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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8 04: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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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健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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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期货市场利用问题研究

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期货市场利用问题研究试读:

序言

粮食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同时也是粮食生产与消费大国,中国以占全球7%左右的耕地,养育着全世界约22%的人口,研究中国的粮食问题,不仅对中国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研究全球粮食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较为特殊的国情下,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的粮食流通及其市场化都不可能完全地放任自流,国家依然要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但这并不排斥国家应当而且也可以在实施粮食流通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来贯彻政府的意图。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与中国经济改革的教训,无不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在不存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情况下,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便无从得到连续性的动态价格信号,因而无从进行动态的种植结构与种植面积调整,进而会使粮食的生产与供给出现周期性的“畸多畸少、买难卖难”现象,不仅给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带来困难,影响到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到国家粮食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多次出现“回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信号来引导粮食生产和经营。

实际上,我国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初衷主要就是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流通,为政府宏观调控粮食生产和流通服务,期货市场并不能解决粮改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但是在调整和优化粮食的品种结构、粮食主销区与主产区购销关系的衔接、中央储备粮的新陈轮换、加入WTO后国内粮食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等方面,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现货市场价格风险将成为农业生产者和粮食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规范,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成交量和参与人数都有了较大的增加,与现货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为粮食市场化进一步深入推进而服务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事实上,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也始终高度重视发挥期货市场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连续六个“一号文件”都对发挥期货市场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突显了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本著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都是具有很大的意义的。

这本专著是我的学生王健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形成的,该专著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期货市场在我国粮食市场化进程中的功能、作用,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与很强的实践意义。应该说,在中国整体经济市场化较高的背景下,有效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对于缓解我国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蛛网效应”、有效熨平农产品价格的时间性波动,将会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我希望王健博士的这本著述能够引起学术界和更多的读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兴趣与关注,也希望他本人能够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研究上进一步深入,更上一层楼。2012年1月1日于杭州华家池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粮食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同时也是粮食生产与消费大国,以仅占全球7%左右的耕地,养育着占世界约22%的人口,研究中国的粮食问题,不仅对中国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研究全球粮食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一直是研究我国粮食问题的一个热点。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历经30多年,“改了又收、收了又改”,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基本上是沿着市场化的基线不断向前推进的。到目前为止,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演变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阶段:一是1978—1984年,主要是提高国家统派购粮食的计划收购价格,对农民超过统派数量交售的粮食实行超购加价;二是1985—1990年,“双轨制”的建立和稳定发展阶段;三是1991—1993年,主要是长期缺粮的局部地区率先对粮食统销体制进行了改革,后发展到全国统一实行购销同价,直到1993年年底全国98%的县(市)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四是1994—1997年,回归价格“双轨制”,重新加强对粮食市场管制阶段;五是1998—2000年,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改新阶段;六是2001—2003年,“放开销区、保护产区”阶段,主要是在粮食主销区全面推行粮食的购销市场化;七是2004年至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阶段,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以期真正实现粮食的市场化。回顾我国粮食流通体制30多年来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出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粮食流通最终定将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市场机制将越来越起着主导作用,粮食市场价格的发现、市场波动的风险规避、供给与需求的调节等功能将越来越多地交给大型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

当然,在较为特殊的国情下,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的粮食流通及其市场化都不可能完全地放任自流,国家依然要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但这并不排斥国家应当而且也可以在实施粮食流通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来贯彻政府的意图。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与中国经济改革的教训,无不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在不存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情况下,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便无从得到连续性的动态价格信号,因而无从进行动态的种植结构与种植面积调整,进而会使粮食的生产与供给出现周期性的“畸多畸少、买难卖难”现象,不仅给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带来困难,影响到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到国家粮食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多次出现“回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信号来引导粮食生产和经营。

实际上,我国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初衷主要就是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流通,为政府宏观调控粮食生产和流通服务,期货市场并不能解决粮改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但是在调整和优化粮食的品种结构、粮食主销区与主产区购销关系的衔接、中央储备粮的新陈轮换、加入WTO后国内粮食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等方面,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现货市场价格风险将成为农业生产者和粮食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规范,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成交量和参与人数都有了较大的增加,与现货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为粮食市场化进一步深入推进而服务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随着我国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在2004年的全面放开,广大粮食生产和经营者不得不进一步面向市场,而加入WTO后,国内外粮食市场联动的日趋加深,更是使得粮食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完善粮食市场体系,通过市场机制的发挥让粮食生产和经营者尽早适应市场、用好市场已是当务之急。“十五”计划纲要要求:“积极发展大宗商品批发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2004年以来的七个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明确提出要发展与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逐步拓展交易品种,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引导粮食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在进入21世纪以来虽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环节,比如:粮食期货品种过少,在品种上还没有做到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建立一种较为密切的联系,粮食期货品种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我国粮食市场化进程中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在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在进一步完善现货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所固有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

1.2 研究目的

通过系统地回顾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历程,得出我国前几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反复的原因所在,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粮食市场体系的内在缺陷密切相关,这个缺陷就是:与现货市场相比,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育得还不很成熟和完善。由于当时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过小、品种过少,缺少一些重要的粮食期货品种,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联系较为不紧密,这使得我国的粮食生产和经营者无法较好地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来指导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规避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因而,期货市场也无法在我国前几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发挥较大的功能与作用。

进入2004年以来,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这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行的粮改,随着国内与国际粮食市场的进一步接轨,使得国内粮食生产和经营者一方面面临国内粮食价格波动的风险,另一方面又面临来自国际市场风险转移的冲击。如果不能够通过期货市场来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粮食生产和经营者便很难实现自己的赢利目标,很难取得稳定的发展。国内粮食生产和经营者迫切需要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固有功能来指导自己的生产经营。而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后,与现货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已经有部分品种(如大连大豆)在我国的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期货品种成功运作的经验,来进一步大力发展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使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在粮食市场化进程深入推进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有关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研究,目前已经有很多的专著和文章。具有代表性的专著有姚今观、纪良纲等(1995)的《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与价格制度》,作者在文章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回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石太林等(1999)主编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粮食流通状况及政策体制,对我国近年来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了自己的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隆国强(1999)的《大国开放中的粮食流通》对中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回顾、分析和展望,并对国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所积累的经验作了系统的介绍。卢锋(1999)的《三次粮食过剩(1984—1998)——我国粮食流通政策演变的备择解释》以80年代中期以来的三次粮食过剩为线索,以有关政策和认识的分歧争论为视角,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和政策演变进行了系统描述和分析,其研究的结论是:主流思维模式(即认为我国粮食需求增长具有刚性、粮食问题具有外部性和政治性)在我国粮食经济一系列问题上存在的系统偏误是粮食市场化改革多次反复以及粮食政策目前困境的根本原因。作者对此种主流思维模式产生的背景和根源、内在逻辑、政策影响作了全面系统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方针和配套措施。王晓明(2002)著的《粮食流通的比较分析》分别对日本、美国、欧共体、中国的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比较分析,通过这些比较分析,充分揭示了中国粮食流通体制的现状、弊病与问题。在对国内外粮食流通体制进行对比和借鉴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我国粮食流通的一个目标模式。该书的最大特点是对粮食流通的具体环节与过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对国内外的粮食流通进行了比较分析。

有关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的文章也很多,陈廷煊(1996)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演变历程作了一个具体的分析。唐仁健、吴越(1996)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现状、目标和思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程漱兰(1997)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行为及其对待粮改的不同利害关系和动力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者指出无论是在原体制还是在现体制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都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并不天然与中央政府的利益一致,地方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利益更不可能无条件保持一致,粮食市场化改革几度宣称又几度放弃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政府部门间利益的冲突。在整体经济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入的今天,应该用市场竞争迫使政府各方积极努力,用市场的力量使行政纪律得到更有效地实施。袁永康(1997)对掣肘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八大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具体给出了协调这八大关系的建议。黄延信(1997)、刘剑文(1998)分别把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与澳大利亚、日本的流通体制进行了对比研究。柯炳生(1998)对我国粮食政策目标的变化和粮食政策改革的历程作了细致的分析。作者认为我国粮食政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一种高效率的市场稳定机制,使国家财政以最小的支出实现最大的粮食供给安全和粮食价格稳定,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稳定生产和稳定市场供给的关系、粮食的特殊性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农民收入与粮食政策的关系、国有粮食部门中政策性经营和盈利性经营之间的关系、解决财政支出的压力与建立高效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关系。喻闻、黄季焜(1998)采用1988—1995年间每10天的省级大米价格数据,利用Augmented Dickey-Fuller方法对我国粮食市场的共同整合程度进行了检验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粮食市场整合程度自1988年以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上是沿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要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粮食大市场还需对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进行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王德文、黄季焜(2001)认为粮食双轨制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取代传统统购统销制度的内生性的制度安排,从建立、利用到尝试走出,粮食双轨制度变迁基本上是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为了配合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既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也具有现实可能性。秦中春(2003)把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归纳为三种:以“管”为取向的改革、以“导”为取向的改革、以“放”为取向的改革,该文对这三种取向的改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进程、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和市场体系建设现状的实际,提出了以“放”为主导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对于2001年春发轫于浙江省的新一轮粮改,王德文(2001)对其政策效应和实现条件作了评析,认为新一轮粮改具有明显的即期市场与价格效应,通过启动主销区粮食市场价格来拉动粮食主产区价格上扬,促成了全国粮食市场价格的回升,增加了农民收入,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作者通过一定的数量分析,得出了“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会带来剧烈的市场和价格波动”的观点。顾益康等(2002)认为尽管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过了“改革—回潮—再改革—再回潮—再改革”的历程,但每一次改革都向市场经济体制逼近了一步,体现了“粮食商品化、购销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为了跳出“卖粮难—粮改—粮价大幅回升—粮改回潮”的循环怪圈,避免“粮改”的“四渡赤水”,最重要的是要搞清粮价大幅上升的前因后果以及应对对策,要大力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陈旧的粮食购销体制和城乡社会体制,转变多年来在粮食问题上形成的许多落后的观念。王健、黄祖辉(2002),韩一军、赵玉田(2002)对始于2001年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了全面评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有关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国外也有一些。Scott Rozelle等(1997)认为,随着中国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需要不断地退出粮食购销市场,政府应该更多地在增加粮食市场的竞争、建设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稳定粮食价格、关注粮食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作用。Albert Park和Jikun Huang等(2002)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粮食市场发育的多样性特点,估计了我国粮改每一时期的套利率。交易成本和自给自足率。结果表明,贸易壁垒单因素无法解释中国粮食市场发展的进程和发育程度;基础设施瓶颈、运行机制、生产专业化政策等也是影响市场发育的重要因素;政策制定者应该关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瓶颈问题,并减少对地区间市场贸易的直接行政干预。

有关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方面的研究也有不少。刘迎秋(1998)对我国期货市场产生的历史背景、期货市场发展的几个阶段、期货市场发展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作了系统的回顾,并对中国期货市场的未来前景作了展望。王秀杰(1999)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运行效果进行了具体的评价。王济光(1999)通过对期货理论的经济学思想发展轨迹的研究,论证了现代经济条件下市场总体不断走向均衡,这是商品期货必须以现货市场为基础的本质要求,探索了商品期货交易以现货市场为基础的具体沟通方式和通道问题,并从实证角度提出了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政策必须与现货市场发育状况相适应的观点。荆林波(1999)对联结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关键环节(交割)作了具体而系统的分析。常清(2001)对期货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期货市场产生发展的规律性、期货市场的现状、期货投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步骤和九大战略对策。郭晓利(2009)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在研究我国农产品期货与现货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方面,贺涛、鲍建平(1998)利用上海粮交所粳米期货合约(R312、R405、R410)对期货与现货市场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个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在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方面,当时的粳米期货合约已经可以发挥部分作用。严太华、刘昱洋(1999)对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间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期货合约的期货与现货市场价格之间作了协整分析。结果表明,当时的绿豆期货与现货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常紧密,因此其固有的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高辉(2003)以大连商品交易所1995年9月10日至1999年12月26日的大豆期货合约为研究对象,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大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关联度,分析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引导关系,发现当时我国的大豆期货滞后价格对现货价格没有引导关系,现货滞后价格对期货价格也没有引导关系,而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即时的双向价格引导关系。高扬、吴利剑和李翠旭(2003)运用协整的方法,通过对期货市场价格预测能力的评估,对大连商品交易所1998至2001年各个月份的大豆期货合约的价格发现功能作出了研究。实证表明,距合约到期日时间小于或者等于4个月的时候,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存在显著的长期稳定关系;当时间跨度超过4个月的时候,期货价格对于到期日现货价格的预测能力是较弱的。研究同时表明,距合约的到期日越近,期货价格对于到期日现货价格的预测能力就越强,反之,越弱,这主要和期货价格融合信息的程度有关。刘凤军、刘勇(2006)以大豆为例,通过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波动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大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即时的双向价格引导关系,也就是说大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互为因果关系,大豆期货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功能。田彩云、郭心义(2006)利用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以及Garbade-Silber模型等方法对中国玉米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中国的玉米期货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期货价格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但仅存在期货价格到现货价格的单向格兰杰引导关系,而现货价格对期货价格不具有格兰杰引导关系。贾兆立、白玫等(2008)利用相关系数、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及GS模型等方法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也发现,玉米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协整关系,期货价格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同时存在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双向格兰杰引导关系。

在对农产品期货市场有效性问题研究方面,Larson(1960)以1922—1931年和1949—1958年美国玉米期货价格的每天收盘价为研究对象,使用序列相关检验的方法,结果表明期货价格变动不具有相关性。但是他随后用一种新的统计量对同样的资料作研究,却发现存在微小的相关性。Houthakker(1961)研究了美国1921—1939年及1947—1956年的小麦期货和玉米期货,其研究结果表明期货价格变动存在非随机的因素。Stevenson和Bear(1970)以1951—1968年美国玉米期货价格为研究资料,以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等为研究方法,研究结果显示没有很强的证据表明期货价格变动具有相关性。Pretez(1975)以1966—1972年澳大利亚悉尼期货交易所羊毛期货每天的收盘价为研究对象,使用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等方法加以研究,结果表明羊毛期货价格变动不具有相关性,认为羊毛期货市场是弱式有效市场。国内对于农产品期货市场有效性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有徐剑刚(1995)以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8月3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玉米、大豆、绿豆3个期货合约的日收盘价数据为资料,用序列相关检验和游程检验作了一个有效性研究,其结论是当时的绿豆期货价格变动具有显著的相关性。玉米期货价格变动也存在着相关性,而同期的大豆期货价格变动不具有相关性。其结论表明当时的郑州商品交易所还存在着非有效的因素,这可能与当时我国期货市场处于初创期、市场法规还很不健全、市场主体结构还不完善等有很大的关系。王志强、徐亚范、朱丽红(1998)对大连商品交易所S9605、S9705、S9805 3个期货合约的日收盘价用序列相关检验和游程检验作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大连商品交易所这几个合约的市场价格波动服从随机游走过程,应接受大连商品交易所是弱式有效的结论。总体而言,对于我国期货市场所做的有效性研究并不多,而且已经做过的研究所用的合约量普遍较少,采用的方法也较为单一,而且对近几年的期货合约作有效性研究的文章很少。

在如何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来有效地服务于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丁声俊(1999)对粮食期货市场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关系作了一个分析,认为要使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我国的粮食期货市场必须得到同步的发展。《期货市场与粮改》课题组(2001)系统地回顾了中国粮食市场的发展历程,指出了当前我国粮食市场的缺陷,并进一步论述了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的必要性及其对深化粮改的作用,最后提出了充分发挥粮食期货市场作用的必要措施。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2002)在《关于期货市场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期货市场为粮改服务的主要作用进行了分析,在确认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具备为粮改服务的基本条件的背景下,提出了期货市场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的基本思路。朱玉辰等(2001)回顾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演进历程,评价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我国期货市场近几年来的发展状况、主要成就、期货市场对我国粮改的重要作用,最后提出了一些有关如何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拓宽期货市场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的渠道和范围的对策和建议。张雷宝(2002)、卢建锋(2003)、何蒲明(2005)、吕宝林(2008)、常清(2008)也分别对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可以发挥的具体作用作了深入的分析。

虽然我国建立粮食期货市场的初衷就是为了平抑粮食现货市场价格和产量年度间的大起大落,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粮食市场化进程,但有关如何利用粮食期货市场为我国粮食市场化服务的文章较为少见,即使有,很多也是由期货行业的从业人员甚至是期货行业的领导层所写。由他们所写的文章,一方面由于他们是业内人士,不可避免地会带上很多的行业烙印,即尽量多写一些对期货业有利的方面,尽量回避有损于期货业形象的方面,无法做到较为客观理性地来分析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以上这些文章大都是定性分析,虽然有的文章的切入点很好,但都没有深入地展开,而且大都没有较为系统的实证分析。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粮食期货市场对于现货市场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是巨大的,在发达国家,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粮商、储运公司以及粮食加工企业都广泛地参与粮食期货市场,政府也为农民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而我国粮食期货市场规模过小,与现货市场的发展非常不成比例,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也非常有限,而随着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和与国际粮食市场的进一步接轨,粮食的价格风险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对如何有效地利用期货市场来为粮食市场化改革服务这个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1.4.1 研究内容

本书紧紧围绕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期货市场利用问题进行研究。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为全文的导论。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主要是在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系统回顾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多次出现反复的原因,并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第六章,首先论述了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接着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农产品期货市场可以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发挥九大方面的作用;然后作者用具体的数据实证分析了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情况。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治理整顿以后,市场的规范性大为增强,市场操纵大为减少,部分期货品种(如大连大豆)已经进入了弱式有效市场阶段,已经可以在我国的粮改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来为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服务的时机已经成熟。本书的第四部分就是第七章,在前面几章的深入分析后,全书最后提出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为我国粮食市场化深入推进服务的一些具体政策建议。

1.4.2 研究框架

1.4.2.1 框架构思阐述

本书的题目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期货市场利用问题研究”,因此作者在构思时,认为全书至少需要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1)为何会想到去研究利用期货市场来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这个问题?难道期货市场对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少了它就不行吗?(2)期货市场在我国粮改中到底可以起到什么作用?在目前情况下,利用期货市场来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的时机成熟了吗?(3)如果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可以在政策上做些什么调整,使得期货市场能够更好地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服务?

全书就是紧紧围绕着这三个问题而展开的。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包括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演变历程作了一个系统的回顾;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多次出现反复的原因,作者认为,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是由于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粮食市场主体发育滞后、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难以协调以及粮食进出口调节机制的滞后性等原因造成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多次反复,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都与我国缺乏运作有效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有很大的关系。第四章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具体的分析,作者认为,由于当时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本身还很不成熟与完备,因此,它无法在我国前几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发挥其固有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对第一部分的研究,作者认为,缺乏有效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来稳定粮食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多次出现反复的重要原因。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包括第五章、第六章。第五章首先论述了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接着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农产品期货市场可以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发挥九大方面的具体作用。当然,要使这些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期货市场必须是已经比较成熟的,因此,在第六章中,本书用具体的数据对当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了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已经初步能够发挥其固有的功能和作用的结论,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来为我国粮食市场化进程深入推进服务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内外成熟期货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出和完善其他各类大宗粮食期货合约,使得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能够在粮食市场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章对第三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在前面两大部分的深入分析下,全书最后提出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为我国粮食市场化进程深入推进而服务的一些具体政策建议。

1.4.2.2 具体研究框架

1.5 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1.5.1 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是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本书在分析粮食现货与期货价格的相关性、因果性、期货市场的有效性时,较多地运用了定量分析法;同时,本书也较多地运用了定性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图表分析法等。

1.5.2 数据来源

本书中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有关统计年鉴、相关政府部门(含其网站)和本人的实地调研,统计年鉴主要有《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市场统计年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等;政府部门主要有国家粮油信息中心、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农业厅等部门以及农业部网站(www.agri.gov.cn)、国家统计局(www.stats.gov.cn)、粮油在线(www.512u.com)等部门网站;有关大豆期货及现货市场的数据,由本人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东北大豆主产区实地调研时获得。这些数据都经过科学处理,保证处理后的数据资料具有客观正确性,并据此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和观点。

1.6 研究创新及存在不足

1.6.1 研究创新

(1)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多次出现反复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缺陷是我国“粮改”多次出现回潮的重要原因。(2)在第四章中,通过对国内外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历程的对比分析,得出了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为何不能在前两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发挥其固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原因。(3)在第五章中,根据农产品期货市场所固有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农产品期货市场能够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九大方面的具体作用。

1.6.2 存在不足

由于自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对期货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期货业一直处于比较低迷的状态之中,因此,研究如何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为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的文章不多,即使有,也基本停留在定性分析上,这导致相应的参考文献较少,对研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品种较少,比较有代表性的品种主要有大豆期货,因此,本书在论述过程中,只能主要以大豆期货为例来进行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文章论述的全面性。

第2章 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的战乱使我国的粮食生产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粮食供求矛盾十分尖锐,加上当时不法粮商投机活动猖獗,政府掌握的粮源有限,导致粮食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并推动物价大幅上涨,给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威胁。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府在这一时期(主要是指1949—1952年)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粮食的正常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当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公粮征收,掌握充足的粮源;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取缔投机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配粮食等。这一时期的粮食市场实行自由购销,国营粮食系统采用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方法,逐渐取得了对粮食流通的主导地位;国营粮食系统收购的粮食占全社会公私收购的比重从1950年的23%猛升至1952年的73%,销售比重也从20%猛升至51%,粮食市场价格也随之下降,国营粮食系统的主导地位由此逐步开始形成(姚今观、纪良纲等,1995)。

但是,从1952年下半年起,一度下降的粮食市场价格又开始急剧上升。全国许多地区出现抢购粮食现象,粮食市价高出牌价10%~30%不等,使得国家在粮食产区收不上粮食。1952年,全国粮食征购量仅比1951年增长14.6%,而销售量却增加44.7%;到1953年10月,购销逆差情况更为严重,销售量比1952年同期增加了31.3%。全国粮食销售量在迅速增长,但收购计划却不能完成。1953年9月,全国粮食收购量比1952年同期增加了27%,而收购计划只完成了80.1%;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供应粮食供应严重不足,粮食市场形势非常严峻。为了克服当时粮食短缺的困难和确保城市配套系统内的低价食物供应,我国自1953年下半年开始在农村实行强制性的低价粮食收[1]购政策,即所谓的统购统销制度。在统购统销时期,粮食市场由国营粮食体系一统天下,粮食价格完全由政府决定。在从1953年起到1978年的长达26年的时间里,我国粮食的统购统销价格只有少数几次变动(见图2.1),在此期间内的绝大部分年份,粮食价格都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水平上(韩志荣、冯亚凡等,1992)。与此相对应的是当时我国的粮食市场体系也是极度的不完善,不要说是粮食期货市场、批发市场等较为高端的市场体系,就是连最基础的粮食自由集贸市场,在人民公社成立以后,也曾一度被取缔。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伴随着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粮食流通体制也不例外,从1978年开始了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七个阶段。图2.1 1953—1978年我国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变动

2.1 1978—1984年:统购统销体制松动,粮食市场化改革起步阶段

1978年悄悄发生在安徽省凤阳县的“包干到户”引发了中国农村微观制度的创新,在此后的不到4年的时间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占总生产队的比例达到了99%以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传统的人民公社制度下的生产队经营体制的全面取代,使得我国农业生产的决策方式和激励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生产的绩效不断提高(Lin, Justin Yifu,1992)。粮食生产的大幅度增长,极大地缓解了我国多年来粮食供求的紧张状况,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从1978年12月开始,中央明确提出,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允许粮食进行集市贸易和议价经营,由此,我国的粮食市场化改革开始萌动。具体说来,从1978年到1984年的这一段时间内,我国在粮食流通体制方面实行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同时逐步减少了统购粮食的数量。

由于当时粮食的价格显著低于经济作物的价格,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并不是很高。为了调动广大粮农的种粮积极性,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了20%,超购加价幅度由原来的按统购价加[2]30%,改为按新统购价加50%,全国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调整前的10.64元,提高到了调整后的12.86元,提价的幅度高达20.86%,高于同期的经济作物和畜禽产品的收购价格提价幅度。此后几年,粮食的收购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到1984年,6种粮食的定购价格从每50公斤10.64元提高到13.41元,增加了26.0%。其中,水稻从9.85元提高到12.82元,小麦从10.76元提高到13.41元,玉米从8.83元提高到10.86元,分别增加了30.2%,24.6%和23.0%。这些措施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其直接的后果是这一时期的粮食产量实现了大幅度的增长(见图2.2)。国家在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同时,为了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除了对供应农村的奖售粮、饲料粮、种子粮实行购销同价外,其他统销价格保持不变,购销差额由财政补贴。图2.2 1978—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变动

在这段时间里,粮食的统购数量也逐步得到了减少,当时我国的粮食征购基数是在1965年确定的,在此后的十几年里,情况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仍然执行这样的政策,地区之间的负担畸轻畸重,很不合理;一部分老商品粮基地征购数量明显偏高,交售的粮食多,但得到的超购加价款相对就比较少;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生活很困难,需要减轻征购的数量(陈锡文,1993)。与此相应的是,当时的粮食产量大幅度地上升,从全国范围来看,供需基本能维持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从1979年开始,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国粮食征购指标在1971—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削减征购基数。从1979年到1982年,全国粮食征购基数由377.5亿公斤减少到303.2亿公斤,4年共减少74.3亿公斤,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与此同时,超购粮食数量逐年增加,超购粮食数量占征购粮食数量的比重从1979年的37%上升到1984年的70.5%。

第二,在粮食的分配方面,中央对省(市、自治区)实行购销调拨包干。

这一时期,在粮食分配上实行了粮食购销调拨包干。为了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决定,从1982粮食年度起,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粮食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并把议购(议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作为国家掌握粮源的一条补充渠道;包干以后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粮食管理;包干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多购的粮食,归地方掌握,储备起来,准备以丰补歉,如果发生新的粮食亏空要由地方自行解决;大灾之年确实需要由中央调剂解决的粮食,以后要归还;包干基数内的超购加价款、中央支配的议转平粮差价款和国家粮食储备的费用开支及中央掌握的粮食周转库存费用开支都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对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包干,“一定三年”;落实到生产队、组、户的粮食征购任务,要确定到主要品种(姚今观、纪良纲等,1995)。

第三,在坚持计划管理的同时,逐步放开部分粮食的流通,粮食流通开始出现“双轨”运行。

从1978年12月起,中央明确提出,在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允许粮食进行集市贸易和议价经营。据有关资料表明(韩志荣、冯亚凡等,1992),从1978年到1984年,集市粮食成交量呈现出快速上升的势头,在这一期间共议购粮食6190万吨,平均每年议购884万吨,比1978年增加了2.72倍;共议销粮食5910万吨,平均每年议销844万吨,比1978年增加了18.76倍(见图2.3)。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既搞活了粮食商品的流通,满足了农民的需要,同时又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补贴。

从1982粮食年度起,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了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的办法,计划外缺粮主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较好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198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在《规定》中指出,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农村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允许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企业,除计划供应外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成品出售;农村“四坊”和饮食业,除来料加工外,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购自用粮食,但不允许贩运;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农民个人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出县、出省等。从1984年起,各地开始建立各种类型的粮食贸易中心,恢复了传统的米市和粮行。图2.3 1978—1984年我国粮食议购议销数量变动

以上一系列提高粮食价格和培育粮食市场的措施,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力地刺激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使我国的粮食产量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迅速的提升,并超过了当时较低水平下对粮食的有效需求,形成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粮食相对过剩的局面,改变了长期存在的粮食短缺的状况(卢锋,1999)。但不可避免的是,在通过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取得粮食生产大丰收的同时,粮食统销价格基本没有变化,使得在这一时期的粮食价格补贴增长幅度较大。从1979年到1984年,全国粮油价格补贴分别为84.49亿元、118.52亿元、136.99亿元、153.55亿元、189.05亿元和234.29亿元,如此大的粮食补贴使得当时的国家财政也不堪重负,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到了需要进一步深入改革的时候了(王晓明,2002)。[1]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粮食工作会议,并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政务院于同年11月23日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粮食统购统销体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1)对农村余粮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生产粮食的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品种、价格和数量,将余粮卖给国家。(2)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农民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3)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4)在中央统一政策下,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管理粮食。[2]这里所说的6种主要粮食品种是指小麦、稻谷(籼、粳稻)、谷子、玉米、高粱、大豆这6种我国主要粮食品种。

2.2 1985—1990年:“双轨制”正式确立和稳定发展阶段

在粮食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以后,由于粮食销售价格并没有相应提高,国家财政为此背上了巨大的赤字负担,从1978年到1984年,国家用于粮食补贴的财政支出累计达到了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0.5%(胡荣华,2002)。要理顺粮食流通体制,不但要对粮食收购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改革,对粮食销售体制的改革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具体说来,这一时期对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

第一,在粮食收购方面,确立了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

从1978年到1984年,在粮食产量大幅度提升的同时,国家财政用于粮食的补贴也与日俱增。针对新的形势,当时对农业政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于1984年8月7日向中央主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提交了一份政策建议备忘录,建议采用“积极调整应变对策”。“所谓积极调整应变,就是要把新问题当做新机会,及时结束以国家财力刺激农业的超需求增长,相继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使我国农业的持续增长,逐步建立到靠经济规律来调节的可靠基础上。”决策层大体接受了这一思路,决定乘势对实行了30多年的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实行全方位的重大改革,改革政策在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郑重推出(卢锋,1999)。1985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从1985年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即三成按原来的统购价,七成按原来的超购价),定购以外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来的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按照以上“85粮改”的方案,从1985年开始,国家对粮食(小麦、玉米、稻谷及主产区的大豆)实行合同收购,取消粮食统购以后,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粮食的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签订销售合同。“85粮改”的推出及其实行从根本上动摇了运行了几十年的统购统销体制,当然,改革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对连续大丰收后的粮食供求形势估计过于乐观,前期奖励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便松弛了下来,合同定购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限产限购,加之粮食合同定购工作配套措施不完善,以及自然灾害较重等原因,造成了1985年粮食生产出现了波动,粮食减产2820万吨,下降幅度达到了6.92%。因此,中央和国务院在部署1986年农村工作时强调,粮食统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制只能逐步完善,不能因为粮食生产出现了年度性波动就动摇了改革的方向。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购比重,并对签订合同的农民按平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化肥,给予优先贷款。全国粮食合同定购数量由1985年的7900万吨调减为6150万吨,总的原则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稳定粮食定购数量,通过以工补农来保证定购任务的完成;对于粮食生产潜力大,但多种经营办法不多的地区,适当减少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购,使农民从超产中增加一些收入;对于贫困地区,可以少定购或不定购,主要采取市场收购的办法。

1987年,中央进一步明确指出,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必须继续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即由国家以合同形式按规定价格收购一部分,合同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自由购销。合同定购部分作为农民向国家的交售任务,要保证完成,同时,国家根据粮食生产的发展和财政的状况,逐步减少定购、完善合同,扩大自由购销,把定购以外的粮食真正放开搞活,完善粮食定购政策,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平价化肥、柴油以及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对农民完成定购合同任务以外的粮食实行随行就市,为了让农民从多卖议价粮中增加收入,向农民议购粮食的价格,每公斤贸易粮在原超购价格基础上加0.06元(市场价格低于这个水平的应随行就市),而且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和帮助农民组织起来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姚今观、纪良纲等,1995)。

第二,在粮食销售方面,各地涌动改革热潮。

其实,从本质上而言,截止到目前,以上这些有关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政策基本上都是“动购不动销”(市镇粮食销售没有变化)的改革,在对粮食统购价格和数量进行大力度改革的同时,统销数量和统销价格基本上都维持原状,因而,城市消费者的利益没有被触动。随着粮食收购价格的逐步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却维持不变,这使得国家财政对于粮食的补贴越来越大,以当时的国家财力而言,有不堪重负的趋势。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国家也不愿意触动城市消费者的既得利益,这样一来,出路只能是继续以低价从农民那里获得城市居民所需要的粮食,这样就必须恢复对粮食的低价收购和对粮食生产者的指令性控制,因而,1985年以后,合同定购事实上已经演变为了变相的“统购+补贴”。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在1985年以后,粮食合同定购的价格只进行了微调,远远赶不上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的上涨幅度,而且,国家对粮食生产者的补贴也大多没有能及时足额落到农业生产者手中,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迅速增加,边际效益大幅度下降,这一切都大大削弱了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加之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1984年以后,我国的粮食生产出现了连续好几年的徘徊(柯炳生,1995)。

在这种情况下,对粮食统销体制进行改革,以使其能够适应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的粮食收购体制,变成了当时的一种共识;但如前分析所示,粮食统销体制迟迟没能进行改革,原因在于这要触动城市居民二十多年来的既得利益,改革难度和社会风险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最终,这项改革首先由地方发起,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也承担了大量的粮食价格补贴,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粮食提价补贴的75%由地方财政负担,跟中央相比,地方对统销体制进行改革的积极性更加高(高小蒙、向宁,1992)。

由于以上的原因,从1988年开始,地方首先发起了对粮食统销体制的改革热潮,最早发起这一轮改革的是调入粮食较多的山西省(石太林等,1999)。从1988年4月1日起,山西省政府决定实行压销、减购,即平价粮销售只保证非农业人口每月定量在14公斤以下的基本口粮、部队用粮和大(中)专学生定量标准口粮,其他用粮基本改为议价供应和市场调节。实行改革的当年,山西全省压销平价销售粮50万吨,1989年压缩销售数量增至60万吨。另外,从1988年秋粮上市起,对生产者进行了减购,将农业税征收由21.5万吨减少为15万吨,将20万吨合同定购粮改为议价收购。在压销、减购的同时,为了确保山西省内的粮食能够做到供求平衡,山西省在当时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增加储备等。为了使城市居民能够较快地接受这项改革措施,山西省还采取了给职工明补、防止搭车涨价规定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由于措施得力,这次改革进行得非常顺利,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节省补贴,取得了预期的效果。1988年和1989年,山西省的农民因为减购分别多收入4439万元和2.6亿元,由于农民种粮的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山西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又一次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两年山西的粮食播种面积非常稳定,单产分别比上年提高了375公斤/公顷和120公斤/公顷,总产分别增加了105.8万吨和60.8万吨。“山西粮改”的成功,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对粮食销售体制改革的信心。1988年11月,辽宁省也决定在全省压缩平价粮销售73.5万吨,随后其他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开始进行平价粮压销工作。到1990年,全国实施压缩平价粮销售的省(市、自治区)迅速增加,其中江西、海南、广西和湖南等省(自治区)还压缩了城镇居民的部分口粮定量标准。当然,改革步伐更大的是地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省和福建省,这两个地区不仅提高了合同定购稻谷的价格,由每公斤19.16元提高至25元,而且还大幅度提高了城镇统销大米的价格,对城乡居民的粮食补贴由以前的暗补改为明补,一步就基本实现了购销同价(石太林等,1999)。

以上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行,有效地刺激了各地的粮食生产,在经过连续5年的徘徊以后,1989年和1990年我国的粮食生产连续增产,市场供给比较充足,当时严重的通货膨胀得到了明显抑止。事实证明,各地自发地对粮食统销体制进行的改革措施,是非常成功的。正是在地方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基础上,中央才在1991年5月1日作出了统一调整粮食统销价格这一历史性决定。

第三,在粮食价格方面,这一时期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调整。

在粮食价格改革方面,从1985年4月1日起,改超购加价政策为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政策。即合同定购任务内的小麦、稻谷、玉米等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其他品种的粮食,实行自由购销、自由定价;同时提出,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按保护价由国家统一收购。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保证粮食收购任务的顺利完成,国家在1987年和1988年分别小幅度地提高了部分粮食品种的合同定购价格;1987年提高了北方玉米和南方稻谷的合同定购价格,北方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每50公斤定购价提高1元,南方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籼稻,每50公斤定购价格提高1.5元。1988年提高全国小麦、北方粳稻和南方玉米的合同定购价格,1988年全国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四种主要粮食作物每50公斤定购价格比1984年的平均收购价提高了49.2%。1989年,又大幅度提高了粮食的合同定购价格,和上年相比,平均提高16%。在保持销售价格不变的同时,实行平价粮压销;对工业用粮、饲料粮、食品、副食饮食用粮逐步改按议价供应。1990年,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后,收购价格仍由国家统一规定,此外,还实行了购销双方协商议价和市场调节价格并存。1985年以来,定购价格虽然不断上调,但城市统销价格则一直未动,致使购销价格严重倒挂(见图2.4),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在此背景下,各地纷纷发起了自下而上的对统销体制的改革。图2.4 1979—1990年我国粮食收购和销售价对比

第四,粮食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建设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粮食储备体系开始建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粮食系统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实际上已经触动了国营粮食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在这一阶段,不同的市场主体开始孕育和发展(姚今观、纪良纲等,1995)。1985年以后,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以后的农民,尤其是一些种粮大户首先跨入市场;多渠道经营中的粮食生产单位、其他工商企业、经营者个人等的比重和规模不断增大,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与国营粮食企业相抗衡的态势(隆国强,1999)。与此同时,国营粮食企业也实行了两个转变:一是实行多种经营,除了买卖粮食的传统业务外,其经营范围还涉及粮油食品加工、酿造业、养殖业等;二是在粮食企业内部实行承包、租赁制等多种制度创新,以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在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安徽芜湖米市、江苏无锡米市、武汉大米市场、东北大豆市场等一些传统的粮食市场开始恢复,并建立了一批新的粮食交易市场。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建立,这是影响较大的国家级的粮食批发市场。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也兴建了不少。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集市贸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国家级批发市场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粮食市场网络,粮食现货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同时,打破了传统的流通渠道,出现了多种交易方式,除国家计划调拨、储存、销售粮食外,一般情况下,粮食可以跨区域、跨行业流通,计划收购、市场收购、委托代理、远期合同交易等多种交易形式并存的局面基本形成。

在这种粮食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的格局下,国家也考虑到了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在1990年,我国开始建立粮食储备体系,试图通过对储备粮的吞吐来实现对整个粮食市场的有效调控。应当说,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我国粮食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都是必不可少的。

2.3 1991—1993年:继续市场化改革阶段

在粮食定购价格不断提高的同时,城市居民的定量口粮价格(统销价格)在自1966年起到1990年的长达25年间却长期基本维持不变,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幅度不断增加(见图2.4)。取消超购时,定购价格高于统销价格65%,1990年两者之间的价差达到了75%,这种价格比例关系,既使国家财政负担日益沉重,也妨碍了任何进一步的对粮食政策进行的改革,因此,改革粮食销售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早在1988年,地方已首先发起了对粮食销售环节的改革(详见2.2节有关部分);在地方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1991年5月1日,中央做出统一调整粮食统销价格这一历史性的决定:三种粮食中等质量标准品全国平均统销价格提高0.2元/公斤,同时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6元。可以说此次提高统销价格基本取得了预期效果,但价格调整并未到位。据测算,这次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购销价格仍倒挂0.22元/公斤。为了真正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减少粮食部门的亏损,进一步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央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再次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全国平均粮食统销价格提高0.22元/公斤,基本实现购销同价,同时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增加放开粮价、放开经营的试点。购销同价理顺了粮食市场最基本的价格关系,使粮食购销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这一轮改革各方面反映比较平静,改革再次取得了成功(石太林等,1999)。

从1992年开始,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因地制[1]宜地选择适合本地的试点方案和改革模式;截至1992年9月,全国有400多个县,1.8亿人口的地区进行了放开粮价、放开经营的试点,国务院总结试点经验,提出了要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继广东(1992年4月1日)全面放开粮价之后,浙江(1993年1月1日)、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和上海市(1993年4月)也全面放开了价格,取消粮票。到1993年年底,全国95%以上的市县都已经完成了放开粮价的改革(张曙光,1995)。1993年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作出的关于对粮食定购实行“保量放价”的政策更是在事实上结束了运行多年的粮食价格的“双轨”体制(卢锋,1999)。

这一时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进展是粮食市场体系得到了较快的发育。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各地一些传统的粮食市场开始恢复,并建立起一批新的粮食交易市场,成为区域性的批发市场,1990年更是建立了国家级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除现货交易外,粮食期货交易也开始孕育和发展,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虽然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但其在进行现货交易的同时,也引入了期货交易机制。它的成立,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随后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天津联合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主要从事粮食期货交易的交易所相继成立。粮食期货业开始在中国蓬勃发展,这对于我国粮食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无疑具有历史性的意义(董全海,2000)。[1]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购销全部放开,如广东;二是稳住定购(数量和价格都由国家规定),放开销价,如陕西汉中市;三是保留部分定购和农业税征实,定购价格随行就市、销价放开,如四川广汉市,河南三门峡市等。

2.4 1994—1997年:回归价格“双轨制”,重新加强对粮食市场管制阶段

1993年的粮食市场化改革起初进行得很顺利,但自1993年11月起形势开始发生较大的变化,主要是南方沿海一些城市的市场粮价迅速上升,并很快蔓延扩大到了全国。粮价上涨成为最高决策层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次粮价上涨的速度很快,在1993年10—11月两个月内,粮食平均价格由0.935元/公斤上升到1.080元/公斤,涨幅约16%,一些城市粮价出现一日一变甚至一日几价的情况,为改革以来所罕见。1994年年初粮价相对平静,但1994年3月份以后重新上涨,6月份比2月份上升了25.7%,下半年涨势更猛,12月份粮价比6月份上涨了31.8%。进入1995年以后,粮价仍在攀升,1995年的粮价达到了有史以来最高的2.155元/公斤,全年上升19.3%。由于同期存在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形势,加上不久又出现了“粮价上涨导致通货膨胀”的观点,所以粮食市场变动在粮食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这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引起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卢锋,1999)。

有关粮价波动的原因,起初决策层认为粮价上涨主要是短期的局部市场的波动,当时学术界的主导意见也是把粮价上涨看作主要是局部地区的市场波动。但随着粮价的继续大幅上涨,决策层从1994年年初已开始改变对粮价上涨原因的看法,1994年3月23日,中央破例[1]地再次召开农村工作会议,着重讨论粮食市场问题和对策。会议强调要通过责任制等政策使“北方省区粮食种植面积做到稳中有升,南方省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粮食播种面积要有较大幅度的回升”,还强调要由国有粮食部门完全控制粮食批发环节,并在零售环节发挥主渠道作用,这表明此时决策层已开始转而认为生产不足是粮价上涨的主要原因,并试图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政控制来应对粮价的上涨。以此为背景,在这段时间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重大举措来重新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制。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使得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又回到了前期的价格“双轨制”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粮食市场化取向改革中的一次“倒退”。这一阶段政府为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控制,主要采取了以下各项措施:

第一,控制粮食流通,对粮食市场严加管理。

当时有关政府决策部门认为,“根据我国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粮食部门必须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即900亿公斤左右(贸易粮)”。要求1994年对国有粮食部门以外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粮食收购季节,对多渠道的粮食批发企业还应在铁路、交通运输上加强管理”(国务院,1994)。

同时,为确保国有粮食部门优先收购足够多的粮食,规定以县为单位,未完成定购任务前关闭粮食收购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销区粮食企业必须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采购粮食,不得到农村直接收购。一些地方政府干脆搞地区封锁,控制区内粮食外流,如江苏禁止大米出省,河北对大米实行许可证管理等(徐柏园等,1997)。

第二,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并实行保护价政策。

从1994年6月10日起,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四种粮食定购价格比上年平均提高了44.4%。从1994年早稻收购开始,全国部分省区实行价外补贴政策,给予农民利益补偿(史万里、徐柏园,1996)。1996年,定购价格再次提高约40%左右,两次粮食收购价格的大幅度提升,使得农民种粮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使得1995年以后的粮食生产又出现了大丰收。粮食市场价格随粮食供给的大幅度提升而开始下跌,造成了1997年夏季后,全面持续地出现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定购价格的情形,国家用于粮食价格补贴的财政支出也随之直线上升。为了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国家从1996年开始执行按以定购价为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这个政策的推行,解除了农民种粮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放心大胆地种粮。在以上两个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政策的强有力刺激下,我国粮食产量在1996年达到了创纪录的50454万吨,大大超过了当时的粮食年消费量(约为46000万吨),我国粮食供求关系又一次进入到供大于求阶段(胡小平,2001)。

第三,实行了粮食省长责任制。“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责任制,稳定粮食产量、稳定粮食库存,灵活运用地方粮食储备进行调节,保证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国务院,1994)”。随着时间的推移,粮食省长责任制逐步发展为包含四个方面内容的政策:(1)省长要负责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增加总产。(2)省长要负责掌握粮源,管好市场,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3)省长要负责建立本省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4)粮食生产省、自治区要进一步提高粮食商品率;不能自给自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逐步提高粮食自给率(叶兴庆,1996)。

第四,在粮食销售方面,也采取了许多行政控制措施。

为了控制粮价上涨,加强对粮食销售领域的行政控制,从1993年年底到1995年3月,政府要求国有粮店公开挂牌销售,销售品种与价格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且低于市场价格。中央政府动用了大量专储粮以确保挂牌品种有价有市,使粮食市场能够稳定运行,许多大城市甚至恢复了原来的粮票供应制度。

由于1993年下半年粮价的大幅上涨和同期存在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形势,加上当时甚为流行的“粮价上涨导致通货膨胀”的观点,所以确保粮食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这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得到当时决策层高度重视。而随之而来的有关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行政管制的措施,也都是出于对以上问题的考虑。以上这些为稳定粮食市场而采取措施,究其内容而言,是具有某些合理性的,但是从其推出的时机而言,从事后来看是有值得商榷之处的。比如说在当时人们普遍对粮食“惜售”、“囤积”心理显著的背景下,政府采取控制市场的措施,甚至通过省长负责制来干预农民的生产行为,很可能会产生两方面的效果:一是这些政策本身缺乏效率,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成本或财政损失;二是在这些政策推出的初期,会强化市场严重紧缺,甚至对危机的不真实预期,加剧农民和粮食企业的“惜售”和“囤积”心理,使粮食价格上涨得更猛烈(孙振远,2000)。

从政策演变的轨迹来看,1994年开始的一系列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控制政策措施的推出,实际上使得1993年的粮改归于夭折。“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和“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改革政策被放弃了,大的体制框架恢复了“双轨制”;尤其是省长责任制对本地区和农民粮食生产决策的大范围干预,是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从未出现的行政干预反弹现象,这次改革的反弹力度之大,大概只有1988年价格闯关政策因为市场预期自我实现机制所导致的挤兑—抢购危险风潮而流产可以比拟(卢锋,1999)。[1]我国通常是在每年年初或上年年底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2.5 1998—2000年: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改新阶段

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省长责任制的有效推行,使得粮食生产马上出现了大幅回升的态势。在粮食连年丰收的新形势下,粮食市场价格却连年走低,这使得用于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财政补贴负担日益加重,农民收入问题日益突出。基于保护农民利益和摆脱财政负担的考虑,中央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深化粮食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四分开,一并轨”的改革思路,即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和地方责任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粮食定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并轨。1998年,“一并轨”被调整为“一完善”,指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但实际改革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对于当时我国粮食市场体系的具体情况而言,这些改革措施应该说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但由于在粮食领域内实行计划管制太久,很多计划经济的思想积习太深,并不是下个命令,出个法规就可以一劳永逸的,其改革的持久性常常会出乎决策层和学术界的意料。从大的思路上讲,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把国有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把国有粮食企业的储备与经营分开等改革方案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是一种长线的改革思路,对于摆脱当时的国有粮食企业巨额财务亏损和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而言,却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针对当时粮食连年大丰收,而农民收入却连年止步不前,同时国有粮食企业出现巨额亏损的窘境,政府把当时对于粮食领域的改革重点归结为“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刘振英,1998)。同时,伴随着“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还有一项全新而关键的内容,即以政府法规形式禁止非[1]国有经营主体收购粮食,赋予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粮食收购的权力。这一新规定改变了自1983年以来允许多渠道经营农民余粮的粮食流通部分放开政策,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历史上,这个新规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究其实质而言,这项改革方案的设计旨在通过国有粮食企业对粮食收购和销售的垄断,人为地遏制住当时市场粮价下跌的趋势,从而达到保护农民种粮收益,化解国有粮食企业巨额亏损的局面。这种设计究其本身来看,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现实的外部环境条件的不完备,这样的政策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以下几方面的困难。

第一,在垄断粮源方面困难重重。

要使“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能顺利运行,其前提是垄断粮源,只有国有粮食企业垄断了粮源,国有粮食部门才有实现粮食顺价销售的可能,才有可能减轻国有粮食企业的巨额亏损。但在实际运行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国家真正能够把收购价提到显著高于私商的收购价,并使国有粮食收购机构的非价格条件(包括服务态度、对粮食等级判定的客观公道性、卖粮等候时间、支付方式等)改进到使农民能够接受的程度,当然有可能完全控制商品粮源。但是与非国有经营主体相比,我国的国有粮食企业效率极其低下,据有关调查的结果显示,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效率要比它们的私营竞争对手低得多[2]。再加上执行粮食政策本身受到减少亏损的目标约束,国家很难通过经济手段使农民自愿把余粮全部销售给国家,否则也没有必要以行政法令的形式来禁止私商到农村收购粮食。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是分散的农户生产单位多约两亿之巨,它们中的大多数向社会提供不同数量、品种的商品粮,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来禁止它们在完成国家任务后与非国有粮商发生其认为对双方都有利的粮食交易,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执行成本必定非常大,除非回到原来的统购统销状态,不然不可能垄断粮源。

第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需要充足的仓储设施、信贷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而事实上不可能办到。

从实际情况来看,1995年以来,国家粮食部门的库存达到了5500亿斤(陈锡文,2000)。国有粮食部门的库容严重不足,收储矛盾十分突出,大量的粮食堆放在厂房、兵营、校舍等临时仓库内,更多的则不得不在户外露天存放,粮库的不足直接导致粮食储存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大量的陈化粮由此而产生了。从粮食收购资金来看,粮食收购资金是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贷款,但农业发展银行是属于政策性银行范畴的,其本身不吸收个人储蓄,其资金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一旦发放出去的收粮贷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必然造成基础货币发行量的增加,而基础货币发行的增加,必将通过“乘数效应”引起现实整体经济生活中货币流通量的倍增,而这些都极有可能对实施独立的宏观货币政策产生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若对粮食收购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则敞开收购就会面临资金不足或不能及时到位的困难。另外,巨额的粮食风险基金也使财政不堪重负,从下面的统计数据可看出,从1997年开始,我国财政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各类补贴大幅度跃升,达到了年均400亿~500亿元,国家用于粮食安全的成本增长速度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有些年份甚至超过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吴志华等,2003)。如果这种势头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会导致国家财力不足,并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表2.1 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补贴(单位:亿元)资料来源: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粮食工作史料汇编》(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版)资料整理。

第三,最终实施的结果与设计的宗旨大相径庭。

以上改革措施的设计宗旨在于通过国家对粮食收购市场的垄断,用高于市场价的水平向农民收购粮食,然后加上企业的正常成本和利润,顺价销售出去,达到既保护农民利益又使国有粮食企业扭亏为盈的效果。但如上述第一、第二点分析的那样,由于周围其他环境条件并不适合于这个政策的实施,在具体执行中漏洞非常之多。最终导致一方面由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严格执行,使得国家用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各类财政补贴大幅上涨(见表2.1);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粮价并没有止跌回升,因此,农民收入却没有得到相应提高,甚至在整个“九五”期间,农民来自种粮的收入呈明显下降之势(见图2.5),对于上述政策执行后产生的具体的结果却与事先的愿望大相径庭。

针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执行中出现的问题,2000年的粮食政策在保持连续性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其核心是将部分粮食品种退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范围,促使农民减少粮食生产,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退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有东北春小麦、南方早籼稻和玉米、长江以南的小麦等。但即使是采取了这些目的在于让农民适当减少粮食生产的措施,粮食生产在2000年仍取得了大丰收,农民人均年末存粮仍达到了493公斤的历史较高水平。同时,国家粮食储备继续大幅增加,2000粮食年度结束时,国家粮食部门粮食库存总量仍高达2亿吨以上(见表2.2),国家财政用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各类补贴继续大幅上升(见表2.1)。面对粮食生产出现的这种新的局面,200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对农业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整个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顺应这一思路,从2001年春开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省份(浙江省)开始了。图2.5 1990—2000年农户家庭经营中来自粮食作物的纯收入变动资料来源:根据郭建军:《现阶段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特征,面临的矛盾和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6期,第7页)及《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整理、计算而成。表2.2 1996—2000年我国粮食供求情况(单位:万吨)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历年)。[1]1998年6月6日,国务院下达的“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只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2]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粮食流通课题组在1995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小麦仓储和加工的经营成本对于私营粮商占其收购价格的36%,而国有粮食企业则要占到66%,由此可见,国有粮食企业的运作效率是低于私营粮商的。

2.6 2001—2003年:“放开销区、保护产区”阶段

2001年年初,浙江省在全国率先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这是在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进入到战略性结构调整阶段发生的,这是与以往几次粮改最大的不同之处。从地区来看,新一轮粮改试点是首先从东部沿海的粮食主销区展开的。这些地区经济发达,农业比重相对而言比较小,粮食生产不具有比较优势。除江苏省内粮食产需基本平衡外,这次率先推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其他几个省市均是缺粮地区,需要从外省调入粮食。这也使得这些地区的粮食市场化程度相对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言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为粮改在这些主销区的顺利展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率[1]先在粮食主销区展开是一个比较合理而且稳妥的选择(王德文,2001)。

当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于2001年春率先在浙江省推开的时候,当时实行的主要改革措施是:全面放开粮食定购、市场和价格,取消了强制性的粮食生产计划和定购计划,将其改为指导性计划,只作为粮食供需平衡的决策参考。粮食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主要通过运用粮食储备来调控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取消对粮食经营主体的限制,鼓励和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参与粮食收购、经营和销售业务,实现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此外,改革方案中也采取了保护基本农田、完善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改进收购资金供应、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市场体系建设等配套政策措施,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王健、黄祖辉,2002)。在浙江等省市取得良好的试点效果后,国务院于2001年8月正式确立了本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想,即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就本轮“粮改”的具体内容而言,起码对于主销区及部分实行粮改的主产区而言,这次改革是真正意义上的对于我国传统的计划色彩较浓的粮食流通体制而进行的全面的市场化改革。

2002年和2003年,虽然中央没有统一部署其他地区的粮食市场化改革,但在一些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区,粮食购销却悄悄地向市场化方向迈进。实际上,从2002年年初开始,有关方面就着手研究主产区如何放开粮食购销问题,这本身就是一种信号,推动了地方自主进行的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已有14个省份粮食购销全部放开,7个省份部分放开,10个省份较大幅度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

从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第一,放开粮食生产。取消粮食定购,发展“订单粮食”,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

按照既定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案,推行新一轮“粮改”的地区全面取消了粮食定购任务,使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农民基本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自己的农业生产。在市场的理性引导下,农民纷纷进行效益农业的生产,农业生产结构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顾益康等,2002)。以率先推行新一轮粮改的浙江省为例,粮改实施的当年(即2001年),浙江省粮食播种面积比上年下降了15.3%,共计减少527.8万亩,2002年,该省的粮食播种面积继续下降,为2488.6万亩,比20世纪90年代初有了50%左右的降幅(详见表2.3)。与此同时,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同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浙江省粮食与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比例从1998年的76.8:23.2优化到了2002年年底的52:48,农民人均收入增加到了2002年年底的4940元。新一轮粮改也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和种养结构的调整,种植业与养殖业的比例从1995年的54.7:45.3调整到2001年的47.3:52.7,养殖业产值第一次超过了种植业,2002年该比例进一步优化。在取消粮食定购的同时,浙江省大力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有收购资格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联合,大力发展“订单粮食”业务,2002年种植业“订单”面积达到了800多万亩,履约率也比较高。同时,其他推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省市的农业结构也有较大程度的优化,效益农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表2.3 1990—2002年浙江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资料来源:《浙江统计年鉴》(历年)。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其结构调整的力度没有浙江省那么大,但是与前几年相比,农业结构的优化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也是有目共睹的。在种植业内部,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重业已突破30%,粮食—经济作物—饲料的“三元结构”初步形成。在大农业内部,畜牧业、水产业发展较快,养殖业产值的年增长速度高于同期种植业的增长速度;新的农业区域格局初步形成,农作物品种逐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大规模的种植区、种植带正在形成;农产品的质量也不断提高。最近几年来,销路不畅的劣质早籼稻种植面积大幅度压缩,优质稻种植面积超过水稻种植面积的一半,优质专用小麦面积达到了小麦种植面积的四分之一,加工专用小麦主要依赖进口的状况明显改观。玉米含水量下降10~15个百分点,高油、高蛋白优质专用玉米种植面积占玉米总面积的五分之一。畜产品和水产品的质量也有所提高。由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最近几年来不断提高,从进行新一轮粮改前的2200元提高到了2002年的2476元,这些数据无不说明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放开粮食市场,促进了粮食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

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和投资主体两个多元化,鼓励各种所有制成分的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粮食经营和投资兴办各类粮食批发市场,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已经在全国全面启动。仅从浙江一省来看,目前全省共拥有35家粮食批发市场,其中包括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的口粮批发市场,金华、衢州、嘉兴等饲料粮批发市场和舟山、玉环等沿海港口粮食进口中转市场,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活跃其间。在浙江省城杭州,仅杭州粮油批发市场、江南粮油批发市场等5家粮油批发市场及它们背后由粮店、超市织起的零售网,就满足了杭州市60%以上的口粮需求(王健、黄祖辉,2002)。据统计,2001年,浙江全省各级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粮食25亿公斤,解决了浙江省一半左右的粮食产需缺口。到2002年,浙江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全年成交量更是达到了35亿公斤。据统计,2003年浙江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的粮食同比增长10%左右,其中省外粮源比例达到82.6%,同比提高了2.3个百分点。由于粮食市场的放开和交易的活跃,尽管在新一轮粮改推行后,浙江省年度粮食产量下降了不少,但由于外省粮食纷纷流入浙江,粮食区域贸易量随之大幅攀升,使得浙江省内的粮食供求基本能维持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并没有因为粮改的推行而产生较大的波动,粮价上涨基本与全国同步。

第三,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推行,促进了区域粮食生产分工与贸易的发展。

我们以浙江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浙江省内的粮食产需平衡已经被打破,但通过省际的合作、贸易与区域分工,新的粮食供需平衡机制正在形成。浙江省放开了省际粮食市场,尽可能地让出市场,降低甚至取消“门槛”,同时,与一些粮食主要生产省、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合作关系(王健、黄祖辉,2002)。在新一轮粮改刚刚推行的2001年上半年,浙江省专门组团赴黑龙江就两省间长期稳定的新型粮食购销合作关系开展了广泛的合作洽谈,双方签订粮食购销协议34份,粮食购销总量达18.4亿公斤。此后,湖北、江西、内蒙古等省、区的粮食部门先后与浙江省签订了粮食购销合作协议,这些地区除了提供粮食以外,还实行了“丰歉保证,同等优先”的原则,保证供应。另外,本省粮食企业纷纷走出省境,在我国的粮食主产区如黑龙江、吉林、江西等地建立了50万亩的生产基地,温州虹丰粮油集团甚至走出了国门,在俄罗斯获得了500公顷、为期10年的土地经营开发权。这种省际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使得粮食购销合作的范围、领域、方式从原来的以粮食购销为主的松散型合作,开始向建立基地、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公司等形式转变,一个开放式的、跨省区、跨国界的粮食供需平衡机制正在逐步形成(顾益康等,2002)。

新一轮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放开销区”为切入点,而且触动了国有粮食企业这个改革中的关键问题,这些都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突破,向真正的粮食市场化迈出了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但是,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这些改革还仅限于主销区,一旦全局性地推开是否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现行的农业发展银行的粮食收购信贷资金管理方式不利于支持跨省收购粮食;粮食市场的价格信号还是不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还是没有能够得到同步发展;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也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的粮食产销合作还存在很多问题等。这些都亟须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进而得到稳妥地解决。[1]2000年12月,当时的政府总理朱镕基同志在浙江视察工作时指出,从供求关系看,浙江省可以在粮改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较快地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使浙江的现在成为全国的将来。继浙江省之后,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海南、北京、天津等沿海省(市)也于2001年下半年着手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2.7 2004年至今: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阶段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十七号文件”提出:2004年,要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这主要是指放开剩下的几个主产省的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严禁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实行粮食自由流通。

2004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正式对外颁布,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和对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的职能。2004年5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宣布,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在规范政府与企业关系、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包袱、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产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机制、完善最低价收购政策和直补政策、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进行了规范,使粮食流通体制进一步完善。这些措施的出台和有效实施,使得我国的粮食市场化步伐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国家对粮食生产和经营及粮食市场的计划管制程度越来越低,粮食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向深水区迈进。

2.8 小结

以上我们简单回顾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历程,如果我们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演变进程具有明显的渐进性的特点,其改革是先攻外围后到核心、先改购后改销再购销同改、先集中决策后分散决策、先局部试验后全国推开的渐进方式进行,这样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少改革进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改革操作的可控性(张曙光,1995)。第二,改革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和反复性。正如诺斯(1995)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轨道,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中,很难退出,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才能实现方向的扭转。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基本上都是沿着市场化方向进行的,到了1993年,由于对当时的粮食供求状况没有作出正确的判断,贸然推出了一些不合理的对策,结果使得我国的粮食市场化进程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回潮”。1993年的保量放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便又恢复到原有的轨道上来,并且对粮食购销和价格控制进一步加强。从制度变迁上讲,这种反复跟我国实行了较长时间的统购统销体制有较大的关系。从1978年以来,我国的粮食市场化程度虽然不断在加深,但是,由于统购统销的观念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可谓根深蒂固,在粮食供求关系稍一紧张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对原有制度的依赖性,认为不应该进行市场化的改革,应该回复到以前的统购统销体制。第三,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历程就是市场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易过程。制度变迁必然会带来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在连续的或非连续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变迁代理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制度均衡。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过程,其实就是国家、粮食生产者、消费者三者之间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重新界定,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在逐渐放弃自己某些垄断权力的同时,也卸下了所要承担的义务,而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获得某些经济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张曙光,1995)。

从以上对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回顾中,我们可以深刻地体会到,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实行市场化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其曲折性是外人所无法想象的。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虽然几经反复,但是,在我国整体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建立国家有效调控下的市场化的粮食流通体制将是我国在21世纪必定要完成的一项改革重任。

第3章 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多次出现反复的原因分析

从上一章对于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粮食是最早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商品之一,但由于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对于人类生存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其他商品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于粮食的市场化改革也是几经反复,“改了又收,收了又改”,直至进入21世纪了,许多晚于粮食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商品都业已基本完成了改革。而对于粮食而言,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但其整体的市场化程度仍然不深,我国粮食的生产量和商品量还是不成比例,农民种粮的自给性还是很强。除了农民自己保留的和国家定购的,在市场上流通的只是粮食产量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发达国家农民自留的则不到5%,我国粮食这个品种还带有较为强烈的计划色彩。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继续对粮食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粮食市场化进程仍然在深入推进之中,但是自2007年以来,随着国际大宗农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国内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大幅提高,我国的粮食价格也出现了大幅上涨,带动了CPI的大幅上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对粮食流通及价格的管制也随之多了起来,客观上不利于粮食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此,我们需要对前两轮粮改出现反复的原因作一具体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未来粮食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3.1 直接原因:粮食供求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3.1.1 “85粮改”及其“回潮”的原因分析

3.1.1.1 “85粮改”简介

1979年粮食收购价格的大幅度提高和农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结合在一起,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对粮食产量增长起到了极大的刺激作用,粮食的供给超过了当时较低水平上的有效需求,形成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粮食相对过剩的局面,“85粮改”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的。这次粮改的实施,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30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赖以存在的一大支柱——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发生了变化,也标志着农村改革进入到了以流通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通过这次改革,形成了以价格和流通的“双轨制”为主要特征的粮食流通体制,开始使粮食的属性从“非商品化”向“半商品化”转变(顾益康等,2002)。

从这次改革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实“85粮改”并不是较为彻底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当然,结合当时具体的政治经济大环境来看,能推出这样的改革方案已是难能可贵,但就是这样一种不彻底、有限的改革,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较大的逆转。导致改革发生逆转的直接原因是1986年至1988年粮食种植面积的减少、粮食总产量的下降和粮食价格的上涨(卢锋,1999)。这些问题本来是在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农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正常现象,但为何就是这些从简单的供求规律就可以推导出来的结果竟然会成为一项重大改革逆转的直接原因,我们有必要对当时的背景材料及其前因后果作一具体的分析。

从对于历史的回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粮改推行后的1986年,粮食生产还是取得了大丰收,那一年,全国粮食增产200亿斤以上,然而在这一年的秋冬季,粮食价格却迅速上升。从表3.1中可以看到,1986年11月的粮食价格比同年6月的价格上升了10.8%,1987年1月和7月的粮食价格分别比1986年6月上升了21.8%和16.6%。在粮食价格上涨的同时,与粮食相关的肉禽蛋和水产品的价格也迅速上涨,1987年7月与1986年6月相比,这两类产品的价格分别上涨了23.4%和41.9%;而水果、蔬菜等与粮食关系不大的产品只表现为季节性的涨价,在1987年生产旺季价格则很快出现回落。

1986年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一直持续到了1989年的6月,并在1988年由粮食、肉禽蛋、水产品涨价发展为全部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在3年内粮食类农产品价格上涨了119.9%,肉禽蛋类上涨了90.1%;水产品类上涨了135.8%;蔬菜类上涨了120.9%。从1984年到1989年,粮食市场价格年均上涨了12.2%。应该说,从粮食价格上涨的幅度和时间的持续程度而言,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仅见(韩志荣、冯亚凡等,1992)。表3.1 1986.6—1987.7主要农产品价格变化(单位:元/公斤)注:表中增减百分比都以1986年6月为基期。资料来源:农业部农研中心价格信息系统。

从市场供求来看,以粮食为首的大宗农产品经过1985年的大减产和连续3年的徘徊,供给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短缺,市场粮食价格随之猛涨,高出了国家的合同定购价,农民不愿意将粮食卖给国有粮食部门,出现了国家“收粮难”的现象,影响到了城市居民平价口粮和国有工业企业平价原料的供应(马九杰等,1999)。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带动了以大宗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品、消费品价格的上涨,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面对粮改以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政府被迫对“85粮改”的核心内容——合同制市场化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实际的结果是选择了折中的“双轨制”方案。即把合同定购的粮食改为农民必须完成的指令性收购任务和农民应尽的义务,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继续实行自由购销,形成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随着粮食供求形势的日趋严峻,为保证“双轨制”的正常运行,1987年国家又实施了粮食定购合同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预发预购定金的“三挂钩”政策,规定定购每百斤粮食奖售20公斤化肥、5~7公斤柴油(张曙光,1995)。1990年,“合同定购”被进一步定义为“国家定购”。

随着国家对粮食生产和经营计划管制日益加深的同时,舆论上又把粮食问题作为政治问题来强调,出现了怀疑和指责农业结构调整、限制农民自由种植和发展多种经营的倾向,最后的结果是:尽管在政策上还是允许农民自由购销合同定购外的余粮,尽管在政策上仍然说“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农民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但实际上取消了农民自由种植的权利,重新让农民按计划来进行粮食生产,粮改实际上出现了“回潮”(卢锋,1999)。而造成这一局面的起源应该说就是在推行粮改后,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粮食的供求形势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粮食价格出现了决策层预料之外的大幅上涨,并进而带动工业品直至整体物价水平的大幅飙升。应该说,粮食价格在一定限度内的上涨是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所必然会带来的产物,但其大幅飙升无疑是决策者所始料未及的。从纯粹的经济学上进行分析,在通常情况下(即整体经济运行较为平稳的情况下),一种商品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供给大大小于市场的有效需求,而供给不足又可能是生产能力不足或流通阻滞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对当时的具体经济数据进行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85粮改”的实施使当时我国的农业结构得到了较大的调整和优化,粮食价格随农业结构的调整而上升,农民种粮收益随之上升。而且,1985年粮改实施后,虽然使粮改当年的粮食总产量有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从1984年的40731万吨下降到1985年的37911万吨。下降幅度达到了6.92%,年降幅确实有点大,而且与当年粮食的需求总量37 949万吨[1]相比(邓晶等,2003),出现了一定的供求缺口。但是考虑到在1985年以前我国粮食生产连年取得大丰收,从1980年到1984年,粮食供求上的理论剩余就达到了5739万吨,完全可以以这些库存来弥补1985年和1986年的供求缺口。同时,从对当时粮食年度的产消量来分析的话,1985年和1986年的粮食当年产量也是大于当年的粮食消费量的,如1985年粮食产消余缺为156万吨,1986年上升为546万吨(叶兴庆,1999),当时粮食的年度产量是完全能够满足当年的粮食消费量的,况且1986年粮食产量就上升到了39 151万吨的较高水平,从1987年、1988年、1989年的粮食历史供求数据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年度粮食供求是基本能够达到平衡的(见表3.2)。表3.2 1980—1989年国内粮食产量、进出口及供需变化(单位:万吨)资料来源:粮食生产量、进出口量摘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粮食总需求量摘自邓晶、鲁清:《中国粮食安全:粮食市场供需平衡的实证分析》(《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27页)。[1]由于当时我国的统计资料没有对粮食的总需求量进行统计,因此这个数据都是有关粮食问题专家自己的测算,本书所采用的数据是属于偏大的一个数据,卢锋(1999)的测算是37186万吨,肖国安(2002)的数据为36000万吨左右。

3.1.1.2 回潮的原因分析

“85粮改”虽然使粮食产量没能像1985年以前的那几年那样连年以较高的速度增长,但考虑到在1985年以前有巨大的粮食库存,因此,从各年度间粮食供需总量来分析,总量上是能基本保持自足的。粮食价格在1985—1989年的连年快速上涨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粮食生产总量不足所造成的,另外的原因对粮食价格大幅上涨所起的作用更大(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1999)。仔细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1)区域性、结构性的粮食供给不足。

从供给方面看,粮食价格的上涨是区域性粮食供给不足而不是全国性粮食总量供给不足造成的。1986年全国粮食市场供给量是增加的,1986年比1985年增加1330万吨,其中大米增加388万吨,小麦增加1575万吨。1986年市场粮食供给总量的增加主要是因为国内粮食产量增加1240万吨,所以全国粮食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显然不是粮食生产总量不足造成的。既然粮食供给在总量上没有问题,那粮食价格为何还会出现大幅上涨呢?可以肯定地说,区域性粮食价格上扬,经某些因素放大后即造成全国性粮食价格的上涨。1985年南方部分省区粮食减产造成了局部地区粮食不足和价格上涨,随即减产地区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粮食收购政策,同时粮食主产区实施了市场封锁,再加上当时前所未有的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和消费者、生产者心里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遂造成了全国性的粮食价格上涨。(2)粮食进出口的逆向操作。

从表3.2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我国粮食生产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1985年和1986年,我国粮食却出现了较大的净出口,这种情况的出现更进一步加大了国内粮食紧张的格局。这种背离行为与粮食进出口调剂余缺的功能不符,没有起到应有的平抑国内粮食市场波动的作用(袁永康,1997)。(3)市场预期的改变。

198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后,粮食减产的消息通过报纸、电台传到各地,同时国家又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农民种粮和从产粮省调粮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无疑会对促进粮食生产的增长和粮食供求的基本平衡带来很大的好处,但从短期来看,无疑会大大改变粮食生产者、粮食企业和消费者对粮食市场前景的预期。农民因为以前饿怕了,听说粮食不足,再加上当时市场粮食价格又高于国家粮食统购价格,就纷纷不愿意多交粮、卖粮,国有粮食企业因此收不到足够的粮食,无奈只能提高粮食议购价格,而这样一来会进一步改变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预期,生产者预期粮食价格会进一步的上涨,因此会把粮食囤积起来放到以后才卖;消费者预期粮食会进一步的短缺,纷纷抢购粮食,这又会进一步刺激粮食价格的上涨,甚至在这种预期的反复刺激下,会引起整体社会物价水平的螺旋式上涨,形成恶性通货膨胀。据统计资料记载,1988年的物价上涨水平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上较高的一年,仅次于1994年,全年零售物价总水平比上年上涨18.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18.8%,如此高的物价涨幅无疑与市场预期的推波助澜有极大的关系。(4)地区封锁、市场分割、交通运输不畅是最终形成全国性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的重要因素。

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还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还比较的根深蒂固。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在粮食供给不是很充足的时候,粮食主产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想尽一切办法把自己地区生产出来的粮食留在本地,这样便有了当时主产区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大队上路设卡拦截,禁止收购、运输本地区的粮食出本区域,导致本已效率很低的流通渠道更加阻塞低效,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瓶颈”效应,使得地区性差价进一步拉大(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1999)。缺粮区不能及时得到主产区的粮食,粮食价格在这些地区便进一步上涨,在市场预期的作用下,引致全国性的粮食价格上涨。

当然,推动当时粮食市场价格上涨的原因除了以上几点以外,还有当时粮食需求结构的变化,饲料加工业对粮食的需求不断增长,当时投资过热,货币发行量过大等原因。但是,造成“85粮改”回潮的最关键的原因就是以上我们所提到的粮食流通的不畅、地区间的封锁、进出口的逆向操作、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缺乏所造成的,并在心里预期的进一步强化下,越演越烈,引发了全国性的粮食危机,并最终迫使决策层把工作重心重新放回到粮食生产上来,使得粮改回潮,而这又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初“卖粮难”和农民种粮效益差现象的再次出现。

3.1.2 “93粮改”及其“回潮”的原因分析

3.1.2.1 “93粮改”简介

对“85粮改”的批评之声尚在余音绕梁之际,随着市场粮价回升等原因对粮食生产的强有力刺激作用,粮食供求关系再次运行到了周期性过剩阶段,第二次粮食过剩于1991年达到高峰。

在粮食过剩的形势下,一些省份自下而上提出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部分由于地方压力和1992年改革热潮的推动,特别是因为“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指导作用,决策层决定对粮食购销体制发动一场全面的改革。依据国务院“93粮改”文件,改革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增强粮食企业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国务院,1993)。从这个文件的核心内容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央当时已下决心要把粮食流通的“双轨制”合并到市场机制这一轨来,当然这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机制。由于这次改革本来就是自下而上推行的,因此,中央粮改文件甫一下达,全国各地迅速贯彻,到1993年年底,除了云南、青海两省的25个县没有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外,全国其余各县(市)尽管具体办法不尽相同,但都已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石太林等,1999)。

1993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起初很顺利,但是到了1993年11月,形势开始发生变化,主要是南方沿海一些城市市场粮价迅速上升,并很快蔓延到全国,成为当时各级政府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这次粮食价格上涨的速度非常快,1993年10—11月粮食平均价格由0.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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