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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2 04: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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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桦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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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官:明清州县官群像

父母官:明清州县官群像试读:

引言

州县官,七品芝麻官;县太爷,青天大老爷;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去种红薯;破家县令,灭门刺史。那些在古代号称民之主人的州县官们,被称为父母官,他们把国家的统治直接施加在人民身上,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本州县百姓生死荣辱,在民众眼里有如天之大的权威。

这里所界定的父母官,是指在明清统辖区内所设近两千个州县的正印官,也就是知州、知县们,他们是州县的行政首脑和政治主体,本来就是一种政治性的职业。在整个官僚队伍当中,他们又是为数不多、但也不算少的一批人,因此可以把他们称为一个政治群体。从整个官僚机器来看,父母官算不上权势显赫的人物,他们受到多层上司领导;但在他们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里,往往也是可以呼风唤雨,治下之人也多仰其鼻息行事。在天高皇帝远的政治现实下,百姓对父母官们的敬畏,往往超过对皇帝的崇拜;在众多上司奴视父母官的情况下,本地稍有身份的人往往也会对父母官产生一种轻视感;在父母官逢迎上司的情况下,必然会对百姓进行盘剥,这就使百姓对他们恨之入骨,甚至铤而走险,走上反抗的道路;在父母官一心为民的情况下,往往会与上司及左右发生冲突,因为要达到“邻邑同寅不以为忌”,[1]“文武将弁协心宣力不以为嫌”,是很难的,而在“朝廷远而上司

[2]近”的情况下,事上更难。正因为父母官处在这种承上启下的位置,也就决定他们既是一个相对独立、又是受到多方制约的政治群体。对这样一个群体进行研究,既可以了解到明清州县政治的一些主要内容,又可以看到父母官们的一些具体政治行为。

从职业上看,父母官本来就是一个很强的政治群体,他们身兼州县所有的管理责任,所作所为,既关系到地方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地方的稳定,与国家政治和地方政治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政治地位上看,父母官在整个官僚群体中居于中等偏下的位置,既有仰人鼻息而凡事不自由的感受,又有颐指气使而任意敲扑喧嚣的威严。从行政运行机制上看,父母官又不是独立的群体,必然要和上下左右发生联系,在承上启下和兼顾左右的过程中,他们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父母官应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不仅因为社会经济是重要的考核项目,不但关乎社会的稳定,也关乎他们实际的政治与经济利益,更关乎他们的身家性命。从父母官群体本身来看,他们的出身阅历、政治才能、心理素质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实际工作中又会表现出明显的差别。人的行为是通过对外部事物的感知和判断而最终付诸行动的,因此,人的心理活动影响着人的行为。

政治行为是人对政治环境的感知和判断而最终付诸行动的政治表现。政治环境是客观现实,感知和判断是人的主观能动,而最终的行动则又变成现实。父母官们所处的政治地位有大致相似的一面,都是承上启下,但所承之上与所启之下则有许多差别,而每个父母官又有不同的感知和判断能力,这就使他们在诸多相似的共同点的基础上出现行为上的差异。

心理活动是人对外部事物的感知而经过思维所产生的认识,这种认识可以通过行动表现出来,也可以不通过行动而隐藏于内心。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的则可以为别人所知,而隐藏于内心的则不能被别人所知。为别人所知的是行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心理活动,但心理活动却不一定在行动上表现。以父母官们来说,他们在上下左右包围之中,所作所为必然受到上下左右的制约,也影响到他们心理活动。他们当中有唯上是尊、谨慎政事、畏首畏尾、明哲保身者;亦有贪赃枉法、弄虚作假、苟且因循者;有爱交恶攻、巧宦取容、背公营[3]私者;更有“视做官为戏场事,口曰认真而心实不然,昧没本心”者;当然也有廉能干济、忠以为国、勤以恤民者,有弃身家而不顾为民造福者,更有循儒家道德而希望成为贤良者。种种行为与心理有一致的一面,也有违心而行的一面。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因此,分析父母官们的行为,解开他们的心理之谜,则是了解父母官们的具体方法,当然也是最困难的。

历史上将父母官分为贤能、循良、法理、严明、恭谦、功能、材干、清勤、慎行、平恕、守文、畏势、奉上、趋文、逐利、苛刻、饰伪、佞倖、贪酷、贼盗等多种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父母官并存,与专制政体有着密切的关系。了解影响父母官们心理的诸因素,分析这些不同类型的父母官并存的原因和特点,从他们在政治活动中结成的关系来看他们施政目的和手段,不但会发现他们在传统观念和价值观念下的既相矛盾又相适应的规律,而且可以揭示其间的虚伪和真实性,还能够加深对明清州县政治体制的了解。

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人是制度的创造者,也是制度的破坏者,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经常因人而异,具有多变性。因此,要想了解父母官们,就必须了解他们的政治行为。政治行为是一种由政治和人综合的现实表现,不同的人在相同的政治环境里处理相同的事务,所产生的效果却不尽相同。面对“而上、而下、而傍交,凡百垂涎于令”[4]的险恶环境,不同的父母官采取不同的施政手段,以适应千变万化的政治风云。研究父母官的政治行为,考察他们与州县政治的关系,不但可以发现政坏人、人坏政的规律,而且也能揭示其间的污浊和君主专制政体的黑幕。

通过对明清父母官们的由来、构成和生存空间的概述,重点分析他们的价值取向,是勾勒父母官群像的基础。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存在很大的差异,历史把他们分成多种类型,了解这些分类,并分析他们的行为,是深入探讨父母官们在政治上发挥作用的必由之路。在难以数计的父母官中,有杰出的人物,也有卑鄙的小人;他们有声名传于后世而被广为颂扬的,也有默默无闻而被人们遗忘的,更有作恶多端而招骂于当时、贬低于后世的。他们出身各异,行为各异,性格各异,命运各异,心理各异,进而构成一个特别丰富多彩的父母官们世界。通过对不同类型父母官的行为分析,不但可以了解父母官们的政治作用,而且可以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群体行为是在诸多相似的共同点基础上而出现的大同小异的行为。父母官在政治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必然有相对独立的政治行为,而父母官个人的感知判断能力的差别,又使他们的政治行为有很大的差异。通过对父母官们行为共同点的认识,分析他们的心理特点,乃是研究父母官们的基本点。

父母官说不上人微言轻,也不是权不制人。不是人微言轻,但说不上一言九鼎;不是权不制人,但说不上权重如山。他们有一定的权限范围的权力,但缺乏自主决定权;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处处受人掣肘;在上下左右掣肘的情况下,父母官的行政地位和运行机制就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这种多元化的特点,既有普通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从普通的一面来谈父母官们的一般情况,以特殊的一面来谈父母官们复杂的情况,则是深入研究父母官的必由之路。

本来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州县制度,是有其共性的,这种共性决定父母官们是处在基本相同的政治环境。明清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转折时期。在转折期内,无论是在政治制度上,还是在人的思想行为上,都发生较大的变化。明清两代都有着由盛而衰的发展历史,在这种由盛而衰、由衰及盛,再由盛及衰的发展过程中所酝酿着的新旧交替的冲动,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曾经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新旧交替所出现的冲动,直接影响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社会生活的变化,则必然导致父母官们的思想意识转变。从父母官施政的政治环境的发展变化而谈及父母官的政治行为,既能反映出明清时代的特点,又能了解到父母官们的政治心理上是如何顺应社会发展的,进而揭示他们的政治行为和心理。

要对明清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和心理进行具体分析,就必须有大量的史料为佐证。有关明清父母官的史料浩如烟海,阅读本身就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而取舍更是令人头痛的问题。在反复权衡的基础上,以具有代表性和一般共性的史料为基础来分析父母官们基本的政治行为和心理,以具有特殊性和非共性的史料为根据来解剖一些父母官特殊的政治行为和心理。

基于明清父母官们的基本状况,观察他们的政治行为,分析他们的心理特点,则成为分析明清父母官的重要内容。

政治行为是指从事政治的人在政治活动中的表现,这种表现除了受到当时政治的影响之外,还有人的复杂心理活动。人的心理活动是由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等感知因素所构成的,除受到客观的社会条件制约之外,还有超出社会之上的思想方法。相同社会地位的人,因感知思维方式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心理活动,这种不同的心理活动运用到政治活动中,就会造成政治行为上的差异。在政治活动中所结成的政治关系,犹如一张网,把父母官与上下左右的人联结在一起;这张网不但有历史和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因素,也有父母官们的心理因素,这就决定父母官是织成这张网的结扣,在网络里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按一般常规,父母官所应该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是非常高的,如果父母官能够具备这些条件并达到这些要求,就能够成为理想的贤能父母官,施政也应该没有什么困难。而事实的情况却总与理想的假设相悖,即使是有名的清官循吏,也与理想的父母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了使父母官们向理想上的父母官靠近,明清统治者在思想和制度上都曾经采取过许多措施,结果却是非但没有实现理想,却拉大了理想与现实的距离,成为当时难以解脱的难题。

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心理活动也异常复杂。父母官在传统道德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下,自觉不自觉地要受到某些节制,不但使他们的所作所为受到一定的约束,而且或多或少地还会成为他们的信念。不过,也应该看到,父母官们在上下左右包围之中,在官场风气日益败坏之时的心态畸变。心理的变态必然影响到性格、信念,也会导致行为活动的不正常,而行为活动的不正常又促使心理上的进一步变态,造成一种顺理成章的恶性循环。

明清两代的政治环境是经历过阶段性变化的。明清初期的政治环境不但对父母官提出很高的要求,而且也给父母官的政治心理增加了很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唯上是尊、谨慎政事、明哲保身成为这个时期的父母官为官之道。在盛世的政治环境下,官的威信渐渐恢复,而官僚的追求个人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贪赃枉法、弄虚作假、苟且因循的心理则逐渐抬头,父母官们的病态也开始显见。在政治日趋腐败的时期,王朝在对整个社会控制力量下降的情况下,加强省级地方的权力,明代形成以巡抚为中心,以巡按为抗衡的地方权力格局,清代演变为以督、抚为中心的政治格局;在这种格局下,父母官的荣辱基本上操之于抚、按、督、抚之手,以抚、按、督、抚为中心成为父母官施政的纲领。在政治大变革时期,人们寄托于中兴,但政治上的跌宕起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父母官们,那种重钱财、重身份、重势力、讲交谊、只有虚假才能立身官场的政治败坏,已经为当时人所感叹。在政治危机四伏时期,外患不绝,朋党纷争,父母官们为了适应这种政治环境,也采用一些新的施政方式。

明清两代的社会经济有着起伏式的发展。社会经济不发达,物质不丰富,再加上严厉惩贪,官吏们习惯于俭朴的生活。社会经济发展刺激了官僚们的占有欲,官吏贪风渐渐兴起。当商品经济发达,在货币的巨大作用下,官吏对金钱的追求日益公开化。当商品经济空前发达时,金钱的作用已经改变官僚们的传统观念。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把本来就崇拜金钱的官僚引向巧取豪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凡此无不影响到父母官们的施政心理,改变着他们的施政方式。

专制政体不能克服吏治周期性的败坏,不能消除政治上的腐败,但也不是坐视吏治的败坏和政治腐败的发展而不顾,其本身也有一种自我整肃机制,那就是使用奖惩制度。在顺应官僚们趋利避害的心理的情况下,采取诱之以利,刺激官僚们的欲望;绳之以法,遏制官僚们永远不能满足的欲望,乃是奖惩制度的主要目的。应该注意到对父母官的奖惩制度在强化州县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澄清吏治等方面的作用,但也应该注意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影响制度正常实行的各种因素。在专制政体下,奖惩制度利弊并存,兼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它依赖于长官意志,缺乏社会上广泛监督和支持,就不能摆脱局限。在人治的情况下,个人感情因素和政治关系在多方面干扰着奖惩制度的实行,尤其是在政治昏暗,社会风气败坏的时候,奖惩制度的负面作用明显。奖惩制度的正负方面的作用,直接影响着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和心理活动。

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和心理特点是很难把握的,大致可以归纳出五个特点:一、朝廷政策法令的变化从各方面制约和影响。二、行政支配一切导致父母官们向上负责,而在多头领导下则促使他们心理发生畸变。三、州县职官设置和权责的缺陷造成的互相不信任、利用的政治局面,滋生互相防范和倾轧的心理。四、传统的社会结构限制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也使他们的心理变得复杂。五、考课监督机制的局限,官僚统治秩序的周期破坏,不但影响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而且严重地伤害他们的正常心理。以明清父母官们为研究对象,重点解析他们的施政行为和政治心理,也希望从更深的层次来了解他们的概貌,勾勒出父母官们的群像。

[1]【清】蓝鼎元:《鹿洲公案·闽广洋盗》,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108页。

[2]【清】蓝鼎元:《鹿洲公案·西谷船户》,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186页。

[3]陈义锺编校:《海瑞集》下编《复分守道王用吾》,中华书局,1962年,第453页。

[4]陈义锺编校:《海瑞集》下编《赠黄村赵先生升靖安大尹序》,中华书局,1962年,第342页。第一章 明清父母官群像论

明清两代500多年间,在近两千个州县中充当过父母官的人,现在难以进行统计。按当时的人口比例,父母官应该属于少数;但在当时的官僚群体中,父母官则是为数可观的一批。父母官的政治地位不高,在整个官僚群体中只居中等偏下的位置;但父母官身兼行政和司法双重职任,把国家的统治直接施加在人民身上,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本州县百姓生死荣辱,在民众眼里有如天之大的权威。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对父母官“寄以地方,寄以百姓,寄以城池府库,寄以[1]钱粮征收,责任尤重”。从地方的角度来看,父母官“为民做主,愚者觉之,弱者扶之,屈者伸之,危者援之,阙者完之,隐然一方保

[2]障”。也就是说,父母官的所作所为关系到地方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也关系到民风习俗、民间疾苦、百姓存亡等方面的变化,与国家政权的安危和地方社会的兴衰息息相关。第一节 父母官们的概况

从父母官的地位来看,是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在这个位置,他们上统于朝廷,中统于督、抚(按)、藩、臬、道,直统于府、州;下有胥吏逞其奸、豪强显其势、乡里塞其责、莠民乱其治、百姓人等避其威,还有左右僚属从中作梗。所谓“上官掣其肘,僚属挠其权,[3]胥吏穿其鼻,豪强拊其背”,父母官处于上下左右的包围之中,生活在上下左右都怀有羡慕和嫉妒之心的险恶政治环境里,父母官能否屈伸自如,全靠父母官本人是否能正确对待,取决于父母官本人的心理素质。父母官们的出身、性格、言语、行为、命运、心理各不相同。他们或颐指气使而器宇昂扬,或潜行觅踪而寻机待变,或唯唯诺诺而保位固宠,或垂头顿足而悲怆凄苦,或气短流长而哀叹命运,或心怀诡诈而媚上剥下,或尚有良心而安下逆上;彼此之间有相互排挤和钩心斗角,上下之间有驾驭和反驾驭,左右之间有妒忌和倾轧。各种人物自身条件的不同与险恶的政治环境相结合,就使父母官们变得异常复杂。一、父母之官和牧民之令

作为基层行政组织首脑的州县官,号称民之父母。记得有一出新编历史戏剧《七品芝麻官》,是以明代有名的清官徐九经的事迹为素材改编而成的,其中有句台词云:“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曾在当时起到轰动一时的效用。在民众没有权力的君主专制社会里,民众把自己的寄托交给为民做主的清官,清官俨然是庶民利益的代表。这种清官戏“就分明透露出在专制政治面前的奴性心理。正[4]是这种心理,构成了专制政治得以存在的重要的观念基础”。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官的主人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这个主人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民众无权选择,而统治者为民众设定的是“父母”,按当时的理论,他应该是严而似父,慈而如母的主人。统治者也一再重申,这些“主人”应该像家长一样去统治民众,这便是溶家长制于州县政权中的州县政治主体,也是父母官们在当时社会上的基本地位。

按中国传统道德,父尽其慈,子全其孝,总的要求是子服从于父;但也有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的父不慈子不爱的辩解。因此,这种溶家长制于政权之中的政治,不但要求当父母官们应当“爱民”,而且要“教民”、“化民”。若父母官“以爱民如子,民亦爱之如父也。所以爱民如子者,知其饥而食之焉,知其寒而衣之焉,知其劳苦而逸之焉,知其利而与之兴焉,知其害而与之去焉,知其贤而优之焉,知其不肖而教之焉,四境之内,吾民之好恶,无不知而从之焉,然后可谓爱民[5]如子也”。顺民以情,导民以善,这本应为父母官们必须知道的常识。这种常识在原则上要求父母官“亲民”,“州县乃亲民之官,为之者别无要妙,只一‘亲’字认得透彻,做得透彻,则万事沛然,无所窒碍矣!”这一个“亲”字,包罗万象,“牧民之道,千言万语说[6]不尽,此一字却已说尽”。这个“亲”字,不但要求父母官“当以目前之赤子,如膝下之儿孙。民之所好者好之,民之所恶者恶之。恶丁役之虐我民,则管束不得不严;恶盗贼之劫我民,则缉捕不得不力;恶差徭之累我民,则支应不得不减;恶稼穑之苦我民,则催科不得不慎;恶荒歉之乏民食,则仓储不得不备;恶旱涝之害民田,则水利不得不行;恶词讼之妨民事,则审理不得不速;恶异端之惑民心,则查拿不得不紧”;尽心尽力地为民做些实事,而且要求父母官“时常下乡,与百姓课晴雨,谈闲话,劝勤俭,戒浮惰。贤者礼之,愚者教之,嘱其勿争讼,勿赌钱,勿妄为,勿窝匪,勖之以孝悌,勉之以耕桑”[7],真正与民众打成一片,溶政治统治于人情世故当中。然而,他们作为主人,与民众是建立在治人和被治人的政治关系之上。因此,既不可能是父子这种家庭伦理关系,又不可能是教师与学生的师生关[8]系,而是一种“官尊民卑,其势易暌也”的统治与被统治的主从关系。

民众将辛苦所得当作租税交给官府,养活一大批官吏,本来应该是这些官吏的“衣食父母”。现在关系却掉过来,该为父母的变成子民,不该为父母的却变成主人。于是,官吏对民众的役使、管制、惩罚和督催成为理所当然而天经地义之事;民众对官吏政令的不满、指摘、反对和抗争则成为有悖天理而不守本分的事。在这种情况下的父母官与人民的关系,则与现在所讲的公仆与主人的关系有本质上的区别。

父母官又号称“州牧”、“县宰”,实际上是把民众放在牧养宰割的地位上。李大钊曾对这种官民关系下的政治做过生动的比喻,他认为:“我说我们的政治,是宰猪场式的政治,把我们人民当作猪宰,[9]拿我们的血肉骨头,喂饱了那些文武豺狼”。这是出于对专制政体的痛恨而发出的怒吼,说起来不无道理,但比喻起来却有些不恰当。本来牧和宰是有放养和宰割方面的含义,但在专制统治者看来,这种放养和宰割是有一定学问的。朱元璋曾讲过:“为治之道有缓急,治乱民不可急,急之则益乱;抚治民不可扰,扰之则不治。故烹鲜之言[10]虽小,可以喻大,治绳之说虽浅,可以喻深”。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实际上这不是宰猪场式的政治,而是一种牧羊场式的政治,是让羊多多繁殖而肥壮起来,在宰杀时又使之毫无反抗,屈膝受割,默默垂泪而已,而不应似猪那样拼命嚎叫。这是一种浅而易见,却又很高深的统治权术。

文学家巴金回忆有一次看到其父亲——四川广元县知县在公堂办事时,命令差役打犯人板子,“被打的人就由差役牵了起来,给大老爷叩头,或者自己或者由差役代说:‘给大老爷谢恩。’挨了打还要叩头谢恩,这个道理我许久都想不出来。我总觉得事情不应该是这样。”其父亲每次在坐堂时,“脸阴沉着,好像有许多黑云堆在他的脸上”。而“在家里的时候父亲是很和善的,我不曾看见他骂过人”。这种处于治人者地位的官,并非没有一点人性,所以巴金的父亲对妻子表白说:“我何尝愿意多用刑?不过那些犯人实在狡猾,你不用刑,他们就不肯招。况且刑罚又不是我想出来的,若是不用刑,[11]又未免没有县官的样子!”打人是父母官的样子,敲扑喧嚣是当官的威严,当官的特权正在于此。而被打的人不但要忍受,还要感谢,因为打人者是“父母之官”,被打者是“治下子民”,父教其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施刑成为“青天大老爷”的一种恩赐,受刑成为在下“子民”的义务,所以要“感恩戴德”;这种牧羊场式的政治在这里表现极为深刻。

在君主专制政体下,理论上的父母之官与实际上的牧令之责是相矛盾的。父母之官要求州县官爱民如子,牧令之责要求父母官以“刑[12]名钱谷二事为先务”,而在行政运作上又要求父母官承上启下。承上在先,启下在后,则难免会出现“患得失为初心,善承迎为完计。[13]理不胜欲,而卒之民之于守,漠不相关矣”的心理,进而走向奉上剥下,则达不到牧羊场政治的要求,变成杀猪场政治,也就逼迫人民走上拼命反抗的道路。实际上的政治与理论差距甚大,往往造成牧宰为实,父母为虚的现实,出现“小则隐匿丁口,大则激成变乱”[14]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二、堂皇之体和卑贱之躯

父母官“入则日坐堂皇,理刑钱之争讼;出则巡视阡陌,察风俗[15]之美恶”,在本州县有骄人的气势。坐堂时,一套严格的堂规,把父母官的威严烘托起来。“黎明击云板七声,外传头梆,该役领城门钥匙,各书房齐集公廨办事。击云板五声,外传二梆,各房齐集二堂,依次领签押;各役齐集,按班伺候。击云板三声,外传三梆,承印吏一名、门子二名,至宅门俟候。再击云板一声,把门皂隶请钥匙开宅门,承印吏入捧印箱,门子入捧卷匣、仪门各钥匙,升堂。”经过一番精心准备,三呼四唤之后,父母官来到办事的公堂,于正中公座举目下望,“承印吏站立堂檐之左,门子站立堂檐之右,各房科俱依科伺候;把堂皂隶二名,站立堂下左右,该班皂隶,各于东西皂隶房伺候;该班快手,各于仪门外伺候”。此外,在各门尚有把门皂隶[16]多名,“专司驱逐闲人”。父母官的堂皇之体在此表露无遗。

巴金回忆他初次到父亲的任所——四川广元县,看到的“衙门,很大一个地方,进去是一大块空地,两旁是监牢,大堂,二堂,三堂,四堂,还有草地,还有稀疏的桑林,算起来大概有六七进”[17]。史学家洪业先生曾随其父亲到过山东鱼台和曲阜县任上,并在县衙内帮助父亲办过一些事,“到了30年代的时候,洪业有机会看到中国各地的衙门,发现它们的布置大体都一样。衙门前都有一堵墙,叫‘影墙’,相当大,是用来贴公告的,上面题了八个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以提醒官吏们俸禄的由来。过去便是一个广场,旁边有些小房子,是警备处及各级小吏的办公处。接着又有一堵墙,墙边有旗杆、大鼓,还有一种鞭炮类的东西,守门看到知县的轿子出门便把它燃放一炮,警告老百姓。再走进去两边有厢房,是刑名师爷、钱谷师爷、文案师爷等的办公处,上了几级台阶才到公堂,公堂是知县审案子的所在,有张高高的桌子,后面摆了张大椅子,两边各站着六个衙役,有的拿了剑,有的撑着打人的竹杆。公堂的一边是客厅,客厅一边壁前是个炕,炕中间搁了茶,知县接待客人时坐在左边,客人则坐在右边,如果另有客人便坐在凳子上。仆人带了茶具进来,知县举起茶杯‘敬茶’,就表示客人该走了。公堂的另一边是知县的书房,公堂的后面,隔着一个院子,是第二进,通常叫后堂,有饭厅和供客人留宿的寝室。第三进是厨房以及仆人的睡房,第四进才是知县家眷[18]的住所”。一个层次分明而又封闭式的衙门,一群可供父母官驱使的官吏,把父母官的威严衬托出来,堂堂皇皇,在本州县内显得尊贵无比。但是,这些烘托父母官的人,也是最容易蒙骗父母官的人。所谓“政非一人所能理,若幕佐,若家丁,若差役,皆待用之人也。[19]用之当,则事成;用之不当,则事败”。看上去是堂皇之体,但[20]父母官若非其人,“不归之于独断,则坐堂画诺,官同木偶矣”。堂皇的外表,掩盖不住内部的复杂政治关系。

父母官受到多头领导,来自上司的责难也最多。以父母官“一人之身,州察之也,府察之也。藩司察之也,按察又察之也,御史又察[21]之也。虽有深垢,十目之所不容;虽有匿瑕,十手之所共指”。只要是父母官的上司,对父母官都可以颐指气使。号称“强项”而能顶撞上司的海瑞,也曾在知府盛怒之下,“惟敛容长跽,无一语辩”[22][23]。有些上司“屡临各邑,邑令舛错,扑责以为常”。面对这些执掌自己命运的上司,“守令不问贤不肖,惟以奉承为臧否,跪拜频

[24]仍”,完全失去堂皇之体,变成奴才式的卑贱之躯。

父母官对上的卑贱,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变的。那些“驱跄跪拜,迎合谄媚,希恩固宠,甚或剥民奉上,又甚则杀人以媚人”者,[25]固然不是正人君子所为,而那些“下官攻上官以为名”的,也难说是正人君子。在“成我者惟上,格我者亦惟上”的政治环境下,有些父母官使用一些事上的技巧,实际上是为了施政。因此,对父母官事上时的卑贱的行为应该加以区别对待,要看他们的目的。若是出自个人私利,这种卑贱行为是值得鄙夷的;若是出于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这种卑贱行为则是应该理解的。在君主专制政体下,父母官“爱民之心常殷而事上之才常拙,任事之意常盛而弭谤之术常疏,万口欢腾之[26]时,忌者从中而起”。如果不能保全自己,就谈不上“爱民”,也说不上“任事”。若只是为了保全自己,即便是出卖了灵魂,还认为是遵循仁义道德,则不能说是“爱民”,也很难说是“任事”。应该注意到父母官这种卑贱的行为之后隐藏着的多种多样的政治心理,因为在卑贱之中,正直和邪恶是并存的。

父母官既有堂皇之体,又有卑贱之躯,这与州县承上启下的行政运行机制密切相关。在这种行政运行机制下,“上官苛礼,僚友构谗,[27]下民咨怼”。父母官能否得到堂皇之体的权力,能否取得卑贱之躯的实效,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父母官本人的素质。嘉靖时的句容知县徐九经见“一吏出空牒用印”,以“吾不治贿,治窃印者耳”为由,巧妙地回绝僚属的请托,胥吏的跪请,“尽法按之”,使“人人[28]惴恐,一邑肃然”,堂皇之体的权力得以充分发挥。万历时的句容知县陈干王,在“本县刁棍,往时与南京大猾交通,遇有重犯,即潜往藏匿,差人虽知踪迹,奉牌入都,大猾或推避不承”的情况下,“乃往见操院大京兆,亲白之”,以卑贱之躯感动上司,使“县差执牌[29]至京,如行境内”,卑贱之躯也发挥出政治功效。康熙时的山东剡县知县黄六鸿,上任三日,即数落一些衙役的不法行为,“因其罪之轻重而酌责之,计受杖共二十余人。逾旬而毙者一,其杖而黜革者五,是所谓积年头役、执掌科书、为豪棍之党羽者也。乃更尽其余而申儆之,众皆角崩稽首,汗如雨下”,以堂皇之体维持了本官的尊严,[30]收到“阖邑绅民欢呼称快”的政治效果。康熙时的黄梅知县李成林,以“夫人穷必呼天,然卑职又念呼天不如呼我宪台。以天不能雨[31]粟雨金,而宪台可以报饥报灾,救此一方民命也”的吹捧,赢得报灾免赋的结果,减轻本地百姓的负担。这样的父母官,堂皇得体,卑贱有德,不能说是心术不正。至于那些“日夜计量缺地之肥瘠,奔走要津,伺候颜色,而于所谓立身之道,报国之忱,勤民之隐,一切置之度外”者,不但卑贱可鄙,而且心术不正。而那些“矫情自强,务为风历,而听讼断狱,未能公明,尸位素餐,事多废坠”者;“为[32]邀名之计,以图引进之阶,饰其貌而不矢以实心”者,不但堂皇失体、卑贱无德,而且心术更坏。

明清两代对父母官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他们清廉爱民、奉公守法,是“居官洁己爱民,力行善事,原属士君子所应为”的事。能把握住这个基本,则是“牧宰以造福存心,必能廉己爱民,有其实矣。以惠为政,是能力行善事,有其施矣。其意不过欲,百姓蒙其休泽,地方[33]弘其乐利”。之所以“一民不安其生,一事不得其理,皆知县之

[34]责”,是在清廉爱民、奉公守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也是循良清廉父母官的基本特征。若“一旦官半通得一邑,遂沾沾然色喜,埋没真心,不惜廉耻,多方掊克,以充囊橐,脧生民之膏,填溪壑之欲。[35]甚者有锺乳三千,胡椒八百之诮而不顾者”,则是与清廉爱民、奉公守法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贪赃枉法是酷刻浊贪父母官的主要特征,与清廉爱民对立。由此可见,循良清廉与酷刻浊贪是界限分明的两种类型。

芸芸众生,无奇不有,父母官们不仅是由两种界限分明的类型所构成,而且是各种类型俱备。各种类型的父母官并存,就使父母官们变得异常复杂。这些沉浮在宦海惊涛骇浪之中的父母官,如“有舟放乎三峡,当夏涨溯流而上”的驾舟人,“乍避乍就,乍迎乍随,乍操[36]乍纵,瞬息万变”。他们的所作所为,性格人品、政治心理,显然值得进行深入研究。三、道德之言和贪利之行

父母官在整个专制政治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对君主而言,[37]他们是奴仆,所作所为要“专在竭忠守分”,必须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对上司而言,他们是下属,凡事必“申明大吏而请之于朝”[38],必须获得上援才能顺利施政。对左右而言,他们是正官,与左[39]右“有兄弟之谊,自宜和衷共济”,方可能摆脱“相欺相慢甚且[40]相挤排”的困境。对下属而言,他们是上司,拥有指挥权,只有[41]驾驭得体,才可能消除“蒙上虐下,其弊百出”的坏官因由。对百姓而言,他们是父母青天,有教养之责和宰割之权,只有教养得体、[42]宰割有法,才能使百姓不“人怀疑贰,逃避偷生”,不至于走上铤而走险的反抗道路。在这种上下制约的情况下,不但要受到一定的道德约束,而且还要有一定的为政的技巧。

一般来说,伦理道德与政治制度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分离,是社会政治发展的根本途径。然而,在中国古代,这种分离始终没有完成。传统的儒家思想从根本上体现为政治统治是建立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主张以道德治国,而实际上的政治统治却不是道德所能替代的。这种传统的伦理道德往往是流露在表面上,而骨子里却是权力在发挥着决定作用。父母官们的言论和行动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与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与政治制度没有分离,并且两个领域合一的政治体制有密切关系。

按一般常规,父母官必须对本州县的一切政务做出决定,因而他应该是明智的政治家;父母官还必须对本州县所有的案件做出定拟,因而他应该是精通法律的法官;父母官负有本州县治安之责,在维持本州县治安的行动中,他理所当然是军事统帅,因而他应该是足智多谋的军事家;父母官负责征收赋税钱粮,地亩人丁之多寡必须心中有数,因而他应该是铢两必计的会计师;父母官负有劝农桑、兴水利之责,凡耕种、浚渠均应督率,因而他应该是熟悉农田水利的农技师和水利专家;父母官负有抗灾自救之责,水、旱、蝗等天灾,兵、乱、叛等人祸,都应做出相应的对策,因而他应是熟悉天地人情的荒政学家;父母官负有教化本县子民之要责,因而他应该是如父如母的慈善家;父母官是伦理纲常的倡导和推行者,因而他应该是道德的楷模和伦理学大师;父母官还是本州县学的监督考核者,因而他应该是知识渊博的学者和教育家;父母官是本州县的象征,其一举一动都为上下左右所注意,因而他应该是政治上的表率。要是所有的父母官都能成为理想的贤能父母官,达到上述要求,担当起他们应有的责任,从理论上讲,施政应该是没有什么困难。

而实际上的情况却总与理想的父母官假设相悖。他们虽然有着不同的出身和工作能力,从不同的途径来到父母官的岗位,其实仍然是普通凡人。由于他们出身和经历的不同,又多多少少受到权力的腐蚀。因此,父母官中道德低下、污秽不堪者大有人在,资质往往还不如普[43]通的凡人。他们之中有“狼贪兼虎豹”的贪官酷吏,有“卑而又[44]暗,仁而又柔,知不能及,断不能捐”的庸才,还有矫诬、沽名、饰诈、大盗、大奸等各色人物。父母官中真才实学者虽然不少,[45]但社会客观现实又束缚住他们的手脚,使他们的才能不得发挥。以此之故,即使是如海瑞、徐九思、吴廷举、叶春及、于成龙、黄六鸿、李成林、蓝鼎元、汪辉祖等那样一些闻名的清官循吏,同理想上的父母官之间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远远没有达到“贤能”的水准。

为了使父母官向理想上的父母官靠近,明清王朝在总体上要求父母官要以爱民为先,若对治下之民,“善抚循之,毋加扰害,简役省[46]费以厚其生,劝孝励忠以厚其俗”,则可步入循良的还能够之列。爱民即是父母官之本,他们当中有“为民之师帅,则以正率下,以善导民,使化成俗美者”,被认为是父母官中的佼佼者。然而“征赋、期会、狱讼、簿书,故其职也”,所要求是先务其本而后尽其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要求有些不切实际。既要求父母官全力务本,又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务本的实绩难以在现实中体现出来;而职之所在,不但有明确的考核指标,而且还与父母官的现实政治、经济利益紧密相关,也就不能怪“今之守令以户口、钱粮、簿书为急务,至于[47]农桑、学校,王政之本,乃视为虚文,而置之不问”。理想的要求与现实的情况相脱离,只会拉大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君主专制政体存在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矛盾:专制的政治形式不但要求官对君主和上司负有政治责任,还要求官本身负有政治责任,因此对官这一政治角色提出很高的要求。在理想中的官应该是忠君爱民,尽善尽美;但现实的官却不可能无私无虑地做到尽善尽美。事实上,这些官不但存在着普通人所不可避免的缺点和弱点,甚至在有些方面还低于常人的水准。这种理想中完美的官与现实中平庸的官之间的差距,不但成为君主专制政体不可解决的难题,也成为滋生政治腐败的土壤。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政体的形成、完善和衰败,一直与这道解不开的难题相始终,统治者不但没有解开,而且越陷越深。

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始终包含着两个截然不同的要点和三个不可解决的矛盾。两个要点:一是官必须拥有权力,主要表现在设官分职上;二是官不能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主要表现在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和由中央直控的监察制度上。三个不可解决的矛盾:一是行政权力支配一切与人治的矛盾,二是官僚分职任事与皇权专制的矛盾,三是统治阶层的权力和财产分配的矛盾,这些矛盾直接影响官场的风气。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官僚秩序初建,君主和官僚均拥有很高的个人威信和名望,故这三种矛盾还不突出,官场风气还不至于败坏到不可收拾的地步。随着官僚秩序的巩固和官僚队伍的扩充,君主的威严还在,而官僚威信却随着人事的更替而变动,三种矛盾也就变得十分突出,官场的排挤倾轧、争权夺利也变得非常激烈,官场的风气也随之败坏,官僚们那种对权和利的欲望也从各方面表现出来。

为了保持君主专制政体,使现实中的官向理想中的官靠近,历代王朝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总是千方百计控制官,对官施行严格的选用和管理,在设官上有意造成架床叠屋,以便加以防范和牵制,造成管官的官多,管事的官少。而官愈多则事愈繁,事愈繁则弊愈多,使官场上的挂累和宦海的风波更为叵测。

在这种架床叠屋的结构中,父母官是属于管事的官,而对父母官实行管理的官虽不能说是多如牛毛,也使父母官凡事不得自由;父母官虽不能说动辄得咎,也可以说行多有碍;一大堆有形或无形的繁文缛节,不但束缚住父母官们的手脚,而且也为一般父母官所难以忍受。

这种对父母官的严密管理,非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君主专制政体的难题,反而增加父母官施政的难度。只要有专制这个基本原则存在,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州县实行的制度就会部分或全部失效。所谓“今之府州县正,或自京职升补,或从科目除授,选用非不精,委任非不专,而迄无循良之风者,皆以教化之不力,抚字之无方。大概俗弊,[48]任有司者,以催办钱谷为能事,以奉承上官为得体”,是专制本身在于一部分拥有权力的人支配,或决定那些权力小或没有权力的人的命运,权力小或没有权力的人对拥有支配权力的人顺昌逆亡。这种在权力作用下的依附和畏惧并存情况,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而复杂。

父母官在上下左右的包围之中,既是被人支配的人,又是可以支配别人的人。上下左右的利益和爱憎影响着父母官,而父母官的利益和爱憎也影响着上下左右,构成一种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依附和畏惧并存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父母官们不是难于政务,而是难于人[49]情之多变,是“行路难,不在山,不在水,只在人情反覆间”。因此,当这些父母官从不同出身来到工作岗位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个人的才能。如果是上能得上官之援,下能得州县士绅百姓之拥戴,中能得僚宷之和衷共济,那自然是父母官施政最佳条件;如果是三者拥有其二,父母官在施政上的阻力也还不算大,只要是有能力,控制住政治局面也还不算太难;如果三者只占其一,就要有非同一般的政治才能,才有可能应付那复杂多变的局势;如果是三者全无,无论父母官本人有多大本领,大概也难逃政治制度上的多层制约和人为构成的险恶政治环境的惩罚。

这种政治环境对父母官的个人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在理想的父母官所具备的各项条件与现实差距太大的情况下,父母官的出身、禀性等主观条件和能动性、适应性的处置应变能力,则在相当程度内起到决定他们生死荣辱的重要作用。理想之官与现实之吏的言行不能一致,要向理想之官靠近,必有违心之行,这也是父母官适应自身的政治环境而必备的重要条件。

要想当好父母官,必有违心之事,在很大程度上促成父母官口讲道德之言,身为贪利之行。父母官们功名利禄心重,乃至“士之罹于世网,皆由不肯自藏,故尔夜蛾扑绕灯烛,驱去复来,弗至焦烂弗止;[50]利禄声色之在人,往往甘其心而死之,何以异于是哉”。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父母官们的所作所为往往难以理喻,他们或心想贪利之事,伪装清廉之态;或“饰其貌而不课以心,执于偏而不会其通也”;或“首鼠两端,拘牵文法,颟顸以塞责”;或“轻动妄作,更张烦琐,逞才以自矜”;或“矫情自强,务为风厉”;或“迂疏乖谬,执拗成性”;“大半藉为邀名之计,以图引进之阶;饰其貌而不[51]矢以实心,遂至执于偏而绝少全诣”。凡此都说明父母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表里不一,言语和行动上的不一致,乃是官僚政治的必然产物,这也是解析父母官们时所必须注意的问题之一。四、伸缩之权和变化之术

父母官的主要责任在刑名钱谷,这是以父母官职责而言,是所谓的事重;事必上达而不能自主决定,是所谓权轻。在这种情况下,州县的行政自主权是有限的。据海瑞、叶春及、李乐、黄六鸿等所讲,父母官权责甚重;但谈及事关自主的行政权时,都不无回避。如征收钱粮是父母官要责,但父母官只能将“各粮税征于库,按次而给,循[52]环登簿,核于上官,余者贮之”。履行其责而无权支配,是职责与权力不成正比。

所谓的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权力,这种权力主要体现在行政事务中的指挥决策上,概括地说,也就是行政处置权。明清父母官行政指挥决策权是非常有限的,凡事必须上请,缺乏自主,所以称之为“微员”。然而州县是一级行政区划,父母官既为一级行政长官,必定有行政权力。

有关明清父母官的行政权力,在一些典制和政书中有明确的记载。基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父母官的行政权力是由自主、半自主和不自主三个部分构成。父母官的自主行政权表现在发布命令、颁布本州县各种规章、选拔及推荐保乡甲里社长和吏胥、签发各种文书契约、监督所属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指挥和调动本州县的武装、一定限度的司法刑罚处置等方面上;是全部向下的,但是这些自主权中也有许多不自主的因素存在。父母官的半自主行政权表现在旌表贤良、大修建工程、救荒赈灾、漕运大差、重大案件、稽差徒犯、上宪委审案件等必须上请的事件上;运用得体能起到影响上级决定作用,因此在应用上要求有一定的技巧。父母官的不自主行政权表现在父母官不能驾驭,但能运用某些手段以施加影响的上级的考评、题参、斥责,同僚的议论、中伤、上告,下属吏民的流言蜚语和越级上控等事务上;手段高超,可以使这些不自主的不利因素化为有利,而父母官的施政技巧、复杂的政治心态、人际关系网络,会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

同样是父母官,典制上又规定有相同的行政权力,但在具体实施中却会出现很大的差别,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处置方法。如“一、征收也,一人以为投柜便,一人以为投柜不便,旋行旋止。一、夫役也,一人见以为有余,一人见以为不足,旋减旋增。一、丈量也,忽焉从新,忽焉从旧。一、书院也,忽焉欲废,忽焉欲复。诸如此类,未可[53]次第举”。这固然有朝廷朝令夕改的一面,也有政由人为的一面。所谓“守令而招礼贤俊者,贤俊守令也;守令而股肱豪右者,豪[54]右守令也;守令而爪牙胥皂者,胥皂之守令也”,是守令在施政时受到的各种影响。这些影响不但与父母官的行政权有关,而且制约着州县的政治行为,也就决定州县政治必须是以人治为主。

人治本来就具有很大的可变性和随意性,再加上君主专制政体下的人们的复杂政治关系,就造成父母官本来可以通过正常的行政运作而达成的政务,却要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去促成的特殊现象。因此,揭示这些父母官使用的政治手段,剖析他们实施这些手段的原因,则是深入研究明清父母官们的必由之路。

费正清在他临终前的著作里讲道:“理学名教的社会与晚明清朝帝国的弱点在于,历史悠久的独裁体制一直固守着对于所有人、著作、思想、礼仪、军事行动的最终督导控制权,同时却又未发展出能够容忍多样化、异议、少数人的观点、相抗的政策等等的制度系统。思想行为一致的堂皇外表虽然支配着一切,其实却是空洞的。在这空洞的外表与日常生活事实之间是一片真空,这片真空中原本应该有一些近代多元主义所做的准备。凡事只容许一个正确标准,便是否决其他可行可信而已经普遍存在的想法,否定多元性。层峰武断主张的政策一[55]元化,否认了地方上便通权宜的多元性”。伦理道德和缺乏机动性的政治制度,限制住所有的人,这是费氏深有见地之处。但费氏没有注意到中国传统的人治在实际政治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人治长期主导着中国古代政治的现实,使中国古代政治具有政策上的一元化,而实际上执行却是多元化的特点。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父母官来说,他们处在“层峰武断主张的政策一元化”之下,是“今之为郡县者无几为上官之役徒矣,为上者居然役之而不[56]让,为下者甘心役之而无所辞”。看来是缺乏自主,但“天子以印绶假我,它人欲从旁挠之乎!故上令可行行之,不可行吾不行也”[57]。“遇上司有所兴除,其当者固可推广而力行之,即未当者亦可酌[58]剂而变通之”。这些具体政策的执行者,也是五花八门对策的推出者,从这种角度来看,地方上“便通权宜的多元性”是普遍存在的,也不是“层峰武断”所能否认的。父母官们在执行上方政策时所使用的便通权宜手段,不但反映出当时州县政治的多元性,也反映出父母官们的复杂政治心理。

黄仁宇研究明代财政制度时的心得是:“明代税收章程一方面包括着一种中央体制,一方面又顾及地方实况,内中有永久法则,亦有临时条款,总之即不明白区分,而系囫囵的套入,所以外表全国一致,实际当中则万别千差。因为如此,全朝代避免整体的改组而能支持二百七十六年。但是如此之中央管制产生一种负面作用:此体系不鼓励[59]各地发展其特长,而制造一种人为的平衡”。黄先生的心得也可以用到州县政治体制上。因为,从表面上看州县规制是一致的,实际上也是千差万别;中央对州县管制十分严格,不鼓励父母官发挥其政治才能,而实际上造就一批因循守旧的奴才。之所以“当今其有卓异之政,德泽传于遗老,故事载于铭碣,而名字并于山河,盖如晨星”[60],是这种体制容不得父母官有出色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大部[61]分父母官本着“凡事不可认真,真则祸随焉”的心态,在施政上亦难免苟且偷安而因循守旧。“府州县官今称俗吏,狱讼钱谷周旋其[62]间,而莫能解去。上官有驱使,下民有仰赖,能不因之而俗乎?”这种普遍的因俗而治、人为制造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父母官的心理。五、行为之异和心理之奇

在专制政体下,用心求治的贤能人才是不容易出人头地的,即使出现,也是很难发挥其贤能的效用;而善于钻营而不顾人格、只为一己之私的诈伪之才,碌碌无为的昏庸之才,善说假话的奸伪之才,唯唯诺诺的奴才等,各种各样的畸才却如鱼得水,不但好官我自为之,而且常得荣耀。人才常常受打击,为政处处是艰难;畸才常常受尊敬,为政事事是容易;这样发展下去,不但造成父母官们政治行为上的差异,也影响父母官们的正常心理。

父母官职责繁杂,为政孰先孰后、孰缓孰急,不但关系到一地的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关系到自身的前程和命运。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官们的施政重点必须与君主专制政体的承上为主,启下为辅的政治原则合拍,方能在此位置上建立根基,开通仕途。既然是承上为主,父母官的施政重点必然是放在上面督促考核的各方面,但也应看到为了应付上方,一些父母官所采取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州县政治的影响。既然是启下为辅,父母官的施政重点必然是放在安抚治下而不使之给自己造成坏的影响,但也应看到为了安抚下面,一些父母官所采取的顺从民意,打击豪强的尽职尽责的行为。承上为主,启下为辅的本身就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原则,很容易走上剥下奉上。基于利害关系,大多数父母官的施政重点是放在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力图以长补短,以巧补拙,有着复杂的政治心态。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官们不但行为上有很大的差异,心理上也有着很大的差别。

黄仁宇先生认为:“明朝官僚主义程度之坚强与缺乏弹性,举世[63]无比”。这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高度概括。在官僚主义无比坚强的政治环境下,无论是严刑峻法,还是姑息养奸,都不能改变官僚政治的腐败。以此之故,即便是在明代初期的严刑峻法以惩官邪和清代严厉惩贪的政治环境下,也不能根除官僚的病态,而在姑息容忍以放任自流的政治环境下,官僚的病态更会恶性发展。在严刑峻法的情况下,官僚的病态主要表现在唯上是尊、谨慎从事、畏首畏尾、明哲保身等因循苟且方面;在姑息容忍的情况下,官僚的病态主要表现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敷衍守旧、贿赂公行等贪污弄假方面;这些方面都可以在父母官身上找到印证。在官僚主义缺乏弹性的情况下,无论是有所作为,还是无所事事,都不能容身于官场。“是以当今之制,循吏无所变化,酷吏不能纵极,则是善恶咸绌也,故人怀苟且之[64]意,表饰虚美,便伺上旨,求适已利,公绰之行损矣”。不能有所为,也不能无所为,官场上的丑恶,宦海中的风险,在父母官这个位置都有充分的表现。

在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情况下,以行政权力攫取政治经济利益,乃是官僚政治的必然。那么,以一身之任十之九在财赋,又有行政权力的州县官,往往就成为攫取民脂民膏的先锋。他们“贪非以自养己也,必遗近臣以求誉。于是取之豪右,豪右复取之细民;取之豪右,什去其五矣;取之细民,什去其七矣,久则罄。夫徒贪,民不慑而获微也,必制以苛,苛必能。而后必覆以伪,伪则民而恐闻。恐闻必[65]悦以佞,非征敛无以自见也,必肆以贼,如是然后可以遂贪”。面对多头的行政管辖,父母官凭借手中的权力向下攫取,“三分结识[66]人,七分收入己”,苛、伪、佞、贼、贪“五吏”日益增多,州县政治也渐不可问。一些父母官拉开政治经济关系网,一面谋取个人私利,一面扩大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整个过程中,金钱和人际关系发挥着巨大作用,而导致大部分父母官以营私逐利为主要的施政原则,吏治走向败坏,政治趋向昏暗。明人耿定向认为:“宣(德)、正(统)、成(化)、弘(治)间,里中民物殷盛,闾巷熙熙有以也。乃今里中身无完服,面无菜色,父子兄弟相聚而无愁叹声者盖鲜。曷故哉?吏治之媮也。吏治之日媮则士节之不立也,士节之不立则古道[67]之寖微,而纷华之为习甚也。”吏治周期性的败坏,政治逐渐昏暗,这是君主专制政体发展的必然规律。

了解父母官们的政治行为,首先要了解父母官的政治关系。政治关系不仅是由时代、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因素构成的,还有从事政治的人的素质和心理等因素。父母官政治关系,主要是从政治制度所构成的政治关系和从事政治的人所构成的政治关系这两方面构成的。处在承上启下位置的父母官,对政治关系的态度,既与国家利益有密切联系,又与吏治、民生和社会风气息息相关,是研究父母官们所不能忽略的问题。父母官是上下左右政治关系网络的重要结扣,他们对政治关系网的态度,不但关系到父母官本人,也关系到上下左右的政治经济利益。父母官们的出身、气质、仪态上的差别,使他们对建立在利害基础上的政治关系网的认识和态度有很大的差异,而在政治、制度、社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制约下,父母官在自身政治关系网里的表现又是多棱多彩。

专制政体依赖于人治,人治的特点是依靠个人的才能、品德、理念来实施权力,而作为实施权力手段的政治权术就成为人治的重要前提条件。父母官使用政治权术,不但有历史的理论依据,而且有现实的政治条件。父母官在上下左右包围的复杂政治关系下,必须使用政治权术才能安其位、保其职、尽其责。以此之故,人性的善良博爱、光明磊落、互敬互爱等奉献方面,人性的软弱怕事、谨小慎微、冷漠无情等自私方面,人性的卑鄙龌龊、阴险毒辣、尔虞我诈等丑恶方面,还有人情的冷暖、官场的丑陋、宦海的沉浮等,在父母官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政治行为是由政治和人综合而成的现实表现,政治权术作为施政手段而体现在政治方面,也就决定政治是客观条件,人是主观因素。相同的政治条件,不同的人,在政治行为上的差异,所造成的政治效果截然不同,则说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很大的,人的心理活动起到一定的作用。按制度规定,亲民奉上是父母官的责任顺序,君主专制政体也希望所有的父母官都能成为理想的贤官能吏,在理论上对他们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如果父母官达到这些要求,履行其职责应该是没有什么困难。然而,理想上的父母官所应该具备的各项条件与现实的差距甚大,制度的规定又使父母官的责任顺序颠倒为奉上亲民。传统社会既不具备贤能父母官出现的条件,又没有造就贤能父母官出现的政治环境。理想上的要求与现实情况相脱离,不但会拉大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反而会造成理想顺应现实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理因素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影响人的心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传统社会中对人的心理最主要的影响则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这种思想不但渗入到政治制度中,而且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一个严密的从属体系。这个从属体系是由社会等级制度、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家族宗法制度、[68]乡村制度、宗教制度等方面构成的。正统的理学思想及在这种思想体系下建造的从属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州县官的政治[69]心理。在这种“层峰武断主张的政策一元化”政治条件的制约下,人们主观能动作用受到很大限制。而层峰武断的一元化政策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人的性格、信念和心理活动的复杂多变,则导致实际执行上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与父母官们行为上的千差万别,心理上的复杂多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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