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法条精讲与模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14 2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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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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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法条精讲与模测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法条精讲与模测试读:

编写说明

作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大纲和教材

都根据现行法律以及社会热点的变动而有所变化,考试难度日益增加。那么,司法考试的命题思路究竟何在?我们认为,基本上有三个标准,即“实用的”、“常考的”和“新出的”,尤其后两者,是重中之重。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抓住重点复习,才能事半功倍。 依据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围绕司法考试命题思路,我们组编出版了《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希望在点明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最新变化的同时,帮助考生破解司法考试的奥秘。为了让考生熟悉新增考点和新增法条,增强对新增考点和新增法条的理解和记忆,我们又组织一批常年参加司法考试辅导和研究的专家学者编写了本书。

一、新增补考点的重要性

这里的新增补考点,包括大纲新增考点以及教材修订变动较大考点。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举例,用2008~2009年大纲和教材新增补的考点作初步统计,前三卷各卷所涉及考题数目以及分值如下:

此外,第四卷有一道题(合计20分)直接考核2009年新增补的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可见,2009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共有至少72分涉及过去两年新增补的考点,可以说,抓住新增补考点,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

二、本书体例

本书分为两个部分:(一)新增考点配套模拟测试

本部分设置以下几个栏目:

1.【新增考点说明】:对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以及教材新增补的考点进行总体介绍。包括两部分内容:(1)总结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新增情况,让考生总览全局,对司法考试的最新变化了然于胸。(2)总结2008~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出大纲新增考点对照表,直观体现近年新增考点,细心的考生可能从中发现点点命题奥秘。

在对照表中,统计了过去两年司法考试对新增考点的考查情况,考生可以很直观地体会新增补考点的重要性。在将来的考试中,过往两年的新增考点,仍然是考查热点,应当引起广大考生的足够关注。

2.【配套模拟测试】:根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增补情况,在每个新增考点下配套模拟测试题,提示“新出”内容,让考生在练习中熟悉、理解新增考点。

需要说明的是:各考点标题前序号为所在章和节序号,如法制史部分“1-2故杀和谋杀”,表示“故杀和谋杀”是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部分第一章第二节中考点。(二)新增法条精讲精练

本部分以新修订和颁布的法律为主线,专门针对新修订和颁布的法律中修改、增加的重要考点,予以了详尽深刻的分析,并配有适量的精选试题,从而帮助考生最大限度地掌握此类考点,用最少的时间取得最佳的成绩。

1.【新旧法条对照表】:针对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两部重要法律,本书的作者专门整理了新旧法条对照表,从而使考生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两部法律的修改之处。

2.【考点精讲】:本书并不对新修订和颁布的法律中的所有知识点予以全面介绍,而只是针对新法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分析。

3.【精选测试】:本书以核心考点为主线,精选了一定数量的模拟题和往年真题,其中真题完全按照新的法律对答案进行了修正。每道试题都有答案和解题思路,可以使考生在复习完本书的重要考点后再进行强化理解。

4.【历年真题新解】:对于历年考查过的新题,因为法律法规的修订,解析甚至答案与当年可能完全不同。本书对于部分法条精选相关真题,给予最新解析,帮助考生破解法条修订带来的最新变化。

由于编写和出版时间紧迫,虽各位作者尽心竭力,但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来信请寄:kaoshi@lawpress.com.cn。

对明天最好的准备就是今天做到最好。衷心祝愿阅读本书的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书编写组2010年5月第一部分新增考点配套模拟测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增考点说明】

自2009年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列出来,在2009年司法考试中考查了5个单选题、一个简答题,总分值达25分,足见其重要性。

与2009年相比,2010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大纲、教材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法理学【新增考点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法理学部分新增考点1个,即第一章第三节“法的要素”中,新增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配套模拟测试】

1-3法律规则与语言

〖考点提示〗“法律规则”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在论及法律规则、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与“语言”相关联,这在过去几年的司法考试中也有所体现。本考点要求“理解”,包括法律与语言的密切关系、法律适用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的表达与语言的关系。

关于法律语言、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下列一选项不成立?

A.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因此法律需要解释

B.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C.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D.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参考答案]BD

[解析]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所以选项A显然正确。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法制史【新增考点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法制史部分新增考点1个,即第一章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中,新增考点“故杀与谋杀”。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配套模拟测试】

1-2故杀与谋杀

〖考点提示〗故杀和谋杀的概念渊源已久,是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特别注意各个律例中对于故杀和谋杀的不同规定。

1.《唐律》和《明律》对谋杀都有明确规定,

下判断正确的有:A.《唐律》中谋杀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B.《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C.《明律》不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D.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不同

[参考答案]AB

[解析]从《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对谋杀看做是一种必要共犯,所以,为了对各行为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共同谋杀行为人中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

2.故杀的渊源已久,以下对故杀的判断正的有:

A.北魏时期已经出现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

B.贼杀源于故杀

C.《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

D.《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参考答案]ACD

[解析]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

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宪法【新增考点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宪法部分以调整考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中有两处重大变化:

1.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教材中根据新《选举法》的内容作了修订。

2.原第五章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考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整到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中,单独作为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配套模拟测试】

3-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考点提示〗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修改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1.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的名额,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着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

B.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五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

C. 2010年选举法修订,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D.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

[参考答案]B[解析]

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我国实行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赋予每位选民平等的选举机会。但是我国在实行平等选举原则的同时,也曾包容复数选权的存在,这是与我国国情密不可分的。比如,根据2010年修订前的《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可能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对此,邓小平同志曾解释说:“……在城市与农村间,在汉族和少数民族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正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要的。”由此可知,我国选举权平等原则,不仅注重选举机会的平等,也同时重视实质上的选举平等,A项正确。

从历史看,中国城乡代表权的差异化配置有个发展的过程。我国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则分别是5倍和4倍。1979年全国人大在1959年《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选举法》,但是上述比例没有发生变化。1982年全国人大对1979年《选举法》作出若干修订,1982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一比例为5倍,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同一比例为4倍。1982年《选举法》同时补充规定:县、自治县境内,镇的人口特别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企、事业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正《选举法》,但并未就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修改。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6年《选举法》作出修改,将原来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从原来的5∶1、8∶1统一修改为4∶1,以进一步在城乡之间落实选举权平等原则。2010年《选举法》修订,第14、16条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均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在我国《选举法》颁布以来的五次修订中,只有1982年《选举法》、1995年《选举法》、2010年《选举法》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作出了修改。B项错误,C项正确。

综观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逐步缩小,这是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分不开的。1979年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为18∶82,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即现行《选举法》,有关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不同比例的规定没有变化。1995年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为30∶70,我国第三次修改了现行《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改为4∶1。2004年又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可以看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选举法》的四次修改事实上就是按照“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路径来进行的。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制定和修改《选举法》时的实际情况,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具有一定的客观必要性。从1995年至今,我国城乡人口比例以每年1%的比例增长,2006年达到43. 90∶56.10,并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镇人口还将不断增加。我国《选举法》的此种修改,充分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D项正确。

2.以下关于选举平等性原则说法错误的

A. 2010年新修订的《选举法》确定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

B. 2010年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C.在选举法中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体现了宪法中民族平等原则

D.选举法中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违背了选举平等性原则

[参考答案]D

[解析]选举平等性原则,包含着各民族选举权平等的内容。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平等是宪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当前现实情况,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实现实质的民族平等,必须在选举法中对少数民族予以特殊照顾。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数额是完全依据区域内的人口数量确定的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C.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参考答案]A

[解析]依据2010年修订的《选举法》第11条,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名额是依据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两项相加来确定的,而不是单纯依据人口数量确定。

3-6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考点提示〗今年大纲将原第五章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考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整到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中,单独作为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本考点的重要性进一步升级。2007、2008年两年司法考试中曾考查过村民委员会,考生也要注意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1.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A.街道办事处任命 B.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C.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选举产生 D.群众推荐、上级任命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故答案B正确。需要注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2.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参考答案]C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知,C项正确。

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此可知,选项C是正确的,为应选项。

在选项A中,不是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而应由村民会议制定,而且应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而不是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因此,选项A错误,不应当选。

在选项B中,前半句说法正确,但后半句错误,不是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而是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选项B不应当选。

在选项D中,后半句正确,前半句错误。村规民约应由村民会议制定,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因此,选项D不应当选。经济法【新增考点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经济法部分,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中,新增第二节“城乡规划法”,新增考点5个。此外,教材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较大改动。大纲附录部分新增2个法律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配套模拟测试】

6-2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考点提示〗《城乡规划法》改变了我国城市规划适用《城市规划法》,乡村规划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法律制度二元结构。同时,《城乡规划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有关内容的简单归并,而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将有效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规范城乡规划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考生对城乡规划的分类和界定要有较为清晰的掌握。

1.《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以下哪些种类?

A.城镇体系规划

B.镇规划

C.乡规划

D.村庄规划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因此,本题全选。

2.城市规划、镇规划可分为下列哪两种类型?

A.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B.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所以本题选C。

大家要注意,《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建立了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

6-2城乡规划的制定

〖考点提示〗《城乡规划法》专门规定了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对于组织编制规划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类规划审批的层级和程序。《城乡规划法》还特别强调规划公开,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

民众参与的环节。此部分内容较容易出选择题,各位考生应了解和掌握相关制度规定。

1.以下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备案

C.省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

D.所有镇的总体规划都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以选项A表述正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可知,国务院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都有审批权。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14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考生应该注意不同等级的城市,其总体规划审批层级有所不同。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5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我们要了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层级与一般的镇不同。因此,选项D表述错误。

2.下列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有哪些?

A.规划区范围

B.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D.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7条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所以,我们可知本题全选。大家应了解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涵盖的范围。

3.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A.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B.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C.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D.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本题涵盖知识点较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选项A对规划期限的表述正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9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所以,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21条的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该选项考查考生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关系的理解掌握程度,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22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选项D正确描述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的程序。

6-2城乡规划的实施

〖考点提示〗《城乡规划法》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同时,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大家应对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有所掌握。

1.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有哪些?

A.为发展高科技产业,甲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

B.乙市在旧城区改造中,将颇具当地传统风貌的旧街巷拆除,用以开发现代小区

C.丙市投入资金,对危房集中的老城区进行改建

D.为打造旅游大市,丁市下发文件要求统筹安排该市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参考答案]AB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0条的规定:“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该条款明确禁止了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随意圈地开发的行为。所以选项A中甲市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1条的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城乡规划法》加大了对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的保护力度,是法律内容的一大亮点。因此,选项B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所以,选项D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下列属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的有哪些?

A.重要基础设施

B.公共服务设施

C.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

D.生态环境保护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可知,本题全选。《城乡规划法》对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予以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涉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等社会热点问题。司法考试一直不回避社会热点,相应的热点问题常常也是考查的重点,因此考生应给予充分重视。该知识点较容易出案例题。

3.以下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有哪几个?

A.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应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实施

B.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年

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CD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4条的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该条款是对近期建设规划相关制度的规定,可知选项AB表述错误。《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目前,我国土地市场,比较多的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来进行开发。《城乡规划法》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有关要求和相关限制作了明确界定,可以有效防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擅自改变地块规划条件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知选项CD表述正确。

6-2城乡规划的修改

〖考点提示〗《城乡规划法》特别加强了监

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城乡规划法》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修改的程序,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城乡规划修改程序。该部分知识点可以结合案例进行考查。

1.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A.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B.因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C.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D.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才可以修改,所以选项B错误。

2.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B.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C.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D.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参考答案]ACD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50条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该条款注重了对行政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践中有许多更改规划引发纠纷的案例,考生可以将《城乡规划法》结合民法、行政法的相关原则进行分析。此考点较容易出案例分析。从法律规定可知,本题ACD表述正确。

依法修改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是“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考生应特别留意应当、可以等词汇在法律中的不同含义。

6-2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考点提示〗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中加大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的作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情况不同,可能会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责令停止建设

B.限期改正

C.限期拆除

D.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知,本题全选。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哪种措施?

A.罚款

B.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没收违法建筑物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的行政强制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题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大家应该注意与对违法建筑的处罚类型相区分。

7-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考点提示〗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10年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纳入大纲范畴,但此制度在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中即出现过。

1.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和审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可以随时修改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相关部门备案,不用重新报批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继续沿用,不必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参考答案]BC

[解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故选项BC正确。

2.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A.设计阶段

B.可行性研究阶段

C.竣工验收阶段

D.投入使用阶段

[参考答案]B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选B项。国际法【新增考点说明】

最近3年国际法部分没有新增考点。国际私法【新增考点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国际私法部分以完善修订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大纲附录部分新增了2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国际经济法【新增考点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完善修订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考点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大纲以调整考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了修订和调整。大纲附录中新增2个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刑法【新增考点说明】

与2009年相比,2010年刑法部分变化很大。对于犯罪论体系,今年大纲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就此变化,作者在第三章第一节作了说明:“本书按照通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需要说明的是:有关犯罪成立的理论框架本身历来不是考试内容,考生只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即可。”

分则部分,根据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相关罪名作了修正。

今年刑法部分大纲调整较大,教材几乎全部都是重新撰写,大纲中新增考点3个:

1.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中,新增考点“刑罚权”。

2.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中,新增普通罪名“破坏监管秩序罪”。

3.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新增重点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大纲附录中新增4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日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附:2008~2010年大纲、教材新增补考点对照表【配套模拟测试】

9-1刑罚权

〖考点提示〗刑罚权是与刑罚概念密切联系的概念。一般认为,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是国家统治权或者说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其内容表现

为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与刑罚权相对应的是犯罪人忍受刑罚的义务,国家刑罚权与犯罪人的刑罚忍受义务之间的关系,就是刑罚法律关系。

1.关于刑罚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

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

B.刑罚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C.刑罚权分为一般的刑罚权与个别的刑罚权

D.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参考答案]ABCD

[解析]一般认为,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是国家统治权或者说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其内容表现为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刑罚权可以分为一般的刑罚权与个别的刑罚权。只要发生犯罪,国家就可以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这种一般、抽象意义上的刑罚权,就是一般的刑罚权;发生具体的犯罪时,国家可以对具体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这种个别、具体意义上的刑罚权,就是个别的刑罚权。与刑罚权相对应的是犯罪人忍受刑罚的义务,国家刑罚权与犯罪人的刑罚忍受义务之间的关系,就是刑罚法律关系。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据此,ABCD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

2.关于刑罚权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B.制刑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创制刑罚的权力,其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刑种、建立刑罚体系、规定刑罚裁量的原则、刑罚执行方法与制度,以及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C.量刑权是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罚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由法院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行使,其内容为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

D.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将法院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执行非刑罚措施也是行刑权的内容

[参考答案]ABC

[解析]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A项正确。

制刑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创制刑罚的权力,其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刑种、建立刑罚体系、规定刑罚裁量的原则、刑罚执行方法与制度,以及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这种权力在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据此,B选项是正确的。

量刑权是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罚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由法院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行使,其内容为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据此,C选项是正确的。

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将法院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力。“特定机关”根据刑种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行刑的根据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行刑的内容是执行法院已经判处的刑罚,执行非刑罚措施不是行刑权的内容。据此,D选项是错误的。

28-2破坏监管秩序罪

〖考点提示〗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行为:(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本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已决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对此,考生必须切实掌握。

1.下列行为人中,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是:

A.犯罪嫌疑人甲,无故殴打看守所监管人员赵某,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

B.被告人乙,故意组织看守所内的其他在押人员起哄闹事,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

C.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丙,在监狱内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

D.狱警丁,指使本监狱内正在服刑的罪犯钱某,殴打同监舍的孙某,情节严重

[参考答案]C

[解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已决犯。A选项中,行为人甲系犯罪嫌疑人,并非已决犯,故不成立本罪。B选项中,行为人系被告人,判决尚未下达,同样也不属于已决犯,不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D选项中,行为人系狱警,并非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不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其指使他人虐待在押犯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

2.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某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刑10年,在监狱服刑期间甲多次煽动其他罪犯静坐、绝食,故意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成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B.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

C.成立组织越狱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

[解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行为:(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聚众闹事,包括煽动众多的罪犯聚集闹事如静坐、绝食、对监管人员进行要挟或者聚众哄闹甚至进行骚乱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可能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发生法条竞合,理应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甲并没有组织其他罪犯进行越狱,C项是错误的。

33-1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考点提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区别,考生应切实掌握。

1.关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下列说法正的有:

A.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B.本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C.将乙醚非法运输到其他国家贩卖,情节严重的,成立本罪

D.将乙醚非法运输到其他国家贩卖,情节严重的,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刑法》第350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据此B选项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的买卖行为只能发生在我国境内,如果行为人携带乙醚等制毒物品到其他国家贩卖的,应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而非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据此,D选项是正确的。

2.甲系某化工厂总经理,甲的好友乙屡次说甲将乙醚等化工材料出售给自己。甲明知乙等三人系贩毒集团,其购买乙醚等化工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制造毒品,仍违反国家规定,将大量乙醚以进价出售给乙。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罪

B.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C.由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甲只是以进价将乙醚出售给乙,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不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D.构成制造毒品罪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50条第3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据此,AB两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C项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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