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卖后过户的风险(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19 1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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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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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卖后过户的风险

先买卖后过户的风险试读:

【解决路径】

1.和解。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已经发生的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当事人自力救济的方式之一。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协商,互相妥协和让步,最终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解决纠纷最大的优点就是直接、高效、成本低,但和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出现了一方反悔的情况,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再行和解、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解。调解是指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对争议的实体问题自愿进行协商,通过第三方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商品房买卖纠纷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依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愿意受该仲裁机构所做裁判的约束,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诉讼。诉讼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当事人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了纠纷的彻底解决。另外,法院还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时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一般由法院审查认可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当购房者遇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也可以到开发商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1.先签合同几年后再过户虽有可能避税,但存在风险

【分析解答】

买卖双方为了避税,先签订合同,但过几年再过户,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买卖合同应为有效。这种以避税方式购买房屋的市场风险很大。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买卖,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产权并没有转移。以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在合同期间房价上涨时,卖方很有可能会一房两卖,不仅会给买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会给买主造成损失。

【基本案情】

马小姐在北京朝阳区看中一套二手房,价格98万元,马小姐对周边环境非常满意,便告诉中介公司想买下这套房子。但中介公司却告知马小姐该房屋购房至今尚未满5年,需要全额按照5%的标准征收营业税。马小姐心想自己要付出很多额外费用,就告诉中介公司说不想买这套房屋。但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却给马小姐出了个主意,说让马小姐和卖方朱小姐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说明房屋归马小姐所有,马小姐把购房款一部分20万元,其中定金为10万元,支付给朱小姐,待房屋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可以合理避税。马小姐按照中介公司的建议和朱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交付了定金10万元和首付款10万元。但是两年后当马小姐找到朱小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朱小姐拒绝,朱小姐认为房价已经翻番,不再同意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同意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退还首付款10万元。无奈之下,马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现在朱小姐同意以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朱小姐双倍返还马小姐定金共计20万元,同时退还首付款10万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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