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民间借贷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15 09:15:32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民间借贷中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中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民间借贷纠纷)试读:

民间借贷中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民间借贷纠纷)作者:编辑部排版:aw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民间借贷中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李某诉台州市木达隆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时,出借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还是适用预期违约规则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裁判要点】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时,出借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履约保证。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台州市长发洁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后经协商退股,并将股份转为借款计人民币75万元为台州市木达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达隆公司)使用,由木达隆公司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限为2011年2月26日。借款后,木达隆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债务的履行。2008年10月8日,李某向木达隆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以木达隆公司向其借款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债务履行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木达隆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7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08年3月1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原系台州市长发洁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后经协商退股,其股份转为借款计人民币75万元借给木达隆公司使用,李某、木达隆公司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木达隆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对李某的债权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李某有权要求木达隆公司提前履行或者提供可靠的担保,即行使不安抗辩权。李某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木达隆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已于2008年10月8日向木达隆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而木达隆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适当担保,故李某可以单方解除与木达隆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木达隆公司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好转、不影响债务履行能力的抗辩,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李某要求木达隆公司归还借款75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第94条的规定,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木达隆公司与李某就退股款转为民间借贷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木达隆公司出具借条时,约定借款本息在2011年2月26日全部结清,但由于木达隆公司因其他债务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即使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木达隆公司仍然持续发生债务纠纷并进入执行程序,而且其公司本身也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故应当认定木达隆公司经营已经恶化,偿付债务能力不足。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出借人的先履行行为不仅包括出借款项,也包括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允许借款合同关系持续存在。故在木达隆公司出现经营恶化的情形下,出借人李某提前中止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一、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分别起源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中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规定需先行给付的,在另一方当事人难以做出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先行给付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制度中合同违约形态的一种,亦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表示其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情形。

从法律功能上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立的救济制度,二者有共同的价值追求,都可以有效防止损失的扩大,减少受害人利益损失,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现公平原则。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不相同,不安抗辩权在法理上是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体系,以此保证合同的实际履行,在法律后果上并不能消灭合同。而预期违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范围,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形态,其法律效果等同于对违约行为的救济途径,守约方可以行使中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权利。此外,两者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2)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而在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不限于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履行、商誉不好,实际状况表明有违约之危险。(3)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4)法律救济不同。不安抗辩的救济方法是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否仅限于“中止履行”的观点,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安抗辩权作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设定的目的只是使权利人享有对抗对方的请求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但并不因此使先为给付的一方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则不是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但也有观点认为,虽然不安抗辩权属于一种抗辩权,但我国合同法已明确规定权利人可以在相对方没有实现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一旦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救济方法而言,在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置对方的提前毁约于不顾而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以等待对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履约。若对方届期仍不履约,则提起违约赔偿之诉。在默示毁约中,预见他方将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请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可以视为对方毁约,从而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充分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既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又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4条第2项)和“违约责任”(第108条)两章中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应该说,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创新,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两种制度分属两大法系,其固有的差异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案即为其例,一审法院既引用了《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同时又引用该法第94条的规定。

二、对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不同意见

以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在原告李某与被告木达隆公司之间协议将退股款转为民间借贷的事实认定之后,当木达隆公司财产状况在借款期限内严重恶化,可能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时,出借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此时出借人是该行使不安抗辩权还是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实践中就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有效,双方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亦系双方自愿,原、被告均应遵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法院不予支持,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借款虽未到期,但由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明显资不抵债,出借人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亦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出借人可以单方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均持此种观点。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出借人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具有先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虽履行期届至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在借款交付后,不安抗辩权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同时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而言,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也只能“中止履行”。出借人在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后,已不可能“中止履行”,也不会推导出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法律效果。出借人坚持依不安抗辩权提出诉讼的,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和单务合同,不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但认为出现本案情形时,法院应依法行使释明权,出借人可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来进行权利救济,即当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明显不佳,有丧失履行还款义务能力的可能时,又不能提供适当的担保,已构成了默示的预期违约,出借人可以在全部借款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借款人提前偿付全部借款本息。

三、民间借贷中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适用辨析上述不同意见的争论,第一种意见显然无视出借人权利的保护,并不足取。而后三种意见的分歧,其实质问题就是,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时,出借人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适用预期违约规则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这种权利就是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因此,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就构成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那么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双务合同呢?理论上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应该按民间借贷的主体进行区分,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