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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8 18: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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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奥)希法亭 (Hilferding,R)

出版社: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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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本

金融资本试读:

前言

我写作此书的目的在于揭示资本主义最新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换句话说,我试图将对这些特征的分析纳入由威廉·配第始创的、在马克思那里达到顶峰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之中。在我看来,“现代”资本主义的最典型特征就是集中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表现为,由于卡特尔和托拉斯的出现使得“自由竞争被扬弃”,另一方面则造成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之间日益紧密的联系。正如我在后面将要阐述的那样,这种联系使得资本采取了其最高级也最抽象的表现形式——金融资本。

在这种情形之下,笼罩在资本关系上的谜团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难以捉摸和理解。金融资本有其独特的运动方式:看似独立,实际上却只是一种反映或表现;它会采取许多种方式,并且会和产业资本及商业资本的运动相对独立并分离。金融资本增长得越快,它对现阶段资本主义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也就越大,对这一过程进行理论分析的必要性也就愈益迫切。不了解金融资本的规律和作用,就不可能明察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更不可能对经济和政策有任何科学的认识。

因此,对这些过程进行理论分析,就必须说明上述所有现象间的内部关系,从而也促使我进一步对银行资本以及它与其他形式的资本的关系进行分析。我的研究也必须探寻使得产业企业得以创立的那些法律形式是否具有特殊的经济意义,这或许能帮助我解决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所导致的经济理论问题。但是,就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而言,目前我只能在其最成熟的形式中观察到这种在货币资本和生产资本基本形态中就有清晰体现的相同联系。 由此,信用的性质与功能的问题就出现了,而这一问题又只有在厘清了货币的作用之后才能得到解决。弄清楚货币的作用问题还因为下述原因而变得更为重要,这就是:自从马克思主义货币理论创立以来,尤其是在荷兰、奥地利和印度的货币制度形成之后, 出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重要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现有的货币理论中都无法得到解释和找到解决的办法。正是这种情形使得克纳普虽然敏锐地观察到了现代货币制度在其实践过程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但却只能是抛弃任何的经济学解释,而试图以司法术语来取代。在他看来,这种做法虽然对于上述问题不能提供任何解释,也无助于科学的理解,但至少提供了一种对此进行的中性的、没有偏见的描述的可能性。对这一货币问题作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必要性还因为以下原因而更显必要:只有用这种方式,我们才能对作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的价值理论进行经验检验;而且,也只有正确分析货币,才能使我们理解信用的作用,从而理解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间的联系的基本形式。

因此,研究的内容决定了本书的结构和框架。首先,我分析了货币问题,紧接着分析的是信用,然后是股份公司理论,以及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间的关系和地位的分析,这反过来又引致了对作为“资本市场”的股票交易所的作用的考察。商品市场必须单独进行研究,因为它同时包含了货币资本和商业资本两种活动。产业集中的过程是与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日益紧密的联合相伴随的,因此,对集中的过程及发展方向,尤其是对其最高阶段的卡特尔和托拉斯的研究,就变得更为迫切了。如果希望通过垄断的发展以及对商业周期的重大影响来“调节生产”,从而达到延续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那就必须对危机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理论部分的工作至此也告一段落。但考虑到上述理论及其今后的发展会对社会阶级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本书的结尾部分,我对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会对几大阶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政策进行了分析,这是十分必要的。

马克思主义经常被批评说其经济理论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指责也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然而,我必须指出,造成这种失误的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其分析对象的极其错综复杂,使得经济学成为所有科学理论中最困难的科学。而且, 由于马克思主义学者的特殊处境——它被所有能够提供科学研究时间的大学排除在外,迫使他们只能在政治斗争之外的空余时间进行学术研究。 因此,不顾及马克思主义者的现实处境,将他们及其研究进展直接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者相比,是既不公平的,也缺乏对他们的创造能力的基本尊重。

经过最近一段时期关于方法论问题所进行的大量争论, 即便不是出于为现行的经济政策辩护的目的,也应该对其作一个简短的解释。有人宣称,政策研究是规范性的,它最终还是由价值论来决定;由于价值判断不属于科学领域, 因此政策问题的研究也不属于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内。在这里我无法就这种规范与规律即因果论与目的论之间的关系的方法论之争展开充分的论证,而且因为麦克斯·阿德勒的关系,我更有理由省略这部分论述。麦克斯·阿德勒在他的著作《马克思主义研究》第一卷中对社会科学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充分而透彻的研究,在此我只需指出一点就足够了,即对马克思主义者而言,研究的唯一目的就是发现因果关系, 即便是对政策的研究,也是秉持这一目的。与此同时,认识商品生产的社会规律,是我们得以揭示决定社会各阶级意志和意愿的决定因素。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释阶级意志是如何决定的是一项科学任务。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与其理论一样,是独立于任何价值判断之外的。

因此,简单地把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这种看法在内部和外部都广泛流行,但从逻辑上看, 即便不考虑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作用,仅仅把它作为一个科学体系来考察,它也只不过是一种研究社会运动规律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解释的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试图将其运用于分析商品生产阶段。社会主义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其对商品生产社会发展趋势分析的结果。认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包括认同社会主义的必然性,既不是价值判断,也不是实际行动的指南, 因为认识到一种事物的必然性,和以实际行动来实现这种必然性,二者是不相同的。 当然,对于某些坚信只有依靠联合起来进行斗争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人来说,将上述二者合二为一倒是很有可能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运动规律的认识,使掌握它的人具有持续的优势,而在社会主义的反对者当中,最危险的当属那些对社会主义有最深刻了解和体会的人。

另一方面,很容易理解人们为什么会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相等同。阶级统治的维持依靠的是被统治者相信这种统治的必然性,认识到这种统治的暂时性这一特点,就可以成为推翻它的原因。统治阶级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才会对马克思主义的结论产生无法遏制的厌恶情绪。而且,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复杂性,也使得对它的研究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只有那些从一开始就不相信马克思主义是毫无意义或有害的人,才能承担这一工作。 因此,虽然马克思主义拥有客观的逻辑,也摆脱了价值判断,但却因为其历史地位和作用,必然成为那些根据其结论并将最终获胜的阶级的思想财富;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它才是无产阶级的科学,并与资产阶级的经济学相对立。与此同时,它还始终坚持着一切科学研究都应具备的特性——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和普遍适用性。

早在四年前我就已经完成了这部著作的提纲,但不断出现的外部状况却使得写作过程一再被中断。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货币问题的那几章的写作在克纳普的著作出版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事后我只是对它作了很小的改动和增加了几处批判性的评注。这些章节的确也是本书中最困难的部分,因为遗憾的是就货币而言,无论研究的乐趣还是理论理解力,都是极易耗尽的,正如富拉顿也意识到的那样:

事实是,这不是一个能直接引起大众兴趣的课题,对其研究的进展过去是缓慢的,今后也将总是缓慢的。

情形在富拉顿之后也并未改变, 因此,我不得不当即在此向缺乏耐心的读者保证:一旦你掌握了最初几章,本书的其余部分都将不再有任何理解上的困难。鲁道夫·希法亭1909年圣诞节于柏林-弗里德瑙第一编货币与信用第1章货币的必然性

人类生产共同体原则上可由两种方式构成。第一,它可以被人类自觉地加以调节。在这种方式下,无论其规模大小,即不论是自给自足的家长制家庭、共产主义部落,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可以通过其自创的组织和机构,代表社会意识来行事,确定生产的规模和方式,并把所生产出来的社会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在可用于生产的自然的和人力的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所有关于新产品制造的决策,诸如生产方法、地点、数量、可利用的工具等,都由家长、社会主义社会的全国或地方委员会来确定。前者可根据其个人经验和知识来决定其家庭的需要和可用于生产的资源,后者则借助于组织拥有的生产和消费统计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的需要,辅之以自觉的预见,并根据其作为共同体意志的自觉代表这一身份的需要,来协调和组织全社会的经济活动。作为这个生产共同体的一员,每个成员都自觉地按照共同体的需要来安排自己的生产活动,而中央集权则控制着共同体成员的劳动过程和产品的分配。社会成员间的生产关系直接表现为社会关系,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可以被视为是由社会制度和社会安排的而非个人意志决定的。因此,生产关系是由共同体确立并反映全体成员意愿的。

但是,第二,在缺乏这种自觉组织的社会中情况就不一样了。在那种社会里,社会成员被划分为无数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各自决定着自己的生产活动,生产活动变成了个人的事情而非社会活动。换言之,这些社会成员都是私人所有者,只是因为劳动分工发展的需要才会在相互之间发生联系。驱使他们相互联系的动力是商品交换;也只有通过这种活动,这些被私有制和劳动分工分割为一个个独立单元的个体才会在社会中发生联系。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因为交换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中充当了中介物的作用,所以它才成为了经济理论的分析对象。当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会有交换,但这种行为只会发生在产品分配完毕之后,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而发生在个体之间的某种局部调整。因此,交换在这里只是对社会分配标准所进行的个人间的微调,是受主观情绪和考虑影响的个体交易行为,因而不可能成为经济学的分析对象。这种交换行为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就像两个儿童在幼儿园里交换玩具一样,其重要性根本无法与他们的父亲在商店里为他们购买玩具相比,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就后者而言,它是社会实现其生产共同体功能所需的总交换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只有通过这样的交换活动,生产共同体才能体现自己统一社会生产的角色,将被私有制和劳动分工割裂开的社会重新结合在一起。

就像马克思曾经说过的那样,一件上衣在交换关系内部所蕴含的意义要多于其外部,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交换在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意义也会比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中大得多。在私有制和劳动分工将社会中的人们分割成一个个相互独立的和制约的个体时,交换才成为了十分重要的社会力量,它执行着协调社会生产过程的职能。在自觉进行生产调节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中央权力机关自觉地计划和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在哪里生产以及由谁来生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并使之在全社会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总之,交换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资源配置的作用,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集权机关所执行的那些功能,即自觉地协调和管理生产、计划劳动过程等等。理论经济学的任务就是归纳和总结那些决定这种类型的交换以及协调商品生产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规律,这些规律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当局在调节生产时所遵循的和实行的规律是一样的。这两种体制的区别仅仅在于:在商品生产社会里,规律不是以人类自觉的意识直接规定商品生产者的行为的,而是以自然规律的方式通过“自然的社会必然性”来发挥作用的。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交换还要为下述问题提供答案:生产究竟应该是由独立的手工业者来完成,还是由资本主义企业来完成?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在伴随着简单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交换关系的变化中找到。交换行为本身只有在不同的社会体制中才会有本质的区别,比如社会主义社会和商品生产社会之间。在商品生产社会内部,不管商品交换在数量上如何变化,交换行为在质上都是统一的。在这种社会中,体现在交换物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客观社会因素构成了交换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交换的唯一基础是主观地等同这种平等的意愿。在这种的条件下,交换纯粹是偶然的,因此可能不会成为理论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它不能进行理论分析,而只能从心理上来理解。但是由于交换总是表现为两种物品之间的数量的比例关系,因而人们往往忽视了它们的这种不同。

由于社会商品流通自身的社会必要性,使得交换行为成为社会商品流通所必需的媒介物。个别的或分散的交换可能纯粹出于个人喜好,但是当交换使社会商品的流通成为可能,从而确保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能够顺利进行时,交换便变成了一般的和基础性的行为,社会生产因此成为了个人间交换的条件;也只有在这种方式下人们才与社会发生联系,并且确保他们获取必须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的社会总产品中的一个份额。这种情形使得个别的交换行为从偶然的、任意的和主观的行动上,上升为一种统一的、必需的和客观的行动;而且,作为物品社会流通的一个条件,它对每一个个体都成为绝对必需的东西。以私有制和劳动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只有通过个人之间彼此进行交换活动,这种关系才有存在的可能;只有通过这个经济上的唯一社会过程的交换行为,社会才成其为社会;也只有在这种社会中,交换活动才成为一种特殊的分析对象,才需要我们去分析作为社会商品流通手段之一的交换,究竟是如何产生和发挥作用的。

交换使物品转化为商品,它不再只是用于满足个人需要的东西,因此它不会因人们个人的需要而兴衰;相反,它着眼于社会需要,现在它的命运要由统治社会商品流通的法则来决定,因此可能会比奥德赛的命运还要多变。与长相如同百眼怪物阿尔戈斯一般的纽波特税务官相比,独眼巨人波吕斐摩斯又算得了什么呢?抑或与德国的肉畜检查员相比,美丽的塞尔又算得了什么呢?物品之所以变成商品,是因为它们的生产者必须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而存在,他们处于彼此对立的特定社会关系之中。物品这种原本自然的、完全不成问题的东西现在被表现为了一种社会关系,并获得了社会性质,它成为了一个劳动的产品,不再仅仅具有自然属性,而是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和探索这个作为生产共同体也就是劳动共同体的社会的规律。从这种新的视角来看,个别劳动现在表现为受社会支配的总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只有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我们之所以可以将交换作为分析对象,是因为它不仅满足了个人需要,而且还具有使个人需要在成为自己的工具的同时又限制着个人需要的满足这一社会必然性,因为个人需要的满足被限制在社会许可的范围之内。个人需要当然只是前提条件,因为没有个人需要的满足,人类社会便失去了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交换就像在集体主义经济体中那样只具有满足个人需要的功能,而是在通过交换将个人限定在社会生产的范围内,个人需要才能得到满足。正是这种参与才决定了交换,而后者却常常仅表现为两个物品之间的量的比例关系,即当二者确定了量的比例关系时,交换才能确定。然而,发生交换的数量由于仅仅被看做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而社会生产的数量自身又是由社会为制造总产品所必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因而社会在这里被看做是用自己的全部劳动力制造产品的统一体,进行劳动的个人仅仅被视为社会的器官。在这种角色和身份之下,个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劳动符合社会平均劳动(假设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是既定的)的程度参与产品的分配。如果某人工作较慢或生产出来的是无用产品,另一种情况是产品虽具有使用价值,但超过了全社会商品流通的需要,那么他的劳动就要降低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社会总产品所需的总劳动时间一旦确定,就必然会在交换中反映出来。其最简单的表现形式是,交换过程中的商品数量比例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的比例是相等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商品按照其价值进行交换。

事实上,这种情况只能在下述条件中出现,即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条件对全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同等的。也就是说,他们都是相互独立的并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手段来生产出产品,然后在市场上相互交换其产品。这是一种最原始的和最简单的关系,它构成了我们理论分析的起点。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才能理解后来所发生的形态变化。但是,它必须始终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不管个别交换具有怎样的性质,交换行为的最终结果都必须使全部的产品在市场上得到实现,形态的变化都必须在社会成员生产地位的变化中发生。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形态的变化一定会发生,因为只有在交换过程中生产和生产者的社会联系才能实现。因此,交换形式的变化一方面造成这个社会一部分人的财产被剥夺,另一方面却使另一部分人可以垄断和占有生产资料,因为社会成员的这种不平等只有在交换中才能表现出来。但是,由于交换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社会的不平等在这里会以貌似平等的方式来表现,即以生产价格的平等来掩盖价值的不平等。换句话说,劳动耗费的不平等(对资本家来说,他人劳动耗费是多是少对他来说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被利润率的平等所掩盖,这种平等只不过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个人交换活动不再服从于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一条件,而是服从于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这个条件。劳动的等式被利润的等式替代了,产品不再是按价值出售,而是按生产价格出售。

因此,如果交换活动被视作社会的产物,那么社会和个人在交换完成之前并不知道这一规律。个人劳动首先是一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动机驱动的私人劳动,而非社会劳动。但是,作为社会必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个人劳动是否符合社会商品流通的需要,只有在所有这些部分相互比较且它们的总和与社会商品流通总量一致时,才能得到证实。

商品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物化,但是这种劳动时间并不会像洛贝尔图斯的社会那样直接表现出来;在他的社会里,中央当局直接规定该社会每件商品都会接受的单位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仅仅表现为两种物品的等价交换。因此,一件商品的价值,它的平均生产时间并不是直接表现为8小时、10小时或12小时,而是表现为一定数量的其他物品。换句话说,一种和所有其他物品都一样具有自然属性的物品,充当了一定量的另一种物品的等价物,比如,在等式1件上衣=20米麻布中,20米麻布充当了1件上衣的等价物。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二者都包含有等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所有的商品都可以互为等价物。

商品的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总是通过一定量的另一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来表现。因此,价值的定义是由商品生产的性质决定的,并且是与后者分不开的。一个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变成了商品,因此对另一个人具有了使用价值,这样,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所拥有的物品的交换者之间的关系,才得以产生。在交换完成之前,生产者对于他们的商品是否是社会所需要的,以及他们是否正确地使用了劳动时间是无从知晓的。纺织工可以通过中间商对其劳动的评价直接得知上述问题的答案,但这里依赖交换的商品生产却不行,他们无法找到类似中间商之于纺织工那样的人或者组织来以社会的名义对其工作进行认可或否决,从而证实自己是否是这个商品生产社会的完全合格的生产者。他们只能通过他们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以及他们从交换过程中所换回的物品及其数量,来证实他们的社会能力。社会将他们的命运完全交付于物,而不是交付于人及其集体意志;而后者,即人及其集体意志,正是施蒂纳的无政府主义的根基。能向生产者提供这种保证的物,必须具有以社会名义发言所必需的权威和资格。这种权威和资格的获得,同其他代理人获取的权威和资格一样,都是通过授权给他的那些社会成员的共同行动的方式获得的。就像人们会联合起来授权给他们当中的某个人,让这个人代表他们从事特定的活动一样,商品也要联合起来授权给某个特定商品,使它具有商品世界完全的或部分的公民权,交换行为就是商品实现这种联合的方式。商品在市场上的社会活动对于资本主义的意义,就是集体意识和意志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所谓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意识和意志,都集中在市场及其反应上。只有在成功地完成交换活动之后,个体或个人才明白了整体的规律,才知道他们的产品满足了社会需要,并激励他们开始下一个再生产过程。那个被商品联合授权以表现所有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特定商品就是货币;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权力也在逐步发展。

只有通过产品的相互交换,比如1件上衣换20米麻布,作为商品所有者的A和B才会产生社会联系。当商品生产一般化以后,裁缝必须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所有需要,他不仅与麻布的生产者产生这种联系,而且还与许许多多的其他人产生这种类似的联系。一件上衣可以值20米麻布,它同样也可以值5磅糖、10磅面包等等。因为所有的商品生产者都参与了这种类型的交换活动,因此会出现无数的这种类型的等式;在这些等式中,商品彼此相等并互相衡量其价值。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商品会越来越频繁地以一种商品来衡量它们的价值,于是,这种特定的商品便成为所有其他商品的一般价值尺度。

简单的价值表现,比如1件上衣等于20米麻布,已经表现了一种社会关系,但它只是偶然的和个别的;为了让它能够真实地表现这种社会关系,必须消除这种价值表现的偶然性。当商品生产成为生产的普遍形式时,商品的社会流通从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在无数的交换行为和价值等式中就得到了实现。交换中商品的共同活动,使私人的或个别的以及具体的劳动时间,都转化为了表现价值的一般的或社会的以及抽象的劳动时间。由于商品价值在各种交换中都要被衡量,因此它们逐渐地趋向于用一种商品来衡量所有其他商品的价值,只要被确定为价值尺度,这种商品就变成了货币。

在商品生产社会中,生产和再生产都必须以价值交换为基础,只有通过这种方式,私人劳动才会被社会认可,物的关系才会转化为人的关系,也即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然而,商品交换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以货币为媒介物,都必须是等价交换。因此,作为价值,货币和所有其他商品一样,它的价值必然性也是由商品生产的社会性决定的。

像其他商品一样,货币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有价值,它和其他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所有其他商品的等价物,即是表现所有其他商品价值的商品。货币成为这样的商品是整个交换过程的结果,它被赋予了价值尺度的职能。货币这个带有自己一切自然属性的特定商品,现在成了价值的直接表现,它的这种属性其实只是从商品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其物的表现中产生的,是这种属性的表现形式而已。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对于交换过程以及商品相互之间价值比较的需要来说,一般价值尺度是多么重要和必需,因为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都可以用这个一般价值尺度来直接表现,而且可以直接同它进行交换。因此,货币一方面是一种商品,另一方面它又总是被推到充当所有其他商品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殊位置上,通过赋予货币充当唯一的和普遍的一般等价物这一职能,所有其他商品便可以方便地完成交换活动。

有了货币商品,所有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可以以一种社会有用的形式并通过其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于是,通过用货币商品来衡量所有其他商品的相互活动,货币商品便成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直接体现。因此,“作为一种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的商品交换价值,就是货币”。一切商品只要能转化为货币形式,就意味着获得了社会的认可。

按照恩斯特·马赫的说法,所谓自我,只不过是那个以自己的感觉形成外界图像的、由无数条线密集结成的网络的一个结点而已。同样,货币也是一个网络结点,是那个由个别交换活动构成的无数条线织成的商品生产社会的社会关系之网的网结。在货币那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表现为物——一个闪耀着神秘光泽的物,它的光使人迷惑,至今仍然使数量众多的不愿在它面前闭上眼睛的经济学家们眼花缭乱。

由于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彼此发生联系,因此它们被归结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产品,而且以这种形式相互等同。作为商品同个人的特殊需要之间连接纽带的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被中断了;在交换过程中,商品只被视作交换价值;只有在交换过程完成后,使用价值才能重新恢复其身份,同另一个人的个人需要之间发生联系。但是,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可以以货币形式获得直接表现,而其使用价值,除了包含了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即交换价值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货币以这样的方式,使商品的交换价值从其使用价值中分离出来。只有把货币再转化为商品后,使用价值才能重新得到实现,然后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离开流通过程进而进入消费过程。

货币之所以可以充当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商品,也就是说它具有交换价值。然而,作为交换价值,任何商品都可以成为其他商品的价值尺度。因此,只有通过所有商品都将其自身与某种特定商品相联系这种一致的行为,那个特殊的商品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充分表现,成为被大家普遍接受的一般等价物。所有商品都是交换价值这一事实,意味着在这个生产被劳动分工和私有制分解为一个个原子的社会里,也即没有共同意志但却是生产共同体的社会里,生产者只有以其产品作为媒介物才能彼此发生联系。他们劳动的产品作为交换价值,因为现在只表现为不同数量的同一种商品——货币,使得这一特性表现得更加明显。一般劳动时间,即生产共同体的经济表现,实际上也是它的基本特征,现在表现为某个唯一的对象,一种区别于所有其他商品但又与它们并列的商品。

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进入交换过程,已经证明了自己能够满足社会需要,而且是以社会需要的规模来满足的。如若它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它就可以成为同样满足这一条件的所有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代表着它向交换价值的一般代表——货币——的转化;一旦转化为了货币,那它就变成了所有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因此,商品必须转化为货币,只有这样,它才能表现其社会性,即表明自己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价值,是同时包含二者的统一体。然而,由于所有商品都必须通过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让渡才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货币便成为了所有其他商品转化后的存在或实体;只有作为这种转化(即所有其他商品都转化为货币)的结果,货币才能成为一般劳动时间的直接表现,即成为个人劳动被普遍外化的和扬弃的产物。

由此可知,货币的必要性来源于商品生产社会的性质,这一性质是: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产物的商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知道自己是否和社会规律相吻合。货币的必要性还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生产者的社会关系被表现为其产品的价格关系,后者规定了他们参与生产和产品分配的份额。价格规律调节着这个社会的生产,它的突出特征是:它要求商品作为交换的手段来生产,而且只能耗费被社会认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交换手段必须具有价值这一特征,是直接由物品转化为商品的,因此必须实现交换这一社会特性。“使货物成为商品的同一过程,也是使商品成为货币的过程”。因此,通过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社会联系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原本已经建立了社会联系的生产过程,只有在事后因而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也就是在交换过程中,才能证明在这一过程中所花费的劳动是否是社会所需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无政府状态,始终都包含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这个社会里没有任何自觉地按照其目标实现安排生产的组织。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位成员来说,所谓的自觉性,只是对个人生产而言的,而非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生产而言的,社会联系表现为自然法则,它独立于任何个人的意愿而发挥作用,虽然这一法则是由于人们自发的社会活动而形成的。实际上,人们的这种活动从来就不是出于建立社会联系的需要和意识而自觉形成的,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已。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货币这样一种自身具有价值的商品,其作为交换媒介物的必要性,是由商品生产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产生的。

因此,一方面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它又是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般性条件。由于货币变成了商品的价值尺度或标准,因而使得商品可以直接进行比较。这是因为,作为价值,货币和一般商品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在价值形式中,货币就成为了商品的对立物,也就是等价物,以使用价值的形式来表现其价值或交换价值。

所以,货币是在不断重复的交换过程中自发产生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前提。这些交换过程使得那种按其自然属性最适合充当货币的商品成为货币,比如说黄金,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使它成为货币的材料。黄金天然不是货币(只是由于特定的社会条件才使它成为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黄金。无论国家或是法律,都不能任意决定货币的性质和材料,它们最初所做的,只不过是使货币成为铸币,而这仅仅只是改变了黄金的量的分割而已。因此,如果说最初的黄金分割是按重量进行的,那么现在则是按其他任意的标准来进行分割的,但这个标准必须是社会自觉协议的结果。由于国家是代表商品生产社会最高意志的组织,因此这种协议需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和认可,才能具有通用性和社会有效性。这一程序与确立其他社会标准,比如长度的标准,是一样的,只是这里涉及的是价值标准。价值一方面总是体现在某一特殊物品之中,另一方面它又因每种物品的生产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必须由国家宣布这种物品就是货币材料。只有在协议的范围内,比如说一国之内,这种标准才是有效的,超出国界,标准就失效了。在世界市场上,黄金和白银被普遍接受为货币,但它们是按重量来计算的。

货币协议也可以不经国家干预直接由私人来达成,比如由某个城市的商人来协商达成本市的货币标准。当然,它也只是在该市或该商人群体中有效。

因此,黄金被国家以某种方式进行分割,每一块都由国家铸造并加上政府标志。所有价格都用这个标准来体现,这样,一个国家的黄金价格单位就确定了。黄金之所以能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是因为它是商品,它具有价值,它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体现,黄金的价值同样会随着它的生产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然而,作为价格标准,黄金被分割为相同重量的小块,而且这种分割一般来说是不变的,因此,加有国家标记的铸币便成为了一种货币材料比如黄金重量的保证。同时,它也是一种重要的技术简化,因为现在货币不再需要称重了,只需要数清数量即可,因此,可以用这种简便方式来表示交换过程中所需要的任何价值量。第2章流通过程中的货币

流通过程采取的形式是:商品—货币—商品,或者W—G—W。社会的物质变换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实现。A出售对他而言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然后购买对自己有使用价值的另一种商品。在这一过程中,货币的作用在于证明:任何一种商品生产的个别生产条件,都与社会的一般生产条件相一致。不过,这一过程的主要目的却是通过一般的商品交换来满足个人需要。他的商品被交换成了具有相同价值的另一种商品,后者于是被消费掉,从而退出了流通领域。

在商品不断地从流通领域中退出的同时,货币却持续地停留在流通领域,商品退出的地方被具有等量价值的货币所占据。因此,货币的流通实际包含了商品的循环,这就产生了流通过程所需要的货币量的问题,即它其实是在问我们:货币和商品间的真实关系到底是什么?首先,商品的价格总额决定流通手段的需要量。假定商品量已定,那么流通货币量就随着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增减,至于价格的变动是由实际的价值变动或只是由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产生的,那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买和卖在空间上是并存的,那么规律便总是如此。另一方面,如果买和卖只是时间上的继起,那么适用的就是下面的等式: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 。在这里,流通手段的数量决定于流通中的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的平均流通速度。这个规律还可以表述为:“已知商品价值总额和商品形态变化的平均速度,流通的货币或货币材料的量决定于货币本身的价值。”

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货币其实就是通过物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这种物充当了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然而,在W—G—W关系内部,一种商品的价值总是被另一种商品所替代,货币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辅助性的技术手段,这种手段的运用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要尽可能地避免使用。与此同时,排除货币的努力与货币本身一起增长起来。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首先表现为由商品转化的价值的结晶,然后又作为商品的单纯的等价形式而消失。

货币作为等价物是多余的,但作为价值代表形式则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以社会有效的方式表现商品价值。感谢货币,有了它,就使得商品可以从货币又重新转化为其他任何商品了。然而,由于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很短暂的,对其自身也是不重要的(除非W—G—W的过程被中断,否则货币会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被储存起来,以保证以后当中断了的G—W的过程得到恢复时,可以重新继续流通过程),因而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货币的社会属性方面,即它是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的等价表现。货币社会属性的这一方面是通过比如黄金等货币材料,以物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实,货币的社会属性也可以以社会的自觉调节或国家调节来表现,因为国家是商品生产社会的自觉器官。因此,国家可以规定价值符号,比如将带有国家标志的纸片也即纸币作为货币的代表,也就是货币符号。

很明显,这种符号的功能只能是充当商品流通的媒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用途。它的全部功用就是,完成货币在流通过程中作为价值形式暂时充当商品转换阶段的价值代表这一工作。流通量是会有剧烈波动的,因为正如我们所知,在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情况下,流通量由价格总额决定,而价格总额是不断变化的,它极易受年度内经济周期波动(比如在收获期,大量农产品进入市场,会增加价格总量)或繁荣与萧条期内的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纸币量必须始终保持在流通所必要的最低限度以下。考虑到被纸币代替的流通所需的最低货币量对流通的持续而言是必要的,因而可以不需要用黄金来代替。因此,国家可以将纸币确定为法定价值符号。换句话说,在流通所需的最低货币限度内,社会关系的物的表现被一种自觉调节的社会关系所替代了。所有这些之所以是可能的,是因为虽然它们也隐藏在物的外壳之下,但金属货币本身依旧是一种社会关系。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理解纸币的性质。现在人们可以明白,是商品生产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产生了货币的需要量。由于流通所需的货币最低数量的出现,使得这种无政府状态或多或少地消除了一些。无论流通怎样进行,在既定的价值量下,商品的买卖总是有一个最低数额的。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被排除的结果是,使以单纯的价值符号代替金属货币成为可能。

但是,这种自觉的调节只以流通所需的货币最低限度为限,而货币符号只有在这一限度内才能成为货币的全权代表,纸片才可以作为黄金符号。由于流通量会经常波动,因此纸币的使用往往与黄金在流通中的频繁进出相伴随。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纸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就有可能出现差距,这就是纸币贬值。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过程,让我们首先考察一种假定的纯粹的纸币本位制(国家强制设定的)。我们假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流通需要5 000 000马克的货币,将它折合成黄金大约是36.56克,那么,总流通可以表示如下:W (5 000 000)—G(5 000 000)—W (5 000 000)。如果用纸币符号来代替黄金,则不管纸币的真实的或自然的价值是多少,纸币的总额都必须代表商品的总价值量,在这个例子里是5 000 000马克。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只印制了5 000张面值相同的纸币,那么,每张纸币的价值就是1 000马克;如果印制的是100 000张相同面值的纸币,那么,每张纸币的价值就是50马克。假定流通的速度保持不变,如果商品价格总额增加了一倍,而纸币的数量保持不变,那么,这些纸币的价值将增至100 000 00马克;反之,如果商品价格总额下降了一半,那么,纸币的价值也会减少一半,将降至2 500 000马克。也就是说,在纯粹的法定纸币本位制下,如果流通速度保持不变,则纸币的价值就是由流通中所有商品的价格总量来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纸币的价值与黄金的价值完全无关,只直接反映商品的价值,代表与相等的价值量。很明显,在这里,纸币不仅可能贬值,也可能会增值。

当然,除了纸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材料,比如白银,也可以充当货币符号。如果由于生产成本的降低导致白银的贬值,那么,以白银表示的商品价格就会上升,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黄金表示的商品价格却会保持不变。白银的贬值还会反映在它与黄金的交换比例上,贬值的程度可以从实行银本位制的国家与实行金本位制的国家的汇率中计算出来。在货币自由铸造制度下,法定货币也即银币的贬值和不加铸造的银块的贬值程度相同;但如果自由铸造被停止,则情况就不一样了。在后一种情况下,即如果不允许自由铸造货币,如果流通中的商品价格总量增加了,比如说从原来的5 000 000马克增至6 000 000马克,又假设流通中使用的银币价值只有5 500 000马克,那么,流通中银币的总价值将升至6 000 000马克。也就是说,银铸币的价值将超过银块的价值。如果我们接受前面的解释,那么,那些连勒克西斯和洛茨这样著名的货币理论家都不能说明的现象,诸如荷兰和奥地利的银盾以及后来印度的卢比等为何能够升值,就可以立即得到解释了。

纸币的价值由流通中商品价值总额决定这一事实,就是对价值是一种纯粹的社会属性的证明。仅仅是一张纸片,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但却由于执行了一种纯粹的社会职能——流通,便获得了某种价值。就像月亮,虽然离我们那么遥远,但却因为吸收了太阳的光辉而放射出光芒。因此,纸币,准确地说是这些纸张,之所以有价值,仅仅是因为它所代表的商品包含着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就像是太阳的光芒使月亮发光一样,是劳动的价值被反映到了纸币上才使纸币有了价值。商品价值的凭证就是纸币价值的凭证,就像月光来自太阳的光芒一样。

自1859年开始,奥地利就发行了一种不可兑换的纸币,于是,银盾对纸币便获得了贴水。因为纸币的发行量超过了流通中的需要量,所以就出现了我们前面描述过的情形:银盾的购买力不再由银的价值决定,而是由流通中的商品的价值决定。如果流通中商品的价值总量是500 000 000银盾,但却印了600 000 000纸盾,那么,这些纸盾就只能购买以前用5/6的纸盾量就可以买到的相同价值量的商品,其结果就是银盾变成了商品。纸盾被用来购买商品,与此同时银盾却被卖到了国外,人们可以因此换到6/5的纸盾,再用这些纸盾来偿还以前欠下的以银盾计价的债务。最后的结果当然就是,银盾从流通中消失了。

银盾与纸盾兑换比例的变化可以有两种形式。如果银盾的价值保持不变,但商品销售由于商品流通的加速而增加,那么二者的比例就会发生变化。此时如果不增发纸币来满足增加了的需求,那么只要流通中商品销售的价值需要量达到600 000 000盾,纸盾就可以重获其原来的价值。而如果流通中的需要量是700 000 000盾,但实际可以投入流通的纸盾只有600 000 000盾,那么纸盾甚至可以升值,即1纸盾兑换7/6银盾。如果允许自由铸币,人们就会持续地增加银盾的铸币量,并将它们和纸盾一起投放到流通中,直至二者总和达到700 000 000盾。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纸盾和银盾就会等值。如果自由铸币继续存在,那么纸盾就不再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银的价值来决定了。总之,它又重新成为了白银的符号。

然而,同样的结果也可能由另外一种方式产生。让我们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商品的流通量不变,而此时纸盾与银盾的兑换比率是5/6,同时此时还出现了白银价值下降的情况,比如说下降了1/6,那么银盾就会和纸盾具有相同的购买力。白银以前享有的贴水消失了,它停留在了流通领域。如果白银价值继续下降,比如说下降了2/6,那么在奥地利购买白银和铸造银盾就是有利可图的。这种情形一直会持续到流通中纸盾和银盾的总量与流通中的需要量相等时为止,尽管银盾的购买力下降了2/6。我们假设商品流通原本需要价值500 000 000盾,但有600 000 000纸盾投入到了流通中,这时1纸盾只有原来5/6纸盾的价值。银盾此时按以前购买力的4/6的比率进入流通,这时要完成商品流通,就需要1.5倍于500 000 000盾的货币,也就是750 000 000盾货币。它可以由600 000 000纸盾和新铸造的150 000 000银盾组成。如果政府想阻止自己国家的货币贬值,那么它只要停止银币的自由铸造就可以了。于是,盾可以独立于银的价格而存在,它的价值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即初始价值的5/6上,这样,白银价值的下降就不会表现在银币上了。

这种分析与传统理论是有矛盾的。按照传统理论,银盾就是一块白银,重量是1/45磅,它在任何流通中都具有相同的价值。如果不允许自由铸造货币,那么这种想法很容易理解,因为此时货币的价值只反映流通中的商品的总价值。按照我们前面的假设,白银的价值下降了2/6,但奥地利银盾跟它原来的价值相比只下降了1/6,因此依旧停留在流通中的奥地利银盾会比相同重量的白银块的价格高1/6。换句话说,它增值了。这种情况1878年中期在奥地利的确发生过,原因有二:一方面,由于纸币总额没有随着流通的加速而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因此纸盾的价值必然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伦敦银价的下跌,进而导致了白银价值的下跌。

实际情况也与我们的分析相吻合,实践是对疑问的最公正的评价。尼德兰地区于1873年5月引入银币的自由铸造制度,当时虽然与黄金相比白银出现贬值,但尼德兰地区的银铸币却在此时大大增值。

截止到1875年初,伦敦的银价下跌约57.5便士,荷兰铸造的银币的兑换比率却由以前的1镑兑换12盾,增加为现在的1镑只能兑换11.6盾,这说明荷兰盾的价值大约高于其含银量的10%。

因此,1875年首次实行了将10盾作为法定支付手段。

到1879年,银盾含银量已经只值95.85克里泽(kreuzer,奥匈帝国统一之前在德国南部各邦使用的通货——银币,其币值为:100 kreuzer = 1马克=240芬尼。——中译者),这一数字在1886年降到91.95克里泽,1891年时更是只有84.69克里泽。

下述段落简单地描述了奥地利币制的发展过程。

根据1857年9月19日和1858年9月27日的公告,帝国的本位制自1858年11月1日起开始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并在实践中实行,具体办法是:以500克纯银作为45盾的法定含量(以1 000克纯银作为90盾的法定含量)。但是,银的现货支付(从发行银行方面)只允许存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到1858年底为止),而且,由于持续的政治和财政危机(这正是滥发钞票的结果。——希法亭),只延续到1878年银便对纸币产生了贴水,于是银币被排挤出了流通领域。在1871年时,银贴水还超过了20%。后来由于自19世纪70年代起世界市场上银价的猛烈下跌,银贴水才逐步降低。1875年以后,银价已经低到不断接近法定铸币价格的水平了(即500克纯银为45奥地利盾),并于1878年最终达到这一价格水平。此时,由于相对于伦敦交易所来说维也纳交易所的外汇汇率更优惠, 因而把白银输送到维也纳和克莱姆尼茨的造币局铸造奥地利银币,利润比直接将白银输送到奥地利更高。实际上,奥地利—匈牙利关税区的白银输入量在1878年急剧提高,这一年和后面的一年,奥地利银币的铸造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以现有的资料和报告数据来说是如此)。

为了防止货币贬值,1879年, 自由铸币制度被终止。银铸币被终止的结果是:

使奥地利盾终于摆脱了银价对它的几乎是机械性的影响,使它可以基本完全独立于奥地利盾含银量的价值而自由定价。以伦敦银价和伦敦外汇交易汇率为基础,100银盾所含的纯银平均价值为:1883年  97盾  64克里泽1887年  91盾  -克里泽1888年  86盾  68克里泽1889年  82盾  12克里泽1890年  84盾  70克里泽

在相同的条件下,100盾奥利地货币的价值折合金盾为:1883年  97盾  64克里泽1887年  72盾  42克里泽1888年  69盾  34克里泽1889年  69盾  38克里泽1890年  73盾  15克里泽

但实际却与此相反,100盾奥地利货币的实际流通价值,在上述各年份的平均值是:84.08、79.85、81.39、 84.33、 86.33 。

也就是说,奥地利银盾在这些年里是增值了,换言之,它的购买力超过了其中所含白银的购买力。在这些年份里,每100奥地利银盾的差额(以金盾计价)是:

从上述可以看出,银盾的价格不仅不是像施皮茨·穆勒认为的那样几乎独立于银价而运动的,而是完全独立于银价而运动的。

施皮茨·穆勒称这种本位制为“信用本位制”,但他无法说明这种本位制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他说:

奥地利银盾以及纸盾的购买力和汇率,在1879~1891年间,首先不是由货币金属的价值决定的。实际上,不仅如此,就像卡尔·门格尔所强调指出的那样(参见1889年12月12号的《新自由报》),这一时期的奥地利盾表明,其交换价值不是由现有的任何铸币的内在价值来决定的。

实际上,奥地利的本位制不再是银本位制, 虽然它在实践中被人们称为跛足银本位制,但这依旧不够准确。它更应该被称为信用本位制,它的国际价值是由奥地利—匈牙利关税区的国际收支差额来决定的,至于其国内价值,则除此之外还要再加上关税区内其他价格决定因素的影响。

他的不确定性还体现在下面这个段落里:

无论如何,认为奥地利的本位制上的信用完全不依赖于白银市场的价格构成,都是误导性的;相反,在1879~1891年这个转型期间,上面我们所描述的银价高估现象,部分地是因为私人铸造银币的被禁止,而这种行政命令其实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再说政府还可以在禁止私人铸造的同时继续自己的铸币行为。所以,上述因素肯定会影响到我国的本位制,使得其未来充满变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理解了上面的观点,就可以明白1885~1888年期间的银价下跌,与同一时期外汇汇率的急剧上升相伴随,就绝不是什么偶然的现象了。

如果能将那种关于本位制未来的不确定性的观点,转换为可以随时变动数字的行情涨落,那一定是件有意思的事情。然而,实际上,这种主观影响根本没什么用处,有意义的只能是社会流通及其需要的客观状况。

黑尔费里希的说法离正确的解释更近一些,他说:

在禁止私人铸币的情况下,流通中铸币的追加价值是由这一事实创造的……只有铸币才能够充当货币,未经铸造的货币金属则不行;政府拒绝按社会要求进行货币铸造。

在纸币不能兑换的情况下,其价值只能有一个基础,那就是,这种纸币由国家宣布为法定支付手段,可以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税款。而实际上纸币的这种完成经济上不可缺少的职能的特权就是由国家赋予的。

因此,在这两种形式的货币本位制里,货币的价值既不是建立在其所用货币材料本身价值的基础上的,也不是建立在像钞票那样含有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的基础上的,它唯一的基础就是其被国家赋予的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这一性质。

正如黑尔费里希所正确阐述的那样,在银本位制条件下禁止自由铸造货币是银币摆脱它的材料价值约束的条件和原因。但是,对于铸币在这种情况下价值量的决定这一关键问题,他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其实,这时铸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流通的需要量来决定的,而流通的需要量又是由商品的价值总额决定的。黑尔费里希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妨碍了他认识到这一点。

另一方面,他对施皮茨·穆勒的信用假说的批评则是完全正确的:

在实行自由本位制的情况下,不管哪种铸币,其材料的价值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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