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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3 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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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查尔斯·R.盖斯特

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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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

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试读:

前言

发现美洲大陆之后,人们渴求资产,情愿付息。这时神学家不得不对其说教布道进行重新定位。倘若人们真到了嗜钱如命、甘愿付息的田地,教会伦理就免不了改天换地。——理查德·亨利·达纳(美国作家、律师),1867年

就在恺撒大帝遭遇暗杀的七年前,时任奇里乞亚(Cilicia)省长的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和罗马某省的年轻官员马库斯·尤尼乌斯·布鲁图(Marcus Junius Brutus)展开了一场辛辣激烈的唇枪舌战。这位资深的政治家斥责轻狂的布鲁图滥用自己在塞浦路斯(Cyprus)的行政权力搜刮民脂民膏、中饱私囊。据西塞罗收到的消息,布鲁图在塞浦路斯以高出罗马法律规定最高数额四倍的利息发放贷款;更令人忍无可忍的是,他居然匿名躲在某个代理人后面,而那个代理人为了收回贷款,心狠手辣、不择手段。西塞罗就此事警告布鲁图,布鲁图却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结果是,布鲁图腰缠万贯地回到了罗马。

西塞罗因此创造了一个新词,后来成了罗马法律的基石。之后的一千八百年间,这段故事口笔相传,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Wealth of Nations)中也有所引用。依照罗马法律,单利(simple interest)是合情合理的,复利(compound interest)则有违天理。不少古代文明都出现过利息重叠的现象,然而只有罗马人将其定为非法。

自古以来,几乎所有社会都严禁重息,更贴切地说是严禁高利贷。欠债纳息是历史最悠久的金融行为,不过自诞生以来,就被斥为贷方企图搜刮借方的剥削行为。不管借贷是以现金还是以其他物品的形式进行的,穷凶极恶的贷方总是采取“以邻为壑”之策,直至把借方逼到丢掉担保,甚至家破人亡的境地。人们对单利只是稍有微词,而征收复利却是罪大恶极,但此举又无法约束。

这个问题在古代社会显而易见,随着时间的流逝反而渐渐模糊起来。数百年来,民法——包括某些国家的不成文法(常被称为自然法)——明确规定严禁高利贷。不过众人喊打的贷方依旧招摇过市,很快就在传奇和文学作品中占据席位。就某种程度而言,理论和实际互不协调的并肩同行,导致自罗马陨落到宗教改革时期,欧洲各国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各走各路。尤其是在中世纪初期,教会认为凡是利息均为重利,复利被称为“犹太人利息”,旨在说明其阴森黑暗、有违基督教伦常的特质,它是作为社会局外人的贷方的剥削工具。

蹚过漫漫历史长河,利息和高利贷经历了从古代罪大恶极到当代繁荣商业的变迁,但在不少社会下仍贴着非法标签——美国不少州仍保持着严惩利息犯罪或“贷款鲨鱼(loan sharking)”的法律。然而也是在这些地方,人们对这类行为置若罔闻,除非经济不景气、资本短缺,或高通货膨胀,才会有人兴师问罪。这也许就是为何重利依旧是全球公开严打的典型。罗马沦陷后,资本短缺的时期远远多过持续增长、全面繁荣的年岁。因此,在举步维艰的日子里,严禁高利贷的呼声变得尤其激昂尖锐,这绝非巧合。

今时今日,高利贷就是收取超额利息的贷款,但就历史看来,这个定义是相对新潮的。起初,拉丁语usura就指代利息,具体数额因地而异;超额利息就是利息之上还有利息,或者说是usurae usararum,即叠加在未偿还的借贷本金之上的利息。

在古代社会,尤其是中世纪,收取超额利息是罪大恶极的。依照希伯来氏族的传统,犹太人相互借贷时不得收取利息,甚至连单利也不能收。但是讽刺的是,犹太人却可以借钱给非犹太人,而且教会还认可他们的贷方身份。这一漏洞让犹太人得以与伦巴底人和卡奥尔人抢占市场。

犹太人出现之前,伦巴底人和卡奥尔人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贷方,奇怪的是,竟然没有人跑出来指责。到了14世纪,多亏了伦巴底人,欧洲金钱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当时,在西欧从事信贷业务的意大利银行家成了皇亲国戚的出资人,业务一路向北拓展到了英格兰。和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打交道时,他们吃了大亏,但在那些财政匮乏或能力不济的国家却顺风顺水。尽管重利禁令普遍存在,但人们对贷方睁只眼闭只眼,如果期限到了,贷方甚至会给国王施压,而犹太人贷方就没这样的好命了。

这种赤裸裸的自相矛盾恐怕要归咎于传统、宗教和法律的综合作用。伦巴底人是支野蛮的氏族,6世纪征服了罗马;卡奥尔人是定居法国的西哥特人后裔。这两者的祖先社会都崇尚物物交换或以物代钱,因此,两支氏族都犯不着在法律中禁止利息或高利贷。罗马帝国后期的自然法是以文明开化社会的普遍性为大前提的,这可不包括野蛮部落。两支氏族的后代继承并发扬了借贷之法,没人高调反对,直到800年,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征服了伦巴底人,可惜那会儿,风俗传统已经定了。

野蛮人入侵将不少罗马法律条文打入历史冷宫,直到12世纪人们重拾学习热情,遗失数百年的书籍才重见天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思想成了包括中世纪哲学家兼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内的牧师们的主要参照。这让借贷行为更加扑朔迷离,因为学究们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关于金钱的教诲——金钱为死物,没有内在特质,只可做交换之用;金钱不可自我繁衍,因此重利不可为。大家遗漏或忽视了1130年被发现的《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s Code),其中明确禁止anatocismus(西塞罗发明的术语,即利息叠加)和alterum tantum(通过利息使债务加倍),即今天所说的“复利”。不过,尽管罗马法律对普通利息和高额利息区别对待,但在中世纪教会的法律中,连普通利息也是明令禁止的。

到了中世纪,意大利数学家斐波那契(Fibonacci)开始讨论复利问题,从此,复利成了一道数学题。考虑到关于重利的禁令,他小心翼翼地不去触及贷款价值,而只是聚焦未来价值问题,这不在中世纪哲学家熟悉和讨论范围之内。他针对某货币单位的未来价值提出问题,最广为人知的要数:假设不断繁衍,一对兔子能产下多少后代?两百年后,名气不输其下的卢卡·帕西奥利(Luca Pacioli)首次讨论了复式簿记(又称复式记账法),同样也对高利贷问题讳莫如深。不过,斐波那契的确解决了货币贬值的问题,这在13世纪的皇亲国戚看来是符合政治路线的议题。

人们极容易信口斥责历朝历代利息控制标准不一的现象。中世纪时,教会严禁放贷收息,这和伊斯兰世界颇为类似,然而在12~19世纪,借贷(走势)却起落频繁。评论家对此各执一词,不过在必须控制利息这一点上倒是不谋而合。即便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之父亚当·斯密也提议控制利息。不过随着借贷迈入19世纪,除了不同文化和政治动机的刻意反对,人们对重利的态度趋于稳定。“以邻为壑”如今常被用来描述一种国际贸易策略,意指某个国家通过限制性的贸易措施或政策,试图从贸易伙伴国身上占便宜。这主要源自重商主义思想,可以追溯到殖民国家剥削远方殖民地、确保自己出口大于进口的年代。但是,在这个重商主义时代之前,“以邻为壑”更多的是和借贷有关。世界各地的夏洛克(Shylock)都在剥削安东尼奥(Antonio),基督教的公平原则和仁慈精神却要求贷方要视借方为手足和乡亲,不伤其性命。不过,能这么做的人寥若晨星。夏洛克才不是什么乡亲父老!他借钱给非犹太人,这是妇孺皆知、由来已久的事实。在莎士比亚这部戏剧中,波西亚(Portia)在法庭上成功地为安东尼奥辩护,使其免受夏洛克的刁难,有趣的是,布鲁图的第二任妻子也叫波西亚。莎士比亚对罗马历史如数家珍,恐怕这不是巧合。

数百年来,围绕借贷的对骂声此起彼伏。贷方和早期的银行家,不论是犹太人、伦巴底人、卡奥尔人还是圣殿骑士团(Templars),他们都很清楚,自己在欧洲各国的金融技能和外域地位令其饱受羡慕、妒忌、讥讽、嘲笑,最终恐怕还会招致一些强权的打击报复。最后,他们不少人通过收取复利来弥补商业风险,或将利息伪装成灰色折现费用。至于他们所面临的风险,那可绝不是亏损这么简单,他们可能会被驱逐出境,或被关押审讯,或被没收财产。文艺复兴之前,北欧不少知名银行家都来自遥远的他乡,这充分证明,大家总是去找外国人借钱,就是因为借方可以欠债不还,还不必担心受罚判罪。

关于借贷的历史(研究)常被分为两派,一派围绕着借贷评头论足,另一派将目标瞄准在不同的社会对利息的法律态度。自罗马帝国初期以降,始于共和国终于帝国,罗马一直保持着所谓的“法定利息”。监管利息的条文涵盖在法律之中,起初是《十二铜表法》(Twelve Tables),而后是《查士丁尼法典》和《国法大全》(Digest)。其中,《国法大全》包含了不少知名演说家和哲学家的著作,是罗马对过去数世纪有关借贷思想的完美汇编。这些法律在范畴和细节上各有千秋,但都明确指出贷方向借方收取利息的最高限额,它们没有禁止利息,但希望能制定切合实际的利息标准。借用亚当·斯密的观点——社会越是繁荣富裕,利率就越低。

有人曾言,放贷收息的历史不过是精神史的表达。与其对应的,放贷是一种历史悠长的思维,充满神秘和不连贯性,几乎只存在于经济历史学家的脑海之中。这的确没错,不过却忽视了潜台词——它是三千年来不同的社会最强大的概念之一。作为自然法的一部分,它折射出了超越古代、中世纪、现代社会时空局限的公平、公正观念。利息的威力,尤其是复利,令人捉摸不透。借贷和利息蒙受了数百年的谴责与非议,尽管谁也不确定,批评者究竟是否区分或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直至近代,复利本身才引发了某些争论。被称为“战后繁荣之父”的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意识到,德国在支付第一次世界大战重建款项时会出现复利问题。据传,爱因斯坦(Einstein)戏称此为“世界第八大奇迹”——有东西居然能繁衍出大大高于眼前价值的未来价值!18世纪,英国牧师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试图以复利收回数量可观的英国国家债务。如今,美国的贷方必须上报自己对顾客未支付差额收取的年度百分利率,然而联邦立法者对这些数字不闻不问。20世纪80年代初,数家美国大型银行为了逃避因收取高额利息招致的起诉和控告,不惜人力物力,到尚未推行反重利法的其他州设置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的利息是按日或月叠加计算的,金额更高。

但丁(Dante)斥责高利贷者为恶魔、厉鬼,无数作家引经据典,痛斥借贷陷阱。在19世纪初的爱尔兰,牧师杰拉米阿·奥克拉汉(Jeremiah O’Callaghan)拒绝为一个垂死之人做圣礼,直到那人放弃自己那份高利贷,而此事的最终结果是牧师被驱逐到了北部弗蒙特(Vermont)的荒郊野岭。天主教终于重新审视起了重利禁令。18世纪,教皇悄无声息地向意大利各主教寄出信件,而不是依照惯例颁发教皇通谕,一百年后,人们对那道禁令淡然漠视。历经数世纪的口诛笔伐,看到固定收入投资回报如此丰厚诱人,人们终于按捺不住了。

尽管各类金玉良言层出不穷,但比起出台合理有效的法律,全盘否定似乎更为直截了当。19世纪初,英国政府终于废除了《重利法》(usury laws)。然而,在美国却出现了不少相关争论——严禁高利贷有损企业发展,退出舞台的应当是这类法律。关于这一点,没人能够提出有力的辩驳证据;可是鉴于贷方常把借方逼入绝境的事实,又无人敢完全同意这个做法。结果是,美国的《重利法》继续存在了一百年。事实上,数十年之后爆发了重大的信贷危机,不过推崇高额举债经营和自由市场利率的支持者们似乎并未方寸大乱,很显然,他们没有意识到,1720年发生在英国的南海泡沫、1929年的华尔街崩盘以及19~20世纪美国绝大多数经济崩溃,都是因为高额借款和举债经营波及股票市场造成的。

美国的《重利法》出台于殖民时期,转变缓慢。由于绝大多数有实际意义的法律为州法而非联邦法,其改变都随各自喜好,或为数不多几个州同时改变,从未整齐划一地大改。美国内战之前,经济之变的主题由原来的敌对竞争转向了公平、公正。20世纪20年代,改变之举终于有了成效,各州开始上调利息最高限额——其实就是在换着法子要求严禁高利贷。因为如果普通贷方可以收取高额的利息——多数州的规定是30%以内——那么放高利贷者就没有了立足之地。这一点尤其重要,当时,消费贷款的主要来源是高利贷,而毫无节制的放贷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利息最高限额上调后,放高利贷者面临着严酷的考验:一是未经注册的贷方,其收取的利息低于100%;二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收取的利息高于1000%。但是,“大萧条”和“二战”使提高利息限额的进程延后了。1929年的华尔街崩盘和大萧条也是根源之一,消费疲软、务求低利息的时期偏偏碰上利息居高不下。

自18世纪初期牛顿(Newton)首次提出有效复利利率的计算公式以来,围绕复利的绝大多数谜团便清晰易懂起来。20世纪无疑成了利息的分水岭,信用卡公司和其他消费借贷公司发明了连续性利息,即最常用的叠加利率法,而且越来越多的人掌握了计算方法。但是,令上几代人一头雾水的有关复利的基本事实却依旧没变。利息叠加在现有本金之上,即原始而悠久的“利息积累”促进了消费贷款的繁荣。人们心甘情愿地借钱购物以改善生活。但是,当权者觉得此举于大众民生有害无益,所以总在遏制消费。不少欧洲国家出台了《节约法令》(sunmptuary laws),且贯彻了一千年。如今看来,那些禁止皮草衣领和昂贵缎带的法律,可谓顽固不化、压制人性,不过很多政府会严禁,主要是为了防止下层阶级借钱消费。和当今社会不同,其出发点是防止因贷款造成入不敷出的后果,而非尽所能地扩大贷款和接受市场检验;其目标是借入钱的人,而非发起人。照此推论,已经成文的限制重利的法律效果不太好,未能很好地保护黎民百姓。

虽然由利息、借钱和重利引发的争辩不绝于耳且历时悠长,可是借钱让发达国家多数人口的现代生活更易掌控,这要是放在三百年前恐怕要被说成疯人疯语了。唐提式养老金(tontines),这类投机性方法在17世纪初露端倪,衍生出后来的年金和人寿保险,其发展伴随着政府股票市场的发展。大范围的长期投资计划首次成为可能。欧洲人口不断飙升,不动产更加稀少,因此,数载之后,金融资产代代相传、保证收入是经济整体发展的关键。拿破仑战争之末,在英格兰,财富无关土地,大家倒也可以活得宽裕,过去数百年皆是如此。比起父辈,固定收入投资和人寿保险让生活更加无忧。

然而,金融崩溃和恐慌频频上演,多数要归咎于过度举债经营和资产价格通货膨胀。近期的金融危机说明,信贷市场是把握资本市场的核心要素。现代金融技巧娴熟、别出心裁,有关债务、偿还、过度消费危机的数百年历史准则被推翻,可21世纪仍旧重蹈覆辙,一如当初——借方手头拮据,贷方不愿再推出可以刺激经济发展的其他生产性贷款。

在古代,布鲁图发现在塞浦路斯借钱给他人大有可图,罗马允许在罗马之外的其他省份收取高额借款利息。20世纪80年代初,花旗银行为躲避当地的《重利法》,将自己的信用卡业务撤出纽约,非常机敏灵巧地来到另一个能够接受其业务的州,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这种做法后来被称为“监管套利”,即甩掉某个监管,转而投靠另一个更为友好包容的监管。这个误导性词语掩盖了理应细致监管的借钱行为。不太为人所知的一点是,布鲁图的代理人会将顽抗的借方囚禁起来,不准吃喝,直到有人饿死。而今天,陷入绝境的借方会承受更多信贷,直至彻底崩溃,宣告个人破产,不过这种做法是在19世纪才登上舞台的。在此之前,破产意味着欠钱不还的借方本人乃至其全家老小都去蹲大牢。

过去三十五年间,西方金融异类在伊斯兰世界横空出世。基于本族先哲经典之作普遍禁止利息,《伊斯兰教法》(Sharia)结合现代结构性金融,推出了所谓的“伊斯兰金融体制”:金融工具之设计和贯彻遵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教令。任何金融工具和投资必须遵守一套严苛的伦理标准,这套标准刻意对利息避而不谈。这一新市场和小额借贷同步发展,此举最早源自孟加拉国,旨在扩大面向穷人的营运资本、加大小型企业贷款力度,后来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开来。小额贷款的雏形也体现了伊斯兰教教旨,不过在金融社会万花筒的另一端,这和伦敦金融城孕育出的模式背道而驰。在此之前,没有人去考虑大规模借钱给穷人,最为类似的举动也要追溯到中世纪末期意大利北部城邦一个叫作“蒙特”(monte)的机构。今时今日,仅存的“蒙特”是意大利其中一家大型银行。创立二十年后,它打破惯常的借贷模式借出了一笔巨款,结果差点儿崩溃破产——那笔借给哥伦布(Columbus)的贷款从未收回,只得画掉,这成了历史上最著名的欠债不还案例。

今天,收取利息、过度举债经营见惯不怪,可是在20世纪,新金融手段诞生,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繁荣发展,一方面也带来了巨大风险。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逐渐普遍,由此迎来了借贷革命,使得信贷走向民主化。为了整合贷款,将之从资产负债表上消掉,世袭的贷方放宽了早已有之的经营标准。门槛降低意味着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抵押贷款,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2007年和2008年的房地产泡沫。放贷不再需要放贷人心思缜密,贷款被认为是可替代、可销售的。扩大信贷,然后转给证券化的投资人,这比起早先严词拒绝评价太低的借方要容易得多。

这种手段也导致信用卡广泛使用,其发放几乎不考虑偿还能力,当然,这合乎发卡人的心意。采用多样性的原则一般伴随着证券投资,信用卡发卡人得以向边际借款人甚至穷人提高信贷,他们的出发点是,向这些借款人收取的高额利率能提高自己证券化卖出的贷款总额收入。和其他那些依靠过度举债经营、玩手段的借款人一样,他们的论据是除非出现灾难性事件,否则休想撼动其金融体制,而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是1%,但大家遗漏了一个要点——过于依赖这些手段极大提高了发生概率。

回顾利息和借贷的历史变迁,人们很容易会认为,近代的贷方和金融掌舵手要么遗忘了,要么压根儿没有意识到前人惯常的做法,于是注定会重蹈覆辙。20世纪80代末期,墨西哥的大规模金融重组,其成功秘诀在于采用了源于四百年前的都铎王朝的做法。债务危机蔓延渐广,关于利息和借贷的辩论持续升温,因为借贷的剥削成分依旧存在。更沉重的词——债务——在市场化金融产品中鲜少提及,这从侧面说明,于借方而言,“信贷”是恩从天降,而非一记警钟。虽然外部包装不同,但如果信贷超过界限,结果就是债务。

时至今日,没人会认同古代先哲所谓“利息生而不公,故当扼杀”的言论,伊斯兰世界另当别论。没有信贷机构,发展现代资本主义只能是痴心妄想。不过不论时间、地域,金钱之梦永远美丽动人。坐收高额利率比勤劳工作自然轻松惬意,意大利银行家、英国商人,包括莎士比亚的父亲早就心知肚明。高利贷的极端反对者也心中有数,16世纪,英格兰著名作家托马斯·威尔森(Thomas Wilson)便是其中之一,他试图影响国会对利息最高额度的辩论结果。他坦言:“三十年风霜雨雪,人世沧桑,我凡事亲力亲为,小有资产。虽然我涉水不深,但仍切身体会放贷吃息实乃最佳保收之法。放眼四海,此乃谋利最丰、伤神最少之生意。”

在2007年美国信贷市场危机爆发的数年之前,发生了一次有关借贷和利率的波折。在几代人的时间里,房地产或生产性目的的借贷与消费借贷泾渭分明,而房屋净值贷款(the home equity loan)推出之后,金融的新发展模糊了前两者的边界。二次抵押使房屋所有人为了随心所欲地花钱,对房屋进行了“解锁”——借用不动产行业的术语。借来的钱主要都用在消费上,因为利率比信用卡的利息低。结果,抵押危机来袭,房屋价值一落千丈,消费者开支急剧下滑,房地产资本价值严重贬值,导致无数借款人丢了抵押赎回权,只好宣告个人破产。

很多情形下,房屋净值贷款只是一种金融产品,体现了借贷行业的发展。同时,它无视消费者的债务,只关注房地产,因而也揭露了借贷程序中的薄弱环节。一旦两者交会,八十年前就拉开序幕的债务革命将全面铺开。房屋持有人的消费几乎占到GDP的80%,而在20世纪20年代,这个数字是67%。一旦消费者以房屋抵押来满足消费需求,一种“食人性消费”便开始了。

在启蒙时代之前,严禁重利素来是欧洲自然法的一部分,然而由于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等法学家撰文高呼理性战胜道德审判以及古代法残余思想,这些禁令形同虚设。《重利法》已经存在了数个世纪,判断依据是不固定的,这些在谈及利息和不公平借贷时都会提及。即使在公共政策领域,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的理论将被打入冷宫,然而高利贷仍旧焕发活力。关于设置利息最高额度的争论尚无定局。尽管人们刻意忽视,但利息过高依旧是个棘手的问题,借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的一句话:“高利贷的确难以界定,不过一看便知。”第1章圣人与罪人

上帝、自然、理性、所有圣典、所有法律、所有作家、所有博士、所有大公会议都反对重利。哲学家、希腊人、拉丁人、律师、牧师、天主教、异教徒,不同国家说各种语言的人们,均视高利贷与偷窃无异。——罗杰·范顿(英国牧师,曾参与钦定版《圣经》的翻译工作),1612年本章导读

收取利息一直被视为工业革命之前全球历史第二悠久的行业,但它损害大众福祉,违背人们应该互助、互爱的道德观念,和其他被社会排斥的行为根本就是一丘之貉。宗教准则认为它和卖淫嫖娼、纵火谋杀一样罪大恶极,不过,世俗社会对它倒是睁只眼闭只眼。中世纪时,放高利贷者常常挤在城镇贫民区,就像妓女总聚在红灯区一样。有关利息的理论和实践总是大相径庭,不过一般而论,社会宗教气氛越浓厚,对收取利息这一行为的打击就越严厉。

起初,重利和利息总被混为一谈,并未做系统的区分,宗教性文献只有“重利”一词,意思就是利息,后世才将两者区别开来。启蒙运动时期,这两者可以交替使用,只不过“重利”成了一个带有贬义的操作性术语。由于拉丁文在欧洲的使用频率江河日下,“利息”这个词渐渐被赋予了其他意思,但怎么也甩不掉中世纪时染上的色彩。近千年来,“利息”一直承受着无益于经济繁荣的解读。“利息”的拉丁文词源是usury(即现在所说的“重利”)或 usura;中世纪时演变为usuria,这是现代拼写的源头。这个词带有贬义,历朝历代皆是如此,因为中世纪的教会一方面严禁收取利息,一方面又允许合理范围内的“正常交易”。但是,不论在哪种商业模式下,鉴于古代社会四分五裂的状况,外加宗教传统的不同,人们对收取多少利息是“合理”的、收取多少利息是“剥削”,从未有过令人心悦诚服的定论。缺乏统一的信贷市场也意味着利息因地而异,甚至相差巨大。

与“利息”、“重利”这样明确的概念混在一起的还有“公平、公正”的概念,这便让借钱之举蒙上了厚重的政治色彩。在物物交换的经济体制下,利息是以实物支付的,所以计算起来很是棘手。假设,一位商人借给一位农夫一袋种子,怎么判断正常利息?偿还时该还多少、以哪种物品偿还?种子长大后成了庄稼,哪个价值更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因地而异的。以金钱作为交换媒介后,人们随即围绕着利息展开了“多少是正常、多少是过度”的唇枪舌战,但普通利息和现在并无二致。随着金钱使用范围的扩大,伦理道德也来插上一脚——只要还钱额度超出借钱额度,就被视为高利贷,因为放贷是好逸恶劳的产物,还要收取高利息,简直叫人忍无可忍!

再次回到那个老问题:到底多少才算“高利息”?用最简单的话来说,但凡为了必要消费而借贷并收取利息,这是有违公正的,理由就是借款人如果不借钱就无法生存。所以,这类借贷全都属于剥削,这种观点历史最长,《旧约》中就有提及。

绝大多数古代和中世纪评论家、作家一批判起高利贷来,就免不了要把《申命记》(Deuteronomy)搬出来。书中提到:“万不可向兄弟姐妹放高利贷;不论是金钱、食物或任何东西,利滚利皆不可取。”“若为生人故,此举可取;若为手足者,万万不可。上苍圣主将庇佑其子民苍生,不论身处何方,紧握手中物。”不过,此处的“手足”不是泛指,而是特指同一氏族的成员,也就是说,犹太人可以对非犹太人收利息,但不能对同族的犹太人收利息,后世称之为“申命记双重标准”。《诗篇》(Psalms)里也有类似的警戒训示。“上帝之民,不可放贷收利,亦不可剥削无辜。若有此行径,将遭上帝遗弃。”这些教化,尤其是关于借钱给自己族人的训诫,成了古代和中世纪家庭手工业最普遍、最古老的基石。

约瑟夫斯(Josephus)认为,贷方应该为碰上手头拮据的借方而知足感恩,而非图谋放贷吃利息。然而,尽管先哲好说歹说,但早期的借款合同显示,借款还息依旧我行我素。希伯来人将利率定为12%,尼希米(Nehemiah)在公元前444~公元前432年担任犹大山地(Judea)长官期间,曾颁令以12%的利率解决纷争,这一做法延续了近两千年。

犹太人遵守《申命记》的教诲,只借钱给非犹太人,这一传统沿袭了数百年。但是,他们后来发现,欧洲的执政者先是纡尊降贵找他们借钱,等该还钱时,又义正言辞地说教会规矩禁止放贷收息。因此,自从和借钱扯上关系,犹太人既有所得,亦有所失。很显然,世俗法一般不会禁止借钱,但宗教却成了欠债不还的有力挡箭牌。

借钱给有迫切需求的族人,即使要收取利息,也必须少之又少,用今天的话说,仅仅是为了抵消借款成本。至于利息的最低额度是多少,谁也说不清。要是利息收高了,相当于贷方乘人之危,将借方逼入绝境,或者企图使其身败名裂,这无异于加害族人,将遭到全族上下的斥责,惩罚手段也因人而异,不过最常见的是驱逐流放。在古代和中世纪,借方欠钱不还,经证实有损贷方利益,也会被严厉惩处,不过贷方需要出示证据表明自己的确受到了损失,而且也没有收取高额的利息。在这里,利息和重利的区别显而易见。

在利息和借钱的讨论中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即如何准确地计算利息。如果从今到古地审视一下计算方法,便不难发现,对“利率”的概念定义和计算方法一直都在变化。部分遗存材料说明,利息计算是简单地以月为基础的,利息总额就是月度金额乘以贷款月数。利息高的贷款(拉丁文为mutuum)一般都是时间超过一年的中长期贷款。由于古代社会缺乏有组织的银行体系,因此也找不到严格的标准的偿还条款,一切都由贷方说了算。用现在的话来说,贷款人是私营性质的,即资金源头是富裕的个体和商人。

在罗马的法律体制中,声名赫赫的《十二铜表法》试图用法律来约束贵族和平民的借钱行为。一般是贵族借钱给平民,然后平民哭天喊地抗议缴利息。罗马历史中不乏禁止或控制利息的故事。公元前450年,在一次十人大公会议(Decemviri)上出台了一个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超过1/12的比率收利息”。按照公元前695年努马·庞皮留斯(Numa Pompilius)推行的《十二月历法》,即法定年利率为8.33%,而按照18世纪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计算,即月利率为1%。不过这或许有些夸大其词,因为绝大多数贷款都是一个月。

1/12的利率主要源自农业,它是指一磅重的庄稼,利息为一盎司;偿还时间为每月首日;利息按年计算,不做叠加,如果叠加就称为“年度叠加”,拉丁语为anatocismus anniversarius。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更迭的那几年里,利率上涨到12%(usarae centesimae),之后百年维持不变,而后数次调整,但公元4世纪时,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再度采用了该利率。虽然利率相对较低,但对欠债不还的惩罚却依旧残酷严厉。依照当时的法案:“一旦债务成立,或法庭颁令,则必须在三十天的法定缓和期内偿还欠款。如有拖延,债务人将被逮捕,押入法庭。如果不服法院判决,或法庭上无人为其担保,债权人有权带走债务人,或将其捆绑在木桩或链条上,或令其背负不低于十五磅的重担,一切遵从债权人之便。”对该法案的其他解读显示,只要债权人高兴,甚至可以对债务人动用凌迟之刑,以及将其子女卖为奴隶。

尽管借贷利率和拖欠惩罚的规定就在眼前,但休想每个人都遵守。布鲁图在塞浦路斯从事数目可观的借钱生意时,利率高达48%,大大超过了官方规定的12%,并且,他还雇用中介、隐藏身份,以逃避罗马参议院的监管。历史学家阿庇安(Appian)也记载了公元前89年的一件案子——债务人和债权人各执一词,闹到了罗马地方法庭上。债务人拒绝还钱,理由是一道比《十二铜法表》更早的法令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高利贷。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法官只好放任他们继续纠缠。债权人想到自己平白无故因为某项过时的法令而追不回钱,怒火中烧,在古罗马广场上了结了法官。参议院悬赏缉拿凶手,可惜无果而终。

拉丁文的usura指代单利,usurae usurarum(利滚利)则是复利,罗马法中将后者称为anatocismus,这是大约公元前51年西塞罗从古希腊语的“利上加利”引入拉丁文的一个术语。该词早就进入罗马的立法、司法体系了,但几个世纪之后,却因查士丁尼的缘故,遭到了官方的严禁。诚然,被禁的原因并非利上加利这么简单——anatocismus是叠加在借款原数额之上的额外利息,这让借方深陷债务旋涡,情况之严峻远远超过复利出现之前,这种结局实在令人大为不快。

由anatocismus带来的严重后果被称为alterum tantum,即“翻倍”。在表示利率大大超出许可范围时(官方规定为12%),这是最精准的措词。将未支付的利息叠加在本金之上并非罗马特有的现象,古代印度也是如此。一般认为,3世纪时在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那个年代,“翻倍”和“复利”普遍遭禁,然而在《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Code)的监管之下却死灰复燃。这两个词体现出罗马人发展了早期的借贷利率的范围,这与数百年之后的情形大同小异。

当时官方规定的利率是12%,这成了利率的下限,而利率的上限则是alterum tantum,即“让本金翻倍的利率”。尽管利率上限很高,但至少清楚地说明了借方将面临的灾难性后果,同时也反映了官方利率总遭漠视践踏的现实。照此思路,我们也顺便窥探了一下《72法则》(Rule of 72)的起源,这一经典数学法则可以快速计算出本金翻倍所需的年数——只需用72除以利率即可。

如果短时间内就使金额翻倍,例如一两年,那绝对是违背借贷精神的。可是即便在复利情况下,贷方将借方交纳的利息再借给他人,也无甚不妥。收取复利是指,由于利息叠加、利率较高、偿还时间较长,使得借方所欠的利息居然高出了本金。这才是人们对复利忍无可忍、最终严禁的原因。但是,严禁复利并没有起到斩草除根的作用。复利,尤其是半年性复利,在13世纪早期就在斐波那契的数学作品中首次亮相了,不过具体运算方法模棱两可。

且不管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其长期存在于商贸交易之中的事实,似乎与宗教严打严禁的主张背道而驰。不过,必须明确金钱借贷和物品借贷在收取利息一事上的区别。人们常视利息为贷方好逸恶劳和借方走投无路的恶果,因而危害甚大。贷方借出一笔钱,不管借方是以金钱偿还还是以物品偿还,在绝大多数古代和中世纪学者看来,这都是一种奢侈的做法,因为贷方没有创造价值,没有收获有意义之物,但却占尽了好处。那时的农民和市民过一天是一天,几乎没有储蓄和经营资本,因此,这种观念在当时勉强糊口的经济形势下屡见不鲜,尽管后来的数百年间贸易腾飞,对商贸投资资本的要求渐渐增加,但这种想法早已根深蒂固。

除了《圣经》和罗马的一些文献,亚里士多德也被视为利息问题的哲学权威,尤其受古代和中世纪教会人员推崇。他的老师柏拉图没怎么提利息问题,不过也曾说过:“不应……借钱收利息。法律不会保护那些索要利息或本金的人。”罗马衰落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从欧洲消失,直到21世纪才被阿拉伯学者再次引入。经过再度引介,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13世纪的经院派哲人中盛行起来,集大成者当属托马斯·阿奎那。亚里士多德以独一无二的视角审视利息问题,被不少中世纪学者和经院派人士尊称为“先哲”。《旧约》、氏族派系或清规戒律对重利都持贬低的态度,而亚里士多德则是从哲学角度来看待该问题的。他认为,收取重利对借方不公平,是对借方的肆意剥削,因而是最有违自然的谋利手段,“毋庸置疑,卑鄙无耻的放高利贷者恶贯满盈,以钱生钱,敛财牟利,扭曲了金钱原本的用途”。也就是说,金钱是死物,只可用作交换媒介,不该用作自我繁衍之物;其正当用途是促进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要是放贷收利有违公正,就算进行借贷,也不能收取重利。这倒不是说古代雅典人不允许借钱收利,而只是说那时的世风舆论掌舵人影响深远,长达数世纪,在他们眼中,此举损害了借方,满足了贷方,万万不可取。

不少古代社会,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重利法》还受到道德、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这些社会出台了旨在控制意图跟风贵族或统治阶级的下层阶级大肆消费的《节约(消费)法》,法律规定了个人能够拥有的奢侈品数量。罗马的第一项节约法是《奥庇乌斯法》(Lex Oppia),于公元前215年出台生效。这项法律内容颇丰,其中一条规定了一位妇女可以持有的用于衣着打扮的饰品等物件数量。一般认为,《节约法》主要是用于扼杀非贵族阶层不切实际的痴心妄想,只有贵族才有资格打扮得华丽奢侈,商人和平头百姓想都别想。不过购买奢侈品和借钱关系密切,因为那些向富裕公众人物看齐的人,多数要靠借钱欠债才能达到目的。很多时候,《节约法》和《重利法》有名无实,然而却反映出一种焦虑,很多人担心借钱居然是为了消费,而非生产性目的,这会浪费宝贵资源,尤其是在金融危机时期下。《奥庇乌斯法》的出台背景是与迦太基帝国(Carthage)进行第二次布匿战争(The Second Punic Wars)时期,罗马打了胜仗,该法律规定也松懈下来。和《重利法》的变迁一样,淡出舞台的《节约法》总会在后世再度登台。教义和借钱的纠葛

公元325年6月19日,君士坦丁大帝身着耀眼的金边紫袍,走进尼西亚大公会议(Council of Nicaea)的现场,恭敬地坐在300多位主教后面。会议按照罗马元老院的形式进行,由优西比乌宣读祝辞、奥塞思主持讨论。该会议是基督教历史上第一次世界性的主教会议,为期两个多月,8月25日圆满结束。该会议最为人所知的要数当着异端阿里乌派(Arian)的面坚持“三位一体论”(Trinity),并颁布了影响深远的《尼西亚信经》(Nicene Creed),以及二十项有关纪律的教会法,其中就包括牧师不得参与放贷收息的规定。

会上提出:“不少神职人员因嗜财如命,将教义圣文抛至一边,谁都不可以钱生利,若月利率达1%……必当从名单中画掉其名,驱出教会。”也就是说,牧师要是利欲熏心、放贷收息,就将面临被驱逐的风险。这是君士坦丁对《十二铜法表》提出的借钱利率的重申。按照教规,如果平均总利率超过50%,也将遭遇同样的惩处。1%是当时通行的平均月利率,而50%一般是针对四年以上的贷款,其潜台词是:月利率低于1%或平均总利率低于50%,这是可以接受的。这句简单的话同时也透露出另一个信息,即所谓的“重利”就是指高出平均可接受水平的高额利息——和现在的解读如出一辙。但有个问题却始终含糊不清——如果牧师的借贷利率低于普通利率,那会怎么样呢?

严禁重利一旦进入尼西亚教规中,就上升到了教义的地位,而不再是惨遭宗教谴责的罪恶经济行为那么简单了。在罗马老百姓看来,第一次尼西亚大公会议具有民法一样的作用。法学家们当然不愿承认在罗马人民眼中宗教教义比民法更有地位,但他们却赞同,如果民法与教规背道而驰,肯定是民法不对。

由于蛮族和穆斯林的入侵,欧洲外部的教会开始四分五裂,迦太基已经不再属于基督教世界,因此极有必要重新明确一下。345年,迦太基大公会议(Council of Carthage)将严禁重利的教规扩散至普通信徒。类似的,蛮族入侵高卢(Gaul)之后,789年,艾斯大公会议(Council of Aix)重新搬出故有条款,采用驱逐流放的惩罚措施。而后,查理大帝(Charlemagne)也再度重申。随着西方帝国的陨落,usura(利息)和usurae usararum(利滚利)两个词的界限渐渐模糊,最后只剩下利息。

一百多年以后,罗马教会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教皇大利奥(Pope Leo the Great),在他在位的二十年间,严禁教会人员从事放贷收息活动,同时提出有此行为的信徒将背负“收脏钱”的罪恶。尽管他没有直接禁止普通信徒的收息行为,但坚持严打还是带来了预期的效果。因为在那个时候,收取重利已然成了和谋杀、通奸一样天理不容的事,历经数世纪仍未得翻身。

古代和中世纪对借钱收息的态度根源在于时间。现代社会几乎都认可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提出的基本教诲,即“时间就是金钱”。然而在罗马帝国末期以及中世纪,乃至文艺复兴时期,时间都被认为是上帝恩泽人间之物。换言之,时间是公共财产,不能在个人之间买来买去。按照时长而收取金钱有违道德伦常,这一提法的创始人是早于阿奎那的法国神学家兼哲学家威廉·欧塞尔(William of Auxerre)。他认为,凡夫俗子不可算计上帝的恩赐。在宗教改革之前,罗马教会(Roman Church)是上帝在西方世界唯一的代言人,所以一切都由它说了算。从无到有创造东西,那是上帝的权力,而不是一个金融界小妖所能做的事;借钱收息是藐视上帝和教会的罪行,不容姑息!然而,这里忽视了一个事实,即当时的宗教机构正在大摇大摆地收取和支付利息,而且数额可观。

君士坦丁将基督教推崇为官方宗教之后两百年,在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的统治下,东罗马帝国迎来了新的黄金时期。国王委任一群律师广泛审阅已有法律,并根据时事所需进行了调整和编纂,颁布了三部法律,分别是《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Digest)和《法学阶梯》(Institutes)。其中,534年汇编完成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教材,也是当时最全面的罗马法律文件。收取重利被归在“用益权(usufructs)”一类中,意思是非合法继承人企图占有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简单地说,就是坐享他人的财富和劳动。但是,对用益权的描述却是:使用并获取非本人财产之利益,但未对该财产造成实际性损害。这听起来好像把收取重利视为合法行为了。书中还明确,以高利率收取利息,只要未破坏原来的资产或抵押物,均获允许。该书秉承了古代和中世纪的思想,认为可以收取利息,但不得伤害借方,不得危及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当代,偿还行为不得让借方破产。不过,借钱利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看钱是借给谁的。一般说来,借给普通个人的话是6%,借给商人的话是8%。同时,依照各地区的情况、金钱的用途,利率也会有所变化。但无论如何,严禁利滚利。当然,有人搞复利,不过不会在贷款合同上写明,美其名曰“保护借方”。

牧师不得放贷收息的禁令一直持续到9世纪。800年的圣诞节,教皇利奥三世把皇冠戴在查理头上,宣布他是罗马人的皇帝,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神圣罗马帝国(Holy Roman Empire)登上历史舞台。在三个多世纪前被毁灭的西罗马浴火重生,由基督教王朝执掌,而君士坦丁堡的东帝国被孤立,不再被西欧人视为名副其实的帝国。查理大帝抓住机遇,将两大古老势力连为一体,政教合一,他自己则肩负起国王的职责,有权决定教会及民间事务,借贷自然也归他管。

为巩固政权,查理大帝朝意大利进军,打败了伦巴第人——这支日耳曼氏族自6世纪查士丁尼逐渐衰落时便一直占据着意大利北部。最早进入意大利的伦巴第人并不是基督教徒,他们信奉阿里乌主义(Arianism),这与当时罗马教会的教义背道而驰。在体验了《查士丁尼法典》和《狄奥多西法典》的苛刻之后,他们着手编撰自己的法律,对待借贷行为的态度极其开明,例如:“某人向另一人借钱,并达成协议,如果债权人要求五年内还钱,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则协议必须延长至十年;如果要求十年内还钱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可要求延长至二十年;如果地方首领或法官提出偿还要求,协议得到证明,则债务人或其后代应当偿还。”“如果十年之内协议未获两次延期,且首领或法官未在二十年内明确提出要求,则之后债权人不得再提此事,无权起诉债务人,除非遭监禁。”如此人性化地对待债务人,或许是受了细致入微的罗马法律的影响,较之查士丁尼之前的法律,仁慈太多了。这或许是因为伦巴第人的社会并不是以金钱经济为基石的,结构相对简单,和罗马比起来,似乎还处在原始阶段。

和教皇大利奥及查士丁尼一样,查理大帝也将借钱收息的禁令从神职人员扩展至普通信徒。他以挚友教皇哈德良一世(Pope Hadrian I)生前汇编的《哈德良法典》(Hadriana)为基础,制定了禁止普通信徒从事放贷收息的法令。作为欧洲最强硬的统治者,查理大帝在位时期,通过文论和宗教大公会议,禁令继续得到强化。面对新政权下各类氏族法律不一的状况,法令汇编无疑可以便捷地将名目繁多的法律纳入统一的框架之下,包括借钱和收息。而且,禁止收取利息的法令作用非常显著。850年在帕维亚(Pavia)召开的一次宗教集会,迈出了漫长变迁之路的第一步。在那次集会中,人们要求将参与放贷收息的普通教徒逐出教会;放贷者死后,借方应当获得赔偿。显而易见,查理大帝的威慑开始影响借钱收息的变迁,这也使得严禁重息成了欧洲贸易发展历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障碍。

再后来,在关于借钱的教会文件中,人们把收取利息与偷窃相提并论。这些文本出现的时间与欧洲贸易复兴相吻合,这无疑对贸易的全面发展构成了严重的阻碍,不过也恰是因为这种复苏,引发了有关借贷的新争论。丰盈可观的借贷利润充满了诱惑,实在令新兴商界人士难以抵抗,从而促进了中世纪末期和文艺复兴初期银行机构的发展。

商人通过正常交易累积财富,并逐渐发现,比起正常商贸行为,放贷更能赚钱,于是乎借钱开始流行起来。富裕阶层花钱享受的自由时间更多——古希腊人称为享受闲暇——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比起辛苦劳作糊口,提供金融服务能够创造出更多的闲暇,不论是在中世纪还是在现代社会。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以来,还没见过这么多商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探索新领域。种种现象令拥有无上地位的教皇坐立不安。犹太人、典当行和金融业

中世纪的欧洲,借贷业可谓蒸蒸日上,很多人单靠放贷吃利息就能维持生计。不过,干这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总得找个亮堂堂的名头,因而,当时的私人借贷大多是通过当铺老板进行的,以至于数百年来这一行业得到蓬勃发展。不过,这行当在当时名声不太好,一般位于城镇孤立地带,周边居民往往是些犹太人、当铺老板以及风尘女子。所有当铺标志无一例外都是三个悬挂的金色圆球,这成了中世纪借贷业的身份标志。

向当铺老板借钱要有抵押物,这跟今天的情况是一样的。中世纪的稗官野史特别喜欢讲述借方一无所有的故事,例如借方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偿还不了贷款,最后连抵押物都搭进去了,云云。当铺服务于社会各阶层,对平头百姓和皇亲国戚一视同仁,不过主要是以穷人和下层阶级为主,谁家揭不开锅了,只要有东西可以抵押,就能从当铺借到钱。这不属于资本运营贷款,因为其目的不是生产性质的。当铺在欧洲遍地开花,被广大民众视为衣食父母,尽管利率高得吓人——年利率往往超过50%。当铺老板绝大多数是犹太人,后来,他们在消费贷款领域游刃有余。他们的事业成功地催生了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尤其是在意大利,这推动了个人金融的革命,也让借贷更为人性化。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人们意识到运营资本的必要性——尤其是意大利的城镇居民——居然是因为一道宗教命令。方济会(Franciscans)认为,当铺不可或缺,如果其收取的利率在合理范围之内,那么对于从当铺借钱的普通大众而言,这无疑是极有价值的服务。在那个没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服务于个人的时代,当铺是私人借钱的最后选择。14世纪初,方济会修士杜兰德·圣普西安(Durand of St. Purcain)提出新倡议,要在已有的国家借钱形式之外,设立国家放贷机构,与私人放贷并行。多数城邦的惯常做法是商人和富人公民如果要借钱,必须向当权者交纳大约5%的利息,这实际上是让当权的高官显贵白白占了便宜。设立公共放贷机构的构想引发了翻天覆地的变革。这些公共贷方可以按照名义上5%的利率或者更低的利率借钱给公众,并且不会担上任何不好的罪名。抵押品还是需要的,不过比起私营的当铺或贷方,成本更低,逼债的程度更轻。

国家借方在拉丁文中最初被称为mons,新设立的“公共放贷机构”则是montes。15世纪后半叶,montes演变成montes de pietatis,字面意思是“怜悯之山”。绝大多数公共放贷机构依旧服务于穷人,不过后来有的演变成了银行。方济会迅速和教皇呈水火之势,商品经济急速腾飞,教皇却依旧想继续严禁借钱收息,很快,教会风光不再。

另一项商品经济的重大发展是对汇票的逐渐认可。这些媒介对于国际贸易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汇票,不同国家的双方无须跨国运输价值不菲的货币,就能进行放贷或兑换,也大大降低了运输风险。这使得人们能够更放心、更便捷地和外国人开展贸易合作,同时也打开了欧洲的大门,中东的思想和改变逐渐进入欧洲。

在10世纪和11世纪,贸易在西欧复苏,这是十字军东征的起因,同时也是结果。1096年,教皇乌尔班二世(Pope Urban Ⅱ)发起了第一次东征,1099年攻下耶路撒冷,达到巅峰。该事件的一大主要影响是使罗马和君士坦丁堡的东帝国重新建立联系,并且开启了与阿拉伯世界的往来。于是,贸易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文化之间开展起来。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犹太人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他们曾经居无定所,从不指望融入某个特定的社会,结果反而拥有了国际性的视野。放贷一直是他们的独门手艺,只不过那时放贷并不像12~13世纪时那么重要,因此,当时不少王国、侯国都要将他们驱逐出境。4世纪末期撰写完成的《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或Theodosian Code)区分了异教徒、分裂者与遵守新帝国宗教信仰(天主教信仰)的高贵公民。该法典将矛头指向违背三位一体论的摩尼教(Manichean)异端分子,并且明确指出:任何人——包括犹太人——如果违背教义,将面临相应的民事惩处。随着教义的发展,所谓的“他者旁人”渐渐特指犹太人等“倒行逆施”的放贷者,这使得他们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任人呼来喝去。犹太人在挣钱和借贷方面尤其精明,因此,民众对他们怀着满肚子的狐疑。中世纪时,人们茶余饭后总免不了要说说犹太人杀害基督徒的事情,渐渐地,各种罪恶滔天的事全都被推到了他们身上,一旦有人煽风点火激起民愤民怨——尤其是在宗教裁判所——犹太人的生命就令人堪忧。在那样的环境下,不止一位犹太商人被指控屠杀婴儿或其他各类同等恶劣的罪状,一般是怎么有利于原告的钱包就怎么罗织罪名。

到了十字军东征时期,犹太人的放贷业务竞争激烈。并非所有的放贷者都是犹太人,很多放贷者来自意大利北部、法国南部和低地国家的伦巴第人区域,“伦巴第”这个词后来特指放贷者或者当铺老板。可是,在借方眼中——尤其是在国王和亲王看来——放贷者全是犹太人。无关宗教信仰,很多政权都喜欢将放贷者统称为“我的犹太人”。13世纪前,英国的法律称放贷者为“国王的犹太人”。这种“他者旁人”的立场能够拉开贷方和客户之间的距离,要是政坛有什么风吹草动要征用财产,贷方也可自求多福。“犹太人”逐渐成为放贷者的代名词,尽管带有浓重的种族色彩。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John)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其中两章特别提到犹太人和放贷:“若有人从犹太人那里借钱,不论多寡,在偿还债务前离世的,如果其继承人尚未成年,则不得收取利息……如果债权属于我们(国王),则除所借本金之外,绝不收取任何他物。”

放贷者中还有一些是卡奥尔人,他们是西哥特人的后裔,定居点就是后来的法国南部。和伦巴第人不同,这支氏族的《西哥特法典》(Forum Judicum)明确规定了贷款能收取的最高利率。这与《十二铜法表》惊人的相似,该法典要求:

任何人放贷收息,一个金币(solidus)的年利息不得超过三个银币(siliqua),每8个金币的年利息为一个金币,债权人有权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和利息。若有书面协议,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的利息价值超过上述限额,则该协议将被视为非法,无法生效;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支付或收取高额利息,则利息不做退还。

这等于规定了最高年利率为12.5%,即便另外签订书面协议,也不得违背此规定,这也间接说明多数西哥特人并非文盲。该法典贯彻执行了数百年,其理论与《十二铜表法》更接近,在语言措辞上也很类似。然而事实上,卡奥尔人的行径明显与《西哥特法典》背道而驰,因而在法国是声名狼藉的放贷者,不过这也再次证明,并非所有的利率上限都有人遵守。严格来说,法国的卡奥尔人在拥有西哥特传统的西班牙定居点独自为政,因此大可宣称,自己只不过是适应布鲁图的放贷原则,采用当地通行的利率而已。

和伦巴第人一样,西哥特人最初也属阿里乌派,直到安定下来才皈依天主教。所以,他们并不承认尼西亚大公会议或《尼西亚信条》严禁神职人员从事放贷收息的规定。在罗马人眼中,他们何止是刁民蛮族,更是异端分子,因此在自然法理论形成阶段,他们游离于教会规定之外也属正常。他们干起放贷这一行来,可以说是天赋异禀。11世纪以后,这两支刁民蛮族的后裔与犹太人正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英格兰,“长腿”爱德华于1275年严禁犹太人放贷,1290年下令将犹太人赶出了英格兰。一百年后,法国也大规模地驱赶过犹太人一次,不过驱逐力度最大的恐怕要数1492年的西班牙。

犹太人风光不再,手上有必备资源的就剩下伦巴第人,放贷自然风险重重。考虑到借钱给高官显贵需要承担很高的风险,绝大多数放贷者收取的利率基本是15%~18%,而他们借钱给普通商人的利率则是5%~25%。于是,国王更加震怒,觉得没收放贷者的财产是再公正不过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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