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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3 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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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灵燕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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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理论研究

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理论研究试读:

导论

本书应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考察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西方组织经济学关于企业内权力关系现象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成果。

西方组织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对企业内的权力和利益结构做了大量的研究,而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核心是市场如何配置资源。正如德姆塞茨(Demsetz)所指出的,“在《国富论》出版后近二百年时间里,经济学家的核心任务是正式确立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命题”。(Demsetz,1988:145)

新古典经济学发展出了用严谨的数理逻辑推导“看不见的手”命题的瓦尔拉斯-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其基本思想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市场上的行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协调,并且,只要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自利人,就能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在此分析框架中,企业(生产者)的行为被看作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在市场上购买投入和出售产出的行为,企业内发生的事情被放入一个“黑箱”中不予关注。

西方经济学对企业内权力关系问题的研究是由科斯(Coase,1937)开创的。科斯指出,典型的在企业内发生的交易(transactions),受到的不是价格机制的规制(governance),而是权力关系(power relationship)的规制。科斯把企业比作“无意识的合作海洋中的有意识的权力的岛屿”:在工厂大门口,市场关系结束,自愿交换(voluntary exchange)被科层制的命令(hierarchial com-mand)取代,“如果一个工人从部门X转移到部门Y,并不是相对价格上的变化促使他这样做,而是他被命令这样做”。(Coase,1937:19)

看起来,科斯的企业权力观与马克思(Marx)在《资本论》中提出的观点是类似的。马克思写道:“工场手工业分工以资本家对人的绝对权威为前提,人只是资本家所占有的总机构的部分;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马克思,1975,第1卷:394)

在科斯提出企业内的权力关系问题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他的理论并没有引起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关注。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该问题却激发了越来越多主流经济学家的兴趣,并产生了一大批丰富的组织经济学文献和研究成果。

那么,西方主流经济学关注企业内的权力关系问题,是为了像马克思那样揭示生产过程中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和剥削关系吗?本书作者通过对组织经济学的产生背景、研究视角、方法论和硬核假设等的考察发现,西方主流经济学界研究企业内的权力关系问题,并不是要推翻新古典经济学为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合理性所做的辩护,而是将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理论信条和逻辑框架用于为自由企业制度的合理性辩护,以便为取消政府和社会力量对大公司的干预提供理论依据。也就是说,组织经济学试图证明,在自由市场竞争体制下自发产生的企业内权力结构能增进所有企业参与者的利益,能提高企业价值,能增进经济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而组织经济学发展出的关于企业内权力和利益结构分配的多样化的理论模型,暗含着不同的公司治理变革主张。为了增进对西方组织经济学的理解,正确借鉴和吸收西方有关公司治理体制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本书应用纵向和横向理论比较研究方法,试图理清组织经济学研究企业内权力关系现象的目的、视角、方法论基础和发展脉络,分析该领域产生的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型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揭示其各自的长处和缺陷。在此基础上,本书应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这些理论模型基础的坚实性进行评析,试图揭示其所掩盖的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本质。

本书共分十二章。

第一章探讨西方组织经济学研究企业内权力分配结构的理论基础。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整理出产生背景、研究目的、共享的硬核假设和重要的概念工具等。

第二章回顾和提炼马克思和钱德勒(Chandler)对企业存在和扩张原因的分析。写作该章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科斯、威廉姆森(Williamson)和哈特(Hart)等西方组织经济学“把企业惟一地看作是克服中间产品市场交易障碍的装置”的处理方法,是不恰当的。

第三章考察威廉姆森发展的交易费用模型如何解释企业内权威关系的效率意义,并对其进行评析。该模型分析了,当交易涉及关系专用性投资而又不可能在事前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时,通过企业内部组织来治理比市场更有效率。

第四章考察格鲁斯曼(Grossman)和哈特(1986)以及哈特和莫尔(Moore,1990)发展的不完全合约与剩余控制权模型的概念框架,并从“理论基础的坚实性”“能否将企业归结为置于同一所有权下的非人力资产的集合”“非人力资产所有权是否是企业内权力的唯一来源”和“合并是否是解决‘敲竹杠’问题的唯一方式”四个方面对该模型提出质疑。该模型在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正式的模型来说明企业资产剩余控制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考察雷简(Rajan)和津盖尔斯(Zingales)建立的企业核心资源进入权分配模型,并对其长处和缺陷进行了评析。该模型将哈特等建立的不完全合约-关系专用性投资-剩余控制权模型用于分析雇员的企业专用技能投资激励问题。该模型通过分析拥有核心资源控制权的企业家如何通过策略性地在不同雇员之间动态地配置核心资源的进入权,以激励雇员“专门化”、防范雇员带走核心资源“另立山头”,来解释企业内部权力结构的效率意义。

第六章考察阿尔奇安(Alchian)和德姆塞茨建立的计量难题与剩余索取权分配模型。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将古典企业的监督权-剩余索取权安排解释为对团队生产存在的“计量难题”的有效率解决方案。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在修正该模型的基础上,解释了所有权分散的股份公司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安排的效率意义。该章通过检验这两个模型的逻辑框架,揭示其存在的主要缺陷。

第七章考察鲍尔斯和吉恩蒂斯(Bowles and Gintis,1990)建立的履约租金与短缺方权力模型。鲍尔斯和吉恩蒂斯在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提出的团队生产和计量难题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企业和要素市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构建了一个长期相机续约模型来解释雇佣关系中的权力现象的生成原因。该章分析了该模型与哈特等建立的剩余控制权模型的区别,也分析了其存在的缺陷。

第八章考察行为经济学对雇佣双方合作行为生成机制的新解释,并从管理史中整理出支持该解释的经验证据。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都把个体自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仅受物质利益激励和正式法律的约束)作为分析个体行为的出发点,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兴起的行为经济学则吸收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和组织学等学科关于个体行为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成果,通过实验等研究方法,试图模型化公平和互惠主义等社会行为准则与企业内的个人行为之间的关联。从这种新的角度研究企业内合作关系的生成机制,有助于扩展探讨企业价值和效率来源的理论视野。

第九章考察公司治理结构选择的政治经济学模型,并对其长处和缺陷进行了评析。该模型通过分析政治多数派的偏好、各利益集团的相对影响力和政治制度等政治因素对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的影响,来解释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会演化出两种稳定的公司治理模式。

第十章考察公司治理结构选择的法律经济学模型,对其进行了评论,并剖析了政治经济学模型和法律经济学模型共同存在的缺陷。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s and Vishny(1999,2000)发展出了关于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质量与公司治理体制其他要素(如公司所有权结构和股票市场发展)间关联的正式模型,并使用跨国数据来对投资者保护与所有权分散和股票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

第十一章综述西方发达国家学术界和公共政策领域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趋同前景的争议。该章系统整理“强趋同”派和“弱趋同”派各自的代表性观点、理论模型和经验证据,以深化对公司治理结构重要性、本质、目标、有效性和多样性的理解,为中国发展和完善适应自己国情、政治和经济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十二章系统梳理和提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企业内权力和利益结构的产生根源、本质和演化趋势的立场、分析方法、观点、概念框架。

第十三章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结合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对新自由主义公司治理理论进行批判,揭示其所掩盖的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本质。

第十四章对全书进行总结。

1 理论基础

1.1 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关注生产过程中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和剥削关系,并认为这种权威关系的根源在于财富的阶级垄断。马克思论证了,尽管资本家和工人阶级间的关系表面看起来是自愿、平等、互惠的交换关系,但实际上,工人阶级是在饥饿的威胁下被迫接受资本家的指挥和命令,为资本家阶级付出了大量无酬劳动。

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原理,即竞争性市场机制能引导每个经济主体共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西方经济学家用来为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合理性辩护的核心思想。新古典经济学用“完全竞争模型”证明了,竞争资本主义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

为了忽视资本和劳动间在讨价还价能力方面的不对称,新古典经济学假设每个企业的规模都很小,从而每个企业参与者的报酬都由市场整体力量决定,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为了增进自身利益而改变与其他参与者的交易条件。这样,新古典经济学就将精力集中于论证市场价格机制在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任何一种生产要素都按其边际贡献支付报酬。

同样,新古典经济学致力于分析市场价格机制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的效率性。在其分析框架中,企业被假设为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子,企业内的资源配置被排除在外。

19世纪末,大企业已经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占据主导地位,使得新古典经济学赖以成立的假设缺乏现实的可靠性基础。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无视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仍然固守完全竞争模型,把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视作主导性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机制,忽视对大企业内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机制的分析。

在1937年发表的一篇现代企业理论的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科斯(Coase)指出,典型的在企业内发生的交易(transactions),受到的不是价格机制的规制(governance),而是权力关系(power relationship)的规制。科斯把企业比作是“无意识的合作海洋中的有意识的权力的岛屿”:在工厂大门口,市场关系结束,自愿交换(voluntary exchange)被科层制的命令(hierarchial command)取代,“如果一个工人从部门X转移到部门Y,并不是相对价格上的变化促使他这样做,而是他被命令这样做”。(Coase,1937:19)

科斯的企业权力观与马克思(Marx)在《资本论》中提出的观点是类似的。马克思写道:“工场手工业分工以资本家对人的绝对权威为前提,人只是资本家所占有的总机构的部分;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马克思,1975,第1卷:394)

不过,科斯并不像马克思那样,关注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他关注的是,企业内的权力关系在资源配置方面相对于市场价格机制的效率性问题。因此,他提出的问题是:“考虑到人们通常认为价格机制将完成资源配置的协调职能,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协调资源配置的企业呢?”(Coase,1937:19)

对于该问题,科斯提出的分析视角是,使用市场价格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是有成本的。也就是说,如果通过科层制的命令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成本低于市场价格机制,那么,企业取代市场执行资源配置效率就是理性的,能增进整个经济系统的效率。

在科斯提出企业内的权力关系问题之后的几十年里,并没有引起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研究兴趣。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继续在一个假想的世界中,数学形式化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该理论将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归结为市场交易活动,忽视企业内的交易活动及其治理机制与市场间的本质区别。阿罗和德布鲁(1954)用严谨的数理逻辑证明了价格机制能产生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一般均衡结果,但均衡的惟一性和稳定性并没有被证明出来。

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内交易活动及其治理机制逐渐成为当代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非常活跃的前沿研究主题,并产生了一大批丰富的组织经济学文献和研究成果。

1.2 研究目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传统资本主义企业和现代大公司内部的权力关系,被当作与企业内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经济整体效率有关的重要经济学问题,激发了越来越多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兴趣。西方主流经济学界研究企业内部交易活动的组织问题,并不是要证明大企业的兴起以及在经济系统中居主导地位导致了市场资本主义运行规律的改变,而是要证明在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下,自发产生的企业制度安排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以便为自由企业制度的合理性(从而放松政府管制的政策主张)辩护。这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

首先,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和德国的先进技术工业使美国公司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原材料控制权争夺中遭遇了日益激烈的竞争。国际竞争的加剧使得美国公司不能将价格提升到足够高的水平,以弥补20世纪60年代末期单位劳动成本的上升。因此,自1965年开始,美国大公司经历了利润率的下降,不得不依赖信贷市场为积累融资,使得公司债务急剧增长。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逐渐占据主流地位。该学派把美国大公司国际竞争优势和利润率的下降归结为政府管制和工会力量的干预,并试图证明自由企业制度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其次,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府放松管制政策和金融大扩张力量的推动下,美国出现了“敌意接管”和机构投资者干预力量的上升等新现象,也使在理论上证明这些公司治理机制的效率意义变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1.3 共享的假设

尽管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是企业的技术层面,而组织经济学研究的是企业内交易的治理制度,但是,组织经济学对不同企业治理模式的效率解释仍然是新古典式的“自由市场竞争最优观”的延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和新古典经济学一样,组织经济学把自愿交易当作企业的不同参与者之间关系的本质。尽管组织经济学吸收了科斯的“交易是有成本的”观点,并将其作为解释制度效率的重要工具(这是组织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突破),但另一方面,组织经济学却否定了科斯“企业内的交易受到不同于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命令机制的规制”的观点,而认为企业是股东、债权人、管理者、雇员、供应商、顾客等不同的个体为了实现各自的私利目标而自愿缔结的一组合约的联结,它与普通市场上任何两个人之间缔结的合约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即使某些组织经济学家承认企业成员间存在非对称的权力关系,也将其解释为互惠互利关系,却不像马克思那样分析和揭示阶级矛盾和对立关系。

其次,和新古典经济学一样,组织经济学假设企业的不同参与者所面临的自由市场竞争将确保每一位参与者都获得与其边际贡献相当的公正报酬。这样,新古典经济学关于自由市场竞争如何协调参与者的自利决策的分析框架就被应用到关于企业内交易治理的分析中。

最后,和新古典经济学“通过自由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价格体系在指导资源配置方面最有效率”的观点一样,组织经济学理论共享这样一个硬核假设:自由市场竞争将确保只有采用了最有效率的组织模式的企业才能在长期中生存。这个硬核假设界定了组织经济学理论寻求解释的现象类型和解释逻辑:研究应当集中于在较长时期中生存下来并变得流行的组织模式,并发展理论去解释这些组织模式的何种特征使其在特定的环境下最有效率。

总之,组织经济学将企业界定为一种私人性质的“合约关系”,并相信在自由市场竞争的引导下,不同个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会产生整体最优结果。这实质是一种主张取消政府政策和法律对企业的管制的新自由主义企业理论。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组织经济学的上述逻辑,那就意味着,与企业有关的法律规则就应仅仅限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私人之间缔结的合约,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对企业的法律管制都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

1.4 主要概念工具及其阐释

在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中,企业仅仅是一个生产函数,企业内不存在效率损失;资本和劳动不过是生产过程的不同类别的投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称的,在均衡状态下,劳动的价格(工资率)等于劳动的边际生产率,资本的价格(利息率)等于资本的边际生产率。这样的理论根本无法说明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的经济意义何在。但是,1937年至1957年,科斯(Coase)、哈耶克(Hayek)、纳什(Nash)和西蒙(Simon)等杰出的经济学家对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赖于成立的基础的考察发现,该理论依赖于“零交易费用”“完全信息”“个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相互作用”和“完全理性”等不现实的假设。在此基础上,这些经济学家提出了“交易费用”“不完全信息”“纳什均衡”和“有限理性”等解析现实世界的经济行为和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工具。本书所考察的关于企业内权力关系的组织经济学理论,都是在这些基本概念和工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4.1 交易费用

在完全竞争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中,瓦尔拉斯(Walras)虚构了一个企业家群体,每个企业家从其他企业家那里买进原料,向地主租用土地并付出地租,向工人租用个人能力并付出工资,向资本家租用资本品(机器和厂房)并付出租赁费,然后利用资本品、土地和个人能力所提供的生产服务将原料转化为一定量的产品(消费品、原料或资本品)并出售给工人、地主、资本家或其他企业家,盈亏由他自己负责。笔者之所以说这个企业家群体是“虚构的”,是因为在瓦尔拉斯的分析框架中,一方面,这些企业家是精于算计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人,他们面对既定的生产函数以及既定的各种投入和产出的价格,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决定产出的数量以及所使用的各种投入的数量;另一方面,当所有的投入和产出市场都处于供求相等的均衡状态时,这些企业家却得不到任何利润,再加上瓦尔拉斯假设他所考察的经济体由非均衡向均衡的调整是瞬时完成的(也就是说,这个经济体总是处于一般均衡状态),这就使笔者很怀疑这些企业家是否有动力坚持扮演瓦尔拉斯指派给他们的角色。关于这一点,瓦尔拉斯所做的解释是,这些企业家并不是靠当企业家来谋生的,而是靠在自己所经营的企业中当地主、工人和资本家来谋生的,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家是通过将自己拥有的个人能力、土地和资本品“出租”给自己的企业来获得报酬的。考虑到执行瓦尔拉斯所谓的企业家职能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计算和买卖工作,将执行这种职能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忽略不计,也许是无关宏旨的。

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一位刚刚在伦敦经济学院获得学士学位的年轻的经济学人科斯,却对企业家角色产生了更深一层的疑惑。在伦敦经济学院的资助下,科斯于1931—1932年对美国的许多企业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实地考察,科斯发现,现实世界中的单个企业家(科斯称之为“企业主”)并不仅仅是组织某一消费品的迂回生产链条上某一环节的生产和销售,而是组织好些连续环节的生产并且仅仅将这些连续环节的最终产出出售给市场。科斯还发现,现实世界中的企业家除了购买各种投入和卖出产品之外,还在自己的企业内扮演着在不同生产环节之间调配各种投入的角色。考虑到企业家执行这种调配角色是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科斯就奇怪企业家为什么不仅仅组织某一环节的生产。试想,假如单个企业家只组织某一环节的生产,他就无需执行这一调配角色(当然也无需承担执行这一角色所必需的费用),而根据一般均衡理论,价格机制会自动地把各种投入配置到不同的生产环节中去,如果情况果真如此,企业家不是多此一举吗?

经过持续几年的思考,科斯终于对现实世界中的企业家选择多组织几个环节的生产找到了一个合理的经济理由。科斯发现,现实世界中的交易并不是像瓦尔拉斯所假设的那样无摩擦地进行的。也就是说,在现实世界中,并不是每一种产品都有一个统一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并不是每一种产品都有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市场均衡价格,因此,现实世界中的交易是要发生费用的:为了进行交易,现实世界中的人要花费他们的时间和精力去搜寻潜在的交易伙伴,去估计产品的经济价值,去和几个甚至几十个潜在的交易伙伴进行谈判,当涉及到非现货交易时,还要按法定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约,等等。

认识到现实世界的交易要发生费用这一点后,科斯进一步注意到了企业家向各种生产性投入的所有者(工人、资本家和地主)租用其生产性投入所签订的合约的特征:在某一报酬水平(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各种生产性投入的所有者同意在某一范围内服从企业家对其拥有的投入的调配。这样,科斯就为企业家选择多组织一些环节的生产找到一个合理的经济理由,这个理由就是,企业家这样做可以节约交易费用。

科斯的推理过程是这样的:(1)假设1类企业家生产出中间产品A并将A卖给2类企业家,然后2类企业家将A作为一种投入生产出中间产品B并将B卖给3类企业家,然后3类企业家将B作为一种投入生产出消费品C并将C卖给消费者,那么,消费者为C支付的价格中必然包含有3个阶段的交易费用。(2)现假设,1类企业家组织的不是1个阶段而是3个阶段的生产,也就是说,1类企业家在生产出中间产品A后并不将其出售给2类企业家,而是供自己企业内生产B产品的车间作为投入使用,该车间生产出的B产品又供生产消费品C的车间作为投入使用,只有最终生产出的消费品C才在市场上出售,那么,1类企业家就可以节约两个阶段的交易费用,与这方面的节约相伴随的是,1类企业家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制定和调整每个车间的投入和产出计划,并根据计划在不同车间之间调配租用的生产性投入,以促使每两个车间对中间产品的供需相互衔接,也就是说,与管理1个车间的生产相比,管理3个车间的生产需要企业家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增加了管理费用。(3)再假设,在通过上述两种形式组织消费品C的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为C支付的价格都是相同的,这样,假如1类企业家多组织两个阶段的生产所节约的交易费用要大于所增加的管理费用,那么1类企业家选择多组织两个阶段的生产事实上是有利可图的。

在破译了企业家为什么不少组织几个环节的生产之后,科斯又提出了一个相关的问题:既然企业家多组织几个环节的生产是有利可图的,那么,为什么现实世界中的企业家不把某类消费品的迂回生产链条上的所有环节都组织到一个巨型企业中去呢?科斯对此做出的解答是:由于企业家的管理能力的边际收益递减倾向,当单个企业家组织的生产环节的数量超过某一界限后,企业家多组织一个环节的生产所增加的管理费用将大于其所节约的交易费用,这样,他不仅无利可图,还会遭受亏损,因此,这个界限就是企业的停止扩张点,科斯称之为“企业的边界”。

科斯所做的这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它开创了合约经济学以及企业(组织)经济学研究的先河,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科斯所提出的“企业内资源配置的方式不同于企业外资源配置方式”“市场交易是有摩擦的”以及“企业是有边界的”的观点是极富洞察力的,正是这些关于现实世界的“根本洞见”,将西方经济学家的注意力从一个假想的世界引向对真实世界的交易、合约、企业和市场的研究。

上文中有关企业和市场交易的观点和分析是笔者从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炼出来的。除了一处分歧之外,笔者的阐释基本上是忠于科斯的原文的。笔者在上文中所表达的观点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表达的观点的分歧在于,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指出,他在该文中要解答的是在一个由价格机制协调资源配置的专业化交换经济中企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笔者却认为科斯在该文中实际上论证的是企业家为什么选择组织一个以上环节的生产并执行在不同生产环节之间调配各种投入的问题。科斯之所以说他要解答的是企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是因为科斯认为,某一消费品的迂回生产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的生产都可以由一个人使用他所拥有的各种生产性投入独立地完成,“没有企业,生产仍可以进行”(科斯,1937)。但是,假如每一个环节的生产确实都可以由一个人独立地进行,就必然引出另一个问题:这些人为什么愿意把自己拥有的各种生产性投入出租给企业家并同意在一定范围内服从企业家的调配呢?关于这一点,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另外,笔者发现,科斯也并不认为企业内某个环节的生产是由单个工人使用少量的生产资料来完成的,否则,就谈不上在不同生产环节之间调配各种生产性投入的问题了,诸如“如果一个工人从车间Y换到了车间X,并不是相对价格上的变化指导他这样做,而是他被命令这样做”的句子也就不会出现在科斯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了。既然如此,“企业家为什么同时使用大量的各种生产性投入来完成某一环节的生产”,也就成为在分析企业存在的经济原因时必须回答的问题。

笔者之所以强调与科斯的分歧,是因为笔者认为该分歧并不仅仅是一个术语使用上的不同。笔者认为,科斯对企业性质的认识是片面的。如果在回答“各种生产性投入的所有者为什么愿意将自己拥有的生产性投入出租给企业家并同意在一定范围内服从企业家的调配”,以及“企业家为什么同时使用大量的各种生产性投入来完成某一环节的生产”这两个问题之前,就接受科斯关于“企业的本质特征是企业家取代价格机制执行指导资源配置的职能”以及“企业存在的原因在于它可以节约(中间产品)市场交易费用”的结论,并以这种思路为指导进行研究,那么,就可能因为视野太狭隘而无法发现决定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产生和演变的更为重要的经济因素。

1.4.2 不完全信息

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的核心内涵就是要证明,存在一组价格,能够使一个经济体中的所有投入和产出市场都同时达到供求相等的均衡。为了证明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瓦尔拉斯撇开了经济活动的时间维度,把所有对变化的调整都假设为在瞬间完成,也就是说,它假设整个经济系统在一开始就处于均衡状态,并在所考察的时期内始终维持这种均衡状态。瓦尔拉斯做出这样的假设仅仅是为了便于分析,他完全忽略了对下列问题的考察:为了使整个经济系统在某一时期内始终处于稳定的均衡状态,要求个人在做决策时获取多大的相关知识量?这样的要求能否在现实中得到满足?并且,由于瓦尔拉斯未能说明现实世界的竞争市场会如何中通过调整或“摸索”的过程实现一般均衡,使得他的一般均衡分析成了一种毫无经验内容的纯粹的逻辑游戏。

在194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知识在社会中的应用”中,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首次考察了整个经济系统在某一时期始终处于稳定的均衡状态对个人在做决策时获取的相关知识量的要求,并为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架设了一座从理想世界过渡到现实世界的桥梁。

哈耶克发现,为了使整个经济系统在某一时期内始终处于稳定的均衡状态,要求每一个人在该时期的一开始就已决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并且每一个人在一开始决定的行动方案都能够在该时期的每一个时点得到执行,而要实现这种结果,不仅要求不同的个体将他们的决策建立在对一系列未来可能发生的外部事件的相同的且正确的预期上,还要求每一个人将他的决策建立在对所有其他人的决策的正确预期上。具体来说,只有当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外部事件以及所有人的效用函数、生产函数、资源禀赋和决策方式都成为在同一时刻为所有人所知晓的公共知识,并且所有的人均在同一时刻根据这些公共知识做出各自的决策时,每个人做出的决策才可能彼此适应并与实际发生的外部事件相符,整个经济系统也才有可能始终处于稳定的均衡状态。显然,这种每一个人都在同一时刻知晓与其决策相关的所有事实的条件在现实社会中是根本不可能得到满足的。

哈耶克接着指出,一般均衡分析有可能得出一种具有经验内容的命题,亦即得出“现实经济系统存在一种走向一般均衡的趋势”的判断。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将一般均衡分析建立在关于“现实世界中的人如何获得和传播知识”的确切的论述之基础上。哈耶克论证道,现实世界中的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知晓所有与其决策相关的事实,他们只能根据其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所获得的不完全的知识来做决策并不断根据其所获得的知识的变化来调整其决策。由于不同的个人在做决策时所依赖的知识都是不完全的并且常常是相互冲突的,因此,现实的经济系统必定处在动态的调整过程中。由此可见,一个经济系统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地适应在具体时间和地点发生的变化的问题。哈耶克指出,只有赋予分散的个人独立决策的权利,才能保证及时适应经济系统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变化,因为“在现场者”最熟悉具体情况并能直接了解到有关的变化。那么,分散的个人在特定时间必需获得多少知识以及哪些类型的知识才能保证他们做出的资源配置决策相互协调呢?哈耶克指出,为了使不同个人之间的资源配置决策相互适应,单个人只需要了解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何种资源更易获得以及何种产品更为急需(只限于与他的生产相关的范围),他不需要了解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结果,也不需要了解所有的资源和产品在全社会的配置状况。更进一步,哈耶克把价格体系看作是在不同的个人之间传递有关各种可相互替代的资源或产品的相对稀缺性的知识以协调不同个体独立做出的资源配置决策的机制,并用一个简单的常见的例子来说明价格体系的这种作用。假设A地在某一时间出现了锡的需求量大于其供给量(原因可能是该地发现了一种锡的新用途也可能是该地的锡资源已接近枯竭)的状况,那么,在该地区,锡的价格就会上涨,这时,如果与A地毗邻的B地的一些人直接了解到A地锡的价格上涨的信息并出于获利动机把B地的锡运往A地出售,就会引起B地锡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B地锡的价格的变化,同样,如果与B地毗邻的C地的一些人了解到B地锡的价格变化的信息并将C地的锡运往B地出售,则又会引起C地锡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变化……通过这种个人决策与价格体系之间持续的相互作用,A地出现的锡的相对稀缺性的变化会最终引起锡在全社会范围的配置的变化,导致锡在所有不同地区之间的价格差异仅仅取决于运输费用。并且,A地出现的锡的相对稀缺性的变化不仅会引起锡在不同用途或地区间的配置的变化,还会引起锡的替代品的配置的变化,以及锡的替代品的替代品的配置的变化,它还会引起所有锡制品的供应的变化,引起锡制品的替代品的供应的变化,等等。可见,通过价格体系这个媒介,分散的个人只需要将他们的资源配置决策建立在很少的知识(与个人的经济活动相关的各种可相互替代的资源或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基础上,就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经济系统实现一般均衡(所有不同个人的决策相互适应并与外部事实相符)。

哈耶克关于“现实世界的人如何获得和传播知识”的论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它明确指出了“每个人拥有的知识(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以及“获取额外知识(信息)是要发生费用的”这两个现实世界的基本事实,并阐明了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由个人决策和价格体系的互动所产生的经济系统的动态或不确定性特征,深刻地改变了经济学家分析个体决策的出发点。

1.4.3 纳什均衡和纳什讨价还价解

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是从各种要素和产品市场的相互关系中寻找整个经济系统达到一般均衡状态的条件的,其通过预先假设每一类要素或产品市场都存在着大量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将微观经济个体之间直接的相互作用完全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分析微观经济个体的决策时,一般均衡理论把微观经济个体看作是被动地接受市场整体制约的且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相互影响的微小的个体,它把与个体决策相关的市场价格看作是给定的,单个个体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决策都不会对市场整体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任一个体在做决策时无需考虑其他个体对他的决策的反应。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法不会严重影响到经济分析的可靠性。但是,在其他许多情况下,比如,在少数几家大企业垄断某一类市场、劳资双方就工资进行谈判或几个国家就贸易政策进行谈判的情况下,继续沿用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法,则会对经济分析起误导作用。在这些情况下,任一参与方在做决策时都不得不考虑其他参与方对他的决策的反应和预期。

早在1838年,法国经济学家古诺(Cournot)就研究了某一类市场上两家寡头垄断厂商进行竞争的可能结果。此后,许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试图用策略互动(博弈)的其他特定形式来分析该结果。但是,在美国学者纳什的博士学位论文“n人博弈的均衡点”(1950a)发表之前,学术界一直不存在分析策略互动的不同形式的一般而严格的方法。

1950年至1953年,纳什发表了5篇优秀的论文,对博弈理论(一种关于策略相互作用的均衡分析方法)做出了极其重要的基础性贡献。在这些论文中,纳什引入了“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概念。在合作博弈中,博弈参与方能够在事前签订可强制实施的协议并能向对方发出不可更改的威胁,也就是说,他们能够在博弈过程中严格按照某特定策略行事。而在非合作博弈中,博弈参与方不能在事前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不能向对方发出确定的威胁。

纳什对非合作博弈理论的贡献是为非合作博弈引入了一个一般性的解概念,现在常被称为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指的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解(均衡结果)是任一参与方选择的策略都是对其他所有参与方的策略组合的最佳对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参与方都不能通过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来增加自己的得益从而不愿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纳什还证明了,任何一个参与人数有限且每一个参与方可选策略的数目也有限的博弈都至少存在一个纳什均衡点,但均衡的策略组合可能是混合策略组合。纳什为他的均衡概念给出了一种理性主义的解释:所有的博弈参与方都被看作是理性的(始终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为唯一的追求目标),并且每一个参与方都完全了解其他参与方的可选策略集以及他们对各种可能结果的偏好,因此,每一个参与方都能计算出其他博弈方的最优策略,也就是说,每一个参与方都能正确地预见其他参与方的策略选择并以此为基础决定自己的最佳对策。

除了对非合作博弈理论的贡献外,纳什还为合作博弈发展了一个基本的解概念,即纳什讨价还价解。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讨价还价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利益的分配取决于参与各方的谈判技巧。纳什却认为,理性参与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将产生一个唯一的结果,而他要做的就是求出这个结果。在“讨价还价问题”(1950c)一文中,纳什构建了一个关于讨价还价的合作博弈模型:有两个讨价还价博弈参与方,每一方都完全了解另一方在无交易情况下的得益(保留得益)和交易成功实现情况下的得益;双方在事前签订一个由第三方强制执行的协议,即双方同时报出各自索要的价格,如果双方的报价相吻合就进行交易,如果不一致就不进行交易。纳什证明了,该合作博弈模型存在一个确定的解:每一方的报价都等于其保留得益加交易产生的总合作剩余的二分之一。

在“二人合作博弈”(1953)一文中,纳什将这个关于讨价还价的合作博弈模型转化为一个非合作博弈模型:在第一阶段,双方并不相互向对方发出一个不可更改的威胁,而是同时自行决定各自的威胁策略,比如,买方决定当卖方的要价高于某一价格水平时即拒绝交易,卖方决定买方的出价低于某一价格水平时即拒绝交易;在第二阶段,双方同时报出各自索要的价格,如果每一方的报价都满足对方的期望就进行交易,如果其中一方的报价不满足另一方的期望,则另一方实施拒绝交易的威胁。显然,该博弈的均衡点是多重的,每一个威胁策略组合都产生一个均衡点。通过将每一方拒绝交易的概率都看作是另一方的出价的连续函数,纳什证明了,该非合作讨价还价博弈模型存在一个确定的解,这个解与合作博弈模型的解是一致的。

通过构建和求解关于讨价还价的合作和非合作博弈模型,纳什证明了,具有“参与方是理性的”“成交是帕累托有效的”且“双方处于对称地位”这三个特征的讨价还价博弈的解是双方平分交易产生的总合作剩余。

值得注意的是,纳什讨价还价模型隐含着“在个体行为之间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的场合,公平是人们共同认可和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的假设,否则,参与方就无法正确地预见对方的策略选择,双方的讨价还价博弈也就无法产生一个确定的结果。博弈论专家已通过实验证明了该假设与现实是一致的。其中,一个著名的实验是这样设计的:有两个参与方,分别为甲方和乙方;暂时给予甲方一笔钱,并要求甲方提出一个关于这笔钱在甲乙双方之间如何分配的方案,然后由乙方决定是否接受甲方提出的分配方案;如果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分配方案,则双方分别得到该方案规定的钱数;如果乙方拒绝甲方提出的分配方案,则双方都得不到一分钱。按照传统的关于“个人的行为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的追求目标”的假定,对于乙方来说,只要甲方分给他的钱数大于0,他都会选择接受,而预见到乙方的这种反应,甲方就会选择分给乙方尽可能小的钱数,因此,该博弈的解似乎是甲方选择分给乙方尽可能小的钱数,乙方选择接受。但是,博弈论专家在美国、日本、以色列、欧洲、俄罗斯、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实际进行的大量实验却表明:绝大多数甲方都选择将总钱数的40%~50%分给乙方,而当甲方提议分给乙方的钱数低于总钱数的30%时,绝大多数乙方都选择拒绝甲方的提议。这些实验说明,公平是人们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并且,人们会对按照公平准则行事的人进行奖励(合作-双赢)并相应地对不按公平准则行事的人进行惩罚(不合作-双输)。也就是说,在涉及人际互动的场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不是个人遵循的唯一行为准则,公平也是个人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这个关于个人行为规律的发现,对于揭示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如何形成和维持形成的内在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1.4.4 有限理性

在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中,企业家被假定为是精于计算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在瓦尔拉斯所假设的简单的内外部环境下,企业家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并不是什么难事。在生产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类别)、可供使用的要素类别以及各种要素和产品的价格外生给定的情况下,单个企业家只需要拥有一些简单的关于加减乘除和微积分的知识,就能够精确地计算出利润最大化所要求的投入产出的数量组合。

在“人的模型”(1957)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对现实世界中的企业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能力提出了质疑。西蒙论证道,现实世界的经营环境具有复杂多变和不完全竞争的特征,因此,现实世界中的企业家面临的决策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为了适应复杂多变和不完全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家要监测环境的演变、预测环境的变化趋势。企业家不仅要决定产品的产量,还要决定产品的质量和花色品种,除此之外,企业家还要决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规划,等等。在此基础上,西蒙指出,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决策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人接收、传递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的局限性(有限理性),现实世界中的企业家是不可能做出最优决策(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既然现实世界的最优化不可能,现实世界的企业家就会实用主义地寻求“足够好的”、令人满意的决策。西蒙还从理论上论证了,在假定企业家只具有有限理性并以追求满意利润为决策原则的情况下,市场体系自动趋向均衡的命题仍然成立。

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概念深刻地改变了经济学家分析个体决策的出发点。不过,经济学家并没有接受西蒙提出的“满意利润”原则,而是将“不确定性”以及“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费用”作为约束条件引入关于个人决策的经济分析中。比如,有关决策和信息费用的经济模型证明了,当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费用很高时,个人会选择直观决策、模仿和按固定规则决策等看似非最优化的决策方式,但这类决策并不是西蒙所谓的只求满意的决策,而是在信息费用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化决策。也就是说,如果搜集和处理额外信息的费用超过其所带来的收益,个人根据其已掌握的信息(经验等)进行决策就是一种理智的行为。又如,经济学家发现,“有限理性”的根基是“根本的不确定性”,即个人在做决策时,根本不可能知道他的每一个可选择的行动方案与外生事件以及其他人的决策共同产生的所有可能的结果,更不可能知道每一可能结果出现的概率。在存在“根本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个人只能根据其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所掌握的不完全信息(尤其是看得见的价格)来做决策并根据所获得的信息的变化来调整其决策,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理性的无知”,因为可以将“根本的不确定性”看作是“获得和处理完全信息的费用高得不可行”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西蒙所提出的“有限理性”概念,对于分析科斯所提出的“企业内的权力关系”问题,是非常有用的。在“雇佣关系的正式理论”(1951)一文中,西蒙对雇佣合约和买卖合约做了明确的区分,并构建了一个正式的模型来说明理性的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愿意缔结一份雇佣合约。西蒙指出,雇佣合约区别于买卖合约的特性是,在某一约定的工资水平上,雇员在某个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意服从雇主决定其在工作中所要完成的任务集的权威。西蒙指出,雇佣合约被选择的原因在于人的有限理性。如果雇主能在事前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其要求雇员在未来某一时期内完成的任务集以及所愿意支付的最高工资水平,然后雇员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决定其为雇主完成该任务集所要求的最低工资水平,那么,雇主和雇员就会理性地选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一份买卖合约。但是,由于现实世界的不确定性,雇主不可能在事前准确地预见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与其决策相关的外部事件,从而无法在事前确定对他最为有利的任务集,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雇主会推迟关于任务集的决策以便从后续获得的信息中获利。西蒙的分析启示经济学家,企业的雇主对雇员的权威并不仅仅是科斯所谓的在不同车间之间调配雇员的权威,而是决定雇员在工作时间内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集的权威;雇佣合约被选择的原因也不是科斯所谓的节约中间产品市场的交易费用,而是节约劳动市场的交易费用(缔结买卖合约的费用高得不可行)。可见,西蒙的这项研究,为经济学家探讨企业内的权威关系的性质、意义和形成机理,指出了一条新的、更有效的分析路径。

2 企业存在和扩张的经济原因

写作本章的主要目的是要说明科斯及其追随者威廉姆森(Williamson)和哈特(Hart)等把企业的组织和治理结构看作是唯一应对中间产品市场交易中潜在的摩擦及其所导致的效率损失的机制的处理方法是不恰当的,这决定了他们所得出的关于企业(在制度意义上)的经济性质和意义的结论是片面的,甚至是歪曲的。在本章中,笔者运用马克思的“协作经济”理论和钱德勒(Chandler)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证明,企业这种以集中的计划和协调为特征的(个人之间、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的组织形式,与市场这种无意识的分工合作的组织形式相比,前者在技术上的潜在利益要高得多。这表明,企业本身的经济实力就足以为其提供存在和扩张的合理性。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启示我们,中间产品市场交易中潜在的摩擦可能并不是企业的组织和治理结构要应对的唯一问题,甚至可能不是其要应对的主要问题。

2.1 协作经济

在本节中,笔者在马克思的“协作经济”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分析古典资本主义企业是如何登上“历史舞台”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清楚地论述了同一个资本家(兼企业家角色)同时购买大量的生产资料和雇佣较多的工人来进行生产所产生的协作经济。具体表现在:第一,厂房、仓库和一部分生产工具在劳动过程中由许多工人共同使用,与生产资料由分散的个人拥有和使用相比,能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也能够因生产资料的规模较大而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这些都能够节约单位生产成本。第二,当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时,这种结合劳动能够创造出一种远远高于个人生产力的机械总和的社会生产力,从而能够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比如,12个人用24只手传砖,与12个人都分别用两只手搬砖上下脚手架相比,能在相同的时间内运送更多的砖。第三,当许多人在不同的但相互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时,也会产生协作经济,比如,如果将捕鱼工作分为三个不同的操作(划船、掌舵和撒网)并把不同的操作分给不同的人,那么,这三个人就可以同时进行这些操作,从而产生单个人的努力根本不可能达到的效果。由此可见,许多工人在同一时间和空间为生产同一种商品而共同地使用大量的生产资料和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与同样数量的工人各自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使用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地劳动相比,能够提高生产资料的利用效率,也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能够降低单位生产成本。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就不难推导出:古典资本主义企业能够打破完全分权化的交换经济(即纯粹交换经济)的均衡而登上“历史舞台”。假设在某一时期,某一迂回生产链条上的每一种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都是由单个的手工业者使用其拥有的各种生产性投入独立地生产和销售的,并且,每一种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都有许多分散的供给者,假设该迂回生产链条上的所有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市场都处于供求相等的均衡状态。现假设在某一天,市场上出现了一个积聚了大量生产资料和货币的资本家,他出钱向该迂回生产链条上某几个连续环节的一部分生产者雇佣他们的劳动力。根据经济学原理,我们知道,只要这个资本家向单个生产者支付的报酬略高于他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和相同的劳动强度下单独劳动所能获得的报酬,他就会同意与资本家进行这笔交易。在资本家与较多的手工业者分别达成雇佣协议后,他就可以采用上述资本主义协作形式来为市场生产某一种产品。根据本书前面的分析,这种资本主义协作形式能够产生显著的协作经济,而这个资本家只需为获得这样的协作经济支付很少的附加报酬,因此,他向市场提供的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必然大大低于市场原有的均衡价格。由于平均成本低于均衡价格,这个资本家就可以以低于均衡价格但高于其产品的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其产品,这样一来,他不仅能够夺走独立的手工业者原有的市场份额,还能够创造出新的有效需求,从而使其组织生产的大量产品都能够顺利地销售出去并获取利润。

当然,笔者所做的这个分析是非常简化的,但却已经显示出古典资本主义企业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所具有的摧毁性力量:它使得大批独立的手工业者破产,从而不断扩充着雇佣劳动者的队伍,它也使得财富日益集中到少数资本家手中。而雇佣劳动者队伍的不断扩充以及财富日益集中到少数资本家手中,又使得资本家有条件购买昂贵的机器和不断深化企业内部的劳动分工,从而能够不断地提高生产率和降低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1964:28)。要知道,这种巨大的生产力是由资本主义协作形式所创造的,它是纯粹交换经济根本不可能达到的。

既然协作对生产力的提高起着如此革命性的作用,就完全有理由确信,与“协作经济”相比,“节约(中间产品)市场交易费用”恐怕只能算作影响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产生和演变的一个次要的经济因素。根据上述分析,即使不存在交易费用,同一资本家同时购买大量的生产资料和雇佣较多的工人来为市场生产某一种产品也是有利可图。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论述了资本家在企业中所执行的管理、监督和协调的职能。他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正如“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马克思,1975,第1卷:367)。由于许多工人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共同使用大量的生产资料进行协同劳动是同一资本家同时购买大量的生产资料和雇佣许多工人的结果,而资本家这么做的目的是从这种生产方式潜藏的协作经济中获利,因此,为了将这种生产方式潜藏的协作经济充分地发挥起来,资本家必须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管理、监督和协调的职能(不管他是否亲自执行),如:有意识地计划、组织和指挥劳动分工和协作,规范工人的操作行为,监督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等等。

2.2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在《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工业资本主义的原动力》一书中,钱德勒在对现代工业企业的兴起和扩张史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

钱德勒指出,19世纪80年代在美国、英国和德国兴起的现代工业企业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现代企业具有多功能、跨地区和多产品的特征,即现代企业包含有多个执行不同经济职能的、在不同地区经营的或经营不同种类产品的经营单位;第二,现代企业的各经营单位使用的资源和开展的业务活动由等级制管理班子配置、协调和监督,且管理班子是由专职的、领薪水的中高级经理组成的。由此,钱德勒指出,在发展经济组织理论方面,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是说明现代企业为什么要通过增加新的经营单位来发展。对于该问题,钱德勒提出企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来加以解释。

钱德勒认为,在技术和市场允许的范围内,增加新的经营单位使企业可以在生产上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不同生产技术的潜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不一样的,而现代工业企业之所以在19世纪末期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该时期出现的革新性的生产工艺在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方面的潜力远远高于旧工艺。钱德勒指出,一方面,生产工艺的革新大大提高了了生产单位产出的资本-劳动比率,从而提高了某一特定产品的“最优生产规模”(单位成本最小化所要求的生产规模);另一方面,生产工艺的革新也大大提高了生产上的范围经济(即使用大量的同类原料和半成品并采用相同的工艺来生产多种产品所带来的每一种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上的节约)。除此之外,交通和通信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世界市场的不断扩大,也为企业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在19世纪末期兴起的新工业中,企业存在着强烈的扩张动机。钱德勒将企业扩张(增加新的经营单位)的方式分为四类:一是横向购并,即购并一些采用同一工艺为同一市场生产同一产品的企业;二是纵向一体化,即在某一种产品的迂回生产链条上向前或向后扩张;三是向远方的地区扩张;四是生产与企业现有技术或市场相关联的新产品。

钱德勒进一步指出,一个企业要充分实现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仅有必要进行大规模的生产设施投资,还必须有意识地协调物资从供应商到该企业再通过该企业的各个车间或工厂到经销商和最终用户的流量,并有意识地计划未来的生产和资源分配。也就是说,工业大生产是有组织的生产活动,它要求企业主对管理进行投资:招聘和培训中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等级制的管理班子来专门执行计划、协调和监控职能。钱德勒指出,正是等级制的管理班子的存在,才使得企业的整体大于其各个组成部分(经营单位)之和;也正是企业的经营单位的数目,而不是资产总额或劳动力的规模,决定着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数目、管理工作的性质以及管理制度的复杂性。

3 交易费用模型

本章考察威廉姆森发展的交易费用模型如何解释企业内权威关系的效率意义。威廉姆森沿袭科斯的思路,通过分析中间产品市场交易中潜在的摩擦(可归结为“交易费用”概念)来透视企业的经济性质,威廉姆森具体化了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概念,使其可衡量和检验。

3.1 概念框架

在瓦尔拉斯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是自私自利的、精于计算的“经济人”,与此同时,个人又仿佛是十足的“绅士”,在交易过程中,他重诺守信——不卸责、不赖账、不趁机敲竹杠,总而言之,他不会侵占交易伙伴的利益。我们知道,如果每一个人都只在自己的私人世界里自私自利,而不试图侵占他人的利益,那么,即使不存在任何社会制度的约束,整个人类社会也会非常的和谐。不仅如此,根据一般均衡理论,个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交易在本质上是互利互惠的,并且,假如所有的互利交易都能够顺利地实现,那么,资源和产品在全社会的配置将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况——一种不可能通过资源和产品的重新分配使至少一个人的境况更好(按其自己的评价)同时又不至使其他任何一个人的境况更坏(同样按其自己的评价)的状况。可见,在一般均衡理论的分析框架中,社会制度不具有任何经济(效率)意义。

威廉姆森发现,只有在个人之间可以无成本地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的情况下,个人才会在交易过程中表现出十足的“绅士”行为。当所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容易确定,因而违约行为容易被法庭证实和制裁时,做出“无成本地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的假定,可能并不会影响经济分析的可靠性。但是,当所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征不易确定,或交易持续的时间较长时,继续沿用这样的假定,则会对经济分析起误导作用。威廉姆森指出,在此类交易中,由于现实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交易参与人是不可能在事前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的,从而,在此类交易中,有许多具体事项要留待交易关系形成后决定。在此基础上,威廉姆森分析了不可能在事前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参与人所表现出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所导致的效率损失。

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企业,市场和关系合约》(1985)一书中,威廉姆森完整地表述了他提出的交易费用模型的概念框架。威廉姆森指出,现实世界中的交易是多种多样的,从简单的由拍卖人提供的非面对面交易一直到交易参与人的身份起着关键作用的复杂的双边交易。一方面,所有类型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都会发生摩擦,从而都需要在事前设计治理机制来尽可能地防御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摩擦。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交易具有不同的特征,从而不同类型的交易的有效治理机制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通过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企业间的合约安排(长期合约、租赁和各种许可证安排等)看作可供选择的治理机制,并比较它们在治理不同类型的交易时的效率,就可以说明为什么现实世界中存在着多样化的组织形式。

为了深入地刻画交易的特征,威廉姆森提出了交易的“维度”概念。他认为,任何一项交易都可以用以下三个维度来刻画和识别。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是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资产专用性指的是为支持某项特定交易而投资的耐久性资产不能够价值无损地被重新派作其他用途,也就是说,投资完成之后所形成的耐久性资产如果不用于此项交易,而是改作其他用途(比如,在市场上出售),其价值将会大大降低(甚至会降为零)。威廉姆森指出,在涉及资产专用性的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具体身份是重要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某项交易中,参与交易的一方或双方进行了专用于此项交易关系的耐久性资产的投资,那么,他们的交易关系的持久性就是有价值的。因此,在涉及资产专用性的交易中,有必要通过长期合约或其他治理机制来维持双方的交易关系。

第二个维度是交易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威廉姆森指出,当一项交易持续的时间较长时,由于现实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交易参与人不可能在事前准确地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与交易相关的一切事件,更不可能在事前就所有这些或然事件发生时交易双方必须采取的行动以及获得的报酬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因此,交易双方在事前缔结的合约必定是不完全的,而当事前缔约时未预见到的事件发生时,就需要双方就交易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威廉姆森进一步指出,如果当未预见事件发生时,交易双方已不可能无成本地转向别的交易者,他们就可能采取侵占对方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此可见,在事前不可能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而维持双方的交易关系又很重要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事前设计治理交易关系的机制,以尽可能地防御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

第三个维度是交易发生的频率。威廉姆森指出,一种用于规制交易的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行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在多大程度上能被这种治理结构所带来的收益所抵消,取决于在这种治理结构中所发生的交易的频率。交易越是反复发生,治理结构的创立成本就越是被分摊,从而建立一种专门的治理结构的收益率就越高。

在以上认识基础上,威廉姆森着重分析了在涉及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的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交易参与人的行为特征以及他们的行为交互作用的结果。威廉姆森指出,在事前缔约过程中,交易参与人面对的是一个竞争性的环境。比如,当福特汽车公司打算将某一类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外包时,他可以向好几家独立的零部件供应商招标,向这些供应商提供所需零部件的图纸并要求他们报价。由于要价最低者将赢得福特公司的订单,因此,即使福特公司不了解该类零部件的生产成本,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使得任何一家供应商都无法向福特公司索要高价。但是,威廉姆森接着指出,假如在交易过程中,参与交易的一方或双方进行了专用于此项交易的耐久性资产的投资,那么,由于投资完成后交易双方都不再能无成本地转向别的交易伙伴,事前的竞争局面将被事后的双边垄断局面所取代。根据上文的分析,交易双方不可能在事前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那么,当事前缔约时未预见到的事件发生,从而需要双方就交易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时,在事后的双边垄断局面下,他们会采取什么性质的行动呢?威廉姆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个人会采取“施诡计以求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尽可能地将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创造的“准租金”据为己有。举例来说,假如福特公司在与某零部件供应商订立合约后,为了节约运输时间和费用而将其汽车装配厂建在该供应商所在地附近,那么,对于福特公司来说,维持与该供应商的长期交易关系是有价值的。现假设,在双方的交易关系持续一段时间后,市场对福特公司汽车的需求出乎意料地上升了,从而福特公司希望该供应商增加其零部件的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自利的供应商就有可能趁机以“拒绝供应额外数量的零部件”为威胁来向福特公司“索要高价”(hold-up),这种价格可能高到将福特公司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创造的“准租金”全部据为己有的程度。由于福特公司在建厂后已不能无成本地转向别的供应商,因此,他可能不得不接受供应商索要的高价。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节所举的例子中,零部件供应商的“索要高价”行为或许是非正义的(即交易参与方可能未按公平合理的准则行事),但它并不违法,因为合约法律制度的有效作用范围通常局限于强制执行当事人在事前自愿缔结的合约,并且,法律是“重证据的”,为了使合约具有法律效力,除了要求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签订正式合约外,还要求当事人用准确的、第三方(如法庭)能够理解的语言详细描述合约条款,这些合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还必须能够被第三方证实。因此,当出现事先未预见到的需求变化时,供应商并没有义务为福特公司提供额外数量的零部件供应,与增加供应有关的条款只能由双方自行商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当事人在事前预见到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外部事件(如市场变化),并就每一个外部事件发生时双方应采取的行动和应得的报酬缔结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约的费用(即“交易费用”)高得不可行。

威廉姆森进一步分析,以事后重新谈判的方式应对未预见事件,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主要包括:第一,双方可能会对合约条款的修补争论不休,这种争执需要耗费双方的时间和资源,却丝毫无助于交易总收益的增进;第二,由于受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他们可能达不成有效率的协议;第三,最为重要的是,由于受事后“索要高价”行为的困扰,双方可能都不愿意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而这会造成潜在的交易总收益的损失。

在以上认识基础上,威廉姆森指出,不可能在事前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的长期合约并不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治理长期交易关系的机制。威廉姆森的观点是,在关系专用性投资具有很高的潜在价值(比如,福特公司在其特约供应商的附近建厂,特约供应商为福特公司的某款汽车定制零部件)的情况下,交易参与人会在事前设计专用性的治理结构,以尽可能地防御事后的争执和“索要高价”行为。威廉姆森指出,可以将企业的内部组织看作是这样一种专用性的治理结构,因此,困扰两家独立企业的长期交易关系的争执和“索要高价”问题可通过将这两家独立企业合并为一家单独的企业的方式来解决。那么,为什么垂直一体化能够减少争执和“索要高价”行为呢?威廉姆森给出的解答是,企业的内部组织是一种科层组织,这种科层组织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减少争执和机会主义行为。

第一,可侵占性(appropriability)。当两家独立企业通过垂直一体化变为一个大企业的两个部门后,它们就失去了独立占有利润的权利,因此,“内部交易的参与者更难于以牺牲整个组织的利益的方式谋取部门私利”。在企业内部,机会主义行为被遏制,因为“交易的条款受到了限制”,并且,“总部可以方便地调整内部成员的现期和预期的报酬(包括职务升迁)以惩罚其不合作”(威廉姆森,1975:25)。

第二,监督。在科层组织内部,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了,因为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多种途经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而不仅仅限于书面记录。

第三,解决冲突。“在解决争执方面,内部组织比市场协调的交易更具有优越性”。由于可侵占性受到限制以及适当的激励机制,“内部参与者更趋于合作性地行事”(威廉姆森,1975:29)。此外,内部组织能够通过诉诸权威来解决许多争端(威廉姆森,1975:30)。

3.2 评论

对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模型,该如何评价呢?笔者认为,威廉姆森对两家独立企业之间维持长期交易关系的潜在价值以及所遇到的障碍的分析是比较明晰和有说服力的。此外,威廉姆森坚持从事前角度研究涉及关系专用性投资的长期交易关系的治理问题也是有道理的:一方面,关系专用性投资一旦到位,它就成了“沉淀成本”(sunk cost),这样一来,面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已经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交易方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理性人“有能力学习,有能力预见和感知风险,并在合约关系中考虑进各种风险,从而有能力设计出各种敏感的制度”。(威廉姆森,2001:9)

但是,该模型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它对“市场交易中所遇到的障碍如何在企业内部得到克服”的分析是含糊不清的。正如哈特所指出的,“它(现代交易费用理论)时常指出,争执问题和索要高价行为在单个企业内部将会减少。但是,这种情况赖以发生的确切的机制通常却弄不清楚。如果在一体化的企业内部,争执与套牢行为会减少,那么,重要的是知道这是为什么。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现代交易费用理论并没有对此提供答案”(哈特,1998:30-31)。此外,正如上一章所指出的,克服中间产品市场交易的障碍并不是企业的组织和治理结构要解决的唯一的问题,甚至不是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 不完全合约与剩余控制权模型

由格鲁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1986)以及哈特和莫尔(Moore)(1990)(以下简称GHM)发展起来的不完全合约与剩余控制权模型,是另一个关于“不完全合约、索要高价(敲竹杠)问题及其治理机制”的有代表性的分析框架。该模型与交易费用模型的分析路径基本上是一致的,它们都关注由关系专用性投资和不完全合约共同引发的敲竹杠问题及其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并且,它们都把企业看作是在不可能在事前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从而存在敲竹杠风险)的环境中支持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制。但是,这两种模型的逻辑细节是有差别的。GHM构建了一个正式的模型来说明合并的收益和成本,并认为,事后的讨价还价总能达成有效率的协议,效率损失主要源自事前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不足。

4.1 概念框架

有两个风险中性方,分别为甲方和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一种不可分割的小产品,然后,甲方将该小产品作为一种投入,生产在市场上出售的消费品。甲方拥有生产消费品所必需的非人力资产,乙方拥有生产小产品所必需的非人力资产,从而双方都是独立的缔约者。由于甲乙双方不可能在事前预见或描述小产品的所有可能的类型,因此,双方不可能在事前缔结一份规定小产品的所有可能的类型及相应的价格的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假设交易关系跨越两个时期:在时期1,双方进行关系专用性的人力资本投资,比如,乙方研究如何降低小产品的成本或提高小产品的质量,甲方开发利用小产品生产出的消费品的市场,每一方所进行的关系专用性都使其所使用的非人力资产更具有生产力,从而能提高他在关系内和关系外的收益。在时期2,小产品被生产出来,小产品的类型变得明确,甲乙双方就小产品的价格进行谈判。如果双方不能就该小产品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该小产品不能从乙方转移到甲方那里,那么,甲方将从现货市场上购买“非专用性”的小产品,由于“非专用性”的小产品会造成甲方生产的消费品的质量下降,因此,甲方的收益会相应降低;而乙方将在现货市场上出售其生产出的小产品,由于乙方不得不对该小产品做一些调整以使它成为通用产品,因此,乙方的收益也会降低。假设双方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具有对称信息,亦即,双方在时期1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水平,以及甲(乙)方在时期2进行交易和不进行交易情况下的收益(成本),都能够被双方完全观察到。但是,这些有关投资和收益的信息却不能由第三方(如法庭)证实,因此,双方无法就这些变量缔结有约束力(可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合约。

就上一段所描述的交易而言,在时期2,亦即当小产品的类型已变得明确时,双方就小产品的价格进行谈判,小产品的价格决定着双方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在关系内所产生的总收益在双方之间的分配。根据纳什的分析,此类讨价还价问题存在一个确定的解——每一方都获得其在无交易情况下的收益外加交易产生的总剩余的一半。

尽管事后就关系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总收益在双方之间的分配进行谈判容易产生有效率的结果,但是,在事前不可能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的情况下,理性的交易双方进行关系专用性的投资的激励却是不足的。假设每一方在决定其关系专用性投资水平时,能完全预见到事后的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么,他进行关系性投资的激励必然是不足的,因为他清楚地知道他将只能占有其增加一单位投资在关系内所增加的收益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将被对方“侵占”(appropriate),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谓的通过事后的讨价还价决定关系专用性投资在关系内所产生的总收益在交易参与人之间的分配情况下存在的“敲竹杠”(hold-up)问题。

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GHM分析了在事前不可能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的情况下,非人力资产所有权的经济意义。GHM的观点是,在事前不可能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从而交易的许多细节需要留待交易关系形成后决定的情况下,交易结果取决于交易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而非人力资产所有权在交易参与人之间的事前配置,决定当事人的策略机会和产生想要的结果的能力或权力(即讨价还价能力或权力)。假设交易双方不可能在初始合约中规定未来每一种可能情况下资产使用的所有方面,那么,当未预见事件发生时,谁有权利决定初始合约未提及的用法呢?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这种权利,“一项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对于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利”(哈特,1998:35)。因此,关于资产所有权的决策是重要的,因为,当未预见事件迫使交易双方就如何延续他们的交易关系进行谈判时,资产所有权在交易参与人之间的配置决定着他们各自在重新谈判中的既得利益状态(status quo)。在上文描述的交易中,假设甲方拥有制造小产品所需的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那么,当双方在时期2就小产品的价格进行谈判时,他们就不再处于对等的谈判地位。假如双方不能成交,那么,甲方就可以取消乙方使用制造小产品所需的非人力资产的权利,并雇佣别人来为他制造小产品,这样,甲方在无交易情况下的收益上升了(收益上升的原因在于,当甲方有权使用制造小产品所需的非人力资产时,他或许就能够改进非专用性的小产品),而乙方在无交易情况下的收益则下降了。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就能够占有双方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在关系内产生的总收益的更大部分,从而甲方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上升了,但是,乙方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却下降了。假设制造小产品所需的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起初是由乙方拥有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该资产所有权从乙方转移到甲方才是有效率的呢?答案是,假如由甲方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的边际收益大于由乙方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的边际收益,那么,该资产所有权从乙方转移到甲方是有(希克斯)效率的,因为甲方投资激励上升所带来的收益要大于乙方激励下降所造成的损失;反之,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则是无效率的。

在说明了不完全合约环境下资产所有权的经济意义后,GHM对企业下了一个巧妙的定义,将上述产权观点用于分析独立企业间合并的成本和收益。该理论把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当作企业的定义性特征:企业就是一个置于同一所有权下的非人力资产的集合。按照这种定义,合并是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的购买。在上文所描述的交易中,假设在初始合约中规定用于生产小产品和消费品的非人力资产的具体用法的费用高得不可行,那么,甲乙双方在事前(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前)可用于防范事后的“敲竹杠”风险的机制就局限于资产所有权在双方之间的配置。假设甲乙双方都拥有大量(无限)的初始财富,则甲乙双方在事前都有能力购买对方的资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所有权在双方之间的配置将由效率因素决定。根据GHM提出的关于资产所有权的观点,合并的收益是收购方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上升,成本是被收购方进行关系性投资的激励下降。由此,GHM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无论是由甲方收购乙方的资产还是正好相反,关系专用性投资都达不到潜在的最优水平;第二,如果甲方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决策比乙方重要,则由甲方购入乙方的资产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乙方的投资决策更重要,由甲方购入乙方的资产则是无效率的;第三,高度互补即相互具有很强的关系专用性的资产应被置入同一所有权下;第四,相互独立即相互不具有关系专用性的资产不应被一体化。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GHM分析了企业内权力的涵义、来源和作用。他们认为,权力根源于合约的不完全性:在完全合约的场合,权力不具有任何意义,但是,在有许多事项要留待交易关系形成后决定的场合,交易过程的制度细节决定着交易参与人的策略机会和实现想要的结果的能力或权力。具体来说,企业内的权力就是剩余控制权,即初始合约中不可能明确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权力在企业内的作用是在不完全合约环境下保护和促进专用性投资;权力来源于非人力资产所有权。

可见,GHM发展的模型关注的是在不完全合约环境下,剩余控制权对企业的高层经营人员的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影响。与其对企业的定义(企业就是一个置于同一所有权下的非人力资产的集合)相一致,该模型把企业的高层经营人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看作是专用于非人力资产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使非人力资产更具生产力。同样,该模型认为,企业内的剩余控制权就是初始合约中不可能明确的、关于非人力资产如何使用以及由谁使用的决策权,而根据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非人力资产的所有者才拥有这种剩余控制权。当一家企业被另一个企业收购后,收购企业的高层经营人员就获得了更多的剩余控制权,从而他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上升了,而被收购企业的高层经营人员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则下降了。

4.2 对雇主-雇员权力关系的理论解释

在1995年出版的《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一书中,哈特将不完全合约与剩余控制权模型应用于分析企业的雇主对雇员的权力,将其非人力资产产权观发挥到了极限。

科斯(1937)指出,雇主-雇员关系的显著特征是,雇主可以命令雇员去做某事,而一个独立的缔约者却必须用收买(bribe)来使另一个独立的缔约者做前者所想要的事情。但是,科斯却未能回答下面这个关于雇主对雇员的权力的重要问题:为什么雇员会唯命是从,而独立的缔约者却不会?

哈特认为,非人力资产概念可以为雇主对雇员的权力的来源提供解释。哈特的基本观点是,雇员之所以对雇主唯命是从,是因为雇主有权不让雇员使用其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具体来说,在企业内,雇主拥有企业的全部非人力资产(包括物质资产和专利、客户名单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而雇员只有在被允许使用雇主的非人力资产的情况下才具有生产力从而获取收入,因此,企业的雇员比拥有非人力资产的独立缔约人更可能去做雇主希望他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在企业内,对非人力资产的控制,将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非人力资产是把雇员和企业联结在一起的粘合剂。

4.3 评论

GHM建立的不完全合约与剩余控制权模型是一个用严谨的数学形式表述的简单的正式模型,对于分析现实世界的交易参与人在交易的全过程中的行为特征以及交易参与人的行为互动的均衡结果,对于理解公司所有权的经济意义,是非常有用的。但是,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该模型对“合约”和“组织”等复杂的经济现象的处理方法上存在着很大的任意性和片面性,从而使得其所得出的结论的确切性和可靠性都很容易受到攻击。下面,我们讨论几个存在的争议性问题。

4.3.1 关于GHM模型基础的坚实性

GHM的核心概念是“不完全合约”和“非人力资产所有权”。该模型认为,只有当合约不完全时,非人力资产所有权才有经济意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不完全合约呢?GHM并未对此提供严格的判断标准。在GHM模型中,我们看到的似乎并不是“不完全合约”,而是“不可能在事前缔结可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合约”。回顾4.1节概述的GHM模型可以发现,GHM为做出“不可能在事前缔结可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合约”这一假设的正当性辩护的理由是:第一,在事前预测小产品所有可能的类型(从而就所有不同类型的小产品的价格进行谈判)的费用高得不可行;第二,由不拥有专门知识的第三方(如法庭)证实甲乙双方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水平,以及双方在进行交易和不进行交易情况下甲方收入和乙方生产成本的费用高得不可行;第三,在事前缔结一份关于“用于生产小产品和消费品的非人力资产的具体用法”的费用高得不可行。通过这些人为的技术处理,GHM将事前可行的保护和促进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制限定为非人力资产所有权在交易双方之间的配置。

马斯金(Maskin)和泰勒尔(Tirole)(1999a,1999b)以及泰勒尔(1999)(以下简称MT)从方法论角度对GHM的概念框架提出了质疑。MT认为,GHM模型的理论基础是薄弱的,该模型对事前可行的机制施加的限制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因为该模型对“是否存在能够产生最优结果的合约”这一问题缺乏充分的论证。在GHM模型中,任何一种资产所有权安排都不能实现最优结果,在不同的资产所有权安排之间的选择所能实现的仅仅是次优结果。MT指出,假如甲乙双方有可能在事前缔结能够产生最优结果的合约,GHM模型所说明的资产所有权的经济意义就失去了其赖以成立的基础。

MT指出,GHM模型对交易参与人的理性假设存在矛盾。一方面,GHM借助“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概念来论证甲乙双方不可能在事前完全预见小产品的所有可能的类型,从而不可能在事前就所有不同类型的小产品的价格(该价格决定关系专用性投资创造的总租金在双方之间的分配)进行谈判并缔结有约束力的完全合约;另一方面,在GHM模型中,交易双方又具有“序列理性”(sequential rationality),他们在时期1做关系专用性投资决策时,能够完全预见他们在时期2的收益,也就是说,每一方都清楚地知道他所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在双方最终进行交易和不进行交易情况下的边际收益,同时也都清楚地知道在各种所有权安排下总租金在双方之间的分配结果。

MT指出,在GHM模型所假设的“序列理性”条件下,即使双方不可能在事前完全预见小产品的所有可能的类型,他们也能够在事前缔结可以产生最优结果的、由第三方强制执行的合约。根据纳什提出的合作博弈模型,在GHM模型所假设的“双方具有序列理性”以及“双方始终具有对称信息”的条件下,双方可在事前缔结一份由第三方强制执行的合约来诱使双方真实地披露法庭难以证实的每一方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创造的租金,并规定每一方均获得其自身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创造的租金的全部,这样,双方在事前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就会达到最优水平。比如,双方可以在事前缔结这样一份合约:在时期2,甲乙双方同时向法庭报告双方已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各自所创造的租金(每一方都既要报告自己的情况,也要报告对方的情况);如果双方报告的情况相符,双方就进行交易,每一方均获得其自身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创造的全部租金;如果双方报告的情况有出入,那么,双方就不进行交易。不难推出,在这样一份合约的约束下,在时期2,甲乙双方博弈的一个均衡结果是双方都说真话,每一方都获得其自身在时期1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所创造的全部租金,从而双方在时期1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都是充分的。

对于MT对GHM模型的质疑,该如何看待呢?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MT的逻辑论证是非常严密的。但是,MT用于推翻GHM模型的逻辑框架的合作博弈规则却明显地脱离现实,也就是说,在现实中,我们从没见过交易参与人缔结过MT给出的那类合约。哈特和摩尔(1999)在回应MT的责难时指出,现实中的交易参与人不可能在事前自愿地同意缔结一份MT给出的那类由第三方强制执行的合约,因为交易参与人不可能在事前自愿地做出“在双方报告的情况不一致时不进行交易”的承诺。这是因为,在时期2,当双方报告的情况不一致时,只要与“无交易”相比,双方进行交易能够使每一方的收益都得到增进,理性的双方就会通过重新谈判来实现交易的潜在收益。

无论如何,对于分析现实世界的交易障碍及其治理机制来说,GHM模型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基础性框架。

4.3.2 能否将企业归结为置于同一所有权下的非人力资产的集合

笔者认为,GHM模型能够说明的仅仅是在不完全合约的环境下,非人力资产所有权的经济意义,它不能充分地解释企业购并的经济原因,更不能充分地说明企业的组织和治理结构的经济意义。也就是说,该模型对企业性质的认识是片面的,不符合经验现实。

首先,GHM模型未能充分地说明企业内部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的来源。在GHM模型中,某一产品(中间产品或消费品)的生产是由一个人(经营者)使用非人力资产来进行的,要求这个人进行专用于非人力资产的人力资本投资,以提高非人力资产的生产率,而GHM模型要说明的就是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对这个人的资产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影响。我们知道,企业是大量的非人力资产所有者和人力资产所有者为达到共同的目标而在一个相对持续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协作的经济组织,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不仅要求经营者进行专用性的人力资本投资,也要求员工进行专用性的人力资本投资,而且,不仅要求这些人力资本投资与非人力资产成为互补的,也要求这些人力资本投资相互成为互补的。尤其是在服务经济时代,员工的企业专用技能投资已成为企业绩效改善和竞争力提高的关键源泉。

其次,GHM模型不能解释员工工作激励的来源。在GHM模型中,各参与方对总产出的贡献率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在GHM模型中,不完全合约规制的交易的潜在效率损失仅限于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的不足。但是,在现代企业高度一体化的工作系统中,总产出是许多员工协同工作的结果,它不能分割为单个员工的产出,因此,要精确地计量每个员工对总产出的贡献率并据此给予相应报酬,是要花费相当高的费用的。而假如企业不解决尽可能精确地计量每个员工对总产出的贡献率并据此给予相应报酬的问题的话,那么,每个员工都可能会“偷懒”,因为他这样做的好处(更多的在职闲暇)由他个人享受,而成本却要由所有的成员共同承担。可见,如何有效地、低成本地计量每个员工的贡献率并据此给予相应的报酬,也是企业的内部组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

最后,GHM模型不能解释如何防范企业的核心知识资产的潜在价值被员工“侵占”(appropriate)的风险。现代大企业除了进行物质资产投资外,还进行专有技术和其他专有知识投资,这些投资形成的知识资产可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永续利用,但却很难像物质资产那样被一个具体的人所控制,因为这些知识资产体现在员工的技能和企业的日常工作程序中。而当企业的员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专有知识资产后,他们就可能带走这些知识资产,并创办一个与原就职企业竞争的新企业,从而“侵占”企业的专有知识资产的潜在价值。根据Bhide(2000:94)的调研报告,美国500家高成长的创业企业中,有71%都是由“窃取”了原先的雇主的核心“设想”或技术的人创办的。比如,英特尔公司就是由金童半导体公司的总经理诺伊斯(Noyce)和研发部主管摩尔(Moore),利用从金童公司“窃取”的“硅门”技术的核心知识和研发人员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可见,企业内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不仅仅限于“敲竹杠”,还包括“偷懒”和“侵占”等。GHM模型把企业唯一地看作是解决“敲竹杠”问题从而保护和促进高层经营人员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制的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的性质分析来说,是误导的,因为它提供的理论视野太过偏狭了。

4.3.3 非人力资产所有权是否是企业内权力的唯一来源

科斯(1937)指出,在企业内进行的交易受到权力关系而不是价格机制的规制,“如果一个工人从部门Y换到了部门X,指导他这样做的并不是相对价格上的变化,而是他被命令这样做”。在20世纪后期经济学界关于“企业内部是否存在超越市场的权威(权力)关系以及企业和市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界限”的争论中,科斯始终坚持企业内存在一种市场交易所不具有的控制权。1990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关合约经济学前沿问题的研讨会中,科斯指出:“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雇主在企业行使控制权是协调生产要素的行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将要素引入管理结构,包括将它的层级、它的规则和它的管制引入管理结构。如果要这样做,就存在一种控制权,它是在一个通常完全不同于独立的签约者的方式上使用的。企业的界限是由管理的结构规定的。”(科斯,1999:94-95)

尽管许多经济学家同意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上述基本洞见,但是,在如何将该洞见具体化方面,却存在着争议。企业内的权力究竟是什么?它对企业内资源配置的作用是什么?它从哪里来?

GHM模型关于企业对其附属的部门权力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权威或权力之所以不同于价格机制,是因为前者涉及不可缔约的剩余控制权的行使;其次,权力对企业内资源配置的作用是在不完全合约的环境中促进和保护高层经营人员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最后,权力来源于非人力资产所有权。该模型关于雇主对雇员的权力的基本观点是:在企业内,雇主拥有企业的全部非人力资产(包括物质资产和专利、客户名单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而雇员只有在被允许使用雇主的非人力资产的情况下才具有生产力从而获取收入,因此,企业的雇员比拥有非人力资产的独立缔约人更可能去做雇主希望他做的事情。

笔者认为,GHM模型的权力观是片面的,缺乏说服力。首先,雇主对非人力资产的控制并不一定导致雇员对雇主“唯命是从”。我们知道,在现实世界中,并不是只有一家企业,而是有许许多多的企业,这些企业在雇佣人力资产方面是相互竞争的。由于雇员拥有对其人力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而非人力资产和人力资产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才能给所有的当事人带来现实的好处,因此,在与雇主就初始合约未明确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其报酬进行重新谈判时,雇员也是有威胁或讨价还价能力的,在员工的技能已成为其核心资产的服务企业中,雇员的讨价还价能力更是不可低估的。此外,工会作为工人的集结和工人集体利益的代表,所具有的谈判实力也是不容忽视的。更重要的是,假如一个雇员能够很快在其他企业找到同等报酬的工作,那么,雇主就不能通过解雇来惩罚雇员,从而不能通过解雇威胁来影响雇员的行动。可见,GHM模型关于雇主对雇员的行动控制权的来源的观点,是片面的和缺乏说服力的。

此外,非人力资产所有权在促进关系专用性投资方面也并不一定是最有成效的。我们知道,在企业内,并不只是高层管理人员要进行企业专用的人力资本投资,员工也要进行企业专用的人力资本投资,而且,不仅要求这些人力资本投资与非人力资产成为互补的,也要求这些人力资本投资相互成为互补的。尤其是在服务经济时代,员工的企业专用技能投资已成为企业绩效改善和竞争力提高的关键源泉。显然,在解释如何激励员工进行企业专用的技能投资方面,GHM模型是无能无力的。

4.3.4 合并是否是解决“敲竹杠”问题的唯一方式

合并并不是解决“敲竹杠”问题(从而提供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唯一方式。我们知道,日本的制造企业与其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长期密切合作关系是非常成功的,双方都从这种合作关系中受益匪浅。比如,日本的汽车制造企业往往和少数几个优秀的零部件供应商发展长期伙伴关系。汽车制造企业对这些供应商的未来业务做了隐含承诺,并专门设有供应商管理部门同这些供应商就长期战略规划、关系专用性投资计划、财务和人员调配等事项进行协商和合作。这些供应商所生产的都是高价值的汽车零部件,并且往往是专门为汽车制造企业的某一特定型号的汽车设计和制造的。这些汽车制造企业和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信息分享程度相当高,关系专用性投资水平也非常高。供应商除了进行定制产品所必需的物质资产投资外,还进行旨在降低成本、改进质量和提高开发速度的知识资产投资。汽车制造企业则为供应商提供质量改进、成本缩减、工厂设计和存货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包括提供资金和外派工程师等)。

据考察,在日本的汽车制造企业和零部件供应商的交易关系中,一方面,专用于某一特定型号汽车的零部件的设计成本是由供应商承担的,专用于制造某一特定型号汽车的零部件的物质资产投资也是由供应商进行的,照理说,一旦这些关系专用性投资到位,供应商所面临的“敲竹杠”的风险是非常高的。另一方面,日本的汽车制造企业在外包重要零部件的设计和制造(outsourcing)方面,典型地只和少数几个(常常是2个)零部件供应商发展交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制造企业所面临的“敲竹杠”的风险也是相当高的,因为当供应商以“拒绝供应”相威胁来向其索要高价时,汽车制造企业是很难适时寻找到合适的替代品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制造企业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相当的高,从而大大限制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摆脱低效供应商的能力。显然,日本企业的做法与GHM模型的预测是不一致的。根据GHM模型的预测,可以有效地通过市场(即通过独立企业间松散的、短期的合约关系)进行的交易仅仅限于那些具有“被交易商品已极为标准化且买卖双方拥有的关于被交易商品的信息不存在很大的不对称”特征的交易,因为在这类交易中,买方对卖方的依赖程度非常低,从而可以通过合约的不断重新协商和经常性的再招标来迫使卖方降低价格,而卖方则可以从为较多的买方生产标准化的商品中获得规模经济;至于涉及关系专用性程度很高的投资的交易,根据效率准则,则应该一体化到一个单独的企业内。

那么,日本的制造企业与其零部件供应商究竟是如何成功地形成和维持其合作关系的呢?是因为日本的合约法律制度更为发达吗?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日本企业并不习惯于用正式合约来规制交易关系。日本的制造企业与其零部件供应商订立的合约往往是短期的,合约条款通常也是含糊不清的,他们在合约中做出的主要承诺是,当交易出现困难时,双方共同协商并努力寻求解决方案。他们甚至不在合约中规定产品的价格,而是通过定期的再谈判来确定产品的价格。

既然同样是在不完全合约环境下,在发展涉及关系专用性投资的长期交易关系方面,存在着合并和非合并两种模式,那么,GHM模型将交易和治理装置的类型一一对应地联系起来的处理方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研究发现,使上述日本体制运转的关键机制是日本制造企业与其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长期和重复性质。尽管供应合约名义上是逐年订立的,但是,日本的制造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默契):被选中的供应商将拥有该零部件供应业务,直至该型号的汽车被重新设计,这通常持续4~5年。并且,制造企业与其供应商还相互形成了这样一种预期:他们将继续在其他业务中无限地合作共事。很少出现日本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被更换的情况:在最近的11年中,丰田汽车公司(Toyota Motor)的一级供应商协会的150家成员企业中,只有3家被取消会员资格(Asanuma,1989)。

我们熟悉的重复博弈的逻辑——当前行为受未来的奖赏和惩罚的驱动,支持这种持续发生的交易(ongoing dealings,指的是已陆续发生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且还将继续发生的交易)。“敲竹杠”多半会招致未来的严厉惩罚。奖励给供应商的未来业务量与其绩效等级相联系。汽车公司仔细地监测供应商的行为,包括成本削减、质量改进和一般性的合作倾向等;而频繁的重新设计又为汽车公司提供了奖惩供应商绩效的可能性。可见,在日本的供应链关系中,汽车公司并不缺乏摆脱低效供应商的潜在能力。实际上,只要供应商的数目多于一个,汽车公司就可以通过按供应商的比较绩效调整交易量的策略,在供应商之间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并限制每一个供应商的“敲竹杠”能力。

上述日本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在于,汽车制造企业拥有过高的权力,从而其面临着过于强烈的机会主义行事的诱惑。供应商协会可能是对这种权力不对称的一种抵消,因为供应商协会促进了供应商之间的联络,并确保如果汽车公司对某个供应商滥用权力,则所有的供应商都会了解到,且汽车公司的声誉通常会受到损害。这增加了汽车公司机会主义行事的成本。

5 雇员专用性投资与核心资源进入权分配模型

5.1 研究的中心问题

上一章分析了GHM模型对企业内权力关系的解释的不足:非人力资产所有权不是企业内权力的唯一来源,它在促进关系专用性投资方面也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更进一步,企业并不仅仅是非人力资产的简单堆积。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在某种意义上,雇员也是“属于”某个组织的,虽然法律意义上的企业(主要按非人力资产所有权定义)和他的雇员之间不可能(法律禁止)也不宜(双方都需要足够的灵活性来适应未来的变化)缔结长期或终身雇佣合约。这种归属感产生于尽职尽责的员工对分享组织未来租金的预期。

那么,把雇员和其就职企业持久地联结在一起的纽带又是什么呢?换句话说,企业为什么会在事实上赋予其雇员对一部分组织未来租金的索取权(传统上,组织的未来租金的法定索取者是企业的非人力资产所有者)呢?这个纽带就是交易费用模型和GHM模型所强调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在关系外没有什么价值但在关系内却具有相当高的价值的投资)。正如威廉姆森(1985)所指出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使交易双方关系的持久性变得有价值。该概念也适用于分析雇员的企业专用技能投资。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内部劳动市场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都关注雇员的企业专用技能问题。内部劳动市场理论主要是描述性的,该理论的要旨是,企业内存在一种与外部劳动市场相对隔离的内部劳动市场,它具有一种反映内部和外部市场合约之间的根本区别的制度结构。具体来说,内部劳动市场设有“进入门坎”(ports of entry),外部人一般只能在企业的“进入门坎”处找到工作(一般是一些较低级些的岗位);企业内部的中高级岗位每有空缺,一般是通过提拔或调任内部雇员来填补的。在内部劳动市场中,工资不是与个人相联系,而是与岗位相联系的,而岗位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的技能要求和重要性大小确定的。企业之所以对中高级岗位实行内部晋升制度,是因为个人只有通过在在职背景中接受培训和“干中学”,积累相当的任务专用性和团队专用性技能,才能胜任这些岗位的工作。

与内部劳动市场文献相比,人力资本研究的理论性更强。人力资本理论也强调企业专用性培训,但它主要是从雇员的企业专用技能的有效生成和使用角度解释企业内部所实行的资历工资制度。专用培训是要花费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被培训者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其他人为被培训者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所耗费的资源。这些成本是一种“创立成本”(set-up costs),它导致一种规模经济效应,即被培训者在提供专用培训的企业里工作的时间越长,培训投资的收益率就越高。这种具有规模报酬收益递增性质的专用技能资产使得企业和受过专用性培训的雇员之间的关系的持久性变得有价值。为了激励这些雇员长期就职于一个企业,以便他们的专用技能的生成和使用达到有效率的水平,企业会对这些雇员实行资历工资制度:雇员在受雇的早期收入较低,目的是让他们承担部分培训成本;随着资历的增长,雇员的收入逐渐增加。

雷简和津盖尔斯(Rajan and Zingales,以下简称RZ)(1998,2001)将这些关于雇员的企业专用技能投资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更深入的层面。RZ指出,企业内存在一种激励雇员进行企业专用技能投资的机制——企业核心资源的进入权。他们论证了拥有核心资源的企业家如何通过策略性地在不同的雇员之间配置核心资源的进入权,来控制雇员的行动(即通过激励雇员“专门化”和防范雇员带走核心资源“另立山头”),并将雇员“锁定”在现就职企业中,忠诚地为企业家工作。

5.2 专用性投资与核心资源的进入权安排

RZ(1998)指出,GHM模型所提出的“企业内的权力来自对生产来说非常重要的独特的、可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的观点,太过偏狭了,因为它不能解释那些在生产中不使用独特的、可转让的资产的企业的权力来源。在指出GHM模型的缺陷后,RZ提出了一种更为一般化的组织中的权力观。在RZ看来,任何核心资源(对生产过程来说非常重要的且供给短缺的资源)都是权力的源泉,这些资源既可以是可转让的物质资产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也可以是战略、设想、良好的顾客关系和卓越的管理技术等不可转让的无形的智力资产。而RZ要论证的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尤其是不可转让的、其产权不能由法庭强制执行的无形的智力资产,是如何提供对雇员的控制权的。

RZ识别出一类可供选择的、可能是不可缔约的分配权力的机制:进入权。RZ把进入权定义为使用核心资源或与核心资源合作共事的能力。如果核心资源是一台机器,进入权就意味着操作这台机器的能力;如果核心资源是一个经营设想,进入权就意味着充分了解该设想的细节;如果核心资源是一个人,进入权就是与这个人密切共事的能力。被授予接近核心资源特权的代理人并没有获得任何新的剩余控制权。该代理人获得的仅仅是将其人力资本专门化于核心资源并使其自身变得有价值的机会。进入权与该代理人已有的对其人力资本供给的剩余控制权相结合,给予其创造归他控制的核心资源(即他的专门化的人力资本)的能力。对这种新创造的核心资源的控制是权力的来源。由于她从这种权力中获得的剩余量通常比来自所有权的剩余,在更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她所做的恰当的专用性投资,因此,进入权是一种比所有权更优的专用性投资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仅仅拥有核心资源进入权的人,与拥有核心资源所有权的人相比,可供前者选择的关系外策略机会要少得多,从而前者的专门化激励更高。RZ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加以说明。

考虑一个岛经济(an island economy),在该经济体中,有许多制鞋匠,但只有一台缝纫机。该岛上有一个唯一生产制鞋用厚皮的人,他希望这些鞋匠在一个新企业中进行合作,在新企业中,这些鞋匠将用皮匠生产的厚皮制鞋。为了用缝纫机制鞋,这些鞋匠不得不将他们的人力资本专门化,可能还得将这台缝纫机专门化。因此,鞋匠需要获得操作这台缝纫机的权利以便专门化他们的人力资本。

假定皮匠拥有这台缝纫机。如果进入权是可缔约的,且所有事前单边支付(side payment)都是可能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皮匠应如何分配缝纫机的进入权呢?如果缝纫任务是如此需要专门技能,以至于最终只能指派给一位鞋匠(即专门化的鞋匠是完全的相互替代者),那么,将进入权只给予一位鞋匠是最优的。同时给予多个鞋匠进入权将会削弱其中每一个人的专门化激励(因为他们知道最终只有一位获选),并造成大量浪费性的重复投资。

但是,如果缝纫可以被拆分为具以下性质的两项任务:总产出取决于每一项任务的专用性投资的加总。在这种情况下,最优进入权安排就不一样了。假设皮匠指派一位鞋匠专门加工系带鞋,另一位鞋匠专门加工无带鞋。这样,鞋匠就不再是完全的相互替代者,但他们在边际上是相互替代者,即额外的一双系带鞋与额外的一双无带鞋间具有密切替代关系。通过这样分配进入权,皮匠削弱了每一位鞋匠的投资激励,但他通过在皮匠之间创造激烈的竞争,激发出更大规模的总投资。这两位鞋匠中最优秀的一位将对皮匠更有价值,从而将享有较多的租金。进入权可以是一种比所有权更优的机制,因为来自进入权的权力比来自所有权的权力在更高的程度上取决于专用性投资。事实上,通过将进入权授予恰当数目的鞋匠,皮匠有时能获得最优水平的总投资。

最后,如果缝纫是由这样两项任务组成的:两项任务各自的专用性投资间具互补关系,比如,一项任务是缝皮质鞋底,另一项任务是缝皮质鞋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将进入权仅仅分配给一位鞋匠。互补性任务的进入权给予每一位鞋匠太多“敲竹杠”的能力。这增加了每一位的租金,但却减少了每一位鞋匠的投资激励。

可见,应获得进入权的鞋匠的最优数目取决于拥有进入权的鞋匠所做专用性投资是如何联合起来形成总产出的。因此,进入权安排是一种激励专用性投资的可行机制。

在上述关于企业内权力的理论基础上,RZ提出了一种比GHM模型更为一般化的企业理论。其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企业的定义性特征既可以是独特资产(可能是物质资产或人力资产),也可以是拥有这些资产的进入权的人。RZ认为,这样的定义不仅将除企业主之外的人引入企业的边界内(在现代产权理论关于企业的定义中,我们只能看到企业主一个人),而且引入了企业的一个独特功能——创造激励专用性投资的事前环境。值得注意的是,RZ给企业下的这个“经济学”定义,不同于法律上对企业的定义,后者主要是按照非人力资产所有权来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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