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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8 0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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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家林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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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评价概论

考试评价概论试读:

导言

考试缘起于人类进行自我判断的需要。“当需要对人的某种行为进行了解和比较的时候,考试的意识就产生了;当需要用某种观念和方法对人的能力或特点进行评价的时候,考试的标准就产生了;当需要用某种标准和规则对人进行社会性管理的时候,就出现了考试制度”。

因此,考试这种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是一个普遍的范畴”,“为一切社会所必需”。

根据中外典籍的有关记载,有意识、有组织的考试活动,大约产生于人类由野蛮时代步入古代文明社会之际,其历史渊源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末期部落首领的甄选和部落成员资格的检定,其演变发展的历史轨迹贯穿人类社会古代、近代、现代文明发展的整个历程,可谓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因此,考试这种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又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始终是社会进化的重要机制”。

纵观人类社会考试演变发展历史,其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好的考试体现着社会对其成员资格的要求和认定,昭示出社会对所需“贤才”的标准,成为人才培养、人才选拔和人才任用的重要手段,促进人的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差的考试则是阻碍人的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桎梏。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在人类考试极为漫长的演变发展过程中,考试即废即兴、即行即改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考试的评说,更是极为矛盾,颂扬者颇多,抨击者不少,主张废弃者亦不乏其人。比如,人们耳熟能详的我国古代科举考试、现代高校招生考试,美国现代学校课程标准化考试等,其状况莫不如此。究其成因,源于考试本身所具有的既培植又刈翦功能的背反作用使然。正因如此,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正向功能与正向价值,尽力降低和克服考试负向功能与负向价值,一直是人们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考试评价则是人们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手段之一。

考试是对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进行测度、甄别和评价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实践活动,它的产生、发展既受自身发展规律制约,又受人的发展规律制约,还受社会发展规律制约;它的设计实施既要符合自身运行规律,满足自身运行需要,又要符合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制约,满足人的身心发展需要,还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因此,期许的考试功能与价值能否实现?如何实现?多大程度实现?这既取决于考试制度本身和考试内部诸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又取决于考试外部诸因素及其相互关系。为此,通过考试评价这一基础性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正向功能与正向价值,尽力降低和克服考试负向功能与负向价值,就必须既要评价考试的社会,又要评价社会的考试。只有将评价考试的社会与评价社会的考试这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可能使人们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考试的本质和内外部运行规律,从而采取措施促使考试趋向应然的理想状态,达成人们期许的目标。这里,所谓评价考试的社会,即对考试制度本身和考试内部诸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系统分析评价;所谓评价社会的考试,即对考试与外部诸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前者从认识论、方法论的视域对考试进行“诊断把脉”,以探明考试的内在联系状况,把握考试运行的内在根据与机制,其认识水平决定考试质量的高低;后者从教育学、社会学的范畴对考试进行“诊断把脉”,以探明考试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关系,把握考试参与社会运行的规律,其认识的是与非关乎考试的存废。

应该讲,自考试诞生之日起,人们通过考试评价这一基础性手段对于“好的考试”的追求、探索与实践,历来都是班班继起、代代有人。然而,囿于认识的局限,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与解决,至今仍然显得既有些偏颇,又有些苍白无力。从偏颇的方面来看,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人们在进行具体的考试评价实践时,总是习惯于将关注的焦点主要地放在考试本身的科学性问题上(亦即主要关注命题、制卷、施测、评分、分数统计、结果解释等考试系统内部各环节运行质量问题),而对考试的适宜性(亦即考试的滥用与误用)问题、考试的效益问题及考试的代价问题等则关注不够;同时,人们在分析评价考试系统内部各环节运行质量时,主要地运用源于心理测量学的标准与技术,而对源于教育学、社会学的标准与技术则疏于运用。从苍白无力的方面来看,考试存世于古今中外数千年,至今却找不到一本专门阐述考试评价的论著,没有考试评价理论足以统一人们的考试评价思想,没有考试评价理论指导可以逐步改善考试这种历史上多次存废、至今褒贬莫衷一是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种对考试评价问题探究的偏颇与苍白无力,造成人们不懂得如何正确有效地进行考试评价,进而致使人们开展的考试评价实践活动一般质量都会较为低下,考试评价对考试质量和考试效益的基础性控制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加强考试评价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对于厘清人们的认识误区,强化其考试评价技能,促进考试实践活动科学、合理、有效地健康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书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逻辑而对考试评价问题展开理论探究。

考试评价以考试活动为评价对象,判断其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状况,为选用考试者正确使用考试结果提供决策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提供决策依据。考试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社会评价活动,既有人类社会评价活动共有的特性,遵循人类社会评价活动共有的规律,又有其自身独有的特性及规律。具体体现为:考试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进行测度与甄别的人本化社会活动,考试举办者与应试者均为选用考试者,这就决定了考试活动本身具有多元主体、复合目标的特性。相应地,以考试活动本身为评价对象的考试评价活动,也就具有了多元主体、复合目标的特性,这是考试评价有别于其他社会评价的最显著特点。因此,本书基于多元主体、复合目标这一特点来探究考试评价活动问题。考试评价以考试活动的科学性、适宜性、效益和代价等为其评价的基本内容维度,但科学性、适宜性、效益和代价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类型的考试中则有所不同:校内考试以促进学生学习为主要目的,考试评价关注的核心是考试的针对性与有效性;而社会考试以选拔或认证为主要目的,考试评价关注的核心则是考试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因此,校内考试与社会考试评价的指标与标准、方式与方法等都有其各自的特殊内容。相应地,这两类考试评价的专门化发展,也有其各自独特的方式。

本书以考试学、评价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有关理论为指导,在理论层面上,分别就考试评价的概念、类型、功能、特点、理念、原则、内容、标准、程序、方法等进行了探究,努力构建起考试评价的理论体系;在操作层面上,分别就“低利害”的校内考试和“高利害”的社会考试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考试评价问题进行了探究,形成了这两类考试评价的指标、标准、过程、方式方法、专门化发展方式等,力图建立起考试评价的操作体系。全书共分七章,各章的主体内容为:

第一章,考试评价概述。本章从分析考试价值入手,对考试评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考试评价是考试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在收集和运用信息的基础上,对考试所做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判断或选择。从分类研究的角度,将考试评价划分为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单项评价与综合评价、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等不同类别。通过系统分析,得出考试评价具有鉴定、调控、导向和激励等四大功能,指出考试评价具有评价主体多元性、评价目标复合性、评价过程动态性和评价结果相对性等四大特点。

第二章,考试评价的理念与原则。本章从考试评价的立足点、出发点以及最终目的入手,指出考试评价需要贯彻“以人为本”和“促进改善”两大基本理念,应当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和方向性等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章,考试评价的内容与标准。本章从考试评价目的的逻辑展开因素入手,指出考试评价的内容包括科学性、适宜性、效益和代价等四个维度。从考试评价标准的基本特性入手,论述了考试评价标准的构成要素、设定依据及一般标准。

第四章,考试评价的程序与方法。本章按照理想化分析的思路,对考试评价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论述,指出一个完整的考试评价过程一般需要经过考试评价设计→考试评价实施→考试评价结果处理等三个大的序次阶段,每个大的阶段又由具有序次结构的若干细小环节组成。探讨了考试评价指标体系建构、考试评价标准建构、考试评价信息获取和处理、考试评价结果检验等常用的一些方法。

第五章,校内考试评价。本章从校内考试评价的重点对象、学校层面考试评价、课堂层面考试评价等三个方面,对校内考试评价的指标与标准、过程与方式方法等进行了论证,力图建立起校内考试评价的操作体系。

第六章,社会考试评价。本章从社会考试评价的重点对象、社会认证考试评价、社会选拔考试评价等三个方面,对社会考试评价的指标与标准、过程与方式方法等进行了论证,力图建立起社会考试评价的操作体系。

第七章,考试评价的专门化发展。本章从分析独立型、半独立型和依附型考试评价组织机构基本特征从手,指出校内考试评价主要应该设置半独立型或依附型专门化考试评价组织机构,社会考试评价主要应该设置独立型或半独立型专门化考试评价组织机构。从分析专业化考试评价队伍典型特征入手,指出建设专业化校内考试评价队伍需要从确立校内考试评价人员专业地位和搭建校内考试评价人员成长平台两方面进行,建设专业化社会考试评价队伍需要从建立社会考试评价职业资格制度、优化社会考试评价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搭建社会考试评价人员成长平台三方面进行。

第一章 考试评价概述

考试评价是人们常见的一种社会活动。几乎可以说,每个人都经常地评价着社会的各种考试现象,评价着他人的考试活动,也评价着自身的考试活动。然而,什么是考试评价?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考试评价?这并不是每个人都进行过深入思考并能正确地加以回答的问题。本书试图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概念是思维的重要工具,对考试评价概念的理解与诠释,不仅决定了考试评价知识体系的建构,而且会对考试评价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章首先从考试评价概念的分析入手,探讨什么是考试评价,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讨考试评价的类型、功能、特点等方面内容。

第一节 考试评价的概念

价值问题是研究评价活动的核心内容。要了解什么是评价,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价值。要了解什么是考试评价,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考试价值。只有当我们对价值和考试价值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对考试评价有深刻的把握。

一、价值与考试价值

(一)价值

价值源于生活,价值现象伴随人类社会而发生,依托于人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得到确认和发展,它既是经济学范畴,又是伦理学、社会学、美学、政治学、教育学、人学等学科范畴,更是哲学范畴。从价值作为哲学范畴提出之日起,哲学界就对什么是价值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对此颇有争议,至今尚没有统一的定论。关于价值如何界定问题,国内哲学界大体有五种观点,即客体价值论、客观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和关系价值论。

客体价值论认为,价值即客体,或是指客体本身,或是指客体的某方面属性或功能;客观价值论认为,价值存在于客体中,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中存在的客观性。此类观点认识到客体是价值形成的客观条件,突出和强调了价值的客观性,但他们却把这种客观条件绝对化,把价值界定的重心定位于客体上,从而忽略了价值主体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最终导致了价值界定的机械性和片面性。

主体价值论认为,价值就是主体本身,即价值是人;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主体属性,价值的本质是主观性。此类观点认识到价值的属人性,强调了价值的主观性,看到了一切事物只有以人为依据和尺度才具有价值,包含着深刻的思想内涵。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人是有价值的,但不能因此把价值归结为人或人的主体属性,哲学的价值概念和人的价值概念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次,价值是属人的,但不能因此忽视价值客体的存在,不能忽视价值客体在价值生成中的作用。

关系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此类观点认识到价值应是主客体的统一,应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来理解、把握和界定价值,找到了准确界定价值的关键,较之主体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思想更为深刻,更具合理性。但它同样存在着不足,即把价值概念与价值关系概念混为一谈,误认为价值关系就是价值。

那么,如何来界定价值概念呢?我们认为,价值既不是一个实体范畴,也不是一个属性范畴,更不是一个关系范畴,而是一种主体性存在,是“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就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现实效应。客体因其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就成为价值客体,主体因其具有得到客体属性满足的需要就成为价值主体”。因为:1. 价值离不开客体,也离不开主体,规定价值,只能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出发。2. 价值离不开客体的属性,也离不开主体的需要,规定价值,只能从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出发。首先,客体的属性决定着客体能否对主体有用以及有用的程度。马克思对此说得十分清楚: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其次,主体的需要决定着主体是否与客体发生联系。没有主体的需要,或者不与主体的需要相联系,就谈不上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3. 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价值活动中,价值关系把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现实地联结起来,价值以价值关系为载体,存在于价值关系之中;价值关系则以价值为内容,并通过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效应具体地反映出来

规定价值,只能从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效应出发。(二)考试价值

考试是一种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测度、甄别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的社会活动。广义的考试,泛指人类社会一切测度和甄别人的身心各个方面之群体或个体差异的活动;狭义的考试,则指一定组织中的考试主体根据考试目的的需要,选择运用有关资源,对考试客体某方面或诸方面的素质水平进行测度、甄别和评价的一种社会活动。可见,无论是广义的考试还是狭义的考试,它均是一种典型的人本化社会活动,也均是一种典型的手段性社会活动。作为一种人本化社会活动,考试主体——施考者是人,考试客体——应试者亦是人。因考试客体——应试者的主体性特性,决定了他既是考试主体活动的作用对象,又是应试活动的主体,考试活动实质上是施考主体与应试主体彼此交互的双主体活动。所以,在考试价值关系中,应试者、主考者均为价值主体。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人本化社会活动,以人们现实的参与到具体的考试活动中的程度为标准,除了主考者、应试者外,还存在着受影响者。这里,主考者即为举办考试活动的某一特定群体(现代社会一般为某一特定组织),应试者即为一个个参加考试活动的被试个人,受影响者则为社会。为此,在考试价值关系中,还存在着受影响者这一价值主体。所以,在考试价值关系中,应试者、主考者和受影响者共同构成价值主体。为此,当我们探析考试价值时,需要指明是对哪一个价值主体的价值。而作为一种手段性社会活动,在主考与被试的交互过程中,考试所呈现的是一种被试向主考展露自身身心素质个别差异信息的景象,此时,考试本身并未对价值主体产生影响效应。只有当主考与被试之间的交互过程结束,被试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信息得到展露并得以利用,考试对价值主体的影响效应才开始产生,因此,在考试价值关系中,考试客体——应试者并不充当价值客体,而充当价值客体的是考试本身。为此,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对作为价值属概念之种概念的考试价值界定为:考试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考试的属性对作为主体的施考者、应试者和受影响者的需要的满足,是考试属性满足施考者、应试者和受影响者需要的一种现实效应。

具体而言,考试价值究竟有哪些呢?

对于此问题的回答,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人们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我们认为,对具体考试价值探析,应该从考试价值的内涵出发,依据考试本身的特点来进行。据此,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个人与社会两分法,可以主要从考试满足考试价值主体个人的需要及满足考试价值主体社会的需要两个方面来考察考试价值:一种是考试对个人的价值即考试人本价值,它反映的是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需要与考试所能适应与满足的程度之间的关系;一种是考试对社会的价值即考试社会价值,它指的是社会的发展需要与考试所能适应与满足的程度之间的关系。

1. 考试人本价值

考试的本质是对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进行测度与甄别,它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为最终归宿,因此考试人本价值是考试的本质属性与根本功能的体现,是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考试人本价值就体现在促进个人的社会化及个性化的圆满实现上。(1)考试促进人的社会化的实现

个人的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个人的社会化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个人在社会中通过学习,掌握社会的知识、技能和规范;二是个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介入社会环境,参加社会关系系统,再现社会经验。其核心是用社会文化武装个人,用社会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导和约束个人,用社会公认的人格模式造就个人。社会化是个人得以适应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独立生存的必要前提。

人的社会化不是自然而然地实现的,它是社会教化与个体内化互助的结果。其中,社会教化是个人社会化的外部动因,在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它向个人提出明确的社会期望,引导和制约着个人社会化的方向,为个人社会化的实现提供特定的氛围和情境等。考试作为社会教化的重要手段,在个人的社会化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一,考试通过考试目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等形式将社会期望全面呈现在考生面前,为考生的社会化行为树立“标尺”,进行定向;第二,考试通过对考生身心素质个别差异及其变化状况的科学检测,将考生的社会化状况和程度及时显现出来,控制其社会化的进程,调整其社会化的节奏,克服其“社会化不足”与“过分社会化”的倾向;第三,考试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文化现象,其活动本身所呈现的文化特性能潜移默化地促进人的社会化的实现。(2)考试促进人的个性化的实现

个性是一个人在他的内在生理素质的基础上,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生活的实践锻炼与陶冶,逐步形成的观念、态度、气质与习惯等,它是一个人比较稳定的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行为特征的总和。人的个性,作为人与人相区别的内在根据,有着十分显著的自主性、独特性的特点。自主性是区别人与人之间主体发展状态的标志,自主性的人是客观环境的支配者和控制者,是自己活动的主人,能以自己的思维来支配自己的行为,不盲目受客观环境的支配,也不盲目顺从他人的意愿,能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具有自律性。独特性是个性的主要标志之一,人和人之间没有完全相同的个性。一个有独特个性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根据自身的生理心理特征去接受社会教化,以个人特有的方式融汇社会生活经验;在不同的甚至是彼此冲突的社会影响面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做出判断和决定;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能动地调整、构造自我和行为。个性的形成和发展是在一定的遗传或生理素质和一定的社会条件基础上,通过社会实践活动逐步实现的。人的个性化,即是指作为个体的人在通过活动与社会环境的作用中逐步形成符合社会价值标准的独特个性的过程。个性化是个体的人独立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展自主性、创造性,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前提。

考试作为重要的社会环境,在促进人的个性化的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考试能为个体提供十分明晰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的信息,为个体抉择自身的个性化发展方向及其发展程度提供依据;其次,考试能为个体提供较为清晰的社会价值标准,促使个体个性化的形成能在符合总体社会价值的范围内进行;再者,考试能为个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氛围和环境,满足个体特殊的合理的价值需求,促进个体个性化的实现。

2. 考试社会价值

考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产生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其内容、性质和模式,以发挥不同社会或时代所期求的功能。因此,考试的社会价值客观存在。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世界上既具有多样性又具有统一性的万事万物并不是单一的个别性存在,而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的。这里:所谓系统,是指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要素,是指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结构,是指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稳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和方式,是系统中要素的秩序;功能,是指系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在内向关系和外向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功效或作用。因此,社会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的各种要素构成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按照一定的规律运转和变化的系统。社会系统的运行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和经常状态。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是指特定社会的子系统之间以及各系统内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促进,社会障碍、失调等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最小的范围之内。考试作为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其社会价值就体现在促进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调节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系统结构性协调

社会结构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基础,它对社会系统的运行状态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必须建立在结构协调的基础上。社会系统结构性协调要求社会要素的联系具有较高的有序性、合理的比例与排列和严密的组织性。由于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社会系统结构性协调的核心是构成社会各部分的人的结构性协调。因此,通过宏观调控人才的流向,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就可以实现社会系统的结构性协调。而以测度与甄别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为本质的考试,恰恰能根据社会系统结构性协调的客观需要,甄别选拔人才,调控人才流向,通过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社会结构的协调化,从而促进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2)释放社会张力,促进社会系统功能性协调

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还有赖于社会系统的功能性协调。所谓功能性协调是指社会系统的活动和作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社会学认为,国家、阶级、集团与个人的不同利益及其意见的表达与实现若经常受阻,社会就会积累冲突的因素,不满情绪等冲突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功能性失调。开辟各种经常性与制度化的渠道,释放社会不满因素积累起来的社会张力,控制社会系统构成要素的失调,可以实现社会系统的功能性协调,促进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考试是释放社会张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考试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平性,它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条件。考试释放社会张力,主要是指考试通过改变人们自身的切身利益同社会总目标的相关关系,能有效地激发人的内在潜能,促使人充分发挥自己的兴趣和才智,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从而实现以系统整体功能协调化为特征的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二、考试评价的概念界定

(一)评价界说

评价,顾名思义,即指评定价值的高低。评价现象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评价活动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活动。人类自从通过劳动实践揖别动物界,实现主体性身份提升后,人类的活动就区别于其他一切运动和动物活动,摆脱完全被动状态,转化成为一种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实现人的对象性活动目的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象本身是怎样的,能不能做?二是做该事是否有益,如何做得更好?前者是对客观对象本质及规律的把握,为人的活动开展提供基础和可能性,属于事实认识;后者是对自身与客观对象之间关系的把握,为实现人的活动目的追求提供必要性、选择性和动力,属于价值认识。于是,用于发现价值、揭示价值的评价活动应运而生,与实践活动、认知活动一道共同构成人类社会存续与发展的三大基石,渗透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类社会的存续与发展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故,狭义的评价即指评价主体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评价客体做出有无价值及价值大小判断的观念活动。

评价作为对价值这种主体性存在的反映,是以认知为基础的,认知性特征是评价活动的基本特征。评价主体只有先基于对评价客体事实的认识、了解,把握评价客体的客观状况后,才能基于价值主体的需要,对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价值关系进行把握。对评价客体的本来面目、性质、规律把握得越准确、越深刻,相应地对它的价值的评价就越可靠。同时,评价作为对价值这种主体性存在的反映,意味着价值是第一性的,价值决定评价活动的具体形式。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它具有客观性,不以评价者的意愿、意志、评价为转移。“评价反映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本质特点: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因此,广义的评价,即是评价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对评价客体所做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判断或选择。

评价的目的在于发现、揭示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在观念中建构价值世界,为人类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和享用价值提供便利。评价的最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以人的需要为尺度,对已有的客体做出价值判断。通过这一判断,而揭示客体与人的需要的满足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二是以人的需要为尺度,对将要形成的客体的价值做出判断,从而预测未来客体的价值。三是将同样具有价值的客体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其中哪一个是更有价值,更值得争取的。评价的这三种最基本形式形成了评价的判断、预测和选择三大基本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生成了评价的导向功能和反思功能。因此,评价总是指向未来,服务于主体当下的选择与行为定向。(二)考试评价概念界定

考试是对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进行的一种测度与甄别,本身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反身评价活动。为此,考试活动具有人类评价活动的一般特质,考试活动过程体现了人类评价活动的本质、规律、过程与特点。正因如此,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习惯性的忽视考试的对象性(目的性)存在特性,而只是关注考试的工具性(手段性)存在特性,将“考试评价”概念窄化使用于“以考试为方式(手段)的评价”的情境中,而很少将其使用于“以考试为对象的评价”的情境中。如,当我们在中国知网上输入“考试评价”词条进行搜索时,显现出来的297条信息中,诸如“考试评价观”、“考试评价制度”、“考试评价模式”、“考试评价体系”、“考试评价方式”、“考试评价方法”、“课程考试评价”等用语均是如此。这与人们将诸如 “教育评价”、“学生评价”、“课程评价”等概念只用于“以……为对象的评价”的情境中的情形,形成鲜明反差。“教育评价”、“学生评价”、“课程评价”、“考试评价”等概念均为复合词,分别由“教育”、“学生”、“课程”、“考试”等词与“评价”一词共同组合而成。这里,由于“教育”、“学生”、“课程”等词的内涵与“评价”一词的内涵完全不同,因此,“教育”、“学生”、“课程”等词只能作名词看待,其在所构成的复合词“教育评价”、“学生评价”、“课程评价”等中也只能作“评价”的宾词或客体,彰显的是“教育”、“学生”、“课程”等的对象性(目的性)存在特性。因此,“教育评价”、“学生评价”、“课程评价”等概念只能用于“以……为对象的评价”的情境中。而根据前面关于“考试”与“评价”概念的界说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考试”概念与“评价”概念既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即都是一种价值判断,又有外延上的差异性,即考试只涉及对人的价值判断,而评价既涉及对人的价值判断,也涉及对物的价值判断,还涉及对事的价值判断;考试只涉及对人的身心素质方面的价值判断,而评价除涉及对人的身心素质方面的价值判断外,还涉及对人的其他方面的价值判断。因此,“考试”现象与“评价”现象是特殊现象与一般现象的关系,“考试”概念与“评价”概念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所以,“考试评价”中的“考试”一词可以作为名词看待,也可以作为形容词看待。把“考试”一词作为名词,则在其所构成的复合词“考试评价”中作“评价”的宾词或客体,用于“以考试为对象的评价”的情境中,彰显的是考试的对象性(目的性)存在特性。即“考试评价”是对“考试”的评价,或曰评价“考试”。 具体讲,考试评价以考试本身为对象加以评价,目的是为了规范、监控考试活动,使其减少偏差顺利实现考试目的,更好地发挥考试的功能,以获取良好的考试效益。把“考试”一词作为形容词,则在其所构成的复合词“考试评价”中作“评价”的定语,指“具有考试性的评价”,用于“以考试为方式(手段)的评价”的情境中,彰显的是考试的工具性(手段性)存在特性。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认为,与“教育评价”、“学生评价”、“课程评价”等概念主要彰显其“教育”、“学生”、“课程”的对象性(目的性)存在特性相对应,“考试评价”的主体内涵也应该是主要彰显其“考试”的对象性(目的性)存在特性。因此,我们把考试评价定义为:考试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在收集和运用信息的基础上,对考试所做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判断或选择。这一定义包含六个要点:第一,考试评价的对象是考试本身,它可以细化为考试过程、考试结果、考试环节、考试要素等,即考试活动中的任何元素都可以作为考试评价的对象予以评价。第二,考试评价必须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涉及考试目的及其实现程度。第三,考试评价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全面收集和综合运用各类信息,突出考试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第四,考试评价的核心内容是考试的合目的性,即考试属性满足考试价值主体需要的程度。第五,考试评价作为对考试价值这种主体性存在的反映,是以认知为基础的,因此,考试的合规律性也构成考试评价的核心内容。第六,考试评价是为考试的评价,目的是为考试价值主体正确使用考试结果提供决策依据,为考试主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提供决策依据,最终是为了促进和实现个人及社会的发展。

第二节 考试评价的类型

分类研究是深化认识的有效途径。考试评价包含了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讨论考试评价的分类,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和整体上把握和认识考试评价。考试评价的范围广、内容多,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从多方面进行类型划分。我们将对考试评价的类型按照考试评价对象的性质、考试评价参照的标准、考试评价内容的总分关系、考试评价的主体、考试评价的时间特点等来进行划分和阐述。

一、考试定性评价与考试定量评价

根据考试评价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将考试评价分为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这是常见的两种评价类型。

考试定性评价是对考试评价对象运用理论思维的方式,依据一定的标准,从质的角度对考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逻辑而系统的评价。考试定性评价主要用于对考试评价对象的概念、范畴、现象、程度等作质的规定。其优点是可以说明考试评价对象的性质或程度,较考试定量评价简短易行,是考试评价不可缺少的形式。其缺点是比较粗略,精度较低,其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考试定量评价是对考试评价对象运用数学模型或数学方法的方式,依据一定的标准,从量的角度对考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亦是一种逻辑而系统的评价。考试定量评价由于有量化的评价标准、量化的评价信息、量化的控制手段,因此它不仅可对考试现象进行形象、具体的描述和分析,而且可以使考试评价结果做到客观、精确与严密,减弱考试评价中的主观随意性。但考试活动的许多因素是不可量化的,如果将量化方法用于不可量化的内容,其量化的结果显然是不科学的;同时,即使是可以量化的内容,在人们制定和操作量化标准的过程中,认识水平的不足、客观条件的限制、操作程序的不当,都可能导致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偏差。因此,考试定量评价并不就是考试评价科学性与客观性的标志。

考试定性评价与考试定量评价既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其区别在于两者都有各自的范畴与优势,也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与局限;其联系是定量评价以定性评价为基础,定性评价又是定量评价的深入、集中、全面的反映。科学的考试评价不可片面强调任何一种评价的作用,而应将二者结合起来使用,即该定性评价的内容一定要定性评价,该定量评价的内容一定要定量评价,要在大力发展定性评价及定量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二者的有机融合。

二、考试主观评价与考试客观评价

根据考试评价参照的标准分类,可将考试评价分为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

考试价值标准是考试价值的表现形式。考试评价标准是通过考试价值主体的价值标准表现的。考试价值主体的价值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考试价值主体主观的价值标准,是以“想要”为基础的,代表“想要”;另一个是考试价值主体客观的价值标准,是以需要(此处需要不仅包括考试价值主体客观的实际需要,也包括考试价值主体客观实际的接纳与转换能力)为基础的,代表需要。因此,当考试评价主体以考试价值主体主观价值标准为评价标准,对考试评价对象进行价值判断,即为考试主观评价;而当考试评价主体以考试价值主体客观价值标准为评价标准,对考试评价对象进行价值判断,即为考试客观评价。

考试主观评价因其考试评价标准具有清晰、明了的特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普遍加以运用。但由于考试价值主体主观“想要”建立的考试价值标准,是一种虚假的考试价值标准,不能作为考试评价标准。即使在主观考试价值标准和客观考试价值标准不冲突,但在主观考试价值标准的客观性没有达到客观考试价值标准的高度和完美程度时,也仍然不能用主观考试价值标准作为考试评价标准。因此,考试主观评价并不是一种科学客观的考试评价。

考试客观评价因其客观考试评价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尤其是难以准确把握“意识到的”考试价值主体的实际需要及实际能力是否就是“客观的”考试价值主体的实际需要及实际能力,若不是,它们之间的差距究竟有多大等。因此,真正实施考试客观评价的难度很大。现实生活中,考试客观评价一直只是作为专门化考试机构的价值追求,在有限的专业化考试评价中被坚实地实践着。

从提高考试评价科学性、客观性水平的应然性角度来看,实施考试客观评价无疑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但从提高考试评价效率的实然性角度来看,实施考试主观评价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因此,如何将应然性与实然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就成为考试评价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对此,我们的观点是,人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既是有限的,同时又是发展变化的,在可能的时空条件下,在人力所能及的阈限内,我们必须实施考试客观评价;而在不可能的时空条件下,在人力尚不能及的阈限内,我们可以实施考试主观评价。因为:虽然客观需要决定主观想要,但人们主观认为的“想要”,多少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同主体的需要和能力等等相关的,都是一定实际需要的反映。只是有时反映的准确、全面,有时反映的不准确、不全面。所以,在我们尚无力准确确定考试价值主体的客观价值标准时,用考试价值主体的主观价值标准来充当考试评价标准,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考试价值的。只是实施考试主观评价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于考试主观评价所得出的结果,要慎用;二是在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的认识水平与实践能力得以发展后,要对考试主观评价所得出的结果进行重新校验修正,以得出和使用新的结果。

三、考试单项评价与考试综合评价

根据考试评价内容的总分关系分类,可将考试评价分为单项评价与综合评价。

考试单项评价是考试评价主体对考试评价对象的某一侧面或某一部分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如,对命题设计进行评价,对考试环境进行评价,对考试管理进行评价,对考试政策进行评价,对考试实施进行评价,对考试效益进行评价,对考生心理进行评价,等等。考试单项评价是考试综合评价的基础和前提,它一方面能对考试评价对象各层面、各部分细节产生的效果予以准确判定,为改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也为考试综合评价收集和整理信息,为考试综合评价创造条件。因此,考试单项评价具有典型性、针对性、深刻性等特点,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考试评价。

考试综合评价是对考试评价对象进行的全方位的价值判断。它分为两种:一种是感性综合评价,即只凭直观进行整体判断;另一种是理性综合评价,即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整体判断。直观判断不依靠明确的分析活动,不按事先规定好的步骤前进,而是从整体出发,用猜想、跳跃、压缩思维过程的方式,直接而迅速地得出结果。因此,感性综合评价具有迅捷性、直接性、本能意识等特征。理性判断有明确的思维方向,有充分的思维依据,有一系列的抽象、概括、分析和综合的过程,能对事物或问题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即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基础上的判断。因此,理性综合评价具有抽象性、间接性、普遍性等特征。两类综合评价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与递进性,所以需要同时使用。

一般而言,开展考试综合评价是一件花时、费力、耗财的工作,但由于它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全面性等特点,对发挥考试功效、促进考试发展具有巨大影响,所以,现代社会中,规模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考试,如选拔考试、认证考试、学历教育考试等,都需要开展考试综合评价。

考试综合评价是在考试单项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不是单项评价结果的简单相加,而是它的综合与发展。因此,在进行考试评价时,需将单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结合起来使用。

四、考试自我评价与考试社会评价

根据考试评价的主体分类,可将考试评价分为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

考试自我评价是考试参与者作为考试评价主体对考试所做的价值判断。包括主考者自行组织的对考试的评价,主考者委托第三方组织的对考试的评价,被试者对考试的评价,被试者委托第三方对考试的评价等,属考试内部评价。其优点在于:评价者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情况,如果评价的指导思想明确,态度端正,实事求是地认真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能充分体现和发挥考试参与者的主体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能较好把握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其评价结果必然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考试自我评价是整个考试评价的基础,是实现考试评价目的的重要保证。其局限性在于因涉及直接利益问题,评价者在评价中可能有意抬高对自己的评价。所以,考试自我评价要与考试社会评价结合起来进行。

考试社会评价是与考试评价对象有关联的社会主体(受影响者)对考试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包括代表社会的特殊个人的评价,代表社会的一定组织机构的评价,舆论评价等多种形式,属考试外部评价。其作用是:考试对社会的作用、效益和信息可及时反馈;全面反映社会对考试的要求;加强考试与社会的联系。优点在于能充分体现考试评价的民主性,使考试评价更为客观、真实,有利于树立人们正确的考试观,有利于建立考试的社会监督机制,弥补考试自我评价的不足。缺点是评价者若不选择专业的考试评价机构作为委托方来开展考试评价,则自身因其对考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不熟悉,易出现评价失当、失全、失准等现象。为此,考试社会评价既需要与考试自我评价结合起来进行,还需要选择权威的专门化考试评价组织机构来代理进行。

五、考试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

根据考试评价的时间特点分类,可将考试评价分为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

考试过程评价是对考试过程状态所做的价值判断,亦称“考试状态评价”。考试过程可分为考试设计和考试实施两部分。考试设计主要解决实现考试目的的规程和措施,也就是解决主考和被试进行交互作用时的媒介问题。它包括考试目标、内容、标准确立,考试类型、方法选择,试题及试卷编制等环节。考试设计的基本点在于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考试实施是具体完成实现考试目的操作。它由试卷印刷、施测、阅卷评分等环节组成。考试实施的基本点在于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公正性与客观性。对考试过程评价,其实质就是判断考试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程度,考试实施的规范性、公正性与客观性程度。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考试过程中每一环节和每一步骤的优缺点,以便为进一步改进、完善考试提供指导;对考试参与者接受与施行考试方案的程度进行周期性评定;提供考试过程状态的完整资料,为考试结果评价提供客观依据。

考试结果评价是对考试活动的效果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亦称“考试成果评价”。是在考试实施后对其总体效益及代价进行的全面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考试结果与预期目标符合的程度,考试结果的可靠性程度,考试结果解释与使用的有效性程度,考试结果的实用性程度,考试代价的可接受程度等等。考试结果评价是考试评价的核心,也是考试综合评价的主体内容。其主要作用为:判明考试质量的高低,反映国家、社会对考试客观要求的具体实现程度。进行考试结果评价一定要与考试过程评价相结合,以确保考试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第三节 考试评价的功能

功能即功效、能力,是系统整体在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和作用。其中,系统的内向关系是系统内部的整体与要素以及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系统整体对这种关系客观地发生着一种统摄、限制、干涉、影响的作用,从而维持自己的整体性存在;系统的外向关系是系统与外在环境的关系,任何外在环境因素的存在、构成、变化等均对系统产生一定影响,而系统要保持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必然要协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从而表现出自己的某些整体性功能、作用或力量。据此推知,考试评价的功能作为“功能”这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其内涵是指考试评价系统整体对内在关系的统摄、限制、干涉、影响作用及对外在环境所产生的功效、作用。具体来讲,考试评价具有四大功能:一是鉴定功能;二是调控功能;三是导向功能;四是激励功能。

一、鉴定功能

考试评价的鉴定功能是指考试评价认定、判断考试评价对象达标与否、优劣程度、水平高低等实际价值的功效和能力,它是与考试评价活动同时出现并始终伴随着考试评价活动的存在而存在。由于考试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的,这就决定了考试评价具有对评价对象鉴别优劣、区分等级等鉴定功能。鉴定功能是考试评价最基本的功能,其他功能都是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实现的。

考试评价的鉴定功能是这样实现的:首先是“鉴”,即按照一定的考试评价标准仔细审查、比对考试评价的对象;然后是“定”,即将按照一定的考试评价标准仔细审查、比对考试评价的对象的情况做出结论。根据选用考试评价标准的不同,有两种鉴定方式:一种是相对鉴定方式,即根据考试评价对象间的相互比对,区分一组考试评价对象的相对优劣;另一种是绝对鉴定方式,即根据考试评价对象与外在客观标准的相互比对,评鉴考试评价对象是否达标以及其程度。无论是相对鉴定方式还是绝对鉴定方式,科学的鉴定都应该在事实判断之后才做价值判断。

二、调控功能

考试评价的调控功能是指考试评价统摄、限制、干涉、影响考试评价对象,使之不断调整其运行方式和运行状态实现预定考试目标的功效和能力。“考试是由多要素组合而成的一个有机的活动系统,并以系统的方式参与社会母系统的运行”,因此,考试是一项系统控制工程,在其运行的过程中,要根据反馈的信息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期实现预期的目标。而考试评价能通过科学的方法,系统搜集被评价对象的有关信息,依据考试评价标准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分析和价值判断,诊断出考试活动中哪些部分或环节做得好,应加以保持和提高,哪些地方存在着问题,应分析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途径,从而为优化考试活动的运行方式和运行状态提供决策依据。所以,考试评价的调控功能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是考试评价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考试评价并不直接调控考试活动,而是通过诊断和反馈考试活动有关信息,为调控考试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因此,考试评价的调控功能实质上是一种隐性功能。这里,所谓诊断,即是揭示与分析考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提出改进和补救措施和途径;所谓反馈,即是适时将考试活动诊断结果和建议传递给考试活动的决策者或执行者,以期影响当下及未来的考试活动。

考试评价的调控功能的发挥表现为考前调控、考中调控和考后调控三种情形。考前调控,是指在考试决策和考试方案实施之前,对考试目标和方案、考试环境和条件所做的评价,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获取与决策有关的考试系统内外状态信息,为选择最优的考试实施方案提供依据。考中调控,是指在考试活动过程中,对考试活动实际情况所做的评价,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获取考试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预定目标偏离的信息及预定目标偏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信息,为实时纠错、纠偏提供依据。考后调控,是指在考试活动结束后,对考试活动结果所做的评价,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获取考试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预定目标偏离的信息及预定目标偏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信息,为补救并合理利用考试结果提供依据。因此,考试评价的调控功能需要与考试活动同时出现并伴随考试活动始终。

三、导向功能

考试评价的导向功能是指考试评价本身引导考试活动朝着理想目标前进的功效和能力,这是由考试评价目标、标准、指标及其权重的方向性决定的。因为在考试评价中,对任何被评对象所做的价值判断,都是根据一定的考试评价目标、考试评价标准、考试评价指标及其权重进行的。这些考试评价的目标、标准、指标及其权重,就像一把“标准尺”或一盏“指路灯”,对考试起着“定标导航”的作用。一方面,列为考试评价指标且占有较高权重的东西,考试利益相关者会给予更高程度的重视;而考试评价所忽视的东西,考试利益相关者自然不会引起重视。另一方面,考试评价所肯定的东西,就成了有价值的、为考试利益相关者所追求的东西;而考试评价所否定的东西,就成了无价值的、为考试利益相关者所舍弃的东西。再者,考试利益相关者必须按考试评价目标和考试评价标准的要求努力,才能得到好的评价。所以,考试评价可以引导考试活动按照考试评价所倡导的方向发展。

如何合理有效地发挥考试评价的导向功能呢?首先,考试评价的目标、标准、指标及其权重要体现考试评价的方向性和客观性,符合现代先进的考试评价观念与思想,体现国家的考试方针、政策,符合考试发展的实际。其次,要通过以考试评价组织机构、人员为核心的调控反馈机制的不断反馈调节,使考试活动以考试评价目标与标准为起点、以考试评价目标与标准的实施过程为关键、以考试评价目标与标准的最终达成为归宿,不断向考试评价目标与标准逼近,直至达成考试评价目标与标准。第三,要通过考试评价使考试利益相关者取向考试评价目标与标准的行为得到强化、背离考试评价目标与标准的行为得到弱化,从而在思想上产生与形成自觉地按考试评价目标与标准的要求和步骤开展考试活动的意识。

四、激励功能

考试评价的激励功能是指考试评价本身能够激发和维持考试利益相关者的内在动力,调动其内部潜力,提高其考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功效和能力。激励即激发鼓励,它是一种引起需要,激发动机,使人向更高目标进取的效应。考试评价的激励功能是考试评价分等鉴定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在考试评价实践中,考试利益相关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获得较高评价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愿望,这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趋向。恰如其分的考试评价结果能给考试利益相关者以心理上的满足感,从而激励他们不断进取。

只有公平、合理、客观、科学的考试评价,才能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发挥考试评价内在固有的激励功能,需要具备一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来说,当考试活动的参与者或利益相关者在社会需求影响下,主观需要进行考试价值判断时,则可能外显出考试评价内在固有的激励功能。同时,考试评价要素的内涵价值取向是否符合考试规律,考试评价过程操作程序技术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考试评价人员的心理、道德、品质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考试评价的激励功能的发挥。

第四节 考试评价的特点

特点,在其哲学意义上是指一事物所独有的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特殊点。研究考试评价的特点,既是对考试评价特殊本质的揭示,同时也是对考试评价的反映本质的进一步深化和丰富。根据这一认识,经过考察、比较考试评价与其他人类评价的异同,我们认为,考试评价具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二是评价目标的复合性,三是评价过程的动态性,四是评价结果的相对性。下面分别述之。

一、评价主体的多元性

评价主体就是评价者,是发动和进行评价活动的人。考试是主考与被试之间因测度、甄别被试身心素质个别差异而展开的一种交互活动,这种交互活动既是一种“人化”活动,也是一种“化人”活动,因此,考试对人(个体、群体、国家、人类,即个人与社会)的影响全面而深刻。正因如此,人们每次实施的具体考试都一定并存着主考者(即考试发动者、考试实施者、考试占有者等)和被试者(即被试者个体)这一对价值主体,也一定并存着考试参与者(即主考者与被试者)与考试受影响者(或是系统、区域、国家、人类,视考试的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而定)这一对价值主体,这是考试本身的特殊本质使然。为此,从考试的内部角度来考察,主考者与被试者都会积极的关注和开展考试评价;从考试的外部角度来考察,考试的间接参与者—受影响者—也会积极的关注和开展考试评价。所以,考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必然导致考试评价主体的多元性。

考试评价主体与考试价值主体在逻辑上是不同的,考试价值主体属于考试评价客体的一部分。因为,考试评价客体是考试价值事实,而考试价值事实是考试价值主体和考试价值客体之间的考试价值关系及其运动和结果,包括了考试价值主体。所以,在现实的考试评价中,考试评价主体与考试价值主体两者既可能是合二为一完全重合的(可称作我方考试评价),也可能是部分重合的(可称作多方考试评价),还可能是完全不重合的(可称作他方考试评价)。由于考试价值主体在现实考试实践中一般不唯一,因此,我方考试评价的情形在考试评价实践中并不常见,它仅存在于对自我检测(施考主体与应考主体同一)情形的考试评价实践中,而多方考试评价情形则是考试评价实践中的普遍形态;至于他方考试评价情形,随着现代社会考试专门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已越来越成为考试评价实践中的常见形态。

考试评价作为把握客观存在的考试价值事实的一种观念活动,它具有自己独特的运作方式。在考试评价中包含两层关系,一层是考试评价主体与考试评价客体——考试价值事实的关系,另一层是考试价值主体与考试价值客体—考试的关系。考试评价就是要揭示考试价值主体和考试之间的价值关系及其运动和结果。而考试价值主体,在价值关系中不是以实体的形态存在,而是以考试价值主体的需要形式存在;同样,考试价值客体—考试,在价值关系中也不是以实体的形态存在,而是以考试的属性与功能的形式存在。这样,考试评价实际所把握的是考试价值主体的需要与考试的属性与功能的关系及其运动和结果。因此,考试评价在逻辑上就遵从这样的操作程序:把握考试价值主体的需要→把握考试的属性与功能→以考试价值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衡量考试的属性与功能,判断考试属性与功能能否满足考试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据此考察我方、多方及他方三类不同考试评价主体形态的考试评价情形,我们可以得出:第一,就我方考试评价情形而言,由于施考主体、应考主体与考试评价主体三者同一,因此,考试评价主体在把握考试价值主体的需要方面会显得较为有利,在考试评价主体能准确判定考试价值主体客观实际需要的前提下,以此得出的评价结论会准确可靠。但由于考试评价主体同时也是考试价值主体,这样就产生了二者之间相互交错、相互缠绕的自我相关效应,容易出现感情用事的不客观情形,将考试评价引入以偏概全的境地。第二,就他方考试评价情形而言,由于考试评价主体与考试价值主体完全不重合,考试评价主体可以站在较为客观的角度对考试价值事实予以判定。但也正因为如此,考试评价主体在判定考试价值主体的客观实际需要时就容易出现失准、失全、失时、失宜的状况,从而使考试评价也出现失准、失全、失时、失宜。第三,就多方考试评价情形而言,由于考试评价主体与考试价值主体部分重合,因此,考试评价主体进行考试评价时,感情用事问题及对考试价值主体的客观实际需要判断失准、失全、失当问题,都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进而对考试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带来不利影响。

考试评价所具有的评价主体多元性的特点,是考试评价内在本质的反映,它要求我们开展考试评价时必须做到:第一,考试评价主体明确,即我们开展的考试评价是对谁而言的,考试评价结果是给谁使用的。只有考试评价主体明确,考试评价目标才能明确,考试评价结果才有实际效用。第二,考试价值主体及其关系明确,即明确考试的价值主体有哪些,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只有明确了考试价值主体及其关系,才可能准确把握考试价值主体的实际客观需要,为考试评价主体准确判定考试价值事实提供依据。第三,考试评价主体与考试价值主体关系明确,即我们开展的考试评价是我方情形还是多方情形,还是他方情形。如果是多方情形,考试评价主体与考试价值主体的对应关系又是怎样的?只有准确把握了这些关系,才能准确实施科学合理的考试评价方案与策略,为客观准确的得出考试评价结果提供前提条件。

二、评价目标的复合性

所谓目标,《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根据这一解释推论,考试评价目标则可表述为:考试评价主体判定考试价值事实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

在考试评价中,由于考试的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即一次考试所拥有的价值主体,除一个个参加考试的被试外,还有一个或多个举办考试的组织,还有受影响的社会,因此也就使得考试价值目标呈现出多重性。从应然角度看,个人、组织、社会,其生存与发展的目标与方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不同考试价值主体的考试价值目标也应该是一致的,但这仅是就历时性总体趋向而言的。实然的结果是,不同的考试价值主体由于现实的需求不一定相同,在共时性情况下对同次考试价值目标进行抉择时,必然地表现出选择利己价值目标的倾向,这一点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事实。与此相契合,考试评价主体在选择确立考试评价目标时,也必然地表现出选择与考试价值主体利己价值目标相照应的考试评价目标的倾向。这样,同次考试的考试评价目标也就因考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而呈现出多样性。

就某个单一的考试价值主体而言,他在一次考试中对考试的需要满足不一定唯一,而可能多重。也就是说,每一考试价值主体的每一次考试的价值目标一般都是多重的,这一点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也都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事实。与此相契合,考试评价主体在选择确立考试评价目标时,也必然地表现出选择与考试价值主体多重价值目标相照应的考试评价目标的倾向。这样,同次考试的考试评价目标也就因考试价值主体价值目标的多重性而呈现出多重性。

多样与多重的考试评价目标,必然给考试评价主体开展考试评价带来困境。为此,妥善处理考试价值主体的多样性与多重性考试价值目标的矛盾,均衡考试评价目标,确立使考试价值主体均可以接受的复合性考试评价目标,就成为考试评价主体顺利开展考试评价的前提条件。因此,考试评价目标的复合性是考试评价特殊本质的反映,是客观存在着的考试评价的另一特点。

如何均衡考试评价目标,确立使考试价值主体均可以接受的复合性考试评价目标呢?基本做法是:以人类的利益需求为导向,以个人、组织及国家的共同性利益需求为基础,以个人、组织及国家的个性化利益需求为参照,将应然与实然有机结合起来,确立立足人类、反映共性、照顾个性、繁简适度的复合性考试评价目标。

三、评价过程的动态性

过程指事物进行或事物发展所经过的程序。考试评价过程即指考试评价主体运用、调控各种要素设计、实施和完成对考试价值事实判定的程序。其中,考试评价设计阶段是考试评价主体确立考试评价目标和任务,选择考试评价方案,解决为什么评、评什么、怎样评、何时评等问题;考试评价实施阶段是考试评价主体确立考试评价标准,分化分解各种考试评价指标,收集考试评价信息,整理、分析各种考试评价信息,落实怎样评和何时评的问题,使之现实化;考试评价完成阶段是考试评价主体对各种考试评价信息进行比较权衡,最终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解决评出什么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考试评价从设计到实施再到完成,应是一个有序的连续流程,各环节衔接紧密,不能相互割裂。但在考试评价的具体实践中,由于考试评价设计阶段与考试评价实施阶段的时空流变性差异,考试评价设计阶段所确立的考试评价目标和任务,在考试评价实施阶段很可能难以施行(一种情况是确立的考试评价目标和任务本身不合理,另一种情况是确立的考试评价目标和任务本身合理但无法进行实际操作),这就要求考试评价主体必须实事求是的对考试评价目标和任务进行修正,使之合理化或可操作化。这样,考试评价设计和考试评价实施就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织起来,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考试评价过程的动态性因此跃然而现。不仅如此,由于考试评价目标的复合性,在每次的考试评价实践中,总会存在着一级评价、二级评价,甚至三级评价、四级评价、五级评价……等,即将先前做出的评价再加以评价,以决定取舍、整合评价、排列等,确保后续评价的可靠、有效、合理、恰当。这样,先前的评价就镶嵌于后续的评价之中,构成后续评价的继起阶段,以至一级套一级的首尾拓展相连,考试评价过程的动态性也就展露无遗。所以,评价过程的动态性是考试评价的又一显著特点。

考试评价过程的动态性特点,要求我们在考试评价实践中,必须树立动态的考试评价过程观,依考试评价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景况,适时实事求是的调整考试评价的目标、任务、流程与节奏,以保证考试评价能取得最佳效果。

四、评价结果的相对性

考试评价结果是考试评价主体经过考试评价过程的凝炼、升华所确定的考试价值事实,体现了考试评价目标的最终实现程度。考试评价结果具有相对性,是考试评价最显见的特点之一。因为:

第一,考试评价主体是人,但凡人都有其自身的认知缺陷和历史局限性,都会出现考试评价的“评不准现象”。一方面,对同一考试价值事实,不同的考试评价主体,由于知识结构、文化素养、立场、观点、方法、心理、情感、意志、性格、偏好、种族、信仰、文化传统、职业、习惯、风俗、性别、年龄、阅历等等一种或多种的差异或不同,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来;即使是同一考试评价主体,也可能由于心情、情绪的好坏差异而对同一考试价值事实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来。另一方面,考试评价主体的考试评价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历史局限性,人对自身、对考试、对自身与考试之间的关联机制等的认识,还存在许多黑色和灰色地带,其模糊度较大。对于本身是模糊的事物,要想精确地、明晰地评价它,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人们对考试价值事实的评价结果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相对性。

第二,考试评价总是以一定的时段为边界,在一定的时段中进行。选择的时段不同,得出的评价结果也会不一样。如,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存在:人们在较短的时段内得出的考试价值主体的价值是肯定的,而在更长的时段内则是否定的;人们在较短的时段内得出的考试价值主体的价值是否定的,而在更长的时段内则是肯定的。可见,通过转换时段参照系统,人们在开展考试评价时将会得到不同的评价结果来。

针对考试评价结果相对性的特点,人们在开展考试评价及使用考试评价结果时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搞好考试评价过程控制,尽量减少和消除考试评价主体的人为评价偏差;同时,均衡不同考试评价主体的评价标准,探寻到最为适宜的评价结果。二是树立大时段观和超前意识,立足现在,面向未来,既评价考试价值主体的即时价值与共时价值,也评价考试价值主体的未来价值,同时用考试价值主体的未来价值统摄即时价值与共时价值。三是合理、谨慎使用考试评价结果。四是适时做好考试评价的再评价,通过考试评价再评价活动,及时厘清和修正考试评价工作本身造成的偏差和失误。

第二章 考试评价的理念与原则

考试评价的理念是指导考试评价活动的基本思想。它是在总结考试评价的功能及特点的基础上提出的,体现了人们对考试评价的期望目标,并具有社会历史性。考试评价的原则是对考试评价活动的基本要求。考试评价运作过程涉及各个层面,考试评价原则是人们对考试评价活动普遍规律的认识,这种认识是渐进的,但在一定时期,考试评价原则又具有相对稳定性,体现了人们对考试评价的过程规范。

第一节 考试评价的理念

《现代汉语》对“理念”一词的解释是信念、思想、观念,强调对目标、原则、方法等的认定和追求,如教学理念、管理理念、投资理念等。“在古代,最早提出‘理念’这一概念的可追溯到苏格拉底,之后柏拉图(Plato)对理念问题做了系统的探讨和阐述,形成了他的‘理念论’。后来的康德、黑格尔等对理念问题也都有专门的论述。到底理念是什么?1979年的版的《辞海》的解释是‘理念,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哲学中的观念指理性领域内的概念,有时也译作理念;1999年版的《辞海》干脆把理念与观念等同起来,而且这种等同是源于柏拉图、康德和黑格尔等这些先哲们。事实上,现在人们对理念一词的理解与运用,通常也是与观念以及思想一样的,或互换使用”。因此,我们认为:理念就是思想观念,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理念决定着人们的思路和行为,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思路和行为。康德说:“一个理念无非是关于一种在经验中无法预见的完美性概念”。也就是说,理念是基于经验和超越经验的,它是人们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是人的行为先导和准则。因此,进行考试评价活动时,必须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考试评价的理念是指导考试评价活动的基本思想,是考试评价主体对考试评价的认识及在此基础上所确定的价值与行为取向。基于对考试评价的客观规律的认识和研究,我们认为,考试评价的理念最重要的是两点:一是以人为本,二是促进改善。以人为本是考试评价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促进改善是考试评价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一、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的内涵

理解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首先需要把握“人”和“本”这两个词的哲学意蕴。首先,“人”在哲学上是相对于神、物而言的。因此,提出以人为本,要么相对于以神为本,要么相对于以物为本。总体来讲,西方早期的人本思想,主要相对于神本思想,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强调把人的价值放到首位。中国历史上的人本思想,主要强调人贵于物,“天地万物,唯人为贵”(汉·刘向《说苑·杂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神本思想日渐式微,因此,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东方社会,人本思想主要都是相对于物本思想而言的。其次,“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为世界的“本原”,另一种为事物的“根本”。以人为本的“本”,不作“本原”的“本”字解释,而作“根本”的“本”字解释,它是一个与“末”字相对的概念。也就是说,提出以人为本,不是要回答“什么是世界的本原”、“人、神、物三者之间谁产生谁,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本体论问题,而是要回答“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我们关注”的价值论问题。因此,以人为本,即指与神、物相比人更重要、更根本。

1. 以人为本强调人是价值的主体和价值体系的核心

价值关系是一种完全的属人关系,是以人为主体和价值标准的关系。“‘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人们在谈论价值及对事物(包括人自己)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的时候,不管人们自己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以自己的尺度去评价世界。这个尺度就是人自己的需要,包括当下的、未来的、情感的或理性的需要等。马克思曾说过,人们的需要就是他们的本性。需要是生命与生存本身的内涵,是人的终极存在和人的现实本性。而满足人的需要或符合人性的尺度才是价值;人类用“价值”来概括自己可以选择、创造和追求的内容时,赋予它的含义正是“适合于人的尺度或满足人的需要”。只有人而不是物或神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价值主体。价值的本质就在于人的主体性。人的这种主体地位来自人类的实践奋斗,人类依靠自己的力量从自然界发展起来,不再仅仅是大自然中的一个被选择者,同时也是强有力的选择者。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必须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

因此,人是唯一的创造主体,是价值之源,是人造物(人工自然界)的本原,是最高的价值。人对自然的利用、改造、控制和保护是人的价值的体现,人造物的价值是以物的形式表现出的人的价值。人是一切价值的出发点,也是一切价值运动的归宿。无论价值现象多么复杂,多么变异不定,多么扑朔迷离,它的源、它的根、它的本就在人这里,抓住了人也就是抓住了价值问题的根本,只有抓住了人才可能找到和猜对价值之谜的谜底。为此,以人的价值为根本,注重人的价值实现,凡事做到为人、达人,当为人之活动应有之举。

2. 以人为本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写道:“人,或者更广泛地说,每一个有理性者,都是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着。所以,人,不管做什么事,不管牵涉到自己或其他有理性者,都必须被看作一个目的看待”,“无论对自己或对别人,你始终都要把人看成目的,而不要把他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情感、意志、本能的意义和价值,把人当作世界的本真和最高的存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把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而在当今现实社会中,人往往仅仅被看作是工具、手段,存在着人被边缘化的倾向。许多人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缺乏人的意识、人的观念和人的维度,往往较多地关注人以外的世界,而对人本身的世界关注不够,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践踏人的合法权利;人的正当需求得不到合理满足,忽视人的能力差异、压抑人的个性和不尊重人的独立人格等现象。其实,人不仅是一切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而且是一切事物最终的根据和本质。

3. 以人为本强调实现人的本质回归,使人获得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认为,“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应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它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己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与动物相比,人类自身的本质特点是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即“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物”。由此我们体会到马克思对人的“类”的确定是以人的有创造性的劳动和人的生命活动,人的劳动、人的生命活动又成为一种价值活动。在马克思看来,这才是人的自由活动的本质。只是由于作为价值本身及展现的劳动异化,才使人的本质发生了贬值,人的存在价值被丧失。那么,人的本质和存在价值该如何复归和实现呢?马克思主义认为,人首先是一个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更重要的是,人也是一种社会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此外,人还是有意识的,具有精神属性,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人的本性决定了人要有精神需求,否则跟动物没有分别了。

马克思说:“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因此,没有精神生活的追求,人就不成其为人。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也认为,人有一种类似本能的高级需要,这种需要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是一种更高的本性。这种需要包括对工作意义的需要,对合理和公正的需要等等。“高级需要的满足能引起更合意的主观效果,即更深刻的幸福感,宁静感,以及内心生活的丰富感”。人类文明越是向前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要就越多。

实际上,人的精神生活发展是人的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的内在发展。与物质相比较,人的精神发展更具丰富性,更具广阔的发展空间,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在社会现代化的背景下,实现人的本质回归,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将在更大程度上通过改善人的精神生活,丰富人的精神生活来实现。也就是说,坚持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是复归和实现人的本质和存在价值的不二法则。

一言以蔽之,以人为本的内涵可以表述为: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注重人的生命与价值,将人置于至尊至重的地位,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充分尊重人、关怀人、关爱人,人类的一切活动与创造,只有在为了人的时候才具有意义。(二)以人为本的考试评价

在考试评价中,体现以人为本的评价理念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 突出考试评价活动中人的主体地位

一方面,考试评价总是从考试价值主体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评价考试活动对主体所具有的意义。考试评价活动及其结果都是与一定人、一定集团和一定的社会利益相联系。因此,必须承认考试价值主体、尊重考试价值主体,才能正确地求得考试评价内容的客观性。在考试评价活动中,考试评价主体和考试价值主体可能是集体也可能是个体,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不是同一的,无论是什么情况,考试评价主体都要从考试价值主体的角度和地位出发进行考试评价活动。另一方面,虽然考试评价的对象是考试,然而作为一种人本化社会活动的考试,其施考者、应试者、受影响者都是人,他们都是考试的价值主体,因而人应该在考试评价对象中占据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在考试评价中,无论我们是评价考试过程,还是评价考试结果,进而对考试的合目的性及合规律性做出判断时,虽然我们不是直接评价人本身,但实质上始终都是在评价人。这是因为,上述这些评价内容、这些以外在于人的方式出现的为人的考试价值事实,都是通过人在起作用,而且它们本身也是人创造的。同时,我们评价这些考试价值事实的目的,也是为了和人发生联系,并促进人的发展。例如,考试设计评价,就是通过评价,使设计者能设计出更好的考试,以更好地满足考试的需要,达到考试的目的,从而促进人的发展。因此,我们在考试评价中,无论评价对象是什么,真正的落脚点都是人,必须始终要重视人作为评价对象的主体地位,而不能把过多的精力放在那些表现为人的考试价值事实身上,忘记了它们的真正主人和人本身,出现舍本逐末或本末倒置等怪现象。

2. 突出考试评价活动中人的主体作用

考试评价活动的主体是人,其对考试评价规律的认识水平,驾驭考试评价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等都决定着考试评价质量和效率的高低。尤其是考试评价具有评价主体多元的特点,无论是主考者、被试者,还是考试的间接参与者(即受影响者)都会积极的关注和开展考试评价。而这些不同的考试价值主体在作为评价者对考试进行评价时,对特定考试的需要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评价者在制定和应用标准、收集和取舍信息时,必然根据需要进行很多主观选择和主观判断,以突出重点和适应需求,以便能够把握考试评价的正确方向,达到预定的考试评价目的。尤其是在考试评价中进行定性评价和主观评价的情形时,人的这种主体作用表现得更为明显。

因此,考试评价并不是评价者根据一定的考试评价内容按部就班地执行考试评价程序,而是要充分发挥评价者的主体作用,通过多重的主观合理选择、合理判断,牢牢把握考试评价的正确方向,真正实现高质量的考试评价。

3. 考试评价过程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

考试评价是评价者与考试利益相关者(即考试价值主体)之间的共同活动,考试评价的过程就是各有关方面形成“共同心理建构”的过程。

因此,进行考试评价时应当避免“权威主义的倾向”。也就是说,考试评价者不是权威,不能高高在上,而是要与考试的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的、平等的交流与协商。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应当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和考试价值主体的具体需求,并在充分尊重考试价值主体的意见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进而得出解决问题的最优办法。

二、促进改善

(一)促进改善的内涵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改善的基本含义是指改变原有情况使好一些,而促进的基本含义是指推动使发展。为此,促进改善的基本含义就指推动改变原有情况使之好一些的情形进一步发展。这样,促进改善的考试评价理念,是指考试评价要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使之变得更好为依归。很显然,这是从考试评价目的角度提出的考试评价理念。

一般而言,考试评价的目的主要有五个:一是描述;二是调控;三是应用;四是反思;五是研究。所谓描述目的,是指进行考试评价是为了导引、帮助人们把握考试现象是什么;所谓调控目的,是指进行考试评价是为了检视考试过程,监控考试行为,及时纠正考试运行偏差,使其顺利实现考试目的;所谓应用目的,是指进行考试评价是为了检验、鉴定考试活动成果,为考试结果的合理有效使用提供决策依据;所谓反思目的,是指进行考试评价是为了总结反思考试活动的成败得失,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为下次考试做好准备;所谓研究目的,是指进行考试评价是为了导引、帮助人们把握考试现象为什么。描述、应用和研究是考试评价最直接的目的。通过考试评价,对考试评价对象的价值做出准确判断,给出恰当的结论,为考试结果的合理有效使用提供决策依据,是考试评价最基本的目的。但是,现代考试评价认为,从促进考试保值、增值的意义来看,调控和反思则是更为重要的目的。对此,美国学者塔弗尔比姆曾指出:“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prove),而是为了改进(improve)”。促进改善的考试评价理念,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而提出的。因此,它是最为重要的考试评价理念之一。

改善是一种思想,它告诉我们应该认真地观察和思考,不断地否定现状,持续地进行改进,寻求更高水平。改善是一种文化,它为创造具有活力的现场和组织打下坚实的基础。改善是一种成功的习惯,它让我们养成了敏锐的眼光和思维。改善是一种提高品质的有效途径,它要求我们必须立足现地、现物、现实(时)和坚持原理、原则,通过全体人员共同努力来达成目的。促进改善,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将改善内化成人们的一种思想、一种文化、一种习惯、一种途径,用以自觉地去指导人们的考试实践活动,提高人们考试实践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二)促进改善的考试评价

在考试评价中,体现促进改善的评价理念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 考试评价要与考试同时进行

改善始于问题,更准确地说,始于对已有问题的认知。没有问题的地方就没有改进的潜力。哪里有问题,哪里就有改进的潜力。因此,任何一项改进的起点都是发现问题。考试评价之所以必要和重要,主要是因为考试本身可能存在问题和偏差。进行考试评价就是为了查明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偏差并运用适当的方法来估计这种问题和偏差的危害性并对其进行矫正。改善催生过程导向的思维方式,因为我们要改进结果,务必要先改进过程。因此,如果考试本身非常重要,那么某种形式的考试评价就必须即时进行。这时若将考试评价置于考试之后进行,就为时已晚,因为它已不能对本次考试过程产生积极影响了,而只能促进今后考试质量的提高。当然,考虑到整个考试时间和费用的节俭性因素,即时考试评价的项目和方式,需要本着“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进行精心筹划予以确定。

2. 考试评价要由他方人员来进行

为增加考试评价的权威性与可信性,考试评价一般应由考试举办方以外的第三方人员来进行,尤其对于高利害考试更需如此。因为:首先,考试举办方在自我进行考试评价时,往往会因为必备的专业评价素养不足或缺失,而容易出现评价偏颇或失准现象。其次,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情境中,人们总是对他人造成的问题(或是由问题带来的不便)会很敏感,但对自己造成的问题或给别人造成的不便则不以为意。考试举办方在自我进行考试评价时,也会毫无例外的出现这种情况。再者,出于对问责的本能担忧,考试举办方在自我进行考试评价时,往往会出现对某些敏感性问题进行有意矫饰的行为,即对遇到的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将问题掩盖或忽略掉,而不是直面问题。所以,选择第三方人员来进行考试评价,能有效解决和克服这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当然,注重考试评价由他方人员来进行,并不意味着要排斥考试举办方自我进行考试评价。事实上,考试举办方自我进行考试评价,是改进和提高考试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3. 考试评价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考试方案的可靠性和考试行为的有效性,包括考试工作的设计、程序、方法、手段、过程等是否合理与可靠;二是考试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包括考试结果是否客观、准确、有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三是考试工作本身的效益,包括是否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空间消耗取得最满意结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考试评价的最终目的是改善考试,但并不意味着描述、应用和研究不重要。相反,只有对考试的合目的性及合规律性有了准确的判断、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分析清楚原因,并在实际中得到了合理有效地应用之后,才有可能去寻求解决办法,进而实现改善考试的目的。另一方面,在进行考试评价时,要注意被评对象即考试的发展变化。要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考试,即要对考试过去的发展变化过程进行评价,又要对考试未来的发展变化可能性进行评价,还要对评价本身进行不断的修正。考试不是一成不变的,其现状也总是经过一个发展变化过程,而且社会对考试的要求及人们对考试的认识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所以,不能只看到考试已有的水平和现状,也不能只采用一种模式,一把“尺子”墨守成规,毫无变化,而是要通过考察考试的发展过程、发展的潜力和趋势,总结经验教训,认清困难与差距,明确努力的方向,从而有利于指导和激励考试的不断改善。

第二节 考试评价的原则

原则是客观规律的反应,是人们依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确定的行为准则。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进行的,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着某些原则。考试评价的原则是指导考试评价工作的一般原理,也是对考试评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它具有发展的渐进性和相对稳定性。

考试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政策性、权威性很强的工作,开展这项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步骤,依据一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掌握正确的评价方法,才能使评价顺利开展和进行下去。考试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方向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考试评价者以科学的考试评价理论为指导,采取科学的程序和方法,遵循考试评价的客观规律开展考试评价工作。科学性原则是考试评价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是考试评价结果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基本保证。

贯彻考试评价科学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 考试评价指导思想是科学的。科学的考试评价指导思想是指反映考试评价活动规律的考试评价观,如考试评价的功能观、标准观、方法观等。树立科学的考试评价观是开展考试评价的前提,也是指导考试评价的武器。正确的考试评价指导思想需要通过学习考试评价理论,在考试评价的实践中逐步树立。

2. 考试评价依据是科学的。考试评价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从事考试评价工作时,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考试科学、评价科学,以及管理科学、心理科学、统计测量科学等相关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并以此作为考试评价的科学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搞好考试评价工作。

3. 考试评价方案是科学的。与开展任何一项工作一样,开展考试评价首先必须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然后才能有序、有效地进行。考试评价方案是组织、实施考试评价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和基本依据,要阐明为什么评、评什么、评价准则、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规则禁令等一系列问题。一般来说,考试评价方案应当包括考试评价的目的、对象和主体、依据和标准、程序和方法、结果及运用、纪律及规则等内容。

4. 考试评价指标体系是科学的。考试评价指标体系是考试评价目标的分解,以及考试评价目标在各个方面要求的具体化或行为化。考试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方案的核心内容,它既体现了对考试评价对象与内容的质的规定,又体现了对考试评价对象和内容的量的规定,其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简明性直接影响考试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一般来说,考试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指标权重等三项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做到:(1)考试评价指标体系与考试评价目标相一致,与各考试价值主体的要求相一致;(2)考试评价指标体系能抓住影响和制约考试的关键性因素,符合考试活动的客观规律;(3)考试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彼此独立,不相互重叠,不互为因果,且内涵表述明晰、准确、无歧义。

5. 考试评价方法是科学的。考试评价方法包括考试评价的操作方法、信息获取方法、计量方法、结果处理方法和组织实施方法。科学的考试评价方法是获得科学的考试评价结果的根本保证,也是整个考试评价工作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科学的考试评价方法,即使有科学的考试评价目标、指标和标准,也不会有科学的考试评价结果。要使考试评价做到公正、客观,考试评价主体必须正确理解、严格把握考试评价标准,不允许用自己的认识或喜好去曲解甚至任意改变考试评价标准。在考试评价的实践中,由于考试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需求的多样性,应当根据考试的不同类型、考试评价主体的不同需求、考试价值主体的个性特点及地域差异等,综合考虑运用多种考试评价方法,进行全方位的考试评价,以防止以偏概全,使考试评价结论符合实际情况。具体来说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考试定性评价与考试定量评价相结合、考试主观评价与考试客观评价相结合、考试自我评价与考试社会评价相结合、考试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相结合。此外,对于定量评价,在计量方法上要充分运用数学工具,使评价结果准确、可靠。马克思就认为,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但对此也要防止过分追求数量化的倾向,以避免出现“信息清晰度提高了,但结果失真度也增加了”的现象。

二、客观性原则

考试评价的客观性原则,是指考试评价者以考试评价标准为依据和准绳,基于考试评价对象的基本特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对象,而不掺杂个人的主观臆断。考试评价的客观性历来为社会所关注,也是考试评价者必须追求的基本工作目标,并应作为考试评价设计、实施的一项基本原则。

贯彻考试评价客观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 考试评价以事实为依据。考试评价的客观性,绝不限于对考试评价结果的判定必须客观,而是必须以客观存在的大量事实为依据,一切结论都产生于对事实分析的结尾,而不是其开头。要彻底摒弃先有结论,而后再去搜集罗列个别事实来“论证”的不良做法。

2. 考试评价以公平、公正为基础。根据汉语的本意,公平、公正、正义等是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事务或社会权利分配问题上应该按合理的、合乎道德或公众能接受的方式、原则办事。考试评价涉及公众利益,因此一定要恰如其分,不夸大、不缩小,公平、公正地真实反映其被评对象客观存在的质与量。

3. 考试评价以规范为前提。考试评价的客观性,是以考试评价的规范性为前提的。要使考试评价具有客观性,需要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考试评价规范,内容包括统一的考试评价内容,统一的考试评价价值认识,必要的考试评价法规和制度,必需的考试评价工作纪律和规则,严密的考试评价操作规程等,以优化考试评价运行环境,有效控制考试评价误差。

需要强调的是,考试评价的客观性是相对的,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客观。对影响考试评价客观性的诸种因素的控制,既不能超越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也不能超越人们对考试评价的认识水平和运作能力。强调考试评价必须遵循客观性的原则,目的是给考试评价活动以科学正确引导。我们需要考试评价的客观性,但我们只能在现有能力的阈限内施行考试评价的客观性。

三、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是指考试评价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要在保证正确方向和科学、客观的前提下,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实际考试评价工作的可能和实际效果。所谓可行,即具备了适合施行的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已具备的现实条件,二是潜在的可能条件(对有些项目的考试评价在当前看来也许是不可行的,但它又是必不可少的,创造条件后则是可行的)。开展考试评价工作,既要从考试活动本身的规律,也要从目前考试的现状出发,因地制宜,在设计考试评价方案、制定考试评价标准、实施考试评价工作等各个环节中,都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使考试评价工作切实可行,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

贯彻考试评价的可行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 考试评价方案易于理解和实施。考试评价方案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到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空间、技术等各种因素,做到易于理解和实施。考试评价方案过于专业化或复杂化,造成人们难以理解和接受,或造成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浪费,都会降低考试评价的实际功效。

2. 考试评价指标简明、可测。第一,考试评价指标应简明集中,分层适度,即全面又突出重点。“全面”是指受评对象大方面要顾及,“重点”是指能体现全局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有代表性的指标。罗列难以收集可靠信息的指标和过于繁杂的指标体系,会给考试评价工作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第二,考试评价指标应具有可测性。考试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构成。定性指标主要是对考试活动及其状态的语言描述,不易用数量化的信息加以描述,因而对定性指标的制定,要力求表述明确、具体、简便、容易区分等级,并可以用可操作的语言加以定义。定量指标主要是对考试活动及其状态的数学描述,对于定量指标的制定,则要易于测量和计算,能够通过考试评价使之区分出好坏、优劣、高低。

3. 考试评价标准适度。标准适度就是对考试评价的要求要符合考试事业的发展水平,既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需要,又要照顾目前的实际,从实事求是的制定考试评价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标准高不可攀或低到毫不费力即可达到都不利于考试事业发展。适度的标准就是要通过一般努力即能达到基本要求,通过较大努力则可达到优良水平。

4. 考试评价方法易操作。考试评价的方法和运用的技术手段,包括确定考试评价对象、制定考试评价方案、建立考试评价指标体系、获取考试评价信息、确定考试评价结论等的方法和运用的技术手段,既要科学,又要简便易行。尤其是对于考试评价的量化与综合评判方法,要充分考虑考试评价对象的特点和考试评价的具体目标,据以决定量化和综合评判的方法,不可片面追求信息处理的数量化和结果的精细度。

5. 考试评价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统一。在考试评价工作中,科学性与可行性是矛盾的统一体,二者相辅构成,缺一不可。考试评价的科学性以可行性为基础,它决定考试评价的顺利进行与考试评价目的的实现;考试评价的可行性以科学性为前提,它决定着考试评价的推广与普及。在考试评价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科学性与可行性的统一。考试评价是确保考试事业健康发展,考试改革合理进行的一种手段,考试评价本身不是目的,单纯为评价而评价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开展考试评价,虽然经过周密筹划和精心设计,但是如果考试评价十分繁杂,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或者是方法过分玄奥艰深,为一般人所难以掌握,那么这种考试评价就是方案设计得再科学,方法选用得再合理,方向把握得再正确,人们也只能“望洋兴叹”,不能付之应用,无法实现考试评价的目的。也就是说,仅仅注重正确导向、科学合理,不考虑考试评价能否可行,这种考试评价是无法施行的。反之,只顾简易可行,不管考试评价的科学性,则更是不足取的。

四、方向性原则

考试评价作为一种考试价值判断活动,应当考虑它把考试活动引向何处。方向性原则是指通过考试评价内容和标准等的制定,考试评价过程的侧重、考试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推动考试活动的健康、良性发展,进而满足社会需求。方向性原则充分体现了考试评价对考试的宏观制导作用,贯穿于考试评价过程的始终。

考试评价的方向性原则是由考试活动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考试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因此,它要求考试评价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既然是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就要围绕考试评价的目标来进行,不能随心所欲,想评什么就评什么,也不能想怎么评就怎么评,而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来进行。当然,每一次具体的考试评价工作也会有不同的具体考试评价目的,有各自的考试评价重点,这就要求无论是考试评价内容和标准的选择,还是考试评价过程的掌控,都应突出具体某一方面的考试评价内容和标准或某几项考试评价指标,以达到考试评价目的。为此,考试评价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同样的重要,如考试评价的目的、考试评价的内容和标准、考试评价信息的收集方式及收集内容,以及考试评价结果的确定与呈现等。考试评价活动作为一个整体对考试活动起很强的制导作用。

毋庸置疑,考试评价活动既可以引导考试向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导致考试背离正确方向。坚持考试评价的方向性原则,就是要通过考试评价的制导机制,引导和促进考试改革,使考试体制、结构、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考试评价的内容与水平都有赖于考试活动开展的背景与水平,而考试评价也对考试活动发展方向起着强化作用。方向性原则要求考试评价活动与考试评价研究要符合并强化国家考试方针及政策导向。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正确设立考试评价标准,合理设计考试评价指标体系,恰当地确定权重。不同的考试评价标准,来自于不同的考试思想、不同的考试价值观和人才观。因此考试评价的设计者和使用者,首先要端正考试思想和考试观念,正确把握考试方针的精神实质,这样才能把国家的考试宗旨渗透到实际的考试评价工作之中,确保考试评价的正确导向。考试评价工作者要努力学习,正确理解国家考试方针、政策和法规,把它作为考试评价的宏观政策依据和导向,并在评价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充分体现出来。

第三章 考试评价的内容与标准

考试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作为考试评价目的的逻辑展开因素,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共同构成考试评价的核心要素。明确考试评价的内容与标准,解决“评什么”“按什么评”的问题,是科学开展考试评价的前提条件,也是考试评价的实质性任务。本章对其进行重点研究。

第一节 考试评价的内容

考试评价的内容是考试评价的具体对象,也是构成并影响考试的重要因素。“内容”一词是人们在生活当中为了更方便表达一类事物现象而出现的一种语义表达符号。它的基本含义有三:其一,物件里面所包容的东西;其二,事物内部所含的实质或存在的情况;其三,构成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这里,第一种含义为实体意义上的;第二种含义为一般抽象意义上的;第三种含义为哲学抽象意义上的,是一个与“形式”相对应的哲学概念。应该说,这三种含义的基本意义是相同的,在不同的领域或者不同的情景中,人们一般会根据习惯和研究问题的方便选用某一最适切的含义。这里,本书对所涉及的“内容”一词,取哲学抽象意义上的含义。这样,考试评价内容可概说为:为实现考试评价目的而确定的考试属性、状态及其运动方式等诸方面要素的总和。

考试评价是一种以考试为对象,判断其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程度的社会活动。因此,考试评价的内容总体上可归结为考试的合规律性与考试的合目的性两大部分。而考试的合规律性主要体现在考试的科学性方面,考试的合目的性主要体现在考试的适宜性、考试的效益、考试的代价等方面,所以,考试评价的内容又可分为考试的科学性、考试的适宜性、考试的效益、考试的代价等四个维度。下面分别对其予以探析。

一、考试的科学性

科学性即科学属性或科学根本特性,这个概念的提出,与科学在近代的大发展、科学作用的突出、科学权威的树立相联系。因此,要厘清科学性的内容,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科学。

关于科学这个概念,它是在人类不断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产生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意,至今没有一个被世界公认的定义,人们更多的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其本质特征加以描述,如从认识过程的层面来描述,科学是人类获取知识的一种理性活动;从认识成果的层面来描述,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从专门从事这种认识活动的事业、建制的层面来描述,科学是一种社会建制,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具有职业化的组织研究机构。

科学作为一种理性活动,表现为用理性方法去掌握感性材料提出一定的理论,用理性去指导与控制从设计、实施一直到结果检验等获取知识的每一个环节。这里,所谓理性既指与感性思维活动相对应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活动,又指从辨别是非、利害关系上来控制自己行为的自觉能力。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表现为逻辑自洽、客观真实、精确等,即概念清楚、明确、无歧义,命题或陈述内在连贯、一致、自洽、无矛盾,每一知识都得到经验的支持并与已证明为真的理论相一致,可量化描述。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表现为严密的组织系统、完善的工作职能、优化的运行机制和特定的社会规范。这里,特定的社会规范主要有:普遍性、竞争性、公有性、诚实性和合理的怀疑性。其中,普遍性指科学活动及科学活动结果的无阶级性;竞争性指科学活动鼓励竞争,把独创性规定为最高的价值,并以承认发现及发明创造的优先权作为奖励制度的基础;公有性指公开科学成果,构成社会的共同遗产分配给社会全体成员使用;诚实性指对科学活动进行控制的制度和独特方式,即一旦涉及科学成果的可证实性问题时,科学活动处于同行专家的严格监视之下,科学成果必须得到科学共同体的认可;合理的怀疑性指任何科学成果都要不断经受怀疑的批判检验,同时科学活动对整个社会系统的各个方面都持认真的批判态度。

据此,综合分析关于科学本质特征的描述与表现,我们认为:科学属性或科学根本特性应该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系统性、规范性等内容。这里,真实性是指科学所考察的事物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人的感官或借助仪器所直接感知,而非像诸如“上帝”之类虚幻的臆构;客观性是指科学考察事物所依据的前提是可靠的,得到的成果是客观的(包括“外在于我”的客观与“我在”的客观两方面),是符合事物内在本来面目的;系统性是指建立在经验与理性基础上,科学所考察的相互分立的事物和概括这些事物的抽象概念联结成具有某种逻辑性因果关系的体系,同时这些体系又联结成具有紧密逻辑关系的理论体系;系统性还指科学活动本身是一种系统性存在,遵循系统结构与功能的运行规律;规范性是指科学活动具有特定的社会规范,遵从特定的运作规程。

考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测度、甄别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的反身评价活动。它滥觞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进行自我判断的远古时代,并伴随着人类演进发展的历程延绵不断至今,是人生存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和社会运行与发展的一种重要机制。因此,考试具有其发生、发展的外在规律,也有其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从外在规律来看,考试受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对考试的需求,是考试存续与发展的外在必要条件;考试还受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的制约,人的身心素质的客观实存性、个别差异性、可测性及可发展性,是考试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另一外在必要条件。从内在规律来看,考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流程有序、可控,这是考试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内在必要条件。所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符合考试自身发展规律,既是对考试的必然要求,也是评价考试科学性的必然内容。为此,根据科学性的一般内容,结合考试的特殊性质进行考察,我们认为考试的科学性应该具有下列诸方面的内容。(一)考试目的源于社会客观需要

考试目的即考试想要达到的境地及想要得到的结果,它规定了为什么考的问题,是考试得以开展的逻辑起点,也是考试运行的终点。任何一种考试,无论它采用什么样的内容和形式,也不管它在何种场合、面向何人,都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或选拔人才,或安置人员,或诊断问题,或检验成就,或评鉴水平……现实生活中,没有目的的考试是不复存在的。因此,考试目的制约考试内容、形式、过程及结果,考试目的的科学性是考试内容、形式、过程及结果科学性的前提条件。

考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行为、社会活动,与社会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它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参与社会母系统的整体运行,必须满足(而不是破坏)社会母系统整体运行的功能需要。这是考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逻辑必然。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发挥考试应有的效能。因此,无论是个体层面的考试,群体(组织)层面的考试,还是国家层面的考试,其考试目的都必须根源于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真实地反映和满足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客观需求。(二)考试内容体现社会时代要求

考试内容是为实现考试目的而确定的测试要素的总和,它规定了考什么的问题,是考试运行的关键因素。考试内容作为主考与被试之间交互活动的介质,它是一种能力指标体系,同时也是一种知识系统,且这种知识系统仅是作为能力指标体系的载体而存在。因此,显在地看,考试内容总是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形态,而能力指标体系则消融隐形于知识系统之中。

作为知识系统形态的考试内容,它一方面是人类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认识的结晶,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准确反映社会运行对其提出的要求。它另一方面是能力指标体系的载体,必须能准确无误地表征能力指标体系,能有效地映射出人的潜在心理特质,而这种准确表征与有效映射本身就是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准确反映社会运行对其提出的要求。因为,能力指标体系是人类个体内在心理特质水平状况的一种外在表征系统,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认识与刻画人的潜在心理特质的水平状况的体现,受社会历史条件及人的认识水平的制约,并随社会历史条件及人的认识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为此,当知识系统表征能力指标体系及映射人的潜在心理特质时,同样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及人的认识水平制约,并随社会历史条件及人的认识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可见,考试内容作为一种蕴含能力指标体系的知识系统,一定要受到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总是要体现一定社会的时代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符合社会主流价值。任何社会都有其特定时代的主流价值,如公认的正确知识(科技知识、人文知识)、通行的社会规范(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倡导的社会观念(世界观、人生观、人才观、价值观)等。其中,公认的正确知识是人们用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享受生活、完善自我的必备武器;通行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有秩序地进行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倡导的社会观念是人们用来选择目标、评价行为的标尺。考试内容符合社会主流价值,也即意味着作为考试内容的知识系统,其所有知识都必须是当今社会公认的正确知识,而不能有错误性知识存在;其内涵必须符合并体现当今社会通行的社会规范及当今社会倡导的社会观念,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就会在客观上形成传播错误知识、宣传陈旧观念、鼓励不良行为的状况,给社会系统良性运行及个体和谐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反映最新知识成果。社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新知识成果的产生与应用,新知识成果的应用离不开一定方式与途径的宣传推广。考试内容以知识系统为载体,同时,考试是一种内容抽样测量,这种内容抽样性决定了蕴含与表征同一个能力指标体系,可以选用不同的知识系统来实现。因此,考试也就天然地成为社会宣传推广新知识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与途径,被社会赋予了传播新知识成果的时代使命。所以,选用反映最新知识成果的知识系统作为考试内容,是满足社会传播新知识成果的时代需要,也能达成蕴含与表征能力指标体系的目的。(三)考试形式适应人的身心发展特征

考试形式是考试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表现方式,它规定了怎样考的问题,是考试得以开展的介质。从结构方面看,考试形式包括试题与试卷。其中,试题是考试内容的基本结构形式,它通过蕴含拟测评能力点及其标准的一个或多个知识点知识的精巧组合,以某种题型形式将拟测评能力点及其标准组装呈现出来;试卷是考试内容的宏观结构形式,它通过题型、题量、分数、难度、时限、作答要求等要素,按照一定规则将不同试题蕴含的所有拟测评能力点及其标准组装成一个有机整体呈现出来。从表现方式方面看,考试形式包括考试方法和考试手段。其中,考试方法是考试内容呈现于主考与被试面前进行交互活动所采用的方式及途径,如笔试(开卷、闭卷)、面试(口试、模拟、操作、演示)、实做(项目、产品、作品),个体测试、小组测试、团体测试,现场测试、非现场测试,近程测试、远程测试等;考试手段是考试内容呈现于主考与被试面前进行交互活动所采用的材料与工具,如文字、图形、声音、图像、实物,设备、设施等。

考试是对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进行的一种间接测量,它通过给被试一组刺激(测试试题),然后根据被试对刺激做出的实际行为反应(作答测试试题情况),运用推理、判断的方法来间接推断他(她)的心理特质水平状况。这种间接测量决定了考试形式必须符合人的身心机理,适应人的身心环境,遵循人的身心规律,才能引起人的正常身心反应,有效映射出人的潜在心理特质。现代心理学揭示,人的身心发展具有连续性与阶段性、顺序性与不均衡性、稳定性与流变性、共性与个体差异性等特点。其中,连续性、顺序性、稳定性、共性等特点,说明了人的身心发展总体上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遵循由浅入深、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由少到多的认识规律与实践路径;阶段性、不均衡性、流变性、个体差异性等特点,说明了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有不同的身心发展特征,不同家庭与社会背景的人有不同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即使是同一个人,其不同方面的能力也有不同的外化规律与形式。这些特点要求人们在从事考试活动时,必须因人、适人,针对被试个体与被试群体的个别性及共通性身心特征,选择最适合于他们的考试形式,才能收到最佳考试效果。(四)考试运行满足自身规律

考试作为测度、甄别人的身心素质个别差异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一个运动着的社会有机体,其运行即表现为考试系统内部各要素间及与外部环境间的关联与互动。因此,如同其他社会有机体一样,考试有其固有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规律,它从确立测试目的、设计、实施、结果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等,“是一个多环节的有序流程,步骤分明,程序严密”。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考试的目的、内容、形式等,虽然是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及所具有的现实条件而定,但它们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彼此割裂,必须协调统一,并统摄于考试目的。因为,考试内容与考试形式作为一对范畴,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彼此协调统一是其存在的逻辑前提;同时,考试内容是考试目的的逻辑展开,考试形式是考试目的逻辑展开的具体形态,服从与服务于考试目的是对其提出的本质要求,任何偏离或脱离考试目的的考试内容与考试形式都将造成考试的失败。

其二,考试的程序、步骤等,虽然针对不同的具体考试活动具有一定的简繁之分,但却都保持一种相对的稳定性,既不能随意颠倒序次、调换步骤,也不能任意增减考试环节与考试规程,否则,就会造成考试系统的功能紊乱,最终导致考试失败。

考试运行满足自身规律,即是要求考试设计紧扣考试目的要求,考试实施严格按流程进行,做到考试形式与考试内容相符,考试形式、考试内容与考试目的相切,考试环节适当,考试步骤明晰,考试程序严密。(五)考试管理符合社会规范

考试管理是以考试为对象,以提高考试效率为出发点,以实现考试目的为归属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考试管理按其范畴,可分为宏观考试管理、中观考试管理和微观考试管理三个层面。其中,宏观考试管理包括考试行政管理和考试业务管理;中观考试管理包括考试政策法规管理、考试机构管理、考试队伍管理、考试资财管理、考试设施管理、考试档案文献资料管理、考试计划管理、考试设计管理、考试实施管理、考试质量管理、考试信息管理、考试成绩使用管理、考试科研管理、考试文化交流管理;微观考试管理是中观考试管理的进一步细化与具体化,它的种类极其繁杂,凡是为提高考试效率、实现考试目的所进行的任何一项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都属微观考试管理的范畴。

考试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同人类社会其他管理活动一样,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与生产关系性质,在特定的社会生产力条件和社会生产关系状况下,考试管理需要有其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技术手段与运作规范。同时,考试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活动,还受制于服务对象——考试,针对特定的考试,考试管理需要有其与之相适切的运行模式。再者,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活动,考试管理还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需要按自身固有规律运行。因此,考试管理的科学性,即体现为适应社会生产力水平与生产关系性质,适切考试性质与特点,满足自身规律等三个方面。这具体可归结为五点:

第一,考试管理机构设置完善,考试管理人员配备精干,考试管理机构及考试管理人员职责分明,符合社会规范,满足考试需要。

第二,考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完备,执行严格,彰显社会价值,体现考试要求。

第三,考试管理工作程序设计严密,运行井然有序。

第四,考试管理方法运用恰当,符合考试的性质、特点和目的要求。

第五,考试管理手段使用先进,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六)考试结果可靠、有效

考试是一种测量活动,是按照确定的规则和过程方法,对人的某些心理特质进行定量化。因此,与物理测量一样,考试的这种测量性质决定了任何一个考试,其考试结果都不可避免会存在着测量误差(即因“量尺”缺陷导致的系统误差;因操作失当导致的随机误差)。

同时,考试又是一种间接测量与抽测量活动,它是通过选择一组代表性行为样本来间接推断人的某些心理特质,并通过定义某一特征量(如真分数)来予以映射与表征其心理特质水平状况。因此,与物理测量不一样,考试的这种间接测量性质与抽样测量性质决定了任何一个考试,其考试结果还会存在着抽样误差(内容样本抽样不当引起的系统误差;行为反应样本偏差引起的随机误差)与表征误差(理论缺陷造成的系统误差;操作失当造成的随机误差)。此外,考试是对人的测量,而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测量对象。因此,与物理测量不一样,测量对象——被试者在考试中会受到客观考试环境(如考试条件优劣、考试纪律宽严等)与自身应考状况(如对本次考试的认知态度、疲劳程度、焦虑水平等)等因素的影响,面对同一组刺激(测试试题),可能会表现出不一样的行为反应,其考试结果也就会存在着应试误差(随机误差)。这些说明,考试结果中的误差来源甚广、客观存在,人们只能做到努力减小与防止它,而不能消除它。所以,如果将考试结果作为表征应试者能力水平的标志,则必须可靠、有效。

考试结果可靠,即考试结果真实客观,能反映应试者的实际水平。考试结果失真,主要源于考试中随机误差的影响。因此,考试结果可靠,亦即要求考试结果中的随机误差被控制在可接受的最低限度。

考试结果有效,即根据考试指定用途支持考试结果解释和使用的那些事实和理论有效,能满足考试目的要求。考试目的是检验应试者是否掌握了相关范畴所必需的知识、技能、能力和素质,考试结果主要应由所要测量的知识、技能、能力和素质决定,而不受到其他因素的过多影响。如果考试结果过多地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则考试结果也就失去了表征意义,也就不能成为有效解释、更不能成为有效使用的基础。因此,考试结果有效,除要求考试结果可靠外,主要要求考试结果中的系统误差被控制在可接受的最低限度。

二、考试的适宜性

适宜,即合适、相宜,指符合实际情况或客观要求。据此,考试的适宜性可界定为:考试与实际情况或客观要求的一致性(相符性)。

考试是以人为主、客体的对象性活动,是考试主体(主考者)通过考试中介(考试目的、内容、方法、手段、环境等)与考试客体(应试者)相互作用的过程。正是由于人既是考试中的主体要素,又是考试中的客体要素,所以无论是作为考试主体的主考者,还是作为考试客体的应试者,都是基于满足自身某种发展需要的特定目的而实施或参与考试的。因此,考试是一种施考主体与应考主体彼此交互的双主体活动,“实现己愿”既是主考者的期盼,也是应试者的诉求。

在施考主体与应考主体彼此交互的双主体活动中,由于施考主体是现实考试的主持者、设计者、实施者和监督者,因此处于支配地位,应考主体与考试中介则处于被支配地位,受制于施考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施考主体就可以随心所欲,他要想“实现己愿”,就必须做到自身的“支配活动”既“符合己情”,又“满足他愿”。所谓“符合己情”,指施考主体在设计、实施与监督考试时,应根据自身所处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自身所具备的实际办考能力适宜而为,而不能不管不顾的盲目办考。因为,客观环境条件与实际办考能力作为施考主体创设考试中介与发挥考试中介作用的客观依据,已经限定了充当考试中介的“软硬件”及其功能。所谓“满足他愿”,指施考主体为应试主体所创设的应试环境条件应“量身打造”,尽量满足他们去“实现己愿”。因为,应试主体虽然作为考试主体作用对象的考试客体,其行为要受到施考主体的控制,但他们作为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并不是被动的客体性存在,而是能动的主体性存在。他们对应试环境条件的感知,将直接决定其自身的应试动机、应试策略与应试行为,进而影响其应试结果。为应试主体创设适宜于他们“实现己愿”的应试环境条件,使其形成良好的应试心态,维系考试主客体之间交互关系的和谐,已经构成了考试实现既定目的的前提条件。因此,考试的适宜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考者办考行为的合理性,二是主考者为应试者创设应试环境条件的公平性。(一)主考者办考行为的合理性

合理性的基本含义指合乎理智、合乎理性,它是人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人活动中追求的一个价值目标。在人的各种具体活动中,合理性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如,“在语言学上指概念清楚、明确、无歧义,使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小化;在逻辑学上指命题或陈述内在连贯、一致、自洽、无矛盾;在认识论上,指一种知识得到经验的支持并与已证明为真的理论相一致;在方法论上指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在本体论上是指一定的世界观符合现代科学的最新成果;在价值论上指目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实践论上指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功效性;在评价论上指对人评价的公正性等”。同时,在人的各种具体活动中,合理性是相对的,总是针对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言,即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规定了在该社会历史条件下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的阈限,离开这一社会历史条件或超过这一阈限,合理性就可能丧失。这些是考察合理性问题的立足点。

动态地看,考试是考试主体(主考者)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选择运用一定的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等有形与无形资源对考试客体(应试者)进行作用的过程。因此,合理有效的选择与运用有关资源,是实现预期考试目的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现代社会举办的各种考试,其考试主体为某一(或某些)特定的社会组织。而这个(或这些)特定的社会组织,由于受自身的组织规模、人员结构、科技条件、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制约,以及所处社会环境条件的限制,其可选择与运用的资源及环境条件一定。因此,在现有资源及环境条件下,主考者按照考试规模适度、考试内容适中、考试手段适用的原则办考,符合“合理性”基本要义,是一种合理性行为。这里,考试规模适度,是指考试主体用于考试中的人、财、物、时间、空间等有关资源量力而行,在保证不影响考试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尽力做到减少开支、降低成本;考试内容适中,是指在考试的分类设科及具体内容选取方面,不贪多求全,在不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少而精;考试手段适用,是指考试手段的选用既要因考试需要而定,也要量力而行,在不影响考试效能的前提下,不刻意追求选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二)主考者为应试者创设应试环境条件的公平性

公平即公正、平等,其最基本的含义是不偏不倚,在涉及个人、群体(组织)利益的社会事务或社会权利分配问题上按照合理的、合乎道德的或大众普遍能接受的方式、规则行事。公平包含个人、群体(组织)在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这里,机会公平是指一切涉及利益问题的社会活动都向符合活动约束条件的个人和群体(组织)开放,使他们享有平等参与活动的权利与机会,而不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去阻碍他们;过程公平是指在活动过程中规则公正,对所有活动参与者都按照同一尺度进行要求与衡量,所有活动参与者也都按照同一准则进行活动;结果公平是指活动参与者通过参与活动所获得的利益与它在活动中所付出的数量和质量相适应,而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其中,机会和过程公平是结果公平的基础和手段,结果的公平是目的。因为没有结果的公平,机会和过程公平就没有标准和追求的目标,也就无法衡量;没有机会和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就不能真正实现。公平是在理想状态下实现的,公平相当于正义、至善,是不能兼顾的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现实生活中的公平都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因此,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主要成员)制定,参与者遵守。

考试作为人类独创的一种普遍而永恒的特殊社会活动,不仅是主考者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手段,应试者实现自我价值的一条渠道,而且还是人类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项必备措施。因此,考试公平既是规范考试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公平的一项基本内容,还是人类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基本方式,这些是人们不懈去追求考试公平性的意义所在。由于考试中主考者与应试者的双主体特殊关系性质,考试公平的承受对象一般都指向应试者,即“所谓考试的公平性,是指考生在考试活动中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主考者对考生身心素质水平的评价必须公正”。因此,考试的公平性问题,核心是主考者对应试者的公平性问题,具体为主考者为应试者创设公平的应试环境条件。

第一,主考者为应试者提供均等的应考机会。凡符合考试目的约束条件的个人,无论他(她)的性别年龄、种族籍贯、地位贫富、宗教风俗、身体健残等条件如何,都有参加考试的权利与机会。他们中的某个(些)人可以自己放弃机会,但主考者不应人为设障的将某个(些)人拒之门外。

第二,主考者为应试者提供同等对待的考试过程。在考试过程中,主考者对所有应试者一视同仁,为他们提供均等的获取应考准备材料的渠道,同样的或相等的考试程序、规则、评分,足够的合乎规范的考试条件(考试设备、设施、工具、场所、内外环境等),同等熟悉的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及试题背景材料,特殊应试者(如生病、残疾)的特别措施等,不致出现因考试偏向或条件偏差引起对某个(些)应试者不公。

第三,主考者为应试者提供公正的结果报告与使用。应试者的考试成绩保密性得到相同尊重,只有在合适场合下才予以出示;应试者的考试成绩诠释准确、报告恰当,不出现曲读或误报情况;成绩相同的应试者,享受到同等的结果使用,真正做到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三、考试效益

效益现象是一种与人的活动密不可分的社会现象。因为,现实的人是活动着的人,“活动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人的生活、生命就是人的活动,离开了活动,人不复存在;自觉的人的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这种目的来自于人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人类活动,从总的方面来看,是为了改造对象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人类活动的目的就在于人的存在和发展”,“当人的存在、生存已经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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