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怎么办?(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9 16: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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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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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怎么办?

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怎么办?试读:

【解决路径】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采用时间差的方式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但是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将一天的时间都用于工作,除了休息的时间,劳动者能完成的工作量总是有限的,所以具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只能尽心完成一到两份工作。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属于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对工作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用人单位从本单位角度出发,往往不希望劳动者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这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内因。(1)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让劳动者退出其他的劳动关系;也可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解决。(2)用人单位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技巧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向劳动者了解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情况,看是否与本单位工作冲突或影响,如果确实对本单位工作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消除这种影响,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消除该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不用承担经济补偿。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举证难度远高于“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运用以下方法可有效地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1)用人单位可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表述“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理解和程度,便于遇到此种情况时适用,避免劳动者以“影响不严重”抗辩。(2)用人单位可责令劳动者限期改正,比如要求劳动者7日内提交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交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为多家单位提供劳动能否维权问题

【分析解答】

一、构成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求:(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涉及的事项。

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

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工资、劳动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明确约定,并且各执一份,在任何时候对劳动相关部分存在异议,都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书来确定。劳动合同书是劳动合同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

【基本案情】

南宁市今年54岁的阿全,一直都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为了多赚点钱,阿全有时会身兼数职,在不同的企业之间穿梭干活。2007年8月,一家贸易公司的人事处负责人来社区物色几名门卫,阿全和另外3个人同时被对方相中。2007年9月下旬,阿全便到了这家贸易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只不过,他并没有和贸易公司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每月的工资是805元,当月工资下个月发放。在上班期间,他长期上夜班。

白天阿全又应聘到附近的一家商场当治安员,但与商场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阿全还受聘于一家中介公司,在上下班时负责发放宣传单。2008年4月13日,贸易公司的人事部经理竟然以阿全不胜任工作为由,口头解除了与阿全的聘用关系,此后他便不再上班。之后,阿全以其是某贸易公司的门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方面支付其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间加班工资5000余元,2008年4月工资300多元;要单位补缴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支付2008年1月至4月的两倍工资2700余元;贸易公司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元等。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了阿全的全部仲裁请求。

2008年7月,阿全由于不服该仲裁裁决,便诉至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明阿全与多家单位存在聘用关系,认为阿全主张其与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阿全仅向法院提供了2008年1月份的工资条及通知复印件,通知仅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不予采信。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阿全的诉讼请求。阿全输了官司。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劳动者受聘于多家单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向其中一家单位主张加班费、两倍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受聘于多家单位,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聘用阿全的几家单位,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阿全提供的工资单复印件不能证明其与贸易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驳回了阿全的请求。分析如下:

1阿全与贸易公司、商场、中介公司在聘用的过程中,虽然也有对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约定,但并没有形成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阿全缺少证明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

2具有劳动关系是主张劳动权利的前提。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才能对双方进行调整。只有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时,才能适用法律法规来保障权利。本案中阿全如果与贸易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就可主张《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二倍工资等项权利。如果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就应适用《民法通则》,阿全也就不享有二倍工资的权利了。

3无法证明劳动关系,阿全应承担败诉责任。虽然对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的是举证倒置原则,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责任都是由用人单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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