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宪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07 08: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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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宪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2018年宪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康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后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硕士毕业后以第一名成绩继续读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在多家考研辅导机构担任主讲老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考研专业课方面的课程辅导,讲课经验丰富,对北大法学考研研究透彻,能够准确把握考试命题规律,讲课时善于结合现实讲解理论问题,将深奥的理论问题通俗化,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授课特点:多年的授课经验和教学心得,使其授课语言活泼生动,讲起课来举重若轻。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宪法诉讼

2.宪法结构

3.宪法渊源

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含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宪法诉讼

答: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诉讼是指由宪法法院进行的专门诉讼,其功能之一是进行违宪审查,除此之外,宪法诉讼还解决其他宪法争议;而在有些国家,宪法诉讼是指由普通法院或者特设机关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等是否违反宪法。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具体的审查方式,为了维护宪法的利益而创造的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救济活动。宪法诉讼是对普通法诉讼的重大补充,宪法诉讼与普通法诉讼相结合构成了一国完整的宪法保障体系。宪法诉讼包括抽象的宪法诉讼、权限争议诉讼、公益诉讼、弹劾诉讼和选举诉讼。

2.宪法结构

答:宪法结构,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是用于表现宪法内容的,而由于各国在宪法的指导思想、制宪的历史背景、政治理念、政治文化、民族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宪法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宪法结构也就不存在统一的模式。虽然各国宪法结构不尽一致,但在基本方面存在某些共同点。概括起来,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3.宪法渊源

答: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各国由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因素所决定,采取了适合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是宪法规范的形式载体和决定宪法规范内容的依据。宪法渊源主要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等。宪法渊源分为宪法的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两个方面。宪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实质渊源是指决定形式宪法的形式和内容的宪法原则。

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指为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主要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答: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或者规定在宪法序言中,或者体现在宪法条文规定之中。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宪法序言中通常都规定了制定宪法的目的,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制宪的目的,因此,宪法解释应当服从于国家的制宪目的。(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基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的不同内容之间是相互协调统一的关系。因此,不仅需要综合认识宪法不同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之间的关系,还要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解释机关在此基础上,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作出适当的解释。(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在多数情况下,社会实际的变化导致宪法规定在表面上不适应社会实际,甚至与社会实际相矛盾。通过解释宪法,使宪法不仅与社会实际相适应,而且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①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最根本的问题;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个的因素:

a.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最根本的、最主要的问题,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

b.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以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及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

②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a.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原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b.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c.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人无论职位多高、功劳大小,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大力建设法治中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国家治理必须通过法制化才能定型精细化,增强执行力和运行力。党的政策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进一步成熟后,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用宪法法律加以确认、完善和定型。(2)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学科的发展及其所提供的理论依据,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从宪法与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内在的要求。

①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要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保障,强调法治思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强调宪法的教育与普及,形成社会共识与凝聚力;强调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社会正义。

②依宪治国使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民主政治得到确认和保障。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也有法律,但是不能够称之为法治社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是民主社会。有了民主,法治社会才得以建立。一旦抽掉民主这块基石,法治的大厦将会不复存在。民主这个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依赖于宪法来维护的。宪法之所以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律中的法律”,是因为宪法直接捍卫着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没有宪法,民主的事实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没有宪法,各项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无法得到实现。

③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即便一个国家拥有了宪法,也不等于它就是法治国家。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地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也就是法治国家。

④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而宪法则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判断是否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准,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在于宪法的相关规定。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宪法与行政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言论免责权

2.受庇护权

3.宪法惯例

4.结社自由

二、简答题(1题,10分)

简述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关系。

三、论述题(1题,20分)

论述我国违宪和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宪法与行政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言论免责权

答: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或列席原选举单位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不受法律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代表的发言和表决损害国家的、社会的或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由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言论免责权意在充分保护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有利于真正利国利民的好决策的形成。

2.受庇护权

答:受庇护权,又称“居留权”或“政治避难权”,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庇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其主要针对的是他国因政治原因遭到通缉或政治迫害的人。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3.宪法惯例

答: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宪法惯例的运行并不由国家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它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因此其宪法惯例最多。

4.结社自由

答:结社,是指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一种参加群体性行动的自由。结社自由的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体以及是否退出团体,完全出于其个人的意愿,国家或公共权力不应予以肆意的干涉;②对于团体通过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公诸该团体外部的活动,国家或公共权力也不应当予以肆意的干涉。

二、简答题(1题,10分)

简述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关系。

答:(1)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宪法解释能够弥补宪法规范的漏洞,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2)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关系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并能够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法。二者的不同点在于:

①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一致,宪法规范仍然能够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则,而在适用宪法规范调整社会生活时,产生了不同理解或者歧义,以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生活;

②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相一致,通过解释宪法规范仍然无法调整社会生活时,以宪法修改的方法,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生活。

三、论述题(1题,20分)

论述我国违宪和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

答:(1)违宪和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意义上的宪法国家。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现代违宪审查体制包括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体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2)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现行宪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形成了现有的富有特色的最高代表机关监督制。包括以下内容:

①违宪审查的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章。

②启动主体

a.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b.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c.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相抵触的,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③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宪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宪法渊源

2.行政区域划分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自治条例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我国宪法文本“人权条款”的含义和意义。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宪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宪法渊源

答: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各国受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原因所决定,采取了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我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2.行政区域划分

答:行政区域划分,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实现国家权力和执行国家任务的需要,并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实际状况,把国家的领土作层次不同的划分。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3.人身特别保护权

答:为了保证全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对人大代表的多方面的保障,其中包括人身特别保护权。其内容是,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如果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4.自治条例

答:自治条例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而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主要特点是:综合性,自主性,分权性,协调性,区域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答:(1)罢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罢免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的理论依据。

②选举权、监督权与罢免权的三位一体是罢免制度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

③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了对不合格人民代表的罢免制度。(2)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罢免权

①罢免权主体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成为罢免权主体,在间接选举中选举单位成为罢免权主体。

②罢免代表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和选举实践看,罢免的依据主要包括:违反宪法行为;违反法律行为;决策失误;品质恶劣;以权牟私等。(3)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①在提出罢免要求时,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②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同时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③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④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⑤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乡级表决罢免要求时,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4)罢免的效力

依法定程序通过的罢免决议产生法律效力,除代表职务被撤销外,其他职务也相应撤销。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我国宪法文本“人权条款”的含义和意义。

答: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人权”入宪,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坐标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性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具有独立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以下将从四个方面来谈谈“人权条款”:(1)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或资格,人权基于道德的基本要求而存在,本质在于尊重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人权在各国的宪法文本中主要有四种表述模式: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二是宪法文本中不出现“人权”的基本字眼,但在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三是限制人权的范围,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四是文本中同时出现了人权与基本权利的表述。

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在解释时要与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间保持逻辑上的一致。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人权侵害事件,要积极运用宪法解释技术,以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寻求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2)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中国的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的是列举主义原则,因此对于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与人权条款之间是什么关系也是值得讨论的。“人权条款”可视为对基本权利保障的概括性条款,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更直接而广泛的价值基础。当出现宪法或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新的权利要求时,可以将“人权条款”视为一种解释的规则或原则,对是否保障这个权利作出基本判断。(3)“人权条款”与国家保障人权义务之间的关系

人权从自由权中心主义逐步转化为自由权与社会权相并重的概念后,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也发生了变化。不仅扩大了保护范围,而且保护的形式与程序也日益出现多元化。

从中国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来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者要积极承担保护义务,让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得以实现。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施。国家保障人权也反映出了国家对基本道德的尊重。(4)“人权条款”的意义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人权第一次出现在了宪法文本当中,为我国宪法的发展树下了一块巨大的里程碑。其意义不仅在于为国家施加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为我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明确的价值基础。这也体现出中国法治的进步与发展,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具体是指哪些经济形式?请分别做简单说明。

2.试述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具体是指哪些经济形式?请分别做简单说明。

答: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多种所有制经济具体指以下几种经济形式:(1)公有制经济

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我国的国计民生中占到主体地位,起到主导作用。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2)非公有制经济

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

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工劳动为基础的,并以盈利为目的和按资分配为主的一种经济类型。(3)外资经济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商投资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我国同外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指由外商出资金、设备,我方出土地、劳动力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自投资、独自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外资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试述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1)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含义

集会自由,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活动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相同点

①两者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自由的内容;②两者都是公民基本权利;③都是若干人共同表达意愿;④除此之外,不论集会自由还是结社自由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这些自由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公民行使这些权利也有法律的保证。(3)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不同点

①成立条件不同。中国对公民结社的管理大体采用批准制,即公民结社时,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将所要成立的社团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及社团成员人数、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等方面的情况如实申报。集会自由的实现首先要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合法集会。

②举行活动的程序不同。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公民在行使集会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结社自成立起,活动的自主性就可以由活动者决定的,内容较为灵活。

③分类不同。根据公民的结社自由的目的不同,结社可分为两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前者主要指商业性组织,后者则分为政治性组织与非政治性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因而,我国公民的结社均为非营利性的。集会没有明确而统一的分类。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2.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答:1982年宪法在认真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①平等权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的含义是:

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c.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③政治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a.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b.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仅仅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

c.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a.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b.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c.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d.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e.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①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人格从法律上讲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③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邮件),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⑤宗教信仰自由

a.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b.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c.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d.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①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③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④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⑤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l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⑥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生活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文艺创作自由是指公民有发挥个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作各种形式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4)特定人的权利

①保障妇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②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③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④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现行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答: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一原则对法院正确、合理地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具有重大的意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法院(法官)不接受任何监督。对该原则应作如下的理解:(1)就法院系统外部而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干涉法院的审判工作;国家权力机关要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但根据国家权力分工的原则,也不得直接审理案件或者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命令性的指示。检察院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2)就法院系统内部而言,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于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可以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但不得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只能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3)就本法院内部而言,法院行使审判权要尊重案件承审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审理案件原则上采取合议庭形式,由组成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审理,在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每一位审判人员进行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合议庭进行合议最终得出合议庭的意见,从而形成法院的意见。只有在遇到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合议庭难以确定结论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也是在审判委员会成员个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最终得出法院的意见。在实行独任制的情况下,审判员个人的独立判断则表现得更为明显。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中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12分)

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8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中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12分)

答:(1)平等权的含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应包括如下含义:

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我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①平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不可或缺的权利。

②平等权是一种保障性权利,对于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因而平等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更为根本的地位。

③平等权的实现是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前提。

④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结合构成对于公民的维护。平等权本身只是强调一种形式或实质上的平等对待,只有与其他权利如人格尊严、言论自由、选举权等良好的结合,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3)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特点

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既不能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即平等与特权不能并存,同时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或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具体化而实现。

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8分)

答:(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④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10分)

2.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1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10分)

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2)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学界对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下列六种:

①平等权。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

a.参加管理的权利;

b.选举权、被选举权;

c.表达自由;

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监督权;

f.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③精神自由。具体包括:

a.宗教信仰自由;

b.文化活动的自由;

c.通信的秘密和自由。

④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具体包括:

a.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b.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⑤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

a.财产权;

b.继承权;

c.劳动权;

d.休息权;

e.生存权;

f.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g.受教育权。

⑥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具体而言:

a.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b.国家赔偿请求权。

⑦宪法中还规定了特殊主体的权利。

a.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保障;

b.保护妇女权利、男女平等;

c.宪法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d.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10分)

答: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内容是国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制度。诉讼程序制度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宪法中当然应有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存在。现行宪法中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如下:(1)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诉讼法程序的重要原则。《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诉讼中应当遵守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2)宪法规定逮捕的一般原则,而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强制措施。

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宪法对审判机关进行规定,审判机关是审判权的载体,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4)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的制度。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6)宪法规定了我国审判组织体系。审判组织体系是确立审级和上诉制度的前提,法院的组织体制的完整性是整个诉讼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7)宪法确立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也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8)宪法规定了检察院组织体制和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9)宪法规定了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权利,同时还明确了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如翻译的聘请和诉讼文书的语言要求。

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10)宪法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701法学综合一

一、单选题(每题1.5分)

11.下列对不成文宪法含义理解正确的是(  )。

A.不成文宪法的渊源中没有制定法

B.不成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C.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D.不成文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12.下列我国现行宪法历次修改中有关经济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1988年首次确认国家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B.1993年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C.1999年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D.2004年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

13.下列各项对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含义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选举权普遍性原则要求公民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选举权平等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名额严格按各省级地方人口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表明选民不能参与我国所有级别人人代表的选举

D.秘密投票原则要求任何选民都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1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是(   )。

A.言论自由

B.住宅不受侵犯

C.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5.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各项有关我国自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B.我国基层政权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监督

D.全国性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须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明确规定

16.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各项职权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是(  )。

A.部分调整国家财政预算案

B.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任免国务委员

C.决定军人的衔级制度

D.决定大赦

1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各国家机关中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财政部

18.张某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下列各项职务中张某可以兼任的是(   )。

A.中央统战部部长

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D.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

19.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只能举行一次

B.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其人大常委会主持

C.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时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D.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议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会议

20.下列有关我国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表述上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政治体制

B.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

C.行政长官有对立法会的绝对支配权,可以随时解散立法会

D.特别行政区选民可以罢免行政长官

二、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5分)

1.简述美国式的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主要权利?

三、论述与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15分)

请运用宪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下列事件(可以但不限于从税收法定主义、公民权利保障中的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理论等角度切入):

2011年1月27日,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两个城市重庆和上海同时宣布。自1月28日起试点征收房产税,并分别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一定比例的房产税。

两城市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派观点。反对方主张,征收房产税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支持方认为两个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是有合法依据的,重庆市、上海市的《暂行办法》本质上属于地方规章,其立法依据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上海、重庆市作为直辖市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规章作为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

考试科目:701法学综合一

一、单选题(每题1.5分)

11.下列对不成文宪法含义理解正确的是(  )。

A.不成文宪法的渊源中没有制定法

B.不成文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C.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D.不成文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答案】C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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