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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7 0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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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

出版社: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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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

保安员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保安员作者: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排版:KingStar出版社: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8-01ISBN:9787535240491本书由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城镇化,创造有效的就业岗位,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转移。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对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加快,成效明显。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形成了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致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仍然面临较大困难。专业技能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瓶颈”所在。一方面,随着部分企业生产项目调整、生产方式转变、产品更新换代加快,企业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管理能力要求有了较大的提高,符合企业用工要求的技术工人、高级管理人员相对缺乏;另一方面,许多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由于教育培训不足,文化程度偏低,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与用工单位的要求还存在—定的差距,导致形成有人无事做,有事无人做的局面。因此,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对于有效帮助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我们针对湖北省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培训教材丛书》,涉及服务类、建筑类、机械加工类、电工电子类等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50多个岗位,对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全省各有关机构要适应形式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和保护好农民朋友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大力推动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上新台阶。

我衷心希望,这套丛书为广大农民朋友外出务工时获得理想的工作和收入提供帮助。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邵汉生 2009年5月31日第一章保安服务业概述

保安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在服务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日益关注,从企事业单位到各类消费娱乐场所乃至银行、社区,社会公众对商业性的安全服务形式逐渐予以认可,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产生对商业性保安服务的需求。保安服务业是新时期群防群治工作的新形式,是维护社会治安不可少的一支队伍,近年来,我国保安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市场经济和第三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已有保安从业人员近400万人,年产值已达400亿元,保安服务行业的经济效益也在逐年发展,保安员越来越成为一道引人注目的风景。然而,在发达国家,警察和协助工作的保安员的配备比为1∶6;我国目前为1∶2,保安服务行业在我国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概念(一)保安的含义

根据《辞海》中的定义,“保”是指保护、担保、保佑、保证的意思。“安”是指平安、安全、安宁、安定的意思。“保安”是指通过保护使之安全的活动。现代社会,“保安”一词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保安泛指保护安全,包含3层含义:一指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它是国家赋予专门机关的特有权力,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社会性和强制性。如公安部门、监察机构等所对应实施的管理行为。二是社会组织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如社区管理、市容管理机构实施的管理行为。三是国家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单位内部正常的秩序,防止发生各种事故而实施的内部安全管理行为。狭义的“保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专业化的保安机构和组织依据双方签订协议为客户提供涉及安全保卫方面的各种服务活动;二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人员。(二)保安员、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员的职业定义是指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保安员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保安服务是指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企业与客户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保护客户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各种有偿安全服务的活动。保安服务是一种企业行为,具有明显的有偿性、民间性和契约性。

保安服务公司(简称保安公司)是为客户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的企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我国,保安公司属专营性企业,公安部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与社会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单位,除公安机关外,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和组建”。目前,我国保安服务公司归口公安机关管理。保安服务公司统称为保安服务业。(三)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区别

公安机关是保安公司的行政主管机构和领导部门,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表现如下:1.性质地位不同

公安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而保安服务公司是服务型企业,在公安部门领导下的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2.主要职能不同

公安机关集预防、打击和管理等多种职能为一体;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职能是预防,业务属于防范性的活动。3.职责权限不同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重要任务,拥有拘留、审查、搜查、逮捕、治安处罚等众多强制性管理权;而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在执勤时与一般公民并无区别,不拥有特殊的权利。4.服务性质、对象不同

公安机关是为全社会服务的,负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公安干警是国家在编的公务员,公安机关为社会提供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支出;而保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只是为特定的客户服务,保安公司为客户提供有偿安全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安员是企业的员工,实行合同管理。5.管理模式不同

公安机关采取的是行政管理和准军事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而保安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管理方式。(四)物业管理与物业保安的含义1.物业的含义

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各类建筑物可以是一个建筑群,也可以是单体建筑。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是指与上述建筑物相配套或为建筑物的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干道等。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物业可分为以下四类: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其他用途物业。2.物业管理的含义

物业管理,通常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简称:保洁、保绿、保修、保安)。3.物业保安的含义“物业保安”是物业管理中的保安之简称,“物业保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物业公司保卫部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维护其管辖的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消除可能危害人身、财产的公共安全隐患,通过值班、守护、巡逻及物防、技防手段,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二是指专业从事物业区域保卫活动的人员。二、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历史发展、现状及特征

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明、清时代曾有过“镖局”、“镖行”,是当时专门为人护送押运贵重物品或货物的一种行业。新中国成立以后,机关、单位内部都设立了以安全保障为目的的内部保卫机构,同时也形成了群策群防的机关、单位和社会安全保障体系。在现代社会里,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安全防范需求日益增长,1984年12月,中国当代第一家企业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深圳蛇口工业区诞生,相继在全国各地,保安服务企业不断得到发展,保安服务行业组织也应运而生。1992年“中国保安协会”成立,保安服务业成为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劳动力密集型的社会职业。1999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保安人员列入国家职业序列,保安已经明确成为一个职业类别,保安服务业获得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我国的保安服务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保安服务公司从专业化不断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形成了以政府主管的保安服务公司为龙头、社会各种力量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为辅助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管理模式的保安服务主体的大格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保安服务的服务范围也日渐扩大,从一般性的社会安全服务逐渐扩展到特殊形式的安全服务,形成了多种形式的保安服务并存的保安服务业务体系。传统的保安服务业务主要是提供人防服务,即通过向客户提供保安人员的方式,来帮助客户解决安全防护的问题。保安人员所提供的安全服务一般限于警戒、巡逻和协助客户维持安全秩序等。随着保安服务业务的拓展,我国的保安服务的服务范围目前也已经拓展到以人防服务为主,以技防服务为辅的一系列的综合性的保安服务产品体系。保安业务已发展为人防、技防、犬防、押运、保安咨询、劳务输出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的保安服务网络。我国的保安公司向社会公众和客户提供的安全服务,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1)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2)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3)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4)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2)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3)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

3.保安服务的服务对象的规模、数量也不断增加。保安服务最初的服务对象是一些三资企业、居民社区以及宾馆、旅游胜地等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场所。目前,可以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范围涉及到门卫验证、内部安全巡视检查、目标守护、会议秩序维护、物资押运、安全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安全工程施工、设施监护(报警服务)等。保安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之间签订安全服务合同和劳务服务合同的方式。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目标。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服务项目和安全服务活动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有着紧密联系,其社会功能都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保安人员在辅助警察维持社会治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保安员的管理

保安员是保安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素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保安公司企业形象的好坏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由于保安员从事的是辅助公安机关预防犯罪、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其违法乱纪行为将会给客户的生命财产带来更严重的危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黑保安”一词曾成为人们对那些胡作非为“保安”的代名词,打伤业主,小偷小摸,甚至公然与执法机关对抗,而这些所谓的“黑保安”,往往出自非保安服务公司派驻,而由企事业单位自己配建的“安全保卫人员”。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加强保安员的管理。(一)保安员的从业基本条件要求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保安从业单位应定期将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情况分别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备。公安机关记载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审查保安从业人员的资格是确保保安队伍纯洁性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更改。从业人员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保安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保安人员是依法从事安全保障服务的专业人员,对所服务的对象和守护的目标负有特定的法律责任。明确职责并遵照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事是保安人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准则。1.保安员的职责

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保安职责一般具体体现在保安服务合同中,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保安人员的职责是指保安从业人员在岗执勤时应履行的责任,它明确了保安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制定保安人员的职责有利于在岗执勤时明确任务,各司其职。一般情况下,保安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护客户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保安服务合同中认定的保护对象,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任何情况下都应安全完好,否则将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2)维护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保障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一直处于安全、有序状态是保安人员的基本职能。当班的保安人员要忠于职守、密切观察,发现问题立即予以排除。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若有违规行为,保安人员应及时干预、纠正。(3)检查督促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委托单位有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保安人员若发现责任区内安全措施存在漏洞或隐患,应及时向单位有关人员反映,督促责任单位立即纠正。(4)保护责任区内刑事、治安案件的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的秩序。保安责任区内一旦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保安人员应立即对发案现场实施保护措施,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手段拦截犯罪嫌疑人。(5)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保安人员若发现有人正在责任区内实施犯罪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设法协助公安部门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2.保安员的权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安人员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责任区。(2)有权对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检查、验证。(3)遵照合同规定定期对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协助客户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4)对进入责任区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必要时可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5)有权通过公司经有关部门许可安装的监视系统监视所保护的对象。(6)对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部门。(7)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刑事或治安案件有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和维持现场秩序的权利。(8)有权佩戴由保安公司配备的通讯设备和警棍、高压电棒等自卫设施,必要时可以使用。(9)保安人员执勤时遭遇不法分子的反抗、报复,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三)保安人员常见的越权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保安人员违规操作、越权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保安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公司形象,在一定的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往往会导致民事纠纷,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保安员应杜绝下列易发生的越权行为:拘留、关押和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在责任区内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进行打骂、污辱,甚至强制扣押;对有盗窃嫌疑的人员进行搜身或强制他人脱衣、打开箱包让其检查;处理纠纷或违规违法当事人时,擅自采取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态度粗暴,行为野蛮,未有确凿证据随意指认违规违法当事人;滥用职权、乱用防身工具,非必要情况下将当事人打伤。四、保安装备简介(一)服装与标志

从2001年6月1日起,全国保安人员陆续换着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的保安服装和标志。保安服装颜色男女统一为中宝灰色,衬衫颜色为浅宝蓝色。保安新式服装既明显有别于军队和警察的服装,又充分体现保安人员的特点,展示了保安人员的良好形象。保安人员统一着装是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具体举措之一,可确保保安人员更加有效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服务区安全的需要。(二)警棍

警棍主要分为橡胶警棍和电击警棍两大类。橡胶警棍是由橡胶压制而成用来攻击和自卫的棍式器械,由棍体、卡钩、保险套3部分组成。其功能主要有:通过打击,使犯罪分子暂时丧失攻击和反抗能力,确保保安人员既能有效制止犯罪,又能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电击警棍的种类较多,不同型号的警棍其结构有所不同,但原理基本相同,都是在电击目标时,能瞬间产生近万伏直流高压,使犯罪分子产生心理上的畏惧感,并在短时间内失去抵抗能力。由于电流较小,被触者虽有瞬间痛感,通常不会致残或死亡,但有心脏病的人若遭警棍电击则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三)对讲机

对讲机是保安员常用的无线通讯设备。超小型频率合成调频手持对讲机是保安行业最常用的一种。它性能优良、使用灵活、体积小、功能多、用途十分广泛。尽管产品型号多种多样,但原理基本相同,一般都由发射机和接收机两部分组成。频率范围一般为136~150MHz和150~174MHz。(四)防弹运钞车

防弹运钞车是保安公司为押运现钞或其他贵重物品业务的必备装备。专业防弹运钞车由驾驶舱、押运舱、运钞舱组成,驾驶舱、押运舱有防弹、防暴等防护功能,运钞舱有防止暴力抢劫的功能。公安部防弹运钞车标准规定:专用运钞车在静止状态下,使用规定的试验工具和设备,对其薄弱环节进行破坏性攻击,在30分钟净工作时间内,不能将提款箱(袋)拿出运钞舱。运钞车的一般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汽车行业的相应标准,平均每次运钞额小于100万人民币,专用运钞车防护标准应达到A级;平均每次运钞额等于或大于100万人民币,但小于或等于1000万人民币,为B级;平均每次运钞额大于1000万人民币,专用运钞车防护标准应达到C级。第二章职业道德和保安礼仪一、职业道德

保安职业道德规范,是保安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评判其职业行为是非、善恶的标准。保安服务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安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自身的特殊要求和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爱岗敬业、竭诚奉献

爱岗敬业、竭诚奉献的含义:爱岗敬业、竭诚奉献是指保安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热情周到地为客户服务,尽最大努力达到客户的满意。在日常生活中,保安人员要从小事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从一点一滴开始,培养自己的敬业意识。

保安人员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保护客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安员的任务重、责任大,只有具备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才能忠实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为保安事业做出无私的奉献。只有具备崇高的职业情感,才能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保安事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二)文明礼貌、讲究信誉

文明礼貌、讲究信誉是指保安人员在工作中言谈举止要文明,服务要周到,严守合同,保证服务质量。同时,这也是保安人员精神风貌和文明素质的具体体现。在服务中要求保安人员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和仪表文明;对待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执勤的时候,说话要客气,态度要和蔼,不说粗话、脏话和侮辱人格的话。文明礼貌还体现在精神状态和衣着仪表上,保安人员在工作中,精神要饱满,着装要整洁,举止要端庄。

讲究信誉,要求保安人员要树立客户至上、信誉第一的意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信守文明礼貌、讲究信誉,处理好保安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创造一个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可保证顺利地完成保安任务,良好的信誉也可为保安公司赢得了更多的客户。(三)不畏艰险、勇于奉献

不畏艰险、勇于奉献是指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有吃苦耐劳、敢打硬仗的精神;在危急关头敢于挺身而出,无私无畏,勇于斗争。保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的,这就决定了保安人员的工作十分繁重,不但白天巡逻,晚上还要潜伏守护,随时处于待命的状态。如果保安人员没有这种吃苦耐劳的献身精神,根本不可能坚守岗位,忠实地履行合同的要求,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保安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不畏艰险、勇于奉献,体现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要预先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掌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动权,防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突发事故的发生,将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许多保安员正是凭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过硬的业务素质,避免了一起又一起恶性事故,保护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保安人员经常与社会上的邪恶势力和治安灾害事件打交道,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这就要求保安人员必须有不畏艰险、勇于献身的大无畏精神。(四)严守纪律,遵纪守法

纪律带有极大的强制性,铁的纪律是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保安人员的纪律即保安服务公司为保证保安服务任务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保安人员的行为规则。保安人员的纪律要求大致有: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分配;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不准擅离职守;维护国家、集体、公民或客户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的利益;严格遵守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卫工作的秘密及客户提出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和场所;不得辱骂殴打他人;不得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不得假借名义,无故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等。二、保安礼仪

礼仪:解释为礼节和仪式。礼,是表示敬意的通称,内涵有礼仪、礼节和礼貌。礼仪是为表示敬意而举行的仪式;礼节是礼仪的节度,敬意行为的准则;礼貌是举止行为的表现。保安礼仪是保安员文明行为的道德规范与标准,是保安员的生活行为规范与待人处世的准则,是保安员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保安礼仪的特点(1)以个人为支点,保安礼仪是针对保安员个人自身行动的种种规定,而不是对任何保安组织行为的限定。(2)以修养为基础,个人礼仪是个人的公共道德修养在社会活动中的体现,它反映的是一个内在的品格和文化修养。(3)以尊重为原则,旨在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的新型关系,有利于避免或缓解一些不必要的冲突。(4)以美好为目标,旨在引导保安员走向文明,实现真、善、美。(5)以长远为方针,保安员只有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克服自身不良的行为习惯,不断完善自我的行为活动,才能真正养成优良的个性品质。(二)保安员仪容1.发型

男保安员蓄发不得露出帽外,不准留大包头,不准留长鬓角,不准留胡须,帽墙以下头发不得超过1.5毫米,女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烫发。2.服饰

保安员不能随意追求地方群众的装扮,如戴耳环、项链、戒指等。3.佩戴

着制服时,只佩戴公司统一颁发的奖章、证章,不得佩戴其他徽章,佩戴时一定戴在上衣的左上方。4.着装(1)规范。保安员不能私自改制服装,也不能在制服外面套穿自购的风衣、皮茄克、羽绒服等便服,同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帽徽、领花、肩章。(2)配套。按季节可分为冬、夏和春秋服装,按场合可分为礼服、常服和工作服,按照规定,帽子、上衣、裤子必须配套穿着,不得将在不同季节,不同场合穿的制服随意混穿,更不允许与便服混穿。(3)整洁。穿开领式服装时须内穿白色衬衣,系制式领带;穿关领式衣服时,内衣领和衬领高出制服领不能超过2毫米,领钩、衣扣要扣好,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帽子得套在帽墙上,通常穿制式鞋子,穿便鞋时,不准穿高跟鞋,衣、帽、鞋要经常换洗,保持干净。

不准赤脚穿凉鞋或拖鞋上岗、巡逻。注意仪容风纪,严禁制服、便服混穿或将制服穿离保安区域;内外衣口袋内不准放过多东西,如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腰间皮带上不准挂钥匙及其他挂件;佩肩章的外套或衬衫须将肩章戴正。(三)保安员举止1.坐如钟

保安员席地而坐的姿势是:左小腿在右小腿后交叉,迅速坐下、两手自然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坐在椅凳上的姿势是两腿自然并拢,头、颈、胸、腰顺其自然而伸直,不允许架着二郎腿,或歪头趴坐,姿态应有庄重挺拔、稳如泰山的美感。2.站如松

保安员站立时,要精神振奋,态度严肃、姿势端正。三挺、两收、两平。动作要领:三挺即腿胸颈;两收即小腹微收、下颌微收;两平即肩平、两眼向前平视,这样站立的姿势才能如劲松,气宇轩昂、英姿勃勃。3.行如风

齐步、正步、距步。齐步最常用,要求走直线,精神饱满,身体稳当,步伐雄健有力,动作有明显的节奏。

执勤时,保安员应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歪西倒,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不叉手,背手,叉腰或将手插入衣裤袋,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吃零食;不得哼歌曲、吹哨、跺脚,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四)保安礼仪标准举例(1)保安人员巡逻走路,上身要挺直,步伐稳重,双臂自然摆动,不得晃来晃去;骑车巡逻,眼睛注视前方,兼顾左右,不要骑车玩耍,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穿行。(2)门岗要站在指定的岗位上,姿势要端正,不准弯腰曲背,形同依倚状。不准背靠门柱或墙角、树上等。(3)听别人说话时,眼睛应注视对方眼睛,应注意对方说什么,不要左顾右盼,心不在焉。(4)不论是巡逻行走还是门卫站岗,要精神饱满,姿势端正,举止行为规范,不得搭肩挽臂,嬉戏打闹,不得吸烟,不准有倦怠表现。(5)注意个人卫生,常理发、常修面、勤剪指甲,不得留小胡子、长头发和长指甲;内外衣要保持整齐、清洁,衣领、袖口要干净;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在值勤时擦鼻涕、搓泥垢、剔牙齿、脱鞋袜、吃东西。(6)值岗人员只能在保安休息室内喝水、休息,不准在执岗时端着茶杯喝水或拿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在物业管理区域走动。(7)不准酒后值勤或在值勤中饮酒,不准在值勤中食用大蒜等气味浓烈的食品。(五)敬礼

保安员敬礼主要有两种:举手礼、注目礼。(六)保安服务语言规范(1)保安人员在值勤服务中,坚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对人称呼要得当,对人讲话要用“请、您、欢迎您、谢谢、对不起、抱歉、再见、您好、您早、请稍候、请坐”等文雅语句,切忌出言不逊和说脏话。回答问题要明确,不要与无关人员闲聊。对来宾要热情,不得使用“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不是我管的”等生硬语句。(2)盘问大件物资(物品)携出小区或大厦时要有礼貌,先举手致意或点头示意,并向前招呼说:“对不起,请出示您的证件(请出示物品出入证)”,盘问清楚后登记放行。阻止大型货车驶入小区时,先举手致意,说明小区规定、不准驶入理由,请求理解、支持和配合。(3)遇到不友好的来客或陌生人,要保持冷静,不可急躁生气,不得与其争吵;如对方有怨言应耐心听取,或作解释,或作劝导,使其知晓公司有关规定和事项。(4)听别人说话时,要注意对方态度与情绪,如果需要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或其他问题,应先说:“对不起,请问您的姓名、单位、住址。”即使是处理违章,也不得以粗鲁态度待人,更不得有刁难、推拉和打、骂人的行为发生。(5)值勤中坚持使用文明礼貌语言。

规范用语有:

①请多多关照、请多多帮忙、请多多指教。

②您好!××××××管理处保安部,请讲。

③对不起,我没听清楚,能否请您再说一遍?对不起,某先生/小姐不在公司,您是否需要留言?

④对不起,请问您是哪一位?(能否告诉我贵公司的名称?)

⑤对不起,请出示您的工作证、介绍信、身份证。

⑥请提宝贵意见,您还有什么问题?谢谢您的合作,欢迎下次再来,再见!

⑦您好,请问需要帮忙吗?不客气,这是我的工作职责。

敬语的正确用法:见下表。敬语的正确用法表第三章法律基础知识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保安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它不仅有利于树立保安员的良好形象,取得群众的信任和理解,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切实保障保安员在协助公安人员维护社会治安,预防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中,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事。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是法律规定公民其他权利的依据和基础。1)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参选权和基本政治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的人除外。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3)信教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4)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5)人格尊严和住宅权。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6)通讯自由和秘密权。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度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7)公民的监督权及其保障。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权利遭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8)劳动权和休息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9)退休制度和弱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救助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享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1)妇女的平等权和婚姻家庭制度。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2)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保安员不得出现的违规行为(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2)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3)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4)阻碍依法执行公务。(5)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6)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义务是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的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3)遵纪守法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4)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5)捍卫国家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6)纳税的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二、刑法知识

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一)犯罪1.概念

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反了刑法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法惩罚性,即犯罪是受刑法惩罚的行为。3.构成

一是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是犯罪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有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不认为是犯罪;三是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的危害行为。(二)刑罚1.概念

刑罚是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一种强制法律手段。2.特征

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只能由法院依照刑事法律规定来适用;只能对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适用。3.种类

主刑有5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对一个罪判刑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几种附加刑可同时并用。(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1)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有实际的不法侵害行为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3)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拥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结果造成重大损害。2)正当防卫的法律责任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保安人员在制止犯罪的过程中,应依法行使刑法赋予的正当防卫的权利,特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安人员应义无反顾地实施防卫。保安人员实施正当防卫要明确防卫的对象,把握好防卫的要件,并掌握防卫的限度,避免因防卫不当或防卫过当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因此而违法犯罪。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种。(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洪水、地震等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于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的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除实行紧急避险外别无选择。(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为有效避免危险而损失的合法权益必须以小于被保全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保安人员对所服务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特定的责任,对侵害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不能因个人安全实施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常见的几种犯罪类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三种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如因过失引起火灾、爆炸或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并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应以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这些物品一旦被盗抢出去,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本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种情况是具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第二种情况出租、出借枪支外,并发生严重后果,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机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客观上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非法拘禁罪

其犯罪动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出于逼取口供;有的出于解决经济纠纷扣押“人质”等等。主观上是故意的,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4.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暴力控制他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至于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侵害公民财产罪1.抢劫罪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主观上是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④持枪抢劫的;⑤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窃行为主要看偷窃财物的数额是否够上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较大。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一是故意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是故意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公共秩序管理法律、法规

在我国,保安服务业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领域涉及社会治安,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因此。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在保安服务工作中贯彻执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一)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治安义务1)国家禁止的活动内容

国家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6)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2)治安义务

保安人员有制止和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决不允许成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的“保护伞”,或者业主的保镖甚至打手。若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也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2)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3)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4)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有内锁装置。(5)严禁其工作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6)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保安人员有制止和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7)保安人员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①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③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④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德活动的。⑤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的。(二)特种行业管理规定1.特种行业的概念和管理范围

特种行业简称“特业”或“特行”,具体是指工商服务业中其经营的业务容易被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行特别治安管理的行业。目前,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行业有:旅馆业、印章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旧货流通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等。2.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1)旅馆业的登记验证制度,门卫、会客制度。值班巡视制度,财物保管制度,客房钥匙管理制度,旅客遗留物品处理制度等。(2)刻字业的刻制、保管、交货监督制度。(3)印刷业的特殊印刷品管理制度。(4)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禁止收购制度。(5)拍卖业的拍卖物申报检验制度等。(三)治安义务(1)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掌握识别违法犯罪的基本技能。(2)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发现不法分子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3)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拒绝。(4)对公安机关发给的协查通报、通缉令等,要指定专人管理,积极协查。(5)在特种行业担负保安服务任务的保安人员应掌握特种行业的管理制度,履行治安职责。五、危险品管理法律、法规(一)枪支管理规定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基本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运输、出入境等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运输枪支。2.实行〈持枪证〉制度(1)人民警察、检察人员、缉私人员可以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公务用枪。(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库、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3)保安人员执行一般任务时不配备枪支。但对承担押运和重要部位守护任务的保安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枪支。这些人员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4)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3.使用、保管制度(1)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2)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妥善保管,确保安全。(3)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4)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合法、安全地使用枪支。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1.存储管理规定(1)爆破器材仓库应按储量的大小、使用单位、使用性质来确定其安全级别,防止其变质、自燃、自爆或被盗。(2)储存总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3)仓库的建立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4)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5)应设置专人守护,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2.运输管理规定(1)运输爆炸物品要凭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承运单位方可运输。(2)市内短途运输可免办运输证。但必须事先报告公安机关。(3)运输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方式安全运输,押运任务可由保安人员承担。(4)严禁任何个人携带爆炸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严禁在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3.使用管理规定(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2)使用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将说明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储存库房和专职看管人员文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3)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由公安机关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否则,一律不能从事爆破作业。(三)化学危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1.储存管理(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由专人管理,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核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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