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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7 15: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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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斌,田永国

出版社: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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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明清盐运史考

贵州明清盐运史考试读:

第一章 榷盐之政——盐运乾坤全局考

循察历史,探究兴衰。当前的任何社会政治、经济现象均能在浩瀚的历史沉淀中,寻找到运行轨迹,只是社会经济态势发生了变化,时空产生了扭转,也即论证的前提条件产生变数,但永恒不灭的是其中的“道”,其涵蕴历史更替的真谛。研究榷盐史可以通“凝练治国之理,训立施政振邦”之旨。

探寻“盐运”——既是探索运输食盐的水路、陆路及点与点连接而成的盐运路线,线与线串联形成的盐运面,运输的面与面构筑的盐运网络;更是寻求在中国浩荡的历史盐道——盐政中,其永恒的经济兴衰更迭规律。所以,“考盐运”,必然先考政道。陈寅恪先生曾说,研究古人,应当“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研究历史事件,只能是放在一定的历史场景中苦心孤诣,去伪还真。我们不敢妄自菲薄,只算截片断源,呈管窥之见。

我国自黄帝“逐盐天下,问鼎中原”以来,榷盐之政,沧桑起伏。春秋时代管仲所作《管子·海王篇》为百代论述盐政之滥觞;西汉时期恒宽所著《盐铁论》“愿罢盐铁官营,毋天下争利”,理性地论证了帝国转型时期国家盐资源分配政策;唐代开元年间南通实业家张謇在《张季子说盐》中指出:“盐法公私广狭之义,以唐为大界,唐以前公诸民,主广义,唐以后私诸官,主狭义”;五代十国是中国盐政最严酷的时期;北宋行“官商并卖制”;元朝“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明中叶“商专卖制”;清行“官督商销制”与“官运商销制”;民国二十年五月三十日公布《新盐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对盐的产制、运销、征税、缉私等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盐政专门法律。民国三十五年行政院颁布《盐政纲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7号令发布《食盐专营办法》。

盐制的历史是解读中国专制历史的钥匙,盐制的历史是剖析政治权力如何取得经济主导权,显现出政权兴盛与覆亡规律,盐制的历史更彰显新中国的勃勃生机,体现了国计民生的重要性。

第一节 逐盐天下,问鼎中原

关于黄帝与蚩尤的逐鹿之战,民国时期张其昀氏考证“黄帝以有熊(黄帝都有熊,今河南新郑县)为基础,向着黄河中游发展,以附庸蔚为大国,在山西西南隅解县盐池附近,曾大败蚩尤,发生涿鹿之役”。涿鹿在哪里?为何发生此战?战后局势变迁如何?一、盐定天下《山海经》记载,涿鹿在今解池附近,解池东部安邑县的运城(古名司盐城)有一蚩尤城,而山西解池是中条山北麓一个内陆盐池,《水经注》云:“今河东盐池,紫色澄铤、浑而不流,水出石盐,自然而成”,系天然结晶析出,当时每年产盐60万担,合计30 000 000千克。涿鹿之战是一场民族民生盐的保卫战。黄帝战胜蚩尤后,将国都迁至解池附近,构开国之宏模,奠华夏之根基。此后,尧都平阳(今临汾)、舜都蒲坂(今永济)、禹都安邑(今安邑)均衡地分布在解池周围,扼战略之要地,控民之重计——富饶盐池,以定天下之局势。二、盐立政权

在整个中国历史演进过程中,“控盐之战”跌宕起伏,秦楚争霸,围绕巴东地区安宁盐泉与郁山盐泉展开激烈拉锯战;三国之鼎立,概因盐资源平衡分布;南唐灭亡,因失江淮盐场;前蜀王建、吴越钱镠皆因贩私盐起家立国;巴人祖先廪君,一统三峡部落,控制巴盐,依夷水边而建古巴国;唐朝后期盐枭王仙芝、黄巢起兵,最终奏响了唐政权的丧钟;江浙私盐头领张士诚十八条扁担起义,撼动了元朝政权基础。以上仅是盐历史的片段采撷。

可见,盐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催化作用,早期它影响整个华夏族的迁徙与布局,构成立国的基础要素。随着人类对盐开发利用途径的拓展,商业的兴起带来盐运的扩散,其影响因子在衰减,但民生民计之一盐法、盐制得体适用又演变为政权巩固的重要构成因素。“盐虽小,但民大”,国计民生是任何政权的立国之本。我们遵循历史发展规律,曰“盐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三、物贡代税

夏、商、周三代至唐虞,民风淳厚,“凡二千二百六十九年,皆为无税时代”。隋文帝至唐初,其间一百三十九年,为无税期。榷盐之制始于夏朝,商因循夏,周沿袭商,周设立太宰,以九赋(“邦中之赋”、“四郊之赋”、“邦甸之赋”、“家削之赋”、“邦县之赋”、“邦都之赋”、“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馀之赋”)敛财贿,以物贡代税赋。四、“官山海”策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用其《管子·海王篇》原则,推行“官山海”之策,榷盐实施部分“专卖制度”。盐制有官制与民制,盐场散漫之地域归官制,齐整聚集之所,便于管理则归民制。于秭水(今济水)入海之处(相当于今永利、王官两盐场),召集民工起阳春止孟春时段“煮秭水为盐”,正常每年成盐3万余钟,合计384万千克。

官制为主,民制为辅,民制之盐,仍由官府收买,归官运销,寓税于专卖之中,称之为部分专卖。盐之配销,概分“内销”与“外销”。内销采用“计口授盐”,先订立全国户口册籍,按每人每月或每日配量销售。综合《管子·小匡》与《国语·齐语》分析,采李学勤先生的观点,当时人口为49万户,最多一户10人计,合490万人,每人每月消耗0.5千克,每年齐国耗销249万千克,齐国正常生产盐量有盈余。管子为实现其“外因于天下”之理想,以盐外销作为经济武器,南输梁、赵、宋、卫、濮阳等地,同时在国际贸易中低收高买外国输入之盐,获取丰利,反辅民生。与之相较,燕国辽东之盐的利用和晋国解池之盐经营,胜之百筹。五、控盐立霸

管仲于盐实施部分专卖制,内销“计口授盐”,外销实行战略物资均衡调控,以盐、铁作为运筹,开创了春秋霸业,萌发了我国宏观经济理论的滥觞,与现代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中国家干预理论体系有同工异曲之妙。

第二节 两汉两晋,榷放不定

秦国用商鞅之策,实行“盐铁专卖”制,官府控制生产,批发给商人销售,征收昂贵专卖税。一、均输平准

西汉初年,仍并行不减于秦时“盐重税”。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依桑弘羊之谏,采纳国家专卖制,政府控制煮盐、运输、销售所有环节。桑弘羊任司大农,采用均输和平准之法,“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繁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就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远,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货物各以其物贵时,商贾转贩者为赋,而相贯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车诸器,皆俯给大农,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 ’,天子以为然,许之。”通过均输、平准之国策,设置盐官三十七,分布于二十七郡区域,全国盐资源与盐价尽在政府全然掌控之中,由汉初的盐自由经济,变为统制经济。汉昭帝元六年,虽展开恒宽所记实的《盐铁论》,但其后仍行专卖制,延续六世(公元125年),无所变更。二、混融专卖

王莽新朝,实行“五均六筦”,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但一部分盐由民制,需“计息出贡”,尚属征税专卖混合制。

东汉,“光武中兴,收而不罢”。除专卖之法外,驰煮私盐之禁,纵民制盐,自由贩卖,仅在盛产盐铁的郡国所属县道设盐、铁官主收盐、铁之税。章帝建初六年,也曾“复盐、铁官”,转旬之间,又“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和帝即位,于章和二年(公元88年)重申“罢盐铁之禁”的诏令。整个东汉盐制,其主流轨道是民营官税。从西汉延伸到东汉其盐制是混融型专卖。三、监卖盐制

盐制历史聚焦三国,魏占有今辽宁、长卢、山东、河东及西北等产盐区,曹操初涉盐利始于建安四年(公元199年),当时直接控制河东盐池,纳荀攸之谏“始谴渴者仆射监盐官, 司隶校尉治弘农。关中服从……”曹操实行监卖制,派遣中央政府官员监督盐官收取盐税,对盐销售进行管理,盐业生产放归民间,同时政府开展“盐屯”、贷民耕牛,“以盐利益市犁、牛”,将盐利用于促进农业生产。曹魏政权对河东盐池的管理在逐步加强,设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 全局逐渐由监卖制转变为政府专营。蜀汉拥有益、梁二州之地,占川康、云南盐之利。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刘备设置盐府,以王连为司盐校尉,收盐铁之利,以裨国用。吴有扬、广二州,尽得淮、浙、闽、广产盐之益,于东莞设司盐都尉,亦同设职位较低的司盐监丞之职。可见,蜀、吴皆仿效魏制。四、榷盐禁私

晋承魏祚,一统三国,将分离的盐区,置于中央管理之下。朝廷因“预明于筹略”,杜预被擢为度支尚书,“预乃较盐运,制课调,内以利国,外以救边者五十余条,皆纳焉”。其中“较盐运”就是用专卖制度,规划营销,计划整理,疏通盐运。度支尚书总理全国财政,盐业只是其中掌职之一,直接治理盐务者,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及各地县令。颁布盐禁“凡民不得煮私盐,犯者四岁刑”。但对于井盐、池盐,世族大家依然放纵行煮以获其利。东晋元帝立国江左,北方沦陷,盐专卖制不可通衡,于建武(公元317年)变通盐法,因时取宜改为征税制。五、世族持盐

宋、齐、梁、陈(公元420—589年,共历169年),史称南朝。南朝盐制疏而不密,盐税与其他杂物混同,对盐业管理并无专官。世族大家把持着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命脉,占山固泽,强取豪夺,独揽盐业生产与运销。六、兴废无常

太武帝太元五年(公元439年)北魏统一北方,奄有司、冀、雍、凉、青并幽、平诸州,华北海盐与河东解池、西北池盐,尽在其掌握之中。魏献文帝年间,甑琛献策“且善藏者藏于民,不善藏者藏于府,藏于民者,民欣而君富,藏于府者,国怨而民贫,国怨则示化有亏,民贫则君无所取,愿弛之盐禁”。藏富于民,使盐业自由经营。随之,撤除了河东盐池等处的盐司, 宣布“弛山泽之禁”。弛盐禁以后,遂被豪贵乘势占领。经孝文帝后期弛放,宣武帝景明年间收缩盐业政策,宣武帝正始三年,弛废盐禁,孝明帝神龟初年,“复置监官以监检焉”,但时隔不久, 孝明帝又宣布废盐池税,被长孙稚谏止。北魏盐制“更罢更立”、“兴废无常”,演绎皇权集团与豪强贵族之间的政治与经济的平衡制约。东西魏时代, 西魏拥有池盐产地,严峻税收;东魏拥有海盐产地,展开分区梳管政策,在沧、瀛、幽、青海盐中心产区,傍海煮盐,实施盐业官营,外区任民自由。北齐依循东魏旧制,北周实行征税制。

第三节 隋唐盐政,开阖自适

隋唐初期,为盐政史无税期。第五琦尽榷天下盐,以挽救战时经济,刘寅开创“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盐法,奠定唐朝经济的基业。一、自由经济

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南北盐区重新一统,罢黜盐禁,还盐业自由经济。唐初沿袭隋盐制,依赖租调,概不征税,经历武德、贞观、景云迄止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其间一百三十九年,为盐政史上无税期。二、出租收课

唐代盐产,主要有池盐、井盐、海盐。池盐产区分布于河东、关内、陇右三道区域,囊括河东、陕西、西北、新疆、绥远(今山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以池盐为主,兼并岩盐、井盐。唐玄宗开元元年,在河东两池,开拓荒废,疏决水道,“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设置“盐监”展开“盐屯”。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令浦州刺史充关内盐池使,进行管制。通过“出租收课”形式,多征收实物,后折为盐钱,或输米代盐。井盐分布于川康、川北、川东、云南区域,初始屯兵开盐,后国势衰弱,无力驾驭。海盐分布于河北、河南、淮南、江南、岭南五道之产区,包括今长卢、山东、两淮、两浙、福建、两广区域。天宝以前,听民取之,主在收税,天宝末,安史之乱,颜真卿听李华建议实行就场专卖制。三、战时经济

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为河南等五道度支使,创立盐法,实施“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官置监院官吏对制盐散户收编,名曰“亭户”,免除其杂徭,隶归盐铁使。非亭户制盐,以盗煮论处,亭户之盐,悉数交予官府,由官府运销,若私行贩运者,以私市论罚,尽榷天下盐,将民制之盐加价十多倍售出。此盐制是针对“安史之乱”的战时经济筹措。四、刘寅榷盐

唐肃宗乾元三年(公元760年),以河南尹刘寅继琦为盐铁使,先后掌理盐务十八年,创唐代盐政辉煌。刘寅确立了“民制”、“官收”、“商运”盐法,盐归民制,仍由官收,废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就场交售商贩,交价后放令出场,任其所之,无论何地,只能在盐铁使管辖范围内自由贩卖。全国盐区,划分为二,东南海盐与山南道井盐主要产盐区归盐铁使管辖,其余盐区由度支主控。与管子的区别重在:刘之法其制盐全部由民,“官海”之策则以民制为主体,官制辅助;管子之法官运官销,刘之法商运商销。为了调控市场盐价,刘寅在当时吴、越、扬、楚等地设立盐廪,储藏官盐,平价抑制,还在边远地区僻壤非产盐区域,设立“常平盐”,调剂全国平衡。

刘寅的盐制细腻、经世致用。在场产层面,确立亭户制度,提高生产技术,健全官收机构;在运销层面,确正商运原则,运用常平调剂,辅行官运为助;在征榷层面,一统全国盐价,废止苛捐杂税;在管理层面,标树监场规樽,制置巡院机构。四个层面联动改革整合为就场专卖制,使唐朝应时,岁入增加,民生安定,政治清明,市场繁盛。五、盐崩政息

建宗元年,刘寅被贬,人离政休。贞元十年至十五年,王纬、李琦先后继盐铁使,加重税收,对外号称“赋外羡餘”,内则聚敛天下财,以供天子私用为障目,其实大都中饱私囊,导致民不聊生。唐穆宗长庆年间(公元821—824年),虽经李馔整顿,均不得顺治。直至大中五年,裴休为盐铁使,始立新法,也无法修补盐制漏隙,私枭聚啸成群。僖宗乾符元年(公元874年),盐私贩枭雄王仙芝起兵长垣,盐商黄巢聚众响应,延续十一年,坚克平息,但随后,藩镇割据,遂变不可收拾之散局。

唐朝兴,兴在盐制,唐朝亡,亡在盐制。由盐制的衰变,产生进奉之重、加价之弊、虚估之错、盐职杂乱、吏员繁亢从而导致藩镇割据、宦官之乱、民怨民沸、私盐枭行。俱产生政体和经济的崩溃内外合力,加速了唐朝的灭亡。

第四节 五代十国,混沌严酷

五代十国,盐局分离。各自盘剥至甚,筹划各种方法压榨民脂民膏。一、产盐分界

当时产盐区域分界,淮南之盐隶属吴及南唐,两浙之盐隶属吴越,福建之盐隶属闽,广东之盐隶属南汉,四川之盐隶属蜀,晋北之盐隶属北汉,盐区控制反复更迭。场产管理与运销重在私盐之查禁,只要越界即为私盐。其间,官商并卖,官府巧立名目,如“屋税盐”、“蚕盐”、“随丝盐钱”等,按户勒卖,极尽盘剥,人民怨苦。后周配征人口“食盐”摊于田赋之内,称为“两税盐钱”。闽行“产盐法”,视产盐高低定价,纳钱给盐。南唐行“盐米法”强行令民在常赋以外,输米三斗,贡盐一斤。全国上下,各自为政,但严苛敛财如出一辙。盐制、盐法超出常轨,盐业生产混乱不堪。二、就场专卖

朱温篡唐,建立后梁(公元907—923年),五代十国开始,后梁沿袭旧制,实施就场专卖,严格控制河东盐池,朱温亲自领河东节度使,籍盐池,以控天下,后朱友谦持节河东,兼理盐政,设置盐铁转运使,但盐制较为松弛。三、重榷强卖

后唐(公元923—936年),对河东安邑、解县两池所产“颗盐”,进行“整饰”,设置榷盐使,驻派员兵,专事巡缉,严厉惩罚偷盗与私藏。产于河北、山东两区的“末盐”即海盐,设置榷盐院,建仓贮盐,转运瀛莫诸州,以获其利。禁刮卤私煎,即使收集卤土盐水,也按煎炼盐量治罪,动辄处以极刑,非常严酷。庆州青白盐,只供本地食销。

庄宗同光二年,以孔谦为租庸使,于颗盐产区,施行官商并卖法。以官卖为主,巧作名目,强制配售,实施“屋税盐”,将州府县镇人户按照其交纳的屋税数值配给盐量强收价款。“蚕盐”对乡村人户,在二月春天育蚕时,先配给所需之盐,五月收蚕放丝期,再行交纳赊盐之钱。“食盐”按户籍计口授盐,逐年配售,只能食用,不得转售他人,“蚕盐”不得带进城镇。“颗盐”、“末盐”、“青白盐”不得越境掺杂,犯者依法治罪。明宗天成三年,困苦民情形势所迫将盐价议减。清泰二年(公元935年)在“蚕盐”上又叠增盐价。四、榷盐无定

后晋(公元936—947年),石敬瑭即位,鉴于后唐盐法之严苛,昭令减价,除“蚕盐”外,诸道州按人户配征食盐钱税,以贫富差距,递级分为五等,参次征收。开放盐禁,一律通商,停止官卖,容许所配售之盐自由贩卖,对于盐户应交纳的盐课,则按当时价格折钱,免受粮贵盐贱之累。使得后晋盐法最大程度松弛化。但于天福七年(公元942年)又行“过住税法”,所谓“过税”是指在关津要塞,置场征税,所谓“住税”是指城市店铺,计货征税。往来盐货,不论过往,一概征税。之后,层层加叠盐价,烦忧病民。五、盐禁政亡

后汉(公元947—950年),高祖刘知远以王章为三司使,“章急于财赋,峻于刑法”,惩治私漏之盐,铢两必究,并且处以极刑。隐帝刘承佑令青盐一石,除抽税一千文以外,还要交盐一斗。盐禁非常烦苛,达历朝之顶峰,人民百般痛苦,其政权覆亡也就提速矣。六、松紧无度

后周(公元950—960年),对于两池“颗盐”日益加紧固防,严稽私盐,将后汉一斤一两处死,变更为五斤处死。对于“末盐”(海盐),禁刮卤私煎,一斤以下,罚脊杖三十,配役三年;一斤以上,决重杖一顿,处死。世宗显德二年又规定,不计斤两,决重杖处死,显德三年,又反复无常悯民放宽漳河盐禁,后来周世宗又改征“两税盐钱”,以夏秋两季田赋与盐课均摊于两税之内带征。对于青白盐,采用抽税制。“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配“屋税盐”、“蚕盐”、“食盐”销售方式。七、十国紊乱

吴,杨行密所建,定都广陵(今扬州)。实施“入米请盐”,即“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官授盐一斤,谓之盐米”,以米税盐。

南唐,徐知诰所建,立大元帅府于金陵。也采盐米之法,但淮盐产地入于周,造成民只输米,而政府不支盐之诡异。

前蜀,王建所建,以贩私盐起家,定都成都。仿效唐法,重视盐产,整顿井盐生产。

后蜀,孟知详所建,定都成都。兼并董璋,一统东川、西川之井盐,其子后因加重铸铁税钱,民怨沸腾,国政丧衰。

吴越,起于钱镠,以贩盗私盐发达,建西府杭州,东府绍兴。拥有丰盛两浙渔盐,校仿唐盐法,但田赋、市租、榷盐之税增加数倍。

闽,始建王潮,定都长乐(今福建福州)。采两税盐钱,同时加重赋税,并对盐实行“计产纳钱”称为“产盐法”。

南汉,起于刘谦,刘龑依靠父兄基业,定都番禺(今广州)。滨海产盐,未实施调控其利。

北汉,刘崇所建,定都晋阳(今山西太原南)。晋中原产卤盐,但品质低劣,且产量微小,外奉祀契丹,内供应国家军队所用,盐法峻克,赋税繁重,不在后汉严酷之下。

楚,起于马殷,定都长沙。茶、谷、矿产丰茂,独不产盐,“以茶易盐”,“开市无征”,“以通商旅”,达到“易天下百货”,国用富裕。

南平(也称荆南),起于高季兴,定都江陵(今湖北荆州)。上贡“器械金帛”及土特产给后周世宗,明宗时,给盐三千石,其后,无以自保,用盐比较困顿。

第五节 宋代盐制,体系专制

一、产盐区域宋代食盐种类:末盐(滨海各区所产之海盐)、颗盐(也称湖盐,产于解州、安邑连池之池盐)、井盐(也称泉盐,产于川、滇)、土盐(也称碱盐或硝盐,干旱盐碱地所产)、岩盐(也称崖盐,生于土崖之间)。(一)解州区

包括解县、安邑两大池,及“女盐池”、“贾瓦”等诸小池。(二)京东河北区

包括密州、登州、青州、莱州,因较其他区域产盐少,听凭灶户各煎各卖,河北盐场,分为沧州与滨州,沧州在河朔之地盐山县一带,滨州后沦陷于辽国。(三)两淮区

1.通州分区

宋太宗时期辖有西亭、永兴、吕四、石港、利和、金沙、余庆七个盐场,南宋时期,由于盐场荒废合并只有西亭、金沙、余庆、吕四、石港五个盐场,还有一海门岛,为官盐之地,或为军屯,或死刑获贷免者刺配充役。该区盛产鱼盐。

2.泰州分区

北宋初期有角科场、扶桑场、虎墩场、古窑场、掘港东陈场、丰利东西场、马塘场、丁溪场、梁家垛场、何家垛场、小淘场、刘庄场。南宋时期盐场荒废合并为三大纳场八大产场。

3.楚州分区

北宋初期有五佑、紫庄、南八游、北八游、丁溪、竹子、新兴、七惠、四海。南宋仅存五佑、新兴两场。

4.海州分区

在宋朝与金朝政权之间反复掠夺,几经变易,南宋已非宋有了。(四)两浙区“熙宁以来杭、秀、温、台、明五州共领盐六,场十有四”,仅明州就有四百六十余家“刮土、淋卤、煎盐”,不求细解,南渡以后,两浙分为东西两路。(五)福建区

宋朝初年有福州、泉州、漳州、新化军十一处盐场、两个盐仓。南渡后,福建路不再置场。(六)两广区

广州有东莞、静康等十三个盐场,宋史载“天圣以后,东西海场十三,皆领于广州”,南宋后缩减为九个场。(七)蜀盐区

宋朝有成都府路(益州路)、潼川府路(梓州路)、夔州路、利州路四区域“煮井为盐”。“四路产盐三十州,见管盐井二千三百七十五井,四百五场”。

此外,还有河东永利盐,忻州马城池盐,甘肃的阶州、灵州、会州等为西北产盐之地。

对以上所罗列盐产区产量进行统筹计划生产,实施“计产行销”。如解县、安邑两池岁“种盐”(宋代产盐称“种盐”)1 526 429石,福建福州长清场岁产100 300石。二、管理机构

宋代管理盐产之机构,最高级为“监”,中层为“场”,低级为“务”或“栅”。低层主要职责是“催督煎制及买纳支发”,从事监督生产、衡量收购、收储存仓、公平放秤等具体细致管理工作,中级“场”是管理盐业生产的单位,高级“监”是管理盐场的机构组织,可见在管理系统层面上,“务”隶属“场”监督,“场”归“监”管辖。因地因时制宜,“监”、“场”、“务”、“栅”,设置无定制。监场官吏均由朝廷委派,后来盐场根据管理性质,细分为“催煎场”和“买纳场”两种。盐仓设置有在产盐场宇内为内仓,在交通便利、转运方便枢纽处所设置为外仓。

宋代盐产制度分为官制和民制。官制盐工称为“畦夫”,种盐民户称为“畦户”,“籍”是强迫犯罪之人种盐,政府给予工资,督促每户每夫定额生产。民制者称为“亭户”,户出“盐丁”,岁课入官。蜀井盐生产民户,称为“井户”。收盐价格,视各产区种盐、煎盐之成本而定。在浙西、浙东,“亭户”纳盐登记在“手历”上,凭“手历”支钱。三、销盐界分

宋代销盐地界制,宋朝早期司马光在《涑水记闻》中载“旧制:河南、河北、曹、濮以西,秦凤以东皆食解盐,益、梓、利、夔四路,皆食井盐,河东食土盐,其余皆食海盐”。并且有细致的划分,不尽详述。《宋史·食货志》记载:(一)官卖区域

三京与京西之郑、滑、孟、陈、颖、汝诸州,京东之齐、鲁、沂、登、潍、淄、兖、徐、曹、郓、济、单、濮诸州与广济、淮阳各军;陕西之河中府,陕、虢、解诸州与广成军;河东之晋、绛、隰、慈诸州及淮南、江南、荆湖、两浙、福建、广南东西两路。(二)通商区域

京西之蔡、襄、邓、隋、唐、金、房、均、郢诸州与光化、信阳各军;京东之登、莱二州;陕西之京兆、凤翔二府,同、华、耀、乾、商、泾、原、汾、宾、宁、仪、秦、陇、成、凤、渭、原、熙、河、岷、兰、阶诸州及保安、镇戎各军;河东之潞、代、忻、汾、辽、石、并、泽诸州及平安、哥岚各军及河北、西川、峡西各路。

宋代盐运销制度有以下四种情况:其一,民制(官制),官收,官运,官销;其二,民制(官制),官收,商运,商销;其三,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其四,民制,商收,商运,商销。

官卖区域实行第一种称为“官般专卖制”(宋代搬作般,官运官销)。即由官府严格控制盐运销。具体县域地方上由“卫前”、“帖头”行盐之搬运管理。在江南、淮南、荆湖、两浙区域,实施漕运,疏汴河、黄河、惠民河、广济河,联结江湖六路,三十艘船为一网,由“发运使”、“转运使”督行,建网运之制,盐网搬运到县,置仓储藏,或置铺或置场“计丁敷卖食言”。宋朝官卖,也行“蚕盐”制,“以官盐贷于民,蚕事既毕,即以丝绢偿官”。

商卖区域实行第二种称为“商卖制”,实是间接官卖制性质。宋太宗雍熙(公元984—987年),辽数度侵犯河北,连年用兵,军需亏空,召集商贾输纳刍粟(粮草)于沿边境各州郡,称之“入中”(或折中),入中后,按道路远近,折合为市价,加倍计算,然后授予“交引”或“盐引”,持票面价格赴京师,或偿付现钱,或以盐补偿,称之“折中”。“扑卖制”由商人承投一区税收,先纳钱于政府,然后听凭其加税取价。“分销制”是商人买盐于当地官员或定月所卖月输课于当地官,然后分区贩卖,不得超过所“沽”之地。“自由贩卖通商制”,是针对河北、京东地域而论,宋太祖开宝三年四月,该地百姓免三年差役,沈括《梦溪笔谈》记载“听民估贩,唯收税钱,不许官榷”,属宋代通商之特制。四、范详榷盐

宋仁宗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范详针对“入中”虚估的弊端,对“盐引”制度进行改革,行“钞盐制”,分为四道程序:发钞、支盐、引运、驻卖。规定:解盐管卖地区改为通商,缺盐的川蜀地区扩大通商区域;商人请盐一律交纳现款,购买“盐钞”,盐官“即池验券,按数而出”;边界地区实行“商运管卖”;京师多设置常平盐仓储备盐,以便平抑盐价。范详改制十年,包拯在嘉祐五年估计每年为京师节省边费400万~500万贯。五、蔡京聚敛

蔡京改行“换钞法”,更印新钞,收换旧钞,实施“对带”、“贴纳”,以旧钞来引盐,按比例输纳现钱几分,称为“贴纳”;换新钞仍带旧钞几分,称为“对带”。同时强化“合同场法”,将过去“一书一扎”单卷之钞,改为“两书一扎”二卷之引。一份留官府,对“引目额数”,编以字号,称为“引根”;一份“发司给卖”,称为“引纸”;如果两者“勘合”则验收发盐。

销售盐场设置于各产盐州郡,底薄给各地榷货务,商旅在州县或京师,输纳现钱,购买新引,引分两种,即“长引”和“短引”,“长引”能引往它路销售,以一年为限;“短引”只能于附近州县变卖,以一季为限。

商贾运输盐,统一标准限定斤量,以“官袋”囊贮。“官袋”与“引纸”封印严密,只用一次,严禁再用。初推行于河北、京东及淮浙诸海盐地区。蔡京政场“四起四落”,掌政十余年,出钞过多,开始用“贴现”、“对贷”法,又变更为“循环”法,也即:先卖钞,但不授盐,然后又买新钞,还是不给盐,来往循环交纳三次以上的现钱,方得交纳一次钱的盐量。极尽盘剥之巧谋,聚敛国财为私利。

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王黻继为相,循用蔡京盐法,同时,变本加厉缩短钞期为一两个月,又出新盐钞,废弃旧盐钞,其严酷甚于盗贼。公元1126年,内外交困,遂发生“靖康之变”,北宋结束。六、南宋谲局

南宋,河南、河北、山东、山西被金侵吞,此时,只拥有淮南、两浙、福建、广东、四川等地盐产。高宗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期用“对贷法”,三年后,复改“贴纳法”,商贾一“官袋”三百斤盐,旧时北宋交纳十三千现在输纳十八千。高宗绍兴(公元1131—1162年)又恢复“对贷法”,孝宗淳熙(公元1174—1189年)又改为“循环”法,宁宗庆元(公元1195—1200年)推行“正支”,按交纳先后顺序支盐。七、盐政简评

纵观宋代三百余年,官般专卖为主,通商次之,交税收算再次。官般专卖形成了严密系统的管理层次体系,对生产、运输、销售进行了缜密的管理与划界,构建了封建专制的吸纳民间财富的网络,为后期传统盐制奠定了基础和仿效的模板。雍熙年又创造了“折中”制,以解决边关军需问题,范详改革推行“钞法”,杜绝徇私舞弊,适度让利于商,惠利于民,带来宋朝短暂的人和政平。蔡京初期行“合同场法”以钞请盐,解决盐利从归属地方到兼顾地方、中央财政利益平衡转型,但后期屡变钞法,益加盘夺商利,转嫁刻薄于百姓,国民深受其害,南宋溃败,朝不保夕,用“对贷法”、“贴纳法”、“循环法”、“正支法”等机巧谋一时之聚敛,属昙花一现,不可长持也。

第六节 辽金元盐,层叠严榷

一、税而不禁公元907年,辽太祖耶律阿保机统一契丹各部称“汗”,国号“契丹”,定都上京临潢府,916年建年号,947年辽太宗定国号为“辽”,公元1125年为金所灭。

辽国过去以塞北的土盐与池盐为主体,后晋石敬瑭割让“幽云十六州”后,才获得长卢盐场,在南起黄骅,北到山海关南区域渤海沿岸进行“河间煮海”。盐制简约宽松,设置榷盐院征收盐税,实行“税而不禁”的征税制,任由民制,所产之盐,除用于军需外,其余自由商运商销。效仿石敬瑭“表配食盐钱”(如上述诸道州按人户配征收食盐钱税,以贫富差距,递级分为五等,参次征收),所以辽盐价廉常倾销宋之边境,导致宋用盐钞“两书一扎”勘合以后才发“官袋”引盐。二、严榷考成

金灭辽,蚕食鲸吞北宋后,于金主亮贞元二年(公元1154年)由户部尚书蔡松年提议推行繁琐严密的“钞引法”。规定其一,钞引印刷与发行环环相扣。在中都专门机构设官置库,印制钞引,将全国销售盐量登载于引上,按照引上数额制钞,以钞数反证于引量,按引支盐。杜绝宋朝钞引紊乱,虚空乱发,盐制混沌之现象,钞引只能由钞引库印刷发行,将底薄交予七盐司(金国仿制宋实行销盐分界制度,全国设立七个盐使司,分别为山东盐使司、沧州盐使司、宝坻盐使司、解州盐使司、西京盐使司、辽东盐使司、北京盐使司,一年盐产量大约三亿斤),钞上注明引数及时间。户部尚书、造钞引库司副使等凡经手之官员全部押字盖引,各路支盐处押合同用印同上。其二,钞引买卖货值相当。政府售卖引,商人运输销售。商人须在京师榷货所或在各地盐司处,按照引上盐的价值,缴纳现款,请领钞引,然后赴盐场支盐。批引由盐司主办,交引则由各州县主持。设置交钞库,专制“交钞”与钱并用,后来又制“银钞”与银两通用,可以凭“交钞”与“银钞”进行出纳结算。其三,场盐民制官收,严控禁流。场盐一律由官府收购,严格规定灶户纳盐课,每石收正课一百五十斤,耗盐二十二斤半,官府给予工本费,剩下余盐尽数报官,无论刮碱土煎熬,还是烧灰淋卤一概同视,犯者严惩。其中全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盐价差异不等,山东、沧州、宝坻每斤四十二文,西京每斤二十八文,解州每斤二十五六文,辽东、北京每斤十五文。北京、辽东最低,因为是女真、契丹聚居之地,而西京、解州是汉人、女真、契丹、奚人杂居之地,河北、山东主要是汉人聚居之地。可见,盐税主要由汉族承担,为后期政权颠覆埋下了恶因。其四,盐区设官治理,专业系统层次分明。金世宗大定后,于各盐区设立七个盐使司,各盐场派设管勾、同管勾、督监、督同协同盐使司掌管督理制盐与收纳场盐等事项。其五,在产盐区实行计口均课制。大定十二年,在西北地区实施计口食盐制,贫富均等。由于有些路途遥远区域,不偿运费所值,规定大户只限人二十口。太原地域为卤地,令民自己煎熬,只纳“乾办钱”,按户摊派。对于莱、密两州亏课之区,交纳丝棉等两记钞。其六,引盐装载重量,因区而殊。盐量记载于引上,引数附之于钞上,引是以斤而计,钞是以套而算,各区统一,避免出差。山东、沧州、宝坻三盐使司司盐,三百斤为一袋,每袋一引,二十五袋为一大套钞,十袋或五袋为一小套钞;西京、辽东、北京三盐使司司盐,每百斤为一石,一石为一引,四石为一大套钞,一石为一小套钞;解州盐使司司盐,每二百五十斤为一席,每席一引,五席为一套钞。如果零售则以小钞引用之。商人销盐必须要“引”、“钞”及加盖“公据”三证齐全,方可出售。其七,盐课之考成制度。金章宗泰和六年(公元1205年),订立考成制度,将各官员在职时期增亏盐课之实际账目数值,令个盐司将报表报达省部,以定其奖惩升降。

通过以上榷盐定法,金国实施“钞引法”,金世宗大定(公元1161—1189年),七盐区盐课收入为6 226 000余贯,到金章宗承安三年(公元1198年)盐课收入井喷达到10 774 000余贯,此计算还是在当时历史时期货币没有通货膨胀缩水前提下的结论,可见,创造了盐课奇迹。三、整合盐区,集约产盐,管制设置

元世祖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统一全国,其间元太宗(公元1229—1241年)掠取金地,于大都、河间、山东、辽阳地等地,设官征税,循用金盐制,世祖兼灭南宋后,通盘筹谋,全国划分大都、河间、辽阳、山东、河东、四川、两淮、两浙、福建、广东、广海十一个盐司。元成宗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又将大都合并于河间,全国整合为十盐司。对于河间、辽阳、山东、两淮、两浙、福建等区,设立都转运盐使司、委政使、副使、运判、经历、照磨各官职,掌管场灶榷办盐货等事宜;广东、广海两盐区设立盐课提举司,同时兼举都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官职,其职责与前相同;河东区设立解池、安邑管民提领所,委派正提领、副提领各官,辖管盐区与盐民;四川设置盐茶转运司,兼理茶务。在盐运通衡之要关,设有批验所或检验所,委派提领、大使、副使等官员专司批验盐引之紧要。在各盐区下面的盐场,又设置司令、司丞、管勾、同管勾等职位,主管督制盐、收买盐及催交盐课。全国盐务总属中央户部管理。地方盐务政令有变或出现紧急事件,则由各路御史台上呈中央御史台,转中书省,然后交户部核议,或户部直接派员会同行省、行台及盐司官现场勘察处置。元朝渐进建立了榷盐专业、严密、系统、完整的管制体制。

元代以海盐生产为主体,施行“团煎法”(“并远场,毁远灶,立团煎煮,外立团军巡缉”,也即集约化生产,集中管理)。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关于官收灶盐规定:“诸灶户中盐到场,须随时两均收纳,不得留难,其合给工本,运官一员监临给付。若有盐司官吏,因有所克减,或以他物移易准折者,计其多少论罪,仍勒赔偿。每给工本时,肃正严访司差人暗行体察。”后于元成宗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再次强调,灶户纳盐须在簿上条理记载清晰,做成花名盐数,纳多少盐量、什么时间纳盐、多纳数目、给工本费多少,无一不巨细。对于盐场,规定商人严禁入内,除运盐网船与巡盐船只以外,任何船舶不得靠近港口要塞。严禁克扣灶户工本费,严防官灶私通,严防场盐私漏,立法甚于严密。

盐场工本费,因各地盐自然资源储存方式不同,开采工作力度各异,导致制盐成本差异,因此各盐区工本费区别支付定数,但各有增减。大都盐区:元世祖纪元二年(公元1265年)每引(一般为四百斤)工本费中统钞三两,二十八年增加到八两。河间盐区: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每引中统钞三贯(两贯合一两白银),二十五年增至五贯。山东盐区: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中统钞三贯。两淮盐区:元文帝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由每引四两增至十两。两浙盐区:分正盐与余盐(正盐指正常生产应该向官府交纳的定量盐,余盐指交纳定量盐以后所剩之盐),浙西,元仁宗延佑七年(公元1320年)正盐每引二十两,余盐每引二十五两,浙东正盐每引二十五两,余盐每引三十两。福建盐区:分煎盐与晒盐,元文帝至顺元年(公元1330年),煎盐每引二十贯,晒盐每引十七贯四钱。广海盐区:元成宗大德二年(公元1298年)每引十贯。河东盐区: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每丁捞盐一石,中统钞五钱。且每个盐场规定生产定额,全由官府收购,给予维系基本生计的工本费。

从以上盐场的划分区域、盐场官制设置、盐场生产灶盐收购、盐场工本费的支付定则可见,元朝对盐场的管理有组织、有效率、有法度,实行了集约化生产方式,为元代销售盐,榷定元盐“引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四、推陈出新,修改钞引,官饱私囊

元世祖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灭南宋后,在金宋旧盐引法基础上,由简而繁,由疏而密,由局部到全局,由松散到集聚管理,进行元盐引法推陈出新,规范引法程序。规定:其一,户部主持印引,十大盐司负责卖引,权责明确。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命令各盐司亲自调度,按照销售实情,规定引额,每年送达户部按额印引,转回各区盐司收管,用本司引信关防,各行盐地区,遵照户部指示确定引价,循序依次发卖。户部专设印造茶盐引局,委大使、副使两职,掌理引造事宜。其二,关之引盐,以勘合为依据。所谓勘合,如前所述,指“官司卖引,商人买引,就皆引目额数,开写字号,编为簿册,发司给卖。每引一号,前后两券,用印钤盖其中,析而别之,以后券给商人,谓之‘引纸’,以前券为底簿,谓之‘引根’。凡商人到场,关之引盐,照号覆勘,验其合否,故有勘合之称。”其三,运盐支盐必须经历四道严格审查程序,首先“批引”,商人依定“引价”输纳现钱,赴司买“引”,由各盐司批给“引目”,特注明关之某场之盐,运销某地售卖等字据。第二道程序进行“掣验”,由盐场监袋、委官监装,每引额重四百斤,平均装成等重两袋,不得短斤少两,也不可超重,自盐司以下各官员重复检校,在袋面各写上职务姓名,将所装好袋盐,编号列垛,以商人先后顺序,依次支盐。起袋时,还需再次查盘验秤。第三道程序“凿角”,经掣验后,在商人“引纸”背面,批注某商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场出场,仔细比对勘合字号相同,将引目截凿一角给商人,再由盐场官点检字号、年月、批凿、印信具备,方可引盐出场。第四道程序“水程”,商人运盐销售何处,须提前呈明,由盐司发放水程验单,填明商人姓名、引数、销售地点,钤盖司印,随引目,发给照印,沿途关津,循单查验,到达销售区域,由当地地方官员,勘查盐引数目、号名,是否与水程相符,合则准予售卖,不合,如数尽缴。第五道程序退引,商人尽销完毕,须五日内将引与水程照印一同交予所在地官府,否则按私盐论处。

元朝盐制由刘秉忠、张文谦、许衡酝酿裁定,其取法于刘寅之就场专买、范详之盐钞、蔡京之“两书一扎”勘合之策,在蔡松年“钞引法”基础上而改进修正形成。以民制、官收、商运、商销为主体,同时在特定区域也并行官运官销。

元世祖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在山东、大都、河间后扩散至滨海州郡,实施“计口授盐”。主要在盐场附近区域开展,目的是杜绝私盐泛滥,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规定盐场百里之内,进行“计口授盐”,元成宗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改为盐场十里之内。全国有了商销“行盐地”与官销“食盐地”之分,但如此盐价差别悬殊,导致“食盐病民”,往往逃徙,元末顺帝(公元1341—1368年)开始相继罢黜。同时效仿刘寅之策,为防止商人垄断,囤盐居奇,抑制盐价,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卢世荣假公济私献策,以媚权贵,开设“常平盐”,在偏僻地区设仓储盐,商人输盐之不达处,减价调剂供求。规定:其一,设置常平盐局,选拔有盐业经验的诚信的两人充当大使、副使,各县再设立一局,各路户籍较多和人口稠密的集市相机设局。其二,年销售盐数量,相人口多寡斟酌,大约每年常平盐,占全国盐总额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各盐运司煎盐额盐数,先尽常平盐袋配运,次给商贩。其三,散商零落售盐,听从售卖,如果盐价增添或无盐可卖,则官为发卖。其四,局官提点发卖,不得克扣斤两,亏损穷民,所用攒典秤子人等,不得滥设。运司额办盐数,督催各场趁时煎造,毋得阙误支发。但权势之人把持行市,肯勒百姓,当时有100万引盐作为常平盐,盐价依然直线上升,并不惠民。于至正三年(公元1343年),始行废止。

为了杜绝场官勾结盐商走漏私盐或逼勒灶户增加出场斤两,元成宗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在两淮首开“设仓网运法”,具体实施指在扼要地点或交通枢纽之处建立盐仓,设置运盐官,分网运盐,商人只能赴仓引盐,不得直接下盐场支取,且制定详细规法。元仁宗延佑六年(公元1319年)延续至两浙,在海盐区域逐步普及实施“设仓网运法”。元顺帝至元五年(公元1339年),两浙运司申奏其弊“各网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凡遇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途盗卖,杂以灰土,补其所亏。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司受贿,概不加辨,秤盘又不如法。”至正二年(公元1342年)又革罢“设仓网运法”。五、钞法紊乱,国体解析

商人销售盐价每引元太宗定价10两银,元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定价7两银,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年)改为中统钞9贯,每引400斤,九贯合4 500文,折合每斤盐官价为11文多,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又改至元钞与中统钞并用,每至元钞一贯相当于中统钞5贯,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附尚书省平章政事僧格之议,每引盐价定为50贯,元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盐价增至65贯,武宗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钞法又变,印制至大钞,每钞相当一两银,相值至元钞五贯,盐价随之攀高,直至元仁宗延佑二年(公元1315年),每引盐价增至150贯。

元代钞法有三四变,公元1260年,忽必烈即位大汗,并建元“中统”,发行中统宝钞,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忽必烈称帝,取国号“大元”,次年,确立了中统宝钞的地位。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印造发行“至元通行宝钞”,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销毁中统钞版,停止印刷中统钞,形成中统钞、至元并行局面,元至大二年(1309年),又发行至大钞,元至正十年(1350年)再次发行至正交钞收拾残败之局。为时已晚,大势已失,丧钟敲响。

元顺帝至正八年(公元1348年),世代以贩盐为家的方国珍聚啸浙东,至正十三年(公元1353年)盐商张士诚等十八人率领盐丁起义,史称“十八扁担起义”,四方响应,元朝颠覆。六、辽、金、元榷盐体制辨析与制度经济交易成本的关联

1993年制度经济学家、诺奖获得者诺斯指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一种合作与竞争关系,正是这种竞争与合作关系构成了整个社会,或确切地说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所有制定的经济制度,必须具备以下功能: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合作创造机会,提供激励机制,外部收益内化均衡,抑制机会主义者行为。只有使六大功能版块相互博弈组合成优化功能,此政治结构和经济制度才能稳定、持续与良性发展。当存在交易费用时,一个国家内部权力的分配和其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从国家而论,有掠夺性国家(Predatory State)和合约性国家(Contract State)。掠夺性国家认为国家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合约性国家认为国家是人民通过协商而达成合约的结果,它要为人民服务。掠夺性国家目标是追求统治者租金最大化,后者追求是国民福利最大化。一般而言,国家具有上述双重性,既具掠夺性也具合约性。这决定了国家具有双重目的:它不但要使统治者租金或收入最大化,也要降低交易费用,使国民收入最大化,从而增加税收。可见,国家是利益的矛盾体。当统治者租金最大化与国民收入最大化和谐一致时,国家就兴旺发达;当统治者租金最大化与国民收入最大化矛盾时,统治者通过非生产性再分配活动,从而增加被统治者交易费用时,以至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与国民收入最大化形成对立矛盾,国家就停滞或衰退。

可见交易成本构成了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基石。也是我们本题研究的焦点,从上节元朝规定“盐制—盐引法”而证,商人完成盐交易的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成本、组织交易成本、政治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成本是指商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谈判议价、签约、履行合约等的交易成本;组织交易成本是元商人“关之引盐”,通过“批引”、“掣验”、“凿角”、“水程证明”、“交引”以及维系商人自己管理运、销盐组织系统的合计成本;政治成本是元商人打通政要关节,从政府机构买引,以及承担盐制变法与通胀货币体系三番之总成本。三者合计构成了元朝盐商的交易成本。同时还要承担机会主义者、腐败受贿官僚者所附加成本。元朝整个财政税收盐课占十分之八,可以预估当时盐商的交易成本之重,盐商随即把交易成本转嫁给普通消费民众,所以盐价元朝屡次攀高,以至达“车米斤盐”。

元朝统治者租金收入的最大化与国民基本民生利益保障形成了最大矛盾化,元朝何堪不衰之快?何堪不亡之速?

因此民为邦本,任何政治体制改革,其目的是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最关键核心要旨就是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党的十八大把民生放在首位,中国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深水区要解决的瓶颈问题也是如何降低交易成本。要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必须注意开发生产和组织技术,制度立法科学,任何使交易费用增加的立法和制度,都会降低经济总体生产力。制度良性政策,将会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劳动需求与资本运用的制度障碍,它比生产技术性革命提高成本更低,同时速度更快。建议削减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满足民生利益最大化。以上仅呈管窥之见。表1-6-1 辽金元盐制、盐官、盐运盐销、盐价、官僚体系、货币体系辨析表

第七节 明朝榷盐,引法紊乱

西汉桓宽《盐铁论》中贤良文学陈述了国家参与盐铁专营体制的流弊,强化了国家财政收入,而忽略民生之需求,非治国之本务;官吏扰民、吏容奸豪,势成官商勾结,百姓病苦。贤良文学与大夫之间的争辩,显性是儒家经济思想与法家经济论的撞击,实则是不同政治经济体系建构的辨析。更深层的是效率经济制度创建的探索,管制与俘获平衡点的把握与掌控。聚焦明清榷盐体制的变迁轨迹,辨析其构建的体系原则。一、明朝榷盐体系(一)整顿盐产,盐戍结合

明初循元旧制,太祖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整顿梳理盐产,首先清查灶户,重新编造丁册,按户计丁,名曰“盐丁”,按丁计盐,名曰“额盐”。岁给工本(或工本钞、或工本米),不得私卖,凡属灶户,一律免除杂役。滨海各区及四川、云南统称“灶户”,两浙称“亭户”,福建称“盐户”,池盐地区称“捞盐夫”、“盐池夫”、“盐户”。场产组织,另在戍边卫所、两淮地域、四川井盐产地等,配备煎盐军与灶勇,煎盐军为戍边军士担任,灶勇则是在两淮三十场盐丁中,选精壮盐丁3 000人,各场设一“百总”、十场设一“千总”统帅,每年农历三月至农历五月中旬,在汛期,防倭寇入犯海疆,有警则随军调用,无事则加急熬盐,把盐业生产制度与海防军事调派紧密结合。明朝洪武“全中国盐共计二百五十三万三千余引”。(二)全局总控,设置盐官

同时调整官制,设置两淮、两浙、长卢、山东、福建、河东都转运使六名;广东、海北、四川、云南分解为四(黑井盐、白井盐、安宁、五井)共七个盐课提举司;陕西盐课司一名。(三)提高技术,世界高端

明朝科学家宋应星于崇贞十年(公元1637年)著《天工开物》“作咸”专章记载了海水盐、池盐、井盐、末盐(土盐)制盐详细工艺流程,并精细绘制了“布灰种盐”、“淋水先入浅坑”、“海卤煎炼”、“量较收藏”四幅图。井盐制作“开井口”、“下石圈”、“斧井”、“制木竹”、“下木竹”、“吸卤”、“场灶煮盐”、“井火煮盐”、“川滇载运”九幅图详解。当时中国之制盐技术已经达到世界高端水平。二、开中稳边,军屯与商屯结合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北部追击元兵,西面攻略巴蜀,稳定山东、陕西、河南诸郡,效仿宋朝之“折中”变通为“开中”法,令商贾输粮于边关,发送盐引,然后赴各盐场支盐运输销售,依元朝之严格“掣验”、“凿角”、“水程证明”、“交引”旧制放盐。准确而言,凡遇边关要塞缺粮食,由户部发榜招商,急赴边关纳中,首先由户部编制勘合底簿,分号而立册,一份送达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另一份发送给各运盐司或提举司,待各客商纳粮时,由收粮机关填写纳粮数目并应对给予相对引数和发放仓钞,商人再投呈各运盐司或提举司,盐场官员仔细对比验查朱墨字号印信契合后,按照引数,依据上述四道程序,下场支盐。与宋朝不同之处在“以引废钞”,与元朝相异之处在“纳粮支盐”,引相当于粮盐兑换券。

同时以“纳马中盐法”、“纳草中盐法”、“纳布中盐法”、“纳铁中盐法”相继参照补充。许多商人为免征运转输之劳顿,在塞下土壤肥沃之地,招民垦荒,修建台堡,星所相连,兵民云集,聚居团保,谓之“商屯”。既解决了边关生计,又巩固了边防。后又变为“纳钞中盐法”,各地盐钞价格高低悬殊不均,钞法紊乱,陷入困局。

明初期,盐制法度严谨致密,制盐有定额,销售有区界,借以“开中法”补阙边关急需。国家盐业正常经营,运销通畅无阻。三、“占中”、“抱中”破局

明成祖永乐初年(公元1403—1424年),以京卫乏粮为政治理由,悉数停止“中盐法”,只在京卫开中,无论官吏商民,淮浙每引盐输米三斗,河东两斗,四川一斗五升。遂开启“占中”、“抱中”之弊端。永乐四年,远征安南,粮草难以为继,又恢复招榜开中盐旧制,其间,出钞过多,物价上涨近五十倍(白米一石价格洪武初年为1贯,1424年涨为50贯),为了回笼货币,抑制通货膨胀,实施户口食盐法,通过销盐,计口收钞,大户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户或未成年半之。

仁宗洪熙元年,权令各处中盐,悉并纳钞。宣宗宣德三年,又停止纳钞,改为纳粮,英宗正统(公元1436—1449年),创造“兑支”一法,以解决盐场引数过多,则不敷支应,过少,则壅塞不销的窘况,在淮浙岁盐不敷支配时,可分赴河东、闽、广盐场支取,也可留守。正统五年,将盐支分为“常股”与“存积”两种,两浙、两淮、长卢盐场,以十分为率,八分给予守支商,按照顺序先后行支,称之“常股”,二分交官收储,当遇边境危机,不分顺序,引到即支,谓之“存积”。于是又酿成常股价廉,存积价贵的情形,存积供不应求,常股滞塞,又更行“兑支”法。淮浙不能支取,配兑长卢、山东盐。但商人一人兼支数地疲乏劳顿,则将盐引卖与就近商人及富人,从此,又产生了“内商”,即内地守支者;“边商”,即赴边中引者;“水商”,即专卖内商引盐,运销全国各地,官府为统计其数,给予水程,故称之。滋生了内守支盐,不能及时运销市场,边商中引者,盐价次节抬升,商人、官吏、权贵乘机权变,哄抬市场盐价,造成盐业窘局。四、开中变质,折色困惑

明宪宗成化十三、十四年(公元1477—1478年),李敏任户部尚书,在畿辅(京都附近地区)、山西、陕西以银两值折军饷,开“折色”先例。孝宗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叶淇为户部尚书,在全国推广尽改“本色”为“折色”,“易粟为银”,所交银钱,尽纳国库,再分给各边防区,以解饷需。当时已积累一百万两银。但此后开中法变质尽费。明永乐年间,商人只需输米二斗五升或粟四斗,支盐一引,边关实施“商屯”后,一石粟,价格为二钱银,五分银即可得盐一引,但折色之后,需纳银三钱五分或四钱二分,相当于购粟两石,国家获八倍之利。国库充实了,但边关由于转运粮食不能及时到位,实则又生弊端。五、余盐腐败,官商勾结

孝宗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清理两淮盐法侍郎李嗣奏请准许守支商人收购灶户余盐,补充正引。开此准奏后,随即卢东浙广,依例照行。正引后,有余盐。正引盐贵,且时间周转慢,而余盐,只要勘合,即可支取,且价廉。缺口大开,趋利而进,皇亲国戚,内宦外官,蜂拥奏讨残盐,以旧引买余盐。寿宁侯张鹤龄准请长卢旧引七十万引,每引纳银五分,免盐课。随之,官商勾结,分别收买各场余盐,构两淮旧引一百六十万引。宦官李广每年请拨两浙盐引5 000引,获不法之利近百万两银,为历代之罕见盐污案例。

武宗在位,权贵要员续请余盐,可用旧引十年之久。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政府颁“截角令”,所有旧引,立限追缴,引价叠增,正常商引臃塞。盐官承中环意旨,更换名目,秤盘余盐称“所盐”,开中未尽之盐谓“零盐”,以契谋私。把过去“常股”存积之引盐,皆改为正课,照例折银,商人纳银八钱,买一引。世宗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增添空发盐引,每正盐一引,可买余盐二引,正盐未派发,先占余盐,余盐日日增,正盐月月累,商人与灶户俱陷入困境。奸邪狡诈者,需求“权力寻租”,籍引为据,勾结盐官与灶户,越场收买,私制私贩,且对灶户盐课折交现银,每引三钱或两钱银,而发放工本由于钞货贬值,名存实亡,灶户只能选择卖私盐,以求救济。此际官收场盐法规已坏,私盐盛行,空引赘存。六、袁世振榷定“纲网”运销制度

神宗万历四十五年,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以“正引现支,挎销积引”为导矩,疏通积引,其规为:把商人所领盐引编写纲册,淮南为十纲,淮北为十四纲。“淮南以‘圣德超千古凤凰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编为十纲;淮北以‘天杯庆寿齐南岳,帝藻光辉动北辰’十四字,编为十四纲。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行旧引者止于收旧引本息,而不令有新引拖累之苦。行新引者,止于速新引超掣,而更不贻旧引套搭之害。两不相涉,各得其利。”此法一出,开创了中国商专卖制之滥觞,十字纲册订立,留给商贾,永乐年年,据为“窝本”,引就变革为引商的“根窝”或“窝本”,在十纲册上挂名之商,永占“引窝”,具有世袭延续性,才有专买专卖权利,无名者不得参入。政府无盐支商,令盐户将应纳盐课,按照引数交银,称“仓盐折价”,交毕商人自发组织,赴场运购盐。由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官专卖引法,变政改革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此法延续至清朝。七、盐法崩解

熹宗天启(公元1621—1627年),阉官弄权,肆意搜刮民脂民膏,每引盐价五钱之外,附加余盐、遂饷银、挑河、募兵、赈济等多种名目税课,每引涨至三两八钱。思宗崇祯(公元1628—1643年),重加剿练诸饷,益加盐价,每引五两六钱,六两上下。商民在官府压榨下,只有行私盐之贼,导致私盐猖獗,给事中黄承昊之辈屡加调整,明替暗换,盐制成决堤之势,盐法崩溃。

左树珍氏评论“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循用引制。自成化以前,重在开中,而坏于存积;自成化以后,改为折色,而坏于余盐。其间权要内宦紊乱盐法者,亦不可胜纪。终明之世,变而日下;迨至末季,时事危急,虽欲加以整理,胡可得耶?”。

第八节 清朝榷盐,波荡起伏

一、清朝行盐区域

清朝《食货志》扼要记载,台湾有五个盐场,行销本府,蒙古、新疆多产盐,满足自需,内地十一大盐区列表分述如下:表1-8-1 清朝全国行盐表二、针对盐产盐销的管理

在生产销售管理上,清朝废除开中之例,把明之“边商”、“内商”、“水商”,裁掉“边商”,组织成“场商”和“运商”,“场商”专门从事囤买场盐,卖予“运商”,而“运商”领引交纳货款,专门从事行销盐。“诸如引商、岸商、两广之埠商为‘运商’,长卢之坨商、两淮之垣商、浙江之运商、河东之坐商,为‘场商’也”或占岸者曰“业商”,租引者曰“租商”,代租商办者曰“代商”,业商凭借一纸虚引,坐享巨利,租商、代商层层盘剥,奸诈百出,盐官籍资筹款,私下索费。可见清朝场盐的出产,悉数尽归商收,商人主行运输、销售,主体为就场专卖制。三、修调“纲网法”制度

清初,对明朝“纲网法”之弊,进行修正调理,由户部颁发不定额盐引,凡商认领盐引,需要按年交课税,照额运销盐,不得转租转让。如果盐课未交足,额数未运清,即刻革除该商“引窝”,另招募商人填充。虽将明末各种巧色名目盐课,进行罢黜,但不久即行增课增引,以解决军饷浩繁之需。至康熙三藩之变,行二引之盐,纳三引之课,连销带征,还是盐引停滞,再加上各级盐差官员,层叠巧立名目,违法间接私自派税,国家亏课,黎民受困,清朝盐弊起于顺治康熙之端。

世宗雍正悉数洞察其中弊端,颇具整饰之决心,实施许多举措。诸如:严禁盐官例规,予以废除,酌留归公,商人随引带纳;对于长卢、两淮各区之网商,实行滞岸引盐,畅岸通融代销,作为一时权宜调剂;对于广西由于地缘偏僻,改商办为官运管销,福建则裁商废引,盐课摊归各场,由州县征解,县域附近和边远地区进行官卖制,四年后,又更改为就场专卖,广东场盐改为官收,裁废场商,仅留埠商运盐办课;甘肃土盐因为倾销官引之盐,将引课纳入地丁,按数摊征,废引裁商,随民自由贩运。同时将东登、莱州、青州三府,删除商销,改行民运,应征课额。雍正整理盐制过渡时期,但大都采用一时之权宜之计,未治得根本。四、“报效”、“加价”、“加耗”,导致盐法混沌

乾隆时期,用费广奢,军饷开支需要,大型庆典开支,工程费用,俱由两淮、两浙、卢东各商捐输,动辄数十万、百万两银。南巡数次,差费浩繁供应,皆取自于商,而盐商勇于报效,官府就奖励职衔,同时批其“加价”,后准其“加耗”给予优恤,作为调剂其资金周旋。“加价”徒以病民,加之后,盐价就直线上升,遂不能再减,人民受累;“加耗”紊乱盐法,商人籍以大包捆扎,任意夹带,报盐耗损,正盐拥塞,私盐就盛行,盐法乱也。商人偶然缺少本金,内府发百万帑金借予商人,俾资周转,称滞为“帑本”,商人则交利息,谓之“帑利”,商人承受课项、帑利与报效款三重压力,积欠过多,各省盐务陷入泥潭,呈不可收拾之局面。前清盐制坏于乾隆时期,其根源起于“报效”。从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至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七十一年间,仅两淮引商报效盐款已经达到二千六百余万两之巨。

嘉庆、道光年间(公元1796至1850年),报效军需,河流水利经费,连续两次大量征缴,商人累赘重重,不堪负担。各省盐务因势利变,如“陕甘盐课改归地丁,云南就场征税,广东改纲归所,河东改行招商,山东之官商并运”。唯独两淮引多税重,为专商把守,该期每岁两淮应行纲盐一百六十余万引,淮南仅销售五十万引,亏课银五千七百万两,淮北只销二万引,亏课银六百万两,盐务局面混沌,商业疲惫,民生困苦。五、陶澍改盐制(一)改盐制之前的弊端

两江总督陶澍洞察秋毫,明晰是非。概述两淮滞困局:两淮商人上交科税有正项、杂项、外支、带款等,商人自用度有引窝、盐本价、捆绑、运费、辛工、火足诸等,总商另立外销、活支、月摺、岸费等名目。导致本重价悬,销售停滞,转运困乏,积引累赘。官府不得已销售一季,让出本纲,分限摊补,每纲支解之款,又不得停缓,只有上纲下纲征收之银,腾挪活用,借垫补塞,同时连征带补,使得商人盐成本愈益加重,盐引自然滞销。同时私盐猖獗,既有枭贩,更重是商运官盐,装盐江船之夹带,商人于正盐之外,报耗卤无课之夹盐,与盐官狼狈,既有包内之私(捆盐出场,多带重斤),又有包外之私(以盐抵当江船水脚船价,或船户不领脚价直接向商厮埗头行贿装盐,目的是借公装私)。抵达汉岸,抬价居奇,停船挨卖,以狭道窄路自窘,而私贩转得顺畅,称“整轮”;穷年守候,销售无期,于是在后面的船,钻营靠前,与被越船主合谋,将待发之船的盐偷卖,轮到后船时,已经无盐可卖了谓之“过江龙”;更有甚者,将船凿沉,以毁灭偷卖之痕迹,谓之“放生”,奸弊丛生。引不能逐年销尽,课税焉能年清年款,为了弥补亏空,自然滋生奸诈,以预纳、减纳、贴色、贴息之名征收,或折减若干,添为正数,其中贴色、贴息作为加色、加息之数,奸商巧占便宜,而国库衰减。报效款项也有内诈,开始循规,后衍变为乃先由运库垫支,再分年带征,积欠累累,故库存正款变为商人骗取议叙之用,商捐之名,徒为虚纳。总商肆意叠加岸费,汉口每引一两四钱,与其他办公费用相加,一年计二百多万,全由库内垫支,然后摊派于众商家,其账目混淆,诡混开销,造成库亏。在扬州,新院上任,修理衙署,置办公务用品,一切开销,竟用至十万两,俱由总商经手,浑水入私,且捏名假造册冒支饷银,如:总漕、总河等虚名,巡抚衙门以缉私犒赏为名虚套饷银。京外各官,闻财而进,谎托可知,对汉口一岸,托名游说,暗收其贿。尤其总商托名办公,以“不敷”二字作为侵吞护符。对于连征带补,预纳、减纳之活套乱搭,挪前后移,把自己亏欠,转嫁他商,帑本、帑利,而本银已经化为乌有,所纳者,不是原商,尽为他人赔偿。关规之用度,连本全摊,任意牵连,胡作非为。主要弊端凸显在三个层面,一曰“浮财”,二曰“夹带”,三曰“私贩”。(二)淮南、淮北票法盐制章程

针对上述旧制所带来的漏洞,拟定十五条章程:裁减浮财;删减窝价;删减繁文;慎重出纳;裁减商总;酌核带销;积欠宜缓;宜恤灶丁;实给船价;严究淹消;疏浚运道;添置岸店;亟散轮规;整饰纪纲;淮北另筹。道光十二年(公元1832年)奉准在淮南实行,同时将两淮盐政裁撤,改陶氏兼管为专管。

淮南盐务大致整理成序,转战淮北,淮北主要是黑费增多,为地方土棍挟持,地方官吏与黑恶势力勾结染指其间,针对症结,拟定十项章程详细如下:“一是由运司刷印三联票,一为运署票根,一留分司存查,一为民贩行运。按道里远近,立限到岸,听其销售。运盐出场,由卡验放,不准越卡,也不准票盐相离及侵越别岸,违者并以私论。二是每盐四百斤为一引,盐场照钱价合银六钱四分,抽税照商运科则酌减三分之一,计银七钱二分,加办公各项经费五钱二分,合计一两八钱八分,此外不得分毫索取。其捆工包索,听民贩自行经办。三是各州县招徕民贩,由州县给照赴场买盐。其附近海州者,即在海州请领,俱赴场大使衙门呈照请票。每票买盐,自十引至百引以上为一票,近场地带酌量变通,海州赣榆以百斤起票,余淮一引起票,以便民食。四是于各场中建立局厂,共设立五局,以便灶户交盐,民贩纳税。五是民贩买盐出场,必须经卡经卡查验有无夹带,然后分赴指销口岸销售。六是临兴场所所属之唐生、兴庄、拓旺三瞳,陆路既艰,水路隔绝,另遴委妥员驻扎青口,专卖办理仓盐、渔盐之收税给票事宜。七是运道必须肃清。向来水陆私路之地棍土豪,索费包送。今改行票盐,民贩一经纳税即系官盐。地方官吏应认真查拿匪棍,倘若有抢盐讹索情事,从重办理。八是缉私以防河为扼要,责成厅营督帅文武汎官严密稽查渡船,以缉私源。九是畅岸运商如因引地毘连,虑及票盐侵越,准予认销旁边滞岸票盐,以保畅岸。十是票盐多系民人贩卖,资本不多,各衙门不得向民贩索取陋规。如胥役兵丁借端勒索,一经民贩讦告,或别经发觉,即严行究办,以除积弊,而肃鹾证。”(三)陶氏具体措施

道光十二年(公元1882年)七月正式启动实施,简洁归纳为“归局不归商,改道不改捆”纲领,所谓“归局不归商”是指废除专商“纲网”,打破“窝本”盐制,在盐场设局,灶户把盐交予盐局,由官给价收购,盐贩则交税纳款于局,直接领盐行销,不必为专商控制。“改道不改捆”诠释为变更旧有貢壩淮所之网盐运输线路,改行王营减壩渡河入湖泊,每包一百斤左右,出场不准改捆,直达销地,降低民贩成本,减少抛耗。如此一变,票法成本仅及纲盐一半,民贩蜂拥而至,盐船络绎不绝,千帆竞发,三百里盐路拥塞不堪。数月收税三十万引,数十年积盐旬月罄尽。(四)陶氏盐改拓展

第二年二月(公元1883年),陶氏察票盐功效显著,于二月十日奏请纵深推广湖运畅岸,在安徽寿州五县,河南罗山六县,一律招商贩运,改行票盐。并针对销运进行微调,税价由每引一两八钱八分,增为二两零五分一厘。销区放宽限制,但只能在实施票盐销区四十二州县范围以内,违者按私盐治罪。由于票盐销地推衍,商贩踊跃征购销盐,需盐倍增,私自加价预买场盐,场商贪图盈利,修复废池并新开盐池,合计四千六百余面池,且预售过多,导致盐不偿贩,亏欠累累,陶氏悉知其害,厉行“归局”,不准私自交易。此际,商人争纳盐引,共达四十九万引,除有盐可贡,尚溢出收银三十几万两,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悉数补济亏欠,清结账目。并补充规范,一切归局派买,先课后盐,究出抬价卖空之弊。两年后,定“验货”之法,具体操作如下:由各要贩先将应交之款若干引呈验后存分库内。再具体统筹结算,倘若浮于盐,银则当即退还,盐则折扣均摊,禁止私托不良竞争。(五)陶氏盐改功绩

陶氏票法,由道光十二年至十九年止,销票盐331万余引,较定额172万余引,溢出销盐159万余引。八年之间征纳税银337.9万余两,课程倍于售额。魏源评述“利国、利民、利商、利灶,为数百年所未有”。票法革除了中饱私囊的弊习,把利益还归商贩;网商销盐疲惫不堪,票法凝聚散商合力,调动销盐效率;过去网商,要经各方蛀虫侵蚀,而散商各自独立经营核算,以达防泄补漏之功效。网埠口岸规费繁琐勒索,而散商呈涣散之势,无从销售索取;网商本重费赘,增夹带私盐之隙,而散商本轻费简,可以解化为官府并兼之利。票法打破了商人持引窝垄断盐贩之旧矩,同时一定程度上开放了销盐的界限,在销界之内,州县可以自由流转贩卖,革除专商专引之弊,要课场内俱已收纳,为就场征税,为有限制的自由贸易。六、战争盐难

清咸丰(公元1851—1861年)初年,户部陈疏票法与纲法的优劣,请各省盐务效仿两淮行盐,虽所建议未被采纳,但河东、浙闵改行票法,不久,太平天国运动,盐法患难,票法随之成为历史的浮萍。

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至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止,战乱约十五年,沦陷六百余城,波及中国一半,导致淮南、长江梗塞,盐运不畅,裹足商贩,两浙灶户逃亡,四川自流井遭受蹂躏,河东行盐节节被阻,备受骚扰,陕甘地区花马池盐塞不能出,朝廷行战时盐法,减税平价,销界自然破除,官府也只有因势利导,八方疏浚。七、曾国藩“保价”与“整轮”两策的实施

清穆宗同治三年,克服金陵,长江畅通,盐道舒行,两江总督曾国藩依照旧有票法,参考网法,拟定新章,把散户聚合为整,专招豪商,规曰:凡是在湘、鄂、赣三岸行销贩盐者,五百引起票,称“大票”;行销皖岸以一百二十引起票,谓“小票”。大票约需五六千两银子成本,小票约需一二千两银子,导致民贩力殆,丧失陶氏原解精神。同时在鄂湘西皖四岸设立督销局,由两江总督委派江南候补道员兼理总办,以湖北、湖南、江西各盐员担任兼办,但皖岸只设总办,其中淮北督销局以正阳盐厘局长兼任总办,于仪征设扬子淮盐总栈,由道员做总办,凡督销局仪栈之总办,必须一年更易。但改定新章后,出现新问题,盐额少而商人蜂拥而至,不能均分,又依照过去验赀、掣签、减折之法,并且推出“保价”与“整轮”两策,“保价”指盐商销盐到岸,由盐局经理,按照市场滞畅,酌量销售行情,核定盐价,称“牌价”。“整轮”是指盐船抵岸,首先赴局挂号,按照船抵先后差次,列榜局门公示,依序发售,亦谓“轮档”。八、李鸿章两淮盐制的梳理和循环纲法与厘盐制的无奈

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李鸿章任两江总督,认为验赀、掣签、减折之法,尚存流弊。为了化解商人额满不得引盐之困境,令已认引之商贩,预纳后运盐厘及报效捐款,将原请商名续运后网之引,实行循环积运,不增新商贩。如果不愿续运数商,则另招补足。在鄂湘两岸预厘,东岸每引一两,西岸每引二两。报效款西岸每引一两四钱,皖岸每引一两,鄂岸六钱,湘岸五钱,殆清之后,始发环运咨文,获后即赴扬州总局投咨挂号,每引预交一半盐价,经核查无误,按投咨先后,排开网买单次第。如若违反限期不投缴者,引票扣运一次,杜绝机诈,待售出本网一票之盐,督销局再发予下网之一票咨文,循环往返,定为世业。首先在淮南展开,接着在淮北遵例报效。两浙也随之改变章程。整纲以一百引为一票。招商认领,按引缴纳捐,发放执照,世世代代永续循环转运。九、晚清盐政,一盘散沙

自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朝廷规定票商以一年为断,每年每票除缴纳正杂课厘外,每年尚需按年捐银一次,作为票本,上则捐款一千两,中则捐款八百两,下则捐款六百两。后实施改为按引摊派,淮南八万两,淮北两万两,票商由此据本行专盐之利,专商擅利伴随清代终结。

厘盐两淮立矩始,全国各省竞相效仿,光绪之年,叠层交加,厘价合计超越正课,盐价伴之倍增,正盐日贵,私盐就倡行。官不敌私,俱废引岸,形势所迫,又不得收拢聚集,转归官办,主要由地方州县领引办运,同时设立专卖局,以局办补充。光绪末年,黑龙江之吉林创设行省,广东湖桥改行官运,江苏的淮徐六岸、江西之建昌五岸,改行官运,长卢之永七岸改行官运。晚清盐法,各自为政,紊乱无章。演变为官运官销、官督商销、官运商销等多种盐制并存的复杂格局。宣统元年,于中央设督办盐政处,筹谋统一划权、清理、规划、整顿事宜。宣统三年升级为盐政院,辖统全国盐务,但值武昌起义,旋即裁并度支部办理。

第九节 明清榷盐体制中管制与俘获经济理论的勘查与启示

一、管制与俘获经济理论的要点管制和俘获是人类经济社会极其普遍的现象,管制和俘获是政府管制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管制同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任意性。管制是政府依据各种法律、规则或制度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性的管理,具有垄断性的特点,其对象慑于政府权威而被动地服从和接受。经济活动复杂多样,而法律规则却无法一一具体规范无遗,管制当局往往采取原则性、灵活性的规范对现实情况进行相机处理,因而,政府管制权力的行使具有很大自由性。政府管制还具有特定性。政府管制也是公共产品,因为政府管制针对众多经济主体且作用于所有被管制对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时,政府管制这种公共产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对一些利益集团有利也可能对另一些利益集团不利。因此,管制就存在了特定性。各利益集团在成本、收益比较的基础上,竞相争夺政府管制这种公共产品,并产生出政府管制的不同效用或效果,这些都决定了管制俘获问题的普遍性。

而“俘获”(Capture)是一种政府主动或被动采取的行为,通过使用管制政策的方式,保护那些非法的、不道德的、不合规定的或非公众利益的活动。或把“俘获”定义为“掳掠”和“掠夺”,一方获得资源,而相应的成本由他方非自愿地负担。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对管制俘获解释为“‘管制俘获’是指被管制的产业控制了管制机构的政策”。 斯蒂格勒、佩尔兹曼等人得出结论:“被管制企业为了寻求垄断利益而采取各种行为,在政府管制高层上所产生的效应,政府管制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效应,即是立法者为产业所俘获;而管制当局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执法者为产业所俘获。”其主要俘获方式有:一是立法俘获。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群体或个体为了其自身利益,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秘密、期货型的个人报酬,以影响法律、规章、法令和政府政策的制定,是上层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立法俘获是体现更隐蔽、更高级、更“合理”和“合法”的非正当利益合理的追求,是以法谋私的行为。二是执法俘获。集团或个体,公共或私人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对政府官员施与复杂方式的个人私酬,故意扭曲现行法律、规则和规章的执行,它主要表现为下层腐败或小腐败,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政府管制机构享有社会事务的管制权,管制执行权一旦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以及私人利益所俘获,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权力蜕变和异化,执法的过程就会变成实现某种利益和经济收入的过程,借管制执行牟利。三是变式俘获。产业在没有向政府官员提供提供秘密行贿情况下,通过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产权、市场规模、市场力量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相关的优势,从而对法律、法令、规章系列政策制定实施施加影响。

现实中的政府并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由于政府官员与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利益存在千丝万缕的牵连,政府管制措施不得不向相关利益集团倾斜,各种出台的政策措施表象层面是获得大众公允,其隐性实质层面是利益集团的利益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均隐含在其中,或者说是彼此博弈平衡的结局。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公众利益,更透彻地说是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弗里德曼将管制俘获形容成“一只无形的政治之手”,而赫尔曼和考夫曼将之描述成一只“掠夺之手”。因为它为政客和官僚从国民经济中掠夺不正当利益开辟了漏隙。

当我们深思明清榷盐体制时,可审视其中无形政治掠夺之手的操纵,其演绎着管制与俘获的运行轨迹伴随历史的演进。二、明清榷盐体制中历史管制与俘获的体现

明初实施“开中制”,经过严格的 “掣验”、“凿角”、“水程证明”、“交引”四道程序方可放盐,同时以“纳马中盐法”、“纳草中盐法”、“纳布中盐法”、“纳铁中盐法”进行补充校正,以“商屯”充实了边关的给养,随之更改为“纳钞中盐制”,朝廷出钞过多,大肆聚敛民财,钞法紊乱,悉以带来开中制度的紊乱。在“开中制”实施进程中,京卫开中,无论官吏军民,皆许中纳给盐,如此一来,权势豪强霸占盐引,遂开虚假“报中”、“占中”之弊端,是明显的“执法俘获”陷阱。为了疏销盐,又将支盐分为“常股”与“存积”,由于“存积”盐享受快捷支盐的官府政治通道,再次陷入立法俘获与执法俘获的叠加陷阱。“余盐”、“残盐”立法等于是权贵集团通过管制与俘获获得立法与执法的缺口,得到了“权力寻租”的捷径,盐法已坏。袁世振通过一时权宜之策,创造了“纲法”,商贾可以永续性占据“窝本”,世世代代享有专买专卖权力,无疑为中国盐政历史上一大亮点,同时也使盐体制掉入更深的经济陷阱,其实质是实施“成本垄断战略”或称“管制勒索”。明朝后期,阉官当道,更是大开“权钱交易”之门,“掠夺之手”肆意蹂躏盐法,国纲盐制全然腐化。

清朝首先在明朝销盐分界划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明确的产盐、销盐区域划分,是均衡地方利益以及各利益集团倾轧的结果。同时对网纲法进行改良,实行不定额盐引发放,在各层盐商中间,制造竞争局面,将“引窝”变为灵活归置,但虚引却成为利益集团争逐的目标,实际是管制与俘获的对抗和协调。伴随乾隆时期报效款项的扩增,各种加价与加耗名目返还给商人,实则是盐商俘获成功的体现,推行“帑本”更是商人无本生利的开辟,但商人承担课项、帑利与报效款三项重压,管制与俘获的天平,倾向政府官僚。盐制也就失去了对商人和平民的公平。陶澍票盐,其基准点是在政府官僚、商人利益集团与消费大众之间设置利益公平原则。后期曾国藩逐渐篡改票盐原意,行大票与小票盐,在专商利益得以保证的情况下,以“保价”、“整轮”两策,厘清利益集团内部的无序,李鸿章加重报效盐款与盐厘,利益集团在付出“寻租投资”成本的前提下,重新又获取了垄断地位,俘获政府管制继续永续循环运转。清朝盐制陋习百出,在管制与俘获演变进程中,重新回到了明朝盐纲网制度的起点。三、如何粉碎制度租金体系,建立租金消散机制“如果说制度是游戏规则,那么利益集团就是玩家。”经济学家诺思慷慨陈词,游戏则是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管制与俘获,其实质是制度的寻租行为,因为任何一个体制社会都会存在缺陷,都存在大量制度租金创造机会,解决俘获的措施是粉碎制度租金体系,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租金消散机制。(一)最低限度控制自由随意裁量权

应该将政府在市场上的主导管制处理的额度尽量裁减,才能控制管制主体行为,自由支配管制越少,受法律约束就越多,就能减少当然性的市场主观行为,更能为大众公共事业奉献,社会更加繁荣长达。首先,管制应该以法制为先导,政府市场行为法制化。要强化这点就是把“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构建法律笼子,需要健全政府管制和立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建设管制机构,按照管制法规的行政程序自行管制。做到政府管制立法的规范化,做到政府管制司法过程的社会化。其次,政府应该限制、放松管制,做到有限、有效管制。要时刻警醒“国家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实现政府有限管制,杜绝政府越位行为,政企分离、市场经济与政府管制适度分离,把相关企业变为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主体,切断与政府机构利益链条,同时放松管理,放手让具有市场调控和发展成熟的企业自行完成市场的调适,由保护性管制,上升为激励性管制。(二)建立健全缜密的约束制度

目标是实施对管制者的管制,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完善政府管制监督制度,内部监督,外部审核,全民监督等,同时建立成熟公民社会,拓展政府的开放性、透明性和政策持续稳定性以及政策可预测性,扩大全民参与政府管制活动,使置于阳光下运行的政府能规避特殊利益集团的俘获寻租,同时也增加权力寻租的成本,让管制与俘获两头断链。(三)树立政府行为中“公益”精神的取向

因为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培植、示范、升华、威慑、引领、导向性,必须树立公益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社会奉献精神,树立服务于民生工作意识。杜绝把私人利益巧妙伪装为公众利益而立法型掠夺。

我国正处于转轨发展高速时期,而管制俘获问题形成的陷阱有增无减,政府管制机构运用其所掌握的权力维护某些部门、行业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城市公共设施的瓶颈,民办教育事业难以维系,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大量弱势群体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政府在电力、城市供水、邮政、国家铁路、航空运输、有线电视等领域存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垄断与民生需求不相契合之处。历史告诉我们,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可能由于管制俘获问题的存在,在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下陷于停顿或者迷失方向。

第二章 贵州明清盐政之格局——盐运体制变迁考

第一节 明朝榷盐,开中折色

在贵州榷盐历史的演进中,自明初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开中”制正式拉开序幕,以“纳粮”与“中盐”并举,“开中”与“屯田”并行之策勉力支撑贵州卫所。明弘治以后,由于“占中”、“报中”之赘生弊端,盐课“开中”渐层败坏。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贵州和全国同步,悉数尽改“折色”制,肆售盐引过多,又用“余盐”补仓,全国盐法大为紊乱,贵州也陷入无序状态,万历年间推行“纲法”,开启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一、贵州明朝以前盐法混沌

贵州经济文化发展较为缓慢,政治军事战略位置在中央政府地位不高,其经济活动,或属“过境式开发”,或属“代理式开发”、或属“间接开发”、或属“曲线性开发”。“贵州《禹贡》荆、梁二州徼外。元为湖广、四川、云南三行中书省地”。可见,元代时,贵州分属四川、湖广、云南三行中书省。至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设贵州布政使司,方为贵州地区行省建制之始。明以前,贵州不是一个完整的省级行政区域,因而无行政管理自主权,无独立管理食盐之权,更不可能形成具有适合贵州本地经济发展的独立盐政。《华阳国志》在记述贵阳盐政时云:“……汉晋之间,牂牁即已无盐。迨至唐末,有分地食盐之政,而牂牁为羁縻州,为化外州,于盐政无与焉。元初顺元重开,盖食滇盐。”可见明以前,榷盐混沌,定则不强。二、贵州“开中”实施

贵州明朝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时期,增设了军事、行政权构。其后陆续建立二十四卫,二直隶千户所。由于大量增加兵员,驻军达二十万之多,置配“三分守城,七分屯种”,致使粮饷猛增。洪武四年勒规:“令商人输粟于边,给以盐引,令其赴场支盐自行贩运”。为解决军需民食、增加税收,明政府规定商人必须押运粮食到边图地区,由政府登记缴粮的种类和数量,付给价款后,折算应支盐数量,发给运销凭证,由商人到指定的产地采购食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如前章所述,实施“开中”制榷盐之法。三、贵州引盐的运输体制——开中流程“开中制”全过程,可以分解为:“报中”、“守支”、“市易”三个连环有机过程。“报中”,即商人按照政府榜文要求的开支项目,将军需物资转运供给驻军,而从官府领取“盐引”作为置换,原则上凡有驻军必须报中;“守支”,即商人完成报中任务后,凭引到指定盐场守候支盐,明朝在全国设立两淮、两浙、河间长芦、山东、福建、河东等地六个转运司,设广东、海北、四川、云南等七个提举司,各大盐场分属其下,规定商人必须凭引到指定盐场兑盐;“市易”是商人将盐投入市场销售,并转化为货币赢利的最终环节,其销售必须在官府指定范围内,并且在官府严厉的监督之下完成。出于边防报中之急需,盐商必须有随调随到的大批粮食,并且必须把粮食及时运送到各卫所,为了节省采购粮食的运输费用,盐商大都在贵州直接募民垦田,称之为“商屯”。其运作循环图示为:图2-1-1 商人商屯流程示意图

赴贵州盐商所中之盐,盐源广泛,有淮浙盐、川盐、云南黑白盐及安宁盐。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榷定“中盐则例”。具体实施将盐引分发各卫所,大引400斤,小引200斤,募集商人运粮到卫所置换盐引,转返到指定地域购盐,再转销军民,以求解决贵州既缺粮食又少食盐的窘况。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开中”正式拉开序幕,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征滇缺粮,遂先定普定、普安、乌撒三卫、乌撒、乌蒙和普安“开中”,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7年),毕节卫继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赤水、层台二卫承接“开中”,洪武三十一年(公元1398年),铜鼓、五开系列卫所相继展开,明永乐年间,普及所有贵州卫所。

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明朝以“纳粮”与“中盐”并举,“开中”与“屯田”并行之策,使食盐输入与粮食自产自足勉力政策性支撑贵州卫所。销往贵州食盐,此时以淮盐为主,川滇盐次之,偶尔潜进湘湖盐。这是明廷的政策性调配结果,虽然川滇盐运距较近,但两淮、两浙“煮海为盐”产量颇丰,累累积压,急需疏引,明廷抬高川滇盐中纳数,刻意降低淮浙盐纳粮置盐引数额,导致川盐中纳数额相当于淮浙盐四至五倍。但所有商贾皆趋利而进,淮浙盐运途遥遥,而川滇盐就近中纳,川滇盐即使中纳数额较高,也相较淮浙盐成本低下。贵州都司及卫所官员和盐商强求压低中纳数额,户部曾准将川盐降至一石五斗,滇盐降至二石以下,但淮浙盐确实积压滞销,迫于压力,朝廷坚持旧议。政策性引销抵挡不了商品价值规律,川滇盐入黔依然如滚滚洪流。对黔民而言,主要相盐米比价,“米轻盐重”,黔民疾苦;“米重盐轻”,商贾失利,就不“纳米中盐”。演绎着朝廷、商人、黔民利益的博弈。盐米折合比例按朝廷政策性指导,食盐的不同产区销区以及盐的质量等复合因素来确定。《明实录》中洪武、永乐两朝有关贵州各卫、商人用粮食换取“盐引”的前期材料引录如下: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年二月,户部奏定商人纳米给盐之例,“普安纳米六斗给淮、浙盐二百斤,米石五斗给川盐二百斤;普定纳米五斗者给淮盐二百斤,米四斗者给浙盐二百斤,川盐如普安之例;乌撤纳米二斗者,给淮、浙盐皆二百斤盐亦如普安之例”。洪武十五年十二月,户部奏定安宁盐井中盐法,凡募商人于“乌撤、乌蒙二府米二石八斗……普安府输米一石八斗者,皆给安宁盐二百斤”。洪武二十年(公元1388年)十一月,“命户部募商人于云南毕节卫纳中盐,每米二斗给浙盐一引,三石给川盐一引”。(注:‘引’是元、明、情三朝的计量单位,明时有大引、小引之分,这里的引指小引,每小引200斤)。盐米交换比例是明代中央政府用行政手段制定的。但这种规定亦可根据当时的需要,特别是军需用粮的缓急情况进行调整。如《明太祖洪武实录》载: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因军事需粮紧急,将普安原来的粮盐折合比例改为“纳米一斗五升者给淮、浙盐二百斤,纳米一石五斗者给淮盐二百斤”。四、开中盐米折比区域比值

明朝中期在贵州围绕以下几种情形采用政策性的重点倾斜“中纳盐粮”:在“平越、清平、都匀三卫苗贼出没之地”,储积军粮,以备征剿随时调配;在地理位置重要制衡的边境之地,如普安处贵州、云南二省交通要塞,较大军事行动事发卫所处召商纳粮;经常缺粮的卫所,如平越、都匀、普定、毕节,“中纳其盐”,以求“配搭均平”。

开中制一直沿袭到景泰、成化、弘治年间。附表如下:表2-1-1 景泰年贵州开中纳粮盐引数表(此表根据《英宗实录》之《景泰附录》参考郑维宽《明代贵州军粮来源考述》修补制订)表2-1-2 成化、弘治贵州开中盐引数量表(此表根据《孝宗弘治实录》,另参读郑维宽《明代贵州军粮来源考述》修补制订)

从贵州洪武十五年所定普安、乌撒等卫开中的比价来看,淮、浙盐已行销至贵州西部,盐价比川盐、滇盐低。从上表景泰、成化和弘治年盐价比较,滇盐价最高,淮、浙盐持中。如以景泰六年循价,淮盐每引5斗5升,浙盐每引4斗,滇盐每引6斗5升,川盐每引4斗5升。明朝以后虽经多次调价,依然淮浙盐较低。五、计口支盐与盐钞

明朝在开中制度有效保障下,对贵州开始实施食盐配给法——户口食盐法,实施强制性配盐获取食盐销售利。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都御使陈瑛上奏言:“大口每岁支盐12斤,小口每岁支盐6斤。”(政策性规定:十五岁以上皆为大口,十岁至十四岁皆为小口,十岁以下概无盐供应)。永乐七年正式实施。伴随着贵州户籍的增长,户口食盐定额有所下降。除官吏、军人外,民户酌户口盐一减再减,最终停止供给。

以贵州弘治和嘉靖时期为例说明。当时在籍大口、小口人数分别为264 798与266 920人次,则户口食盐额(小引)分别对应为15 887.88引和16 015.20引。

具体实施“计口纳钞”和“计口纳粮”配套措施,也即采用征收“盐粮”和“盐钞”的方法,其征收比例,前期为市民“每斤纳钞一贯”,乡民“每斤纳米四升三合二抄五撮”,后来渐变为市民“每引纳钞两百贯”,乡民“食盐每引纳米,每石折钞一百贯,每引该钞五百贯”。所有自行关支、军户、民户、官户一律并开。卫所官员,“月盐”每人一斤,盐钞由卫所勘发;官户“纳钞食盐”,钞与官俸兼行;民户食盐,以粮米或其他货物换取盐钞支盐。可见,明开中制基本解决了军户、官户食盐紧张,部分民户有了基本保障,但大多数贫困及边缘山区的民户食盐仍是困窘重重,《黔书·盐价》云:“黔无盐,故价昂,民甘食淡。”明晚期盐政弛废,官户冒名支盐,商贾转借倒卖,卫所囤盐私售,盐市价猛抬狠升,致使贵州盐荒。“开中”制在贵州实施变幻无常,益政损民。

由上可循,明朝贵州盐业政策由中央主管部门——户部统一征调管理,协同处理方策,重大问题须经户部直报最高统治者明皇审批,如明洪武年间由朱元璋批准“更定云南、毕节、赤水、层台三卫盐法”,此以明皇倾力经营西南,安定滇边政策相协调一致。前中期实行“纳米中盐”的运销政策,盐米兑换折合比例,具体根据明朝盐政销售政策性的倾向,战时盐政策略军需粮的缓急调整,以及食盐不同产区和质量,确定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为了协调各产盐地输出不同的盐质,进行不同产区配盐的搭配,同一产地不同盐井的搭配。

开中制尽管以当时变化的粮盐比价估值为其依据,但在贵州现实历史场景中,由于盐粮开中的地城跨度大,盐运通道变局大,盐粮价格变动颠繁,加之吏治衰败,户部很难准确地拿捏和调节盐粮交易的比价,这就使开中商人感到米重盐轻,无利可图,致使开中制在贵州时续时断,严重耽误屯军用粮。明廷为挽救开中制的颓势,采取一系列的变通措施,由此引发了开中制形式的演变。六、中期调整折色

明中期以后,调整盐政。具体表现为:其一,管理机构变化。户部对其下属部门的设置作出调整,万历三年(公元1575年)规定原来由各清吏司分散带管的各盐司由山东司统一带管,崇文门、临清及浒墅诸关税收则统归于贵州司。这样,山东、贵州二清吏司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国家的盐政、关税的管理机关。其二,盐专卖制度演变为开中折银。由于盐粮价格波动频繁,永乐后期,出现了纳银、马、茶、帛等形式代替纳米粮的形式,谓之“折色”。至弘治初,户部尚书叶淇上书请求变法,朝廷采取了此建议,第二年正式命令各地“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开中折银成了定制,贵州也于公元1489年同步“折色”。开中折银,简便了程序,“使以前商业资本由银—米粮—盐—银的周转过程,简化演变为银—盐—银,商人的资本周转加快”,但可看出盐政指向:明政府的盐法制度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为了巩固边防、开发边疆,而更多倾斜于致力充实国库,增加财政收入,以备封建统治者穷奢极侈。七、末期纲运榷盐

为了更多地压榨和盘剥,设置了存积之制,即在常股盐之外设置积盐,利用盐供不应求的现实窘况和盐商迫切需要加速资本周转的商业策略,引诱之,扩大政府的盐利剥削。叠加以“余盐”填补正课之不足,明廷为了保证收入,堪然不顾盐场生产的局限,盲目大肆出售盐引,造成商人守支情况严重,所发行盐引膨胀到无法补救填仓,无奈出此下策,以求再续榷盐。

明代末期万历年间推行 “纲运法”,即规定只有政府批准名列纲册的盐商,才有食盐经营运销的权利。这就进一步发展为“产盐有定场,销盐有定地,运盐有定商”。通过市场范围的划分,使拥有特权的盐商们在各自的产销地区间,操纵运销,主宰市场价格,垄断食盐的运销业务,开启了中国食盐专卖的先河,产生了新一轮有序中的无序榷盐。

综上所述,明朝榷盐体制在贵州的演变轨迹如图2-1-2所示:图2-1-2 明朝榷盐演变轨迹示意图

我们用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的理论揭开此历史谜底。中国封建君权制度下的国家是掠夺型的国家,明朝政府作为一种组织,囊括明廷榷盐主体,如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司系列部门及地方衙役,整体性、系统性、地域化体制型掠夺,官员则利用权力产生腐败,通过行业行政垄断掠夺。可见,掠夺一旦制度化就具有隐藏性、合理性甚至合法性。

整个盐业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少数人或既得利益集团,榷盐制度的设计更倾向于从事非盐业生产系列财富的积累。盐政部门权力毫无制约,使得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与政府的掠夺之手联合,形成掠夺型制度,三层叠加,使全国乃至贵州的榷盐之政,从无序回归到无序,因为掠夺是无定量的,从而导致掠夺体制因变量无定则,自然呈现无序态势。

第二节 政经融合,盐运疏浚

朱元璋曾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不可否认,明初在元朝经济溃烂的格局下,特别注重安养生息。大力兴修水利,激励人口增殖,提倡开垦荒地,全面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一、政治、民族、经济融合

明代,贵州社会进入民族融合与政治融合跨时代发展提速阶段。数次大规模的西南进军和“移民就宽乡”政策,以及军屯、商屯活动,中原汉族大量迁入黔境,产生了民族和文化的混融,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重儒学教”促进了文化的大融合。贵州都指挥使司与贵州布政使司的建立,以及“军政分管,土流并治”的并举实行,促使贵州成为完整的军事与政治格局独立单元,明确且密切了与中央的隶属层次关系。贵州全方位融合于全国,从而成为全国13个行省之一。

建立行省,为政治、经济、军事形势所迫,贵州布政司与部指挥使司根据政治、经济、军事态势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修筑驿道,设置驿站,疏通河道,发展水陆运输。随之兴起一批沿江城镇和港埠。如:沅江水系的黄平、镇远、思州(今岑巩),清水江流域的铜鼓(锦屏)与新市镇(天柱县翁洞),锦江流域的铜仁与省溪(今江口);川系和西系水系乌江流域的龚滩、思南与石阡,都柳江流域的古州(今榕江)、三脚屯(今三都)。以后均成为重要的粮运与盐运水路通道节点商埠。

明代军事活动一方面是围绕贵州及湖广都司所属的部分卫所强化对境内的控制而展开行动;另一方面是肃清元代残余势力与镇压地方割据势力,平息土司之间为争夺地盘的相互火并,镇压各族人民反封建压迫起义。明朝统治贵州270年,其间战争不下百余次,战役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军事运输之繁重,非同寻常。

贵州地形崎岖,“山路阻绝,日行不过三十里,一人所携不过三斗余”,陆路交通的险阻状况改变困难重重,只有利用水运缩短陆运。为了军事通道的需要,省级官吏和邻近水道的地方官府,特别注重利用水运开辟航道。在舞阳河干流、清水江与乌江支流上,曾进行过疏治航道的策划与施工,并构建了开拓全省地理与政治中心贵阳通往乌江水道的宏观设想,经过明代的开拓,全省通航里程较前增加了二三百里,各河水运担负着繁忙的军粮、盐转运。二、明朝整疏粮、盐运水路通道(一)贵州河流概况

贵州山高水长,河网密布,河长大于10千米或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千米河流近984条。按河流长度计,其中10~50千米河流902条,50~100千米河流49条,100~500千米的有32条,500~1 000千米以上的1条,即乌江,干流全长1 037千米。

境内河流大抵以乌蒙山、苗岭为分水岭,顺地势向北、东、南三方分流,分水岭以北属长江流域,以南属珠江流域。长江流域占全省面积的65.7%,主要有金沙江支流上游牛栏江和横江、川黔界河赤水河—綦江(松坎河)、乌江、沅江上源清水江四大水系。珠江流域占全省总面积的34.3%,以干流和主要支流为主干,从西向东可分为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四大水系。

贵州山峦叠嶂、地势险峻,陆路不畅;河流切割深、落差大,河道狭隘,大河少,小河多,激流险滩密集,水路障碍多。(二)整疏永宁河,开辟永岸

黔境明朝进行四次大型盐道疏通。早在洪武十三年 (公元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命川景侯曹震疏浚四川叙永达于贵州边境永宁之航道。同时并举以永宁河为重心,结合整修五条驿道:永宁至曲靖的驿道,建昌、泸沽、黎州大相岭一线驿道,保宁至陕西汉中府界驿道,松潘至茂州驿道,重庆、遵义、贵播一线驿道。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开工。曹震抵达成都立马征调四川都司、四川布政司及贵州都司军民开道,委托四川都司左同知、徐凯等提调官军民夫开辟泸州—纳溪—摩泥驿水陆道路;委贵州都司同知马烨调永宁、赤水、毕节、乌撤等卫军夫疏通永宁—曲靖的渠道;委播州宣慰司及重庆府调军民开通修筑播州桥道;最后,聚集四川、贵州军民开凿永宁河,最为艰难是永宁一段河道,有激流乱滩195处,峻险 82处,“石大者凿之,水陡者平之”,历经一年多的时间,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告竣,使舟楫得以畅通。永宁地界川黔,永宁卫隶属贵州都司所辖,永宁河疏通带来贵州军事通道及川黔滇驿道、盐道的畅通,由川运粮及黔入滇,俱由此经过,川盐由水路运至永宁然后转运贵州,以此而有“永岸”设置。(三)疏理乌江干流

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贵州布政使郑雯首倡疏凿乌江干流思南以下河段,并拟从省城开南明河、清水河直达思南之航道。

乌江下游支流石阡河,源出石阡府境柿坪的乱石岩,经府治及思南塘头,至江口汇入乌江。万历间,石阡知府郭原宾疏通河道以利舟楫往来,清疏石阡府至塘头河道60余里,凿通碍航险阻9处,石阡河自此通航。

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83年),巡抚舒应龙再次倡议开发乌江水道以通省城,并组织渔舡 、水手、石匠、兵夫沿河踏勘,酌估开凿事宜,令各衙门疏凿河中沙石,其杉木冲、震天洞、鱼子洞等处因施工艰难,拟另辟一道或在此换舟,但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实现。(四)疏通淮盐水道。

清水江为沅江上源,干流在都匀一段称剑江,都匀以下称马尾河,至岔河口汇入重安江后始称清水江,入湖南后汇舞阳河称沅江,锦江在湖南辰溪注入沅江。沅江上源五溪,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通航。到了元代,从湖北江陵沿江置水驿二十余处而达贵州平溪、镇远。明代仍然使用这一水道,并开始治河。英宗正统十一年(公元1446年),诏准湖广五开卫(今黎平)疏通下游右岸支流洪州河,船可直达湖南靖州,淮盐入黔可借此水道而行。

舞阳河,源于瓮安云顶,串通黄平旧州、施秉、镇远、玉屏,于露水溪入湘,在黔阳与清水江汇合,为湘黔水路盐运通道。其险在施秉以东六千米瓮蓬(又名诸葛洞),“巨石嵯峨,横距江心,余碛磊磊,鏻次戟列。水流至此,惊波转腾,望沬飞奔”,为舞阳河之瓶颈咽喉要处。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贵州巡抚郭子章倡议开凿诸葛洞,由偏桥人钱中选主持其事,历时110日而告竣,辟开大小碍航礁石,改善几处滩口,开通航槽69丈, 船可上行至偏桥。天启三年(公元1623年),因“奢安之乱”急需运粮,再次疏浚,整治上游老洞及下游显灵滩曲道。

第三节 明朝盐运,格局初定

按照价值规律,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互相交换。盐价决定于成本价、盐的产量、盐的质量、盐的运输费额等市场因素。但明代对食盐的供应往往按行政建制划分销区,并不取决于盐运成本。一、明初盐运销格局

洪武初年,普安、普定、乌撒、乌蒙并未划定销区,所以,杂给淮浙、四川、安宁等盐。

镇远州、五开卫、思州宣慰司治所、思南道宣慰使司等地,皆隶湖广行省,从湖广运入淮盐。至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贵州布政司后,上述地区改为镇远府、黎平府、思州府、思南府、石阡府、铜仁府等6府,所辖镇远、施秉(今施洞)、永从(今从江)、安化(今思南)、印江、务川、龙泉(今凤岗)、铜仁等8县及29个长官司,又改食川盐。直到正统二年(公元1437年),贵州按察使应履平奏请“所辖镇远等六府,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8年)俱隶湖广,食用淮盐。永乐中改隶四川,食用川盐。且诸府去四川陆路月余,盐商素所不至,士民经年不知盐味,乞许其仍食淮盐。”朝廷令两淮盐官听各盐商于贵州地方货卖盐引于镇远销售,镇远以东食淮盐,以西各地则食邻近之川、滇盐。因而,上述各府、州、县、司改输淮盐得到允准,又恢复了潕阳河、锦江、清水江为通道的淮盐运输。

其余黔中各地,包括贵阳、遵义、安顺和清镇、息烽以至都匀、贵定等县,均为川、滇盐合销区。

万历年间改行“纲运法”,规定只有名列“纲册”的盐商才有合法远销的权利。据郭子章《题征路苗善后疏》记载:“贵州镇远、铜仁等府,原近湖广,向食淮盐;思南以至永宁等卫原近四川,向食川盐”。可知万历年间,贵州各地已划分以上所述食盐销区。其远销量各年不同。如: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由云南、四川等地运销贵州的井盐130 000余引;弘治四年(公元1492年)两淮、浙江、四川、云南远销贵州盐209 500余引;弘治十二年(公元1499年)四川等地运销贵州盐179 500余引。统计以上数据,每年从省外输入贵州的准、浙、川、滇盐约200 000引。二、明中后期盐运路线

盐运路线因贵州各地所处的地理区位不同,入盐路经也呈现辐散状态。以明万历三十四年(公元1606年)六月郭子章《题征路苗善后疏》解析,其云:“食盐一在富顺自流井等处收买,内分运于永宁发卖;一在射洪、胡才、清平渡、杨滔溪、古井口等处收买,内一半运于綦江发卖,一半运于思南发卖。楚中盐于辰溪收买,一在镇远、偏桥发卖,一在铜仁发卖。”

明代川盐运黔的集散地为永宁(今四川叙永)、綦江、涪陵三地,由永宁走驿道销运贵州西部及西北部,由綦江走驿道销运贵州北部及贵阳、都匀,由涪陵沿乌江远销思南及黔东北。

淮盐运黔的集散地为镇远、铜仁。据清《柳州府志卷九·摧税》载:“怀远分两江通湖(广)、贵(州),商民往来,贩盐贸易,立镇抽收。”故怀远为粤盐销黔的集散地,从怀远(今三江)经古州江(今都柳江)达古州、三脚屯(今三都县境),为粤盐入黔的路径。

明朝川盐入黔有四条路径:其一,沿乌江航道上溯至沿河、思南运销黔东北;其二,綦江上运至松坎驿,转陆运至播州各地;其三,经赤水河至仁怀(今赤水),陆运至黔北、黔西北;其四,泸州经永宁河至永宁(今四川叙永),陆运毕节、乌撒、乌蒙(今云南昭通)等贵州西部和云南东北部。

四条盐路中,只有乌江水运伸入到贵州腹地。弘治年间,四川叛将酉阳宣抚司在龚滩对“过往花盐船只抽取税银,每年获利数万”,以及巡抚何起鸣建议由龚滩盐税中提取部分以资铜仁军饷,可见,当时乌江盐运规模非常之大。

綦江上游水量较小,在明朝盐运量不大。赤水河下游,景川侯曹震奉命进行疏浚,辟为川盐入黔航道,航载10~20千斤盐船可达沙湾塘(今赤水文华乡沙湾村),但上中游滩险密集,水流汹涌,通航困难。即使利用较好水位,也只能上溯至丙安、元厚。此二河水运仅限于贵州边境地带,进入内地全靠陆运。

永宁河疏通后,成为通往贵州、云南的要道,川盐、川粮频频运往,云贵易马然后分送陕西、河南。这条盐路线直到近代,在贵州西部地区食盐运输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

明朝中叶以后,广西各族人民起义斗争频繁,黔江“大藤峡瑶族起义”持续时间长达250多年,航运中阻,粤盐已绝少经西系水道进入贵州。古州一带偶有商民自黎平循陆路贩运淮盐,肩挑背负,私盐“价值甚昂,民苦淡食”,贵州此区域的苗族、侗族人民“艰于用盐,以蕨灰浸水”或以芭蕉叶烧灰为卤,都习以为常。

第四节 商业地理,流通格局

贵州盐运只是明代商业经济总体格局中的分支体系,我们必须置于历史经济背景下,解析贵州盐运。

在政治层面上,明朝贵州封建领主土司制度、奴隶制度、原始公有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逐渐分崩离析,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劳动生产力。土地在军屯、民屯、商屯的基础上,激活了垦殖力。中原外来农耕技术、手工技术、矿业技术广泛推广,盘活了贵州自然资源的禀赋力。水、陆驿道的开辟,城镇枢纽体系的构建,使贵州整体商业经济空间产生了集聚力。贵州自明代起,商业逐渐与中原接轨。一、贵州历史商业地理学建构

商业地理学是研究商业活动的地理现象和规律的学科,即研究地球表面人类商业活动与各种地理要素相互关系的科学。揭示地理环境与商品流向、商品流量、市场分布、地区间商品供求关系、商业网络的空间分布特征、商业中心的兴衰位移、商业流通的地域差异等规律。

商品生产、交换都要依托于一定的地理环境,人类商业活动必须有地理环境的支撑。只要有商品交换,就存在商业的零星地理记录。战国时期《尚书·禹贡》把中国分为冀、兖、青、徐、荆、杨、豫、粱、雍九州,并且全盘解析当时主要商品的产销区域和运输路线。西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是我国第一部经济史专著,全面记述了春秋战国至西汉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概述了商品经济地域历史规律和经商致富的经验总结,在第四段重点记载了汉时各商帮的贸易区划和风俗物产。东汉班固的《汉书地理志》,对人口、经济、物产、交通、商业和城市的分布及地区差异,也有翔实的记载和评论。唐代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宋代乐史《太平寰宇记》、元代《九域志》、元明清《一统志》均注重商业经济的历史发展进程。

司马迁的终极目标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他十分注重人类社会商业经济的发展,强调国富民强,农、工、商三者缺一不可,“农不出则乏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而地理环境往往又是经商致富的源泉,范蠡为越王勾践谋士,助勾践雪会稽之耻,以后“变名易姓,适齐为鸱夷子皮,之陶为朱公。朱公以为陶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也。乃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司马迁明确强调朱公经商以陶为贸易基点能够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这是对地理环境的选择。

同时从宏观层面上,司马迁把全国划分为四个鲜明特色经济区,即山东(淆山以东)、山西(崤山以西)、江南、龙门、碣石以北;并且进一步划分为关中、三河、漳河、勃碣、齐鲁、洙泗、梁宋、三楚等子经济区。首次对中国经济地理实地考察后进行明确界分。“空间格局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方面,生产发展制约着生产分布,生产分布对于生产发展也具有很大的反作用”,这种互动关系在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表现尤为显著。而历史商业地理学是历史地理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它立足于商业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历史地理学,是重点研究历史时期人类商业活动地理现象和规律的学科,即研究历史时期地球表面人类商业活动与各种地理要素相互关系的科学。

商业活动的发展具有地域性和历史承袭性。商业市场分布与商品流通格局具有一个历史扩散整合过程。探究历史时期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网络的空间组合与地域分异,阐释当代商业景观与区域分布的历史成因是历史商业地理学的宗旨。

以历史时期商业发展状况研究为主题的历史商业地理学具有科学内涵的特殊性。因为封建时代的经济是以国家经济为主体,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协同和对立统一构成的混融体。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是原始经济与简单小农业商品经济实体的叠加。社会经济制度的迥异,导致商业运行机制的差异,其所产生的商业文化与商品经济发展运行规律背景环境也截然不同。因为,研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地理将受到历史条件的控衡与制约,所以,研究历史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格局必须将其置于封建经济发展背景中去考究。历史商业地理在注重实地考察的同时,还需要借助古代文献资料研究,这是其最基本的研究手段,古代商业活动面貌的复原离不开文献记载,即使是实地考察的资料,也需用历史文献相印证。历史商业地理受文献记载以及时代背景差异的限制,则重在复原历史时期人类商业的发展面貌及其受环境的影响机制,城乡市场网络结构与商品流通格局的构成与时代背景的关系,剖析出封建时代商业发展的地理特征,解释今天商品经济发展的某些历史承袭性,为现代商业地域性网络系统的建构提供历史依据。

贵州历史商业地理,应该将“空间分析和区域研究”贯穿于发展商业市场的研究全过程,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结合”,这种空间分析集中表现在对贵州商业活动的载体究上。而区域分析则主要剖析贵州商品生产与流通格局的区域差异,主要研究五个层面问题:一是贵州历史时期地域商品生产的空间差异;二是贵州商路与商品运输条件;三是贵州商业市场的地域分布格局;四是贵州区域商品流通格局分析;五是贵州商业发展的地区性规律与发展特征以及一些历史经验的总结。二、贵州明代商业地理简述(一)军屯、民屯与商屯,构建了贵州明朝商业经济的骨架

明朝建立,刘基“奏立军卫法”。从此“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为了减轻国家军粮的压力,便利用军士进行屯种,开设军屯。除军屯外,还有民屯和商屯予以补给,军屯的普遍实行客观上促进了贵州农业生产的发展,构建了贵州整体历史商业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图2-4-1 明代贵州布政使司时期所领府、州、县及卫的位置图示

贵州都司所领有:贵州卫、贵州前卫(今贵阳地区同设二卫)、永宁卫(今四川叙永)、普安卫(今盘县)、安南卫(今晴隆)、普定卫(今安顺市)、乌撤卫(今威宁)、毕节卫(今毕节)、赤水卫(今毕节东北、川黔交界处)、安庄卫(今镇宁安庄坡)、兴隆卫(今黄平)、威清卫(今清镇)、平坝卫(今平坝)、龙里卫(今龙里)、新添卫(今贵定)、平越卫(今福泉)、清平卫(今凯里)、都匀卫(今都匀),黄平千户所(今黄平旧州)、普市千户所(在今四川叙永境内)。属湖广都司有:镇远卫(今镇远城)、平溪卫(今玉屏县)、青浪卫(今镇远青溪)、偏桥卫(今施秉县)、五开卫(今黎平县)、钢鼓卫(今锦屏县)和天柱千户所。

贵阳以西的威清、平坝、普定、安庄、安南、晋安六卫,史称“上六卫”。贵阳以东的龙里、新添、平起、清平、兴隆、都匀六卫,史称“下六卫”。西北一线的乌撤、毕节、赤水、永宁四卫,史称“西四卫”。湘黔边境的镇远、乎溪、清浪、偏桥、五开、铜鼓六卫,史称“边六卫”。明成化时,驻军达145 400余人。

明政府规定:边地驻军,三分戍守,七分屯种;内地驻军,二分戍守,八分屯种。和平时,军队主要部分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其中屯田卫所在五万亩以上者有乌撤卫,5 662.533hm2;普安卫,5 227.6hm2;普定卫,5 114.933hm2;毕节卫,4 267.2hm2;龙里卫,4 209.8hm2;赤水卫,3 819.266hm2;永宁卫,3 559.333hm2。最少的清平卫仅1 313.866hm2。军卫屯田基本上在驿道沿线,威清、平坝、晋定、安庄、安南、普安六卫共屯田22 632.866hm2,占屯田总数的36%;永宁、赤水、毕节、乌撤四卫共屯田17 691.466hm2,约占28%;龙里、新添、平越、兴隆、清平、都匀六卫共屯田22 663.666hm2,约占25%;贵州卫及贵州前卫共屯田5 461.666hm2,约占11%。在贵州布政司所属各司府州县中,以贵州宣慰司的23 309.6hm2最高,其次是平越府的10 650.8hm2,再次为思南府的915.8hm2和贵阳府的7 457.066hm2。(嘉靖)《贵州通志·田土》记载共总军屯达“九十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五亩”。“移民就宽乡,或招募或罪徒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在军屯为主体之外展开民屯,(嘉靖)《贵州通志·土田》载:“贵州布政司官民屯田通共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九亩”,另在旱地上也有民屯耕作。

明代同时采取“开中”的办法解决边郡地区驻军的军粮。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贵州都司要求在所属卫所开中;永乐十七年(公元1419年)九月在普安卫开中;正统十四年(公元1449年) 六月在贵州兴隆开中;景泰三年(公元1452年) 十月贵州平越、都匀、普定、毕节四卫开中;成化年间永宁(叙永)、普安、赤水、都匀开中。

明朝末年贵州地区在当时所辖的范围内已开垦土地超过两百万亩,是洪武年间屯田90余万亩的两倍。

明时贵州农作物品种不断增加,促进了粮食增产。粮食品种如稻谷、大麦、小麦、燕麦,有“麦之类五”、“豆之类十”之说,稻谷又分红稻、白稻、糯稻,《思南府志》记载衍生九类。许助《滇行纪程》说:“贵州各届产米精绝,尽香稻也。所酿酒亦甘芳入妙,楚中远不及。”安顺州、程番府、安庄卫等成了重要的产粮区。水西地区也是产粮区,洪武时期朝廷定水西每年贡粮食30 000石,到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增至50 000石。以遵义为例: “其地沃饶,冠于全省”,“产米颇饶,食用之余,尚多盖藏”。籼稻有数十个品种,皆如火焰稻、香草早、云阳白、大小齐籼、百日黄、白凤仙、汉麻籼、飞娥籼、贵阳籼、麻贵阳,至笨籼、油籼、旗籼、白籼、大南籼、乌梢籼、晚谷、旱谷;糯谷亦有数十种,如黄糯、竹丫蠕、金钗糯、檐尘糯、灰色糯、黄丝糯、杯杯糯、迟黄糯、白杨糯、江西糯等。品种种植繁多,结果圆实而大,其味丰厚至腴。

明朝在贵州推行的卫所屯田制,使贵州的商品经济发生质的飞跃。一是土地大面积开垦,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贵州商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屯军士兵和开中商屯及中原流亡民夫带来了先进的农具和农耕技术,改变了贵州落后的耕种方法。三是屯田制生产了大批粮食,强化了自给,减轻了贵州各族人民的负担,有利于各族人民从事生产。四是有了粮食生产地域空间的构建从而带动强化了贵州地域商业生产发育的基本结构。(二)贵州明代主要经济作物、畜牧、林木、蚕桑的地域性商业生产

贵州明代主要经济作物、畜牧、林木、蚕桑的地域性商业生产如表2-4-1至表2-4-6所示。表2-4-1 明代主要经济作物地域性商业产地表2-4-2 明代畜牧业商业性生产地域表2-4-3 经济林业商业性地域生产表2-4-4 贵州矿产地域性生产表2-4-5 贵州明手工业与手工作坊地域性生产(自然经济)表2-4-6 贵州明代官营手工业和手工作坊(三)明朝贵州商业通道及运输条件

元在全国广置驿站,驿制十里或十五里设一铺,二十五里设一驿。元在全国设水站、陆站共1 496个,贵州地区贯通东西的陆站有11个,这11个是元时由湖广经贵州入云南必经的驿站。至明代,贵州驿道得到了很大发展,由于贵阳作为贵州政治、经济中心的逐渐形成,交通亦以贵阳为中心发展,形成了四通八达的驿道。(详见第四章第二节)(四)贵州商业市场地域性分布格局

明朝洪武年间在贵州遍设卫所,永乐以后同时增设府、州、县,至万历年间合计建城四十三座。或府、州、县、卫、所的专城,或府、卫同城抑或州、卫同城。明万历以前,属于府一级专城的有:思州、石阡、思南、铜仁四城;属于州城专城的有定番、麻哈、独山三城;属于县城专城的有务川、印江、永从、施秉四城;属于卫城专城的有威清、平坝、毕节、赤水、龙里、新添、平越、兴隆八城;属于所城专城的有黄平、普定、关岭、平夷、赤水卫前所、縻泥、阿白撒七城。到清代前期,经过大规模改土归流,黔东南地区的建制逐步完善,省境内县级以上城镇,绝大多数都已诞生,贵州高原城镇的总体布局亦已初步定格下来,同时构建形成屯堡二百八十余处。

城镇的社会空间体系是由一套行政等级所决定的“人为”行政中心;集镇组织的社会空间体系是由一套市场等级所决定的“自然”经济中心。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这两套各具特色的等级体系的派生物。明代贵州城池与屯堡大都在驿道沿线,逐渐形成行政体系与市场体系的综合体,产生人流、物流、商流的聚集,形成商业中心。标志着贵州进入商业化发展新时代。试举几城为例:表2-4-7 贵州明代主要商业重镇

在城市商业推动下,商业集市迅速发展。形成以行政中心所带动的商业集市,以卫所屯堡人口聚集的商业集市,以土司街署为主导的商业集市,以驿道、驿站辐射型商业集市,以水陆联运码头为中心的商业集市,以物资集散地为汇聚的商业集市,少数民族地区以节日节庆汇集点形成商业集市,以宗教庙会为重大商业契机的市场。(弘治)《贵州图经志·贵州宣慰司》中载:“郡内夷汉杂处,其贸易以十二生肖为该市名,如子日则曰鼠场,丑日则曰牛场之类。及期各负贷聚场贸易,仍立场主以禁争夺。其附郭音,旧有卯、申二场。弘治以来,今巡镇大臣以军民生理疏阔,增子、寅、午、戊四场,并前六场,人甚便之。”形成此日赶鼠场,彼日赶牛场,日日不落空的紧凑商业集市景象。三、明朝贵州区域商品流通格局分析(一)各级官府控制下的大宗贸易

明代贵州的商业贸易活动流通格局中,以粮、盐、马、茶、皇木采购及水银、朱砂贸易最为突出,引导整个贵州商业格局走向态势。 盐有榷盐之法,马有马政之制,茶有茶法之束,朱砂、水银榷定坑治之法,管理甚严,由明各级官府官采、官运、官销。

粮食为军民生存之首要,尤其是在明朝初期,讨伐分割势力,阻止土司战乱,频繁的战争对军粮运输的需求,构成了贸易运输第一格局。举例诠释:表2-4-7 舞阳河军粮运输简表

明代马政内容包括督养、点视、印烙、编马户、交兑、发表等篇章,非常细致繁琐。《明实录》载洪武十七年“乌撒岁易马六千五百匹,乌蒙、东川、芒部皆四千匹,凡马一匹给布三十匹或茶一百斤,盐如之”,“景川侯曹震言‘四川、贵州二都司于西蕃、建昌、罗罗之地易马四千二百五十匹请分给河南、山西都司将士”。可见,贵州边马贸易实施绢、盐、茶易马法和马市收买法,以图求“番马”永恒供给。

明代将茶与马贸易合一,形成全国性的茶马贸易官营体制。比较典型的是洪武体制,榷定了榷茶制度、机构设置、比价制度、金牌信符制、巡查和禁贩制度、运营制度等系列严榷手段。洪武初年,在四川永宁置茶马司,收购贵州茶叶,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在播州宣慰司置茶仓,贵州茶基本作为边茶,运往西藏。

明史记载,铜仁府“南有铜崖山,又有新坑山,产朱砂、水银”。“土产、硃砂,省溪、大万山二长官司出,水银大万山长官司出”。“万山司、北五里有新坑山产砂。惟贵州大万山长官司有水银、朱砂场局”;思州府“土产、硃砂、水银俱施溪长官司出”;思南府“务川县之长钱(山)在县东北五十里,地名板场,山前有空浥,产朱砂。泥塘(山)在县南五十里,山内产硃砂。岩前(山)在县东北二十里,山亦产砂。务川县之木悠(峰)在县(西)四十里,上有水月宫,朱砂产焉。务川县诸山,东北二十里有岩前山,产砂;东北五十里长钱山,地名板场,山前有空浥,产砂;四十四里有木悠峰,上有水月宫,产砂”;石阡府“土产,水银石阡长官司出”。明代朱砂主要开发集中在黔东北武陵山区域,思南、铜仁等地所产朱砂,大都在湖南辰州集散,称为“辰砂”。

明代皇木主要是通过官方直接采集、商人采木、进献大木。前述两种为主要途径,后面只是点缀。永乐四年(公元1416年),明廷修太和殿,遣少监谢安到赤水河一带采伐楠木,清人陈熙晋赞叹说:“洞深十丈锁云烟,谢监栖居廿五年。采木使臣归未得,山中开菁已成田”。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武宗朱厚熙下令修建乾清宫和坤宁宫,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七年(公元1597—1609年),北京兴建“三殿”,采木遍及川系、沅系各河,涉及思南、石阡、思州、镇远、都匀、黎平、铜仁等府。贵州的木材均运至清水江等河流到长江,再沿长江经运河北上抵达北京、南京。表2-4-8 贵州明代采办皇木里程表

明代几度采木之役,少者经历十几年,多者三五十年,不恤民力财力,苦役百姓,而修建宫殿坟陵,加速了王朝的动摇崩溃。(二)乡村集市贸易活跃

农村市场全国各地称呼不一,在江西、福建、广东或称“墟”、“市”,或称墟市;在云南有些地区称为“街子”;在贵州、四川一般称为“场”、“赶场”。明代贵州农村集市,以时间界分:不定期场、半定期场、定期场、日日场。以规模界分:大场、小场和庙会。以商品种类分: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并且出现牙行(买卖从中说和的中介店铺)。

明朝已经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确定集市地点;规定开市日期;统一斛斗秤尺;核定市场物价;征管场税。

发展至清代,贵州各府集市在1~4个的有:石阡、清江、古州、八群、都江、长寨、正安、麻哈、罗斛、丹江、凯里等州县;集市在5~10个的有铜仁县、安顺府亲辖、龙里、平越、都匀、思南、水城、台拱、大塘、广顺、独山、册亨、三脚屯、湄潭、毕节、贵筑、印江、清镇、安平、绥阳、桐梓、余庆等厅州县;集市在11~15个之间的有思州、都匀府亲辖、仁怀厅、开州、定番、永宁、平远、威宁、普安县、修文、瓮安、天往、安南等府厅州县;集市在16~20个之间的有大定、黔西、龙泉、安化、归化等府州县;集市在21个以上的有镇远、普安厅、镇宁、黄平、贞丰、荔波、务川、仁怀等府州县。

贵州境内广大山区,经济基础严重滞后,尤其在交通闭塞,经济凝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仍然“刻木为契”,钞法不通,钱法也并不行,民间贸易,常常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互遁有无,以一般等价物如牛、羊、米、麦、布、帛、盐、银作为商业贸易交换中间介质。(三)农村集市分布规律

根据克里斯泰勒的市场区位理论,最佳市场区应该接近于一个正六边形。美国学者施坚雅应用中心地理论分析近现代中国农村集市,并且以西南四川盆地作为典例,进行剖析,得出一个结论:“中国的六个区域中,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记录,大量的集销都正好有六个相邻的集镇,合成—个六边形的市场区域,尽管这个市场区域受到地形地貌的扭曲,进一步论证村庄与基层的或较高层次的市场之比,在中国任何相当大的区城内,其平均值都接近于18,如果用图解法表示,就显示出一个六边形的市场区域:集镇位于中央,周围有一个内环,由6个村庄组成,一个外环,由12个村庄组成。”

贵州农村集市的区位布局基本不符合其分析框架,因为与四川盆地比较,其地形崎岖起伏较大,但契合以下规律:基层市场体系的大小与人口密度成反方向变化。在人口稀疏分布的地区,市场范围必须大一点,以便有足够的需求来维持这一市场;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则较小。

第五节 清朝盐运,官督商销

清代初期,废除“开中”,整饰盐商秩序,采用“坐商收盐法”和运销食盐“纲网法制”。为了安定政治局面,在贵州实施解决贵州“食盐难”的系列相对宽松盐政。中后期,各级盐商“报效”,准予盐价“加耗”与“加价”,盐价持续上升,加上国体破碎,社会矛盾激化,政治经济格局不稳定,盐以病民。丁宝桢盐政改革举措妥当,惠及川黔,但在盐政历史进程中,实属浮萍。一、清代前期贵州盐政

清代前期的治黔政策,史学界赞之为封建时期“中央政权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统治成功之典范”。清朝统治者在取得政权之后,为了巩固基业,安抚边陲,政治层面上,继续展开明朝在水西“改土设流”,随即全面在贵州“改土归流”。经济层面上,减租免税,招徕垦殖,奖励垦荒,明确规定:“凡山头地角奇零土地,可以开垦者悉听民夷垦种。”免征租税,兴修水利,扩展水稻种植,鼓励桑蚕养殖,储种林木,倡办采掘冶炼,促进工矿开发,使得“省会及各州、县店铺稠密,货物堆积,商贾日集”。通过盘活商贸集市等一系列经济政策,激活了生产力,增强了人民购买食盐的自给能力。

经济繁盛所需,必然带来交通的振兴。大力拓展交通驿道,“天下之苦累者莫过于驿站,驿站之险远最苦者莫过于黔省”,虽黔陆路险阻,跋涉艰难,但已经形成省际与省内驿道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雏形交通干网,同时开凿水路盐运,清代前期,累计疏治大小河流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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