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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6 11: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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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霞

出版社:出版服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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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电信监管

网络时代的电信监管试读:

前言

就像火车最早诞生在英国,却在美国产生更大影响一样,互联网源自美国,不仅对其产生巨大影响,同时却对大洋彼岸的我国的发展历程产生了更为深刻的作用。据数据显示,到2009年6月30日,全国网民总数已达到3.38亿人,超过美国总人口,普及率达到 25.5%,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第一大国。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对于我国这个有庞大人口的新兴经济体国家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

从1994年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对我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与社会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通过一系列事件我们看到,互联网在推动政府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以及政府治理的巨大改进;互联网也在潜移默化中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作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商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信息上的不对称和过高的交易成本,而互联网能够在全国乃至全球实现买主与卖主的直接对接,寻找到最为低廉的成本;同时,网络付费服务的商业模式使得规模效应越发显现,我国超大规模的用户群使得网络游戏、网站广告以及其他层出不穷的网上商业模式有了更大的用武之地;此外,互联网还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与管理方式产生巨大冲击,导致行业监管都必须要做出相应的反应。可以说,互联网作为一次革命已对我国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针对电信业,冲击与挑战不仅来自于信息经济,新的网络信息技术也同时对电信发展与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纵观电信技术演进的历程,半个多世纪以来经历了传输、交换、移动通信和网络技术的多次更新换代。其中,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创新无疑是电信技术演进中最具革命性的里程碑,并将继续对人类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在互联网网络经济与技术的冲击下,即使在国外,传统的电信产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主要是因为电信与计算机技术高度融合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网络经济正在对传统电信的网络结构、发展政策、市场竞争、赢利模式以及监管方式与政策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同时,对过去我们所熟悉的经济理论提出质疑。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我国面临的问题与全球是一致的,解决的基本路径也是一致的,具体方法各有差异,但是,都是在努力探索新的体系。

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的三网融合正在加速推进。与此相适应,通信与广播产业的监管改革在加速。欧盟正在通过法律的推动以纵向产业划分为核心的管制体系向以横向功能划分的竞争体系过渡。更多的国家正在探索通过融合性监管机构,统管所有网络和内容事务。

随着电信技术和电信市场的发展,围绕促进电信竞争这一电信监管的核心,各国电信监管发展出更为完善的竞争监管体系。电信竞争监管已经从早期的注重互联互通、电信资费、普遍服务等经济性监管发展到注重资源公平接入和一些社会性监管方面,近期焦点问题为功能性拆分和网络中立。

随着社会对ICT应用依赖性的增加,不仅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逐渐上升到国家高度,成为监管的新重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是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另一重要方面。此外,防止网络诈骗、控制垃圾信息等也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2009年,构建高速宽带的下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被列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发展重点和国家政策的优先议程,美国、英国、德国等纷纷出台国家战略,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以构建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下一代宽带网络。可以看到,ICT产业发展与监管又一次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本书力求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用全球视角研究共同面对的电信监管面临的新问题,并通过长期对电信监管的研究的积累与感悟,分析研究相关问题,并对未来政府监管走向提出自己的判断。本书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有2章,主要介绍电信经济学特性和电信监管的内涵与外延;第 2部分有 6章,主要对电信竞争与监管的理论与实践,以及监管能力、产权结构、垄断延伸及政策评估做了介绍;第 3 部分有5章,主要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电信资费、网间互联结算、网络时代的普遍服务、无线频率监管等内容;第4部分是回顾与展望,重点描述电信监管的10年回顾,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并探索未来将走向融合监管的发展模式与路径。

本书的写作凝聚了我20年的监管政策研究的成果与心血,并用几年的时间疏理与写作,其目的既是自己的总结与提升,更希望与各位同仁分享。展望未来,随着电信竞争与监管的发展,我在思考要加强对反垄断领域的研究,同时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更希望在信息经济领域进行一些基础研究。

在本书的写作中,得到了阚凯力、杨培芳等专家的指导与鼓励,也得到了同事与家人的关心与帮助,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朋友不吝指正。书中的内容也是我长期与同事一起研究的成果,在此向他们致以我真诚的谢意!作者2009年12月第1部分 概论第1章 电信经济学特性第2章 电信监管的内涵与外延第1章电信经济学特性“电信”一般指利用电磁信号来传输信息的手段,无论这个电磁信号是通过铜线、同轴电缆、光缆还是无线电波传递的。电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又是一个在技术和政策上变化极快的领域。伴随着这些变化,电信业的方方面面不断产生矛盾,并由此引发激烈的政策争论。为什么电信业的竞争会出现许多重大而复杂的政策问题?为什么电信业需要监管?针对这个问题,存在许多不同观点。一些持自由市场观点的人认为,只要放弃监管,亚当·斯密所说的“无形的手”就会造成一个顾客至上的市场机制,并使各种电信服务的价格最低。但是其他人则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垄断的损害,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为了理解这一问题,就需要了解有关电信监管的基本经济学原理。与一般的竞争性产业相比,电信产业具有许多独特的经济特征,比如规模经济显著、范围经济明显、网络经济效应突出、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电信服务具有公共性,频谱资源稀缺等。这些特征使得电信产业在电信监管的目标、范围和手段等方面表现出与其他产业不同的特性,具体表现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性和垄断延伸3个方面。1.1 电信网络外部性与互联互通1.1.1 网络外部性的内涵

当一种产品对一个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性产品的用户增加而增加时,就会出现消费的规模经济,也叫网络的外部性。网络对一个用户的价值,随着使用该网络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并随着这个数量的减少而减少。因此,网络产业以这种方式陷入垄断的现象被称为“网络效应”。这种网络外部性可能是直接的,效用因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也可能是间接的,效用因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导致更多的互补品供给的增加。

网络的外部性是电信经济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它是网络产业区别于非网络产业的重要标志。不仅一个用户的消费将给另外的用户带来价值,而且网络产品的价值将随着网络用户数量增加而增大。使用网络的人越多,由网络中获得新信息的机会就越高。网络外部性的大小判断就是使用者本身所要求的服务价值是否大于其支付的费用。虽然外部性既可为正也可为负,但网络经济的外部性主要为正。

根据用户是否和网络单元直接相连,网络外部性又可分为直接外部性和间接外部性。当用户直接和网络单元相连时,网络效应表现为直接效应,可以描述为“Metcalfe 法则”,即网络价值将以用户数量的平方的速度增长。具体来说,如果网络中有 N 个成员,网络对每个成员的价值与网络中其他成员的数量成正比,网络的总价值为N×(N−1)。比如,一个购买手机的用户者,不仅方便自己和别人沟通,同时也方便别人能够随时找到他。这样互联的手机越多,手机的价值也越大。

网络的外部性还有以下特点:

一是互依性。互依性是指用户个体间的决策是互动的,网络用户很容易结成一个联盟。

二是非偿性。非偿性是指某人所产生的成本无法要求其他人支付。非偿性的用处在于可以区分购买成本与使用成本,因为网络产业本身的获利来自设备的出售(如Modem、网卡等),但实际上网络外部性的成本还来自所谓的“使用成本”。因为一家公司或个人如要从网络得到最大的效益,除了自身必须学习并使用网络外,还受到网络基础设施的好坏、其他企业或用户的使用情况的影响。这些成本与购买各项网络设备的成本无关,且此成本必须自行消化,故称为非偿性。1.1.2 网络外部性与互联互通

在100多年前美国电信业发展的初期,各个电话公司都有自己的用户,而且往往拒绝互联。互相竞争的网络没有互联互通,这就使每个电话公司都不顾一切地尽快吸纳最大数量的用户,并由此使竞争对手的网络价值下降,最终把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同时,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运营商为每个用户所付出的成本也会逐步减少,这种现象被称为“规模经济性”。因此,大运营商的成本会低于小运营商,在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没有网间互联,每个用户都不得不加入这个用户数量最大的网络,导致其他网络的萎缩。

到了20世纪初,美国的电信市场开始“一边倒”。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巨无霸”式的贝尔系统成为胜利者。1899年贝尔系统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整合了美国贝尔的业务和资产,成为贝尔系统的母公司。AT&T 由一些很大的本地电话“运营公司”组成,并且用长途电话网把它们连接起来。而在人口稀少的地区,只有一些“独立”电话公司运营。AT&T(贝尔系统的母公司)兼并它们的手段之一就是拒绝这些电话公司与自己的长途网互联。AT&T 强行兼并独立电话公司的行为最终引起了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机构的注意。在1913年的金伯利承诺(Kingsbury Commitment)中,AT&T 允许独立的电话公司与其长途电话网互联,并且不再兼并独立电话公司。作为交换条件,政府正式允许AT&T在它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美国电信市场实行垄断。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不仅因为它表明电信业在不受管制的状态下必然走向垄断,而且还因为它为我们认清 AT&T的反竞争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1913年,AT&T利用自己对长途电话网的控制来压制并兼并其他本地电话公司,而后来它又利用自己对本地电话网的控制来阻止20世纪60年代以来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长途电话竞争。这一切最终导致了1984年贝尔系统本地电话运营公司与长途电话运营公司的分离。

网络效应体现政府干预的必要性,通常的解决方式就是强制互联互通。如果解决网络效应的问题只需要要求所有运营商都“必须互联”,电信监管就太简单了。实际上,有许多“细节”需要考虑才能使网络互联有效。因为网络互联本身有很多棘手的问题,比如大网络运营商有很多隐蔽的方法使网络连接不畅,并由此使小网络处于劣势。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监管机构就需要制定网间互联的细节规则,并对不遵守规则的予以惩罚。

在网络时代,网络效应也是信息服务业的普遍特征。例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2001 年批准美国在线(AOL)和时代华纳(Time Warner)合并时,FCC 没有要求AOL与其竞争者在即时通信上互联互通。另外,微软在个人电脑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也是来源于网络效应。面对这类网络效应所带来的问题,人们对于政府是否应该干预有不同的观点:主张政府干预的人认为,必须避免形成垄断,因为任何垄断都带来更高的价格、更少的产品种类和更低的质量;反对政府干预的人利用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的理论为自己辩护,强调“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也就是“造反者”在推翻原垄断者的同时,建立自己的垄断并取得垄断利润,直到它又被新一轮的“造反者”取代为止。基于这一理论,最重要的竞争不是市场内价格或质量的渐变,而是颠覆性发明对原垄断者的取代。

虽然网络效应对信息服务业中的竞争过程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政府是否应该进行干预,则因不同市场的具体情况而异。不过,人们已经普遍达成共识,即政府应当要求各电信运营商履行电话网互联互通义务。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电话网络有很高的固定成本,所以不仅有网络效应,而且有巨大的规模经济性和密度经济性。1.2 规模经济性与自然垄断1.2.1 规模经济性的内涵

规模经济是指产品的单位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提高而逐步降低的规律。按照经济学定义,在企业的长期生产过程中,如果企业以低于单产品两倍的成本投入可以获得两倍的产出,就存在规模经济(规模报酬递增状态);相反,当两倍的产出需要两倍以上的成本投入时,就存在规模不经济(规模报酬递减状态)。

在电信产业中,规模经济性不同于其他产业的重要区别是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如果全社会只有一家企业来生产这一种产品或服务,其成本是最低的。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生产函数呈现规模报酬递增(成本递减)状态,如果企业规模足够大,使得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在相应的范围内向下倾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家企业可以生存下去。这个企业会把产出扩张到最大,并因而达到平均总成本全社会最低,最终导致所有的竞争者(包括潜在的竞争者)无法立足。

作为基础设施产业,电信产业具有更为明显的规模经济性,这种规模经济性与本地电话网络的成本特性密切相关。一般来讲,传统电话网络的初始投入成本非常高,而边际通话成本却很低。因此,随着通话量的不断增加,单位通话成本呈不断下降趋势。1.2.2 规模经济与网络效应“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虽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现象,但实际上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它们都描述了市场的同一个特性,即随着企业规模的增长,为每个用户提供服务的价值(或从用户获得的收入)与每用户成本的比值将会提高。网络效应通过提高对每用户服务的价值来提高这一比例,而规模经济则通过降低提供某项服务的每用户成本来达到这一目的。在没有监管的竞争条件下,这两个经济现象都会发挥强大的作用,并对大电信运营商极为有利。

互联互通义务可以明显降低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性造成的壁垒,因为新进入者在争夺主导运营商的用户之前,就建立一个无所不在的网络,但是互联互通义务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壁垒。虽然它降低了主导运营商从网络效应获得的优势,但它不能使新进入者像主导运营商一样,从巨大的规模经济中受益。

任何电信运营商在建造一个新的网络时都会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包括挖沟的成本和铺设几千甚至上万千米电缆的成本等。这些成本是固定的,因为运营商必须在它能提供任何服务之前预先承担这些成本;同时这又是沉没成本,因为它们一旦发生,就不能挪为他用,从而加大了投资的风险。与此相反,网络一旦投入运行,为每个用户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边际成本则可以忽略不计。正是因为庞大的固定成本和微乎其微的边际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时,运营商在指定地域内的长期平均成本(即它提供每线服务的长期运营成本),将随着网络规模的增大而下降。换句话说,运营商为第 100 万个用户提供服务的成本,比为第 1 000 个用户提供服务的成本要低。1.2.3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是指某个行业内存在多种产品,如果由一家企业同时生产多个产品比这些产品分别由单个厂商生产所需的成本要小,那么该行业就存在范围经济。产生范围经济的原因有很多种,最主要的原因是: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各产品的生产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如果让多个企业单独生产这些产品,则难以利用技术优势;而由单个企业生产时,则可显著降低生产总成本,提高社会总福利。

就电信行业来说,其范围经济性也十分明显。电信属网络性产业,必须有一个完整统一的网络才能提供社会化的服务。在具体的产业组织上,往往要求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统一兼容性。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将不同阶段的作业交由不同企业分别去完成,但垂直一体化的产业组织往往具有更大的经济效益。

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共同作用下,自然垄断的形成有其客观必然性。规模经济的原理在于生产要素的不可任意分割性,它要求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必须足够大,才能有效地降低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范围经济的原理在于成本的弱增性,它要求企业必须将密切相关的业务有效地聚合起来并进行一体化经营才可节约生产成本,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意味着在电信产业,只有保持一定的集中度,才能维持良好的行业经济效益。1.2.4 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

固定成本高而边际成本低,在许多行业会导致规模经济性,从汽车制造到应用软件生产都是如此,但是大多数这样的行业从来没有受到过像电信业这样的全面监管。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度”。在一些行业内,由于规模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规模经济性并不贯穿“市场规模的整个范围”,在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后就开始发生“规模不经济性”。但是在其他一些行业,规模经济性不断增加,一直到一个供应商为所有用户提供服务为止。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为整个市场提供服务的成本低于多个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这种行业就被称为自然垄断行业。电信就是这样的行业。

对于这样的市场,比如在电信业发展初期,政府通常允许一个企业进行垄断,但对其严加监管——往往是采取确保低费率和可靠服务的手段。

按照这种自然垄断的理论,每个地区都由当地的垄断运营商提供服务。这样,政府只需要确保相邻地区的垄断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而全国性的长途电话垄断运营商(像AT&T)则与所有这些本地垄断运营商互联互通。当时在美国,监管机构不但不要求竞争对手之间互联互通,甚至禁止竞争者进入电信市场,把独家专营权直接授予垄断运营商。决策者如此抵制电信竞争,不仅是因为他们相信自然垄断理论,而且因为他们可以靠监管垄断运营商来推行各项社会政策,尤其是“普遍服务”政策。例如,监管机构有意维持办公电话的高资费(与其成本相比),通过交叉补贴来维持其他用户的低资费,尤其是规模经济性和密度经济性较低的农村住宅用户。但是,这种做法只能在禁止竞争对手为办公电话用户提供服务的条件下维持。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电信监管者开始对电信业诞生以来的自然垄断学说产生怀疑。FCC最先允许竞争的是大城市之间的长途电话市场。20世纪七八十年代,MCI等公司在微波技术与法院的帮助下进入了这一市场;其次就是所谓的“接入服务”市场,即本地网络与长途网络之间的高速连接。在这两种情况下,主导电信运营商都拥有“自然垄断”的核心资产——本地交换以及连接到千家万户的“最后一公里”。主导电信运营商都试图通过拒绝互联或把互联复杂化来阻挠竞争者的进入。在这两种情况下,美国政府都进行了干预并强制执行了非歧视性的互联互通。最终,美国1996年的电信法取消了所有的独家专营权,要求所有电信运营商与任何其他运营商互联,并要求所有“本地交换”市场,与已经引入竞争的长途电话市场和“接入服务”市场一样进行公平竞争。虽然美国国会这样规定了,但是经济规律却无法违背。在许多情况下,新的竞争者为了连接用户的“最后一公里”而建设重复的网络,不具备商业可行性。固然,在一些繁华的人口密集地区,语音和数据业务量很大,竞争者可以利用光纤把网络一直修建到用户驻地;但是,在市郊和农村等用户比较分散的地区,较少的业务量就难以维持连接千家万户的光纤网络。当然,一些地区成功地建设了新的无线电话网,但由于价格和服务质量的差别,用户也仅仅是用无线来补充,而不会用它来代替有线网络。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美国国会赋予新的竞争者租用主导运营商设施的权利,以此允许竞争者“共享”主导运营商的规模经济性和较低的单位成本。但是美国国会把有关这一强制性租赁行为的主要决策权都留给了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导致在将近随后的10多年时间里,对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包括允许新进入者租赁哪些设备、租用多少时间、以什么价格租用以及如果违反了规定如何处罚等。1.3 垄断延伸1.3.1 垄断延伸的内涵

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性主要涉及电信业的横向关系,即提供类似服务的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关系;而互补性(毗邻)则涉及市场中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纵向关系。

电信网中具有突出地位的是连接交换机与用户的用户线,被称为整个电信网的“最后一公里”。电信业的纵向整合之所以与其他行业不同,就与“最后一公里”的性质和监管有关。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往往是纵向整合的,它们不仅提供最后一公里的传输服务,而且同时提供各种其他服务,如互联网接入、长途电话、内容与应用。比如你是一个用户,虽然许多公司希望为你提供类似服务,但是除非你所属的本地电话公司或有线电视公司同意把它们的信号传送到你的家里或公司里,否则你将无法享受他们的任何服务。同时,如果这些公司试图向你兜售存在与本地电话公司或有线电视公司有竞争的长途电话业务、互联网接入或视频节目,你原是所属的本地电话或有线电视公司就可能不愿意传送这些公司的信号,并对它们实行歧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利用在一个领域已经建立的垄断,就像把它作为杠杆改变力矩那样,力图延伸到其他领域也进行垄断。因此,这种做法往往被称为“垄断延伸”或“垄断杠杆”。1.3.2 平台垄断

为了看清提供“最后一公里”传输的垄断运营商歧视其他服务提供商的原因,我们把这些垄断运营商与微软(Microsoft)这样的垄断公司进行对照说明。

虽然微软的Windows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但是它允许其他公司在Windows平台上编写各种应用软件。由于政府不限制微软对Windows的定价,它就可以通过对Windows收取超额费用,实现其垄断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微软不会利用Windows的垄断地位来排挤其他软件公司。

微软鼓励其他公司开发新的居于 Windows 平台的应用程序,并从中获益,因为这样做将扩大对 Windows 的需求,巩固它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个平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果可以从更多的互补性产品(如应用程序)中获益,那么就具有互补外延性。也就是说,不管互补性产品来自哪里,平台的价值与这些互补性产品的数量成正比。可能与直觉相反,针对微软的反垄断案与这一理论完全一致。当时,网景(Netscape)是最早被广泛推广的互联网浏览器,微软决定摧毁网景绝不是因为它在 Windows 平台上运行,而是因为担心网景会成为一个与 Windows 竞争的平台,用户将直接在网景上运行应用软件,而不在乎网景的背后是什么操作系统。若果真如此,网景就会极大地降低 Windows 的价值。这种前景是微软无论如何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才做出了“摧毁”网景的决定。

电信业也有类似的问题。核心的问题是,“最后一公里”这个平台的运营商,是否允许其他公司在毗邻市场(长途电话、互联网接入等)上自由竞争。这一问题的关键之一是,占据垄断地位的平台供应商是否有理由担心,毗邻市场上的公司能够开发出可能取代其垄断平台的其他产品。另一个关键是,平台的价格是否受到限制。刚才我们已经看到,因为Windows价格不受限制,所以微软才会允许其他公司在操作系统的毗邻市场自由竞争。但是,由于“最后一公里”的价格受到限制,其供应商不能从出售平台来获得全部垄断利润,“一个垄断利润”原则就不再适用。这样,“最后一公里”的提供商就会歧视那些毗邻市场的公司,因为它需要从毗邻市场获得自己还没有得到的那部分垄断利润。

长期以来,AT&T 利用自己在本地电话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压制毗邻的长途电话市场的竞争。主要原因在于,AT&T 被允许从长途电话业务、电信设备和各种其他产品中收取超出成本的费用,用于补贴贝尔系统在本地电话业务中的低收入。但其前提是不能允许其他公司争夺那些被迫支付高价的用户。因此,当MCI等竞争者为了争夺那些用户而进入长途电话市场时,AT&T必然强烈反对其进入,理由是 MCI 的进入将使长途电话业务无法继续补贴本地电话,从而危及政府的“普遍服务”承诺。

AT&T 解体前的这些做法,导致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反垄断诉讼,并从根本上改变了电信监管的格局。在多年的诉讼之后,AT&T最终接受了解体协议,在1984年1月剥离了地区性贝尔电话公司。新的AT&T保留了原AT&T的长途电话部门,后来成为朗讯科技(Lucent Technologies)的设备制造、研究和其他几个部门。地区性贝尔电话公司(或称“小贝尔”)继续经营本地电话业务,但其业务受到了种种限制,其中包括禁止从事长途业务和禁止生产电信设备。这些措施是很严厉的。但是,反垄断部门认为,必须制止AT&T在其纵向整合体制下对长途电话业和设备制造业竞争者的排斥。15 年后,小贝尔公司向 FCC 证明自己为竞争者开放了本地交换市场,开始申请经营长途电话服务和设备制造,并得到了批准。同时,小贝尔的长途业务设立为单独的子公司,以避免重蹈以前纵向整合的覆辙而引起对其他长途电话公司的歧视。

在AT&T解体的同时,为了解决电话公司对“增值服务供应商”带来的威胁, FCC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措施。这些增值服务提供商包括Lexis-Nexis、语音信箱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统称为“计算机调查”(Computer Inquiries)的规定中,FCC要求所有电话公司必须向这些公司提供基础传输服务,而且其条件与提供给自己的增值业务的传输必须完全相同。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末,宽带互联网接入的出现对以往的电信政策形成了挑战:其一,其宽带互联网接入的价格一般不受限制;其二,它不仅可以由电话公司提供,也可以由使用其他传输技术的公司提供,例如有线电视公司。

随着宽带互联网接入逐步替代电信网上传统的拨号连接,以往对于电信运营商的种种反垄断规定是否继续适用,这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至此,我们对垄断延伸的讨论集中于电话公司的“最后一公里”上。这是因为,“最后一公里”一直被认为是向用户提供各种电信服务的唯一途径。但是,垄断延伸的问题也出现在电信业内的其他场合。

一个基本现象:一个公司原来因为在平台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由此操控毗邻市场,所以被监管;但是现在其平台的垄断地位因为技术进步而被新的平台打破,这种平台之间的竞争现象可能在任何领域出现——从有线电视(现在受到卫星电视的竞争)到用于互联网接入的电话网(现在受到通过有线电视上网的竞争),从美国在线的即时通信(受到微软和雅虎即时通信产品的威胁)到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受到公开源代码操作系统的威胁,如Linux)。

这种跨平台的竞争,向监管者提出了重大挑战:必须判断一个信息平台抵御新技术竞争的能力;权衡反垄断规制的效果与按照熊彼特理论而打击创新所带来的成本;根据垄断平台对毗邻应用市场的威胁来调整反垄断法规,一旦平台竞争开始,就要迅速修改或撤销相应的法规;时刻关注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成本和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一方面,监管机构当然希望通过适当的政策来促进竞争;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希望过度干预市场,以避免削弱主导企业为用户创造的价值。因为主导企业往往具有为用户开发有价值新产品的有利条件,而过度的监管会打击这种创新。同样,如果平台之间的竞争已经发生,但监管机构仍错误地认为没有竞争,或者对原来的规定修改太慢,都会为竞争对手提供过多的有利条件。1.4 其他经济特性

除了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性、垄断延伸等基本经济特性外,电信产业还存在服务的公共性、资源的稀缺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进入和退出的高门槛性这4个经济特性。1.4.1 服务的公共性

电信业是全社会共享性的基础事业,享受基本通信自由在许多国家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无论是大城市的居民,还是偏远山村的农民都有享受电信通信服务的权利,因此在电信业引入竞争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电信普遍服务。同时,在资费管制中,我们更要考虑让大多数用户都能接受政府的资费管制方式及资费水平。1.4.2 资源的稀缺性

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资源。这些特定的电信资源数量有限,不能增加,不可复制,但人类对通信服务的需求却是日益增长的,所以世界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和国际电联都要求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1.4.3 信息的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概念。电信业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随着技术进步,用户需求多样化,业务种类也日益繁多,运营商的成本结构也更加复杂。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要获取运营商的成本信息非常难,这意味着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的成本将大幅增加,而且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电信市场时,受成本信息的约束,监管政策的目标性也更加模糊,由此导致监管效果打折扣。对于消费者来说,尽管市场竞争可以迫使运营商的定价行为趋于成本,但由于地理位置、个人收入、消费习惯的差别,运营商往往有动机对用户进行差别定价,甚至采用与经济效率相背离的定价体系,如出现交叉补贴现象等。

二是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同时提供长话和市话业务的垂直一体化的运营商能掌握只提供长话业务的电信运营商的成本信息及客户信息,这样,当双方讨论互联互通结算价格时,前者将有显著的信息优势。另外,考虑到主导运营商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滥用市场地位,监管机构往往采用不对称管制政策(Asymmetric Regulation)——对掌握瓶颈设施的在位电信企业实行更为严厉的管制政策,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欺压新进入者,或者设置市场进入的障碍。1.4.4 进入和退出的高门槛性

规模经济性决定了进入基础电信市场需要巨额的初始投资,以形成足以带来利润的规模,这提高了电信业的进入门槛。同时,投入的资本固化为网络设施后便立即沉淀,不仅折旧期和回收期很长且专用性极强,巨大的沉没成本使得企业难以退出;而且即使能够退出,其沉淀的网络设施也难以转作他用。第2章电信监管的内涵与外延2.1 管制的内涵与目标2.1.1 管制的内涵“管制”的英文应该是“Regulation”,又译为“监管”、“规制”,描述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政府对企业行为的直接干预,反映的是一种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即政府运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控制企业的行为。虽然目前出现了行业“自我管制”、“联合管制”等新趋势,但这里所说的“管制”仍然指传统意义上的政府管制。

在经济学上关于管制有许多描述,但是,所有关于管制的定义包含一个共同的行为特征,即政府依据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预。这是“管制”的基本特征。

为全面理解管制的概念,《管制与市场》的作者史普博给出了3个定义,可以帮助我们全面理解管制的含义:管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管制的过程是由被管制市场中的消费者、企业、消费者偏好和企业技术、可利用的战略以及规则组合来界定的一种博弈;管制学研究的是管制存在下的管制过程及作为其结果的市场均衡。

在理想状况下,管制规则应该是相关利益各方(管制者、被管制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协商讨论确定的,再由政府的机构或其他组织负责监督实施。因此,“管制”从本质上讲,是基于规则的管理。“管制”的根本问题,就是制定明确的规则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违背规则者按照规则所定义的尺度加以惩处。“管制”所体现的理念,就是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其目的是维护[1]市场竞争,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正和透明性的原则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管制是国家管理市场和企业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解决由于规模经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效。监管内容包括准入、价格、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市场行为等。监管的行业主要有在网络、金融、卫生和环境保护等。例如,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美国,联邦政府对基础设施、金融、专业服务、环境、安全、食品和卫生等实施经济性和社会性管制的机构达56个,这些机构的雇员超过13万人,每年有上万个新规则出台生效。可见,现代监管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2.1.2 电信监管的目标

电信管理体制是电信监管目标确定的制度基础;而一个国家的电信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是电信监管目标的产业基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决定电信监管目标的政治基础。这三大基础决定电信监管目标的基本属性。

由于电信产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电信管制的目标呈现出层次性与多重性。1.监管目标的层次性

电信管制目标有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两个层次:终极目标是增进社会福利,这是政府管制的根本出发点;直接目标包括维护电信用户利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有效竞争和促进电信行业发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电信监管目标: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这些既是直接目标,也是实现终极目标的手段。2.电信监管目标的多重性

我国电信市场正处于业务迅速普及、有效竞争格局逐步形成的阶段,电信监管者同时承担多重使命。在此前提下,管制目标具有多重性;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监管目标间的冲突。这需要我们根据电信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首要和次要的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确定的4个目标之中,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是监管机构的长期目标。在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时期,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应该是首要目标;在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基本形成以后,电信监管的首要目标应该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3.电信监管目标实施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在具体实施中,电信监管面对的问题往往在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没有先例可循,对具体事务的处理时限也要求很紧,这使得对电信监管目标的实施表现出特殊性和复杂性。

首先碰到的就是监管实施中效率与公平的两难选择。电信监管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探索和实证研究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有可能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却忽略了市场主体间的均衡和社会公平;而如果过于追求实践检验和理论论证,虽可保证稳妥可靠,却也可能造成决而不断,错失良机。因此,效率与公平两者兼顾是在电信监管工作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

当电信监管的重点在进行调整时,监管目标的内涵随之变化。随着电信监管从电信网向互联网扩展,在电信业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定位下,电信监管的价值取向也越来越倾向于全社会的利益和福利最大化,以社会责任和社会影响为指向的社会性监管越来越成为电信监管的核心任务。即便电信监管目标在表述上并未作太大的调整,其内涵却随形势的发展具有了新的含义。2.2 电信监管与其他政府职能的区别2.2.1 政府的经济职能划分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可以划分为宏观调控、行业监管和微观管理三大类。1.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动所进行的“控制”或“调节”,它是政府通过调整其所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市场经济部门行为的政策过程。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汇率政策以及经济计划等。2.行业监管

微观监管是指政府针对部分市场失灵(不完全竞争、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品、信息偏窄和内部不经济)的行业而制定的公共政策和行政法律制度,它是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常见的行业监管政策主要有鼓励竞争政策、自然垄断监管政策、外部性和非价值物品的治理政策、内部性治理政策等。3.微观管理

微观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提供政策,是政府站在出资者立场上依靠行政命令、参与企业治理结构或直接介入市场的方式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一种直接管理,主要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对公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活动。2.2.2 电信监管与其他政府经济职能的区别

电信监管属于监管的一种,在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目标、政策功能和政策手段等方面,与政府经济职能有很大的区别。表2-1对电信监管和政府宏观调控及微观管理职能进行了比较分析。表2-1 电信监管和其他政府经济职能的区别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电信监管是通过对市场的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为了达到监管效果,防止“市场失灵”的发生,电信监管机构必须掌握电信市场运行规律。二、由于电信监管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而且大多数时候是强制市场主体调整自己的权利,因此为了保证干预的有效进行,电信监管机构需要有强有力的执行力,这包括权威性、公信力以及高效的监督机制等。三、政府的3种经济职能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替代、相互并存以及相互转换的关系,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能够使三者发挥良性的和综合的政策效果,反之则不能产生有效的综合效果,还可能抹杀各经济职能的独特功能或者降低其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甚至造成“政策失灵”,使政策客体增加“政策成本”负担,从而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对电信监管部门来说,必须设计、协调和处理好与宏观调控、微观管理的权力分工、矛盾解决和相互制约等问题;而电信监管能力的建设,也必须从这三点着手。2.2.3 电信监管与其他网络垄断行业监管的区别

垄断行业的监管是政府微观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产业的技术经济特性不同,不同的行业监管内容不同,从而对其监管能力的要求也不同。表 2-2就电信行业监管与其他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煤气等)监管进行了比较。表2-2 电信监管和其他网络垄断行业监管的区别

从表2-2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电信监管在互联互通、资费、资源、服务质量管制方面有特定的要求,需要政府在这些方面加强监管;为了达到监管效果,需要相关能力配置;由于技术进步对市场发展及电信监管体系影响很大,监管部门需及时根据技术发展和需要来相应调整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配置,以适应技术与市场变化对电信监管能力的更高要求。2.3 电信监管的分类

根据政府对电信行业监管的方式与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电信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两类。其中,电信行业监管也叫直接监管;反垄断监管也叫间接监管。按照政府管制的内容,又可将电信行业监管划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类,见表2-3。表2-3 监管的主要分类2.3.1 电信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

电信行业监管是指由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对被管制对象直接实施的干预行为,它构成了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其特点是:依据由政府认可和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以防止和克服不期望出现的市场结果。它又细分为经济性监管(Economic Regulation)和社会性监管(Social Regulation)。

反垄断监管是指以形成和维持竞争秩序为目的,不直接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而仅制约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为,其作用对象并不局限于特定行业。它一般是司法机关通过反垄断法、民法、商法等法律对垄断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的间接制约。

电信监管主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来达到特定的目标。而一般性竞争监管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权力的滥用,通过事后的调查和取证来对反竞争行为做出处罚。

一般性竞争监管和专业性电信监管在执行机关上也不同。比如美国由司法部来负责反竞争的调查和起诉;欧盟许多国家设有公平交易委员会担负竞争监管的任务。另外一些国家只有电信监管机构,没有统一的竞争监管机构。还有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新西兰,它长期以来只有竞争监管机构,没有专门的电信监管机构,仅有一位电信专员负责相关事宜。表2-4列出了一般性竞争监管与电信监管的区别。

一般来说,涉及电信监管的权限一般是给予特定的行业独立监管机构,而不是把监管权直接交给一般性竞争管理机构。形成这一现象的两个重要原因是:首先,电信市场正由垄断向竞争过渡,一般性竞争管理机构通常采取的事后监管效果不理想,且监管成本高,特定行业监管机构事前主动采取行动鼓励竞争则要为优;其次,电信监管设计的社会性问题和技术性框架亦非一般性竞争管理机构所长。然而,全球电信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电信行业的变化促使了竞争管理机构作用的增强。表2-5列出了一些国家相应机构的简介及各自主要承担的职能。但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一般性竞争管理机构却承担重要的电信监管的职能(如资费管制),而独立电信监管机构反而是在事前和事后协助它进行管制。表2-4 一般性竞争监管与电信监管的区别表2-5 欧美四国与电信行业相关的一般性竞争管理机构续表

资料来源:相关机构网站

目前,许多国家在电信监管机构设置都比较类似,主要涉及电信监管的部门有电信部/通信部(或类似机构)、电信管理局以及一般性竞争管理机构。它们的分工主要是:电信部或类似机构在国际上代表该国政府;电信管理局是电信管制的执行机构(执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一般性竞争管理机构主要对具有显著市场势力(Significant Market Power,SMP)的公司具有约束力。此外关于频谱管理,有的国家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管理频谱,大多数国家将频谱管理职能并入电信管理局。2.3.2 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

依据监管性质和研究内容的不同,管制经济学家们将电信监管分为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大方面。

按照美国学者Viscusi的观点,经济性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和退出等方面对企业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的制约。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经济性管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为了防止资源配置无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政府机关利用法律授权,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质量、投资、会计等方面进行限制。

经济性监管主要关注政府在市场进入与退出、稀缺资源分配、企业定价约束等方面的手段和作用,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明显特征的行业。经济性管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一是对企业进入及退出或对产业内竞争者的数量进行管制;二是对企业的服务定价进行管制,包括价格水平或结构管制;三是对企业产量进行管制,以限制或鼓励企业生产;四是对产品质量管制,与前 3种方式相比,其成本相对较高。

社会性监管是一种比较新的监管政策,近年来在各国逐渐受到关注。它是以确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管制,主要针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外部性问题,通过设立相应标准、发放许可证、收取各种费用等方式进行,如对食品、药品、辐射、污染等进行的管制措施。由于社会性管制考虑的是社会效益,因此在分析方法上与经济性管制有较大不同。2.3.3 电信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进一步融合的趋势

在欧美等国,电信监管与一般性监管已经呈现出进一步融合的趋势,比如欧盟2002年《框架指令》中提出的SMP监管体系,就是在电信监管中融入竞争监管的理念。SMP来源于竞争法,但是不同于竞争法的事后调查,而是一种事前的评估方法。对SMP的评估充分考虑了未来市场发展的趋势。

但是,即使是发达国家也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能用竞争法完全来代替专业的电信管制。现实的做法是逐步在电信领域扩大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在许多情况下,依照电信监管政策和依据竞争法评估的结果是相同的,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差异,这是因为:第一,行业特殊监管政策和竞争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保证完成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等规定的目标,而后者是要解决如何惩罚共谋和滥用市场权力的问题;第二,行业特殊监管政策要求进行前瞻性、周期性的评估,而竞争法一般只是事后一次性的评估。

应该说,电信监管更多的是与一般性竞争政策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比如,美国早就有反垄断和电信市场监管两套体系,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和联邦司法系统的不正当行为调查对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澳大利亚的ACCC(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和电信监管机构 ACMA(澳大利亚通信和多媒体管制局)联合对电信实施管制,而ACCC主要负责对电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2.3.4 我国的反垄断法与电信监管1.反垄断法出台标志我国竞争政策基本框架形成

我国竞争政策的基本框架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组成,《反垄断法》出台标志我国竞争政策基本框架形成。《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是以强劲手段保护公平竞争,制止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可以说,《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被誉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同时,对电信竞争与监管有重大影响。2.反垄断法出台促进电信行业竞争监管体系的建立

在反垄断法出台的同时,正值电信行业的重组与实施全业务经营。面对全业务竞争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过去行之有效的电信监管政策措施已成效有限,这对电信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说过去我们的监管机构还可以从容行使监管职能,那么现在复杂的竞争环境将挑战电信监管体系,迫使监管机构必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调整监管政策,这将促使电信监管进入新的竞争性监管阶段。过去电信监管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在该条例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竞争问题,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竞争行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反垄断法将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指导行业内部竞争规则的制定,也将成为电信行业竞争监管的重要依据。3.反垄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间的矛盾平衡是争论焦点

目前,电信行业讨论十分激烈的主导运营商监管政策问题,实际上是反垄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间的矛盾平衡问题。一般说来,反垄断的竞争政策应该优先于产业政策,这就要求我们在平衡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时,首先考虑促进竞争,把产业发展放在次要位置。但是,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着根本性的冲突时,往往是反垄断的竞争政策在做让步,同时,监管机构又在为寻求这种平衡而努力,这对监管机构来说是极大的挑战。4.电信监管与反垄断监管的相关职能界定需要明确

电信行业全业务经营带来了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主导运营商不正当甚至恶性竞争行为和事件会强烈影响公平的市场秩序和损害用户权益,这已成为电信监管的重中之重。面对这一切,监管法律法规是相对滞后的,因此,亟待出台电信竞争行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监管有法可依。同时,也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相关细化的条款出台,从不同方面共同监管主导运营商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

可以看到,随着市场结构与竞争行为的变化,电信监管与反垄断监管的关联度在上升,两者的相互协助会增加,相互交叉也会随之而来,因此需要明确相关职能的界定。2.4 电信监管的“二次改革浪潮”

伴随技术进步与市场竞争,电信管制经历了“二次改革浪潮”。2.4.1 “第一次浪潮”“第一次浪潮”主要是指管制的放松,改革的大背景是电信业私有化和全球化。20世纪80年代,随着电信市场的开放,许多国家开始引入新的监管体系以适应竞争性的电信市场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了独立于企业的监管机构,以保证所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2]竞争 。以德国、法国为首的欧盟国家,以墨西哥、巴西为首的拉美国家,以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为首的亚洲国家和地区,以波兰、匈牙利为首的一些东欧国家,都大范围进行电信体制改革,包括破除垄断、开放竞争、建立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等。当时全球电信监管机构增长趋势及独立监管机构的比重示意如图2-1所示。图2-1 全球电信监管机构增长趋势及独立监管机构的比重

表2-6采用4个指标来衡量欧美四国监管机构的独立程度。表2-6 欧美四国电信产业独立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续表

资料来源:文献OECD(2000)

随着独立监管机构的相继成立,政府对企业实施的经济性监管在不断减弱,尤其是在可竞争的领域。这从 20 世纪 80年代以来发端于美国、英国,并逐步扩展到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改革中得到充分的体现。1.改革的原因

放松监管或监管改革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由于技术进步引发的市场,政府经济性管制的理论依据——自然垄断性在逐渐减弱,因此,提出了放松管制的要求。

第二,产业间替代竞争加强,受管制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在自然垄断产业中,由于垄断的存在,一个企业可以代表一个产业。但是,由于市场上仍然存在着替代品,垄断产业的市场势力也不是无限制的。存在替代竞争的受管制产业面临竞争的压力,需要根据市场状况及时作出投资、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决策。但是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所有的重要决策都要经过政府管制部门的批准,这一过程延缓了受管制企业的反应时间,使其在竞争过程中处于反应迟钝、被动落后的境地,因此,受管制的企业也要求放松管制或管制改革。

第三,管制引起的负作用日益明显,要求取消管制的呼声高涨。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政府进行管制。但是在实行政府管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缺陷。政府管制部门规模庞大、管制费用不断上升,政府财政赤字增加;受管制的和企业客观上受到政府管制机构的保护,可以稳定地得到收益,他们往往漠视消费者的需求,造成服务单一、成本上升、效率下降、供给不足,因此管制的成本有可能大于由此带来的收益。管制压制了创新,庇护了无效率,否定了公众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选择,而这些在竞争性市场中却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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