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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7 04: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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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立文,钟淑敏,欧素瑛,林正慧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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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专题史 第15卷 台湾光复研究

中华民国专题史 第15卷 台湾光复研究试读:

中华民国专题史第15卷台湾光复研究陈立文等 著南京大学出版社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台湾光复研究/陈立文等著.—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3(中华民国专题史/张宪文,张玉法主编)ISBN 978-7-305-14834-7Ⅰ.①台… Ⅱ.①陈… Ⅲ.①抗日斗争-研究-台湾省 Ⅳ.①K295.8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045287号中华民国专题史张宪文 张玉法 主编第十五卷 台湾光复研究陈立文 钟淑敏 欧素瑛 林正慧 著出版发行 南京大学出版社社  址 南京市汉口路22号 邮 编 210093出版人 金鑫荣责任编辑 孟庆生 李鸿敏编辑热线 025-83593947照  排 南京紫藤制版印务中心印  刷 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开  本 718×1000 1/16 印张24.25 字数370千版  次 2015年3月第1版 2015年3月第1次印刷ISBN 978-7-305-14834-7网址:http://www.njupco.com官方微博:http://weibo.com/njupco官方微信号:njupress销售咨询热线:(025)83594756*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凡购买南大版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所购图书销售部门联系调换总序

两岸四地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40所大学和研究机构的70位历史学教授与研究员合作撰著的《中华民国专题史》,共18卷,800多万字,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和台北思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以简体字和繁体字两种版本在两地出版。这套书的撰写和出版,是两岸四地学者经过五年共同努力而结出的丰硕成果。这是两岸史学界第一次大型的学术合作,无疑是两岸学术界的盛举,对推动两岸学术事业的进步和两岸关系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华民国是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志士,发动辛亥革命,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前仆后继,推翻清王朝,建立起来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孙中山高举民主共和的旗帜,坚持建设现代国家的政治理念,制定建国大纲、实业计划,以实现天下为公、世界大同为理想,奋斗终生。1925年孙中山逝世以后,国共两党由于政治理念的不同,在革命道路和革命方法方面存在差异,二十多年间经历了合作、矛盾、分裂,又合作、又矛盾、又分裂的过程,最终通过军事斗争,国民党失去中国大陆,移往台湾。

1949年以后,差不多有三十多年时间,国共两党依然处于政治、军事对峙状态,民间没有往来,官方更无接触。由于双方对历史资料采取封锁政策,并以“特藏”对待对方史料,广大民众对真实历史无以了解,加上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有一些人的历史观念和认知,往往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经常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对方。

20世纪70—80年代,终于迎来曙光。在中国大陆,邓小平改革开放思想深入各个领域,学术界的精神枷锁被打破,学者们开始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重新认识各种历史问题、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学术研究逐步走向繁荣。而在蒋经国开放大陆探亲等政策推动下,台湾许多老兵、学者等,重返大陆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和交流学术。1990年,台湾学者以30余人的规模第一次赴广东翠亨村出席“孙中山与亚洲”国际学术研讨会,其后多次赴南京、溪口、北京、上海等地出席民国史方面的研讨会。台湾学者赴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查阅民国史档案,更是络绎不绝。而中国大陆学者于1994年、1995年曾组成10人至30人的学术团队,赴台北参加“中国历史上的分与合”学术研讨会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大陆学者也深入台湾的学术机构、档案馆、图书馆,寻找各类珍稀史料。开始时,双方在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研究方法等方面,也有分歧和争论。譬如,“辛亥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革命还是全民革命?”“孙中山是否提出过‘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如何看待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的经济政策和成就?”“如何看待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两军、两个战场的地位和作用?”诸多问题,都有多角度的讨论。

三十年来,两岸人文社会科学学者,不断往返交流,相互出席对方的学术研讨会,相互踏上彼岸查阅各类史料和档案文献,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各自梳理、更新以往不当的历史观念和学术认知,学者们的观点和对众多历史问题的看法日益接近或形成了共同的认识,其中包括对许多重大历史问题的认识,有政治的、军事的、外交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也包括许多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等。这是两岸实施开放、交流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它体现了历史学家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品质,对两岸共同构筑新型的历史学科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应该向发扬传统美德和为中华民族学术事业作出贡献的两岸历史学者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为了向国人展示两岸四地历史学者共同研究和重构民国历史所作的努力,也为了使国人了解那段曾被曲解过、现已有所改变并恢复了其真实面貌的民国历史,我们按照历史顺序设计了18个专题,以两岸四地学者合著《中华民国专题史》的方式,开展共同研究。这一做法在两岸分隔以来是无先例的。我们期望这一合作对民国历史研究和两岸关系的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中华民国专题史》的18个专题目录如下:

1.《从帝制到共和:中华民国的创立》

2.《文化、观念与社会思潮》

3.《北京政府时期的政治与外交》

4.《国民革命与北伐战争》

5.《国民政府执政与对美关系》

6.《南京国民政府十年经济建设》

7.《中共农村道路探索》

8.《地方政治与乡村变迁》

9.《城市化进程研究》

10.《教育的变革与发展》

11.《抗日战争与战时体制》

12.《抗战时期的沦陷区与伪政权》

13.《边疆与少数民族》

14.《华侨与国家建设》

15.《台湾光复研究》

16.《国共内战》

17.《香港与内地关系研究》

18.《革命、战争与澳门》

参与《中华民国专题史》合作研究的两岸四地的学者(排名不分先后)为:

大陆地区

张宪文(南京大学荣誉资深教授)

朱庆葆(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马俊亚(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曹大臣(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姜良芹(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欧阳哲生(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江 沛(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赵兴胜(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徐 畅(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叶美兰(南京邮电大学教授)

陈红民(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

赵立彬(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

朱汉国(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张同乐(河北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齐春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王 川(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黄正林(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张玉龙(赣南师范学院教授)

刘慧宇(福建江夏学院教授)

张俊义(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田 玄(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任贵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张太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马振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研究馆员)

蒋 耘(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研究馆员)

谷小水(中山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林辉锋(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张 艳(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杨乔萍(扬州大学副教授)

刘大禹(湖南科技大学副教授)

徐保安(齐鲁工业大学副教授)

刘 晖(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副研究员)

秦 熠(中南民族大学博士)

牛 力(南京大学博士)

吕 晶(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博士)

台湾地区

张玉法(中研院院士、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张启雄(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潘光哲(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钟淑敏(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吴启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研究员)

唐启华(东海大学历史系教授)

刘维开(政治大学历史系教授)

蓝美华(政治大学民族系副教授)

张瑞德(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教授)

陈立文(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系教授)

卓遵宏(前东吴大学历史系兼任教授)

孙若怡(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教授)

林桶法(辅仁大学历史系教授)

高纯淑(辅仁大学兼任副教授)

刘文宾(辅仁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

李盈慧(暨南国际大学历史系教授)

杨维真(中正大学历史系教授)

吴翎君(东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陈进金(东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蒋竹山(东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吴淑凤(台湾科技大学兼任副教授)

杨明哲(长庚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

李君山(中兴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管美蓉(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学科研究员)

陈英杰(德霖技术学院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

欧素瑛(台湾大学兼任副教授)

王文隆(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主任)

林正慧(台湾大学历史系博士)

简明海(政治大学历史系博士)

陈佑慎(政治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

香港澳门地区

李金强(香港浸会大学教授)

刘智鹏(香港岭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吴志良(澳门基金会主席、澳门大学客座教授)

娄胜华(澳门理工学院教授)

何伟杰(澳门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中华民国专题史》的撰写与出版,得到两岸四地有关方面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一批著名的历史学家对本专题史各部书稿进行了匿名评阅,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南京大学出版社领导与编辑们对本书的编辑出版费尽辛劳。特别是一些部门和人士对本课题组给予了经济支持。他们是:

南京大学改革项目

南京大学人文基金

南京大学出版社

江苏省教育厅

澳门基金会

台北联电公司荣誉董事长曹兴诚先生

对各方面给予的帮助和支持,我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由于两岸四地历史学者是第一次进行大型的学术合作,其中不当或不完善之处,尚请各方朋友给予批评指正。张宪文 张玉法目录

总序

绪论

第一章 日本殖民体制下的台湾 第一节 统治政策与统治机构的变迁 一、从《六三法》、《三一法》到《法三号》二、从旧惯温存到同化政策三、统治机构的变迁第二节 抵抗与屈从 一、武装抗日二、《治安警察法》与《治安维持法》的适用三、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第三节 殖民地近代化 一、基础设施建设与地籍户籍调查和强制整合二、殖产兴业与殖民经济三、政治参与第四节 文化发展与社会变迁 一、教育与新领导阶层的崛起二、社会变迁三、战时体制下的社会动员第五节 总督府的“南进”政策与台湾人的海外活动 一、“南进”政策的推展二、报道宣传与知识建构三、“台湾籍民”问题四、东南亚的台湾人

第二章 国民政府接收台湾的准备 第一节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从台湾建省到割让台湾二、马关条约三、战争期间大陆与台湾的比较第二节 抗日战争期间各方呼吁收复台湾 一、政府对于收复台湾的重要宣示二、社会各界对收复台湾的言论第三节 开罗会议与收复台湾 一、会议的召开与筹备二、台湾问题的提出与《开罗宣言》第四节 接收台湾的相关组织与准备工作 一、国府组织的推动二、台湾革命同盟会与台湾党部

第三章 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的复员与接收 第一节 东亚新秩序:军事占领与台北受降 一、国军跨海登陆与受降二、台澎军事占领与部署三、日俘日侨集中与遣返第二节 特殊化统治:接收与重建 一、行政接管与重建二、殖民遗规与两面隔离三、日产处理与财经措施第三节 治理的危机:高压与反抗 一、台湾民众的热望与期待二、精英的参选与议政三、社会的危机与暗流

第四章 “二二八”事件与台湾省政府的成立 第一节 “二二八”事件的爆发 一、政治抗争期二、绥靖镇压期三、绥靖清乡期四、尾声与影响第二节 台湾省政府的成立 一、首任省主席二、训政时期的台湾省政府三、台湾产业博览会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绪论

20世纪40年代,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饱受内忧外患、分裂动荡的时代,而台湾更是其中尤甚者。回顾40年代的中国动乱局势,不能忘记日本帝国主义当年对中国所造成的惨痛历史。在中国近代史中,与台湾地区历史最为相近的当为东北地区,如果说中国全面抗日战争8年,东北地区对日抗战是14年,那么台湾地区对日抗战就是50年。要了解台湾光复的历史,不能不以1895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为起点。

德川幕府(1603—1868)末年,日本即倡“北割满洲、南收台湾,进取中国”之议,明治维新(1860—1880)之后,便决定执行“北进朝鲜再经满洲入北京,南下琉球经台湾转进南京,蝎形夹击中(1)国”的“蝎形政策”。1927年(日本昭和2年)田中义一担任日本首相,召开东方会议,制定南进政策,“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欲征服‘支那’必先征服满蒙”,同时决定对中国进行自东北及东南地区同时进攻的双向攻势,以掌控整个中国沿江沿海的富庶区域,蚕食鲸吞整个中国,此即为“蝎形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在此一政策之下,先有1931年九一八事变进攻中国东北地区,1932年“一·二八”事变进攻上海;继有1937年七七事变进攻北平,同年8月进攻上海引发了淞沪战役。回顾这段日本侵华史,东北与台湾地区正是日本“蝎形政策”的两只足,中国的这两块土地在不同的状况下为日本所占领,作为日本进军中国的两只蝎足,有着相同的悲情,但也有不同的遭遇。

以中国东北地区而言,远自清代满族人入主中国,禁止汉人进入东北地区。19世纪末,日本经历明治维新之后国力增长,试图做东北亚的霸主,即以渐进方式逐步移民东北地区;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在东北地区的势力更凌驾于俄国人之上,无论在政治、经济上都展现出势在必得的决心。“不到东北不知中国之博大,不到东北不知中国之危机”,这是1928年冬吴铁城到东北时记于长春车站的名言,足以(2)说明东北地区的富庶以及面临的危机。民国成立,无论是孙中山、袁世凯、段祺瑞……对东北地区都只能维持一个局面而已,并不曾真正掌握东北地区的民心;1925年国民政府建立,从广州到南京,百废待兴的政局与军戎倥偬的战局,也使政府无从对东北地区有更多的(3)介入,因此“东北是国民政府政治上的一块处女地”,实在是相当写实的一句话。而相对于中国政府的日本,对这块土地不仅虎视眈眈,极尽垂涎,而且蚕食鲸吞,用尽各种方式将它的经济势力深植其间。直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军有备而来,长驱直入进入东北地区,4个月时间占领东北全境。中国政府鉴于当时情势,寻求以外交方式解决,但时日迁延而一事无成,次年“满洲国”建立,昭示着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的占有与中国政府对东北地区的无力。此后国府限于本身实力及现实环境,对东北地区的问题仅能求“逐年进展革命的力量”(4)以“求雪国耻”,一直到抗战胜利才在苏军的协助下收回东北地区。

当时有人指出,“就事论事,当年如果没有(伪满洲国)这座火山,中日关系上的僵局大致还不会终于演变到非打个你死我活不可”(5),“如果没有‘满洲国’这座理想的兵站,日本军国主义者也大致(6)不会得意忘形到掀起太平洋战争”。日本以伪满洲国为掩护,在统治中国东北地区的14年中,无止境地掠夺东北地区的经济资源,建立南侵的根据地,以东北地区为兵站,一步一步地进军华北地区,终至全面抗日战争的爆发;而在8年全面抗战中,东北地区更成为日本的军械弹药库与物资来源,成为日本进军中国甚至向世界开战的重要根据地。回顾历史,东北地区的这一经历,与台湾地区实有相近之处。

台湾自清康熙年间至明郑势力结束,正式归于清朝版图以降,清政府并未对这一海上孤岛给予太多的重视,除在台湾本土发生抗清事件,或是外力入侵之时,对台湾用兵之外,并未想到要对这块国土进行经营。因此,在台湾发展史上,虽然绝大多数居民是来自大陆东南沿海的移民,但整个台湾的经营是靠这些移民自己胼手胝足,辛苦开发出来的。这一情况与东北地区有相似之处,相似的是清朝政府的力量同样不曾深入,但也有不同之处,不同的是东北地区是满族人出生之地,清政府不愿汉人势力进入,所以使之自我发展;而台湾却是由于地处海隅,不受清政府重视,只好自成格局。而日本对台湾的重视却极早,从明朝时候,日本丰臣秀吉当国之时,即尝思染指台湾,明朝曾“厚增兵力于闽浙及澎湖”以防其侵扰,荷兰占据台湾之时,日本也曾与之谈判交涉,希望分一杯羹,后来由于日本自己进入“锁国政策”,才暂时中止对台湾的行动,但对台湾的觊觎并不曾改变过。1890年(光绪十六年)日本驻福州副领事上野专一说:“若以日本大东洋政策而论,则台湾之将来,吾人不可不极端重视也。”随之便有1894年的甲午战争,其后日本软硬兼施,以占有台湾为目的,盖“台湾有如日本南门之关键,若欲向南扩张大日本帝国之版图,必先(7)领有台湾”。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日本占领台湾,更提(8)出“总日本活动”,以台湾为“南进”的大本营。

日本从清政府手中巧取豪夺得到台湾之后,是彻底将台湾视为其“土地”的一部分,从日本对台湾的统治方式即可看出它的用心。日本先以军事,镇压台湾人民的反抗;继以殖民统治,磨灭台湾人民对中国的眷恋与关系;终至提出“内地延长主义”,以使台湾人彻底了解台湾是日本本土的延长;进而以“工业日本、农业台湾”为名,在将台湾的经济充分开发之余,也将台湾的资源与日本本土做完全的结合,这与日本在东北地区以掠夺为主、仅投资而不建设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日本在台湾推行“皇民化政策”,以消除台湾同胞残存的中国意识,将台湾经济发展由农业为主转为工业为主。1941年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台湾更成为日本进攻中国东南沿海与东南亚地区的根据地。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了解到台湾与东北地区是日本处心积虑从中国强索独占的地区,日本对这两个地区的侵占都是经过长久的计划,并采取缜密的步骤而取得的。这两个地区不仅为日本提供了富足的经济资源,也为日本提供了进军东北亚与东南亚地区的重要基地。这些共同性使日本人对这两个地区同等的重视,但是由于取得方式的不同,以及两个地区民情的差异,日本在统治方式上,对两个地区自然有相当的不同,因此造成了两个地区不同的发展,也对这两个地区造成了不同的影响。

对东北地区而言,日本在九一八事变以前主要是经济侵入,由于当时还有俄国势力与之分庭抗礼,因此这一时期日本对东北地区的经济权基本上是与东北地区统治者以协商、交涉的方式取得的,进而官方与外资勾结,以强势的经济优势垄断东北地区的工商业,造成东北(9)地区经济资源的重大流失,因此东北地区人士深刻体认到日本是十足的经济剥削者。等到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以强势军事占领东北地区,之后不到一年即制造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从此日、伪狼狈为奸,对东(10)北地区推行14年军警统治。在这14年中,日本对东北地区所采取的是间接统治,表面上东北地区是属于伪满洲国所有,日本的一切需求是透过伪满洲国而获得的,但是实际上是日本人掌握了所有的控制权,而伪满洲国只是日本的橡皮图章而已。由于东北地区地大物博,掌控不易,加上东北地区民族性强悍,对乡土又有强烈的保护意识,日本唯恐地方势力影响到它的统治与剥削,因此从头到尾对东北地区(11)采取严格的军警统治,其手段极尽严苛,对日伪统治构成任何威(12)(13)胁的组织或人士都一律加以“讨伐”,造成无数次“惨案”。由于日本对东北地区的最主要目标是经济掠夺,因此透过种种方式强取东北地区的经济资源,尤其是剥削东北地区的劳工,无所不用其极,对于劳工采用的控制方式与囚犯无异,同时把许多在政治或军事上的反对者当作“特殊工人”,用压榨他们血汗的方式控制他们的行动与(14)思想。可以说日本对东北地区的统治,是政治的控制、军事的镇压、经济的剥削与人员的钳制四者的结合,在日本14年的统治中,东北地区人民几乎没有喘息的余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东北地区表面上是由伪满洲国统治,因此在宗教、语言和风俗习惯上,日本对东北地区虽有干涉与日化的倾向,(15)但伪满洲国执行得并不彻底。这也许是日本故做姿态尊重伪满洲国的一种手段,因为只有镇压,只见剥削,而没有怀柔。日本统治东北14年,在东北的中国人民对日本的不满与愤怒累积而成的是极度的怨怼与无法疏解的仇恨。而东北地区地大物博,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或是土生土长、世代居住的家族,或是陆续从关内“闯关东”到东北地区求发展的汉人,他们对东北地区的感情是炽烈的,而由于久处日俄势力之下,他们对外来的侵略与压迫者原就深恶痛绝,因此在被日本统治的14年中,反抗从未停止过,这也是造成日本愈来愈严苛的管制的原因。明显可见的,一方面是无止境的剥削与压迫,另一方面是长时间的压抑与痛恨,这样的两方面是没有交集与转圜的,这从日本宣布投降,东北地区人民立即发动大规模狂欢庆贺就可以看出来。

但对台湾而言就不完全相同了。台湾是一块孤悬海外的小岛,它的居民是近数百年间在不同时间由不同地区聚合而来的,基本上属于相当明显的移民社会,因此在民族性上趋于冷漠,具有自我保护色彩;而由于自明清以降,中国官方对台湾闻问不多,更造成了台湾人民自力更生,重地方主义而轻民族主义的民风。等到台湾割让给日本,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在日本50年的殖民统治中,日本对台湾不仅具有在军事、政治与经济上完完全全的统治地位,更重要的是在文化、教育、宗教乃至意识层面,有绝对的空间与足够的时间对台湾同胞进行安抚与建设并重的改造。台湾岛上这一群远离乡土,长久以来习惯自生自灭的族群,很自然地对日本人从开始的排斥反抗,到渐渐的无言接受,最终走向了同化。

日本自1895年占据台湾之后,大约有将近20年的时间,一方面对台湾的反抗势力进行镇压,另一方面对台湾的年轻一代进行全面的(16)日化教育。其后日本对台湾采取“内地延长主义”,对台湾的统治比照日本“内地”,一方面加强政治与经济的建设,在政治上实行初步的地方自治,在经济上把台湾建设成一个农业重心,另一方面使台湾彻底殖民化,举凡日本的宗教信仰、文字语言、生活习惯和行为模式都成为台湾学习的标准,同样有20年左右的经营,使台湾在日本建设与安抚并重的政策下,一步一步日本化。等到“皇民化运动”推行之后,许多台湾同胞都成为日本天皇的子民,与日本人一样分享在台湾的政治权与经济权。前后50年的统治,台湾同胞可以说逐渐被“同化”了,用中国习惯用语“洗脑”来形容是再恰当不过了。台湾同胞的抗日运动不是没有,从历史的发展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台湾人民对日本统治的反抗有两大高潮。第一次在日据之初,从最早的“台湾民主国”,到由北至南各地义军的反抗事件,这些都是对日本军事统治的直接反抗;第二次是在清朝覆亡、民国建立之际,台湾同胞受到鼓舞而兴起的反日运动,如北埔之役与林杞埔事变,乃至于罗福星之起义,都或多或少与国民革命有所关联,也因为当时台湾受日化统治尚浅,有不少爱国志士尚有推翻日本统治,重回中国之想。但从日本转变统治方法,以安抚与建设并进之后,所谓台湾同胞的抗日反(17)日之举,多半是由在大陆的台籍志士所进行的,在台湾本土的台湾同胞虽然仍有不间断的抗争行为,但他们的努力方向,事实上已转变为追求经济的平等与政治的参与,换言之,台湾同胞只是要争取更多的权利与参与。这一转变是在历史大环境之下的必然结果。因此,当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时,台湾同胞当然有不少人如大旱之望云霓,期待祖国的光复,但也有人是失声痛哭,如丧考妣,有的是顿失所恃,茫然无措,不管是那一种反应,却没有听到太多驱逐日本人、痛殴日本军警,或是要向日本讨回什么公道的声浪。这是一个现实状况下的必然结果,是与东北地区大相径庭的,这也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大问题。

中国历经8年的对日抗战,终于战胜了日本帝国主义,经过1943年《开罗宣言》的肯定与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重申,日本无条件投降,东北与台湾地区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1944年5月,国民政府中央设计局提出:“台湾及东北四省与内地各省情形不同,复员工(18)作宜有专人负责,早为准备。”乃于其下正式设立东北及台湾地区调查委员会,预为筹设战后两个收复地区的行政,对外则暂不宣布,但告以调查研究工作。同时在中央训练团内设东北党政干部训练班及(19)台湾党部干部训练班,培养党政工作人员,可见在抗战胜利以前一年多,党政方面都已在筹备两地的接收事宜,用力不可谓不早,只是当时中央一方面未进行实地的了解,另一方面不能真正重用台湾当地人士,致使日后发生诸多问题与隔阂。

国民政府自成立有关接收筹备的党政机构后,奉蒋介石“多罗致台湾人士”的指示,先后聘任林忠、李友邦、李万居、谢南光和黄朝(20)琴等台籍人士入幕,随即展开各项工作。但人事变化更迭,部署未能完善,加上所用多为居于大陆的台籍人士,他们对50年来日据(21)台湾未能有真正的了解与沟通,致使政未通而人亦未和。加上当时国民政府根据台湾的特殊情况决定在台不设省政府而设行政长官公署,这又使台湾人认为中国政府将台湾视为殖民地,尚不如日据后期(22)“内地延长”的地位。在先天不良、后天失调的状况下,台湾行政长官陈仪的作风又偏于强硬,诸如阻挠台籍人士返乡、处理日产不当、政治上差别待遇、官僚主义与贪污之风盛行、政风军纪太差、统制经(23)济与民争利等,再加上战后物资缺乏,内战导致国困民疲,当时大陆这一普遍状况也影响到了台湾,使台湾也面临着经济崩溃、生活困顿的局面,终于导致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的发生。

此一事件起始于台北的一件缉拿私烟事件,因缉私员与宪警单位的处置过于强烈,竟从治安事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导致台北部分人士的请愿示威、罢工罢市,又因公署卫兵枪击请愿民众,使得纷乱益发不可收拾,一变而为对抗公署,进而激化为省籍冲突事件,并扩及全省;其后国民政府派兵镇压,并展开清乡行动,以控制整个局势。追究何以单纯的治安事件会变成全面政治运动,甚至后续的处理失当造成台湾长久的政治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与其说“二二八”事件是导致台湾省籍意识与分裂重要的关键,不如说日本对台湾的50年统治才是真正导致台湾与大陆隔阂的深层次原因。

也许是意识到台湾不同于大陆的民族性与地区性,也许是为未来铺路,国民政府自1947年5月将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废除,改设台湾省政府,大量引用台籍人士,改善政、经各项措施,台湾民心逐渐安定,虽不敢说完全归向国民政府,但至少不再有民乱产生。然而随着1949年局势逆转,迁至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在风雨飘摇、局势未定之际,不得不再一次对台湾实行军事管制,以实行戒严政治。20世纪40年代的台湾,实在是饱经忧患,因此回顾日本对台湾造成的长期伤痛,探讨台湾光复的历史,更有格外的意义。

台湾在中华民国发展史上的特殊地位,以及今日海峡两岸分治的特殊状况,都值得研究中华民国史的人深入探讨台湾的光复史,因此本书特定名为《台湾光复研究》,从日本殖民体制下的台湾、国民政府接收台湾的准备、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的复员与接收到“二二八”事件与台湾省政府的成立,概述此段历史。(1) 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近代中日纷争——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一》,见《近百年中日关系论文集》,台北,1992年,第13—43页。(2) 王星舟:《吴铁老东北之行》(每月人物专题座谈会发言记录),载《传记文学》,1976年第29卷第4期,第34页。(3) 高树桥:《白山黑水的尊严》(东北抗战纪实丛书),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4)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藏:《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以下简称《国防档》),第三门,第4179卷《明定东四省政府工作纲领案卷》。(5) 沈叔之、吴觉农编译:《日本人民对东北事件公论》,上海,黎明书局,1932年,党史会藏微卷。(6) [日]矢原愉安著:《伪满血泪史——从“九一八”到“满洲国”的出现》,丁允谋译,载《春秋杂志》,1972年第17卷第5期,第19页。(7) [日]德富苏丰:《台湾游记》,东京,民友社,1929年,第3页。(8) 所谓总日本活动,系指南人之日本、东人之日本、东海岸之日本和多岛海沿岸之日本,其中“南人之日本”即指台湾,欲以台湾为基地伸张日本之势力于南岛。《总日本活动》,载《国民之友》,1895年7月23日第257号,第3—7页。(9) 杜恂诚:《日本在旧中国的投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10) 王承礼:《中国东北沦陷十四年史纲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序言)。(11) 日本对东北的军警统治恶行请参考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伪满宪警统治》,见《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12) 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东北“大讨伐”》,见《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13) 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东北历次大惨案》,见《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14) 中央档案馆等合编:《东北经济掠夺》,见《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第14卷),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15) 吉林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编:《伪满史料丛书》(第6册)、《伪满文化》(第7册)、《伪满社会》,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对此有详细的叙述)。(16) 此部分请参考王晓波编:《台湾的殖民地伤痕》,台北,帕米尔书店,1985年。(17) 林德政:《抗战期间国共政权对峙下的台湾志士》,见《纪念“七七”抗战六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刊行,1998年,第347—382页。(18) 熊式辉:《海桑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特藏图书馆藏油印本)(第6编),见《抗日胜利与东北祸患之勃发》,第1页。(19) 黄朝琴:《东北及台湾党政干部训练班办法草案意见》,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见《特种档案之33——东北》,简称《东北特档》,030/27。(20) 《中央设计局台湾调查委员会一年来工作大事记》,1944年4月至1945年4月,见张瑞成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1990年,第44—47页。(21) 叶明勋:《后世忠邪自有评——从陈公洽谈到“二二八”事件》,载《中国时报》(台北),1988年5月7日。(22) 戴国辉、叶芸芸:《爱憎“二二八”——神话与史实,解开历史之谜》,台北,远流出版社,1992年,第67—70页。(23) 赖泽涵总主笔:《“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台北,时报文化出版社,1994年,第5—27页。第一章 日本殖民体制下的台湾

1951年,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辑了战后第一部官定志书《台湾省通志稿》,在凡例中有如下说明:“台省特殊情形,约有二点。一、台省自元迄今,仅且五百年。其间事迹,几全部为我族与异民族接触之历史。一(原文如此)、在此短暂历史期中,其治权之频易,他省无其前例。而其一兴一废之间,政治之张弛,文化之兴衰,民德之厚薄,民生之菀枯,发生剧变,有非寻常方志所可得而比者。矧更有同胄原住民不断之接触,犹自具其特殊焉。”又言:“卫生与保安,仅为行政之一部,今各特立篇者,良由本省之卫生行政及其设施远逾他省,近数十年来,尤形发达。涉及教育、医学甚巨,非一章、一节所能详尽。而保安中之警察、保甲,尤为日本治台之唯一工具,当时日本之台湾政治乃有警察政治之称。而台胞之受保甲制度桎梏,(1)实五十年沦陷史中,最痛苦之一页,不得不加详焉。”此凡例言简意赅地指出台湾历史之特性,几乎全部为与异民族接触之历史,以及统治权更迭频繁的事实。而对于日本殖民统治时期,一方面以“警察政治”称之,另一方面则对卫生行政予以高度评价。这个看法,或者可视为战后初期官方对日本殖民统治的历史评价。

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官方的评断如是说,那么日本方面对于其50年殖民统治又如何自圆其说的呢?1945年日本战败后,为了对应随之而来的赔偿要求,日本大藏省管理局(理财局)便着手调查、编辑日本对外关联事务,于1947年完成35卷的《日本人の海外活动に关する历史的调查(有关日本人的海外活动之历史性调查)》。其内容包括1卷总论,2—11卷朝鲜部分,12—19卷台湾部分,20—21卷南洋群岛部分,22—25满洲部分,26卷“北支”(华北)部分,27—28卷中“南支”(华中华南)部分,29卷海南岛部分,30—34卷南方部分,35卷“欧米其他诸地域”(欧美及其他地区)部分,除了欧美等地之外,正是日本所谓“大东亚战争”所及之处,而编著者基本上来自各地引扬(撤返)者或是原殖民政府官员,资料集所呈现的性质基本上是自我肯定。原台北帝大教授楠井隆三在第12卷《台湾经济半世纪史概观》中表示,战后中华民国对于日本统治时期虽然做种种批判,但是此等非难完全集中在日本的民族政策,在个人会谈当中,包括以陈仪长官为首的政府要员,都盛赞日本政府的经济产业政策为(2)进步且合理的。楠井这种自我辩护的论述,是否经得起历史检证另当别论,不过,陈仪主政福建时,闽省官员对于殖民政府在台湾的施政成果之肯定,倒也不是空口白话。1934年11月,福建省建设厅厅长陈体诚率领建设厅官员、公安局局长、校长和电气公司高层干部等22名,组成“考察台湾实业团”前往台湾,其宗旨在于“考察并研究台湾之农工及各种事业,供给建设之参考”。团长陈体诚返回福建后在报告中开宗明义表示:“台湾受辖于日垂四十年矣,经其总督府宣力改革,农工商业均有惊人之进展,吾闽以一航之隔,遂为其绝好之输出市场。台人之风俗语言与漳泉厦人民同,台侨寓闽,与闽侨寓台者,为数又几相若,两地商业之关系,不免因而益密。故言治闽而取法于台为道甚迩,此本团之所以赴台考察也。”又说:“台湾之幅员只为福建四分之一强,其发达之区为五州之西部,面积不及吾闽兴、泉、漳三属各县之大,气候相若,土壤相似,而其生产能力竟超吾闽六倍以上。只米糖二项,一年所产值价日金二万五千万元,足抵吾闽(3)省全省三年生产而有余。”在福建省极思振兴产业之时,取径师法台湾,被视为一条捷径。1936年12月1日起,就在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半年前,福建省政府再次派员前往台湾。这次是由厦门市市长李时霖领衔,率领晋江县县长张斯麟、福清县县长毛应章、惠安县县长林鸿辉、永定县县长钟干丞、禾山特区区长刘际唐、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福建分会委员林炳康、厦门市政府工务局局长刘元瓒、中央银行厦门分行行长舒石父、中南银行厦门分行行长章叔淳和厦门市政府秘书处科员邹兆琨等人,前往台湾调查2周。在总督府安排下视察各相关单位后,李时霖在《台湾考察报告》中写道:“台湾昔时视为荒外之地,方舆记载,往往略而不详。自改隶于日,经其总督府宣(4)力改革,草莽尽辟,物阜民殷,于是始引起国人之注意。”而团员的报告则指出:“据云:台湾治安巩固,保甲制度之效力居多,以其能辅助警察行政所不及……其一切设施,与吾国现行保甲制度,大致相似,唯日人办事重实效,故成绩斐然耳。”“本日参观所经各地,均系偏僻之乡,但经日人积极之经营,电灯电话自来水,无不普及,(5)骎骎乎与西洋并驾齐驱,观此可知台湾建设之一斑矣。”短短的两周时间,所观者自然为表象,特别是透过总督府安排的官式招待,所得到的“电灯电话自来水,无不普及”之印象,虽然与事实并不完全符合,但这些考察报告正呈现出与台湾地理、历史关系最密切的福建省官员,对殖民统治下的台湾之认知。前述陈体诚的报告中,对于台湾之现状有如下的解释:“台湾之繁荣可归功于农业之发展,而农业之所以能臻进至今日地步者,则生产事业合理化及统制有以使然也。欲使农业生产之合理化,第一尚试验研究……第二要推广蕃殖……而求国民经济全部之发展,必须出于统制之一途……统制政策之实施必赖乎强有力之政府,台湾总督府对于人民之力量不言而喻,故一切生产事业,均无不在政府统制之下……又凡有利之特别生产事业,均由政府统制而设局专卖之……因其专卖收入占政府岁入三分之一,而约为正当租税收入之三倍也……以言政府组织,台湾总督府除军权外,有统治全岛之权,一切法令虽经其内地政府敕令公布,但均系因地制宜,由总督府拟定者。高等法院亦隶属于总督之下,故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并不分立。政治上之运用如手之使臂,臂之使指……在一岛(6)内事权之统一,职责之分明,则非吾国各省所能望其项背也。”此解释尽管认识到总督专政的事实,但是对总督府全面的“统制”及与民争利的政策,却给予了正面的评价。或许此时福建省政府的认知,是产业经济的发展胜于一切吧!因此,无视殖民统治对台湾人的差别待遇,连《台湾省通志稿》强调的“五十年沦陷史中最痛苦之一页”、桎梏台湾人的“保甲制度”,在调查报告中都成为巩固治安的有效工具。

中国全面抗战前大陆闽省官员对台湾的肯定,抗日战争胜利后职司清算的日本政府自我表彰,那么,日本对台湾的50年殖民统治,台湾人为什么从武装反抗到民族运动、抗日运动不曾间断呢?台湾人究竟为何反日?又展开什么样的反日运动?如果我们将焦点集中在殖民政府与抗日的台湾人民的对立关系上,那么,从反日运动的发展脉络来看,也正可以观察到反日运动背后所呈现的台湾社会发展的脉络。本文将试着从日本对台湾的统治政策与统治机构的变迁,台湾人对于异民族统治的抵抗与屈从,台湾殖民地的近代化、文化发展与社会变迁,以及在殖民政权下台湾人民的海外活动等几个角度,来考察殖民统治下台湾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统治政策与统治机构的变迁一、从《六三法》、《三一法》到《法三号》

1895年4月17日,清朝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后,5月8日于芝罘换约,确定台湾与澎湖群岛割让给日本。5月10日,日本政府任命1873年曾到过台湾调查的海军大将桦山资纪为台湾总督,兼任台湾的陆海军军务之司令官,并且为接收台湾之全权委员。翌日,桦山资纪向内阁总理伊藤博文提出《台湾总督府条令》及在内阁设置台湾事务局的建议。桦山所提的《台湾总督府条令》虽未被核可,但在5月21日则先公布了《台湾总督府假(暂行)条例》,在总督之下采民政、陆军和海军三局长官制度。5月25日,台湾岛内成立了以唐景崧为总统的“台湾民主国”,由于台湾的武力抵抗,使得桦山无法和平接收台湾。6月17日,总督府虽在台北开府“始政”,但实际上控制的,仅止于北部淡水河以北的地区。在桦山总督再三要求下,8月6日,日本大本营决定将担任辽东兵备的第二师投入台湾,并且公布《台湾总督府条例》(陆达第70号),规定“台湾全岛镇定前,于台湾总督之下组织军事官衙”,使得在此之前以民政优先的总督府,性质为之一变,即重新整编成军事官衙。

在日军逐步镇定台湾的同时,日本内阁的“台湾事务局”在外国顾问的建议下,制定台湾统治法。其中,代表外务省的原敬提出了“台湾问题二案”,主张:台湾虽与“内地”(注:此处指日本国内)在制度上多少有差异,但不视之为殖民地。虽授予台湾总督相当之职权,但台湾之制度应尽量与“内地”相近,最后终至与“内地”没有差别。原敬的提案虽然未被采纳,但在他担任首相(1918年9月29日—1921年11月4日)期间,还是实现了他的信念,在文官总督之下,(7)“内地延长主义”的统治政策终得到落实。

1896年3月底,明治政府公布了一连串与台湾统治相关的法令,包括:规范台湾法体系的《有关施行于台湾之法令之法律》(法律第63号,通称《六三法》),与统治台湾相关的组织法令、官吏职等与薪给等规定。所谓的《六三法》,其内容如下:第一条 台湾总督得于其管辖区域内,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

命令。第二条 前条之命令,应依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议决,经拓

殖大臣奏请敕裁。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组织,以敕令定之。第三条 于有临时紧急之状况,台湾总督得不经前条第一项

之手续,立即发布第一条之命令。第四条 依前条所制定之命令,发布后须立即奏请敕裁,并

报告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不得敕裁核可时,总督应立即公布其命

令将来无效。第五条 现行法律或将来公布之法律,其全部或一部须在台

湾施行者,以敕令定之。(8)第六条 本法律自施行之日起,满三年失其效力。《六三法》是否违反明治宪法,引起朝野激烈争论。后因政府努力疏通,多数议员认为此项措施有其必要,因此附以三年有效期限之但书。不过之后在1899年、1902年及1905年前后共展延3次。《六三法》赋予台湾总督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权,使得总督于行政权之外,同时具有立法权。加上台湾总督府法院也隶属于总督之下,对总督为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的“土皇帝”的批评,自来有之。不过,最近的研究从实际立法的过程加以分析后,指出律令制定的过程,内阁的法制局握有主导权,总督府实际上并无法独断专行,真正由总督判断而发令的,只有《六三法》第三条规定的“紧急律令制定权”。然而,日本对台湾50年殖民统治期间,所施行的法律及律令总数820件中,法律有282件,占34.4%,律令538件,占65.6%,其中以紧急律令发布的仅有10件,9件集中在1896年至1898年间,包括:①临时法院条例制定;②非常通信规则;③在台湾犯罪处断之件;④有关外国人诉讼的裁判管辖之件;⑤樟脑油税则;⑥有关民事、商事及刑事之律令施行规则;⑦有关私设铁道会社之律令;⑧匪徒刑罚令;⑨临时法院条例修订。最后发布的紧急律令,是1945年10月25日的律令第7号,规定战败后失去治权的台湾总督为执行台湾省行政长官之命令时,得以发布台湾总督府令,而依据此紧急律令所发布的府令第138号,即规定冻结在台日本人财产之命令。这么一来,“土皇帝”的通说似乎必须做某些修正。

紧急律令中的《匪徒刑罚令》与《临时法院条例修订》两件,由于前者是刑事关系法中最残酷的强权立法,后者则是一审即终审制,不但异于地方法院的二审制,更异于日本国内的刑事诉讼法的三审制,因此,在日本内阁法制局引起极大的争论。不过,不采取总督的紧急律令,不仅极度损害总督威权,而且还可以追溯到赋予台湾总督“委任立法权”的根本问题上,也可能追究内阁的政治责任,动摇对台湾之统治。因此,日本政府采取的对策乃是:①彻底的秘密主义以隐蔽此事态;②让这种制度的不整合状态早日消除;③使条例形骸化,(9)实际上不依此法令判决的方式,以缓和上述紧急律令之为害。不过,上述研究所指出的是台湾总督的立法权,事实上是要受到相当程度制约的。然而,就日本帝国的殖民统治而言,差别只是在“委任立法权”究竟发挥到何种地步,对于殖民统治下的台湾人而言,都是一样的,都是受日本帝国的殖民统治,并没有任何差异。

那么,这个连日本本国都觉得太过残酷的《匪徒刑罚令》,内容究竟如何?该律令于1898年11月5日以律令第24号发布,实际上是1895年的《台湾人民军事犯处分之谕示》及同年之《台湾住民刑罚令》的延续。不过,此法所列之“匪徒”罪构成要件之广及处刑之严,较前两者均有过之。其条文规定如下:第一条 不问其目的为何,凡以暴行或胁迫,以达其目的而

聚众者,为匪徒罪,依左列区别处判之。一、首谋及教唆者处死刑。二、参与谋议或指挥者处死刑。三、附和随从或服杂役者,处有期徒刑或重惩役。第二条 前条第三款所记载之匪徒有左列行为者处死刑。一、敌抗官吏或军队。二、放火烧毁或毁坏建筑物、火车、船舶、桥梁者。三、放火烧毁山林、田野之竹木、谷麦、露积之柴草或其他

物件者。四、毁坏铁道或其标识、灯台或浮标,致生火车、船舶往来

之危险者。五、毁坏供邮务、电信及电话之物件或以其他方法使其交通

发生阻碍者。六、杀伤他人或强奸妇女者。七、掠取他人或掠夺他人财物者。第三条 前条之未遂犯仍科本刑。第四条 资给兵器、弹药、船舶、金谷或其他物件,或供给

会合之场所或以其他行为帮助匪徒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五条 藏匿或隐蔽匪徒,或图免匪徒之罪者,处有期徒刑

或重惩役。第六条 犯本令之罪而向官署自首者,依其情状减轻其刑或

全免之。免除本刑者,应受五年以下监视。第七条 依本令处罚之行为,如于本令施行前发生者,仍依(10)

本令处断之。《匪徒刑罚令》之严苛,特别是除第三条的未遂犯仍然科以本刑,第五条的藏匿及“图免”匪徒者,为有期徒刑或重惩役外,其余均为唯一死刑,最轻者亦为无期徒刑。且其效力溯及既往,即发生于本令(11)施行之前者,仍依本令处断。关于依据《匪徒刑罚令》之具体判(12)决结果,将留待第二节详述。

至于另外一件上奏后9个月才终于获得敕裁的紧急律令,是1898年以律令第23号发布的《临时法院条例修订》。1896年总督府在面对武装抗日事件此起彼伏的状况时,为顾及国际视听,维持法治形象,乃于7月发布以审判政治犯罪为目的的《临时法院条例》(明治29年律令第2号),特设临时法院。临时法院系一审,而且系终审,其管辖事项包括:①意图颠覆政府,窃据国土及其他紊乱朝宪而犯罪者。②意图反抗施政以暴动犯罪者。③意图对重要公务人员予以危害而犯罪者。④犯有关外患之罪者。临时法院随时随地开庭,不受普通管辖的限制,其判官及检察官均由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判官、检察官兼任之。1896年7月便借“扫荡匪徒”口号,以府令第二号于台中县彰化开第一回临时法院,审判云林事件、台中事件,以及鹿港事件。(13)1898年11月之所以需要修订《临时法院条例》,乃因为7月修订了总督府法院条例,将原来的三审制改为二级二审制及《匪徒刑罚令》制定的结果,所以必须对其组织及权限做相应的修正。结果,依据严苛的《匪徒刑罚令》审判,竟然采取一审、终审的做法,引起日本国内法界的非议。《六三法》本为三年之时效立法,但因总督府之统治状况及日俄战争等因素,再三更迭延长,直到1906年,才以法律第31号(简称《三一法》)重新立法。除增加一限制,即“律令不得违背依敕令指定施行于台湾的法律,以及专以施行于台湾为目的所制定之法律及敕令”外,精神上并无任何改变。其条文如下:第一条 台湾必要之法律事项,台湾总督得以命令规定之。第二条 前条之命令,经主务大臣呈请敕裁。第三条 于有临时紧急之状况,台湾总督得立即发布第一条

之命令。前项命令发布后,应立即呈请敕裁,不得敕裁核可时,

台湾总督公布其命令将来无效。第四条 法律之全部或一部须在台湾施行者,以敕令定之。第五条 第一条之命令,不得违背依据第四条而施行于台湾

之法律,及特以施行于台湾为目的而制定之法律及敕令。第六条 台湾总督公布之命令,于本法施行之际尚有时效者(14)

仍为有效。《三一法》之附则,仍旧规定本法之施行效力以5年为限,因此,本法之效力为1907年(明治40年)1月1日起,至1911年(明治44年)12月31日止。之后此法律有效期限,也一再展延,至1922年新法制定为止。《六三法》与《三一法》,尽管立法程序上及律令条文的制定上,都受到日本中央法制局的牵制,然而《六三法》与《三一法》均系以律令为统治基准之委任立法,仍旧是对台湾总督赋予更广之立法权,使台湾民事、刑事之法律,概以律令制定而形成。

1919年以后,在首相原敬领导下,日本统治政策渐趋于所谓的“内地延长主义”而采取同化政策,为达此目的,在政治上修改总督的任用资格,任命文官总督,在立法上则于1921年3月14日以法律第3号(通称《法三号》)宣示其态度,即以敕令指定,将施行于日本本土之法律施行于台湾为原则,其因台湾有特殊情形或有设定特例之必要者,则以律令定之。从统治形式看,可以称为“以敕令为统治的重要法源时代”。《法三号》条文如下:第一条 法律之全部或一部须在台湾施行者,以敕令定之。

在前项情况,关于官厅或公署之职权、法律上之期间及其他事项,

因台湾特殊情形而有订立特例之必要者,得以敕令另定之。第二条 在台湾须以法律规定之事项,如该法律尚未制定,

或虽有法律而不适合台湾情形者,依台湾特殊情形有设特例者为

限,得以台湾总督之命令规定之。第三条 前条之命令,应经主务大臣奏请敕裁。第四条 于有临时紧急之状况,台湾总督得不依前条之规

定,径行发布第二条之命令。依前项规定所发之命令,应于公布

后立即奏请敕裁。不得敕裁核可时,台湾总督应立即公布其命令

此后无效。第五条 依本法台湾总督所发布之命令,不得违反在台湾施(15)

行之法律及敕令。附则本法自1922年(大正11年)1月1日施行之。

依照《三一法》及《法三号》台湾总督发布之律令,于本法施行之际尚有效者,暂时仍依前例。此法施行后,同时公布敕令第407号,关于台湾法律之特例一件,施行特例之民法、商法及民事诉讼法。

以上为日本对台湾殖民统治时期有关统治大法之变迁。实际之律令立法、敕令立法数量见表1-1。(16)表1-1 依时期区分律令立法及敕令立法数量比较 (一)以律令立法为原则之时期——1895年起至1921年止 本时期律令之制定(嗣后废止或失效者共143件包203括在内)84 本时期日本本土(内地)法律以敕令施行于台湾(嗣后废止或失效者共23件包括在内) (二)以敕令立法为原则之时期——1922年起至1945年止67 本时期律令之制定(嗣后废止或失效者共12件包括在内)195 本时期日本本土(内地)法律以敕令施行于台湾(嗣后废止或失效者共22件包括在内) (一)及(二)之合计270 律令之制定279 日本本土(内地)法律以敕令施行于台湾

至于律令制定的程序,最初必须经过“台湾总督府评议会”议决,1907年官制改革时,新设“律令审议会”以取代评议会。1921年又废止律令审议会,律令之制定不再需要审议会之咨问,但有关民事、刑事部分,则需要以总务长官为首的“法令取调委员会”复议。之后,又废止法令取调委员会,有关律令之制定遂不需任何议决机关(17)或咨问机关,直接经天皇敕裁即可。

就具体内容而言,施行于台湾之主要民事关系法律,有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费用法、民事诉讼用印纸法、人事诉讼手续法、非讼事件手续法、不动产登记法、商法施行法、关于外国人之署名捺印及无资力证明之法律、关于外国人之抵押权之法律、破产法、和议法、手形(票据)法和小切手(支票)法,关于身份保证之法律有国籍法、关于外国人养子入夫之法律、工场抵押法、供托法和有限会社法等。

至于民事法律之特例,为因地制宜制定特例,以1922年(大正11年)敕令第407号规定之。包括:①关于亲族继承之事项。②法人登记,于日本内地发生事项之登记期间,延长两星期。③关于祭祀公业之事项:认为习惯上之特殊法人,其处理专依习惯,使其存续。④关于民事争讼调停之事项:州知事或厅长办理管辖区域内之民事争讼调停及其执行,调停成立之际,以笔录记载明确,调停成立之事件,不得再向法庭提起诉讼。⑤小切手法之特例。⑥破产法之特例:破产法中关于继承财产之规定,因多与台湾之固有习惯不合,故此种规定不适用于台湾。⑦有限会社法之特例。⑧继承未定地整理规则。⑨户籍制度:台湾之户籍由警察官就实地居住调查,依此编制户口调查簿。但此户口制度仅为警察行政之目的而设,不能公证台湾人身份之法律关系,没有作为身份登录簿上之公证价值。故日本人和台湾人间之婚姻、收养或其他日本人而入台湾之家,或出台湾之家而入日本之家,在处理诸种有关户籍事件中遇到多种障碍。因此发布1932年(昭和7年)法律第2号及1933年(昭和8年)府令第8号(均为关于台湾人户籍之件),并于1932年(昭和7年)发布敕令第361号(关于台湾人之户籍事务,令郡守、警察署长、警察分署长或支厅长办理之件),1933年(昭和8年)府令第7号(关于台湾人之户籍职务代理之件)等,台湾人之户籍制度确立,台湾人和日本人之间的户籍问题乃告解

(18)决。

施行于台湾之主要刑事关系法律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费用法》、《治安维持法》、《关于暴力行为等处罚之法律》、《国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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