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11 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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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张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立法评估研究”课题组成员之一,现为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律评论》学生编委。主讲风格偏重严谨,好为发散性思维分析,重在史论结合、以加深对问题的探讨。

授课特点:基本理论的讲授深入浅出,对于基本理论思想的阐发尤为精到,深受学生欢迎。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准五服以制罪

2.唐律赎刑

3.留养承嗣

4.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准五服以制罪

答: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并把原属于丧葬之礼的“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根据亲属关系远近,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2.唐律赎刑

答: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3.留养承嗣

答: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4.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称“亲属相隐”原则,是我国汉代时期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得向官府告发,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1)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尽管秦律中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可以说这种秦律中的亲属相隐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至汉代,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已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2)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首匿:首谋隐匿。大父母:祖父母。殊死:死刑。这段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3)直到魏晋时期,法律规定的亲属容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反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上的尊卑间权利义务关系。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答:辛亥革命以后,满清政府的专制君主统治被推翻,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不同时期,在这些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和l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于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了“三权分立”式的政权组织形式;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阶级局限性,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帝国主义、.立宪派和旧军阀的妥协。由于没有政权保障,袁世凯上台以后,《临时约法》很快便被束之高阁,成为几张废纸。(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制定通过的一部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称为《天坛宪草》。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当时的国会宪法起草该草案,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坚持责任内阁制度,对总统权力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并未施行。(3)《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因为其奉袁氏旨意制定,所以也被时人讥称为“袁记约法”。“袁记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从而遭到了人民的反对,在袁世凯倒台以后,“袁记约法”也失去了效力。(4)《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因为是曹锟贿选国会议员通过实施的宪法,因此,也被时人称为“贿选宪法”,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惟一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宪法。该宪法是一部形式上以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作招牌,实际上确认反动军阀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由皖系军阀段祺瑞执政府于1925年12月起草的。该草案规定大总统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主要反映了段祺瑞政权的主要利益以及段祺瑞政权与各派军阀之间的妥协,但是该草案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强烈反对,未能成为正式宪法。(6)《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训政纲领》宣称其总的宗旨是由国民党“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而实际上,国民党不是在训练,而是在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一手包办各项国务事宜,从而为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6)《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实际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确认了国民政府对国民党的隶属关系,确认了蒋介石的最高独裁者地位。该约法在规定公民享有某些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从而使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受到很大的限制。可见,它是一部反民主的宪法性文件。(7)《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又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该宪法共14章、l75条,它确立了高度专制的政治体制,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力,它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的权力则集中于总统。这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民国时期的宪政立法,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制度,中央与地方分权机制基本形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监督。

公民政治权利得到较为保障。普选开始实行,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可以较为自由地行使。共产党报纸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可以在国统区公开发行。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时期,整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尤其是国民政府时期,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不充分,因而宪政进程受到严重影响。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汉代读鞫

2.编敕

3.监候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简答题(1题,10分)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1题,20分)

试述清代朝审的内容与特点。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汉代读鞫【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汉朝诉讼制度。该知识点比较偏,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容易忽视。复习过程中还应从名词解释的角度掌握告劾与覆案。

答:读鞠,是汉代诉讼审判方面的制度之一。汉朝的“鞫狱”制度,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要求司法官经审讯获得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进行宣判。在此过程中,“读鞫”就是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乞鞫”,即被告对判决不服而请求复审。

2.编敕【分析】该题考查的是宋代的法律形式。该知识点在10年的名词解释中考过,因此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答题时注意要先对敕进行简要说明。

答: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指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其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独立于《宋刑统》之外。②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③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3.监候【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清代刑罚制度。该知识点在教材上有详细的描述,难度适中。答题时应注意分清“立决”与“监侯”。

答: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难度:该题在10年的名词解释中考查过,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答题时注意:要对其历史意义作简要说明。

答:《施政纲领》,是指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为建立起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施政纲领》的内容涉及五个方面: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将其提到保证全国人民团结的高度。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施政纲领》全面系统的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二、简答题(1题,10分)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汉代司法制度。难点:该题在11年考查过名词解释,考生并不陌生。但作为简答题,要把知识点回答全面难度较大。答题时不要遗漏“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和“原心定罪”,复习时一并掌握秋冬行刑和录囚制度。

答:(1)春秋决狱的概念“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是汉中期以后的司法活动,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2)春秋决狱的内容《春秋决狱》所记载的实际上是二百三十二个案例。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故可说该书获得了某种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其核心在于“原心定罪”,即行为人的违法动机合乎儒家道德,主观恶性小,即使犯了法也可以从轻论处。强调审判时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侧重犯罪者的主观动机。(3)春秋决狱的影响

由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一种风气。并且导致引经注律的兴起,促进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但是,其“原心定罪”的基本原则因过分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也为酷吏任意出入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论述题(1题,20分)

试述清代朝审的内容与特点。【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清朝的会审制度。难度:清代朝审虽然在07年和08年都考过名词解释,但是将其作为论述题,难度很大。考生在答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条理清楚。答题时一定不要忘记对朝审的历史发展作一个简要阐述,并且充分论述其积极意义。

答:(1)朝审的概念“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的朝审渊源可追溯到明朝,明时,宋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从此形成制度。清朝会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2)朝审的时间和程序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届时,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其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即:每年朝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朝审时参阅。

此外,按照清朝的法律制度,凡属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侯、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因此清代的朝审一般都有“九卿”参与。(3)朝审的处理结果

经秋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所谓“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4)对朝审的评价

①同秋审一样,清朝朝审的审理过程有流于形式之弊。

②但是其有关各方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比较仔细。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等复审程序的存在,在客观上迫使各级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经》

2.凌迟

3.都察院

4.监察院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西汉时期的文景刑罚制度改革。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经》【分析】这属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一章的内容,此章节中最重要的三个知识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法经》、商鞅变法。

该题是基本考点,属于送分题(01年名词解释、08年简答)。

复习过程中将《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作为一个简答题来掌握,此外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联知识点,即简答《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答:《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5世纪,魏国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从总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封建法典,其对后世影响深远,商鞅变法就是在《法经》的基础上进行的。

2.凌迟【分析】这属于宋代刑罚制度变化中的考点,此题难度较小,也是送分题。答题时注意不要遗漏“凌迟被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复习的过程中同时还需要把握宋代刑罚制度中折杖法、配役和管制。

答:凌迟又称网眼刑,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此后,凌迟刑一直被各朝广泛地使用。清律之中,凌迟也被当作最重的刑罚,适用于谋反、大逆等重罪。该刑至清代末年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3.都察院【分析】此题是对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考查,06年和11年的名词解释都考过,因此属于基本知识点,难度不大。

答题时注意:要对明代和清代的都察院分别作简要描述,如果只回答其中某一个朝代的话会面临丢分的危险。

复习时应注意: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为“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负责审判、复核与监察等职能。明时变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代沿用。注意各机关职能分工。

答:都察院是明清时期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明代一改隋唐以来的“御史台”一称,设立都察院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之一,专掌纠察,并在全国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进行“三司会审”。在清朝,都察院作为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国各级、各部门官员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皇帝的重要“耳目”。清末变法,撤销都察院,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4.监察院【分析】该题考查的是孙中山“五权分立”的立法思想,属于比较偏的知识点,需要考生根据教材自己进行总结,因此难度比较大。答题时注意:一定要首先明确监察院体现的是孙中山“五权分立”或者是“五权宪法”的思想。复习时注意将孙中山的立法思想作为一个简答题来掌握。

答: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劾;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和罢黜。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分析】该题属于传统考点,对考生来说难度不大,只要不遗漏知识点即可。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07年简答考查过其主要内容,08年简答考查过其制定背景。因此它是一个常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掌握。答题时注意要对《临时约法》的背景和意义作简要的叙述。

答:(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并由孙中山签署生效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一部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它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体现了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a.《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便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了。

②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临时约法》首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其列举了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言论选举及被选举等多项权利。同时公民负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③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①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②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③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这也是革命党人为了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的法律防线,目的是为了因人置法,防止袁世凯的独裁。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西汉时期的文景刑罚制度改革。【分析】该题考查的是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08年的简答考查过,因此对于考生来讲该考点并不陌生。

难点:作为论述题,由于具体改革措施的记忆比较困难,考生容易因为回答不全面而失分。

答题时应注意条理清晰,结尾时应当对这一时期刑罚改革的意义和局限作一定的论述。

答: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发端于缇萦上书。汉文帝时应形势的需要进行刑制改革,景帝继位后进一步改革刑制。(1)汉文帝认为“断肢体,刻肌肤”是为政者“不德”的表现。其刑罚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

①下诏废肉刑,并出台了具体改革方案: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脚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劓刑、斩左脚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

②明确规定了刑期,将以前均为无期刑的刑罚变为有期刑。

③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2)汉景帝继位后,进一步改革刑制,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主要包括:

①汉景帝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

②颁布《菙令》,规定了笞杖的长短、宽窄、厚薄等尺寸;笞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3)西汉时期文景刑罚制度改革的意义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也是中国古代刑罚史的重要转折,它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的转变。但这一时期的改革也存在局限,即其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约法三章

2.中华民国约法

3.刑部

4.大辟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唐律五刑。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和特点。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约法三章【分析】“约法三章”是刘邦集团取得楚汉战争胜利的重要原因,其本质上相当于其与民众订立的一个简单而有力的社会契约,为刘汉政权起到立国奠基之效。其事实上也是西汉初年奉行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初步反映,其针对暴秦法网严密的苛法,强调省减法令、重德轻刑。

答:“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大大减省了百姓劳役负担,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2.中华民国约法【分析】北洋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袁世凯以武力和权谋破坏《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之后,为粉饰反动专制独裁统治、赋予其“合法”外衣的立宪产物,充分体现了袁世凯的独裁意愿,为其复辟帝制的活动迈出重要一步,开启反动统治者以立法形式镇压人民反抗之先河,与1923年曹锟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遥相映衬。其内容要害在于:废除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答: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凯控制的“约法会议”制定后颁布,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出了法律依据。

3.刑部【分析】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古代官制。刑部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正式定名于隋朝,在唐代还负责重要案件的复核和狱囚管理;在明清时代更是取代大理寺,成为主审机构、参与主持国家重要立法。清末正式改为法部,但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显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考生注意其与大理寺、御史台(都察院)等中央司法机关以及提点刑狱司(提刑按察使司)等地方司法机关的关系。

答:刑部(Board of Punishment)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上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3)比部司,“掌勾l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刑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4.大辟【分析】奴隶制五刑之一,对应墨、、劓、剕、宫。与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相对应。是对死刑的通称。

答:大辟(CapJtalPunishment)是中国古代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宋王键《刑书释名》记载,周大辟有斩、杀、搏、焚、辜、踣,磬匕种。秦大辟有斩,枭首、车裂、弃市、腰斩、支解、磔、囊扑、阬、凿颠、抽肋、镬烹等多种:汉时大辟有腰斩、弃市、枭首、磔等:隋唐以后作为正刑之死刑只有斩、绞两种。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唐律五刑。【分析】唐律继承隋制,形成了完整的封建制五刑的刑罚体系。与奴隶制五刑相比,表现出明显的人道性和科学性,是中国法制文明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主刑之外,其容许赎刑的广泛适用,这固然具有其合理性,但也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

答:唐律《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1)唐律五刑的内容

①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②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③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劳动。

④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太宗时创设“加役流”作为死刑减等处理的一种刑罚,“流三千里,役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⑤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2)唐律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

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了犯“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赎刑的实行造成了封建社会“富者得生,贫者独死”的局面。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和特点。【分析】《大清新刑律》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一样,是清末变法改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其在《大清现行刑律》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变革努力,抛弃了“诸法合体”的传统编纂形式和体例结构、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大量地采用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学通用术语,表现出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作为法理派和“礼教派”妥协的产物,其也带有一定的保守性,充分体现在“暂行章程”的规定中

答:《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清宣统三年)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1)《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在法典起草过程中,修订法律馆除翻译参考西方各国刑法以外,还延聘了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兼充调查员,帮同考订”。经数易其稿后,修订法律馆于1907年完成。由于受到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的强烈反对和攻击,修订法律馆不得不将此草案收回,并重新草拟刑法。直到1911年1月,清政府才正式公布经过多次修改的《大清新刑律》,预定在宣统五年正式施行。但在此刑法典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故《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2)《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与特点

①《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由于时势所迫,清政府在修订新刑律时,无论是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还是在法典规定的内容上都做了较大的改变,具有近代刑事法典的性质。

②《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大清新刑律》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从技术层面看,《大清新刑律》基本上可以被看成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已经具备了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特征。

③《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以总则统率全律、以分则具体规定罪名与刑罚。

这种结构和体例,体现了法典编纂者试图采用西方国家近现代法律观念来构建新的刑法体系的主旨,在客观上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传统刑法的面貌。

④《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经过变法修律以后陆续推行的“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等前期改革措施,到《大清新刑律》修订时,改革旧有残酷刑罚方法已无太大障碍。因此,《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一套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这种新的刑罚体系,与以往凌迟、枭首等残酷、野蛮的重刑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⑤《大清新刑律》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形成的差别,并取消了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引进了对幼年犯惩治教育等制度。(3)《大清新刑律》的评价

从单纯技术的角度看,《大清新刑律》应该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包括《大清律例》在内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在结构、体例、表现形式以及部分内容上,均有较大的不同。

但由于清朝政府并非真正希望彻底改革刑法制度,而是企图通过变法修律来缓和社会矛盾,因而给修律活动设立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这就是不可以改变最根本的君主专制制度。而且,在修订过程中,由于势力强大的保守派的坚持,使得《大清新刑律》的起草者不得不一再妥协退让,最终将充满浓厚封建色彩、极端保守的“暂行章程”5条附于新刑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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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法律史综合  924适用专业:法律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七出”、“三不去”

2.明大诰

3.以德配天

4.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5.种姓制度

6.《魏玛宪法》

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120分)

1.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2.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

3.试述西周“扎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4.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5.试述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6.试述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2009年南京大学法律史综合(代码924)考研真题及详解南京大学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法律史综合 924适用专业:法律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七出”、“三不去”

答:(1)“七出”

七出又称“七去”、“出妻”,是指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一方离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属于男子特有的离婚专权。

七出源于礼制,并被以后的律令充分肯定。“七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

②淫,指女方不守贞节,会紊乱丈夫家族血统。

③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

④妒,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婢。

⑤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

⑥口舌,又称“多言”,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⑦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未经丈夫许可不得拿走处分家中财产。

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休弃妻子。依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应以书面形式为之。(2)“三不去”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丈夫不得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根据《大戴礼记》记载为:

①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嫁娶时女方娘家有人,后来娘家无人,被休弃后没有归处者,不得休弃。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为公婆守孝三年。

②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嫁娶时大家贫苦,后来发达。

此制始于西周,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三不去之状者,虽犯七出,除恶疾、奸外,丈夫亦不得休弃。

2.明大诰

答:《明大诰》是指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总计四编二百三十六条。《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大诰》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它以案例形式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大诰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大诰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如《大诰续编》中87条,事涉贪官豪强的就占七十余条。

3.以德配天

答: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周公吸取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德”的思想,认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归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之“德”。“德”主要指“保民”。要求统治者注意人心向背,必须兼重人事,注意道德教化。

4.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了“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5.种姓制度

答: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侍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娃(即迦提),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6.《魏玛宪法》

答: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习惯上称作《魏玛宪法》。全文分为两篇,第一篇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权;第二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l8个邦组成。(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120分)

1.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答:(1)唐律的含义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指《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2)唐律的主要特点

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封建的成文法典自战国时期的《法经》以来直至隋唐,从法典的整体性质上看,一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a.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12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b.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这一特点在唐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c.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

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3)唐律的历史地位

①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a.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b.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虽在某些方面“随时损益”,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②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东亚、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王朝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纷纷来唐学习交流,这不仅使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于国外,而且唐律的许多内容也成为这些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2.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经孙中山签署生效的。(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临时约法》虽与前两部组织大纲相比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共和政体的形式依然如故。

a.《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样,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

②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临时约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具体说来,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等自由权利;享有请愿陈述、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公民享有“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及“服兵役之义务”。

③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它的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它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①《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国民以广泛的民主自由权。这对于废除封建特权制度,促进人民觉醒,增强国民的平等观念有着积极的作用。

②《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作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临时约法》在亚洲l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①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制订的,其内容只能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②它的局限性还在于关系到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重大原则问题没有写进去,或阐述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a.在近代中国,欲实现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则必须反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全部国家主权。《临时约法》恰恰只是高谈民族独立,空讲民主共和,对于反帝的重大问题则避而不谈,没有明确表达。其初衷是以此来换取西方列强对中华民国的承认与支持,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b.近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离开了农村,便失去了坚实的国内市场与原料产地。资产阶级革命离开了农民,便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应当说,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最初对此是有充分认识的,中国同盟会的纲领上就写着“平均地权”。然而,在建立政权后,却没有将其付诸实践,根本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正是土地制度条款的缺失,致使绝大多数的国民所关心的重大原则问题被回避掉了,这是《临时约法》最大的局限性。

3.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答: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1)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①“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②“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③“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④“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和“尊尊”往往是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是两相结合。“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2)特点“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如“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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