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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7 0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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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新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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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集萃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集萃试读:

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

李永新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张永生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成为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邓湘树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曾在组织部门工作多年,熟悉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公务员考试有博大精深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公务员考试面试经验。辅导课程思路清晰,条理清楚,深入。吴红民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对申论和面试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完美的授课艺术,是中公教育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对公务员考试相关科目的研究自成一格,独具特色。张红军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务员考试有深入的研究,讲授深刻、系统、精彩,深受考生欢迎。刘辉籍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中公教育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全国特级教师、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从事教学及教育管理工作多年。曾长期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市级公务员招考面试考官,深入研究公务员面试考试,对面试教学作出重大革新,其先进的教学思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深受广大学员欢迎。王学永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理论基础扎实。有着丰富的备考经验和技巧,特别是对公务员考试的难点(演绎推理部分)有深入的研究,将理论与实战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最新成果,能让学员在备考过程中得到显著提高。史广帅 中公教育资深研究与辅导专家

对各省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特点有深入的研究。在教学实践中,擅于从小角度切入理论核心,使学生能够快速掌握理论核心和框架,洞悉考试规律,并给学生制定个性化的提高方案。易琨 中公教育资深研究与辅导专家

法学硕士,获得律师资格证,高校从教多年。授课逻辑清晰,思路严谨,善于在短时间内迅速突破公共基础知识的瓶颈,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深受广大学员的喜爱。

中公教育研发团队其他成员介绍详见www.Offcn.com

集萃公基高频考点 铺就快速突破之径

公共基础知识历来是公职类考试的重头戏。无论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还是军转干招考、村干部招考,公共基础知识都占有相当的比例,部分省份甚至以单独试卷的形式出现,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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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集结了中公教育数位资深专家和知名教师的心血,知识点的选取与公考类真题严丝合缝,充分体现命题趋势。为了保证考生高效地获取考点,本书将知识点合理地压缩,力争将最核心的高频考点呈现在考生面前,同时解除考生对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多”、“篇幅长”的学习顾虑,体现了高度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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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既可作为考生提升基础能力的教材,又可作为考前快速突破的实用指南。“追求卓越,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一直是中公教育的创业理念。殷切期待广大读者对丛书提出宝贵意见,促进我们更快成长,让丛书更好地帮助广大考生。感谢您对中公教育的长期支持,祝您公考路上早日成功!中公教育专家与教材编研团队2012年3月·北京

第一篇 政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1.哲学的基本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又可以表述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或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有两个基本的方面。

2.物质和意识

列宁关于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正确的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错误的甚至荒诞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反映。(1)意识的能动作用

意识的能动作用,也叫主观能动性,是指意识能够能动地反映客观世界,形成主观观念,并且能动地指导人们进行实践活动,改造客观世界。(2)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世界物质统一性的原理,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世界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物质统一体;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原因都在于物质自身,都服从于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世界是多样性的物质统一体。

3.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1)世界的普遍联系

联系的普遍性,一是指每一事物内部的各要素、层次和环节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内部结构和内部联系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二是指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联系着,世界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其存在和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联系的多样性是指事物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2)世界的永恒发展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无限变化和永恒发展着的物质世界,一成不变的事物是没有的。发展就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即新事物代替旧事物。

4.质量互变规律

质是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本质所固有的可以用数量形式表示的规定性,包括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等。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区间。

量变是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原有发展过程的延续和渐进。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延续和渐进过程的中断。事物的变化有没有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不断地经过“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两种状态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

5.否定之否定规律

(1)事物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

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保持其质的稳定的方面。否定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即破坏事物现有的质,使它转化为他物的方面。肯定和否定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2)否定之否定

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否定实现的。当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事物就处在肯定阶段;当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事物就会否定自身到达否定阶段,即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但是到此为止,事物的发展并没有真正地完成。因为正如在肯定阶段只是片面地强调了事物的肯定方面一样,事物的否定阶段同样也只是片面地强调了事物的否定方面。所以,事物的发展到了否定阶段,与其说事物内部的矛盾是解决了,不如说是充分地展开了。事物的否定阶段和肯定阶段一样都有片面性。因此,只有经过第二次否定,到达否定之否定阶段,前两个阶段的片面性才能得到克服,事物的矛盾也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也只有到这一阶段,事物的发展才能相对地完成。

6.对立统一规律

(1)矛盾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各方面之间及各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的对立又称矛盾的斗争性,矛盾双方的统一又称矛盾的同一性。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其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双方互相依存,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性质。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则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事物的变化、发展,既离不开事物的内部矛盾,也离不开事物的外部矛盾。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要重视内因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4)矛盾的不平衡性

矛盾的不平衡性,指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其地位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主要方面,指在主要矛盾或者非主要矛盾中,其对立的双方中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一方;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则是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说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非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变化、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也会互相转化。

矛盾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7.认识的本质

(1)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2)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3)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实践是把主体和客体真正联系起来的中介。

8.认识与实践的相互作用

(1)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在人的认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一,实践是认识发生的根源。第二,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第三,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第四,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第五,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和归宿。(2)认识指导实践。认识一旦形成,就会反作用于实践,指导实践的全过程。

9.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

(1)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虽然在对象、内容、形式、特征及水平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又是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

①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依赖,互为存在和发展条件。一方面,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和来源。人们在实践中首先获得的是感性认识,然后才能上升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离开了感性认识,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主观任意、不可靠的东西。另一方面,感性认识又必须深化发展为理性认识。因为感性认识尚未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还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只有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客观事物,才能指导实践有效地改造世界。

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一方面,理性认识中渗透着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只有借助于文字符号、声音形象等感性形式才能得以表达和交流,理性思维也往往需要借助于感性形象才能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感性认识中也渗透着理性认识。人们已有的文化水平、背景知识及逻辑推理能力等理性内容,总是参与、影响着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感性认识,制约着感性认识的内容和水平。(2)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

认识的发展过程是在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回到实践这样两次能动飞跃的循环上升。

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是认识过程中的第一次飞跃。理性认识必须再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是认识过程中一次意义更大的飞跃。

10.真理的发展规律

(1)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凡是真理都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特征。“真理”,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内在的包含着两个基本规定:①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②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客观的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同一客观真理的两重属性。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就其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而言,它是绝对真理,是永远不能被推翻的;就其对客观事物的近似正确认识而言,它是相对真理,是要不断发展的。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相互联结、相互包含的。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实践之所以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性决定的。

首先,从真理的本性上看,真理是主观认识同客观对象相符合,因此,所谓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就是把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联系起来加以对照,判明两者是否相符以及符合的程度。

其次,从实践的特性来看,实践作为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兼具两个伟大的品格:一是具有普遍性,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同样的实践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二是直接现实性,即实践是有意识的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相互作用,其过程和结果都是可以感觉到的客观现实。因此,只有实践这一桥梁,才能把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联系起来,为我们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提供途径。

11.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

(1)生产决定消费:①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②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③生产决定消费的质量和水平;④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2)消费对生产有重大的反作用:①消费是生产的目的;②消费具有导向作用;③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并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正因为消费具有这样重大的作用,人们不能人为地抑制消费,不能使消费滞后,而应当根据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提高消费水平,使消费和生产协调发展。

12.社会的意识结构

(1)社会意识的本质

社会意识是指人们的社会精神生活过程,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有关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等观点、理论的总和,以及表现在人们的社会情感、情绪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社会心理。

社会意识的本质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的产生和存在、内容和发展,都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第一,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第二,社会存在规定了社会意识的内容。第三,社会存在的变化和发展决定了社会意识的变化和发展。第四,在阶级社会里,社会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2)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

从意识的主体角度,可以把社会意识区分为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个人意识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社会经历和生活条件的反映,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群体意识是一个群体所拥有的意识,是对群体共同的社会地位、社会经历和生活条件的反映。(3)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

从水平高低的角度,可以把社会意识区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心理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不系统、不定型的社会意识,具体表现为情感、意愿、风尚、习惯等。社会心理包括个人心理和各种各样的群体心理,如民族心理、阶级心理等。社会意识形式是理论化、系统化的社会意识,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科学等不同形式。

从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来看,可以把它们区分为两个部分: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以及绝大部分社会科学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被统称为社会意识形态;而自然科学、思维科学以及一部分人文科学,如语言学、逻辑学,则不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

13.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包括自然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和情感、风俗、习惯、传统等社会心理。(1)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它们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谁决定谁的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史观即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凡是主张社会存在第一性、社会意识第二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观,就是唯物史观。与此相反的历史观就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人类认识史上第一次唯物辩证地回答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社会文明进步的源泉。(2)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14.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

社会基本矛盾是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社会形态内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动态结合,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和一般规律。(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

首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形式;二是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

其次,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有两种基本情况:当生产关系基本适合生产力状况时,就能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时,就会严重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2)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决定作用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在生产关系领域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中处于统治地位。第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变革。

其次,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集中体现在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3)社会发展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动态结合与矛盾运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和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这两条规律共同作用,决定了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不断发展。

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基本矛盾必然表现为阶级斗争并通过阶级斗争得到解决。因此,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15.人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人的现实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现实的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差别以及在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判别规定了人的身份,造成了不同于其他人的本质。

第二,人的本质不是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而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的人是多重社会关系之网上的一个结点。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关系、思想文化关系,等等,共同塑造了人的本质及其发展。但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对人的本质形成和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关系。

第三,人的本质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必将带来人的本质差别;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改变,也必将带来人的本质的变化。所谓抽象的人性、永恒的人性是不存在的。

16.人的价值及其实现

人的价值也就是人对自身的意义,在于人能够创造价值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能够创造价值。人的价值不同于人以外一般事物的价值,人的价值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高的价值。

人的价值具有目的性和工具性的二重性。

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最基本内容。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所规定的,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价值评判,也主要是以他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为标准。

17.商品与货币

(1)商品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两个因素,即商品二因素。商品二因素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

商品二因素的矛盾,构成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最后转化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抽象劳动是相对于具体劳动而言的。具体劳动是指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它产生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指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它形成价值。(2)货币

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货币具备五大职能:第一,价值尺度,即商品的价值用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价格。第二,流通手段,即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第三,贮藏手段,即货币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被保存起来的职能。第四,支付手段,即货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手段。第五,世界货币,即货币越出一国疆界,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货币的作用。

18.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运动的基本规律。其主要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它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市场上,发生价格与价值相背离主要是市场上的商品供给和需求不平衡引起的。

19.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就是雇佣工人创造的新价值中超过劳动力价值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它直接体现着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

绝对剩余价值是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延长工作日的绝对量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是在工作日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缩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是通过各个部门中的资本家追逐超额剩余价值来实现的。超额剩余价值是由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多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资本家对超额剩余价值的追逐,刺激资本主义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得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

20.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付给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用货币表示的是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力价值或价格采取了资本主义工资形式后,抹煞了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区别,掩盖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关系。

21.资本主义再生产

生产总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这种周而复始的生产,就是再生产。再生产包括物质资料再生产和一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如果全部作为资本家的消费基金消费掉,生产只能在原有规模上重复进行,这是简单再生产。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不是简单再生产而是扩大再生产。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是指资本家把一部分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用来购买追加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使生产在扩大的规模上进行。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是产品扩大再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扩大再生产的统一。

22.资本有机构成

资本的构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一是从价值方面看,资本是由一定数量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它们之间的比例称为资本的价值构成;

二是从物质方面来看,资本家为组织生产,购买追加的生产资料数量与劳动力数量要根据生产技术水平和各生产部门的特点保持适当的比例,生产资料数量与劳动力数量的比例,称为资本的技术构成。

由技术构成决定反映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称为资本有机构成。

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价值构成。它要求两者在数量上要均衡,质量上要相互适应,空间聚集上要合理,时序上要统一、及时和准确。

23.资本循环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购买阶段。在这一阶段,资本家用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生产进行准备。货币在这一阶段中转化成了商品,资本的形态从货币资本变成了生产资本。

第二个阶段是生产阶段。在这一阶段,资本家按照自己的需要,让购买来的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生产,这时的资本形态是生产资本。

第三个阶段是销售阶段。在这一阶段,资本家售出生产出来的商品,从流通中收回货币,实现其必要支出的补偿和获取剩余价值的愿望。

24.利润和平均利润

(1)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

当剩余价值不是看作可变资本产物,而是全部预付资本的增加额时,剩余价值就转化为利润。随着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率也相应转化为利润率。利润率,就是剩余价值与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

影响利润率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剩余价值率的高低。剩余价值率与利润率二者成同方向变化。二是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有机构成高低与利润率二者成反方向变化。三是资本周转速度的快慢。周转速度与利润率二者成同方向变化。四是不变资本节省的状况。不变资本节省状况与利润率二者成同方向变化。(2)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或平均利润的形成,是资本在部门之间自由转移的竞争结果。平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总量和预付总资本的比率。一定量资本根据平均利润率分得的一份剩余价值,就是平均利润。

平均利润更加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就已经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但这种转化只是一种质上的转化,在量上,一个生产部门的利润仍等于剩余价值。而当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后,不同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获得的是等量利润。这样各个生产部门的平均利润与剩余价值之间,就不仅质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数量上也不相同。平均利润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都表现为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利润的真正来源完全看不到了,从而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更加被掩盖了。

25.资本主义地租

(1)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

资本主义地租,本质是农业工人创造的、被农业资本家以地租形式转让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它体现着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关系。(2)资本主义地租的两种形式

①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是与土地质量等级相联系的地租。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本质是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形成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是土地的好坏不同。由于土地好坏不同,产量和收益不同,缴纳地租的多少也不同,从而产生了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有两种形态: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差别和地块位置差别而形成的级差地租,叫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不同而形成的级差地租,叫级差地租第二形态。

②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的本质,是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形成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租形成的原因,在于农业中存在土地私有权垄断。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就排斥其他资本自由转入农业部门,因而农业中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不参加利润平均化过程,从而使农产品能够按照价值出售。于是农产品价值便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这样一来,剩余价值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就留在农业部门,而转化为绝对地租。

26.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生产上表现为单个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2)资本主义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和广大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3)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27.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1)经济危机的实质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相对过剩,而不是绝对过剩,即不是生产的商品确实超过了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而是相对过剩,即生产的商品相对于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的过剩。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就是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2)经济危机的根源

经济危机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即在于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的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具有无限扩大的趋势,而另一方面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当两者的矛盾严重加剧,若干类重要商品大量积压时,就会形成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3)经济危机的作用

经济危机的作用和后果是双重的:

一方面,危机造成社会生产力的大破坏和各种矛盾的加剧。严重的经济危机,使社会生产急剧下降,失业人数急剧增多,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各种经济和社会矛盾,以及资产阶级内部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加剧。

另一方面,危机又是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比例关系的强制性调整方式,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调节机制和调节手段。

毛泽东思想

1.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定

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章中正式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

2.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2)毛泽东思想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3)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3.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和根本点,这是因为:(1)实事求是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各个组成部分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2)毛泽东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的产物,它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实事求是为出发点和根本点的;(3)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实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根本保证,是毛泽东一贯倡导的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和最根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一切工作的准则,是党领导的革命与建设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

4.群众路线

(1)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2)群众路线是毛泽东创立的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3)群众路线是毛泽东倡导的党的根本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4)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总结的党领导人民群众的根本方法。

5.统一战线

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是新民主主义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

6.工农武装割据

中国红色政权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主要是帝国主义的间接统治以及划分势力范围的分裂剥削政策和地方性的农业经济,导致了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和不统一。

工农武装割据,是指在共产党领导下,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土地革命为基本内容,以农村革命根据地为战略基地。这三个方面,密切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工农武装割据思想,初步解决了在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农业大国,在敌强我弱形势下,共产党怎样在农村坚持革命、壮大力量,为夺取全国胜利准备条件的问题,为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开辟奠定了理论基础。

7.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1939年10月,毛泽东发表《<共产党人>发刊词》一文,阐明了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革命的三个基本问题。指出正确处理这些基本问题,党的发展、巩固就前进一步;相反,党的发展、巩固就要后退一步。毛泽东明确指出,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需要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建设这样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是极其艰难的任务,毛泽东豪迈地称之为“伟大的工程”。

邓小平理论

1.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邓小平理论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证明,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它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邓小平理论的全部内容,都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产物。(1)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和前提。(2)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和归宿。(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把过去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方针政策,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原则的教条式的理解和认识,坚决纠正过来,并从这些不正确的政策和思想束缚中彻底摆脱出来,使我们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真正符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

3.“三个有利于”

“三个有利于”标准是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4.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科学概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因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而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这个概念包括两层含义:(1)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2)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这个初级阶段。

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党的十五大提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阶级矛盾由于国际国内因素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决定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是经济建设,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主要矛盾解决的过程,就是我国社会经济进步、政治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就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

7.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于中共十三大提出: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基本路线做了补充:由原来的“富强、民主、文明”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8.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动力

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途径和内在动力,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改革是指在不改变社会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为巩固和完善现存制度而对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进行的变革。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各方面都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比较成熟、比较定型的制度,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生机和活力。

9.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我国对外开放的原则体现在:(1)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我国的社会经济性质和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经济建设的立足点必须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2)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3)必须坚持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和盲目性。

10.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邓小平对党的长期历史经验的科学概括,体现了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亿万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是不可动摇的立国之本。

11.“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包括一个前提、五个基本点:

一个前提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不允许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一个中国”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

五个基本点的实质就是在一个统一的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问题。具体包括:

一是中国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台湾、香港和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三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享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保留自己的军队;

四是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向特别行政区派管理人员,特别行政区的领导人和各界代表人士可以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五是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名义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

(1)当今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2)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根据。(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4)中国共产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现实依据。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

(1)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2)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3)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

3.“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

十六大报告对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根本要求,这就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三句话”,以简练的语言,科学概括了“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为我们正确把握“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经济条件的必然产物。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之上,人民当家作主,享有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5)依法治国。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发展先进文化的实质

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江泽民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2)发展先进文化的意义

社会主义现代化最根本的是实现人的现代化。发展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科学发展观

1.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所谓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1)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3)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4)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2.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人为本。

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3)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4)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和举措

(1)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2)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3)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4)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5.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着重从思想和作风、体制和机制、方式和方法、素质和本领等方面加强和改进,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6.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是:一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二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三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四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五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六是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我们必须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二篇 法律基础知识

法理学

1.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与道德、宗教等规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2)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当代中国的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以下四类: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利益。

3.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层次

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法律地位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高。就我国而言,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依照立宪程序制定的宪法效力最高;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再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接下来是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2)法律效力范围

①法律对人的效力

②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全国性的法律效力范围即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③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这也为我国通常情况下所采用。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应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5.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承认或赋予行为人自主行为或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目的在于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法律义务,则是指法律基于权利而给人以负担的约束,具体表现为义务人基于权利人的权利而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

6.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即立法,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表现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6)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应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7.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1)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指由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又可将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也是一种很有益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是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狭窄的解释;扩充解释是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字面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宪法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各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3.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单一制体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①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③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④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5.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此次选举法修订具有以下亮点:

6.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7.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的特征:①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它要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②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予以保留;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8.公民的基本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随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宗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4)人身自由。内容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六项权利构成我国公民的监督权的具体内容。(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内容主要有:①私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③劳动者的休息权。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⑤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劳动者享受物质帮助权。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⑦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这部分权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保护妇女的权利。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③保护华侨的权益。

9.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

10.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六大机关组成。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主要有:(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方式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2)法治原则。(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制定主体是省一级的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②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③人事任免权;④监督权;⑤其他方面的职权。

14.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

为了保证代表履行职责,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①提出议案权;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③质询权;④人身受特别保护权;⑤发言和表决免责权;⑥物质保障权。

15.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6.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17.中央军事委员会

《宪法》第9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说明,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18.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9.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行政法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第三,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行政行为及其分类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①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做出的;②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③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④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①具有普遍效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②具有往后效力。③具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必然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主要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与此相对应的是四种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两个特点:①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②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尔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2)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称自由裁量行为。

3.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2)中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权,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只有国务院才可以使用“条例”名称。

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依据职权制定行政规章,通常称为“决定”、“命令”、“指令”。此外,国务院主管专门业务的直属机构也已经获得法定职权进行立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通常称为“实施细则”、“规定”、“办法”。

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分为五类:(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2)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和重要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的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5.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可分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如下: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这里所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目前仅指行政拘留。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④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⑤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2)我国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共有三类,即:①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③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适用上的原则有四项,即:①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②一事不再罚款原则;③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④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①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三是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②具体步骤依次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实施步骤分别为:立案;调查取证;拟定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对于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应当举行听证。

6.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7.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系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和范围

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1)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下列几项:①合法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③及时原则。④便民原则。(2)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③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9.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如下:(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对以上1~3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0.行政复议的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行政诉讼及其范围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人对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3.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1)行政诉讼的原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2)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系指行政诉讼原告所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①在直接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

④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⑤在法律、法规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⑥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⑦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作了以下的补充:

①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⑤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15.行政诉讼的起诉的期限

(1)不经过复议的直接诉讼期限是3个月;(2)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15天;(3)对逾期复议的起诉期限是15天;(4)对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的起诉期限是30天;(5)对逾期不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6)不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是从实际知道诉权时起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7)不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行政诉讼的受理

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为了决定是否受理,应进行事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作审查后,认为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

17.行政诉讼的审理

行政案件受理后,诉讼就进入审理阶段。

为保障审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作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行政主体,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开庭日期以后,人民法院应提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的方式为开庭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

18.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2)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4)重作判决的作出适用两个条件:①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②同时认为如果被告不重新作出行为(新的行为)就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5)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时,公民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拒绝。②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被告虽表示愿意履行职责,但履行不及时。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时,应在判决中明文规定最后的履行期限。(6)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7)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

19.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0.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不予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刑法的空间效力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定义与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4.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危害行为,是指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6.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从犯罪客体来看,共同犯罪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人;(4)从主观方面来看,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7.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对教唆犯的处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就是说,对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在实践当中,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通常起主要作用,是按照主犯处罚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可能不是主犯,而是从犯;②《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尽管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教唆犯仍然构成犯罪,因为他已经实施了教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应予处罚;③《刑法》第29条第1款还规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8.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9.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1)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特征是: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②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③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以前停止下来。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其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其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1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1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5年。

1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1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6.罚金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

17.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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