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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2 11: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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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龙广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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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

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试读:

前言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要与市场经济体制完美结合,就要求各种类型的企业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获取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以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小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不断通过制度的解构和重构,使得制约小企业发展的因素逐步被克服,有力地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使得许多阻碍小企业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小企业在获取各种发展资源的同时仍然受到许多限制,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

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不管宏观经济运行在何种阶段以及政府执行何种宏观调控政策,我国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均不占优势。具体表现在:当经济运行处于景气阶段时,社会资金首选流向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小企业融资时序不占优势;当经济处于不景气阶段时,市场参与各方出于避险动机驱使使得小企业融资更显艰难,融资无门。在政府执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比如为遏制经济衰退,在2009年上半年我国新增的7.37万亿元贷款中,大型企业得到了其中的47%,中型企业得到了44%,而小企业才获得8.5%的贷款,所占份额极少;在政府执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比如当前,为了应对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降低因为货币泛滥引起的流动性,控制通货膨胀水平,央行连续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并加息,导致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江浙、福建、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的许多小企业处于半停产、停产、甚至破产的状态。究其原因,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小企业融资难,“求钱若渴冶。

另外一个加剧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学界总是将小企业融资与中型企业融资混同在一起研究,由此形成的结论和政策性建议被政府采纳,然而形成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因资金供给方的“机会主义冶行为,导致政策执行走偏,使得中型企业受惠,小企业受损。

因此本书以职工人数20~300人的小企业群体为研究对象,研究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探讨小企业融资制度的设计,提出小企业融资创新的思路,以期对打破小企业融资瓶颈有所裨益。

本书共分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研究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主要研究工作。第二章,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分析影响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因素,从政府、金融机构和市场中介角度考察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第三章,分析小企业特征,探讨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第四章,分析小企业在受到各种现实约束下的融资现状,找出小企业融资制度缺陷。第五章,分析小企业的融资制度设计,探索理想的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第六章,对小企业的融资创新思路进行分析,目的是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第七章,对全书进行总结,是本书的主要研究结论的总结。

通过分析影响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和外因,结合小企业融资的现实问题,放眼未来,作者认为应该以系统思想设计小企业融资制度。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市场中介、小企业等相关各方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形成制度合力,方能实现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最终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理想的小企业融资框架下,提出了七大类型的融资创新构想,即政府政策扶持型融资创新,大型商业银行融资创新,中小型金融机构融资创新,地方性资本市场融资创新,小企业集群融资创新,以及两种融资创新模式——供应链融资模式创新和银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投资创新模式。其中各大创新中还包括多种细节方面的创新。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通过融资创新对小企业融资渠道进行拓宽和融资方式的改进,才能真正地改善小企业与外界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解决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学生郭姿辰同学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使得本书的完成时间提前了许多,对她的辛勤劳动我深表谢意;参考、借鉴或采纳了前辈以及同仁们的许多研究成果,在此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另外,本书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宜宾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李成文教授的关心和支持,也得到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领导和全体员工的鼎立帮助和支持,在此特向他们表示真诚的感谢!

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研究领域,涉及面非常广,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由于笔者学识和时间有限,本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邱龙广20011年6月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之一。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4 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60%,上缴税收比例超过全国税收总额的50%。其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中小企业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实际上已经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中,国有企业只占1.4%,其中78%为个体私营企业,20%为集体企业,0.6%为三资企业(石巧荣,2001)。可见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是非国有经济。因此,中小企业也被称之为“中国的饭碗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然而尽管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整体发展态势上是良好的,融资难却一直是国内外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问题,作为新兴加转轨的中国市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产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我国政府也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和关键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和帮助其缓解融资难问题。

然而,在社会给予中小企业高度关注和政府加大力度给予政策支持的同时,我们却发现相关扶持政策或优惠措施不同程度地倾斜给了中型企业,而小企业却不同程度地被边缘化了。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上半年7.37万亿贷款里面,其中47%贷给了大企业,44%贷给了中型企业,真正的300人以下的小企业仅得到了8.5%的贷款。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10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全国大企业数量不到1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例不足0.11%;中型企业数量不到1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例不足1%;其余99%以上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而正是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创造了我国新增就业的90%以上,大中型企业仅提供了10%不到的新增就业,却拿走了91.5%的新增贷款。很明显,在中小企业融资被边缘化的同时,小企业被推向了边缘化的边缘。在小企业位置倒挂,强位弱势的现实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破解其融资困境、发展困境。

从企业的本质上来说,企业存在资金短缺问题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同样企业也会发生资金过剩的现象。融资困难是市场经济中难以避免的,但若任由其遵循市场规律——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社会资源必然得不到更加有效的配置。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体制和机制本身来加以解决。在失衡的市场中,政府加以适当的干预,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创设及完善,建立一整套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体系和机制将会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国民得到更多的福利和幸福感。

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成长和推动其跨越式发展,是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然而纵观国内和国外的企业发展史,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均表现出其天生性的缺陷:如较难形成科学的治理结构,倒闭率和违约率较高,缺乏企业规划、融资知识和融资信息,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业绩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自有资金不足和担保抵押落实不到位,诚信意识不强,资信程度不高等。由于小企业规模和自有资金限制,它所表现出来的先天性不足更为明显。加之我国关于小企业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多元化结构,融资服务体系、融资体系等方面都还存在种种不足。自身先天性缺陷和融资环境不佳导致小企业不得不面临比中型企业更为严峻的融资难这一严重制约其自身发展的问题。因此,在我们高度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同时,也必须将研究和政策重点放在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二者之间的平衡上来。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对中小企业的重视与扶持的力度是随着政策导向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如今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中国各类企业百花齐放、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金融制度的演变之间是割裂的。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经济剩余,加强了对金融资源的控制,以方便对国有企业进行金融补贴,在体制外经济的竞争下维持体制内产出。作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在低利率下最大限度动员储蓄,同时在信贷市场上对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实行价格和非价格歧视,造成我国融资机制严重扭曲,导致资金供给与产出效率长期脱节。同时,对企业风险的担心使得国家在金融运作和监管方式上,采取了传统的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从而导致存贷款向四大商业银行集中,贷款也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从而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企业必然会遭受普遍冷遇。近几年来,国家加大力度扶持中小企业,提倡积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运用各种有益措施来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银监会提出中小企业融资要坚持“四个到位冶、以确保“六项机制冶、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冶等一系列措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更快,但执行的效果是中型企业获益,小企业被边缘化,这也得到了工信部和中小企业的认同。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融资问题得到缓解的受益者往往是中型企业,而小企业获益甚少。

为何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受到“歧视冶,究其原因是我国对于中小企业定义是极为模糊的,二者之间没有分割线。首先我国的中小企业定义与国际上的中小企业定义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在欧盟,职工人数在250人以下的企业才称为中小企业。事实上,目前中国对中小企业的划分以2003年出台的“二三四冶指标为准,即企业职工人数2 000人以下,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这一标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要宽泛很多,我国小企业的定义比较接近国际上中小企业的规定,而我国的中型企业,在国外都被划为大型企业。由于界定的差异,导致我国在参考国外融资问题解决的可行办法上存在差异,政策制定上存在干扰。再者“二三四冶指标早已不适应我国企业的发展。界定标准过于宽泛,很多融资相对而言并不困难的企业也被划分在了亟待解决融资问题的中小企业行列,在融资供给方成本、风险的衡量下,“歧视冶小企业成为必然。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呼声中,许多银行从业人员也表示,其实中型企业的资金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真正需要扶持的是小型企业。所以,一个明晰的中小企业定义,对于政策的落实贯彻极为重要。正是由于划分标准不清,无法区别对待,使政策执行力度大打折扣,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往往无法得到满足。在现实中,我国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划分比较清晰,而把中小企业混同起来的统计方式造成了很多政策上的误区。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被称为“中小企业29条冶,其中提出了要“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冶,就是要防止把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混在一起笼统地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已将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界限划定为20人,其上限也即将出台,这对我国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在学术界,我国现有对中小企业的研究中,几乎还没有学者将小企业与中企业分离开来进行独立的研究,普遍停留在中小企业混为一谈的阶段上进行融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基于这些,把小企业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进行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必然要受到融资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环境对小企业的融资活动有着重要的推动或干预作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在2004年度的报告中指出,创造小企业需要的环境至关重要,应该将所有管理机构的活动置于立法控制之下,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来评估政府所有的立法和各种规章,改正不利于小企业的条文。赵国忻(2007)在对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的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比较分析也表明,改善政治经济环境,给予公平待遇是促进小企业发展的关键。1.2.1 融资环境

1. 小企业与政府

国外发达国家的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日欧模式和美国模式。日欧模式是由政府出资组建或帮助民间组建,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美国模式是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局作为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制定中小企业规模标准、协调其他联邦机构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它强调政府服务功能,而非日欧模式所强调的是融资功能。

武瑞杰(2006)针对中国中小企业管理政策多变、各自为政的现实问题,提出中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一个权威的非公企业管理机构冶,由该机构贯彻有关非公企业的政策法规,并为其提供包括贷款担保、信息、培训等全方位的服务。而丁俊峰(2005)认为中小企业融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无需通过特别的制度修正、降低制度条件或通过政策倾斜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仅需在宏观上作改善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努力,微观上需要正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形成互动的创新促进机制,构建中小企业融资自身的良性增强机制,则可形成合乎市场规则的交易关系。张杰(2000)认为解除民营经济(包括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既不在于改变国有银行的信贷行为与资金投向,也不在于由政府出面发展多少外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更不在于为其提供进入股票市场的方便,而在于营造良好的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迪米尔·坎特和马克斯维克(Demirguk-Kunt、Maksimovic,1996)对世界银行相关计划项目的研究指出,发展中国家政府直接支持在许多方面类似于风险投资家,众多项目绩效不良并不奇怪。问题的关键在于,设计的计划、项目如何尽可能使更多小企业获得成功,以使得政府有限的资源投入能充分发挥作用。

众多学者认为我国政府应该承担起指挥者的角色,引导金融资源有步骤、均衡地流向中型企业和小企业。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缺陷,我国政府应切实完善融资服务体系和融资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扶持观念,重视并逐步建立起组织支持体系、法律保障体系、金融支持体系、担保体系,完善金融机构,逐渐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等,使中小企业获得宽松适宜的融资环境,以促进其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李松波(2005)建议政府不能仅仅依靠一个基本法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而是要针对各个方面专门立法,从而形成一个全面的系统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叶显友、祝红辉(2005)在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中也提到我国政府应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对中小企业及投资者的司法救济缺位现象,努力为中小企业的财产权、融资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伏琳娜(2010)提出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编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出预算,从财政预算中拨出部分资金来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的部分损失,增强商业银行的放贷信心和动力。陈恒坚、杨丽红(2010)针对目前担保机构发展前途光明、发展过程举步维艰的尴尬局面,提出政府应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门立法,对其职权范围、资金来源、运作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支持担保机构的长期有效发展。潘新美、赵许明(2008)认为,根据政府行政精简原则,我国宜按照行政区划和法定程序,在中央、省、市(地)三级均明确由政府的一个部门兼任信用担保机构的主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权限,管理辖区内的信用担保机构。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受同级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中央主管部门指导。中央政府主管机关由主管全国经济工作的部门兼任为妥(如现在的发改委),以便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政策目标。

在财税方面,学者也进行了广泛研究。龙丽梅(2008)在流动性过剩与信贷紧缩交织下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研究,建议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建立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准备基金,以降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针对民营企业贷款难以得到有效物质保证的情况,政府可以通过创办互助会等形式,设立风险投资贷款担保基金的方式,有效地缓解贷款风险单一的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课题组(2010)在比较各发达国家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提出我国应考虑给予中小企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可以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扣除标准;二是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赵光旭(2010)指出在现行制度环境下,国家没有颁布专门的适合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中小企业需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及财政税收的支持与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及相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供给的空白形成了融资制度的“非均衡冶。赵光旭还从银行和政府层面分析了由于国有银行一股独大的产权因素、新制度设计存在“搭便车冶现象、政府制度供给成本过高以及政府有限理性等原因制约了新的融资制度供给,进而提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制度非均衡的制度安排。

2. 小企业与金融机构

金融体制及银行管理体制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改革落后于企业改革,政府过多地对银行进行干预和政府对“抓大放小冶改革方针的误解,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金融结构不合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数量少且自身资金规模小;商业银行内在的“身份冶认证与融资歧视,加深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

格雷·贝克尔(Gray Becker)认为,企业的身份与所有者的个人地位和企业特征、企业财务状况、在市场上的生存年限等因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的成本与信息中处于劣势,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规模收缩贷款、将贷款权限上调,给银行管理制度带来障碍,银行贷款审批程序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适应,银行提供的贷款品种与中小企业发展不适应,这些都制约着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全国工商联课题组(2010)调研得出,金融机构有责任将我国庞大的金融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到大、中、小型企业中去,使其流向与大、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相适应;有责任公平、公正地对待小企业,为小企业提供与其经营特点和有效需求相适应的、公平合理的金融制度政策、管理规范、商业模式和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杨思群(2000)提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可概括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双缺口冶,即权益资本缺口和债务资本缺口,从而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以弥补中小企业融资的“双缺口冶就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

我国的资本市场过于单一,也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孔曙东提出(2007):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税收制度的障碍,政策性银行业务不针对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刘晶晶(2005)在中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比较研究中发现,与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相比,我国中小企业主要面临着资本市场缺乏层次、融资方式单一、缺少融资渠道、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等融资环境难题。杨林瑞、尹良培(2003)认为:允许非国有金融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促进市场竞争,促使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董彦岭(2003)指出:政策性金融只能作为商业性金融的一个补充形式,如果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过于庞大和独立,会对商业性金融体系产生挤出效应,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效率性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慕继丰与冯中宪(2001)等从不同金融体系出发,同样得出了建立互补的多样化金融机制更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结论。肖顺武(2010)对金融资金倾斜性配置机制进行研究,提出依法组建金融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应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府机构,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合理确定中小企业上市的门槛。

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银行信贷结构不适应,也制约了其融资。斯特拉恩和韦斯特(Strahan and Weston,1996)认为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布特和沙格尔(Boot and Thakor,1994)的模型证明,随着银企关系的成熟,贷款利率将会下降,贷款的附加条件(如抵押和担保)将会减少。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庞大的组织结构、复杂的运行程序等现状决定了其无法开展小额贷款,满足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而只能为保证其必要的收益水平而提供与其运营成本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2010)通过对全国中小企业调研,从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效果来看,受访企业中有42家认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自己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得到了更多的信贷支持,占总数56%。受访企业认为制约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是融资手续复杂(63.3%),其次是融资渠道少(44%)、融资门槛高(40%)和融资成本高(38.7%)。

3. 小企业与市场中介机构

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中介机构主要有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但学术研究主要集中于担保机构。

陈柳钦和孙建平(2004)认为,分散机制按照分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向担保贷款的参与方直接分散风险,包括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间的比例担保和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条款。第二个层次即向第三方分散风险,主要方式有再担保和参加贷款保险。第三个层次为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多元化。实证检验证明我国中小企业信贷渠道主要障碍来自于“规模歧视冶。张琦、陈晓红、蔡神元(2008)基于以上研究结果,认为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促进中小企业集合融资机制的建设,并以政府为主导构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彭志兵(2005)认为中国的专业担保机构目前担保发生额占银行融资发生额的比例约为1%,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约为3%~5%,即使在目前担保业务发展最完善的日本与韩国,这一比例也不过10%左右。张晓峰等(2006)指出从全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除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少部分商业信用担保机构外,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承担了全部的信贷风险,这样就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之间的不对等,同时降低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的积极性,强化了银行的“逆向选择冶和“道德风险冶,从而加大了银行整体风险。邓勇(2009)提出行业组织(商会、协会等)的建立和实行高效运作,同时确保有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如:信息、教育培训、研究开发等中介服务)和政府专门机构为产业集群服务,提升产业集群和组织机构系统性,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组织机构与集群内中小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形成产业集群紧密有效的组织系统。陈其安等(2009)提出构建一个包括垄断银行、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在内的三方信贷模型。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引入在增加企业受贷金额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逆向选择程度;随着商业性担保机构信息量的增加,企业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将逐渐减小,而且当担保机构掌握企业足够信息时,企业的信贷配给不均现象会减轻,信贷市场资金配置效率也会得到提高。郭倩(2009)认为信用担保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罗昌宏(1999)在分析我国中小企业一方面存在贷款难、另一方面又存在担保难与金融风险越积累越严重的矛盾的状况后,提出建立信贷担保机构、发展金融互助,是缓解这一矛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创新形式。廖新年(2009)认为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也成为监管层的共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正从一般的代理关系向更深层次发展,由松散型发展到紧密合作型,逐步形成了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1.2.2 小企业的自身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有其自身原因,主要反映在:多数中小企业未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倒闭和违约率较高,缺乏科学合理的企业规划、必要的融资知识和及时有效的融资信息,规模小、实力弱,企业产品单一,业绩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自有资金不足和担保抵押不落实等问题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同时还受到企业诚信意识不够强,资信程度不高等方面的影响。邓勇(2009)总结国内外研究可以得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内因主要有:产权制度不明晰;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账目透明度不高;财务数据失真;银行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整体素质不高;自身实力有限,固定资产数额较少等。

伯杰和埃德(Berger and Udell,1998)认为有关企业信誉的信息不对称,因为其在企业生命周期中是变化的、动态的。同时他们也认为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小企业需要达到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水平,资产负债表上能够反映出可以作为抵押品的真实的有形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存货、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林毅夫、李永军(2001)提出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比较低,导致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的状况相比,存在相似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此时企业融资如何选择就与其能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密切相关。从中小企业本身看,企业自身融资能力不强。闵清(2010)认为,中国中小企业一般生存期在3年左右,由于中小企业的开办率更高,使企业总数逐年不断增长,但这丝毫也不能掩盖中小企业的易变性和其运营中存在的巨大的经营风险。林毅夫、李永军(2001)从我国资源禀赋的角度,认为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以及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等原因,导致金融媒介也会在经营中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融资区别对待。如果一个经济结构中金融业(尤其银行业)比较集中,中小企业的融资就会显得特别困难。中小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市场效益低下、信用基础不稳定的特点这与商业银行追求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性统一的商业化经营原则,存在的不协调,是形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杨一文、王耀军、1999)。马长有(2005)认为部分改制企业存在国有产权未买断、工人身份未置换、拖欠退休工人养老金等遗留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步伐。国有产权的依然存在使企业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因公私难分而造成银行不敢为其设定抵押,企业因缺乏有效抵押物而难获贷款支持的尴尬局面。刚刚改制后的小企业多采取私营、合伙的形式,产权界限模糊,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我国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国有经济。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中小企业的构成中,国有企业只占1.4%,而78%为个体私营企业,20%为集体企业,0.6%为三资企业,石巧荣(2001)认为这就使国有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一个体制“不兼容冶的问题。据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务院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的调查显示,81%的企业认为一年内的流动资金只能部分满足需要或全部不能满足需要,多数企业没有中长期贷款:60.5%的企业没有获1~3年的中长期贷款,即使能获得,也仅16%能满足需要,52.7%部分满足需要,31.3%不能满足需要。李学峰(2007)的研究表明,即便不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性,由于银行最优不追缴概率的存在,中小企业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贷款难;而当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征——信号传递能力有限、信息显示机制微弱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则成为了现实中的必然。彭卉、曾德科(2010)分析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工具等都不健全,我国又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完善、财务信息不透明等因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相对大企业来说普遍存在融资渠道狭窄和融资难的问题,严重的资金不足将导致我国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及创新性成果产业化率极低,发展速度缓慢。

我国中小企业中,家族企业比重较高,在小企业中,其占比更高。方西陆(2009)认为,家长式管理并不利于培育和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管理人员素质普遍跟不上;制度管理又易造成各自为政,遵守制度者又未必有真本事;缺乏科学的考核管理,即使方案科学,考核者却未必合格,最终往往导致考核反而有失公允。温敬钟(2006)研究发现,许多民营企业选择了保持家族所有但不一定固守家族经营的新兴分权治理模式,甚至一些民营企业出于发展的需要,开始放弃家族所有,而采用更开放的股权多元化模式。然而,仍然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并不情愿放弃家族制模式,他们正处于家族控制偏好与经营低效的两难选择的困扰之中,在现行的体制下,国有产权的属性降低了国企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非国有产权却加剧了非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很难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这种管理模式任人唯亲,家族色彩较浓,家族成员始终占据着重要岗位。这对中小企业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十分不利的,即使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风险,但很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也不愿意给家族式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家族式的经营模式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管理问题,直接导致其融资困难,因此,张然、马勇(2010)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中小企业实行改革,大力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是有重要意义的。

杨思群(2002)的研究发现:在民营企业内部,其负债率呈分化趋势,表现为有些企业的负债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而另一些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达到50%以上,甚至某些超小企业几乎没有银行贷款,自有资金高达90%以上,其余的则靠亲友借款和民间商业信用。罗玉冰(2009)认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起长效机制,从多方面入手,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只有联合相关各部委对中小企业的划分及统计口径进行调整,细化划分标准和目标群体,针对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科学制定政策和有关扶持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有效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1.2.3 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本书的研究方向是非国有小企业融资创新研究,小企业内部积累明确且较单一,故把综述重点放在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上。企业的融资可以划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其中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企业主要依靠内源融资来积累资金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内源融资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外源融资则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融资手段。内源融资是外源融资的保证,外源融资的规模和风险必须以内源融资的能力来衡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源性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根据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成长期,此时企业存货过多,内部留存不足,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内源性融资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只有诉求于外源性融资来缓解融资问题。张杰(2000)认为内源融资只适用于处于初级阶段的民营经济,当企业发展进入技术进步和资本密集阶段后就需要外源融资机制的接应,并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合理的不损害民营经济的内源融资机制。根据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的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与留存收益融资分别占全部融资来源的32%和24%。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98.7%的融资都是来自银行贷款,直接融资仅占1.3%。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贷款规模小,偿债能力差,信息不透明,大量存在的道德风险高等问题,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通常会拒绝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陈政(2010)通过对资金利用率分析发现,中小企业最大和最主要的外源性债务融资渠道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张捷(2002)的研究发现,银行向企业贷款通常是根据信贷配给和“过度信贷冶的信息问题等进行贷款技术层面上的操作。有关数据表明,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被拒贷的比例高达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比例高达32.3%,二者合计总拒贷率高达56.1%。宋戈(2007)认为在银行信贷趋严的情况下,私募、公开上市等其他融资渠道会有发展,但其审查和监管的力度更为繁琐也更为严格,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并不能使企业快速获得救急资本。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普遍缺失且存活率太低,导致贷款风险太大。盛绍波、马卫(2005)认为建立以银行为主导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并无必要。康芸等(2010)提出必须为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建立信用担保机制,以解决银行信贷低收益与高科技企业高风险的矛盾,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陈飞翔(2007)的研究结论是:金融资源大部分被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后容易导致金融抑制,特别是对小银行的发展设置了制度性障碍。斯蒂格利茨和魏斯(Stiglitz J. E.&Weiss A.,1981)从信息不对称方面解释信贷配给不均存在的原因,对传统经济学供求相等的市场均衡理论提出挑战,从银行贷款利率和担保要求两个方面分析了非对称信息信贷市场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独特的逆向选择担保理论、信贷交易成本担保理论。

股权融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四个方面。刘颖(2010)对股权融资与中小企业成长周期关系分析结果显示,股权融资能为特定成长周期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彭卉等(2010)研究得到以下结论: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具有外源融资即股权融资偏好;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中以短期借款为主,长期借款比例偏低,应付债券融资所占比例非常小。因此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顺序依次为:股权融资、短期负债,内源融资、长期负债、应付债券。但对于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股权、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杨安华等(2010)从定量的角度给出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产生融资促进效应的条件,指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创新金融工具,然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并不一定能够带来企业融资能力的改善,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融资促进效应。陈小梅(2010)针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指出信用增级是降低金融产品信用风险,提升金融产品信用等级的一种行为手段。具体是指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通过抵押、保险以及其他一些协议安排,在现金流不足以偿付产品投资者时,向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赔偿保证,从而使被增级的金融产品获得了高于发行人自身信用水平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的目的,是通过提供防范信用风险和不能收到还款的保险,增加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可销售性,由此增强了集合债券的实用性。吴群(2010)提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面临的主要矛盾主要是,准入门槛过高与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的矛盾;未来的不确定性与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较大的矛盾;成本约束与管理落后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在债券市场、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归集等,大大降低了从银行融资和结算的成本,使得传统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无担保、有高风险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刚刚起步或尚未起步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产品。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由职业金融家向新创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投入权益资本的行为。但它在发达国家高技术企业的成功率也只有20%~30%。但在我国,胡艳辉等(2010)提出目前我国企业接触风险投资的渠道较少,而由于风险投资介入企业的时间较晚,其对于初期创新型的企业兴趣不大。对于已经占到国内GDP份额60%以上,提供就业超过75%以上的几千万家的中小企业来说,到创业板上融资还是可望而不可即的,资金短缺和来源单一仍然是制约高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康芸(2010)等提出商业银行资金参与风险投资,恰恰可以较好地解决高科技发展及其产业化因资金不足发展缓慢的问题,从而将对支持我国产业升级和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积极的作用。

与其他融资工具相比,民间金融手续简便、时效性强,非常适合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融资,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中受欢迎程度十分高,且现在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仍在逐渐增强。据央行调查,2006年年底至2008年3月,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45%。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之间的需求关系的调查报告可知,被调查企业对银行借贷、商业信用、社会公开募集等正规融资途径的依赖程度分别为22.3%、19.5%和15.1%,对民间高利贷的依赖程度也达到了13.4%。吕东(2010)等指出可以对部分民间信贷机构进行编制,将其改造成正规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加强关于民间信贷的立法,引导其规范发展;对金融知识和民间金融中存在的金融风险在中小企业者中进行宣传,加强中小企业者自身识别和抗击风险的能力,从而可以使民间信贷发挥更大的作用。张力生、李志骥、赵艳平(2008)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发展轨道,使部分隐性的民间借贷变为显性,由地下变为公开,填补了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不足的市场空缺,减轻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压力。凌宁(2010)从经济角度看,大银行开展小额贷款服务显然不是一种恰当的选择。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目众多,总的资金需求量大,然而融资途径少。这导致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弹性较小,即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对利率的敏感程度较低,这意味着中小企业融资利润高。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失去或是放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商业银行的发展潜力必将会受到阻碍(谢璞茹,2007)。

供应链金融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环节,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供应链金融冶,成为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有效解决方案。石飞(2010)认为供应链金融通过对供应链成员间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有效整合,针对企业应收、存货、预付等各项流动资产进行方案设计,运用各种金融产品向供应链中所有企业,尤其是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使得供应链上相关的中小企业得到融资支持,从而解决供应链上资金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克拉伯(Klapper)对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采用存货融资模式的机理及功能进行了分析。贡萨洛和马里亚纳(Gonzalo&Mariana,2006)研究了综合生产与企业融资计划的短期供应链管理,认为合理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影响企业的运作与资金融通。闫俊宏、许祥秦对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的优势。理查德·杰克逊(Richard Jackson,2010)针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指出供应链金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突出,借助“团购冶式的开发模式和风险控制手段的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的收益—成本比得以改善,并表现出明显的规模经济效益。汪守国、徐莉(2009)指出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风险来源于三个方面:核心企业风险、合作伙伴风险以及核心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合作风险。

融通仓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托银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中小企业存货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储为基础,涵盖中小企业信用整合、商品配送与传统商业流通的综合性融资平台。祁洪祥(2010)认为我国由于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对质押商品又缺乏专业知识,货物抵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往往需要国内物流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协调者。由此可见,我国物流企业开展融通仓业务将大有作为。梅沁芳(2010)提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链只有能真正和有效的金融资源相链接,才能使得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链之间建立起真正良性的互动关系即中小企业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融资信用链也能提供相应融资担保,这样,融资风险相应降低。同时,融资信用链能够将中小企业内外部信用记录储存起来,并正确进行评价分析,以供金融机构作为征信参考。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与供货商订立购买合同,买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货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是与银行信贷、证券、信托、保险并驾齐驱的五大金融工具之一,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以其特有的筹资优势受到企业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中小企业突破融资困境的有效方式。此外,邹海涛(2010)提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它能够对财产权提供更严密的保护,因而能够降低出租人的风险。通过这种安排,一些在银行无法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公司来解决其融资问题,得到并使用生产经营急需的设备,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为当前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胡艳辉等(2010)指出我国多数租赁公司还是偏重有信用保障的高端客户和大型客户,中小企业租赁业务开展较少。

学者还对目前我国出现的一些新兴融资渠道进行了研究。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通常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相互关联的企业及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并形成强劲、持续的竞争优势的现象。李渝萍(2007)认为中小企业集群内的信贷风险更多体现在产业风险上,根据大数定律,金融机构向众多的中小企业集群中的中小企业贷款,坏账率会是一个较稳定值,因此从总体上看,对中小企业集群贷款,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交易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并获得贷款的行为,是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手段。冯俊萍(2010)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尤其对非实物性资产质押风险管理不够重视,对应收账款等债权性资产质押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市场化的信用增值服务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质押融资业务需求。我国由于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对质押商品又缺乏专业知识,货物抵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往往需要国内物流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协调者。

通过相关文献综述,发现目前国内没有将小企业独立出来自成一体地进行研究。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合并为中小企业的研究,混淆了小企业与中型企业的质的区别,研究得出的结论及形成的相关政策仅仅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共性,没有突出中、小企业之间的个性,导致政策执行走偏,中型企业得益,小企业受损。

中小企业融资难,实则小企业融资难。根据前面的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影响小企业融资难的因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小企业自身因素。综合来看,就是目前针对小企业没有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制度缺失和制度不配套导致小企业融资困难。

因此,本书将以系统的观点,以职工人数20~300人的小企业为研究对象,探讨影响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外因素,分析小企业在各种现实约束下的融资现状,探索理想的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如何进行融资创新提出自己的见解。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本书共分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研究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主要研究工作。第二章,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分析影响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因素,从政府、金融机构和市场中介角度考察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第三章,分析小企业特征,探讨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第四章,分析小企业在各种现实约束下的融资现状,找出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缺陷;第五章,分析小企业的融资制度设计,探索理想的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第六章,对小企业的融资创新进行分析,目的是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第七章,对全文进行总结,是本书的主要研究结论。

本书研究路线图1.1如下。图1.1 研究路线图1.3.2 研究方法

本书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法。在分析中,广泛参考国内外文献著作,结合当前我国小企业实际融资现状,运用西方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公司治理理论、现代企业管理理论、金融学、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公司财务理论、会计学等方面知识,对小企业融资制度的设计以及融资创新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以期能够给我国小企业突破融资难这一瓶颈找到新的途径。

1.4 论文的特色与创新

目前专门针对小企业融资创新的研究少见。论文的特色与创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当前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混同在一起研究的缺陷及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本书将小企业单列一类,把职工人数为20~300人的小企业群体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在国内并不多见。(2)研究发现,小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不相容和小企业自身的种种不足,且二者的交互作用,造成社会资金流向大、中型企业,小企业融资被边缘化。(3)结合小企业融资受到的种种条件约束,通过考察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提出理想的小企业融资制度应该以系统思想设计小企业融资制度。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市场中介、小企业等相关各方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形成制度合力,方能实现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最终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4)在理想的小企业融资制度框架下,立足小企业融资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小企业未来发展趋向,展开了小企业融资创新的研究。笔者提出了七大类型的融资创新,即政府政策扶持型融资创新,大型商业银行融资创新,中小型金融机构融资创新,地方性资本市场融资创新,小企业集群融资创新,以及两种融资创新模式——供应链融资模式创新和银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风险投资创新模式。其中各大创新中还包括多种细节方面的创新。形成的结论及政策性建议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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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影响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分析

企业作为在一定环境下的多种经济资源的有机集合体,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只有灵活睿智地适应和应对环境的变化,才能在市场中获得生存、发展,取得成功。企业面临的环境即指存在于企业周围,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和力量的总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新经济冶的兴起,中小企业成长对一国的战略重要性日益凸显。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所处的环境,存在共性和差异,但小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更为严峻比如融资环境。小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量,了解小企业所处的外部融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了解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可以使小企业的融资决策有坚实的基础,保证融资决策的正确性。对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分析必须要了解金融市场上资本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

其次,了解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可以及时了解小企业所面临外部环境的变化,从而保证融资的及时性。由于小企业的稳定性、抗风险性相对大中型企业而言,显得较差,我们应及时掌握不断更新的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充分利用环境的优势,获得最大收益并避免客观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再者,了解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可以使小企业预计到环境的变化,提高财务的预见性。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获取信息的能力在很多方面不如大中型企业。外部环境瞬息万变,小企业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预见未来外部环境的变化,作出符合长远发展的趋势的决策,不断发展、壮大本企业。

基于以上的研究意义,以及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世界性的问题,笔者从国内外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三个角度来分析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的概况和存在的问题。

2.1 小企业国外融资外部环境概述

2.1.1 美国小企业融资外部环境

与我国大型、中型、小型企业划分口径不同,美国其实并没有中型企业的概念,只有大企业和小企业之分。根据美国的《小企业法案》对小企业的定义,小企业即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

美国作为世界强国之一,已经拥有了高度有序、规范、完善的市场体系,形成了由市场主导、政府宏观调控的充分竞争的市场。美国的小企业在这样有利的环境下,得到了充分的自由发展,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有小企业2 500多万家,占公司总数的99%,吸收了53%的就业人口。其中美国96%的出口商是小企业,小企业对美国经济贡献巨大。以“9·11冶后期美国经济开始进入复苏之时的经济拉动情况为例,美国的小企业拉动了全美国60%的经济增长,对美国经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小企业得以被重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的。20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开始构建具有美国特色的小企业融资环境体系。

1. 美国小企业与政府

1941年,美国成立中小企业部,在商务部和法务部成立中小企业厅。1943年美国政府在战时生产局附设中小企业军需工场公社。这三个机构就组建成为美国对其小企业进行贷款的最初联邦政府机关。1958年正式成立中小企业厅作为政府永久性机关。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系统全面、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扶持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还有一个是隶属联邦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其中以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为核心的政府管理机构贡献最大。

小企业管理局制定了周密的机构分布战略计划,在全国上下形成三层次管理机构,为全美小企业提供政策扶持与周到服务。第一层次设在华盛顿总局,负责制定方针、政策,指导下属各机构工作;第二层次是设在十大城市的地区分局,指导各地市的机构工作;第三层次是遍布全美各地方机构,它们是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支持的基层组织。目前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依靠设在各个州的100多个地区办公室和4 000多名工作人员,协同全国范围内成千上万个信贷、教育、培训机构和一些志愿者工作人员,通过实施若干计划来帮助小企业。小企业不仅能通过这个机构获得制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咨询帮助,还可获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市场信息,也获得其提供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培训方面的服务,以及融资帮助。SBA制订了开发公司计划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开发公司计划是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他们能够向当地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之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唯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小企业的增长、扩张和现代化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SBA提供的贷款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较小,这种贷款条件较好,利率较低,但数额最高限15万美元;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为小企业提供贷款;三是担保贷款,SBA主要以担保贷款方式为小企业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凡是有经营经验、有技术的小企业都可向SBA申请担保贷款,通过SBA的担保,美国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可从通常的3~5年延长甚至达25年。

美国政府一直主张通过立法来排斥国家计划的干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经济体制及经济政策的稳健性和连续性。在构建美国小企业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是全球范围内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其目的就是保障自由竞争,鼓励扶持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美国小企业发展得如此生机勃勃也与其完备的立法离不开。1953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小企业法案》和《小企业融资法案》,之后为了保证中小企业各项权益,又分别制定了许多配套法律和法规。如《小企业投资法》、《机会均等法》、《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管理制度缓和法》、《反托拉斯法》、《准时付款法》、《小企业经济政策》等等。

除了立法以外,美国从维护“竞争的自由企业制度冶出发,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小企业宽松的融资支持环境。美国的财政政策的基本特点是以扶持与引导为主,主要以间接方式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美国财政支持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为技术型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帮扶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对小企业提供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资助。美国税收优惠包括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以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小企业可以选择的两种纳税方式为:一般的公司所得税,其税率为15%~46%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选择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小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纳税规则。美国在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对以往的税法作了较大的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下调了25%。税法中特别规定,对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为减轻小企业税赋,政府还把与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

美国对公共采购政策的态度是有意识地利用政府的市场行为,从市场上获得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或劳务,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速度、规模和方向。1953年,美国国会就强调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作用。1961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要求中小企业管理局、国防部、联邦服务总署联合开发中小企业合同分包项目。1977年的公共工程法案要求所有联邦资助的施工合同的10%必须授予少数民族中小企业。1994年制定的联邦采购精简法(FASA)以及1996年制定的联邦采购改革法(FARA或Clinger-Cohen法案),简化了中小企业采购的程序,实行采购过程电子化,缩短审批的时间,逐步提高联邦采购的效率。2002年,布什总统提出了“小企业议案冶,倡导建立一个宽松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并确保美国政府采购合同将对所有小企业全面开放。目前美国政府关于小企业的采购法律已经相当完善,帮助小企业取得了较多的市场机会。

2. 美国小企业与金融机构

美国的小企业金融政策主要致力于四个方面的建设:一是构建完善的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二是一些非营利性的机构和组织直接为小企业提供资金;三是以直接的股权提供为主的资金供给,包括比较完善的风险资本和发达的私人资本;四是为小企业提供到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美国在对小企业金融支持方面做得很好,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政府与全国7 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通过这些商业银行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主要为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技术和管理支持。目前它们拥有一般商业贷款、信用担保和贷款超过450亿美元的资本,还有超过130亿美元的风险投资资本及有价证券。目前美国小企业融资体系已经形成,它由美国中小企业局、美国进出口银行、纳斯达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等共同组成。

在全美的银行体系中,社区银行占据重要地位。尽管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所带来的金融变革使得美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趋于集中化,但资金规模一般小于10亿美元的社区银行的数量仍占银行业机构数量的90%以上。美国社区银行持有商业银行牌照或储蓄机构牌照,它们主要运用关系型融资运营模式,利用其地缘、人缘优势,服务于当地的居民和小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运行,追求利润最大化。按照班里杰(Bannerjee)等提出的长期互动假说和共同监督假说,这种中小型银行居多的银行体系很好地切合了美国的小企业占多数的企业构成状况,并能更好地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美国资本市场发达,实行的是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此模式分为八个层次:全国性证交所、地方区域性证交所、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系统、粉红单市场等。其中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系统、粉红单市场是专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入市标准逐层降低,最后一个粉红单市场原则上是完全无条件上市的。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已经发展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最有效、最具竞争力的股票市场。

纳斯达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是全美证券商交易协会于1971年在华盛顿建立并负责其组织和管理的一个电子报价和交易系统,现已发展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1982年,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建立了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将市场上的一部分最活跃和最优质的股票拿出来在新的全国市场上进行报价。全国市场上的上市标准比传统市场要高很多,同时也提供了更透明的交易机制(在全国市场,每次交易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必须在交易的90秒钟之内进行报告而不是在当天结束时进行)。其他股票继续在被称作纳斯达克常规市场上交易。目前在全国市场上市的证券共有3832只,在小型资本市场上市的证券超过1000只。1995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还发展了一种指导资本向有活力的小企业流动的工具——天使资本电子网络,该电子网络是一种全国性的小企业股票市场。

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简称OTCBB),又称布告栏市场,是由纳斯达克的管理者——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所管理的一个交易中介系统。OTCBB带有典型的第三层次市场的特征。OTCBB与众多的创业板相比具有真正的创业板特征:零散、小规模、简单的上市程序以及较低的费用。

美国粉红单市场(American Pink Sheet Market)创建于1904年,由美国国家报价机构设立。在没有创立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市场之前,绝大多数场外交易的证券都在粉红单市场进行报价。该市场对订阅用户定期制作刊物,发布场外交易的各种证券的报价信息,在每天交易结束后向所有客户提供证券报价,使证券经纪商能够方便地获取市场报价信息,并由此将分散在全国的做市商联系起来。粉红单市场的创立有效地促进了早期小额股票市场的规范化,提高了市场效率,解决了长期困扰小额股票市场的信息分散问题。

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下,美国的小企业获得了较为通畅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政府所搭建的良好的直接融资平台,小企业获取更多资本资源,在竞争机制中产生更多合格、优秀的企业,由此也吸引了更多投资,推动了市场繁荣发展。

3. 美国小企业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美国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发达,体系较为完备,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得小企业融资变得更加容易。

美国拥有一套独立的小企业担保体系。这个体系由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构成。针对小企业难以获取出口信贷的情况,美国贸易促进会还组织设立了出口融资担保体系。

美国各州政府建立了科技工业园和企业孵化器,由政府及中介机构为创业阶段的小企业和持有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提供场所、资金及服务,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美国还建立了世界著名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的查询机构——联系网络(LINKS),以方便中小企业寻找信息服务机构。

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为小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小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小企业的融资创造了好的条件。2.1.2 日本小企业融资外部环境

日本所采用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与美国的不同。美国模式是由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局作为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制定小企业标准、协调其他联邦机构,制定中小企业的政策、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强调政府服务功能等。而日本的融资模式则是由政府出资组建或帮助民间组建专门为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强调融资功能。日本作为小企业最多的发达国家之一,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和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其成功的小企业政策运作,为小企业创造的良好融资环境等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参考。

日本与我国的企业划分标准不同,其中型企业往往相当于我国的小企业。所以在对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概述中,我们对日本的中小企业不予区分。

1. 日本中小企业与政府

日本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逐渐重视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以《中小企业基本法》的颁布为分水岭,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也由消极地改变大小企业的差距,变为积极支持和发展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政策重点是促进企业新建和业务创新,侧重于管理资源支持和改善安全网络。

1948年8月,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地方政府相应设置中小企业局,在各级地方政府商工科内设有中小企业指导科,从而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以中小企业厅直辖的全国九大分支机构,与都道府县合作,共同推动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贯彻执行。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政府建立了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信息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2000年还专门设立了信息通信技术战略总部,降低了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促进其发展和创新。

日本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已经构建起了完备的保障中小企业利益的法律体系。1951年日本颁布《中小企业信用金库法》,1952年颁布《中小企业合理化促进法》,次年又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其中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重视中小企业的一个里程碑。该法律明确地将中小企业置于国家政策扶持和支持的地位,形成了纲领性的法规,被国人称之为“中小企业宪法冶。在此之后,日本政府又相应制定了30多部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大规模零售店法》、《部门调整法》、《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中小企业安定法》、《防止中小企业破产法》。纵观日本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它涉及中小企业经营、企业结构、现代化和组织化等方面,全面规范了中小企业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为中小企业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引导中小企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日本从“二重结构冶的角度和加速现代化目标出发,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其财税政策措施是从所有中小企业角度出发,维持现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平衡,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排挤和剥削。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重点体现为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和贷款担保机构及反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和担保贷款。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支持较多。1967年制定的《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规定当试验研究开发经费的增加部分如超过以往的最高水平时,则对增加部分免征20%的税金。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加速折旧方式以来,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年限缩短至4~5年,对于新开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和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内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处理,或是免交7%的税金。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规定,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年度所得,对其企业法人分两部分征税,即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7.5%的税率征税,其法人税税率低于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的25%。1985年日本制定的《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小企业购置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

2. 日本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

在强调融资功能的日本融资体系下,日本政府侧重于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2~3个百分点的较长期的优惠贷款。目前日本有5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它们是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投资扶持株式会社。其中以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公库为其主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金融公库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从而解决了中小企业因投资资金不足而导致的设备更新不及时和长期流动资金问题。金融公库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制造业、零售业以及其他特定产业中的中小企业,且贷款利率远低于大企业水平,减轻了中小企业的利息负担。国民金融公库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基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了国民生活水平。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设立采用了PPP机制,即由政府和各地中小企业团体共同出资组建而成的,其成功之处在于用民营的高效率实现了政府的政策目标,弥补了市场作用在此领域的缺陷。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公库以经济结构变化而向海外发展的中小企业为对象,按照海外资金贷付制度,提供长期低息贷款。这些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不吸收个人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投融资冶机制,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为目的,运用信用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政府金融活动。其融资原则是以不易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的中小企业为前提才予以支持,且多采取联合融资、委托贷款等方式。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上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发生业务交叉和竞争关系,而是立足于业务分离和互补关系,避免了扰乱市场运行秩序,又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本中小企业公司和商工中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和贸易提供融资支持。

日本的金融机构有国有和私营两种,其私营机构发展迅速,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占据重要地位。据相关资料显示,日本中小企业能直接从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只占中小企业借款的10%,其余90%都是从私营金融机构获得的。私营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经营按商业化原则进行,它们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协会、信用合作社、劳动银行。但必须注意的是,日本私营金融机构的贷款是获得了担保支持的。有了担保机构的参与,降低了运营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帮助中小企业从私营银行获得贷款以解决其资金困难。

3. 日本中小企业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纵观日本目前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日本已经形成了由互助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等构成官民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网络体系。其中中介机构发展良好,形成了一个很好的互助服务、共享信息和资源的氛围。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由信用担保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两个相互独立的子系统构成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信用保证协会约为70%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担保,而信用保险金库则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了约60%的再担保。日本信用保证制度的重要特点是:信用保证协会设立于全国47个都道府县及5个主要城市共52个地区,与地方经济保持着密切联系,同时又各自独立地向各地区内的中小企业者提供信用保证。

日本政府建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JCIC),它可以凭借其在金融机构存款可以要求金融机构降低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利率。

日本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由政府机构、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中小企业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构成广泛的分工合作、互相协调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它以公共部门主办的人才市场机构作为主体,囊括了所有初次就业市场、再就业市场以及流动化的人才市场,保证了中小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调节。如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团等民间团体,则形成了官民结合的中小企业扶持指导网络。

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日本贸易振兴会等机构收集国外投资政策、财政金融状况、基础设施条件、产业结构、市场需求、资本与利润管理办法、劳动力与人才供应等方面的情报,无偿提供给中小企业。日本中小企业公司、日本商工会、日本贸易振兴会、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日本交流协会、日本海外贸易开发协会等机构利用其海内外的信息等资源网络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和贸易提供信息、培训及市场中介等方面的支持。

日本民间团体还有“诊断士冶制度,这是民间团体对小企业金融扶持的一种制度。“诊断士冶类似于我国的税收专管员,他们站在第三方立场上,每人负责十多家小企业,通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冶,掌握各个企业的强项和弱项并与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起研究如何改善弱项。2.1.3 欧盟小企业融资外部环境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把中小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视为欧洲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支柱,在各类发展计划中明确中小企业的扶持计划,为了减少制度对中小企业“失灵冶,几乎每项政策中都为中小企业设有专用标准。其融资中介服务体系也相当发达,为中小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欧盟的中小企业划分口径与我国不同。和日本一样,其中型企业往往与我国小企业规模相当,而小企业则相当于我国微型企业,故在后文概述中,不再将欧盟的中小企业予以区分。

1. 欧盟中小企业与政府

欧盟各国一直重视扶持中小企业,均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以提供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2000年6月,欧洲议会(European Council)通过了《欧洲小企业宪章》,为各成员国的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制度性框架。德国侧重于税收优惠政策,如政府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企业免征营业税,将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等。侧重财政补贴的法国规定,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就给予2万~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欧盟结合各个阶段的产业政策,从行业或部门的角度大力展开融资扶持计划,并设立了专业性资助,可以覆盖投资项目成本的50%。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欧盟各国政府组织并引导银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公开对话,提高信息透明度。欧盟还考虑开展竞争力与创新框架计划(CIP),目的是在用一系列计划帮助全欧盟的中小企业接受贷款和股权融资的扶助计划。这项计划,自1998年以来,已经向各个领域的超过125 000家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服务。90%以上的受惠企业是雇员数在10人以下的微小企业,45%的受惠者是新建企业。目前,这项担保计划支持的中小企业贷款金额是政府预算支出的58倍,已成为欧盟基金最有效的运用方式。

2. 欧盟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

欧盟的中小企业一般与银行的合作关系良好。在这种合作氛围下,银行能够了解企业的业务活动情况,小企业也因此可以获得银行能为之提供的资金支持。民营性的和国有性的银行都积极配合欧盟政策,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周到的服务。如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投资提供融资,促进欧盟一体化进程,因此中小企业也就成为其许多计划的扶持对象。欧盟的互助性合作银行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也为其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较为畅通的渠道。在欧洲,中等规模的公司如果拥有良好的盈利纪录并且能够提供较强的增长预期,就可以获取上限为5000万欧元的上市融资机会。如欧洲新市场(New Market)是享誉全球的风险资本市场,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是其服务对象。

3. 欧盟中小企业与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在欧盟,各国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发展成熟,甚至在很多国家中互助担保是唯一的担保类型。欧盟通过欧洲投资基金(EIF)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国政府都设有互助担保基金,并扶持互助担保协会的发展,使得互助性担保机构能够全力服务于成员企业。

欧洲信息中心于1987年创建,共设有300家分支机构,遍布45个国家,其主要任务是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抓住欧盟统一市场所带来的机会,提供与欧盟政府相关的信息、建议和援助,也把中小企业对于欧盟政策的反应反馈回来。其核心工作就是将欧盟的政策性信息通知给中小企业,每一年平均要直接回答中小企业36万次咨询。“欧洲企业和创新中心网络冶,是欧盟为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而设立的。目的是给企业提供伴随企业的整个创业阶段服务计划。欧盟还建立了欧洲信息中心,向企业提供有关欧洲市场的各种信息,反馈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以便欧盟委员会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中转中心冶是欧盟为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创造条件而设立的,鼓励欧洲的中小企业方面研究成果的交流和促进创新咨询与培训支持。

欧盟其他市场中介也为中小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有利的条件。

2.2 中国小企业融资外部环境概述

占据着我国企业总数99%的小企业作为我国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对我国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市场,企业融资难问题较发达国家显得更为突出,尽管在融资环境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存在种种不足。2.2.1 中国小企业与政府

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的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或低效率。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派主张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预。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1929—1933年)爆发了经济危机,人们开始意识到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只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政府必须进行适当的干预才能促进帕累托最优,运行更稳健。

根据市场失灵的原因,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市场失败和市场缺陷。市场失败是指由于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生产的存在所产生的市场失灵。而市场缺陷则是由收入分配不公、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魏龙(1995)认为我国目前阶段的市场失灵主要与“市场缺失冶有关。市场失灵是指运转相对成熟、完善的市场机制存在的内在缺陷,而对那些机制发育不全,非经济因素左右经济决策的市场形态所产生的种种扭曲现象应该称之为市场缺失。广大学者针对市场失灵,提出政府应该进行干预,以促进帕累托改进。为了更加有效地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政府需要不断地去强化经济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限制垄断、矫正外部效应、提供公共产品,治理失业、通胀和经济失衡等方面,以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在公平收入再分配上增进平等。针对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阶段,我国必须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和创新,毫不动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政府应承担起宏观调控经济的责任,逐渐转变职能。

但对于政府进行干预以缓和市场失灵的做法,有学者也提出了质疑,认为政府进行干预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也会出现失灵。政府失灵,就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已超过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政府失灵又可以分为运营型政府缺陷和制度型政府缺陷两种。运营型政府缺陷是由于政府在干预经济过程中,宏观调控的范围、规模过大或过小,未能有效弥补市场的缺陷,政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制度型政府失灵是政府自组织缺陷所导致的政府干预的低效率,自身机构膨胀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导致政府干预不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反而引起经济关系的扭曲,市场运行受阻,从而加重了市场失灵。吕红梅(2009)认为市场失灵的存在只是表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政府干预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确定的。由于政府效应的滞后性,政策效果难以在短时间内表现出来,经济主体的理性预期会对政策效果产生削弱作用,微观经济单位在政策产生利益偏差的时候,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采取抵制政府政策的措施来捍卫自己的利益。陈飞宇、胡晓林(2009)提出政府调控措施破坏市场运行规律与机制时,会导致政府调控失效。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信息非对称时,制定的经济政策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据世界知名会计公司普华永道调查表明,世界上经济排位前35个国家中,中国的“不透明度冶最高,名列榜首。这种不透明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会破坏市场机制运行中“优胜劣汰冶的作用,以致出现不合常规的“优汰劣胜冶的资源配置。在“不透明冶中所孕育的巨大“寻租冶利益,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但阻碍市场化改革,而且强化了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如增加行政审批的项目,以便增加“寻租冶的机会。

众所周知,小企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稳定社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研究发现,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4 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60%,上缴税收超过全国税收总额的50%。根据全国工商联课题组调研报告可知,全国大企业不到1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不足0.11%;中型企业不到1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不足1%;其余99%以上是小企业。可见在中小企业这个范畴中,小企业占比大大超过九成。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相关数据显示,从解决就业的社会效益看,每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带动就业的人数,小企业为2.3人,中企业为2人,大企业为1.22人。显然,小企业才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器冶,所以政府重视、扶持小企业发展是无可厚非的。而现实是我国目前的融资外部环境,存在着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转轨经济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着制度欠缺和管理缺位与越位。由于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界限不明,各项扶持中小企业措施往往倾斜给中型企业。我国小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下,融资问题严峻也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小企业融资难也部分归咎于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规则仍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对失灵现象进行缓解或解决。相关学者对经济转型期国家的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比较分析也表明,改善政治经济环境,给予公平待遇是促进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小企业融资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体制和机制本身来加以解决。必须由国家政府来主导,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创设,建立一整套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体系和机制。我国政府在法律支持政策、组织支持政策、财税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

1. 法律支持政策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营造适合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2000年,我国政府颁布《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要逐步放宽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它主要从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信用担保服务、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大力支持。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扫清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障碍。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36条冶),提出要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国务院法制办根据意见精神,对160多万件涉及中小企业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清理,废止、修订相关规章和文件6 000多件。2009年以来,我国政府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它从融资渠道、金融政策、金融服务、担保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之后还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等文件。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中小企业29条冶)提出了要“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冶,就是要防止把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混在一起给优惠。这一系列法律和意见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加快步伐“搭建中小企业政策体系新框架冶。它们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对于小企业政策扶持的指导细则,完善了我国对小企业的法制环境的建设。

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通过立法可以保证政策的实施,经济活动的开展,从根本上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当前,我国货币政策趋紧,小企业处于更加艰难的处境之中,因此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回顾这十多年来我国对小企业立法保护来看,我国的小企业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以日本为例,日本非常重视小企业发展和强调向小企业政策倾斜,法律制度已经从鼓励、促进、保护等方面覆盖了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而我国仅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一部针对性法律,而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由于缺乏针对性,而对小企业的扶持效果并不明显。《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于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规范本身的权利和义务不清晰,加之对中小企业划分不明,这部法律对小企业的扶持效果也不明显。加之2005年后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指导意见,由于缺乏足够的针对小企业的强制性和可执行性,效果不佳。

2. 组织支持政策

我国的中小企业管理组织体系已经基本建立。1998年,国家经贸委就设置了中小企业司,由此我国成立了专司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机构。2000年,在国家经贸委推动下,成立了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它的职能在于协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在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还成立了专司中小企业事务的中小企业局,或是在省发改委或经贸委内设立了专门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处室。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后,专门成立了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将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系,明确其职能与定位,这是解决我国小企业融资难等一系列问题的首要前提。而目前形成的是多头管理的格局,没有独立集中的管理机构,也没有单独对小企业进行管理的机构。而经贸委、工商联、农业部、行业主管局、科技部、工商局等部门按照所有制、部门、区域等划分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只在国家发改委下设一个“中小企业管理局冶,其职能定位是非常模糊的。这种管理方式的结果是职能交叉、管理混乱、职责不明,大大削弱了扶持小企业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我国在工业化信息化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省级普遍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以下没有单独的机构,难以承担全国小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3. 财税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财政政策直接体现了政府的意图,通过政策的微观化,能引导和调节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因此,我国政府应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态势,充分发挥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加大财政对小企业支持的力度。

我国对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渐增强,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信用意识不强,市场竞争不充分,经济发展中尚存在许多扭曲,各项改革还不完善。因此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对小企业的优惠明显不足仍然是我国政府对财税支持政策的特点。

小企业规模小,营业额低,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由于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报表不完善,在税收上往往被纳入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关于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局限于免征或减征两种措施,没有采纳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减、延期纳税等优惠措施。部分政策制定得比较粗糙,缺乏全面考虑,容易形成对小企业的歧视。苏世公、冯阳(2010)指出,财税政策立法程度低,配套法规不健全,政策针对性与实效性差,核定征收标准不明晰,核定征收方式不佳,使得小企业税负压力大,并未真正获得优待,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仅以新颁布的所得税税法为例,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下调至25%,但由于应税所得率表并未相应下调,这对那些利润率低的小企业而言,实际上是提高了税率,加重了税负,增大了经营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制定针对初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初创企业税收环境不佳。唐婧妮、黄朝晓、覃宇环(2010)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存活时间短,提出要对初创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另外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国际通行优惠幅度达到50%,而我国的优惠幅度只有20%。加之大部分小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核算资料,所得税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以很多小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我国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削弱了小企业内源融资能力。以所得税为例,中小企业主不仅要以其经营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小企业承担的费用较发达国家更高昂。

政府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对小企业存在严重歧视,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在财政扶持上,政府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特殊照顾,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冶。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供给的办法只能依靠自身内部利润积累,或者将大量资源用于融资市场,其融资成本相应升高,增大了融资难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和农业成果转化资金的资金总规模,每年不足20亿元,加上其他共享的政策资金,不足百亿元,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政府对各种中小企业资金进行多头管理,造成资金集中效率低下,大大降低了财政政策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税外费用沉重也是我国小企业一直无法摆脱的一个沉重包袱。据统计,目前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约是税收的1.5倍,形成“头税轻,二费重,三费四费无底洞冶的现象,这给小企业增加了额外的税费负担和经营成本。

如前所述,除了政府对小企业法律、组织体系、财政政策三方面的制度安排外,政府对中小企业划分不明,对小企业外部环境中所关切的进入机构、中介机构不到位也是削弱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原因。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把中型企业和小企业混同为中小企业,而实际上,我国中型企业由于已经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和产业规模,获得外源融资并不困难。真正需要融资的是占比已经超过我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小企业。银监会提出中小企业融资要坚持“四个到位冶、确保“六项机制冶、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冶等一系列措施后,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更快。到2009年第一季度,对中小企业贷款无论是增量,还是存量,都占到贷款总额的53%。但实际情况是,据2009年《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称,我国上半年新增的7.37万亿元贷款中,大型企业得到了其中的47%,中型企业得到了44%,而小企业才获得8.5%的贷款。从这一数据差异就可以看出,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巨大的广大小企业虽然一直是政府强调的扶持对象,但由于与中型企业划分不明而导致小企业在政策倾斜、社会资金分配中严重被边缘化的局面,挫伤了小企业的发展积极性。

我国目前对银行、担保机构、民间金融机构等机构所制定的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制定细则方面并未对这些机构起到激励作用。以商业银行为例,政府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小企业的信贷业务的优惠政策。这使得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税收、补贴等政策上面临统一口径。由于小企业风险高、收益低、单位信贷成本高的特征,往往在评估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上因资历不足而享受不到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他融资中介机构更是如此。

由此看出,我国政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做出了许多努力,已经构建起了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正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但现实情况是有关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不完善、不配套、漏洞多,法制不健全,这会导致政府干预力度弱化。地区部门从自己的本位利益出发,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活动,也将导致中央政府的宏观干预决策得不到贯彻落实,影响政府干预的力度与时效。可是政府并不是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超利益组织,在搜集信息方面的能力并不比市场更强。它往往为一些有影响的利益集团所左右,政府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存在矛盾以及政府在提高效率的体制上存在障碍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失灵是不可避免的了,以上所述的种种不足与缺陷也不可避免。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立法历程来看,各国的法律体系都经历了一个由不健全到健全的过渡过程,因此本书认为,我国政府应坚定不移地健全我国小企业法律体系,为小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2.2.2 中国小企业与金融机构

1. 金融机构现状

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设置银行最低准备金,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如抑制通胀、实现完全就业或经济增长。它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其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控货币供应总量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通过调控利率和货币总量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稳定;通过调节国民收入中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货币政策分为紧缩性货币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其中,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是通过提高货币供应增长速度来刺激总需求,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更为容易,利息率会降低。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应的增长率来降低总需求水平,通常所采取的货币工具为出售政府债券、提高贴现率和再贴现率、提高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直接提高利率,紧缩信贷。在这种政策下,企业取得信贷较为困难,利息率也随之提高。而货币政策的实施则是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来贯彻执行。

2010年的中国经济面临通胀,美国实行量化宽松货币对中国产生较大的汇率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末到2011年期间,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和连续加息,使得目前的小企业融资环境更为严峻。2011年5月1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再度宣布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次上调是自2010年以来“一月一调高冶的第十一次上调,已达到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历史最高位,其目的是锁定商业银行3700亿元资金。货币市场流动性紧张,市场资金面趋紧,中小企业成为了遏制通货膨胀全面收紧资金的第一个受害者。全国工商联2011年3月对我国16省长达两个月的系统调研发现,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状况可能比2008年金融危机时更为严重。事实上,在成本上升、融资艰难等压力下,如今浙江、广东、江苏等地,一些中小企业已出现半停工、停工状态。

在小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最为密切。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扩大,内源融资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小企业必然诉求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小企业打交道最多的就是金融机构。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92.7%的融资供应来自银行贷款,直接融资仅占7.3%。小企业难以进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不得不与大中型企业争夺数量有限的贷款资金。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体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小企业所处的金融环境并不乐观。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合作性银行百花齐放、迅速发展的局面。但由于金融体制最初设计时的经济体制改革背景的原因,尽管经过了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步与国际金融接轨,在原来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方向上有所突破,但仍然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近年来金融机构纷纷进行市场化战略的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机构市场定位是锁定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客户,并大规模撤离县级以下区域。一直以来,我国都未能建立一套与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融资供给体系,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金融体制及银行管理体制对小企业融资约束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改革落后于企业改革,政府过多对银行进行干预和政府对“抓大放小冶改革方针的误解,使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金融结构不合理,为小企业服务的小企业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数量少且自身资金规模小;商业银行内在的“身份冶与融资歧视,加深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国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业务范围、管理体制、地区设置及分布基本趋同的特点。小企业融资的小、急、频、低等特点与银行的商业性特点产生的不协调,决定了商业银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在从紧货币政策下,利率不断升高和贷款规模的限制,不断增加小企业贷款成本,贷款更是难上加难。

2. 金融机构的金融政策

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但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斯特拉恩和韦斯顿(Strahan and Weston,1996)认为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关系。2009年,政府要求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增速要高于全部新增贷款的增速,以行政命令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银行对该政策的执行效果不明显,政府干预出现了失灵,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依然存在“惜贷冶、“慎贷冶等问题,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融资依然艰难。

银行的税收制度要求,银行的风险收入,即贷款利息收入应交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等。但银行资金上存或存放同业的无风险所得(金融往来收入利息)则不需交纳。这种制度安排促使资金滞留在银行内部,鼓励少放贷和不放贷。并且,税收制度规定银行所有贷款利息收入均按同一税率缴税,没有按产业政策取向对不同行业、企业贷款实行差别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对小企业、新兴行业、风险行业的贷款投入。

针对小企业寿命短,经营风险大,银行必须建立适合小企业的呆账快速核销机制,以正确、真实地反映风险成本,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增加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2008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该办法放宽了对呆账认定的条件和核销条件,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核销成本,但其中的个别条款仍存在比较严格的限制,与商业银行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实际有一定差距。例如,《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规定“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冶,金融机构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可认定为呆账。但实际上,小企业不良贷款超过一年若无法收回,则基本损失。这使得金融机构能够纳入到呆账直接认定范围的贷款非常少,实际操作性局限比较大,增大了其经营风险。

目前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新产生的不良贷款要实施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办人员的积极性。信贷人员的尽职免责制度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商业银行对小企业信贷利率的管制也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因素之一。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针对小企业高风险、高倒闭率,贷款风险高和贷款单位成本高,只有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让金融机构有动机对小企业进行贷款。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出于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进行贷款的原因,曾多次扩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最高可以在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而现实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盛行,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之间形成较大的利差,这表明我国的贷款利率管理体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加之目前银根收紧,小企业融资成本攀升。即便小企业经营效益好,但也容易因抵押物不足或没有抵押物,处于产业末端,这些小企业往往成为银行拒贷的对象。小企业若能够获得贷款,也不得不付出相比过去更多的成本,易造成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这些将抑制广大小企业的发展,甚至扼杀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

如上所述,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责任,但由于小企业特征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不协调,出于成本与风险的考虑,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不高,限制颇多,渠道不畅。参照其他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的融资体系构建,除了国有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对小企业融资扶持也责无旁贷。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由于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有效性。目前我国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由于国家关于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并未向小企业倾斜,其业务领域涉及扶持小企业融资方面甚少,相比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政策性银行对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缓解只是杯水车薪。

借鉴前文所述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融资体系的构建经验,在正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扶持小企业的同时,民营金融机构获得了蓬勃发展,起到了主要的帮助小企业融资的作用。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市场准入。第一,市场准入直接赋予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以信贷权利。第二,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外部性。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两大障碍:一是缺乏抵押品;二是,固定成本(包括信息综合、监控、收集和处理成本等)限制了小额金融合同与交易。由于存在进入正规金融部门的限制,在缺乏信用担保机制的前提下,中小企业只能求助于各种非正规或准正规金融安排。林毅夫(1999)指出,根据我国要素禀赋的特点,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由中小企业的大量发展来推动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又以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为前提,因此建立一个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就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根据要素禀赋论、长期互动假说等,民营金融机构以其地缘优势、人缘优势、规模小、灵活的特征,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的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334家,实收资本金为817.2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766.41亿元,占整个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0.19%。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共有村镇银行214家,其中西部地区70家,东部地区58家,东北地区41家,中部地区45家。而实际情况是,这些中小金融机构中,有些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背离了既定经营宗旨,其自身和制度的缺陷大大削弱了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效果。

3. 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

我国金融机构为小企业融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有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开展授信业务,制定财产抵押制度、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对信贷业务实现差异化监管等。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金融服务上仍存在诸多不足。

银行具有商业特性,追求安全、盈利、流动的三性原则是银行自身经营的要求,也是《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据统计,目前我国各大主要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30%以上,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15个百分点左右,贷款质量较差也影响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银行为了稳定发展制定了严格的授信条件和门槛,而创业期的小企业经营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与银行信息不对称,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而小企业在金融机构中往往受到歧视,惜贷现象严重,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融资极为困难。

小企业融资需求小、急、频、低的特点以及缺乏足够的抵押品和担保,与银行以获利为目标的商业性特征不协调。据上海市小企业(贸易发展)服务中心的统计,我国小企业的贷款频率大约为大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数量大约是大企业的5%,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大约是大企业的5倍。与大、中企业相比,小企业的单位贷款管理成本高,且政府为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经营风险,对贷款的担保和抵押做出了严格要求,所以银行对小企业“歧视冶、“惜贷冶、实行信贷配给也就理所应当了。

目前商业银行给予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抵押和担保两种形式,并未提供专门针对小企业固有特征而设计的贷款产品。尽管一些地方性银行、外资银行创新出针对小企业的融资产品,但由于体制、制度等原因,专门针对小企业的融资产品尚未形成气候。

我国目前对银行经营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中,没有针对风险高、成本高、收益低的小企业业务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经济收益方面没有刺激银行主动寻求小企业业务,主要体现在:没有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没有差异化的经济资本监管政策;没有差异化的不良贷款核销政策;没有明确的差异化的责任追究政策等等。

将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到大、中、小企业中,使其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协调适应,金融机构责无旁贷。但由于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定位与其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差异,仅仅让商业银行来承担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社会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加快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中小企业银行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对小企业激励奖惩机制等,提高金融机构对小企业服务的积极性是当前金融机构需要尽快完成的任务。2.2.3 中国小企业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金融中介一般由银行金融中介及非银行金融中介构成,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活动与经济运行关系密切,金融活动的范围、质量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的绩效,几乎所有金融活动都是以金融中介机构为中心展开的,因此,金融中介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金融中介本身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并且这个体系的运作状况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戴蒙特(Diamond,1984)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解释了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金融中介降低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事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督者的监督问题。从信息不对称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投资者与企业的事前特征,会产生逆向选择,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会产生道德风险,这些结果需要有成本的审计才能证明与执行。金融中介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些成本。在交易成本的解释角度下,金融中介被看做是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桥梁,金融中介在交易手段上具有规模经济与区域经济的优势。

金融中介的作用体现在,它实现了资金流与物流、信息流的高效整合与匹配。正是由于各种金融介质的存在,导致了资本创造机制的产生,才使货币资本顺利导入到产业资本循环当中,满足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使资源配置效率化。金融中介通过自身的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增量增加和存量调整的作用。它在构造和活化金融市场的同时,进而活化整个社会经济。金融中介具有交易费用节约功能。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出现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张,收缩和转移成为可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使资本得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流动和配置,大大提高了资本市场交易的效率,降低了资本市场的交易费用。各种金融介质的存在为资源存量调整提供了条件,使得企业间的兼并,包括纵向一体化,横向兼并和混合兼并能够因成本下降而成为可行。重组不仅能实现生产要素存量的重新配置,而且可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和促进企业规模结构的合理化。

与小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机构等。由于金融机构与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长期经营并与贷款人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融资中介机构的介入,对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有积极作用。

1. 担保机构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的经营内容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目前,由国家、省、市三级机构组成了我国现有的信用担保体系。小企业在担保体系中的贷款主要是抵押贷款和全额担保贷款,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为辅。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性强、政府扶持的非营利性中介机构,能够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减轻银行的贷前资信调查工作,并且使得那些苦于贷款条件不合格但发展前景好的小企业获得了融资空间。

信用担保业由于其重要性和高风险性,国有资本应该介入以保证其安全性和积极性。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不良率达30%以上,高出平均值10多个百分点,反映了小企业的风险性。在发达国家,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有很强的政策性,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很大,我国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全依赖财政资金不现实,事实上我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资本金补充机制,很多是一次性注资。担保中心的资金来源多为地方财政提供,而地方财政本来就很紧张,所以资金来源就非常有限,这使得担保机构的贷款额度、贷款项目都受到严重限制,贷款面无法得到拓宽,一旦代偿发生到一定程度,资金来源匮乏,其业务难以为继。目前担保机构并未建立起风险补偿机制,这不利于我国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和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进一步解决,这将是我国担保业的一个巨大隐患。由于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未建立,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又极大地限制了小企业的资金融通。

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还未形成风险共担机制也是制约担保机构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又一重大制约因素。担保业务均为全额担保,面临着来自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两方面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旦发生风险,担保机构承担全责。且我国的担保机构性质模糊,多为营利性机构,在选择担保对象时,往往青睐那些产品销路好、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佳的小企业,而往往将那些主要依托传统生产生存、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广大小企业拒之门外。他们除了收取定额担保费和保证金外,还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这对于本身积累不足的小企业来说,想获得担保依旧困难重重。杨胜刚、胡海波(2006)分析了担保机构引入后中小企业的逆向选择问题,指出担保机构的介入会增加企业借款的成本,企业的逆向选择会因此更加严重,并认为只有在企业提供管理足额反担保品的前提下,企业的逆向选择才会得到缓解,担保机构的介入才能实现小企业融资的帕累托改进。基于上述关于担保机构的几个主要问题,可见我国担保机构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之用,未从源头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过多参与小企业融资担保将把银行风险更多地转嫁到国家身上。

与此同时,担保基金的放大倍率较低、资本投入的回报率不高,也是成为制约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表明,国外担保基金的放大一般为10倍左右,高的如日本可达60倍,我国限定在10倍以内,实际平均从2001年以前2倍、2002年的2.5倍到2005年平均5倍,虽然有所增大但仍然较低。

担保机构的基本准则是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政府干预行为。目前政府干预担保机构较多,很多担保机构的业务大多都是由政府推荐。但有些业务质量不高,一旦发生损失只能由担保机构自己承担,最终导致担保规模逐渐缩小,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

2. 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

信用评级机构是信用管理行业中的重要中介机构,它在经营中要遵循真实性、一致性、独立性、稳健性的基本原则,向资本市场上的授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各种基本信息和附加信息,履行管理信用的职能。评级机构组织专业力量搜集、整理、分析并提供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储备企业或个人资信方面的信息,比如欠有恶性债务的记录、破产诉讼的记录、不履行义务的记录、不能执行法院判决的记录等等。这种信用评级行为逐渐促成了对经济实体及个人的信用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大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目前数量已经达到80多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成熟。并未承担起对小企业进行合理、恰当、适用的信用评级责任。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数量不多,还未形成竞争性市场,鉴于小企业自身的缺陷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收益,各个机构对小企业进行评级的积极性不高。且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还未制定出完善的专门针对小企业的一套评级体系。若用目前现有的评级标准来评定小企业的信用标准,小企业的评级标准不高,增加其获得信贷的可能性不大。

国家提倡建立的“一体两翼冶担保体系中,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的担保业务规模不仅滞后于各级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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