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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6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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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强 杜君 高晓倩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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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财税基础

实用企业财税基础试读:

前言

一、关于非会计、审计、税收、财务管理类的经管专业开设“企业财税基础”的思考

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来讲,一直以来,经管类专业,不论是否为会计、税收、审计、财务管理类的经管专业,一般均开设了“会计基础”(亦称“基础会计”“会计学原理”)课程。对于会计、审计、税收、财务管理类专业而言,“会计基础”是核心性专业基础课;对于非会计、税收、审计、财务管理类的经管专业而言,“会计基础”则是作为一般性的专业基础课,是为了使学生了解会计核算流程和一般核算方法,形成基本的核算能力。但是,在开展人才需求调研过程中,通过对毕业生的就业、创业以及实际从业活动情况和部分企业管理层对人才需求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非会计、审计、税收、财务管理类经管专业毕业生,将来不论处于何种事业发展层次,一般主要还是从事营销活动或者经营管理活动。这样的实务,要求我们的毕业生除了应当具备基本的会计核算知识与能力外,至少还必需以下两方面的通用知识与基本能力:一是具有正确的纳税意识,了解国家税收制度,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二是能够释读财务报表,基本理解报表数据蕴含的经济意义。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非会计、审计、税务、财务管理类经管专业现有的“会计基础”课程已经难以满足这样的要求,必须适时地予以调整和改革,将“会计基础”课程变革为“企业财税基础”。

本书即是我们思考与探索的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促成变革的涟漪。

二、“企业财税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内容架构

坚持就业导向、学用一致原则,是当代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方针。非会计、审计、税收、财务管理类的经管专业,不以账务处理能力培养为目标,而以能够了解账务处理流程、看懂账务资料、读懂财务报表数据为目的;不以纳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为重点,而以明确税制内容、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为终点。因此,以讲解会计核算过程及方法为内容、以掌握会计核算流程和培养扎实的会计核算能力为目的的“基础会计”是不能适合非会计、审计、税收、财务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需要也应当按照学用一致原则加以改革,合理精简原有会计核算过程与方法内容,适当拓展补充纳税义务知识与报表信息释读等内容。

基于课程目标的分析与判断,我们认为,《企业财税基础》的课程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明税制,会计算掌握纳税义务的基本内容”;二是“识会计,懂账务熟悉报表信息的来龙去脉”;三是“阅报表,知内涵理解报表数据的经济意义”。并以其中的一、三方面为主要内容,第二方面的内容最终是服务于第三方面。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什么我们要把税收知识放在第一部分的位置上呢?有人说:“财税基础”当然应当体现先“财”后“税”呀!确实,我们也曾经纠结过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咨询了企业专家,专家认为,应当将税收知识放在最前面,因为只有了解、把握、合理运用好税收政策、法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会计核算;社会对税收的关注度远远大于会计,税收既是合理化经营行为的经济结果,其政策又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守的规则。可以说,税收政策的规定影响甚至制约着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方法和内容。

另外,基于财务服务于管理的要求,我们在最后专设一个关于财务管理决策知识的项目,以期帮助学习者实现必要的拓展,同时也使得本书的内容在整体上实现“闭合”。

三、内容组织与阐释特点

1.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

第一,始终坚持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彰显“高等性”“职业性”“技术性”特征,切实注重并体现“应用性”,突出应用能力培养,并恰当处理基础性与延伸性之间的关系。

第二,始终坚守适用于非会计、审计、税收、财务管理类经管专业这个基本立足点。

2.内容组织与阐释原则

第一,围绕培养目标要求,以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和释读财务报表为重点,本着“适用、实用、够用”的原则,采用“项目驱动,任务支撑”的体例进行内容构架。

第二,充分考虑到“企业财税基础”作为非会计、审计、税收、财务管理类的经管相关专业的专业基础性课程,同时也充分尊重财税实务的高度规范性以及税收制度的相对动态性特征,注意选择经营活动中非专职财税人员一般均可能涉及的知识、制度、方法(选择应用面相对广泛、实用性相对较强的内容)。

第三,在内容质量要求方面,着力于规范、新颖、实用。所谓“规范”,就是必须遵循现行税收和会计核算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在表述上也尽可能直引或转述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和体现文件原文规定内容。所谓“新颖”,就是必须依据最新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规范进行阐释,所举事例信息尽可能选用近期事项。所谓“实用”,既要面向现实工作和生活的实际需要选取和阐释有关内容,更要注意针对非会计、税收、审计、财务管理类经管专业人才目标要求还适当注意选用一些学生生活中发生或易见之“身边事”,促进学生形成所学财税知识与所需培养之能力是“我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产生相应的学习兴趣,激发应有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即:身边实际→实用性→激发兴趣→主动学习→提升实效→实现教学目标任务。

3.充分体现能力培养为核心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应用为根本、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基本准则。在编写中,不仅尽可能体现“应用事例为中心”,以事例阐释规范和方法;而且,各相关部分均设置了“基本技能训练”素材,促进配套实训活动开展。通过这样的设计和安排,着力强化学生基本应用能力的有效养成。

全书内容由四大项目、十七个任务系统地集成,由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冯强、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杜君、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晓倩主编,由冯强、杜君具体进行筹划与设计,最后由冯强负责统稿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四川天信石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玲女士受邀担任主审,百忙之中为本书内容的设计和写作提出了若干具体而准确的指导意见,并仔细审读了全稿。在此,编写组对她给予的悉心帮助深表谢意!

其他具体参加编写工作的人员还有: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付晓亮(副主编) 董娅(副主编) 陈佳丽(参编) 刘雯(参编)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向 炜(副主编)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李春华(参编) 杨鹏(参编)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杨 舟(参编)

本书适用于高职高专非会计、审计、税收、财务管理类经管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教学,也可满足社会人士自学企业财税基础知识之用。

编写过程中,我们不仅认真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有关税收、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而且还广泛学习和借鉴了近年来企业财税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参阅了大量专家的著述。在此,谨对这些成果的创造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诚请专家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编者二〇一六年六月项目一明税制,会计算掌握纳税义务的基本内容任务一认识税收与生活,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任务目标

依法纳税不仅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包括事业发展在内的生活之必需。本任务通过对日常生活中的涉税现象的解析以及关于税收的本质、职能、特征、税制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等内容的介绍,使学习者能够在正确认识税收的基础上,初步树立起正确的纳税意识。

导入信息

现实中,不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或一般个人,可能通常都希望少缴甚至不缴税款,从而相对“增加”实际的可支配收入;当人们听说某某企业因税收违法被处罚时,或者听说某某单位偷漏税时,有时会说“不关我的事,又不是我的钱。”当政府花费公共资金时,有的人又会说“不关我的事,我又没交税。”等等。另外,笔者在网上见到过“企业做外账的技巧”“财务上N种偷税漏税行为”之类的内容介绍。

在税收征管工作实务中,通过税务稽查更是揭露并查处了若干大大小小规模和程度的税收违法案件。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开的如下案件:

1.常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偷税”案

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05月至2012年06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38.54万元;②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5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38.5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938.54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43.33万元。

2.武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经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73.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73.3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86.68万元的行政处罚。

3.广元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

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1年11月01日至2012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392份,金额1252.00万元;②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0份,金额1173.00万元,税额199.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61.0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内容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前述程度不同的税收违法现象说明,确实还有不少组织和个人其实存在着不恰当的税收认识甚至是错误的纳税思想或者侥幸意识,不能正确理解税收的价值,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少数人利益与国家税收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而间接或直接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要求。

那么,应当怎样看待税呢?正确的纳税意识和行为又应当是怎样的呢?下面将就该等问题一一道来。

一、税收与生活

事实上,可以说我们每个人、每个企业等都是负税人,同时也都受益于国家的税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世界上只有两种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可以说,税收与我们始终相伴、无处不在。(一)日常生活中的税收

●一袋价格为2元的盐,包含大约0.23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去餐馆吃饭,100元餐费的约5.24%是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约0.44元的增值税、0.12元的消费税和0.06元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去理发店美发,费用的约5.24%是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100元一件的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100元一瓶的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外出旅游住宿宾馆,假设一晚花费350元,其中含增值税19.81元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约1.98~2.38元。

●如果你平均一个月有10000元的工资、薪金收入,那么,你将可能缴纳3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为他人做一项设计获得2000元的报酬,那么你将实际只能拿到1760元。

……

上述事实说明,其实我们几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事项中都在承担着一定的税负,发生着一定税费性支出,在为税收目标的实现贡献着绵薄之力。(二)得益于税收的日常生活

●国家投资举办的大量幼儿园、小学校、中学校、高等院校,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了庞大的建设人才;同时,这些教育机构和相应的教育设施条件又为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成才、成就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推行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费等举措,为每一个家庭减轻了相应的负担。

●“五险一金”政策为每一个公民或家庭的有关医疗、失业救济、养老、购买住房等方面获得良好的改善提供了有益的帮助;而“五险一金”中有相当部分资金来源于公共资金。

●我们外出所行的宽阔、平稳、四通八达的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建设以及乘坐快速、舒适的铁路动车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无一不涉及公共资金的投入;便利、快捷、通畅的城市公交服务建设,没有公共资金投入显然不可能那么的便宜。

●孤寡老人或者困难群体,如果没有公共资金做坚强的物质后盾,很可能陷入严重的困境。

●技术先进、功效强大的国防装备、设施建设以及高素质、高技能军事人才(包括普通军人)培养,需要大规模的公共资金做保障。这样才能形成坚强有力的国防,我们才可以获得一个和平、安宁、祥和的生活与发展的宏观环境。

●三峡工程举世闻名,成为我国长江流域主要的防汛、运输、经济发展与生活(生态)环境改善的调节阀与资源。但是,如果没有雄厚公共资金的支出,建设三峡工程本身以及大规模移民安置等可能成为现实吗?

……

由上不难发现,因为有了税收,国家取得了必要的财政收入,形成了越来越雄厚的公共资金积累,才有可能为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为每一个家庭生活条件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改善创造日益良好的基础。

总之,现代生活,离不开税收。每一个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经济组织等,都在为税收贡献着;同时,每一个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经济组织,也在不断地受益于税收。

2014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103768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增长8.8%。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完成44973亿元,增长7.4%,超预算49亿元;地方级税收收入完成58795亿元,增长9.9%。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经济体量规模的日益增大,我国税收收入规模也会随之增加。同时,也正因为我国以税收收入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国家用于公用建设事业和教育、医疗卫生、道路与交通、环境改善与保护、促进科技进步等与每一位公民生活密切相关方面的支出已经并将继续不断增长。

也许有人会说:我的生活条件的改善是靠自己劳动获得的,我的事业成功是与自己辛勤的付出直接相关的。诚然,这样的看法和言论不无正确性,但是,如果没有国家在教育、技术研究、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市场环境、道路与交通、秩序建设、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甚至国防等领域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支持以及其他方面的公共服务,单靠一个或者几个“我自己”,行吗?

二、税收的职能与本质(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税收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职能和任务服务的。国家是一个以履行公共职能为基础的公共权力机构,在履行社会公共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过程中,国家必然要有相应的财力、物力消耗。而税收就是这些财力、物力的来源之一,即满足国家提供公共商品的财政需要是国家征税的目的。

或者说,国家的使命和职能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也称公共产品),而这又必须借助于必要的物质条件;但是,国家及其政府却不是物质生产部门,无法直接创造出所需的相应物质条件。解决这一矛盾的正确选择,主要就是税收。

2.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公共服务一般必须由国家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来提供,因此,税收首先体现为国家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从古到今,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使用时间最长、运用范围最广、积累财政资金最为有效的,就是税收形式,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来自各种税收。

3.税收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征收

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强制性地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它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相比较,法律调整具有强制性、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点。

由于政府征税涉及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的经济利益,税收负担轻重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因而决定了税收的征收与调节必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

4.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税收课征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但不是全部社会产品,而只是社会产品扣除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价值部分的余额,即社会新创造的国民收入。这是因为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是各种生产要素凭借其所有权在经济领域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税收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性质。(二)税收的基本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税收作用充分发挥所能够达到的客观效果,即税收的功能。税收的职能源于、决定于税收的本质,又反过来反映着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职能是一种客观存在,从其诞生起就已具备这种功能,既不能被创造,也不随着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税收的职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展。我们赞同这样的观点:税收的职能主要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保障和监督经营管理、稳定社会。

1.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

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也称为“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通过税收征收活动,形成一定规模的财政收入,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

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由于税收分配是一种无偿分配,税收收入又具有及时、充裕、稳定、可靠的特点,因此,税收一直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收筹集的。

2.调节经济的职能

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是指税收分配过程和分配对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税收活动可以影响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收入、行为以及社会经济运行。从宏观上讲,税收作为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每个环节都起着杠杆调节作用;从微观效应上分析,税收征税结果可以对具体纳税人的劳动投入、个人消费、个人储蓄、生产、投资等产生相应的影响。

3.保障和监督经营管理的职能

税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各个方面都有密切联系。国家通过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并加强税务稽核管理,监督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稳定社会的职能“稳定社会的职能”为税收的社会职能。实质上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且基本的含义是,通过税收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格局,以达到相对公平收入,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缓解因收入过于悬殊而造成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其次,通过税收形成公共资金积累,并进而以转移支付以及“低保”、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改善交通条件、保护生态环境等等具体惠民措施,使公民全面享受改革与发展红利,不断缩小城乡之间、不同的财富拥有量的群体之间的生存、生活与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三)税收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一方面,税收来源于每一个个人、家庭以及经济组织等负税人或纳税人,税收确实是“取之于民”的。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处处感受到税收带来的益处。我们游玩的公园、美丽的校园、行走的道路、一排排的路灯、一处处的广场、头顶的蓝天白云、令人心旷神怡的青山绿水等,这些公共设施或环境大多数都是用税收来建设成的,还有我们享受的义务教育等若干其他方面,也是税收的功劳。所以,不胜枚举的身边事实和过往历史无不证明并将继续证明:税收“用之于民”。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这实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就某一具体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产品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三、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其中强制性是基本保障,无偿性是核心。(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来确定国家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直接的角度和短期效用上看,税收因其属于收入的再分配,且“交了”却“无偿”,会影响到纳税人甚至每一个负税人的“钱袋子”,故而使人们会产生一定的抵触心理和行为。所以,为了确保税收目标和使命的达成,国家必然也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不能用税收的“人民性”去否定社会主义税收的“强制性”。

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是一种非自愿的,或称为强制的缴纳形式,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强制性在税收若干特征中处于基础的地位。强制性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可靠保证。正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才需要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纳税,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也是由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这一性质所决定的。

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决定,我国税收的无偿性实质上是“非直接偿还性”。

正确理解税收的“无偿性”,应当把握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税收中的“付出”不像市场交易中那样有现时的、直接的回报,税收对具体纳税人不存在直观意义上的直接偿还性。

第二,税收的无偿只是没有交易中那种具体、特定的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回报,不具有类似“一对一”的付出与回报关系。从相对意义上讲,税收对具体纳税人还是有偿还性的,但这种偿还是非直接的、非特定的,纳税人纳税和享受公共服务在量上没有直接的对等关系。

税收的无偿性使税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通过法律法规形式预先规定了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标准、优惠政策、征管机关与征管方式等要素准则,并按照设定标准征收。即使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但这种改革和调整也要通过立法形式事先规定,而且改革调整后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简单讲,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或者人为地、随意地征收。

税收的固定性的具体含义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由谁纳税必须是事先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确定的;二是税收活动的标准必须是统一的,即税收征纳,以及其他一切税收关系的处理及其标准是预先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具有相对稳定性。

对国家来说,税收的相对固定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可靠实现,可以防止国家不顾客观经济条件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滥用税法权力。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的相对固定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增强其依法纳税的税收意识。

总之,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税收的“三性”集中体现了税收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税收征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四、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制度依据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定准则。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法。制定税收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制约纳税人,即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是为了制约征税机关,即规定征税必须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税种构成制度;二是同一税种的税收制度内容构成要素(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素”)。(一)我国的税种构成制度

我国现行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十七个。(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和作用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行为税和财产税等五大类。

①流转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这类税的特点是与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②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获取的应纳税所得额(收益)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类税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可以直接调节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③资源税是对开发和利用各种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对资源征收的税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这类税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④行为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收中属于行为税的主要有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⑤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收中属于财产税的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等。(2)按照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从价计征的税种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即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包含税款的税;价外税是指税金是价格的一个附加或附加比例,即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

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和关税是典型的价外税;其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税种均属于价内税,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3)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各种税,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如增值税、关税等大部分税种均属于从价税。

从量税是以征收对象的自然实物量(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为计税依据的各种税,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如资源税、车船税以及部分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等。(4)按照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是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对其所得、劳动报酬和利润的征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负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征税。一般情况下,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课税均属于间接税,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征税对象广,税基宽泛,其税收收入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二)我国的税制要素(即“某一税种的税收制度内容构成要素”)

这就是一般所谓的“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设置某一具体税种的课征制度。

根据我国开征的各有关税种的课征制度内容分析与归纳,构成某一税种制度内容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包括征税对象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减免、违章处理等八个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是税制的三个基本和核心的要素。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是纳税主体。

作为纳税人的法人,一般是指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和团体。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

在认识纳税人时,还应当注意正确理解“负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这两个概念,把握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直接发生征纳关系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如收入零星、税源分散的情况下,为加强对税收源泉的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需要由和纳税人发生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代国家扣缴税款,即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说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则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指税款的最终承担者或实际负担者。纳税人并不一定就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即负税人。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否一致,以税负能否转嫁为依据进行划分,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无法实现转嫁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例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存在税负转嫁的可能,纳税人就是负税人。而大部分税种,如消费税、增值税等,由于税负可转嫁给他人负担,其纳税人与负税人往往不是同一人。例如:小张在早餐店购面包3.5元,其中所包含的约0.10元增值税,纳税人为早餐店,实际负税人为小张。

2.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指某一税种包含的应当课税的内容构成,具体可以分解为征税对象和税目两个方面。

①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指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标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比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实现的增值额;消费税征税对象为消费品;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为个人所得;等等。

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其他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征税对象,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国家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状况选择征税对象。正确选择征税对象,是实现税制优化的关键之一。

②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比如消费税,其征税对象为消费品,但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征税,而只是对其中的一些类型征税,所以对应税消费品进行了具体类型划分和规定;再如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不仅规定了其征税对象为个人所得,而且将其具体划分为十一个类别;等等。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征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征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征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

3.税率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征税对象确定的前提下,税率形式的选择和设计的高低,决定着国家税收收入的规模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同时,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之一。

我国现行税率的基本形式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按同一比例征税。它是一种应用最广、最常见的税率。(2)定额税率,又称为固定税额,是指对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税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采用的是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加,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商品在运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比较明确、固定,有的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确定。如对一种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中,可以选择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也可以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实行在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

确定纳税环节,是流转课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所以,选择确定纳税环节,必须和价格制度、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相适应,同纯收入在各个环节的分布情况相适应,以利于经济发展和控制税源。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增值税、消费税,当纳税人取得收入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者1个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年度。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的具体申报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一般纳税的具体地点有:就地纳税、口岸纳税、集中纳税、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等形式。

7.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内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

把减税免税作为税制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般情况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不能照顾不同地区、部门、单位的特殊情况。设置减税免税,可以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体现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

与减免税有直接关系的还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两个要素。其中,起征点是指开始计征税款的界限。课税对象数额没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起征点和免征额具有不同的作用。起征点的设置前提主要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对纳税能力小的纳税人给予的照顾。免征额的设置虽然也有照顾纳税能力弱者的意思,但其他因素却是考虑的关键因素,如个人所得税的赡养老人税前扣除免征额、子女教育费用税前扣除免征额等,考虑的一是社会效应,一是公平原则。

8.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理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的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五、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仅依法承担着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为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尊重和维护纳税人应有的纳税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规定了纳税人的十四项权利和十项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后于2011年1月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纳税人的十四项权利是: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十项义务是: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基本技能训练

一、项目名称

案例分析。

二、训练目的

通过案例分析训练,使学习者深化对税收有关内容的理解,促进形成正确的税收意识。

三、训练资料

2006年6月,某特区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电气公司(一般纳税人,简称××公司)2004、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公司2004年全年仅11月份申报1次,抵扣进项发票4张,抵扣税额3万元,其余43张进项发票累计76万元的进项税款因未申报而未抵扣(文件规定:不按时填报专用发票存根联或抵扣联的,不予抵扣税款)。2005年1月,××公司申报当月增值税时,将上述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于当月抵扣。(2)××公司2005年实际总销售收入为215万元(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但该公司采取调增免税销售收入、隐瞒一般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49万元。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稽查分局认定:××公司的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不予抵扣;瞒报收入、调增免税销售收入行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决定追缴税款125万元并加征滞纳金13万元。××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在缴清上述款项后,与2006年10月4日向特区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市国税局审查复议申请后,于2007年1月2日做出复议决定:①依据市局文件,稽查分局对该公司2004年取得的43张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的处理应予维持;②该公司调增免税销售收入、隐瞒一般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处以所偷税款0.2倍的罚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训练要求

请根据税收知识,对于案件中税收征纳双方的有关行为加以评析。任务二把握增值税制度,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任务目标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也是涉及面最为广泛的税种。本任务通过对增值税特点以及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等内容的介绍,使学习者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形成正确且基本完整的理解,初步形成正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能力。

导入信息

据上海税务局网站消息,4月27日上午,上海市税务局会同财政、物价、旅游局及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就近期部分酒店借口“营改增”涨价,联合约谈沪上部分知名酒店集团。《第一财经日报》率先报道的凯悦、洲际、万豪、希尔顿等国际酒店集团借“营改增”涨价事件,独家披露上述酒店在“营改增”之后,在保留原有的营业税基础上,再加收增值税(6%),这使得5月1日“营改增”之前上述酒店房价附加15%的服务费(含税),5月1日后均提高至21.9%,而增长的6.9个百分点均归结于5月1日全面推开的“营改增”。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次被约谈的知名酒店集团,正是上述四家借“营改增”涨价的国际酒店集团。

会上,财税部门指出,增值税是全球各国普遍推行的、相对成熟的税种,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经测算,酒店业“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比原营业税下降40%,减负效应明显;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与原营业税相比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财税部门同时强调,本次酒店业实施“营改增”,主要是计税方法发生变化,对这些酒店集团来说,销售价格不应该发生变化,更不应借此机会提价。

上海市旅游局表示,酒店行业属于高度竞争市场,主要定价依据是市场需求,由于经营成本上涨,合理范围内的提价无可厚非,但以“营改增”为借口实行涨价,甚至是联手涨价,不仅涉嫌垄断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更对市场产生了不良导向。希望各酒店集团珍惜品牌信誉,合法、诚信、规范经营,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税制改革。

上海市物价局向这些酒店集团提出价格提醒,认为部分酒店集团借“营改增”提价,涉嫌违反价格诚信、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各酒店集团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消除不利的社会影响。下一步,物价部门将组织开展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与会知名酒店集团有关人士表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吃透“营改增”政策内涵基础上,研究定价策略,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积极支持改革,不会给消费者增加额外负担。

此前,上述国际酒店借“营改增”涨价引起中央部门回应。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我注意到近期有些酒店调价,价格调整本来是酒店的经营行为,但把涨价扣在‘营改增’头上,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信息来源:2016年04月27日16:26一财网转自:新浪财经】

内容阐述

确实,在2016年5月1日之前,鉴于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引发了若干方面关于“营改增”是否会引起经营成本增加、是否会引起消费成本上涨、是否会导致经营利润减少等的担忧和热议,社会上曾经出现了诸如前述酒店借“营改增”之名提价、诸如有人宣扬要买房抢在“5·1”实施“营改增”之前等现象。

但是,“营改增”政策真的会造成经营成本增加、导致经营利润减少、引起房价上涨吗?答案是否定的。

实际上,全面推开“营改增”不仅对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也会影响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例如,周先生的餐馆月营业收入大约在20万元,“营改增”前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也就是10000元。但营改增后,在征收率为3%的情况下,只需要缴纳200000÷(1+3%)×3%=5825.24元。按照这一比例,“营改增”将为周先生降低税负41.7%。周先生说:“少交的税负,可以增加到对餐馆的投入中,也能为顾客提供更精细化的服务。”再如,以个人进行二手房交易为例,过去征营业税5%时,如果房价是100万元的话,要交5万元的营业税;在房价10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以后的税收负担是4.76%,少交税2400元。

那么,增值税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税收?其基本制度内容又是怎样的呢?我们该如何去面对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政策呢?下面,我们将就增值税相关的一些内容为大家做全面的基本介绍。

一、增值税简识(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的一种流转税。

或者说: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基本规范具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2008年颁布、200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营改增通知》)为核心的“营改增”试点规范。但是,二者之间的实质性政策取向、目标与意义以及基本原则与方法是高度一致的。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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