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一种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探讨(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10 21:09:39

点击下载

作者:邵兴全

出版社: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一种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探讨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一种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探讨试读:

摘要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对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农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方面,部分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使得长期以来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属性、利益分配与内部治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澄清。但由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过程中尚存有经济体制上的“制度遗产”,且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成长路径的“外生型”以及政治因素的作用,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伴生一些新的问题,如合作社内部凝聚力不强,合作社的服务与农民的合作领域有待扩大,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受制于资金等要素约束,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的创新等。因此,面对蓬勃发展、生动活泼的农民专业合作的制度实践,需要从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等深层次上全面地、系统地进行理论阐释、分析和研究。本书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社基本思想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法学与经济学、规范分析与实证论证、比较制度分析及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以企业理论为出发点,以公司治理为依托,以构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为主线,以完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治理制度为落脚点,提供一个关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的制度分析框架。本书研究的核心是在借鉴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和企业合作博弈论模型的基础上,基于经济上的所有权共享、法律上的民主控制与管理以及社会责任的承担三要素的分析,从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的角度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为共同治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共同治理模式却遭遇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激励不够与投资不足等现实问题。因此,从实践出发需要理论研究放松假设条件、修正研究内容,引入一定的资本控制,在确立共同治理模式为目标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实践,尝试提出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按其社员民主控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及其意思自治的原则、强化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原则、适当引入资本控制与剩余分配等四大原则,本书进一步从社员结构、表决权制度、法人机关构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治理关系。本书还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了相关比较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给出结论、政策建议和未来研究方向。本书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为导论,介绍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明确研究重点解决的问题、研究框架与方法,并初步得出本书可能的创新。第二章为文献检视与简要述评部分,主要从治理结构的角度来梳理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评论。首先,回顾了相关企业理论的发展演变,重点检视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思想、企业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劳动管理型(LMF)理论、企业(公司)治理理论;其次,用专节回顾了国内学者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现状;最后,对这些文献进行了初步评价。从积极意义方面来说:第一,从方法论分析,现有文献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呈现多元化趋势,既有对合作社外部环境的研究,更有对内部制度构造的解析,这些方法与视角有利于对合作社展开全方位的研究。第二,从理论上,现有文献注重对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及演化形态的研究,这对认清合作社内部所蕴含的制度特征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三,从实践上,积极借鉴公司治理机制,改变合作社的治理形态,并且不断修改立法,这些对我国下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具有借鉴意义。但本书也认为目前的研究存在研究对象尚未独立化,研究内容还缺乏系统性,研究方法在理论实证上尚有不足,研究视角仍欠具体等诸多不足。第三章为规范分析,主要进行了一个理想的理论模型分析,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共同治理模式。首先,本书分析了合作社治理结构应采用共同治理的三大原因,即经济上的所有权共享、法律上的民主控制与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这三个条件约束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理论上应该采用共同治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个社员的积极性,提高合作社的运作效率。其次,采用企业的合作博弈论模型,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应是共同治理模式,只有这种模式才是合作社治理的均衡解,具有帕累托效率,这部分的论证借鉴了青木昌彦关于企业合作博弈论的研究成果。第四章在第三章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实践进一步做了经验实证,提出了一个适应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首先,回到国内外的治理实践,解释了为什么共同治理模式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却会导致对合作社社员的激励不够与投资不足等现实问题,从而在我国现阶段此种模式应用依然较少。因此,需要放松假设条件,引入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模式。其次,借鉴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在确立共同治理模式为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作社的治理实践,提出现阶段我国合作社治理模式是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而此种治理模式的理念与原则包括强调社员民主控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强化合作社治理的意思自治原则,强化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原则,适当引入资本控制与剩余分配的原则。最后,为实现和贯彻这些理念与原则,借鉴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从社员结构、表决权制度、法人机关构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指出了新型农民合作社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第五章为比较案例分析部分,主要从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出发,选取国外的蒙德拉冈合作社的治理(比较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国内发达地区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的治理(资本控制型治理)、国内西部地区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三个案例进行了分析。首先,蒙德拉冈合作社处于经济发达的西班牙,由于发展时间久远,治理机制较为成熟,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接近于三个约束条件,因此,采用的治理结构更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即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治理。由于这种治理对制度环境要求较高,而今已不具备代表性。其次,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地处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资本控制得到加强,决策权控制在专业大户手中,更倾向于股份公司的性质,这种所有权安排出现的分层性和分群性及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并伴随出现了合作社功能弱化现象。因此,这种不加限制的资本控制不值得提倡,否则合作社会沦为某些农村“能人”牟利的工具。最后,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处西部,在治理结构上采用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到严格约束。治理模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通常由比较具有企业家素质的“农村精英”(比如此案例中的廖德富)、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普通社员股金组建而成;二是投票方式多样化,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但资本所拥有的投票权受到严格约束,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具体到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方式,“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权制度,但个人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三是分配方式以按股分配与按交易量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为“提取利润的20%作为公积金,40%按交易量分红,40%按社员交纳股金分红”。因此,从产权结构、决策机制及分配制度等分析,这个合作社治理结构处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与资本控制型治理之间,是一个运作良好的合作社,其治理结构形式更具有适应性与合理性。总之,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益引导下适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同时,在我国合作社的创建、发展过程中,基于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的比较优势,合作社的产权受到资本控制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以后的合作社治理中,应完善立法,将资本的控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第六章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研究结论及对政策制定带来的一些启示;二是指出了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关键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共同治理模式 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

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1.1 实践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制度解体,重新确立了农民的农业生产主体地位;随着农副产品价格的逐步放开,农民逐步取得独立的市场交易主体地位。改革当初所构想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这一层面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而“统”的这一层面一直难以有效解决。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的衰落及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消失,农民之间没有形成新的组织力量,从而使个体农户与市场连结的传统链条发生断裂,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凸显。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逐步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农业开始与世界农业接轨,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三农”问题成为困扰农村社会发展的核心。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弥补农村集体经济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消失之后的制度空白,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自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开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特别是在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应运而生,并呈快速发展的态势。由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了农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部分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大力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徐旭初,2005;韩俊,2007;黄胜忠,2008)。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8年9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96万户,实有成员数108.15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04.09万个,占成员总数的96.24%。从业务范围看,有3.23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种植业,占实有总户数的27.63%;2.59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养殖业,占实有总户数的22.15%。到2013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社上升到95.07万家,实有成员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已有近2万家,联合社有5600多家。

30年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历了自发形成,再到政府引导、自主发展的两个阶段(韩俊,等,2007),是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是农民群众在农村改革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和自主选择。200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立足中国国情,将群众智慧及党的政策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赋予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适度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规定国家的扶持政策,从而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尽管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社员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制度安排,其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经营体制在新的历史时期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时代性的制度变迁及创新。但由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过程中经济体制上的“制度遗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成长路径的“外生型”以及政治因素的作用(黄胜忠,2008),这导致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问题,如合作社内部凝聚力不足,合作社的服务水平与农民的合作领域有待提高和扩大,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受制于资金等要素约束,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地创新等(唐华仓,2008)。具体来看,各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不健全、利益联结机制薄弱、行政色彩较浓、组织化程度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发展运行很不规范等问题(孙亚范,2006),因而还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往往是农民初级形式的联合。如果深入到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层面来看,则存在着合作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张满林,2009;朱明月,2012)。

总之,尽管目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得到相当规模的发展,但由于其产权结构、治理机制等的不健全,已经严重制约了其运营效率的提升,降低了它服务“三农”、解决“三农”问题的能力。严峻的现实问题,要求我们在理论上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全面的探讨和研究。

1.1.2 理论背景

从英国成立第一个合作社之日起,西方诸多合作经济学家就对合作社的产生、作用等展开了大量的研究。特别是20世纪以来,企业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对合作社的研究深入到产权结构、治理机制等层面并取得了新的进展。

由于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Hansmann,1996;Hendriks,Veerman,2001),因而企业理论对合作社的研究有一定的解释力和借鉴价值。自1932年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提出,在美国大型公司中存在着所有与控制的问题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了研究。在企业理论看来,企业是不同的财产权主体共同构成的契约集合,企业内不同的产权主体构成相互制衡、相互依存的权利关系。但由于有限理性、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等现象和行为的存在,组成企业的契约集呈现不完备的特征,因此,为解决“偷懒”及“搭便车”问题,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如何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合称就是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的具体安排就是企业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1985;詹森,麦克林,2007)。

依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究竟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还是由包括物质资本所有者在内的经理人、雇员、顾客、供应商等拥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大致有两种治理模式:

其一,“股东至上”的企业治理观,亦可称为单边治理模式。此种观点将企业假定为股东或者资本所有者实现其权益主张的手段,并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都完全赋予企业的非人力资本提供者,认为企业经理人、雇员、顾客、供应商仅因为有助于股东获得更大的利润而根据契约或法律享有对企业的权益主张。这种理论当今占据主流,是“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表现。

其二,“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治理观,亦可称为共同治理模式。此种观点认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不仅要重视出资人的权益,而且应重视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谓“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此种逻辑在企业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共同治理结构。此种观点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结为三点:①企业是由利益相关者构成的;②企业所有权的配置是动态演化的,演化路径取决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较量;③企业在演化过程中,既可能出现报酬递增路径,又可能出现报酬递减路径。此种观点虽不占据主流,但影响日益扩大,甚至连欧、美等国也纷纷修订法律,要求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布莱尔,1995;杨瑞龙,等,2001;吴谦立,2005)。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不断借鉴上述企业治理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的大量新理论、新方法(如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又进一步引入到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中,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合作社运作效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达成普遍共识,并逐渐形成了三个理论工具。它们分别是:①“作为一种企业的合作社”的拓展;②作为“联盟”的合作社;③作为一种“一系列合同的契约”的合作社。这些理论成果的融合与发展,最终使得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成为世界性的学术潮流。

在国际学术界,尽管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已逐渐兴起,但这种学术趋势在我国的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导致理论落后于实践的需要,理论不能及时解决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治理难题。为此,面对蓬勃发展、生机勃勃的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实践,需要借鉴国内外企业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最新相关研究成果,从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政府扶持等各个方面对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治理难题展开系统化的理论阐释、分析和研究。有鉴于此,本书提出以下研究问题:

第一,合作社的产权构成如何?这种特殊的产权构成如何影响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种产权结构又是如何变迁的?这种变迁是否影响到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一系列问题的核心是梳理合作社产权的构成形态,从而归纳出合作社一般的产权特征。

第二,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探究合作社治理结构应具有的理想模式,并从理论上论证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此种治理模式,为什么这种模式适合于合作社的治理。而在我国现阶段的实践中,这种治理模式为何与现实不符,并出现“异化”现象,即理想的治理模式为何还得不到彻底的实现,资本控制受约束型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出现又意味着什么。

第三,合作社治理与公司治理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在借鉴公司治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合作社治理实践,我们应该如何设计出合作社治理的一般原则及具体制度?同时,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该怎样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

上述三个问题同时构成本书的研究目的及其主要的研究内容。

1.2 几个基本概念

为避免概念上的混淆、理解上的差异,有必要对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等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其外延和内涵进行简要的说明,其目的是构建一个统一的对话平台。

1.2.1 合作社(Co-operative)

合作社最初出现在160多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存在多种解释。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中,把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而今,这个定义已经得到了普遍的社会认同。在理解此定义时,我们应注意以下两点:

1.合作社具有的基本特征

第一,社员地位平等。合作社是人的结合,不像公司是资本的结合,因此在合作社中不论认股多少,其地位都一样,权利义务完全平等,都只有一个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大家可平等地管理合作社。

第二,以互助为基础。合作社是互助组织,社员将个人力量贡献给合作社,合作社以团体力量来帮助社员。

第三,共同经营。合作社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大家共同享有合作社的服务,同时共同分担经营费用,共享经营收益。

第四,开放性合作社的目的在于结合多数人的力量,谋求社员的共同经济利益。故合作社保持开放性,吸纳更多的社员,以求更强的力量。

2.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就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而言,一般由社员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经理组成。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重大事务均由社员大会决策。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员大会做出的决议。经理是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屈茂辉,等,2007;欧阳仁根,等,2008)。

1.2.2 新一代合作社

合作社的发展虽具有悠久的历史,但近二三十年来,合作社活跃的农业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工业和现代技术深入农业和食品产业,农业生产建立在生物性基础上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大大改观,农业日益采取工业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组织方式。同时,合作社产权模糊导致的“搭便车”、控制等问题也严重削弱了合作社的效率。面临着这种内外环境的变化与压力,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必须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中,一种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国,而后在加拿大以及欧洲,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新一代合作社在宗旨和制度上明显不同于传统的合作社:传统的合作社主要为了增进市场竞争和获取价值增值;而新一代合作社是“投资—利润”取向,或加工价值增值取向,且它经营的产品单一,但与非合作社企业相比,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并不是简单的投资者。具体说来,新一代合作社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交易份额制(delivery shares)和限制成员制(restricted membership)。这两个特点带来的结果是尽管社员的资格受到限制,但因为会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实现了联结,社员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就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成为新的社员(Harris,Fulton,1996;Chaddad,Cook,2004;傅晨,2003;徐旭初,2005)。

1.2.3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内对合作社的界定相对比较模糊,很长时间没有普遍认可的定义。研究对象好多时候比较宽泛,比如把行业协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笼统称为合作经济组织来研究(孙亚范,2006;傅晨,2006)。如果依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国内目前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跟国外的农业合作社比较接近,其他组织虽然具有合作社的某些属性,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算是合作社。

依据我国从长期合作社实践中总结的“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是一个具有规范性、严谨性、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定义。为了保证研究对象的统一性,本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具有经济实体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又称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里所称的“新型”,是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后依据该法成立或规范的合作社,而没有考虑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徐旭初,2005)。在后文中,为行文的方便,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三者等同使用。

1.2.4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在讨论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时涉及治理问题,而对于治理问题的研究,公司治理及其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得到了深入研究。因此,基于比较和借鉴的考量,这里,对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及机制做相应的介绍。

1.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现代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正如一位著名学者评价到,公司制的发明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贡献,并不亚于瓦特发明蒸汽机对工业革命的贡献。在由英、美、日、德四个国家的公司法学家共同编写的《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克拉克曼,汉斯曼,等,2007)一书中对公司的核心特征概括如下:①法律人格;②有限责任;③股份自由转让;④董事会结构下的授权经营管理;⑤投资者共享所有权。正是这些区别于其他组织形式的特征,使得公司这一企业制度获得了巨大的生命力,从而成为主流的企业形式。

在公司刚出现时,由于规模较小,股东人数也较少,公司股东的人合性较强。但随着工业革命的逐渐完成,公司的资本规模迅速扩大,股东人数大幅增加。这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并导致股东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这就是所谓“代理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司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因此,代理问题的难点在于激励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事,而非为了谋求代理人自身的利益而行事。

克拉克曼,汉斯曼等(2007)认为,在商事公司中会产生三大代理问题:第一类代理问题涉及股东与公司雇佣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股东是被代理人;而经营者就是代理人。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是确保经营者关心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关心经营者的私利。第二类代理问题涉及控制股东与小股东或者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非控制股东是被代理人;而控制股东就是代理人。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是确保前者免遭后者的盘剥。第三类代理问题涉及公司自身(尤其包括公司股东)与缔约伙伴(债权人、职工和顾客)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是确保公司(代理人)不对周围的各种被代理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如压榨债权人、盘剥劳动者、误导消费者。

公司治理就是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而目的是使这三者代理问题的代理成本之和最小化。为达此目的,就需要对代理人进行规制,使之首先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要求,防止公司权力被内部人滥用。同时,通过正确界定不同公司机关之间权力行使的界限,恰当地平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据研究,法律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大有可为,并且他们将法律解决代理问题的策略称为“规制型策略”与“治理型策略”,如债权人保护、最低注册资本、资本维持要求、股份转让权等属于前者,而董事任免权、提议与批准权、信托与激励等属于后者(克拉克曼,汉斯曼,等,2007)。

但对公司究竟应为谁的利益服务,至今学界仍争论不休,故而关于公司治理的探讨主要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员行为以保护股东权益还是保护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两个主题展开。

2.公司治理模式(1)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

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认为,股东大会是股东主权治理的最高权威。股东主导的权力来源基于股东是企业资本的出资者。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是按其出资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治理权利。董事会既是股东治理的实际最高权力机构,同时又是股东主导治理的对象。监事会是企业独立的监察机构。经理是企业治理的对象。经理人员价值目标与股东价值目标的偏离是企业治理产生的根本原因。董事会与监事会等机构的权力是股东权力的派生。

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有着深刻的经济学背景,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仅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计算器,计算所得的结果就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虽然科斯揭开了企业的“黑箱”,但主流的企业理论仍认为企业是一种团队生产,由于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等原因,企业的出资者应享有剩余索取权,进而控制着企业的运作。在这种主导理论的指引下,公司的主要目标自然是为股东(出资者)利益服务,因为只有股东(出资者)才是剩余收益与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这一点,在早期的公司法规范中也得到了承认。早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投资者的一种工具,它的唯一目的就是为投资者带来利润,这就是公司法理论中的“工具说”(汉密尔顿,2008)。

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在法律上的另一个表现是“股东会中心主义”。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股东会是体现股东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一直到20世纪初,英国的公司法和普通法均不承认董事会拥有股东会的法定权力,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并受股东会控制。更有“越权规则”表明,股东会不仅可以控制董事会,而且还可以对抗与公司做交易的第三人,即董事会超越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或交易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这种股东会至高无上、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会的公司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张开平,1998;倪建林,2001;段威,2007)。在立法上,日本、德国等的公司法规定最为典型,如1899年《日本商法》不仅赋予股东会以任免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决算、公司利益分配等对公司经营进行支配和监督的权力,而且赋予它对法定权限事项之外的任何事项都有决定权。尽管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至今仍是主流的公司治理理论,但早在20世纪30年代由贝利与多德关于企业经理人的地位和责任的论战曾使得这一主流的公司治理理论得到动摇。

在1932年,贝利在《作为信托中的权力的公司权力》一文中,认为企业经理人只能作为企业股东的受托人,其权力应本着股东是企业的唯一受益人的原理而创设和拥有,股东的利益始终优于企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贝利的观点受到多德的强烈反对。多德认为,企业的权力来自企业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委托,并以兼而实现股东和社会利益为目的;不仅要通过确立一定的法律机制促使企业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而且控制企业的经理人应自觉践行这种责任。可见,多德实际上并未抛弃贝利关于经理人是股东的受托人的认识,但他不同意贝利提出的企业权力唯因股东利益而得赋予和行使的观点,认为企业经理人负有更为广泛的受托之责。此即贝利与多德的分歧之所在(卢代富,2002)。

不得不承认,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有其先天的缺陷,因为企业价值增值的来源不仅仅是股东最初投入的物质资本要素,企业的非物质要素,如企业的商誉、各种专利技术、劳动者的技能、组织的运营效率等日益构成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因素。在现代企业中,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相对比例发生了变化,无形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份额日益提高,知识资本发挥着重要的增值作用(杨瑞龙,等,2001;王辉,2005;吴谦立,2005)。

尽管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笔者坚持认为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应采用这一模式,因为公司如果不为资本所有者带来利润,那么资本所有者就不会有投资与创业的热情。加之,如果使公司目标多元化,那么经理层就不知道应该以谁的目标为标准,同时也更容易使他们找到逃避责任的借口(张维迎,1999,2005)。但笔者也认为,在有些非营利性组织形式,如协会、社团、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中,并不赞成过多借鉴此种治理模式,因为这些组织形式成立的目的,更多地带有互助、合作的性质,其治理结构的完善,应更多地借鉴下面所谈到的利益相关者模式。(2)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观点虽然由来已久(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萌芽始于多德),但是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只是在1963年才由斯坦福研究所(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SRI)提出的。在他们的一个内部文稿中,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没有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职工、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随着20世纪80年代美国恶意收购浪潮的发生,为保护员工利益,美国29个州相继修改了公司法,要求经理人员对企业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崔之元,1996),从而成为赋予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这些立法的修改引发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论,也促进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者负责,因此此种论点在企业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共同治理结构。布莱尔(1999)认为,企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企业其他参与人(包括职工、经理、债权人、供应商、用户以及所在社区)的利益。股东利益最大化不等于财富创造的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它将社会公平和效率结合起来。

概括起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现代公司中,所有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讨论公司治理以所有权为起点“是彻底错误的,是高水平的误导”,股东也并不是唯一的所有者,他们只能拥有企业的一部分。传统理论把作为所有者的一切权利和责任赋予股东,并非出于社会科学的规律,而仅仅是一种法律和社会惯例而已。

第二,并不是只有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工人、债权人、供应商都可能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投入都可能是关系专用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做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因此,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为激励专用性资产进入公司,需要给予其一定的剩余收益,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来分配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控制权,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该理论还从对企业发展的贡献上说明了重视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性。他们认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是小股东,只不过是市场上的寻利者,大多只会“用脚投票”,而放弃“用手投票”权,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日益减少;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的,是与企业利害关系更为密切的经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公司治理结构不能仅仅局限于调节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除了股东代表以外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第四,该理论还从产权角度论证了其“新所有权观”的合理性。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相对独立的,不同于股东的资产。因此,即使从这一角度来看,忽视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富的创造也是不利的(李维安,2005;王辉,2005;杨瑞龙,等,2005)。

尽管利益相关者论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不足。企业代理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詹森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就提出如下质疑:

第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将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单一目标转向服务于满足相关利益主体的多目标,实际上将导致公司无目标,多重目标也就等于没有目标。当经理人被告知同时满足最大化公司利润、股票价格、职工工资、社会福利及任何相关利益主体提出的要求时,公司经理不可能制定出合理的决策,这导致公司经理人无目标可循。

第二,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公司治理成本高,决策效率低。由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例如增加工资满足职工的利益,必然影响股东的剩余收入,加之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的极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必然导致大量的协商和讨论,极大地影响公司决策的正确制定,贻误商机。

第三,强调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企业经理人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负责任,相当于让他们对谁都不负责任。没有给企业经理人提供用于判断决策优劣的经营目标和业绩评价标准,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会使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和所关心的问题与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和所关心的问题相混淆,会为经理人为完不成企业目标、逃脱经济管理责任和政府部门干预经济提供借口,这也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得到公司经理层和政府部门青睐的重要原因。

第四,詹森进一步强调,缺乏可操作性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要缺陷。因为,在企业评价体系中,实现多个目标的最大化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所确定的“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只是提出一个美好的梦想,却没有告诉人们如何去实现它(Jensen,2002)。

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目标不清、评价机制难以建立等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更多地出现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中。对于合作社而言,由于其具有的经济互助性,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不是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加之,社员积极参与治理更有利于其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因此,与股东主导的治理模式相比较而言,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更具有借鉴意义。本书也是基于这种认识,才提出了合作社理想的治理模式,即共同治理模式。

3.公司治理的主要机制

一般而言,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治理问题,有两类不同的治理机制:一是内部治理机制;二是外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指内部有什么制度措施来防止管理层偏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包括董事会的运作和股东的权利等规范。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是指公司出资者(股东和债权人)通过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以确保出资者收益的方式。对于公司内外治理机制,被普遍认可的关键机制包括董事会结构、管理层薪酬、管理层持股、机构投资者、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企业控制权市场。

具体回到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问题:首先,利益冲突、代理问题以及隧道效应(tunneling)的广泛存在,使得交易费用极大,导致这些治理问题难以通过章程等契约解决。这些代理问题的存在,是我国转型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其次,由于缺乏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和合作社经理人市场,股份公司的某些治理机制,比如机构投资者、企业控制权市场对合作社而言并不存在。最后,由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集中在农村地区和食品领域,外部的市场竞争相对而言有限。因此,目前,对于合作社存在的治理问题,内部治理机制是主要的解决办法,这主要通过理事会、管理人员报酬、产权结构、内部监督机制和社员的退出权等方面来体现(黄胜忠,2008)。当然,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治理机制就是合作社成员通过市场体系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对管理者进行制约,因此主管部门的监管、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机制也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笔者认为,由于合作社治理的理想治理模式——共同治理模式的实质就是多主体参与治理的模式,因此本书提出的共同治理模式可以涵盖合作社的内部与外部治理机制。针对目前合作社主要面对的是内部治理问题及其解决思路,本书就具体的治理制度安排而言,主要从内部治理机制展开。

4.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联系与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显然难将其归入企业法人类;与此同时,合作社不具有公益性,更难将其归入非企业法人类。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学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但这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法,在我国不能作为法人登记的直接援用根据和标准。因此,应该修改《民法通则》,设立合作社法人的分类,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分类难题。同时,在不突破现行法人分类的前提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对待,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欧阳仁根,等,2008;曹文娟,2011)。

在一般意义上,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的内部治理机制均是股东会(社员大会)、董事会(理事会)、经理之间的权利相互制衡,但从组织层面而言,公司是股份制的特定组织形式,合作社则是合作制的特定组织形式。股份制与合作制产权构成、法律属性等的不同导致二者在治理层面的诸多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二者组建的组织目标不同。组织公司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使股东投入的资本不断增值,强调“资本雇佣劳动”。而合作社则是为社员服务,满足社员的共同经济和社会需求,强调“劳动支配资本”。

第二,二者治理的产权基础不同。在合作社中,每一个社员都是股金的持有者,同时,为了防止入社社员认购股金数额过高而利用、控制合作社,每位社员对股金的拥有量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下限是个人进入合作社的进入费,其上限是各合作社规定认购股金的最高限额,因而全体社员对其合作社的股金大体相等,一般没有大的持股者,合作社的产权呈均衡分布。而公司是没有投资上限的,一般由持股者控制公司的决策权,产权很少呈均衡分布状态。

第三,控制权及盈余分配不同。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其表决权依据“一人一票”而定,社员享有的表决权并不像公司那样采用“资本多数决”即“一股一票”的形式。另外,合作社的价值在于为社员提供服务,其盈余自然按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或对合作社的劳动贡献比例分配,而不像公司那样按入股比例分配(欧阳仁根,等,2008;朱明,2009)。

1.3 本书理论进路与研究方法

1.3.1 本书理论进路

从理论进路来看,本书实际上包含了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为什么关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Why)?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具有哪些特征以及存在什么问题(What)?在合作社理想治理模式的指导下,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如何促进合作社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How)?

理论进路如图1.1所示:图1.1 理论进路

从上图可以看出,本书的理论进路是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进路:

首先,是本书的文献综述,该部分主要目的是寻找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的现状与理论基础,分析现有相关文献研究的得失,从而为后续的研究打下基础。

其次,从经济、法律、社会责任的承担三个方面给出约束条件,这三个条件其实是模型论证的假设,也就是模型所处的环境。

再次,采用青木昌彦的企业合作博弈论,从均衡角度论证经典的合作社治理的理想模式是共同治理的模式,唯如此合作社运作效率才是帕累托最优的。在这种均衡条件下,合作社也才会更好地为社员服务,也更有利于调动社员的积极性。

最后,放松假设条件,阐述采用共同治理模式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即合作社在现实中的“异化”及引入资本控制的原因,并进行治理结构的比较案例分析。同时为提高治理效率、完善治理结构,本书借鉴公司治理制度,从法律规则的角度提出具体的内部治理制度建议。

从整个研究思路来分析,模型论证部分是本书的重点之一。为引入企业的合作博弈论,我们将经典的合作社成员分为两类:一类作为“出资者”的社员。一方面他们因出资而成为合作社的“股东”,另一方面又以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依据分取盈余,这就类似于合作社所雇用的员工,并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可见,在经典的合作社中作为“出资者”的社员与员工的身份是同一的,但这种出资者与“员工”身份的重合,并不妨碍在合作社中出现类似于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博弈,因为合作社的每个社员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换言之,合作社不同,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发挥角色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从而导致社员异质性比较突出,他们会从自利及理性的角度做出自己的行为决策,因而相互之间的行为符合合作博弈的特征。另一类是合作社所雇佣的员工。这类员工与合作社的社员之间是一种劳动契约关系,即员工获得固定工资,社员获得支配员工劳动力的权力,他们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合作博弈(青木昌彦,2005;黄胜忠,2008)。

1.3.2 本书研究方法

基于以上理论进路,本书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社基本思想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法学与经济学、规范分析与实证论证、比较制度分析及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1)本书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为指导,辩证吸收西方经济学、法学等不同学科对企业治理的有益成果,系统分析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构成及变迁、理想及现实的治理模式。

就经济学家而言,更加注重对“实质”的研究,他们一般把企业治理转化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最有效的治理结构就是使代理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结构。而法学家看待公司治理问题,侧重于从“形式”上展开,从操作层面关注所研究的问题,因此他们把公司视为法人,从而归纳出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可见,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视角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均是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治理的绩效,最终达到社会财富增长的目的。(2)本书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论证完成对经典的合作社治理模式的构建。在规范分析部分,运用合作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在归纳出的三个约束条件下,从理论模型论证合作社的理想治理模式是共同治理模式。但由于此种模式是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的基础上,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这些假设条件,因此应放松假设,结合实践,从实证论证的角度提出一种更具适应性及合理性的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3)本研究还采用了比较制度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书为论证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适应性与合理性,选取国外的蒙德拉冈企业的治理、国内发达地区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的治理以及国内西部地区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治理三个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从案例比较制度分析角度,认为蒙德拉冈合作社所处的制度环境接近于三个约束条件,其治理结构更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即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治理。在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的治理中,资本控制得到加强,决策权控制在专业大户手中,更倾向于股份公司的性质,且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因此,这种不加限制的资本控制不值得提倡。而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上,采用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到严格约束。这种治理结构处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与资本控制型治理之间,是一个运作良好的合作社,其治理结构形式更具有适应性与合理性,值得推广。

1.4 本书结构及主要内容

钱颖一(2002)认为,现代经济学代表了一种研究经济行为和现象的分析方法或框架。田国强(2005)总结发现,任何一个规范的经济理论分析框架,基本上都是由以下5个部分或步骤组成:①界定经济环境;②设定行为假设;③给出制度安排;④选择均衡结果;⑤进行评估比较。为了避开细节,把注意力引向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本书以企业理论为出发点,以公司治理理论为依托,以合作社的治理模式为主线,以完善合作社的具体治理制度为落脚点,提供一个关于合作社共同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除了导论部分外,本书后续部分的安排如图1.2所示:图1.2 本书结构

第二章为文献检视与简要述评部分,主要从治理结构的角度来梳理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简要评论。首先,回顾了相关企业理论的发展演变,重点检视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思想,企业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劳动管理型(LMF)理论,企业(公司)治理理论,美国、加拿大、日本及德国等四国合作社治理的经验;其次,用专节回顾了国内学者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现状;最后,对这些文献进行了初步评价。从积极意义方面来说,第一,从方法论分析,现有文献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呈现多元化趋势,既有对合作社外部环境的研究,更有对内部制度构造的解析,这些方法与视角有利于对合作社展开全方位的研究。第二,从理论上,现有文献注重对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及演化形态的研究,这对认清合作社内部所蕴含的制度特征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三,从实践上,积极借鉴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合作社的治理形态,并且不断进行合作社治理立法,这些对我国下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具有借鉴意义。但本书也认为目前的研究存在研究对象尚未独立化,研究内容还缺乏一些系统性,研究方法在理论实证上尚有不足,研究视角仍欠具体等诸多不足。

第三章为规范分析,主要是做了一个理想的理论模型的实证分析——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共同治理模式。首先,本书分析了合作社治理结构应采用共同治理的三大原因,即经济上的所有权共享、法律上的民主控制与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这三个条件约束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理论上应该采用共同治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个社员的积极性,提高合作社的运作效率。其次,采用企业的合作博弈论模型,论证了理想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应是共同治理模式,只有这种模式才是合作社治理的均衡解,具有帕累托效率。这部分的论证借鉴了青木昌彦(2005)关于企业合作博弈论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在第三章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实践进一步做了经验分析,提出了一个适应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首先,回到国内外的治理实践,解释了为什么共同治理模式在理论上可行而在实践中却会导致合作社治理的“异化”,即社员的激励不够与投资不足等现实问题。在我国现阶段此种模式并不适合合作社治理的现状,这就需要放松假设条件,引入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模式。其次,借鉴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在确立以共同治理模式为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作社的治理实践,提出现阶段我国合作社治理模式应采用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而此种治理模式的理念与原则包括强调社员民主控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强化合作社治理的意思自治原则,强化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原则,适当引入资本控制与剩余分配的原则。最后,为贯彻这些理念与原则的实现,借鉴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从社员结构、表决权制度、法人机关构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指出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模式。

第五章为比较案例分析部分,主要从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出发,选取国外的蒙德拉冈合作社的治理(比较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国内发达地区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的治理(资本控制型治理)以及国内西部地区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治理(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等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蒙德拉冈合作社处于经济发达的西班牙,由于发展时间久远,治理机制较为成熟,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接近于三个约束条件,因此,采用的治理结构更接近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即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治理。由于这种治理对制度环境要求较高,而今已不具备普遍性。

其次,浙江临海S镇L村西兰花专业合作社地处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资本控制得到加强,决策权控制在专业大户手中,更倾向于股份公司的性质,这种所有权安排出现的分层性和分群性及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并伴随出现了合作社功能弱化现象,因此,这种不加限制的资本控制不值得提倡,否则合作社会沦为某些农村“能人”牟利的工具。

最后,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处西部,在治理结构上采用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到严格约束。一个资本控制受到严格约束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通常由比较具有企业家素质的“农村精英”、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出资作为股东,再吸收普通社员股金组建而成;二是投票方式多样化,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但资本所拥有的投票权受到严格约束,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具体到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表决权方式,“以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权制度,但个人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三是分配方式以按股分配与按交易量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牧马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为“提取利润的20%作为公积金,40%按交易量分红,40%按社员交纳股金分红”。因此,从产权结构、决策机制及分配制度等分析,这个合作社治理结构处于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与资本控制型治理之间,是一个运作良好的合作社,其治理结构形式更具有适应性与合理性。

总之,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是经济当事人在外部利益引导下适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同时,在我国合作社的创建、发展过程中,基于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的比较优势,合作社的产权受到资本控制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合作社本质,因此,为避免这一情况的产生,在以后的合作社治理中,应积极采用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

第六章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研究结论及给政策制定带来的一些启示;另一部分是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

1.5 本书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1.5.1 本书可能的创新

一直以来,国内对于合作社的研究大多关注于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与原因及其对策建议等议题,而对合作社治理结构鲜有深入的研究,显得零碎而没有统一的分析框架,这制约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提升和进一步发展。在我国目前积极建设新农村、推动城乡统筹进程的形势下,合作社对于解决“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于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如果没有统一的分析框架,就不能搞清楚我国目前大力发展的合作社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治理模式才是有效的以及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完善其治理结构。本书正是力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解决这些难题,从而为规范合作社的运作提供一些启发。

本书从理论综述开始,经模型实证,再到具体制度设计,其可能的创新如下:(1)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提出了经典的合作社理想的治理模式是共同治理模式。理想的治理模式受三个约束(假设)条件制约,即经济上的所有权共享、法律上的民主控制与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这三个约束(假设)条件决定着社员与社员、社员与雇员之间的博弈是一种合作博弈,因为只有社员与社员、社员与雇员之间的积极合作,共同参与治理,才能实现合作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实现提高社员与雇员福利的目的,为社员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2)从经验分析的角度,提出了更适应我国现阶段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实践的治理模式——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传统合作社治理导致的资本不足(产权问题)等现实问题,使得理想的共同治理模式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实践中得不到彻底的贯彻,因此应放松假设条件,引入适当的资本控制。加之,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合作社治理案例与立法也证明,在我国合作社的初步发展阶断,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具有嵌入性与过渡性,因此在实践中更常见的是一种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的模式。(3)本书还着眼于对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嵌入共同治理模式的现实操作性的分析。提出了目前我国合作社治理的理念与原则,即强调社员民主控制的基本价值理念,强化合作社治理的意思自治基础原则,强化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原则,适当引入资本控制与剩余分配的原则。同时,从社员结构、表决权制度、法人机关构造、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指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嵌入了资本控制受约束的治理模式在现实中具有操作性。

1.5.2 存在的不足

本书主要探讨了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模式,回顾整个研究内容,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没有讨论到外部治理机制,如合作社生产的产品的市场竞争、合作社经营人才市场、政府的扶持政策等对合作社治理模式的影响。本书没有讨论合作社的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基于如下两点:第一,如果加入这些因素,很难对其进行模型处理,为了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更为集中,因而本书做了简化处理;第二,如前所述,对于合作社存在的治理问题,内部治理机制是主要的解决办法,这主要通过理事会、管理人员报酬、产权结构、内部监督机制和社员的退出权等方面来体现。当然,由于主管部门的监管、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机制也会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对这些问题也应逐步展开。(2)对模型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本书借鉴了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来论证合作社应采用共同治理模式,但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主要适用于“股东”与“员工”之间的情形,而合作社是社员出资成立的,社员既是“股东”又是“员工”,这种身份的双重性会影响到博弈均衡的稳定性。(3)对共同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及其相关因素没有进行计量分析,这除了数据难以获得之外,更有笔者对数据处理能力的欠缺,这只有在以后的研究中再逐步加以完善。

2 合作社治理结构:相关研究述评

随着农业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及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理论研究的重点也相应地发生变化。Sapiro和Nourse较早就开始关注合作社存在的外部效果,论证了合作社存在对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他们认为,单个生产者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不但改善了其在市场中的地位,提高了其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迫使其他投资者所有企业也不得不提高效率,从而使得整个市场的效率得到了提高。因此,合作社扮演了市场竞争标尺(Competitive Yardstick)的社会公共品角色,政府应该给予公共政策的支持。在Sapiro和Nourse之后几年,人们对合作社的研究开始由注重外部影响向以解决合作社组织内部治理问题为重点转移。

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颁布了“最佳的法人治理准则”,促使各国和各地区的合作社与合作指导机构纷纷行动起来,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合作社治理有关条例(张满林,2009)。加之,合作社治理结构是一个跨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研究课题,所以,在做文献回顾时会涉及相关学科的研究介绍及其述评。

2.1 国外合作社思想的渊源及其相关研究流变

国外对合作社的研究可谓源远流长,其文献有如汗牛充栋。这些文献不但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列宁对合作社思想的经典论述,还包括Coase(1937)、Alchian和H.Domsetz(1972)、Hansmann(1996)、Dow(2003)等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合作社产权问题、治理问题的研究。为给后文打下研究基础并设定研究背景,本书对诸多国外文献的梳理,主要从马克思主义者的合作社思想、合作社治理的基础理论、劳动管理型企业(LMF)理论及国外典型国家的合作社治理经验四个方面展开。

2.1.1 马克思主义者的合作社思想

1.作为马克思主义来源之一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1)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

空想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之一。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最早产生于16世纪初,经300多年的发展,在19世纪初达到了它的最高阶段。16世纪初,英国处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工厂手工业的大发展,尤其是毛纺织业的迅速崛起,导致了强行剥夺农民土地的“圈地运动”。正是在此背景下,托马斯·莫尔于1516年出版了《乌托邦》一书,成为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在该书中,他设想了一个消灭了私有制的理想社会“乌托邦”,在“乌托邦”中一切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人人参加劳动,产品根据需要分配,不存在商品和货币,他并据此提出了一套改造社会的方案。稍后,托马斯·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一书中也阐述了类似于莫尔的空想社会主义理想。这些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揭露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的弊病的同时,对未来社会进行了美好的天才设想——在未来的社会中,一切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人们联合起来共同生产、分配和消费,这些均闪烁着合作经济思想的光辉。(2)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

19世纪初,经过英国的工业革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大革命,资本主义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社会矛盾也大大加剧。在这一历史条件下,空想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三个杰出代表人物,他们继承和发展了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主要思想,相继提出了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种种构想,使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和内容更加完整,其中也包括合作经济的思想。

昂利·克劳德·圣西门(1760—1825)是19世纪初期法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他在1821年出版的《论实业制度》一书中,设想了一个实行“实业制度”的来来理想社会。圣西门说,实业制度是使实业家成为国家的第一阶级,并掌管国家财产的社会制度。实业家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者,包括工人和农民,还包括工厂主、农场主、银行家和商人。按照圣西门的设想,在实业制度社会,精神权力由学者掌握,世俗权力由实业家掌握。在实业制度社会,保留财产私有,社会生产由一个中心主持从而有计划地进行。人人都是劳动者,人人都参加劳动,个人的收入除了取决于劳动,还要取决于所占有的资本数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有财产者吸引到社会主义。圣西门认为,建立实业制度社会离不开统治阶级的支持,他不断地向统治阶级呼吁,劝说他们帮助发展实业制度社会。

查尔斯·傅立叶(1772—1837)是与圣西门同时代的法国杰出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之间是分散的、不协调的,人们的“情欲”受到压抑和扭曲,成为有害的“情欲”。因此,必须按照人的本性或“情欲”建立新的社会。傅立叶构想的理想社会叫做“和谐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人们联合起来合作劳动,共同生活,人们的“情欲”都能得到满足。“和谐社会”的基层组织是“法郎吉”。 法郎吉具有以下的特征:①法郎吉的财产通过招股的办法募集,投资者将资金、土地或其他财产交到法郎吉,由法郎吉全体成员共同使用。傅立叶承认财产的私人所有,主张用优厚的股息来吸引个人投资和参加法郎吉。他认为只要财产投在法郎吉比存在银行更为有利,个人就会踊跃地向法郎吉投资。②法郎吉的规模由1600~2000个劳动力组成,分成若干个称为“谢利叶”的小组,每组7~9人。③法郎吉以农业为主,兼营工业。法郎吉的每个成员都参加劳动,由于每个成员都能找到与他的“情欲”相适应的工作,劳动不再是沉重的负担。④法郎吉的收入按劳动、资本和知识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分别占4∶5∶3的比例。法郎吉的成员存在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异。但是,共同劳动使大家和睦相处。博立叶认为自己的主张能够调和一切社会矛盾,能够吸引不同的阶级参加,因而不需要政治斗争,社会改革的全部工作在于宣传和示范。他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自己的思想,呼吁社会上层人士的经济支持。傅立叶曾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小规模的试验,但很快就失败了。

罗伯特·欧文(1771—1858)是19世纪初期英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欧文的理想社会中,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合作公社”。1817年,他在《致工业和劳动贫民救济协会委员会报告》中对合作公社做了初步的阐述。1820年,他在《致拉纳克郡报告》一书中进一步发展了合作公社思想。在《新道德世界书》一书中,他对合作公社做了比较全面的论述。

欧文的合作公社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合作公社是建立在财产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合作公社是一个大家庭,社员按照年龄和特长分配相应的工作,各尽所能,经常调换,亦工亦农,工农结合。②普通社员参与合作公社的管理。理事会是合作公社的领导机关,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社员的监督。③按需分配。合作公社生产的目的是满足社员的各种需要,由于公社的产品非常丰富,每个成员都可以在公社的仓库领取他们所需要的任何产品。

欧文不仅提出合作公社的设想,而且进行了大胆的尝试,1824年,欧文在美国创办了一个叫做“新和谐公社”的合作公社。欧文的试验引起当时欧美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但是,由于公社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新和谐公社”最终以失败告终,但这没有使他放弃,他继续致力于合作公社思想的宣传和试验。

如前所说,空想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来源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空想社会主义发展为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欧文的合作社试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马克思说:“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欧文播下的。”恩格斯也指出:“当时英国的有利于工人的一切社会运动,一切实际成就,都是和欧文的名字连在一起的。”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者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不懂得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找到社会改革的科学方法,把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希望寄托在资产阶级统治者身上,反对暴力革命,反对阶级斗争,因而,他们的理想是空想的,他们的实践注定是要失败的(马克思,恩格斯,2005)。但我们从这些论著中也可以发现关于合作社治理的最初渊源,如傅立叶承认“法郎吉”的财产私有,欧文关于普通社员参与合作公社管理的思想,这些思想至今对完善我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仍具有借鉴意义。

2.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专门论述合作社的论著,但由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空想社会主义有丰富的关于合作经济的论述,所以当马克思主义者在评价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时候,就必然要涉及合作经济的问题。(1)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改造的工具和手段

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高度评价了欧文的合作思想。马克思说:“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予以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化科学要求进行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欧文播下的。”(马克思,恩格斯,2005)可见,马克思从一开始就肯定了欧文把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改造的工具和手段,把雇佣制作为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认为合作社的联合劳动将取代雇佣劳动,由此也将取消整个市场经济以便与此相适应。

马克思是通过论述工厂的性质来阐明合作经济的社会改造功能原理的。他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在生产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抛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上述形式上被抛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马克思,恩格斯,2005)这样就使个人的联合所有制企业与原来的合办所有制企业有本质的不同。

当谈到发展合作经济的途径时,马克思首先指出:“合作工人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合作运动必须在全国内发展,因而也必须依靠全国财力。但是土地巨头和资本家总是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的……所以,夺取政治权力成为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马克思,恩格斯,2005)在这里,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者与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发展合作经济的方面有截然不同的观点。空想社会主义者认为发展合作经济只能依靠宣传和典型示范,使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灭亡,再借此达到社会改造的目的。而马克思则主张在上层建筑先进行变革,再借助国家政权来推行合作经济,以完成经济基础方面的变革。因此,马克思的这一段话也经常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实践工作者所误解,即认为合作经济的实现和发展有时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从而造成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合作经济发展的一些重大失误,甚至直到今天在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都存在着农民“谈合色变”的现象。

事实上,即使在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他们对待组织由农业生产者和工人走合作道路时都没有说要采取强制措施。相反,恩格斯在《德国农民问题》中曾明确写道:“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而提供社会帮助。”(马克思,恩格斯,1995)但遗憾的是,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合作运动并没有注意到恩格斯的这一段话,特别是斯大林主义完全背弃了恩格斯这一理论。(2)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合作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认识

在分析合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很轻易地产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更鲜明指出:“共同(合作)经济本身不会成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它将没有任何物质基础,将建立在纯粹的理论上面。”(马克思,恩格斯,1972)很明显,马克思认为合作经济存在的前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存在,合作经济就无所依从。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似乎与西方经济合作经济理论是一致的。由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是暂时性的和阶级性的,因此合作经济也具有相同的属性。(3)马克思和恩格斯论合作社性质及作用

对于合作社运动,马克思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合作社作为工人阶级改善生活水平、减轻剥削的一种经济组织,在合作化运动中,应当分两步走:首先是走生产合作化的道路。在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英国的合作社中,消费合作社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马克思仍然坚持走生产合作化的道路。在他看来,在资本主义矛盾的斗争过程中出现了由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由私人企业向社会企业的过渡。股份公司和合作工厂是两种主要过渡形式。但是,股份公司并没有克服社会财富与私人财富之间的矛盾,因此并不能改变资本主义所有权的性质。由工人阶级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工厂,可以对资本主义所有权进行积极的改造。“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建议一切合作社把自己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行动和言论两方面来宣传自己的原则的基金。也就是说,除了传播自己的学说,还要促使建立新的生产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1972)

对于生产合作化运动,马克思指出,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要违背工人或者小农的意愿,更不能采用掠夺或者欺诈的方法;要坚持互利的原则来组建合作社和扩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将个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过渡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这里我们也只能建议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1972)

再者,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合作社不是长久存在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马克思,恩格斯,1972)

3.列宁的合作社思想与实践

列宁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他十分重视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形式,认为“合作社是一笔极大的文化遗产,必须加以珍视和利用”(列宁,1985)。他同时也强调合作社的建立要遵循自愿原则。在1918年,当他发现有些合作社被国有化时,曾明确指示:“合作社不应该收归国有,应该恢复……从合作社拿走的东西应该全部归还合作社。”(列宁,1985)他在1923年病中口授的《论合作制》一文中指出:“为什么说自罗伯特·欧文以来所有的旧时合作社工作者的计划都是幻想呢?因为他们没有估计到阶级斗争,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这样的根本问题,而梦想用社会主义来和平改造现代社会。因此,我们有理由把这种合作社会主义看作彻头彻尾的幻想……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工地使用的生产资料室属于国家的,即是属于工人阶级的。”(列宁,1985)

可见,虽然列宁强调大力发展合作社,尤其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从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但他把合作社作为国有生产资料的经营组织,并等同于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却导致了认识和政策的混乱(傅晨,2006)。

4.斯大林的合作社思想与实践

到了1927—1929年间,苏联出现了粮食危机,这次危机一方面是由于粮食歉收,但更重要的方面是由于多数的农民的粮食生产同国家计划经济的垄断利益相冲突。这促使新的联共书记斯大林去取消苏联当时实行的农业合作化,他提出苏联农业的唯一出路是“按照集体化路线联合起来……把农户引上合作发展的轨道……毕竟只是农业转上集体制轨道的一些准备措施”(斯大林,1954)。在这里斯大林提出了集体形式的合作社与非集体形式的合作社的区分。

在集体形式的合作社中,社员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生产资料统一归合作社而不可分割,平均分配,在合作社之外,社员没有独立的经济活动。集体形式的合作社的目的也不再是为独立社员的生活和生产提供服务,而纯粹是将私有制经济改造成公有制经济的手段。同时斯大林在建立这种集体形式的合作社时采取的也不再是入社自由,而基本上是采用强迫命令和残酷的阶级斗争手段强制农民参加到集体中去。

另外,根据当时苏联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规定,除农民加入集体农庄的生产资料折价的1/4~3/4要充公作公积金,其余作为庄员的股金。公积金归集体农庄集体所有,庄员退出农庄时一律不得提取,股金允许归还退出农庄的农民,但是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了,农民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不可能有什么其他谋生的形式,所以农民退出农庄的自由其实也是没有的。故而,苏联的这种集体形式的合作社与经典合作社是相去甚远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虽未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进行深入讨论,但在其论述中仍然充盈着对合作社治理思想的阐发,尤其他们积极倡导合作社的发展,并且把合作社视为改造社会的工具,这些对于推动我国目前合作社的发展仍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苏联随后的合作社实践中,通过国家力量形成集体形式的合作社,这背离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其关于合作社治理的思想应辩证地借鉴。

2.1.2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基础理论

20世纪50年代,企业理论开始被应用于合作社的相关研究中。20世纪60年代,研究重点转向产权问题,这标志着合作社的理论研究从寻求其存在的合理性解释,进入对合作社内部组织安排和治理机制的研究阶段。由于合作社特有的产权结构限制着剩余索取及控制权的转让、流动,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市场评价机制,因而社员基本上不能依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调整资产组合,出现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广泛存在社员“搭便车”及对长期项目投资激励不足的问题。因此,社员的异质性、产权激励问题、决策机制的设计、治理结构的选择和代理人行为等问题日益成为关于合作社研究的重点。

20世纪70~80年代,交易成本理论等经济理论开始运用到合作社理论研究上,学者们开始关注农业合作社的内部和外部如何实现效用最大化问题,且把合作社作为企业研究成为一种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将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等内容作为主要研究工具分析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外部治理机制及其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

在企业理论看来,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不可避免具有企业的一般性质,因此,企业理论研究中形成的关于企业性质、产权构成、治理机制等成果,可以有借鉴地用在对合作社相关问题的研究上。基于此,本节回顾企业的契约理论及产权理论的相关文献,并从中发现关于合作社治理的相关内容,从而为下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1.企业契约理论(1)科斯的企业解释

企业的性质及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界定企业规模?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又在那里?这些问题长时间地困扰着经济学家们,在古典经济学的时代,企业仅仅被看做机械的技术装置,除了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衡量之外,再也无法给我们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线索。同时,那时的经济学家带给我们的是一个个公式与逻辑严密的推论,因为他们忽略了“经济学家带给其他社会科学的优势仅仅是一种观察世界的方式”(科斯,1988)。 不负众望,科斯也确实带来了一种观察企业的新方式,他通过引入交易费用这一分析工具来全面地审视以往的经济理论。

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他写道:“本书的目的就是要缩小经济理论中关于通过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假设(出于某种目的)和依赖于企业家—协调者配置资源的假设(出于其他目的)之间出现的鸿沟。我们必须解释实践中在这两种假设之间作出的选择基础。”(科斯,1937)可见,科斯在此文中目的明确,就是要探究市场与企业配置资源之间的区别,从而找到影响企业规模及一体化的因素。

根据科斯的回忆,他之所以对经济学产生兴趣是受到普兰特的影响,而在此之前,他在法律特别是产业法课程上耗时甚多,他被案例和法律推理深深吸引着。在普兰特1930年被聘为伦敦经济学院的商学(企业管理为主)教授后,科斯选修了他的企业管理课,课程及研讨会上关于垄断的问题引发了他对经济学的兴趣,从而知道了“存在着从价格体系指导下的经济流出的利益”(科斯,2007)。而在与其同学罗纳德·福勒的一系列通信中则显示,科斯在21岁时的授课中就包含了后来出现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的主要观点,“选择交易作为分析单位,交易成本的概念,区分了在企业内部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差异,比较了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与借助市场交易手段的成本差异,等等”(科斯,2007)。后来在1931—1932年度卡塞尔旅行奖学金的资助下,科斯到美国考察了包括通用电器等大型企业,研究他所定义的产业纵向一体和横向一体化问题,即决定独立企业之间是通过合约安排还是一体化来解决问题的是什么。经过此次考察之后,科斯终于找到了企业一体化的答案:“一个交易是在企业内组织,还是由独立的签约者在市场中进行,取决于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与在企业内进行交易的成本的比较。”(科斯,2007)

在这一探寻之旅中,科斯从不知经济学为何物到逐渐地了解价格理论,再到对企业一体化问题产生兴趣,乃至最终提出“交易成本”概念。这之中看似偶然,但实则是科斯不断探索、不断观察与思考的结果。“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解决了他所称的“市场配置资源”与“企业家—协调者配置资源”之间的鸿沟,而“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活动的最明显的成本是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科斯,1937)。

同时,科斯注意到合约在节约交易成本中的作用,于是,他写道:“在一系列的合约被一个合约替代的阶段,重要的是注意合约的特性,即注意企业中被雇佣的生产要素是如何进入的。为了得到一定报酬(可以是浮动的也可以是固定),生产要素通过合约同意在一定限度内听从企业家的指挥。合约的本质是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该限制下,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科斯,1937)

提出交易成本,解决企业的性质问题之后,科斯继续使用这一概念,论证了企业规模与一体化问题。他认为企业的规模“直至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同于在公开市场中进行此项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企业中组织此交易的成本为止”(科斯,1937)。这明显体现了边际分析的特点,而在对奈特关于一体化力量来源于不确定性的批判中,科斯进一步解释了“为何要用一种一体化力量(企业家)代替另一种一体化力量(价格机制)”,从而再一次强调交易成本的作用,即“在组织权威下,进行更多的额外交易需不需要付出成本。在边缘上,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成本,或者与另一企业组织此交易成本相等,或者与价格机制‘组织’此交易的成本相等”(科斯,1937)。

可见,在科斯的研究中,由于引入了交易成本的分析工具,所以打开了企业的“黑箱”,使人们可以深入到企业内部探究它的产权结构、权力配置及治理机制等问题,而“在科斯之前,对企业组织的研究仅仅属于管理科学中的组织理论,而这种组织理论更多地是与非经济学科相关联,基本上与经济学不存在理论上的内在联系”(林金忠,2004)。总的说来,科斯的研究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在方法论上,科斯注重对现实世界的观察,反对“黑板经济学”,从而把交易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分析单位,并从契约角度对交易进行了细化和一般化。他把企业视为一种行政协调机制,而市场就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协调资源配置的方式,从而最终形成了交易成本的分析范式。

第二,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着重强调交易组织方式的选择是为了最小化交易成本。一直以来,科斯高度重视对成本问题的研究,为此,他还于197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在该文中他提出了成本、法律与产权之间关系的重要定理——科斯定理。而在1932年10月10日的一封信中,他认为自己通过到美国考察,认识到了交易成本的重要性,并“成功地将组织与成本联系起来”(科斯,2007)。后来在《企业的性质:意义》一文中再次强调:“涉及通过企业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源泉,我的观点是:它们当然来自于交易成本的减少。”(科斯,2007)

第三,在企业—市场的两分法的研究框架下探索一体化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将企业和市场视为协调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并在此假设下讨论“在企业内部生产还是从市场购买”的问题。当企业自己生产时,企业就取代了市场,而相应地扩大了企业的边界(杨瑞龙,等,2005)。

第四,“交易费用”思想对于研究合作社的产生、性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其实合作社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其产生也来源于对“交易费用”的节约。正是作为个体的农民,与市场交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作为个体与市场主体产生交易的时候,交易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他们为减少交易成本,才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谈判能力。(2)威廉姆森等的契约观点

自从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方法分析组织形式选择之后,现代企业理论得到了长足发展,并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分析范式。在这主题之下主要包括张五常(2000)、威廉姆森(2002)、詹森(2006)等人的研究成果。

张五常(2000)教授把企业外部市场关系与企业内部关系均视为交易关系,他称前者为产品交易,称后者为要素交易,它们是完全同质的。这两种交易都是契约关系,只是具体的契约安排形式有所不同而已。由此,他认为,企业并不是如科斯所说的那样取代了市场,而只是“一种契约形式取代了另一种契约形式”。在这种契约形式的取代之下,意味着要素市场取代了产品市场。

也就是说,企业实行的是一次性总估价:在生产过程中大家不必像在市场交易中那样处处斤斤计较,而是服从企业权威的命令和指挥。企业权威对企业的资源进行统筹安排,然后相应地组织生产,最后对投入要素进行估价(补偿),这样就大大节约了市场上多次交易核算价格的费用。

威廉姆森集交易成本经济学之大成,他基本上承袭了康芒斯传统,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即物或服务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移,而不是以人作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同时,借用法学上关于合同的观念,指出任何交易或明或暗地总是在一定的合同关系中进行,所以,合同方法成为分析交易的最基本的方法。经济组织的问题是设计能实现交易成本节约的合同和治理结构(费方域,2006)。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大致包括以下内容:①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法律学、经济学和组织学来源及其发展阶段;②合约人的行为假设和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③合约关系治理和作为治理结构的企业;④垂直一体化的理论、政策和证据;⑤公司治理;⑥现代公司、M型创新;⑦反垄断等。他通过引入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这些交易维度,并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行为假设基础上,认为应将不同的交易属性与不同的治理结构相匹配,以制约有限理性并抑制机会主义。

威廉姆森(2002)指出,在一个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中,除了现货交易之外,市场合约总是不完全的。当交易的一方必须进行某项相对于交易的专用性投资时,如果交易在投资发生后突然停止,投资方通过在市场上出售其专用性资产的方式而获得全部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讲,投资方就依赖于交易的实现和交易中另一方的行为。这时交易中的另一方就可能实施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以试图将投资方专用性投资的准租金据为己有。为防患于未然,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方就会自己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品,而不是到市场上去订购。这种纵向一体化措施就产生了企业,它能避免市场交易中的敲竹杠现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由此,谁一体化谁就应将资产所有权赋予对未来结果影响更大的一方(威廉姆森,2002;杨瑞龙,等,2005)。

在1978年,克莱因等发表了《纵向一体化、可挤占租金和竞争性缔约过程》一文,从缔约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post-contractual opportunistic behavior)的角度完善了威氏对纵向一体化的研究,并指出:“可占有准租金越少,交易各方将越有依赖契约性关系,而不是依赖共同的所有权;反之,包含在资产中的可占有准租金越多,由共同的或联合的所有权形成的一体化的可能性就越大。”而这里的准租金是“假定某资产拥有者将某一资产租给另一个人,那么该资产的准租金即是残值与其价值之差。这里的残值即该资产用于次佳用途的价值。潜在的准租金,如果有的话,就在其价值与其次优用途的价值的差额之中,即专用性可挤占准租金是上述租金的一部分”(克莱因,等,2006)。

归纳威廉姆森、克莱因等人的研究,其核心是资产专用性理论。他们认为企业是用以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交易模式,并将“资产专用性”及相关的机会主义作为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其思路大致如下:如果交易中包含一种关系的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则事先的竞争将被事后的垄断(monopoly)所取代,从而导致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攫为己有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机会主义在一定意义上使合约双方相关的专用性投资不能达到最优并且使合约的谈判和执行变得更加困难,因而造成现货市场交易的高成本。当关系的专用性投资变得更为重要时,用传统的现货市场去处理纵向关系的交易成本就会上升,因此,纵向一体化可用以替换现货市场。因为在纵向一体化组织内,机会主义要受到权威的督察。(张维迎,1999)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除了上述企业的契约论者之外,更为典型的契约主义者当数詹森和麦克林,他们单纯地从契约关系角度去把握企业的性质。由于他们把企业视为“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而契约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很自然地,他们推出这样的结论:企业是“一种法律的虚构”,或者说是“各种契约形式的合法虚构”(詹森,麦克林,2007)。而在《权利与生产函数:对劳动者管理型企业和共同决策的一种应用》(詹森,麦克林,2006)一文中,他们将劳动经理人管理企业(LMF)称为“纯租赁性”企业,从而从“时间周期”、“投资组合”等方面论述了劳动者管理型企业的低效率,这些将在后文评述LMF时加以详细阐述。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企业的契约论者还研究了社会团体的所有权安排问题,像乡村俱乐部一样的社会团体,由于专用资产中包括无形的人力资产,契约的执行问题相当严重,加之,“特定的友谊的准租金是成员之间特定友谊的汇集,所以乡村俱乐部的特点就是共同所有”。可见,克莱因等(2006)人重视社会团体的社会性作用,体现了社会资本的重要性,就这一点而言,对于目前我国的合作社建设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2.产权理论(1)团队生产理论

我们把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叫做“产权”,产权系统就是“分配权力的方法,该方法涉及如何向特定个体分配从特定物品种种合法用途中进行任意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德姆塞茨,1972)。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的概念范围很广,它比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要宽,另外,它也包括各种社会准则。通常我们要区分三种类型的产权: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包括改变甚或销毁这份资产的权利。我们应注意,如果价值较高的使用权被排除,则资产价值就被大大降低了。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埃格特森,2004)。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接受了科斯关于交易成本的观点,但他们不同意科斯所说的企业内部采用命令配置资源的观点。他们认为,在企业内部,并不存在雇主对雇员的权威关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同店主与顾客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阿尔奇安,德姆塞茨,1972),由此,他们提出了企业的性质在于团队生产的命题。

他们认为,企业生产是一种使用不可分割技术的团队生产。这种生产的特征是:①使用集中类型的资源;②其产品不是每一参与合作的资源的个别产出之和;③由一个追加的因素创造了团队组织问题;④团队生产所使用的资源不属于某一个人。在这样的团队生产中,每个成员的边际产出很难精确度量,个人贡献和报酬无法准确挂钩,团队成员就可能偷懒(shirking)和搭便车。为了减少这种道德风险,就必须让某些成员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那么谁监督监督者呢?这个最后的监督者本人必须没有偷懒的动机,因此他必须是企业的剩余索取者。最后,考虑到对资本使用的监督成本,这个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监督者应该由资本家来担任。这样就产生了资本主义企业(阿尔奇安,德姆塞茨,1972)。

在团队生产理论的基础上,他们展开了对利润分成企业、社会主义企业、公司、互助的和非盈利的企业等组织形式的研究,这些研究对合作社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他们指出,如果股票可以买卖,那么新管理层获得的利益就更大了,因为这能使预期的未来改善资本化为新经理人的现有财富,他们购买了股票,并通过他们的管理改进创造了更大的资本。但是在非盈利的公司、学院、教会、乡村俱乐部、互助储蓄银行、互助保险公司和合作社中,改善管理的未来结果没有资本化为股东的现有财富。因此,人们在非盈利的、共同拥有的企业中,应能发现更多的偷懒行为(阿尔奇安,德姆塞茨,1972)。可见,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互助组织,社员的“股份”流动性的缺乏将阻碍合作社运作的效率,从而会导致更多的偷懒与搭便车行为。(2)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

如果说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乃是针对产权高度合一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产权理论解释,那么,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理论则主要针对现代大型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尤其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的产权问题所进行的研究(林金忠,2004)。

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以及由此带来的激励问题,在斯密的时代就注意到了(斯密,1972),后由贝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首次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贝利—米恩斯假说,认为所有权与控制的分离变得日益明显,管理型控制已见端倪(贝利,米恩斯,2005)。此后,关于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并由此带来的激励问题便成为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研究的重要论题。

詹森和麦克林于1976年发表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是一篇影响很大的经典论文。它吸收了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和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将它们的要素糅合,提出了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理论。它研究由债务和外部权益所产生的代理成本,说明它们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关系。在他们看来,企业的本质是契约关系,不仅有与雇员的,而且还有与供给商、客户和贷款人的契约关系,故而企业不是个人,而是使许多人冲突的目标在合同关系框架中实现均衡的复杂过程的焦点。同时,产权这个概念就有了决定成本和报酬如何在一个组织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个更宽一些的含义,由于权利通常都是由或明或暗的合同规定的,所以组织中个人,包括经理人员的行为,都取决于契约的性质。换言之,合同尤其是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中规定的产权,应当具有明确的行为含义。

同产权理论相关或互补的是委托—代理理论,詹森和麦克林把代理关系定义为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要求代理人提供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服务。然后认为,假定双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那么就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为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委托人可以激励和监控代理人,以使后者为他们的利益尽力;第二,代理人可以用一定的资源担保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即使损害,也一定给予补偿。显然,这样就有正的委托人监控成本和代理人担保成本发生。此外,即便如此,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仍有差异,由此造成委托人的利益损失,叫做“剩余损失”,这也是一种代理成本。公司股东和经营者的关系,完全符合代理关系的定义,所以,与在所有权分散的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相关问题,最终都和代理问题有关。

说明了公司形式为什么会以及如何产生代理成本,就能引申出企业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理论。为此,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由公司所有者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安排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上,先分析股权和债权的代理成本,然后分析业主—经营者如何在内、外部股权及债权之间进行选择。可见,他们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的决定因素,并且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决定的。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一个最佳的企业治理结构,是使代理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结构,同理,一个良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也应该使利益相关者各方的代理成本最小(费方域,1998;张维迎,1999)。(3)所有权结构配置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经典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合同和企业理论的主流,并对许多现象有很强的解释力。在这个框架中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委托人如何选择或设计最优合同来克服代理问题。由于这些最优合同包括了几乎所有的或然情况(contingencies)及其行动对策,所以在本质上属于不需要事后再谈判的完全合同。因此,除了暗含假设委托人拥有代理人和设计合同的权力之外,在该分析框架中一般也就不会有控制权、权威等变量存在的空间。也正是这个原因,代理理论无法对组织形成和产权配置等许多现实社会经济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杨其静,2002)。

鉴于此,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简称GHM)从企业的产权配置效率问题来探究所有权的结构配置。这一理论的基础是企业合同(契约)的不完全性。他们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特别是相关变量的第三方(尤其是法院)不可证实性使得合同是不完全的——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正是这一点,导致了合同双方重新协商过程中的事前和事后成本。这些协商成本的发生使得产权配置问题变得十分重要。在GHM那里产权即所有权,所有权就是在合同对决策权未加以规定时实施剩余控制权的权利,以及在合同履行之后获取剩余收益的权利。可见,所有权包含着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但其本质在于剩余控制权,因为剩余控制权决定了剩余收益权。因此,所谓产权配置问题,在GHM看来实质上也就是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由产权配置而形成相应的产权结构,哈特称之为所有权结构,最优的产权配置也就是最优的所有权结构。

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关系专用性资产有关。哈特建立数学模型,根据关系专用性资产的类型之不同,相应地推导出几条产权配置的原则,以此作为所有权结构选择之依据。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第一,在企业组织内部,拥有最稀缺资产的所有者应当成为企业的最终所有者,企业内部的权威应属他(或她)。用哈特和穆尔的话来说:“如果一当事人对一资产是不可或缺的则他应拥有它。”

第二,如果两项资产是互为独立的,那么它们应当被分别所有。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交易关系(即短期或长期的交易契约的关系)。

第三,“如果两项(或更多)资产是严格互补的,它们必须被共同拥有或控制。”在这种情形下,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企业内部关系了。之后,哈特以这些原则为基础,试图解释企业的边界以及产权组织形式。

可见,哈特等把资产专用性、准租金、敲竹杠问题作为不完全签约关系的关键问题。也就是说,剩余控制权在影响事前的专用投资决策中是重要的。然而,与以前的研究相比有两个重要的区别:第一,该理论集中于对实物资产的剩余控制权(比如说,与企业的其他方面相对应,如员工决策);第二,该理论运用剩余控制权的相同概念来解释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也就是说,与(大多数)先前的研究相比,一体化的缺点在没有借助于诸如官僚成本的概念下得到了解释(哈特,2011)。

尽管GHM理论对于解释企业的产权结构问题意义重大,但哈特的理论缺乏历史感,这也是多数西方现代学者的通病。他们总是撇开历史真实进程,用极端抽象的数学方式去推导活生生的经济生活,得出结论之后再将它们一般化、固定化、永恒化。因此,最令人不满意的地方是,他们混淆了企业的所有权与财产的所有权。他们将企业定义为由企业自己所有的财产构成,这是很有问题的。实际上,契约理论的一个主要进步就在于指出了企业是一组合约的联结,而不仅仅是物质财产的简单聚集。财产所有权不能代表企业的所有权。他们用财产的剩余权利而不是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的所有权,但却无法解释剩余权利是如何与剩余索取权相联系的。他们的定义导致他们将重点放在对财产的支配而不是对“行为”的支配上,放在“企业1”和“企业2”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上。然而,对一种企业的理论来说,更基本的是企业内不同成员之间的横向关系而不是不同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要想充分了解与企业相关的雇佣关系,剩余权利与剩余收益都很重要。历史地看,这二者是完全合而为一的,很难想象能够将剩余权利从剩余收益中分解出来。也许最有趣的问题是弄清它们之间的组合是如何演化的(张维迎,1999)。

所有权的配置问题,在合作社中具体表现为社员之间所占有的资本份额,社员所占有的资本份额高低直接决定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合作社所有权的配置越集中,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就越接近于资本控制型模式;相反,所有权的配置越均匀,其治理结构就越接近于共同治理模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