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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9 05: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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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广海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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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试读:

前言

本教材由沈阳师范大学李广海博士任第一主编,沈阳师范大学马焕灵教授任第二主编,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陈亮任第三主编,北方国家大学联盟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李世奇、洛阳幼儿师范学校教师李辉辉、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师刘晓红、沈阳市外国语学校教师王亚男担任副主编。编写分工如下:李广海、马焕灵负责教材整体框架设计、统稿和定稿;李世奇负责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编写;刘晓红负责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编写;李辉辉负责第五章和第六章的编写;陈亮负责第七章和第八章的编写。全书由陈亮负责前期统稿,李广海负责后期总纂修改定稿,王亚男负责文字校对和排版。

本教材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除了具有系统性、时代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之外,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设计理念上,以提高学习者运用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能力为出发点。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从微观上属于教育法的范畴,从宏观上隶属于法的范畴,因此,《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与其他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相比,应该更加体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这一法学课程的实践性要求。本教材在编写伊始,便已明确以“提高学习者运用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能力”为宗旨。

2.在编写体例上,体现了启发式教学的特征。本教材在每章的开篇部分设置了“学习目标”以及本章知识概要,再利用“案例导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发其思考,带着目标和问题去学习,旨在提高学习效率;在每章的结尾部分设置了“本章检测”,包括“判断题”“简答题”以及“案例分析”,旨在巩固本章所学知识的同时,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

3.在内容选择上,凸显了实践性的特征。本教材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每节内容中都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能够对抽象的知识加深理解,同时又提高了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节的结尾部分设置了“知识拓展”栏目,选择了一些与每节重点知识密切相关的内容,不仅起到对重点知识的补充说明作用,而且能够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加深对相关术语、具体法律法规等知识的进一步认知。

本教材具有较强的普适性,适合各级各类学前教育专业,也可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教材或参考书。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阅、借鉴和引用了国内外许多同行的观点与成果,参考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料,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各教学单位和广大读者在使用过程中给予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修正。编者2016年2月第一章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基本理论学习目标· 掌握学前教育政策的相关概念· 掌握学前教育法规的相关概念· 理解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区别和联系· 建立对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概念的基本认识

本章共分三个小节,第一节阐释学前教育政策的相关概念,包括学前教育、教育政策、学前教育政策。第二节阐释学前教育法规的相关概念,目的是对照第一节的相关概念说明,勾勒出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概念轮廓。第三节着重阐明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区别与联系,使学习者在初步把握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概念的基础上,逐步培养自己的学习兴趣,深化自我的学科理论素养,加深对本课程的学习。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习者必须掌握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结合我国相关的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理论概要,了解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对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

案例导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学前教育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为国家纲领性的政策法规文件,不仅对我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未来十年的发展进行了规划,也对我国学前教育的未来发展做出了顶层制度设计:

·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 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给予补助。

· 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

·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 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学前教育教师地位和待遇。

·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 明确政府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新建扩建托幼机构,在小学附设学前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和教师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思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为一项宏观教育政策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未来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那么除此之外,你对我国的其他教育政策有多少了解呢?这些教育政策对我国的教育事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你对学前教育政策的内容和作用有所了解吗?为了弄清楚以上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学前教育政策的相关概念加以学习。第一节学前教育政策的相关概念

无论是对学前教育政策,还是对学前教育法规进行了解,我们首先需要对学前教育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解。一、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指的是对入学前的儿童实施的启蒙教育。它是促进儿童良好发展、造就一代新人的重要基础,是人接受教育的第一阶段。学前教育是整个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阶段。学前教育的定义:教养机构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学前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小学前的学前幼儿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学前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我国学前教育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前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目前,世界各国所规定的学前教育的年龄阶段各不相同。中国、朝鲜、日本、德国等均为3~6岁,英国为3~5岁,法国为2~6岁。实施学前教育的重要机构为幼儿园。我国于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幼儿园工作规程》,规程明确指出,“我国对3~7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幼儿园。”20世纪60年代之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特别是脑科学、儿童心理学,社会经济研究不断发展,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始着手进行相关的研究,并从不同方面论证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至此,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才开始逐渐被大家所认识。如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证明,0~6岁的儿童拥有适当的发展环境,得到良好的教育,会对他们将来的身心发展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这个年龄阶段受到的影响有些甚至是不可逆的。经济学家的研究也可以证明,对学前教育的投资是所有教育阶段中回报率最高的。

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学前教育在“文革”期间基本停滞发展,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政府对学前教育进行了调整,学前教育得到了恢复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学前教育也在这一大潮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出现了诸如入学难、入学贵、学前教师待遇不高、财政投入不足、农村学前教育不受重视等问题。

现如今,国家提出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使其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话题之一。国家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就必须重视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学前教育政策是实现学前教育培养目标、贯彻落实学前教育的基本方针。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具体规定,是政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体现。二、教育政策

对教育政策的定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常来说,学者们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对教育政策做出不同的定义。

孙绵涛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张乐天将教育政策定义为:“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黄明东认为:“教育政策应该是动态的,应该是一个过程。一个不断解决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一个不断对已运行的政策进行补充和修正的过程,一个不断在特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而做出的关于教育决策的过程。”

教育政策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教育政策制定者不同,可以分为某个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政府的教育政策、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等等。根据政策涉及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的教育政策和具体的教育政策。基本的教育政策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例如,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它对我国教育的战略地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则、各类教育的办学体制等等,都做了基本的政策规定。具体的教育政策,是针对教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而制定的,是基本教育政策的具体化,譬如说,基础教育政策、职业教育政策、民办教育政策等。

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多样,在我国,教育政策多为有关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有时还通过党报党刊传达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包括:①党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指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③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的各种决议、文件、通知等。④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⑤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某个场合所作的有关教育的报告、讲话等等。

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是党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的各种决议、文件、通知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某个场合所作的有关教育的报告、讲话,等等。三、学前教育政策

学前教育政策指党和政府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学前教育任务,实现学前教育培养目标而做出的兼具战略性、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是党和政府为实施和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依据这一概念,学前教育政策是国家所制定和颁发的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法律、纲要、决定、通知、规划、规定、意见、办法、条例、规程、细则、纪要等各种文件的总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方针、制度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区别于政策的,但本研究一律将其纳入学前教育政策的范畴之内。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学前教育政策是指国家所制定和颁发的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法律、纲要、决定、通知、规划、规定、意见、办法、条例、规程、细则、纪要等各种文件的总称。

综上,学前教育政策的内容既涵盖了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又规定了学前教育发展的促进手段,因而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的意志和行动。国家往往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学前教育政策来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学前教育政策的内涵和外延,可以看出我国学前教育政策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明确的目的性

学前教育政策是依据发展学前教育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来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同时,学前教育政策作为教育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充分体现着国家的价值倾向性。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并就学前教育行动做出具体设计和规划,通过制度规范和行为指导,从而达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因此,明确的目的性是学前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之一。(二)鲜明的系统性

学前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教育政策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它自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从横向看,学前教育政策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体现在党和政府的规划、决定、意见中,它们之间互相配合,组成了一个学前教育政策整体,形成一个结构严谨的政策体系。从纵向看,学前教育政策的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学前教育政策的相互关联性;二是学前教育政策的历史继承性,连接着过去、现在和未来。(三)相对的灵活性

学前教育政策的相对灵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学前教育政策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及时做出调整;另一方面,依据学前教育政策的内容相对原则,各地、各单位在理解和贯彻学前教育政策时,可以而且应当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做出灵活处理并提出实施意见。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学前教育政策一经制定公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随意变动,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从而确保人们开展具体行动的规范性和对行为结构的可预测性。但学前教育政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学前教育自身因素的变化,学前教育政策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因而具有很强的时代感和应变性。知识拓展1-1广东省、河南省和贵州省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广东省发展目标

到2013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学前教育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6%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大部分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各县(市、区)达95%,其余地区各县(市、区)达85%以上。全省大部分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

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0%以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年3月20日

二、河南省发展目标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条件达标的学前教育网络,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的格局。

到2013年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70%以上的幼儿园基本达到办园标准;学前教育教师全部具备教师资格并达到规定学历标准,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经济发达地方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学前教育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经济发达地方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所有幼儿园全部达标,学前教育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11年6月30日

三、贵州省发展目标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着力构建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县级示范幼儿园为骨干、乡镇幼儿园为基础的学前教育网络。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公办民办并举、城市农村共同推进、质量达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省级财政支持新建成1 000余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办幼儿园,实现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的目标。

2011年至2013年,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级财政扶持新建500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办幼儿园,其中2011年300所、2012年和2013年200所。到2013年底,全省三分之二左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有公办幼儿园。

2014年至2015年,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级财政扶持新建公办幼儿园200所。到2015年底,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60%。

2016年至2020年,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级财政扶持新建公办幼儿园300所。到2020年底,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2011年3月30日第二节学前教育法规的相关概念

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方针明确述为:“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以后,又将这一方针写入《幼儿园管理条例》作为指导和管理幼教机构的行政法规。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终身发展的起始与奠基阶段,对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效益、全面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与价值。随着学前教育对个体全面健康发展、国民素质提高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重大意义的日益彰显和人们对其公益性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对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识的不断提升,近年,我国政府把学前教育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已于2006年底正式委托国家教育部研究、起草学前教育法案。

学习学前教育法规,要从掌握教育法规的概念入手,它是学习具体法规知识的起点。那么究竟什么是教育法规、学前教育法规?学前教育法规的发展历史是什么?这些问题是本节要掌握的核心内容。

学前教育法规作为教育法规的一部分,在对它学习之前,首先要明晰教育法规的概念。一、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教育法规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教育法规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教育法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教育立法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例如1951年我国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对旧的学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社会主义新学制。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1963年颁布《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一系列的规定,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均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又颁布了我国教育根本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些重要的法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基本体系。除了以上为人熟知的上位法之外,还有依据这些上位法制定的微观层面的法规,如:《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等,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上位法,还是教育部等教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台的下位法,都属于我国教育法规的范畴,都是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二、学前教育法规

学前教育法规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关于学前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学前教育法规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一种手段,是规范学前教育活动、调整学前教育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学前教育法规是教育法的组成部分,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建国之后,相继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除此之外还包括地方政府依据以上法规和管理条例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学前教育不断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一)学前教育法规的特点

事物的特征都是相比较而言的,具体对象不同,对其特点的概括也会有所不同。如果将学前教育法规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将学前教育法规作为一个学前教育层次法而与其他层次法相比较,对其教育特征的概括又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学前教育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前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学前教育法规调整的主要是对6周岁以下儿童的教育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学前教育法规有独立的调整原则。学前教育法的调整原则主要有学前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学前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园等。

第三,学前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这是学前教育法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重要特征。(二)学前教育法规的发展历史

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与社会历史的发展历程息息相关,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展现出不同的内容。了解学前教育法的历史进程也有助于帮助更好的理解学前教育法规。

我国学前教育法规起源于1904年《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颁布,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自1904年学前教育法规发展至今,我们可将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1903—1949)、新中国成立初至“文革”前(1950—1965)和改革开放至今(1978—)。

1.新中国成立前(1903—1949)

20世纪初,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西方的资本主义思想和制度相继涌入中国,清末的学前教育法规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冲击的产物。而这一时期的教育法规也透露出“中体西用”的指导思想及“家庭教育”的取向。清末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出台的。

民国时期的学前教育法规随着国家形式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有:在自主创造和本土化实验的基础上,尝试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习欧美经验,受杜威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较大;受时局影响变化大,相关的规定开始趋于细致化和系统化。

解放前的老解放区学前教育法规则体现了一切为战争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及注重对妇女及儿童的保护,体现出社会福利的倾向。在这一时期,先后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关于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有关保育儿童问题之各种规定》《陕甘宁边区妇女第二届代表大会关于保育工作的提案》。

2.新中国成立初至“文革”前(1950—1965)

这一时期的学前法规主要以强调老解放区的经验作为基础,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全面学习苏联为特点。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成型。

3.改革开放初至今(1978—)“文革”期间我国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至1978年消灭“四人帮”之后,学前教育又恢复了发展,为了保障学前儿童的安全和健康,1980年10月15日,卫生部、教育部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

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政府颁发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呈缺失状态,《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有关学前教育的行政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向法制化建设迈进了重要一步,开启了学前教育立法的先河。《幼儿园管理条例》关注点由3~6岁延伸到3岁前及小学后,由关注学前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行为延展到关注学前家园的成长,由总体关注学前园的开办及教育拓展到关注不同地区的学前教育的发展,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在其关注范围上有了极大的拓展。同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试行后于199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之后,针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又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如1991年针对当时学前班教育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就学前班的性质、举办学前班的原则、学前班的领导和管理以及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要求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和规定。2001年9月,国家教委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1996年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目的是指导广大学前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2003年,教育部、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措施。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就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十条意见,着力解决当前的“入园难”问题,致力于推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长远科学发展以及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由此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实时性、敏感性和针对性有了明显的提高。

除了专门性的学前教育法规之外,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性的法规包括《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纲要》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四部。

上述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时期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保障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使我国学前教育走向了法制化进程。(三)学前教育法规的原则与作用

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制定一切幼儿教育法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幼儿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了解幼儿教育法规的原则能使大家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即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在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之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生命线。

1.学前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我国学前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与我国总体的法律原则是一致的,它包括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统一原则、平等原则。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应以总的法律原则为指导,不能违背总的法律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教育事业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这是不能用总的法律原则来简单代替的。(1)方向性原则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学前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由无产阶级掌握教育领导权

无产阶级在推翻旧的剥削阶级社会后,夺取了政权,其中包括了教育的领导权。无产阶级要想推行自己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实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宗旨,就必须保证掌握教育领导权,这是实现无产阶级意志的根本保证。

② 坚持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

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项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所需的人才,而这样的人才必须具有唯物主义世界观、爱国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高尚的道德品质,必须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因此,必须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同时,我国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还必须努力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而共产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因此,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主要的教育内容,必须把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放在一切教育活动的首要的、中心的地位。所以我国教育法规必须相应地把坚持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原则。(2)公益性原则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过程和结果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由于教育具有公益性,因此,一些教育法规的制定也以此作为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承办教育事业,而不能把教育事业完全交给个人。也就是说,国家是办学的主体。

② 国家和社会有权监督教育事业的运行。由社会团体或私人举办的学校,同样要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举办教育事业。

③ 从整体和根本上讲,举办教育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教育工作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国家对营利性的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办学许可制度。

④ 教师从事的是一项神圣的公益性事业。教师是在为社会进行无私的奉献,从这一点讲,教师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⑤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要求每个公民缴纳教育税是公共事业的需要,无论有没有子女上学,每个公民都不得拒绝缴纳教育税。

⑥ 教育事业不能受不正当因素的侵扰,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之利益,进行妨碍教育事业的活动。这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一项重要依据。

⑦ 国家和社会有权采取措施,消除教育工作中的不平衡状况。这里包括性别、种族、地位、出身、年龄方面的歧视,还包括因为贫困、地区差异等造成的差别。(3)民主性原则

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教育民主,是社会主义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体现在任何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教育方面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任何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等,享有受教育的均等机会。此外,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公民、身心有缺陷的公民接受教育予以扶持和帮助。(4)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发展教育事业,以国家举办各级各类学校为主,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有国家举办、集体举办、个人举办、联合举办等形式,学校内部办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幼儿园的举办也同样有公办和民办等形式。相应的学生结构已由过去单一的公费生变为公费生、自费生、代培生共聚一堂的局面,这些都符合教育应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的规律。另外,教育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实现其作用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国家应从各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形成不同地区的教育特色。

此外,我国确立了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5)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是人类精神生产中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现实世界在人脑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宗教就其本质来说,是反科学的。

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唯物主义世界观占据了统治地位,宗教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我们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采取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态度。我们的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决反对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6)教育与终生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我们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旨在提高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因此必须坚持教育与终生学习相适应的原则,受教育与学习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光荣的任务。

学前教育法规作为教育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法规的一般作用。概括来说,教育法规的作用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教育关系和教育秩序。

2.学前教育法规的规范作用

法律实际上就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学前教育法规就是人们在学前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具体来说,学前教育法规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五种:(1)指引作用

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它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不应该怎样行为,并且还规定违反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法规便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起指导作用。案例1-1《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指导作用《幼儿园管理条例》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分析:《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在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它是效力层次最高的一部专门的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后,许多省、直辖市都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幼儿园的规范办学、规范教育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宗旨是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它规定幼儿园的招收对象为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该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和谐发展。《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就是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对办园成绩显著的,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幼儿园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相应的惩罚。(2)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与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这种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即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法律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标准,即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3)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制裁违法行为会对一般人起到教育作用,不仅如此,合法行为对人们的行为也具有示范作用,这种具有教育意义的示范作用,对教育法规来说更为重要。通过教育法的实施,教育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可以更有力地推动教育法规的实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4)预测作用

法律规范的预测作用,即根据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彼此之间将如何协调行为。法律的这种预测作用,对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人才培养周期长,而且培养规划涉及培养单位、用人单位等诸多部门,有了相应的法律,彼此可以相互预测对方的行为,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教育规划的实现。(5)强制作用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惩罚,是建立法律的重要条件。由于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它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以国家强制力所保障的普遍约束力,并赋予人的行为以一定的法律后果,因而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平等性和高效性。法律固然有着巨大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的局限性。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但它并非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在教育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地运用思想、道德、文化、行政、经济以及法律手段,并且使之相互配合,以发挥各种手段应有的作用,收到综合效果。知识拓展1-2法的概念及特征

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

法的特征有:(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首先,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关系,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其次,法律具有规范性,它是抽象的、概括的,只要通过法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到作用,每个人只需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首先,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创制方式包括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通过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国家专门机关有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进行解释。其次,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创制,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法律具有国家性。最后,法律在一国之内具有普遍适用性。(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第一,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第二,法律具有利导性,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知识拓展1-3学前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

学前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①有损害事实。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使幼儿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幼儿园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②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③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节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区别与联系一、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联系

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第一,两者本质上一致。学前教育政策和学前教育法规有共同的指导思想,都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都是党和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第二,政策指导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法规使政策定型和规范。一般而言,学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学前教育法规的依据,它指导学前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法规则集中地反映党和国家学前教育的意志和主张,规定学前教育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学前教育政策的定型化和规范化,保障学前教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成熟、稳定的学前教育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学前教育法规。二、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区别(一)二者的制定主体不同

学前教育政策是由执政党和政府部门指定的指导性文件,而学前教育法规则是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法的形式和手段固定下来的,因而,学前教育法规具有国家意识的属性,具备较强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二)二者的约束力不同

学前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不具有国家意志和普遍的约束力。学前教育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依其层次级别的不同,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三)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学前教育政策通常是党的领导机关和政府以决议、决定、通知、意见等公文和规划等文件的形式出现,且不一定公开颁布。而教育法律法规则是国家或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必须公开颁布。

学前教育政策内容的表述方式可以多样化,一般不采用法律法规的表述范式。学前教育法规采用法、条例、规定、规范、办法等法规性文体,明确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以及违反者必须承担的相应后果。(四)二者的执行方式不同

教育政策的指导性作用主要是靠组织和宣传,启发人们自觉遵循,其强制力有一定限度,同时,学前教育政策的具体落实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更为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学前教育法规的作用主要是国家的强制性作用,学前教育法规的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而是必须做的行为;也不是可以这样做、可以那样做的,而是必须这样做的行为;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二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学前教育政策的灵活性强,而学前教育法规的稳定程度高。学前教育政策随着社会发展、教育工作形式和任务的变化可以适时做出调整,而且必须不断完善,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灵活性。学前教育法规是在总结贯彻党和国家的学前教育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经过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确定下来的,因而比较成熟和定型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六)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学前教育政策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决定了其调整的范围要更广泛,它可以及时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性、导向性作用。学前教育法规一般就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节本关系加以约束和规范,其调整的范围比学前教育政策更为具体,更具针对性。

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是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以及高级研修的必训课程。学习本门课程不仅可以对我国基本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有正确的认识,还可以在熟练掌握学前教育政策和保育的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掌握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正确方法。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是一门新兴的应用型课程,本课程涉及学前教育的方方面面,但主要是从政策、法律和法治的视角去阐述和分析,并不是从学前教育学的角度讨论问题,对学前教育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以现行政策、法律的规范为准绳,不是进行学术探讨,更不是学术争鸣。学好本门教程的关键是转变观念,从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视角对学前教育进行理解。

学习本门课程要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掌握各章节的内容,都需要尽可能的联系我国现行教育政策和法规,联系身边的教育政策和法律现象,这样可以帮助我们真正理解和掌握所介绍的知识点,并能达到学以致用。具体来说,在学习本门课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注意处理好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专门知识与学习一般的法律知识的关系。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同一般的法律知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是前者的下位概念,不能与前者相抵触。在学习过程中,既要了解一般的政策和法规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知识。在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基本知识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和可能,有针对性地选读一本政策和法律知识的书籍,掌握基本的政策和法律概念,这些对理解和掌握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知识是十分有益的。

第二,注意处理好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基本知识和研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关系。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基本知识,是为了给人们一把打开法律之门的钥匙,也可以加强和提高学前教育领域工作从业人员的法律修养,以便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正确地运用教育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教育法律规范处理实际问题。因此,在学习过程中,要把阅读本教材同阅读有关教育政策和法规结合起来,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政策和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

第三,注意处理好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基本知识与有关案例的关系。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知识相对来说比较抽象,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果仅仅从概念到概念,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而教育政策和法规实施中的各种案例则生动、直观,也有很强的可比性,对于我们理解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实际运用很有帮助。因此,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结合一些典型案例来加深对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基本知识与教育法律规范的理解,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高学习本课程的效率。知识拓展1-4我国教育法律和法规体系的构成

目前我国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法律解释和国际教育条约。

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由纵向五个层次和横向六个部门构成。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纵向主要有五个层次:教育法、教育部门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横向层次主要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成人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大部门法律。

本章检测

一、判断题

1.教育政策分为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有基础教育政策、职业教育政策、民办教育政策等。( )

2.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每个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 )

二、简答题

1.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异同点。

2.学前教育政策的功能。

3.请简要列举出3~5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文本。

三、案例分析六龄童摔成骨折 幼儿园管理不力赔10万元

在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赔偿纠纷及时作出了判决,保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现年6岁的晓房(化名)入托本市某幼儿园,他在上活动课后,应老师要求搬垫子返回操场途中,却与同行小伙伴发生碰撞,导致晓房的右肱骨外髁骨折,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为此,晓房把该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等总计达12.6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幼儿园赔偿晓房各项损失计10.3万余元。

晓房是该幼儿园大三班的学生。2010年9月15日晨,该班幼儿在一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活动课。之后,晓房及其他4名幼儿应老师要求,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5名幼儿在无老师陪同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房与同行的幼儿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治为右肱骨外髁骨折,遂住院手术。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晓房这一损伤的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同时,该损伤的护理期、营养期也作出了认定。

2011年4月上旬,晓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应对自己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法庭上,幼儿园对幼儿晓房受伤经过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认为,晓房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中管理职责即指为保护未满10周岁的儿童安全,依法履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现幼儿园老师在安排晓房等幼儿协助搬运活动用垫后,让这些幼儿自行返回操场,老师未陪伴在旁边对幼儿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管束,以致幼儿晓房受伤,幼儿园未尽法定管理职责属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去双方没有异议的损失赔偿款部分,法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适当的认定,遂做出由幼儿园予以赔偿的判决。

分析:请你根据上述法院的判定,分析其判定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文本依据。第二章学前教育的实施机构——幼儿园学习目标· 掌握幼儿园的概念含义· 了解幼儿园的设立与管理· 明确幼儿园的法律地位· 明确幼儿园的权利· 明确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幼儿园是组织保育和教育活动的实体。幼儿园园长明确幼儿园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办园行为,处理好幼儿园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维护幼儿园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正常运行的前提。本章由五节构成,第一节对我国幼儿园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简介;其余四节明确了幼儿园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幼儿园设置的条件、程序,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特别强调了幼儿园管理体制的规范性问题,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范学前教育活动并协调处理各教育关系主体间的纠纷问题。学习者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明确幼儿园设置与运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导入朵朵上幼儿园的第一天

朵朵已经4岁了,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这天早晨,朵朵的妈妈带朵朵来到了幼儿园。“呀,你来的真早呀!宝宝叫什么名字?”老师询问着朵朵。朵朵看了看老师,咧嘴笑了笑却不说话,“告诉老师你叫什么名字?”在妈妈的鼓励下,他才不好意思的哼了一句“我叫朵朵”。然后拉着妈妈在教室里很好奇的溜了一圈,最后坐到了娃娃区角,开心的玩儿了起来。

本案例中,朵朵已经有4岁了,正是该上幼儿园的年纪。适龄上幼儿园可以培养幼儿的动手动脑能力,促进幼儿的发育,使幼儿健康成长。幼儿园,旧时称为蒙养园、幼稚园,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通常接纳3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而接纳3~6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思考:是不是所有的学前教育机构都是幼儿园呢?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有哪些?第一节幼儿园的产生及其分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幼儿园已经成为教育机构中的一种。本节主要向大家阐述什么是幼儿园,旨在使学习者对幼儿园有一定的认识。

幼儿园的任务是解除家庭在幼儿培养过程中受到时间、空间、环境的限制,创造更为优越的教育环境使幼儿身心得以健康发展。幼儿园是小朋友的快乐天地,可以帮助孩子健康快乐地度过童年时光,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培养他们适应集体生活的能力。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的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其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几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内容。

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幼儿园是由德国的教育家福禄培尔创办的。1837年,福禄培尔在德国勃兰登堡大胆招收了一批儿童,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教育学龄前儿童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福禄培尔既不对孩子们进行单调的操练,更不体罚。孩子们经常被带到大自然中去,有时他们一起在花园或室内劳动,他注重培养孩子们的动手劳作技能和集体活动的能力。在多年的试验后,福禄培尔提出,这样的学园应该叫“幼儿园”,从此幼儿园就被传播开来了。

中国最早的学前教育思想出现在维新运动领导人康有为的《大同书》中。后来清政府颁布了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系统学制。学制规定了蒙养院对2~6岁儿童进行教育,最早出现的蒙养院是武昌模范小学蒙养院(1903年)。除了政府办的蒙养院外,外国传教士和中国私人创办的幼儿园也陆续出现了。到了1910年,中国幼儿园的学生已达152万多人。

幼儿园从经营的经济性质上大体有两种:一种是政府的教育系统所办的幼儿园、特殊行业办园、公办高校附属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办园等多种形式的公办园;另一种是个体经营者办的私立幼儿园。

在公办园中,共同的特点是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且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投入占运营成本的主要部分。因此,在园舍环境、硬件设施、师资培训、资金调入、经营历史、社会口碑、经营压力、政策扶持等各方面都处于相对优势,教师队伍稳定,受教育程度较高,家长认同,因而经营状况相对较好。

在农村学校或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园,由于资金、生源、口碑等原因,出现逐渐走向颓势的迹象。在农村的学校,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关的学校负责人对幼儿教育工作管理不善、认识不足、重视不到位所致。即便园舍整体环境较好,但幼儿活动设施破旧、教师队伍呈现老龄化趋势、教师的教学水平及组织幼儿活动的能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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