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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0 1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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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德利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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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工程师工作手册

现场监理工程师工作手册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展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建筑业正在蓬勃发展。当前,我国虽然在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浪费和损失,其中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与实际工作的需求之间还有距离,尤其缺乏既精通工程技术,又通晓管理业务,还具有战略眼光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我国工程监理的知识体系不断更新,原有的许多理论、方法已发生了较大变革,一些新的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陆续出台,这些都要求监理工程师们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执业水平。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资逐渐增多,我国监理工程师人才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为了满足日益增多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需要,我们精心编写了本书。

本书采用“细节”的模式引导读者阅读,既起到了提醒读者注意的作用,又便于读者在实际工作中对照使用。

本书由苏德利主编,高美玲、张晓曦、程惠、李娜、姜鸿昊、宋巧琳、高飞、成育芳、王晓东、曲彦泽、李香香、何影、于涛、朱思怡、李萌萌、李东、杜思宇、曲永芳、白雅君参与编写。

由于编者的经验和学识有限,加之当今我国建设工程飞速发展,尽管尽心尽力编写,但内容难免有疏漏或未尽之处,敬请广大读者给予指导指正。编者2013.101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1.1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细节1:符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法律法规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最低要求,是安全质量管理的一条红线。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这条红线,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还是合同的签订、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检测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等)的安全质量行为,以及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等均不得违反国家安全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不管是谁,只要突破了这一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不按照这些法律条文的强制要求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如果监理工程师允许施工现场使用了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对此不闻不问,既不向建设单位反映,又不向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这就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一旦发生了由于施工图设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追究起责任来,难免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不按照这些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就会受到处罚。细节2: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强制要求和通用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是对建设工程实体及其建设过程的安全质量要求和检验、评价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衡量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尺度,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是进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安全质量检查、安全质量控制和安全质量验收的共同依据。它是对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评价的强制要求(强制性标准)和通用要求(推荐性标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安全质量标准进行。例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遵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技术参数和选用的技术方案,必须遵守相应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强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了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则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文件中是否有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合同条款;如果合同条款中出现了违反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的内容,则应立即要求合同双方进行修改。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必须严格对照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有不符合现行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问题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直至符合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时,才能批准实施。

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安全质量技术标准和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见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反强制性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行为或现象时,应立即发出监理工程师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准继续施工。

因此,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均须符合现行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强制要求和通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明示或暗示降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细节3: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特殊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建设(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载体和蓝图;合同文件则是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经充分协商,对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责、权、利达成一致的共同约定。它们均需以符合建设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和安全质量技术标准的强制要求和通用要求为前提。例如,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规定且必须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方可交付施工。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按照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监理,从施工方案的审批到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及审批,以及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均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特殊要求进行。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必须督促参建各方共同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特别是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条文来进行工程施工、管理。对违反合同文件约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者改正。细节4:建筑法有关安全及质量条款

①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③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④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⑤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⑥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⑦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细节5: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及法律责任

①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③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d.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细节6: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③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⑤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⑥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⑧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b.土方开挖工程。

c.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脚手架工程。

f.拆除、爆破工程。

g.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⑨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⑩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细节7: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①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②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③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a.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b.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c.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d.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e.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④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⑤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⑥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⑦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⑧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细节8: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①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②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③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④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细节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①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②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③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④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1.2 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细节10: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

①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建设高度的责任感。

②坚持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监理,既要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要公平合理地对待施工单位。

③监理工程师本身要模范的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也要求施工单位模范的遵守,并据以保护建设单位的正当权益。

④监理工程师不得接受除建设单位所支付的监理酬金以外的报酬以及任何形式的回扣、提成、津贴或其他间接报酬,同时,也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任何好处,以保持监理工程师的廉洁性。

⑤监理工程师要为建设单位保密。监理工程师了解和掌握的有关建设单位的情报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⑥当监理工程师认为自己正确的判断或决定被建设单位否决时,监理工程师应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说明可能给建设一方带来的不良后果。如果认为建设单位的判断或决定不可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劝告。

⑦监理工程师发现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承认错误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⑧监理工程师对本监理机构的介绍应实事求是,不得向建设单位隐瞒本机构的人员现实情况、过去的业绩以及可能影响监理服务质量的因素。

⑨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个人,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人、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承包施工,也不得参与采购、营销设备和材料,以及不得在政府部门、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

⑩监理工程师不得以谎言欺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伤害、诽谤他人名誉借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和名誉。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为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聘请单位监理人员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接受继续教育,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细节11: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①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②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③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④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⑤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⑥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⑦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⑧进行工程计量。

⑨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⑩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细节12: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的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②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③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④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⑤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⑥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⑦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⑧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⑨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①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②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③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④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⑤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⑥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⑦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⑧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细节13: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及复工处理

①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②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a.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b.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c.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d.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e.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③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工程暂停令应按表1-1的要求填写。表1-1 工程暂停令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④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⑤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⑥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⑦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表1-2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表1-3的要求填写。表1-2 工程复工报审表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表1-3 工程复工令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细节14: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1)考试制度

执业资格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取得,这体现了执业资格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只有当某一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刚刚设立,为了确保该项专业技术工作启动实施,才有可能对首批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采用考核方式确认。监理工程师是我国建国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第一个设立的执业资格。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①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②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

③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

④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

⑤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因此,我国要建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2)报考条件

国际上多数国家在设立执业资格时,通常比较注重执业人员的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他们认为这是执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是保证执业工作有效实施的主要条件。我国根据对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对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也从两方面作出了限制:一是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二是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3)考试内容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业务主要是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所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涉及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4)考试方式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水平考试,是对考生掌握监理理论和监理实务技能的抽检。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所用语言为汉语。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即成为监理工程师。

我国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编写培训教材工作。细节15: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监理人员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家企业、按照专业类别注册。(1)初始注册

经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

①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一般要提供下列材料。

a.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b.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c.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d.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e.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

a.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b.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上述材料由聘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2)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①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b.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c.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延续注册的程序

a.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b.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上述材料由聘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无前述不予续期注册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准予续期注册后,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3)变更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如果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向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①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b.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c.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②申请变更注册的程序

a.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b.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准予变更注册后,将变更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不能再次进行变更注册。(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⑤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5)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①聘用单位破产的。

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6)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注销注册的。

③有上述第(5)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④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⑤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⑥受到刑事处罚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被撤销注册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1.3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细节16: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

监理规划是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之后,由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广泛充分地研究和分析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等方面的情况下,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如下所述。(1)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①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这是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在任何地区或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均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②工程所在地或所属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有关的法规、规定和政策。一项建设工程必然是在某一地区实施的,也必然是归属于某一部门的,这就要求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所在地颁布的工程建设有关的法规、规定和政策,同时也必须遵守工程所属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和政策。

③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也具有法律地位,也必须遵守和执行。(2)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

①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

②政府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市政管理规定。(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规划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有关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规划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编写。(4)其他建设工程合同

包括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业主和承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5)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中的监理组织计划,拟投入的主要监理人员,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信息管理方案,定期提交给业主的监理工作阶段性成果等内容。(6)其他依据

包括业主的正当要求、建设工程外部环境调查研究等资料。细节17: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1)编制程序与依据符合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规定,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编制施工阶段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2)遵循建设工程运行规律

项目监理规划的可变性是由项目的动态性决定的。因为建设工程项目处于开放的系统中,所以需要对它的运行偏离进行反复的调整,而监理规划本身在内容上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此外,监理所需要的编写信息也是逐步提供的。随着项目实施的不断进展,工程信息越来越多,监理规划就愈趋于完整。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并按照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规划编写的主持人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按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要求,监理规划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同时,要广泛征求各专业和各子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并吸收其中的一部分人共同参与编写。

监理规划在编写过程中应听取业主及被监理方的意见。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的业务工作,在编写时还应按照该工程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编写。(4)监理规划应经过审核

监理规划在编写完成后需进行审核并经批准。监理单位的技术主管部门是内部审核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签认。监理规划是否要经过业主的认可,由委托监理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5)基本内容构成力求统一

监理规划作为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总体内容构成上应力求做到统一。这是监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

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包括:目标规划、监理组织、目标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阶段监理规划统一的内容要求应在建设监理法规文件或监理合同中明确。(6)具体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监理规划是指导一个特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针对这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7)监理规划的分段编写

监理规划的内容与建设工程的进展密切相关,没有规划信息也就没有规划内容。因此,可将监理规划编写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可划分为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每个编写阶段均可与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相对应。如此一来,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各阶段所输出的工程信息就成为相应的规划信息,从而使监理规划的编写符合实际和科学,使对实施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更为有效。对监理规划的编写,事先要规定时间,同时还要留出审查时间和修改时间。细节18:监理规划的内容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工程概况。

②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③监理工作依据。

④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⑤监理工作制度。

⑥工程质量控制。

⑦工程造价控制。

⑧工程进度控制。

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⑩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监理工作设施。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细节19:监理规划的审核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在编写完成后需要进行审核并经批准。监理单位的技术主管部门是内部审核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签认。监理规划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的审核

依据监理招标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看其是否理解了业主对该工程的建设意图,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是否包括了全部委托的工作任务,监理目标是否与合同要求及建设意图相一致。(2)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

①组织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等方面是否合理,是否结合了工程实施的具体特点,是否能够与业主的组织关系和承包方的组织关系相协调等。

②人员配备。人员配备方案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a.派驻监理人员的专业满足程度。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委托监理任务的工作范围进行审查,不仅要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如土建监理工程师、机械监理工程师等)能否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而且还要看其专业监理人员是否覆盖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业要求,以及高、中级职称和年龄结构的组成。

b.人员数量的满足程度。主要审核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在数量和结构上的合理性。

c.专业人员不足时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大中型建设工程由于技术复杂、涉及的专业面宽,当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不足以满足全部监理工作要求时,对拟临时聘用的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应认真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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