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思想和意义之基(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09 1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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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宇健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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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思想和意义之基(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

规范性:思想和意义之基(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试读:

总序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凝聚道德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中心环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道德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先后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多篇文章中都强调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对道德建设做出了全面的论述和部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道德的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思想道德建设解决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道德建设的保驾护航。当前中国的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然而,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正在不断发生变化,原先的道德基础受到严重冲击。在此情况下,道德建设需要全体国民集体参与,需要全体国民成为道德的守护者、监督者和表率。只有全面地了解、反映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的现状以及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相关理论提出解决对策,才能真正提高全体国民的道德素质,才能不断改善社会和国家的道德环境,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道德建设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发挥作用。伦理学作为与人类道德发展密切相关的哲学分支学科,需要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从理论上解决实践提出的问题。

为此,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宏观背景下,为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我们策划了“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这套丛书是一套开放的丛书,首批出版10卷,集中研究当代中国社会最关切的伦理道德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陌生人之间的伦理、日常生活伦理、公务员道德建设、信息伦理和网络社会伦理、消费伦理、福利伦理、分配正义以及规范性和道德推理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与探讨。丛书的主要内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创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市场经济条件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有哪些规律,人们日常生活伦理有哪些特点等,这套丛书首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其次,政德建设是当代中国最具先导性的道德建设领域之一,对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这套丛书不仅对公务员道德状况进行了研究概述,而且对中国特色政德建设的一般规律、重要问题进行了探究。

再次,当今时代,信息伦理和网络社会伦理的公德问题日益突出,这套丛书对数字化生存的道德空间、网络道德建设问题表达了重要关切,进行了深入探讨。

又次,消费、福利、分配是经济伦理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快,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经济领域中的消费、福利、分配问题日益成为伦理学研究和关注的对象。因此,这套丛书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最后,社会道德建设归根结底离不开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和道德行为选择的理性化,这套丛书专门从伦理学基本原理研究角度选择了这两个与道德建设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学理深度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规范性和道德推理问题。

这套丛书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的学术支持,得到了国家出版基金的资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学术出版中心的编辑为丛书的出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此一并致谢。书中难免存在疏漏,恳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期待这套丛书作者和编者的辛勤努力能够得到广大读者的理解与回应,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吴付来2018年9月15日

第一部分规范性问题的定位和概念结构

第一章 解释和诠释:作为元概念的规范性一、解释的框架:科学与自然主义

一本书,仿如一幢楼,除了必有的砖块梁柱和建造工序外,其功能设计亦必有个统摄性的总思路或元概念。若这总思路或元概念能有一足够独特的名称来专指,那么以之来做楼名或书名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作为专名的“规范性”于本书内容,基本上就属于这种自然而独特的指称关系。这一指称关系的自然面,说的是规范性及其相关问题不仅贯穿本书始终,而且书的整体构架就是围绕规范性概念本身的结构要素搭建的;而这一关系的独特面,说的则是规范性作为当代哲学家们的常用术语难免牵涉相当程度的技术性(尽管不同人的用法可能不尽相同)。我个人视以上情形为“规范性”作为统一的理论术语所具有的优势——至少还没有任何其他术语在概括本书所致力解释的广泛而融贯的现象上,可以与“规范性”相提并论。(在我们转入第三节有关规范性种类的分疏简介前,暂且假定我们对“规范”有某种大致相似的直观理解。)

相形之下,本书最后一章所含关键词(也是本书潜具实践意义的理论术语)“复魅”(re‐enchantment)则更为独特甚或罕用。要言之,“祛魅”(disenchantment)是现代社会学奠基人韦伯提出的所谓社会[1]理性化过程对传统世界意义的消解;而哲学世界的祛魅过程则是与后康德-黑格尔式绝对唯心主义的式微和现代科学主义的兴起息息相关的:17世纪科学革命以来令人瞠目结舌的科技成果昭示着一个不容置疑的底层真理——自然界是由因果规律主宰的领域。因果蕴含着本体展开上的必然,蕴含着一切与(心灵)自由相关的意义(如价值、理想、文化传承等)在自然世界的终极泯灭。自然界的祛魅,逻辑上必导致人类精神本身的祛魅——只要你不否认人类作为自然物种乃是亿万年生物进化的偶然产物。一种彻底的(还原论)自然主义立场的题中之义,似须置一切人类精神现象于一网打尽的因果空间,即该立场必将证明一切心灵意义无非是因果铁律的,充其量是幻象性的呈现方式。在此宏观背景下,任何复魅(若真有非自欺的可能)努力必将诉诸某种可与还原论自然主义对话的广义框架,而不是完全拒斥或逃避自然主义。这可说是本书的主要理论动机。

依此背景,本章标题“解释和诠释”也可看作以广义自然主义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进路所包含的两种最主要的处理对象化表征的手段或方法。当然,我无法也无须在此长篇大论何为解释、何为诠释。部分原因是,本书的大部分内容将会在更具体明确的语境中展示这两种(尤其是第二种)手段的应用。

也许有必要先说明一下:解释,作为询问理由和给出理由的、最基本的人类话语游戏的行动,并不限于(从而也不源于)理论性语境,而是日常语言游戏/生活形式的组成要素。换言之,本章谈及的解释乃是一种理论性解释,即某种系统的、有明确概念范式或规范约束的对理由关系的有效处理。

不言而喻,一切理论上有深度的解释和诠释只能建筑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之上。在中文话语中的“西方哲学”涵盖着从古希腊前苏格拉底直到所谓后现代主义的种种传统和思潮。某种意义上,将跨度两三千年的纷繁驳杂之物用一个地域名来统称之,倒不失为一便捷之法。在此,我不打算就“西方哲学”与“西方数学”或“西方物理学”(后两者作为非历史意义的名词似颇古怪)的合法性进行比较辨析。我只想指出,作为本书理论基础或思想资源的东西几乎全来自西方(当代),我也完全不认为本书是涉及比较哲学的合适场合;但这不等于说在我理解和诠释这些思想、理论时没有受到母语文化传统的深[2]层次影响。重要的还不只是伽达默尔解释学意义上的永远消除不了的“先见/偏见”及其理论价值,而是如何在一个以科学为典范的、更扎实而广阔的概念框架下,将解释和诠释本身作为行动种类纳入哲学分析或反思的范围,即考察该种类相对于其他种类的本体论地位,及其在构成前人类意向的可思议内容上的特殊作用,等等。还需补充一点,这一广义自然主义的哲学分析很难离开宇宙进化论这一科学理论背景。

以科学为经验探究的典范,并不等于通常意义上的科学主义。我虽无兴趣在此讨论科学主义的种类和对错,但只想指出一个常人容易忽视的相关要点,那就是科学既不等于实证,也不完全等于实证加逻辑(如果只是在公认或现成的形式推理系统的意义上理解后者);当我们说哲学和科学是(无截然界限地)连续的时候,其中一个关键连通因素是两者皆离不开概念关系的先验性或深层规范性,及基于这类关系的反思和推理。换言之,科学与哲学本质上都是对宇宙间客观真理的追求,两者的分工首要不在现象领域或题材,而在上述先验因素所占比重,或者说对规范性本身的敏感度和依赖度。这样说当然太笼统,尤其是我们尚未正面分析何为规范性,也没例示哪些才是典型地、核心地包含先验原则的科学探究。不过,这基本不影响我在此节对如下观点的表述:解释需要框架,而科学得以成功的解释框架则是自然主义。

让我以本书第九、十两章讨论到的一个有关动物动态选择行为的特殊规律,即所谓匹配定律(matching law)为例来简要地说明一下。该规律建基于大量不同动物对其喜爱食物在不同滞后程度的情况下所做选择的数据比较,这是一个具跨物种有效性的实证归纳,且吻合某种双曲线方程的数学表达式。但直接可观察的只是动物个体的特定肢体行为(比如一些鸽子以喙啄闩键),为何应将其诠释为这些动物个体的有动机(即心理驱动力)的选择行为呢?除了相关的已知规律和其他背景假设外,这里的一个主要先验原则是:一切动物的选择偏好(preference)就是相应的肢体行动所揭示者。这是一种同样适用于人类的行为主义原则。没有这一(或某种具类似先验功用的)原则,该规律就无法用来解释相关的动态选择现象。这里,作为解释框架的自然主义意味着:行为是动物与其环境互动,从而影响其实际适应性的现象单位或模式;行为背后的本能倾向是由该种动物的基因类型所决定的;而行为所揭示的心理偏好则应看作由本能加(重复频率较高的)环境刺激的强化(reinforcement)所产生或模塑的。

在这一框架中,解释对象显然是可观察的行为,或者更中性地说是事件;而(非心理或观察者意义上的)解释项通常被认为是某些理论假说,或者更中性地说是一组命题——“自然主义”要求的是符合公认的自然科学标准(比如,可证伪或可检验)的命题。著名的所谓“覆盖性定律”(covering‐law)解释模型主张,对象事件的发生(或其发生概率)可从一组有关自然定律(假说)的命题加上(作为初始条件的)特定事实命题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与之相对照的是一种广义的因果解释模型,较为人熟知的是刘易斯(David Lewis)以提[3]供因果历史信息为标准的解释模型。此处暂无必要评介刘易斯模型与覆盖性定律模型之间的异同或高下。我只想稍微讨论一下与本书规范性元概念相关的一个区分,即因果解释与理由解释(在另外的语境下也可表述为本体解释与知性解释)。

严格地说,一切解释都只能是命题关系,即内容性实体(如事实)之间的关系。事件(events)作为物理个项(tokens)本身并不直接包含内容,只有当它们进入类型(types)关系(或对此种关系的理解、表征)之后才支持或体现概念或命题内容。这一点上,戴维森(Donald Davidson)要比刘易斯更明确而自觉地强调和利用上述区分,亦即作为因果关系之物理载体的事件个项与对它们的真实描述之间的区分——后者可以是不同(语言)层面上的类型化内容,比如物理学层面、心理学层面。戴维森著名的反常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及其在处理关于行动的因果理论(causal theory of action)所遭遇难题上的应用,皆须依赖上述区分。本书第六、七章会部分地涉及此议题。从另一角度看,或显或隐地贯穿本书的有关因果空间、理由空间的区分及联系(尤其是第五、十五章中的焦点讨论),也属于同一深层规范性鸿沟的不同表现形式。

在结束本节之前,似有必要谈几句本书第十、十一章触及的古典经济学解释进路与规范性问题的关系。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的市场假设是,在理想条件下,理性人基于自利追求的竞争活动会自动达成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市场,作为经济学范式,包含两大概念基石,其一就是理性原则,即功利最大化原则。作为一个描述性术语,该原则无非是说常人实际上多是选择其(合理期望中)最偏好的对象(maximization of expec‐ ted utility);但作为一个规范性术语,该原则明确地要求理性个体应该前后一致地选择其所最偏好者(或者说,只有符合功利最大化的选择才算是理性的)。这里的“功利”是某种广义的、对个体(经验中所体认或行为中反映的)利益的量度或排序。当理性规范进入(或一直潜在于)期望功利的计量及目标设定时,所谓纯描述其实从来不存在。特别是当我们试图直接用古典经济学模型来解释诸如利他主义和民族主义这类常含自我献身因素的现象时,其局限是十分明显的;但这并不足以证明这类现象不能在一个更广阔丰富的理性选择框架内获得合理解释。二、诠释的逻辑:意义和意向之基

我是在如下基本意义上使用“诠释”这个词的:一个语言使用者以自己感觉最清楚、最熟悉或最有把握的表达方式来(重新)陈述另[4]一个(往往是别人的)语句或者(人或动物的)非语言行为。为具体说明我心目中的“诠释”涵盖的范围有多大,我们不妨从美国当代[5]哲学家丹尼特(Daniel Dennett)的进化论诠释主义入手。绝大部分动物行为之所以可说成是有意向的或具目的性的,是因为它们皆可从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作为一种理解世界的方法论姿态)那里获得成功的或足够好的诠释。一只在狮子追猎下夺命狂逃的羚羊必定相信身后有着迫在眉睫的危险,同时不言而喻必定具备求生的欲望;同样的意向性术语(“相信”“欲望”等)也可自然地用于适时喷着黑汁以逃避天敌的墨斗鱼。也正是靠着环境脉络,我们通常不难八九不离十地成功诠释汉语不流利的外国人或牙牙学语的幼儿想表达的意思。

学理上可区分两种诠释主义,即丹尼特偏重于工具论的诠释主义与戴维森、布兰顿(Robert Brandom)、塞尔(John Searle)等人更偏向规范实在论的构成式诠释主义。这两者最明显的差别是,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既适用于人类,也适用于前人类的绝大部分动物——其重点在于这两种适用性之间非偶然地趋同这一事实背后的进化论图景,而不在于意向内容的规范性向度如何在人类的社会语言实践中建立起来(或得以最终完成);而构成式诠释主义恰恰强调的是这后一点。其实,此两种诠释主义是完全可以而且应该调和的。这是因为,究其本质,两者都以事实上的人类沟通(即语用学上成功的主体间诠释)所保证的意向性内容为基础或出发点;并且,作为自然主义者,他们都不(可能)否认进化论图景,即人类的一切自然功能(及其理性结晶或成果)皆与前人类相应或相似的功能一样,终极上必源于自然进化过程。

以上两种诠释主义进路调和的基础不妨看作广义自然主义框架内的诠释行为的规范性。显然,这里说的诠释规范性,并不限于理性个体之间的相互诠释所包含的规范性。这里的挑战主要在于,理性诠释者如何确定前人类的生物功能的语义内容,即如何用有机体的目标状态或生存条件之均衡态来个别化其相关功能,比如说,心脏的功能既不是发出有节奏的声音,也不是让人兴奋激动,而是将血液泵送至身体各处。功能,作为一种(自然)目的论概念,只能在理性诠释者那里才能获得真正的语义理解,亦即具备确定的可表述的内容。

本书第六—七章均会涉及的一个有关人际诠释的重要规范,是发于蒯因、弘于戴维森的“施惠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其大意是,诠释者须先验地(或别无选择地)把诠释对象看作基本上理性的,且其大部分信念应为真。我这里只能先未经论证地指出:该施惠原则本身只有纳入进化论的大背景,才有望消除其先验地位的神秘性。换句话说,只有通过揭示该原则与某种生成性规范过程的因果联系,我们才有望解释以下这一不无吊诡的现象:施惠原则在当下的有效应用并非基于应用者关于诠释对象的归纳证据;恰恰相反,一切这类证据的收集反倒必须以假设施惠原则为前提。

另外,丹尼特诠释前人类行为的意向性姿态显然与施惠原则有某种异曲同工之效;当然同时也面临类似的如何解释其成功性乃至必要性之理论挑战。同样,我这里也只能先未经论证地指出:假如意向性姿态作为理解现象的必要工具之成功不是纯偶然的话,那么必定有相应的自然历程配合——这一历程原则上能够贯通基于理性之诠释意向性与前理性行为之可诠释性。

在公共的概念性语言形成以前,那些准理性(即无理性与理性动物之间的过渡阶段)物种成员之间,应只能以类比原则为基础,相互把他者视为心理上类似的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久而久之而成为一种塑造相关高级心理倾向的互动力量。应该说正是后面这种不断强化的倾向最终为施惠原则在理性成员之间应用的可行性做了有效铺垫。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旦进入人类概念语言(同时也伴随着意向性心理内容)的层面,基于施惠原则等人际理性诠释规范的话语和推理实践乃是奠定和(不断)安顿日常语义的稳定土壤或逻辑基础;没有这个可支撑不断外显化和理性批评实践的逻辑基础,一切所谓纯主观、内在、默会的“意义”皆将飘忽不定、难以为继,或随时流于虚妄而不察。

在这个虽粗略但方向明确的意义上,语言性诠释才是意向性状态真正得以确定、获得其个别化客观内容的终极保障,也是维特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作为意义之源的所谓生活形式背后应有的逻辑结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诠释要比(专门化的)科学或理论解释来得更原初和根本。三、规范性:自然主义、反还原主义与历时整体论(一)规范性的种类

虽然本书各章都将会以不同角度触及不同层面的规范性(包括像第二章从整体上探究其逻辑结构),但谈论作为元概念暨元问题的规范性,就不能不先谈论一下与规范性有关的现象有哪些种类。

常人最熟悉的应该是集体或社会层面的规则和规范。法律条文、道德原则、宗教戒律、文化中的约定俗成,以及相对更局部或时效更短暂的行政规定,比如一个公司对于各级人员上班制服的一套规定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大多数人也可能熟悉这样或那样的个人规则,所谓个人规则指的是个人基于某种理性筹划而自愿采用、自我施加的有明确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比如每早起来跑步、每月非生活必需的消费不得超过工资的三分之一,等等,它们一般是针对个体动机结构中短视冲动与长远利益的动态冲突而产生的理性解决方案。

另外,很多人或许从未意识到我们生活实践中一大类重要而基本的理性规范的存在及其性质,比如日常推理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使用的逻辑规则,在理解或诠释别人的言语或行为时常人所遵循的(或必然要牵涉到的)原理或规范,以及每当我们自己形成判断、产生信念时所依赖的规范性前提。对这类规范,人们往往毫不察觉。除了大多数人不习惯于反思型分析外,也有着某些似乎较为客观的因由:一方面,理论界对于这类大家习以为常的人类实践方式究竟牵涉到什么样的规范性条件尚无明确无误的共识(故自然难以变成普及性知识)。换言之,这些实践方式背后的东西大多属于隐含的、默会(心照不宣)的“知识”,而不是外显的、可明确表述出来的原则。另一方面,即便是那些在逻辑教科书中已明确表达、不少人也耳熟能详的逻辑规则,也往往容易与自然科学发现的经验性定律混为一谈,即更易被视为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东西。

由此引向我这里要提到的最后一类规范性,即在我们理解或解释自然现象或物理事件时必然会牵涉到的一种规范性。任何科学假说,不论得到多么大的经验支持而普遍为人接受,都不外是经过某种理性程序所过滤的产品,而这种程序也不外是一种集体和进化意义上的人类决策成果。我们可用一套通常被称为认识型或方法论型的规则或规范(比如“奥卡姆剃刀”原则)来明确地说明这种程序所可能包含的步骤。另外,一个科学假说的功能是去解释(和预测)某类自然现象,一般是通过把相关现象纳入(假说所具有)定律的形式结构中;同时这一具有定律外形的假说也会规范性地约束其他相关假说,以及约束或调节常人关于这类现象的信念或推理——不管这种约束是否有时只是临时性或尝试性的。由此观之,人类所能发现和表述的自然律在具有规范作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方法论规则和原理(包括最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则)地位相当。

描述性和规范性之间的区分对于我们将世界概念化的工作来说具有如此根本的重要性,以致当我们意识到关于这一区分的哲学反思相当不系统和薄弱时,不免会感到有点诧异。比如,相对于上面提到的每一层面或类型的规范性而言,均存在一个有关其来源或先决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同于问“什么是某种规范性的可能角色或表现形式”。

一种粗略但颇有帮助的说法是,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区分根本上是一种“符合方向”上的差别:所谓描述性指从心灵出发去符合世界,而所谓规范性则是令外部世界来符合心灵。换句话说,描述性的判准落在外部现实那一方,而规范性的判准则落在内部心灵这一方。凡是满足这一最低限度表述的事物都可视为含描述性或规范性因素,不管从常规视角看该事物是否显得有点远离我们有关这两个概念的典型例子。至于符合方向作为规范性判准的局限及可能的改进,我将在第二章做较为系统和深入的讨论。(二)表征、功能与人称

接下来的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当一部分,将聚焦于一系列我称之为反还原式自然主义或历时整体论所需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性问题:比如,规范如何在本无规范(只有规律)的大自然中萌生、崛起或最终(在各别范围中)奠立,这一自然进化历程又如何约束着一切与规范(或理由、或内容)相关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是否具备某种深层的结构性联系。

总括而言,我欲于自然主义进化论框架内提供一种独特的反还原论或历时整体论宏观解释进路——由此进路,不但作为自然进化产物的心灵功能可由逐层递进的构成规范性操作予以自然化(去神秘化,即原则上令其适合于科学解释方法);而且,作为客观进化机制一部分的达尔文式理由,也通过大自然实际“筛选”出的理性动物(及其社会话语实践)的诠释性意向视角,而获得“回溯性”的地位奠定,即获得其认识论和语义学上的内容客观性。

既然自然主义认为本体存在上物理实体领域提供了终极而完备的答案,那么为何还有任何理由需要反还原?究竟是什么东西不能还原到物理实体及其关系?前面提到的规范(地位)、理由、(语义)内容等为什么不直接就是物理实体的种类?如果它们真的不属于物理领域,为何不径直拒绝承认其实在性?

我当然无法用三言两语回答上述问题(某种意义上,这整本书就是围绕分析和解答这些问题而发动和组织起来的)。这里只准备略就“表征”(representation)这个尚未谈及的重要概念,引介几条与上述问题相关的线索。

最简略地说,没有表征就谈不上有任何内容。物理个项之间只能有时空或因果关系,而不会直接具有表征关系。表征关系或功能只能是自然进化过程中渐渐绽现、积淀,并从种种其他更原始的功能中迭代和建构出来的。依(第三章会重点讨论的)伯吉(Tyler Burge)之见,表征功能与所有非表征功能之间有一种本质区别,即不管后者对于前者来说是多么必要,只有前者才具内容。可是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呢?为什么不是一切自然功能皆有(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内容呢?

诠释主义者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一切功能皆有(合)目的论内容。这是因为它们作为诠释对象,其本体论地位依赖于或衍生于诠释者的意向性——正是人类的表征能力构成了特定的诠释性视角;由此种视角出发,那些功能对象才获得了内容特有的抽象性、目的性或其他规范属性。问题是:视一切功能皆有目的论内容,就像视一切属性(包括物理和心理属性)皆有意向性内容一样,属于完全忽视不同层次实体的本质差别;而当某种诠释主义将动物知觉表征功能固有的内容视为存在论上依赖于人类的表征能力时,又似乎犯了剥夺动物的独立知觉或颠倒因果时序的错误。第三章会较深入地探讨这些问题,从而展示一种不同于既有诠释主义版本的、内置于历时整体论的新诠[6]释主义。

解释与诠释的深层分野于此真正显露端倪。物理实体与生物功能(其中绝大多数属于非表征性的功能)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差别:物理实体与其相应的物理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解释性关系,而与各种生物功能对应的自然规范(“自然规范”指的是受规范的对象没有关于该规范的任何意识或意识能力)与其相应的生物学、心理学、语言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却应当说主要是诠释性的。解释性关系是一种纯粹的认识关系(解释对象本身不受解释者这一侧因素的影响);而诠释性关系则典型地带有诠释者与诠释对象之间的某种或互依或互动[7]的影响,是一种我名之为“本体论加认识论的合成关系”。

从某种宏观大尺度意义上说,自然进化背景下的、动态迭代式的规范构成性,与某种由人类到前人类的“逆向观照”下的可诠释性乃是同一个硬币(即该规范性过程)之两面。另一种透视方式也许是:动物或人的知觉层面上的一阶表征内容,最终只能由维系着二阶表征(解释就是一种二阶表征)的同一个规范性诠释框架来表达。表面上是第三人称的、对知觉内容的理论解释,实际上离不开解释者本人作为知觉者的第一人称视角。严格地说,只有纯物理对象才具备本体存在上的独立性;相反,凡本身具有内容性的非物理对象全都无法享有这种免受规范性语义框架影响的终极自足性。

在本书的最后(即第四部分),我将更细致而深入地发掘历时整体论对于自然进化中的深层规范性及其题中应有之特殊模态性的逻辑蕴含关系,并冀之以对世界复魅之途予以一种理性而清明的召唤。注释[1]韦伯关于“理性化”的基本命题是,现代世界从一个以价值取向为内核的体制(“魅力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转变为一个以工具理性(目的—手段关系)为内核的体制(“法理型权威”)。社会不断理性化的后果将会是一个“冰冷的北极夜晚”——人类生活的理性化使得个人陷入一个以非人格的理性权力为根基的“铁的牢笼(the iron cage)”之中。参见:JENKINS R﹒Disenchantment,Enchantment and Re‐Enchantment:Max Weber at the Mil‐lennium[J].Max Weber Studies,2000,11。[2]对比较哲学(尤其是非典型、默会式比较哲学)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我的一篇英文文章:ZHENG Y J.A Tacit Form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Reflection on a Case Study in Analytical Philosophy[J].Dao: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2003,6:291-309。[3]刘易斯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或定义,是基于反事实(条件句)依赖的、一种偏重原因作为必要条件(而不是事实上的充分条件,或其一部分)的解释进路。参见:LEWIS D.Causation[J].Journal of Philosophy,1973,70;Causal Explanation[M]//LEWIS D﹒Philosophical Papers,Volume II.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4]英文interpretation可译为“诠释”或“阐释”,本书根据上下文需要有时也会在此二译名间择一使用。除非特别标时,二者须视为可互换的同义词。[5]丹尼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富有洞见且与认知科学前沿成果紧密相关的研究,比如其《意向性姿态》(MIT Press,1987)和《真实的图式》(Journal of Philosophy.1991,88:27-51)。[6]除第三章所引文献外,还可参见我的另外两篇英文文章:ZHENG Y J.Emerged Content and Dynamic Normativity[M]//VESSELIN P,SCARFE A﹒C﹒Dynamic Being‐Es‐says in Process‐Relational Ontology.Newcastle: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2015;ZHENG Y J.Unconscious Intentionality and the Status of Normativity in Searle’s Philosophy‐with Comparative Reference to Traditional Chinese Thought[M]//MOU B.Searle’s Philoso‐phy and Chinese Philosophy:Constructive Engagement.Leiden,Boston:Brill,2008。[7]除第二、三章所引文献外,亦可参见上一注释所列我的第一篇文章。第二章 规范性概念之三元结构

划分世界万物的方式多种多样,哪一种最能触及人与非人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无论你想称其为理性,或是自由,抑或是规范性内容,均仍停留在某种抽象的概念名称上,即尚未能充当一种更直观或更易把握的划分世界的方式。

如果有人问你“世界上有什么东西可以被违反”,并且指出对于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就是这里所追问的划分世界的根本方式,你是否会觉得这一提问方式似更贴近人们较为肯定的日常经验呢?

让我们循此方向尝试推进一下。首先,在日常语言的标准用法中,人们可以违反规则、违反命令、违反自己的意向,但无法违反自然规律,人们最多违反某种(哪怕是公认的)貌似规律的命题——其本质无非是人对自己所假设的规律的认识。由此不难看出规则与规律在可违反性上的区别。

其次,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违反”作为一种关系,不可能发生在两个纯物理事物之间。物理事物可以在时空中发生各种符合物理定律(即自然规律)的关系,包括碰撞、排斥、消解、逆转等,但此处没有一种算得上“违反”。这样说的一个根本理由就是,它们都缺乏上述规则、命令、意向,乃至任何概念内容所共同具备的特性——我们称之为规范性的特性。

毫不夸张地说,规范性业已成为当代哲学中最流行的术语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科学为旨归的自然主义立场成为被大部分当代哲学家接受或关注的框架性预设。该立场的一个无法回避的最具争议性的核心问题是:物理自然与看似超物理的概念内容、理由、价值等(姑且称之为)规范性实体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相应地,如何刻画这种关系的本性,也就是如何理解这些规范性实体的功能或作用及其不可替代性或不可还原性的根源?

自然主义的批评者和捍卫者们都会围绕规范性问题所牵涉的方方面面的疑难和挑战,展开其攻防策略,以成某种百舸争流、千帆竞发之大观。聊举一例,当代分析哲学家杰里·福多(Jerry Fodor)曾戏称:“每个人都在谈论规范,就像牛的叫声是‘哞~’,哲学家的叫声[1]则是‘规~范~’!”

尽管规范性这一概念的使用早已如此普及,以致在心灵哲学、语言哲学、行动哲学、知识论和元伦理学等当代分析哲学的主流领域中很难见到完全不涉(或隐或显)规范性的讨论,但直接针对规范性之概念结构本身的细致讨论却并不多见。本章试图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对规范性概念的主要功能及其来源做一梳理,以冀从方法论上推进对规范性问题的深入探究。这里所讲的独特的角度,指的是一种进化论视角,即由前人类的动物准理性到人类理性的动态生成过程及其可能蕴含着的逆向(即从人类理性逆推到动物准理性的)回溯性关联。

本章所欲阐明的两种不同于常规理解的规范性形态,加上常规意义上的形态,就共同构成了我所谓的规范性三元结构。

具言之,规范性的基本功能有三种,即命令性、诠释性和构成性。一方面,我欲揭示这三种功能之间的相关性和内在联系,以彰显在什么意义上它们都可合法地被称为规范性形态。另一方面,我希望阐明每一种形态(尤其是后两种“新”形态)的独特性,以证明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规范性形态的合法性。要完满地达成这两方面任务,显然离不开关于规范性的定义性判准的讨论。

关于判准的讨论很难一锤定音,这是因为该判准所包含的基本概念本身也难免会与上述三种功能所涉要素之间形成某种深层的纠缠或依存关系。但是,从另一角度看,这一或许无法消除的“局限”也许恰恰反映了我们所致力探寻的规范性深层结构的某种整体论特征。一、理由与判准

在转入更细致的讨论之前,似有必要先澄清一下诠释性和构成性这两种规范性形态的基本语义,以及讨论规范性问题的某些背景概念资源。

我所说的诠释规范性,并不是指理性成员之间的诠释所包含的规范性(意即只有在遵循理性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有效诠释,而规则的遵守则仍属于命令规范性范畴),而是特指理性诠释者如何确定前人类的生物功能的语义内容,即用生物和有机体的目标状态或条件来个别化其相关功能。比如说心脏的功能是泵血,而不是发出有节奏的迷人噪音。功能,是典型的目的论概念。有机体的功能,或目标意义,只能在理性诠释者那里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亦即具备确定的可以表[2]述的内容。

我所说的构成规范性,其面对的问题是,具备诠释力的意向性视角本身是如何产生的。换句话说,构成规范性想要揭示在进化中最终绽出或突现的意向视角是由哪些独特的构成性操作机制实现的,以及这样揭示出来的过程或操作意义为什么可归于一种独特的规范性范畴。

这些问题就要求我们先探讨最广义的规范性判准是什么。

首先,在动物和人类行为个体所生存的环境中包含着一些与其生[3]存的适应性有关的外在理由——之所以称其为理由,是因为可以用它们来解释为什么这些个体在不同的环境中具有不同的适应性;而之所以称其为外在,是因为这些解释性理由是外在于这些个体的意识的(甚至不预设这些个体具有意识能力)。所谓环境适应性正是自然界中涉及生物的外在理由,或者叫作关于自然选择的达尔文式理由。

其次,在理性动物及其社会语言诞生之前,上述与环境适应性有关的外在理由只能内隐于生物个体对环境的适应性行为(包括相互之间的互动、合作行为)之中。只有当基于话语实践的社会规则和制度出现之后,这些具行为解释力的所谓外在理由才能真正外显于对相关规则、制度的命题表述中,或行为主体对相关内容的知性意识中。这种自觉的或心理上外显的理由就被叫作内在理由。

以伯纳德·威廉斯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一切理由只能是内在的。因为理由关乎解释,而一切解释预设着有能力提出问题和理解问题的解释者亦即语言诠释者,所以完全独立于心理或理解力的外在理由并不存在。姑且先不争论理由的外在性与内在性哪一个更优先(我会在下面第四节中再讨论)。无论是内在理由还是外在理由,一个最基本的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其所服务的解释的客观有效性,或者说对这种解释效力的可判断性乃是任何理由成立与否或程度强弱的基准。

我们不妨看一下日常语言中那些被认为与规范性有关的概念:意图、目的、指挥、引导、裁决、违反、制裁、约束、纪律,等等。从行为上讲,其共同特征似乎可以表述为“做出某种以目标为导向的改变”,尤其当相关目标与行为主体所身处的环境相适宜时。

结合上面关于理由的讨论,我们可以给出如下这个广义的规范性判准:当行为主体有能力按照其生存环境中各种境况所提供的相关外在理由做出某种非偶然的改变(或者说其行为改变与这种理由之间的[4]匹配并非纯属意外)的时候,其行为就已涉及某种规范性。

现在让我们重新审视一下前面提出的“构成规范性”是否或在什么意义上符合这一判准。概括地说,构成式规范性行为包含两部分意思:一是实现或保证意向性视角的出现或奠定,这是一种从无到有的新质的创造;二是通过进化的不同阶段渐次收摄环境中既存的外在理由,由此构建出一座跨越动物隐性功能和人类显性内容之间鸿沟的桥梁。可见,这种行为(尽管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完全符合上述广义规范性判准。二、构成性规则之四变式

我在这里将采用塞尔关于构成性规则的公式来说明我所谓的构成[5]规范性。该公式的原有表述是这样的:“在境况C下行动X算作Y。”

这里的关键词是“算作”,所谓构成义由之而生。比如,行动X可以是使用一张两面印有特定图案并有特定尺寸的纸张,Y则是货币或货币交易(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事实),C则包括如下境况因素:交易的一方持有并使用这张纸以换取另一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同时存在着权威的第三方负责制作这类纸张且保证其有效性。这一公式似乎显示制度化的货币是由使用货币之物质载体的意向行动构成的,而行动者对相关境况因素的识别或确认也部分地依赖着成熟的意向性能力。可见,人类社会制度层面的这种构成性行动预设着诠释意向力,而不是为诠释力的形成提供基础。

我要问的是,这一公式能否应用到某些合规则的动物行为上?例如,在某种境况条件C(比如,附近有潜在的交配者)下,某种鱼类尾巴摆动的姿势(行动X)算作吸引配偶(Y)。如果尚未出现能将X算作Y的主体,或者说能够理解Y(即具备“配偶”“吸引”等概念)的主体,上述公式似难应用于像鱼摆尾这类前理性动物的行为。所以有必要在此公式中引入一个主体,或对应谓语“算作”的主语,其功能是以构成性过程的参与者视角(而不是外在于这一过程的纯客观的上帝式眼光)去捕捉“算作”之独特构成性角色。

在我接下来表述的四种有关塞尔公式的变式中,单个或交互主体的外显性存在不妨视为一种方法论重心的转移——以一种外在而客观的描述或发现式眼光向一种内在(于特定境况)而主观(或交互主观/主体间)的诠释或赋予式眼光的转移。

变式一:“S在境况C下将行动X算作功能Y”。这里S是具有某种对自然物体进行分类及予以工具性使用之能力的动物主体,X对应着这种分类或使用,Y则是某种特定的、可重复实现的目标。比如,旧石器时代的人类祖先(甚至可能是某种高级灵长类动物)会把具特定形状的石块分别用于砍、削、砸等不同目的。前面提到的鱼类显然还做不到变式一所要求或隐含的有关手段和目的的系统区分,这种区分不妨视为某种前语言的概念雏形。

变式二:“相互地,S1在境况C下将S2的行为X算作与S1自己在同样境况下产生X时所伴随的某种特定内在经验Y相对应者”。这里动物主体S1和S2能互相将对方识别为同类成员。此变式的标志性特征,就是交互主体之间可以用一种我称之为“类比原则”的东西来描述跨主体的经验构成方式——本来无法直接通达的对方的内在经验,通过这种类比性构成作用而间接地转化成自身经验的等价物。

变式三:“在语境C下,S1将某个人为符号的某种用法(行动X)算作指称或表征着某个或某类对象(行动Y)”。这里的语境C须包括S2即其他交互主体的在场——语义行动的被构成需要(被表征的)语义对象在某种公共的空间成为各语义主体(S1、S2等)之间可共享或共同知觉到的对象。此变式不妨看作表述一阶意向性表征(如知觉)如何过渡到符号表征或高阶语义表征的过程,该过程离不开“算作”这一基本的规范性构成或操作。

变式四:“相互地,S1在境况C下将S2的某个言语行为(行动X)算作某种在整体上可使S2显得更为理性(Y)的信念系统的有机部分”。这里的S2作为被诠释者所具备的宏观上大致理性的属性特征Y,[6]乃是一种受制于戴维森著名的“施惠原则”的整体性判断,其先验性(对比于来自观察或实验归纳的经验性)地位不难从该变式所含的规范性构成中得出。换句话说,作为交互诠释主体的S1、S2别无选择地只能把对方的个别言语行为放到一个整体上基本真确和合理的信念系统中进行诠释,否则人际沟通无从谈起、无法起步。

关于构成性规则的以上四种变式,可以展开讨论的方面难以在本章有限的篇幅中一一细述。在此,试就两个相关联的重要方面稍加评论。

一方面,这四种变式在进化的顺序上展现出一种递进关系。居后的变式所代表的场景或游戏只能出现在居前的变式所代表者位处的历史河床的下游,虽然上游场景的存在未必在因果关系上严格地决定下游场景。

但另一方面,当我们进入理解的顺序关系时,下游场景中所含的意义及其诠释关系会对我们解读上游场景的意义或潜在诠释关系起到某种“照明”作用,即我们可凭借下游场景更加外显化、系统化的规范语义关系而更好地理解相关上游场景中相对隐而不彰(尚处在默会阶段)的规范构成关系。比如,变式二中的交互主体S1和S2的相互地位关系不妨看成变式四中典型的诠释主义交互地位关系的先驱,换言之,适用于变式四的施惠原则其实不啻变式二中已然生效的类比原则的发展或精致化。从变式二到变式四的“前瞻性”关联,与从变式四到变式二的“后顾性/回溯性”关联,发生在这两个上下游场景互相对应的位置(或居位者)之间,作为早就习惯于施惠性诠释的实践者,我们就可借助这种双向连通的关联,给自己创造一种想象性地代入准理性交互主体内心的可能性——这种想象性代入之所以有可能,是因为物种间进化的渐进性和连通性,原则上保证了类比原则的无意识运用与施惠原则的语言性自觉运用之间在心理上从低到高的连续关系。

更具体一点说,这里的基本理路是,在公共语言形成或正式到位之前,在准理性(即前理性与理性动物之间的过渡性)物种成员之间以类比原则为基础的、互相把对方视为心理上类似者的做法,自始至终都是一种塑造相关高级心理倾向的有效力量。正是后面这种倾向最终导致了施惠原则在理性成员之间的实施。

循此途径,我们就有望消除有关施惠原则的先验地位的神秘性,即通过展示它与上述构成性规范过程的因果联系或相容性,人们就不难发现:尽管施惠原则在当下的有效应用并非源自关于诠释对象的归纳统计证据(恰恰相反,一切这样的证据之收集反倒须以假设施惠原则为前提),但这不等于说它没有进化上循序渐进的深层因果根据。同样,循此途径,所谓内隐规范与外显规范间的鸿沟若未完全被跨越,[7]起码也大大被缩小了。三、工具论诠释主义及其本体论蕴含

戴维森式诠释主义进路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施惠原则须应用于交互主体之间,且凭借这种交互性应用及其持续,主体的理性地位才得以构成和维系。罗伯特·布兰顿进一步拓展了这种诠释主义,即将交互诠释背后的规范性承诺、授权等关系扩大到整个语言系统和社会[8]性话语实践中。但诠释主义的另一条进路,则是由丹尼尔·丹尼特开创的,我称之为工具论诠释主义;它注重的不是同一物种或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互诠释,而是理性(人类)个体如何借助“意向性[9]姿态”来有效地诠释前理性或准理性(动物)个体或群体行为。这里的意向性姿态是一种典型的工具论意义上的方法或途径,至少表面上不带有直接的本体论承诺。

人们会说,一只章鱼相信自己有危险时会喷出墨汁以利逃脱,一群齐力捕猎羚羊的狮子会挑选弱小的目标或采用埋伏加佯攻的分工协作。当一个观察者面对一幅复杂的动物行为景象时,采用“意向性姿态”去理解(甚至预测)它,显然要比采用任何以物理机制为基础的因果解释简单得多,有时甚至是唯一可行的。有论者这样评说:“丹尼特的工作之最引人入胜之处其实是他关于意向性姿态这一解释模式[10]为何行得通所描画的底层世界图景。”换句话说,如果意向性姿态作为解释工具的成功不是纯偶然的话,那么必须有相应的自然历程配合之——这一历程原则上能够贯通理性之诠释意向性与前理性行为之可诠释性。

我们不妨在此稍稍重建一下丹尼特的世界图景及其理路。

作为其出发点的问题是,对于生物功能的诠释主义立场如何能够由某种关于大自然母亲的故事予以合法化?丹尼特的回答可这样概述:自然进化展示着某种无处不在的达尔文式理由,这是一种没有推理者的理由,或者叫作自由漂移的理由(即不受任何占据特定时空位置的特定理性存在者的局限)。假如不诉诸这种理由,任何生物学意[11]义上的功能归属皆不可能。自然选择能以某一个特定的达尔文式理由(而非另一个此类特定理由)来“筛选”某一特定的功能。比如说,心脏能进化成现在这样,不是因为它会发出有节律的噪音,而是因为它能保证血液循环。后者作为一个特定功能所对应的特定达尔文式理由就是,只有血液循环向全身输送必要的养分,身体的各个器官才能有效运作,生物个体才谈得上去适应环境、繁衍后代……当然,不排除与心跳对应的声音或脉搏可以在另一个层面的系统网络中(比如帮助医生诊断身体的某种状况,或在情人面前不由自主地泄露某种紧张心情)具备某种同样可由达尔文式理由支撑的另类/高级功能。

功能必定揭示着某种自然“设计”中的优化。包括意向性在内的人类功能不妨看作来自大自然“设计的人造物”。自然在做选择时是没有、也无须去表征理由的。但这不等于说外在于(人类)表征功能的达尔文式理由不存在。反过来说似乎更有道理:正是因为这种自由漂移的、没有表征者的达尔文式(即适者生存式)理由在自然环境中的广泛存在,我们才能(哪怕是以一种隐喻的方式)谈论自然选择——大自然母亲仿佛具备着某种对达尔文式理由敏感的“原初意向性”,由之逐渐筛选出日益精致的表征或其他功能,最终达至可直接表征理由(包括达尔文式理由自身)的人类意向性。

当然,这里的一个潜在争议点是,既然“适者生存”法则是一种由环境和生物机制决定的客观法则,为什么不径直把它当作自然规律(而不是所谓外在理由或自然规范)?规律与规范的最大分别在于规律是不可违反的和没有选择余地的。适者生存法则之所以不同于分子生物学或生理学规律,乃是因为只要是不直接以“筛选后存活”来定义的“适者”,都有可能违反这一法则(相反,任何生物都无法违反规律)。比如说,从上游竞争中筛选出的具有相当适应性的适者未必会在下游的竞争环境中最适合或最有把握生存下去。适者生存的规范性意义不妨表述为:如果生存是最高目标的话,那么个体就有充分的理由尽量成为当下的最适者——不管是通过微观的基因变异,还是通过个体层面的努力、奋斗和好运。从完全随机、盲目的基因突变,到不那么盲目的动物自发性选择,再到一般地富有远见的人类理性选择,适者生存的进化逻辑或达尔文式理由以越来越清晰或外显化的方式为参与其中的个体所认识和利用。这也恰好从一种宏观历史尺度上勾勒出规范性或理由关系如何伴随着生物从规律及随机(统计规律)走向自主和选择。“自然选择”之所以是一个有意义、有解释力(而非自相矛盾)的,乃至难以替代的理论术语,正是因为它形象而准确地捕捉了茫茫宇宙间这一幸运的“成功自拔”(successful bootstrapping,丹尼特语)过程,即从盲目和非表征的因果自然中凭着构成规范性,或其先导形态,一步步进化出真正自觉的表征力或理性洞察力。

自拔,或称自我提举,作为工具论诠释主义的一种独特隐喻,有时会被解读为是对意向性内容之实在性的消解或悬搁,即一切(哪怕是我们熟悉的、从不怀疑的)内容无非是由诠释者的主观决定所发明的“疑似内容”(as‐if content)。换言之,丹尼特的整个诠释主义进路带有某种本体论的反实在论倾向。比如他认为所谓“自我”的本体存在其实乃一幻觉,心灵无非是谜母们(memes,即文化基因)的创造。这一立场倾向所带来的理论问题(乃至对其整体理路的潜在瓦解力),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无从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我关于谜母的一篇拙文,及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的一篇批评丹尼特的文章(McDowell 1998)。

讲到规范于自然进化中的源起,不得不提的一个争论是发生在两大诠释主义者丹尼特和布兰顿之间的一场涉及所谓“内隐规范”的交锋。

当布兰顿强调由语言共同体维系着的(外显)规范与自然选择的盲目过程所维系的(内隐)规范之间的差别时,丹尼特却将以具体目标为导向的非语言动物意向当作解释上更为根本的东西。尽管丹尼特承认布兰顿正确地指出了语言社群对于意向性地位的关键的构成作用,但他仍然坚持认为如果理论家不引入一种进化论视角的话,即使是所谓“社群”也难免沦为空中楼阁般神秘的“天钩”。丹尼特想问的是:是否任何种类的规范性故事都只能寄生在人类意向性上?我们能否直接讲述一个关于动物行为的自然功能的故事,而无须像布兰顿那样首先去关注人类意向性之奠基作用这一问题?这里的背景脉络是,布兰顿视动物意向内容衍生自人类意向内容,而丹尼特和密立根(Ruth Millikan)则视人类意向衍生自其进化上的所有先驱。相对于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同样重视进化史的密立根则更愿强调方法论上[12]所谓“设计姿态”的基要性:自然选择提供了大自然中一切良好设计而无须“等待”人类意向性的出现;相反,人类意向性本身也最好被当成一种自然设计(尽管是自然界迄今为止最精致的、不可思议的设计)产品。

如果说“内隐规范”这一概念对于理解人类实践(至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说是合宜且不可或缺的话,那么它对于理解更大范围的前人类的生存实践活动来说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只要记住后者的参与者与人类实践者共享着一系列良好自然设计中的属性特征就行。所谓内隐规范,就是尚未被实践参与者的意识或语言所表征的自然规范。这些规范对应着那些实现着特定功能的行为在相关境况中的合宜水平。可见,凡是存在着生物或其他功能的地方,就已然存在着内隐的自然规范,也就存在着相对于该功能和规范的外在(即尚未由行为主体表征的)理由,亦即原则上可用于理解或解释该功能和规范之有效性的客观线索或证据。换句话说,自然选择这一自然界的宏大游戏,令原本似乎只是些自然事实的外在理由最终成为超越盲目因果机制的、含目的论内容且伴随着相应理解力的真正(内在)理由。没有这样一种动态而整体(即兼顾进化史上下游关联)的视野,外在理由在其被“第一批”真实个体内在化之前的理由地位,或内隐规范在其被“第一批”语言使用者(话语实践者)外显化之前的规范地位等问题,就无法获得本体论暨知识论上哪怕是初步的、可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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