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与低碳发展(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丛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31 21: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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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兰察夫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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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与低碳发展(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丛书)

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与低碳发展(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丛书)试读:

总论

粤港区域环境合作进展与治理分析

[1]乌兰察夫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粤港区域环境合作已成为区域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合作机制逐步完善,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和深入。目前,粤港区域合作进入建立长期性、战略性、整体性区域合作框架的新阶段。要进一步推进粤港区域环境合作发展,必须建立更有权威性的协调机制,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粤港区域环境合作法制基础和环境质量标准,建立跨境环境应急协作制度。

关键词:粤港区域 合作进展 治理分析

环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作为区域之间的经济区虽在行政上是一个分散的经济联合体,但在不同的区域之间通过大气循环、水循环和经济活动的能量交换发生着密切的联系,某一地区的环境变化会导致其他地区甚至整个区域环境系统的改变。随着区域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加深,区域的环境问题越来越表现出区域环境一体化的特征,一个地方的环境问题不同程度地直接间接影响其他地方的环境状况,甚至导致环境系统的整体改变,这些环境一体化的特征决定任何地区、城市都没有办法单独解决其环境问题,必须开展与区域经济合作相适应的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整合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良性互动与良性发展,共同研究处理区域环境问题,建立区域环境保护机制。一 粤港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状况

粤港区域是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全球城市区域”,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有着突出的带动作用和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粤港区域珠三角地区以超常规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速度成为世界级的制造业基地,与此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造成了粤港区域严重的环境污染。由于粤港区域珠江三角洲与香港地区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条件密切相关,具有相同的地貌、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生态和自然资源,两地间生态环境的依存度高,具有明显相同的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粤港区域城市间经济发展联系的加强,粤港区域环境问题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区域一体化特征,跨界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多,整个区域表现出基本相同的污染特征;同时,由于粤港区域珠三角地区城镇密集,城乡工业区连片分布,城镇的间隔相对较小,在粤港区域各城市间的相互影响已呈现出负效应,即环境污染的叠加作用。(一)跨界大气污染

粤港区域已成为以大型城市为中心、以发达高速公路网连接中小城市和区镇的区域,导致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和能源的加剧消耗,特别是以燃煤、燃油为主的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工业污染物的排放约占广东省排放总量的70%~80%。在珠江口沿海,造成珠三角大气污染,其中一半的污染物来自粤港两地火电厂的燃煤排放物,烟尘、二氧化硫等扩散在珠江口空中,形成了酸雨,已成为影响粤港两地公众健康的重要因素。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空气质量状况》数据:珠三角地区九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仅66%,平均超标天数比例达34%。据《2013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珠三角九市一区PM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2.5值为47微克/立方米,所有城市都超过二级标准限制。据广东省环保厅负责人介绍,国家下达的目标是2017年珠三角PM浓度要低于2.536.5微克/立方米。但2013年珠三角PM浓度高达47微克/立方米,距2.5离目标还差10.5微克/立方米。

据香港审计署2012年报告,香港空气质量自1987年订立空气质素指标,28年来空气质量从未全部达标,而空气污染指数超标天数由2000年的74天增至2011年的175天,路边的二氧化氮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全年平均浓度水平比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上限超出205%。香港环保署2013年公布的数据显示:香港闹市区包括中环、铜锣湾游客区污染指数创五年新高。(二)跨界水污染

东江水是粤港区域和香港地区的主要饮用水源。东江水量与水质的变化影响粤港两地近4000万人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粤港珠三角地区河道密布,城市间供、排水交错,水资源利用开发量剧增;工业“三废”、城市污水和垃圾排放无序导致水污染严重,已成为制约粤港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广东省环保厅公布的2014年广东省重点河流水质状况显示,水质污染严重的前五位依次是茅洲河、观澜河、深圳河、独水河和石井河,其成为“珠三角污染最为严重的河流”。据《2013年广东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状况劣四类水质达10%,依旧主要集中在珠江口,近四成陆源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深圳的新洲海口、东宝河海口两条排污入海水质污染连年超标。入海污水超标排放,市政排污口占八成,深圳蛇口SCT码头排污口以及深圳湾深圳市政污水排放直接污染深圳湾海洋水质,影响了深港海洋水域水质,影响了香港的生态环境。据香港环保署提供的香港海水水质报告,香港海水水质达标率为75%,唯深圳湾水质最差,达标率仅为40%。(三)跨界垃圾污染

垃圾堆填区的跨界污染有两大问题:一是垃圾的臭气,二是垃圾渗漏导致水土污染。粤港两地垃圾污染主要集中在深港边界,香港土地资源稀缺,但目前的垃圾处理仍以堆填为主。香港的三大垃圾堆填场位于深港边界,香港新界打鼓岭垃圾堆填场距离深圳罗湖区莲塘不足两公里,香港垃圾堆填场对深圳影响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深圳处于东南风下风区,往往处于臭气弥漫的空气中;同时,垃圾渗漏造成深圳河水质污染。据香港环保署2013年8月28日公布的消息,深圳莲塘直线距离仅一公里的香港新界打鼓岭垃圾堆填场7月27日发生污水渗漏事件,渗漏污水经缸窑河流入深圳河,造成跨界污染。2013年11月8日,深圳福田、罗湖、南山等空气站点的PM出现异常峰值,最2.5高的荔枝公园PM一度达到169微克/立方米,系香港粉岭、打鼓岭2.5垃圾堆填场火灾引起,对深圳的空气产生了严重影响。二 粤港区域环境合作进展

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从最初的信息交换、技术交流到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建立,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合作层次不断提升,有力地推动了粤港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目前,粤港区域环境合作进入了一个着眼于建立长期性、战略性、整体性区域合作框架的新阶段。(一)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环境合作不仅是一个区域问题,也是国家发展战略问题。粤港两地经济快速增长,城际污染的叠加日益加剧,严重的治污情势要求粤港两地打破画地为牢的行政界限,实现环境保护一体化。如果没有一个统领粤港两地环境合作的战略规划和思路措施,将不利于粤港两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的持久发展。正是在粤港两地政府的共同推动下,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纲要》。2012年6月,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政府共同制定了《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特别提出将大珠三角地区建设为“低碳发展示范区域”。这一规划提出,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共建优质生活圈的前提条件,开展粤港、粤澳邻接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优化区域大气监测网络,加强区域大气、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控制合作,以及进一步探索在西江乃至整个珠江流域6省(区)及港、澳间建立长效的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协调管理机制的可能性。将共同促进低碳发展作为共建优质生活圈、推动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就推进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以及区域清洁生产、环保产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及应用、清洁能源供应与基建等方面提出合作内容。[2]这一规划明确了粤港环境合作目标、合作思路、合作事项以及合作措施,标志着粤港区域环境合作由区域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对推动粤港区域环境合作、实现粤港区域持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二)粤港区域合作机制逐步完善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粤港两地环境合作构建了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三级运作”合作模式。决策层为“粤港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为粤港两地环境保护提供宏观指导,签订各类环境保护协议。协调层为“粤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合作小组”,专门落实协调“粤港联席会议”的部署。执行层为“专题小组”,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管理及监察、粤港林业及护理、粤港海洋资源护理、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东江水质保护、大鹏湾及深圳湾区域环境管理、粤港两地开展节能清洁生产、城市规划和交流合作等八个专题小组。粤港环境合作组织框架实施了有效的运营机制。到目前为止,粤港联席会议成功举办了19次,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已成功举行了13次会议。(三)粤港区域环境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和深入

在综合环境保护领域,2005年粤港双方参与并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2009年8月,粤港两地政府签订了《粤港环保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合作的范围,包括空气污染防治、水质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林业保育、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02年粤港双方政府共同发布了《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的联合声明》,明确提出,到2010年的区域空气污染物的消解排放目标。2012年11月,粤港两地政府通过了2015年的减排目标,并协定了2020年的预计减排幅度(见表1)。

2012年11月23日,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在广州举行,粤港双方在会上全面评估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02~2010)》实施结果,并商讨了未来8年两地空气污染物减排方案以及2013年的工作重点。根据评估结果,相比1997年,香港2010年的SO(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PM及210VOC(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56.7%、29.5%、59.0%及58.8%,全部达到了2010年减排目标。而珠三角经济区SO、NOx、2PM这三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完成了减排目标,分别减少了1045.0%,20.2%、58.7%,VOC排放总量未能达到既定目标,但较1997年仍有26.2%的较大削减幅度。表1 2015年及2020年减排目标/幅度

为进一步改善两地空气环境质量,粤港双方在会上拟定了新的两地减排目标。对比2010年的排放水平,香港SO、NOx、PM及210VOC这4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2015年减排目标分别为25%、10%、10%、5%,珠三角经济区减排目标分别为16%、18%、10%、10%。双方商定将在2015年进行中期回顾,届时在检视减排工作进度同[3]时,再进一步确立2020年的减排目标。

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深圳湾、珠江口和东江水域水质是多年来粤港两地环境合作的重要议题。粤港持续发展和环保合作小组下设三个小组专门负责跨界水污染问题,2008年9月25日粤港澳三地签署了《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安排》,这标志着珠江口水域一旦发生重大船舶溢油事件,三地四方海事机构将密切配合,充分调集所有应急资源全力抵御船舶溢油污染,共同保护珠江口海洋生态环

[4]境。2012年12月12日,广东海洋渔业局、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环境保护署、澳门港务局联合开展了粤港澳三地首次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此次行动首次将粤港澳海洋保护执行合作机制落到实处,对于推动粤港澳环境合作执行管理具有特别意义。1999年,深港两地政府签订了《深圳湾水污染控制联合实施方案》,力争2015年实现将深圳湾污染负荷降至自净能力以内水平的目标。东江是粤港重要的饮用水源,提供了全流域和香港、深圳、广州东北约4000万人的生活、生产用水,为了保障东江水质安全,广东在东江流域严格限制建设重污染项目。截至2011年年底,东江流域共建成污水处理设施95座,日处理能力776.3万吨,占广东全省污水处理能力的40%。近年来,东江水质整体保持稳定,水质优良,供港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源[5]水质标准和粤港协议供水要求。

在产业领域方面,粤港重点推进节能减排合作。2007年8月,粤港两地政府签订了《关于推动粤港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合作协议》。2008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署联合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展为期5年的“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港方出资9300万港元帮助位于珠三角地区的港资工厂开展节能减排工作。通过采用绿色技术节约了能源,减少废气和废水排放,不少企业提升了环境效益和环保形象。2011年,100多家港资企业获得由粤港两地政府共同颁发的“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牌,据粗略估计100多家示范企业3年中共节约电能2亿度,减少碳排放10万吨。近年来,粤港两地分别出台了有关减排措施。香港近年实施的主要减排措施包括:收紧发电厂的排放总量上限;为发电厂安装脱硫及脱硝设施;收紧车用燃料标准至欧盟五期;收紧工商业用柴油的含硫量;为[6]所有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系统;限制消费产品的VOC含量等。此外,香港2013年还进一步收紧了新注册车辆的排放标准至欧盟五期,继续推动更换老旧柴油商用车辆,并鼓励远洋船泊岸转用低硫燃料。珠三角近年来推行的减排措施包括:为大型火力发电厂安装脱硫设施及关停小火电机组;淘汰高污染的水泥及钢铁厂;收紧汽油车排放标准至“国四”标准等。珠三角还推动发电厂及水泥厂降氮脱硝,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并逐步供应“粤四”车用汽油。广东省政府下拨7亿元资金用于淘汰黄标车50万辆及小锅炉整治。

在环保科技领域,粤港两地环保部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环保科技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保科技基础建设。为了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措施,粤港澳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建成了覆盖粤港澳三地的珠三角三地空气监控系统,监测网络有24个监测站点,其中广东省18个,香港5个,澳门1个。监测网点每年公布珠三角大气质量监测结果并做出监测数据的统计概要和长期趋势分析。设计区域空气监测网络是粤港澳环保科技合作的一项重要成果。三 粤港区域环境合作障碍分析(一)缺乏统筹有力的权威性合作机构

近年来,粤港区域环境合作虽然相继成立了“粤港联席会议”“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和“专题小组”多层次的环保合作区域框架,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探索,粤港区域环境合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这种松散协商机制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基金支持,区域环境治理规划、重大政策和任务难以落实。因此,粤港区域跨境环境治理没有取得太大的突破性进展。(二)缺乏市场介入、公众参与的机制

目前,粤港两地政府环境合作成立了“粤港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和“粤港环境专责小组”等合作机制,但这种区域多层次的合作机制只限于政府层面,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尚未参与,市场机制介入仍处于探索阶段。2007年1月,粤港共同制定了《珠三角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实验计划》,在计划中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对污染物排放配额的合理分配以及排放配额交易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目前该计划因为各种原因还未有交易案例。(三)缺乏有约束力的跨境污染合作治理机制

近年来,粤港区域特别是珠三角跨境污染纠纷及污染事件逐渐增多,深港交界地带成为重点“关注区”。香港边境垃圾场火灾污染深圳空气事件,香港扩建边境垃圾填埋区计划,引起深圳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反映。同时,深圳大鹏湾水域的环境污染影响了香港的生态环境,引起了香港方面的关注。特别是跨界水域污染尤为突出,据2013年深圳人居委环境报告,涵盖深圳85%的河流的121个水质监测站的水质评级为劣五类标准,属于“极差”,这不但影响了水域流域的生态环境,而且对粤港应用水源构成了威胁。跨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治理相对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跨境污染协调的合理治理机制。粤港两地分属各自的行政管辖,环境治理相互独立,各自为政,虽然粤港两地政府成立了多层次的环境合作组织,但是仅停留在信息通报的层面,而没有进入有约束力的跨境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层次。如何建立跨境污染治理的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寻求公平互利的区域跨境污染管制方式是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四)缺乏统一的生态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目前,粤港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没有形成以生态和资源为基础的协调统一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粤港两地在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主体功能区存在明显的差异,如在深港深圳湾水域的一边是香港海洋海岸带自然保护区,而另一边则是深圳的蛇口码头工业区;与广东省海洋渔业保护区珠江口水域交界的是香港维多利亚港水域排污区。粤港两地生态保护区和主体功能区划分不同严重影响了区域生态环境,加大了区域环境保护的难度和成本。(五)缺乏区域共同遵守的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

广东省与香港处在两个不同的社会制度环境中,两地的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存在着较大差异。香港的环境法律是参照或照搬英国环境法律建立起来的,而广东省环境法律、环境标准是执行国家的环境法律和环境标准。因此,粤港两地环境保护管理也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和冲突。如目前广东省和香港两地实行着不同的空气质量标准、机动车燃料标准等,这种环境标准的差异和冲突阻碍了粤港两地环境治理合作。四 创新粤港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当前,粤港区域环境合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务实推进的新阶段,必须在机制框架、制度创新、法律保障等方面要有新的突破、新的提升,从而为粤港区域环境一体化的实质性进展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障。(一)建立更有权威性的协调机制

由于现行的粤港联席会议制度和下属的环境专职小组是较为松散、不定期的一事一议的工作机制,这种体制性和制度性的障碍,不仅限制了粤港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提升,而且容易产生行政的利益倾向,这就要求我们重新思考和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模式。我们可以参考借鉴欧盟各国的实践经验:欧盟环境政策是由欧共同体、各成员国政府、各级地方当局、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制定和实施的环境决策和实施体系。欧盟各成员国通过共同制定和实施的环境政策采取协调行动,实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为了更好地促进粤港区域环境一体化发展,参照欧盟环境合作经验,建议成立国家级的粤港区域环境合作协调机构,由国家有关部委牵头,粤港两地政府参加,吸收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成立相对稳定的区域环境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处理跨境环境合作的重大问题;统筹考虑协调解决和落实确定的区域合作事项,切实加强区域环境合作执行层面的协调和推进力度,使粤港区域环境合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区域环境合作机制

粤港两地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手段约束、限制和调控污染企业的排污及其他污染行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标,这是粤港环境管理现行的基本政策。但是对于粤港地区多数个体经营和私营的企业,用现行的环境管理政策和措施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必须转变环境管理机制,发挥市场作用,用市场机制促进区域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把环境资源纳入市场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合理分配环境资源,充分发挥对环境的合理配置导向作用,政府在保护市场环境秩序中应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在市场制度、法规、监管以及仲裁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三)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进一步推动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一体化,必须加强统筹粤港区域,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整个珠三角地区以生态和资源保护为基础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国家《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香港、澳门政府制定的《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2012)》为指导,在整个粤港区域的架构下,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规划方面将“环珠江口湾区”作为珠江三角洲生态安全体系的核心滋长区加以重点保护。在跨境水流域和海洋区域划分生态管制区的等级与范围,加大跨境流域水污染和综合整治力度,加强粤港大鹏湾和深圳湾及珠江口岸海洋带生态系统的修复和整治。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方面,调整珠江口岸广东和香港的产业发展机构,制定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方式。在粤港澳共建优质生活圈的框架下,调整产业结构,加强产业引导力度,大力鼓励低消耗、低排放的产业,积极推进清洁技术、低碳技术,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低碳产业。(四)建立粤港区域环境合作法制基础和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粤港区域环境合作是行政区域跨境合作,主要依赖行政机制,这与香港的法治社会管理制度是不相适应的。要实现粤港区域环境合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必须构建粤港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实现这一法律基础应该从两方面做起:一是建立粤港区域立法协调机构,建议由粤港两地立法机构共同赋予其协调机能,指导区域环境的立法,协调粤港两地环境立法的差异和冲突,从而更有效地执行区域环境法规;二是建立粤港区域环境合作法律机制,由粤港两地政府制定促进粤港环境一体化的法律法规,废除与一体化有冲突的地方性法规,使粤港区域依据法律法规推进区域环境协作制度,通过法律手段治理跨境环境污染,为粤港区域环境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实现从依靠行政推进粤港区域环境一体化向依靠法律推进粤港区域环境一体化的转变。同时,粤港两地政府应遵循国际和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粤港两地的有冲突的环境质量标准,逐步实现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水质和空气质量标准等,为粤港区域跨境联合执法提供执法依据。(五)建立跨境环境应急协作制度

近年来,由于粤港边境地区频繁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因此迫切需要粤港两地政府建立相应的联合应急协作制度,共同监管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区域跨境环境应急协作制度的建立应该遵循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凡是在区域边界环境敏感区实施重大项目,跨界政府之间应互通信息,相互沟通,共同研究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准入。二是建立跨境环境应急通报制度,环境信息是区域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条件。目前,粤港跨境环境信息通报仅停留在信息通报的层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粤港两地政府应定期公布跨境区域的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源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信息。向社会通报跨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各类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保证社会公众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建立跨境环境联合治理机制,粤港区域环境合作不能仅局限于“信息通报”和“一事一议”,应在粤港环境专责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区域跨境环境应急处理的联合组织,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和跨境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监控系统,建立协调区域政府之间的协同治理,提升粤港区域环境合作的应急水平。参考文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2012年6月。

广东省环保厅:《2013年广东省环境质量公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保署:《2013香港环境公报》。

[1] 乌兰察夫,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研究员。

[2] 《粤港澳共建优质生活圈》,《羊城晚报》网络版,2012年6月27日。

[3] 《南方都市报》2012年11月24日A06版。

[4] 《共筑珠江口抵御船舶溢油》,《珠江水运》2008年第10期。

[5] 《粤港深化环保合作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新华网·港澳频道,2012年5月30日。

[6] 《粤港深化环保合作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新华网·港澳频道,2012年5月30日。

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域的探索与创新

[1]杨君游

摘要:气候变暖正在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而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碳排放和空气污染是超越了地域的,通过城市及区域间的协调合作来探求低碳发展之路,是建设全球性协调机制、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危机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两地政府提出加强区域合作,共建低碳示范区域的战略构想,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这为城市和区域间开展低碳合作、实现持久发展开拓了一条新路,积累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粤港 低碳区域 合作进展 对策建议

气候变暖正在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而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蓝天白云、清新的空气,这些人们过去日常享用的自然恩赐,现在却似乎变成了奢侈品。人类的经济活动,消耗了大量的化石高碳能源,所排放出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则成为导致全球气候异常变化的最根本原因。由于碳排放和空气污染超越了地域,在这个共同分享的空间中,没有人能够脱逃在外而独善其身。人类要共享蓝天白云,同吸清新空气,就必须携起手来,用一种全球性的合作协调机制一起面对、共同努力,以减少持续增长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通过城市及区域间的协调合作探求低碳发展之路,是建设全球性协调机制、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危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粤港地区是我国的城市密集区,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面临着高碳排放不断增长的压力,如何加强粤港间的统筹与合作,有效减少城市的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实现区域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已成为一个摆在粤港面前迫切需要加以关注和解决的课题。为此,粤港两地政府提出加强区域合作,共建低碳示范区域的战略构想,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这为城市和区域间开展低碳合作,实现持久发展开拓了一条新路,积累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一 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域的意义和作用

在粤港两地政府的共同推动下,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纲要》(以下简称《发展纲要》),粤港合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落实《发展纲要》的要求,广东省、香港、澳门三地政府于2012年6月共同制定了《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正式提出将大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低碳发展示范区域”的战略构想和具体的实施框架。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域,对于增强和深化粤港区域合作,实现区域经济转型和持久发展,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挑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共建低碳示范区是粤港共同应对人类面临挑战的新举措

粤港所处的珠三角地区具有人口集中和工业密集的特征,日益增多的碳排放正在使整个区域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目前,世界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日益重视人类自身的发展,强调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发展,低碳化发展作为事关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已经渐渐成为全球共识,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也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区域竞争力的核心因素。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建立区域间的统筹协调机制,为实现全球低碳化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域,也顺应了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粤港地区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创新资源,从而在国际竞争格局中保持优势的一项重要的新举措。(二)为粤港实现经济转型提供新动力

发展低碳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项核心内容。低碳经济关系全社会的发展思路,关系经济发展模式与产业结构的转变,关系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一场新的产业革命、新的技术革命,是经济发展新的战略增长点。从内涵上看,低碳经济涵盖了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是一种新的发展观。从国际上看,低碳经济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应对挑战、实现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抓手。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已将刺激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新能源开发、节能技术、智能电网等领域,把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作为新的战略增长点。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新能源发展和能源效率提升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措施之一,通过扩大政府投资或鼓励私营部门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投资来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型。粤港区域面临着能源环境的严峻挑战,面临着加快经济转型的巨大压力,共建低碳示范区,实现低碳经济、低碳产业的转型发展,寻求经济与环境、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将会为粤港区域的持久发展提供新的持久性的动力。(三)为粤港合作提供新的视野和方向

随着粤港区域合作的加强和深化,区域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需要跨越行政边界的共同合作。人口、产业、交通,特别是空气质量问题,都只能也只有通过区域间的携手合作,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分析和解决粤港区域发展的问题时,必须立足于区域整体的视角。在关于低碳发展的问题上,粤港区域内的每个城市和村镇,都是命运相关的共同体。低碳发展以能源的变革为核心,但涉及人类生活各个方面、各行各业,又主要与能源、工业、建筑、交通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区域间的合作。共建低碳示范区,发展低碳经济,将引起区域内人们的生产方式(清洁生产)、生活方式(能源互联网)、居住方式(低碳建筑)、出行方式(低碳交通)的转变,培育发展低碳城市、低碳环境,也将为增强和深化粤港合作提供新的视野和新的方向。二 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域合作的目标与内容《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将低碳发展作为共建优质生活圈、推动区域转型发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并就推进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以及区域清洁生产、环保产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及应用、清洁能源供应与基建等方面提出了粤港低碳发展合作的内容和举措。对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的目标、思路、合作的事项及举措,也做了明确的阐述。(一)合作目标

在《专项规划》中,共建大珠三角低碳示范区是作为共建优质生活圈的一个组成部分,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的总体目标,是在实现经济区域一体化共同发展大目标的前提下,通力合作,打造国家级珠三角优质生活圈。“通过合作推进区域低碳发展,在本区域内创建低碳发展示范区……率先建立低碳型、循环型产业体系,成为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行区,全球快速城市化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典范。”[2]粤港共建低碳发展示范区域的重点方向,是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体系的建设:“引领经济发展走向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方式,能够较好地提供并满足居民的就业需求和消费需求。经济领域对资源、能源、环境的使用方式更加健康、可持续,初步建立起低碳、循环、清洁的[3]产业体系。”“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都市农业,不断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不断深化服务领域投融资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向知识性、服务型转变。加快改善产业领域对能源、资源的使用方式,提高能源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对新能源和能源节约技术及产品研发和推广,提高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大力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推广循环经济的模式和技术,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再利用。推动节能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争取在大珠三角区域建立低碳、循环性[4]产业体系。”(二)合作内容

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是一项宏大的工程,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粤港两地携手合作,制订一系列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合作项目,且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将之落到实处。在《专项规划》中,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大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合作内容。1.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的综合治理

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是粤港珠三角区域的突出问题,也是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域要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合作的目标是通过粤港两地的共同努力,促进粤港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逐步好转,同时,也为我国快速城市化、工业化条件下解决复合性大气污染问题和构建大气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积累经验。合作内容主要包括:积极推进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控制目标的联合管理,在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管理计划(2002~2010)》的基础上,制订和优化区域大气环境的管控指标体系;开展区域大气污染物减排控制合作,从控制污染源数量和排放量两个层面积极推动减排工作不断深化;强化区域大气管理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优化区域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完善大气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大气监测信息;通过对区域大气污染机理的合作研究,寻求联防联治、应对和控制区域大气污染之对策。2.建立区域低碳发展的合作机制

低碳发展作为粤港两地合作中的重大事项,需要纳入粤港合作的整体框架之中,列在重要的日程之内。包括通过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小组推进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协作;推动两地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计划、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以重点城市和地区的低碳发展试点来推进低碳发展区的建设等。3.建立低碳经济体系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源上的扶持,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区域的节能减排,逐步建立低碳型的经济体系。内容包括: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产业扩张,鼓励低消耗、低排放产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升级转型发展;推进清洁生产,提高区域清洁生产水平;推进能源领域合作和区域清洁能源基础建设;推进珠三角区域碳交易市场、标准、技术流程及相关机制的建立;开展海洋生物固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培育和发展海洋碳汇渔业。4.促进低碳社区建设

倡导低碳型消费和生活方式,逐步建设低碳型社会。内容包括: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规划实施措施,进行评估;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科学知识,倡导低碳消费方式;推进低碳区域、低碳城市、低碳社区建设;提高建筑物能源效益,推广绿色建筑,推进低碳建筑技术的广泛应用,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化,提高低碳建筑的生产能力;优化交通结构,发展绿色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交通工具节能减排。5.深入开展区域清洁生产合作

推广“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完善区域清洁生产项目合作机制。内容包括:持续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与业界及相关参与者研究进一步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方向;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粤港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的互认机制,扩大“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的领域,以鼓励粤港两地科研机构跨境联合申请资助项目。6.加强区域环保产业合作

完善大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合作机制,共同开拓环保产业市场。内容包括:推进成立大珠三角环保产业合作委员会,为推进环保产业合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共同推进区域环保会展业的发展,联合推荐优秀环保技术和产品,为区内环保产业确立优越的品牌;举办区域环保项目招商洽谈会,推动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合资合作经营、合作投标、合作开发,共同开拓环保产业市场;设立区域环保产业网站,推动建设大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增进区域环保产业交流合作;加强环保产业科研人才培育的合作,推动区域环保产业的建立和提升;促进跨界循环再利用合作,探索一些可重用物料跨界循环再利用合作的新模式。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及应用合作

内容包括: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合作,在对区域新能源产业发展潜力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区域分工、合作和协调的重点,探索合作机制,拟定未来的合作项目和计划;合作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措施,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加大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产业竞争力;以新能源汽车为重点,合作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推广和应用,促进使用低碳车辆。8.清洁能源供应与基建合作

内容包括:合作开展区域清洁能源生产和供应的近期、中长期规划,推进区域能源结构改善;合作开展区域对清洁能源的总体需求与发展潜力研究,制定区域清洁能源基建与供应规划,实现区域清洁能源生产和供应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建设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提高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促进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管理,以相关国际标准为基础,建立清洁能源设施和设备,以方便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共享和共同管理。三 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的合作进展

粤港区域低碳发展的合作始于21世纪初。2002年4月,粤港两地政府就珠江三角洲区域的控制污染减排问题达成共识,共同发布了《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的联合声明》,从控制污染、减排、改善空气质量起步,开启了区域低碳发展的合作之门。2010年4月,粤港两地政府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提出把珠三角地区打造成一个拥有更清新空气、更少污染和更低碳的优质生活城市圈,为区域低碳发展与环保合作奠定了基础。2012年6月,两地政府部门发布《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正式提出共建低碳示范区域,把粤港区域的低碳合作再次提升,通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粤港区域低碳合作获得较大进展,合作的机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和扩大,合作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充实,合作的基础不断巩固和加强,合作的层次也在不断地提升和深化。目前,粤港低碳示范区建设已进入一个全面务实推进的新阶段。(一)区域低碳发展合作机制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

在粤港两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粤港低碳发展合作已被纳入粤港合作的整体框架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目前已构建起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三级运作”的合作模式。决策层为“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由广东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层人员组成,自1998年起,每年一次,轮流在广东和香港举行,会议由两地行政首长共同主持,主要任务是为粤港两地的多项合作提供宏观指导、签订各类合作协议等。到目前为止,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共成功举办了19次。协调层是“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下设的两个联络协调小组。一个是“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2001年6月设立,主要负责落实“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的相关部署,到目前为止,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已成功举行了13次会议。另一个是设立较晚的“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小组”,在2011年8月举行的第14次“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上,粤港双方签署了《粤港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协议》,议定在联席会议下设立“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小组”,协调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粤港两地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行磋商,协调粤港两地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和措施,推进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每年向“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到目前为止,该小组共举行过3次会议。执行层为在“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之下设立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管理及监测”专题小组和“粤港两地开展节能清洁生产”专题小组,以及在“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小组”之下设立的两个专责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推动适应及减缓气候变化的交流,并开展合作项目。(二)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合作取得显著进展

大气环境综合治理是粤港区域低碳合作的重点和难点。早在2002年4月,粤港两地政府已就珠江三角洲区域的控制污染减排问题达成共识,共同发布了《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的联合声明》,确定了粤港双方在大气污染管控方面的责任目标。双方承诺在2010年,将区域内二氧化硫(SO)、氮氧化物(NO)、可吸入悬浮粒2x子(PM)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排放量,以1997年作参10照,分别削减40%、20%、55%和55%,使粤港珠三角地区的空气质量得到显著改善。2003年12月通过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确定了一系列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对《计划》执行进度和成效进行了回顾检视的制度安排。从2012年11月双方合作发布的检视结果显示,香港2010年的二氧化硫(SO)、氮氧化物(NO)、2x可吸入悬浮粒子(PM)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总量分10别减少了56.7%、29.5%、59.0%及58.8%,四种主要污染物全部达到了2010年的减排目标。珠三角经济区的SO、NO、PM这三项主要2x10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完成了减排目标,分别减少了45.0%,20.2%、58.7%,VOC排放总量未能达到既定目标,但较1997年减少26.2%。从总体上看,粤港双方大体兑现了各自的承诺,基本实现了预定的污染管控目标。为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改进区域的空气质量,2012年11月,粤港双方又制定了新的减排目标,即以2010年做参照,到2015年,香港SO、NO、PM及VOC四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减排目2x10标分别为25%、10%、10%、5%,珠三角经济区域的减排目标分别为16%、18%、10%、10%。为加强对区域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双方还以政府间合作的方式自2005年11月30日启动建设了珠三角区域空气监控网络,对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趋势分析工作,在推进粤港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双方多年来的共同努力,粤港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物减排控制合作取得良好进展,空气质量指数值符合国家环境空气[5]质量二级标准。(三)区域清洁生产合作卓有成效“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是粤港两地政府在低碳发展领域深化合作的一项重要成果。为了协调和推进香港及内地的环保技术企业向珠三角地区的港资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支援,扶持和帮助珠三角地区的港资企业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工艺,实现节能减排、降耗增效,从而使粤港珠三角区域的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2007年8月,粤港两地政府签订了《关于推动粤港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合作协议》。根据这一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联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出为期5年的“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并获得香港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拨款9306万港元的经费支持。该计划力图在5年内完成三类项目:一是资助800~1000家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及降耗的实地评估。二是资助90个清洁生产的示范项目,主要是通过资助企业聘用优质工程公司改进设备、系统或改善生产流程,以实现节能减排。三是为500~1000个优化项目核证改善的成效。“清洁生产伙伴计划”的目标是要加强政府部门与企业、技术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建立起一种更加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对清洁生产作业方式的认识,通过示范项目和成功实例的引领,提高在粤港资企业积极参与推广和分享良好的清洁生产作业方[6]式的信心和积极性,进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该计划开展5年来,先后有5批545家港资企业获得由粤港两地政府共同颁发的“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牌,资助超过2000个项目,举办近300个认知推广活动,参与人数超过28000人,为粤港两地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带[7]来了明显的环境及经济效益。“清洁生产伙伴计划”不仅在粤港合作推进低碳发展合作中具有典范意义,也为其他地区开展区域间的低碳发展合作起到了良好的借鉴示范作用。也正是由于“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带来了低碳效应及业界的良好反映,该计划被追加了两年的延展期(延至2015年3月31日),又获香港政府5000万港元的追加投资,并将计划涵盖的地域范围扩展至全广东省。(四)区域低碳科研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域,是建立在科技支撑基础之上的,低碳技术的合作是两地低碳发展合作的基础。粤港两地政府为推进在低碳科技领域的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低碳科技并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低碳科技基础建设。如作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合作措施,以政府合作的方式建设覆盖珠三角区域的空气监控系统,就是三地在高科技领域合作的结果。监测网络共有24个监测网点,其中广东18个,香港5个,澳门1个,监测网点每年公布珠三角大气质量监测结果并做出监测数据的概要和长期趋势分析,设计区域空气监测网络是粤港低碳科技合作的一个重要成果。

2014年9月,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签署《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启动了区域性空气质素的合作研究,11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香港科大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顾问合约,开展《改善珠三角空气质素的PM研究》项目。这项研究从区2.5域层面入手,并以科技为基础,通过对PM污染的特点和污染物来2.5源的分析,为三地政府制订有效的空气污染防治措施提供咨询参考。(五)新能源与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

促进使用低碳车辆,以新能源汽车为重点,合作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粤港两地政府通过提供资助或税率优惠鼓励购买符合更高排放控制标准的车辆,置换和淘汰高排放高污染的旧车辆。香港政府采取优惠和补贴的方式,鼓励7.4万辆旧的柴油商用车更换为符合排放标准的新车,对节能环保巴士的资金补贴更是达[8]到18%左右。完善与新能源汽车使用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公共充电充能设施网络,在公共停车场地设置新能源汽车优先停放的停车位;鼓励汽车生产业界与各地政府开展新能源汽车方面的合作,鼓励公共交通网络引入电动车等环保车辆;深圳、广州、香港等城市作为试点,通过粤港政府的积极合作,结合市场运作,推动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使用;争取在广东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和消费实施税收优惠。四 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实现低碳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以共建低碳示范区为目标引领,粤港两地政府在推进和深化低碳发展方面相继出台了多项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粤港低碳示范区的合作共建工作已进入一个全面务实推进的新阶段,需要在机制框架、制度创新、法律保障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和提升,从而将粤港低碳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行区,全球快速城市化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典范。(一)建立更具权威性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现行的粤港合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下属的“粤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合作小组”、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小组均为较松散、不定期的一事一议的工作机制,加之,对于粤港低碳发展合作存在着多重管理、职能交叉重合现象,易于造成权威不够的体制和制度的障碍。这不仅会限制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合作机制的提升,而且容易产生行政的利益倾向,这就要求我们重新思考和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模式。为了更好地推进粤港低碳示范区的建设,我们可参考借鉴欧盟在环境合作方面的成功做法与经验,建议成立国家级的粤港区域低碳发展合作协调机构,由国家有关部委牵头,粤港两地政府参加,吸收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成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区域低碳发展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处理跨区域低碳合作的重大问题;统筹考虑协调解决和落实确定的区域低碳合作事项,切实加强区域低碳合作执行层面的协调和推进力度,使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域的合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真正做成一个区域间低碳合作的典范。(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区域低碳发展合作机制

目前,粤港共建低碳示范区是由政府主导和实施的,即由两地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进行约束、限制和调控,以实现区域空气质量提升、节能和碳排放达标,这是粤港在低碳发展和管控上现行的基本政策。但是,由于粤港区域的大部分企业是以个体经营和私营为主,用现行的低碳发展和管控政策措施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管。因此,粤港低碳示范区的建设,需要从政府主导的机制和模式,转变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市场导向”的机制和模式,一方面,政府要遵行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在推进区域低碳化发展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在市场制度、法规、监管以及仲裁方面,政府要提供有力的保障,引导现有的市场体系和产业体系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完成低碳化的发展转型;另一方面,在低碳发展与管理的模式和机制上要进行转型和创新,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参与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导向作用,把节能减排和低碳化发展纳入市场体系中,切实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主体性作用,依靠市场机制以及全社会的合作共同推进低碳发展。(三)建立低碳要素市场和跨区域碳金融平台

粤港低碳示范区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目标,是要通过大力培育以低碳技术、碳金融为中心的低碳要素市场,发挥粤港绿色低碳技术、低碳金融要素的集散功能,推动粤港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完成绿色低碳技术在区域内的聚和流,把粤港低碳示范区建设成为世界绿色低碳技术聚散的重要节点,即一方面要把全球前沿以及适用的绿色低碳技术汇集到粤港示范区里来,另一方面要把汇聚过来的绿色低碳技术快速在区域内实现转让、推广、普及和应用。而要实现这一节点建设的目标,需要抢占三个制高点。1.建设跨区域的绿色银行

绿色银行(或称低碳技术银行)是加快低碳技术转让、推广、普及的有效机制。粤港低碳示范区应率先建立跨区域的绿色银行,借助银行的存贷机制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应用。跨区域绿色银行的建设,第一,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第二,可以加快低碳技术的普及、推广和使用的进程;第三,绿色银行将衍生出绿色低碳技术认定、评估、保险、咨询等低碳技术中介服务业。2.建设跨区域碳排放交易所

碳排放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实现节能减碳目标的重要举措,碳排放交易所是全球碳金融市场中围绕碳交易产生的一种重要的碳信用工具。广东省和深圳市作为国家首批7个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省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省、湖北省及深圳市,两省五市成为碳排放试点),已建立了碳排放交易所,目前尚处于试点试验阶段。粤港低碳示范区建设中可借助粤深两个碳排放交易所的探索与实践,并借鉴沪港通的探索和实践,利用香港现有的良好金融平台培育碳金融市场,试点推进跨区域的深港通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构建低碳统计、核算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和核算体系,建立低碳要素市场,发展低碳衍生产业,使其成为粤港经济新的增长点。3.设立碳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低碳领域,建立跨区域碳金融平台

两地政府应积极发挥低碳环保产业扶持性财税政策的杠杆效应,实现由可选择政府补贴向政府采购转型发展;可考虑设立碳基金,以调动全社会资源推选低碳转型;推进个人碳金融的发展,并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低碳领域。按照“政府倡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进行推广。在现有低碳交易所积累的技术、项目、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起一个信息公开、程序规范、交易透明的跨区域碳(绿色)金融平台。(四)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披露制度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披露制度是运用社会力量培育、发展低碳企业的有效手段之一。企业通过向社会发布碳排放报告,实现交流信息、展示形象、完善体制、承诺责任、接受监督的作用,是培育低碳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工具。粤港目前已经具备开展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良好基础,并具备在全国率先发展低碳企业的经验和潜力。为此,建议把建立企业碳排放报告披露制度作为粤港两地合作推进低碳示范区的重要举措:选择低碳企业做好试点工作,在粤港区域内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加强与经济部门协调,与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相结合;建立评估制度和落实激励政策;加强企业碳排放报告的宣传,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国际交流,提升碳排放报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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