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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6 11: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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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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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研发投资与公司价值

财税政策、研发投资与公司价值试读:

内容摘要

当前中国通过“供给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和“去产能”,重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加快由“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的战略转型。作为承担国家战略转型重要主体,企业研发投资的多寡,不仅影响着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而且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公司价值创造。但是由于市场失灵,研发投资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导致企业研发投资动力不足和“搭便车”行为,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创新不足。为了缓解企业研发投资的溢出效应,作为“供给侧改革”重要政策工具的财税政策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制度安排。但是,财税政策是否有效?这一直是政府干预学派和自由市场学派争论的焦点问题。政府干预学派认为政府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和缓解研发投资的正外部性难题,但是自由市场竞争学派认为政府干预容易产生“政府失灵”,诱导企业“寻租”行为,导致创新资源配置扭曲。除了学派纷争和理论分歧之外,国内外学者对财税政策的后效进行了大量的实证检验,但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性结论,难以有效指导实践。

基于此,本书以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实证检验了财税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的影响关系。实证结果显示:(1)财税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关系存在行业差异和产权性质差异,研发投资对公司价值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财税政策通过研发投资中介变量对公司价值的间接影响关系存在行业差异和产权性质差异;(2)股权治理对财税政策与研发投资之间的关系、财税政策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具有调节效应;(3)董事会治理对财税政策与研发投资之间的关系、财税政策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具有调节效应;(4)高管薪酬治理对财税政策与研发投资之间的关系、财税政策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具有调节效应;(5)政治关联对财税政策与研发投资之间的关系、财税政策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具有调节效应。

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本书结合中国制度背景,为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和提升公司价值,从优化财税政策及其组合、加强财税政策的监管力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财税政策安排和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提供经验证据和理论参考。第一章 引言一、研究背景与意义(一)研究背景

当前中国通过“供给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和“去产能”,重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加快由“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的战略转型。作为承担国家战略转型重要主体,企业研发投资的多寡,不仅影响着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而且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公司价值创造。但是由于“市场失灵”,技术创新溢出效应(或经济正外部性)可能导致企业持续研发投资不足。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完美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地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对于企业研发投资来说,支撑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前提假设并不存在,主要因为企业研发投资成果大部分是以文字编码或非文字编码的形式存在,这些成果很容易被竞争对手低成本模仿,并且技术创新产权的多维属性,导致研发投资成果产权界定不清,部分产权被滞留在公共领域。企业研发投资成果的“准公共品”特征,导致企业研发投资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社会收益,甚至低于研发投资成本,企业研发投资动力不足,存在“搭便车”行为,企业研发投资溢出效应不仅导致企业持续研发投资不足,而且导致整个社会研发资源配置不当。巴泽尔(1996)认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市场失灵”引起的正外部性问题是企业研发投资不足的重要根源之一,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意味着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技术资源的最优配置(Nelson,1959;Arrow,1962),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规制的科学安排,能够有效地解决“正外部性”难题(North,1994)。“市场失灵”既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前提基础,也为政府资源配置权力提供了依据。政府干预理论强调为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与充分就业,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是必要的(Keynes,1936)。但是政府“看得见的手”可能发挥着“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的两种功能:①“扶持之手”的观点认为政府“看得见的手”能够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②“掠夺之手”的观点认为政府在发挥“看得见的手”作用的同时,为了实现自身的目标和利益,可能从社会和企业攫取资源和财富,扮演“掠夺之手”的角色(Shleifer & Vishny,1994),并且政治家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是以个人私利最大化作为目标(Shleifer & Vishny,1998)。政府失灵会导致企业寻租行为,寻租行为降低了经济的生产能力(Romer,1987),增加经济运行的成本,降低社会福利(Torvik,2002),造成市场扭曲,加大了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顽固阻力(Lee & Orr,1980),阻碍其他厂商加入自由竞争(Fung,1987),寻求直接非生产性活动(Bhagwati,1982)和非创利活动(Baumol & Spinesi),甚至降低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与效率(Krueger),诱发各种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权色交易和权权交易等寻租交易(洪必纲,2010),严重伤害政府的公信力(洪必纲,2010),甚至危及政(1)权的稳定。戴尔斯认为,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败,单独依靠政府干预,或单独依靠市场机制,都不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而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恢复市场机制。

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激励能够真正促进企业的研发投资吗?如果政府财税政策不能带来企业研发投资的提高,反而因政策寻租、政治关联等行为导致补贴政策不利于调动企业研发投资的积极性,那么无疑适得其反,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抑制了企业研发投资,所以,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如何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优化财税政策供给,规避企业寻租行为,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二)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

现有文献主要研究财税政策、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两者之间的关系,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①对财税政策、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三者之间的影响关系研究较少;②较少分析公司治理对财税政策与研发投资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以及公司治理对财税政策与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③财税政策组合对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影响的协同效应。本书以中国上市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实证检验财税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的直接影响关系,财税政策组合对企业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影响的协同效应关系;通过企业研发投资的中介变量,财税政策(或组合)对公司价值的间接影响关系。本研究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现有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2.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正在通过“创新驱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战略转型。但是由于研发投资具有溢出效应,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存在“搭便车”行为。本书通过对财税政策(或组合)对企业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的内在规律揭示,为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和提升公司价值,从优化财税政策及其组合,加强财税政策的监管力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财税政策安排和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提供经验证据和理论参考。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一)研究思路

本书的研究思路如图1-1所示:图1-1 技术路线(二)研究方法1.规范研究法

在本书的理论基础和文献述评部分,对本书涉及的相关理论和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归纳,主要采用归纳方法;对文献的评价部分和实证假设的构建部分,进行演绎推理,主要采用演绎法。2.实证分析法

本书的第三章至第八章,在理论建构的基础上,通过建模、指标选择、数据处理和统计方法的运用,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以及实证检验,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三、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一)研究内容

全文主要分为九个部分,内容框架如下:

第一章是引言。该部分首先详细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其次梳理了研究的内容,给出了本书的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接着提出了本书的主要创新点;最后对本研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念界定。

第二章是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首先阐述了与本书拟要研究内容相关的理论基础,包括技术创新理论、外部性理论、政府干预理论、协同理论、政治关联理论和寻租理论。其次,对财税政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与研发投资、研发投资与公司价值、财税政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文献梳理和评价。为本书的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借鉴。

第三章分别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模型和普通最小二乘法,实证检验了财税政策(政府补贴、税费返还和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关系。揭示了不同类型企业,财税政策与企业研发投资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和规律。

第四章分别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模型和普通最小二乘法,实证检验了财税政策(政府补贴、税费返还和税收优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关系。揭示了不同类型企业,财税政策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和规律。

第五章是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运用联立方程组模型和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实证检验了政府补贴、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以及公司治理和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揭示了不同控制权性质条件下,政府补贴、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和规律。

第六章是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运用联立方程组模型和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实证检验了税费返还、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以及公司治理和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揭示了不同控制权性质条件下,税费返还、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和规律。

第七章是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运用联立方程组模型和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实证检验了所得税优惠、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以及公司治理和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揭示了不同控制权性质条件下,所得税优惠、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和规律。

第八章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运用联立方程组模型和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实证检验了财税政策组合、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以及公司治理和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揭示了财税政策组合、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和规律。

第九章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首先,对本书研究结论进行归纳概括;然后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制度背景,为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和提升公司价值,从优化财税政策及其组合、加强财税政策的监管力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二)创新之处

本书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研究内容方面

在研究内容方面,将财税政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公司治理、政治关联、研发投资、公司价值纳入同一分析框架,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了财税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的直接影响关系,财税政策组合对企业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影响的协同效应关系;通过企业研发投资的中介变量,财税政策(或组合)对公司价值的间接影响关系。本书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现有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2.在分析方法方面

现有研究财税政策对研发投资和公司价值的影响关系,主要采用单方程模型,忽视了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导致研究结论的偏误,本书利用联立方程组模型分析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研发投资与公司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能够有效地解决内生性问题。四、概念界定(一)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补贴作为一种直接补贴方式,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形势,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采取财政补助和津贴方式以鼓励特定的产业或企业发展。政府行为、财政行为、被补贴方获得利益和补贴专向性是政府补贴的四大特征。政府补贴属于事前激励,激励对象是政府选定的资助项目,具有迅速、直接和明显的特点,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寻租现象的产生可能会扭曲公平。本书所指的政府补贴包括政府对企业的补贴,相关数据资料来源于公司年报的“营业外收入”明细科目“政府补助”。(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又称为“税式支出”,是一种间接补贴形式,是政府为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税收手段给某些征税对象、纳税人义务人的税收激励和照顾措施,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与财政补贴不同的是税收优惠属于事后补贴,更倾向于利用市场和企业自身的力量,具有普惠性、覆盖面广、透明、公平等优点,但是也存在反应速度相对较慢、执行成本相对较高等不足。本书采取税费返还和所得税优惠来描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状况。(三)研发投资

研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D)即研究与开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研发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中,为增加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系统性的和创造性的活动,并认为研发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个部分;中国科技部认为,研发活动是指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和创造性的活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研发的目的在于丰富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库,并利用这一知识进行新的发明。从企业财务管理视角来看,主要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投入。并且企业研发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信息不对称性、收益滞后性、正外部性和高收益性等5大特征(刘振,2011,2016)。本书研发投资的变量设计主要借鉴学术界普遍使用的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研发支出占公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1) 詹姆斯•哈林顿认为一个政府的腐败将意味着另一个政府的诞生。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一、理论基础(一)技术创新理论

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Schumpeter(1912)首次提出并阐述了创新理论,认为创新是建立新生产函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首次强调企业家在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并且认为“新组合”主要包括制造新产品、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供应商和形成新的组织形式等,其创新形式包括产品创新和过程创新的技术创新。在实践中,研发投资常常被作为创新的代名词(柳卸林等,2014)。

从技术创新理论的发展来看,技术创新理论发展经历了四大学派的变迁:新古典学派→新熊彼特学派→制度创新学派→国家创新系统学派。以Solow等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认为,经济增长率取决于资本和劳动的增长率,以及随时间变化的技术创新。以曼斯菲尔德、卡曼、施瓦茨、列文和海纳等为代表的新熊彼特学派强调技术创新和进步对经济增长的核心作用;以戴维斯和诺斯(1971)等为代表的制度创新学派认为,制度创新是经济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方式的革新,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起决定性作用;以弗里曼、纳尔逊等为代表的国家创新系统学派认为,技术创新不仅仅是企业家的功劳,也不是企业的孤立行为,而是由国家创新系统推动的。

从技术创新模式来看,按照自主程度可分为模仿创新和自主创新。模仿创新是通过模仿进行的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完全模仿创新和模仿后再创新两种模式。模仿创新优势在于节约大量的研发费用和市场培育费用,降低了投资风险和市场开发风险;劣势在于技术上受制于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约束。自主创新是指运用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现新产品价值的创造过程。自主技术创新理论突出强调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来看,自主技术创新主要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三种形式。在全球激烈竞争环境下,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方面,研发投资的多少和效率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日益将研发投资视为其最重要的技术创新来源(Robert,2001),虽然企业研发投资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自主技术创新要求企业长期的和巨额的资源投入。研发投资不仅创新结果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Baysinger等,1991;Lee & O’neill,2003)、收益滞后性(刘运国、刘雯,2007;刘振,2011),而且具有溢出效应或正外部性(刘振,2009)。(二)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也称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或外部效应(Externality),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认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收益的情形。外部效应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福利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正外部性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是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

外部性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是马歇尔、庇古和科斯。英国“剑桥学派”的创始人、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马歇尔(1890)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概念,但外部性概念源于其《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作为马歇尔嫡传弟子,有“福利经济学之父”之称的庇古(1920)在《福利经济学》中,首次运用边际分析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认为在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相背离的情况下,依靠自由竞争难以达到社会福利最大,通过征税和补贴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新制度经济学奠基人的科斯提出了著名的“科斯理论”认为,庇古税可能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低效的制度安排。主要因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制度安排与选择是重要的。

技术创新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如果外部性不能实现内部化,就会导致技术创新的供给不足。Nelson(1959)和Arrow(1962)认为,由于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技术资源的最优配置。(三)政府干预理论

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1776)在《国富论》中首次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学说,主张政府不干预的“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市场“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政府只需担任“守夜人”的角色,不应对经济进行干预,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但是,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在面对垄断、公共性、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失灵”既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前提基础,也为政府资源配置权力提供了前提基础。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导致全球经济大萧条,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的不完美和局限性,众多学者开始对“经济自由主义”进行批判和反思,其中最具代表的学者Pigou和Keynes。Pigou(1932)认为垄断行为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严重偏离均衡状态,为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监督是必要的;Keynes(1936)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提出了著名的“政府干预理论”,强调为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与充分就业,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为克服“市场失灵”,政府需要积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政府“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的干预,除了积极作用外,可能存在“政府失灵”的负面作用,即“看得见的手”可能发挥着“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的两种功能:①“扶持之手”的观点认为政府“看得见的手”能够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市场失灵”是“扶持之手”的重要前提基础,能够有效解决自然垄断(Ely,1937)、公共利益(Bodenheimer,1962;Maurer,1988)和外部性(Pigou,1920;Mankiw,1997)等难题。②“掠夺之手”的观点认为政府在发挥“看得见的手”作用的同时,为了实现自身的目标和利益,可能从社会和企业攫取资源和财富,扮演“掠夺之手”的角色(Shleifer & Vishny,1994)。“政府失灵”是“掠夺之手”的理论前提。政府“掠夺之手”理论是Shleifer & Vishny于1994年首次提出,“掠夺之手”理论认为政治家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是个人私利最大化作为目标(Shleifer & Vishny,1998),而且利益集团的游说会对政治家的政治选择产生影响(Olson,1965;Becker,1983),所以政府目标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名义,利用公权谋求自身利益,为巩固自身政治地位,将资源“错配”给支持自己政治的利益集团,进而导致公共福利的损失,所以学术界普遍认为不仅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之手”,而且要限制政府的“掠夺之手”。

所以,在资源配置方面,市场“看不见的手”与政府“看得见的手”都不是万能的,各有利弊,应取长补短,互相补充,要将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调节机制进行有机结合。(四)协同理论

协同论(Synergetics)亦称“协同学”或“协和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多学科研究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是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理论。其创立者是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1971年他提出协同的概念,1976年系统地论述了协同理论,发表了《协同学导论》。协同论以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突变论等为基础,汲取了结构耗散理论的大量养分,采用统计学和动力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通过对不同领域的研究分析,描述了各种系统和现象中从无序到有序转变的共同规律。

对千差万别的自然系统或社会系统而言,均存在着协同作用。协同效应原本为一种物理化学现象,又称增效作用,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分相加或调配在一起,所产生的作用大于各种组分单独作用的总和。20世纪60年代美国战略管理学家伊戈尔•安索夫(H. Igor Ansoff)将协同的理念引入企业管理领域。哈佛大学教授莫斯•坎特(R. Moss Kanter)甚至指出:多元化公司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获取协同效应。

协同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协同效应、伺服原理和自组织原理。其中,协同效应是指由于协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是指复杂开放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协同作用是系统有序结构形成的内驱力。任何复杂系统,当在外来能量的作用下,子系统之间就会产生协同作用。这种协同作用能使系统在临界点发生质变产生协同效应,协同论认为,千差万别的系统,尽管其属性不同,但在整个环境中,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协同效应(Synergy Effects)简单地说,就是“1+1>2”的效应。反之,如果一个系统内部相互掣肘、离散、冲突或摩擦,就会造成整个系统内耗增加,系统内各子系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致使整个系统陷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五)政治关联理论

政治关联(Political Connections),也称政治关系(Political Connections)或政治联系(Political Relations)(高伟等,2011),是企业与政府(官员)之间建立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紧密联系(徐细雄等,2010)。政治关联行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Faccio,2006),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Chaney et al,2011),因为经济行为嵌入在制度环境中(Granovetter,1985),政治关联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内生于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政治关联”是实现政府与企业目标的手段和桥梁。由于政府承担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并拥有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权力;企业发展需要各种资源,并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谋求生存和发展。①政治关联是企业对政府掌握资源的一种反应方式(Pfeffer,Salancik,1978;Francis et al,2009),能够帮助企业谋取融资便利、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府订单和行业准入等“稀缺”资源(Peng & Luo,2000;Fisman,2001;Faccio,2006;Mobarak,Purbasari,2006;Adhikari et al,2006;Claessens et al,2008;余明桂和潘红波,2005;胡旭阳,2006;高伟等,2011),改变对外部资源的依赖程度(Farashahi & Hafsi,2009),获取社会资本、寻求政治庇护和政治参与(Burt,1995;孙俊华和陈传明,2009;李维安等,2010);获取有效信息资源,降低政策风险(Braendle et al,2005;Wei et al,2010);提高企业声誉(孙铮等,2005)等。②政治关联能够帮助政府(官员)承担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张维迎,1999),使政府官员在“晋升锦标赛”中获胜(周黎安,2004)。

政治关联理论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基于经济学视角的理论主要包括资源依赖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组织合法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方面;社会学理论主要包括社会资本理论、替代理论、交换理论等理论;政治学理论主要包括企业家从政理论、寻租理论等理论;以及管理学领域的委托代理理论、基于法学视角的法与金融理论等(姜鹏辉,2015)。“政治关联”容易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目标冲突。①导致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目标与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治目标冲突。譬如,企业因承担政府的政策性任务,使企业偏离正常的运营轨道(Shleifer & Vishny,1997)。②官商双重身份的企业家存在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的矛盾。譬如,企业家为了政治前途,损害公司利益,导致企业价值下跌(Bertrand et al,2004)。(六)寻租理论(1)“寻租”(Rent-seeking)是寻求经济租金的简称,是“租金”的衍生概念,“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花费稀缺资源追求纯粹资源转移的行为(Tullock,1967);是通过政府机构干预或管制行为获取非生产性收益的活动(Krueger,1974),是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Bhagwati,1980),是对已有产权的重新分配(Benson,1984)。在本质上,寻租是由于政府规制的不完善为寻租留下了公共政策的空间,寻租现象产生的根源是人的自利行为、公共领域的漏洞和社会环境等因素。

寻租理论的思想渊源。在古典经济学中,“竞争”与“垄断”的概念中就隐含着寻租的含义。有关寻租的零散论述可以追溯到亚当•(2)斯密(Smith,1817)乃至更早的萨伊(Say),经济学家一致认为萨伊为寻租理论的始祖。现代寻租理论是克鲁格(Kruger)于1974年最先提出的,但塔洛克(Tullock)早在1967年就论证了有关寻租现象的问题。Tullock(1967)和Kruger(1974)的寻租理论开创了公共选择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的先河。随后,作为体制内衍生物的寻租问题备受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寻租理论快速渗透经济学的各个分支,甚至延伸到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

寻租理论的学派主要包括公共选择学派、国际贸易学派、芝加哥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现代产权学派。①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塔洛克和布坎南。Tullock(1967)认为寻租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各种公共权力的运用来获得巨额租金;布坎南的寻租理论主要探讨寻租产生的条件、寻租的三个层次、政治分配与寻租等内容,布坎南认为追求满足私利的个人尽力使价值最大化的行为造成的是社会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这种活动是在某种社会制度下进行的。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贡献:第一,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以及政府拥有各方面特权、垄断权和优惠权;第二,限制寻租的基本方法是限制政府。②国际贸易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克鲁格(1974)和巴格瓦蒂。国际贸易学派的主要贡献:根据一般均衡理论,用各种数学模型来计算租金。③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波斯纳、斯蒂格勒、佩尔兹曼和贝克尔。芝加哥学派的主要贡献:波斯纳(1975)的垄断社会成本理论,斯蒂格勒(1971)和佩尔兹曼的经济管制理论和贝克尔(1983)的压力集团理论等对寻租理论进行了全方位和多视角的分析。④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康芒斯和诺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核心则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更多表现在各种不同的交易中,而新制度经济学对于这种交易行为进行了系统分析。康芒斯认为,“交易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最高法院(界定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诺斯认为制度包括三个方面:非正式的约束(风俗、伦理道德、传统、意识形态规范等)、正式约束(产权、宪法、规章、法律等)和强制机制(暴力机关、实施机制等)、新制度经济学与寻租的结合点实际上是在产权领域。产权是由政府通过制度来界定与划分的,对于产权的分配,政府的做法具有双重性质,促进社会稳定,增加社会福利;破坏市场稳定性,社会福利受到损失。现代产权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巴泽尔认为:“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产权学派认为产生租的深层根源是产权关系的模糊性,由于人的认知能力不是万能的,产权是不可能完全界定的,无法界定的产权就会留在公共领域,其价值就是租。

租金交易是设租人和寻租人瓜分政策利益的活动。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设租和抽租以谋取私利,企业的寻租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行为。①创租、护租和抽租行为。一是政府创租与护租行为。政府创租(Rent Creation)又称为政府设租(Rent Setting),是指租金的创造活动。政府控制着企业发展的关键资源,这是租金产生的基础;政府对市场干预和管制,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动将会产生“租金”。Fung(1987)把政府创租概括为“对人为租金的寻求”(Contrived Rent-Seeking)。政府护租是指对租金的维护活动。政府并不仅仅是被动地为各种利益团体所操纵的傀儡,而是一个积极参与者。政府干预经济政策存在惯性(Lee & Orr,1980),寻租是“社会基础结构”的组成部分,政府可能也是一个主要的寻租者(Hall,1986;Jones,1981),制宪来限制政府寻租行为的无效性,政府能够以预算外运行的方式规避宪法限制,即政府的护租行为(Dilorenzo,1989)。二是政府官员抽租行为。政客是出卖政策而获取选票(Downs,1957);政客是内生于经济系统内,他们有自己的利益函数(Lindeck,1976),政府官员天然就具有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创造利益的积极性,利用政策诱饵或威胁,迫使企业行贿,即政治抽租或政府抽租。部分政府权力部门(官员)会通过“设租”,如将规则和标准设置的具有模糊性或任意性等特点(Okhmatovskiy,2010),引诱这些利益集团为求得经济管制政策的通过,向官员们提供各种经济利益(Mechesney,1987;Applebaum & Katz,1987)。②寻租、避租与租金耗散。一是企业寻租行为。在经济转型国家中,企业家通过向政府官员行贿或提供其他好处的方式对政府的行为施加影响,以使政策、法规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自身企业有利(Hellman et a1,2003)。企业建立政治关联能够影响政府的资源分配活动,确保企业平稳运营,并帮助企业获得额外收益和政策性稀缺资源(Peng & Heath,1996);在转型经济背景下企业建立政治关联非常普遍,特别是在政府干预比较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体系比较落后的地区,企业更加倾向于建立政治关联以利用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寻租活动更为普遍(余明桂等,2010)。二是企业避租行为与租金耗散。托利森(Tollison,1982)认为就寻租活动而言,有了寻求租金活动的同时,就有相应的行为来防止其他人来追求自己享有的经济租金,即避租行为。竞争性的寻租活动导致租金耗散(Rent Disspation)。寻租活动是竞争性的(波斯纳),相互展开竞争而产生的“内耗”导致了租的损失(Tollison,1982),租金就会渐渐从原先的享有者手中消散(Lee & Orr,1980),一旦寻租的预期收益超过寻租支出,利润机会的存在就会吸引潜在的寻租者进入该市场争夺租金,直至利润机会全部消失。

寻租效应存在负效应和正效应之争:①寻租负效应。公共选择理论不仅强调市场失灵的现象,同时也强调政府失灵的现象,寻租是政府失灵的结果。因为寻租行为降低了经济的生产能力(Romer,1987),增加经济运行的成本,降低社会福利(Torvik,2002),造成市场扭曲,加大了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顽固阻力(Lee & Orr,1980),阻碍其他厂商加入自由竞争(Fung,1987),寻求直接非生产性活动(Bhagwati,1982)和非创利活动(Baumol & Spinesi),引起的“反寻租”活动,造成浪费资源(Romer,2009),产生“设租”“争租”“分租”等连锁反应,进一步浪费资源(Roller et al,1988;Grossman & Helpman,1996;Hurler,1998;Kohli & Singly,1999)。而且降低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与效率(Krueger),政府行为往往导致宏观经济波动(Lindbeck,1976),各种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权色交易和权权交易等寻租交易,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严(3)重伤害(洪必纲,2010),甚至危及政权的稳定。②寻租正效应。经济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与传统僵化的与缺失灵活性的制度相比,随着政府干预的增加而产生的寻租活动有利于刺激僵化的制度,也会有利于市场的灵活性,导致经济发展。Leff(1964)认为,在存在政府管制或其他形式政府干预的社会里,寻租活动能起到一种类似“润滑剂”的功能,是一种“有效腐败”,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张曙光认为,改革就是充满寻租活动的过程,张维迎认为,“经济学的任何原则都是在一定的假设下分析规定的,寻租受贿在很多环境下都被看作是一种倒退,也是一种阻碍经济发展的行为,但在公有制背景下,这也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能调动官员积极性来为市场经济做更多的分析考虑”。张幼文认为,“推进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这可能是寻租行为的一个正面影响”,“在转轨国家,寻租是很正常的一种寻利方式”。张宇燕认为,转轨国家中,寻租会带来新的利益集团,那么这些利益集团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种“溢出效益”。二、文献述评(一)文献回顾1.财税政策与研发投资(1)政府补贴与研发投资

政府补贴如何影响企业研发(或创新)投资?学术界主要有三大观点:激励效应观点、挤出效应观点与权变效应观点。

一是激励效应观点。国外学者Mansfield et al(1981)研究发现1美元政府补贴能刺激美国公司增加6美分研发投资,Griliches(1980)以以色列制造业企业为样本,通过对比有无政府补贴企业的研发投资数据,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能够显著地激发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Segerstrom(1991)实证研究显示: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资具有促进作用,并且能够带动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Busom(2000)和Duguet(2003)分别以西班牙企业和法国企业为样本,发现政府补贴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和风险,刺激企业研发支出,Duguet(2004)以法国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增加了企业自有的研发投资,Tadahisa(2005)以日本223家高技术新兴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能够促进企业研发投资,不仅在补贴当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而且还会在后续几期产生积极的影响,Aerts & Schmidt(2008)以德国和弗兰德斯的工业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有政府补贴的企业会更显著地进行研发投资,Katrin(2008)以德国3744个创新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能够提高企业的研发投资强度,Carboni(2011)以意大利制造业企业的综合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私人研发投资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受政府补贴的企业比未受补贴的企业有更多的私人研发投资。国内学者陈林和朱卫平(2008)实证研究显示:在中国创新补贴是有效的创新激励措施。王俊(2010)以中国28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面板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R&D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应都是显著存在的。邹彩芬等(2014)以2009—2011年中国专用设备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企业R&D投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张望(2014)以2005—2010年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企业总研发强度与企业自主创新强度具有促进作用。胡永平(2014)以2000—2011年重庆大中型工业企业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可刺激企业扩大内部R&D投资。王闽和侯晓红(2015)以2009—2013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储德银等(2016)实证研究显示:财政补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投入产生正向激励效应,张辉等(2016)以2005—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能够弥补企业研发投资正外部性导致的私人效益损失,有效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当政府补贴强度介于0到0.0214时,补贴效率最高,即补贴强度每提高1%,企业研发投资增加约26.58%。于源和苑德宇(2016)以2000—2012年中国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财政补贴对创新有显著且稳定的影响。陈玲和杨文辉(2016)以2010—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实证研究显示,研发补贴对企业自主研发支出产生显著的激励作用。

二是挤出效应观点。国外学者Levy & Terleckyj(1983)研究发现平均每1美元的政府补贴,将挤出0.27美元的私人研发支出,Lichtenberg(1987)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活动具有挤出效应;Wallsten(2000)和Gorg & Strobl(2007)分别以美国和爱尔兰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使得研发企业对政府资金形成依赖,将原本投资在创新方面的费用置于其他方面,Hans & Almas(2005)以瑞典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研发补贴对隶属于集团的企业有负面影响,Xulia(2008)以1990—1999年西班牙制造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资存在挤出效应。Pajarinen(2014)也认为公共研发补贴可能会对私人研发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国内学者许春和刘奕(2005)以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公司当年和下年的自身研发投资产生负向影响,降低了企业研发积极性,李传宪和干胜道(2013)以2009—2011年沪、深两市A股835个样本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显示:相对于没有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研发创新补贴,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度降低了研发创新强度,郭炬等(2015)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财政补贴政策对企业R&D投入有明显的挤出效应。

三是权变效应观点。陈玲和杨文辉(2016)认为政府研发资金是产生“激励效应”还是“挤出效应”,可能取决于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的行业、技术创新的类型和阶段等微观特征。Guellec & Pottelsberghe(2003)使用OECD的17个国家面板数据,运用3SLS方法,实证研究显示:政府研发补贴与企业自身研发支出呈现出“倒U型”关系,当平均补贴率一直增加达到10%时,政府补贴资金对企业支出产生正向的激励,当补贴率超出20%时,对企业自有研发支出产生替代。刘虹等(2012)以2007—2009年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资具有“倒U型”影响关系。傅利平和李小静(2014)以2009—2012年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从长期来看,政府补贴对创新投入具有“倒U型”影响关系。但是,Hussinger(2008)以德国3744家制造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发现政府补贴与企业研发强度呈现“U”型关系,在达到一定阈值水平前,政府补贴为替代效应,超过阈值水平后,政府补贴有助于企业研发强度的提高。戴小勇和成力为(2014)以2005—2007年中国约30万家工业企业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财政补贴与企业研发投资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对于制造业国有企业,财政补贴占企业研发投资的最佳比例(挤入效应)是13.45%~27.75%,超过27.75%时对企业研发投资显著负向影响(挤出效应);但对私营企业(特别是私营高科技企业)财政补贴只有挤入效应,没有挤出效应。王军和张一飞(2016)认为当补贴指定用于研发时,如果定额补贴过高,会产生“挤出效应”;当研发补贴由企业自由支配时,其促进作用更为有效,且随着补贴力度的加强,该现象愈加明显。Gorg & Strobl(2007)对爱尔兰制造业企业的分析表明,政府资助增加国内小企业自有的研发支出,对特大型企业自有研发支出有挤出效应。González & Pazó(2008)以西班牙制造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刺激企业研发投资,当缺乏政府支持时,部分企业甚至停止研发投资,并且政府补贴效应在小企业和低技术部门更为显著。王维等(2014)以2007—2013年中国中小企业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对规模较小企业的R&D投入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李艳华(2015)通过不同规模企业的比较也认为研发补贴对中小企业创新提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Clausen(2009)将政府补贴划分为对于企业“研究”的补贴和对于企业“发展”的补贴,利用挪威2002年社区创新调查数据建立实证模型,结果显示研究的补贴刺激了私人部门的研发投资,而开发补贴则挤出了研发投资。顾群等(2016)以2008—2013年深交所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财政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入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财政补贴对探索式创新有激励作用,而对开发式创新没有作用;控制权私有收益对财政补贴与创新投入之间有负向调节作用;控制权私有收益对财政补贴与探索式创新产生正向调节作用,而控制权私有收益对财政补贴与开发式创新之间的关系不起作用。吕晓军(2016)以2009—2013年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能够激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并且市场化进程越高的地区、产品市场竞争越弱的行业和股权越分散的企业,政府补贴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促进效果越好。夏力和李舒妤(2013)以2010—2011年中国创业板上市民营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政府补贴对技术创新投入影响不显著;而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政府补贴才会对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2)税收优惠与研发投资

关于税收优惠对研发投资的影响关系,目前学术界主要有激励效应观、挤出效应观和权变效应观。

一是激励效应观。国外学者Eckstein(1973)以美国800家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企业所得税税率每降低15%~33%,企业的研发投资会提高9.9到15.5个百分点。Bernstein(1986)以1975—1980年加拿大27家企业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税收优惠每增加1美元,研发投资的新增数额会超过1美元;Berger(1993)以1981—1988年美国263家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企业价格弹性处于-1.1~1.5,说明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具有激励作用;Hall & Van Reenen(2000)在总结税收优惠对研发投资影响的相关文献,发现1美元的研发税收优惠导致约1美元的额外研发投资;Bloom et al(2002)以1979—1999年OECD国家的研发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税收激励能够有效提高研发强度,当研发成本降低10%,可在短期内提升研发水平1%,长期提高10%;Griffith & Reenen(2002)以1979—1997年9个OECD成员国的相关数据为样本,比较分析发现:从短期来看,每10%的税收减免可以增加1%额外的研发投资;从长期来看,税收减免对研发投资的激励效果更明显,增加的研发投资甚至接近10%;Dominique et al(2003)以17个OECD国家的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税收对于R&D支出的价格弹性为负,即税收优惠带来的税额的减少促进了R&D支出的增长;Tadahisa(2003)以企业规模为分类标准,实证研究显示:中小企业税收每减少1%,研发投资会增加0.68%;大企业税收每减少1%,研发投资会增加1.036%;Russo(2004)研究发现,研发投资抵税政策对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比较大,低税率激励政策对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次之,而基于增量的研发投资抵税政策又优于综合研发投资抵税政策;Shah(2004)基于研发投资的生产结构动态模型,以加拿大为样本,研究发现:国家财政每放弃1美元的税收收入,可以增加多于1美元的研发投资;Haegeland & Moen(2007)以挪威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研发税收抵扣政策刺激了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主要由税收抵扣政策执行前较少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驱动,1瑞士克朗的税收补贴激励企业投入额外2克朗的研发支出;Yang & Huang(2009)以台湾地区制造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研发税收优惠能刺激增加企业研发支出;Eui(2010)以2000—2007年韩国中小制造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可以降低企业的研发风险和成本,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Yang et al(2012)通过对台湾地区企业的研究,认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有着显著的激励作用,获得税收减免的企业比没有获得的企业多投入53.80%的研发经费;Duguet(2012)实证研究显示:税收抵免增加了私人的研发资金,即1欧元的税收抵免将带来略多于1欧元的总的研发投资;Kobayashi(2014)、Kasahara et al(2014)对日本中小型企业的分析,发现R&D税收抵扣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研发投资。国内学者戴晨和刘怡(2008)通过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R&D具有显著的激励效果,且R&D税收弹性为-0.98;王俊(2011)以1995—2008年中国28个制造业的相关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支出有显著的激励作用,而且在高科技企业中的激励效应更加明显;李林木和郭存芝(2014)研究发现,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增加研发创新投入具有显著的正效应;水会莉等(2015)以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2011—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较增值税更能促进企业研发投资;郭炬等(2015)实证研究显示: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储德银等(2016)实证研究显示:税收优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投入具有正向激励效应。

二是挤出效应观。国内外学者Mansfield & Switzer(1985)、Bloom & Wallsten(2000)、Kaplan(2001)、Czarnitzki et al(2011)、Bronzini & Piselli(2014)、邓晓兰和唐海燕(2008)、孔淑红(2010)、方重(2010)、张同斌和高铁梅(2012)、李爱鸽和钟飞(2013)等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研发投资的激励效果不显著,甚至存在“挤出效应”。Bloom & Wallsten(2000)对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进行研究,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具有挤出效应;孔淑红(2010)实证研究显示:总体上,税收优惠对中国科技创新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邓晓兰和唐海燕(2008)研究发现: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激励作用有限;方重(2010)实证研究显示: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研发投资呈正相关,但关系较弱,说明这些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效果比较有限。

三是权变效应观。一是制度环境不同,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不同。夏力(2012)以2010年中国179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强度和专利数量的增加;只有在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和高管没有政治联系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对技术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刘放等(2016)以2007—2012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税收优惠整体上有助于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投入;融资约束程度越强,产品市场竞争越强,地区市场化进程程度越高,税收激励效果越显著;相对国有企业,税收激励对民营企业研发创新投入更具有杠杆促进作用;要素市场扭曲程度越低,税收激励效果越显著。二是行业不同,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不同。Yohei(2014)以日本中小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税收优惠的确能够促进研发投资,但这种效果会因企业所属的行业、规模的不同而不同,同时这种效果对资金流动性较弱的企业要强于资金流动性较强的企业;Castellacci & Christine(2015)以中小企业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显示,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在服务业最强,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企业最弱。三是公司规模大小不同,其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不同。Hanel(2003)以加拿大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在使用研发税收抵扣上,大型企业比中小企业更为频繁,并且大企业相对更容易申请到政府税收抵扣。Koga(2003)以1989—1998年日本大中型制造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大中型制造企业的研发税收弹性分别为-1.036和-0.118,说明税收优惠主要激励了大企业的研发,而不是中型企业。而Baghana & Mohnen(2009)以1997—2003年加拿大制造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大企业的税收弹性比小企业大。王旭和何玉(2017)以2007—2014年中国制造业上市企业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仅对流动性约束大的小企业有影响,能促进研发投资;而税收优惠政策则能显著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对研发投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规模较大的企业激励效果更大。四是不同税收优惠区间不同,其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不同。Dodgson & Rothwell(1994)认为只有当税收优惠力度达到一定门限,才能抵销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技术溢出等市场失灵的影响,才能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资的意愿。冯海红等(2015)以2000—2012年中国28个大中型工业制造企业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在最优的政策力度门限区间内,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有着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而政策力度小于第一门限值时激励作用较为微弱,大于第二门限值则产生反效果。2.财税政策与公司价值(1)政府补贴与公司价值

关于政府补贴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关系,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正相关、负相关和非线性观点。

一是正相关。政府补贴能够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进而提升公司价值。①政府补贴能够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Czarnitzki & Licht(2006)实证研究显示:财政补贴能够弥补企业研发不足,降低企业研发风险,提升企业技术创新。Czarnitzki & Binz(2008)以德国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来自企业内部,政府补贴能够缓解企业内部资金约束,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Wolff & Reinthaler(2008)以1981—2002年15个OECD国家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财政补贴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研发投资。Catozzella & Vivarelli(2011)实证研究显示:财政补贴能够显著促进企业研发投资。张杰等(2012)以中国企业为样本,实证研究显示:政府补贴能够降低企业内部资金约束,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赵为民(2015)实证研究显示:从长远来看,财税扶持使企业对技术研发投资具有正面影响效应。②研发投资能够提升公司价值。Stopford & Baden-Fuller(1994)实证研究显示:研发投资能够提升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能力,提高企业成长机会以及潜在获利能力。何景伟(2003)实证研究显示:财税补贴对实现政府资源配置、降低市场风险、稳定企业经营、提高企业价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周红和吕久琴(2012)实证研究显示:当政府补贴激励企业研发投资时,政府补贴对研发创造企业价值具有增量解释作用。任艳(2007)实证研究显示:政府的扶持政策是有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对主营业务利润的影响非常显著,与此同时对公司营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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