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论丛(2016年第2辑 总第32辑)(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10 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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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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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论丛(2016年第2辑 总第32辑)

清史论丛(2016年第2辑 总第32辑)试读:

卷首语

《清史论丛》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主办的专业集刊,创刊于1979年,是国内清史学界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刊物。在历任主编杨向奎、王戎笙、张捷夫等先生的主持下,我们走过了艰辛的历程,即使在学术著作出版困难的岁月里也从未放弃。其间,得到海内外学术界的支持和保护,得以基本保持每年出版一辑,主要探讨清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学术、中外关系等问题,每辑篇幅约30万字,努力展示历代学人潜心治学的成果,因而在海内外清史学界具有良好影响,也为欧、美、日、韩及东南亚、港、台许多大学的图书馆和研究所收藏。不看作者出身,只重论文质量;同时注重培养青年人,一直是本刊坚守的两大原则。不少清史学者的代表作和成名作均在这里发表,他们用辛勤的汗水浇灌了这个园地。为了适应学术发展需要,本刊从2015年起改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一年两辑,面向海内外一切清史研究及爱好者,栏目有专题研究、学术争鸣、读史札记、书评综述等。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间。让我们一起走过岁月,沉潜沉醉,沙里拾金。

土司研究

[1]制度与符号:流变中清代土司制度的多样性发展罗中 罗维庆

摘要:土司制度是最值得研究的政治制度之一,“因地制宜”的实施决定了它的多样性发展。元朝的“土流兼制”,明朝的“卫司分立”,清朝的“卫司合一”,清晰地表明了土司制度在承袭中的流变。最终经“改土归流”的革新,导致了以“政治制度”与“政治符号”相结合为特征的清代土司制度出现。这既是清王朝统治者政治智慧的体现,也是土司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

关键词:土司制度 流变发展 改土归流 政治符号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土司制度是最值得研究的政治制度之一。它肇始于蒙古族执政的元王朝,完善于汉族执政的明王朝,废止于满族执政的清王朝,是我国唯一一项最初由少数民族开始实施、仅适用于主体民族之外的少数民族地区、最终又由少数民族宣布废止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历经由蒙、汉、满不同族别执掌的大一统封建王朝,在长达数百年的实践中,因朝代的更替和主体民族的变换,也因统治民族主观意向和被统治民族客观差异,该制度的内涵发生过诸多变化,元明清三朝均有其不同的特点。尤为显著的是,经清王朝“改土归流”的革新,导致了以“政治制度”与“政治符号”相结合为特征的清代土司制度出现。一 流变中发展的元明清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发展,从文献记录的角度来看,是一个由“土官”到“土司”的流变过程。“土官”一词的应用,最早出现在宋代。《续资治通鉴长编》云:“丁酉,枢密院言,归明土官杨昌盟等乞依胡田所[2]请,存留渠阳军。”《容斋四笔》载:靖州之地“蛮酋自称曰官,[3]谓其所部之长曰都幕,邦人称之曰土官”。《宋史·蛮夷传》也有元[4]祐二年(1087)“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皆罢戍,择授土官”的记载,可知至迟在北宋王朝的中后期,我国西南地区已经有了“土官”的设置。但宋代史籍中的“土官”记载,仅见于渠阳军(湖南靖州)等局部地域,其他之处多以“土人”、“土刺史”、“归正人”、“忠义人”等称呼见载。由此而推之,宋代并没有形成适用于全国统一的“土官制度”。故而“土司制度”自元代开始的观点,得到了学术界较多学者的认同。1.“土流兼制、以流监土”的元代土司制度

元代的土官设置已较为普遍,《元文类》中有多处“土官”的记载:“(至元)二十三年,蒙乃土官长子殆昔,其邻境土官弗里皮之婿也”;“(大德)十一年,阿走土官日苴、火头抽首领落落军劫僰人夺官马以叛”,导致“纳楼茶甸土官禾希古”、“维摩州土官者欧芽者”及众多村落的火头响应;至治元年“云南行省定立州县,令刺秋[5]父刺陶作土官,充莨渠州知州”等。《土官底簿》所载云南土官百余家,身世大多追溯于元代,如“云南县主簿张兴,大理府赵州云南县僰人,前职品甸管民千户所世袭土官”,“下江嘴巡检司巡检何海,大理府邓川州浪穹县土人,系旧日土官”,“阿迷州知州普宁,和罗罗人,相继承袭阿迷州万户府土官”,“沾益州知州阿哥,前元[6]世袭曲靖宣慰使”,“姚州同知高义,僰人,系世职土官知州”等。《元史》中关于“土官”的记录,多处涉及湖广、四川、云南、贵州、甘肃等行省。明确记载了“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7]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土人为之”;“以其酋长赴胭,定其地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8]总管府”的土官任用制度。还有宣慰使从二品、宣抚使正三品、安抚使正三品、招讨使正三品、诸路万户从三品、路总管从三品、知州从五品、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从五品、知县从七品等,土流不分全国[9]整齐的职官制度。亦有“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10]的升迁奖惩制度;由土官执掌的“新添葛蛮安抚司”、“永顺保靖南渭三州安抚司”、“师壁洞安抚司”、“平缅宣抚司”、“忠孝军民安抚司”、“大奴勾管等洞长官司”、“羊母甲洞长官司”等行政建置,以及四川行省石耶洞、散毛洞、驴迟洞、新容米洞等34处洞、寨设置;湖广行省思印江等处、洪安等处、平头著可通达等处、溶江芝子平茶等处、沿河、祐溪、五寨铜人等处、铜人大小江等处、麦着土村、会溪施溶等处、腊惹洞等53处蛮夷官设置;播州军民安抚司之下沿河祐溪等处32洞寨蛮夷官;新添葛蛮安抚司之下南渭州、上桑直、[11]下桑直、保靖州等132处蛮夷官等,形成了以安抚司统辖各蛮夷官,蛮夷官统辖各“溪洞”的土官管理地方行政的政治制度。

元代安抚司→蛮夷官→洞寨等处土官的行政建制,是一种将民族与地域混合为一体的特殊行政区划管理模式。其特点是作为朝廷统治象征的安抚司,以军事震慑和政治招抚的双重手段,在归附“诸部蛮夷”的基础上,通过对蛮夷官的控制,侧重于“溪洞”群落单位的基层组织管理,疏略于“溪洞”群落所属人口的管理。在元代太宗、宪[12]宗、世祖的3朝4次籍民中,“山泽溪洞之民不与焉”,就是这种人口管理疏略的极好例证。这种有别常态的管理方式,导致了所谓的“诸部蛮夷”始终没有成为国家的编户之民。由于对“诸部蛮夷”的人口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为防止溪洞蛮夷的反抗,军政一体的安抚司只能长期保留,从而使国家规范的行政建制无法正常设置。其结果,元代绝大多数安抚司的留存之地,成为规范的行政建制的空白之处,从而为蛮夷官最后发展成为土司奠定了基础。但是,在有关元代的文献中,并没有出现“土司”的称呼。这可能与元朝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普遍设置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一职,事务处理由他们决断,不需土官开衙审理有关。没有衙门不属于“有司”,也就不会有“土司”。这一现象表明了元朝虽设置了土官,却并没有授予土官处理本民族事务之外的地域性行政事务权力,而是“土流兼制、以流监土”的地域性管理,这就构成了元代“土司制度”的特点。2.“卫司分立”的明代土司制度

明初“踵元故事”,土官成为朝廷职官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以“土官”作为职务指代范围极其宽泛,《明实录》《明会典》《土官底簿》等史籍;《徐霞客游记》《万历野获编》等杂记,以及湖广、四川、贵州、云南等相关行省的方志,均有对南北各地“土官”执掌的专门论述。其记载所对应的地区,不论是朝廷能有效地直接控制区,还是可控可弃的间接羁縻区,都普遍地涉及卫所土官、西番土官、西南夷土官等。甚至外国官吏在史籍中也可见到以“土官”相称的记载。如《明史·外国二》记曰:“时安南思郎州土官攻掠广西安平、思陵二[13]州。”以及安南占城莫氏与黎氏不合,相互构兵之史事。万历十九年之际,黎维潭势强,率军攻打莫茂洽,黎松“诱土人内应,袭杀茂[14]洽”。莫敬恭等“屯谅山、高平”等地,“令土官列状告当事”。明万历《云南通志》载有云南代管的外夷土官,有车里宣慰使司、木邦军民宣慰使司、孟养宣慰使司、南甸宣抚司、陇川宣抚司、孟连长[15]官司、芒市长官司等,并对其征收赋税。显然,有明一代对“非我族类”的其他民族官吏,皆可称之为“土官”。

据《明实录》检索,最早关于“土司”的记载在嘉靖三年(1524)十月:

加镇远府推官杨载青俸二级,载青以土舍袭职,尝中贵州乡试。巡抚杨一渶请如武举袭荫之例加升一级,以为远人向学者之劝。吏部覆:土司额设定员,具各在任,难以加升,宜于本卫量加俸给。着为[16]例,报可。

由此记载可知,既然吏部以“土司额设定员,具各在任”回复,表明该制度在嘉靖之前已经成熟,嘉靖时期开始了由“土官”到“土司”的转变,其内涵应日臻完善。

明代“土司”的出现并非是全国性的普遍存在,而是具有地域性的典型体现。试就《明实录》中有关嘉靖朝“土司”的记载,摘录如下,予以分析。《明世宗实录》卷265,嘉靖二十一年八月辛丑:“两广总督尚书蔡经、总兵安远侯柳珣奏:宾州马平柳城诸傜僮首贼韦公返、韦扶矿为乱,守备程万全督兵捕之,无功。后因副使张瑶巡历柳州,遂私调土司杨留,带兵五百人袭贼,贼觉,杨留被执,卒多死。”《明世宗实录》卷315,嘉靖二十五年九月癸酉:“贵州官军任战者少,各土司目兵亦缘征戍频繁,纪律漫弛,幸得以军法,便宜行事,庶可整齐。……永、保、酉阳诸土司实环诸苗境外。正德以来,诸土司赴调,多借此苗为先锋,而土人且与苗为婚姻。故今日进剿诸苗,无所捕获,不得已而抚。则诸苗侍土司之庇,索求非分,或向或背,致使近苗之民畏苗而或为之用矣。今不重禁土司之党匿,不可以靖苗,宜令戴罪勉立后功。”《明世宗实录》卷371,嘉靖三十年三月丙申:“总督湖广川贵右都御史张岳,督集三省汉土兵,分哨剿苗。湖广分栗凹、狗脑等七寨,四川分吕蜗、普杓等八寨,贵州分鬼提、麦地等十五寨,约以去年九月三日三哨并进。至十一月终,贵苗三十寨俱破,共斩获六百余级……余寇得穿山漏网,入于土司地方者……臣严行永、保、酉阳各土司合兵攻剿,地方暂平。”《明世宗实录》卷372,嘉靖三十年四月庚午:“湖广永、保,四川酉阳各土司以养苗为利……仍削土司冠服,以彰朝廷威信……至于永、保、酉阳各土司彭明辅、彭荩臣、冉玄,俱褫其冠带,令戴罪自劾。”《明世宗实录》卷431,嘉靖三十五年正月癸亥:“福建倭寇流人浙江界与钱仓寇合,原任留守王伦督容美土司田九宵等兵,扼之于曹娥江,贼不得渡,还走。官军追及之于三江民舍,连战,斩首二百级,复追至黄家山,尽歼之。”《明世宗实录》卷439,嘉靖三十五年九月甲戌:“提督直浙军务尚书赵文华等奏上,八月中,梁庄平倭功次,共斩首一千二百余级,因言水陆诸寇相继荡平,皆上穹默佑,圣武布昭,非将帅之力能及此。兵部覆,请录永、保二土司彭荩臣、彭翼南、彭明辅、彭守忠等及文武将吏功,仍祭告郊庙社稷,以明德意。”《明世宗实录》卷462,嘉靖三十七年闰七月丁酉:“巡抚福建佥都御史王询言:福建自被兵以来,设参将二人,一哨于海,一防于陆。然水陆之任,分而利害,异南北之势,悬而首尾分,各无信地,互相观望。臣按闽中之势,福宁北路之要害也,寇自台温来者必犯之,诏安南路之要害也,寇自广湖来者必犯之……请更设参将一人,以署都指挥佥事曾清充之,部领哨船,选募精锐五百人往来闽安、镇东、福清并海之间,与主客兵互相应援。其本省原调广西向武州土兵,日久思归,宜从其便。而于湖广桑植、麻寮二土司各调兵二千人代之。兵部覆奏,报可。”《明世宗实录》卷469,嘉靖三十八年二月壬戌:“总督湖广川贵侍郎王崇上,去年八月中剿平叛苗功次……叛苗纵兵剽掠,执石耶洞土官杨仁妻冉氏以归。寻发兵攻邑梅、平茶土司。”《明世宗实录》卷513,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丙午:“初,播州土司原属四川统辖征税,而其地多在贵州之境。嘉靖初诏改属贵州思石兵备矣。已而夷情以为不便,二省守臣各异议。有诏下总督罗崇奎勘处。至是,用崇奎议,仍以播州隶四川,分属川东守巡,重夔兵备三道,而贵州思石兵备道照旧兼制播、酉、平邑等土司,仍改给敕书,重事权以弹压之。”《明世宗实录》卷553,嘉靖四十四年十二月癸未:“巡按贵州御史郜光先条议地方事宜:一、苗夷犷捍,作梗衢路,宜令土司、酋长,所部境界略仿中土保甲之法,互相觉察。”《明世宗实录》卷563,嘉靖四十五年十月庚辰:“严禁水西土司毋乘瞭助逆,自干国法。”

按以上记载逐步展开归纳,所涉及的土司在湖广行省有永顺军民宣慰使司、保靖军民宣慰使司、播州宣慰司、容美宣抚司、桑植安抚司,以及由麻寮长官司转设具有羁縻性质的麻寮千户所;四川行省有酉阳宣抚司、平茶洞长官司、邑梅洞长官司;贵州行省有水西宣慰司等,均属西南各行省。所涉及的防苗、平叛、抗倭等事件,均具有可动摇明统治根基的重大影响。事件发生地是东南浙江、福建等行省,而起到扭转战局作用的,则是征调于贵州、湖广、四川、广西等地土司兵的到来。如果再将“土司”称呼也恰恰出现于嘉靖朝的因素考虑进去,就会感觉到“土司”的出现与这些重大事件应有着一定的联系。明王朝依靠这些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对内镇压“苗蛮之叛”,对外抗击“倭寇之乱”,应该赋予其较一般土官更大的权力。因权力所授的不同,有别于“土官”的“土司”一词也就应运而生。在上述所摘史料里,同一条中有“向武州土兵……桑植、麻寮二土司兵”、“石耶洞土官……邑梅、平茶土司”这样明显以示区别的记载,即可作明证。而清初顺治五年,皇帝所颁敕书中有这样的阐述:“自尔土司归诚向化,故历代授官,管束本地土官人等……特以先例,命[17]尔世袭,照旧管束土官土军土民,并各该家口人等”,这也指出了“历代授官”的土司,能“管束土官土军土民”,更证明了“土司”权势高于“土官”。

从“土官”到“土司”的转变,不仅仅是名称的简单变化,而是这一政治制度内涵的升华。这种升华是一种因循渐进的过程,并与土官衙门的设立有着实质性的关联。明初永乐朝即有“遂命开设衙门,[18]抚绥土人”的记录。其后,洪熙年间、宣德年间、正统年间、景泰年间、天顺年间的《明实录》中,多处出现“土官衙门”的用法。“土官衙门”是指土官的官署,也就是土官的办公之处,代表着土官政权。土官衙门的出现,意味着土官可开署理事,不仅要处理本民族事务,还可以处理本地区事务,显示了明代土司制度的逐步健全。

明代允许开设“土官衙门”并非仅仅是为了增加土官权限,也是为了加强对其约束。《明世宗实录》卷182云:“土夷族类,狼子野心,[19]争官仇杀,乃其常习。虽系建立衙门,比之腹里,自是不同。”表露出了明朝建立“土官衙门”,“比之腹里,自是不同”的动机之一是为了让土夷能“改其常习”。土官衙门的设立,自然会导致土官称呼由“官”而“司”的变化。“司”的本义为统治、主管、职掌、处理、操作等,引申为衙署、办公地之意。土官有了衙署,理应在司理事。没开设衙门之前称为“土官”,开设衙门后即为“土司”了。这犹如元明清三代主管检察刑法的肃政廉访使司被称为“臬司”;明代主管一省军事事务的都指挥使司被称为“都司”;明清时期主管一省民政与财务的布政使司被称“藩司”一样,主管本地事务的“土官衙门”被称为“土司”也是顺理成章的。有了“土司”之称,《明实录》中那有点拗口的“土官衙门”逐渐减少,至嘉靖四十五年八月后不见其记载,也是顺其自然的。正因为“土司”是因“土官衙门”而来,后人所谓的“土司”才具有多种指向:既是指担任“土官”职务的人;也是指朝廷的官职;还是指土官的衙署。衙署设立使制度更为健全,“土司制度”的内涵得以完善。

明代土司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司卫分立”,即虽然同为少数民族地区,但却因地域不同而分设土司和羁縻卫所予以治理。《明史》曰:

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20]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

强调的是“西南夷来归者”设立土司,所设职务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对于羁縻卫所,则曰:

羁縻卫所,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21]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设都司卫。

强调的是“边外归附者”设立羁縻卫所,所设职务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两者的建制名称及职官系列截然不同。《明史·土司列传》所载仅有湖广土司、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广西土司等专章,均属于西南地区。而西北地区则是“西北诸部,[22]在明初服属,授以指挥等官,设卫给诰印”。两相对照,不难看出明王朝西南设土司、西北设羁縻卫所战略布局上的地域区别。

不论西南土司或西北羁縻卫所,明王朝启用的大多是本地“土官”。西南地区,“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湖南永顺、保靖二宣慰所部,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诸狼兵,四川酉阳、石砫秦氏、冉氏诸司,宣力最多。末年,边事急,有司专以调三省土司为长策,其[23]利害亦恒相半云”。这与嘉靖朝征调这些行省的土司抗倭、平叛、防苗诸事件是相吻合的。西北地区,“西鄙来降者,辄授以职,[24]使率其部落以卫边塞”。“太祖沿边设卫,惟土著兵及有罪谪戍者。[25]遇有警,调他卫军往戍,谓之客兵”。这与明朝在西北地区广设卫所未见土司的事例也是相吻合的。西北地区虽不见土司建制,但史籍中却有大量的土官记载:巩昌卫土官汪寿,庄浪卫土官鲁失加,西宁卫指挥佥事尕尔只失结,以及世袭副千户祁贡哥星吉、南木哥。授予百户、镇抚、总旗等军职的土官更多,如帖木录、癿铁木、尕力癿、[26]哈剌反、失剌、沙蜜、薛都尔、韩宝等。显然,不论西北或西南,明朝统治者对边疆诸民族的怀柔政策,都是借助于熟悉本地方社会、风俗、语言、宗教的土官来执行,因地制宜的设立土司与卫所。“卫司分立”是明朝对元朝以土官治理本族地方行政管理的发展,是明代土司制度的一个特征。3.“卫司合一”的清代土司制度

清王朝迁都北京之后,消灭南明、大顺、大西政权,进而统一全国,完成朝代更替是其主要目的。因而在清朝初年,即制定了对边疆各族进行招抚的政策,“因仍旧俗,官其酋长,俾之世守,用示羁縻,[27]要皆封建之规,实殊牧令之治”。顺治五年规定:

各处土司,原应世守地方,不得轻听叛逆招诱,自外王化。凡未经归顺,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予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28]该督抚按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

在统一全国的进程中,清廷不时警戒各领军统帅“加意抚恤,以[29]称朝廷柔远至意”。

顺治十一年(1654),清世祖敕谕镇守广西,声援楚粤的靖南王[30]耿继茂,曰:“朕念斯民,久困兵火,安全抚绥,尤为要图。”顺治十五年三月,清军为追剿大西军余部,洪承畴等三路大军进入贵州,顺治帝诏谕诸将领曰:

今念贵州等处民苗杂处,当先加意抚绥,安辑民心。尔等率领大军经过府、州、县及土司、蛮峒等处地方,当严行约束官兵,凡良民、苗蛮财物及一草一木,勿得擅取。惟务宣布仁恩,使彼乐于归附。傥官民人等不遵纪律,仍行抢掠者,即加处治,以示惩戒。尔等所领汉兵,一并严行禁饬。其未辟地方,须多发告示,遍行晓谕。尔等受兹[31]敕旨,当恪遵奉行,勿致扰害地方,以副朕除暴巡民至意。

同年十二月,顺治帝再次敕谕信郡王安远靖寇大将军多尼、平西王平西大将军吴三桂、固山额真征南将军赵布泰等人,曰:

朕以南服未定,特命王等率大军进讨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处地方。所有土司等官及所统军民人等,皆朕远徼臣庶,自寇乱以来,久罹汤火,殊可悯念,今大兵所至,有归顺者,俱加意安抚,令其得所,秋毫无所犯。仍严饬兵丁,勿令掠夺,其中有能效力建功者,不靳高爵厚禄,以示鼓劝,王等即刊刻榜文,遍行传谕,使土司等众,[32]知朕轸恤遐陬臣民至意。

在清军的招降下,各土司纷纷归附。贵州贵阳府程番、大谷龙、平伐、羊场、底寨等二十余长官司,安顺府顶营、沙营等长官司,盘江等土巡检,草塘司、雍水司等土县丞,重安司土吏目等;都匀府邦水、平定等长官司,独山土同知等;镇远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偏桥长官司及左、右副长官等;思南府沿河祐溪长官司及副长官等,安化、印江两县的土县丞、土巡检,务川县土百户等;以及思州府、铜仁府、黎平府的大大小小数十个长官司,均在“清顺治十五年,归[33]附,仍准世袭”。

十二月,清军进入云南后,顺治帝再次谕示云南各将:“云南远徼重地,久遭寇乱,民罹水火,朕心不忍。故特遣大军,用行吊伐。[34]今新经平定,必文武各官同心料理,始能休养残黎,辑宁疆圉。”云南府罗次、禄丰两县的土巡检;大理府云南县土县丞、土主簿,浪穹县土典史,老窝、六库等地土千总,漕涧土把总,邓川土知州等;临安府思陀乡、何邦乡、慢车乡等地土舍,宁州土州判、嶍峨县土主簿;楚雄府镇南州土州同、土州判,以及姚安、澂江、广南、顺宁、[35]缅宁、曲靖等府厅的众多土官,均在顺治十六年前后归附。

为了争取西南各土司的支持,清王朝秉承因俗而治的理念,在中原地区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于少数民族地区则变通实行。如顺治二年六月初五日,多尔衮下令刚刚占领南京的多铎:“各处文武官员,[36]尽命剃发,倘有不从,以军法从事。”顺治皇帝亦谕示礼部:“自今布告之后,京城内外限旬日,直隶、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尽令剃发。遵依者为我国氓,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若规避[37]惜发,巧辞争辩,决不轻贷。”然而,清军进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之后,这一严厉的“剃发令”并没有完全执行。顺治四年,宁南大将军阿尔津、恭顺王孔有德等,率兵进入湖广辰州招抚诸土司。保靖宣慰司彭朝柱“差舍把彭伦、邱尚仁等备册籍赴营投诚。诏赐龙牌嘉之,[38]领职如故。有男不披剃、女不改妆等谕”。顺治十五年,王弘祚在《滇南十义疏》中,建议“除汉人士庶衣帽、剃发遵照本朝制度外,其土司各从其俗,俟地方大定,然后晓以大义,徐令恪遵新制,庶土[39]司畏威怀德,自凛然恭奉同伦同轨之式矣”。这一建议虽有违“若规避惜发,巧辞争辩,决不轻贷”的圣谕,但亦得以准行。甚至在《大清律例》中明文规定“凡湖南所属未薙发之苗人,与民人结[40]亲,俱照民俗,以礼婚配”。即使改土归流以后,湘黔边地“惟[41]寨长剃发,其余皆裹头堆髻去胡须”。“卫司合一”是清朝土司制度的重要特点。不论明人的《土官底簿》或清人的《明史·土司传》,西北地区均未列入土司,《明实录》中有关这一地区的记载也不见有土司。表明了明王朝并不认为西北地区为土司区,西南土司与西北羁縻卫所是有区别的,司卫分立。但进入清朝之后,西北地区出现了土司称呼。顺治五年,皇帝颁给西宁卫指挥同知李天俞的敕书中有:“自尔土司归诚向化,故历代授官,管束本地土官人等……特以先例,命尔世袭,照旧管束土官土军土民,[42]并各该家口人等。”明朝羁縻卫所的职官可凭战功晋级,如土官祁秉忠初袭指挥同知职,因战功升任参将、副总兵、总兵等职;土官李英初袭指挥佥事职,因战功升指挥同知、指挥使、都指挥佥事、都指挥同知、左都督等职,勋位至会宁伯;管军所镇抚李南哥因功节次升卫镇抚、指挥佥事,成为东伯府李氏的始祖。但进入清代之后,改卫所战功升职制度为土司世袭制度。西祁土司、陈土司世袭卫指挥使;东李、西李、东祁、阿、赵土司世袭指挥同知;汪、纳、吉、冶、甘、朱、剌土司世袭指挥佥事;上韩、下韩世袭千户;辛、小李土司世袭百户等,至清朝终结均未有升降变化。《清史稿》在《明史》所记的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土司区之外,另加一甘肃土司,并明确曰:

甘肃,明时属于陕西。西番诸卫、河州、洮州、岷州、番族土官,明史归西域传,不入土司传。实则指挥同知、宣慰司、土千户、土百[43]户,皆予世袭,均土司也。“卫司合一”使清代土司急剧增加,检索《明实录》,有2327条关于“土官”的记载,但有关“土司”的记录仅有228条。有意思的是,在嘉靖三年出现了“土司”一词之后,《明实录》中“土官”的记录仍多达400余条,超过了《明实录》中“土司”记录的总和。检索《清实录》,有3596条“土司”记载,但仅有406条“土官”记录,其结果与《明实录》所载截然相反。明清两朝不同的《实录》,似乎仅仅是不同封建王朝的文人们对皇帝琐碎日常事务的如实记载。但一经比较,却能从另一角度看出了不同的王朝在土司制度设计上的不同理念。

从元朝的“土流兼制”,经明朝的“卫司分立”,到清朝的“卫司合一”,清晰地表明了土司制度在承袭中的发展与流变。二 改土归流:清代对土司制度的革新

一般认为,雍正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是清廷决心废除土司制度的宣示,就清廷的初衷意愿来说,也未尝不是如此。但在“改土归流”的实施中,因地域及民族的复杂多变,并没有进行到底,仅是一次未毕其功的革命而导致的革新。土司未被彻底废除,制度却出现了颠覆性的改变。1.顺治、康熙朝的小规模改土归流

在清统一全国的进程中,出于地方政权稳定之需,小规模的改土归流实际已陆续进行,尤其以贵州省为甚。贵州黎平府辖下的赤溪湳洞司杨鸣鸾、分管三郎司杨世勋等,在清军进入贵州之时均得承袭。[44]但在康熙二十年(1681),两司同时“改土归流”。石阡府苗民长[45]官司于“康熙四十三年,改土归流”。都匀府凯里司杨氏土司,[46]“康熙四十五年,以土酋大恶案内改土归流,入清平县”。而影响最大的事件,则是从顺治朝延续至康熙朝对水西、马乃、乌撒土司的改土归流。

顺治十五年,贵州马乃土司龙吉兆等“收养亡命,私造军器,奸民文元、胡世昌、况荣还等俱党附之。遥结李定国为声援,纠合鼠场营龙吉佐、楼下营龙吉祥歃血盟。掠广西泗城州土寨,安南卫之阿计、[47]屯水桥、麻衣冲、下三阿、白屯等寨等处”。云贵总督赵廷臣、巡抚卞三元招谕不服。同一时期,水西土司安坤也因曾派人带路引导洪承畴所率清军进入贵州,但久久得不到清廷的叙功而怨气积压,于是以其叔父安如鼎为总统,联合另一土司罗大顺,约定攻取云南。南明政权总兵皮熊乘机煽诱其间,遣人各处散给南明札付,收买人心。贵州总督杨茂勋奏报曰:“水西地方沃野千里,地广兵强,在滇为咽喉,在蜀为门户,若于黔则腹心之蛊毒也。失今不讨,养痈必大。”[48]促使清廷坚定了武力平叛改土归流的决心。乌撒土司与水西土司境土相连,土司安重圣是水西土司安坤的外甥,水西土司反叛之时,安重圣即联合自己的妻兄郎岱土司陇安藩暗中相助。安坤兵败后,陇安藩即联合安坤余部起兵,杀安顺府经历袁绩、毕节经历秦文等,直犯关岭、永宁、大定、威宁等地。清廷以“水西土司安坤,马乃土司龙吉兆,乌撒土司安重圣等,阳顺阴逆,中怀叵测”。令吴三桂“悉[49]心筹画,相机歼剿”。吴三桂督云贵各镇分路进讨,至康熙四[50]年,叛乱各土司才最终克平,“改设四府”。鉴于水西宣慰司在顺治年间引路之功,康熙皇帝也曾想网开一面,于康熙二十一年谕大学士曰:“吴三桂未叛时,征讨水西,曾灭土司安坤,其妻禄氏奔于乌蒙,后生子安世宗。朕观平越、黔西、威宁、大定四府原属苗蛮,以土司专辖,方为至便。大兵进取云南,禄氏曾前接济,著有勤劳,仍复设宣慰使,令世宗承袭。”水西宣慰司曾一度复立,但仍不得善终,康熙四十年,“总督王继文以土司安世宗为吏民之害,仍请停袭,地[51]方归流官管辖”。

云南因在清朝初年由吴三桂治理,经营多年,土司相对贵州而言多安于本分,较重大的改土归流在清初并不多见,但较小的改土归流仍有多起。云南县土知县杨玉蕴于顺治十六年归附,仍授土知县世职。但在康熙六年,云南县改设流官,杨玉蕴之子杨岳被改为县丞,虽为世职,但实际上已无权限,实为改土归流。顺治十七年,宁州土知州禄昌贤被降为州同,极为不满,遂与首梅道人等谋反,王弄山长官司副长官王禄也加入其列。康熙四年,在清军的征讨下,禄昌贤“以叛伏诛”,“(王)禄自焚死,以其地属开化府”。受禄昌贤、王禄叛乱的影响,教化三部长官司副长官龙升(张长寿),“附王禄叛,诛之,以其地为开化府,设流官”。嶍峨县土知县禄益,“与禄昌贤等叛,改流”。该县土主簿王扬祖,也因“与禄昌贤等叛,伏诛,职除”。蒙自县目把李辅舜之孙李世藩、李世屏“附宁州禄昌贤叛,总兵阎镇破之。世藩遁,追斩之。世屏出降,免死,充大理军”。此外,瓦渣乡长官司钱觉耀“通王禄叛,官兵擒斩之”。溪处长官司副长官[52]恩忠“附禄昌贤叛,伏诛”。但两长官司后人仍得以土舍世袭。

湖广行省界于中原与西南蛮夷区之间,是进入西南地区通道的起点,具有桥头堡地位。清朝于此仅有康熙末年的一次小规模改土归流。原设于苗疆腹地之处有五寨、筸子坪两个长官司,均属保靖宣慰司管辖。五寨长官司下辖宋沱、乌引、芦荻、杜望、白崖五洞,筸子坪长官司羁縻四十八苗寨,是明清两朝管控苗疆最前沿据点。康熙三十九年,清王朝为加强防控苗疆兵力,将镇筸参将升格为总兵,沅州镇移驻镇筸。但镇筸参将原来设立时就驻扎在五寨长官司司治之处,设立镇筸镇后,与拥有独立土兵且具有一定自治权的五寨长官司同城,形成两个军事指挥中心,显然不利于统一调度。因而在“康熙四十六年,巡抚赵申乔以不法奏请裁革,不准袭替。而钱粮、学校,俱归通判经

[53]理”。废掉了两长官司,移辰沅靖道驻此,添设通判,吏目各一员,为凤凰厅的设立奠定了基础,康熙四十八年,改辰州通判驻地为凤凰厅。2.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及进程

从清初“改土归流”的规模和对象来看,除了有明显反叛行为的,如贵州水西土司外,清王朝对于各大土司并没有改流的迹象。但是,“三藩之乱”时西南地区土司的深度卷入,使清廷痛感“三藩之乱,重啖土司兵为助,及叛藩戡定,余威震于殊俗。至雍正初,而有[54]改土归流之议”。一个“重啖”即清楚地表明,清王朝并没有忘记土司们曾对南明政权的支持。叛乱平息之后,清王朝必然要对土司们进行清算,要对土司制度的作用重新审视,“而有改土归流之议”。

更为重要的是,当封建王朝的统治已然稳固之后,拥有自己独立武装,还有一块“王土”之外自治领地及所属土兵、土民的土司,对于臻于完善的“大一统”封建专制王朝来说,显然是不能容忍的了。土司制度成为“大一统”国家建构的主要障碍。顺治及康熙朝时期,清朝国势未稳,不得已而采用“招抚”之策,一再容忍土司们在清初期的反抗。然而,在康熙二十年平定了“三藩之乱”、康熙二十二年统一了台湾;康熙二十九年至三十六年,经康熙皇帝的三次亲征,消灭了噶尔丹势力,控制了天山南北,稳固了北方边境后。中央集权得以大大加强,一统江山已然牢固。解决西南地区土司割据一方的问题,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康、雍、乾时期强盛的国力,保证了雍正及后继者“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土司制度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命运。

雍正四年春,巡抚云南兼总督鄂尔泰奏言:“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认为土司“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自元迨明,代为边害”。鄂尔泰提出云南、贵州的治边策略:

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此云南宜治之边夷也。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而苗疆四周几三千余里,千有三百余寨,古州踞其中,傸砦环其外。左有清江可北达楚,右有都江可南通粤,皆为顽苗蟠据,梗隔三省,遂成化外。如欲开江路以通黔、粤,非勒兵深入,遍加剿抚不可。此贵州宜治之边夷也。臣思前明流土之分,原因烟瘴新疆,未习风土,故因地制宜,使之向导弹压。今历数百载,相沿以夷治夷,遂至以盗治盗,苗、倮无追赃抵命之忧,土司无革职削地之罚,直至事大上闻,行贿详结,上司亦不深求,以为镇静边民无所控诉。若不铲蔓塞源,纵兵刑财赋事事整饬,皆治标而非治本。

其改流之法,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惟制夷必先练兵,练兵必先选将。诚能赏罚严明,将士用命,先治内,[55]后攘外,必能所向奏效,实云贵边防百世之利。

此奏深得雍正赞赏,“知鄂尔泰才必能办寇,即诏以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改隶云南。六年,复铸三省总督印,令鄂尔泰兼制广[56]西。于是自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

改土归流在滇川黔边首先开始。“四年夏,先革东川土目,即进图乌蒙。时乌蒙土府禄万锺、镇雄土府陇庆侯皆年少,兵权皆握于其叔禄鼎坤、陇联星。鄂尔泰令总兵刘起元屯东川,招降禄鼎坤。惟禄万锺制于汉奸,约镇雄兵三千攻鼎坤于鲁甸。鄂尔泰遣游击哈元生败之,又檄其相仇之阿底土兵共构乌蒙,连破关隘,贼遂走镇雄,鄂尔泰复招降陇联星,而禄鼎坤亦以兵三千攻镇雄之胁,两酋皆遁四川。于是两土府旬日平,以乌蒙设府,镇雄设州,又设镇于乌蒙,控制三

[57]属”。其后,四川雷波土司、阿卢土司及建昌、凉山各夷倮先后改土归流,“自小金沙江外,沙马、雷波、吞都、黄郎诸土司地直抵[58]建昌,袤千余里,皆置营汛,形联势控”。云南沾益土知州、镇沅土知府、者乐甸长官司、威远土州、广南府土同知、富州土知州,孟养、茶山土夷等先后纳土,“惟(澜沧)江外归车里土司,江内地全改流。升普洱为府,移元江协副将驻之。于思茅、橄榄坝各设官戍[59]兵,以扼蒙、缅、老挝门户”。

贵州改土归流自广顺州长寨开始,因“苗力挠抗”而最为惨烈。史载“焚其七寨”,“尽歼首从,勒缴弓弩四千三百余,毒矢三万余,皮盔皮甲刀标各数百”,“乘威招服黔边东西南三面广顺、定番、镇宁生苗六百八十寨,镇宁、永宁、永丰、安顺生苗千三百九十[60]八寨”。其后,都匀、八寨、大小丹江、清江、都江、黎平、古州等地土司,在清军强攻之下,均纳入版籍归于内地。“乃议黎平府设古州镇,而都匀府之八寨、丹江,镇远府之清水江,设协营,增兵[61]数千,为古州外卫。后复改清江协为镇,与古州分辖”。

湖广行省的土司,以容美、永顺、保靖、桑植等宣慰司为首,兵多地广,能征善战,明朝时就以抗倭、平叛、援辽而声名显赫。且土司大多传承十数代,历史悠久。如彭氏土司自后晋天福五年确定其疆域以来,经两宋、元、明数朝不衰,已有近八百年的历史,执掌着保靖、永顺两大宣慰司和众多长官司及土州,势大根深,改土归流并非易事。清朝在此改土归流极为谨慎,择机而为。

雍正五年七月初九日,署理湖广总督傅敏上疏曰:“湖南桑植、保靖二土司肆虐一方,汉土苗民均受荼毒,土人不时拥入内地,迫切呼号,皆愿改土归流……查桑植司向国栋世济凶恶,杀虏苗民,久已众叛亲离,改流甚易。惟界连容美司,又缔婚姻,虽容美司田旻如慑服天成,万无敢于助恶之理,然其人桀骜狙诈,或以物伤其类之故,阳为不闻,阴行煽惑,邻近土苗生事阻挠多亦未可定……保靖司彭御彬贪淫凶暴,罪恶贯盈,邻近土司无不离心,近因谋官夺印一案,经[62]臣兰泰题参革职,现在提审,改流尤易。”七月初九日,傅敏再上“改土归流奏疏”,详细汇报了对湘黔边区改土归流的军事部署:“臣等伏查彝陵乃诸土司前路,九溪乃诸土司后路,臣等着量密饬彝陵镇总兵官整饬营兵伍预备。但事关重大,乃仰请皇上密谕杜森敬谨办理,就近镇压。至其后路,议调衡州副将周一德暂署九溪协事,整顿兵马,以备不虞,并澧州、永定两营听其节制,严饬防范,则诸土司皆不敢动,而容美无所施其技矣。但桑植地方必须另设同知一员,驻扎弹压土苗,清理狱讼……再委谙悉苗情参游一员,俟布置已备,毕令该丞会同该将,统领官兵三百名,直入其地,抚绥宁辑,分守汛兵,立时可定……今已新设保靖同知,应令该丞刘自唐会同守备一员,带兵三[63]百名镇抚,分汛亦可立定,即驻扎该地。”而《朱批谕旨》所载湖南辰沅永靖道王柔的奏章,所拟部署的军事兵力更为强大:“臣拟于各省附近边土地方,如川属重庆、黔江县界应备兵二千名,湖北之恩施县应备兵二千名,湖南之九溪应备兵二千名,黔属之正大营应备兵二千名,皆于外面驻扎,遥张声势。至中路应用之兵则断需三千,由辰州永顺而直入龙山,以抵十八小土司之境,在各司人寡势弱,官兵[64]所至必俯伏听命。”如此周密的军事部署,保证了改土归流的顺利进行。

雍正五年八月十四日,雍正皇帝颁布了改土归流谕旨:

桑植土司向国栋、保靖土司彭御彬暴虐不仁,动辄杀戮且骨肉相残,土民如在水火,朕闻之深加悯恻。既有被害男妇纷纷来归,情愿编入版籍,以免残害,若拒而不纳,则结怨之土民必至无遗类矣。朕抚有四海,内地苗疆皆朕版图,汉土民人皆朕赤子,若一夫不获,当仅朕怀,况数千土民,安忍置之度外。今俯顺舆情,俱准改土归流,设官经辑弹压。其应当审理之旧案,着该督抚一并审结,俱带兵入内,官弁等须仰体朕心,不得杀戮无辜,并晓谕平日奉法之土司,仍各安居乐业,不必疑惧。其土司向被桑植、保靖土司残虐者,着加意抚恤,去其苛政,务使出水火而登衽席,以副朕除暴安民之意。如有助恶党羽,即予剪除。倘归诚向化,皆从宽释。其向国栋、彭御彬应安插何省,不令失所之处,着该督抚酌量定议,以广朕法外之仁。仍将此晓[65]谕附近土民,咸使悉知朕意。

改土归流以“去其苛政”、“除暴安民”之名义“晓谕附近土民”,广造声势,舆论先行。

雍正五年十二月,雍正再颁上谕:

向来云、贵、川、广,以及楚省各土司,僻在边隅,肆为不法,扰害地方,剽掠行旅,且彼此互相仇杀,争夺不休,而于所辖苗蛮,尤复任意残害,草菅人命,罪恶多端,不可悉数。是以朕命各省督抚等,悉心筹划,可否令其改土归流,共遵王化。此朕念边地穷民,皆吾赤子,欲令永除困苦,咸乐安全,并非以烟瘴荒陋之区,尚有土地人民之可利,因之开拓疆宇,增益版图,而为此举也。今幸承平日久,国家声教远敷,而任事大臣,又能宣布朕意,剿抚兼施,所在土司俱已望风归向,并未重烦兵力,而愿为内属者,数省皆然。自此土司所属之夷民,即我内地之编氓;土司所辖之头目,即我内地之黎献。民胞物与,一视同仁,所当加意抚绥安辑,使人人得所,共登衽席,而后可副朕怀也。但地方辽阔,文官武弁,需员甚多,其间未必尽属贤良之辈。且恐官弁等之意,以为土民昔在水火,今既内附,已脱从前之暴虐,即略有需索,亦属无伤,此等意见,则万万不可。着该督抚提镇等,严切晓谕,不妨至再至三,且须时时留心访察,稍觉其人不宜苗疆之任,即时调换,并严禁兵丁胥役之生事滋扰,务俾政事清明,地方宁谧,安居乐业,共享升平。倘有不遵朕旨,丝毫苛索于土民地方者,着该土司立即参劾,重治其罪,即系平日保举之人,亦不可为之容隐。果能据实纠参,朕必宥其失察之愆,嘉其公忠之谊。该督抚[66]提镇等可共体朕心,各尽怀保边民之道。

这次上谕,已远远不同八月上谕中雍正皇帝所言的改土归流是“土民如在水火,朕闻之深加悯恻”,需“俯顺舆情”而为,透露出了“尚有土地人民之可利,因之开拓疆宇,增益版图,而为此举也”的改土归流目的,湖广行省改土归流随之展开。

在强大的兵力威慑之下,湖广各土司无奈地交出其权。永顺宣慰司彭肇槐“献图输诚,愿附内地”,被迁徙至江西,其地改设为永顺县、龙山县、古丈坪厅;保靖宣慰司彭御彬“因不识时务”,流放于辽阳,其地改设保靖县、花垣县;桑植宣慰司向国栋“因暴参革”,流放于河南,其地改设为桑植县,并划一部分归慈利县;酉阳宣慰司冉广烜徙浙江,其地改设为酉阳厅、秀山县;容美宣慰司田旻如虽已自缢身亡,但他的妻妾子女、父母兄弟还是一并押解陕西,其心腹下属则解交广东极边地方安插。其地改设为鹤峰厅、五峰县。施南宣抚司、忠建宣抚司、东乡五路安抚司、唐崖长官司等大小十八土司悉数改土归流,成为施南府下辖来凤、宣恩、咸丰等县。其结果,湖广行省土司无一留存。3.雍正时期“改土归流”的结果

土司制度是为治理主体民族之外的少数民族而设计的,它“不是少数民族的传统政治制度,而是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原有部落传统势力的基础上,将其酋长委以具有相应的职务和一定品级的官位,纳入国家统一的职官系列,授予一定的自治权力,‘因俗而治’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管理制度。其职官名称、官员任免、管理方式、权力界定、辖地范围等均受中央王朝限定。相对于各少数民族原有的各具特色、各行其是,具有部落传统性质的政治制度而言,土司制度具有全国相[67]对统一的名称整齐性、官职系列性及政务规范性”。土司制度的[68]核心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在臣服中央王朝的前提下,允许本地蛮夷酋长拥有一定的武装,自治管理其传统领地,自行处置其所属蛮民的行政事务。因此,具有的“立蛮酋、掌蛮兵、领蛮地、治蛮民”四要素,构成土司制度的基本特征。但“改土归流”后的土司制度,则使本土自治性“四要素”基本无存。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主要集中在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大批土司因此而废除。李世愉先生《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一书,对雍正时期改流土司曾做一统计:湖广改流土司109家、四川改流土司69家、云南改流土司17家、贵州改流土司15家、广西改流[69]土司10家,共计改流土司220家。但声势浩大的“改土归流”并非为彻底废除土司制度,仅仅是对与所谓的“腹里”之地有直接疆域关联、对清王朝统治构成一定威胁的土司予以取缔。从湖广、四川两省改流土司高居前两位即可看明白,清人当时也洞察其实质是“此因土[70]之事,非改土归流之事”。虽如此,这次以直接统治取代间接统治的政治制度改革,却导致土司制度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三 制度与符号交集的清代土司制度形成

在清王朝“改土归流”之初,鄂尔泰审时度势提出了“(澜沧)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设想。经“改土归流”后,如以制度内涵而言,这一设想大致完成。如以土司设置而言,这一设想并没有完全实现。除湖广行省外,土司制度在西南各省实际上仍然存在,但却变得复杂化,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土司:其一是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原有官职、领地、属民的世袭土司;其二是改土归流后失去官职、领地、属民,但变相保留“公职”,授予了其他官职,实为流官僚属的“土司”;其三是新设置的“照流官案例。如有事故,开缺题补,[71]与他土司不同”的土司。其一应是政治制度的延续;其二是土司已经没有了“制度”,仅是作为政治符号而出现;其三则介于“制度”与“符号”之间。政治制度与政治符号的结合,构成了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1.政治制度的保留

改土归流并没有完全以流官代替土司,相当一部分土司建置仍然保留下来,《清史稿·土司一》载:四川省有邛部、沙马二有宣抚使;木坪、明正、巴底、巴旺、德尔格忒有五宣慰司;长宁、沃日等有二十一安抚使;静州、陇木等有二十九长官司。云南省有车里一宣慰使;耿马、陇川、干厓、南甸、孟连有五宣抚使;遮放、盏达有二副宣抚使;路江、芒市、猛卯有三安抚使;纳楼、亏容甸、十二关有三副长官司;蒙化、景东、孟定、永宁有四土府;富州、湾旬、镇康、北胜有四土州。贵州省有中曹、白纳等六十二个长官司;广西省有忠州、[72]忻城等二十六个土州;迁隆峒、永定、永顺有三个长官司等,均没有改土归流。《圣武记》亦载:“凡土司之未改流者,四川宣抚使三,安抚使二十有一,长官司二十有六,又副长官司一;云南宣慰使一,宣抚使四,副宣抚使二,安抚使三,副长官司三,土府四,土州四;贵州长官司六十有二,副长官司三;广西土州二十有六,土县四,长官司三;其四川、青海之间,别有土司数十,别隶西藏达赖剌麻者,不在此数。凡宣慰、宣抚、安抚、安乃长官等司之承袭隶兵部;土府、土州之承袭隶吏部。凡土司贡赋,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73]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这些未改土归流的土司建制,保留了传统的土司制度,使之得以延续。《清史稿》载:“雍正七年,川陕总督岳钟琪奏四州巴塘、里塘等处请授宣抚司三员、安抚司九员、长官司十二员,给与印信号纸。副土官四员、千户三员、百户二十四员,给以职衔,以分职守。内巴塘、里塘正副土官原无世代头目承袭,请照流官案例。如有事故,开[74]缺题补,与他土司不同。”经议政王大臣等议复后,予以实行。《清实录》亦载:“四川巴塘、里塘等处,请授宣抚司三员、安抚司九员,长官司十二员,给与印信、号纸。副土官四员,千户三员、百[75]户二十四员,给以职衔。”在改土归流废除土司制度的同时,还出现了新设土司建置的状况,表明了作为满族所建立的清王朝,为集中精力治理中原“腹里”人数远比自己多的以汉族为主的其他民族,虽有“改土归流”之举,但继续借用西南地区其他民族的传统势力,加强对边疆边区民族地区的管理,仍是其治国的基本理念之一。2.建制改置中对土司权力的剥夺

清王朝在“改土归流”剥夺土司世袭权力之时,除以武力直接解除外,还使用建制改置的手段,以“和平”的方式逐一剥夺了土司的权限。(1)改土设厅“厅”是清代特有的行政区划,分为散厅和直隶厅两类。散厅隶属于府,与县同级。直隶厅则隶属于省、布政司或道,与府和直隶州[76]同级。《清会典》曰:“凡抚民同知直隶于布政司者为直隶厅。”清初,作为地方官制的“散厅”与“直隶厅”原本不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厅的长官称为同知、通判,原来是知府的副手,“府佐贰,为同知、通判,所管,或理事,或理饷、督粮、监税,或清军,或总捕,或驿或茶,或营田,或水利,或巡边抚彝、抚番、抚瑶、抚黎”[77]。因分工的专业性,他们常常被知府临时派遣到某地专事办理具体事务,被称作“听事”,《集韵》曰:“古者治官处谓之‘听(聽)事’,后语省,直曰‘听’,故加广”,被简称为“廳(厅)”。久而久之,随着这种类似出差性质机构的不可撤销性日显重要,终于具有了独立的职能,形成为正式的行政机构,变成了所谓的“定制厅”。

散厅在清初开疆拓土之际即有出现,康熙年间多有设置。尤其是在雍正改土归流之前后,更于原土司之地普遍设置。而直隶厅的出现则要晚于厅。根据《清朝文献通考》所载,散厅的五分之三以上是康熙或雍正年间被设置,少数在乾隆年间设置的厅也是乾隆年间早期的事。与此相反的是,直隶厅的三分之二以上是乾隆年间设立的,没有在康熙年间设置直隶厅的记载。《清史稿》虽有“雍正三年,改威远[78]州为直隶厅”,“雍正十三年,析黔江、彭水二县置黔彭直隶厅”[79]的记载,但直隶厅在雍正年间设置并没有形成定制。《清实录》中首次出现直隶厅记载,是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乾隆三十五年二月庚戌。吏部议覆:经略大学士公傅恒奏称:‘云南外连夷疆,地方辽阔,从前欲藉大员弹压,设郡至二十三府之多。今诸夷向化,缅酋归诚,原设冗繁,应如所请……广南府止有同城之宝宁县,不成郡,改直隶厅同知。宝宁县同城应裁,改设照磨一员,以资佐理。又永北、蒙化、景东三府,无属邑,不成郡,但地方辽阔距府窎远,归并他郡,一切征输审解未便。将永北、蒙化、景东三府均改直隶厅同知。’”[80]永北、蒙化、景东三地均为土府,《清史稿》记载:“今土司之未[81]改流者……土府四:曰蒙化,曰景东、白孟定,曰永宁”,三府当时均属于未改土归流之列。“将永北、蒙化、景东三府均改直隶厅同知”。以“直隶厅同知”取代原土知府之职,由主官变为副贰,无疑是变相的改土归流了。此为设厅以土司为副贰,借以剥其权力之举措。

设置直隶厅时为了不至于引起土司的警觉与反对,还有以流官为副贰的举措。即厅设立后原土司建置并没改流,依然存在。也就是说,直隶厅的设置没有彻底破坏原有少数民族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而是在现存的土司管理机制上,增设了同知或通判,形成两套职官和行政管理体制。这两套职官和管理机制并不完全平行,但也不完全分离。[82]规定“抚民同知,虽非知府可比,然亦有管理地方之责”。具有掌印、治民、控土司、理刑案等责,成为事实上的主官,导致了土司大权旁落。其实就是在原来单一的少数民族社会里,以加派“流官”的形式,让内地社会制度进入,使清朝的国家权力真正深入到边疆民族地区。从这种实质性的管理方式来看,直隶厅的设置,即是先以双重管理结构来管理民族地区的行政事务,不动声色地剥夺了土司的权力。(2)增设同知

在土司之中先设立同知,以分土司权力,伺条件成熟之后再行改土归流,是清王朝雍正年间改土归流时最常用的一种办法。因是在土司身边安插副职,较之平行的设厅分权更为直接。湖广行省在改土归流之前普遍使用这种方式,以分土司之权。雍正五年,清廷以处理桑植、容美土司劫杀为由,设保靖宣慰司同知一员;随后又裁桑植宣慰司土经历一名,由石门知县铁显祖任桑植司同知;永顺也直接设同知一员,经历一员。在宣慰司设立同知、经历的作用,署理湖广总督傅敏的“改土归流奏疏”,作了极为明白的描述:“桑植地方必须另设同知一员,驻扎弹压土苗,清理狱讼……再委谙悉苗情参游一员,俟布置已备,毕令该丞会同该将,统领官兵三百名,直入其地,抚绥宁[83]辑,分守汛兵,立时可定。”云南的改土归流也如此,云南中甸、维西改土归流时,移鹤庆府通判驻维西,“建城设兵,旧头目七,给土千总衔三、土把总衔四,分治其地,而受约束于通判”。至乾隆二十一年(1756),云贵总督爱必达等奏准,将中甸同知、维西通判改[84]隶丽江府管辖。乾隆二十二年,以楚雄州同知改作中甸抚夷同知到任,立中甸厅,下辖大中甸、小中甸、江边、泥西、格咱等地。照旧设置土职,共计有土守备2名、土千总5名、土把总16名,“如遇缺[85]出,由同知、守备照绿营例”拔补,“非同世袭”。大小土司均丧失了原有的世袭权。(3)改土设屯

所谓“土屯”是相对绿营制的“汉屯”而言,原是为汉番分治、安置“降番”而设立的。改土归流时按这一制度,将土司领地收归朝廷所有,再以寨为基本单位设立土屯,由原土司、头人、土舍、土目等,按绿营官制,担任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职。原土民则成为屯兵,屯兵以上职务统称为土弁。土地按照土屯弁兵的等级高低予以分配,土屯弁兵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都应交纳粮赋。土屯是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垂直管理,直接经营、具有军垦性质的政治制度。

乾隆十七年,四川杂谷脑(今四川理县)安抚司苍旺,侵掠邻近土司,为四川总督策楞、提督岳钟琪等所攻灭。清廷采纳岳钟琪等的奏请,将原苍旺所属部分地区改土设屯,“将该处头人拔补屯弁,管[86]领番民,挑补屯练,承垦地亩,按地纳粮”。共设杂谷脑、干堡寨、上孟董、下孟董、九子寨五屯。各屯有屯守备、屯千总、屯把总、屯外委等职,均无世袭,有缺额则补。五屯共有屯练3000名,属军屯性质,统归新设置的杂谷厅维州协管辖。史载:“杂谷百姓自改作[87]屯练以来,各安生理,土司不敢欺凌。”

乾隆四十一年,清廷平定大、小金川之后,分别设立了勒乌围、美诺两厅及美诺、勒乌围、马尔邦、噶喇依、大扳昭、底木达、章谷等7屯。两厅各设同知一员;七屯各设粮务一员及各屯守备、千总等职。厅、屯各职均酌情选拔原旧头人、酋长等担任,额设屯兵4000名。乾隆四十四年,清廷在大、小金川撤厅减兵,两厅之中裁勒乌围,仅剩美诺厅;七屯并为五屯并相应改名为懋功(原美诺地)、抚边(原大扳昭、底木达两地)、章谷、崇化(原马尔邦、噶喇依两地)、绥靖(原勒乌围地)。前三屯在小金川,后两屯在大金川,屯兵额减为3000名。这些“改土归屯”的原土司属地称为番屯。除此之外,清王朝在大、小金川还设有兵屯、民屯。兵屯即以平叛时的军队屯田留守,但考虑到屯兵分为不带眷属的“单兵”和带眷属的“眷兵”两种,兵屯地的人数远超3000人。民屯即招募远近人民来此设屯开垦。不论何种形式的屯田。每户均授予田地30亩,单兵则为十五亩,每户每年都要上纳科粮。科粮交纳数因地域而不一,并非统一

[88]额度。改土设屯为清廷收到一箭双雕的效果:“改作屯兵,令其耕作自食,不必官为给饷养赡,仍移设同知一员驻辖之。久则渐与编氓[89]无异,自可永除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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