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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2 03: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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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勤贵等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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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原理与实务

互联网金融原理与实务试读:

前言

物质的丰富与人类对物质多样性的追求使得物与物交换成为新的需要,面对物物交换带来的障碍和限制,在充分运用人类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后,终于发明了一种让交易过程变得高效的事物——货币。货币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史和人类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一个巨大飞跃,它作为基本要素融入每一项交易中,克服了物物交换带来的巨大障碍和限制,极大促进了商业的发展。而商业和贸易的发展促使金融这一服务形态出现。商业–支付–结算–信贷–征信,现代金融正是基于这一条逻辑和路径稳健地发展而来。

由此可见,金融的逻辑是货币的逻辑演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货币的逻辑演化到金融的逻辑的根本原因是人类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金融的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因此金融的逻辑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人类有交易活动时就有的,而是人类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人类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的金融的逻辑,演变为金融由配置功能向再生功能转化。因此,金融的服务模式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商业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人类社会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极大地推动了商业的发展,商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又进一步推动金融的发展,客观上,科技的进步带来了金融的创新。

1958年,第一张银行的信用卡诞生了。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的使用使我们收集数据和处理大数据的能力大大提高了。于是,Visa、Master等信用卡联盟公司开始做大,促使现在信用卡的流行。由此可见,科技的进步、计算机的产生推动了征信,推动了渠道,推动了新的金融产品,带动了整个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供给,哪里就有创新。金融也从传统金融(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期货等)、类金融(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贷等)发展到新金融,从金融1.0时代(牌照金融时代)发展到2.0时代(金融产品时代),再到当下的3.0时代(互联网科技金融时代)。

在人类三次重大的科技变革中,信息技术对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影响极为深刻。互联网的出现推动了商业的飞跃式发展,改变了原有商业的形态,大量新型商业模式出现,开创了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的出现促使网络支付(贝宝支付与支付宝)的诞生,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使得“金融+互联网”或“互联网+金融”成为崭新的金融业态。于是,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形态或模式大量涌现,使得原本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略的80%的碎片化需求的小微金融服务市场一下子被激发出来,互联网的长尾效应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以充分体现。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用户资源切入金融服务领域,传统金融机构在惊呼声中开启互联网金融服务新模式。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宽容和尊重,使得中国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沃土。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各类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实则行非法集资甚至庞氏骗局之实的公司也大量涌现。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这类非法集资或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亿元之多,受害的投资人数达十万之众,分布地域之广、涉及金额之大已远远超过以往一些传统的民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016年,监管层开始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整顿力度,一批批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纷纷出台,2016年也因此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

虽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但互联网金融的价值不可抹杀,其发展趋势不可阻挡。纵观全球,我们清楚地看到,互联网金融最早的发源国——美国和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积极支持的同时给予科学的监管,并未限制与阻碍它。美国提出的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除了将中国互联网金融中的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一网打尽”之外,还将区块链、智能投资、大数据、人工智能金融等纳入其中,足见其对新科技对于金融创新影响的重视。因此,无论何种情形,互联网技术及未来的AI(人工智能)技术对金融的影响不容忽视,更是不可逆转。

对于新技术影响下的新金融,不仅金融相关从业者应当学习和研究,各类大专院校金融类相关专业的学生也需要学习和了解。国内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论文和著作很多,但缺乏系统性的梳理与思考。为此,本书在总结当前国内外有关互联网金融研究及实践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梳理了互联网金融的有关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按照一定逻辑,遵从教材的编撰格式和学生阅读习惯编著而成。本书共分三篇12章来解读和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有关问题。

第一篇重点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本质、特征、发展成因及其发展概况进行梳理和澄清,以帮助大家认识与掌握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原理。

第二篇重点介绍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以及各个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模式、框架及特点,并结合大量实例来解读各个模式的运作机理,以帮助大家充分理解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的交易架构及运作机理。

第三篇重点介绍当下以及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并对美国、英国等互联网金融发达国家的一些监管制度进行介绍,以帮助大家了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趋势。郭勤贵2017年3月第一篇互联网金融原理第1章 联网金融导论“互联网金融”概念自2013年被提出以来一直被国内热炒,相关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实践活动愈演愈烈,一系列标志性事件打破了传统金融竞争格局与商业模式(详见表1-1),甚至大有颠覆传统金融垄断格局的趋势。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普惠金融”及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正面定调,已经让更多的人相信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首次定义中国互联网金融形态,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众筹融资等模式被纳入。《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发生的投融资案例共计402起,获得融资的企业数为370家,融资金额约为944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市场稳定增长,交易规模达140064.3亿元,同比增长55.4%;全国范围内P2P网贷平台数量已经达到了3000多家,年成交量达到9823.04亿元,截止到2015年12月底,[1]P2P网贷历史成交量为13652亿元;非P2P网贷增长迅猛,截止到2015年6月底,仅“蚂蚁小贷”已累计为170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2]需求,累计投放贷款超过4500亿元。

从发展轨迹上看,互联网金融的爆发,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公司对金融业务的积极涉足;另一方面则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的日益重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公司以其一贯生猛的营销方式,强势介入人们的日常金融活动,让人耳目一新,同时也促生出一个模模糊糊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当前中国的实践表明,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金融的互联网”和“互联网的金融”两个层面。金融的互联网,即传统的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突破时间、空间和物理网点的限制,实现业务全面升级,通过网络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互联网的金融,则指原本与金融毫无关系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外部力量正不可逆转地开始通过互联网作用于金融业,并导致金融业的生态发生巨大的变化。表1-1 互联网金融标志性事件一览表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依托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掀起一次又一次创新实践高潮,对传统金融行业及其运营模式造成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存在的理论基础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在政策方面,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普惠金融”政策,并进一步提出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释放了强有力的政策信号。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业务边界,还落实了监管责任,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及服务的创新与发展。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日趋活跃,交易规模和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并在业务层面上对传统银行构成了直接竞争和侵蚀(见图1-1)。图1-1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竞争现状

[1] 数据来源:http://www.wdzj.com/news/hydongtai/26311.html。

[2] 数据来源:http://www.wdzj.com/news/zhengxin/22556.html。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征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一词最早出现于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陈静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业务和网上认证业务等。但是这个观点是基于传统银行网上业务而言的,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有一定差异。而目前较为认可的概念是谢平等提出的,即“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见谢平的定义比较接近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实践。

当然,如果追溯互联网金融的雏形,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20世纪8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银行利用开放式网络为所有客户提供服务成为可能。在90年代“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各银行出于竞争和发展的考虑纷纷开展网上营销。建立在信息革命基础上的网络经济,对传统金融产业和金融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成为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主流,电子货币也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金融产业组织的变化和货币形态的变革,使货币理论和货币供求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并导致了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等的一系列演进。

互联网金融就其字面意义而言结合了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特性,因此可以从多种角度理解。从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看,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争论。

第一种争论围绕互联网金融是否是传统金融的数字化延伸。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数据化。从抽象理论来考虑,所有的金融产品可能都是不同数据的组合。然后这个数据通过互联网,通过支付系统再还原为金融产品。换句话说:第一,金融就是数据;第二,数据在网上“移动”。这就包含了一切。然后再还原各种金融产品,做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然而在柏亮等看来,虽然客观上数据给金融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它也是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数据金融,否则又回到了技术层面。互联网金融引发的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民主化,才具有革命意义。

第二种争论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融通资金,来解释互联网金融概念。根据谢平等的判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代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这也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不是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然而柏亮等认为这样判断的假定条件过于完美,也不可能完全出现。在他们看来,金融媒介仍然会承担一定的职能,但是其职能的大幅度减小是极有可能出现的。个体间的直接交易将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幅提高,这种行为主体和参与方式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大意义所在。

第三种争论则聚焦于互联网作为金融业的工具的作用。尹龙认为,与现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两种金融模式并列地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学术界尚未承认,它只是证券公司和银行,或者基金公司的一种工具,不具备人类基本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之所以与银行融资和证券市场融资不一样,是因为它更民主化、大众化,即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在于其扩大的服务群体,而非由于其自身的金融创新。然而在国外,特别是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因互联网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学术界和业界都从未出现过“互联网金融”这个说法。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将二者放在一起谈所谓“互联网金融”,从而将之当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进行分析是中国独有的。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国内外发展情况和理解差异很大,在国内也尚未有统一的理解,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使得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仅是工具和渠道,因此,互联网金融也没有形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或子业。

综上所述,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既不属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也不属于间接融资模式,而是独立于二者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而从互联网金融近两年的发展及特征来看,本书认为互联网金融与前两种模式不是排斥相异关系,恰恰是二者的融合交互,并非创造了完全异于直接与间接融资模式的所谓第三种模式,因为无论是P2P、第三方支付、众筹还是电商模式,与直接融资相比,仍存在“中介”环节,而与间接融资相比,又存在渠道的“脱媒”,因此互联网金融兼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特征,是两者的混合。

从渠道上来看,是否属于互联网金融取决于资金、实物产品及服务供求的上下游关系是否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无论哪个环节借助了互联网平台,从广义上讲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不妨对此归为四类(如图1-2所示):①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F2F),一般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拆借交易,大多一对一直接进行交易,并由监管机构主导;②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或个人(F2N),包括两类,一类是平台F2N,即金融机构在平台上直接向零售用户销售金融产品,如淘宝基金、淘宝保险和微信公众号,另一类是非平台F2N,即金融机构将互联网金融产品交给平台性质的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以收取佣金的形式进行代销,如基金网、供应链金融等;③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对金融机构(N2F),典型的如余额宝,由金融机构对资金负责;④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或个人(N2N),如众筹、P2P网贷,由平台收取手续费和作为信息中介。图1-2 互联网金融广义分类

注:F表示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s),N表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Non-financial organizations/individuals)。

本书从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从广义维度看,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在这里互联网是工具、渠道和媒介,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即实现资金的融通。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互融合的所有经济行为,既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即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所进行的渠道创新与产品创新),也包括互联网的金融化(即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涉足金融业务领域)。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后者。本书在广义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界定,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应固化为一种“金融业态”,而是一种“金融模式”或者“金融行为”,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和思维,实现多种金融服务拓展、普惠、多元及民主化的创新活动。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虽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本质,但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技术,在金融业态和服务体系方面有新的表现。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性金融形式,具有普惠金融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对金融的不断渗透,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层出不穷,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出发展的动态性和阶段性。1.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具有创新性“中国式”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服务,是一种新兴金融业态,相比传统金融,在金融服务模式方面具有创新性。这主要体现在:(1)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

第三方支付是“中国式”互联网金融发展最早,也最为成熟的模式。第三方支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最初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企业与各银行间结算,以及消费者与卖家间支付问题。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增长,互联网企业获得了海量数据,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分析和挖掘这些数据隐藏的金融需求,逐渐向转账支付、小额信贷、供应链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等传统金融领域渗透和扩张。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从银行柜台发展到计算机,再延伸到移动终端。在这个工具创新过程中,伴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支付结算效率的提升,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极大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和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发展。(2)投融资模式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连接起来,实现金融“脱媒化”,即摆脱传统的金融中介而进行资金融通。互联网金融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拥有快速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能够更快捷地获取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实现更有效的资金期限匹配和风险匹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金融降低了投融资门槛。P2P网络借贷模式对投资者起始投资金额要求很低,100元甚至50元就可以起投;对融资额要求也相对较低,万元以下项目也可以成功融资,大大降低了投融资门槛。(3)风险管理的创新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运营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和积累交易双方的信息,将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降低信息处理和加工成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信用违约风险。

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通过更加分散化的投资实现风险的分散化。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是集众多人的小额资金为某一项目融资,这样个体投资者的风险更加分散化,风险更小。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技术复杂性和易传播性可能会带来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2.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体现金融民主化

普惠金融也称包容性金融,核心是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有效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农村地区、城乡贫困群体以及小微企业。联合国2006年《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指出,普惠金融的目标是:“在健全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框架下,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有一整套的金融机构体系,共同为所有层面的人口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理念下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是“开放、平等、分享、协作”的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服务业相结合产生的一个新兴领域。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希勒教授认为“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民主化的重要力量”,信息技术可以让金融实现更复杂的功能——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来精细计算合同价值等等。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特性,体现金融的民主化进程。

从金融服务主体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表现在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打破了垄断的传统金融体系,使得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增加了市场竞争主体,提升了市场竞争程度。

从金融服务客体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一是表现在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互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其对传统经济活动的渗透和颠覆,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和新兴行业。支付结算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网络支付;货币基金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诸如“余额宝”等各类“宝宝”;民间个人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诸如宜信、人人贷等P2P网络借贷……凡此种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均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而产生,也借助互联网平台而进行传播。二是表现在金融服务对象的广泛。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以被传统金融所排斥的众多中小微企业和小额投资者为主。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网络平台为载体,通过分布式协作,为用户提供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覆盖传统金融业服务不到的范围。三是表现在金融交易地理范围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普遍覆盖性,使金融覆盖地理范围大大扩展。传统金融机构网点虽然很多,但还无法达到覆盖每个村、镇的数量。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终端设备的普及极大地拓展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地理边界,无线信号覆盖之处皆可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四是表现在金融服务的低成本。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开展金融业务,还是互联网企业通过自身已有的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均是将一部分或全部业务放在网络上进行,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提供成本。金融服务的低成本使得金融服务更易于被众多中低收入者所接受,因为这些人群对成本的敏感性更高,即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弹性较高,相应地较便利和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对这些人群带来的边际效用更大。3.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平台金融,具有双边市场性

由于监管严格、垄断性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创新空间和动机,互联网企业成为“中国式”互联网金融主体。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平台企业在依靠各自核心业务成功聚合庞大用户数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独特的发展路径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具有双边业务特征。

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平台企业连接两个不同的用户群体;二是双边用户之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即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导致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和效用水平的提高;三是价格总水平不变时,平台企业向两边用户定价结构的不同会影响使用该平台的用户数量。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典型双边市场特征。买卖双方构成电商平台的双边用户群体,入驻该电商平台的卖家数量越多,竞争就会越激烈,买家选择空间越大,就越能够以低价格获得商品和服务;反之,越多的买家选择某一电商平台进行消费,卖家获益越大。而电商平台为扩展市场,提高用户数量,往往向买家免费,甚至在发展初期向买家给予大量优惠,即向买家定负价格,而向卖家收取一定费用。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双边用户的交易过程其实是一个资金支付和管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电商平台积累了双边用户大量商业信誉、交易规模、支付结算等包含金融需求的信息。这使得电子商务企业有先天优势和基础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第三方(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性。以第三方网络支付为例。收款方和付款方构成支付平台的双边用户,越多的收款方使用该支付平台,会激励越多的付款方使用该平台。同时,支付平台通常不向付款方收费,而向收款方收费,这会促使更多的付款方选择免费的支付平台。4.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的深化

首先,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提高了金融运行效率。随着平板电脑、手机的普及,其随时上网、携带方便、易于操作的特点,使客户可以随时随地享用互联网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分析、市场匹配、结算清算、交易转账等业务,操作流程简单,业务处理速度快速,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甚至不需要亲自前往,大大提高了金融运行效率。以微信支付为例,2013年8月5日,微信5.0上线,“微信支付”商业化功能面世。2015年微信支付与支付宝的竞争日趋激烈,微信的流量优势助力明显。腾讯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微信的月活跃用户逼近6亿,而微信支付用户数达到了4亿。在微信直接带动的消费支出中,娱乐占了53.6%、公众平台占了20.%、购物占了13.2%、出行占了11.3%、餐饮只有2%。总体来看微信直接带动的生活消费规模已达到110亿元,其中娱乐消费是最大支出,规模为58.91亿元。

其次,互联网金融扩展了金融交易边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通过互联网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使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比如,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一直困扰人们的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作向人们展示了美好的前景。不管是“融360”、好贷网这类作为互联网金融门户的网站模式,还是像巨汇财富GTG网站和拍拍贷网站这类网络贷款(P2P)模式,其共同点都是通过互联网金融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服务,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

再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比起传统金融业务,操作流程简便,信息对称,凡计算机系统能处理的金融交易尽量不用人力,凡电子渠道能销售的金融产品尽量不用网点,凡远程集中能处理的业务尽量借助互联网用低成本人工和场地,凡数据挖掘能找到的目标客户尽量用移动互联网方式营销客户,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最后,互联网金融凸显需求推动的金融创新。在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金融机构自身,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模式单一化、同质化、标准化,譬如理财、基金、证券、信托等,产品一旦设计出来,就可以在同业间迅速推广普及,投资者或消费者被动接受这一产品和服务。这是一种明显的供给型金融创新。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来自于用户、消费者的个性化、细分化、非标准化的金融需求成为金融创新的新动力,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风险偏好、信用情况、支付能力等来设计开发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选择的范围更加广泛,市场竞争也呈现多元化、异质性的竞争。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那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有什么联系?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又有哪些新表现,融入了哪些新元素?本书主要从金融要素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和区别。如图1-3所示。图1-3 互联网金融资金融通示意图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3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传统金融融资主要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通过银行等中介的间接融资。而互联网金融是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混合,既有通过平台中介的间接融资,也有通过资产证券化的直接融资。两者的联系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中介机构,属于金融基础设施范畴。交易成[1]本和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中介理论的两大基石。弗雷德里克·米什金(Frederic Mishkin)指出,金融中介和市场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够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二是他们有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缓解资金供需双方间信息不对称性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瓦尔拉斯均衡理论认为当市场中供给与需求相等时,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配置,此时不存在金融中介和市场。在现实世界中,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中介和市场得以存在,以减少交易成本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金融能够极大降低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对金融中介理论是一个极大的补充和发展。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金融参与要素方面。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参与主体和客体、行业边界、服务模式等方面具有新表现。

1)金融参与主体方面。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传统金融的参与主体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还包括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企业等非金融机构。

2)金融参与客体方面。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参与客体的数量和范围。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中获得金融服务的众多中小企业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服务客体。这些处于统计分布尾部的中小企业具有融资需求频率高、单笔融资额小、数量众多的特点。

3)金融边界方面。从服务对象、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渠道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边界进行界定。现阶段,“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较少涉及大型企业;金融产品以能够依托互联网快速传播的标准化产品为主,这类服务和产品往往具有极好的客户体验性;服务渠道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主,相比于传统柜台渠道,互联网金融能够以较低成本实现全天候、跨区域服务。

4)金融服务模式方面。“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更加多样化、融合化。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电商金融、众筹等发展模式。这些模式均是对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的有益补充,并且,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对互联网精神的深刻领悟,将会涌现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信息处理方面也具有较大的区别。金融业本质是信息数据,各种金融产品是信息数据的不同排列组合。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其信息生产和处理方式显著不同。在传统金融中,信息的生产和传递主要通过手工或面对面交流;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产生和传播主要通过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信息透明既是互联网的潜力所在,也代表新金融秩序和金融创新的方向。通过信息对称机制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创新的新思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甄别、资金供需匹配、支付结算等行为,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征极大地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传播效率。同时,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在精确建模和风险控制基础上,极大地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信贷产品的服务效率,也能够很好地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散。

[1] 经济学界对金融中介的研究历史长且成果丰富,但真正专门研究金融中介问题的核心理论则是在引入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因素之后才开始的,这种基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的讨论是金融中介理论的主流。钱特认为,金融中介这一组织形式的存在是企业内部化市场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实现合理边界的动态演化过程。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功能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金融简单而言是指通过金融平台、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将资金在借入者和投资者之间有效率、低成本、风险可控地进行传导。从金融的功能角度来说,金融有三个功能。第一个是支付功能。全世界最古老的金融产品是什么?是钱,所以支付的功能是金融的第一个功能。第二个是融资和投资,就是之前定义的“传导”。第三个功能是金融机构匹配金额、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约束条件。尽管如此,金融最重要的功能是支付,然后才是融资和投资,然而传统金融似乎忽略了第一个功能。此外,传统金融机构也有商业性质,同样有产品、服务、价格和渠道,只不过金融机构买卖的产品和服务是有风险的,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而从互联网金融的狭义概念上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仍没有脱离金融的范畴,其本质仍是资金的融通。只不过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实现的是“渠道”或“平台”的突破和优化,回归了金融的第一功能,其次实现了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大大提高了资金支付的效率,实现了多元化、深层次的资金供求匹配。

金融基于交易而产生并发展,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资金交易和资本交易等,互联网作为一项新型技术工具,为现代交易内涵引入了全新元素,创新了交易实质,互联网金融就是交易创新的核心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系统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内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交易体系进行了重新解构。交易主体的释放是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互联网金融能够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范畴下的交易主体成为真正的金融主体,从一个单纯的金融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为现代金融的创造者,同时互联网技术将这些点状分布的金融主体构造成一种网状,形成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现代交易网和金融网。互联网金融产生于交易,同样也回归交易,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是支付交易,支付交易的核心是支付,互联网金融创新了支付工具,这也是互联网全新技术的体现;其二是服务交易,通过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功能,为交易提供资金支持;其三是创造交易,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深化了交易与金融的融合,不仅通过互联网现代技术手段将交易客体更加多元化,而且将交易内容进一步延伸。

在银行等主导的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信息及资金高度集中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部门,中国特殊的金融体制和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特点和作为资金融通平台的垄断地位,并成为金融资源的“做市商”。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盈利模式与风控措施基本上是围绕大型企业与精英阶层“量身定做”,因此这样的金融市场实现的是“金字塔”顶端少数大客户资金需求与精英阶层资金供给方的匹配(见图1-4中图形两边上端),而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与普通民众保值增值的需求长期排斥于传统金融市场之外,金融市场存在结构与功能的双重“缺陷”。而且银行主导的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不直接发生关系,无论是资金供给方还是资金需求方均仅与银行等金融中介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银行等金融机构高度垄断市场供求信息,并享有资金的定价权和配置权利,这是中国传统金融机构超高利润来源的根源。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平台”垄断地位,互联网金融及其多种模式的不断创新,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更多“平台”和“渠道”,这样被排除于传统金融市场的中小微企业与普通民众的资金供求得以匹配(金字塔顶端以下部分),且与传统金融有所重叠(即传统金融市场被互联网金融部分分流),表示部分高端客户也被互联网金融所吸引。而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直接建立联系(图1-5中互联网金融方框中的虚线部分),互联网金融仅仅是纯平台式的服务,而且资金供求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了多元的交错匹配。图1-4 传统金融模式图1-5 传统金融模式与互联网金融模式共生二、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而金融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支付清算、资金融通、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匹配以及激励功能。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颠覆上述金融的基本功能,但是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了更有效的作用:

1)支付结算功能。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提高了支付结算的效率和时间成本,涉及的交易金额和交易范围迅速扩大,且具有很强的增长潜力。

2)资金融通功能。以P2P、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典型的融资创新手段,在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实现普通大众理财需求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对接方面作用巨大。

3)信息挖掘与风险管理功能。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信息的来源更加多元,信息监测更易实现,信息传播更加透明,信息传递环节缩短,信息生成到传递的成本降低,尤其是借助于云计算和互联网移动技术,海量信息的生成及跟踪分析成为可能,信息作为一种要素的价值日益突出,这也为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途径。

4)金融延伸与扩张。由此大大拓展了金融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使以前不能获得传统金融支持的群体也可以得到金融支持。这一特征意味着在短期内互联网金融在游离于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市场上,如小微企业、个人客户等,会有较强的竞争力。

5)货币创造。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代表,具备了货币的一般基本功能,譬如交易支付、结算、流通等。专栏1-1:1.0版本时代的陆金所交易模式

陆金所全称是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成立于上海,注册资本8.37亿元,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之一。美国Lend Academy调查报告显示,陆金所目前已经是世界上第三大P2P平台,并且是其中增长最快的平台。在2012年8月,陆金所正式推出“稳盈-安e贷”时,月交易额不足4000万元,在2014年7月,日交易额已接近3000万元,这是传统金融产品难以企及的成长速度。陆金所是全球第三大P2P平台,但陆金所绝不满足于此,陆金所给自己的定位是大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为达此目标,陆金所倾力打造了两大交易平台:网络投融资平台(Lufax)和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Lfex)。

Lufax是陆金所的个人金融服务即P2P网贷业务,Lufax平台提供了多种产品,包括稳盈-安e、稳盈-安业、富盈人生、专项理财和V8理财五种产品。陆金所尽管也采用P2P模式,但与LendingClub等都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线上+线下”模式、平安全额担保、标准化产品。“线上+线下”模式:陆金所的投资者全部是从网站上直接获客而来,但部分借款人仍然是来源于线下的渠道,由线下门店推荐上来的借款申请人在网站提交借款申请后,在网点提交纸质申请资料(陆金所在国内有26个服务网点)。面对面的资料审核虽然有助于陆金所控制信用风险,但也给陆金所获客的地域和实效性带来了不良影响。

平安集团全额担保:陆金所Lufax平台上的产品(除V8理财外)都由平安担保提供全额担保,平安集团的背书基本保证陆金所P2P网贷的零信用风险,这也是为什么陆金所能以低得多的收益率吸引如此多投资者的原因。但根据我国担保业的规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倍,为陆金所提供担保的平安天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仅为2亿元,其担保的P2P网贷已经超出了其上限,陆金所的全额担保难以持续。

标准化产品:陆金所为P2P产品设定了统一的利率标准,即在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与美国Lending Club等P2P公司不同,投资者在陆金所平台上的资金出借行为并非直接面对借款人,而是由陆金所批量打包借款需求,整合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图1-6为陆金所金融商业模式。图1-6 陆金所金融商业模式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的根源与成因一、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源

互联网金融的形态诞生于发达国家,但是发达国家并没有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词汇,而是将P2P、众筹等统称为替代性金融(Alternative Fiance,顾名思义就是替代传统金融,为避免分歧,本书全部用“互联网金融”代替)。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互联网对于金融行业的改造开始加速。目前,以欧洲、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相对成熟。尤其是Web 2.0的兴起和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为P2P借贷等新的金融形态快速发展提供了契机,同时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特征。1.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1)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

根据剑桥大学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2月发布的报告统计,欧洲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额从2012年的4.87亿欧元增长至2014年的29.57亿欧元,平均年增长率高达146%,其中英国、法国、德国位居前三。截至2014年年底,欧洲共有255家平台公司,其中英国(65家)、西班牙(34家)、法国(33家)、德国(31家)和荷兰(31家)平台公司数量位居前列且发展较好;主要的互联网金融类型为P2P个人借贷、奖励类众筹、P2B借贷、股权众筹、社区股份/小额贷款(Robert Wardrop,2015年)。(2)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

美国是互联网金融发源地,比较有代表性的类型是P2P。2006年2月,美国拥有了第一家盈利的P2P平台——Prosper,其一诞生就爆发出巨大的能量,9个月内聚集了10万会员,发放贷款2000万美元。2007年5月,美国第二家盈利性P2P平台Lending?Club在Facebook上开始运行,借助Facebook认证的大量朋友圈数据,很快成为全球最大的P2P,2014年12月Lending Club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全球第一家上市的P2P企业。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其他类型还包括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基金、网络支付、门户网站和众筹。(3)日本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

日本互联网金融比与美国晚了将近10年。其发展壮大依循集团化模式,重视集团内部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打造,发挥“利益共同体”的业务协同优势,共同面对外部竞争。这种模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产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团、乐天集团、Monex证券。在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上,日本领先于美国,这与其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基于此的移动支付产业链“捆绑”发展密切相关,并形成以网络运营商所主导发展的局面。2004年以前日本主要利用IC卡实现小额支付功能,NTT DOCOMO与Edy合作推出“手机钱包”集成各类IC卡功能,很快得到推广。2004年日本政府放松了对银行信用卡业务限制,移动网络运营商开始与银行结盟,“进军”大额支付。2.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征

1)从市场环境看,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诞生于佣金自由化和混业经营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发达国家金融组织体系健全,市场多元化发展,金融创新活跃,尤其是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导致市场中“金融脱媒”显著,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再次引发了“市场脱媒”到“技术性脱媒”的转变。但是总体而言,由于市场体系均衡发展,传统金融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并不高。

2)从制度环境看,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健全,欧美等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尤其是在规范网贷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制定了大量的监管政策。此外,行业自律组织的健全和全社会发达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也有助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3)从社会环境看,尽管网上借贷相对便捷和更多样化,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对传统金融也比较高,因此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更多地停留在“社区”或某些细分行业内,并没有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用户黏性”。

4)从技术环境看,发达国家对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运用更为成熟,尤其是将上述技术与社交网络相结合,改进了风险的评估建模方法和效率,从而为全面跟踪和评估个人信贷风险、开发小额信贷和供应链金融奠定了技术基础。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源

对互联网金融兴起和发展原因的分析,文献集中在技术、银行意愿和利润、客户意愿、政府监管等外部因素上,缺乏对其本质原因和内部因素的分析。本书认为,资本逐利性以及资本为突破对其逐利性的限制的内在动力是互联网金融兴起和发展的本质原因,而市场供求结构的变化、普惠金融政策的出台以及技术革新都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爆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1.金融抑制下的市场需求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

Ronald I.Mckinnon和Edward S.Shaw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的金融抑制阻碍了经济发展。金融抑制的主要形式包括存贷款利率限制和资本账户管制,政府采取的使金融价格发生扭曲的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政府当局对金融活动的强制干预,人为地压低利率和汇率,这导致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皆停滞不前。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较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则吸引了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项目,而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利率和汇率管制降低了持币成本,直接增加了货币需求,其导致的投资和对外经济结构扭曲则间接地增加了货币需求而且金融抑制会直接和间接地对居民的货币需求产生影响。

同样,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金融抑制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Garnaut等人的研究表明,中国官方利率至少比市场利率平均低50%~100%,且绝大部分低息贷款配置给了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国有企业。陈斌开、林毅夫研究认为在1993~1995年间,中国存款真实利率为负;在1996~1998年间,居民存款真实利率稳步回升;自1999年以来,存款利率再次被持续压低。金融抑制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居民补贴企业、穷人补贴富人的“倒挂”机制。由于金融抑制的存在,存款利率被严重压低,作为存款者的穷人获得的财产收入非常低,低廉的资本价格被用于补贴国有商业银行和获得贷款的企业。这种“穷帮富”的机制直接导致了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加速了居民财富分配向富人集中的趋势。金融抑制正将大量的金融补贴从居民转移到国有企业和政府财政,导致居民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据尹希果等估算,从2000年到2009年国有企业和政府财政获得的隐性金融补贴总计高达16.27万亿元。

而在市场利率方面,1990~2013年,中国金融机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之比为4~17,尤其是1999年以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下降幅度加大,当前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之比高达17。而2013年年底,中国活期存款总额高达21.66万亿元,而2014年1月底则减至18.81万亿元,同比减少2.05万亿元,而余额宝规模突破4000亿元,理财通成立40余天规模也超过500亿元。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利率市场化推进、理财产品增多,特别是近期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发展对居民存款的分流明显,利率对金融资源的调节作用凸显。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摆脱了当前金融市场格局下对资本在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和超高利润模式,引发了金融业在内的行业融合,促进了多个产业之间的技术、产品以及服务的相互渗透、交叉,拓宽了资本运作的方式和渠道,有利于实现不同产业利润均衡化,满足了资本对于保值增值的原始需求。2.市场供求结构的变化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微观基础(1)需求驱动因素

在传统金融市场上,金融市场各主体的运营成本、融资费用、信息不对称风险、时间消耗等众多成本的存在使得各个主体对金融模式创新的渴求更为强烈,尤其是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这种由需求拉动的因素逐渐改变着金融主体的消费习惯,模仿型排浪式的消费逐渐由多元、细分、个性化的消费趋势所取代,实体经济产生新的金融需求成为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强大内在推动力。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通信、交通以及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都在悄无声息地影响着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金融业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殊行业,其经营模式应随实体经济的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模式变化则衍生出许多新的金融需求。而互联网金融能够满足顾客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及其提升。互联网金融能够凭借自身优势,针对每位顾客多样化、差异性需求,根据客户信息进行创新,以此为支点推出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通过对客户细分定位,在互联网平台或移动支付平台上提供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客户可自主在互联网平台或诸多移动金融服务中进行个性选择,决定接受何种金融服务,从而最大化满足客户需求。金融发展实践证明,仅仅凭借单纯的支付创新,仍然不足以让电子商务大行其道,提高服务水平才是生存之道。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创新源自对消费者偏好最真实的把握。消费者每一次的消费记录、评价被商家“消化”,也被网站企业“消化”,长年累月形成了所谓的“大数据”,而大数据成为不断更新金融服务的基本依据。(2)供给推动因素

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数据搜索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金融与互联网机构的技术平台的革新、企业逐利性的混业经营等为传统金融业的转型和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提供了可能,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外在的技术保障与支撑,成为一种外化的拉动力。在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平台上,第三方融资与支付、在线投资理财、信用评审等模式的不断涌现,不仅使现代信息科技更加便捷地服务于各金融主体,也使得传统的金融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机构而言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大于危机,发展胜过挑战。

在互联网社会大背景下,个人在极力追求自己的与众不同,企业在努力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以迎合这种个性化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主要定位于“二八定律”中属于长尾部分的80%小微客户,其在服务这些客户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可以高效率解决这些用户既小额又个性化的需求。如互联网金融门户“融360”可使用户搜寻不同金融机构类似信贷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以进行比较,选择最符合自己需求的信贷产品;P2P信贷公司、网络理财产品不断追求良好的用户体验,以满足用户对便捷性、易得性等的需求。3.信息技术进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纵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正是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和渗透,促使了从电子金融到网络金融,再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回顾历史,每一次革命性的技术创新均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颠覆性的冲击和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产生诸多新行业,或通过新技术改造传统行业。

发生于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40年代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发源于英国,以蒸汽机为标志技术,以富尔顿发明轮船、斯蒂芬孙发明蒸汽机车为标志事件,在棉纺织业、交通运输业引发产业革命,导致以工厂区为特征的核心城市的出现。

发生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德国、英国、美国为发源国,以电力技术为标志性技术,以西门子发电机、格拉姆电动机、卡尔·本茨发明内燃机汽车、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为标志性事件,在电力、交通运输、通信领域引发产业革命,催生了工业与房地产业的繁荣。

始于20世纪40年代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以美国、法国、中国、俄罗斯等为发源国,依托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催生了智能制造、互联制造、定制制造、绿色制造四大新型业态,也形成了扁平化的社会结构。

互联网金融正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和社交网络发展起来的新兴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借助支付技术、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及云计算等手段,实现了“细分市场”,降低了交易成本,改变了市场信息传递、指令形成与执行、支付清算的程序和过程,提高了市场交易者的地位和传统市场的透明度。(1)移动支付的革命

支付方式是金融的基础设施,会影响金融活动的形态。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利用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移动支付的基础是移动通信技术和设备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比如iPhone和iPad)的普及。Goldman Sachs估计全球移动支付总金额2011年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对于移动支付占全球支付市场的比例,2011年约1.0%,2015年将达到2.2%。目前典型的有手机炒股、手机购物支付等,手机和掌上电脑替代信用卡将在不远的将来实现。据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发布的《2015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显示,在近场支付中,二维码支付已经大幅领先于NFC手机支付。目前NFC手机支付受限于需要特定手机、需要更换SIM卡成本等制约,从调查数据看需求前景并不是很明朗。当面向商家付款时,手机二维码∕条形码支付使用率为24%,已经大幅领先于刷手机支付的方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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