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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0 23: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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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庆田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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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第2版)

中央银行学(第2版)试读:

前言

中央银行是商品经济特别是货币信用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中央银行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就是中央银行学。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二战之后就开始确立起来;在中国,自1984年以来,随着中央银行体系不断完善,中央银行理论和业务技术有了巨大的发展,学者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内多年来中央银行理论研究的成果,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中央银行理论与业务的“中央银行学”学科和教材。当前,随着现代经济、金融的迅猛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世界金融领域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金融创新、金融管制放松和金融监管加强并行,中央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中央银行学”也得以快速发展。尤其是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探索出一系列克服危机、重振经济的办法,这些政策和措施理应也纳入我国高等学校“中央银行学”教学之中。

我们在本书编写中,本着前沿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全面性与简洁性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全面、系统、简洁并有重点地介绍中央银行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努力反映当前各国中央银行金融活动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及相关理论与前沿成果;充分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创新与实践特色。全书内容充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为了便于自学和参考,本书每章开头有“本章提要”和本章“基本概念”,末尾有本章“思考和应用”,其中附有较多的材料分析题。

本书是了解中央银行基本原理的入门书,又是高校教材,既适合各院校经济类、金融类、管理类专业师生使用,又适合各类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实务工作者及其他想了解中央银行的朋友们阅读和参考。

全书共十四章。各章节的编写者为:第一章,河北大学朱永亮老师;第二、九章,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顾金宏老师;第三、七、十四章,中南大学吴庆田老师;第四章,石家庄经济学院翟利艳老师;第五章,福建农林大学罗恩平老师;第六章,东华大学吉余峰老师;第八章,湖南商学院曾之明和吴庆田老师;第十章,沈阳农业大学栾香录老师;第十一章,东华大学王树声、吉余峰老师撰写第一至第五节,中南大学吴庆田撰写第六节;第十二章,河北大学杨丽老师;第十三章,沈阳化工学院满海红老师。本书第二版各章节全部由中南大学商学院吴庆田教授修订,部分编写人员也审定了自己所写的章节。

历史在前进,中央银行制度、理论和实务在不断发展,中央银行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央银行学》这本教材是在充分体现本学科发展前沿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大量国内外文献和著作,集全国各地共九所高校教师多年的教学科研成果于一体,博众家之长而编写和出版的。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大量文献,书后已列示做了交代,在此向这些作者表示衷心感谢。当然,对于书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责任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的错误,均由各位作者本人承担。吴庆田2014年12月第一章中央银行制度【本章提要】

中央银行是在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普遍设立,信用关系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广泛存在,而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的矛盾凸显的历史背景下,基于统一银行券发行,保证银行支付能力,统一票据交换和清算,政府融资以及金融监管的需要而产生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时期、普遍推行时期和强化时期三个发展阶段。瑞典银行是世界上最早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是现代中央银行的“鼻祖”。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国民政府时期、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时期。198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和发展,已形成为职能较为完善、机构完整的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基本概念】

中央银行 皮尔条例 瑞典银行 英格兰银行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

自中央银行出现至今只有短短的三百余年历史。随着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银行的作用日益突出。目前,中央银行制度已成为一国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我国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制度。那么,研究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从而探索其发展的规律性,就成为中央银行研究的首要问题。第一节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客观必然性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其产生有独特的历史背景,中央银行也不例外。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

欧洲从12世纪开始,逐步兴起了“生产力革命”,使其商品经济在13~14世纪得到初步的发展。15~16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制度初步形成,促进社会生产加速向商品生产转化。一些手工业开始脱离农业成为新的独立的部门,并形成了若干工业中心。这一时期,农业也从传统的自给型向商品型转化,出现了一批商品农业区,资本广义因素渗透到广大农村和新兴行业。从17世纪下半叶到18世纪上半叶,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兴起的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资产阶级的统治还不到一百年,它所创造的生产力比以前世世代代总共创造的生产力还多。工业革命带来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了迈向现代化社会的快车道。在此历史背景下,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二)商业银行的普遍设立

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的不仅是实物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张,也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传统的货币兑换商及高利贷已不能满足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的工商企业对资金的巨额需求,这要求出现实力更为强大的金融机构为工商企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只是对资金的需求,企业本身也为货币信用提供了廉价资金。因此,银行业应运而生。商业银行的产生有两条途径:一是由货币兑换业发展而来;二是直接设立新银行。银行业的最初形成是在13~14世纪,最先出现在经济贸易比较发达的欧洲。到14世纪末期,主要为贸易服务的信用机构已有了较大发展,一些以“银行”命名的信用机构也开始出现,如1397年成立的麦迪西银行,1407年成立的热那亚圣乔治银行。15~16世纪,伴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银行的设立和发展也出现了一次高潮,如1587年成立的米兰银行等已初步具有现代银行的某些特征。17~18世纪,是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时期,也是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银行在业务活动方面比先前的银行有了较大进步。发行银行券,为工商企业开立账户并办理转账结算,为新兴行业融资并提供服务,使银行真正具备了现代银行的特征。1609年荷兰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是这一时期最杰出的代表。此后,大批银行相继涌现。在这一时期成立的银行中,有两家特别值得一提,即1656年成立的瑞典银行和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这两家银行不但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而且也是最早转变为中央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的普遍设立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中央银行产生的又一历史背景。(三)信用关系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广泛存在

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银行的普遍设立,促进了货币、信用和经济的融合,银行的业务创新使货币、信用活动与贸易、新兴工商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银行把吸收的存款当作资本来经营,使得存款者把货币作为资本来让渡的要求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被社会所普遍接受。货币和信用观念深入人心,使得资本主义的发展由以前的依靠众多的个体积累过渡到依靠社会资本积累的新阶段。此时,银行一方面为企业的资本联合和社会筹资提供条件与便利,如为股份公司代理发行股票,代付股息并建立股票市场,为企业代理债券的发行、流通和还本付息等事宜;另一方面向企业直接提供贷款,并且通过办理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等业务,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大大扩展了信用范围和规模,为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条件。这是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之三。(四)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的矛盾日益凸显

17世纪末、18世纪初,信用制度和银行体系已经成为商品经济运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银行的设立、业务的创新和信用规模的扩张缺乏有效的、稳定的制度保证,这时的信用制度特别是银行体系还比较脆弱,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在促进商品经济走向繁荣的同时,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累积,各自独立、缺乏统一的银行体系也遇到严峻挑战。其一,银行券的发行问题。由于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经营规模和信誉优劣的差异,其被社会认可的程度不同。一些小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流通范围有限,限制了商品流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二,票据交换和清算问题。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确立,使得现金结算日益被以票据为载体的转账结算所取代,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这不仅使规模有限的商业银行难以应付,降低了清算速度,加大了交易成本,而且限制了可清算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其三,缺少统一规则的竞争使金融秩序陷入混乱状态,银行的破产和倒闭使信用体系和经济运行不断受到冲击。经济中新问题、新矛盾的凸显是中央银行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之四。二、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原因

在信用制度和银行体系的发展与它们的服务对象——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之间产生矛盾的同时,解决矛盾的方法也同时形成,即中央银行的产生。我们可从下面五方面来分析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原因。(一)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

银行券是在商业票据流通的基础上产生的,用以代替商业票据的银行票据,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在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只要能保证银行券的随时兑现,每家银行都可发行以自身为债务人的银行券。因此,市场上有多种银行券存在和流通,其流通支付能力取决于它兑换金属货币的能力,即发行银行的信誉。如果每家银行都能保证自身发行的银行券随时兑现,那么银行券在给商品经济发展带来方便的同时不至于引发大的问题。但随着银行数量的增加及银行竞争的加剧,这种分散发行银行券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首先,各银行受实力、资信、分支机构的限制,所发行的银行券被接受的程度和流通的范围不同,一些中小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其所在地区或邻近地区流通,这有悖于生产和流通的社会化要求。其次,由于各银行都能发行银行券,这样在同一地区便有多种银行券流通。实力强、信誉佳的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流通性强,被认可程度高;而实力弱、信誉差的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的流通性受到一定限制。再次,分散发行、多种信用货币同时流通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本质相矛盾,也给社会的生产与流通带来困难。而且随着多种银行券流通范围的扩大,但兑换却必须分别在原发行进行,这也给使用者带来极大的不便。最后,由于银行林立,竞争加剧,各银行常无法保证银行券的及时兑现,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期间,而且在银行与银行、银行与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某种银行券不能兑换所带来的连锁反应更加突出。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券的分散发行所带来的“货币发行纪律”问题,也就是如果银行券的发行超过了客观经济的需要将会给经济造成混乱的问题。实际上,由于在金本位制下一部分银行券处于流通状态,银行券的发行数量超过持有的贵金属数量并不会立刻引起问题,这导致银行券往往都是超量发行,当银行券的超量发行超过一定限度,一部分银行券退出流通时,货币的兑付就会产生问题,引发兑付危机。

上述问题的存在,客观上要求集中信用货币的发行权,由资金雄厚且有权威的银行发行能在全社会流通的信用货币。于是,国家开始限制一般银行发行银行券的权力,并将银行券的发行权集中到几家乃至最终集中到一家大银行,这便是中央银行产生的原因之一。(二)保证银行支付能力的需要

银行为了盈利,使得贷款的规模不断扩大,期限不断延长。尽管银行为了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需要,会保留一部分准备金,但一般将其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若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时回收或因其他原因产生挤兑时,银行便会陷入支付危机。此时,银行固然可以通过发行银行券、同业拆借、回购协议等方式融通资金,但有时这些措施是极不可靠的,特别是出现经济危机带来普遍的银行恐慌时,银行因支付能力不足而发生破产、倒闭的可能性极大。而一家银行的倒闭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甚至危及整个银行体系。此外,随着银行业务规模的扩大化和复杂化,银行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可能会经常出现支付能力不足和资金调度困难的情况,因一家银行的支付困难导致整个金融业发生支付危及经济的可能性变成现实。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金融机构作为整个银行体系的最后贷款人,适当集中银行的一部分现金,在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时,向其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其支付能力,从而维持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三)统一票据交换及清算的需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扩大,银行收授票据的数量急剧增长,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票据交换业务日趋繁重。另一方面,不断增长的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同原有的各银行自行轧差当日清算的方式间的矛盾日趋激化,不仅异地结算时间延长、速度变慢,即使同城结算也遇到很大的困难。虽然当时有些城市已由多家银行建立了票据交换所,但主要为会员银行提供服务,中小银行难以参与其中。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和公正的权威性机构,作为金融支付体系的核心,能快速结清银行间的票据,从而便利资金流通,更好地为经济服务。这是中央银行产生的另一个经济原因。(四)政府融资的需要

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不断增强,从而导致了政府开支的增加,政府融资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各自独立发展的银行体系中,政府要与多家银行建立联系,不过这种联系大多是极其松散的,从而给政府融资带来不利,特别是政府需要巨额资金时。为了保证和方便政府融资,建立一个与政府有密切联系,能够受政府控制的银行机构,便成为必然。19世纪末之前,各国建立的中央银行几乎都是以解决政府融资问题为目的而建立的,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日本银行、美国第一国民银行和第二国民银行等。这是中央银行产生的经济原因之四。(五)金融监管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并且逐渐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另一方面,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是高风险行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外部不经济问题明显。完全依靠行政手段来监管金融业会扼杀金融市场的活力与创造性,降低金融市场的效率,还有可能诱发众多逃避金融管制行为的发生。因此,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这个机构不仅要在业务上与银行有密切联系,而且要依据政府意志制定金融政策和监管条例,通过市场手段的运用,利用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来监督和管理整个金融业,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以此来统筹、管理和监督整个国家的金融活动,这一职责非中央银行莫属。

上述诸方面的需要推动了中央银行的产生,但这些要求并非同时提出,其迫切程度亦不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第二节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初创时期

如果从1656年最早成立中央银行的瑞典银行开始算起,到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建立,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经历了257年的曲折历程。中央银行的产生基本上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实力强、信誉好的商业银行转化而来。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密切与政府的关系,不断得到政府的首肯和特权,最终演变成中央银行。二是由国家出面直接组建。在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最具代表意义的有三家,即瑞典银行、英格兰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一)瑞典银行

瑞典银行是世界上最早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1656年成立。它原是私人创办的商业银行,1661年开始发行银行券,是当时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1668年被改组为国家银行。由于瑞典银行最早享有发钞权,最早由国家经营,因此被公认为中央银行的先驱。然而,虽然它最早由国家经营,但大部分业务属于商业性质;同时,虽然它最早享有货币发行权,但在1830年后,瑞典有28家银行享有发钞权,直到1897年瑞典银行才依据法律独占货币发行权。如果以独占货币发行权作为一家银行转变为中央银行的标志,瑞典银行一直到1897年才转变为纯粹的中央银行,这一时间远落后于英格兰银行。(二)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是现代中央银行的“鼻祖”,是世界上最早全面发挥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

英王威廉三世时,正值英法战争(1689—1697),英政府军费开支庞大,财政收支陷入窘境,为弥补财政赤字,英国皇室特许英格兰人威廉·彼得森(WilliamPeterson)等人主持,由本来已是政府债权人的金匠筹资120万英镑作为股本来组织银行,为政府垫款,英格兰银行得以成立。

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初,就具有一般商业银行的性质,办理存款、贷款、贴现等业务,但同时英格兰银行享有其他银行所不具备的一些特权:一方面,它向政府贷款,支持英政府连年殖民战争的资金需要;另一方面,它获准以政府债券作抵押,发行等值银行券,从而成为第一家没有发行保证却能发行银行券的商业银行,虽然这种特权被限定在伦敦及周围65英里范围内。此外,英格兰银行还代理国库和管理政府债券,并于1752年全权管理政府债券。这表明,英格兰银行一开始就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国家银行和私人银行之间的奇特的混合物”。

1826年英国国会通过法案准许其他股份制银行成立,并可发行银行券,但限制在伦敦65英里范围之外。与此同时,英格兰银行以降低对政府贷款利率为条件,促使国家通过限制其他银行发钞权限的法案,从而使英格兰银行的特权地位得以强化。1833年国会通过法案,准许其他股份制银行在伦敦经营存款业务,但规定只有英格兰银行才具有无限法定的资格。1844年英国的银行法案《皮尔条例》为英格兰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奠定了基础。随着英格兰银行发行地位的日益提高,许多商业银行把现金储备的一部分存入英格兰银行,通过其来划拨冲销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进行票据交换的最后清偿工作,英格兰银行因此取得了更多商业银行的信任。1854年,英格兰银行取得了清算银行的地位,并在1847年、1857年和1866年的周期性经济危机中对普通银行提供贷款,突破了货币发行4000万英镑的限制,用它的银行券支持一般银行,充当了“最后贷款人”的角色。《皮尔条例》从中央银行的组织模式和货币发行两方面为英格兰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奠定了基础。自此之后,英国的私人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数量逐渐减少,其货币发行额也随之减少,于是英格兰银行逐渐垄断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占据了货币发行中心特殊的位置,并于1928年成为英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专栏1-1 英格兰银行与《皮尔条例》

1840年,英国议会在讨论银行券发行制度改革时,以通货主义的获胜而告终。通货主义认为,防止过分发行钞票的唯一办法是坚持钞票的发行必须有充足的黄金作为后盾;如果允许信用发行,也应该是数额很小并且受到严格限制,而且钞票发行的进一步增加都必须用等量的黄金来支持。银行主义则认为钞票发行无需受到这样的严格限制,而应使其可以变化,以适应当时商业的具体需求。通货主义倾向于过分强调伴随过多发行钞票的危险,而银行主义则倾向于尽量轻视这些危险。在当时的英国首相、通货主义支持者皮尔的主持下,英国1844年7月29日通过了银行特许条例——《皮尔条例》。《皮尔条例》的主要规定有:(1)将英格兰银行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部门:发行部和银行部。前者只发行钞票,后者只要求执行英格兰银行的其他职能。(2)英格兰银行获准可以在1400万英镑以内的小量信用发行,但必须全部以政府公债作抵押,超过此限额的发行必须有充足的货币金属(黄金、白银,其中白银不得超过1/4)作准备。(3)将银行券发行权集中于英格兰银行,规定在1844年5月6日止享有发行权的其他银行,其发行额不得超过1844年4月27日前12年的平均数。(4)本法颁布后不得再产生新的发行银行,原享有发行权的银行也不得再增加其发行额。由此可见,《皮尔条例》从中央银行的组织模式和货币发行上为英格兰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奠定了基础。到1928年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唯一的发行银行。

摘自:付一书主编《中央银行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三)美国联邦储备体系1.美国第一银行(1791—1811)

1782年美国建立了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银行——北美银行,1791年经国会批准改组为美国第一银行,其资本金为1000万美元,20%由政府出资,其余由个人认购,经营期限20年。美国第一银行的职责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独占货币发行权,代理联邦政府基金收付保管业务,向政府提供资金融通等。可见,美国第一银行实际上行使了中央银行的某些职能,它为解决联邦财政困难,实现国民经济状况的好转做出了重要贡献。1811年其注册期满后没有获得重新注册而关闭,主要原因是遭到各州银行及其他部门的反对。

之后,各州银行承担了货币发行和代理国库的任务,银行数量由1811年的88家骤增至1816年的246家,货币发行总额也从1811年的2270万美元上升至1815年的9900万美元,其直接后果是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家新的全国性银行来结束无序的货币发行状态。2.美国第二银行(1816—1836)

在经历了5年的金融混乱后,1816年经美国联邦政府批准,美国第二银行成立。它在很多方面类似于美国第一银行,但规模大得多,注册期限也是20年,其注册资本总额为3500万美元,政府出资700万美元,以公债支付,其余2800万美元由个人、公司、商号、州政府认购,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认购额不得超过30万美元,至1825年已成立了25家分支机构,拥有美国银行总存款的1/3。

第二银行与第一银行一样,行使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双重职能。作为商业银行,它吸收私人、厂商、州和联邦政府的存款并向它们发放贷款、发行银行券、在地区间划拨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等。作为中央银行,它发行货币、吸收政府存款、代理国库,并为政府账户在地区之间调拨资金,同时也是各州立银行的管理者,即以州银行券提请兑付,要求各州必须以铸币及时清偿债务,以限制州银行的信用创造额。但事实上,第二银行并没有真正发挥中央银行职能,并且在1836年期满时被撤销。3.自由银行时期(1837—1863)

第二银行被撤销后,美国金融进入了更加混乱的自由银行时期,虽然规定设立银行要经过批准,但多数州只要有一定资本,任何人都可申请银行执照。这一时期银行业最主要的弊端是:第一,银行数量急剧增加,资本普遍不足,流动性差;第二,由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和支票形式的货币供应量发生急剧的波动,或是任意放款、急剧扩张,或是减少放款、急剧收缩,从而引起经济波动;第三,对银行券和存款的准备金不足,许多银行发行了大量银行券,但准备金不足,无法及时清偿债务。4.国民银行(1863—1913)

针对银行券流通混乱,大量钞票不能兑现,1863年美国通过了全国货币法案,建立国民银行。建立国民银行的初衷主要有两个:一是以新的银行来取代原来不健全、不安全的州银行体系,以发行统一的安全通货;二是谋求新的放款资金来源,用以资助内战。国民银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如发行银行券,必须在财政部货币总监存放政府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存入债券的90%,若发行银行倒闭,货币总监便将其存入的债券出售来偿还银行债券的持有者。州立银行如发行银行券,需交纳10%的税款。这些规定使美国从此有了一种按面值流通的钞票。但国民银行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它没有提供一个高效率的支付清算体系,存款准备金制度不健全,缺乏中央银行应具有的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机制。这使得国民银行制度也不是一种理想的中央银行制度。有事实为证:美国经济在1873年至1907年间发生4次危机,几乎每隔10年就发生一次货币危机和金融危机。因此,建立一种更稳定、更健全的中央银行制度成为美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5.联邦储备体系(1913至今)

在抵制和冲破重重阻力后,1908年美国国会成立了全国货币委员会,1912年货币委员会提出改进银行制度的特别法案,1913年12月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1914年11月成立联邦储备银行体系,即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运用其权力,制造通货和银行储备,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一个有弹性的货币供应环境,以预防和应付银行业危机和金融恐慌。这些都是针对国民银行制度的缺点和1907年严重的金融危机提出的。(2)建立一个迅速的、更有效的资金清算体系。(3)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灵活地调控货币供应量,取消以国家债券作担保发行银行券的制度。(4)对全国的银行业实行全面的联邦级的监督和管理。(5)进一步巩固存款准备金制度,集中银行业的各类储备,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初创时期有以下特点:

第一,普通商业银行的自然演进。从中央银行创立的过程看,不论是瑞典银行、英格兰银行,还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其前身都是普通的商业银行,两者之间没有严格区别,许多商业银行在办理存贷款、结算业务外,也发行银行券。银行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政府授予的特权,进而从普通的商业银行发展到发行银行,再发展到中央银行。这与20世纪之后大多数中央银行有明显的差别。

第二,这一时期的中央银行一般多是私人股份或者公私合股的银行。不管是大商业银行演变而来,还是国家直接设立的中央银行,一般多是私人股份或公私合股的银行充当中央银行角色,政府只是部分参股。

第三,货币发行权的逐步集中。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单纯的金属货币已不能满足经济对货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银行券开始流通。早期许多银行都能发行各自的银行券,后来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代理国库以及集中管理的需要,授予一些银行垄断银行券发行的特权,最终由单一银行即中央银行发行。

第四,政府控制的不断增强。资产阶级政府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开辟海外市场和保护其经营特权,需要有相应的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作保障。为了预防和挽救频发的经济危机,资产阶级政府开始从金融体制上寻找原因,产生了对银行券发行进行控制的动机。同时,为了保证政府的地位和资金需要,政府逐渐萌发了控制监管整个银行体系的要求。

第五,对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初创时期的中央银行虽是银行之首,但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如资金清算、资金划拨、再贴现和贷款等。

初创时期成立的中央银行,除了上面提到的瑞典银行、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外,还有芬兰银行、荷兰国家银行、俄罗斯银行、意大利银行、大清户部银行、朝鲜银行、埃及国家银行、乌拉圭银行等大约26家中央银行。二、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行时期

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行时期,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许多国家先后放弃了金本位制,普遍发生了恶性通货膨胀,各国金融领域剧烈动荡。因此,各国政府和金融界人士普遍意识到必须加强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和对信用货币的管制。于是,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国际金融会议。会议认为财政赤字是通货膨胀的根源,稳定币值的关键是财政平衡,货币发行银行要摆脱政府的控制,因为银行券已经成为流通货币,要完全恢复金本位制是比较困难的。会议提出“凡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1922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经济会议上,又重申和强调了布鲁塞尔会议所形成的决议,由此出现了中央银行形成与发展的又一次浪潮。

当然,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行还有其他一些不容忽视的原因:一是一战之后产生了一些新的国家,为解决国内经济金融问题,先后设立了一批中央银行;二是一批老牌的中央银行成立与发展的过程为新的中央银行的设立提供了借鉴。

从1921年至1942年,世界各国改组或成立的中央银行约有43家,其中欧洲16家,美洲15家,亚洲8家,非洲2家,大洋洲2家。主要有前苏联国家银行(1921年)、波兰国家银行(1924年)、墨西哥银行(1925年)、厄瓜多尔中央银行(1927年)、新西兰银行(1934年)、加拿大中央银行(1935年)、埃塞俄比亚银行(1942年)。世界上主要国家差不多都在这一时期建立了中央银行。在此时期,中央银行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大多数中央银行都不是普通商业银行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迫于通货膨胀的压力,由政府组建。

第二,大部分中央银行在短暂的金本位制后,改革了货币发行制度,恢复虚金本位制,建立了比例准备金制度,并且垄断货币发行权,停止对政府直接贷款,稳定币值成为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

第三,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中,大量金融机构的倒闭给社会经济造成巨大震荡和破坏,使人们认识到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意义。于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并成为中央银行管理金融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等的职能,在这段时期迅速扩展并趋于完善。

第四,设立中央银行已成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不仅是经济发达的欧洲国家普遍设立了中央银行,美洲、亚洲、非洲等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也纷纷设立了中央银行,并且数量占这一时期产生的中央银行一半以上。三、中央银行制度的强化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央银行发展和完善的进程并未就此止步,而是在凯恩斯理论的指导下,发展更为迅速。目前,中央银行已成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成为稳定金融、干预和调节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工具。二战之后,中央银行制度的特点有下面几点。(一)中央银行的国有化

早期中央银行虽是作为政府的银行出现,但其资本多归私人所有。二战后,一些已经建立中央银行的国家逐渐实行国有化政策,将全部资本收归国家所有。法兰西银行于1945年率先被国有化,英格兰银行于1946年也被国有化。此后,印度、印尼、新西兰、阿根廷、巴拉圭、危地马拉、荷兰、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各国中央银行也相继变为国有,有些新建的中央银行一开始就由政府完全出资,即使一些继续私有或公私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也通过各种法令限制私人股东的权限,如私人股东只能按规定获取股息,而没有投票权和经营决策权。

中央银行国有化的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中央银行作为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代言人,应以社会利益、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为己任,而不能以私人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而应以社会利益作为目标;第二,中央银行发行钞票所获收益应归国家所有。(二)中央银行成为国家调控国民经济的工具

二战后特别是凯恩斯主义兴起后,人们对市场机制、自由竞争等的看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职能不断加强。多数发达国家从战后起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都是根据凯恩斯模式,以财政政策为主,货币政策为辅,积极地干预和调节国民经济。到了60年代末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出现了滞胀状况,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凯恩斯主义。在此背景下,货币学派兴起,强调货币和货币政策的重要性,认为财政政策只有通过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中央银行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才能解决当代经济中存在的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不仅在商业银行发生危机时行使,更成为日常经济运行中频频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以及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手段。例如美国联邦储蓄银行将公开市场政策作为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最主要手段,日本经济增长的重要资金来源于日本银行贷款。同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增强也为其调节宏观经济创造了条件。(三)货币政策的单一运用向综合运用转化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进入中央银行的强化时期,货币政策三大工具(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已经法令化、制度化,在具体运用中,不仅要注意单个工具的运用,更要注重政策的整体配合。随着国家干预的增强和信用制度的变化,又产生了一些其他类型货币政策工具,如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信用控制工具、间接信用控制工具等。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也由单纯的一个、两个发展到四个,即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货币政策中间目标也由重视利率和金融市场转向货币供应量。总之,目前可供中央银行选择的货币政策工具已相当丰富,中央银行在具体运用时更加注重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的搭配使用。(四)各国中央银行金融合作不断增强

随着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世界性的金融合作提上了议事日程。1944年7月1日,在美英两国的倡导下,44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饭店召开了国际金融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据此精神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宗旨是:加强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以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稳定汇率,避免汇率的竞争性贬值,消除外汇管制,通过贷款调整各成员国的暂时性失衡。与此同时成立的还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1956年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设立了国际开发协会,这三家机构共同构成世界银行集团。1974年9月,十国集团和瑞士、卢森堡共12国中央银行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总部开会,决定成立一个新的组织来加强国际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其目的是促进国际金融监督与管理的合作,并就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和纲领。经过多次的讨论和修改, 1988年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又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8年以来,十国集团经过长达6年的艰难谈判和三稿意见征询,于2004年6月26日一致同意公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国际上称旧巴塞尔协议),并于2006年底起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了正式批准实施,并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

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主要内容请参见本书第十三章第二节。专栏1-2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中国执行“巴塞尔协议Ⅲ”情况报告》

自2010年末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出台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工作重心由政策制定转为政策执行。为促进各成员经济体及时、全面、一致地落实巴塞尔协议的既定要求,BCBS对各成员经济体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情况开展了全面评估。评估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第二层次评估各成员经济体监管立法与巴塞尔协议的一致性。BCBS于2012年4月发布《巴塞尔协议Ⅲ监管一致性评估项目(RCAP)》,明确了第二层次评估的内容、范畴和评估体系,评估结论包括整体评级和14项单项评级,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符合、大体符合、大体不符合和不符合。BCBS计划于2015年底前完成对所有成员经济体的首轮评估。

2013年1月,BCBS开始对中国开展RCAP评估。中国是继欧盟、日本、美国、瑞士和新加坡之后第六个接受评估的成员经济体。2013年9月,BCBS正式发布了《中国执行巴塞尔协议Ⅲ情况报告》及其附件《中国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一致性评估项目(RCAP)》。中国的总体评估结论较好,监管整体框架被评为“符合”。14项评估单项中,有12项被评为“符合”,包括:监管实施范围、过渡期规定、资本定义、资本缓冲、信用风险内部评估法、证券化框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规则、市场风险标准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操作风险高级法、监督检查程序。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市场纪律两个单项被评为“大体符合”,原因在于:一是中国的资本监管规定对国内主权、银行、公共部门债权等设定了固定风险权重,而巴塞尔协议Ⅲ则建议参考外部信用评级,动态反映主权信用评级的变化。二是信贷质量和证券化等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善,如中国没有要求银行按行业、交易对手类型等披露已损失贷款和贷款损失准备的相关信息。

RCAP评估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并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和国际标准趋于一致,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最新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接轨,全面提升风险计量和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第三节中国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一、中国中央银行的萌芽

清朝末年,货币流通极为混乱,银元、铜钱、银票以及外国银元同时流通,成色不一。为了整顿币制,统一货币,1904年由户部奏准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为官商合办,资本金400万两白银,政府拨款20万两,其余由国内各界认购,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其职责为经理国库、发行货币、经理公债等,成为中国最早出现的具有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职能亦有所增强。二、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继续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1913年10月,北洋政府规定,成立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的兑换券也取得法偿货币的资格,并具有“分理国库”的特权。因此这一时期,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共同行使一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组建国民革命政府,成立了国民革命政府的中央银行。1926年北伐军攻下武汉,同年12月在武汉设立了中央银行。在广州和汉口设立的这两家中央银行虽然采用了中央银行的名称,但由于存在时间较短,并没有真正行使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于1928年11月在上海设立了中央银行,额定资本为2000万元,由政府全部出资。该行被赋予经理国库和发行钞票的特权,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设立中央银行的同时,国民政府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进行了改组,规定中国银行为政府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为政府特许的“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同时它们仍享有货币发行权。1933年,国民政府将“农村金融救济总署”改组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1935年又将其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总行设在汉口,后迁至南京,该行同样获准发行兑换券。因此,当时的中央银行并没有独占货币发行权,而是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共同负责银行券的发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1935年5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央银行隶属于总统府。同年11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实行法币政策,放弃金银本位制,改用金汇兑本位制;同时规定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三家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其他商业银行的货币发行业务由这三家银行接收。中国农民银行虽未加入法币集团,但它发行的钞票仍允许与法币同时流通。法币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中央银行的特殊职能,终结了货币与白银的联系,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行纸币,这是中国货币制度的一大进步,在中国金融发展史和中央银行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937年7月,国民政府为应付战时金融紧急情况,协调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的业务活动,在上海成立了四行联合办事总处,1939年对四联总处进行了一次大的改组,由四行之间的联系机构升格为中国金融的最高决策机构。四联总处设理事会,蒋介石亲任主席,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任副主席。1942年7月1日,四联总处对四家银行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划分,货币发行权完全集中到了中央银行,代理国库、调剂金融市场、外汇储备和金银储备的管理也集中到了中央银行。至此,中央银行的职能基本上健全起来。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有了较大发展。三、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

在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同时,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也在建立和形成之中。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决定成立国家银行。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正式成立,资本总额定为140万,收足20万就开始营业,并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国家银行章程,该行除办理一般银行业务外,由政府赋予发行钞票的特权,同时接受政府委托代理国库、代理发行公债及还本付息。国家银行还设有银行管理委员会,对私人银行和钱庄进行监管。该行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在革命根据地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新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全国解放前夕,解放区的各家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2月迁入北京,并按行政区划建立分支机构,形成了新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其特点及在经济中的作用,大致可分成四个阶段:(一)1948~1953年经济整顿时期

在此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有效措施,接管了敌伪金融机构,没收了官僚资本银行,取缔了外国资本银行在华的一切特权,整顿改造了民族资本银行,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该段时期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物价,通过开发储蓄品种,减少游资对市场的冲击和将资金优先贷给国营贸易企业,帮助吞吐物资、平抑物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成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二)1953~1978年间的中国人民银行

这段时期,我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虽然也出现诸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一些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但时间都不长,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如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管理金融等,又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如储蓄、信贷、结算、外汇等,并具有高度垄断性。一言以蔽之,这一时期的中央银行属于“大一统”的银行体系。从中央银行制度看,其属于复合型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和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是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三)1979~1983年间的中国人民银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1979年2月,原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业务部和国外业务部分别独立出去,形成了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1980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并恢复了中断20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同时,成立的还有信托投资公司和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性职能逐步减少,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有所增强。(四)1983年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

1983年,国务院做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工商信贷、城乡储蓄等非中央银行业务划归工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地位。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也是中国第一部金融大法,该法标志着中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正式形成并进入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特征是:其一,有了明确的货币政策目标,即“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其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方式由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更多的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如先后实行了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等。在此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也在不断转变中。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国务院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央行仍将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时的最大变化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转换职能,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2005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上海总部,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进入2013年后,面对新的经济和金融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创造性地使用了一些新型的货币政策工具,如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常设借贷便利(S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以增强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和金融形势,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业务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专栏1-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上海总部的建设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上海总部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

1.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

2.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

3.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

4.负责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

5.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6.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

7.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业务;

8.承担国家部分外汇储备的经营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工作;

9.承担上海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的工作;

10.上海总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对原上海分行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以及人民银行部分驻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摘自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教材《公共基础》。【思考与应用】

1.为什么说中央银行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2.试以中央银行发展的历史说明中央银行制度。

3.二战后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哪些特征?

4.试述中央银行初创时期的特点。

5.试述《皮尔条例》的基本内容及其对货币发行的影响。

6.试述中央银行国有化的原因。

7.试述我国中央银行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其职能和地位。第二章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本章提要】

中央银行是唯一代表国家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特殊的金融机构,它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处于金融活动的中心地位,它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职能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其基本职能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必须保持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又只能是相对的。本章重点在于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本章难点在于正确处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基本概念】

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调控职能 管理职能 服务职能 中央银行独立性第一节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从中央银行产生的过程及客观经济原因可以看出,无论是由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还是由政府直接出面组建成立的中央银行,都具有与其他银行所不同的特征。中央银行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处于一个国家金融业的主导和领导地位,是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因此,中央银行的性质可以表述为: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特殊的政府金融机构。一、中央银行是特殊的政府机关

中央银行是国家机构之一,要按照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干预和调节经济活动,成为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央银行这一性质会不断深化。但是,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业务性质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作为一个银行,其业务具有更多的银行业务的特征。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和各类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办理存贷款业务、清算业务、货币发行业务、公开市场业务等方式,来调节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同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可以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积累,这与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政府机关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二)业务手段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主要是运用其所掌握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的调控,运用的是经济手段,具体通过各项金融业务来实现的。这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一般政府机关显然是不同的。(三)业务作用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在政策的制定上有很大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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