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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
1.行政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2)行政的特征
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2.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
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
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这一概念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这是行政法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所在。(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性质
行政法性质是国内公法,这一性质也体现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是公法而非私法。行政法是公认的典型的公法形态。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公共管理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是政府与公民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往往具有公益性的特点。(2)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行政法基于一国国家主权而制定,效力及于本国领域,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这是行政法在规范内容与应用上的特点。(2)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这是行政法在观念和功能上的特点。(3)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行政法的多元性具体表现为: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行政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
2.行政法渊源的类型(1)制定法
制定法,往往又称为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授权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2)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习惯。(3)判例法
判例法是在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实在法,是司法实践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渊源种类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①宪法典;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法律解释;⑥规章;⑦国际条约。(2)效力等级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的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的。(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具体表现为:
①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②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
①权力行政,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与权力行政相对应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
②非权力行政,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与非权力行政相对应的行政法律关系是非权力关系。(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①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只发生在行政组织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系统内部,是指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内而在该系统内发生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②对外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外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受体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①行政实体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活动受到行政实体法规范的调整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活动受到行政程序法规范调整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
①原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行政活动而直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②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行政权活动而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5)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①单一行政法律关系指符合基本构成要素的一个行政法律关系,通常为关系主体双方各自都只有一个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有一对、客体单一。
②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特别是主体和内容是一种复杂多样的结构形式。其形态包括: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的多重交叉。
4.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行使)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也即联系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媒介。
5.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1)变化形态
①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在行政主体与行政受体之间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变化,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权利义务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
③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而完全消失。(2)变化原因
法律事实是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及根据,即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
①法律事件,即法定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或死亡等。
②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同样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五、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作用的概念
行政法的作用,即行政法的功能或效用,它是指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的影响。
2.行政法的基本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限的分配与设置、行政主体地位的明确、权力行使规则的规范与控制,保证行政权力有规则、有秩序地行使。(2)保障私益与公益的实现。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既保障公民的权益又保障公益的实现。(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行政法的行动指南作用也包括了对公民或组织活动的规范与引导。(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5)推进和保障社会改革。行政法能够指明改革方向,推进改革进行并巩固改革成果。
六、行政法的体系
1.行政法的外部体系(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与民法和刑法等相并列并与之相联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2)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①行政法与宪法。二者同属公法范畴,相互依存。宪法的实现有赖于行政法的制定及实施;行政法必须从属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
②行政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行政法借鉴民法的概念、方式和规则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在交叉领域形成新的部门法。
③行政法与刑法。二者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的任务是共同的。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行政处罚与刑罚方面,二者相互依存且具有不可分性。
④行政法与诉讼法。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行政法与诉讼法的联系上,表现为行政法的救济部分其中主要是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联系。
2.行政法的内部体系(1)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①一般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并具有共通性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②特别行政法又称为部门行政法,它是在行政法共通原则之下所分的次级领域。
③区际行政法,是指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行政法律冲突的法。(2)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
①行政组织法,即各种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
②行政行为法,即各种有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分为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③行政救济法,是有关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及其后果补救的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仅局限于特别领域的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一般性。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行政权作用之领域,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2)伦理性。行政法基本原则蕴含着十分浓厚的伦理色彩,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判断性质。(3)抽象性。原则涵盖面广,具有很强的抽象性。(4)情势变更的特性。行政法基本原则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统领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2)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适用实在法时所产生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二、依法行政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合法性,应当服从法。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6)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为实现上述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应该包括:①合法行政。②合理行政。③程序正当。④高效便民。⑤诚实守信。⑥权责统一。
三、合法行政
1.合法行政的涵义
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可以从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两个方面来进一步阐述合法行政的要求。
2.法律优位(1)法律优位的概念
法律优位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该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2)法律优位的要求
①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拘束。
②行政应受法律的拘束。
③存在有无违反法律优位的审查机制。
3.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指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四、合理行政
1.合理行政的涵义
合理行政是从实质合法角度的把握,侧重关注行政裁量决定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行政裁量的过程是否合法。合理行政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原则之中:
①公平、公正原则;
②平等对待原则;
③正当裁量原则;
④比例原则。
2.公平、公正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平等对待原则
基本内涵是“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者性别等原因,而区别对待。对平等对待原则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形式上的平等,有时该原则更加注重实质上的平等。
4.正当裁量原则(1)正当裁量原则的概念
正当裁量是从裁量过程进行的考量,主要考察在行政裁量决定作出的过程中有没有追求不适当的目的,或者有没有考虑不相关因素或没有考虑相关因素。(2)正当裁量原则的要求
①目的适当
目的适当是指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应该是法律授权的目的,或者在追求法定目的的同时不应该还存在着法律所不允许的附属目的或隐藏目的。
②相关因素
相关因素是指与作出的行政裁量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而言的,与行政裁量的各环节或要素之间有着某种合理的关联性。相关因素必须是和具体的授权规定或者整个法律相互吻合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的时候应该考虑相关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
5.比例原则(1)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就是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关系进行衡量,甚至是对两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2)比例原则的构成原则
①妥当性
妥当性就是国家措施必须适合于增进或实现所追求的目标。
②必要性
必要性是指要靠以往的经验与学识的累积,对所追求的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之间的相当比例进行判断,保证所要采取的手段在诸种可供选择的手段中是最温和的、侵害最小的。
③法益相称性
法益相称性,也叫严格意义或狭义的比例原则,要求在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和行政行为实现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要使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的损害要比实现的公共利益小得多。
五、程序正当
1.关注正当程序的意义(1)程序的正当性与最终结果的实质正义有着内在的关联性。(2)程序权利能够促进形式正义和法治的实现。
2.我国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1)行政公开
公开原则的价值在于增加程序参加人参与程序活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使行政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及时纠正。行政公开的核心是资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2)听取意见
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该给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一个听证、发表意见或者辩解的机会,让其参加到行政程序之中来。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这是整个行政程序的核心。(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回避
回避原则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主体中立性态度的挑剔,与执法人员的自我回避,来维护行政权行使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
六、诚实守信
1.关注诚实守信的意义(1)要求政府诚实守信,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2)从经济的角度看,法的稳定性是经济的理性交易的前提。(3)从法治的要求看,法治要求政府权力必须以一种可知的、可预测的方式行使。
2.诚实守信的制度保障(1)德国等大陆法国家采用信赖保护制度,以保证政府诚实守信。(2)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普通法国家的合法预期观念。(3)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①要求政府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惟有如此,相对人才有可能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七、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1.高效便民(1)“高效”有两方面的涵义:①是指行政效率高,行政反应快;②是指行政的成本低、效益高。(2)“便民”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行政权力行使的终极目的是保证宪法规定的人权的实现。行政机关要为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的服务。
2.权责统一(1)权责统一的涵义
权责统一是职务保障和责任政府的综合体现,是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监督其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机统一。(2)权责统一的要求
①行政权力的配置应当切实满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②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③应当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效能。
第三章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1.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行政法学主要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它与行政法密切联系,但又区别于行政法。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可分为三类:(1)基本研究对象,即行政法。(2)相关研究对象,即与现行行政法现象具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因素、行政法的外部影响、行政法的历史等。(3)行政法学自身对象。行政法学应将其自身纳入研究的范围,如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方法论等。
2.行政法学的体系
行政法学体系是行政法理论概括和科学阐释的逻辑化、系统化。行政法学体系即行政法学科的理论框架及其内在的逻辑构成。
行政法学体系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或范围是一致的,因此,行政法总论部分(一般理论部分)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创制、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1.行政法学的产生(1)行政法学产生于l9世纪,法国不仅是现代行政法的母国,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的发源地。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l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形成的。(2)德国第一本行政法专门著作是波哲教授的《巴伐利亚行政法教科书》;德国行政法学大师奥托·麦耶将行政法学原理有系统地“总则化”。他们指引了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广泛影响到当时的大陆法系国家(3)到l9世纪后半叶,英美法的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学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近年来,行政法学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
2.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1)1914年3月31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成立行政法院。(2)1914年5月18日北洋政府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3)l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统编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4)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使命
1.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现有行政法律规定尚不够周延,制度设计还需要完善。这就要求行政法学为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整体而言,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责任制度、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研究。
2.若干新领域的探讨
值得探讨的新领域主要有:①行政指导;②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③行政计划;④行政程序;⑤入世与行政法制建设;⑥可持续发展与行政法的关系;⑦特别行政法。
3.方法论上的创新
我国行政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多局限于传统的规范分析和注释法学的方法,新的研究方法和其他学科的方法借鉴的少。我国行政法学应寻求方法论上的创新,从多维的视角通过多元化的方法探讨行政法问题。
第二编 行政组织法
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界定
行政机关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2)对行政机关概念的分析
①行政机关是两人以上的组织体,不是指某一职位。
②行政机关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
③行政机关是担当一定行政事务、享有一定行政权限的组织。担当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权限是行政机关的本质特性。
④行政机关是能独立进行管理的组织。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管理。
⑤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结果归于国家。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3)我国行政机关的范围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下属的能够独立管理的部门。
2.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从静态看,行政组织是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综合体。从动态上看,行政组织就是对公共行政的组织。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的区别:
①行政机关是一个静态的组织形态;行政组织则包含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
②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的组合体,是一个由行政机关组成的系统;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最小的基础单位,不能再分解。
③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事务具有整体性,享有的行政权也是全方位的;行政机关担当的行政事务具有部分性,享有的行政权通常仅为某一方面。(2)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通常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区别表现在:行政机关是能独立对外管理的基础单位;行政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存在,只能代表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外管理,不能独立行使职权。(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公务员是行政机关内部承担公务的除公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由公务员组成,是公务员的集合体,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所在的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组织的行政职权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
③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在法律形式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④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2)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①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但又不仅限于行政主体。
②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有静态和动态之分,行政主体是静态行政组织中具有独立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总称。
③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行政机关是法律术语,而行政主体为法学概念。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部分。
4.行政主体的范围和种类(1)行政主体的范围
具体来说,行政主体包含以下十类: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⑩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2)行政主体的种类
①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行政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授权行政主体是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获得行政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的区别:
a.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职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源于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授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来源于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b.职权行政主体为国家正式的行政机关,属行政组织序列;而授权行政主体或者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为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c.职权行政主体自成立之日起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授权行政主体常在成立之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才成为行政主体。
②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的组织。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区分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的意义:
a.明确各类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b.明确行政主体各自的职权范围及相互关系,有利于行政的统一和协调。
③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地区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和行政地域相联系的组织。
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承担某项公务,不以地域为基础的组织。
5.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是指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包括组织要件和法律要件两类:(1)组织要件
由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设立依据和目的不同,因而其组织要件也不相同。
行政机关的组织要件包括:
①设立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务院行政组织序列;
②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
③已被正式对外公告其成立;
④已有法定编制和人员;
⑤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⑥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包括:
①该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②该组织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2)法律要件
行政主体的法律要件是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包括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也包括法律法规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的授权。
6.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1)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的意义:
①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明确一个组织的法律地位。一个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对外管理。相对人对非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服从的义务。
②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③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以行政主体为被告,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首先需要弄清该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方法
实践中往往侧重于从法律要件上确认行政主体资格。即看一个组织有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职权。
7.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论争
新理论尝试从行政利益的角度界定行政主体,否定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行政主体理论。从行政多元的角度考虑,主张将行政主体界定为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行政利益,享有权利(权力)、承担义务,并负担其行为责任的组织体或该类组织体的代理主体。
二、行政组织法的概念、功能和地位
1.行政组织法的概念(1)行政组织法是有关组织公共行政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其通过对行政主体的确认和对各类行政组织的规范和控制,旨在建构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公共行政秩序。该界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①行政组织法是有关组织公共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行政组织法是确认行政主体的法。这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③行政组织法是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
④行政组织法的宗旨是建构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公共行政秩序。(2)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成
①《宪法》有关规定。
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等,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行政组织法的主要渊源。
③单行法律中关于行政权与行政组织的规定。
④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性与法规性文件。
2.行政组织法的功能
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是指行政组织法可以发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行政组织法的功能是由其基本内容和法律固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等特点所决定的。行政组织法具有如下功能:(1)为公共行政的组织提供法律支撑。(2)保障行政组织的民主、理性和公正。
行政组织法的这项功能体现在:
①行政组织法可以保障公民对行政组织过程的直接参与;
②行政组织法可以保障行政组织过程的理性和公正;
③行政组织法可以保障行政组织结果的理性和公正。(3)合理设定行政权。
合理设定行政权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理创设行政权力。
②合理分配行政权力。
③合理调整行政权力。(4)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置。
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①行政组织法可以确定行政组织的合理结构。
②行政组织法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设置标准。
③行政组织法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5)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
行政组织法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行政组织的规模进行控制。
3.行政组织法的地位(1)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①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行政法通常包含三大部分,即行政组织法、行政运作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是对行政组织的直接规范,是行政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②行政组织法是行政运作法的基础。行政的运作包含三大要素:管理机关、权限和程序及方式。管理机关的形式及权限需要行政组织法规定。
③行政组织法可以推动行政救济法的完善。行政组织法对行政主体制度的规定,将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行政行为责任的承担提供法律依据,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标准。(2)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组织法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组织原则
国家对行政的组织,或说行政组织权的行使、行政组织的形成,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依法组织原则的核心所在。(1)依法组织原则的基础
依法组织原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①是人民主权的要求。按照人民主权原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创造和选择基本的行政组织形式、确认行政主体、设定行政权、胡额定设置哪些行政机关。
②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动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具体在行政组织法中,依法行政原则转化为依法组织原则。
③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保障公民的权益,必须依法组织行政机关,即将行政组织真正纳入法治的轨道。行政组织制度与公民权益的关联体现在:
a.行政的基本组织形态(直接影响到公民的行政参与权);
b.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界分,直接影响公民的自由空间;
c.行政组织的规模直接影响到公民的负担;
d.行政组织的结构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益。
④是形成责任政府的需要。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对其具体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就其整体的管理直接对人民负责。(2)依法组织原则的具体要求
①重要的行政组织问题要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
a.行政组织设置中的重要问题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b.行政组织法规范可通过行政立法加以具体化。
c.在特定情况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机关设置权时,要有法律的特别授权并规定相应的设置标准。
d.对行政的组织过程必须由法律规范。
②行政组织法必须公开、明确、稳定。
③行政组织法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既要在行政组织过程中确保公民的参与,又要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公民权。
④违反行政组织法要承担法律责任。(3)确立依法组织原则的意义
确立依法组织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制度构建。依法组织,意味着将整个的行政组织制度纳入法治轨道,需要重新分配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方面的权限。
2.行政分权原则(1)行政分权原则的涵义
行政分权原则是指采用分散的方式组织行政,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组织体或不同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分权有两类:
①在不同主体间的分权。
即将行政事务分由多个组织体承担,与集权式管理相对应。这类行政分权的特点是:
a.国家的行政事务由两个以上的组织体承担;
b.在各个组织体之间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行政事务;
c.各个组织体之间相对独立,其相互关系由法律调整。
②在同一主体内的分权。
即在同一组织体设置不同的机关予以分权,包括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2)确立行政分权原则的理由
①使政府更好地接近人民。公民有机会参与到与他们生活工作很近的政府工作中去。
②防止权力集中带来的专制。
③减少集中管理的风险和创新管理模式。
④提高行政效率。
⑤满足特定公务管理的需要。(3)行政分权的方式
①采用联邦制的形式分权。
②采用地方自治的形式分权。
③采用公务自治的形式分权。公务自治有两种形式,即组建各种类型的公法人或委托同业行会进行管理,甚至委托私人进行管理等。
④采用权力下放的形式分权。
⑤采用设置特殊机构的形式分权。(4)确立行政分权原则的意义
①有利于传统观念的改变。
②有利于行政分权制度的发展。
③推动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3.组织效率原则(1)组织效率原则的涵义
组织效率原则是指对行政的组织,要以提高效率为宗旨。即组织行政,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2)组织效率原则存在的理由:①是实现行政目标的需要;②是有效利用管理资源的需要;③是行政效益原则的要求;④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3)组织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
①行政组织精简化。通常有三种做法:
a.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行政组织的定员。
b.通过控制行政组织预算的方法来限制行政组织的规模。
c.通过大规模的机构改革,通过精简机构、精减人员来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
②行政组织系统化。对行政的组织按系统方式进行,也为组织效率原则所要求。系统组织包含以下内容:确保国家行政一体性;确保各组织体(公法人)的一体性;确保各行政机关自身的一体性。
③行政组织合理化。具体有以下要求:
a.行政组织形态合理。采用具有民主、法治、效率精神的行政组织形态进行管理。
b.行政组织结构合理。包括政府结构权力合理和行政机关结构合理。
c.行政组织程序合理。合理的行政组织程序至少应包括论证环节和民主参与环节。(4)确立组织效率原则的意义
效率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要重视效率与行政组织合理性之间的逻辑关系。行政组织形态、结构、规模等的合理会导致行政的高效率;相反,则会影响效率。
四、行政组织法的内容和体系
1.行政组织法的内容(1)狭义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形态法)
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组织法、其他公务组织法、社会自治法、公共行政改革法等。(2)公务员法
公务员制度也是行政组织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在公共行政中占有重要地位。(3)公物法
公物制度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利益相联系。
2.行政组织法的体系
行政组织法的体系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系列、公务员法和公物法系列三个部分。行政机关组织法法规体系应包含以下四个层次:(1)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该法应规定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组织形态、行政主体制度、地方法律分权、公务分权、社会自治、行政组织程序、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责任等基本问题。(2)需要制定三部分法律.
①制定《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行政机关设置标准法》;
②制定《地方基本法》,规定地方的基本问题;
③制定涉及其他行政利益主体的法律,如《公务组织法》、《社会自治法》、《公共行政改革法》等,对其他公共组织涉及的共同问题作出原则规定。(3)在上述三类法律之下,进一步立法。对组织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具体的规定。(4)在第(3)层次下,由国务院以及地方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规定。
行政组织法规体系图示如下。
第五章 狭义行政组织法
一、概述
1.行政组织法的基本问题
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所涉及的基本术语,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权的基本内容和形式、行政权的设定主体和标准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制度,行政代理和行政协助制度等。(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在我国经常出现在单行法律法规中。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行政组织法全面规定。(2)行政代理,主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官员的权限由其他官员代替行使的法律制度。代理制度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确保行政的连续性和安定性。(3)行政协助指一个机关在执行所属行政主体的任务以外,还执行另一个行政主体的任务,并且在此范围内作为该行政主体的机关活动。行政协助存在的正当理由是行政的效率性和经济性。
2.行政主体制度
在行政组织法中,行政主体制度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行政组织的其他法律制度。
3.中央行政组织法
在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中央行政组织的设置至关重要。中央行政组织需要严格立法设置。
4.地方组织法
地方组织的设置较为复杂,首先需要确定地方团体的法律性质,然后才能决定地方组织的结构、规模、设置程序等。
5.其他行政组织法
采用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共组织进行管理比较典型的是行会组织的管理,目的是控制政府规模,节省国家财源;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发展以及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
6.行政组织程序制度
组织程序是行政组织权的运行程序。组织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组织结果的好坏,组织程序本身需要承载民主、公正等价值追求,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组织法中对此予以规范。
7.行政编制管理制度
行政编制管理制度是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各类行政主体、各行政机关的规模、内部机构设置比例和人员比例等。
二、中央行政组织法
1.中央行政组织的界定与设置(1)中央行政组织的概念
中央行政组织,是指国家设置的担当中央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集合体。(2)中央行政组织的构成
①国务院,是指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构成的组织体。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
④国务院办事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辅助性机构。
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指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由部委归口管理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机关。
⑥国务院还设有19个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中央行政组织在地方的分支机关
中央在地方的分支机关也属于中央行政组织的范畴。它们的管辖仅涉及一定行政区域,而不及于全国。这些地方分支机关靠中央财政负担,是国家在地方的直接代表。
2.中央行政组织的法律问题(1)中央行政组织的权力
①中央行政组织的整体权力
a.中央行政组织的主管事项。包括:中央行政组织的专属事项;中央和地方的共管事项;中央行政组织的监督事项。
b.中央行政组织的权力形式。对不同性质的行政事务,中央行政组织只能采用不同的权力形式。对专属事项,中央行政组织应享有抽象地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地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对共管事项,中央行政组织应具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对监督事项,中央行政组织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
②中央行政组织中各行政机关的权力
我国目前对中央各行政机关的权力尚无法律统一规定,其规定仅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中,并且单行法律法规对中央行政机关权力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2)中央行政组织的管理体制
这里主要涉及中央行政组织对地方组织的管理机制。我国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体制。行政决策权由中央行政机关行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则负责决策的执行。国家行政在地方的推行,大多数情况下依赖地方行政机关,但在少数领域实行垂直管理。
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①难于保证国务院主管部门政策的执行。
②难于保证地方行政管理的统一与协调。
③难于控制地方政府的规模(3)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
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①横向权力结构。合理的横向权力结构包括以下内容:
a.按照“大部制”原则和“专业性”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以有效满足行政管理的技术需求,同时避免职能分工过细,职责交叉、相互扯皮;
b.根据事权的分工,形成十几个决策中心部门(大部),防止决策权过于集中在两到三个部门,从而在一般部门之上又形成一个隐形的管理层次;
c.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
d.强化信息收集、咨询论证等部门的建设;
e.建立应急体制,以应对突发事件。
②组织层次和管理幅度,是中央行政组织结构中两个重要的因素。
层次的设置必须适当,过多过少都会影响行政效率。在组织层次上,必须遵循层次均衡化的原则。
管理幅度是指一级行政组织直接领导和监督的下级组织数目,或者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监督的下级人员数目。管理幅度必须适当,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影响组织的作用和管理的质量。(4)中央行政组织的规模
行政组织的规模涉及两项内容:行政机关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数量;公务员的总定额。从国外的情况看,控制政府规模的手段有两种:
①立法控制,即通过立法来设置行政机关和限制公务员的定员。
②预算控制,即通过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来控制行政机关的人员总额。
我国对政府规模的控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例外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
3.中央行政组织法的完善(1)我国中央行政组织法组成
①《宪法》中的规定。
②法律的规定。具体有三种形式,行政组织法典;单行法律中有关中央政府及各部门的规定和法律性文件。
③行政法规的规定。(2)中央行政组织法的完善需要从体系与内容两方面着手。
①在体系上,除宪法规定外,中央行政组织法可由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构成:
a.第一层次的法律包括《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行政机关设置标准法》。
b.第二层次的法律为各《中央行政机关设置法》。
c.第三层次为各行政机关的设置法规。
②在内容上,需要将中央行政组织的重要问题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三、地方组织法
1.地方组织法的界定和设置(1)地方组织的概念、特点
在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组织是地方自治团体的组织,与国家行政组织分立。
在没有实现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组织是国家在地方设置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地方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属于国家组织的组成部分。
地方组织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地方组织是承担地方行政的组织;地方组织受国家控制。(2)地方组织法的内涵
地方组织法是设定地方制度,规范地方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地方组织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地方制度
地方在一国的政治生活中处于何种地位,地方是作为国家的分治区存在,还是由一定地域内的居民组成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地方团体自主管理,是地方组织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地方制度中,要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明确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地方团体之间的关系,还要规定如何保障地方的权利等。
②地方组织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组织的设置权或地方组织的基本设置、地方组织官员的产生渠道。(3)地方组织的设置
①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市、局级市)、县(县级市)和乡镇四级。地方权力机关也分为省、市、县和乡镇四级。
a.地方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镇四级。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并领导下级行政机关。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d.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权是主管事务的决定权,即执行法律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④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派出组织。派出机关有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是由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派出组织。
2.地方制度存在的问题(1)地方分权不发达。
中央集中的权力过多,地方缺乏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欠缺必要的权力。地方没有明确的事权、缺少行政组织权、财政权,也缺乏对国家决策的参与权。(2)民主程度不高。
①其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大多采用间接的方式,只有选举县级及乡镇人大代表时,地方居民才能直接行使选举权。
②地方居民有权利用地方的公共设施。
③地方居民的直接请求权、居民诉讼权和行政参与权,还没有为我国法律所确认。(3)行政官员唯上不唯民。
地方居民缺乏对行政官员的直接控制。地方官员更关心自己是否得到上级的肯定,而不在意是否得到地方居民的支持。(4)地区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之初的地区扶持政策已造成地区发展的极大不平衡,也造成之间,个人之间的严重贫富不均,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进一步发展。(5)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控制。
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控制,除了通过立法控制、项目控制和人事控制外,没有其他的控制手段。既缺乏有效的行政控制,也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6)地方制度不为法律规控。地方制度是国家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地方制度基本没有法律规定。
3.地方制度的发展构想——法律分权制
地方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应当实行法律分权制,赋予地方独立的法律地位。(1)法律分权制的具体内容
①在形式上,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
②在内容上,一方面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适宜地方处理的事务尽可能地交由地方自我决定;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包括确立地方监督机关,增加监控手段,完善立法控制,强化行政控制和引入司法控制机制。
③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保障机关,同时设置其他程序确保中央和地方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活动。(2)实行法律分权制的必要性:
①是民主的需要;
②是正确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需要;
③是控制权力的需要;
④是实现高效管理的需要。(3)建立法律分权制要解决的问题
①走出理论误区,对“民主集中制”作出新的阐释。
②法律分权制的实施。
③建立与法律分权制配套的制度。
4.地方组织法的完善(1)我国地方组织法的构成
①宪法中的条款。
②《地方组织法》。
③《国务院组织法》中涉及国务院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规定,也同样对地方政府有约束力。(2)地方组织法的完善
①形式上
a.修改宪法条款,明确规定地方制度。
b.制定《地方基本法》,规定地方的基本问题。
c.制定《省组织法》、《市组织法》、《县组织法》、《乡镇组织法》以及《地方财政法》等法律,分别规定各类地方的地位、设置标准、设置程序、必设的机关和各类地方的财政权限。
d.由省、市等地方根据法律制定《X X省组织条例》、《X X市组织条例》、《X X县组织条例》等。
②内容上
需要对地方制度中的重大问题予以规定。
四、其他行政组织法
1.其他行政组织法概念
其他行政组织法是确认、规范和保障国家和地方组织以外的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包括其他行政组织的类型、各类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内部结构、外部制度和法律责任等。
2.公务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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