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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14: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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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克仁

出版社:宁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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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试读:

前言

《史记·陈涉世家》有言曰:将相宁有种乎?由此我们相信,今天在市场中顽强打拼的个体户、小商人、打工仔,或许就是明天的企业家;今天辛勤劳作耕耘在企业中层的管理者,或许就是明天的企业高管或独立创业的老板,而已经有所成就的企业家和高管们,或许还有着更大的创富梦想。这是一个有着未来梦想的群体。

有梦想就好!梦想总是让人充满活力、让人燃烧、让人显得年轻。我们愿与有梦想之人结伴前行。

为了使行走在创富路上的朋友们步履安稳,能够梦想成真且梦境圆满,我们率先展示结伴诚意:为朋友们写作本书,为大家法律护航。

在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创富舞台上,活跃着两类三种企业家。一大批中小商人,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20多年的时间里,经过艰苦卓绝的打拼,在完成原始积累之后,纷纷建立了家族式企业,有远见的家族企业领袖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企业进行改造,并由此成长为大企业家;另有一批原国企管理层人员,在国家“抓大放小”、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政策指引下,在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时,通过身份置换、出资控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新主宰。这两种企业家,社会上称之为民营企业家。还有一批就是仍在国家支柱产业中任职,承担着巩固国家公有制性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国防安全保障责任的企业家,社会上称之为国有企业家。

两类企业家得以并存于社会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宪法在此条款中宣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创富的人们带着创造财富、聚集财富、成就事业、造福社会的理想,沿着企业家成长之路,历尽艰辛,一步一步完成由生意人、经营者、管理者的多级跨越,最后成为社会与公共利益的服务者和贡献者,成为受人敬重的企业家。这一切,来之不易。

创业不易,守成更是艰难。微软总裁比尔·盖茨说:“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海尔公司总裁张瑞敏在谈到海尔的发展时也感叹地说,这些年来他的总体感觉就是“惧”。财富大家的言语中透露出深重的危机与忧患。看来,创富之人真是难有轻松的时候!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近十几年来,国家为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极快的速度进行立法,200余部重要法律呈现在世人面前,市场经济的法网也越编越密。如今,企业的重要行为无不纳入法律的考量之中,像市场经济初期那样可以打擦边球的灰色空间越来越少,稍有不慎就会触及法网,引发法律风险。这也许是企业家难得放松心情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家们把心血与智慧主要用在了趋利避害的经济领域,在商海中,你们冲锋呐喊攻城拔寨,不愧是创富战场上的英雄。但社会分工的细化与专业化,也使你们难以再有时间与精力,对庞大法律体系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做透彻的学习与理解,难以知晓法律风险隐藏在何处、该怎样去破解。尽管吃一堑可增一智,但我们以为更加智慧的办法是以他山之石攻玉。这样,企业家的人生才会更加有效率,事业才会更加顺遂。

我们认为,企业家可以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必须具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因为,正如法官是法律殿堂上的王侯一样,企业家是企业帝国的王侯。企业王侯的行为对企业发展影响巨大,举手投足一念之差之间,甚至决定着企业存亡。

我们认为,企业家还必须准确把握企业在国家与社会结构中的法律定位和权利义务责任。因为,一个企业之所以能立足社会,是由于企业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并做其他有益于社会之事。企业家只有具备这样的视界与心胸,才能带领企业行走在可持续发展之路上。

我们认为,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企业家还要懂得讲政治,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不可因财富的逐渐增多而过于膨胀。因为,不参不悟此道的企业家,带领企业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前行,好比盲人骑瞎马,随时会遭遇各种不测,必将行之不远。

居安思危应当是企业家肩头上最沉重的责任。强化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意识,悟透企业兴衰生死之门径,十分必要。因为,这是事关企业兴衰成败的大课题。创富的人们只有依法而为,才有行为自由,财富只有依法取得、依法使用,才有安全保障。“三鹿”殷鉴去之不远啊!

总之,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必定是有着极强法律风险意识的企业家!一个成功的企业,必定是善于防控法律风险的企业!

本书写作突出实用性,重在启发性,意在唤醒企业家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本书主要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力图用通俗的语言,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评析,找出企业经营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症结,提出防控对策,以期对企业王侯们治理企业时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与管理控制简述

为了更好地与企业家在相同的语境下进行思想交流,开篇伊始,有必要对本书中的基础概念及相关问题做一介绍。

第一章 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商事主体,除商事领域外,在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公益等领域,企业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角色。

现实中,人们常常发现,尽管企业之规模与组织形式千差万别,财力大小强弱各不相同,但一场法律风波过后,一些企业甚至是知名的大企业会就此在社会上消失。而劫后余生之企业常谓叹: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由此人们逐步形成共识:一个企业,若想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不被惊涛骇浪击倒,认识风险、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节 风险

风险相伴企业始终。企业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毫不夸张地说,企业一点一滴的收益、企业生命的每一天延续、企业一丝一毫的成长,无不是在克服了种种风险之后完成的。

一、风险的定义

关于风险,学者们给出了五花八门的解答。综合学者们的各种观点,我们对风险作如下的定义: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一定期限内客观存在的,能够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的,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基本特征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无法回避风险,但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控制风险,避免损害的产生。

风险是相对的、变化着的。相对于不同的主体,风险的含义大相径庭。同时,风险会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风险是可以识别的,因而也是可控的。风险可以根据经验、历史资料等,运用有关方法做出预判,并通过适当的技术来回避、控制。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越来越接近客观实际。因此,风险是可测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风险与收益是共生的。

第二节 企业法律风险

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21世纪最大的风险。企业是各种风险的集合体。企业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消亡,每一个环节都充满风险。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而利益又总是与风险相伴,企业为了求利就只能与风险共舞。各种风险归结到最后,必然表现为企业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三大法律风险及特点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众多,专家学者对其作过各种各样的分类。我们认为,分类过于繁杂琐碎,不便于企业家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关系的视角出发,删繁就简,我们把企业的法律风险划分为: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民商事法律风险三种。(一)刑事法律风险及特点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家)因自身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成为刑事被告人而导致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的刑罚制裁的可能性。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的责罚,本书统称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承担者有二:一是企业家,二是企业。企业家个人触犯刑法时,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企业不承担责任;在企业触犯刑法时,则由企业家和企业双重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犯罪,我国刑法称之为单位犯罪。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等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大多都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密切相关,涵盖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对单位犯罪,我国采取双罚制,即对企业家判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并同时对企业判处财产刑(罚金)。

能够纳入刑法调整的企业不法行为,是那些依照民事、行政法律进行责罚难以体现国家强烈否定态度的严重违法行为,所以,只能交给万法之盾的刑法给予最后的调整,以表明国家对该不法行为强烈否定的评价态度。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因单位犯罪多为法定犯而非自然犯、空白罪状及所援引行政法规的经常变动性等原因,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上不易为企业(家)所察觉判断,常常是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部门强力介入调查追究后,企业(家)才开始觉悟,但为时已晚,因此,做到自觉防范实属不易。

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生存发展的冲击力、破坏力异常巨大,常导致企业高层重大人事变动,甚至企业的关闭与破产。可以说,是所有法律风险中最为恐怖的风险。例如中国轻骑集团,该集团高峰时资产规模达员缘园亿,由于董事长张家岭涉嫌受贿猿园园多万、贪污缘园多万被查处,源园个高管人员也都被发现有经济问题受到查处,在职务犯罪的影响下,集团亏损猿远个亿,不良资产和潜亏猿苑个亿,企业的资金链完全断裂,濒临倒闭。

刑事法律风险的灾难性后果表明,这是一类不得不严加防范的重点法律风险。但目前的问题是,很多企业家及高管根本没有意识到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紧迫性,即使聘请律师作防控,也只是聘请一些经济法业务较好但没有刑事出庭经验的律师,这根本起不到防范刑事风险的作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企业及高管的做法是,聘请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充分发挥他们的职业敏感性,及时察觉并防范企业刑事风险。(二)行政法律风险及特点

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是指因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招致行政处罚,使自己或者企业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从法定处罚的种类看,“责令停产停业”则相当于企业被判处经济行为能力方面的有期或无期徒刑,而“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则相当于企业被判处经济行为能力方面的死刑,企业一旦招致严厉的行政处罚,企业的生命也就危在旦夕,所以,行政法律风险也是企业必须严防的重点法律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防范有两大难点:一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数量庞大且经常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动,若非法律专业人士针对企业具体情况作经常细致的梳理,并适时向企业家提出防范对策,全面遵行避免触雷遭罚绝非易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行政法规有5000余部,规章则数以万计。

二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与政府部门众多,企业应对起来常常力不从心。如各级政府、税务局、工商局、城管局、规划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消防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劳动监察局、水务局、卫生防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等等,都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行政处罚权,应对不慎,就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给企业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企业行政法律风险众多的原因,主要源于行政法律法规给企业设定的众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企业由此与政府及政府部门构成行政法律关系集束。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强制缔结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企业没有自主权,企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处在俗话所说的“端谁的碗服谁的管”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企业应积极遵守、响应、践行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

在中国特色国情下,一个一心只考虑赚钱的老板,还不能称之为成熟的企业家。一些大企业家说,钱少时是自己的,钱多时就不再是自己的了,而是社会的、国家的和民族的。此言极为深刻精辟。这是认识上的新境界,欲成为真正的企业家就必须有此胸怀。(三)民商事法律风险

民商事法律风险,指企业在与平等主体之间进行各种合同交易中因行为不慎失误、企业不当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纠纷发生后法律维权失败等导致的企业财产、商誉等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的民商事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企业内部风险与企业外部风险。企业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劳资双方之间的各类权利义务纠纷都属于内部民商事法律风险。以企业为主体对外进行各种经济交往时,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属于企业外部民商事法律风险。

企业存在内部风险的危害性在于,它会增加企业的内耗,影响企业对外形象,会使企业系统运转不灵,降低企业营利能力,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企业瓦解。比如,2000年1l月2日,在4年内一手将创维电视的销售业绩从7亿元做到43亿元的创维中国区域销售部前总经理陆强华,发表《致创维销售体系全体员工公开信》,将其与创维集团4年来的恩恩怨怨彻底公开,并携150多名员工投奔竞争对手,一个原本简单的高层员工流动变成对原企业的致命打击。“堡垒最易从内部被打破”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必须重视企业内部民商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没有了团队,也就没有了打拼的根本。

企业内部民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三大要则:一是组建团队之初,应做到谋事之前先谋人,选好合作伙伴;二是合作伙伴间应坦诚依法言利,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配置;三是善待企业员工,处理好劳资关系。

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忽视合同管理。利来利往之中,合同须臾不离地充当着利益交换的工具。一张订单就是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就是一笔财富,订约履约解约均应当审慎。忽视合同管理,就等于不珍视企业的财富,很可能求利不得,反失桑榆。

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发生的次要原因是企业不当行为引发的侵权财产责任。如工业产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缺陷产品侵权等。最后是企业法律维权不当引发的财产损失等。

三、企业法律风险研判三要素

一个风险是否可以判定为企业法律风险,可用三个基本要素作研判:首先,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者合同对其有相关的约定;其次,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或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是因企业自身或其他代理人做出某种行为或者没有做某种行为;第三,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凡符合该三要素者,即可确认为企业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企业形态与法律风险

企业形态与企业法律风险有很大关联性。不同形态下,因产权归属、权益分享、责任承担、行政监管松紧程度等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在其后发展过程中遭遇法律风险的几率和多寡也大不相同。比如,在所有人和管理人合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因企业管理人违反诚信而发生企业法律风险的概率很小。而在大型的股份公司中,尤其是在监管不力的上市公司中,因公司所有人对经理人的制约有限,利益不同,“穷庙富方丈”现象较多,企业自然而然地蕴涵着众多的法律风险。重视企业模式选择,有助于控制企业的未来风险,使企业处在健康发展之路上。

一、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之利弊分析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独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独资公司与独资企业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独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而独资企业则不具有法人资格,业主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这种承担对外债务责任上的差异,备受独资企业老板的青睐,一些有不良企图的老板试图借用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去逃废无限债务责任,而转型为独资公司。

但这仅是独资企业老板对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误解。实际上,对独资公司老板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废债务责任的企图,法律已经预先通过设定“刺破法人面纱制度”作了防范,通常这种逃废债务的企图是很难实现的。

从法律角度看,由独资企业转型为独资公司会产生如下利弊。

独资企业的设立成本较低,设立程序简单;独资公司设立成本较高,设立程序相对复杂。

独资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低;而独资公司的运营成本较高。独资股东若想享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就必须严格履行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区别开来的义务。为此,独资公司每年要法定增加一笔公司财物审计报告费用。否则,在独资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为防止有限责任被独资股东滥用,将适用“刺破法人面纱制度”,独资公司股东仍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之利弊分析

合伙是许多中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背景下,合伙创业或者强强联合,依然有很大的吸引力。(一)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形式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创办企业的方式,而且也是企业间联合经营的方式。在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有着为数众多的合伙制企业。(二)合伙企业的弊端

在产权区分上常因缺乏精确的划分埋下隐患,并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权益纷争。

付出与收益之间,并不能精确对应。比如合伙人个人的能力,对企业的作用、贡献存在一定差异。苦乐不均现象,影响合伙事务的长远拓展。

在合伙创建期与营运初期,合伙企业处于投入和亏损阶段,合伙人常面临创业与生存的双重压力。

合伙人在事务管理、企业发展、利润分配等方面极易产生矛盾,创业常因重要合伙人中途退出而失败。(三)防范“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法律风险的办法

事前订立一个规范的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应力避碍于情面或只重合作高效率,而盲目与草率的合伙行为。不理性不规范的合伙操作,会在合作方之间埋下法律纠纷隐患,妨碍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有这样的认识:合伙协议约定得愈清楚,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愈高。

合伙人各自厘清合作前个人账目,清晰每个人的投入、权益等,避免清算时相互扯皮形成法律纷争诉讼。

认真审查各合伙人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如果实力不足而以实力雄厚的面目示人,不但会增加未来合伙事务的风险,也容易发生法律争执。(四)合伙人的三点法律风险意识

第一,合伙人之间签署合伙协议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作者合伙时,要彼此尊重对方的意愿,不能将己方意志强加于对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相关情况,不能在合伙协议中单方限制对方的权利,加大对方的义务,否则,一旦引起法律诉讼,人民法院将会以“不是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和“显失公平”为由,宣告双方签署的合伙协议无效。

第二,合伙人要认真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其合伙人身份的。因此,为了防止合伙产生收益后而分享不到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认真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不可轻易充当挂名合伙人。所谓“挂名合伙人”,是指不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只是该合伙企业形式上的合伙人,并非真正合伙人或法定合伙人。

挂名合伙人领有两方面法律风险:一是当法定合伙人与“挂名合伙人”之间产生利益纠纷时,挂名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挂名合伙人还存有善意第三人请求其与真正合伙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风险。法院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判挂名合伙人与真正合伙人一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产权制度明晰、管理机构完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优点而成为现代企业的主流形式,设立企业应尽量采用这两种模式。虽然是现代企业的主流形式,但也依然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此问题内容较多留待其他章节阐述。

总之,企业之法律形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就是公司、合伙、独资几种形式。身负创富梦想的人们,可根据自身的主客观情况进行相应的选择。对选定的企业形态所固有的法律风险要有较为深刻的体察,并在未来的经营中,努力扬其长避其短,避免危机发生,使企业走上平安发展之路。

第二章 法律风险管理控制

管理专家曾经断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哪怕是再强大的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那么,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将难以掌控。再强大的企业也得防控法律风险,中外企业概莫能外。”这表明了法律风险管理控制的极端必要性。

面对法律风险,企业应当牢固树立一个根本理念,那就是“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这是在做“两害相权取其轻”之后的必然结论。

如何管理控制法律风险?就企业整体现状而言,当务之急是从企业高管开始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体系。

第一节 企业风险管理的发端与现状

一、风险管理之起源

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和中期,美国大公司遭受的重大损失使高层决策者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许多主要大学的工商管理学院都开设了风险管理课程,传统的保险系把教学重点转移到风险管理方面,保险仅被作为一种风险筹资工具加以研究,有的工商管理学院把保险系改名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系。后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开始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风险。风险管理的概念、原理和实践也从它的起源地美国逐渐传播到加拿大和欧洲、亚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目前,风险管理已经发展成企业管理中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管理领域。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上,风险管理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管理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问题与现状

我国的风险管理研究应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初主要应用于项目管理中。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型、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等变革和制度创新,利益格局发生变动,受利益驱动,在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法律风险管理也被引入企业风险管理的内容之中,但总体而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还不容乐观。(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风险和风险管理意识比较淡薄

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企业均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管理者和员工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素质较低,经营决策以经验为主,缺少科学的程序。在日常的管理中,忽视风险和风险管理。有些企业虽然建有风险管理机制,但只是一种被动式风险管理,并且还往往是暂时的、阶段性的、应景式的,因此,在法律风险降临时,企业常常是手足无措。

2.风险管理水平落后

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相对规模较小、人才缺乏或经营管理不够成熟。迄今为止我国都没有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制度。风险管理必须由掌握风险管理技术的人才实施,才能取得应有成效。而职业经理人和资深法务人员的缺乏,使得企业风险管理尚处于较低水平,而且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都难以有较大的提升。企业机构不健全,对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全局性的把握,以及企业基础管理手段较为欠缺,使得我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普遍落后。

企业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众多,但却缺乏专业性的防范指导,致使企业危机重重,险象环生

3.法律风险防范投入严重不足,风险后果普遍较重

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而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中国的13倍。企业平均寿命差距巨大的原因虽然很多,但中国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缺乏规范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在法律风险防范的人员投入上,中国企业通常只有1~3人,而在美国波音公司总部的500名高管人员中,有法律顾问232人,占高管人数的46豫。在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上中国企业极其吝啬,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以至于因小失大。

目前,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现状是,以“专项法务工作法律风险管理”为基本模式,即,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开展专项法务工作,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二)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1.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二是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三是起草、修改、审核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有关法律文件。

2.参与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法律顾问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设定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管理手段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核;二是规范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的体例是否规范、表述是否清晰等进行审核;三是协调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不一致等问题进行审核。

3.负责企业合同管理

法律顾问负责的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拟定合同示范文本,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参与合同签署后的履行监控等。

4.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商标管理、专利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等。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办理具体的知识产权事务,如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许可等。此外,企业法律顾问还要负责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

5.参加企业重大经济活动

通常情况下,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重大经济活动有两大类:一是在企业资产处置方面,包括资产的转让、担保和出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债券等;二是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包括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等。法律顾问在重大经济活动中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参加重大经济活动的情况调查和谈判;二是提出法律意见;三是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件。

6.负责处理企业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的企业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两大类。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参与纠纷的协商或调解,代表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仲裁,代表企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或仲裁。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主要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专项法务工作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特点

法律风险管理的职责主要由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承担。

缺乏统一、完整、清晰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由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不同的具体法律事务过程中分散完成。

缺乏标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工具,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主要依靠企业法律顾问的个人经验完成。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水平和效果与法务人员个人能力素质水平紧密相关,且缺乏传承与稳定性。

专项法务工作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缺点是:应对法律风险主题不突出,被动性与事后性,系统性差,保障不够有力等,已经难以适应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向新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转变。

第二节 法律风险之管理控制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是指以法律风险为管控对象,通过执行一系列的控制程序,使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几率朝着可控与消融的方向发展,从而减少或避免法律损害发生的全过程。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一般流程(一)对企业风险管理流程的不同划分

风险管理流程解决的是对风险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如何对风险进行管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从激励到控制》认为,任何风险管理过程包括:第一步识别风险,第二步计量风险,第三步控制风险。《风险管理》认为,风险管理的程序分为以下六个步骤。(1)制订风险管理计划:确定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确定风险管理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与其他部门合作、风险管理计划的控制、编制风险管理方针。(2)识别风险:识别企业所面临的所有纯粹损失风险。(3)衡量风险。(4)选择对付风险的方法:避免风险、损失管理、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自担风险、保险。(5)贯彻和执行风险管理的决策。(6)检查和评价:对风险管理工作业绩的检查和评价有两种标准:一是效果标准;二是作业标准。《现代风险管理》认为,风险管理过程可以划分为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选择管理工具与绩效评估四个阶段。《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认为,从具体操作上来说,一般单位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建立风险管理环境、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和处理风险。《企业风险管理》认为,风险管理包括三个主要步骤,分别是风险确认、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流程应该包括四个阶段。(1)管理准备:包括选择项目、明确目标、成立小组、收集信息、初步了解、制订计划、编制方案、下发倡议等。(2)管理实施: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等。(3)管理报告:包括风险报告、风险预警、监督报告和审计报告等。(4)监督改进:包括风险监督、风险审计和管理改进等。

中国审计协会内部颁布的《风险管理审计准则》第六条规定,风险管理包括以下主要阶段。(1)风险识别,即根据组织目标、战略规划等识别所面临的风险。(2)风险评估,即对已识别的风险,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3)风险应对,即采取应对措施,将风险控制在组织可接受的范围内。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认为,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

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一)法律风险管理关键三环节: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

我们认为,各种观点虽因流程起止点设置不同或流程环节划分粗细程度不同,对风险管理流程的看法和表述不尽一致,但普遍共识是:风险管理流程至少应该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三个关键环节。

我们以为,不同企业可以此为基础框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充实,来构筑本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体系。

二、法律风险管理控制基本操作三部曲(一)风险识别——“企业法律体检”,探查风险病灶

1.“企业法律体检”的含义

所谓“企业法律体检”,是指通过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全部或者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预测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排除风险方案的活动。

2.“企业法律体检”的方法步骤

法律健康体检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一是听取企业的介绍;二是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三是必要时到有关部门调查;四是出具法律审查报告;五是与企业共同采取措施排除风险;六是跟踪风险排除情况。

3.“企业法律体检”的内容

通常“企业法律体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企业主体资格状况——企业是否合法成立,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有瑕疵等。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的状况——投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等。

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行为有无违法,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证照齐全等。

企业的财产状况——企业的财产权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所有权属证书是否完备、合法、有效等。

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取得、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所有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等。

纳税情况——企业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是否有偷漏税现象。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履行状况是否良好。

对外担保状况。

债权状况。

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状况。

有无行政违法行为等。

4.参与“企业法律体检”的人员“企业法律体检”,通常由企业内设法务部门或者聘请律师或者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来组织实施。未设置法律顾问的企业,可通过外聘法律专业机构的方式实施。(二)风险评估——针对风险病灶,开出施治药方

法律风险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企业暗藏的法律风险被探查出来之后,能否对其作准确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定风险等级,将直接影响企业对具体法律风险的控制与消解。

风险评估,常常是以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予以体现的。企业家应当熟悉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形制,并对其具备较好的研判能力。法律专业人员也应当认真写好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现就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做如下介绍。

提交给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应当严谨。这里所说的内容,不仅包括收集、统计、评价的信息,还包括应有的声明、提醒、说明等内容。除了评估报告的主体部分以外,还有许多内容可以加入,使报告更具可读性、科学性。

1.评估报告目录

全面评估企业法律风险状况的报告,一般篇幅都比较长,即使数万字也很平常。因此,为了便于查阅,详细的内容目录必不可少。不仅要有详细的、包括较多层级内容的目录,还要标出页码。

2.责任声明

法律风险评估,法律专业人员是在特定的时间界限内,依据特定的法律环境解决特定企业的特定法律问题。时空环境的改变,对某一事物给出的结论将产生重要影响。法律风险评估管理防控系综合性、全视角的专业法律服务,涉及到的法律规范错综复杂,信息来源也非常复杂,而且都要由专业人士去发现和判断。因此,以适当的篇幅强调专业人士得出评估结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信息来源,实属必要,以避免责任不清,产生争议。

3.报告内容说明

这类说明是为了表明本项目的工作范围和责任范围,其目的也是为了限定专业人士需要负责的工作范围,减少不必要的误解。由于法律风险评估项目的涉及面大,如果对工作范围不加说明,那些没有调查或没有结论的部分,很容易被企业误解为是专业人士工作疏忽所造成的遗漏。

评估报告中的内容说明与专家声明一样,同属于实施项目过程中,专业人士对于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所进行的风险控制。

4.工作情况描述

这部分内容包括在项目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以及大致的工作过程,其内容要求及表述方式与业务员向老板提交账单时的要求相同。

其中,工作内容方面应当描述一个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收集的资料的数量、进行访谈的数量等内容,表明整个工作过程的勤勉尽责,也表明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所得出的结论非常真实,完全是基于客观的资料和严谨的工作方法,而不是出于主观杜撰。

5.企业法律风险现状描述

这部分内容是对企业法律风险状况的描述。通常情况下,对于企业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时,需要将企业的法律风险归类,并依据不同的类别去描述企业的法律风险。按照哪些大类或按其他方式划分内容均无不可,但必须使整个企业的法律风险分别归入不同的类别,系统地描述、深入地提示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这一部分内容还只是对企业所存在的现象的大致描述,尚不属于评估结论。

6.法律风险点描述

这部分内容是通过识别及校正所发现的企业所有法律风险点的清单,这类清单一般都是在提供法律风险评估结果时提交给企业。也有的企业会要求在识别工作完成后先提交相应的清单。

这类清单是对企业各类法律风险点的和盘托出,但并不提供对各个法律风险点的评估结果,只是清单而已。

7.法律风险的评价方法

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方法既是一种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工作内容,也是界定责任的一种方式。评估结论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针对企业法律风险状况的鉴定报告,因此也就需要采取同样的思路,在报告中说明评估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使企业明白结论是由何而来。没有任何说明的“空降”结论难免使人生疑,而且这样的结论在企业不明其所以然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应对失误甚至造成损失。这是企业家应当重点研读的部分,也是体现报告提供者业务能力的部分。

8.法律风险的评估结论

这部分内容一般包括评估后的法律风险排序情况、对评估及排序结果的解读,以及基于评估结论的综合性总体评述、对下一步工作的初步安排等。而在提交报告之前及提交的报告中,特别需要建议企业对于评估报告加以确认,如有问题可以及时补正。(三)风险控制——制定相应对策,控制消融风险

企业可针对存在法律风险点及法律风险高发环节制定管理控制制度与办法,通过加强宣传、培训、检查、述职、追责工作,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法律风险演变为实害。

链接××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办法(范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资委关于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以及集团公司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推动公司新跨越战略的实现,提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公司法律风险,根据《中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和《中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指公司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一)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的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保驾护航;(二)以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为重点,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三)通过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营造公司合规文化氛围,使各单位在推进业务发展时能采取更审慎的态度,更全面的考虑可能遇到的风险,事先提出防控的措施并做出预案,从而达到风险与业务发展的均衡。

第四条 法律风险管理的原则:(一)战略支持原则。应结合公司整体的战略目标,使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支持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文化引导原则。通过教育、培训建设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引导员工在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寻求各专业部门特别是法律事务部门支持。(三)管理转变原则。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从“事后补救”转变为“事前预防”,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四)得失平衡原则。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衡量风险控制的成本与取得的效益,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部分风险。(五)机制保障原则。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立足长远,建立一整套法律风险控制长效保障机制,并结合目前公司的法律风险确定近期的工作重点。

第五条 本办法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原则、工作内容、流程、考核等作出的规定,是公司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二章 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按照《中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风险属于公司四大风险之一,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部为法律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

第七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一)审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流程、策略;(二)审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年度规划、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三)对与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相关的各项重大事件进行决策;(四)审议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考核结果;(五)需要由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部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起草公司与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流程和策略;(二)负责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三)负责起草法律风险管理年度规划及法律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四)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五)负责组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培训;(六)负责指导公司各单位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监督并考核公司各单位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就重大法律风险事项、重大损失事件等向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八)负责就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向集团公司进行报告;(九)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和文档进行收集、整理、汇报、上报、备案和归档;(十)与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其他二级部门为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应由风险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内部的法律风险管理实施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日常法律风险事件,并及时报送至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二)负责对本部门的法律风险行为进行测评;(三)负责对本部门的重大法律风险进行确认,反馈相关意见并制定控制计划。(四)负责落实本部门的控制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至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五)负责在本部门内部开展法律风险意识教育和法律风险管理技能培训;(六)负责对本部门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和文档进行收集、整理、汇报、上报、备案和归档;(七)负责本部门内部与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第十条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模块:法律风险分析模块、法律风险控制模块、法律风险实施评估模块。

第十一条 法律风险分析模块。由公司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各二级具体管理单位参与,根据公司上年度法律风险整体状况以及当前面临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在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年度法律风险控制目标和控制策略的指导下,开展全公司范围内的法律风险分析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具体管理部门临时记录、识别法律风险行为,法律风险定期记录、打分,法律风险测评、分析等。(一)具体管理部门的临时记录、识别法律风险行为流程。由各具体管理部门发起,对本年度新出现的法律风险行为进行描述、打分,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对新增法律风险行为修改、调整、分类,并导入已存在的公司法律风险行为库。(二)法律风险定期记录、打分流程。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发起,定期对法律风险及风险行为进行更新,包括对已经存在的并将继续存在的法律风险行为重新打分,组织填写新增法律风险及行为调查问卷并打分,修改或删除不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法律风险行为或法律风险。(三)法律风险测评、分析流程。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对法律风险进行排序、分级,与各具体管理部门一道协商公司重大法律风险并报送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由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提交至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从部门、业务、主体等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多维度分析。

第十二条 法律风险控制模块。由公司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各具体管理部门参与。根据公司上年度法律风险整体状况以及当前面临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在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年度法律风险控制目标和控制策略的指导下,结合法律风险分析阶段的成果,开展全公司范围内的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制订及实施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法律风险控制表填写及控制态度选择、法律风险控制现状评估及控制措施实施等。(一)法律风险控制表填写及控制态度选择流程。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发起,组织各单位填写法律风险控制表,选择法律风险控制态度,制订相应控制计划,报送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由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提交至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二)法律风险控制现状评估及控制措施实施流程。由各单位通过填写现状评估和控制措施来完成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督促完成控制计划。

第十三条 法律风险实施评估模块。由公司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各具体管理部门参与,根据公司上年度法律风险整体状况以及当前面临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在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年度法律风险控制目标和控制策略的指导下,结合法律风险分析和法律风险控制阶段的成果,开展全公司范围内的法律风险实施评估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法律风险实施评估打分、法律风险控制实施结果反馈等。(一)法律风险实施评估打分流程。由各单位对本单位制定的法律风险控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对该单位的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二)法律风险控制实施结果反馈流程。由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的评估结果进行意见反馈,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得出部门的最终评估结果,形成部门法律风险控制实施评估报告和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实施评估报告。第四章 法律风险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法律风险管理考核每年一次。每年度末,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各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法律风险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对各单位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实施效果的考核、对各单位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配合支持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法律风险管理基础工作等几个方面。其中,对各单位法律风险控制计划实施效果的考核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个方面。对各单位控制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包括控制措施实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及时性指标指的是控制措施完成的时间;有效性指标指的是控制措施实施的效果,包括措施实施的覆盖面、内容的针对性、措施的可操作性等几个方面。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由各单位自评分数和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评估分数两部分组成。由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由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提交至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纳入部门年终绩效成绩。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切实履行本单位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由于法律风险管理不力而导致法律风险失控并产生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有限公司××部负责解释。中国××有限公司二○一○年×月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之九大发展趋势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交易规则的日趋复杂,传统的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保障有力、体系完整且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新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法务工作之重心由此开始逐步转移,并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由边缘化向核心化演变的趋势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但长期以来法务工作基本上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企业法务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边缘化,法务工作价值难以体现。

近20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管的不断加强,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交易方式日趋复杂,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企业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因此,主动地识别、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时,提前考虑到相关的法律风险,权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在深度把握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已经成为世界级企业的制度性做法。

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从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性支撑提升至主导性支撑,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之一。(二)法律风险管理变为企业全部风险管理龙头目标的趋势

在企业法律顾问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企业法务工作的内容不断充实,从最初的诉讼到一般的合同审查、常规法律咨询、重大决策支撑等,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大型企业法律工作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决策支撑、重大项目支撑、日常法律服务、合同审查、知识产权、诉讼、普法、外聘律师管理等,国外企业还有公司治理、政府关系等其他职责。这是传统法务工作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下,法务工作所能发挥的最大作用。

突显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其为统领带动企业法务工作方式的调整,整合传统模式下的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并形成新的体系,对企业风险进行流程式、全程式、全方位控制,已经成为有远见企业的共识。让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成为企业全部风险管理的核心。(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成为独立工作的趋势

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企业的各项法律工作都可以整合到法律风险防控这一工作主线和目标上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风险管理仅仅是一种理念,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工作来取代专项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事实上和其他法律工作一样,法律风险管理有着自己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方法和特定的流程,其他法律工作不会也不可能取代法律风险管理。将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工作,不仅表明了企业对这项工作的实际重视程度,而且意味着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深刻理解和法务工作模式的彻底转变。(四)法律风险管理将深入揭示法律风险三大特性的趋势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三大特性:一是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而其他风险只分布在特定的领域和环节。二是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三是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在企业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法律风险有着较特殊的意义,使得法律风险管理在全面风险管理中占据特殊地位,成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切入点,并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向纵深发展。法律风险的三大特性,也将随着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知。(五)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引入量化分析的趋势

量化分析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特征。法律事务的特性使得传统法务工作只做定性分析,而鲜做定量分析。但是要建立真正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仅有定性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没有量化分析,不能用统一的指标来刻画风险,就不可能对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分属不同业务领域的各类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就不可能全面地认识和把握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的总体情况和分布特征。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量化分析,就不可能准确地划分风险等级,区别各类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就不可能科学地确定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在资源有限条件下进行风险控制。(六)由精英控制到全员参与的趋势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虽然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方法、工具,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独立的工作,但是法律风险产生于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伴随着企业运营的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不可能离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由法律工作人员单独完成。法律风险管理要想取得真正实效,必须将这项工作变成所有部门和全体人员共同的工作,将风险管理嵌入具体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将风险管理变成业务活动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法律风险管理一定会是一项包含管理层和基层员工在内的全员性的工作。(七)动态适时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的趋势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随着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和企业经营战略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法律风险管理本身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反映法律风险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内容,保证法律风险管理的是企业现在的风险,而不是过时的风险。(八)法律风险管理由单兵作战到专家团队操控的趋势

随着法律工作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企业法律管理组织体系也不断完善。形成从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到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工作组织体系,建立适当的组织保障体系,提高组织的层级,增加工作人员,才能适应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九)法律风险管理之信息化支撑必不可少的趋势

法律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这一目标,信息化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首先,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固化已有的风险管理成果,提高成果的利用效率。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成果,包括风险行为、风险分析、法律后果、法律建议等,如果没有信息化手段,这些成果只能被少数人利用,会大大降低成果的价值。

其次,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实现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的更新。法律风险管理涉及到大量风险信息的采集、汇总、计算、分析、传递、查询等工作,采取人工操作的方式,不仅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容易出现信息处理的误差。

最后,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固化风险管理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不仅改变了法律工作的模式,也改变了其他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习惯做法,比如法律风险控制的一项有效措施就是流程控制,将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没有刚性的管理手段,很难持久。

国内一位著名企业家说过:昨天的竞争靠成本,谁成本低,谁就有竞争力;今天的竞争靠技术,谁能创新技术,不断地研发出技术附加值高的新产品,谁就有竞争力;明天的竞争靠风险管理,谁少犯错误,谁不犯大错误,谁就有竞争力。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相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价值会越来越显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本身也会越来越完善。

第二部分 企业刑事及行政法律风险与防控

隔行如隔山。企业家对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常常估计不足,然而刑事风险的惨烈后果表明,在位高权重之际,家大业大之时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极端必要的。行政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风险来源于行政处罚,应把防控的重点放在预防行政处罚上。

第三章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以什么样的方式与企业界的朋友探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一件颇费思量的事情。因为,刑事法律博大精深,专业性极强,严厉中透着枯燥。我们以为,过于专业的理论性的诠释,对企业家来说实无必要,也不容易让企业家认清具体罪名下的刑事法律风险是如何酿成的,难以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

法哲们说:案件是活着的法典,摸得着的规则。于是,我们决定在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作概要阐述之后,主要围绕与企业关联度较大的罪名,收集整理十个案件,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与大家交流,期待着企业家们能在这些鲜活的与企业相关的案件故事中,汲取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点滴经验与启示。

第一节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一、简说我国九种刑罚与适用

刑罚的本质功能,是国家把人们最为珍视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设定为责罚对象,通过对犯罪人这些权利的个别化强制剥夺,让犯罪人感受到痛苦,让其他人看到受刑人的痛苦,从而起到指引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换句话说,刑罚就是一种劝人向善的暴力恐吓。刑罚的种类,就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种类。(一)管制

属自由刑,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在管制期间,被管制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四项规定。对管制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二)拘役

属自由刑,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三)有期徒刑

属自由刑,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司法厅局下属的监狱执行。(四)无期徒刑

属自由刑,没有规定具体的刑期,一般二年后可减为有期徒刑,通常最少要在狱中服刑十年以上。(五)死刑

属生命刑,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类似于清朝的斩立决与斩监候。缓期二年执行的,一般可在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或直接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的死刑执行方法是:或枪决或注射麻药。(六)罚金

属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按具体罪名规定的幅度或倍数确定。罚金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犯罪和单位犯罪。罚金须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七)剥夺政治权利

属自由刑,是一种附加刑,在主刑期执行完毕后执行,效力溯及到主刑执行期间。主要剥夺四种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犯人、无期犯人减刑为有期徒刑犯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他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的犯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企业家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其在一定时期内丧失了参政议政的权利,丧失了担任公务员的资格,丧失了担任国有企事业和人民团体领导人的资格,但担任民营企业领导不受限制。办企业难免有利益诉求要向社会表达,丧失政治权利,也就丧失了诉求自身利益的平台,这其实是很严重的事情,但一些抱有寡民心态的企业家往往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八)没收财产

属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与封建社会时的抄家不同,仅是没收罪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全部没收时,还要给罪犯本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体现人道精神。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以体现罪责自负、不搞株连的刑罚文明。夫妻财产AA制模式,对防范因夫妻一方犯罪时,家产被错误没收有一定的意义。罪犯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优先偿还。(九)驱逐出境

属自由刑,仅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于在华犯罪的外国人,中国人不适用此刑罚。

二、企业(家)可能招致刑事风险的法律状况

研究统计,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条款总计为350余个,剔除与企业单位犯罪不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57个犯罪条款后,在剩余的不足300个犯罪条款中,规定有单位犯罪的条款约为100条,罪名近120个,占全部刑法罪名的三分之一强。简单地说,除了性犯罪、风化犯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才能为之的犯罪之外,大部分的自然人犯罪,企业也会成为罪犯。

企业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主要出现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4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4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个)。从单位犯罪的分布密度看,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社会行为是刑法重点规制的对象。

三、防范企业犯罪警示八短句

作为企业家,把握这么多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款及罪名,几无可能,但刑事风险又不可不防,为了更好地使企业家防范单位犯罪的发生,我们在对单位犯罪作统计归纳的基础上,编撰了八段顺口溜,送给企业家作为预警提示。

枪支弹药核材料,一见内心警报叫;合法手续不完备,制贩运储不碰妙!

产品乃是谋利具,产品质量莫忽视,药品食品化妆品,种子化肥和农药,严控品质要达标,一旦出事事不小,积极弥补与赔偿,牢狱之灾或免掉。

黄金白银加文物,珍稀动物与植物,出入国门手续备,不然招惹走私罪。

资本注册要真实,抽逃注资可获罪;发股发债本正事,披露信息不应伪,正事本应正当做,欺骗公众被查累;非法利益谋不得,单位行贿要追罪。

银行证券交易所,欲建须先获许可,有了许可若不开,许可交回莫转卖。吸存放债发股票,规矩可是不算少,稀里糊涂撞进去,牢狱之灾风险高。

金融行业属特行,票据行为要得当,债股票据都须真,造假就失自由身。国企老总听仔细,企款不能境外存;可疑赃钱勿转兑,小心触及洗钱罪。

企业挣钱不靠骗,一骗就把罪名担,企业涉骗罪名多,细细数来七八件。偷抗逃骗不纳税,企业都将被治罪;增值税票严管理,企业涉罪因它起;企业只有用票权,伪造变造罪找己。

知识产权要尊重,侵权产品莫经营;不损同行商信誉,正当竞争是根基。黄毒行当利润高,饮鸩止渴远远避;资源环境要保护,军警用品授权理。企业不是偷渡团,不为弄证骗公安!

上述八段顺口溜,对企业可能涉及到的单位犯罪情形做了梳理,请企业家在触及这些问题时,提高警惕,严防刑事风险上身。

四、企业家背负的三重刑事风险及发生特点

企业家背负着三重刑事风险:一是企业家作为自然人时可触发的刑事犯罪风险;二是企业家利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时可触发的刑事犯罪风险;三是企业家在为企业谋生存、谋发展的过程中,因单位犯罪而法定由企业家与企业连带承担责任而触发的刑事犯罪风险。三重风险叠加,企业家身上的刑事风险不可谓不高。

从人性论和所有权关系的视角看刑事风险发生的特点,结论是:国有企业触发单位犯罪的几率小,而国企老总滥权谋私触发个人职务犯罪的几率大;与此相反,民营企业触发单位犯罪的几率大,而民企老总滥权谋私触发个人职务犯罪的几率小。

五、一份沉重的企业家犯罪报告

隔行如隔山。企业家对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常常估计不足,这种状况必须尽快予以改变。一份关于中国企业家的犯罪报告,揭示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紧迫性。

无论我们从前是作为反贪公诉的检察官,还是如今作为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从心底里都不想看到企业的精英们在事业辉煌之时倒下去,更不想看到他们在法庭上哭泣、沮丧与追悔的神情。

律师与医生是企业家不可或缺的两个朋友。一家著名信托公司的前后三位老总,前任老总被判了5年,后任老总又被拘留待审,仅中间这任老总因为身边有一位称职的律师朋友陪护,才在法律上没有出事。这个事例充分说明了企业家与律师交友的重要性。说句心里话,我们真不想在企业家出事以后去做他的辩护人,我们更希望做一位防止企业家走上被告席的参谋与朋友,因为只有这样,企业家的人生才会更加的有效率。

看过这份关于企业家的犯罪报告,相信企业家们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位高权重之际,家大业大之时,身边能有一个及时提示法律风险的人该是多么的好!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按:律师王荣利为了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收集了大量有关企业家犯罪的资料,经总结和研究,王律师写出了《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该报告收集了近年来颇受媒体关注的500位企业家的犯罪案例。该报告显示,仅2009年度,全国就发生了高达85件广受媒体关注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我们对该报告内容辑录整理后,做如下介绍。

2009年度的85例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计有国企企业家36名、民营企业家49名。

已经基本查明案件事实的31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1.0982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国企企业家落马的平均年龄53.6岁。涉案的主要罪名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处的刑罚种类,以死刑、无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居多。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的国企企业家,影响较大的至少有10人。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

中国华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陕西省科协原副主席葛雄。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

浙江巨化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志翔。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原厂长、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原总经理廖为宏。

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德新。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旭明。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原党委书记万年保。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阜阳分行腾达支行原副行长李群。

2009年度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的国企领域比较典型的案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陈同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张家岭信用证诈骗、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偷税案,张家岭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受贿案,王俊武被判无期徒刑。

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洪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涉案4.7亿元大案,王洪生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贪污、受贿案,刘忠吉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8年。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汪定国受贿案,汪定国被判无期徒刑。

被称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案,董正青被判有期徒刑4年。

被称为“安徽第一女贪”的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案,张海英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陈少飞挪用公款、受贿案,陈少飞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约有49人,落马时的平均年龄46.04岁。

初步确定涉嫌犯罪罪名的20位民营企业家中,所涉嫌的罪名有: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经营、抽逃出资、偷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贿、介绍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合同诈骗、窃取国家机密、投放危险物质等15种犯罪。

2009年度影响巨大的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约有25人。

首富黄光裕之妻、国美集团董事局执行董事杜鹃。

深圳茂业集团董事长黄茂如(涉嫌被调查)。

浙江舟山首富、上海舟基集团董事长黄善年(传言被中纪委调查)。

重庆“打黑”涉案落马的众多企业界人员:黎强、王天伦、陈明亮、陈坤志、龚刚模、岳宁以及涉嫌介绍贿赂的李劲松。石家庄市瑞华线材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云娜也因涉黑社会犯罪及故意伤害罪等被查处。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高级顾问李泽源。

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兰世立。

掏空“爱建系”的富豪颜立燕。

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通策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吕建明。

金德发展实际控制人杨文清。

黑龙江省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文襄。

安徽知名企业家、省政协委员、阜阳市政协常委曹春风。

香港世界通公司总裁施永兵。

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崇华及其他公司高管。

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跃进。

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刘婧。

苏州大方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荣生。

澳大利亚力拓集团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

导致江苏盐城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盐城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

2009年度作出一审判决典型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29例。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戴国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戴国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亿霖木业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鹏运非法经营案,赵鹏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有着“上海公路大王”之称的上海茂盛集团原董事长刘根山抽逃出资、挪用资金案,刘根山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8年。

上海地产富豪、上海周氏集团原董事长周小弟故意伤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周小弟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80后富姐”、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吴英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重庆市黑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向世全故意伤害案,向世全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黑龙江省中科金源葆科技有限公司“金源葆”集资诈骗案,主犯庄勋华、庄勋斌兄弟二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阳江黑社会老大林国钦、许建强等43人“涉黑”案件,林国钦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许建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制造了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的盐城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身价10亿的黑龙江省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文襄雇凶杀人案,王文襄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位涉案的国企企业家中,党和国家曾给予许多人很高的政治地位或荣誉。

其中陈同海曾任中央候补委员,康日新曾任中纪委委员,李经纬、张家岭、陈鹏飞曾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王妙兴曾担任上海市人大代表,兰先德曾担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张海英获得过“第四届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称号,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汪强获得“合肥市十大杰出青年”称号。

49位涉案的民营企业家中,许多人也曾获得极高的政治地位,或者曾获得过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或者有着这样那样的“头衔”。

其中:吴天喜曾任全国人大代表、镇平县政协副主席;安徽企业家王吉鹏曾任全国人大代表;田文华曾任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人大代表;曹春风曾任安徽省政协委员、阜阳市政协常委;“慈善富豪”周小弟曾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周跃进曾任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黎强曾任重庆市人大代表、巴南区政协常委;王文襄曾任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哈尔滨市人大代表;林国钦曾任广东省阳春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黄光裕夫妇曾为“国内首富”;吴志剑曾为福布斯富豪、“湖南首富”;黄茂如“深圳首富”;黄善年浙江“舟山首富”;刘根山“公路大王”称号;吴英“传奇富姐”;王奉友曾获“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称号;陈相贵曾获“中国改革十大新闻人物”称号;刘益良曾获“中国房地产经纪风云人物”称号;向世全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顾雏军曾获“年度经济人物”的“资本狂人”……

49位民营企业家中,身价逾亿元或者涉案金额逾亿元的富豪多达36人以上。

位高权重不受制约和市场环境问题是两类企业家犯罪的重要成因。王律师说,国企干部一般都是40多岁才能担任重要领导岗位,到老总级别一般都到了45岁,45岁到60岁是国企企业家的黄金年龄。53岁左右达到了巅峰时期,基本是“一把手”,权力制约很小。此时位高权重,很容易冲昏头脑。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而民营企业的老总多是草根出身,经过20多年打拼,到45岁左右时也到了事业巅峰时期,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家往往在巨大的成功面前迷失方向。民营企业家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市场环境问题,要与国企竞争,许多民营企业没有走正路,走的是弯路;融资渠道的不畅通,也致使很多企业最终走向了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集资诈骗。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在早期积累阶段,其实大部分都是守法勤业的,倒是后来随着财富的增加,加上外部环境的不公,才铤而走险。

我们认为,这份报告真实客观,相信这份报告能带给企业家许多方面的思考。

第二节 企业(家)典型罪案的启示与防范对策

一、三鹿奶粉事件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幸福乳业生产合作社。当时该社的人力与资产,仅有18个私户、45名社员、32头奶牛、170只奶羊。在田文华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几代人从一点一滴做起,用廉价的劳动力,用低贱的资源,用汗水与心智的付出,用整整50年的时间,打造出“三鹿”这样一个品牌价值近150亿元,有着上万名职工,拳头产品婴幼儿配方奶粉13年畅销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获得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中国企业500强、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头衔的大型企业帝国。

三鹿集团曾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基层先进党组织、全国轻工业十佳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全国食品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等百余项省以上荣誉称号。

三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自1968年始就在该厂工作至今,把40年心血倾注在了公司发展壮大上,并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有突出贡献的儿少工作者、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首届中国创业企业家、全国优秀女企业家等100多项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担任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河北省奶业协会理事长等职务。

然而,令许多人未曾料想到的是,如此生机辉煌的企业,如此耀眼的企业家明星,却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轰然倒塌,生命戛然而止,企业老总与部分高管锒铛入狱,万余名工人失去饭碗。

这可是风雨五十年打下的基业啊,一年之内就瞬间瓦解,兴亡倒置。反差如此巨大,使人不敢相信!

这一切是怎么造成的呢?答案是:疏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全面防范!是六百吨三聚氰胺的爆炸力要了三鹿的命!

2008年3~8月间,甘肃、南京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由此迅速进入公众视野。

三聚氰胺,分子式是C3H6N6,白色单斜棱晶,无味,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中间产品,可用于装饰板的制作,也可用于氨基塑料、黏合剂、涂料、币纸增强剂、纺织助剂等。

三聚氰胺常被不法商人用作食品添加剂,以提升食品检测中的蛋白质含量指标,使劣质食品通过食品检验机构的测试。但大量摄入三聚氰胺,会损害人体和动物的生殖、泌尿系统,产生肾、膀胱结石。

把三聚氰胺用作食品添加剂掺入食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结石娃娃”与三鹿的全部灾祸,全都因它而起。案情其实很简单,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还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张玉军等人生产、销售的蛋白粉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

被告人耿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自2007年10月开始购买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共计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耿金平等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900余吨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

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该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人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

2008年8月1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同日,被告人田文华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虽然做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辕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904援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813援737吨,销售金额47560800元。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生产、销售的液态奶共计269援44062吨,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援98元。

2009年1月22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

被告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元。

被告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元。

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和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等,就是因为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综观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田文华等企业高管,原本是可以避免遭受刑罚的,企业本身也是可以在仅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化解此次危机,而不致有灭顶之灾。但遗憾的是,由于处置失误,一误再误,最终酿成了企业家与企业的双重毁灭,令人为之扼腕!

田总与三鹿究竟失误在了哪里?还是让我们先回顾一下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吧!

第一阶段:消费者投诉三鹿

2007年12月~2008年3月:三鹿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称送测未发现问题(一误:回避问题)。

第二阶段:各地出现结石宝宝,事态不断扩大

3月,南京出现全国首例肾结石婴儿病例。

6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投诉。

6月28日,甘肃出现省内首例患儿,目前已有59例。

7月,广东出现疑因食用三鹿奶粉引发肾结石病例。

7月,长沙、南京、北京多名婴儿家长投诉三鹿。

7月16日,甘肃卫生厅接到多起患病报告。

8月1日,三鹿查明不法奶农掺入三聚氰胺,未对外公布消息(二误:隐瞒真相,未及时采取防止危害漫延止损措施)。

9月8日,甘肃14名婴儿患结石住院,均来自农村。

9月1日,豫赣鄂等多省发现类似病例。

9月10日,陕甘宁再现6例结石案例,南京10例。

第三阶段:三鹿承认奶粉污染

9月11日,甘肃59名婴儿患病,1人死亡。

9月11日,三鹿上午称奶粉质检合格,没有18元价位奶粉,晚间承认700吨奶粉受污染。

9月11日,卫生部提醒停止使用该品种奶粉。

9月12日,南京15名幼儿出院,江苏收治20名婴儿。

9月12日,三鹿集团辩称不法奶农掺入三聚氰胺(再误:推脱责任)。

第四阶段:警方传召嫌疑人员

9月12日,石家庄警方传唤78名问题奶粉嫌疑人。

9月12日,质检总局开始全国性调查。

9月12日,卫生部上报病例,印发相关诊疗方案。

9月12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宁波、长沙等地的三鹿奶粉下架。

9月12日,三鹿受污染奶粉致婴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三鹿被勒令停产(后果一)。

9月16日,三鹿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罢免了田文华董事长一职,解聘其总经理职务。

9月17日,田文华被刑事拘留(后果二)。

12月25日,市政府宣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提请三鹿集团破产之事。

12月31日,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和三鹿集团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站在法院被告席前受审。同一天,三鹿集团总部的“三鹿”牌匾被拆除(后果三)。【三鹿在危机公关中的失误与问题】

忽视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在2007年12月~2008年3月消费者投诉初期,称送测未发现问题,回避问题,丧失了以最小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化解危机的第一时机。

在各地“结石宝宝”频出、事态扩大之际,未断然采取召回等措施予以补救,继续隐瞒真相,推卸责任,造成民事责任不断扩大,三鹿为此支付了9亿多元的医疗检查费和赔偿费,以致背负了高达11亿元的巨额债务,由此葬送了企业继续生存下去的最后本钱。

最要命的错误是,2008年8月1日,田文华等召开会议商议,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辕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期间,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904援2432吨,销售813援737吨。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生产和销售的液态奶共计269援44062吨。

正是此举,使三鹿的责任性质,由单一的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与民事的双重责任。田文华老总在浑然不觉之中,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仅仅低层次地注重了企业与品牌的形象、市场占有、企业经济利益等商业风险的防范与补救,未注意到企业生死存亡根本风险防范。

在事态发展全过程中,未见到企业法务人员给老总们提出清醒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法眼评析】

企业应当居安思危,建立一套针对危机事件快速预警应对机制。在危机出现时,积极应对,力争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

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种子、农药、化肥生产销售的企业,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莫忘企业的社会责任,否则,都有招致与三鹿公司相同类型法律风险,步其后尘的可能性。

企业建立一支专业化能力很强的企业法务人员队伍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及时有效地识别与防范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家提高法律意识,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避免企业家与企业在法律风险中无意识地“裸泳”!

二、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立招来杀身之祸

虚开发票能招来死罪?这是许多人在干这种事之前所没有想到的,然而,许多人确实就是因为乱开发票而丢掉了性命,李立就是其中的一个。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因增值税发票而被判处死刑的有195人,已执行死刑70人。

被告人李立,1999年1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

2001年4月25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以(2001)汕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1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刑复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了广东省高级法院所作的刑事裁定。之后7日内,李立被执行死刑。【案情回放】

1996年12月至1998年10月间,被告人李立伙同陈丽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以本人、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或承接经营了汕头市升平区锦莉物资贸易公司、汕头市升平区金春瑞物资公司、汕头市升平区坤镇达物资贸易公司、汕头市升平区物资发展贸易中心、汕头市升平区雍锦凯物资公司、汕头市升平区金明达物资有限公司、汕头市镇荣物资有限公司、汕头市钻祥物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升平区锦绣物资公司、汕头市升平区进舣物资总公司10家公司,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997年1月至1998年10月,李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陈丽娟指使他人,分别以汕头市升平区锦莉物资贸易公司、汕头市升平区金春瑞物资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为汕头市升平区万安包装印刷厂、福建省富闽经济发展总公司等5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6份,虚开税额27372998援56元,受票单位已使用其中205份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26176794援36元。至本案侦查终结前尚有23921281援31元无法追回。

1998年7月,被告人李立在他人的介绍下,以汕头市镇荣物资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名义,为福建省移动通信局虚开普通商品销售发票667份,虚开金额627227902元,李从中收取了开票费。随后,李立、陈丽娟于1998年八九月间,向李锦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1份,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541份,虚开税额88348020援57元,已全部抵扣,至本案侦查终结前不能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立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用于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114524814援93元,至本案侦查终结前有112287318援97元无法追回,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法眼评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规定的九个罪名,企业都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企业老总也会由此成为被告人;在设立企业专门是为了从事某种犯罪时,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都可能招致刑罚,但合法避税可用;现在,国家税控严密,企业切不可在发票上弄虚作假。

涉税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家对税收和发票的使用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涉税犯罪的实质,犹如从国家的虎口中夺食,凶险异常。

增值税犯罪类型与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虚开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链接一【增值税知识简介】

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及税率。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增值税计算和管理的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链接二【增值税犯罪与金税工程】

增值税,自20世纪发源于法国,现已风靡全球。我国于1980年对这一税种进行了4年的试点。1993年12月13日,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标志,我国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作用,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大肆从事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1997年刑法修订时,针对此情况,围绕增值发票设定了多项罪名予以打击。

增值发票犯罪的利益动因是:开票者可以通过不法开票行为,以收取开票金额1%~2%的开票费的方式获利,用票者也可通过这种虚假的增值票据,去骗取国家的巨额出口退税等获利,而唯一受损害的是国家税收。故此,违法开票者和用票者都是打击的对象。比如2001年11月初,代号为深圳06号案的主犯洪钟标,做生意亏了本,当其了解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发财后,铤而走险,虚假注册6家公司并向税务机关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干起了“虚开业务”,以开票总额1%~2%价格对外虚开收费,仅仅两年,就非法获取2亿多元。

据网络资料,自1994年增值税设立以来的七八年间,全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多达上万起,占国家税收总量50%的增值税,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税种。为了维护增值税的征收,防止税收流失,金税工程应运而生。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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