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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5 20: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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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东平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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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全球性问题的中国式诠释

虐待儿童:全球性问题的中国式诠释试读:

内容提要

虐待儿童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成为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西方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领域的焦点和研究的热点。但在中国大陆,虐待儿童一直没有引起政府、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也没有人讨论在西方社会文化情境中发展出来的“虐待儿童”概念在中国的适用性。理解和界定虐待儿童是干预虐待儿童的基础,从而影响儿童权利的保护。在虐待儿童的界定和干预问题上的最大难点在于不同社会文化的差异。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如何界定虐待儿童基本上是研究空白。

本书是在回顾国内外学术界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基于对北京城区独生子女家庭的经验调查和理论分析而写成的。作为一个填补空白的探索性研究,作者采用质性研究中的“扎根理论”方法,在2004年和2005年对北京20个学龄儿童及其父母分别进行了两轮半结构式访谈,并与另外20个儿童分别进行了3个焦点小组讨论。在分析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本研究采用社会文化的视角,构建了具有本土特点的社会文化——亲子关系的分析架构,以亲子之间的感情关系和权力关系为分析的起点,诠释中国儿童和父母各自对父母打孩子的解释,以及对“虐待儿童”的建构和迷思,并分析儿童与父母/成人观点的异同及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根源,建构有关虐待儿童的中国本土概念,同时探讨这个问题在中国没有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

研究发现,中国儿童和父母对虐待儿童的理解明显不同于欧美国家对虐待儿童的界定,他们普遍认为,虐待儿童仅仅是恶意的、无缘无故的、经常的、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暴力行为,亲生父母打孩子不是虐待儿童。由于强调亲子之间的血缘亲情和虐待儿童的恶意性,儿童和父母对虐待儿童表现出“情感性建构”的认识倾向,以及中国文化“家庭本位”、“关系取向”的特征。本研究特别重视儿童的视角,并发现儿童观点与父母观点的相似性多于差异性,表现了文化的认同和儿童对父母观点的内化;儿童观点不同于父母的方面,表现出儿童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全球化的影响。

本书希望能增加中西方在虐待儿童问题上的了解和对话,希望成人能够反省对儿童的认识、态度和行为。虽然西方的“虐待儿童”概念不能完全照搬到中国,但是其保护儿童的理念不应该被忽视。本书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讨论了如何认识全球化下的虐待儿童问题、中国的“学业虐待”问题以及研究发现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在政策层面和社会工作干预层面的启示,呼吁父母/成人尊重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并停止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ABSTRACT

Child abuse is an internationally concerned social problem as well as the focus of child welfare and child protection in the West. In mainland China,however,it has received little attention from the government,public and academics. There have been very few efforts on examin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Western concept of “child abuse” to the context of China. The understanding and definition of child abuse in the socio-cultural context of China,therefore,has remained a blank spot.

The understanding and definition of child abuse is the basis for intervention in the child abuse problem. Therefore,it affects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Being an explorative study,this study attempts to fill in such a void,which i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s of the one-child families in urban Beijing. Using the Grounded Theory Method,the author conducted two rounds of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20 parent-child pairs and three focus group discussions with another 20 children in 2004 and 2005. From a socio-cultural perspective,this study uses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affection and power relations between parents and child,and tries to understand the views of children and parents in Beijing on parental child battering and child abuse,as well as make sense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the views of children and their parents/adults in the socio-cultural context of China.

The study finds that the informants’ understanding of child abuse differs markedly from the definitions of child abuse in Europe and America. They tend to regard as child abuse only those violent acts which have obviously malicious intentions,are unreasonable,occur very frequently and cause serious harm on the child either physically or/and psychologically. They generally do not regard child battering by “biological parents” as child abuse. This manifests their “affectional construction” of child abuse and the Chinese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y-centeredness” and “relation-orientation”. The finding that children’s views are more similar than different from their parents reflects both a strong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and an internalization of parents’ values by their children. On the other hand,the different views of children from their parent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child abuse manifest an increase in the children’s awareness of their rights and the influence of globalization.

It is hoped that this book can contribute to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dialogue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on the issues of child abuse and child protection. Although the Western concept of “child abuse” may not be completely relevant to China,its implications on protecting children should not be ignored,and violations of children’s rights to a violence-free life in the family should be taken seriously. In this regard,children’s attitudes and views on these issues should be given due attention. Finally,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this study also discusses “child abuse due to school pressure” in China and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findings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on the ideological,policy and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levels,and advocates that parents/adults respect children’s rights and dignity as a person and stop all forms of violence against the children.序

本书的作者乔东平博士在2003年初到香港理工大学修读哲学博士课程,当时我是她的论文导师。记得她最初向入学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研究建议书,是探讨国内的受虐妇女问题。经过旁听了一个学期我所教授的“家庭暴力”课后,她一天晚上很毅然地向我说要改变研究的方向,并提出改为研究国内的虐待儿童问题。

在听过她的想法后,我的心情是复杂的。一方面,我为她的决定高兴。自从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办,通过《北京宣言与行动纲领》后,国内开始关注妇女所面对的问题,其中不乏对受虐妇女的研究。相比之下,虽然国务院在1992年已经公布了第一个《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正式实施,但内地的虐待儿童问题仍然未被置于公众视线之下。所以,她的建议确实填补了国内家庭暴力研究的一个空白。另一方面,我也为她的选择感到忧虑。这是因为我明白“虐待儿童”研究的敏感性,而且“虐待儿童”经常成为中国和西方社会的舆论战场。所以,以往国内的“虐待儿童”问题研究焦点,一般都是放在施虐者和受虐儿童的个人特征上。这个取向,固然是比较容易减轻研究进行时的阻力,但客观效果就是把虐待儿童问题个人化和去政治化。西方的研究显示,虐待儿童是一个多因性的问题,并涉及个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社会、政治和文化层面的因素。这些因素未必是国内在2000年初时愿意选择去面对的。

我把我的忧虑向乔东平作了说明。这并不是要说服她知难而退,更不是所谓学术上的自我审查,而是作为她的导师,我认为有责任让她认识到这些潜在的困难才作最后决定。我不想她把学习上的成败和她不能控制的因素捆绑在一起,毕竟,一个博士学位的研究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中间出现了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而需要改变研究方向的话,后果是很难预料的。不料,她在听过我的意见后,毫不犹疑地说“虐待儿童”是一项很有意义的研究,她会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

在接着几年里面,她展开了这个研究。在过程中不无困难,但是都因为她刚毅和坚强的性格一一地被克服了。2008年,她通过了答辩,获得香港理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PhD)。我记得她表示对自己的论文还是感到不满意,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论文是以英语发表的,很多比较复杂的想法不能清楚地表述。她还说要对她的论文进行修改,并出版中文书发表她的研究。三年过去了,本书《虐待儿童:全球性问题的中国式诠释》代表了乔博士过去近十年对国内虐待儿童问题的思考和努力的结果。

正如本书书名指出的,“虐待儿童”作为全球性的问题有其普遍性。然而,“虐待儿童”是一个社会建构出来的概念。在过去超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下,西方社会成功地以这个概念去引起社会对一些正在或是可能会遭受不同形式侵犯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减低伤害。但是,“虐待儿童”毕竟是一个在西方社会产生出来的概念,它在中国社会的意涵是什么?中国人会如何理解它,包括它的成因和处理,将直接影响它作为一个“概念资源”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乔博士的研究,就是要初步回答这些问题。

这个研究,涉及从中国国情和社会文化处境去理解“虐待儿童”问题,包括国内的一孩政策及其所衍生出的独生子女问题、应试教育对父母子女间所造成的压力、亲子的感情和两代间的权力关系,并分别从父母的观点和子女的观点去探讨问题的性质,和尝试把研究得出的结果与西方的观点作对照讨论。无疑,这个研究除了为国内的“虐待儿童”研究填补了空白外,还为“虐待儿童”问题解开了一些主要的迷思,对于如何在国内回应“虐待儿童”问题,提供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方向。

在阅读这本书后,我想大家会同意:这是一本值得向关心国内“虐待儿童”问题的人和从事保护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士推介的书!陈沃聪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教授2012年5月于香港

自序及谢辞

11月19日是世界防止虐待儿童日。“虐待儿童”问题是半个世纪国际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西方凡是涉及儿童的研究,一般都会谈到虐待儿童问题。但是,虐待儿童在中国内地是一个不受关注的问题,这不免令人疑惑。2003年,我在香港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开始关注虐待儿童问题,当时有香港朋友疑惑地问:“内地都是独生子女,有虐待儿童问题吗?”他们认为,在中国独生子女政策下,父母太溺爱孩子,不可能虐待孩子。至今仍有很多人认为溺爱孩子才是中国的社会问题。刚开始决定研究虐待儿童问题时,我也不清楚中国的虐待儿童现象有多严重,中国人怎么认识虐待儿童。当时内地学术界还很少关注这个问题,更没有机构提供相应的干预服务,人们甚至会觉得研究这样的问题很奇怪。因此当初有人问我研究什么课题时,我经常不知如何回答和解释。我国对虐待儿童的研究和干预都进展缓慢,第一家干预机构“西安博爱虐待儿童预防救助中心”2006年成立,主要是为受虐儿童提供免费治疗;一些国际NGO组织也在努力推动反对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工作;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也已于2011完成。这些也为本书的出版提供了基础和动力。

2007年底,我艰难地完成了英文毕业论文,但是写作过程中,常常感到自己蹩脚的英文限制了表达,英文文本不令我满意。本书正是我对英文论文的改写,由于中英文面向的读者不同,不同章节的内容略有增减。虽然时间过去了三年多,但是我国对虐待儿童问题的态度和研究状况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因此本书仍然具有填补空白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能够最终完成博士论文,对香港理工大学的全额奖学金资助以及老师、同学、朋友和家人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深怀感恩之心。我去香港理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未曾想到这个过程如此漫长和艰难,不仅充满学术研究的艰辛,而且充满难以预料的生活磨难和痛苦,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因此而改变很多。特别是在此期间,我先后失去了两位重要的亲人,使我不由得经常感叹人生无常,每一天都可能是人生的最后一天,并常常独自以泪洗面,险些休学。此时的博士学位对我已经不重要了,我甚至后悔读博士。对逝去亲人的无限思念贯穿于我写论文的始终。在如此境况下坚持完成学业,我也不清楚是为了什么,也许是为了逝去的亲人,也许只是为了有始有终……很多人惊讶于我的坚忍,称我是“最坚强的人”,而在我的坚强背后,还有很多需要感谢、令我难忘的人。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我的导师、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陈沃聪教授。我庆幸我们是同一类人,一个认真的学生遇见一个认真负责的老师,虽然辛苦,但乐在其中。他不厌其烦的指导和恰如其分的点拨,使我从习惯于政论式的分析走向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我至今记得他的告诫“写任何观点都要有依据”。他的认真、严谨、耐心和宽容都给我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特别是他经常修改我的英文,即使在身体患病的情况下仍然付出了细致艰苦的劳动和大量的时间,使我在深受感动之余又常于心不忍。没有他的鼓励、支持和帮助,我很难完成合格的英文论文。他对学生不辞辛苦的负责精神为我今后的教师生涯树立了一个好榜样。他给我的严谨的学术训练,为我以后的研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他身上,我学到了做人和做事的基本原则。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外审专家香港大学周永新教授和美国休斯敦大学(the University of Houston,USA)Leung Yuk Hi Patrick(梁毓熹)教授,他们严谨负责的态度令我感动,特别让我惊讶的是梁教授连一个英文单词的问题也没放过。他们提出的宝贵意见(虽然我与他们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促使我进一步思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的论文。

我还要感谢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的多位老师和同学,他们使我感到在香港的学习生活并不孤独,倍感温暖,受益良多。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很多老师是专业社工和基督徒,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对学生平易近人,有求必应。系主任阮曾媛琪教授(现为香港理工大学副校长、国际社工协会主席)在我的博士研究过程中一直给予支持,并鼓励我以英文完成博士论文(当时可以申请以中文完成论文)。我的副督导陈锦华博士对我的论文提出很多宝贵的修改意见。何国良博士在相关的社会学理论和童年社会学方面给我很多指导,跟随他读书的几个月很辛苦,甚至很痛苦,因为他要求我每天上课,并毫不客气地批评我的功课,但受益匪浅。古学斌博士在质性研究方法论方面启发了我的很多思考,为我搜集资料和论文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我学习量性研究课程时,谭若梅博士耐心的讲授和认真的辅导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宋陈宝莲博士在我最痛苦的日子里给我很多安慰和帮助,使我倍感温暖。同时,我的同学向荣、张和清、李晶、宓小熊和台湾同学吴永毅、刘晓春都热心地帮助过我,或者对我的研究提出他们的建议。还有很多香港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在此难以一一列举。

在这里,我要把最诚挚的谢意献给参与我的研究的儿童和父母以及为我介绍受访者的朋友们。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和协助,我不可能完成搜集资料的工作。朋友们热心地为我推荐受访者,受访父母和儿童真诚地接受访谈,特别是参与本研究的孩子们,以他们的方式影响着我,促使我进一步反省成人对儿童已有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也使我决心继续关注与儿童有关的研究课题。受访者和朋友们的无私和热情使我至今想起来仍然心怀感激。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家人。我的丈夫一直鼓励和支持我远赴香港读博士。我的老母亲千里迢迢来北京为我照顾女儿,在我妹妹病重后不得不返回大连。我唯一的妹妹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使我终生难忘,她17岁参加工作,资助我完成大学学业,并一直为我的学业进步而欣喜。她是一个事事为别人着想的人,即使在病重的时候也不愿打扰我在香港的学习。我在医院陪护她的最后一个月中,目睹她忍受癌症剧痛时的坚强和忍耐,这成为我最终完成学业的精神力量。没能挽救她的生命是我永远的遗憾。

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我聪明伶俐的女儿,她在我的研究过程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去香港读书时,她年仅10岁半,但一直支持我的学习,她是个具有极强独立思考能力的有主见的孩子,她的思想、看法和她本身都给了我很多启示,她的见解常令我惊讶,也使我明白绝不能小看现在的儿童。她常常与我讨论“儿童”,帮我了解儿童的世界和语言,为我访谈儿童出谋划策,包括买什么礼物、访谈时穿什么衣服、怎么说话等等,有时亲自陪我去访谈,与受访儿童一起玩,拉近了我与受访者之间的关系。我对儿童的关注也是对她的爱。

在香港五年的读博经历,使我的生活改变很多,我的思想更加多元化,我对儿童的认识和态度发生根本转变。

衷心感谢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人们!

谨以此书献给中国所有的儿童和家庭。作者2011年于北京修改第一章导论

一百年前是不可能有虐待儿童的相关书籍出版的……当人们认识到虐待儿童是社会不合理现象时,我们的敏感性和文化视角已有了很大变化(Kempe & Kempe,1978:17)。

现代社会对儿童非常关注。世界各国加强教育投入和道德建设,同时公众也越来越多地关注青少年的保护、权利和公民权等问题(James,Jenks & Prout,1998:197)。

童年是个人经历过的受管教最严厉的阶段……从理论和实践上说,儿童的健康、福利以及养育都与国家的命运及政府的责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无数的项目以儿童为中心,目的是保护儿童在身体、性以及精神方面的安全,确保儿童的“正常”成长,并积极促进儿童的智力、学习能力以及情绪稳定性的发展(Rose,1989:121)。一 研究的缘起:疑惑、现象

2003年,我正在“非典”(SARS)暴发的重灾区香港攻读博士学位,并修读一门关于家庭暴力的课程。我原本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但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对虐待儿童问题的重视使我惊讶,凡是谈及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无不涉及虐待儿童问题,公众、专业人士或政治家都越来越关注虐待儿童或相关指控,每年都有详细的统计数据和大量的研究。因此,我对这一问题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备受关注而在中国内地一直未引起关注感到疑惑。当时内地对虐待儿童的研究极少,并局限于医学领域,国外对虐待儿童问题的研究和干预也鲜为人知。我的导师疑惑地问:难道虐待儿童不是中国的社会问题吗?如果参照国际上对虐待儿童的主流定义,虐待儿童在中国也大量存在,那么,为什么中国学术界和政府对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缺少研究和回应?为了解答这个疑惑,本人曾根据第二手资料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参阅Qiao & Chan,2005)。在中国内地,人们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对虐待儿童的意识,他们究竟怎样认识这个问题是个很好的研究课题,因此我由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转为关注虐待儿童或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问题。

恰巧,此前两个与儿童有关的暴力案例在中国内地引起广泛反响,也引发我的重新思考和反省。

案例1:小学生未完成作业被母亲打成急性肾衰竭。2000年4月,北京房山区8岁的小学生小闯,因为接连几次没有完成学校作业,并撒谎,被亲生母亲用木把笤帚毒打数小时,双臀和双腿大面积挫伤并水肿,导致急性肾衰竭,被父亲送医院急救,差点丢掉性命。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其母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1]4年。

案例2:中学生不忍母亲长期打骂弑母。2000年1月,浙江金华市17岁的中学生徐某,因对母亲长期的打骂和过分严厉的管教不满,用榔头杀死母亲,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终审被判12年。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母亲要求他每次期中、期末考试都必须排在年级的前10名,常常威胁说:“考不到前10名,我就打断你的腿。反正你是我生的,打死了也没关系。”“她经常打我,用棍子、用皮带,有时把扫帚都打断了,我也不还手。我曾经跟她说理由,但她从不听。”许多中小学生认为自己妈像徐母,“家有徐母”说明打骂孩子的普遍性,并使徐某得到很多孩子的同情,他们发出“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的声音(卢勤,2001)。

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欧美国家或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公众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将是虐待儿童和儿童保护问题。但在中国内地,这两个案例成为应试教育的极端事例,引发的是关于教育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家长将亲生儿子打成重伤的皮肤之疼,和教师体罚学生的心灵之疼,引出一个共同的疼痛,那就是关于教育问题的头疼(白玮,2000)。2000年2月1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专门发表关于教育问题的讲话,强调要改进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接着,《人民日报》于2月12日发表了《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评论员文章,新华社也于2月13日和14日分别发表了《不能“逼子成龙”》和《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的评论员文章,指出:“近年来,因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导致学生出走、轻生;家长给学生施加压力,教师体罚和殴打学生甚至造成学生致残、致死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现在又发生学生弑母事件,“这些虽然只是极少数极端事件,但它足以说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法制观念,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这两个案例中的母亲“不懂得怎样教育孩子”,“望子成龙心切,动机是好的”。专家学者则认为“家长的悲哀在于他们并不太了[2]解家庭教育和发展心理学,易感情用事,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一词偶尔出现在媒体中,而“虐待儿童”或“儿童虐待”一词很少出现,在中国人的日常语言中更是很少使用。

从我2003年开始关注虐待儿童问题至今,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悲剧还在不断上演着,父母殴打孩子致死、家人对儿童的性侵犯等触目惊心的案例不时见诸媒体(网络、地方报纸等),这也是我继续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媒体近年报道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案例3:因怀疑偷钱,女童被生母殴打致死。2003年3月12日,新疆昌吉市四年级学生小萍一同班同学丢了3块8毛钱,怀疑是小萍所为,并告诉了其母。13日下午,小萍放学回到家,母亲就开始盘问她是不是偷了别人的东西,小萍拒不承认,母亲就用皮带抽打,后来又把她吊在房梁上继续抽打。14日凌晨1点多钟,小萍的父亲回家发现女儿被反绑着吊在房梁上,立刻把女儿放了下来。早晨7点钟,[3]小萍带着累累伤痕离开了人世。

案例4:母亲打伤女儿致死。2007年5月,6岁女童欣欣从甘肃老家来到在北京打工的父母身边上学,但她没有通过公办小学的入学考试,父母不得不给她掏钱到村附近民办小学读书,一学期交500元。家里就欣欣爸爸一人挣钱,一个月1000多块钱,因此孩子上学增加了家里的负担。2007年10月10日深夜,遍体鳞伤的欣欣被送进北京儿童医院急诊,欣欣当时瞳孔散大,腿部、阴部和头部青紫,胸部多处烫伤,身上还有多处旧伤。医生震惊报警。10月12日凌晨,欣欣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是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部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其母亲因涉嫌虐待罪被石景山检察院批捕。母亲否认当晚打过孩子,承认女儿头上、脸上的一些伤是她以前打的,之所以打[4]孩子是因为女儿曾经向她撒谎。

案例5:怀疑女儿偷钱,母亲暴打致死。10岁小敏是江西省莲花县六年级学生,十分懂事,学习成绩好。2007年10月25日上午8时许,段某因怀疑小敏偷拿了家里的钱,便反复追问,小敏不吭声,段某则罚其跪下,并用一只挑衣叉殴打小敏的肩膀、手臂、屁股和背部等处,小敏在殴打下承认自己偷了家里53元钱。段某认为小敏没有说实话,于是拿了一只报夹继续殴打,小敏因承受不了被迫承认偷了家里350元钱。段某这时后悔打重了,又起身给小敏煮鸡蛋并帮其擦药。下午4时许,段某爸来其家见小敏全身发烫,急忙背起遍体鳞伤的小敏去医院治疗,由于伤势太重,1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全身多部位重度软组织损伤致继发性创伤性休克死亡。法院以过失[5]致人死亡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6:暴力“教育”无知父亲打死儿子。甘肃省兰州市一离异父亲于2010年12月16日殴打其10岁的亲生儿子淇淇致死。案发前一周里,父亲连续3次对儿子进行了“棍棒教育”。第一次是发现淇淇的口袋里有100元钱,怀疑是他偷同学的钱,就用笤帚打了他几下。第二次是发现淇淇写作业不认真,还撒谎,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橡胶管打了他的后背和四肢,打了十几下。第三次是老师说他两天没写日记,淇淇放学回家后承认没写日记,“我很生气,用橡胶管在孩子的后背、臀部、四肢等部位抽打,边打边骂,儿子被我打得不断后退,摔倒在墙角,其间我还解下腰带,在孩子身上抽打,这样打打停停有两个小时。凌晨5时许,我去叫他起床上学,发现孩子已经没有了呼[6]吸。”警方鉴定为多次打击致广泛性出血死亡。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7:父亲打死儿子因为太爱他。2010年6月11日16时许,刘父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小学三年级开家长会时,因对其9岁的儿子扬扬在学校表现不满,即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18时许,在工作单位再次殴打扬扬。当晚23时许,扬扬死亡。公诉方请求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刘父刑责。刘父对所犯罪行追悔莫及,一再称“打儿子是[7]太爱他”,自己对孩子的期望非常高。

案例8:父母殴打怀疑“有毛病”的女儿。广东省东莞市6岁女童双双在出生后被父母怀疑“有毛病”送人抚养,在其后五年多的时间里,她被四次转送。2010年5月,重新回到父母身边的她,一直遭到父母施暴,遍体鳞伤,打火机烧,开水淋,看她走路向两边歪,父母就把她放在地上踩。双双爸说:“打是为她好,不施加一点暴力是教不会的。”邻居们看不下去,拨打110报警。东莞市妇联随后跟进了双双事件,强烈谴责其虐待行为,然而,他们还是将双双交还给了父母,说想“给双双的父母一个改过的机会”。时隔半年,志愿者来到双双家,看到双双冻得弯着腰,脸上全是伤痕,有些伤口发炎了,[8]肿得高高的,还在流血。

类似的现象在中国并不罕见,一般情况无人关注,重伤或死亡的案例会有媒体报道和警方干预,一般仅作为个案,而且并不都认为是虐待儿童,有的被认为是管教方法不当,媒体报道时称之为“棍棒教育”或“暴力教育”等。对父母打孩子是否构成虐待罪,法院会多方面考虑,看是否有故意伤害的动机、是否打成重伤或死亡、是否长期打孩子,如果只是父母一时情绪失控,为了教训孩子造成重伤或死亡,常被判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常适用缓刑。这些迟到的判决无法挽救孩子的生命。

政府、社会和学术界没有给予虐待儿童问题以足够的重视和干预,这些逝去的小生命很快被人们遗忘,类似的悲剧继续上演。但是,我国还没有从这样的恶性案件中思考出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目前世界上80%~90%的国家都设立了预防和处理虐待与忽视儿童的专门组织机构,多数国家建立了系统的监测识别报告体系,然而在我国,虐待儿童问题尚未被政府、社会公众和专业机构关注(王大华、翟晓艳、辛涛,2009)。除了对严重案例的刑事判决外,缺乏其他有效干预。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但是由于受我国传统文化“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养不教父之过”的影响,父母打孩子在我国仍属法律监管盲区。很多人还有“将孩子视为私有财产并可以任意处置”的家长思维。

2011年,中国广东“狼爸”和美国华裔母亲“虎妈”都因严苛的逼子成才的教育方式而分别受到关注。他们都受过高等教育,一直用强权来管教孩子,孩子们确实实现了父母所期望的成功。据媒体报道,“狼爸”凭借鸡毛掸子将四个孩子里的三个都打进了北京大学,只要孩子们的学习成绩和日常品行不符合他的要求,就会遭到严厉的惩罚。他认为,不打不成器,不打成不了好孩子,打不是家庭暴力而是家法,家庭暴力是滥用家长的权力去对家里成员施暴的行为,但“我这种教育孩子(的方法)叫家法,这种家法,就等于以前皇帝给那个帝师教他们太子的时候,首先给的就是戒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9]惩罚教育跟鼓励教育异曲同工。”“虎妈”则要求女儿练钢琴和小提琴,从晚饭后开始直到深夜,中间不能喝水,甚至不能去厕所;不允许孩子有休息日;不能看电视和玩电子游戏;每门功课都至少得A,+如果不能得A的话;她曾因为愤怒而喊自己的孩子“垃圾”。一些美国人认为这种残忍的教育方式是虐待儿童。“狼爸”和“虎妈”的孩子们都是在严苛的教育、严格的家规和严厉的体罚下度过童年的,这也被一些专家称为“体罚式教育”,受到一些学者和父母的质疑,也受到一些父母的追捧,甚至带着孩子来取经。如何教育孩子、如何对待孩子成为难解之题,虐待儿童问题似乎更难认识和界定了。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中,人们怎样认识虐待儿童?欧美对虐待儿童的界定是否适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的浪潮下,是否还要强调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国既受到以西方为中心的全球化的影响,又有自己的地方性特点。相对于西方对“人权”的重视,中国文化更强调“人和”;相对于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10]中国文化更重视集体主义、整体主义价值观。但全球化和地方化之间的区分不是稳固不变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很多地方性的变成全球性的,全球性的又被本土化。

新的社会学强调把问题放在具体的“情境”或“脉络”(context)中研究(e.g.James,et al.,1998;Jenks,1994;Welbourne,2002)。虽然国外对童年和虐待儿童问题已有很多研究成果,但缺乏在中国社会文化情境中的经验研究和理论研究。本研究试图倾听中国北京儿童及其父母在虐待儿童问题上的声音,了解他们对“虐待儿童”的诠释。二 研究背景

虐待儿童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新的“社会问题”,不是“新”在它的出现或存在,而是“新”在它如何被界定或解释(Corby,2000)。正如Hacking(1999:134)所指出的,“维多利亚时期认为的残忍对待儿童的许多事例在今天都称为虐待儿童,反之亦然。”对儿童实行暴力惩罚和虐待在全部历史时期都有记载,甚至可以说哪里有人类,哪里就有对儿童的伤害。打骂孩子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管教子女的方式,父母特别是父亲曾经具有对孩子生杀予夺的大权,并受到某些法律的保护。过去在儿童生活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有许多儿童受到粗暴对待的证据。在历史上,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曾被遗弃、杀戮、牺牲、肢解、奴役、过度训诫和役使。仅在现代,随着儿童生活条件的改善,才有了对虐待儿童的急切的社会关注,因此,“虐待儿童问题看起来有些吊诡(paradox)”(Archard,2004:192)。所谓“吊诡”是指充满矛盾。伤害儿童这种普遍存在、习以为常的现象在20世纪40年代之前的世界上还不成为问题,虽然19世纪以来也有间或的关注,但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严重的全球性问题(Krug,Dahlberg,Mercy,Zwi & Lozano,2002;Pinheiro,2006)。这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一)虐待儿童被建构为“社会问题”

每个社会问题都有自己的独特历史(Becker,1966;Parton,1979)。对“child abuse”的“发现”始于美国,这与美国当时社会的发展,对儿童和童年认识的变化,科技的发明,研究者、专业人员和媒体的推动以及政策法律的制定是分不开的。这里有必要回顾虐待儿童从一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变为医学问题,再被建构为社会问题的历史过程,以为本研究提供背景知识。1.社会发展和对“儿童”认识的变化

James,Jenks和Prout(1998)认为,20世纪末,虐待儿童现象呈指数级涌现的原因不是我们施加给儿童的行为方式有了重大改变,而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政治和道德控制方式改变了。这影响了我们对童年的看法(Jenks,1994)。尽管过去对儿童受虐现象视而不见,但现代却阐明了什么是虐待,并强调了照料儿童的必要性。

提出“童年的发现”的法国社会历史学家Ariès(1962)指出:中世纪以前,儿童被看成是“小成人”,参与成人事务,并承担独立责任,当时的人们也不认为儿童需要任何特别照料,中世纪以后才有了“童年”的概念,才认识到童年的独特性和重要性。Michael Robin(1982)追踪儿童保护的根源发现,文艺复兴时期是对待儿童的新道德观的开始,儿童开始被看成是需要社会保护的依赖群体。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的出现,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中产阶级的出现,儿童与成人世界逐渐分离了,特别是在工作和性禁忌方面,中产阶级家庭的儿童不工作,而要去学校接受正规教育。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许多资本家利用低廉的工资雇佣女工和童工,童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16小时,严重影响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18世纪的启蒙运动让儿童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服务(Gelles & Cornell,1990)。在一些人道主义学者的呼吁下,英国政府终于在1802年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Art of the 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限定儿童劳动时间以每天12小时为准,并禁止儿童夜间工作。这开了欧洲以立法保护童工的先河。1833年英国制定《工厂法》,对儿童从事劳动严加保护,主要有三点:一是9岁以下禁止从事劳动工作;二是13岁以下儿童每天只可工作9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三是禁止儿童于夜间从事劳动工作。1870年英国《初等教育法》颁布实施。该法第5条规定,每个学区都应在公立学校为本学区的所有儿童提供教育;第74条授权学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强制5至13岁儿童入学。1880年又颁布教育法令,规定5至10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9世纪以来,贫困家庭的儿童照料问题和教育问题也开始得到社会关注。一些非政府的公益组织和慈善机构致力于提供儿童照料服务并保护儿童免受粗暴对待和漠视。认为对这些问题若不加以注意,它们可能成为少年犯罪的起因。

对儿童期的逐渐理想化和感情化,导致在家庭和社会上,都有强调特别关怀和照顾儿童的趋势。儿童开始被认为是弱小群体,需要特别照顾和保护,并且不幸事故中应优先保证儿童安全。对儿童和童年的认识发生变化后,原来父母对待儿童的可以接受的行为,现在可能成为有问题的,儿童的情绪的、身体的和心理的需要不断受到关注。2.科技的发展

科技发展也为发现虐待儿童现象作出了贡献(Gelles & Cornell,1990)。20世纪40年代以后,虐待儿童现象首先在美国从临床医学的角度引起注意。X射线问世后,放射线学者John Caffey在1946年通过X光技术发现许多诊断为复合性骨折及硬膜下血肿(subdural hematomas)现象的儿童案例,但他当时并未探究这些儿童受伤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一些放射线学者认为此类伤害是由父母或监护人造成的。1962年,儿科医生C.Henry Kempe和他的同事确信他们通过X射线在儿童身上看到的伤痕和已愈骨折是父母故意造成的,而不是事故或疾病的结果。他们发表在《美国医疗学会期刊》上的文章《被殴打儿童综合征》(The Battered-Child Syndrome)(Kempe,Silverman,Steele,Droegmuller & Silver,1962)指出:儿童受虐现象比先前任何人所认为的那样都要广泛,这可能比我们所熟知的其他疾病更常是儿童致死的原因。此文引起大众、媒体和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及强烈的社会争论,成为社会注意的焦点。3.研究者的推动和社会运动的影响

虐待儿童从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在西方引起学术界的关注。Kempe等人的上述文章发表后,有关探讨虐待儿童的文章马上激增了十倍,每年有数千篇专业论文发表于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以及其他学术刊物上(Gelles & Cornell,1990)。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新闻媒体,在1960年代的最后几年都对被打儿童(the beaten child)表现出了比以往高很多的关注(Pfohl,1977)。不过,20世纪60年代对虐待儿童相关问题的研究仅关注临床治疗和医学科学角度。绝大多数的人认为虐待儿童现象并不多见,并且认为这是一个医学问题。1970年代开始,社会学家逐渐开始关注家庭暴力和妇女虐待等话题。由于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对家庭暴力展开研究,针对虐待儿童起因的研究也不再局限于精神医学的视角,同时也涵盖了社会视角。70年代虐待儿童被认为是医学领域之外的社会问题(Pfohl,1977;Parton,1979)。不过,当时还没有破解“虐待迷思”(the myths of abuse)的科学资料,也不可能让公众和立法人员相信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摆上国家议程的法律问题。

当时正是一个充满激烈的社会抗议和种族骚乱的年代,公众的关注因此再一次转到了暴力问题上。1960年代开始的妇女运动促使社会注意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对保护妇女儿童的重视。早期的妇女运动强调的多是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但是70年代中期后,随着公众对性虐待议题的关注,对儿童的关心日益增加(Parton,1990),从而推动了儿童权利运动的发展,儿童的心理需要和亲子关系的质量受到重视。1960年代后期的社会运动和社会关注营造了倾听妇女和儿童声音的社会氛围。4.家庭和国家关系的政治

根据 Parton(1979,1985)的说法,公众对虐待儿童问题的兴趣上升与专业人士的促进和家庭与国家的政治活动紧密关联。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地位关系是受文化影响的社会建构,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子女是家长的财产,并且家长可以以自己认为恰当的方式处理子女;第二种观点是子女是被国家托管的,父母应培养子女并使他们能承担自己的责任;第三种观点由Barton和Douglas(1995)提出,是将父母同时作为儿童的所有人和受托人。

1874年以前,家庭是神圣的私人领域,国家和社会无权干涉。当时,美国还没有保护儿童的意识或法律,但有保护动物的法律。在8岁的女童玛丽·艾伦·威尔逊(Mary Ellen Wilson)被养父母粗暴对待的案例中,仅能求助一项规定不能虐待动物的法案。1874年,一位慈善工作者发现玛丽在收养家庭遭到殴打和疏忽对待,立即向警方和纽约慈善部门求助,但遭到拒绝。首先是警方表示没有犯罪证据,其次是慈善部门认为慈善机构没有玛丽的监护权。这样的推诿一直持续到“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学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ASPCA)的创始人出面干预,争取孩子的权益,法院才受理了此案,有趣的是,法院受理的理由是因为玛丽是一种需要保护的动物。宣判后,孩子被安置在孤儿院,他的养母入狱服刑一年。新闻媒体针对这个案件详细报道了好几个月。因此,1874年12月,纽约成立了第一个以保护儿童、预防儿童受虐待为宗旨的组织“纽约防止虐待儿童会”(the New York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开始关注保护儿童免受父母的虐待和忽视。玛丽个案几乎成为引起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关心的转折点。自那以后,公众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度提高了,成立了大量的类似组织。1884年,英国成立“伦敦防止虐待儿童会”。

在公益组织、新闻媒体、法律专业人士、研究人员的推动下,美国和英国等政府成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保护儿童免受伤害。英国1889年通过了《预防虐待儿童和保护儿童法案》(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and Protection of,Children Act)。在1963到1967年间,美国所有50个州中都通过了虐待儿童报告法。每个州的政府机构开始建立儿童受虐待和忽视的官方信息。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虐待儿童预防与处置法案》(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CAPTA),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和政府干预的责任,定义了虐待儿童和忽视,成立了国家儿童虐待和忽视中心(the National Center 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设立预算,安排研究项目,要求在全国展开虐待儿童和忽视现象的调查。早期的报告主要来自医生的举报,后来州法律把举报人的范围拓宽到一些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员或组织,如幼教、中小学教师、警察、保姆、寄养家庭、照顾孩子的社会服务机构人员等。强制报告制度最早仅仅要求对儿童身体虐待进行举报,后来要求对身体虐待和忽视都要举报。如今的举报范围则更加宽泛,如儿童处于人身危险、儿童没有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监管、儿童经历严重的情绪问题等。另外,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同时法律也保障这些责任举报人的利益。

这说明国家开始干预家庭这个私人领域,并从关注残忍虐待儿童到关注一般虐待儿童。因此,19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早期,可以看到关于虐待儿童的主要讨论有了清晰的转变,从“社会医疗”转到了“社会法律”(Parton,2002),不限于“被殴打儿童综合征”。

从以上四个方面看,虐待儿童能够在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成为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并很快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呼应,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基础。在此之前,人们为保护儿童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对虐待儿童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西方人权观念也为虐待儿童的建构提供了文化的土壤。所以说,“虐待儿童”观念作为一个在西方社会文化情境中发展出来的概念,必然带有那个社会和文化的特点。(二)美国、英国、日本、中国香港对虐待儿童的干预

不同国家(地区)对虐待儿童的干预主要是立法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服务并有严格的程序。

美国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虐待儿童问题。根据1974年《虐待儿童预防与处置法案》的定义和要求,干预虐待儿童的程序首先是接受报告,其中包括24 小时的免费热线服务电话。其次,对报告进行判断,在接到报告的24 小时内,调查员需要对儿童和家庭进行调查,一是判断该案件是否可信;二是判断举报的事实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是否需要采取行动;三是判断儿童所处环境是否安全,是否需要紧急医疗观察或相关记录作为证据等,以此来确定下一步的行动。如果调查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虐待儿童的报告,这种报告将被认为无效,仅做记录供以后参考;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虐待或忽视行为,举报有效,案件将进入司法程序并转介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社会工作者。社工根据儿童的具体处境,作出不同的决定:通过上门服务或非上门服务来减少家庭危机、确保儿童处于安全状态;在比较严重的状态下,可以请求法庭下令禁止施虐者回家;如果事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行将儿童带离家庭,送往一个安全的住所,甚至提起刑事指控。儿童临时的安置住所通常是寄养家庭或儿童福利机构,如果事态非常严重,可以寻找能够长期收养的家庭。

受美国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的社会工作者开始重视虐待儿童的调查,制定儿童保护令,并开展保护儿童的工作(Parton,1985,1991)。英国1989年的《儿童法案》明确地提出了三个儿童保护原则:“儿童福利原则”要求法院在决定任何有关儿童的问题时,都要首先考虑儿童的福利;“无法令原则”要求只有在发出法令比不发出任何法令对儿童更有利的情况之下,才可以发出法令;“不得迟延原则”,即在考虑儿童抚养问题时,法官必须认识到任何迟延解决都是对儿童福利的侵犯。在1989年《儿童法案》以及1996年《家庭法》中,对如何救济受虐儿童规定了很多重要法令,如照顾令、监督令、儿童评估令、紧急保护令、不得骚扰令、居住令等,分别从儿童的看护、家庭的监督、身心健康的评估、紧急保护、保障儿童居住环境以及禁止骚扰等方面保障儿童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儿童与父母一起居住符合儿童最大利益,若要发出照顾令将儿童强制性带离父母,交由地方当局照顾,必须证明确有必要,比如儿童留在家中可能受到严重伤害。

近十几年来,日本虐待儿童案件越来越受关注。日本政府为了防止虐待儿童事件的进一步增多,采取了立法等一系列干预措施。2000年5月,日本颁布了《防止虐待儿童法》,将虐待儿童的概念界定为:“父母等保护者或监护者对其所监护的未满18周岁儿童进行的如下行为,均视为虐待:儿童身体有外伤或者对儿童施加了令其恐惧的暴力行为;猥亵或强迫儿童发生性行为;不给饮食或长期弃置不管等导致儿童正常的身心发展受到影响的行为;对儿童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的言行。”该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对自己看到的虐待儿童行为或是嫌疑事件进行通告,特别是教师和医生等一旦发现有儿童被虐待,有义务向“儿童咨询所”通报。警方拥有以确认儿童安全为目的的入室调查权,以及勒令监护人改正等权力。此外,日本政府在社区建立“保护儿童协会”,以加强对受虐儿童的保护。

中国香港从1979年国际“儿童年”开始重视虐待儿童问题。香港处理虐儿问题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有社区、民间组织如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小童群益会等,有大量专业社工以及处理虐儿个案的专业指引。1983年,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建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服务组(CPSU)。1993年修订后的《保护儿童及少年人条例》发布。1995年,香港警务处建立了虐待儿童政策组(CAPU)和调查组(CAIU)。1996年,卫生署任命了专门的虐待儿童医务协调员(MCCA),各机构协作处理虐儿案件。香港从1996年开始对虐待儿童数字进行登记统计。香港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基本程序为:接到报案→查核资料→外展服务→初步评估→危机介入。在受理虐待儿童案件时,需要由社工来进行家庭社会背景调查,包括家庭成员关系、居住环境、经济情况、儿童成长历程及照顾安排、父母管教孩子的模式、家庭成员的问题、能力及支持网络、父母儿童及有关家庭成员的态度及未来计划。同时,社工还要了解:①虐待性质、事发地点、时间及次数;②受害儿童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有否残病及特别需要;③儿童目前身处何地;④儿童当前危险性;⑤父母/照顾者的姓名及其他资料;⑥家中其他儿童姓名、年龄及危险性;⑦儿童就读学校名称。社工、医生、临床心理学家和教师等人士,会出席“跨专业合作个案会议”(The 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on child abuse),讨论个案性质,进行初步评估,然后共同拟定福利计划以帮助受虐儿童及家庭。在为受虐儿童提供具体服务时,需要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辅导或治疗,需要医生进行身体诊治,需要不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个案、小组或社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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