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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4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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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信红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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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流动(1986-2000)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流动(1986-2000)试读:

导论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现状

上做这个选题有两个原因,一是没人写,二是没有工人写。

上第一,没有人写。

上2012年夏天我仍然与平常一样,在网络上寻寻觅觅。当时出了一部新电影叫《钢的琴》,讲东北某地一群下岗工人的故事。网络上有一些影评,对这部电影作了较好的评价,但是对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提出了批评,说国有企业几千万下岗职工的事情和历史竟然没有人去研究。然而,和所有做研究的人一样,我们每天都在苦苦地跟踪,寻找那些不曾有人研究或者还没有研究“彻底”的地方,希望自己能够有所突破。我们在给学生上论文辅导课的时候,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怎样选题”。我们经常告诉学生,在当今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几乎没有哪个问题是没有被人们研究过的,想找新的选题,只有在几个学科交叉的地方才能发现少许“绿洲”。前面说的那篇关于《钢的琴》的影评里,竟然批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还没有被人研究过,这个影评惊醒与激发了我,因此,我开始“研究”起来。

上经过初步的了解与查阅,我还真没有找到研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专门书籍。接下来,我按照做学问或做课题的全套方法,开始查阅资料,阅读文献,做读书笔记。研究此课题的意义和价值、待研究现状、待研究的问题和重点难点、研究思路以及方法、创新之处等。

上知识分子有一个追求客观事实进而追求真理的愿望与责任,没有人研究过的就应该研究,如果说到意义和价值,那么这就是意义、价值,亦即“填补空白”。

上但是我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发现,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流动不仅仅包括职工下岗这一种情况。

上其一,不仅有下岗,还有再就业;有内退、病退或提前退休,亦有在岗而企业停、减发工资,这两种情况又会产生“隐形就业”;有分流出去后政府又安排去了其他国有企业的;还有主动分流自谋职业等。

上其二,下岗与再就业并提是矛盾的,是当初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为,与下岗对应的应该是“再上岗”;与失业对应的才是再就业。由于当时还没有承认失业,就只能称为下岗待业,与待业对应的应该是“复业”,而实际上多数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后是“转业”或者“转行”,并没有从事原来的工作、工种、行业。一直到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才首次在法规上明确将待业保险正名为失业保险,并将下岗职工逐步纳入失业的范围。

上其三,综合上述原因考虑,还是借用“流动”的概念能够比较确切地表达本研究的范围。因为,“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某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之所以是“借用”,是因为本课题不是研究国企职工的职业流动,而仅仅是描述国有工业企业部分职工在改制过程中的“变化”,当然,这种“变化”也包括了劳动者劳动角色的转换,反映了某个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关系到社会资源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变迁等等。

上第二,没有工人写。

上另外一个理由是我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的,虽然关于国企改革的著作不少,但没有哪部是国企职工写的,因此,有了第二个做这个选题的理由。

上从1984年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成为我国改革的重点,而国有企业改革又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一直到今天,仍是热之又热的问题。但是研究者一般都是理论家,虽然他们的研究非常好,但是个别地方也有不足。

上例如,对企业没有亲身的实践体会,学富五车但是不懂技术;没有在工厂矿山干过却因为研究需要又要勉强对工厂矿山品头论足;没有长期接触过企业职工却对他们作出了一大堆“论断”等等。因此,总感觉有些问题没有讲到点子上,没有讲到骨子里,或者感觉说得很好笑,甚至根本就说错了。例如,一位知名经济学家,在一本著作中用了整整一个章节“工作中偷闲:拖垮国有经济的痼疾”来说如何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不努力工作”的问题,作者在这章的开头说:“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效率持续下滑,有种种原因,但与劳动者在国有经济体制内的不努力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里首先抛出了一个论断:劳动者在国有经济体制内“不努力工作、责任心不强”,然后用了很多高深莫测的努力动机来解决这个问题。至于这个“论断”是如何得来的,整部著作没有一个论据。我认识该作者,知道他是从学校门到学校门的专家,他是怎么知道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工作是“不努力”的呢?在这个问题上,“听说”与“传说”得太多了,以至于把国企职工搞得面目全非。不努力工作的劳动者在任何单位都有,包括私有企业。不管在哲学的基本原理中还是在现实中都是必然的事情,这本不足以为论题。很显然,他说的是“大多数”职工,而这恰恰是我们的分歧所在。在世界工业化几百年的历史中,企业沉浮兴衰,倒闭千千万万,尽管原因也有千千万万,却从来没有见过总结企业倒闭是因为工人“不努力工作”,即使有,也应该是管理者的问题。还有,引文中说“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效率持续下滑”,那说明国有企业的效率曾经是很高的了?否则,就没有“长期”下滑的空间;既然曾经的效率是高的,那不就证明了国企职工的工作“曾经”是努力的吗?为什么后面又会变成不努力了呢?

上我是个在工厂出生、长大,又在工厂工作过20年的8级机修钳工。在国企30多年的生活与工作中,由于外遣培训、支援矿山的设备安装、采购机床配件、外出推销产品与售后服务以及产品送外加工、试验、检测、送货、安装、产品标准讨论与审定、质量咨询(评估)、外调等,国营矿山与工业企业我去过不下200家。后来我考取了硕士、博士,并且到大学当了教授,也算是在国企中“流动”出去的一员,因此我想,我有义务、有责任去研究这个问题。而且做这个选题,我应该是既有长期的实践经验也有一点理论基础了,具有一定的优势。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

上文献资料可以分为三大方面:一是中共中央、人大、国务院文件,相关法律、法规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二是国企改制以及涉及职工在改制中流动问题的著作,分别见之于经济史、工业史、国史、党史,有关国有经济和国企改革的论著,社会学方面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著作;三是本人发表的部分论文。现分述如下:

上(1)中共中央、人大、国务院文件,相关法律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文件主要有《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相关法律见之于法律汇编如《中国工业管理条例汇编》、《中国企业领导制度的历史文献》、《中国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等。领导人著作主要有《邓小平文选》、《江泽民文选》、《朱镕基讲话实录》等。

上这类文献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法规、指令或指导性文件,因此,是本书研究的基本资料与线索。

上(2)经济史、工业史、国史、党史著作。如王玉茹《中国经济史》、王询和于秋华《中国近现代经济史》、刘日新《新中国经济建设简史》、王洪模《改革开放的历程》、孙健《20世纪的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历程》、章迪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编年史》、齐鹏飞《当代中国编年史》、陈雪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大事件和决策调查》、钟朋荣《十年经济改革——历程·现状·问题·出路》等。

上这些著作有的是通史型的,有的是专门史或者断代史类型的,因此既有对整个新中国经济发展脉络的描述,也有专项内容比如工业建设历程的介绍。因为国有企业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所以一些文献对国企改制的过程、各项政策的出台,以及这些政策实行的结果都有一些评述,如承包制、“16字方针”的出台与实施情况,压缩经济过热和治理整顿的情况,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情况等。尤其是一些著作对这些情况进行了经济学分析,给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时间、背景、政策、结果的脉络。上述有的著作也对职工的分流、减员、下岗、再就业等情况有所涉及,并提供了一些数据。

上(3)国有经济和国企改革的论著。如张大军《改革的“雷区”——关于所有制改革问题研究》、陆百甫和谢伏瞻《大调整——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六大问题》、周天勇《中国经济命运与前景的深层次思考》、张卓元和郑海航《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赵国良《脊梁·国有企业的机遇与挑战》、张志刚和左太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研究》、付卡佳和白津夫《迈向21世纪:中国股份制》、毕肖辉《企业兼并论》、吴鹏《走出困惑——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党组织》等等。

上述著作有的对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问题作了阐述,有的分析了国企改制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对国企改革给予了总结,有的将再就业作为国企改制中的一个专门问题来论述,分析了分流、减员、下岗的原因,介绍了再就业政策。如果能把经济发展、改革历程与国企改制相结合,就能够对国企改制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对改革的难度有深刻体会,也就可以看到大规模的职工流动是不可避免的。

上(4)社会阶层分析与阶层流动研究的社会学著作。如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与《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之二——当代中国社会流动》、阎志民《中国现阶段阶级阶层研究》、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阶层分析》、梁晓声《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与《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吴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刘少杰《经济社会学的新视野——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刘晓凯《利益分化与政治稳定》、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石彤《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排挤——以国企下岗失业女工为视角》、朱力《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等。

上社会学方面的相关著作对职工流动以后的情况作了很好的研究。近年来,关于中国社会阶层研究的社会学著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被作为当今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阶层分出来了,上述研究成果主要调查分析了这个阶层在分流下岗失业以后的生活情况,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的下降情况,再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社会对这个群体的评价以及他们对企业、对自己的认识与评价,一些著作对为什么形成这样一个阶层也作了分析。

上(5)有关劳动人事、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著作。例如,宋晓梧《中国社会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张炳申《中国劳动力市场深层矛盾研究》、赵曼和杨海文《21世纪中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李强等《失业下岗问题的对比研究》、郭庆松《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袁方和姚欲群《劳动社会学》等。

上这些著作对国有企业人事制度的历史、弊端、改革的过程与政策等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社会保障制度如国有企业的“劳保”历史与制度作了回顾,阐述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文献政策,介绍了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建设情况,介绍了下岗职工的培训、再就业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想,为本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

上(6)本人在企业工作中以及成为理论工作者以后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发表的部分论文。如《行为科学与质量意识》、《运用行为科学理论指导班组建设工作》,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扩权让利与承包制阶段国企职工的思想、工作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管理问题;《留几个企业不改如何?》、《如何保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关于企业改革依靠工人阶级的几个问题》、《国有企业党组织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反映了90年代我自己在企业调研时的所见所闻与思考。这些资料由于是自己的亲身经历与体会,用于历史过程的叙述更真实。

上综上所述,以上文献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企业改制与职工流动的情况,不足之处是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从头至尾全过程、全景式的研究。即形成职工流动的开头、结尾怎么样,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形成原因、产生什么结果、如何评价、为什么会这样,与经济、政治、社会、人文的关系是怎样的,以及历史上是怎么回事、给现实带来什么影响、怎样做才能解决等等。这些也就是选题中说的“没有人写”的理由。

上综合上述内容,本课题的基本研究思路是:将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流动问题,放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以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央领导关于国企改革的理论、政策文献、讲话为基本线索,以上面介绍的研究成果作为分论点或论据展开,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佐证,试图寻找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流动的来历与结果,从而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大概的梳理与描述。

上因此,本课题的研究方法遵循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不脱离时代背景与条件,紧扣基本国情,将历史遗留问题的描述与现实困难、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前进中的艰辛探索客观摆出来,辅之以理论分析与逻辑归纳。实际上,国企改革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整体布局的一部分,既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也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重点内容,有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重点到全面、从探索到完善,不断实践、不断总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职工流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时,有一个多学科交叉融汇的特点,这是由本课题的选择所决定的。既有国企改革本身的发展历程,又与经济发展方向、方式密切关联,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与国企改革相配套,需要完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这又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其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以及理论与实际如何相结合的矛盾。这些情况,都需要将内容展开、归纳并作出一个概括。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

上本研究将国营(有)企业职工的流动放在国营(有)企业改革的整体背景下进行,国企的每一步重大改革步骤对职工的流动都发生了重要影响。

上(1)以时间为主要历史线索分为三个阶段。

上本研究的历史区段在1986—2000年之间,分为三个阶段:

上第一阶段从1986年国营企业破产试点与立法开始,可以看作是国企职工流动的开端,大致到1992年第二轮承包制结束。

上第二阶段为1993年至1997年。这个阶段与第一阶段相比,有两个显著不同的特点,其一,1993年10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将原来的“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有”而不“营”,标志着“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并以宪法的地位予以确认。其二,1993年9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因此,其后的国企改革的整体背景与此前15年的改革已经有了显著不同。此前的国企改革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或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的,而此后的改革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第二阶段的特点是随着国有企业效益滑坡越来越厉害,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随着企业并购、兼并、出卖、破产、股份化等各项措施同时并举,“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成为政府推动国企改制的重大举措,伴之以再就业工程的大力开展,职工流动面广量大,并且在1997年达到顶峰。

上第三阶段为1998年至2000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央提出了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任务,脱困的重要手段之一仍然是企业减员与分流富余人员。该阶段的特点是社会保障制度加速建设并取得重大进展。通过三条保障线建立失业基金,伴随着就业、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推行,再就业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上1986年是国企职工流动的开端自不用说。研究到2000年为止,一是因为中央宣布国企三年脱困的任务已经完成;二是在此后国企大规模减少,职工流动数量逐渐下降,给社会的震动与影响已经减弱,职工的就业观念也有了很大的转变;三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大致建立以后,社会保障制度已逐步建立起来,国企职工的流动同社会各阶层的就业一样,逐渐按照市场方式运作,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一样,职工失业或者流动已经成为日常性现象;四是如果作为历史线索,此后的沉淀时间太短。当然,2001年以后还是国有企业改制的进行时,职工流动也没有停止,但因为上述原因没有作为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只是有所涉及,那是因为政策的连续性无法被割断。

上(2)以国企改革中重大举措出台以及这些举措对职工流动的影响作横向展开。

上在国企改制中,对职工流动影响大的主要政策有:在第一、二阶段,国有企业破产、租赁、兼并、收购、拍卖的政策必然要面对职工的去留问题,给职工震动很大,对社会影响也大。上述一系列改革都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发文推动的,同时是在几乎完全没有建立基本的养老与失业救济体系的情况下进行的,存在的困难很多。在这两个阶段,遇到了两次压缩救济过热与通货膨胀,通过压缩基本建设规模、降低增长速度、压缩社会购买力、压缩企业生产能力,国有企业举步维艰。而农村“一包就灵”的承包制,并没有对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国有企业的改革产生力挽狂澜的作用。

上第二、三阶段的国企改制,形成了大规模的国企职工流动,这种流动的情况复杂,是下岗、分流、减员的共同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刮起了两股风:一股风是“一卖就灵”,另一股风是“一股就灵”。这两股风虽然受到中央领导的一再批评,也下发多个文件加以制止,但是仍然没有被刹住。这两股风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对岌岌可危的国企职工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本来可以不下岗的下岗了,本来可以安置得更好些、补偿可以多一些的资金却“被流失”了。当然,每一股风的刮起,都是有其深刻原因的,本书亦对此作了一些初步的分析。

上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一直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每个步骤的实施基本上都有文件布置,有的还有实施细则、会议安排、理论呼应、舆论造势等,因此,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职工流动的规模逐渐增大。例如,从承包制的实行、“破产法”的试点与实施、优化劳动组合、“砸三铁”,到“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再就业”,职工流动的规模是随着这些政策的出台而一步步增大的。

上在这两个阶段,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改革的力度,这个“力度”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国有企业来自上级的压力越来越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被作为政府扭亏同时也是国企改革的政策明确提出来了,不仅企业改制成了国企改革的任务,企业“减人”也成了国企的任务。企业“减人”,使职工彻底地失去了依靠与保护,他们没有了任何来与地方政府或“企业”谈判的筹码。作为党的“群众组织”的工会以及长期接受党组织教育的职工,只能坚决拥护“减员”与“下岗”,包括对他们自己的“减”与“下”。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在这里得到了鲜明的体现,我们不能不对他们肃然起敬。

上国企改制牵涉的职工流动,既有现实原因,又有历史原因。其中有历史上将企业当作就业主渠道来解决人口“吃饭”的问题,有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有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的低收入“高福利”(相对于中国其他阶层而言)政策,以及职工“远期福利”的历史欠账问题等,这些都大大地增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实际上,时至今日,还遗留了一系列今后将被称为“历史问题”的问题。

上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的大规模流动,不仅与逐步破除计划经济体制和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政策性因素有关,还与中国经济建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转型有关。例如,一些产业或者机器设备淘汰、产业转移、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新兴产业兴起、资源枯竭;还有第一、二、三产业比例调整、科学技术进步、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外资企业大量引进、农民工大规模进城;以及国家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而改变的发展战略,如原子弹核武器不造了,军工规模缩小了,“三线建设”取消了等等。这些,都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流动进而对他们的命运发生了重大影响。

上国有企业改制牵涉到职工流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牵涉到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牵涉到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与工作内容。这些变化又关系到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关系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以及由此生发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牵涉到党的阶级基础如何巩固、党组织在企业怎样实现政治领导等。本书对此也作了一些探讨。

上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会牵涉到对国企历史功过的评价;在职工下岗分流的过程中,也必然牵涉到对国企职工的评价。当初为了给国企改革扫清思想上的障碍,制造舆论氛围,大众媒体对国有企业与国企职工的评价多数是负面的,迄今留下的也是负面的影响:既然国家经济的主要建设力量从企业到工人都是令人失望的,那么国家的经济建设还有什么功绩可言呢?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1993年以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占据了主要地位,国有企业是经济建设中的主力军。如果为了给国企改革寻找理论依据而否定其历史功绩,实际上否定了我国前45年(也包括改革开放1978—1993年的16年)的工业与现代化建设成就;如果否定国有企业职工几代人的贡献,后面的建设基础与人才基础都会成为天上掉下来的,新中国的历史就会被割断。本书亦将根据包括史料记载和作者的亲身经历在内的各种史实,对上述问题展开阐述。

上企业改制、职工下岗的生活与再就业,给社会保障建设带来了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正是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更快地推动了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

上本书就是围绕上述问题而展开研究的。第一章国企破产,职工流动的开端一、国营企业破产——“防爆”变“引爆”

1986年8月3日,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93号,两张封条将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大门封上,沈阳市人民政府宣告,连续亏损10年、负债额超过全部财产2/3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并收缴其营业执照。这个成立20年的拥有72名职工的小型企业破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还是首次。新华社第一时间发出消息:“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倒闭的企业。”从此,“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写进了国企改革的历史。

当时,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门口挤满了情绪激动的职工。有人哽咽,有人痛骂,还有人在紧闭的大门外摆上花圈……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厂的破产在全国的国企职工中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些企业的领导会经常用这个事情来教育职工。“与此同时,沈阳、武汉、重庆、太原4城市在10家企业试行破产制度,亮‘黄牌’限期整顿。到1986年8月底有5家企业起死回生,说明企业破产制度对企业改革和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破产以后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的职工怎么样了呢?正因为是“第一家”,有惊无险,职工们安然无恙:“1986年8月3日,我国虽然出现了第一个破产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但是,这个破产企业的失业工人,绝大多数又由国家包下来了,继续端‘铁饭碗’。一位45岁的女工,因本人条件差,实在没法为她重新安排工作,劝她去当个体户经商,可她说,‘我不会做,我就想依靠组织’。最后,‘组织’还是为她找了个‘铁饭碗’。至于厂长、书记更不用说,‘组织’已安排他们易地做官了”。

但是,其后破产企业的职工就没有享受到如此“安排”了:“到1996年底,58个试点城市中有1099户企业破产终结,1192户企业被兼并,分离非生产机构5908个,分流富余人员123万人。1997年计划兼并破产及减员增效涉及企业2982户,资产总额4115.64亿元,职工总数(在职及离退休)578.74万人,拟分流富余人员140.86万人,其中,破产和兼并企业分别占涉及企业总户数的20.1%和44%。”

然而,中国第一家国营企业的破产,是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宣布的。沈阳市政府当天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企业破产法,该案件是依据沈阳市的行政法规《沈阳市集体企业破产倒闭条例》,由市工商局主持它的清算工作,而不是法院。四个月之后,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日,李先念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这个法律。但是,该法附加了一条: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要等到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才通过。也就是说在工业企业法都还没有的情况下,却先出台了一个工业企业的破产法,在主法律没有的情况下先有了子法律。著名法学家张友渔曾就此发表看法认为:“一部法律待另一部法律生效后3个月再生效,这种做法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在国外也是少见的。”“防爆器械”是干什么的?举一个例子,煤矿井下用的水泵,与之配套的电动机就是防爆电机。因为如果井下有瓦斯,在电动机运转过程中哪怕有一点火星都可能引发瓦斯爆炸。与之相配套的电器产品,就叫“防爆器械”,当然,防爆电机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在煤炭、石油、化工及其他行业中,因生产环境的易爆炸物质不同,所采用的防爆措施也不同,凡是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就叫“防爆器械”。没有想到的是“防爆”变成了引爆——引爆了国有企业的更大力度与范围的改革,同时也成为国企职工成规模流动的开端。

1986年,是国企改革力度最大的一年。这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由两者联合发布了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系列文件:198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该文件指出: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即将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同时,《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也将由国务院审定后发布施行。7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上述规定。并将《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更名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并发出通知指出:改革企业的领导体制,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补充通知指出: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到厂长负责制的转变,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一厂之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企业中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经理)行使职权。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文件提出:1987年要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方面迈出较大的步子。

中共中央、国务院之所以会在这一年里密集地推出这么多国企改革的文件,与党中央在1984年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有关。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而将在此前一直是以农村经济体制为中心的改革推向了城市。《决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活力;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文件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活力”的表述表明,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

然而,如果按照中央的规定,在国营企业的改革中,以破产的形式出现是有严格控制的,只在试点城市实行,因此它还不是造成大规模职工流动的主要原因。《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之后的十年里,破产的企业并不多。这是因为“不敢多搞,只能先在国务院确定的一些大城市试点,原来确定了18个城市,现在已扩大到58个城市”;而且,“破产试点只限于工业企业,外贸企业不属于破产试点范围,因为流通领域情况复杂”。这是一段权威的阐释,是朱镕基在1996年8月20日《关于企业破产和资本重组问题》的讲话中所讲的:“我们不断地收到一些材料,反映近两年来出现了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很多企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去做,而是超越范围、超越地区,搞假破产,把银行债务冲销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宣布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如果法院要宣布企业破产的话,这是唯一的法律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个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并没有新的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的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个法律把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交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请大家注意,企业职工安置是个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企业怎么破产?谁敢破?我查遍所有有关文件,国务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来宣布企业破产,就必须在当地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是有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才能够执行。像上海一些城市,经济实力较强,较早建立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失业保险金、有养老保险金、有基本生活费保障,当然有条件依法宣布企业破产。没有这些保障制度的地方,谁敢破呢?因此,这个法律以通过到现在近十年了,破产的企业并不多。“鉴于此,国务院从1992年开始,在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同时,就在考虑企业破产的问题。经过两年多的研究、讨论,到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个文件考虑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中的困难,即国务院还没有规定怎样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和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因此这个文件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规定实行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只有安置好企业职工,企业才能够破产。怎样安置呢?第二条规定,企业宣布破产后,其所有的财产拍卖所得,首先要用于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安置好职工以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所规定的顺序来偿还债务。《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清偿顺序是:第一,首先要偿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不是指以后安置职工的工资,而是指企业破产以前所欠的职工工资,拍卖的资产首先要还工资欠账。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还债。目前,国有企业的债务主要是银行债务。……1994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基本上仍按照这个债务清偿的办法来执行。但是,前提改变了,即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然后再按《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顺序来还债。显然,债权人要受到很大损失,特别是银行债务很难得到偿还,冲掉的银行债务是非常大的。因此,这个办法不敢在全国实行,只能在若干城市试点。银行的钱是向老百姓借来的,不能随便冲销。……因此,目前不敢多搞,只能先在国务院确定的一些大城市试点,原来确定了18个城市,现在已扩大到58个城市。“现在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件就是这么两个,要么按《企业破产法(试行)》执行,要么按国务院的《通知》在试点城市执行,不能单挑其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执行。“……《通知》已经讲清楚了,如果企业破产,一定要把土地拿出来拍卖。濒临破产的企业值钱的主要是土地,但是该化工厂并没有把土地拿出来拍卖并用于偿债,就把银行债务给冲销掉了,这完全是挖国家资产。同志们,这不就是假破产、真逃债吗?破产是一种机制,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手段。如果银行债务被冲销后,企业职工也不下岗、转业,还在那里生产,企业继续亏损,企业的经营机制没有任何改变,这样‘破产’有什么好处?“……我们一再讲,破产试点只限于工业企业,外贸企业不属于破产试点范围,因为流通领域情况复杂,‘皮包公司’甚多,如果让它们随便破产,冲销债务后再继续亏损、继续借钱,银行怎么受得了?”

有论著给出了破产企业的更具体的数字,并对个中情况作了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自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1988年11月1日生效至今已有十余年。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表明,1993年以前共受理破产案件1385件;1994年后开始迅速增长,当年为1625件,比1988年至1993年5年间的总数多240件。1995年和1996年两年有了更为惊人的发展,共有5128家企业破产。

……“根据国务院规定,只有国务院明文确定的56个城市的国有企业才享有国务院59号文关于破产的政策优惠。但据调查,这种利用59号文优惠破产的范围早已冲破56个城市的地域界限,扩展至全国;亦已冲破国有企业的限制扩展至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不少地方在对企业实行破产时,并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政策规定实施破产,而是片面地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局部利益出发,不讲信用,不顾国家的整体利益,搞以逃债为目的的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资不抵债,转制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收回贷款成为泡影,银行的缺口仍由政府来承担。企业破了产,银行受损失,造成国有信贷资产的大量损失。

……“从企业走过的十余年破产历程来看,几乎没有一家企业破产不欠银行的债。破产事实上就等于银行过去注入的巨大资金大部分,甚至全部烟消云散,化为乌有。1992年11月3日,国有重庆针织总厂宣告破产,这是破产法实施最初4年内最大的一起国有企业破产案。重庆针织总厂的债务清理为8300多万元,其中银行抵押贷款3315万元,一般性债务5000万元;此外还有破产费用4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保、集资款430万元;欠国家税收128万元。在破产处理中,优先受偿的是银行抵押贷款等。在拍卖时,该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只拍卖1000多万元,结果银行的债权损失极为惨重。“……一些人搞假破产,真废债,导致破产欺诈难防范,这是破产工作中的第五个难点。当前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一股歪风——废债风。这股歪风如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日甚一日,直至失控,最终会造成国有银行的倒闭,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企业破产了,职工怎么办?由中国第一家国营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为开端,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大规模职工流动开始了。二、从优化劳动组合到“砸三铁”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一些地方实行了一种在企业内部进行的改革,叫作优化劳动组合,以期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问题。所谓优化劳动组合,就是企业按照择优上岗的原则,通过层层招聘(工人们称之为“组阁”)而组成新的劳动组织的一种企业内部的劳动制度。优化劳动组合的具体做法是:从企业领导班子到科室、车间、班组,根据满负荷原则,合理确定劳动力的需要量,进行定额、定员、定编、定岗,公布上岗条件,招聘招标,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允许流动,层层承包,订立合同,编外人员实行厂内待业。优化劳动组合的特点是干部、职工可以在企业内部进行上下岗位流动,也可以在同岗不同责或不同工种之间进行流动,还可以根据劳动组织的变化,重新搭配人员。但这种流动仅限于本企业内部,职工不能到企业外面去,企业也不能解除同他们的劳动关系。对因优化劳动组合而下岗的富余人员,企业采取多种方法和渠道妥善安置,包括集中培训、办第三产业等。去向既有企业内部的大集体单位,如劳动服务公司、家属工厂或者与企业主产品配套的零配件厂,也有为企业服务的后勤、保卫部门,如食堂、托儿所、清洁部、保卫处等。

从80年代中期开始,“优化劳动组合的改革在北京市已全面展开。到1988年底,不同程度地开展这项改革的地方直属国有和大集体企业已有4997个,占这类企业总数的56.3%;职工158.2万人,占这类企业职工人数的81.4%。已完成这项改革第一步任务(即精简富余人员,并作出安置)的企业有1681个,职工59.7万人。“……经过几次组合都未被组合的人,列入编外,作为富余人员安置。根据对已经推行优化劳动组合的440个企业的调查,这些企业的14万职工中,下岗8728人。这些人被安排从事各种经营的1780人,占20.4%;调出1097人,占12.6%;劳务输出358人,占4.1%;带薪回家和请长假883人,占10.1%;离退休、退职588人,占6.7%;开除309人,占3.5%;辞职52人,占0.6%;停薪留职193人,占2.2%;在企业劳务市场培训、做临时工或待聘的2193人,占25.1%;采取其他形式安排的1275人,占14.6%。“……1988年根据对189个企业统计,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组合制有62家,占32.8%;可实行组合的5657个班组已实行了2744个,占48.5%;实行劳动组合的有30596人,占应实行劳动组合人数的55.84%。据对35个企业的调查,共有离岗人员2860人,已安置2374人,占应安置人数的83%。

……“优化劳动组合,作为打破‘铁饭碗’的一种尝试,对长期存在的固定工制度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波,为今后的劳动制度改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目前的优化劳动组合,不是企业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自觉自愿地进行的改革,而是在政府的统一布置和组织下,企业不得不进行的一种改革。此外,优化劳动组合是在劳动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和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优化下来的富余人员在企业外部很难找到归宿。上述两方面的情况,就决定了优化劳动组合难免出现一些自相矛盾的结果:一方面,政府发动企业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改革,其目的是要企业增加就业竞争,精简多余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政府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又不得不要求企业将精简下来的人员进行自我消化。对于企业来说,这就产生了两难选择:企业既要兴师动众把斧头砍向富余职工,又不得不把这些人包下来安置。这样一方面优化劳动组合,一方面包下来的结果,在企业内部就形成了就业和待业两个群体。如果处理稍有不慎,两个群体及干群之间的矛盾,就会迅速激化而引起动荡。因此,有的企业不得不在优化劳动组合中走过场。”

正如引文所评述的那样,优化劳动组合并不是企业“自觉自愿地进行的改革,而是在政府的统一布置和组织下,企业不得不进行的一种改革”。政府“统一布置和组织”的文件,是1990年2月8日发布的《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当时的文件对优化劳动组合中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在当前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险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富余人员要采取“先挖渠、后放水”的办法,目前主要在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对富余人员应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工作年限以及政治、业务素质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安置措施。对有劳动能力和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通过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重新安置;对业务技术素质较差的中青年职工应积极组织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素质,为其重新走上生产、工作岗位创造条件;对老弱病残职工以及在孕期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应予适当照顾。为了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厂办集体经济,发挥其安置富余人员的作用;要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机制,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积极组织劳务交流;同时要通过行政调配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使富余人员各得其所,更好地得到安置。

文件还指出:有些企业忽视基础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不细,组合草率;有些企业缺乏约束手段,不坚持择优原则,组合随意性较大;有些企业甚至出现“亲化”、“派化”以及排斥女职工的现象,给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上述现象,我们在企业内都遇到过,当时有些职工还愤愤不平。“在当前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和社会保险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的富余人员只能在“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应该是当时最可行的制度安排。但是这个文件的寿命不长,因为接下来有着改革力度更大的安排,叫作“破三铁”或者“砸三铁”。这样,就由优化劳动组合这一职工内部之间的流动逐步扩展到外部社会,形成了又一波职工流动。

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企业内部“铁交椅”、“铁饭碗”和“铁工资”的弊端没有完全破除,影响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成为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任务。由此,“铁交椅”、“铁饭碗”和“铁工资”的称谓,由政府部门以文件的形式正式发表出来。

1992年2月1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指出: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两个“大锅饭”,逐步建立自负盈亏的机制和能高能低的内部分配制度;打破“铁饭碗”,建立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打破“铁交椅”,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分配和建设投资的约束机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所谓两个“大锅饭”,指的是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如何打破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文件指出的手段是明确的,即“建立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打破“铁饭碗”;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制度打破“铁交椅”。前述文件的“工资能升能降”则表明了“铁工资”将被打破。

在上述两个文件的指导下,企业的改革从优化劳动组合转向了“砸三铁”的尝试。如果说优化劳动组合是在企业内部的改革,即在企业内形成就业和待业两个群体,富余职工仍然由原企业包下来安置的话,那么“砸三铁”就标志着职工的“铁饭碗”可能丢失,对于一些职工来说,这会是致命一击。对于领导来说,也不是轻易能够下得了手的。因此,当时有媒体甚至提出要用“铁心肠”、“铁手腕”、“铁办法”的三铁来“砸三铁”。三、“一包就灵”引入工业的失灵

在多数相关论著中都将国有企业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扩权让利、承包制、转机建制阶段;也有划分为放权让利、承包制、公司化三个阶段的。

扩权让利阶段,主要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走向市场。“从50年代开始,我们就在给地方一部分权利的同时,向企业让权让利。在《论十大关系》中,对改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适当扩大企业自主权,做了明确的阐述。70年代开始的改革,又重以‘扩权让利’为起点。“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以‘扩权让利’为起始?回答很简单,一方面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计划一直管到企业,国家统负盈亏确实把企业管死了,适当扩大企业自主权,给企业留有一定的余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这是在不改变原有体制条件下所能进行的最可行的改革。因为不改不行,改又必须在原有体制的框架之内,这样就只有选择‘扩权让利’来松动制度约束。……“这样,1981—1982年,又重点试行了经济责任制,开始把给企业‘扩权’与‘定责’结合起来,实际上带有初步的承包性质。到1981年底,全国县属以上国有企业中,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占65%。”

放权让利的过程大致是这样的:1978年10月,国家首先在四川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宁江机械厂、四川化工厂等六家国有企业开始改革的试点工作。到1979年初,四川省的改革试点企业扩大到100家,并制定了14条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增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允许企业销售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按工资总额和计划利润指标进行利润留成,职工可以得到相应的奖金;折旧基金企业由40%提高到60%;流动资金试行全额信贷。在以上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的基础上,1979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又在京、津、沪等地选择一些企业扩大了试点范围。到1979年底,全国扩权试点企业已增加到4200家,到1980年又发展到6600家。这些企业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总数的16%。通过这些改革,企业利润分配由过去的企业基金制度改成利润留成制度,使企业可以支配的资金与经营成果挂起钩来。为了加强对扩权试点工作的指导,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产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1984年5月,国务院又在总结前几年扩权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理、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工资奖金等10个方面,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初步改变了企业只按国家计划生产,不了解市场需要,不关心产品销路,不关心盈利亏损的状况,开始树立起经营观念和市场竞争意识,使企业活力得到初步提高。

国有企业“开始树立起经营观念和市场竞争意识”,大概是在1979年以后,一个标志性事件是此前的企业大都叫供销科,即供应与销售是合二为一的,以后却陆续地将供销科一分为二,分别组建了供应科与销售科。我的不少同事因此获得了相应职位,在后来企业垮台后他们得以“再生”,因为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销售网络,替谁做都是做,有的人做同一产品或者不同产品的多家企业,他们自己只管拿销售提成。我自己也曾经在1980年到销售科工作过半年,因为销售员出去推销产品,有时需要解答技术问题,作售后服务,因此就捎带上了我。那时候还没有“回扣”,对求人的场景我倒是记忆犹新。

在这个初步的改革中,核心内容是推行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在分配方面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利润留成;二是盈亏包干;三是以税代利,自负盈亏。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形式:对增产增收潜力较大的企业,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对生产正常,利润较稳定的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对任务严重不足,利润下降的企业,实行超计划利润留成;对潜力较大的微利企业,实行利润包干;对亏损企业则实行亏损包干。

1981年和1982年,全国的工业企业普遍推行了经济责任制。在企业内部,把每个岗位的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效果同职工的收入挂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调动了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初步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平均主义问题,进一步改变了对企业统收统支、捆得过死的状态。经济责任制的推行,为工业企业在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作了有益的探索。

在推行放权让利与经济责任制的过程中,国家施行了两步利改税的政策。从1980年开始,国家在400多个工业企业中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工作,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83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确立利税并存制度,即对企业获得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的分配。从1983年6月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所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留给企业。对上缴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和定额包干上缴4种办法。第一步利改税实行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次利改税。其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利润按11种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具体办法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然后再按照企业的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对国营小型企业则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国有企业改革的这个阶段,一般被称为扩权让利阶段。

扩权让利阶段对职工影响最大的是“实行利润留成,企业有权自行安排使用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这标志着企业恢复了奖金制度。随着奖金制度越来越深入人心,职工队伍中也开始初步“分化”,起初有些职工不太计较奖金,保留了“主人翁”的精神与传统;有些职工则斤斤计较。“工时”实际上是奖金,“拿多少钱干多少活”的现象逐步蔓延。这点我们在当时很有感受,为此我还写了一个短篇小说叫《你来我往》,此小说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说是小说,实际上就是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事情。以下便是《你来我往》的原文。你来我往

邵有才坐在他那张精巧的小旋椅上“盘点”,算来算去总不对头。他脚尖踮着地轻轻一转,小旋椅向右转了一百八十度,透过车间里的大小机床,他若有所思地望着窗外的梧桐树,一会儿,又低头看着手上那一叠沾满指纹,乌麻漆黑的小纸头,极力地思索着,回忆着一个月来的日日夜夜,捕捉着每个分分秒秒。然后脚尖再一踮,小旋椅又向右转了一百八十度,转回了原处。他的身子却上升了五毫米,这是因为屁股下面那对换下来的走刀丝杆已经转了一圈的缘故。

邵有才拉开工具箱的两只抽斗,翻了好半天,当他确信里边确实没有这样的小纸头以后,便开始再点一遍手上的那叠小纸头,他不时地把大拇指在舌头上蘸一下,以至于弄得舌尖发黑。其实,他的这些工作单已经按照日期排列好了,11月1号、11月2号、11月3号、11月4号……可惜上面的成果并不辉煌:车发蓝盘一只2小时;加工锥销4只,每只15分;还有什么轴承盖倒角10分钟。才10分钟,亏得调度开得出手,若不是找他要的话,连这十分钟也就糊过去了吧。“啪”地一声,一把扳手敲在了工具箱上,把个老邵吓了一大跳。“哎呀呀,赚这么多呀!算都算不清楚了。”

老邵踢了来人一脚,以泄吃了一惊之愤。“赚个屁,这个月还亏了一大截,一百六十才拿基本奖,我这里只一百三十四个小时呢。喂,我说疤子,你怎么就回来啦?你探亲假不是要到下个月嘛?”

被称为疤子的放下肩上一根断了的轴和一节棒料说:“别说这些了。来来!快点帮我把这根轴车一下,就照实物车好了。”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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