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与路径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19 20:46:48

点击下载

作者:朱未易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与路径研究

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与路径研究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实践与路径研究作者:朱未易排版:KingStar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10-01ISBN:9787564168247本书由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绪论法治中国建设视野下地方治理的法治化一、法治中国建设新视野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的决定及其起草决定的说明,以及在江苏调研时提出的“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形成了明晰的法治中国建设理论思想体系,就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论。创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理念,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架构,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体系,阐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关系,规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路径,为未来若干年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常态提供了清晰、完整而系统化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实施路径。

1.法治中国建设新概念。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自十八大以来一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法治建设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和新论述,最后形成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在其中一系列重要概念的表述中,具有纲领性或统领性的概念是“法治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三中全会决定》作为党的纲领性文件已经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说明,坚持“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根本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障。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党在法治建设理论上的又一重大创新和突破,也是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和突破。法治中国是对我们党历史上,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新时期新阶段的时代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的统领性概念,亦可视其为基石性范畴。

2.法治中国建设新思想。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不同场合发表了有关法治及其依法治国的系列专题讲话和文章,其中包括: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2月31日《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新华社署名文章)、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6月28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些重要讲话凸显出习近平总书记法治中国思想的若干理论要点,也为形成法治中国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指引,综合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思想阐释。

一是法治中国与中国梦想。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梦与中国梦一脉相承,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公平中国、平安中国等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成中国梦的美好愿景。

二是法治中国与中国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注重借鉴丰富多彩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不照抄照搬、不削足适履。

三是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

四是法治中国与党的领导。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法治中国与法律实施。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确保宪法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是法治中国与法治政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依据法治原则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全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监督制约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法授权、依法管权、依法用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是法治中国与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障碍、机制性障碍、保障性障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人员公正办案,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

八是法治中国与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与自律紧密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不断开辟依法治国新局面,谱写政治文明的新篇章。

九是法治中国与改革推进。改革要于法有据。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制度。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3.法治中国建设新理论。除了以上几篇习近平总书记的专题讲话及其相关的重要谈话和署名文章外,2013年11月与2014年10月分别召开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在这两次党的重要全会上形成了一系列有关法治与依法治国,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的公报、决定和起草决定的说明,还有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这些极其重要的讲话精神和党的系统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法治中国完整的理论框架和体系,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常态,主要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治中国建设新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具有最高原则的新理念,那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做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二是法治中国建设新架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两个决定都同时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具有顶层设计的新架构。那就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五个方面。

三是法治中国建设新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一新目标必须遵循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五个重要的原则。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建设法治国家绝不是要建成孤立封闭、自我服务的“法律王国”,而是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使法治贯穿改革发展稳定全过程,覆盖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各领域。在法治中国,应当让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让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让社会运行更加稳定和和谐,让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让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与法治中国相伴而行。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

四是法治中国建设新体系。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有一个系统性和完整性的法治体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法治体系建设。这一新的法治体系建设,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的新特点和新特色,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同时也体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五是法治中国建设新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其起草决定的说明首次将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时进一步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六是法治中国建设新路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今后一个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进行了全新的概括,体现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习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4.法治中国建设新影响。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两个《决定》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将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地方治理的法治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对地方法制建设的影响。地方法制建设的发展将产生三个方面的趋势:第一是地方立法的引导性趋势。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政策文件的逐步失灵,政策的系统协调性越来越差,特别是一些与法律法规不合拍的政策文件,实施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的立法导向将逐步取代政策导向,政策制度的制定必须“于法有据”,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都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总量和频率、范围和内容都将有所增加和扩大。第二是地方立法的扁平化趋势。《立法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扩大授权立法的地方数量,该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城市中,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只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直辖市,也就是说还有235个设区的城市按照立法法规定具有一定范围的地方立法权限。第三是地方立法的不平衡趋势。授权那么多的设区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对可能产生的立法风险早有预警,并进行制度性防范。首先是纵向的国家法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可能产生的不协调和冲突;其次是纵向的省级层面和市级层面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可能产生的不协调和冲突;最后是横向的不同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可能产生的不协调和冲突等。

二是对地方权力运行的影响。地方治理过程中公权力的行使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制,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的力度也将不断加大,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已经从理念和口号转变为看得见的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权力设定法定,政府公共行政的权力来源和设定都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不得法外行权,比如实施公共行政的权力清单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等。第二是权力运行法定,比如将要求行政程序法定、决策程序法定、行政执法法定、行政管理法定、信息公开法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第三是权力监督法定,无论对公权力的体制内监督还是体制外监督都将依法进行,比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制度建设。第四是权力责任法定,有权力必有责任,公权力行使的风险往往在于责任承担的风险,不当行使公权力或滥用公权力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且将承担终身受到追诉的风险。

三是对地方治理体系的影响。一方面,在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法治、德治和政治三个层面进行综合治理。但从地方治理的现状来看,最为紧迫和关键的是推进地方治理的法治化,尤其在地方基层治理过程中,潜规则盛行、行政权力滥用、程序规则意识薄弱等现象都较为普遍,今后,将会更加突出和强化国家法、地方法和区域民间自治软法规则在地方治理中的主导力量,按照各自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发挥规制作用,形成按法治规则办事的意识和风气,逐步取代人情办事、送礼办事、关系办事、权力办事的人治规则。另一方面,地方治理必须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公众参与地方治理也将成为新常态,协商民主、政社互动、政民互动、公众关注、征询意见、听证论证、网络议政等都将成为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共治和自治将更加有法可依,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多元治理也将更为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是对地方司法需求的影响。在社会全方位开放中,社会矛盾和纠纷也会呈现爆发式增长。据介绍,仅2015年5月份一个月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其中,立案数量超过8万件的省份为江苏、浙江和山东。第一是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加,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加。第二是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行政诉讼案件增加的幅度更快,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5月份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全国法院行政案件增幅同比增长221%。其中,重庆行政起诉登记立案1 190件,同比增长155%;辽宁行政起诉登记立案1 401件,同比增长242%;浙江行政起诉登记立案1 598件,同比增长296%;北京行政案件同比增加897件,增幅达到268.5%。政府在征地拆迁以及社会和民生保障等公共事务处理中,如果不依法办事,公民告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还会不断增加。第三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加,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需要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解决途径。第四是社会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公众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对法律服务质和量的需求也大幅度地增长。这几个方面的深刻影响,将进一步倒逼地方司法体制机制的变革,催生地方司法资源的调整,推进地方司法环境的改善,激发地方司法效率的提升,促进地方司法质量的提高。二、地方治理法治化新要素

地方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治理的法治化也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地方治理中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治化的理念、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入手,形成理论认识、制度建设、实践操作“三位一体”的整合力。

1.地方治理法治化的理念体系。法治精神的要义是“良法善治”,而“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最本质特征,它包括了正义、公平、民主、自由、人权、秩序、和谐、安全等法治要素,使其成为创制良法的价值追求,评价良法的重要尺度,保障善治的伦理导向,实现善治的终极目标。因此,良法善治即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发展的内在追求,又是地方治理法治化和区域治理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地方治理法治化的理念应该且必须是良法善治,换句话说,良法善治应该是地方治理法治化的纲领性理念,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理念体系的统摄性概念。因此,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良法善治理念包含着这样两层含义。

一是地方治理的“良法”理念。地方治理法治化要有制定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范构成。如果从制度层级规范而言,称之为良法的地方性制度规范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些法规规章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严格规制公共权力,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如果从制度目标而言,地方治理法治化中的“良法”应该是权力规制之法、以人为本之法、权利保障之法、公众参与之法。如果从制度功能而言,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应该具有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的承续功能,补充和完善上位法的补缺功能,符合社会一般性公平正义的司法功能,契合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发展需要的调控功能,为国家法创制进行地方和区域先行先试的创新功能。

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良法”是由一整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规则体系,但这个制度体系是否是“良法”,应该有一个合乎法治的价值判准,具体而言,一是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民主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二是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三是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包容性、开放性和吸纳性;四是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监督性、保障性和责任性;五是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体现系统性、完整性和操作性。

二是地方治理的“善治”理念。在地方治理的宏观视域中,善治首先是一种好的治理过程和状态。然而,政治视角的“善治”与法治视角的“善治”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如果说政治视角的“善治”更重视价值主义内涵的话,如包含了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有效、稳定和廉洁等8个要素,或包含了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和公正等10个要素。那么,法治视角的“善治”则更重视工具主义目的,其要素包含了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制度优位、权力规制、权利保障、信息公开、民主协商、有序参与、公正司法等。这里的善治就是要把制定良好的宪法、法律法规付诸实施,公正、合理、及时、有效地适用于地方治理,通过宪法法律的“统治”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因此,地方治理法治化视角的“善治”又主要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而绝不是“人治”。如果进一步说,地方治理法治化语境下的“善治”至少应该包含这么几层意思:就治理主体而言,善治是人民之治;就治理工具而言,善治是规则之治;就治理价值而言,善治是人本之治;就治理状态而言,善治是有序之治;就治理方式而言,善治是良法之治;就治理内容而言,善治是控权之治;就治理目标而言,善治是民主之治;就治理绩效而言,善治是民意之治。

如果“良法”有一个价值判准的话,那么“善治”也应该有一个尺度,这是对地方治理的法治建设者是否真正践行人民主体性理念的一个考量,我以为,衡量地方治理是否是“善治”,一是看能否体现以人民为主体的治理理念;二是看能否体现民主协商与平等参与的治理方式;三是看能否体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治理规则;四是看能否体现规制公权与保障私权的治理效果;五是看能否体现治理成果全民共享的治理目标。因此,在法治的视角下来看地方治理的善治,应该包含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民主性、透明性、责任性等几大考量的因素。“良法”是善治的首要前提条件,没有“良法”也就不存在“善治”,很可能成了恶法恶治,但有了“良法”并不必然会有“善治”, “良法”靠人来制定,“善治”也要靠人来践行,历史上“良法”恶治的事例也时有发生,恶人对于“良法”犹如歪嘴和尚念经,经再好终难修成正果。总而言之,“良法善治”应该成为地方治理法治化的新型模式,通过还政于民、还权于民,发挥人民主体性作用,实现地方治理的根本转型。从“良法”到“善治”的过程实际上应该是一个赋权于民的过程,即赋予人民治理地方立良法之权,又赋予人民治理地方参与之权,还赋予人民治理地方监督之权,同时也赋予人民治理地方评价之权。

2.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制度语境是要研究地方治理制度系统的特征和功能,虽然制度可以从结构、层次、范围、性质等方面作很多分类,但就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制度供给和需求而言,我们可以从地方与国家制度、实体与程序制度以及软法与硬法制度三个视角进行研究。

一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地方法与国家法制度。在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制度供给体系当中,内容最多和最具实践性与操作性的就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其行政辖区内城市,基于其区域内现状和立法立规的职权和地位进行的地方治理方面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体系完整、调整广泛、实施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地方法制度体系。内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各个领域和方面地方治理事项。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宏观面的地方性法规方面,例如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7),该条例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进行了行政与管理层面的制度规制。再有《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2012),该条例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城市治理具体事项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治理的监督与救济等进行了综合性的制度规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微观面的政府规章方面,例如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2),该规定对城市土地使用、城市建筑与景观、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公用设施、城市城市防灾、城市空间开发等方面进行了技术与标准层面的制度规制。

这些地方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地方法不得与国家法相冲突或抵牾,如果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遵循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实施法制创新。从现有的地方治理法制的上位法制度体系来看,国家层面对地方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进行的制度规制,需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配套的制度安排和衔接。举例而言,如国家层面出台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该法对我国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的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规定,是地方治理在城市规划管理规制层面的上位规范。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该法对我国城乡环境的监督、城乡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城乡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进行了系统性规定,也是地方治理在城市环境治理规制层面的上位规范。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法律,该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制。总之,在国家法层面,无论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为各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制度性构建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上位法依据,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根据这些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结合地方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地方层面的制度衔接和配套,在实施细节及操作规范等方面先行先试并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制度创新。

另外,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第7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款分别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第73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8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就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主体及事项作出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立法法》的这些规定,为地方性法规及其政府规章立法的内容和程序提供了严格的界限清晰的法定依据,是地方法与国家法关系法治化的保障。

二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实体与程序制度主要体现在地方治理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设计中,所谓地方法治建设的实体法主要是指规定地方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或职权与职责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度体系。而地方法治建设的程序法则主要是指保证地方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地方治理主体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必须遵循的前提条件、步骤、过程和环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度体系。事实上,实体法中也有某些程序方面的内容,而程序法中也有一些实体方面的规定,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而是基于分析的研究的需要。

我们现在的许多地方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制度安排,在多大程度上突出了程序法治的要义和规则是人们关注的重点。我们现在的许多地方治理的制度安排,不论是法规规章层面的,还是政策制度层面的,往往存在实体规定多而程序规定少的现象,体现出“三多三少”的制度思维路径依赖,管理与控制的实体规定多、协作与协商的程序规定少,扩权与处罚的实体规定多、监督与救济的程序规定少,审批与许可的实体规定多、自治与参与的程序规定少。地方治理法治建设在制度层面如果没有或很少进行程序制度的设计,就有可能会产生实体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合法性问题,而且制度的运行也将会充满矛盾和冲突,甚至可能出现制度实施的功能障碍。目前许多地方的城市管理和城市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不缺乏实体性规制的条款和内容,但是往往在程序制度设计上有较多缺失,比如说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对人进行的罚款和罚没财物的处罚性制度设计,突出的往往是实体性的强制手段和内容,但是欠缺的往往是处罚程序规制,没有程序就会导致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恣意和滥用,这就是经常会出现执法人与相对人之间激化矛盾和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群众往往对罚款和罚没财物的执法行为“要一个说法”,其实这个所谓的“要说法”主要包含着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信息公开,这个程序诸如出示或告知罚款或罚没财物的制度依据,执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依据,违法证据材料的出示,罚款或罚没财物的处理规则和步骤,执法的监督程序以及如何公平和公正对待每个执法相对人的权利诉求等。再如有的城市在拆迁过程中,具体的制度设计有实体规定却没有程序规定,或程序规定过于潦草、模糊和简单,在不经过必要程序的前提下,出现了在一夜之间一栋楼给拆了、一个院落夷为平地的执法犯法现象,严重侵犯和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应该以实体合法性来衡量地方治理决策的内容,以程序合法性来检视地方治理决策的过程,树立地方治理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相平衡的理念。

从现代地方治理的发展方向看,沿用过去地方既有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有效解决当前地方运行和发展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型,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度转型,无论是实体制度还是程序制度都应该有一个根本性的转身,诸如从管控向服务的制度转型、从应急向长效的制度转型、从单边向多元的制度转型、从强制向协商的制度转型、从主导向合作的制度转型、从约束向激励的制度转型、从物本向人本的制度转型、从官本向民本的制度转型,最后是要从人治向法治的制度转型。突出程序制度的设计理念和思路,特别是在地方治理的公共决策、多元治理主体、公众参与、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协商与协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等方面,都需要强化制度设计中的程序机制,特别是对地方治理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步骤、听证评估、监督监察等的规定,亟待需要进行程序规制。

三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软法与硬法制度。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软法制度是相对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等硬法制度而言的,在我们传统的地方治理法制建设模式中,只强调硬法的制度规制,而且强制性的制度规制占有绝对的分量,往往对地方治理其他主体的参与和协作缺乏平等性和协商性的软法制度安排,甚至是排除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协商与参与,既无实体制度安排,又无程序制度规制。如果我们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可以说“软法与硬法同为现代法的基本表现形式,软法在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共同体全面法治化方面起着硬法难以发挥的作用,为共同体的法治化提供了工具和路径。”因此,软法在地方治理的法治实践中同样具有硬法无可替代的制度规制功能和作用,社会的多元化趋势要求规则也要多元化,相应的地方治理规则也要求具有多样性,软法的非形式化、多样性和柔性化恰好适应了多元社会发展对制度供给的需要。根据软法概念和功能的一般性表述,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是由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等方式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一般是共同体内的成员自愿达成的契约、协议。软法的规则形式多种多样,并无一定之规,从地方治理的语境而言,有决议、建议、意见、行动指南(纲领)、行为准则(守则)、实施标准、合作协议(框架)、(谅解)备忘录、宣言、章程、共同规章、自治条例、乡规民约等软法规制的形式。地方治理的实质是公共治理法治化,而“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的治理,公共治理的原则要求优先采用软法手段”。强制性硬法制度的规制体系在公共治理领域应该被视作兜底性的最后手段使用,应该树立软法能够解决问题的应该首先使用软法手段来调整的法治思维和理念,从实践操作来看具有很好的效果。

软法制度体系在地方治理中应该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地方治理的功能。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方利益主体,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地方治理需要有一个平等的协商机制,并在这种机制下达成协作型治理框架或协议规则,使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成为地方公共治理的共同体,广州市同德围地区的改造过程中的“政民互动”就是一种有益的公众参与的法治探索。第二,政府购买地方治理公共服务的功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发展,以及城市区域的不断扩大,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加剧,现代城市政府的有限性和局限性日益凸显,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共治理领域向社会组织和公民购买公共服务,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与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协议或行政合同,这也是现代地方治理软法之治的一种发展趋势。第三,化解地方治理矛盾与冲突的功能。软法具有柔性的制度规制功能,特别是在处理地方治理中的冲突和纠纷效果往往比强制性手段要好,矛盾冲突双方以协商、谅解、协议等形成合意,共同遵守承诺,或者有的社区居民就某些共性的利益诉求和行为需要以章程的形式达成一致意向,成为约束和激励社区居民共同体的行为导向,地方政府往往可以不介入,这样后遗症也会减少。在公共治理法治化理念下的现代地方治理如果还一味强调使用强制、管控、单边、指令、约束等刚性的硬法制度规制,并不完全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冲突,必须依靠柔性的软法制度规制来缓冲社会矛盾,这已经被大量的地方治理实践所证成,甚至有些地方的乡规民约对所在地区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超过了法律法规的作用。

3.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行为体系。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意识和制度体系为法治行为体系提供了实践和运行的基础,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实践行为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地方治理应当形成以政府推动为主导,以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为协同,以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治为共同体的法治治理行为模式。因此,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行政行为、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自治行为和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共治行为三个方面。

一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行政行为。从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要义而言,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包括了四个方面:政府行政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所守之法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应负法律责任。另外,从行政行为的概念层面而言,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具有行政职权因素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这样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地方治理领域,到了公共行政的实践操作层面,一定表现为法治化的行政行为,要求政府在地方治理过程中的一切权力和行政行为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果结合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行政行为来分析,这里的行政行为主体是政府和行政部门,行政行为对象则是地方治理的公共事务,行政行为内容主要有调整、确认和变更与地方治理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及法律地位等,因此,要求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地方治理过程中体现行政行为的主体法定、行政行为的职权法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定、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定以及行政行为的责任法定。

二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自治行为。自治本来是西方法哲学中一个重要概念,其字面的理解就是为自己的行动立法,或称“自我管辖”。自治要求个体或群体成员的行为者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标准或群体的共同守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安排自己的生活,或者说,自治的行为是出于实践理性的行为。随着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把自治概念或理念引入到地方治理中标志着地方治理的行为模式将发生重要的转型,改变了过去一元化的政府管理行为模式,赋予自治在地方治理中的合法性地位和正当性功能。地方治理是规则之治,而自治行为也是规则之治,只不过这种行为规则之治更多地体现为软法之治——群体或个体约定俗成的内在与外在的规则自律体系。如果我们将其放在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视野下来考察的话,自治行为也应该且必须纳入法治的范畴,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自治行为体现为社区成员的自治行为、社会组织成员的自治行为、城市居民或外来人员的自治行为等。比如有些城市社区制定有社区自治章程,引导和规范社区成员的行为,还有些城市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参与城市治理以及城市公益性活动中都有自己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则,这种以软法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在各地城市和乡村的各类社会共同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规制作用,在地方治理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自治功能。如果从社会自治的视角看,一个地方治理得好不好,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一是看一个地区的自治系统是不是发达的、完善的、有序的和规则化的;二是看一个地区的居民和各类共同体成员是否具有“自我管辖”的行动能力和执行能力。

三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共治行为。如果说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行政行为主要是从政府公共行政之正当性和合法性要素进行分析的话,那么,自治行为主要是从社会各类共同体成员是否具有为自己行动立法的能力进行的分析。而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共治行为则是力图架构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与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合作共治的法治行为模式。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共治行为模式与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行为模式,以及与社会组织成员、共同体成员或公众个体的自治行为模式都有不同,政府行政行为是地方治理的主导型力量,具有强大的公共行政权力进行自上而下的推进,治理的出发点是维护整体性的公共利益;而自治主体则是地方治理的协同型力量,体现的是社会组织成员或共同体成员以及公众个体间的行为协议规则,而且这种软法规则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是一种合意性规则。

但是,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共治行为模式与以上两者具有根本性区别,他需要在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之间,建立起多边的和平等的合作协同型治理行为模式,比如政社互动模式、政民互动模式等,这种合作协同型地方治理机制的前提和基础是需要调整好不同共治主体间的利益需要和诉求,在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共同体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形成平衡机制,也就说,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共治行为的达成是各方权益博弈的结果,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但是,这种权益博弈型协同合作需要一个软法的规则体系,这种行为规则往往是以共治主体间的协议和合同为必要形式,比如政府与社会组织成员或其他共同体成员就解决某个公共利益事项达成的协议,再如政府向社会组织或其他共同体成员购买服务达成的行政合同或协议等。因此,我们可以将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共治行为称之为共同立法和共同管辖的行为,是主体间建立共治规则,协同维护地方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和公共安全,并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治理行为。三、地方治理法治化新探索

全国地方法治建设在法治中国的总体部署下,各地在制度建设和手段方法两个层面进行着有益的探索,特别是有些城市地方治理法治建设的先行先试可以说如火如荼,创造出许多具有地区特色的独特的经验和模式。

1.广州市的政民互动探索。位于广州市区西北角有一个叫同德围的地区,面积3.59平方公里,集聚人口达30万人,几年前这是一个脏乱差的城中村,居民以拆迁户、安置户、低保户、外来工居多,同德围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小区”。而且该地区单位和居民情况及地质情况极其复杂,进出交通极为不便,有同德围地区“华山一条道”之称,所以改善交通和民生的呼声强烈,致使当地居民几十次与政府进行协商反映诉求。经过几年的努力,该地区面貌焕然一新,2013年起逐步完成了同德围地区综合整治,南北向高架贯通,同德医院、同德中学、地铁八号线也贯通该地区。

同德围南北高架桥的建设设想也来自民间,从提出到付诸实施,自始至终经群众讨论、完善并投票表决通过,这种公众参与源于同德围地区民选的37位草根居民组成的公众咨询委员会(简称公咨委)。对该地区的交通与民生工程方案调整了30多次、居民协调会开了100多次、因开创“同德围模式”而受到全国关注。

广州市政府将这一经验向全市推广,成立了广州市公众咨询委员会,出台了《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而由此带来的示范效应,让广州迅速在垃圾焚烧、东濠涌整治等领域也成立了各自的公咨委,公咨委制度已经成为广州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创新模式。

这是一个城市居民长期维权、表达诉求,并与政府进行协商对话和利益博弈的典型案例,凸显出广州市公民权利的觉醒和发展,也表现在地方治理法治化过程中,政府与公众的民主协商与互动,我们称之为“政民互动”,这种城市治理的创新探索首创了从利益诉求→民主协商→政民互动→公众参与→目标达成→制度推广这样一种地方治理的新路径。

2.成都市的权力清单探索。我们现在来谈清单制度,似乎并不觉得有多新鲜,但是成都市在2009年就开始进行法治政府建设,首推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并进行网上公示。这一举措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用现在的眼光来看,都是非常超前和具有远见的。2009年10月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这份市级行政权力清单涉及49个市级部门和单位,共7 437项行政权力,其中包括行政许可126项、行政处罚6 304项、行政征收45项、行政强制314项、其他行政权力648项。

这些权力清单,“破天荒”第一次出现在政府法制办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展示,公示内容详细到每个部门和单位的每项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主要成本结构等信息。如此一来,市民想了解某项行政权力的依据、运行等相关情况,上网点击便一目了然;不仅如此,对照网上公布的情况,公众对政府各个行政部门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也成为可能。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三个清单制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与我国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创新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地方的法治实践和经验总结永远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源泉和基础。

3.苏州市的政社互动探索。这个案例与广州政民互动案例不同,它是关于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组织自治互动创新的一个地方治理的法治实践。

2009年苏州太仓市委市政府在全国首创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践,率先出台了《关于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组织自治互动衔接机制的意见》,目的是理顺政府行政部门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太仓,最重要的一条措施就是废止政府部门与基层长期而又习惯签订的行政责任书,在机制上割断了两者的行政从属关系,有效防止政府部门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预,在制度上保障了自治组织的法定权益。

苏州太仓“政社互动”是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简称。即“政府及其部门”和“村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这两类社会管理主体之间,通过“衔接互动”,规范行政权力、提升自治能力、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地方治理新格局。

苏州市的政社互动通过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契约化的行政合同和协议方式,使之成为深化行政改革与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加强社会协同管理有机结合的一次重要的创新实践。

这种政社互动规定了基层政府权力与责任、社区自治组织权利与义务的“两份清单”。将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努力实践“政社”权责的规范化。认真梳理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权责,明确凡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行政任务,不得随意下达到社区自治组织,凡属于公益性、辅助性的基层事务,均通过授权、委托或外包等方式交由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承担。“两份清单”,划清了政府“行政权力”和自治组织“自治权利”的责任边界,趟出了一条“政社分开”的新路子。

苏州的政社互动案例为地方的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一个创新的范本,那就是建立了一种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利主体平等关系新模式,颠覆了我国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领导与被领导、上级与下级的传统管理格局,为地方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范本,实现了地方治理从官本向民本的转型。

4.杭州市的法治评估探索。“法治余杭”量化评估体系可以用“149”三个数字来概括,即一个“法治指数”、四个“评估层面”、九张“调查问卷”。2008年,我国第一个县域一级法治指数——杭州市“余杭法治指数”正式对外发布,至2014年已经连续发布了7年。“余杭法治指数”借鉴了香港法治指数以及国际上其他指数测定方法,覆盖区级党委政府、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4个层面,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政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权利救济、社会法治意识程度、市场秩序规范性、监督工作、民主政治参与、社会治安9个方面、27项任务、89项标准,评价结果纳入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个维度的工作重点,引入绩效管理方法和手段,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