磊落春犁:从税30年知行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0 06: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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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桂祥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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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落春犁:从税30年知行集

磊落春犁:从税30年知行集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磊落春犁:从税30年知行集作者:黄桂祥排版:KingStar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1-28ISBN:9787566803825本书由广州暨南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作者简介

黄桂祥,广东曲江人,先后在乡、县、市、省税务部门工作,现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兼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广东省政府专家库成员,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商学院客座教授,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领导小组成员;2012年荣获首届“感动广东地税10位人物”称号。序平凡中出奇的坚韧者

黄桂祥同志从税30年之大作集成《磊落春犁:从税30年知行集》即将付梓出版。前几天拜读了书稿,深受感动和启发,为桂祥在平凡的工作中孜孜以求的精神所折服,写下以下文字,以为序。

我和桂祥相识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逾20年时光。当时我刚到广东商学院任教,他正在广东省税务局任事,因时常在一起探讨税务问题,故很快就熟络起来。期间一起参与课题调研,合作编写税制改革宣传资料,共同出版著作。深感桂祥对税收事业的执着追求,并佩服其对税收科研工作的浓厚兴趣和求真精神。2000年以前,我校与财政部科研所联合培训硕士研究生,桂祥同志积极报名,成为其中一名认真的学习者。现在他是我校财政税务学院的客座教授和财政学科点的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彼此交情清怡积厚,于公于私甚是理解和信任。当他提出要我为此书作序时,我爽快地答应下来。

可能是时代的包容与造化,也可能是时代的激发,熟悉桂祥的人都知道他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为人热情而有原则。他敏捷有思,不避锋镝勇于承担,大家都喜欢和他走在一起;但又畏其做事“死板”、言语爽直不留情面,似乎是集合多因的矛盾体。的确,作为一个出自基层、不攀不倚而兼有学者气节的公务员,他有着与人不同的阅历背景,他常常思考过去、现在和未来,却选择孤身前行,在艰涩中秉持着20世纪60年代众多同龄人的共性:传承、忍辱、担当、敬业乐群,却始终清醒不被时势俗化,保持正直向上的珍贵品质,殊属不易。二是勤于耕读。不管多忙,也不管在哪个岗位,他都不忘业务,尊重知识,不丢“笔头”。这源于他对税收事业的透彻认识,“税务部门主要是政策技术部门,离开专业知识就等于失去灵魂”——他曾在研究生辅导课上认真阐释自己这一观点。尊重专业知识而又勤于笔耕,这对公务员看似是基本要求,但现实中两者结合仍属不易,能写成文章公开发表,且屡屡得奖更为难得。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就经常和他一起承担课题,编写教材、开展培训等,他虽学历不高却不畏难题,不讲得失毫无怨言,常常是完成了主题任务后,又延伸了后发课题,感觉总是雷厉风行,消化力很强,在工作和研究中逐步成长起来。1994年全国实行计划、金融、财税、投资等综合性改革,波澜壮阔。我们置身于税制改革浪潮中,他恰好被抽调到“税改办”工作,除完成收发电文、上传下达的任务外,也和我们院校老师一起学习、解读、培训,共同参与到这场广泛、深刻的税改新政之中。在他的动议下,我们合作编写并在香港中华书局正式出版了《中国税制实务指南》一书,成为当年在香港乃至海外华人地区最早出版、发行的中国税改热销书籍。现在回忆起来,许多细节仍历历在目。诸如此类耕读之事还有许多,其中的艰辛与智慧,相信读了这本书的读者都会感同身受。

手上这本书稿归集了他参加税收工作30年来的部分论文,厚厚一本,涉及税收领域的方方面面,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论文汇集,它以实证研究为主,以编年史的方式归属为“税政研论”、“数据兴税”、“征管纵横”、“贵当服务”、“社保新论”5个专题,外加“临窗小议”精巧斯文,文实论畅,版式连贯。文如其人,志立朝晨。早在大学读书期间,他就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述性文章,如全书首篇“税收原则论的概述及其意义分析”,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就已关注国家治税理财与恤民固本之事,在同龄人看来枯燥陈旧的故作中,寻找英国工业革命早期亚当·斯密首倡的“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的四项税收原则,并与改革开放的中国税收管理联系起来,探讨其现实与普世意义,可窥见其不凡胸怀与宽大视野。尽管早期文章有些单薄稚嫩,但这种放眼中外的视角,对其后来“知行”守道不无影响。

诚然,桂祥秉笔做人的可贵在于创新、超前和身体力行,他始终保持将文案转化为成果的果敢与热情,这在书中俯拾皆是。如“税政研论”中《对居民储蓄存款和债券利息课税》一文,于1993年公开发表在金融刊物上,为此他做了大量原始调研工作,站在运用税收“削富济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角度,提出了详细、可供操作的政策建议,6年后(1999年)国家正式恢复征收利息税,应验了他在文中的预期。从利息税的存废之争和演进历程看,这篇文章无疑是超前、中肯的,其成熟的观点和分析方法至今仍有意义;在“数据兴税”中《关于税银库企一体化若干问题的认识》一文,源于他在佛山市地税局工作的实践,详尽回答了在全国首创“税银库企一体化”工程的业务、技术、管理和法律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对未来一体化模式的选择进行了很有见地的探讨,是一篇值得阅读的实证专论;值得提到的是,在“征管纵横”、“社保新论”专题中,有论及税收征管模式、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和我国社保费征缴体制改革的“热点”、“难点”文章,每一篇都是他直面经济税收运行的精心力作,其超前、敏捷的特征,往往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最早探文,难怪一经刊载多得好评获奖。

更难得的是,他不但能文善章、概括纷繁,而且善于立足自身岗位,发挥协同统筹作用,形成使设想落地的执行力。如“税银库企一体化”设想、办税员制度的建议、整合全省纳税服务的思路等,都在他的争取和坚持下将障碍变通途,将争议变统一,将蓝图变现实,一再佐证了不少领导对他敬业爱岗,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评誉;我的许多与他共事的学生也常常在私下称赞他的执行力和铁人作风。正是这种诚实无巧的精神使平凡出奇、岁月生辉,这是事业和时代的共同需要!桂祥正值年富力强,尽管他有困难和不足,但完全可以期待他在前期历练与积累的基础上,跨领域地应用专业知识,奉献更多“知行”皆碑的大作。于海峰2012年12月9日(作者系广东商学院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自序故将胸中磊落事 写作卅载知与行

20世纪80年代初,17岁的我考入曲江县财税局,后经上大学、入党提干、选调省城,从乡村到城市,从基层到机关,似乎高飞远离了泥土。其实落地生根,再怎么飞,我骨子里、气韵里也不离草根之本。草根出身,干的就是力气活。尽管在机关坐班,但伏案牍劳亦如使牛犁耙,少一点力气都纸墨不张、泥土不翻。几十年了,我算弄明白一个道理,所谓比涵养、比水平,实际是比耐性、比体力,比爹妈给的身子骨,别人都睡着了我还能干,就可能多挣一分。同读一本书,哪有多少捷径、智慧可言。

一个进城拼力气的人,要将过去30年的零散文稿结集出版,不说自谦的话,内心还是惶恐有余的。“文章千古事”,能著述成册者,就不是一般的农民工体力活了,而是得了营养栽培,又经修剪而得的果实。尽管书中每一篇文章都是用心而为,都是用体力、汗水拼出来的,但恰如稼穑杂存虫蚍,谈不上什么佳作,更谈不上什么创造性,敝帚自珍而已。当然也不会要求二三十年前没有电脑、没有网络、更没有搜索工具,用复写纸复写出来的文章能让年轻一代接受。时代在发展,读者素质在提高,应当有新的更符合当下人阅读的东西。但是不管时代怎样变迁、社会如何转型,总有一些相同出处和相通心愿把不同读者联系起来。

30多年过去“弹指一挥间”。尽管岗位职责经常变动,但我对税收与社会、现状和未来的思考不曾停止,在公务繁忙之余,习惯把有关“闻思修”记录下来,林林总总近百万字,算是勤耕乐种没有忘本。在出版社编辑好友的“盅惑”下,我整理出了其中数十篇已经发表的文稿,以专题形式结合编年史体例结集成册,大致分为税政研论、数据兴税、征管纵横、贵当服务、社保新论、临窗小议6个专题。其中有些文章是十几、二十年前得广东改革开放的先机,我不避微身大胆站在基层和纳税人的角度,就相关房地产业税收、证券、利息课税、社保费征缴、税银库企一体化等进行实证研究,提出了一些完善税收政策、减轻基层负担的可操作对策措施,这在当时国内税收研究领域算是有前瞻意义的。更重要的是上述研究成果大部分已转化为政策或规范性文本,成为影响经济税收的直接因素,实现了为文为谋为谏的价值,力气活换来了文字功。当然,书中有不少文稿囿于当时条件和个人见地,今天看来确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对于身处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中华民族复兴激荡历程的亲历者和见证者而言,这些多少“沾边”的文字自有其存续的意义,故在选收时,除少数略有修饰以便阅读外都不作改动,是真实的个人史料记录,也以此表达我对过去时光的诚意和接受现在与未来对我“知行”的拷问。

整理这本书的另一个初衷是为耕读生活注脚。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世界,但在社会或体制墙垣面前个体世界往往弱小无助,唯有读书写字才可自由自己,并在展放中找到精神家园。尽管苦累相伴,前方迷茫,但其中苦撑的人都知道,唯有珍惜和把握这份自由,才能内向自己、外取能量,蕴含抒怀的生命力,才能修持笃性,把勤勉当习惯,满山草木文字香。

本书取名为“磊落春犁:从税30年知行集”,所谓磊落,即从税数十年,我遵天命不敢怠慢藏私,始终俯仰天地,兢兢业业,靠力气吃饭;春犁则是经常呈现我脑海的一幅童年画面,粤岭青色,耕牛奋蹄,人烟阡陌;而知与行,是我的人生信条,耕读自勉,知行合一,有为有位,人生在不息努力中升华。

是为自序。黄桂祥2012年11月第一编税政研论每一轮税制改革都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但不论是所得税改革、流转税改革或者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都必须遵循税收管理的规律,摆正税收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的位置,避免追求多目标而导致思路左右摇摆,从而脱离实际,导致税制过分复杂化。税收原则论的概述及其意义分析

税收制度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因此,它的建立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尽管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17世纪英国古典学派的威廉·配第等)早已提出不少税收原则理论,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税制的建立,一直把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所倡言的租税四原则奉为法度。后来,社会政策学派的杰出代表瓦格纳又提出了税收十大原则。这为资本主义国家制定财政税收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简称《国富论》),在西方被视为与马克思的《资本论》、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齐名的三根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擎天柱。在《国富论》这本著作的第五篇中,亚当·斯密列举了四项税收原则:(1)平等的原则。臣民应尽其力资助政府,即尽可能依其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收入的比例作出分担。所谓赋税的平等与不平等,就看对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2)确实的原则。各人应纳的税收不得任意变更,交纳的方式、依据以及应纳多少,均须使纳税人与其他每一个人易于明白了解,以免税吏借机加重赋税或借词敲诈勒索。(3)便利的原则。各税须于纳税人最便利的时期以最便利的交纳方法进行征收。(4)最少征收费原则。一切赋税须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取的,即征收费用应该最少。

可见,这是简明、温和的财政原则,税收中各有关经济和社会的原则并未得到充实与发展。亚当·斯密生逢英国的工业革命早期,当时的欧洲,社会契约说思潮、利己主义及自由放任经济学说风靡一时。《国富论》亦顺乎时代思潮,以经济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从经济领域和财政领域出发,反对封建制度,反对重商主义经济和财政政策,成功地从理论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他认为君主、官吏、军人等的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政府的支出应当缩减,财政收支应当平衡,不应当敛取过多的收入。所以,从整体来说他的税收四原则又是消极的。其中,平等原则坚持税收要按个人收入“各尽其力”比例分配,成为后世财政学者的负担能力说和比例税制的依据。后三项原则皆为税务行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旨在便民恤民,防止贪污渎职,避免朝令夕改。这在当时成了各国财政法规的典范。在后世,对各国的税务实践也有深远的影响。

我们在追寻西方税收原则论的历史沿革时,有必要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首倡者瓦格纳对税收规定的十大原则给予重新分析。瓦格纳为了有效地服务于当时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在广泛研究前人主张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以社会政策为核心的税收十大原则:①税收收入要充分。②税收要有弹性。这两项属于财政原则。瓦格纳认为应把税收的这两项原则置于一切租税理论的诸原则及实践对租税的要求上。原因是随着文明的建设发展,国家职能不断扩大,经费不断膨胀,这就必须依靠开拓充分而又富有弹性的税收来弥补解决。③保护税本,培养税源。④慎选税种,不妨害经济。⑤以国民所得为税源,不侵蚀资本。这三项属于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这是对其半个世纪以前,古典经济学代表西斯蒙弟提出过的观点予以重新肯定。⑥课征普遍。⑦负担平等。这两项属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瓦格纳尤其推崇这两个原则,尽管他曾声称,税收的财政原则是第一位的,应置于其他原则之上。但当讲到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时,他又说:这个原则有时是凌于财政原则之上的。他认为要实现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就必须对一切有收入的纳税人实行普遍课征,而不能只对某一部分纳税人或某一部分收入课税。同时,为了适应不同经济支付能力而进行平等课税,还必须使税率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⑧课税的数额和方法要确实。⑨要便利纳税人。⑩征收费最少。这三项都是税务的行政原则,和亚当·斯密所说的一样。

瓦格纳所提出的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时期社会矛盾激化中的一个多中心的税收原则,被一些资产阶级学者看作是集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大成。其实,他只不过是突出了所谓的社会正义原则作为当时德国社会政策的税收理论核心。他认为:现有的国民经济是建立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私有经济组织之上,而由自由契约统之以发展的。他主张用税收来对此加以矫正,实现自由经济社会中的公平。这种主张是资产阶级伪善的表现,不过在提倡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时,他能提到使税率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以适合种类不同的税收需要,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各项原则,这对我们推行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的复合税制不无帮助。

这里还值得提出的是关于税收稳定原则的一项基础理论,即凯恩斯学派的“税收自动稳定器”作用。一直以来,这个理论得到广泛的传播,有些国家更据之以制定政策措施,采用增税或减税的办法,使之有助于就业和物价的稳定。特别是美国政府,20世纪60年代后开始积极运用增减税的措施,人为地调节总需求量,即当需要刺激增加总需求量时便减税;而当需要抑制总需求量,对付通货膨胀时,则增加税收。进入70年代中期以来,通货膨胀日益严重,而美国历届政府财税政策的重心始终是以减税为手段刺激经济、医治萧条的。然而其效果如何呢?正如美国凯恩斯学派著名人物萨缪尔森所承认的那样,“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在于减少经济制度的任何波动的一部分,它不能百分百地消除波动”,更不能指望它成为挽救危机的手段。

综上所述,两百多年来的众多资产阶级学者——从亚当·斯密、瓦格纳到当代各学者,虽然所处时代社会经济情况和立场观点不同,但关于税收原则的立论,基本上都是环绕着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大方面进行的:①如何保证财政收入的充裕;②如何兼顾国民经济的发展;③如何防止税收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以确保统治阶级的最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安定。此外,还有税务行政原则,就是保证多征而少支,给予纳税人以方便的论述。

第一,关于税收的财政原则。

税收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职能的实现,但要满足财政收入,税收应具备充分的收入和有随需要的多少或增或减的弹性两个条件。这就使资产阶级政府懂得从收入充足和有弹性两者着眼,在选择税制方面由最简单的直接税制进到商品课税的间接税制,再进到所得税的直接税制;在确定税率方面,由比例课征进到累进课征,又由较低的累进税率进到较高的累进税率,以开拓广大而富有弹性的收入来源,满足其对内镇压、对外扩张的需要。这便是税收财政原则下充裕和弹性两个附属原则的理论实质——无非是一些使资产阶级政府聚敛有方、“拔鹅毛而不让鹅叫”的道理。但是就一般的税收而言,不论其服务的社会性质如何,其表象都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工具。因此,这个原则的有益成分,也是我们需要的。

至于确实、便利和节约的原则,如上所述,它首先由亚当·斯密所提出,旨在指导税务行政的具体工作(便民恤民、防止贪污和朝令夕改)。发展到当代,确实的原则已要求要有法律规定作保证。“确切与合法”作为一个指导资产阶级国家税务行政工作的原则,姑且不论其对资产阶级国家有多少实际效益,仅从理论上说也有助于我们发现自己不足的意义。

对于节约(最少征收费)的原则,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作出了许多深层的解释,比如把这一原则发展到与税收效率相结合上,认为税务行政费和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增加的额外负担,是当前税务行政中的重要问题。美国1979年的联邦税务行政费用为20亿美元,而1975年个人与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已超过50亿美元之多。就是理财成绩较好的英国,也由于所得税的规定过于复杂和雇员超编,不仅使大多数群众不知基本税率是多少(尽管他们都纳了税),而且在征收费上远远超过其他可比的国家,约为瑞典与加拿大的两倍(1977年)。我国这方面的统计资料较为鲜见,难以从数量上作出比较和分析。但按推测,由于条件所限,我们的征收费用(特别是地方税的代征费)开支将有一个不小的数目。所以对税收的节约原则进行研究,并用以指导行动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关于税收的经济原则。

税收既可影响个人经济,也可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要利用税收的经济原则保护国民经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均衡地发展。他们注意到:①保护税本。即保护产业与生产力,因为税收的基础即在于此,具体地说保护税本的内容又由如下几点构成——课于税源不可侵及税本,否则国民经济将受其摧残,终必导致税源枯竭;不可课及幼稚的产业和创造发明的专利权;实行保护贸易,初兴的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应在必要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②慎选税源与课税对象。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选择所得为主要税源,这是因为其国民收入原始分配中所形成的各种收入主要表现为自然人与法人所得,而且以所得为税源还具有这样的优点:从国民经济整体来说,不致伤及税本而仅针对所得课征;从个人经济来说也不致影响个人的消费(有法定扣除额)与个人经济基础。国家既有源源发生的所得,就有源源不断的税收以供其支出的需要。③设计税率。这点情况较复杂,资产阶级学者著述颇多。我们在此仅作扼要阐述。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税负的轻重,往往是税收利弊得失的关键所在。就直接税而言,税率的高低失当,既会造成纳税人的负担轻重失衡,也将影响纳税人投资、储蓄和消费的能力,甚至改变其社会地位,导致国民经济的失调。故设计税率要适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如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施以高低不等的税率,多得多征、少得少征。就间接税而言,税率亦与物价息息相关,因而对个人的消费及产业的兴衰关系密切。故在设计其税率时,要考虑课税商品需求弹性的因素,对日常必需品和奢侈品区别施以不等税率。同时,在设计税率时,要注意资源配置的效率,剔除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因闲置或转移造成的浪费,进而利用税收改进资源配置,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另外,当代学者还为税收的经济原则提出了关于税收稳定作用的理论,认为当经济近于充分就业和正经历通货膨胀时,可增高税率,以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当经济经历着产量下降和失业增加时,可削减税率,以增加私人消费,使税收的增减以稳定整个国民经济的效果为归宿。

如上所述,税收的这些国民经济原则,使资产阶级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不得不注意巩固税本,培养税源,顾及税收对于经济的影响和发挥税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其目的是要从最大限度地敛取财政收入的要求出发,谋求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持续增长,并在周期性的危机之后得以迅速复苏。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基本矛盾的存在,即使这些政策措施可能在某个特定时期和条件下收到微效,但其总的趋势仍然是周期越来越短的危机,以及由危机造成的经济大衰退。那种“舍本逐末”、把税收作为挽救危机的手段的做法,是无法阻止这种总趋势发展的。

西方国家的税收国民经济原则论,围绕既能取得财政收入又不损伤国民经济的课题,对税制各主要环节作了较系统的分析,应该说成果是不少的。近年来,税收作为我国政府间接控制国民经济的一个手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税务系统里所开展的促产培财、扶持新办企业和照顾“老少山边穷”地区企业的工作同样有声有色。

第三,关于税收的社会原则。

资产阶级政府认为税收既然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就应当利用这个工具影响财富分配,使国民收入的分配在形式上比较公平合理。其学者提出的税收社会原则,即是税收的负担如何在个人和各个阶级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以矫正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流弊,达到用税收政策实行社会改革的目的。社会原则一般从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两方面进行分述。

普遍原则是指除若干殊特原因应予免税者外,要使税网遍及税收管辖权下的一切人民(自然人与法人)。它明确要求:①在政治上要排除特权阶级的免税。自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封建免税特权不复存在,政治上的普遍原则得到了实现。②在经济上要排除对公私企业的区别对待。因为,公私企业处于彼此竞争的地位,免征公营企业即等于抑制私营企业,使私营企业得不到发展的机会,反之则抑制公营企业,自将有损于国民经济整体。③在财政上要排除对任何纳税人不应有的免税。因为课税目的在于获取收入,免税即意味着税收损失,损及国民经济和国库收入等。事实上,由于政治、社会和国际惯例诸因素,某些课税主体与课税客体仍享受着免税待遇。所有的这些待遇,理论上似有道理,实际上则为资产阶级政府包庇本阶级合法避税的借口和为本阶级谋利的具体表现,其结果只能是对普遍原则的践踏。

平等原则是指要使税收负担公平地“归着于每个纳税人身上”,勿使轻重不等。在当代税收理论中,就是指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亚当·斯密推平等原则于税收四原则之首(瓦格纳亦如此),其后随着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益不均,税收的平等原则更受到重视。当代税收公平准则又有所发展。比如,在论述税收的再分配作用时,强调累进所得税可以改变所得的分配模式,使所得分组缩小差距,财富分配趋于合理。总的来说,资产阶级学者都认为公平是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承认税制必须平等,应对政府开支贡献其公平份额。但如何解释公平份额的意义呢?这又引起了学者们的争论。从整个理论系统来观察,对直接货币的公平分配问题,大致有费用说、利益说、能力说三种理论,然而这些理论要么拐弯抹角难以自圆其说,要么背离事实真相故弄玄虚,于实际并无多大作用。

这说明在经济生活纷繁复杂的社会里,要确立一个绝对准确的测度纳税能力的客观标准,殊属不易;而如何充分理解,以付诸实行,使之符合平等原则,更属不易,所以连赢得很高评价的能力说者也只好降低标准,以不求公平、但求没有不公平的呼声为出发点。不过,资产阶级学者能在理论上对税收的社会正义原则进行深层的探讨,促使其政府能在实际生活中把税捐看作是“与财产、家庭、秩序和宗教相并列的第五位天神”,看作是“扼杀君主专制的一条金锁链”,在今天又能利用税捐作为平等经济、矫正贫富不均的强有力手段,这对我们是有不少启示的。完善营业税几个现行政策问题一、关于商业批发营业税问题

现行商业批发营业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的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其实际税负是较低的(相当于全值的0.8%),这有利于商品的顺畅流通,符合客观经济情况。但随着“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经济运行模式的提出,国家控制的物资商品及其定价标准范围日益减少,许多原由国家掌握的“好处”被分解下放到生产商品企业本身和各级以转变管理职能成为有自己集体利益的商业物资(包括工业供销公司)等批发环节上,而有关的税收政策不但未作相应调整,反而进一步增大了对批发企业的实际优惠,使批发调拨企业成了“包盈不包亏”、人均留利水平最高的行业,结果是诱发了各种各级企业、公司不顾商业流通法则对批发流转环节数量的限制,一哄而上竞相设置了大量重叠的批发环节、调拨机构,这必然带来许多弊端。(1)从科学设置商品中转环节看,环节过多势必会拉长整宗商品的周转流通时间,延误急需或应季商品的销售机会;批发环节过多,运杂费势必增加,其他中转保管费以及一切经营管理费也必然加大,人为地在流通中增加不必要的商品储备。总之,批发环节过多直接影响到整个批发商品流通过程的经济效益,也影响到流通过程为生产和零售的服务,削弱流通对生产、消费的促进作用。(2)从税收的征管角度看,由于商品批发企业和批发环节日益增多,反映到税收征管上的大大小小的问题也比较多。主要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范围越来越小,一般商品价格放开实行随行就市,固定的批发价、批零一个价和零售价已不复存在,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批零划分标准是无法掌握的,加上一些企业有意无意地混淆批零界限,以批代零的现象便日益严重。此外,对一些实行全行业税收照顾的公司、企业(如农机公司、饲料种子公司等),其批发经营与免税对象、项目相近的物资、商品的业务收入征免税与否,税法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也不统一,被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强烈。到目前为止,上述部分问题虽经国家财税机关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下发了若干补充规定,但主要矛盾仍未解决。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收政策长期、普遍的优惠,批发调拨业务的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大宗商品、中高档商品,高额和集中购买的零售商品已逐步“批发化”了,严重冲击着具有税源零星、普遍而政策性强、收入稳定的零售营业税的主体地位。据统计,1987年全国营业税收入为290亿元,其中批发调拨环节实现的营业税占40%。诚然,在维持税收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各个具体的环节提供的税收彼增此减或有升有降都属正常,问题是在税收优惠等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各种企业都想尽办法最大限度地扩大批发业务,缩小零售范围甚至用不正当手段化零为批、以批代零,谋取局部利益。这是在征管问题上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批发企业的增多,各个批发环节交易量变小,因此在国营、集体商品、物资的批发企业里,往往同时开展零售业务,实行批零兼营的经营方式,并将两类业务于同一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按现行政策规定,对批发企业兼营零售业务不论按什么价格均应按其取得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不能按批发征税,也不能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笔收入,同时征收两个环节的营业税,但批零兼营一步跨越了两个课税对象不同的经营环节,现行税法又规定批发环节的营业税是以购销商品的进销差额为课税对象的,而不是对批零兼营企业本身课税,有了差额就体现了买卖关系,不涉及“法人资格”问题,理应另征批发营业税。这样,征与不征各有依据,双方相持一段时间后,最终让步的还是国家一方,批零兼营的企业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企业就含含糊糊地可以在纳税上“批零不分”了,从而也支持了批发企业超法则的发展,进而加剧税收征管上的矛盾。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国家应通过税收对批发企业及其收入进行整治和调节,以正本清源,明确批发企业的身份条件:①取消个体业户批发、调拨物资商品资格,不管其条件如何,经营方式如何,对其业务收入一律按零售环节征税;②凡总公司或专业公司已经营批发业务的,其同一地域内的属下企业、商场、门店和子公司不得重叠经营批发业务,其一切销售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价格如何,都应按3%的税率征收零售营业税,这样,批零兼营的企业其经营收入只要未超出同一批发企业范围的,可只征收一道零售营业税;③适当提高批发营业税率(最佳点以总值的1.5%为宜),并取消允许对批发企业正负差相抵后征税等附加优惠,提高税负时,则可把增值税作为载体引进批发环节。二、关于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征收营业税问题

国家允许企业销售外购的各种原材料,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只就其购销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原意是,帮助企业适当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并把部分企业积余、多余的原材料吸引到市场上,使之转销到急需的生产建设中去。然而,后来的实践证明,企业行为并未局限于国家间接规定的“适当”范围里,而且在得到国家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自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以获得自身的最大利润。从全国乃至一个县的情况看,许多工业企业虽然规模不小,国家投资也较多,但因设备老化,生产手段不完善,加上原材料供应不均衡,企业所得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致使扩大再生产任务繁重。而税收对其销售外购材料的优惠政策,不但可使企业较易得到额外利益,而且还使企业慢慢感到,企业可以在进行生产商品的同时以销售原材料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与生产相比,搞经营贸易不但合法、负担轻,且利润水平高。

随之而来的连锁反应是:不适当的税收政策为利用差价搞投机倒把、贪污腐化等提供了土壤和气候。其典型内幕是一些企业利用国家资源短缺、原材料紧张的条件,谎报生产计划,夸大经营规模,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建立非正常的购销关系,套购或变相套购大量的原材料(起初往往是牌价),囤积居奇,高价卖出,牟取巨额差价,进而启用微观机制,借取企业名义,进行循环购销,迅速形成一个“灰市场”(相对于国营商业“红市场”和自由市场“黑市场”而言的一种靠走后门购销商品的交易关系)。而灰市场交易的存在特别是灰市场的成立便使得经济活动中其他部门的短缺加重,形成新的“短缺集聚”——它把资源短缺的坏处全部移到灰市场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去。拥有灰市关系的人“享受”均衡供应,社会上其他人则承受短缺重压。这就是时下许多人花费时间去找后门拉关系,拼命谋取灰市差价,从而导致灰市规模累积扩大的一个直接原因。而从某个角度看,税收的优惠则无意中成了这一直接原因的最初契机。可怕的是,在非正常的交易关系作用下,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的购销差额,虽然是消费者价格的组成部分,但它的最终归属大部分不构成生产者价格的组成部分,90%以上也不作为国家的利税收入,而是大量地、无声无息地落入国家与生产者以外的第三者手中,成为物价飞涨的支撑因素。由此而产生的一个更重要的结果是:消费者支付了较高的市价,却不能起到引导生产行为的作用,不产生任何扩大再生产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资源配置状况的直接效应,最终使短缺现象得以维持,并作为常态长期存在;反过来,不正常的交易关系也就因维持了短缺而使自身得以维持甚至扩张,这就是消费价格猛涨而原材料供应持续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国家对工业企业原材料只征一道“差额税”的决策弊多利少、弊大利小,无形中加快了经济秩序混乱的步子,根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建议尽快取消对工业企业包括其他所有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只征“差额税”的税收优惠。对由于利用差价而产生超额利润的企业调高税率,以弥补国家财政和调节生产。从目前来看,暴富行业不少,单靠提高营业税税率的力度还不够,还要用所得税手段,采用弹性的累计税率,平衡行业利润。具体问题有待专门研究,本文暂不深论。三、关于饮食业征收营业税问题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宾馆、饭店、招待所包括西餐馆和包办筵席的中餐馆取得的营业税收入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一般饮食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则另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这个规定,把同属饮食服务的收入人为地划分为两种不同税负的计税金额,执行中矛盾颇多,企业和税务人员不但感到政策不尽合理,而且难以掌握,需研究解决。

笔者认为,在饮食行业中推行两个比例不同的税率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按平均销售(营业)利润率的参考依据,对饮食业统一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样规定,直接调高了个体和私营业户“其他饮食业”的税负,会不会过于加重他们的负担呢?据某市有关部门1987年对全市各地区1 339家个体户采用入户问卷的抽样调查表明,不同行业之间月人均收入水平有较大的差异,饮食行业属中上水平,人均为654元,比房屋修缮行业457元、商业零售业318元要高得多。另据调查,饮食业个体雇主自报的月均收入最高,平均为1 007元(按经验,自报收入数往往是打了折扣的),即使扣除地理级差的因素,就全国范围而言,平均每户增加绝对税额二三十元是有能力负担的,更重要的是由此而统一了政策、公平了税负,有利于各种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对居民储蓄存款和债券利息课税——一项有利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措施“七五”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由1985年的26.6%,下降到1990年的22.9%,致使财政收入收不抵支,赤字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经多方放权让利,但仍感发展乏力,到1991年欠税高峰达150多亿元,亏损面超过三分之一。国家财政困难同企业活力不足的矛盾在逐年加剧,与此相反,由于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却由1985年的58.6%上升到1990年的63.9%。加上受消费需求不足的影响,居民货币收入明显高于其消费的增长,带来居民储蓄存款的连年高速增长。五年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均增加30%左右,1986年为600亿元,1987年为780亿元,1988年因受抢购风影响储蓄有所减缓但仍达到800亿元,1989年为1 334亿元,1990年为1 800亿元。到1991年在债券、股票分流了一部分资金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还在迅速增长,累计余额9 241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 100亿元,相当于同年全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9 398亿元,成为银行通过信用渠道取得信贷资金的最重要来源。国民收入这种过度向个人倾斜的局面,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随着储蓄存款的增加,银行按现行7.56%的年利率计算,每年应支付的利息已超过679亿元,形成国民收入又一次重大的再分配,如果居民再将利息收入作为本金存入银行,一年后,银行又得支付50多亿元的复利。诚然,储蓄存款是“四化”建设的宝贵资金,储蓄的增加也反映了人们经济收入的增加,广大群众对我国经济发展前途充满信心。但是,如果这种超分配现象继续无约束地发展下去,国家将无法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重点建设。此外,作为货币集散、结算枢纽的银行,为了加强成本核算,在增点设网吸收存款的同时,必然要把手中大量的存款及时贷出,变成生产经营资金。这样,便难免会出现偏离计划的现象,控制信贷、调整结构终将受到影响甚至成为一句空话。这种情况很值得研究。

怎样解决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的问题,防止高储蓄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呢?尽管涉及面广,难度大,但溯本求源,深入实际,可得出如下措施: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以存定贷的金融管理机制;二是规范居民个人收入,适时调整价格体系,减少财政补贴的对象和种类(去年居民补贴为378亿元,种类达六七十种);三是优化财政支出,拓宽商品流通渠道;四是降低利率和发行债券、股票。从整体上说,这些措施具有“节支减收”的特征,即国家通过以刚对刚的办法,从源头上缩减支出的范围、环节,从政策上分流一部分资金,达到减少个人高额收入、扭转分配不公格局的目的。这些措施无疑是必要的,但进一步看,为了解决和防止目前分配状况既成事实的遗留问题,我们认为国家还应积极运用宏观调控系统的税收功能,通过健全税制,推进依法治税,走出一条以“收入影响收入”(即以增加国家收入来减少或者转化个人收入)的路子,从而逐步打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突破口,建立新的良好的收入分配体系。

这个设想的基本思路是,在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征管的同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研究对利息的课税,以提高税收的调控力度,分阶段分化个人的高收入。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已作了一系列的讨论研究,国家也将适时为之制定具体条令。因此,笔者只专门阐述对利息课税及其连带的一些问题的认识。

对利息的课税,主要是在确定银行利率和适当控制物价总水平的前提下,对城乡居民存款利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依法定税率课税。对此,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对个人来自国家银行、信用社及邮政储蓄存款和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各类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集资利息、债券利息,不论是否按银行利率计算都应全额计税;对实行不含利率而上浮的利息,也应换算成含税利息纳入征税范围。同时,相应降低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及起点税率,以扩大税基和易于纳税人接受。二是直接开征利息税(或恢复利息所得税),即凡是存款利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论金额大小一律要对金融部门、邮政储蓄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在支付利息时,依规定税率代扣代缴利息税。为保证一定的力度,利息税税率不宜太低,暂可定为20%。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今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将合二为一,同时考虑到对利息课税后,有些储蓄、购券人为了避税节税,可能采取多头开户的方法,将本金分散存储,使其利息收入控制在起征点以下等因素,故在方案选择上,笔者主张应首选第二个方案。尽管重新立法手续较多,时间较长,但一旦颁布实施后,将比修改条例规定更加周密、有效。同时,有无利息的课税,与千家万户相联系,影响深远,对进一步培养全民纳税习惯乃至建立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税收体制都有不可低估的好处(为行文方便下面单谈存款利息)。

如果走这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利息税,按银行需支付给居民存款利息679亿元计算,全国财政年收入可增加135亿元,这远比提高营业税税率更名正言顺,更符合税收的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广东的情况则比各省更甚,1991年广东城乡居民储蓄率已达40.2%,比上年提高了3.7个百分点,居民存款余额1 041亿元,比上年末新增存款288.9亿元,银行一年应支付居民存款利息78.7亿元,按20%计税,一年可增税收15.7亿元,是全省同年金融保险及信用社营业税7.2亿元的2倍多。不论是从全国来看,还是从地区来看,这都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财源,基本可抵消当年度全国财政赤字,在财政困难与企业活力不足两难交织的时候,能取得这样一笔既能充裕国库、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收入,已是十分难得,况且重点在于缓解分配不公,有利于扭转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的窘况。

当然,与财政存款、企业存款相比,居民储蓄存款受社会、政治、经济、投资、消费等的影响更大,其流动性和风险性也较强。对开征利息税,各方面的认识肯定是不一致的。最基本的疑虑是对利息课税会不会减少储蓄,影响金融部门的经营?课税依据是什么?是利大还是弊大等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研究分析。

首先,从理论上讲,居民储蓄是初次分配后,个人从消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的收入,转化为积累资金的,相对于利息而言,这项积累资金便是生息资金。利息则是存款所有者存入或贷出资金即从银行或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其实质是存款人凭借本金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而获得社会的剩余劳动。它不是直接生产经营的勤劳所得,不属按劳分配的范畴。按照货币学原理,它的运动公式是:G(货币)—G′(更多的货币),这和一般的通过商品交换而获得更大利益相比,生息资金不要任何中介活动就能将一定数量货币转化为更多的货币。虽然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金融性质有别于资本主义金融性质,但在商品经济阶段,两者的货币原理仍然是相通的。作为非勤劳所得的利息,比起居民的生产经营和劳动所得来,更应依照各自承受能力向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而且,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的一次对城乡居民家庭生活费收支情况抽样调查表明,在几千亿元的居民存款中20%的储蓄拥有近80%的生息资金,不管其财富的来源渠道怎样,他们都是改革开放中得益最多、富得最快的一部分人。当前,这部分居民的存款动机,不少是为了收取利息得到更多的货币,储蓄的性质已由待消费型向资本积累型过渡,发展下去将形成一个“食利阶层”,妨碍社会活力的增强。因此,制定一些政策,让先富起来的这部分人,有取有予,回馈社会,不但有充分理由,而且会得到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既要克服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又要消除工资外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对过高收入要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进行必要的调节。”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同样为利息税的开征指明了方向,是大势所趋。

其次,从实际上看,国民收入超分配格局是多年累积而成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短时间内难以扭转,而今后大多数居民正常收入和非规范性收入会超过消费支出而年年增长。开征利息税对存款者来说,可看作是银行降低利率,按现行年利率和20%税率计算,相当于降低了约1.5%的利率,幅度不算太大,只要总量控制了,物价总水平控制在6%以内(1991年为3%),使年利率高于物价和利息税负水平,居民还是有利可图,手中剩余的钱自然会存入银行,存款的增长自有保证,不会影响金融部门的业务经营。事实上,从1990年4月份起,储蓄利率已经下调了三次,总下调幅度接近40%(一年期的储蓄存款利率已由1989年的11.34%下降到目前的7.56%),但储蓄存款并未出现下降,反而不断增长。由此推测,征税对居民储蓄的敏感度不会很强,波动也就不会很大。退一步讲,即使因征税导致居民不太愿意将钱存入银行,减少了储蓄存款,居民手中的钱越积越多,必然会寻找新的用途,要么是消费,要么是投资(包括购券)。我们认为在收入稳定增长的条件下,居民这时候的钱主要会用在投资上,不会大量增加消费。如果是刺激了消费也不会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冲击市场,引起通货膨胀。因为随着治理整顿和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扩大,社会生产力日益发展,我国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保持了基本平衡(1991年全社会总供给22 458亿元,总需求为23 558亿元,需大于供差率仅4%,属正常范围),居民日用品日益丰富多彩,一些消费资料已开始出现卖方市场(国务院也曾于去年3月宣布全国范围内降价销售大约200亿元的商品)。只要不出现突出性和持续性的抢购风,总体上,我们是有能力承受一定程度的消费冲击的,更何况相当一部分居民特别是高额储蓄者的生活用品、固定资产,该购置的都已经基本购置,进入更新换代的正常消费时期,消费结构不会很快发生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消费后劲。这样,加上政府的鼓励、正常的优惠政策,居民觉得投资比储蓄更为有利,手中的货币就会用于投资——转化为生产经营资金。西方的一些经济理论观点也认为,利息率与资本边际率的对比决定投资总额,只有利息率低于资本边际效率时(即投资预期利润高于存款取息),新的投资才能进行,否则,就会中止。投资的增加,通过剩数的作用会引起利润的增加,而利润的增加将伴之以储蓄的增加,这是一个经实践检验了的良性循环过程。投资始终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包括税收和储蓄都有利。因此,选择适当时机开征利息税,利多弊少,无须顾虑重重。

再次,从银行自身利益来看,居民储蓄存款增加固然是好事,符合银行的经营原则与目的。但如前所述,存款余额也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并非越高越好。因为存是为了贷,如果存的增长过猛,超过贷的需要或受贷款限额限制等因素影响,两者不能对流,造成存差过大,存款积压,利率倒挂,必然在成本核算和贷款管理上产生矛盾,最终会迫使规划超计划发放贷款。当前,资金浮动幅度较大,在前两年大量增加信贷资金的基础上,1991年以来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又有较大的增加。据国家统计局反映,去年货币投放量比上年增长了近80%,仅次于1988年的水平。银行贷款增加了2 900亿元左右,虽然流转不够理想,贷款存量中相当一部分沉淀为三项资金(生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应付款),但由于全国同期存款增加额大于贷款增加额341亿元(单广东存比贷高257亿元,再次出现存差年),放款能力还是相当强的。财政紧张,银行存贷“两旺”的局面,原因比较复杂,但与居民高额储蓄的压力不无关系。面对居民存款余额节节上升的趋势,银行除放松信贷,降低存款利率外,还要寻找发行股票、购买(发行)债券、争办中间业务等措施来加以调节、引导。开征利息税恰恰可以帮助银行分流一部分资金,减轻压力,维持适度的信贷规模,有利于银行调整结构和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同时,随着征税作用的发挥,利息的一部分转化为财政收入,从财政与信贷的关系来看,财政增收节支,其欠补、欠拨、欠退以及挤占银行、企业资金的现象就会减少,财政性存款也必然会增加,成为银行可长期运用的最经济、最安全的信贷资金。这表明,开征利息税从根本上说,对银行也是有利的。只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银行方面肯定会热情支持税收新政策。当然,从长远看,银税联动,另一个主要目的在于加强个人收入管理,限制现金交易,扩大银行业务,逐步通过电脑联网和支票信用卡结算的形式,置个人各项经济活动于电子计算机的监控之下。开征利息税,将密切税银联系,也就朝这个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最后再从经验借鉴来看,解放初期,我国居民生活水平还较低,存入银行的货币也较少(在1958年底全国城乡储蓄存款余额仅55.2亿元),但从1950年到1958年,国家曾专门颁发条例,对居民的利息所得进行课税。尽管受税源少、征收面窄、税率低(5%)等原因的影响,征起的利息所得税份额比较少,但征收工作得到了各方面包括民间信贷者的支持,从而作为一项有效的税收政策,积极地配合了国家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总结、运用。在发达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政府用来直接或间接调节国民经济的两大重要手段。因此,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已对利息、股息进行课税,谋求通过税收对经济利益进行调节。美国政府规定,职工的薪金一律用支票支付。这样,每个职工都得在银行设立账户,有了账户就会有利息,到年底银行会给每个存户一份利息清单,所以每个职工还必须按规定向政府缴付利息税。香港政府更是明文规定,凡在本港来自债券、存款、物业按揭、抵押借款或其他债券所获得的利息,均需按标准税率(1982年2月前为15%,现为10%)课征利息税。因赚取该项利息而支付的任何费用,都不能在利息收入内扣除。当借款人支付利息时,必须自觉扣除利息,才能将税后利息支付给存款人。经过几番的修改完善,利息税的征收管理日趋规范,因而在香港的经济生活中,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薪俸税、物业税一起,成为稳定和繁荣香港经济的三大税种之一。从地缘、血缘以及生活习惯来看,内地和香港一脉相承,其有益的赋税经验、方法不但可以借鉴,而且易于交流、吸收,推动内地研究、开征同类税收。

国家财政困难,收入超分配,是一个广泛的社会经济问题,它涉及面广,成因复杂,不仅任何一种税收政策的实施都应该慎之又慎,而且必须与其他手段相配合,协同作用。但是,税收毕竟是一个独立的分配范畴,它可以直接扣除社会成员在初次分配领域里的收入,也可以进一步在再分配领域里发挥特有的调节作用。基于此,本文站在税收角度,从以上几个方面初步探讨了开征利息税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的看法是,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对利息课税,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在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开征条件已趋成熟,应把握时机适时出台。希望上述观点、建议,能得到有关部门重视,并引起更多的同志来深入研究,去芜存菁,寻找出更佳的调整措施。税收让渡理论研究

税收让渡是税收应用理论中一个新的概念,它是对税收优惠的实践及其本质认识的探索性归纳。在形式上,税收让渡与税式支出是一致的,两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税收让渡作为政府的特殊支出,是一个独立于财政预算的税收执法过程;税式支出则是某些西方国家财政预算支出中的一种特有形式,它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的控制体系之内。因此,两者的管理要求及其管理形式也是各有侧重、各具规范的。在探索构建税收理论体系中,不能盲目照搬他人的东西,把税收优惠简单地等同于外国的税式支出。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提出税收让渡这一概念,把它作为—种理论加以系统研究,以规范税收优惠管理,提高税收调控的效益。一、税收让渡的意义(一)税收让渡的含义

一般来说,政府的公共支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的财政支出,即按照法定规程编制国家预算,经过立法机关审议同意具有法律效力才可动用的支出;另一类是特殊的带有隐蔽性的支出,本文所论述的税收让渡便属此类。税收让渡虽然是税收应用理论中的新概念,但它所反映的内容与形式在我国早已存在。从实践和理论分析来看,笔者认为所谓税收让渡,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预定放弃部分税收收入或直接把部分税收收入无偿地让渡给纳税人或特定的地区,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税收行为。

这个概念包括四个要点:一是税收让渡是税收制度的特定组成部分。由于政府实施某项社会政策的需要,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原因,客观上要求政府将税收让渡的相关形式作为税制要素,体现在每一项税收制度中,以照顾某些经济活动或某个地区的特殊需要。二是税收让渡是政府为实现某些特定的政策目标,按照事先确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体制),将一部分税收收入放弃或转让,这种让渡是主动、自觉的行为。三是税收让渡不需正规的预算渠道和实际支出程序,缩短了收入在国家金库滞留的时间,使资金的时效性大大增强。四是税收让渡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并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展变化。

这些要点,可以作为判断一项税收收入的放弃或减少是不是税收让渡的标准,也可以据之以甄别税收让渡内容,认识税收让渡的本质。(二)税收让渡的特征

税收让渡是一项特殊的税收行为,与其他税收行为相比,它具有导向性、时效性、广泛性和法制性等特征。1.导向性

税收让渡是政府管理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每一种税收让渡都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税收收入的放弃、宽免,使纳税人直接受益,从而使某一事业、某项业务或某个地区在物质利益的导向下得到支持和发展。2.时效性

通常情况下,国家为了扶持、鼓励某项产业、某个企业或某个地区的发展,往往采用财政直接拨款的形式。但财政拨款一般要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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