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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6 13: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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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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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社会保险基础知识读本

上海铁路局社会保险基础知识读本试读:

前言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的实施,职工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职工在社保方面的诉求也在不断攀升。其中诸多诉求源于职工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业务经办过程的不了解。同时,有些单位的社保经办干部对社保基础知识也不甚了解,影响了对社会保险政策的理解、掌握和执行。如何普及社保基础知识、提高社保经办干部的业务素质,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重要和迫切。

本书主要面向上海铁路局职工以及基层单位社保专(兼)职人员,旨在普及上海铁路局管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讲解涉及职工待遇方面的业务经办流程,让全体职工了解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改革发展营造和谐氛围。

本书由上海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组织编写,策划:陶黎平;统稿:姚峻;主要编写人员:姚峻、潘燕好、贾永刚、郑以平、周兴元、董腾、俞岚、顾臻圣、赵先进、张红、冯南、许小青、陈丽华、卢昌开、王学究、付勤、朱建强、李君良、杨晓旭、孙翔、唐谊青、王文军等。在编写过程中,还得到了谢照胜、顾补全、戴达康、孙云林、杨铭生等专家的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上海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2015年6月第一章社会保险总论

第一节 社会保障

第二节 社会保险

第三节 职工社会保险综述

第四节 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第一节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制度(一)社会保障的基本含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建立并由政府主导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是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重大制度安排。社会保障超越家庭、社区及组织或单位之上,又与家庭、社区和组织或单位形成相互支持的关系,并共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包括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基本社会制度,也包括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以及各种补充性保障措施。社会保障各个子系统及若干具体项目之间既相对独立、分工负责,又相互融洽、功能互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庞大并具有独特运行规律的体系。

社会保障的四项基本社会制度内容相互补充,并具有递进关系。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低层次的保障项目,主要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是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保险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主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社会福利属于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为了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社会优抚是国家对以军人为主的特殊群体的一种特殊保障制度。

补充性保障是指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的,以非政府主导性、非强制性为特征的各种社会保障机制的统称。常见的形式有企业年金(含职业年金)、互助保障、员工福利与慈善事业等。政府在补充保障机制中的责任主要是推动立法、实行监督、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

1.保障基本人权

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维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能够促进其他人权的实现,并有助于促进人的发展,包括心理、人格和精神的健全。换言之,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福利性。

2.保障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要求社会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并将这种公正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的收益与生活状况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关联,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贫富相差悬殊。因此需要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进行再分配调节,缩小这种差距,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公平目标的实现。

3.保障特殊困境人员

通过灾害救济、失业保险或救济、医疗保障等使遭受特殊困境人员尽快摆脱灾害或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四)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实现社会成员保障范围的公平性、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保障过程的公平性,辅之以结果相对公平来实现社会公平,它是兼顾效率的公平,并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式的“公平”。换言之,公平原则是以权利公平为基础;以机会公平为准则;以结果公平为标志。

2.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另一方面,社保障制度的确立也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

3.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普遍性原则要求国家在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其对象、范围不能局限于贫困阶层,而应当使全体国民均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与福利。

选择性原则是指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社会保障既坚持广覆盖的普遍性原则,又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保障项目和水平,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4.互济性原则

互济性以互惠为基础,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

5.强制性原则

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以社会保障法律作为制度确立的标志,以社会保障法律作为实施社会保障项目的依据,以社会保障法律作为政府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事务的依据。

6.多样性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模式、项目结构和水平结构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群体对不同保障项目的需求。

7.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障的筹资、服务和监督均实行社会化管理。

8.连续性原则

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应保持平稳过渡,避免产生较大波动。(五)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与功能

1.主要目的

社会保障通过利益的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

2.主要功能

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表现为稳定社会、促进经济、调节分配、安定生活等政治、经济和社会多个方面。其可细分为:

政治功能——稳定社会;

经济功能——促进经济、调节分配,包括平衡社会需求、调节投融资、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调节收入的再分配等;

社会功能——安定生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济贫)、基本生活保障(防贫)、福利生活保障(提高生活质量)等。(六)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

社会保障作为能够让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近百年来构成了绝大多数国家社会发展的主体内容,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全球角度来看,可以清晰地发现,凡是追求社会公平并想获得和谐发展的国家,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凡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备的国家,都可以说是和谐发展的国家。反之,凡是不重视社会保障或者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的国家,通常也是社会矛盾相对尖锐、社会排斥与社会对抗相对严重的国家。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提高生活质量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一)初建阶段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

1950年颁布《救济失业工人的办法》,对解决旧中国遗留的失业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包括养老、伤残、遗属、疾病津贴、医疗、工伤和职业病、生育待遇等保障项目。(二)探索试点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984年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6年建立了城镇失业保险制度;

1994年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96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1998年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9年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三)全面完善阶段

2000年至今,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进入全面完善的阶段。

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内容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2年开始推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

2004年社会保障制度首次明确载入宪法;《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

2005年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2006年国务院颁布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7年政府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拉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序幕;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成立,适应了社会保障改革事业发展的需要;

2009年开创性地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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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首次载入宪法

在2003年12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至此,社会保障制度明确载入宪法,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成为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

三、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一)改革的主要成就

1.实现了国民社会保障观念从单纯依靠国家到接受责任分担的革新

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变革中采取了让个人承担责任的做法,不仅增强了社会保障制度责任分担的合理性,也促进了国民权利与义务的紧密结合,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符合平等互助的原则,并具有相应的激励功能。

2.实现了新旧制度的整体转型

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我国已从国家—单位保障制转向国家—社会保障制。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社会化、多层次、低水平、广覆盖、与国情国力相适应等为基本原则,在价值取向上由效率优先向突出公平转化。政府、企业、社会以及个人事实上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分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

3.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实际,部分实现了制度创新

借鉴智利养老保险的做法,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借鉴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加坡储蓄性医疗保险的做法,构建了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形式,辅之于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引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实现了对制度的部分创新,也为世界提供了新的经验。

4.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取得了较快进展

社会保障管理与经办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完成了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合并,组建了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使全国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集中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经办)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经办社会保险等事务的机构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变成事业单位;成立了非政府机构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利用邮局、银行提供发放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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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中国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5.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社会保险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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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劳动者提供生存保障的劳动法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障的内容;作为社会保障法主要成分的社会保险法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养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问题。尽管如此,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区别仍然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主体范围和调整内容等方面有所不同。

6.社会保障改革的实践效果充分显现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较好地化解了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社会风险。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稳定风险。

社会保障改革与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受惠面越来越大,明显促进了减少贫困人口和减轻贫困程度的社会发展目标。

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明显增强了社会成员适应时代剧变的承受能力。劳动者实现了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对劳动力市场化和就业竞争的适应性持续增强,扩大了个人自主择业的权利和发展空间;离、退休人员对脱离原单位并转为社区居民的适应性也在增强。这些均表明社会保障改革不仅构成了中国改革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而且较以往更好地发挥了促进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功能。(二)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改革的观念存在着片面性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开始便被动地跟着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前进,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和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片面观念影响了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也影响了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自身特有发展规律的认识,社会保障制度未真正做到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配套。国家在注重社会保险发展时却较为忽略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社会福利事业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面向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直到最近几年才得到较大进步。

2.存在夸大个人责任的取向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以来存在着过分强调个人负责的取向,并直接反映到政策导向和舆论渲染中。如片面宣扬城镇居民住宅的私有化和自有化,片面强调养老、医疗保险乃至教育方面的自我负责,这些均违背社会保障化解个人或家庭生活中的风险来维护国民的生活信心的基本功能,造成国民对政府与社会保障制度信用的怀疑以及对未来生活的担心,继而吝啬消费、扩张储蓄,以备将来养老、医疗、住房以及子女教育等的不时之需。

3.在改革策略上存在统放不分、分割推进的缺陷

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实行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的做法,一些应当统一的制度安排因地方分割而无法统一,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新的改革推进目标也仅是实现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

4.责任划分不清,导致责任分担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不清主要表现在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下的历史责任和新制度的现实责任划分不清,如造成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难以推进、社会保险费率差别悬殊等问题;政府责任与企业、市场、社会、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即各方的责任大小并不十分明确,致使无法准确确定政府负担以及直接影响民间作用(民间慈善公益事业、商业保险等)的发挥;政府系统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也处于模糊状态,国家财政责任的非制度化与缺位现象,无疑会直接损害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有计划性和可预见性,同时会增加劳动者代际负担的不确定性和每届政府应负责任的不确定性,弱化了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5.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还有许多缺陷与不足,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如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分割状态,不仅损害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功能,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设置个人账户,直接降低了制度的风险分散功能和整体效率;工伤保险的预防、康复功能的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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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曾在《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回顾与前瞻》一书中指出,“统账结合”的中国基本医疗保险模式设计的初衷是,既发挥社会统筹的互济功能,解决单位和个人的大额医疗风险,又发挥个人账户的积累作用,增强个人自我保障和节约意识。后来的实践发现,个人账户的功能体现得并不强劲,且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有待调整、改进。

四、国际上典型社会保障制度(一)美国——崇尚经济自由的社会保障

1935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建立起了一整套以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项目达到300多项。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政党斗争及其结果密切相关,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还受到联邦政府体制权力变化的影响。联邦政府对社会保险基本上不提供财政援助,强调以自我支持性的来自雇主和雇员缴纳社会保障税为基础,以此来体现社会保障的个人公平原则。至今仍未建立起一般通用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给付也仅限于满足某些有特定需求的人群,看不到通常欧洲福利国家的影子,是发达国家中少有的一种典型。

美国社会保障由三部分组成,即联邦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州和地方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以及团体和私人组织实施的员工保障计划。其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主要有对低收入家庭直接的现金补助及对就业的实行税收补贴、医疗补助、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的暂时补助、房屋补贴、教育补贴等。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军人保险和失业保险四类。

养老保险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强制性保险、私营企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储蓄性保险。

失业保险由雇主缴纳。

医疗保险以雇主为基础实施。医疗保险形式包括民办健康保险、公办健康保险、健康维持组织和选择提供者组织等。约73%的国民加入了民办健康保险,其提供者主要是保险公司,每个地区非营利性健康保险机构有蓝十字和蓝盾(蓝十字对支付给医院的医疗费进行保险,而蓝盾对支付给医生的医疗费进行保险);公办健康保险包括公办老年人医疗看护方案和公办医疗救助计划;健康维持组织属于保险机构,也提供医疗服务,约75%的劳动人口加入了该组织;选择提供者组织是为对抗健康维持组织发展而生产的一种折扣性连锁机构,保险公司作为组织者与医生签订合约,参保者到签约医生处看病时按照折扣交医疗费。(二)英国——追求经济性平等的社会保障

从1601年颁布第一部《济贫法》到1948年宣布建成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直以社会救助为基点,但随着经济发展,其中心制度也逐步转为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国家。其主要价值观念是所谓经济性“平等”,其鲜明特征是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最低国民生活水准作为国家的义务,维持所谓平等的市民社会仍是其追求的目标。即人人都享有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同时又保留社会成员及家庭的自助活动余地,其自助行为受到政府的鼓励。社会保障支出的70%来源于中央政府,20%来源于地方政府,其余10%来自服务收费。

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国民保险

由国民保险计划提供各种保障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收入补助等。国民保险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分布在各地的五百多个办事机构管理和实施,其对象是16岁以上公民,前提条件是事先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

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这是强制性缴费,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另一部分是197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它根据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区别确定。第二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构成,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性商业养老保险。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1948在就建立了国民医疗保健制度,其费用来自雇主和政府,服务对象是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

2.社会救济

1948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济法,建立了社会救济制度,1976年建立了补充津贴法,完善了社会救济体系。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等有关组织对有特殊困难者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相关服务;二是向全民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及补助。(三)德国——注重民主自治的社会保障

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德国先后颁布了《工人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老年和遗属保险法》。德国社会侧重民主自治,将更多的社会保障管理责任由国家转移给社会承担,政府不直接干预,只保留制定政策和规则,创造公平环境。国家不搞大包大揽,主要矛盾分散到各社会团体,政府通过立法、司法、协调等方式把握公平社会政策导向。德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担负的责任都是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伴随着一个新的法律制度的诞生。

宏观调控方面,德国政府灵活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引导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如为解决长期失业者再就业问题,采取减税或直接向企业提供工资性补贴,即先让失业者进入企业就业。德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全国实行统一的收费比例,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测算拟定,再提交由财政部和劳工部专家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国家财政负责失业补贴、社会救济、公务员生活保障、儿童津贴和学生教育费用等开支。(四)瑞典——注重社会平等和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障

瑞典经过7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建成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比较完整的、以高福利而著称于世的社会保障体系,故有“福利橱窗”国家之称。

瑞典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价值观念是所谓的社会性“平等”,不仅仅限于“机会的平等”,而且也十分强调“结果的平等”,如在养老保障的制度方面,采用定额加所得比例的混合方式,其中定额的无差别部分,有增强养老金“通用性”的意图。(五)新加坡——追求自助型的社会保障

新加坡实行的是中央公积金制度。在经济发展初期。由于经济不够发达,国家没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因此实行自存自用、自我保障的政策,国家只是一个组织者,并给予适当的优惠鼓励。公积金实际上是以强迫性储蓄的形式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同时也为经济增长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这种制度非常注意在满足居民基本需要和维持工作激励之间做出精确的政策选择,在住房、医疗条件、受教育等方面,都试图使人们感到既有保障,又有差别,以保持有效的激励机制。

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基本特征如下:(1)自食其力,自力更生;(2)养老保障金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不具有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更有益于调动个人的劳动积极性;(3)从单一功能向综合功能方向发展;(4)公积金的缴费比率随经济增长不断提高,也能随经济波动做适时调节;(5)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公积金,并运用公积金制度直接参与和调控社会经济活动。(六)日本——以家庭为主、强调多元化的社会保障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社会经济的恢复与高速发展,日本在1961年就实现了全民社会保障。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的问题上起主导作用,但各个企业单位和参保人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并不像有些福利国家全部由政府承担。

在公共救助方面,由政府来承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

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其保险资金来源则由参保人、雇主、政府三方面共同承担的,其中政府承担的占有率比较高。政府每年要承担养老金支付金的1/3外,那些因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成员他们的保险费一般可以不用缴纳,这部分社会保障金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另外,还对于那些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无法享受其他年金者的社会成员,政府通过福利制度对他们提供帮助。

鉴于日本的人口低生育率和老龄化速度加快,日本政府开始调整社会保障体制,鼓励生育以及对老年人的福利政策。家庭保障现象在社会保障中仍然存在,起到补充作用和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是1970年代后期经济增长由高速转为低速,政府更加倡导家庭保障。

日本年金制度的最大特征,是不以个人而以家庭为投保的计算单位。例如,家庭主妇的国民年金的保险金不由其本人支付,而是由其丈夫和丈夫就职的单位来承担,并享受一定的减免待遇。但是如果离婚了,没有收入的家庭主妇则马上成为没有年金保险的人群。(七)智利——自助型“双层”模式的社会保障

20世纪20年代,智利就引进了深受德国模式影响的政府管理的现收现付社会保障制度。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智利的老年退休计划出现危机。1981年智利政府决定终止旧的退休金计划,开始建立一种全国性的“双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政府退休金计划和私营部门的退休金计划并存,用供款基准制的制度逐渐替代旧的“现收现付”式的退休金制度。最大的创新的是建立了全国性的“退休金储蓄账户”(即个人账户)。为尽快使退休保障从“现收现付制”过渡到现行的统一“个人账户制”,智利政府采取了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区别对待的政策。对“老人”(已退休职工)采取“老制度”,即保留原制度下的退休金权益;对“新人”(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实行新政策,即“个人账户制”;对“中人”(尚未退休的职工)则可以在二者当中自由选择,而所有转制成本都由政府承担。智利模式以个人为直接责任主体,采用完全积累方式,从而在减轻政府责任的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劳动者代际之间的矛盾;其私营化、资本化管理给养老基金带来了较高的投资回报,也为避免传统社会保险或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危机提供了一种新的对策思路。第二节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含义、主要特点和功能(一)社会保险的基本含义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以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个人缴费为基础,通过立法手段设立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或死亡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以化解被保险人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又称为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二)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

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普遍性等特点。

1.保障性

保障性是指社会保险的根本宗旨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参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并非可以自愿选择。

3.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互助互济原则统一调剂,实现收入再分配,使参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至少在法律层面已覆盖了全体公民。(三)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

1.防范个人或家庭风险

防范的风险包括人身风险(年老、疾病、工伤、生育等)和工作风险(失业)。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由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陷入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许多社会矛盾。

3.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有利于劳动力再生产

社会保险可以确保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差别

1.特征性的差别

虽然二者都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但社会保险还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而商业保险则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属于国家其他经融机构,并且通常不具有强制性特点,由投保人自愿参加。由于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特点,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福利性特点。

2.资金来源的差别

二者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部分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3.权利属性的差别

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的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其进行监督,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二、社会保险的项目组成《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就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保险概述(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含义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依法取得一定数额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二)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及其法律特征

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根本宗旨。(三)养老保险自身的主要特征

1.保障水平的适度性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2.享受待遇的长期性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或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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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我国设计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是60%。2013年9月,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进行测算,数据显示,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此后一直呈下降趋势,到2011年更是降至50.3%。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系主任褚福灵测算,2011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警戒线(55%),而政府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收入的替代率高达90%以上。这些都促成了2015年开始的养老保险双轨制(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体制并轨改革的实施。

3.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性

广义的养老保险,不仅包括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还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

4.与家庭养老的关联性

养老保险的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功能,但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养老保险还需要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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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三个支柱”

世界银行等机构经过调查研究,在1994年提出了“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并通过很多国家的改革经验证明其是可行且成功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照国际惯例,也由三个层次(支柱)构成:第一层次(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通过征税或缴费方式,强制执行,覆盖全社会,保障了老年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器;第二层次(支柱)是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在政府鼓励下由企业或单位自行建立,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和市场化运营模式,是企业正常发展和提高员工忠诚度的基本措施,也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第三层次(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个人自愿投保,是投保人为了在老年期有比较高的生活水平的一种自我保障行为。

四、医疗保险概述(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家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保险待遇包括被保险人医疗期间的病伤救济和医疗服务等内容。(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

我国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保障对象在法律层面上覆盖了全体公民。(三)医疗保险自身的主要特征

1.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形式实际为实物补偿

参保人员只有患病后才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通过支付费用来补偿参保人员的经济损失,参保人员最终实际获得的是医疗服务,而非现金。

2.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偿方式为非定额补偿

医疗保险对每个患者依据疾病医疗的实际支出情况确定补偿金额,一般不采用定额补偿。

3.补偿具有不确定性但受益时间长

由于疾病发生的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医疗保险提供补偿也具有不确定性;但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规定有免责期的除外),医疗保险将伴随其一生,是受益时间最长的社会保险项目。

4.医疗保险具有多方关系十分复杂的特征

医疗保险涉及政府、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医药机构和患者个人等多方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之医疗方和患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由社会保险机构第三方付费等因素,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难度较大。

5.医疗服务消费具有被动性和不可确定性

在医疗服务消费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处于相对垄断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难以选择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数量;医疗保险的支出管理需要对医药服务提供者以及医药服务项目和内容进行管理。因此,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常有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五、工伤保险概述(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含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不同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有不同的要求,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三)工伤保险自身的主要特征

1.实行“补偿不究过错”的法律原则

补偿不究过错原则,又称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有效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妨碍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实行保障和补偿(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考虑到劳动力的价值属性,还对劳动力的损害给予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对劳动者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补偿。补偿形式包括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

3.实行补偿、预防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制

工伤预防是通过奖惩措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节机制等促使企业采取经济、管理和技术手段,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隐患,来事先预防职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对受伤者给予医治并给予经济补偿,同时使其(或家庭)生活得到一定保障;工伤康复包括对工伤人员进行及时的医学康复及职业康复,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体制已成为国际上工伤保险制度较为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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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行业差别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风险和职业的危险程度,分别确定不同比例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缴费率的机制。例如,铁路企业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缴费的基础费率为1%。浮动费率机制是指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通过评估后,定期对企业的缴费费率给予浮动的机制。利用两项机制的经济杠杆作用,激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工伤预防工作。

六、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的基本含义与失业人员的主要特征

1.失业的基本含义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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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的分类

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1)摩擦性失业,指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2)季节性失业,指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3)技术性失业,指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指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5)周期性失业,指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2.我国失业人员的主要特征

失业人员仅指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失业人员的年龄上限低于法定退休年龄。(二)失业保险的基本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培育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保证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四)失业保险的对象

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指具有法定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失业者。(五)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男16~50岁、女16~45岁。(2)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阅读连接《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仅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干部)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

非因自愿失业包括下列情况:(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等。(六)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范围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都在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范围之内。

七、生育保险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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