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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1 01: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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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波,周体江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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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试读:

前言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一项技术难度高、业务性质复杂、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是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重要渠道,在国际进出口货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铁路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日益发展的需要,学习、贯彻好《国际货协》、《国际货协办事细则》和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一书,目的是期望为我国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工作提供帮助和参考,为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任务尽一份力量。

本书包括货物联运的基本条件、联运工作组织、运送费用的计算与核收及清算、特殊条件货物运送、集装箱货物运输、国境站的交接工作、铁路的责任和赔偿等内容。主要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与各邻国铁路联合委员会的议定书,并参考《国际铁路联运有关法规汇编》等内容编写的。

本书以突出技能为原则,强调联运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以专业为主,力求贴近现场实际,同时每章后面还附有复习思考题,它既可用作职工自学课本,来指导现场的国际联运管理工作,又可作为相关职名工人新职、转岗、晋级、考核的培训教材。

本书由石波、周体江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时云凤、姜凤和、沈坤、邱娟、赵焕龙、程玉芬。在编写过程中哈尔滨铁路局对外经贸办、绥芬河站交接所对本书的编写给予了很大帮助,谨在此一并致谢。

由于所掌握的资料有限,时间仓促和限于编者的水平,书中难免有疏漏、不妥之处,敬请专家、读者不吝赐教。编者二〇一〇年三月第一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范围和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它的开办,为参加联运协定的各国开辟了对外经济联系的一个渠道;为发展各国间的贸易创造了有利条件。本章主要讲述了联运的范围和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第一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述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和特点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货物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参加运送国家铁路连带责任办理的运输方式,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主要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1.使用一份铁路运送票据完成货物全程运送

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参加运送的国家铁路作为统一的承运人,根据相互签署的《铁路国际运输法》,并采用运输法规定的一份运送票据(运输合同),负责从一国铁路发站,承运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时起,到运至另一国铁路到站(无论经过几个国家铁路)交付收货人为止。

2.参加货物全程运输的所有铁路采用连带责任制

虽然货物全过程运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但每一运送的铁路,自接受附有运送票据的货物时起,即表示根据适用的国际运输法已参加了此项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连带责任)。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组织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开始于19世纪中叶,到1890年欧洲有关国家签署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后,部分亚洲国家也参加了公约。目前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有29个。

注:参加国际铁路运送公约的国家有29个:德国、奥地利、南斯拉夫、芬兰、瑞典、瑞士、法国、英国、爱尔兰、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卢森堡、列支敦士登、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黎巴嫩、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

20世纪50年代,欧洲与亚洲部分国家缔结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本书中简称国际货协,以下同)。90年代后,前苏联解体,独联体各国铁路和波罗的海三国铁路相继参加了国际货协组织;但有一些东欧铁路退出了该协议组织。目前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铁路有23个。

三、我国参加国际联运开展状况

我国铁路从1951年4月1日起同前苏联签订了双边铁路联运协定,开办了中苏铁路联运业务。1954年1月1日起我国同朝鲜、蒙古铁路参加了由苏联和欧洲八国施行的“国际货协”。越南铁路自1956年6月1日起也参加了该协议组织。至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货协组织参加铁路达12个。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加大了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入了国际世贸组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重要渠道,在同邻国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铁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发展。我国同邻国铁路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联运范围不断扩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量不断增长,大吨位集装箱货物运量不断提高。

1.1992年12月1日起,开办了经中国阿拉山口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多斯特克口岸的国际联运业务;

2.开通了第三国经由天津新港——二连往返乌兰巴托的国际大吨位集装箱过境运输(一般称为小陆桥);

3.开通了第三国经由连云港等港口——阿拉山口到中亚、欧洲及相反方向的大吨位集装箱过境运输(一般称为亚洲第二大陆桥);

4.与蒙古铁路开办了利用中铁10t集装箱办理两国间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5.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签署了铁路所属大吨位集装箱相互使用协议。

目前我国铁路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21个国家铁路签署了国际货协。办理国际联运业务的国境站有:

中俄间的满洲里、绥芬河、珲春;

中蒙间的二连;

中哈间的阿拉山口;

中朝间的丹东、集安、图们;

中越间的凭祥、山腰。

共10个国境站、16个铁路局、2个铁路公司、4000多个车站、每年通过铁路国际联运办理进出口货物。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同邻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越南贸易的不断改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也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二节办理国际联运的范围

一、同国际货协参加铁路或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1.目前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

阿塞拜疆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保加利亚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克兰、爱沙尼亚共和国等23个国家铁路。

上述国家铁路的中文和俄文简称和代码如下:

上述参加国际货协各国铁路(阿、朝、越铁路除外)开办国内货运营业的所有各站点,都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我国各站营业办理限制按国内运价里程表规定办理。

朝鲜铁路仅部分车站开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往朝鲜铁路的货物,其到站名称只能是该路通知给“国际货协”所有参加路的,并根据这些铁路的现行国内规章公布的车站。

越南铁路目前办理国际货物联运的车站为:同登、老街、海防、安员、甲巴、岘港、双神等七个车站。

国际货协参加铁路相互间的货物运送,全程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

国际货协参加铁路和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斯洛伐克铁路)之间的货物运送,全程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

目前国际货协参加铁路同罗马尼亚铁路之间的货物运送,全程仍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

2.我国同邻国间的货物运送(1)中朝铁路间:中铁国境站 朝铁国境站丹东(1.4)——新义州(1.7)集安(7.3)——满浦(3.8)图们(2.1)——南阳(1.3)

注:括弧中的数字为国境站距国(或接轨点或临时接轨点)距离的公里数(下同)。

朝鲜铁路是准轨(1435mm轨距)。

经中朝两国铁路商定,自2008年6月20日起,中朝铁路货物联运办理方式由直通过轨改为换装运输,铁路进出口货物均在中方丹东、图们、集安国境站换装。货物换装费用在国境站向发收货人或代理人核收。(2)中越铁路间:中铁国境站 越铁国境站凭祥(13.2)——同登(4.6)山腰(6.5)——老街(2.4)

越南铁路主要是米轨(1000mm轨距),但连接我国铁路凭祥的一段铁路,为准轨和米轨的混合轨。我国铁路同越南铁路间经由凭祥的联运货车可以相互过轨;昆明铁路局米轨同越南铁路间经由山腰的联运货车也可以相互过轨。

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暂在我方国境站办理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暂在对方国境站办理交接。

我国昆明铁路局管内米轨线路开办货运业务的车站同越南铁路均办理山腰/老街间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3)中俄铁路间:中铁国境站 俄铁国境站满洲里(9.8)——后贝加尔(1.3)绥芬河(5.9)——格罗迭科沃(20.6)珲春(8.0)——卡梅绍瓦亚(4)中哈铁路间:中国国境站 哈铁国境站阿拉山口(4.02)——多斯特克(8.13)

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铁路是宽轨(1520mm轨距)。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我方国境站办理换装和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对方国境站办理换装和交接。(5)中蒙铁路间:中铁国境站 蒙铁国境站二连(4.8)——扎门乌德(4.5)

蒙古铁路是宽轨(1524mm轨距)。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我国国境站办理换装和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对方国境站办理换装和交接。

3.我国同其他国家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独联体国家铁路和波罗的海三国铁路均为宽轨(1520mm轨距),我国同除哈铁、俄铁、以外的其他独联体国家以及爱铁、拉铁和立铁铁路全程货物运送,仅在中蒙或中哈或中俄国境站换装一次,在蒙、俄国境站不需换装。

保铁、匈铁、斯铁、波铁等东欧国家铁路均为准轨,我国铁路同这些铁路的货物全程运送需换装两次,在中蒙或中哈或中俄国境站换装一次,在摩铁和罗铁国境站或白铁与波铁国境站再换装一次。

阿尔巴尼亚铁路同其他国家铁路不连接。我国往阿尔巴尼亚发货时,可发到匈牙利的布达佩斯或东欧某一国家铁路车站、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的代理人领取后,用其他运输工具继续运往阿尔巴尼亚。

二、同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1.我国通过罗马尼亚或保加利亚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的国家运送货物(向土耳其和希腊运送货物时除外)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时,只办理至罗马尼亚或保加利亚的出口国境站为止,继续运送时,由国境站站长办理转发送。

2.我国通过保加利亚向土耳其或希腊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保加利亚铁路,斯维伦格勒车站(向土耳其运送货物时)或库拉塔车站(向希腊运送货物时)为止,继续运送时,由国境站站长或代理人办理转发送。

3.通过俄罗斯向芬兰运输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输票据办理至俄铁出口国境站,继续运送时由国境站站长办理转发送。

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向阿富汗运输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至阿富汗的海拉顿或图尔贡地车站(目前暂不办理),继续运送时由代理人办理转发送。

通过乌兹别克斯坦港口站向阿富汗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该港口站、继续运送时由代理人办理转发送。

4.我国通过匈牙利向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的国家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匈铁进口国境站,继续运送时,由代理人办理转发送。

5.我国通过波兰、斯洛伐克向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的国家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波兰或斯洛伐克的进口国境站,继续运送时,由国境站站长办理转发送。

三、通过港口的货物运送

1.参加国际货协的爱沙尼亚港口塔林或拉脱维亚铁路港口里加往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家发送货物;

2.参加国际货协或适用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我国铁路连云港、青岛、大连、新港、上海南等港口往日本、韩国等国及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发站(或到站)与港口之间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港口站办理转发送。

四、不适用国际货协的货物运送

1.发、到站在同一国内,用发送国铁路的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时;

2.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铁路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时;

3.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一国铁路的列车,并按照该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本项1、2、3款所载的运送,根据各有关铁路间签订的特别协定办理。

五、过境朝鲜运输

1.我国经由集安国境站过境朝鲜铁路向云峰发电厂(中朝合办,在国境线中方一侧)及相反方向运送的货物,视为国际联运货物,按国际货.协规定办理。

运单的到站和返程的发站,填写为朝鲜铁路的“云峰”,收货人和返程的发货人(栏内)须注明“云峰发电厂专用线自卸或自装”字样。

朝鲜铁路满浦国境线至云峰国境线间的过境里程为51.5km。

中国铁路运送费用,按国内运价规则计算。朝鲜铁路过境运送费用(包括验关费)按统一过境运价计算。上述国内和过境运送费用,往云峰发电厂发货时,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各发站和到站代收的朝鲜铁路过境运送费用,按《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要求编制报告表,寄给沈阳铁路局,以便同朝鲜铁路办理清算。

发货人应按每一运单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过境转运货物清单”一式四份。没有随附清单的货物,发站拒绝承运。

2.自中国通过图们国境站过境朝鲜铁路经由清津东港站运送的中国进出口货物,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办理。

朝鲜铁路南阳国境线至清津东港站的过境里程为177km。

过境朝鲜铁路运送费用的清算、核收和清算办法按规定办理。

各发站和出口国境站对装运上述货物的车辆,应尽量连挂在一起。

六、铁路办理运送的义务

1.符合下列条件则参加国际货协的每一铁路,均应按国际货协规定的条件运送一切货物,但国际货协第4条所载货物除外:(1)已列入发送铁路运输计划内的运送(如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未规定其他办法);(2)可用铁路现有的运输工具办理运送;(3)发货人履行国际货协规定的运输条件;(4)铁路虽有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但并不妨碍运送。

2.参加国际货协的各国铁路,在其国内开办货运业务的所有的车站间(运往朝鲜铁路的除外)均办理货物运送;(1)在相同轨距铁路国境站,不进行换装;(2)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国境站,进行货物换装或更换另一轨距车辆转向架或使用变距轮对。其办法根据邻国铁路间的协定确定。

往中国和朝鲜铁路及相反方向运送整车货物和大吨位集装箱货物时,应不迟于货物承运月份前10天,同这些国家铁路以及参加运送的过境铁路商定。

3.根据有关政府机关的指示,铁路应:(1)暂时全部或局部地停止进行;(2)暂时停止某些货物的承运或准许其按一定的条件承运;(3)暂时优先承运某些货物。

此外,如果铁路因有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拒的情况),而必须采取措施时,则铁路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的铁路,应及时用电报将这一情况通知参加国际货协各有关铁路,如铁路未按照规定的办法宣布禁运,则该铁路无权在国境站拒收货物。关于取消上述措施,也应及时通知这些铁路。

如铁路现行地国内规章要求公布上述措施,则上述措施应予公布。

七、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为国际货协)——对铁路和发、收货人(包括代理人)都有约束力。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简称为国际货协办事细则,下同)——只适用于铁路。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为统一货价,下同)及其附件,《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运送过境货物时,对统一货价参加路和发、收货人(包括代理人)都有约束力。

4.《国际联运货车使用规则》(简称《货车规则》,下同)——主要对铁路车辆部门和国境站适用。

5.《国际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简称《清算规则》,下同)——主要对铁路财务清算部门和国境站适用。

6.中朝、中越、中哈、中俄和中俄蒙铁路间签订的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主要对国境铁路局和国内发、到站和发、收货人(包括代理人)适用。

上述国际铁路联运规章和补充规定以及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内规章的规定。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基本条件

一、办理种别

一个发站按一份运单从一个发货人处承运,发往一个到站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即一批货物。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办理种别分为整车货物、零担货物、集装箱货物和轮式集装箱货物。

1.整车货物

按一份运单托运的按其体积或种类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

中越铁路间运送的整车货物,对跨装、爬装及使游车的货物,准许按每一车组(不超过五辆)为一票运送。

2.零担货物

按一份运单托运的一批货物,重量不超过5000kg,按其体积或种类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

根据参加运送各铁路间商定,总重超过5000kg的货物,如其体积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则准许按零担货物条件运送。

中俄、中蒙两国铁路间运送零担货物时,允许按一张运单运送的每批重量不超过20t,其体积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

中朝间和从朝鲜通过中国运往越南及相反方向运送的零担货物,不受货物重量不超过5000kg的限制。但每批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29t。体积:中朝间和从朝鲜通过中国运往蒙古以及相反方向运送,3不得超62m;从朝鲜通过中国运往越南以及相反方向运送,不得超33过32m,每件不得小于0.01m。3

中越铁路相互间运送一批重量超过5000kg,但体积不超过32m3或一件重量不足10kg,但体积不小于0.01m的货物,如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时,均可按零担办理。中越铁路间仅办理整装零担货物。

3.集装箱货物

按一份运单托运的货物,用通用中吨位集装箱、通用或专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的货物或空通用中吨位集装箱、通用或专用的大吨位集装箱,即为集装货物。

4.轮式集装箱货物

凡按一份运单托运的重载汽车列车(装载在1辆或2辆车上)、汽车、挂车、半挂车或可甩挂汽车车身,或者在铁路上使用其运送货物之前或之后的空的汽车列车、汽车、挂车、半挂车或甩挂汽车车身,即为轮式集装箱货物。

发货人必须在“办理种别”栏内注明:货物按整车货物、零担货物或集装箱货物托运。在托运轮式集装箱货物时,运单不注明办理种别。

另外,按运送速度可分为:慢运、快运和随旅客列车挂运三种。

二、运输限制

1.在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中不准运送的货物:(1)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禁止运送的物品;(2)属于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邮政专运物品;(3)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对其运送未作规定的危险货物;3(4)一件重量不足10kg的零担货物,但体积超过0.1m的货物除外;(5)在换装联运中使用不能揭盖的棚车运送的一件重量超过1.5t的货物;(6)在换装联运中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一件重量不足100kg的零担货物,但不适用于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中规定的一件最大重量不足100kg的货物。

在履行运输合同期间,如发现承运了不准运送的物品,尽管名称正确,也应将这项货物截留,并按截留国家的国内法令和规章处理。

2.不准在一辆车内托运和承运的货物:(1)数批整车货物;(2)整车货物与其他办理种别货物;(3)集装箱货物与其他种别货物;(4)轮式集装箱货物与与其他办理种别货物。

3.不准按一份或数份运单在一辆车内混装运送的货物:(1)一种易腐货物同照管方法不同的另一种易腐货物;(2)需要遵守保温制度或特殊照管的易腐货物同非易腐货物;(3)危险货物禁止在一辆车内混装的其他货物;(4)由发货人装车的货物同由铁路装车的货物;(5)根据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不准许在一辆车内混装运送的货物;(6)堆装运送的货物同其他货物。

三、我国同邻国铁路间办理货物运送的特殊规定

1.与俄罗斯铁路(1)整车货物重量不应超过63t。(2)用机械冷藏车(车组)运送的货物,每车重量不应超过44t。(3)袋装的成件包装货物(玉米、大米、土豆),每件重量不应超过50kg。(4)棚车装运每件重量为25kg的苹果时,每车不应超过1500件。(5)允许按一张运单运送的零担货物,每批重量不超过20t,其体积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6)运送砖、瓦、小口径管子、聚丙烯、聚氯乙烯、萘和其他小型制品时,按照国际货协第9条第1项的规定使用能够保证将其从一车换装到另一车的容器或其他牢固的包装。(7)运送易腐货物时,应对机械冷藏车组的每一车单独编制运送票据,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单个返回机械冷藏车组中的车辆。(8)运送的己内酰胺、双酚A、乌洛托品、苯乙烯时,每车不应超过2200件,超过时编制商务记录,货物交接按堆装办理。(9)从俄联邦运往中国的废钢铁按重量办理交接。(10)从俄联邦运往中国的矿物肥料、水泥、石棉、橡胶、萘、硼酸和邻苯二酸酐时,如一辆车内的件数在1500件以内,按件数办理;如超过1500件,在运单件数栏内填写“堆装”字样,并按重量办理交接。(11)允许在后贝加尔站将装载下列品名货物(化肥、纸浆、纸、纸板、聚氯乙烯、黑色金属)的俄铁车辆换轮至1435mm轨距,每组不得少于40辆,到站为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同一到站。

2.与蒙古铁路(1)每年的二、三季,中铁不接运蒙古到中国的皮毛。(2)蒙古不接运由中国到蒙古的散装货物。

3.与哈萨克斯坦铁路(1)整车货物不应超过下列重量:

换装时不超过63t(球团矿和铁精粉除外,其重量为70t);危险货物不超过60t;换轮时不超过70t;罐装货物按标记载重。(2)中铁不接运用化肥专用棚式漏斗车及侧门倾泻式化肥专用车散装运送的硝酸铵。

多斯特克-阿拉山口铁路口岸不办理用棚车装运散装的废钢铁、废铜和废铝的运输业务。(3)中铁和哈铁可承运敞车装运并在多斯特克站改轮过轨的下述散装货物:球团矿石、精选铁矿石、有色矿石、直径不小于13mm的焦炭、石油焦、发货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气体流动和从车辆结构缝隙、裂口渗漏以及车体不严而造成丢失。

为保证列车运行安全,双方使用敞车装运的散堆装货物应均匀装载。

换轮运送货物的到站仅限在阿拉山口-乌西-乌北间按商定的月计划办理,并在运单第“8”栏填写实际到站。

换轮过轨运送的货物,每一车组必须是同一品名、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交付路违反该规定时,接收路国境站不予接收。(4)运送棉花时,发货人应严格遵守国际包装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国际标准,由三方在货物运至到站前另行商定运送或将其退运发站。(5)发站应使用清扫干净的车辆装运货物。交付的车辆应符合《货车规则》第15条和附件5的规定,车门焊死的无法卸车的车辆由接收方返回交付方。3

双方使用棚车装载的货物体积不应超过120m。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卸空后接收路应把车辆上粘贴的危险标志去除。(6)为保证散堆装货物的卸车,中铁不使用哈铁无底开门车辆发运散堆装货物。(7)哈铁多斯特克国境站暂不办理下列货物的换装和不接运下列易腐货物:

暂不办理换装的货物:每件重量超过50t;零担货物;罐车、石油沥青车装运的货物。

暂不接运的易腐货物:鲜水果、鲜蔬菜;肉类和肉制品;奶类和奶制品;蛋类和冰蛋;鱼类、鱼制品和虾类;鲜活植物;酵母。(8)中国阿拉山口国境站暂不办理下列货物的换装:

每件重量超过63t的货物;零担货物;危险货物(罐车装运:原油、燃料油、冰醋酸、丁酮、甲苯、二甲苯、对二甲苯、甲醇、醋酸乙酯、柴油、溶剂油、正丁醇、异丁醇、1、2-二甲苯、1、3-二甲苯、丁醇、乙二醇、苯乙烯,环已酮;非罐车装运:硫磺、硝酸铵(化肥)、重鉻酸钠、硫酸铜除外)。

其他危险品货物接运需另行商定计划。

4.与朝鲜铁路(1)零担货物每批不得超过300件。但到站、收货人、品名相同时除外。(2)每件货物重量超过2t时,应适用敞车、平车等装运,2t以下的货物,不受车种限制。(3)易冻货物((矿粉)的停装日期为由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特殊情况经商定可改变该期限。

5.与越南铁路(1)暂不办理下列货物运送:需经昆明铁路局准、米轨换装的货物;经山腰一老街口岸的集装箱运输。(2)运送易腐货物和危险货物,应于货物装车前由铁路间商定。

四、我国关于加强国际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管理通知

近年来,由于运送票据填写不规范、添附文件不齐全、货物包装和装载加固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出口货物在口岸站长期滞留,成为制约出口增量的重要因素。为加强国际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管理,保证出口货物运输畅通,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承运国际联运出口货物时,发货人和发站应严格按照国际货协第7条、第12条以及附件12.5号的规定,使用中文正确填写运单,可附俄文译文。应准确、详细填写运单中“收货人及通信地址”、“货物名称”、“包装种类”等栏。

2.根据国际货协第11条,发货人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如,货物发票、装载清单(装箱单)、商检证、卫生检疫证等)附在运单上。添附文件的填写内容如货物重量、件数等应与运单记载相符。

发站应核对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关于添附文件所作的记载同实际添附文件是否相符。当运单中的记载同添附文件不符时,发站应将运单退回发货人。

3.过境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等国铁路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在运单第20栏必须注明代理公司的名称及其代码。

4.使用棚车、集装箱装运运送全程不需采取保温措施的易腐货物(如罐头、果汁、果酱等)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不需保温”。

5.发货人要严格执行国际货协第9条第1项的规定,应根据国际货协办事细则附件第33号的要求,保证货物容器和包装的质量。如通过外部检查可以确定容器或包装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货物的安全运送或容器、包装不良,或不能保证货物由一个车辆向另一个车辆换装的情况下,发站应拒绝承运。

6.运送成件货物时,发货人应严格执行国际货协第9条第3项的规定,在货件上作不易擦掉的清晰标记,或粘挂标示牌或货签,并按运单内容注明下列事项:货件的记号(标记)和号码、发送路和发站、到达路和到站、发货人和收货人。对整车货物(堆装货物除外),应在靠近车门的10件以上货件上作出标记。

7.使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货物时,应选用技术状态良好的集装箱装运,并严格按国际货协附件8.2所载《大吨位集装箱办理站一览表》规定的集装箱办理站办理运送。发站承运集装箱时应严格核对铅封数量及封印与运单记载是否一致。

8.承运汽车、拖拉机和其他自轮运行的机器时,发货人必须按国际货协第5条第6项和第9条第8项的规定,办理施封并编制清单。装载此类货物时,应保证轮胎气压不影响其正常行驶。承运营房等带门的设备类货物时,发货人应按国际货协第5条第6项的规定进行施封。

9.使用棚车装运出口货物时,应均匀装载。货物不得堵门,须保证两边车门均可正常开启。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1.5t。

10.严禁使用载重70t及以上的敞车和棚车装运国际联运出口货物。

11.由中国经满洲里、绥芬河、二连和阿拉山口口岸发运小袋(如50kg)包装的水泥时,严禁使用敞车装运。发货人使用集装袋(吨袋)装运水泥等散装货物时,集装袋(吨袋)的质量应满足国际货协第9条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附件第33号的要求,须保证口岸站换装作业的正常进行。

12.经阿拉山口一多斯特克口岸向哈萨克斯坦及其他国家运送超限货物时,根据国际货协第5条,发货人除向发站提供商定货物运送条件所需的货物尺寸、装载方案、到站和收货人等资料外,还须提供哈铁境内的运输代理公司。

13.运送超限的不对称货物、每件重量超过3t的货物、以及高度超过1m的箱装的此类货物时,发货人应按国际货协第5条第5项规定,必须在货件上表明货物的重心位置和每件货物的总重。

14.对运往阿富汗和伊朗的货物,发货人在发站必须单独提报运输计划,运输服务订单收货人栏填写阿富汗和伊朗。发送上述货物时,严禁借用到乌兹别克和土库曼的运输计划。对于运往阿富汗的货物,发货人在申报计划时须提供收货人。对过境俄罗斯到其他国家的货物,发货人在发站提报运输计划时须提供俄境内运输代理公司。

15.应严格按国际货协和国内有关规章规定办理国际联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发货人在发站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计划时,应注明货物的包装条件,且经与各参加运送路商定后方可发运。

16.如在发站具备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条件时,发货人尽可能在发站办理货物报关,以缩短货物在口岸停留时间。

17.对适合成捆或托盘运输的货物,在发货人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发货人按国际货协附件第11号《货捆运送规则》和附件第9号《托盘货物运送规则》的规定,办理货捆和托盘运送。对此种货物运输,发站应优先办理运输计划和组织装车。

18.出口计划管理有关事项:(1)未明确规定不办理国际联运业务的货运站,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托运人原提订单,更不能强行归口。(2)国际联运运单必须用中文填写,可附俄文译文,不按规定填写的运单车站不予受理。(3)运单第五栏收货人前必须冠国名,例如:俄罗斯-ABC公司、阿富汗-XYZ等,且国名必须和运输服务订单收货人栏填记内容一致。(4)国际联运货物国内段运输,货物发运时必须按国内规章规定执行,特别是超限、危险、鲜活等货物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复习思考题

1.何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其运输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2.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有哪些国家铁路?

3.我国铁路和各邻国铁路办理联运的国境站轨距以及货物和车辆交接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4.我国同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铁路间是如何办理货物运送的?

5.我国经由集安国境站过境朝鲜铁路向云峰发电厂及相反方向运送的货物应如何填写运单、清单、核收运送费用和办理清算?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适用的规章有哪些?

7.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种别如何划分?

8.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不准运送的货物有哪些?

9.不准按一份或数份运单在一辆车内混装运送的货物有哪些?

10.我国铁路与俄罗斯铁路间办理货物运送有哪些特殊规定?第二章货物联运组织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组织是一项具有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第一节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结

一、联运货物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

运输合同按统一格式的运单办理。运单是发、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与铁路之间的运输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效力。

运单分慢运和快运两种。快运运单的正面和背面的上、下边带有一厘米宽的红边以示区别。

运单由五张组成(参见格式二):

1——运单正本(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和货物一起交收货人);

2——运行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4张一起留存到达路);

3——运单副本(货物发运后交发货人与收货人通过银行结算贸易款的凭据);

4——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2张一起留存到达路);

5——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1张和货物一起交收货人)。

运单第1、2、4、5各张随货物附送至到站。运输合同缔结后,运单第3张(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运单副本不具有运单正本(运单第1张)的效力。

各份补充报单中,第一份(存根)留存发站,一份留存发送路的出口国境站,参加运送的每一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各留存一份。发货人可在运单中添附履行途中或到达路海关规章所需的补充运行报单。

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由发站填制,我国特定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报自局,一份随同货物至出口国境站截留。

我国对国际联运经铁路口岸运送的进、出口(过境)货物,国内段填写货票。

二、运单的填写要求

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用发送国文字填写,并在每行下附俄文译文。

运单中规定由发货人填写的各栏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栏,均由发货人填写并添附俄文译文。运单中由铁路填写的各栏和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栏由铁路添附译文。车站和私人发货如无添附译文条件时,可不添附,由出口国境站补附译文。

中朝、中越铁路间运送的货物,可以仅用本国文字填写,不附俄文译文。我国经满洲里或绥芬河国境站运到俄罗斯的货物可以仅用中文填写,不再另附俄文译文。我国铁路自用的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可仅用中文。

运单各栏内容按照“国际货协运单填写说明”规定填写(见附件一)。

1.根据各有关铁路间的商定,可准许承运在国际货协参加路中的一个或数个参加路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和大吨位集装箱货物(在不换装运送中)。关于这种运送,发货人应在托运货物的8天以前,将此事通知发送路。

发货人取得随旅客列车运送货物的同意后,必须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货物在____铁路(铁路简称)随旅客列车运送”,这种运送用快运运单办理。

2.在运单中,发货人必须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果有可能从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则在运单上还应注明运单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

发货人应尽可能注明从发站至到站的最短径路所通过的国境站。对于过境路,发货人只应注明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所载的国境站。

往朝鲜运送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到达路和到站”栏内,除站名外,还应填写该铁路和车站的代号;而从朝鲜发送时,则在“发站”栏内填写。

3.收货人或发货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有关铁路对该国际联运所采用的过境运价规程未规定其他办法,则在运单“收货人,通信地址”栏内,不得列入没有收货人名称及通信地址的事项。

往越南、中国和朝鲜及相反方向运送时,在运单“发货人,通信地址”栏内或“收货人,通信地址”栏内,准许填写这些国家中规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例如“6ДМ-12”)。

4.货物名称应按下列方法在运单上填写:(1)国际货协运单上的货物名称,应符合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和本项(2)~(4)款的规定。(2)过境参加国际货协铁路运送的货物,其名称应按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的品名表填写。

除上述名称外,发货人可以在括弧内按发送路或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货物的名称,或按发送路和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两种名称。(3)两邻国间运送的货物,如这些国家铁路间定有直通运价规程,则应按直通运价规程的品名表填写名称。(4)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均应按发送路或发送路和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货物名称,此外在运单中应注明货物的特征和状态,以确定其运价等级。

本项(1)~(4)款未列的货物,均按贸易上通用的名称填写。

5.托运木柴和木材时,发货人可以在运单“发货名称”栏内,填3写货物的垛数和以“cm”为单位的高度或以“m”为单位的体积等等。

6.如用标有“ABC”标记的车辆装载整车货物,则应在运单中“标记载重(t)”栏内填写字母“C”和该字母下所标的最大重量。

7.重量以及确定重量的方法,均按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记载在运单相应栏内。

8.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记入第9~13栏内,以及有关集装箱和运送用具的记载事项记入第18和第19栏时,则应在运单第1~5张和每份补充运行报单上,各添附一份篇幅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在补充清单上,按每栏分别记载其所需的有关事项。在9~11栏或第18和19栏内,记载:“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在运单第12和13栏内,注明货物共计件数和共计重量。

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车辆的记载事项一一记入第27~30栏内时,其余事项应记入补充清单。在运单第1~5张和每份运行报单上,应添附一份上述补充清单。在第27~30栏最后一行,记载:“续见补充清单”。

发货人还可以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以及“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添附补充清单。

发货人均应在补充清单上签名,并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注明添附补充清单的份数。

9.如根据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补充运行报单应由发站填写,则发货人应按发站要求,向发站提出必要份数的补充清单,以便添附在补充运行报单上。

添附的补充清单应按规定的文字填写。

10.发货人在运单“对铁路无约束力的记载”栏内,可以填写有关这批货物的记载。这项记载只供收货人参考,对铁路并不附加任何义务和责任,例如:“属于____合同项下”;“按照第____号发货单(第____号运输单或第____号定货单)”;“继续发往____”。

11.运输合同可以使用电子运单办理。电子运单即履行作为运输合同的纸质运单功能的整套电子数据。电子运单输入办法由铁路和发货人商定。运送快运货物时,在电子运单纸质副本右上注明“快运”字样,以代替红条。

12.运输合同可以使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代理,运单样式及其填写的指导手册载于附件第22号(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13.铁路不得修改或补充发货人在指定由其填写的运单各栏中的记载事项,但下列情况除外:根据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规定,在“货物名称”栏内注明货物在产品分类表中的类项号或项目号,以及执行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变更运送合同或发生货物运送或交付阻碍时的申请或指示,在运单中填写修改事项。需要划销原记载事项时,应保证在划销后仍能辨认。

14.运单填写不全或没有发货人签字的运单应退回发货人按要求填补。填写的不正确或不清楚,在运单记载事项中出现前后不符,有修改(划消、粘贴等)擦改或涂抹的运单,应由车站退还发货人,要求其重新填写,但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5项准许在运单中所作的修改除外。

15.往铁路为非国际货协参加方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国家运送货物时,按照国际货协附件12、6号填写。

16.我国对经铁路口岸运送的进出口货物,其国内段运送费用货票核收。(1)货票的发站(对进口货物)填写口岸站,记事栏内填写“国际铁路联运”。(2)对国际联运过境货物,其过境我国铁路的运送费用用货票核收。货票发站填入境铁路口岸站(或港口站),到站填写出境铁路口岸站(或港口站),货票记事栏内填写“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货物”。(3)使用货票核收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货物时,车站在将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第91栏内,填写中铁费用已收和货票号码,加盖车站戳记,背面运费计算和收费栏内不填写,加盖“不作报销凭证”红色戳记,并将货票丙联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销。

三、铁路在运单中的固定写法

铁路在运单中记载事项的内容,均按“固定写法的记载事项一览表”规定的格式和相应的内容填写(见附件二)。第二节货物的受理和承运

一、对于运单中记载事项的责任、罚款

1.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记载的和所声明的事项正确性负责,由于记载和声明的事项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以及由于将上述记载事项记入运单中无关的栏内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负责。

2.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事项和声明是否正确。

在发站承运货物时,如发现运单填写不正确,而又不允许修改运单时,则发货人必须填制新运单。

仅在海关和其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以及为保证途中运输安全和货物完整,才可以检查货物内容。

根据运送途中或到站对货物的检查结果,如发现发货人在运单记载的事项同实际不符,则进行检查的车站应就此事编制商务记录,并在“商务记录”相关栏内记载关于编有商务记录一事。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检查费用列入运单,并向发货人(如在发送路检查)或收货人(如在到达路检查)核收。如在过境路检查,这项费用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视何人应支付该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核收。

如发现运单中货物名称不正确,运送全程的运送费用则应按对实际运送的货物规定的运价等级计算,并按国际货协第15条的规定核收。

3.由于运单中记载的事项和声明不正确、不完全、不确切以致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核收罚款:(1)承运了国际货协所规定不准许运送的货物时;(2)承运了国际货协只准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而未遵守对该货物所规定的条件时;(3)发货人装车的货物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时。

本项第(1)、(2)两款的罚款,应根据国际货协第15条的规定,按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铁路运费五倍核收。

根据国际货协第15条的规定,按发现超载铁路运送多出部分运费的五倍核收本项第(3)款中的罚款。如发货人按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规定,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已记载须由铁路对装载的车辆过磅时,则不应该核收此项罚款。

铁路有权核收本项规定的罚款,而不管赔偿可能损失和发货人/收货人根据国际货协支付的其他罚款如何。

4.车辆超载超过最大载重量的处理:(1)发送路发现的重量多出部分的货物,应当卸下,并交发货人处理;(2)过境路或到达路发现重量多出部分的货物,应由铁路卸下,编写必要份数的补送运行报单并尽可能随原批货物一起运至到站;(3)重量多出部分的货物的运费和装卸费以及同运送有关的杂费,均按单独一批货物核收,并记入原运单中。

由于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不正确,而造成超过车辆每轴荷重时,也适用这项规定。

二、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的添附文件

1.发货人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一切添附文件,应由发货人记入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并固定贴附在运单上,以免在运送途中脱落。

发货人如在运单上未添附准许货物出口的文件,则应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文件的名称、号码和填发日期,以及发货人将该文件所寄往的海关。

发货人如在运单上未添附证明书或明细书,则应在运单“发货人添附文件”栏内,注明无须添附各该文件。

如发货人未履行本项规定,发站应拒绝承运货物。

2.铁路没有义务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文件是否正确和是否齐全。

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

如因发货人未提出必要的添附文件或提出并记载在运单“发货人添附文件”栏内的文件不齐全或不正确,以致使货物运送或交付发生滞留,则对滞留的时间应该核收罚款,如货物保管费、车辆停留费。如上述滞留发生在发送路或到达路,则此项罚款按各该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计算。如滞留发生在过境路,则该项费用按有关路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计算,如过境运价规程中对此项情况未规定货物保管费或车辆滞留费,则罚款按各该过境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计算。

货物保管、车辆滞留等罚款应记入运单中。此项费用视何人支付该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

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的添附文件”栏内填写的添附文件被铁路丢失时,因此而发生的与货物滞留有关的罚款和杂费不予核收。在发货人或收货人通过与过境路签有运送费用支付协议的支付人(代理机构、代理公司等)支付过境路运送费用的情况下,在过境路上发生的罚款和杂费根据过境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向支付人(代理机构、代理公司等)核收。

3.如发货人希望收货人将不属于铁路所有的运送用具(篷布、粮谷挡板、运送牲畜用的车门栅栏、钢丝绳、炉子、铁制拴马棒、运送水果的车门栅栏等)或空容器(金属桶和带盖乳桶、布袋等)从到站返还发站,发货人应在运单“对铁路无约束效力的记载”栏内注明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应予返还。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部门应填发运送用具或空容器返还运送证明书。证明书附在运单上交给收货人,该证明书授予收货人,在从货物到达到站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运送用具或空容器的权利。

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应经由随同货物所通过原国境站返回。

三、声明价格运输的货物

1.为了保证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的正当权益,方便铁路正确处理运输过程中,因铁路原因发生货损、货差引起的赔偿款额,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托运下列货物时,应声明价格。(1)金、银、白金及其制品;(2)宝石;(3)贵重毛皮及其制品;(4)摄制的电影片;(5)画;(6)雕像;(7)艺术制品;(8)古董;(9)家庭用品。

家庭用品可以不声明价格,但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不声明价格”并签字证明。

托运运单中声明价格的家庭用品时,发货人应编制三份家庭用品清单,并注明装入每一件货件(箱等)家庭用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此外,清单中应注明家庭用品的总件数和价格总额,这一总额应于运单中声明的价格相符。第一份清单留存发站,第二份清单留存发货人处,第三份清单放入家庭用品内,并随其运至到站。

2.托运其他货物时,根据发货人的愿望,也可声明价格。

3.货物声明价格的款额,应由发货人记入运单“货物声明价格”栏内,以发送国货币和运价货币计算;该项款额不应超过外国供货人账单中记载的这些货物的价值或国家价格。

发送路在承运货物时,有权检查货物的声明价格、款额是否同它的价值相符。如铁路同发货人之间就声明价格款额发生争执,则该争执由发站站长解决。如发货人不同意站长的解决,则可以自费邀请国家贸易或工业机关的鉴定人。鉴定人的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声明货物价格时,发送路和到达路按自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和运价规程核收在自路管内的杂费,而过境路的运送,按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核收。

为核收这项杂费,在以发送国货币声明货物价格时,发站应按换算当日发送国现行汇率将声明价格的款额折成运价货币并将其计入运单。在以运价货币声明货物价格时,发站应按换算当日发送国现行汇率将声明价格款额折成发送国货币。运单中记载的运价货币款额,应为到站按换算当日到达国现行汇率折成到达国货币。

5.经参加运送的铁路商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可声明货物运到的利害关系。

四、货物承运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按一份运单可以作为整车货物的承运:(1)重量或体积不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或车辆容积的货物;(2)需要两辆或两辆以上连挂车组运送的货物。

2.根据发货人的书面申请,如参加运送的各铁路表示同意,则准许按一份运单办理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装有同类货物(矿石、煤等等)的直达车组的运送。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必须将必要的事项记入“按一份运单直达运送的车辆清单中,”并连同运单一起提出必要份数的清单。

发站系开办国内业务的窄轨铁路(轨距小于1435mm)车站,则可按一份运单承运数车货物,(如发送路国现行的国内规章许可)。

3.在1435mm轨距铁路上运送时,车辆轴重不得超过20t,但保铁和越铁除外,在保铁的车辆轴重不得超过22.5t,在越铁1000mm轨距铁路运送时,车辆轴重不得超过14t。个别铁路在以技术条件为理由的例外情况下,仅在国境区段内,才可临时车辆轴重低于20t。

4.发站在承运货物前应检查发货人是否遵守了国际货协规定在托运前和托运时必须完成的要求。如发站断定发货人未遵守国际货协有关要求,则应对发货人拒绝承运货物。

五、承运

1.从发站接受运单承运货物时起,即认为运输合同业已缔结。货物的承运以运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为凭。此外发站应在运单添附的补充清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

在发货人提交运单中所列的全部货物和按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付清所负担的费用后,应立即加盖日期戳。

2.运单在加盖戳记后,即是运输合同的缔结凭证。

3.在其他方面,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和轮式集装箱货物承运和发送,均按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办理。第三节联运货物的装车

一、货物的容器、包装

为防止货物在运送中灭失、毁损、腐坏和因其他原因降低质量,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毁损,以及为防止伤害人员而需要装入容器或包装内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容器或包装。

由铁路装车或在铁路工作人员监装下,由发货人装车时,铁路应对货物包装进行外部检查。

1.通过外部检查确定的容器或包装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货物安全运送以及容器或包装不适应货物的性质,或不能保证货物换装的情况下,铁路应拒绝承运此类货物。

2.发货人对没有容器或包装,或其状态不符合要求,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尤其是应向铁路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3.如因容器或包装不良,铁路拒收货物,应编制记录,并将一份记录交给发货人。

4.危险货物应按规定的条件包装。

二、货物的标记

发货人应在货件上作不易擦掉的清晰标记,或粘挂表示牌或货签(见附件三或附件五),并按运单内容注明下列事项:

1.货件的记号(标记)和号码;

2.发送路和发站;

3.到达路和到站;

4.发货人和收货人;

5.零担货件数量。

对零担货物应在每一货件上做出标记。

在托运家庭用品时,除此之外,发货人还应将记有上述事项的卡片放入每一货件内。

对整车货物(堆装货物除外),应在靠近车门的货件上做出标记,每车不得少于10个货件。

如运送某些货物,由于这些货物的性质,要求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则发货人还应在这些货件上做出对货物必须审慎对待的标记或粘挂表示牌,例如:“小心”、“向上”等。发货人还应将表示牌粘贴在车辆上,但根据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规定由发送路粘贴时除外。

标记应用发送国文字书写,并附铁组工作语文(中文、俄文)中的一种译文。

往越南、中国和朝鲜或相反方向运送时,如在运单“发货人、通信地址”或“收货人,通信地址”栏内,记载的是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及其地址的代号,则发货人还应在货件的标记中记载这项代号。

此外往朝鲜运送时,发货人还应在标记中到达路和到站名称对应处,填写这个铁路和车站的代号,而从朝鲜发送时,则在发送路和发站名称对应处,填写这个代号。

发货人应将无效表示牌除掉,并使无效标记无法看清。

发货人对货件上所作或粘挂的标记、表示牌或货签的正确性、不正确性或不确切填写标记表示牌或货签中所载事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三、货物的装车

1.基本规定

在我国铁路发站装车按下列规定办理:

用棚车类货车、保温车和罐车运送时,按我国铁路国内规章办理。

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时,装载加固按我国国内规章办理,暂不执行国际货协《敞车类货车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

我国发往朝鲜货物的装载高度,由轨面起中心高度不得超过4750mm(该处宽度一侧不得超过540mm),原木不得超过4300mm。

中朝间不得使用无门的敞车装废纸屑、废钢材和铸铁等不易卸车的货物。对平板玻璃,应直立顺向装于车内,不得平放或横向装载,并且要防止在运输中倾倒。对不加包装的机械类和带轮的笨重货物,应尽量使用木底车装运,并用铁线或麻绳类捆绑牢固;如使用铁底车装运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2.车辆的技术条件和使用要求

对国际联运货物,铁路必须拨配技术状态良好、车体完整、清扫干净的货车。不合格的货车严禁使用。

出口和过境运往朝鲜、越南的货物,使用的货车应带有标记。车辆定检过期、车体侧端板、顶板、地板不良或车窗、车门及其配件不能自如开启或可能在途中脱落的车辆不能使用。

棚车每侧胀出超过50mm、敞车每侧胀出超过75mm(包括车体倾斜)的车辆不能使用。

车辆内外不能粘贴、涂写、残存与运货无关的字、画和报纸。装过鱼、肉的车辆应进行洗刷,装过活动物和恶臭货物或能引起传染病货物以及毒品的车辆,应彻底洗刷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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