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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4 09: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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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宏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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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规定试读:

出版说明

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为此,本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 法律条文 以法律条文为核心,精心标注条文主旨,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帮助读者检索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含义。

② 实用问答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和实务经验编写实用问答,帮助读者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纠纷。

③ 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④ 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参考,以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⑤ 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以便广大读者依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本丛书力求为广大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应用指引,以便广大读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解决法律纠纷。本书不足之处,还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2年5月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提要

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害;二是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是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体现管住重点、方便群众的原则,该严管的没管住,该便民的不便民;四是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管理手段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是迫切需要的。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拟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草案)》。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将本法的几个主要问题介绍如下:(一)关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使。一是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第二,防止超载运输。第三,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二)关于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一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二是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三是缺少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制,致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的改革:一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是不再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经与保监会商量,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三)关于严格管理与方便群众

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应当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

一是经国家机动车技术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二是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号牌和行驶证。三是对驾驶不同车型的驾驶员规定了不同的驾驶证审验期。(四)关于加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额、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通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详细规定:一是从加强组织建设入手;二是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三是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四是针对超标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彻底切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的联系;五是规定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六是为了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责任,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开除、撤职、降级、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7年12月29日和2011年4月22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两次修正。修改后的法律大幅提高对醉驾的处罚力度,规定醉驾肇事将终生禁驾,同时加大了对假牌套牌车的处罚力度,规定伪造、变造车牌将被拘留并处至少2000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就是要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本法从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第一,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第二,防止超载运输;第三,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条文注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本条中的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指虽然与道路交通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其行为或者活动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关的一些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等。实用问答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外国人适用吗?《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通行、乘车的,其应遵守的规定与我国公民并无不同。实用问答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军车适用吗?

军车指军队和武警部队在编的机动车。军车的牌证、检验、驾驶人考核等工作,由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但是军车在正常情况下上路行驶,也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第三条 【工作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条文注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时,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第四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五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条文注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登记、发牌、发证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和管理、道路交通指挥、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处理交通事故、纠正违章和进行行政处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负责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制定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证、发牌等工作并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交通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部门。实用问答一 因道路损毁致人受伤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的道路养护部门对于公路、城市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的,负有及时修复的职责。负有修复职责的道路养护部门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行人受伤的,应当负责赔偿。实用问答二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暂扣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应分别由哪个部门作出决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实用问答三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哪个部门行使管理职权?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登记、发放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发放、审验驾驶证等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要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实用问答四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条的规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实用问答五 营运车辆的管理权由哪个部门行使?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109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六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条文注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方面的职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途径和内容,并强调警察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此规定,公安机关不仅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水平,而且要寓道路交通管理宣传教育于执法活动之中,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要带头模范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带动全社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识。本条第三款旨在明确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根据此规定,上述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健全规章制度,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之中。本条第四款着重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在一定高度上给予重视,并在大、中、小各级学生中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理念。本条第五款着重指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义务。上述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及时传播有关交通信息,深入普及交通法律知识,强化对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配套索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1条第七条 【科研推广】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条文注解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主要指机动车从出厂或者进口到购买人上道路行驶中间的阶段,如运输、销售及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以后,在申请登记前的这一段时间需要上路的情况。对于这些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是整个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临时机动车牌证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临时通行牌证只能用于机动车运输、移动等临时通行需要,不得代替机动车牌证。实用问答一 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5、3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需要办理临时通行牌证:(1)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2)未销售的;(3)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4)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5)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实用问答二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哪些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6条第1项、第4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6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5)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6条第3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113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13、35~37条第九条 【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条文注解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依法能够用于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等。

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证明机动车来源合法并已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必要手续的各种证明。如购买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机动车的销售发票。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对其出厂的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是指证明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进口管理各项规定的各种证明文件。

车辆购置税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应缴纳的税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除了提供上述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已经由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缩短为2日,提高了办事效率。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依法登记、编号后,发放的标识机动车编号的标牌。它是机动车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应当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登记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保持机动车牌号的唯一性。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号牌的发放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此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放机动车号牌,也不得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实用问答一 哪些情况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实用问答二 哪些车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哪些车可以免税、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3~9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实行从价定税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规定,免税车辆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另外,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实用问答三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所规定的该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0~12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9、37、38、55条《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3~9条第十条 【安全技术检验】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条文注解

公安部于1989年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只有具有委托书的检测站方可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任务。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检测站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主要从事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以及机动车定期、临时和特殊的检验。与此同时,受委托的检测站必须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依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检测站还要根据规定,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本条还规定了国产机动车新车登记免检相关制度。根据此规定,申请免检的机动车新车必须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企业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同时,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检验时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合格证。实用问答一 机动车登记免检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免检的机动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该车型属于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2)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已经厂家的检验,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即内部的严格检验已经过关。如果没有获得厂家自己的合格证,则该车不得出厂。(3)新车出厂后免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仍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用问答二 机动车登记注册检验由哪些部门进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十一条 【车牌号的使用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条文注解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登记后,依法发放的用于识别机动车身份的带有编号的标识。要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也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保持号牌清洁卫生,号码清晰可辨。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行驶证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用于证明机动车身份,表示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证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明,保险标志是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识。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随车携带以上证明,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查验。实用问答一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如何悬挂、摆放牌证及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正确悬挂、摆放通行牌证及标志。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实用问答二 机动车牌证遗失或毁损了应如何处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5条的规定,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5条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条文注解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需要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旧机动车交易。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的,需要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需要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机动车的占有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作为债权的担保。

机动车报废的,需要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因此,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报废登记。实用问答一 机动车转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明、凭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19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实用问答二 哪些情况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4)有本规定第9条第1项、第2项、第7项、第8项、第9项规定情形的。实用问答三 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实用问答四 申请机动车抵押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23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实用问答五 哪些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7、28条的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1)机动车灭失的;(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10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32条第十三条 【安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条文注解

车辆进行登记时的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是无法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长期处于良好状态的,对投入使用后的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很有必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在确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时,首先,法律直接对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期限作出详尽的具体规定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授权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确定具体的检验期限和检测项目;其次,国家在制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时,应当考虑机动车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和使用年限等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影响比较大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具有机动车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实用问答

一 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多长时间内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用问答二 如何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社会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是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专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技术服务相分离的一种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其主要弊端是:首先,作为一种纯粹技术性事务,安全技术检验占用了公安机关的大量精力,是不经济的;其次,技术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混淆了两种工作的性质,容易产生检验和管理流于形式的弊端。配套索引《价格法》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17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5、36条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条文注解

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就是在法律上要求,对于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与、自行拆解或者使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这里的“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实用问答一 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标准是什么?

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实用问答二 申请延缓汽车报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延缓汽车报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2)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3)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实用问答三 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第15条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的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条文注解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特种车辆,主要用于执行直接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任务。为了保证这些特殊任务的有效完成,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利益,法律规定特种车辆经批准应当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以区别于一般机动车辆,便于识别。凡是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不得喷涂有关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在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本法第53条规定了特殊车辆的特别通行规则。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本条第3款重申了《公路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不属于本条第1款所列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范围,不享有本法所赋予上述车辆在通行规则上的优先通行权。实用问答一 警车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警车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1)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2)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3)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4)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5)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实用问答二 特种车辆使用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特种车辆应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以示区别。在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时还应注意: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继续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夜间12点后,除特殊需要又特别紧急的情况以外,不准使用警报器。实用问答三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本法的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配套索引《公路法》第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8条《警车管理规定》第15~18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条文注解

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修理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载明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改变燃料种类等。拼装车辆和对机动车进行重大改装,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会构成很大的事故隐患。

机动车型号,是指机动车的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都是实际打刻在机动车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位的特定号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包括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在机动车发动机、车架等部位上采用涂抹、喷涂、凿改等手段改变上述型号、号码的内容的行为。

本条第三项中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实用问答一 哪些情况下,改装机动车行为是合法的?

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并不是一概不能改变的,而只是不能擅自改变。如果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则需要到机动车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后,就可以按照审批证明记载的事项对机动车进行改装。实用问答二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用问答三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8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实用问答四 交通警察违规为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1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套索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3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8、51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13、36~37条第十七条 【强制保险】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术语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在我国境内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条文注解

本条从三个方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二是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是由国务院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法规。

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就涉及有关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有时候会发生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负担不起赔偿金额的问题,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能够负担有关的赔偿,巨大的赔偿责任对于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的正常经营、生产和生活也往往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机动车辆责任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一社会经济问题。

在国家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有必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用问答一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哪些人?

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本车驾驶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一切人员及财产、本车驾驶员、被保险人所有和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实用问答二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本法第98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实用问答三 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必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实用问答四 哪些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交强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中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实用问答五 交强险可以购买多少份?

每辆机动车只需且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实用问答六 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何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实用问答七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有何特殊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配套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24~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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