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法律好帮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1 20:12:53

点击下载

作者:东方闻睿

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办公法律好帮手

办公法律好帮手试读:

本书导读

在当今这个法制意识日益强烈的社会里,任何企事业单位要想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中站稳脚跟,一定要懂法、知法,还要善于用法。《办公法律好帮手》一书正像一个能随时随地指点、帮助您的法律顾问,在最短的时间内告诉你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帮助你及时解惑。

本书从如何组建公司、企业开始,由表及里,逐渐深入地介绍企事业单位经常涉及到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知识,包括: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怎样处理合同纠纷、如何让经营、交易秩序合法发展、怎样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如何讨债、还债、防诈以及涉外经营要注意的问题等。每个章节都进行了详细、深入地探讨,可以说是一部办公法律大全。

本书针对企事业单位所遇到的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编写,以实用性为指导方针,以可操作性为根本目的,采用问答的形式,释疑解难,通俗易懂,与最新法律法规同步,现用现查,实为管理者、领导层、经理人及一般办公人员案头必备的法律好帮手。

第一章 如何依法筹建公司、企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生力军。

这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守纪与违法同在的时代。要想在商海中弄潮,要想久在江边走,不让鞋沾湿,掌握相关法律至关重要。有钱不懂法,凭着蛮力想开公司、办企业,则犹如大海中的小帆船,随时都有可能被风浪掀翻;懂法却违法,则犹如明知前方是旋涡却还要往里钻,最终只能空留遗憾。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组建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什么叫个人独资企业?有何法律特征?

【问题】刘先生从美国回到中国想开拓自己的事业,却苦于不清楚中国的法律。请问:什么叫个人独资企业?有何法律特征?【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都是单一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国有企业在投资主体、法律地位、依据法律及投资者承担的责任形式上都不完全相同。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在众多的企业形态中,仅有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重要的标志。(3)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且必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不同形态的企业依照不同的企业法设立,这是不同企业形态相互区别的一个依据。公司须依照《公司法》设立,合伙企业须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

同样,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4)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国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地应在中国,因此,它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法律规定哪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法律规定哪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解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问题】据相关法律可知,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请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解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解散的,应在清算结束后,由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员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享有哪些权利和需承担哪些义务?

【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老板一人说了算”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赋予了投资人权利之后也为投资人规定了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要求投资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说了算”。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享有哪些权利和需承担哪些义务?【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享有的权利有以下几点:(1)所有权。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而且,有关权利还可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管理权。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独资企业事务;也可以聘请一位经理作为“管家”,代替投资人管理企业。(3)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如果投资人想发展壮大自己的独资企业,首先遇到的难题可能会是资金问题。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可以以独资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如果投资人的企业越办越大,地盘小了,投资人还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4)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独资企业可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承担的义务:(1)责任形式。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原投资人仍须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停业限制。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独资企业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门营业;同时,开业后,或其他原因不得已要解散的,投资人必须对独资企业进行清算。同时,必须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如果无法通知债权人,则应当在报纸或其他地方发布公告,让债权人尽量知道清算的消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必须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一顺序,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缴纳所欠税款;最后偿还其他债务。另外,投资人在对自己的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期间,不得转移、隐匿企业财产,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5.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和需承担哪些义务?

【问题】不同的公司,不同的企业,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会不同。请问: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和需承担哪些义务?【解答】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申请贷款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之用。(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权。《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需承担以下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经济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经济核算。在有关会计的专门法律中对企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等事项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会计管理应当严格依法办事。(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税款。(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保险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不得招用童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工时制度;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每个工作日内要有间歇时间,并保证职工每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的休假;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特殊情况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选举和工会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都应发给工人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5)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应与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给予工会必要的支持。【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贸法》,《专利法》,《商标法》,《民法通则》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组建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请问: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要经过哪几个阶段?【解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人数在2个以上50个以下,作为私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超过30人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以生产经营业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股东的身份证明;

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应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可以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2)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3)核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四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每份收取5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有哪些职权?【解答】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董事会贯彻实施股东会的决议,聘、免公司经理和由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变更公司名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要提交哪些文件?

【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名称一旦注册成功,无特殊原因在一年之内是不许更改的。请问:变更公司名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要提交哪些文件?【解答】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企业名称核准注册登记的时间,无特殊原因,企业名称核准注册登记1年内,不得变更名称;(2)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应重新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只有经过预先核准的名称,才能作为企业变更后的新名称;(3)申请变更名称,需要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4)公司变更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范围、主要经营项目也应作相应的调整,使其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相适应;(5)公司名称变更时,公司的章程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根据上述内容,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5)经过预先核准的新的企业名称;(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财务章;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后,公司登记机关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按照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的程序就结束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要办理哪些手续?

【问题】关于公司住所的变更,首先要明确只有在公司住所使用四年以上时,才能进行变更登记手续。请问: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要办理哪些手续?【解答】根据变更住所的范围和公司的登记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变更住所,以及在区(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同一区(县)内,变更住所,这两种住所的变更,需要向工商局提交的文件是一致的。

此种情况下,需要向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公司新的《住所使用证明》;(4)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第二种情况,在一个区(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变更到另一区(县)的,这种变更登记手续与上述第一种情况是有区别的。

此种情况下,进行变更登记手续,需首先办理下列手续:(1)在原登记区域办理完税手续,同时办理新的《住所使用证明》;(2)向迁出方的登记机关提出迁移申请,同时提交新的迁移《住所使用证明》;(3)根据迁出方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4)根据迁出方登记机关的要求,到迁入方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手续;(5)向迁入方的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于第(1)种情况的要求相同;(6)企业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完迁移手续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果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迁入方登记机关将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区域迁移手续:(1)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终结的;(2)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3)未提交变更后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在迁入方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在迁入方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在新的住所进行营业了。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到新住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若公司免除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董事的任职时,应召开董事会作出是否免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的决议,召开股东会作出是否免除其董事任职的决议。请问: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注意哪些事项?【解答】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应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免去原执行董事,选举新的执行董事;(2)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而且原董事长和新任董事长在变更前后均为董事会成员的,应召开董事会决议选举和罢免;如果原董事长和新任董事长在变更前后,不全是董事会成员的,应分别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选举和罢免董事和董事长;(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委托书应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原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签署时,可以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5)新任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新任法定代表人是非当地常住人口的,还应提交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6)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工商局办理签字手续后,才能领取新的营业执照,这是变更法定代表人与变更登记事项的不同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文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成员时有变化。请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文件?要注意哪些问题?【解答】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4)新股东的资格证明;(5)新增加股东的企业,则企业法人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后的股东人数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2)新任股东的身份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3)如果股东的增加引起注册资本变化的,应同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4)股东变更后,引起公司登记管辖发生变化的,应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变更公司范围应提交哪些证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改变经营范围。请问:变更公司范围应提交哪些证件?要注意哪些问题?【解答】公司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为:(1)《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4)新增加法人经营范围,如果涉及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许文件;(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应当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期后,审批文件失效;(2)新增加的经营范围,应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对应;(3)如果由于新增加的的经营项目,从而提高了对公司注册最低要求,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之前,办理注册资本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违法责任如何承担

13.在公司审批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对公司审批登记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得当,事关能否有效扼制经济犯罪。请问:在公司审批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解答】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申请、股份发行申请予以批准的,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公司出资、股份发行、债券募集方面有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现实中,某些公司为募集资金,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达到集资的目的。请问:公司出资、股份发行、债券募集方面有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解答】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公司财务、会计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为偷税漏税,很多公司采用法定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请问: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解答】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不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公司在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请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过程中违法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解答】公司在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资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7.公司负责人的行为违法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现实中,时常有某公司负责人违法的事实。请问:公司负责人的行为违法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解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8.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问题】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的解散事由。请问: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申请注销登记?【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由于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1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几种方式?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请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几种方式?【解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以下两种:(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全部股款设立公司的方式。(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发行新股?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一个不同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发行股票。请问: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发行新股?【解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可不受上述第(2)项条件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问题】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相同处,也有很大的不同。请问:具备哪些条件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7)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问题】股票上市是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好愿望和为之奋斗的一个目标。请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解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伙企业如何组建及其注意事项有哪些

23.合伙企业有何法律特征?

【问题】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请问:合伙企业有何法律特征?【解答】有以下特征:(1)合伙企业依合伙协议成立和存续。(2)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未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并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使用。(3)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具体执行方式由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5)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合伙企业处于非法人企业地位。在我国,合伙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

①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②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商号、银行帐号,能以企业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往来关系,能以企业名义在法院进行诉讼;

③合伙企业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即合伙企业债务首先应用合伙财产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24.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问题】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最大的不同是合伙企业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共同参与。此外,对合伙企业法律还有另外的一些规定。请问: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解答】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合伙人数及合伙人的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二个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除外。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2)合伙人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3)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5.我国现行立法对合伙企业有哪些说明?

【问题】现行立法中,对合伙企业有很多补充说明,有些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却不属于《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请问:我国现行立法对合伙企业有哪些说明?【解答】(1)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主要是为了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也就是说,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却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3)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26.合伙企业的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问题】合伙企业当事人的权利是平等的。请问:合伙企业的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解答】合伙企业的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的管理参与权。但是事实上,凡事都要经全体通过是很难做到的。所以,通常的做法是,以全体一致的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委托给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合伙人。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但是,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与个别合伙人。

在需要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进行表决时,有关的表决规则,由全体合伙人以合伙协议或者全体一致通过的决议加以确定。(2)知情权和监督权

无论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还是委托个别合伙人执行事务,各合伙人均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有权查阅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在委托事务执行人的情况下,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对事务执行人的监督权。(3)异议权和撤销权

事务执行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当事务执行人的行为被认为有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时,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就应该有权提出异议和加以制止,并于必要时撤销对他的事务授权。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由于合伙具有“人合”的性质,信任关系对于合伙的存续意义重大。所以,现代《合伙法》以“最高度之诚信”为维系合伙内部关系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合伙人应当忠实于合伙事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由此产生出一系列被称作“忠实义务”的行为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7.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资有何规定?

【问题】王先生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现因移民问题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内的全部财产份额。请问:法律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资有何规定?【解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的,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资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8.合伙企业内部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如何分担?

【问题】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合伙企业经营结果的最终表现。请问:其利润如何分配,亏损如何分担?【解答】由于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或者共用,因此不论是合伙企业的利润,还是合伙企业的亏损,都应由合伙人共同承受。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和方法如下:(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担。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比例的,则从其约定。(2)平均分配或分担。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利益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则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3)无效约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一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则该项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4)增加出资以弥补亏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5)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方案的确定。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9.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何聘任与监督?

【问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由合伙人自己担任,也可聘合伙人之外的人担任。请问: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何聘任与监督?【解答】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

为了防止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务的执行享有监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0.新合伙人如何入伙?

【问题】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请问:新合伙人如何合伙?【解答】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里包括三项规则。(1)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明确新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包括出资形式、数额缴付时间等),新合伙人和入伙后有关事务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事项的相应变更等。(3)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予允许。所以,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1.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退伙法律会予以承认?

【问题】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退伙法律会予以承认?【解答】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1)财产继承,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的继承人

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就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2)退伙结算,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本人

除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2.合伙企业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解散?

【问题】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使得无法再继续经营,最后只得解散。请问:合伙企业出现哪些情形时,应当解散?【解答】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3.合伙企业解散时如何清算?

【问题】合伙企业解散时,势必要进行清算。请问: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怎样进行清算?【解答】《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关于清算的程序规则如下:(1)通知和公告。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选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执行清算事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剩余财产;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4)财产清偿顺序。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随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①合伙企业有招用职工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合伙企业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企业既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5)清算结束。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如何组建及其注意事项

34.如何设立私营企业?

【问题】同注册公司一样,法律对设立私营企业也有相关规定。请问:如何设立私营企业?【解答】法律对设立私营企业有如下规定:(1)设立主体。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有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2)设立条件。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为:①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②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③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3)经营范围。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但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4)设立程序。私营企业无主管部门,因此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35.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生产经营哪些行业?

【问题】经营范围规定了,任何一家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公司、企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经营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请问: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生产哪些行业?【解答】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业和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36.私营企业的哪些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何种惩罚?

【问题】对私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具体违法事宜不同由不同的管理机关进行处罚。请问:私营企业的哪些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何种惩罚?【解答】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拒不办理年检手续的;(4)伪造、涂改、骗取、出租、转让、出卖或者复印《营业执照》的;(5)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2)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4)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5)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1)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2)招用童工的;(3)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1)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低于50%,无特殊原因或者虽有特殊原因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2)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不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又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37.私营企业如何申请停业?

【问题】私营企业准备歇业时,应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歇业申请。请问:私营企业准备歇业时,应如何申请停业?【解答】私营企业准备歇业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在距歇业30日前,私营企业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并提交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情况证明,经核准办理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图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合伙企业歇业时,应当提交合伙人的歇业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件。

私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国家规定宣告破产。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破产证明、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营业的私营企业,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何运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进行员工管理

第二章 如何运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进行员工管理

劳动争议是围绕劳动合同展开的,如何运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合理、合法进行员工管理是经理、总裁需要用心了解的现实问题。经理、总裁除了要对传统的劳动合同、工资薪酬、休息休假等对相关的法律了如指掌,还要研透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知识。不论是维护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权利、自由,还是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最终还是离不开对法律的了解和运用。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公司经理、总裁完全有必要从员工的立场,从人性化人角度考虑,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谋取利益。

如何运用劳动法管理员工

1.什么是劳动合同?老板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问题】劳动合同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依据。请问:什么是劳动合同?老板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解答】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老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么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5)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1款

2.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的方式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请问: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解答】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必须妥善处理。第一,要明确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第二,要区分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无效劳动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由于用人单位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

3.招工时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问题】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向被录人员收取押金。请问:这种作法是否合法?【解答】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平等性是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违背的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基于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是不正确的,依法可以由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临时工、合同工、正式工有何不同?

【问题】自1988年8月1日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取、辞退职工,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此法颁布后,不再有统一的国家招工计划,不存在计划用工。请问:临时工、合同工、正式工有何不同?【解答】国务院对临时工的规定: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不能以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判断是否是临时工的标准。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不存在“计划内”“计划外”“正式工”之说,用工只有长期、短期之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指的是什么?哪些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问题】既然有法定条款,相应地也就有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指的是什么?哪些合同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解答】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约定条款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法定条款一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常见的约定条款有以下几种:(1)试用期

试用期多规定于初就业、新上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既关系到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又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标准,因此必须规定得明确具体。《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保密事项

劳动过程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者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3)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也是千差万别的,如住房问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就学问题等,均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这些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一经双方商定,均为合法有效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劳动纠纷指的是什么?如何解决劳动纠纷?

【问题】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不当往往会产生纠纷。请问:什么叫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劳动纠纷?【解答】劳动纠纷又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有四种解决途径:(1)协商。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争议解决的方法为协商。(2)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办法。(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我国《劳动法》第79条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明文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7.对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

【问题】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请问: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解答】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3)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4)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10)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问题】现实中,经常接触到用人单位由于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需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但是对这个问题认识并不十分全面,遇到一些可能违反《劳动法》的做法的时候,市民自身也无法料定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请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解答】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标准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法律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9.不签合同就能任意克扣工资吗?

【问题】有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与劳动者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却没有与之签定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请问:不签合同就能任意克扣工资吗?【解答】不签合同也不能任意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第9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和第16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和第3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16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3条

10.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问题】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请问: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应否付违约金?【解答】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31条

11.企业破产,谁来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安置费如何支付?

【问题】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请问:企业破产,谁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安置费如何支付?【解答】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

12.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该怎样进行?

【问题】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对合同双方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法律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请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该怎样进行?【解答】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聘用合同的格式有哪些规定?

【问题】完整、合格的合同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请问:聘用合同的格式有哪些规定?【解答】聘用合同格式如下: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4.在哪些情况下老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问题】劳动部规定,对员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老板(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请问:在哪些情况下老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经济补偿?【解答】《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老板怎样对员工以经济补偿,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以下具体规定:(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依据上述(4)、(6)、(7)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9)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10)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5.员工违约,要不要赔偿其培训费?

【问题】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员工在经过的培训后,又跳槽。请问:员工违约,要不要其赔偿培训费?【解答】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企业出资培训职工的培训费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需要赔偿的,其赔偿额按应为企业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员工违约其培训费必须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6.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问题】企业扣克职工工资成为普通现象。请问: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解答】劳动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在外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对企业职工的一般事假,由于职工在进行加班加点工作时,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律不发给工资。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这些人员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天数的不计发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请事假的,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7.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如何计算?

【问题】工资薪金有各种方式。请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如何计算?【解答】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一般指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以月工资标准为基础,可以确定小时工资标准。即以月工资总额除以每月总的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得出每天的工资额,然后除以每天的工作时间8小时,即可以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工完成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按照一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在正常的条件下,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来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如何实施社会保障法

18.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为了保护职工工伤后的权益,劳动部曾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请问: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解答】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可根据其工伤的情形,主要享受以下待遇;(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根据工伤程度,享受工伤医疗费;(3)享受工伤津贴;(4)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5)残疾的或者死亡的,享受相应的待遇。【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9条

19.女员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问题】因为工作强度的不同,男女分工也有不同。请问:法律规定女员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解答】女员工可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以下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

①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铰、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酷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⑤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⑥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⑦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5)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旧病复发的,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责任?

【问题】因工致残、患职业病对劳动者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请问: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工致残、患职业病、旧伤复发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责任?【解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后旧病复发的,其医疗待遇应由原单位给予治疗,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可见,在这种情形下,原用人单位负有治疗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劳动者享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医疗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者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待遇。请问:劳动者享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医治时,所需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住院膳食费、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除了这个基本的医疗待遇,具体的规定还有:(1)劳动者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可到附近的医院治疗,持医院急诊证明报销医疗费用,急诊期过后仍应当回原医疗机构进行诊治。(2)劳动者未经本单位或规定的医疗机构同意而就医治疗的,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3)劳动者在生产时间内打架负伤,医疗费用由本人自己负担。(4)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可以享受原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保险具有较大的政策性,故有关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应当参照当地的法律规章,依此享受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2.关于退休养老保险法律有何规定?

【问题】退休养老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内容。退休养老保险是指对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者,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保险是为了体现老有所养,使因年龄增大而需要退出劳动岗位的人无后顾之忧而产生的。请问:关于退休养老保险法律有何规定?【解答】我国的退休养老保险是采取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政府三方出资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

退休养老的条件是指劳动者的年龄条件。我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改革中,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退休养老保险的年龄条件是法定退休年龄和连续工龄。我国关于退休的年龄是统一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本企业连续工龄10年的劳动者,应当退休;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在10年以上的,应当退休。另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因工致残的,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退休养老待遇是指退休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我国养老金的标准,一般按连续工龄和本人的标准工资计发,同时考虑到缴费的年限。我国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规定了为职工建立基本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政府在不足的情形下给予补贴。【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负担?

【问题】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是国外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请问: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负担?【解答】我国近几年来各地的改革也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实际已经开始承担了自我保障的责任,只是这次改革以制度方式将个人缴费固定下来。这样做,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明确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规范个人缴费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到底可以享受多少天?

【问题】现在节假日并不少,但大家对一年到底可以放几天假有的时候确实有些糊涂。以黄金周为例,实际上采用了调换补休的办法,真正放假才3天。请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到底可以享受多少天?【解答】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四,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5.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主要有哪些渠道?

【问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就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请问:筹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解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一)》为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的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的50%。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帐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一)》

2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建立?个人帐户资金从哪里来?个人帐户是否还有利息收入?

【问题】参加养老保险就会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这个帐户是怎么建立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从哪里来?个人帐户既然是存有一定的金额,那么是否也应该有利息收入?【解答】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I1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包括:(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上述两项合计为11%左右。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3)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左右划转记入的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7.哪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哪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问题】既然有些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付费或者部分付费的项目,那么市民关心的就是这两个类别都包括哪些项目?【解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1)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③各种健康体检。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④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④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4)治疗项目类: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形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5)其他: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②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③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④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2)治疗项目类: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②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③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3)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28.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节假日是否也算在内?

【问题】李某外出旅游不幸受伤,不能到公司上班,请了病假,结果与单位在医疗期的计算问题上出现争议。请问: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节假日是否也计算在内?【解答】1995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就医疗期的计算等问题做出规定:

第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体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9.失业保险基金由哪些部分组成?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应该分别按照什么比例缴纳保险费?

【问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都包含哪些组成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什么比例交纳保险费?职工又应该按照什么比例缴纳保险费?【解答】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第三章 如何冷静处理合同纠纷

处理合同纠纷,要充分和善于利用《合同法》。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活动基本都是通过订立合同这种方式来进行的,所以,《合同法》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可以说,不懂《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事实证明,不懂《合同法》的当事人,往往容易陷入别人布下的合同陷阱,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公司经理人绝不能忽视《合同法》对自己的生产经营等各种活动的重要作用,并要充分地掌握它,用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签合同必知基本知识

1.什么是合同?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

【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合同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还会越来越密切。请问:什么是合同?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解答】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完备的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但法律禁止的行为与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3)数量与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所采用的方法。(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但违约条款的有无,一般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7)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所采用的解决办法,如仲裁、诉讼等。

此外,当事人认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也是合同的基本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何资格限定?

【问题】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请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何资格限定?【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此外,《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

3.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或同一时间的,如何确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或时间?

【问题】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在解决合同纠纷时至关重要。请问: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或同一时间的,如何确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或时间?【解答】《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般说来,要约经承诺后合同便告成立。在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才标志着合同的成立,且签字与盖章时间不一致时,以最迟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关于合同成立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承诺意思实现情况下,意思实现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时,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若为普通书面的诺成合同,承诺生效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若承诺生效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和承诺不能明确区分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为实践合同时,若交付标的物晚于合意,则交付标的物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或与合意同时,则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

4.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有哪几种情况?

【问题】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无效往往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请问: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有哪几种情况?【解答】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如免责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必须予以禁止。为此,《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5.什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发生可撤销或变更的前提是什么?

【问题】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准确的反映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是双方必须遵守的。但现实中又存在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请问什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需要哪些前提条件?【解答】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改变,不一定非得撤销或变更,所以,在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什么是合同的履行?如何履行合同?

【问题】合同订立后,需要履行。请问:什么是合同的履行?如何履行合同?【解答】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中,有时会涉及到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为保障涉及第三人合同履行中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什么是保证?有几种方式?

【问题】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证条款。请问:什么是保证?有几种方式?【解答】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担保书;三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担保的意思并签字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8.什么是抵押?

【问题】抵押与保证不同,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而抵押则是物的担保。请问:什么是抵押?订立抵押条款时要注意哪几个问题?【解答】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将抵押物变卖,从中优先受偿。抵押既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合同中一项条款,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合同。订立抵押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3)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时,抵押人要想将抵押物转让他人,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擅自将该抵押物再抵押给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什么是定金?定金的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又能够担保合同的履行。请问:什么定金?定金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解答】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般来说,定金条款主要包括:(1)定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合同都要给付定金。(2)定金数额的约定。定金有法定定金和约定定金两种形式。凡合同条例规定了给付定金标准的属于法定定金。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的,则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什么是预付款?合同签订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请问:什么是预付款?合同签订人应注意哪些问题?【解答】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签订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认识预付款的利弊。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购买市场紧缺的原材料、产品,预付一部分货款,的确奏效。然而,预付款的大量使用,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预付款这一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吸取教训,不要随便约定预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确需要预付款,也要谨慎从事,以防上当受骗。(2)预付款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预收预付货款是不允许的,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才能采取预收预付款的办法。(3)要注意区分预付款与定金。预付款的预先给付与定金的预先给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原则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而预付款仅是一种预先给付,不具有担保性质;②法律后果不同。凡订立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时,预收的一方应如数退还预收的货款及利息,而不论是预付方违约,还是预收方违约,也不论是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预付款都应返还,而且不是双倍返还;③适用范围不同。对于定金,除几种合同按其性质不需要给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约定给付定金,而对于预付款则有较多限制,一般不允许预收预付;④预付的数额也有所不同。预付款可以是合同总金额,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预付定金则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给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而预付款必须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给付对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预付款和定金,属定金的就明确写上定金,属预付款的则写明是预付款,不要混用,以免双方发生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什么是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问题】合同的主要效力在于履行,为确保义务人适当履行其义务,法律特设违约责任与担保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但比较而言,合同的担保对保证合同的履行更具有积极意义,也更为有效。请问:什么是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有哪些形式?【解答】合同的担保,通常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约定,为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的法律特征有三:一是从属性,担保是建立在被担保合同的基础上的,相对于被担保合同而言,它具有从属性,不能独立存在;二是预防性,担保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三是强制性,担保一经确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下述5种,即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上述担保形式中除保证属人的担保外,其余几种皆属物的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2.合同生效后,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问题】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所致。请问: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问题】现实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接受合同中的条款,订立合同。请问: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就从法律上对欺诈作出了准确的定义。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的合同。胁迫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1)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2)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欺诈,还是胁迫,都必须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使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来处理,而应该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合同来处理。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如果并不想使合同无效,而是想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而使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本意从而使合同有效,该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该合同,在合同已经履行生效时,也可请求撤销该合同,从而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14.委托合同及其与代理制度的区别有哪些?

【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事项,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请问:委托合同及其代理制度有何区别?【解答】委托合同与代理制度有点相像,两者的区别是:(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且不必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如委托他人为自己抄写文稿,也不必都是民事法律行为。(2)适用范围不相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没有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就不成立。(4)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合同法律拘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毫无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请问: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解答】居间合同及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①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16.什么叫买卖合同?《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问题】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请问:什么是买卖合同?《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解答】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向买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卖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一种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其他约定。【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31条

17.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问题】合同订立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订立合同前先对此种合同有一定的了解,依法办事才能避免受骗上当。请问: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解答】订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优点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2)合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如下: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②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③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应注意哪些方面?

【问题】产品质量划分为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部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采用产品质量标准时,如果有国标或部标的,按照国标或部标;没有国标或部标的按企标签订。如果合同双方还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协商签订。请问: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应该注意哪些方面?【解答】签订产品质量条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写明供方在什么条件和多长时间内对产品质量负责。(2)对成套产品质量要求,不仅要写明主件的质量要求,而且要写明附件的质量要求。(3)对一些需要安装运转后才能知道其质量缺陷的产品,在合同中必须写明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在什么条件下和多长时间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供方要求承担责任,如果过了期限后提出,供方则不负责任。(4)质量按照样品的,必须对样品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说明。最好把样品封存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怎样填写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的条款?

【问题】产品的数量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写得准确、清楚,不能含糊不清。请问:怎样填写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的条款?【解答】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写明成套供应的范围。如对成套产品的供应除应写明主件数量外,还应写明配套的附件数量。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如长度用米(m)、厘米(cm)、毫米(mm)。绝对不能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如一车、一瓶、一包、一桶、一箱、一筐等,必须按照法定计量单位与规定的符号填写。对以车、袋、箱为单位的货物,必须明确规定每车、每袋、每箱的具体数量或件数。

20.怎样填写产品的合理损耗条款?

【问题】对某些产品(如化工产品、纸张、食品等)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差额和自然增减、合理落差、正负尾差等。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合理损耗条款?【解答】对于差额幅度,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如主管部门有规定差额的,按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应自由协商确定允许差额的范围。在合同规定的正负尾差和合理落差的范围内,供方少交或需方多收部分,都是允许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供方交付产品的数量的尾差和需方验收时的落差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交少交部分或退回多交部分。自然减量也一样,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损耗定额以内的,需方不能向供方索赔。超过定额损耗的部分,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可向承运部门索赔;属于供方责任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方索赔。

21.怎样填写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货地点条款?

【问题】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贷地点务必填写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法、到货地点条款?【解答】交货方式要明确写出是一次交货,还是分期分批交货;是月交货,还是按季度交货;是供方送货或由供方代办托运,还是需方自提;需不需要派人押运等。

运输方式要明确用火车还是汽车还是船或飞机运输,或者联合运输。

产品的到货地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必须写明详细地址。应在地名前冠以省、市、县名称。实践中往往有些地点写得不明确,如笼统写北京站,不明确是火车站还是飞机站,如果是站必须分清是东站、南站还是西站、北站。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对方。迟于这个期限,供需方也可另行协商。

22.怎样填写产品交(提)货期限条款?

【问题】产品交(提)货期限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期。请问:怎样填写产品交(提)货期限条款?

4【解答】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必须明确写明在什么时间或什么期间内交(提)货,如果分批交(提),还必须写明每次交(提)货时间。

如果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3.怎样填写产品验收方法条款?

【问题】对产品的验收主要是对产品数量的清点和对质量的查验。请问:怎样填写产品验收方法条款?【解答】产品的验收条款必须写明:(1)验收标准。如果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那么就分别按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验收;如果质量标准是供需方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验收。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如果质量标准是按样品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其他项目的验收标准,则以合同为准。(2)验收方式。要写明是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安装运行后验收、破坏性验收等。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抽样的比例(如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万分之几)和时间。(3)验收期限。验收一定要有时间限制,如果不及时验收一旦发生质量缺陷,就难以区分责任。认定责任的一般原则为:在验收期限内发生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由供方或承运方负责;验收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需方自负。(4)验收地点。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是在供方所在地,还是在需方的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验收。一般供方送货,以需方所在地为验收地;需方自提,则以供方所在地为验收地。

此外,在必要时,还要写明产品由谁检验和复验。

24.怎样填写产品的价格条款?

【问题】产品的价格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较大误差。请问:怎样填写产品的价格条款?【解答】产品的价格凡是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商品的供应价格,属于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各级主管机关定价的,以开发票之日的价格为准。在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或国家授权机关调整价格的,凡合同规定由供方负责代运的商品,如供方是按调价前的价格开出发票,商品也在执行调价日的当日及以前运出,并取得了承运部门的运单、提单的,仍按原开货票的价格执行;如商品在执行调价日期以后运出的,应按调价后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商品,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5.怎样填写结算期限条款?

【问题】合同中必须明确定明结算期限,这样才不致于让付款方拖延。请问:怎样填写结算期限条款?【解答】结算期限必须写明,使对方受其制约。如是验货付款,要确定在验货后多长期限内贯彻付款。用托收承付方式,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的,应在托收凭证上写明。

在合同中双方还必须写结算单位及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的,一般就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30天通知供方。

26.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

【问题】购销合同往往因其产品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请问: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解答】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以下条款:(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2)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6)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7)交(提)货期限;(8)验收的方法;(9)产品的价格;(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11)违约责任;(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7.《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这一大类,与其他承揽合同不同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标的是工程建设,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洞、水库等,因此,要求更加严格。请问:《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是什么?【解答】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专门作了规定:(1)关于总包、分包、转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人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关于监理

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3)关于工程质量《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专门作了规定:①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③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④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⑤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问题】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请问:《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有哪些?【解答】《合同法》对客运合同、货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运合同一般涉及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1)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①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情况。②办理必要手续。③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④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⑤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⑥及时提货。⑦支付运费。(2)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①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②按约定将货物运到目的地。③通知收货人。④赔偿货物毁损、灭失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9.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问题】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请问: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解答】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项目名称。即作为技术合同标的项目的全称。在订立此条款时应注意要以简洁、明确、规范的语言表述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与合同的内容相符。(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这是确定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标的内容从定性的角度说明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标的范围则从量上界定合同标的包括什么,标的要求则从质上说明合同标的应达到什么样的技术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这部分内容应尽可能明确具体。(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此条款涉及以下内容:①技术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明确国家机密事项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当事人各方承担的保密责任,对技术合同涉及的不应为他人所知的技术秘密和有关的情报资料等,当事人应当约定保密义务;③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影响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的义务,但此项约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风险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在协商确定风险责任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合同技术在现有技术水平下的难度;②当事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的努力程度;③同领域专家是否认为在技术上属于合理的失败。(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此款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项主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说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具体包括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实施专利、使用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的标准可以是当事人对于技术合同的标的所约定的各项内容,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技术合同标的价格、报酬或者使用费用由于技术合同的情况不同而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技术开发时的成本、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同类技术状况、供求关系、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风险等各种因素协商确定。(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在合同中订立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有利于在发生违约情况后确定责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争议解决方法。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不外乎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对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专业性很强,在合同中会出现一些专业名词和术语,为避免因误解和歧义而产生纠纷,应当在合同中对这些名词和术语作出明确的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0.签订保管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问题】保管合同是寄存人为保护财产而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订立的确立权利义务的合同。请问:签订保管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解答】签订保管物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算成立。(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应依合同条款的一般要求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情况,包括其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以及地址、保管场所等;②保管物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质等;③交付保管物的时间、地点;④保管费用的约定;⑤保管时间;⑥其他事项。(3)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1.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问题】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请问: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解答】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等合同。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品名和项目必须准确、具体,合同中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数量是加工承揽物品或项目的数目和计量单位;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内在质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质量是人的感觉器官能视察到的外在形态。包装主要指明包装采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及规格等。加工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制作以及技术上达到什么要求等。(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加工制作定作物的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自带,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何种原材料,以及规格、数量、质量要求。(4)价款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6)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期限。在此条款中,必须写明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确定由谁验收,怎样进行验收;验收的时间、地点、处理方法等。(7)结算方法、开户银行和帐号。(8)违约责任。(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写明一旦发生纠纷,是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违反加工承揽合同需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承揽合同中,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承揽任务的一方为承揽方。请问:违反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方需承担什么责任?【解答】(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包括:

①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②交付的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交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揽方应负责赔偿。

③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费用。如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偿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赔偿损失。

④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1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⑤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⑥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同约定,暂由定作方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⑦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送达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还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的责任。

⑧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交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受损、灭失的,应向定作方偿付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⑨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以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⑩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新处理或重作,应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包括:

①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担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②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应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③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定作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如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④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逾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承揽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⑤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1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⑥擅自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或接收单位(人),要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3.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问题】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请问: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解答】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项主要条款:(1)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2)租赁财产的数量和质量;(3)租赁财产的用途;(4)租赁财产的期限;(5)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6)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3、215条

34.违反财产租赁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问题】财产租赁合同中,提供财产的为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给出租方的为承租方。请问:违反财产租赁合同责任如何承担?【解答】(1)出租方的责任包括:

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的,应偿付违约金。

②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提供出租财产的,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③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足外,还必须偿付违约金。

④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的,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2)承租方的责任包括:

①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的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理或赔偿。

②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租赁财产的,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出租人损失。

③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逾期不返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还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5.签订企业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问题】签订企业承包合同时,要详细仔细了解合同的每一条款,做到心知肚明才不会受骗上当。请问:签订企业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解答】签订企业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这些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2)承包方式。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什么样的承包方式,如包上交国家利税,包完成技改任务,实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等。(3)承包的期限。在合同中要写明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4)上缴利润或减亏数额。(5)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6)技术改造任务,国家、集体资产维护和增值。(7)留利使用,贷款归还。(8)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9)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0)违约责任。(11)对承包经营者的奖罚。(12)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6.违反企业承包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的结果是给对方造成损失。请问:在企业承包合同中,违反企业承包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解答】(1)对于承包方来说,如果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2)对于发包方来说,如果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影响承包者时,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擅自提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及合同漏洞

37.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问题】发生合同纠纷,总会有解决的方法。请问: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解答】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这种方法最简便可行,可以避免多种负面效果。(2)调解。调解既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出面调解,也可以请第三者进行调解。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愿意,就不能强制协商或调解。(3)仲裁。《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解调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4)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8.如何预防技术合同的漏洞及受骗?

【问题】某科技公司将一项生产技术转让给多家企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该公司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公司,款到后由该公司向受让方发货。后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多家转让,造成受让方产品的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请问:如何预防技术合同的漏洞及受骗?【解答】预防技术合同受骗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得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9.如何预防担保合同漏洞及其欺诈?

【问题】某厂为得到贷款引进一条生产线,将自己所有的一项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方考虑到该房产的价值及所处环境认为没有还款风险,与该厂签订了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但实际该房产上,抵押人已设置了两个抵押权,合同期满后该厂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该房产变卖后按顺序偿还欠款,银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请问:如何预防担保合同漏洞及其欺诈?【解答】预防担保合同漏洞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指的是法律上没有缺陷而实际为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他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3)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4)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5)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6)其他预防手段

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后才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如何防范承揽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问题】现实生活中,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不会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圈套。请问:如何防范承揽合同的漏洞及欺诈?【解答】要注意以下几点:(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3)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