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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0 0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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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电网企业全业务链涉税风控指南》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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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全业务链涉税风控指南

电网企业全业务链涉税风控指南试读:

前言

随着国家财税政策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网企业必须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外部环境和管理目标重新审视,优化税务风险管理流程,以期达到降低涉税风险和创造价值的目的。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过数年的精心筹划与酝酿,结合国家税法理论与公司实践经验,组织业务骨干和专家编撰完成了 《电网企业全业务链涉税风控指南》。全书以截至2018年7月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电网企业10大类核心业务进行涉税分析,阐述电网企业内部控制和生命周期中12个重要节点的税务管理。全书涵盖电网企业日常税务管理与税务风险应对的工作任务,在内容安排和结构设计上考虑了读者的实际需要,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的紧密结合,且讲解灵活,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条理性。同时,从创新的视角构造了企业内部涉税控制制度的框架和内容,有利于帮助电网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涉税风险控制制度,是电网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涉税利益的工具书。

由于编者的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真诚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8年8月第1部分电网核心业务 涉税解析及管理要点1.购电业务1.1 购电业务概况

电力的购、供、用具有在同一时刻完成的特点。购电业务,是指从电厂、省内电网和省间电网发生的购买电力的相关业务。

购入电力的主要类型有:非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非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火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风能、生物质能、光伏等。1.1.1 签订购电合同

电力交易管理部门负责购电合同的管理。

合同信息、支付信息等上传至经法合同系统保存。1.1.2 电网购电

电网企业购电渠道包括存在电厂直接购电、省间电网购电和省内电网购电等方式。在业务核算上,电厂直接购电、省间电网购电这两种方式会存在月末暂估和次月初实际结算与调整两个环节,所不同的是交易对象不同,会计核算科目处理不同,具体如下:1.1.2.1 情形1:电厂购电

(1)电厂购电暂估

电力交易中心/营销部门在每月末获取当月购电量预估数据,并与相关电厂或发电企业核对后,经电力交易中心相关领导审核,通过交易系统传至财务管控系统,系统生成电厂购电预估通知单。同时线下打印电量电费预估结算单,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确认后盖章。上网电价管理岗在财务管控系统电价管理模块中查看预估通知单具体内容,核对电厂购电预估通知单中的电价信息是否与系统中所维护的相关电厂购电的电价信息一致。

电价主管在财务管控模块中查看电厂购电预估通知单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错误,核对无误之后将电厂购电预估通知单进行传递操作,并对电量电费预估结算单进行盖章确认,提交给总账会计。

总账会计在财务管控系统电价管理模块中审核电厂购电预估通知单,确认无误之后,将购入电力的类型按照非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可再生能源电力进行区分,并记入相关 “生产成本”次级会计科目 “购电成

(1)本”,其中:

∗购入非可再生能源电力时,不需要向电厂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

∗购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时,除标杆电费外,购电成本中还包括预估应付电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此时需要就暂估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金额在相关科目中进行核算。

(2)电厂购电结算

电厂购电暂估后,需要在次月初对暂估数进行调整,从而确认实际的主营业务成本。此时,电力交易中心在次月获取上月购电量实际数据后,与相关电厂或发电企业核对购电量信息,经审核之后,通过交易系统传至财务管控系统,生成电厂购电结算通知单。同时线下打印电量电费结算单,经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电厂或发电公司进行确认后盖章。

上网电价管理岗在财务管控系统电价管理模块中对电厂购电结算通知单进行核算入账日期的录入。

取得电厂或发电企业开具的纸质购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上网电价管理岗将电厂或发电企业开具的纸质购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系统中的电厂购电结算通知单进行量、价核对。核对无误之后,录入发票信息,并在财务管控系统电价管理模块中将该电厂购电增值税 (进项)发票信息,与对应的电厂购电结算通知单进行关联,然后输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张数。发票信息录入完毕后,系统生成电厂购电结算单,确认后传递至电价主管进行审核。

电价主管审核通过后,对电量电费结算单进行盖章确认,提交给总账会计。总账会计审核无误后提交至会计主管进行审核。

在结算购电费时,根据电厂购电结算通知单及电量电费结算单,将购入电力的类型按照非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可再生能源电力进行区分,对购电成本、进项税额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分别入账。与此同时,对于上月暂估的购电成本涉及的相关科目 (如购电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应付款项等)进行冲销,从而确保按电厂实际购电结算来确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会计主管审核通过后,由系统完成购入电费的账务处理。1.1.2.2 情形2:网间购电

(1)网间购电暂估

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上月实际购电量数据,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省公司或分部的电力交易中心核对后,经相关领导审核后,生成线下电量电费预估结算单,传递至财务部。

财务部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省公司或分部的财务部核对后,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传递至财务管控模块,生成电量电费预估结算单。同时线下打印电量电费预估结算单,经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后盖章。

上网电价管理岗在财务管控系统电价管理模块中选择并导入电量结算数据,系统自动匹配电价信息。经审核无误后,传递至电价主管。

电价主管在财务管控系统中审核单据的明细内容,确认无误之后进行传递操作,并对电量电费预估结算单进行盖章确认,提交给总账会计。

总账会计在协同业务平台中审核发起方发起的网间售电信息,确认无误之后通过凭证协同完成业务处理。

(2)网间购电结算

电力交易中心获取实际购电量数据,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省公司或分部的电力交易中心核对后,经相关领导审核后,生成线下电量电费结算单,并传递至财务部。

财务部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相关省公司或分部的财务部核对确认后,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传至财务管控系统模块,生成电量电费结算单,同时线下打印电量电费结算单,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后盖章。

上网电价管理岗在财务管控系统电价管理模块中选择并导入电量结算数据,系统同时自动匹配电价信息,经审核无误后,传递至电价主管进行审核。

电价主管审核无误后,对电量电费结算单盖章确认,提交给总账会计进行审核。

总账会计进入协同业务平台,查看发起方发起的网间售电信息,确认无误之后通过凭证协同完成业务处理。

在网间购电结算环节,冲销上月暂估的网间购电费,将网间购电成本与进项税额分别入账。购入电力的类型不按照非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可再生能源电力进行区分,而是按照购电单位进行区分。1.1.2.3 情形3:省内购电

电力交易中心获取省内公司之间的购电量信息,经相关领导审核后,通过交易系统传至财务管控模块,生成购电结算通知单,同时线下打印电量电费结算单,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后盖章。

上网电价管理岗在财务管控系统电价管理模块中选择对应的购电结算通知单,导入电量结算数据,系统自动匹配电价信息,核对无误后传递至电价主管进行审核。

电价主管审核单据明细内容无误后,进行传递操作,同时对电量电费结算单盖章确认,提交给总账会计进行处理。

总账会计进入协同业务平台,查看发起方发起的售电信息,确认无误之后通过凭证协同完成业务处理。

在省内购电结算环节,将省内购电成本与进项税额分别入账。购入电力的类型不按照非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可再生能源电力进行区分,而是按照购电单位进行区分。1.1.3 支付购电费

目前购电费涉及的付款方式主要有电子支付、应付票据、其他手工支付等。

省内网间购电应付购电费一般通过内部往来进行结转。

电力交易中心/营销部专责登录财务管控资金管理模块,根据发票填写付款申请单,或从月度预算中选择申请付款的项目,内容包括申请支付金额、支付摘要、开户行、支付性质、月度资金计划项目等。

电力交易中心/营销部领导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财务审核岗在系统中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之后传递至出纳进行付款。1.1.4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的取得与拨付

各地市电网企业按照规定的价格向用户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电费。该类收入属于价外基金。各地市电网企业将不含税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电费净额列账至省公司,再由省电网企业统一汇总交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

电网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电时,支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购电费是按照发改委批复电价及电源企业上网电量计算。可再生能源补贴由省电网企业汇总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由国家电网公司汇总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后拨付给电网企业。补贴款实行先行拨付,后期再进行清算。1.2 购电业务涉税分析和税务管理要点

购电业务环节涉及税务事项主要包括:是否履行购电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可再生能源补贴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购电成本、费用的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合规等方面。(2)1.2.1 购电合同印花税相关法规解析和管理要点1.2.1.1 购电合同印花税相关法规解析

(1)购电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其中:

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购电合同印花税主要政策如下:

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 25号)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 162号)

分析:电网企业与电厂、电网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除了购销合同外,对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当事人之间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立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含电子形式的各种应税凭证),也需要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2)购电合同印花税税率

适用0.3‰税率。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3)购电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减。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

购电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主要政策如下: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 25号)

如果出现易货合同,即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 155号)

(4)购电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取以下三种纳税方式。

第一种:自行贴花印花税自行贴花主要政策如下:

对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义务人,应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依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印花税管理规程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第31号修改)

第二种: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申报缴纳主要政策如下: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印花税管理规程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被查。

第三种:核定征收

印花税核定征收主要政策如下: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印花税管理规程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在实务操作中,基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方式更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施行,不少税务机关出台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例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4),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乌地税函 〔2008〕4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印花税税款=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对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如下:

∗工业企业:按照购进成本和销售收入的75%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购进成本为购进原材料的成本,销售收入中不含零售收入。

∗商业批发企业:按照购进成本和销售收入的70%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购进成本为购进商品的成本。商业批发企业指从事纯批发业务的企业,无零售业务。

∗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购进成本的80%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购进成本为购进商品的成本。商业零售企业指从事纯零售业务的企业。对从事批零兼营业务的商业企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进行核定征收。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为购销合同。对纳税人部分应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四种:委托代征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1.2.1.2 购电合同印花税管理要点 购电合同印花税管理要点见表1-1。(5)1.2.2 购电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解析和管理要点1.2.2.1 购电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解析

(1)购电业务涉及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购电业务涉及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政策如下: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分析:电网企业支付给电厂/网间的购电成本支出如果满足直接相关和合理的要求,则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预期效果等)的,且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电网企业应注意取得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的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别

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开始执行,需要关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方面的区别和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生效之前、生效之后税前扣除凭证类型对比见表1-2。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主要政策如下: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发票取得方面的关注点:

∗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从境内的农 (牧)民等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营改增后,即2016年5月1日后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相关发票)。

•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需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 (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为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融资顾问费、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相关发票。境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部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发票和外部凭证取得方面的关注点:

∗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 (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税务机关代收代缴工会经费的相关依据。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主要政策如下:

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 (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或者以税务机关开具的 《社保费专用凭证》或 《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 (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或者以税务机关开具的 《社保费专用凭证》或 《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证、缴款书等。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接受股权捐赠的公益性团体按股权历史成本开具的捐赠票据。

∗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以及仲裁等发生的支出的付款单据等,并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作为辅证。

∗发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外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 (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如: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需要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企业应在年末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等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还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查资料包括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操作中,企业在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留存合同、收款方签收单据、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如果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分摊支出

企业与其他企业 (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以下简称 “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租赁支出

企业租用 (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结

一般而言,如果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则应当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依据;同时,对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项目支出也需要进行有效管理,具体包括:对方为依法无需办(1)(2)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的填写内容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具体到电网企业的购电成本来看,原则上应从发电企业等处取得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涉及内部结算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的基础上,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需要关注的外部凭证取得时效和管理措施见表1-3。

最后,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经济活动中,也不适用于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经济活动中,对特殊情况下 (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可以凭下列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并据此在税前扣除相应支出: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1)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须办理税务登记。

(2)② 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应当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具体而言,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说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各地的起征点需参考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的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由于非现金支付方式多样,企业必须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使税务局接受,否则也可能面临无法税前扣除的问题)。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建议企业在确保取得必备材料的同时,尽量取得其他辅助性资料,充分举证,以消除支出扣除的不确定性。

(3)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购入电力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购入电力增值税主要政策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81号)

分析:发电户可以归属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考虑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运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1)

在实际操作中,从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税率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 (也称为客服中心)开具普通发票。

此外,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 《委托代征协议书》,就委托代征相关事宜进行明确。《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① 政策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网财〔2014〕 1515号)。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代征手续费标准。

∗违约责任。

∗其他有关事项。

代征人为单位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2.2.2 购电业务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管理要点 购电业务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管理要点见表1-4。(1)1.2.3 购电业务增值税相关法规解析和管理要点1.2.3.1 购电业务增值税相关法规解析

(1)购电业务增值税税率

电力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购电业务增值税税率主要政策如下:

电力产品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6%。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

(2)对购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复核

电网企业在取得购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审核发票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存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潜在税务风险。审核的要点包括: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且所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与实际交易相符。

∗是由货物的实际销售方开具的,非第三方代为开具的。

∗如果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 《销售

(1)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正确。

分析: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形式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退回开票方,并重新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票据,从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3)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情形

在对购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复核之外,还需要对业务实质性进行审阅,以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潜在税务风险,即: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票据存在合规性问题导致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合理票据。

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情形主要政策如下: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4)资金流的安排

资金流的安排增值税主要政策如下: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 192号)

分析:在实务操作中,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推进,相关税收政策管理部门人员对现金流是否必须和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一致的情形进行了系列答疑,原则上更强调货物流/服务流和发票流的一致性,对现金流方向可视支付方式和商业目的进行有效管理。但考虑到国税发 〔1995〕192号文件的适用性,建议电网企业在对现金流进行管理时,应注意现金流应与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的安排尽量一致。如果出现转支付、代支付、坐支等各种特殊支付情况,应尽量做好现金流补充协议的安排,从而说明现金流变化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5)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主要政策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分析:电网企业在取得购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关注发票开具日期,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避免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全额抵扣购电进项税额

从生产经营用途的角度上来看,购入电力中,部分电力用于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1.2.3.2 购电业务增值税管理要点 购电业务增值税管理要点见表1-5。1.2.4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的取得与拨付相关法规解析和管理要点1.2.4.1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解析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如下: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是从国家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用于补贴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2〕102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

分析:由于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相关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该资产按会计规定予以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原则上需要将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基于此,需要考虑此部分不征税收入的及时支付、使用等,并做好相关的、清晰的会计核算,从而得以体现财政性资金的真实用途。1.2.4.2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企业所得税管理要点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企业所得税管理要点见表1-6。1.2.4.3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增值税相关法规解析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增值税主要政策如下: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分析:我国对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实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来源于销售电价中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附加基金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使用。

电网企业按照发改委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实际购买的上网电量计算电费,并分次与发电企业结算,其中:上网电价由火电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组成,电网企业承担火电标杆电价部分,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由财政部通过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形式补贴到电网企业。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疆公司”)按照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1〕115号)规定,在乌鲁木齐电网范围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及趸售用电后销售电量按照每度电2厘的价格向用户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6)贴电费。该类收入属于价外基金,按17%/16%税率计算增值税,在当地全额上缴增值税。新疆公司各地州供电公司将不含税电价补贴收入列账至新疆公司本部,再由新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至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新疆区域内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情况见表1-7。

2012年之前,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交易。2012年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2〕102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制定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补贴资金由国家财政部拨付给省级财政厅,再由省级财政厅拨付至属地电力公司,地市公司代收代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2013年,财政部为加快拨款流程,下发了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 〔2013〕390号),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改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再由国家电网公司拨付至省电力公司。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助计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应的支出计入 “生产成本”科目。1.2.4.4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增值税管理要点

可再生能源补贴周转对电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产生影响。考虑到2018年国家将对电网企业实施留抵退税政策,并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电网企业可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源上解决增值税留抵问题,规避税收风险,提升相关的税务效益。

分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周转图及增值税留抵税额产生举例说明。可再生能源上补贴周转步骤见图1-1。

第一步: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不含增值税补贴100元,含税补贴116元。

第二步:电网企业缴纳16%增值税 (销项税额16元)后,将不含税补贴100元上交给财政部。

第三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全网分摊。分摊按各地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进行。此外,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于平均销售电价,形成价格倒挂。在这两种因素的影响下,假设图中的电网企业取得分摊后的不征税补贴为200元。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在实务操作中,由财政部调入各省的补贴资金为不含税金额,电网企业收到的财政部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步:电网企业将该200元支付给发电企业,并收到发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元 (价税合计)。单就上述交易流程来看,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取得进项税额27.59元 (200÷1.16×16%),上述可再生能源补贴流转周转完成后,电网企业存在电价补贴进销倒挂11.59元 (27.59-16)。如果电网企业主营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无法消化留抵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增值税进项税时,电网企业会出现增值税留抵情况。2.售电业务2.1 售电业务概况

电力作为特殊商品,其电力的购、供、用具有在同一时刻完成的特点。

售电业务,是指电网企业就其从电厂、省内电网和省间电网发生的购买非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进行运输和销售的过程。

售电业务按照用电性质主要分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居民用电、非居民用电、农业用电。2.1.1 签订售电合同

电力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售电合同的管理。合同信息、支付信息等上传至经法合同系统保存。2.1.2 电网售电

电网售电业务取得的主要收入主要为售电收入。售电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等。其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为价外基金,农网还贷资金 (一省多贷)为价内基金。具体如下:

∗电费收入,是指电网企业根据电价中目录电价部分确认的收入。供电企业的电价按组成结构可分为目录电价部分和其他部分,其中目录电价部分分为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电度电价一般按电压不同分为不同级次,基本电价一般只对大工业用电客户收取。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并同时停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是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 (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农网还贷资金,是电网企业对农网改造贷款 (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标准,并入电价收取。一省多贷是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

电网售电取得其他收入还包括:差别电价收入、惩罚性电价收入、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收入、可中断电价收入、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等。具体如下:

∗差别电价,是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能耗、物耗、环保、技术装备水平等,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工艺装备、技术和产品划分为允许和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3类。对限制类和淘汰类的用电执行相对较高的销售电价。

∗惩罚性电价,是电网企业对超限额产品以及能耗水平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所实施的惩罚性电价。

∗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是指电网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与电网相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的备用容量费。一是与电网相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 (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二是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缴纳,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受电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可中断电价,是指电网企业预先与用户签订协议,当系统高峰电力供应不足时,电网企业可以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暂时减少或中断用户的电力供应,因而相应实行的较低电价。

∗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电网企业对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2.1.2.1 分公司售电收入

各地 (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门 (也称为客服中心)开展本地区的电费抄表业务。电费抄表的方式分为现场抄表和远程抄表,其中:

∗现场抄表:抄表员到达现场,使用抄表卡或抄表机逐户对客户端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关用电计量计费数据进行抄录。抄表完成后,将抄表数据上装到营销信息系统。

∗远程抄表:营销信息系统远程自动采集客户端的有关用电计量计费数据。

营销部门每月通过财务系统与营销信息系统的集成实现对电力销售收入的核算、统计和分析。营销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在线下向总账会计提交正式签字并盖章的应收电费分类汇总表。

总账会计在财务管控系统中查看营销部门传递至财务的凭证,与营销部门提供经营销部门责任人签字确认、部门盖章的书面资料进行核对,确认信息无误后传递至会计主管审核。

分公司在确认售电收入的同时计提销项税额,不对收入来源进行进一步区分。

月末将售电收入中的价外基金部分结转至其他应交款,并计提价外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基金及附加转出数据每月进行一次确认。总账会计计提税金之后,向省公司发起代征政府性基金单据 (包括划分价外基金单据、结转价外基金单据)。由省公司审核无误之后,总账会计进入财务管控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将价外基金通过内部往来划转至省公司,并将上划的价外基金进一步按照基金的类别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划分,由会计主管审核基金及附加收入与营销部门提供的报表剔除税金与附加后的金额是否一致。2.1.2.2 省公司对分公司售电收入的处理

(1)确认分公司的下网电费

总账会计在凭证协同模块中对协同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通过凭证协同完成业务处理。

省公司根据各分公司入账的售电收入及销项税额作应收售电收入处理,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不对收入来源作进一步区分。在分公司将电费收入上划给省公司时,通过内部往来进行结转。

(2)接收下属单位划转的价外基金

月末,省公司通过内部往来进行结转,将价外基金计入其他应交款。

财务部门核算专责根据列账通知单与下属单位相关专责核对一致后,在财务管控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

(3)将随销售电量代征的基金及附加上缴财政

基金管理岗根据财务管控系统期末结账时形成的其他应交款金额确定当期应上缴财政的基金金额,并按照各下属单位上交的月报中与售电收入相关的数据,分用电征收类别,按照计征电量、电价及征收金额,逐项填制申报表。

电价主管审核基金申请表,重点审核征收标准是否准确、征收项目是否完整、征收电量是否准确,审核之后交给基金管理岗。

基金管理岗向基金主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金。基金主管根据上交的基金申报表,批准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根据审批结果提出付款申请,由相关人员进行后续的资金支付处理。

(4)基金清算

基金管理岗在基金清算后,统计会计账簿各基金科目余额,查看其他应交款科目是否有结余。如果有结余,进行统计后,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提交电价主管审核。

电价主管对基金管理岗提交的基金清算处理建议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包括处置金额是否与账面清算金额一致、处置方案中有关数据是否与汇算清缴保持一致、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审核通过后交分管副主任审批。

分管副主任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批,重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与本单位管理制度。审批后交给总会计师或财务部主任,无异议后进行签发,交基金管理岗报财政部专员办理。

如签发意见需要上报基金管理部门的,基金管理岗将签发的处理建议方案以文件形式报基金主管部门审批,由基金主管部门形成反馈意见,交回资金管理岗位,提交总账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如不需要上报,则直接由总账会计进行账务处理。2.1.2.3 网省间售电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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