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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2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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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文超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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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生活均衡:返乡创业者的选择机制

劳动—生活均衡:返乡创业者的选择机制试读:

序言

在学界,农民工问题一直是被关注的热点。学者对农民工问题关注的内容非常广泛,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是社会学领域的第一热点。

我曾写过一篇有关农民工的文章,题为《中国目前的“盲流”现[1]象探析——矛盾、弊端与冲击、震荡》,文中有对农民工现象的一些“大胆预言”。此后,我没有再认真研究农民工现象,不免总是惶恐地“惦记”着那些“大胆预言”,所以学界对农民工的研究成了我多年阅读的重点之一;加之所指导的两位博士生的论文选题也与农民工有关,与他俩讨论论文也增加了我对农民工研究文献的阅读量。

我在阅读有关农民工研究文献的过程中,常常产生一种感觉: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农民工、他们的家人及他们的生活“被解释”、“被解构”、“被建构”了,当然也有“被赞许”、“被忧患”、“被同情”、“被引导”。我所指导的两位博士生的论文都与质疑这类“被”的现象有关。其中一位博士生的论文认为,只有以家庭为单位的乡城移民类的农民工,才真正存在城市融合需求,其他类型的农民工是“被城市融合需求”;另一位博士生的论文认为,农民工在城市的“去或留”取决于他们自身的流动意识,首先是流动意愿,仅以诸因素解释农民工的“去或留”,则是“被流动”、“被去或留”了。我赞成这两位博士生论文的选题、观点、研究,首先是认可农民工在他们那里不是“被解释”了。

陈文超博士的这部专著试图解释支配农民工返乡创业选择的社会机制,我十分肯定和赞赏这项研究,不仅因为其以返乡创业现象为基[2]点面向国家重大现实问题,探究市场化社会中个体经济行动的支配机制,更因为在这项研究中,农民工返乡创业绝不是“被解释”、“被建构”了。我认为,陈文超博士的这项研究是对真实命题、真实逻辑的研究。

这项研究是对真实命题的研究。在这部专著中,陈文超博士探讨了返乡创业行动与家庭本位的生活之间的关系。不言而喻,人们的任何行动都受到环境中多种复杂因素及多种复杂方式的影响,包括结构性的和非结构性的、主要的和次要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显现的和潜在的、置于的和嵌入的,等等。但是,人们任何行动的基础、前提,是保障生命体存在的生活过程,即没有生活保障生命体的存在,就不会有任何的行动。对人们的行动有着本质的、根本的、决定性制约因素的是人们的生活。当然,人们保障生命体存在的生活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生活,因此,环境中多种复杂因素及多种复杂方式对个体行动的影响,首先通过对家庭生活状态、生活取向产生影响而对个体行动产生影响。当然,只有环境因素及方式不影响家庭生活状态、生活取向时,才对个体行动产生直接影响。虽然诸多农民工相关研究中所关注的种种因素都可能会影响返乡创业,例如经济形势、金融危机、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政府行动、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等,但这些因素只是也只能是返乡创业的“推”或“拉”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是农民工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活状态、生活取向。陈文超博士正是抓住返乡创业者家庭生活这个决定性因素,来考察返乡创业行动,从而建立了返乡创业现象中客观、真实、本质、根本的命题。

这项研究是对真实逻辑的研究。在这部专著中,陈文超博士以家庭生活的状态、取向和经历考察了返乡创业者的选择机制。如前所述,我并不否定诸多农民工相关研究中所关注的种种因素对返乡创业的影响,但是,无论这些因素如何发生影响,如果农民工及他们的家人可以在城市中生活下去,而且比在农村生活得更好,他们还会返乡吗?陈文超博士的这项研究,揭示了农民工由“去”至“返”的客观、真实的逻辑。农民工去城市是因为:他们以往在农村的生活贫穷、匮乏、水平低、品质差,甚至连温饱都难以保障,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他们抱着“外出打工一人、脱贫致富一家人”的愿望和对美好生活的想象去城市。农民工由农村去城市的客观、真实、内在、本质的原因是为了改变家庭生活,为此他们不得不暂时解构自身的劳动与生活关系、解构家庭生活。农民工返乡是因为:他们的打工劳动使家庭生活得到一定的改变,但又不能进一步改变;自己难以留在城市,家庭更难留在城市;夫妻分居,子女隔离,父母分离,家庭生活难以维系。返乡去创业是因为:回不去种地生活,为自己多赚钱的想象或预期,或对资金资本、人力资本、市场知识的累积具有信心。农民工由城市返乡村的客观、真实、内在、本质的原因仍然是改变家庭生活,为此,他们试图重构自身的劳动与生活关系,重构家庭生活。

农民工为改变家庭生活去城市,不得不解构自身的劳动与生活关系、解构家庭生活;他们为改变家庭生活而返乡创业,试图重构自身的劳动与生活关系、重构家庭生活。这就是陈文超博士揭示的返乡创业者选择的逻辑和社会机制:劳动—生活均衡。学者的研究对象是否“被解释”了,那得去问问研究对象是否认可学者的解释。我相信,如果去问问返乡创业者们,他们大多会认可陈文超博士的解释。

农民工问题现在仍然是学界较为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更是经济新常态情境中需要社会各界予以重视的重要议题,已经有许多学者投入这一研究之中。我相信,陈文超博士对此现象的分析能给我们带来积极的启示。我也相信,陈文超博士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选择机制的探讨能深化我们对市场化社会中个体经济行动的理解。雷洪2015年12月26日

[1] 雷洪:《中国目前的“盲流”现象探析——矛盾、弊端与冲击、震荡》,《社会主义研究》1996年第6期。

[2] 在当前,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发〔2015〕47号)等。

绪论

市场经济的兴盛不仅引致了中国经济“奇迹”的出现,而且改变了社会成员的劳动方式和生活形态。日常生活市场化俨然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如传统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已经被现代多元化的市场消费模式所替代,传统小农经济农业的经营模式也开始转向“资本化”、“公司化”和“规模化”……对于社会成员而言,在市场化社会[1](marketization of society)中,我们不仅一生与经济活动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并且用日常生活承载着微观实在当中的市场实践。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化社会,“创造经济效益”已经成为社会成员的行动目标和准则,“如何创造经济效益”或者“提高经济效益”则相应成为社会成员的行动逻辑。环顾现实生活,经济因素的介入使得原有文化价值体系下的社会行动呈现多种多样的形式,而其内在机制逐渐趋向[2]“一切向钱看”、“用钱摆平一切”的逻辑。如何有效理解和解释现实生活中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形式及其逻辑?有的以传统理念来反观个体的经济活动,总是判定其为“吊诡”;有的以市场理性进行思索,其又难以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故经常斥之为“荒谬”等。从经验事实上升到社会科学知识层面,韦伯曾将具有“经济取向”(wirtschaftlich orientier),并以效用(nutzleistungen)形式来满足社[3]会成员需求的行动具体化为“经济行动”。在韦伯看来,无论是家[4]计型经济行动,还是营利型经济行动,理性的经济行动之中存在相应的目的理性,或言经济和社会关系作用着行动主体的市场安排。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以及丰富多彩的经济行动形式,支配着经济行动的“自然法”化约为经济理性、社会理性等。对于经济行动主体而言,行动的逻辑无非在于市场的逻辑、社会的逻辑,抑或社会—经济混合的逻辑等。置放于本土市场化社会之中,有别于西方社会价值观念的经济行动逻辑究竟为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所奴役,还是深受传统社会文化思想所影响,也相应地成为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颇具争议的焦[5]点。联系理论与实践,为了更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实践中经济行动的构成以及市场秩序的构建,市场化社会中经济形式安排的逻辑也因此构成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在绪论部分,我将着力阐述本研究的主题、载体以及思路和脉络,以此明确本研究的目的以及更好地理解本研究的过程与意义。

第一节 研究主题: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逻辑

分析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逻辑已经是我们理解和把握当前社会运行机制的重要维度。如何将已有的理论分析与现实生活中的经济行动相联系,需要我们首先厘清现实生活中市场化社会经济行动的生成、表现以及相应特征,然后回到理论之中,归纳和构建有关经济行动逻辑分析的既有知识体系,以此深入分析有关本土市场化社会中经济形式安排逻辑的相关主题。一 市场化社会中的经济行动

市场化的过程不仅意味资源配置形式的转变,同时也意味着市场中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将发生变化,如从被动的选择形式走向积极主动的选择形式,从单一的样式转变为多样化的状态等等。影响社会成员经济行动变化的因素可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客观方面,一方面,制度转型为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提供了必要的活动空间,特[6]别在赋予选择性经济行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过程中,促成了社会成员可以进行多样化的行动选择。例如,在非市场化社会中,特别在计划经济时代,私自从事副业或者倒买倒卖行为被贴上“投机倒把”的标签。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制度安排中,私自的市场交易行为轻则会受到被没收相关产品的处罚,重则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随着市场机制被引入到再分配经济中的时候,社会成员在市场中的合法交易行为受到制度的保护,并不断得到政策的鼓励,如1983年中共中央所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中明确规定“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农村个体商业和各种服务业,应当适当加以发展,并给予必要扶持。农民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有利于扩大农副产品销售,有利于解决产地积压、销地[7]缺货的矛盾,也应当允许”。随着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市场中经济行动的合法性也不断稳固,国家从制度安排层面对社会成员的行动选择进行保护。破坏经济行动选择行为及剥夺社会成员经济行动选择权利的行为在政策法规层面被视为非法行为,并将受到社会法律的制裁。如在当前职业选择过程中,对于因性别差异而歧视女性劳动者以及剥夺她们的就业选择机会都被视为违法行为。由此可见,国家从社会生活安排中退出以及市场机制的作用改变了社会成员以往的经济行动形式,并且市场化社会中的经济形式受到制度认同。另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为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提供了丰富的选择对象。在市场化社会中,市场机制的作用关键在于重视市场中的竞争、价格等要素,并且其会致使原有的供求关系在市场机制中将发生改变。在供给主体方面,与非市场化社会时期的供求进行比较,特别是相区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供求关系,市场化社会中的供给主体由国家及单位转变为国家、市场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如在劳动职业岗位的提供过程中,以往社会成员的选择仅仅被限制在国家供给范围之内,但此时不仅仅有国家及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行政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工作岗位,还有外资企业等所提供的多种形式的劳动岗位。相对而言,前者提供的劳动岗位数量较为有限,给予社会成员的选择机会较少,而后者提供的劳动岗位数量较多,给予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选择空间较大。从经验事实可知,在劳动形式方面,计划经济时期的农业户籍人口多被限制在农业生产空间之中,而市场社会打破了这种限制,农业户籍人口不仅可以经营土地,并且可以“进城[8]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供给主体的变化为需求者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形式及劳动岗位,同时为社会成员的行动选择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客观对象。简而言之,社会制度的转型以及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使得市场化社会中的经济行动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同时为社会成员的行动的多元化选择提供了客观条件。

在主观方面,社会成员所拥有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则将市场化社会中的经济行动选择从想象走向事实。对于经济行动主体来说,他们的行动嵌入社会结构之中,行动也必然承受社会结构因素的制约。但是,对于具有能动性和自主性的社会成员而言,虽然难以走出“结构—[9]行动”的困境,可他们也并不会因此放弃自身的选择权利而“束手就擒”。相反,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会积极主动地参与日常经济活动[10]之中,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地进行理性的行动选择,以期实现行动的目标。以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民行为为例,高王凌通过对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与集体互动行为的研究,发现“事实上许多农民远非如许多人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他们有着自己的期望、思想和要求。他们一直有着‘反道而行’的‘对应’行为,从而以不易察觉[11]的方式改变、修正,或是消解着上级的政策和制度”。对于生活在市场化社会之中的社会成员而言,虽然他们的经济行动目标已经不再是“为了填饱肚子”,但是经济行动主体的利益的、价值的追求一[12]直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行动主体应对社会结构限制的行动策略一直得到延续,并作为习性而构[13]建成一种有结构的和促结构化的行为倾向系统。如在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中,无论对于城市居民而言,还是对于农村居民而言,无论对于年老的劳动力而言,还是对于年轻的劳动力而言,实践中的经济行动主体都在积极利用多样化的策略和技术实现自身的经济行动目标。相对于非市场化社会中政府对经济行动主体的工作形式进行配置,在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主体则进一步扩展自身的经济行动选择空间,在多重比较过程中,选择符合自身利益或偏好的经济行动形式,如大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制度约束下利用各种手段和形式寻找符合自身价值与目标追求的工作岗位。对于农村流动人口而言,作为已经商品化的劳动力,在面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或结构性限制条件时,他们也会采取各种策略“趋利避害”,最优化地实现自身行动目标。他们既可以选择受雇于他者的打工经济活动,也可以选择自己做老板的自主经营活动。质言之,在具有经济行动选择的条件下,行动主体将会进行必要的选择。事实上,也正是他们的能动性选择丰富了市场化社会中经济活动形式,使城乡劳动力市场呈现多样化的状态。相对于结构性限制因素而言,经济行动者的能动性坐实了经济行动选择,促使经济行动从想象走向现实。

回到现实生活中,在资源配置制度转型与经济行动者能动性的共同作用下,市场化社会的经济活动形式丰富多样。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支配地位越来越明显。与之相对应,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选择空间也越来越大。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得到不断释放的结构之中,经济行动形式呈现多样性。并且,社会成员的诸多经济行动的“商品化”痕迹越来越明显,如“劳动力[14]的使用,可以在一种称为工资之价格下普遍地被买卖”,婚姻对象的选择以及婚姻的实现与经济实力有着较密切的关系,等等。特别在经济活动遭遇困境或遇到瓶颈的情景下,经济因素的介入似乎又总能“摆平一切”。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成员而言,这无疑从另一面促使他们在实践中“向钱看”,习惯在市场化社会中“用钱解决问题”。简而言之,市场化的影响已经覆盖社会成员的劳动形式和生活方式,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逻辑之中处处呈现着市场逻辑的影子。在日常生活中,社会成员也习惯于用各种形式评价经济行动的逻辑,如道德习俗、工具策略等,尤其习惯用“势力”、“功利”等“绑架”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将一些非经济行动类型的社会行动逐渐导向经济行动类型。如何审视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逻辑,不仅需要走向客观、真实的经济行动,更需要从大众话语走向科学话语。因此,深入分析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结构及其动力机制也成为社会科学界较为关注的话题。二 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三种解释

作为市场化社会中的实践活动,经济行动的不同特性受到诸多学科学者的关注,并且分别被不同学科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加以阐明。其中,对于“哪些因素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安排”的问题,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一直被视为核心要素,围绕两者在经济活动安排中的作用,在社会科学话语表达中业已形成三种解释传统。

第一种解释来源于经济学家的分析。他们以个体主义作为研究的[15]起点,强调经济利益驱动。作为有目的的行动,行动的主体不断[16]在选择、在决策、在努力达到某个目标。在经济活动安排的过程中,行动的目标也因此构成社会成员行动主体安排经济活动的影响因素。其中,在米塞斯看来:

在选择的时候,人们不仅仅在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之间,而且在所有人类价值之间进行取舍。所有的目的与手段,无论是现实的还是理想的,崇高的或低下的,光荣的或卑鄙的,皆构成供人取舍的序列,人们择其一而舍其余。人们之所以所趋或所避,无一遗漏地在此排列[17]之中,这个排列,也即独一无二地等级偏好表。

作为人类行为的基本规则,偏好的等级序列决定了行动主体的经济活动安排的内容和形式。对于等级偏好的建构在经济人假设下,米塞斯将价值等级填充其中。他认为行动与需求价值相关联,而需求价[18]值在于提高物资生活水平,并提出行动的效用与行为主体利益间[19]关联性的命题。相应于经济学科的分析范畴,米塞斯对行动手段和目的的经济认知为我们理解经济活动安排的影响因素提供了经济逻辑的思路。延续经济逻辑的分析思路,贝克尔以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为核心,建构了能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方法。在他看来,人类一切行动皆可视为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安排过程中,通过积累适量信息和其他市场投入要素,行动者使[20]源于一组稳定偏好的效用达至最大。例如,在生育行为方面,作为经济活动安排一种形式的生育行为,它主要受到收入因素的影响,收入的增长既会增加所希望的子女数量,又会增加所希望的子女质量

[21]等。与之相似,舒尔茨在讨论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中强调理性的[22]农民在利益刺激过程中会选择创新农业发展的方式。在经济学体系之中,无论米塞斯的分析,还是贝克尔的分析以及舒尔茨的分析业已成为对个体经济活动安排进行分析的经典之作,为研究现实生活中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安排现象提供了思路。

回到本土实践中,经济活动的安排与经济因素难以分割,如从进城农民的视角分析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进入城镇打工的现象,在于城市劳动力市场提供了较高报酬的劳动就业机会。在利益驱动之下,特别在利益比较过程中,比较利益驱动着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并演绎出离土不离乡、离土又离乡等流动历程。观察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民进城的轨迹,不难发现,进城务工、经商等经济行动中贯穿着市场经济逻辑。当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所提供的利益较低的时候,甚至低于农村社会的劳动报酬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可能性较小。当城市提供的劳动报酬较高时,许多农民则宁愿抛荒土地,也要向城市流动。在劳动过程中,其为了经济利益,可以采取“割喉式”的策略。因此,对于经济行动的主体而言,在经济分析框架之中,“经济人”假设及效用最大化原则使得我们相信行动主体趋利而动。特别是当经济活动中的其他影响因素化约为利益要素时,行动的经济逻辑为我们理解市场化社会中成员的经济活动安排提供了支撑点。虽然许多人明白问题的剖析绝对不能单纯奉行“市场原教旨主义”,可是从对现象的观察来看,人们又难以脱离经济范畴,并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资本扩张期,“金钱”、“货币”所流露出的魅力和作用以及它们所承载的经济利益价值刺激着每一个人的神经,重塑了社会成员的行动逻辑。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逻辑习惯性地遵循市场规则,体现出较为明显的经济取向。对于这种现象的观察,黄宗智从整体层面出发,认为当前“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社会中处于“霸权”地位,作用着社会的运行,其影[23]响度远远超过对美国的影响。

第二种解释主要来源于非经济分析视角的阐释,如社会文化研究等。与经济分析逻辑不同,非经济分析主要从金钱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出发,以反思性的态度强调传统文化、社会关系等在经济行动过程中的作用,进而建构了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社会逻辑。如对于农民进城现象的分析,社会学的诸多研究认为,农民进城就业并不是一种纯经济现象,而与社会历史文化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强调外出流动与社会化中的身份、个人经历以及社会结构性因素间的关系,[24]并以此提出农民进城的社会逻辑。事实上,对于经济行动的社会逻辑早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中已有深入的讨论,如齐美尔对于货币不断渗透经济活动之中的现象评论道:

大多数的现代人在他们生命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必须把赚钱当作首要的追求目标,由此他们产生了这样的想法,认为生活中的所有幸福和所有最终满足,都与一定数量的金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内心中,货币从一种纯粹的手段和前提条件成长为最终的目的。……在促使价值意识集中在金钱身上的那些环境不再存在之后,金钱自己就暴露出作为纯粹手段的特征,即一旦生活只关注金钱,这种手段就变得没有用处和不能令人满意——金钱只是通向最终价值的桥梁,而人是无[25]法栖居在桥上的。

经济活动中行动主体与货币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甚至在生活之中形成了以货币为核心的活动支配机制。在齐美尔(也译作西美尔、齐默尔)看来,货币因素的介入使得社会成员混淆了行动过程中的手段和目的,以至于将货币作为手段的目标,围绕着货币的数量进行活动。这无疑削减了行动的效用和生活的意义。因此,在重新审视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中,齐美尔认为,经济行动的目的在于社会意义,而货币只是作为达到经济行动目的的手段。如果扭曲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生活的秩序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出现当前市场化社会中严重的“异[26]化”现象。重置经济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关系状态,在齐美尔看来:

如果说经济似乎是自觉决定其它一切文化领域的,那么,这个颇有诱惑性的假象的实际情况是,经济本身是由社会的演绎来决定的,社会的演绎同样也决定其它一切文化形态。经济形式仅仅是一个建立在单纯社会结构的关系和转变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结构构成了[27]历史的终审,其它一切生活无疑都是与经济平行的。

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经济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经济因素的形式作用需要通过社会因素的审核之后才能发挥。在市场化社会中,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必须按照社会的规则进行安排,否则当其“出牌”逻辑违背社会逻辑之时,经济行动便无法付诸实践或收效甚微。与齐美尔的文化分析视角相似,本土的儒家学者梁漱溟则从社会本位的情境与结构出发进行分析,强调“人情为重,财务斯轻”、“经济上皆[28]彼此顾恤,互相负责;有不然者,群指目以为不义”。在梁漱溟看来,文化消解着经济活动安排中的经济理性,要求社会成员注重情谊伦理,不能因为钱财而违背社会之“理”。质言之,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安排中的行动逻辑必须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从日常生活的经验出发,费孝通也认为,人的行动动机经过文化的陶冶才能符合生存[29]条件,行动的形式与内容由文化决定。与经济分析视角相比较,对于经济活动安排影响因素的分析,非经济分析视角已经从形式层面转向实质层面,重视经济行动的结果及社会意义,并且较为重视社会文化因素对经济活动安排所呈现出来的约束和限制性作用。

第三种解释主要来自于经济与社会文化综合分析的维度,主要强调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着经济活动的安排。在市场化社会中,作为理性的社会成员自然会趋利而动,为了金钱而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有时候将获得更多数量的金钱作为目标。与此同时,社会成员生活在群体之中,不仅与群体内其他社会成员发生联系,同时受到社会群体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如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等。对于研究者而言,分析经济活动安排的影响因素目的在于明晰社会成员的真实的行动逻辑,这势必要展开全面而客观的分析与研究。研究者如果在分析过程中忽视行动的经济影响因素,则会陷入一种“掩耳盗铃”的滑稽状态。如果一味地强调经济行动中的经济理性,对社会文化等影响因素视而不见,将社会成员与社会割裂,以原子化的方式孤立对待,势必又会走向另一极端。审视这两种方式,无论哪一种,都难以真实地展现经济活动安排中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逻辑。反思和批判这两种研究思路,泽利泽将其分别总结为“分离领域”观和“敌对世界”观。“分离领域”教条或学说设定了两个独特的社会生活领域,一个以理性效率为导向,另一个以情感与团结为导向。根据这种学说或教条,每个领域各自独立存在,并或多或少和谐地独自运行。“敌对世界”模型则断言,如果这两个领域发生密切地交叉或接触,就会相互侵蚀、玷污;如果理性计算渗透到情感领域,就会腐蚀、消解团结,[30]而如果情感渗透到理性领域,就会损害、降低效率。

无论是“分离领域”观,还是“敌对世界”观,都与现实生活中经济活动的经验不相符合,成为一种虚构或神话。为此,摒弃“分离领域”观和“敌对世界”观,泽利泽提出了一种“联系的生活”(connected lives)观。一方面,其强调经济活动的安排以社会为基础,社会文化与关系的介入能够创造出更好的经济安排;另一方面,其强调在分析经济过程时有必要从整体出发,避免割裂的分析形式。[31]简而言之,“联系的生活”观在实质层面强调经济与社会的融合关系,尤其重视社会在经济活动安排中的正向功能发挥;在形式层面重[32]视整体分析方法以及社会结构论与文化论的均衡分析方法。

与“联系的生活”观分析思路相似,布迪厄也试图整合经济与社会的分析路径,提出经济活动安排中行动的“实践逻辑”,即经济逻辑与非经济逻辑的统一,并以此化约为经济主义还原论和社会集团中心主义还原论。在他看来,在关系型社会场域中,经济与非经济并未分离,经济主义有特定的合理性,但纯粹的经济利益的追求可能被一些明确的规范和默示的指令打消,经济活动的安排也并不按照追求最[33]大利润(货币)的利益规律运转。反思经济逻辑的形式,并不意味着要隐瞒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关键在于从实践中把握经济活动的主体性,超越和反驳功利主义,重视人类行为的多义性和多功能性。[34]

与布迪厄所强调的把握实践中经济活动的主体性相似,萨林斯注重返回实际研究之中。通过对各类民族志资料的梳理以及自身田野观察资料的分析,萨林斯得出了与“联系的生活”观逻辑相似的观点,即“物质实践由文化构成”。他认为,“对经济活动的理解,离不开与其息息相关的生活领域:经济活动是具体生活形式中,价值体系与[35]社会关系的物质表述”。在经济的形式论分析之中,文化被视为外在因素,经济关系才是社会的本质。与经济的形式论分析不同,萨林斯的分析着重于经济活动(行动)的实质内涵,从经验之中寻求合理性的解释。因此,在具体研究之中,萨林斯强调摒除惯有的知识体[36]系,从实地出发进行理解:

经济理性或物质理性根植于一个庞大的文化体系,这一体系由事[37]物的逻辑——意义属性与人们之间的文化构成。

作为文化的一种表述,经济理性与文化实践之间不仅不是深刻的对立,而且日常生活中各种社会经济事实需要运用文化背景或文化因素予以解释。相对于经济的形式论分析而言,经济的实质论分析摒弃了以金钱理性解释日常生活中经济活动(行动)形式层面分析方式,相应也消除了有关经济理解的“错误观念”。在经济实质论分析者看来,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行动)的生成并非在于客观的“技术”,而在于文化因素的作用,并且经济理性相对来说也是文化实践的形式与结果。简而言之,多样化的经济活动(行动)是不同时空背景之中的文化实践。置放于市场化背景之中,虽然萨林斯的分析对象涉及的是原始民族社会的经济活动(行动),但对于理解市场化社会中的诸多经济行动仍然有着较大的启发意义,强化了从“联系的生活”观路径理解经济行动。

相比较其他两种分析形式,“联系的生活”观、“物质实践的文化构成”观及“实践逻辑”的视角将我们对有关经济活动安排影响因素的理解以及其经济行动的逻辑向前推进了一步。在理解和解释市场化社会中的经济行动时,如果仅仅从经济效益维度进行思考和分析,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必定将被定格在经济属性,社会成员也将仅仅被看作一群善于计算的经济理性人。如日常生活中的婚姻选择行动、“礼尚往来”行动等。虽然此类视角也能给予我们一种较为圆满的解释,但是相对于客观的社会真实而言,则相去甚远,甚至产生了一类“错误的观念”。如婚姻选择行动仅仅沦落为功利主义的附庸形式。相反,仅仅从文化视角进行考虑,忽视经济因素,那么走入了另一种极端形式,成为盲目的文化崇拜者。如在婚姻选择行动中,缺少必要的经济基础势必将婚姻停留在“想象之中”。因此,从社会文化层面进行思考,在注重经济行动的经济要素的同时,更要看到经济行动背后的文化要素。从经济行动选择的生成角度而言,其影响因素在于经济行动背后的社会属性,或者说经济行动选择的社会指向等,如社会地位、关系网络等。概括而言,“联系的生活”观不仅强调从社会文化视角[38]进行综合考虑,同时注重回到社会客观事实经验之中,并且深入经济行动的结构之中,故“联系的生活”观的解释更加趋近社会事实的客观真实性。然而,在强调“联系的生活”观的解释传统同时,也要看到其所存在的一些未予以重视之处。回顾已有的文献可以看出,以往的研究仅仅重视经济因素的形式作用受制于社会因素的实践,对于在经济活动安排中经济因素如何作用于社会因素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及经济因素如何影响经济行动未能予以展现,致使我们的理解仍然还处于单向逻辑的理解状态。回到实践之中,作为经济行动的构件,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盘根错节,共同影响着经济行动的生成,同时共同构成了经济行动逻辑的复杂性。在复杂的经济行动中,实践经验显示经济因素也在影响着非经济因素,两者之间呈现一种博弈的关系状态。简言之,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活动并非某一因素单独而为,而是在社会因素与经济因素共同作用下运作。质言之,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互为影响因子,并在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种合力,进而影响和支配着社会成员的经济行动选择。因此,在探究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规律及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经济行动的经济效益,也要分析社会文化等因素对经济行动的影响,还要注重经济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两者之间的关系。否则,有关经济行动的理解仍然处于有失偏颇的状态。对于本土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探究而言,若要寻求经济行动的真实逻辑,则需要从实践出发,从经验上升到理论,然后再返回[39]到经验发现。在分析经济活动安排的影响因素及经济行动逻辑的过程中,不能采取孤立的视角进行分析,要打破以往割裂的分析状态,从更全面的视角出发,综合经济与社会两类因素对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将经济行动中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间的关系具体化,以此展现市场化社会中支配社会成员经济行动的机制。

回到现实生活中,结合前面所提出的问题,科学的话语知识要求要理解中国转型期普通大众的“怪异”经济行动,就必须从一种整体主义出发,既要重视经济行动的经济属性,更要重视社会属性;既要赋予经济行动历时性的历史感,也要界定其现实性的时代感;既要分析经济行动的内在结构,同时要关注经济行动的外部基础;既要研究经济行动的客观物理属性,也要注重经济行动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等等。因此,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本研究的主题——“社会市场化情境与结构中个经济行动的支配机制”,将从现实出发,将特定的经济行动置放于一个广阔的时空背景之中进行探讨,深化对市场经济中社会个体经济行动的认识,以此揭示社会结构及其运行规律,增强社会个体的行动能力,深化经济行动及社会市场秩序的治理。

第二节 研究载体:返乡创业现象

理论问题的建构来源于对现实经验的观察和深思。对于本研究而言,探究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逻辑及其支配机制基于对当前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的认识。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出现,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短时间内迅速充斥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不仅见诸社会各类媒体,成为社会大众在街头巷尾或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而且成为政府制度安排和政策扶持的重点。在社会科学界,有关返乡创业的问题讨论也形成了一股研究“浪潮”,呈现多样化的状态。围绕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所展开的多元化讨论,一方面强化和加深了我们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的理解,另一方面由于视角和观点的多样化,农民工[40]返乡创业问题变得扑朔迷离,难以在实践中把握。如社会大众强调农民工返乡创业在于市场经济的刺激,追寻更多的经济利益,政府的重点则在于将返乡创业和就业、城市社会稳定、新农村建设以及城[41]镇化相联系,学界以及相关研究机构则重点讨论返乡创业对于创业主体以及社会发展的功能等。在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多样化的认识之中,要正确把握实践中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真正实现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诸多正向功能,就需要理性看待农民工返乡创业,不能神话农民工返乡创业,也不能诋毁农民工返乡创业,需要消除以往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的误识和想象,需要从作为客观社会事实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入手,借助社会学想象力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置于社会结构环境之中进行理解。在社会剧烈转型期,市场经济的盛行与传统文化的再造以及现代科技的创新等构成了当前多元化的社会思潮。因此,联系理论与实践,理解农民工返乡创业选择现象,则需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置于多元化的思潮之中。从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本体出发来看,农民工选择返乡创业则受到多样化社会因素的影响,有市场经济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等。上升到理论问题层面进行思考,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的理解则相应转化为市场化社会中经济行动的逻辑及其支配机制问题。

社会问题的建构需要以社会现象作为基础,社会问题的厘清与阐释更是难以离开客观社会事实。否则,脱离必要的文本或情境结构,问题则变成无源之水或无本之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理解农民工返乡创业经济行动的选择问题,不能仅仅就选择谈选择,而需要从返乡创业整体层面思考经济行动选择问题。所以,在探究农民工返乡创业经济行动选择影响因素之前有必要从整体层面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进行审视,明确返乡创业的性质、边界及其发展特征、状况等。以下我们将从整体层面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一 返乡创业:次生的社会现象

返乡创业与外出打工相关联。从时间序列上的关系来讲,有外出打工,才有返乡创业。两者之间属于先后承接的经济行动,外出的经济活动在先,返乡创业在后。因为只有向外流动,才有可能返回家乡,或者流回家乡。具体而言,如果没有外出打工、经商与办服务业等行动,社会成员将仍然处于农村社会中,也就无所谓返乡。所以,返乡创业与“外出打工”之间呈现的是一种具有时间序列的相互关联关系。简而言之,返乡创业承接于“外出打工”。

从生产要素的角度而言,返乡创业依附于“外出打工”。在返乡创业过程中,创业经济实体的组织和经营需要必要的生产要素,如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等,具体为资金、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等。对于未有流动经历的农村社会成员而言,则难以获得创业所需的各项资本。相对于未具有外出流动经验的农民而言,外出流动本身是进行经验积累的过程,为返乡创业积累了所需的各项资本,如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等,使得返乡创业从想象走向了现实。由此可见,生产要素将返乡创业和“外出打工”两者连接在一起,其通过流动形式将“外出打工”中所积累的各项资本应用到了返乡创业经济活动中。对于返乡创业与“外出打工”间的生产要素传导关系,许多学者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如韩俊等人在经验调查的基础上建构了有关返乡创业与“外出打工”间的生产要素传导关系。

外出打工孕育着回乡创业,是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孵化器。农民从经济不发达的农区流动到改革开放早、市场经济和工业化最活跃的沿海发达地区打工,在生存和竞争压力下,勤奋劳动,边干边学,以适应新的产业和社会环境。打工是锻炼人的大熔炉,企业、市场是培养人的大学校,他们在工业化、现代化先导地区经风雨、见世面,所得到的开放观念和学习的本领,是在传统农区无法获得的。打工的收获不仅在于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更重要的是打工者本人的成长。……总[42]的概括为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提高。

从上述论述可知,对返乡创业实践主体而言,一方面对于那些在进城之前尚未形成创业选择意愿的个体来说,打工“孵化了”创业动机;另一方面对于进城之前已经明确将打工视为创业前提的个体来说,打工只是一种暂时性的经济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服务返乡创业,累积返乡创业所需要的相应资本。显然,外出打工提供了返乡创业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在逻辑关系上,外出打工是返乡创业的充分条件。如果说在时间序列层面上,返乡创业与外出打工是一种形式上的承接关系,那么在生产要素方面,返乡创业与外出打工是一种实质上的依附关系,外出打工派生出返乡创业。综合时间序列层面的形式关系以及生产要素维度的实质关系,可以得知,相对于外出打工现象而言,返乡创业现象是一种次生的社会现象。二 返乡创业:无独有偶的社会现象

作为一种次生的社会现象,有外出打工,就会有返乡创业。改革开放以来,有文字记载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43]初期。若将返乡创业现象置于整个社会时空之中,那么返乡创业也并非今天特有的社会现象,而在历史时空之中已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封建社会中,社会中的个体,特指那些没有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以及由于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自身与家庭生活的个人而外出打工,在达官贵人家中帮工,在地主家中做长工等等。因为已经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帮工、长工等缺少必要的人身自由,他们脱离了“奴隶”身份而具有一定的自由,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流动,可以远离家乡外出打工。当外出打工者积累足够的资本时,或想叶落归根而不愿意再外出打工时,也就出现了回乡创业的社会现象。在历史时空中的返乡创业现象中,最为常见的做法是,回乡购买土地,扩大自己的农地规模,也有部分返乡者从事商业经营行业的活动等等。相对于现代工业社会以来的返乡创业经济活动而言,近代社会以前的返乡创业特征更突出地表现在“衣锦还乡”层面,创业重在强调个人的成就和社会地位等。

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特别当“中国进入机器时代”,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离开土地,进入城市谋求劳动岗位。他们的劳动形式相应也就变成了在城市的工厂中做工,脱离原来的劳动形式进入工厂当工人,同时他们可以选择退厂而从事创业经济活动,或者返乡创业经济活动,如从事小手工业作坊等等。史国衡所撰写的《昆厂劳工》中便有着一部分技工、小工等改变自身的雇工身份而选择自己当店主。[44]与之相似,部分在城市之中“破产”的手工业者或商业经营者大多选择回乡再次创业,如经营所熟悉的小作坊等。在历史文献记录以及现实生活中,由于返乡创业而受到重点关注的外出打工者则要数海外华人劳工群体,或者跨出国界的外出打工者群体等。在多种因素影响下,他们外出到异国他乡打工,有些始终没能回来,有些最后回来了。返回家乡的人则利用外出打工期间所积累的各项资本进行创业。[45]当乡土社会“遭遇”机器工业,农村社会不仅仅是生活消费的场所,更是劳动经营的场所。面对农村“日益凋敝”的景象,不少农村走出去的有志之士,寄希望于以新的工业技术改造传统乡村社会,进而选择返乡创业经济活动。如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所描述的蚕业改革者的经济行动等,在农村社会中创立蚕业改革实验改革机构等。由此可见,与近代以前的衣锦还乡型返乡创业相比,近代工业社会以来的返乡创业经济行动,无论是出于被动,还是主动选择,已经突破传统的“置办良田”形式,重点在于发展农村社会中相关的工业经济形式,强调个人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返乡创业现象相联系,近代工业社会以来的返乡创业虽未成为一股社会“浪潮”,但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先例,其为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经济行动积淀了文化传统。若将改革开放以来的返乡创业现象置于历史时空之中,其也是返乡创业连续统中的一个时段现象而已。三 返乡创业:政策助推的社会现象

返乡创业现象的兴起不仅在于进城农民因为自身素质的影响而能够抓住机会,更在于国家发展策略和体制选择决定了其发展空间。[46]由于返乡创业自身的功能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受到社会各个系统部门的关注,尤其受到国家政府部门的重视,并逐渐在制度安排中被寄予较高的社会发展期望,如将其与就业相联系、与社会秩序稳定相联系、与新型城镇化以及农民工市民化相联系,等等。反观返乡创业浪潮,在市场经济进程之中,制度安排与社会政策助推了新时期农民工返乡创业浪潮。作为一项在返乡创业浪潮中扮演着助推作用的变量,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制度安排和社会政策经历了从非正式逐渐走向正式的过程。以下我们将分析在不同的阶段制度安排和社会政策如何介入和干预农民工返乡创业经济活动。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当农民工返乡创业浪潮处于萌芽阶段,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功效并未完全凸显时,制度安排和社会政策的助推形式仅仅以非正式的形式进行作用。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以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等单位为主要代表,其在广泛社会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全国‘创业之星’经验交流表彰大会”等策略推广返[47]乡创业经验,鼓励广大农村外出打工者返乡创业。从效果而言,树典型的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利用成功的创业个案和典型的经验,不仅激励了“返乡创业之星”,也激励着潜在的返乡创业者,或者说是鼓动农村外出打工者返乡创业;另一方面,通过“上层路

[48]线”,增强了政府部门对返乡创业功效的认同,加快了返乡创业的制度化进程。

随着返乡创业功效逐渐显化,返乡创业逐渐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返乡创业的政策助推进入正式制度安排阶段。在正式制度干预过程中,与其它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相似,由于社会治理分工的不同,中央政府部门面向全国出台整体性政策及相关决定,地方政府部门则围绕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操作化,并将其置于时空之中进行实践。相应而言,中央政府部门的制度安排和决议则是相对应政策的本源。因此,分析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主要也是分析中央政府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

回顾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一系列政策,从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到2015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已有近十年的历程,具体情况见附录一。从时间层面而言,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政策具有相应的连续性,十年之间从未间断过,或在农民工工作中专门阐述,或在全国就业工作政策中重点指出,或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强调等。从内容层面而言,其一,无论政策如何演变,中央政府部门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持肯定的态度,并要求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进行鼓励和扶持,如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给予必要的小额贷款、减免税收等等。其二,深入分析相关政策内容,中央政府部门对返乡创业现象的扶持也有着相应的渐进性过程,其政策内容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等。在最早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中央政府部门仅仅认识到“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工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

[49]住”等。到了2015年的相关政策之中,中央政府部门则将支持性政策具体化和全面化,如支持返乡创业的五方面政策措施以及具体的行动计划纲要等。其三,将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置于本土社会的时空之中,中央政府部门的返乡创业政策与所处时空环境中的社会主题相联系,如新农村建设、就业、市民化以及城镇化等。在制度安排的目标之中,政策指向社会问题的解决,而返乡创业是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如在金融危机时期,面对大量农民工失业与集中返乡的问题,政府制定政策,要求“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50]创业带动就业”等。由此可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逻辑在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所以政府力推返乡创业经济活动。也正是在政府制度予以肯定的状态下,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强化,农民工返乡创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得到相应的鼓励,以此加快了返乡创业浪潮的到来。

在强调社会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现象的助推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返乡创业有关政策乏力的一面,已经连续实施近十年的返乡创业政策所收到的效果并不明显。返乡创业现象并未实现规划中的蓝图,而且作为工具手段的返乡创业在解决其他社会问题时所发生的作用也相对较小。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其中有一点需明确,在“用脚投票”的市场化社会环境中,增促国家政策安排的效益,需要将国家政策安排的逻辑与实践中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逻辑进行整合,促使两者的节奏合拍。四 返乡创业:浪潮式的社会现象[51]

从历史记载资料来看,改革开放之前存在返乡创业,但尚未形成一种浪潮,即规模化的集体行动。在具体形式层面,参与的人数较少,规模并不大,结果只能引起社会的注意而难以引起社会各系统部门的高度重视。与之不同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返乡创业现象从形式到实质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了新时期的经济活动特征。

首先,在客观环境方面,在20世纪80年代,经过以及正在经历改革的农村和城市社会为返乡创业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土壤。一方面,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破除了以往对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限制,农村劳动者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不仅可以进城打工,也可以返乡创业;另一方面,随着市场要素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强化和巩固,生产要素的调动逐步摆脱了以往的行政计划安排。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行动主体的自我选择日益处于核心位置。市场经济浪潮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化了社会系统各部门及成员对经济利益的认同,尤其对于创业或“当老板”给予高度评价。如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在《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强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52]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等。可见,新时期的返乡创业不仅是在市场要素较为自由流动的环境下展开,而且是在社会各系统部门较为重视和支持的环境下进行的。

其次,在经济活动主体方面,返乡创业行动主体为进城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并且是“有点技术、有点资金、有点营销渠道、有点办厂[53]能力、有点对农村的感情”的五有农村外出打工者。与以往返乡创业行动主体相比较,新时期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主体的内涵更为广泛。从地域层面而言,在空间上有返乡位移的创业行动者即可视为返乡创业实践者,既包括从打工所在地的乡镇回到农村社区中的返乡创业者,也包括从国外区域回到家乡区域的返乡创业实践者等。

再次,在返乡创业经济活动的群体规模方面,新时期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规模可谓空前。作为一种渐变的社会现象,具有集体行动形式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经济活动经历了由规模较小到规模激增,再到规模稳定的阶段。对于具体阶段的划分,以2008年的金融危机作为分界点,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2008年金融危机化解期间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等。在每一阶段,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群体规模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在第一阶段,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群体规模处于较为微小的阶段。[54]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对3026名返乡回乡创业的农村外出打工者进行调查,1990年以前返乡创业的农村外出打工者只占4%,1990—1999年返乡创业的占30.6%,2000年之后返乡创业的占65.4%,2000年之后年创业人数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每年返乡创业人数的3.1倍。[55]与之类似,在崔传义的调查中,495人回乡办企业的实践,1978—1985年办企业仅17家,占3.8%,1986—1990年办企业88家,占17%;1991年办企业170家,占32.7%;1995—1997年办企业242家,占[56]46.5%。经统计分析,在2008年,全国有1.2亿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有近500万实现返乡创业,创办企业数已占全国乡镇企业总数的[57]20%。从地方性数据来看,据1993年调查,在安徽省阜阳地区,[58]打工者回乡创办企业有一定影响和相当规模的已达700多家。1999年底,竹篙镇的返乡创业示范区内有个体工商户2000多户,在镇内[59]兴办的私营企业有22家,资金投入达200万元。重庆市2007年年底[60]返乡创业者达到12.2万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达到10.7万户。在研究者的理性分析之中,相对于整体社会所含有的返乡创业能量,此阶段的返乡创业规模非常有限。

返乡创业总体人数和比例都还不高,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工总体上外出大于返乡的格局不会改变。但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加快,农民工回乡创业前景广阔。对于农民工回乡创业的重大[61]作用和意义认识还不足,重视还不够。

由此可见,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群体规模相对较小。然而,从发展趋势而言,诸多学者、专家持较为乐观的态度,并相信返乡创业的群体规模将会得到有效扩展。

在第二阶段,农民工返乡创业群体规模处于“非常态”增长阶段。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流入地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的关停、倒闭等致使农民工集中返乡,进而选择返乡创业经济活动的外出打工者人数激增,返乡创业实践群体规模增长过快。从地方性数据来看,国家“劳动力转移先进县”的金堂县2008年度返乡创业者创办各类实体513家,产值4.6亿元,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3.6万余人。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该县返乡创业人员达7591人,创办各类实体639[62]家,产值达5.3亿元,带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4.4万余人。与此同时,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地方政府将返乡创业视为统筹城乡就业的工作机制,将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自身的工作目标,并设置了相应的工作指标,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将鼓励返乡创业[63]的工作目标设置为“到2012年,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18万人”;甘肃省则“力争到2012年,全省回乡创业农民工达到30万人以上,[64]创办各类经济实体30万个以上”;等等。由此可见,在“非常态”的金融危机时期,农民工返乡创业实践者人数激增,群体规模迅速扩大。[65]

在第三阶段,随着金融危机影响逐渐消除,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经济活动的选择也逐渐从“非常态”进入“新常态”,即返乡创业群体规模相对压缩,返乡创业群体规模扩大比例减缓等。相关统计[66]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返乡创业行动主体大约为200万人。与“非常态”时期的返乡创业群体规模相比较,在缺少金融危机突发变量影响下,虽然农民工返乡创业活动仍然受到社会各系统部门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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