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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30 07: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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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锋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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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术与道:北镇的田野叙事与阐释

乡村治理的术与道:北镇的田野叙事与阐释试读: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一个乡镇近十年来农民与基层组织的互动作为分析对象,理解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行为逻辑、政治属性,理解基层政治的运作及性质。从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的三层关系中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对国家政权建设这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笔者在辽宁东部北镇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参与式观察和个案访谈。研究发现,以农业税费改革作为一个大致分界点,农民与基层组织在乡村治理的互动和冲突中,从被动、消极的防御性反抗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机会主义博弈,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泛化。在乡村治理的博弈中,以少数谋利型上访户、“钉子户”为代表的机会主义者巧妙地进行正当性的话语建构,并擅于采用“踩线而不越线”的行动策略。在局外人看来,这些行为可能被视作农民的正当维权和抗争,其表象背后却可能是由于治理不能正常施展而孵化出来的一种个人对社会的逃逸与不合作,或者说是行为者对社会及其公共权力的一种基于个体而非集体理性的“反制”,即行为者以牺牲普遍伦理和社会公益为代价以求自利,抑或只是熟人社会中村庄政治斗争所激发的官民不合作。

农民的博弈行为有着自利性、现实性、个体性、地方性、投机性、权宜性等特征,机会主义博弈正日益主导乡村社会的秩序,导致乡村治理陷入官民难以合作的困境。但是,被治理者的政治是在被治理者与治理者的互动中型塑的。基层组织通过策略性应对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来达成“不出事”的目标,放纵了“无公德个人”的行为蔓延,也降低了基层组织的权威,基层治理陷入恶性循环。因此,农民的机会主义和基层组织的策略主义相互型塑,形成基层政治的一体两面。

从后税费时代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的三层关系中,可以窥视当前基层政治的型塑机制。从结构和制度层面来说,自上而下的压力型维稳体制使基层组织产生目标替代并遵循“不出事”的逻辑,也为农民的投机性行为的出现留下制度漏洞。从自下而上看,村庄选举所产生的富人治村模式以及干群关系的重构,导致乡村干部基于自利性的考虑而奉行“不得罪”的行为逻辑,由此也纵容了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与扩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结构性关系共同导致基层治理政治性的缺失,乡村治理有“术”无“道”。反观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的逻辑,国家正在有意识地推动乡村治理转型,通过弱化乡村治权,从间接治理向直接治理的转换,以及通过不断改进程序和精细技术来发挥其治理的职能,依靠“行政吸纳政治”的逻辑进行社会建设。然而,治权弱化和技术治理的转向造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出现责任—利益连带机制的断裂和失衡,基层治理能力大大下降,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博弈行为进一步失控。

换言之,国家在表面上推动基层权力运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重在“术”的变革,但其实质结果是基层组织以引进更多的地方社会势力进行更加非正式、非规范的治理,来维持一个脆弱的、病态的秩序平衡。丧失政治性的非正式治理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简约治理在性质上发生根本转变,治道的丧失使得规则之治也离预期更加遥远。与此同时,基层组织与地方的社会势力结盟,导致其性质发生异化甚至蜕变。这在资源下乡和地方资源资本化的背景下又进一步引发了另一个后果:他们与相关利益主体一并蚕食和瓜分流变中的国家资源和地方资源,形成分利秩序。乡村治理出现“内卷化”。

基于对当前基层政治运作的阐释,本书认为,当前国家政权建设应当将乡村治理的“道”这一“软件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上日程,从而建立起国家与基层权力运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更宽泛的意义讲,乡村社会正在普遍遭遇“人心散去”的危机,以“治道”为基础进行政治社会化是人心秩序重建的重要基石。从人心通往政治,重塑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进而达成“道”与“术”,政治秩序与心灵秩序的某种契合,是乡村社会形成有灵魂、有规则的公共秩序的关键。

序言

贺雪峰一

2000年前后,从村民自治切入乡村治理研究以来,我们从两个方向拓展治理研究。一是从政策落实、政治运行等角度向下深入,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从政治学向社会学研究转化,逐步形成关于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一些认识,如提炼出“南中北的村庄类型结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半熟人社会”等中层概念。二是从村级治理逐步向上向外拓展,将乡镇治理、县级政治和城市街头治理与社区治理等纳入研究范围,形成关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观察。归结起来,我们是将“治理”解释为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互动过程,村级治理、乡镇治理、县级政治和城市街道治理与社区治理等都属于国家权力和社会的密切接触地带,其自然而然地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为了呈现关于当前中国乡村治理总体图景,我们正努力开掘两条主要分析线索。第一条是时间的框架,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治理大致可划分为前“三农”问题时期、农民负担加重时期、农村税费改革时期与国家惠农政策实施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加重,“三农”问题频发,带来农村基层治理乱象丛生,依托传统熟人社会内部资源的治理规则被打破,比如好人干部被恶人干部替代、农村公共品自发供给秩序丧失等。为了破解收取农村税费带来的“乡村利益共同体”,进入21世纪,我国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并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和附加在农民身上的各种收费,随后进行配套的农村综合改革,乡村基层组织简化,治理能力也随之下降。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加大对农村惠农支撑,大量资金投向农村,激活了基层治理中的新力量与新结构。

第二条是观察基层治理的空间线索。空间线索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南中北村庄结构差异对基层治理的影响。南方团结型村庄依托宗族等因素形成内聚性,具有一致行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基层干部行为。以华北为典型的北方村庄内部小家族结构明显,小亲族之间明争暗斗,形成分裂派系结构,表现在基层治理上是相互拆台,通过上访等方式将国家力量引入村庄。以长江流域和东北地区为典型的中部农村,村庄结构涣散,原子化结构缺乏对抗国家和对抗基层干部的能力,形成国家政策“一竿子到底”的治理特点。第二种空间线索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城郊地区农村因为资源密集、利益交织,形成与中西部农村主要依靠财政资源支撑的完全不同的治理形态。

将时间因素与空间线索结合起来,大致可以形成一个关于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形态的分析框架。陈锋的《乡村治理的术与道——北镇的田野叙事与阐释》一书,总体定位于对一个村庄社会结构上类似中部地区、在经济方面利益密集程度居中的村庄税费改革前后乡村治理逻辑的演变,展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种类型,具有广泛代表性。二

在研究基层治理问题时,我们不仅观察国家权力在制度框架内的运行过程,而且深入观察制度性权力在与社会接触的地带发生的变形,目的是避免对“国家—社会”等一类理论框架的生搬硬套。通常的研究在解释基层社会现象时,总是提出“强国家、弱社会”的抽象解释,多数不过是国家(强—弱)与社会(强—弱)形成的排列组合。陈锋的这本著作也要回应“国家—社会”理论命题,他将其操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治理者与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农民之间的复杂博弈互动过程,生动呈现当前乡村治理实践及其面临的困境。

毛泽东主席曾指出:“任何有群众的地方,大致都有比较积极的、中间状态的和比较落后的三部分人。”因此,做群众工作的关键是抓住两头以促进占大多数的中间。农村基层治理也遵循这一规律。尤其在当前规范化、法治化背景下,如何解决少数“钉子户”“上访户”等成为决定治理成效的关键。作者以少数“钉子户”“上访户”为切入口,展示农村基层治理的演变逻辑。通过对北镇的深入考察,发现当前农村中出现的谋利型上访户、“钉子户”等,改变了税费改革之前农民与基层组织互动中的消极被动抵触状态,变成主动积极地运用政治、法律与道德话语,以及一系列的行动策略捆绑政府以谋取利益的行为状态,而基层组织则以“策略主义”进行摆平式的应对,导致乡村治理既无原则也无规则。

针对基层治理中的农民与基层组织博弈互动行为,与抽象“国家—社会”理论框架隐含的农民反抗国家权力的政治预设不同,作者自始至终没有从道德层面对博弈双方做出判断,而是秉持客观态度,分析乡村治理的生成机制。《乡村治理的术与道——北镇的田野叙事与阐释》一书在制度结构层面重点阐述,自上而下的维稳体制下基层组织“不出事”的行为逻辑,与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干部“不得罪”的行为逻辑,为农民在基层治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选择提供机会。我曾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基层治理中的去政治化,作者进一步将其概括为有“术”无“道”的乡村治理。政治原则丧失,基层组织既无担当,亦无能力对诸如谋利型上访等一类明显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行为做出裁决,不得不采取各种摆平手段。如此一来,策略性的乡村组织必将诱发出更多的农民“机会主义”行为。当前多数地区的基层治理总体符合这一分析描述。

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农村基层治理将向法治化方向继续推进。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基层治理法治化单纯推进依法行政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大基层组织依法裁决、资源整合的能力,通过法治建设重塑基层组织的政治原则。无论如何,不管采用何种手段,与千家万户农民打交道的基层治理都不可能走向严格的规则化、齐整化,根本目的应是实现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三者关系的相对平衡。因此,完善基层治理的目标是,从当前背景下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三者间的关系失衡状态,走向比较良性的均衡状态。对此,在本书的最后部分,作者提出“治道”这一“软件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早日提上日程,以扭转基层政治丧失的现状。

尽管在如何改善基层治理方面,我不一定都同意作者的建议,但是作为对当前我国基层治理的一种类型分析,并揭示其运作的机制原理,作者做得十分到位。这些年来,我们所倡导的经验研究方法的核心之一就是解释主导社会现象背后的机制。我们设想,通过一个个锐利的机制分析揭示中国社会生活的主要面向,同时这些机制本身又构成我们进一步理解社会现象的中层理论工具。机制研究即中层理论建构。以机制研究勾连社会现象与社会理论,指向建立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这一根本目标。作为“华中村治”研究的一部分,陈锋的《乡村治理的术与道——北镇的田野叙事与阐释》亦显示出如此抱负。

是为序。2016年3月10日

导论

刁民其实并非现在才有,而是历朝历代都有的。总体来说,现在老实人吃亏是不多见的,刁民占便宜却是常有的。于是给点小利打发,或者就得动用些手段。这样,只有不干事、不出事、不得罪人的,或者黑白两道通吃的乡村干部才能当得长久。——胜村支部书记 于利民

一 问题的提出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启动,随之而来的是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和乡村体制的改革,这预示着中国将要告别“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和农业真危险”(李昌平,2002)的税费时代。农村发展与乡村治理也由此迎来了新的契机,各项惠农政策逐步实施,国家资源不断输入,基层政府也被期待从“汲取型政权”向“服务型政权”转变。然而,税费改革开启大约十年,在资源下乡和地方资源资本化的背景下,乡村治理却遭遇一个普遍性困境:官民之间的协商合作变得愈加困难,甚至越来越不可能。

官民之间合作困境的表现形式多样,而且程度不一。比如,“搭便车”行为的盛行使“一事一议”制度几乎无人响应也无法实施,征地拆迁中遭遇诸多“钉子户”,农民上访不断增加,尤其是谋利型上访开始崛起。乡村干部在基层治理中遭遇巨大挫折,并且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应对。2004年以来,辽宁省北镇每年用于接访、截访、息访的费用就高达50万元。村级公共事务更是频频遭遇“少数决定多数”的困境,许多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项目无法付诸实践,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乡村干部普遍抱怨,农民怎么都成了刁民?民众却同样愤怒:乡村干部消极不作为,遇到事情便花钱买平安,甚至动员灰黑势力进行治理,基层组织怎么如此无能、无为,无法无天?

在主流的学者与媒体的声音里,民众中类似“钉子户”或者上访户的政治行为,在道义上通常被冠之为与“恶政府”对抗的“弱者”和“维权英雄”,基层组织或地方政府则被贴上比当年“收粮派款、刮宫引产”更坏的符号标签。然而,权利话语中的这种强弱、善恶划分更多的是表达一种道德情绪,经验事实远非如此简单。我们应该进一步观察、区分和追问:这些“钉子户”和上访户到底是什么样的农民?当前地方政府或者乡村组织这一基层治理主体具有怎样的属性?他们的行为逻辑是什么?二者之间何以产生如此之多的对立不合作?

一方面,近年来我们在全国各地的调查发现,乡村干部的抱怨和[1]民众的愤怒是客观并存的。乡村干部脱口而出的“刁民”,主要是从治理者的角度阐述的,暗含价值立场,也有规避责任的嫌疑。为了避免产生刻板印象,对“刁民”产生一种贬义理解和道德化解读,笔者从相对中性化角度称之为“机会主义者”。事实上,大多数“刁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和其他村民并未存在太大的区别,仅在基层治理的利益博弈中才呈现较为狡猾、投机、自利的一面。他们是机会主义者,也是村庄中的“聪明人”。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机会主义者正变得越来越多,农民的机会主义博弈开始泛化,乡村边缘群体正在快速崛起(贺雪峰,2012a)。

另一方面,在高压的维稳体制下,基层组织在治理过程中习惯性地以“摆平”思维进行策略性治理,这就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基层政权消极无为,处于“悬浮”(周飞舟,2006)状态;二是基层治理手段十分激进,不惜动员灰黑势力介入。两种状况都损害了基层组织的权威性与合法性。这既凸显基层组织陷入困局的一面,也凸显他们基于自利考虑的机会主义一面。“只有不干事、不出事、不得罪人的,或者黑白两道通吃的乡村干部才能当得长久”,胜村于书记的这一说法恰恰道明了他们的行为逻辑。

农民和基层组织在双方博弈中有一些策略性行为是乡村治理的常态。因此,非正式治理或半正式治理一直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常规方式,这与乡土社会的特定形态有一定的契合性。乡村社会正是通过半正式和非正式的治理真正达成了一种“实体治理”(李怀印,2008)或者“简约治理”(黄宗智,2007),保证了地方社会的秩序。农民和基层组织的行为具有非正式性和策略性的特征,并力争在“情、理、法”中获得平衡,但是他们主要遵照“情、理、法”背后的地方性共识,这一共识具有规则性,也具有原则性。当然,这种非正式和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更像是一种艺术,也因其非规范性或难以制度化而被一些学者诟病,并认为基层治理社会应朝向现代公共规则之治转型。可以说,20世纪末以来,国家在基层组织的权力运作的正式化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出台了诸多的政策法规,基层治理正向“技术治理”(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转型,即通过强调权力行使的规范性,以及通过不断改进程序和精细技术发挥其治理的职能,依靠“行政吸纳政治”的逻辑进行社会建设。具体到乡村治理来说,技术治理典型的表[2]现为近年来愈加要求乡村两级组织在权力运作中依法行政、讲究程序、讲究民主、按制度办事。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制度实施的社会基础,不仅制度实践难以实现,技术治理反而导致程序主义、制度主义的泛滥,使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异化为执行程序、规避责任的[3]官僚机器。这在后税费时代产生一个悖论:不断输入国家资源,不断加强对基层权力的监控,但并没有增加基层组织的权威,反使之显得治理乏力,基层政治的合法性进一步丧失。税费改革的政治逻辑脱离了治理逻辑(贺雪峰,2008a),基层政治陷入危机,典型表现为农民机会主义博弈与基层组织策略主义应对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

综观以上农民与基层组织二者的行为特点和逻辑,兼具有自利[4]性、权益性、投机性,甚至进攻性的特征。换言之,他们具有共通的一个政治属性——机会主义,或者说重“术”不重“道”。这种机会主义并非偶发性的策略性行为,而是毫无规则、毫无原则的利益博弈,并已经成为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普遍的行为准则。笔者将当下这种基层治理形态与性质统括为机会主义政治,农民的机会主义与基层组织的策略主义构成机会主义政治的一体两面。那么,基层政治运作又何以陷入机会主义政治的怪圈?具体来说,本研究要关注和回答的核心问题包括:乡村治理中官民各自呈现怎样的行为特点?被治理者与治理者的行为逻辑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机会主义政治的形成机制是什么?它又产生了怎样的结果?

二 农民的政治属性与基层治理的性质

理解乡村治理的样态和基层政治运作的性质,需要认识被治理者与治理者的政治属性。具体来说,我们需要理解官民互动中农民行为的逻辑及其背后彰显的政治意涵,同时这一行为的塑造又是与治理者即基层组织的行为特点和行为逻辑分不开的,二者的行为准则与行为特点共同形塑了基层政治的性质。本研究以谋利型上访户、“钉子户”等机会主义博弈作为研究内容,但具体的分析对象则是农民与基层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尤其是二者在冲突中所呈现的农民的行为逻辑与基层组织的应对逻辑。因此,这方面的研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农民行为的政治属性的研究,二是对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及其性质的研究。(一)农民政治属性的两种解释

在既有的研究中,对官民互动或官民冲突中农民政治行为的理解,深受西方抗争政治理论和底层政治理论的影响。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互动中,对于农民政治属性的解读,基本上遵循“权利诉求—抗争政治”与“道义伦理—底层政治”两种解释路径。“权利诉求—抗争政治”的分析路径,主要受西方抗争政治理论的深刻影响。抗争政治理论最初发端于西方学界对20世纪60~70年代在美国和欧洲发生的各种社会运动的理解,因此通常称为社会运动理论。此后,随着理论的推进和发展,也为了将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等理论进行整合、比较,学者将其总括为“抗争政治”(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2010),以此来统摄相关的概念与理论。抗争政治的分析范式将社会运动从阶级斗争等静态的结构分析转向了社会运动过程的动态分析,并从最初占据主导的、具有社会心理主义倾向的“相对剥夺理论”(Smelser,Neil,J.,1962;古斯塔夫·勒庞,2004;Curr,Ted.,1970;James C. Davies,1971),通过批评反思而逐步发展出了资源动员理论、政治过程理论等(McCarthy,John D.,Mayer N. Zald,1973;Meyer David S.,Sidney Tarrow,1988;McAdam,Doug,1982;Tilly,Charles,1978)。抗争政治隐含抗争的政治属性,其主要指向集体利益与政治权利的诉求,是一种公民社会的民主政治参与。例如,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就认为社会运动主要是为了改变参与者所处的政治环境的某些方面(西德尼·塔罗等,2011)。许多社会运动的话语过程都是围绕着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而展开的(赵鼎新,2006:26)。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抗争一词中的反抗与斗争指向的是压迫、剥削、不公正、不民主等,抗争的合法性也就建立起来了。抗争是民主的源泉或者说是民主化的动力,这通常是一个相当隐含的假设(西德尼·塔罗等,2011;陈周旺,2009)。民主源于民众抗争,并且动员和重塑民众抗争(查尔斯·蒂利,2008)。

西方的抗争政治深受渊源已久的民主理论的影响,从而将抗争与政治发展紧密联系起来,社会抗争不仅意味权利的维护,还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由于抗争政治理论主要是基于西方的社会运动现实发展起来的理论,他们主要适用于对规模较大的、有组织化的社会运动进行分析,其关注的往往是社会与国家对立视野中的抗争。在专业化的动员、机会的把握、得失的算计背后,贯穿着奥尔森式集体行动的逻辑,其骨子里却未脱离个体本位的理性选择的色彩(应星,2011)。因此,其视野中的抗争一般蕴含着强烈的“政治性”,有着强烈的权利政治的民主化内涵。西方的抗争政治理论主要用于分析学生运动、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女权运动等,主要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利益表达和认同表达。而在美国和西欧,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劳工、农民和底层反抗就已经被边缘化,不构成社会运动的主流。

当前,中国农民与基层组织冲突的研究深受西方抗争政治视角的影响,相关研究著述也最为丰富。抗争一词由此得到广泛应用,并主要在利益表达的“维权”范式框架下进行分析,尤其是以上访研究最为典型。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者发现农民在上访时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侵害,并以“依法抗争”(O’Brien,K.,1996:31~35;李连江、欧博文,1997)的概念作为指称。于建嵘(2004;2010)在此基础上又提出“有组织抗争”和“以法抗争”,认为这是一种“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动员组织其他农民,旨在确立农民这一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他强烈的政治热情使其过早地从经验中抽离出结论和判断,招致多位学者的批评与质疑。应星(2007)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分析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中的“草根动员”的特征: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进而批判了于建嵘对于草根行动者形象的理想化认识和对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的过于夸大。吴毅(2007b)则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对一起石场纠纷案进行了深度分析,他指出,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导源于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兼而批判了“以法抗争”的抒情化想象。同时,他认为应星忽略了转型期中国政治之复杂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不自觉地陷入“民主—极权”这一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吴毅的个案研究提醒我们要注意维权行动的社会生态,但他也忽略了一些原本就非利益表达型的农民上访,以及一部分基于利益表达的“现实性冲突”可能转向“非现实性冲突”。他也无法解释当前农民上访越来越多的局面何以没有在“权力—利益结构之网”中消解。于建嵘在随后的回应中坚持认为农民维权是一种底层的政治行为,然而其所指称的农民的有组织性和政治性,却是对底层政治两种内涵的双重误读。事实上,无论是印度底层学派所用的“底层政治”概念,还是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和“日常抗争”,都是一种前政治的抗争方式,其专业性和组织性都不高,更不用说抗争政治意义上的“公共性”(吕德文,2012a)。中国的抗争研究大多选择与西方抗争政治理论对话,容易循着社会运动教科书把一切案例写成“走向成熟的成长史”,而这恰恰被底层政治理论批判为“假历史”(徐小涵,2010)。

在另一解释路径中,“道义伦理—底层政治”的视角反对西方抗争理论的精英视角,底层在精英视角中是缺席的,这暗含了“底层无政治”的假设。就在底层的反抗被理论家们遗忘的时候,斯科特坚持认为底层群体的反抗有其独特性,有着与公开政治不同的隐藏文本下的秘密政治;同时印度底层研究(又称“庶民研究”)学派更是拒绝本民族历史的“西方式解读”,要重新书写本民族的历史以及与西方“公民社会”不同的“政治社会”。因此,斯科特与底层研究学派采用两种不同的“反抗史”的方式共同发现并书写着“底层政治”,构成与西方“抗争政治”的对垒(徐小涵,2010)。

斯科特三部著作的书名基本上概括了其理论要点,即农民反抗的性质及合法性是一种“道义经济学”,农民反抗的形式和特点是“弱者的武器”,而“隐藏的文本”则是农民行为选择和意识形态特征。第一,从分析对象来说,他更为关注和理解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的斗争。因为对于农民来说,那些在国家层面造成威胁的大规模的、结构变迁的运动或者正式的、有组织的、公开的抗议运动是相当稀少的,且革命结果未必是农民真正想要的,同时也是过于奢侈的(詹姆斯·C.斯科特,2001)。第二,从抗争方式来说,农民主要采用的是弱者的武器,如偷懒、开小差、装糊涂、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暗中破坏等,这些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了直接地、象征性地与权威对抗,这种低姿态的反抗是与农民的社会结构最相适应的(詹姆斯·C.斯科特,2011)。第三,农民抗争行为选择的特征和意识形态是与“公开的文本”相对的“隐藏的文本”。他认为“公开的文本”并不表现从属者的真正观念,它可能只是一种策略。隐藏的文本则是一种隐匿在后台的话语和实践,从而避开掌权者的监视,底层的意识形态基本上是独立而且统一的(Scott,James C,1990)。第四,农民抗争的性质是基于生存道义的,农民之所以反抗是因为那些人从他们那里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生存伦理植根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詹姆斯·C.斯科特,2001)。斯科特的农民反抗研究提供了农民抗争的全新对象,不仅关注到这个被遗忘的大多数世界,而且关注到大多数世界的大多数人的大多数反抗方式。让人们看到了被主流社会称为“非政治阶级”的农民反抗不仅是“有”的,而且是“有效”的。

印度底层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古哈、查特杰等,并连续出版了《底层研究》文集。早期的研究主要是以殖民时期的“人民政治观”重写历史。古哈强烈反对精英主义史学观源于狭隘、偏颇的政治观,他认为“人民的政治”这个自主领域有其自身历史(刘健芝等,2005:6)。印度底层学派对底层意识的寻求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这也招来一些批评。批评者认为这样容易导致精英主义与底层意识的对立,底层研究成了底层叙述,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历史割裂,其中斯皮瓦克就指出底层学派以底层作为历史书写的主体,有本质主义之嫌,底层本身不是纯粹的统一意识,同时社会的流动性也决定了底层不是铁板一块(刘健芝等,2005)。由此,有学者进一步反思并认识到“底层历史是碎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内部是分裂的,它是由来自支配和从属阶级双方经验的元素构建起来的”(查特杰,[5]2001)。同时,随着底层研究的主题愈加广泛,底层研究从殖民时期的“人民政治观”转向后殖民时期的“大众政治观”,“人民的政治”也就变成“被治理者的政治”(林冈、储俊康,2009)。值得一提的是,查特杰发展了古哈的理论,成为底层研究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政治社会”这一概念,指称盘踞于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一个被治理者与治理者之间互动的实践领域。在政治社会中,一些中介行为得以进行,在这个协商的中介过程中,民主的可欲性与实践性得到了体现。查特杰(2007)表明,“被治理者”自身主体化的过程与“治理者”的力量处于不断斗争中,公民并不仅仅是被治理者的客体,同时也是民主的实践者,他们知道如何在政治社会中实现自己的权利。由此观之,底层研究学派中的大众抗争,虽非运用公民社会的手段进行政治参与,但通过公民社会无法运用的手段扩展了自由和民主。底层抗争的合法性要求如居住地、生计等作为生存权利资格,与当代权力统治的一个主要特点“国家的治理化”相契合。这一统治方式之所以获得合法性,不是通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而是通过宣称为军民提供幸福生活实现的(林冈、储俊康,2009)。这样,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也就有了策略政治平衡的谈判空间。

斯科特与底层研究学派都被划归为“底层政治”的视角,他们都声称继承了安东尼奥·葛兰西(1983)的理论渊源,但强调的对象不同,斯科特研究的是存在于世界中的沉默的大多数的日常抵抗,而底层研究学派研究的则是大部分世界的公开政治。因此,斯科特所说的“底层政治”是秘密的、无组织的、欺骗性的、没有公开行动的;而底层研究学派所阐述的“政治社会”则是一种公共的、公开的政治,只是对精英主导的公开政治的重写(徐小涵,2010)。显然,二者对“底层政治”的定义是不同的。“是否存在有组织公开行动”与“是否存在统一底层意识”是二者间的重要分歧,斯科特认为底层是有统一意识形态但无组织、无公开的行动,底层研究学派则认为底层是碎片化意识形态下的有组织的公开行动(徐小涵,2010)。不过,这种理论的分歧可以在“片面的深刻”中各自得以发展,现实中的底层抗争或许在二者之间有着广阔的中间地带、灰色地带,也很可能均非二者的叙述形态。对于后来的研究者而言,底层政治的两种不同书写形式却可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完整的“底层政治”,并充分借鉴其分析问题的方法。对于农民与基层组织互动的政治行为,需要进一步挖掘农民行为的“隐藏文本”,即农民政治行为发生的内在机制,而非表象。同时,要深刻理解被治理者的政治则必须理解治理者的政治,被治理者的政治正是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互动中产生的(查特杰,2007)。

底层政治的路径在分析中国农民抗争的研究著述中运用较少,但近年来其影响呈现日益增大的研究趋势。尤其是斯科特的研究正在越来越多地熏染当下的中国乡村研究(王晓毅、渠敬东等,2009)。一方面,是从抗争策略研究上,产生了一系列类似的相关成果,比如石发勇(2005)的“依关系网络抗争”、徐昕(2007)的“以死抗争”、折晓叶(2008)的弱者的“韧武器”、董海军(2008;2010)的作为弱者武器身份的“依势博弈”等。另一方面,从抗争视角的转换上,有学者提出从“策略”到“伦理”的转换,认为伦理视角在研究中国农民抗争研究中有独到的解释力(吴长青,2010)。应星(2011)最早指出,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中的作用机制是伦理性的“气”,而非利益和理性,是“基层政府对农民上访精英惯有的强力打压引发了反弹”。“气”是人在最初遭受到权力和利益的侵害,而后这种侵害又上升为人格侵害时进行反击的驱动力,进而由权利问题转为人格问题,因此他强调的是“被承认的政治”(阿克塞尔·霍耐特,2005),而非仅仅是为权利斗争。应星引入“气”这一伦理的视角分析农民的抗争行为是很有创新价值的,遗憾的是,他将“气”囿于农民与政府对抗的视野中因而失去了更大的解释力。在浙东一个村落的集体上访研究中,笔者也发现“气”是农民上访的重要动力,但是“气”的生成结构源于村落中贫富矛盾和公私矛盾的结合(陈锋、袁松,2010)。此后,笔者对村落自身社会结构所产生的许多矛盾转化为农民上访动力的现象特别关注,发现一些农民上访或者充当“钉子户”更多只是将其作为“出气”的手段,它既非想象中的农民为权利而斗争,也非官民对抗中的为承认而斗争。因此,应关注“气”的视角,尤其要关注乡村社会所特有的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结构对农民政治属性的形塑。(二)官民互动:抗争还是博弈?“权利诉求—抗争政治”与“道义伦理—底层政治”两种解释路径在对农民政治属性上的解释并不相同,却共享了同一假设,即农民作为弱者,农民的政治行为是弱者对强权的反抗,只是,抗争政治视角中的农民主要指向权利诉求,而底层政治视角中的农民主要基于生存道义伦理。从理论来源的基础来说,抗争政治理论来源于对西方社会的社会运动的解读。而底层政治理论中,斯科特是对前现代乡村社会农民政治行为的解释,印度底层学派中的底层是一种广义的群体,其抗争性质也与其特定的社会结构密切关联。任何理论发展总是与其相应的社会现实基础相呼应的,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因此,在理论的借鉴和运用上尤其要理解理论所生长的经验基础,而不是简单的套用。

具体到农民的政治属性研究中,“权利诉求—抗争政治”的解释路径占据主流,这一理路暗含对农民政治行为的高度期待,抗争不仅预示着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而且有助于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但是,既有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几乎都对这一分析提出质疑。著名的中国农民抗争研究专家裴宜理(2008)认为,中国农民对于“权利”的理解与西方有着根本的不同,中国人的权利观念并不像西方社会那样将抗议诉求集中在抽象的公民权上,其抗争的目标往往聚焦于具体的权利要求,更主要的是包含一种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就是说,中国的权利概念往往跟政治共同体的道德义务联系在一起,中国的“公民”一词就字面意义而言是“公共的个人”,其“隐含的意义是政治共同体中集体性的成员资格,而非一种相对于国家而言对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诉求”(裴宜理,2008)。因此,可以说,中国有史以来尤其是在革命运动和抗税运动中,农民的抗争中主要暗含的是生存道义伦理的诉求,而非权利的诉求。

但是,这并非说明仅凭“道义伦理—底层政治”的分析视角就可以解释当前官民的互动与冲突。中国农村正在发生急剧的变革,税费改革以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和利益正在进行重组与分配,农民也已经产生极大的分化,而官民之间的互动与冲突正是发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孙立平(2006)指出,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利益博弈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中,任何一个经济社会事务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结构分化的结果。如果撇开将农民作为弱者的假设,深入类似上访户、“钉子[6]户”的政治行为的研究当中,可以发现他们的主要诉求即为利益,而其所运用的政治手段及其所进行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一种策略性的运用。因此,他们的政治行为与其说是一种抗争,不如说是一种博弈。大量经验研究显示:农民与基层组织互动甚至冲突,更多的是一种博弈而非抗争。

吕德文(2009)发现村庄中的“钉子户”事实上是由“赖皮”“滑头”的边缘人转化而来的,而“钉子户”的日常抵抗成为农业税费征收的一大困境,由此引发“钉子户”、特困户、基层代理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隐蔽地推动了国家税费政策的改革。申端锋(2009)通过一个乡镇农民上访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后税费时代一些农民试图通过上访来推动基层组织解决生产生活困境,另一方面,分类治理[7]能力的丧失使得村庄规范中的“信球”与“赖货”所主导的无理上访成为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的一大困境。田先红(2012a)进一步发现税费改革前后农民上访正在发生重大的变迁,“谋利型上访”开始蔓延,一些上访专业户正在推动“上访产业”雏形的产生。王德福(2011)通过对一个村落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发现其实质是“政策激励型”的利益表达方式,即当前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以及资源不断投入造成农民过高的政策预期和对政府的强烈期待,同时他们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片面解读。李祖佩对一个村庄征地拆迁的分析中发现,乡[8]镇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冲突是一种博弈政治而非抗争政治。而笔者对北镇农民的上访和“钉子户”的调查统计发现,在国家资源下乡与地方资源资本化的背景下,谋利型上访和谋利型“钉子户”正在崛起,机会主义博弈泛化。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冲突,缺乏原则也缺乏规则,这是机会主义博弈,而非抗争政治。

对官民冲突中农民政治行为的认知,从“抗争”转向“博弈”是更为贴近经验事实的理解,当前政策部门、学界和媒体面临亟须转换视角的紧迫任务。只有如此,方能在意识形态上首先消除“不稳定”的幻象,超越高压性维稳体制。因为利益博弈是一个常态化的治理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当然,从“抗争”转向“博弈”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当下乡村社会的矛盾,而是要求我们在去意识形态化、去道德化的前提下,直面乡村社会的真实的利益博弈问题,对其进行条分缕析。否则,二者之间纠缠不清所造成的形势误判将进一步引发对策失当,使当前的官民利益博弈成为机会主义勃兴的祸端。(三)基层组织的权力运作及其性质

基层治理的性质是由治理者的身份属性、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互动产生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准则共同构成的。换言之,它包含了治理者的属性、治理模式和治理准则。基层治理的性质也影响被治理者的政治属性,正如查特杰(2007)所言,被治理者的政治是在被治理者与治理者的互动中形塑的。

在基层治理中,乡村两级组织作为国家权力的末梢,也是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接点,共同构成了基层组织,成为基层社会的治理者主体。从制度文本来说,乡镇是作为一级基层政权,而村级组织则是自治性的组织,二者之间的行为逻辑有所差异,构成了“乡镇村治”的治理结构。相对而言,乡镇组织的行为逻辑受到自上而下的国家体制的更大约束,往往呈现出较为理性化的科层组织色彩,而村级组织的行为逻辑更多地受到乡村社会结构的掣肘,凸显乡土性特征。然而,由于二者在治理目标和治理对象上的同构性,其行为方式和行为逻辑在总体上又趋向一致性。

从制度文本以及理想目标来说,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及乡村干部在基层治理中扮演着代理人与当家人的双重角色(徐勇,1997a)。一方面,他们作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理,是国家各种政策实践的主要载体;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农民的代理人,需要反映农民的合理诉求、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结构与制度对乡村干部的行为逻辑的形塑产生重要影响,但代理人的行为逻辑不仅仅由结构与文本制度决定,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种结构所要求的两种角色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我们决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国家与社会或者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冲突。乡村干部作为能动且理性的行为主体,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两种角色之间进行不断调试,这种调试的结果可能实现制度文本设计的一些公共目标,也可能与其背离而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背离其公共服务的职能。杜赞奇(2008)的经纪人模式即是强调乡村干部的独立性。而吴毅(2007c)认为,具有双重角色的村干部的行为逻辑以及杜赞奇所划分的保护性经纪与营利性经纪是从结构—制度的静态层面分析,现实中精明的村干部在遭遇角色冲突时,更可能是在各方面都有所保留的“守夜人”或“撞钟者”。这一解读强调了村干部在一定结构下的理性人角色。还有一些研究也观察到了乡村组织和乡村干部作为独立行动主体可能产生了利益最大化的逻辑,如许慧文视其为“干部经营者”(Vivienne Shue,1988)、戴幕珍认为地方政府就如“企业家”(Jean Chun Qi,1995),沃尔德直接将政府比作“厂商”(Walder,Andrew,1995),彭玉生提出“村镇政权即公司”(Yusheng Peng,2001),张静(2007)认为基层政府是“政权经营者”,杨善华、苏红(2002)进一步将其定性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由此观之,结构—制度的影响与乡村干部作为理性的能动者两种因素共同决定基层治理主体的行为逻辑,从乡村组织权力运作的综合面向去看,乡镇呈现出营利型、悬浮型、服务型和应急型等多维特性(欧阳静,2011)。

乡村组织位于国家科层化的官僚体制与不规则的乡土社会之间,不仅影响乡村干部的角色定位,而且形塑了其特定的常态化的治理方式——半正式治理与非正式治理。学者对这一治理方式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强调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学者认为,中国的乡村治理充满非正式的治理技术,基层组织的权力运作仍凸显非规范性的特征,未能实现制度化的治理。在现代公共规则的观照下,权力运作的非正式化成为现代公民社会建立的障碍,是需要改造的领域。他们认为,制度化、规则化的治理才是理想的公民社会的治理模式,而国家政权建设的内涵并非只涉及权力的扩张,其实质内容是权力性质的变化(张静,2007;吴毅,2007a)。相反,强调“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形态的学者认为,非正式与半正式的治理实践融合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有其相应的地方性知识作为基础来维持村庄的秩序,也就是杜赞奇(2008)所指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李怀印(2008)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实用主义的治理理念,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这是一种“实体治理”,可以达到官民两便的治理效果。黄宗智(2007)进一步指出,中国晚清以来一直延续的半正式行政组织和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广泛存在并具有其特定的意义。在微观研究中,孙立平等人(2000)运用“过程—事件”方法,动态地分析了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策略性行动,也彰显了基层组织权力运作的实用性和策略性。陈锋(2012)的研究则认为,作为一种常态化的治理方式,将半正式与非正式治理定性为策略性的行为掩盖了权力运作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由此他进一步将这一权力运作的内在机制归结为“连带式制衡”。总而言之,半正式与非正式的治理形态的形成,其根本在于弥合乡土社会的非程式性与科层化治理之间存在的张力。只要乡村社会基础和农民的价值基础尚未完全转型为现代社会中的公共关系和公共理念,半正式治理与非正式治理仍将是乡村社会的常态,现代公共规则的期许仍然只是一种理想。

事实上,半正式与非正式治理虽然在权力运作上存在非规范性的特征,但不规范并不意味缺乏规则。半正式治理通常是将情、理、法混合使用,而作为一种地方性共识,“情理”是社会长期积累的一种规则,其背后蕴含着一种“常识性的正义感觉”(滋贺秀三,1998)。换言之,“情理”背后是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基础的,只是这种价值不等于现代公共规则比照下的法理上的正义。农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中所呈现的实用性、总体性和公平性的特征,也成为权力非正式运作的价值基础(陈锋,2012)。“情理”与法的建构基础不同,“情理”主要依托于生活世界和生活意义的建构,法则是一种理性的逻辑建构,但二者同样构成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也是人们在行为选择时可以利用的资源。正因如此,乡村社会的运作长期缺乏现代公共规则,却并非缺乏公共权威。公共权威的形成正是在实践中对情、理、法的有效平衡,其才能维持地方社会的公平正义,并赢得民众的认可与尊重。当前,国家正式权力的授权,以及基于村民自治的选举,乡村组织具备了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基础,却并未因此而自然获得权威。按照现代制度文本,权力的正式运作如无法达成有效治理,不仅可能难以获得民众认可,而且可能被诟病为形式主义。当然,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乡村社会也非传统的乡土社会,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法律等现代公共规则的不断下乡也在逐步渗透农民的意识,一些结构混乱的地方反而需要“迎法下乡”(董磊明、陈柏峰等,2008)。如此一来,乡村治理的形态可能既非半正式化的简约治理,也非制度化的规则治理,而是兼具二者治理形态的“复合治理”(狄金华,2015)。因此,基层组织权力运作的正式与非正式形态并非基层治理的关键,而基层组织权力运作的公共性才是关键。不论是强调情、理、法的并用,还是强调现代公共规则,其本质内涵均为公共性,即一套大家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即“道”。讲求“治道”的乡村社会便可灵活运用“治术”,可以遵照正式制度文本,也可以依照地方性共识,可以依照制度化程序执行,也可以适当讲究策略,但其终极目标都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地方治理的有序。在此基础上,官民之间方能按照公共规则进行互动,从而达成基层治理的实质正义。

当前,乡村治理虽然在治理形态上并用了半正式或非正式治理与规则治理的双重形式,但问题是“道”这一两者共通的公共性内核却逐渐丧失。一方面,国家不断出台各种规章制度以便加强对基层组织不规范的权力运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正在大量发动类似传统乡绅的富人群体以求实现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或非正式治理。然而,各项看似完满的规章制度因无法对接不规则的乡土社会,大多沦为形式主义。在实践中,乡村干部逐步沦为规避责任、只强调按程序办事的官僚机器,无法对接民众的真实需求。法律下乡、依法行政在乡村社会的诸多不及之处,恰恰为一些村庄的“聪明人”留下钻营的空间,基层组织却无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如何实现有效治理成为基层政府的难题,地方社会势力等非正式力量被大规模利用成为他们最理性的选择,其中,富人主政成为政府自上而下极力倡导的治理模式,并对其寄予乡村社会复兴的厚望。不过,当前主政的富人并不具有传统士绅的品质,富人主政也缺少相应的文化网络,这些主政“富人”已异化为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群体。富人村干部多以花钱买平安,或者动用灰黑势力摆平矛盾,这一策略性行为看似简单、简约,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却因此丧失,致使基层组织的权威进一步下降。因此,厘清基层组织权力运作及其性质是理解中国基层政治的又一关键。

当然,要理解官民互动中农民的政治属性以及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性质,我们就不能进行割裂式分析。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政治是在互动中产生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不仅仅包含具体政治互动和冲突中的乡村两级基层组织与农民,更包含其背后矗立的国家。国家在这里并非一定是一种实体结构,如中央政府,却是一种实体的体制性力量,它制定各项政策制度以及推动其实施。在乡村社会中,国家是一种隐性的在场,形塑着农民与基层组织的关系,且自上而下影响基层组织的行为逻辑和农民的行为逻辑。因此,乡村社会机会主义政治的形成机制,需要从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的三层关系中进行分析。

三 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三层关系中的乡村政治

在中国乡村政治研究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国家—社会”的理论分析框架在应用中延伸出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国家与社会互动论。这几种理论视角对乡村政治的理解有诸多启发性意义,但也需要进行反思,只有如此,方能对中国乡村政治特性的理解更加恰切。(一)“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乡村政治“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最初源于对西欧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由此呈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理论概括。在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个人从身份制的、血缘或地缘性的共同体获得解放;在旧的共同体瓦解的基础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演变为以个人(市民)为基本单位的新的结合形式;这样的结合形式一方面表现为统治直接及于个人的国民国家,另一方面则通过个人的自由结合而形成、自立于国家或能够与国家相对抗的市民社会”(王亚新,1998)。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成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内涵。但也有学者指出,将国家与社会置于简单的二元对立是一种误解,二者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没有现代国家,也就没有市民社会,反之亦然,这是一种社会形塑国家和国家形塑社会的双向良性互动(甘阳,1998)。在中国乡村政治研究中,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也演化为三个取向: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与社会互动论。

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中国乡村政治研究中使用最多的一个分析视角。蒂利等认为,国家政权建设指的是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深入于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为军事和民政扩大财源,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不断进行斗争,而国家为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国家政权建设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转引自杜赞奇,2008)。吉登斯(1998)也强调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其目标就是要造就一个有明确边界、社会控制严密、国家行政力量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的社会,它的形成基础是国家直接掌握暴力对社区进行全面监控。

受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影响,杜赞奇率先将该理论用于分析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及其结果。他认为,20世纪上半叶国家权力不断下沉破坏了乡村的文化网络,使得营利性经纪代替保护性经纪,且不断复制或扩大这种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扩大其行政职能,却没有提高效益,也没能使自身完全官僚化,从而造成了国家政权内卷化(杜赞奇,2008)。通过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许多学者指出,由于近代国家强化自身权力、向基层吸取资源过程的推进,基层秩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黄宗智,2000a;张仲礼,2001;Siu,Helen F.,1989)。

杜赞奇(2008)进一步认为,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国家政权“内卷化”的终结,通过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征税单位、土地所有权与政权结构完全统一起来,从政治上和经济上均实现了“政权建设”的目标。相关研究也显示,人民公社时期的组织形式,使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向乡村的渗透至少在形式上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其实质成功的实证之一就是一个完整的现代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目标基本实现(曹锦清,2000;张乐天,2005;贺雪峰,2007)。但是,在另一些学者看来,国家政权建设的规范内涵中不仅包括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单向度扩张,更重要的是权力来源之公共规则的建立,因此,人民公社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并未完成,基层政权的授权方式并没有真正建立,仍然充满非正式治理技术,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仍然是长期且艰巨的(张静,2007;吴毅,2007a)。近年来,一些学者循着国家政权建设的路径,演化出两个方向。一方面,在“找回国家”(埃文斯、鲁施迈耶等,2009)的思潮下,学者们认为乡村治权的弱化是当下乡村失序的主要原因,并强调加强乡村治权是国家在乡村政治中的主要方向(申端锋,2009)。另一方面,借鉴迈克尔·曼(2002)关于基础性权力与专制性权力的划分,一些学者认为当下的中国现代化面临双重任务,在解构全能主义国家的同时实现现代国家构建,并将基础性权力的增强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指向(李强,2008;吴毅,2007a;欧阳静,2011;田先红,2012a;狄金华,2015)。

不过,学者的这种分歧在于他们都只强调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面向,前者强调权力的扩张或渗透,后者强调权力的制衡与规范。事实上,权力的扩张和制衡是“国家政权建设”规范内涵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并不构成相互否定的关系(刘金志、申端锋,2009)。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具有特定内涵及指向的一个研究进路,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指导作用,但也存在诸多争议,即容易将国家政权塑造成实体性和整体性的脸谱形象,在单向度地向乡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容易遮蔽权力的动态运作过程,亦会忽视乡村社会的能动主体性(韩鹏云,2012)。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突出了国家政治的问题导向,但在这一视角下,基层社会容易成为国家权力任意锻造的对象,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容易被湮没。

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乡村政治研究的兴起,是由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政治社会的变革以及一些学者对于该理论的引介而共同促发的。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市场经济催生了民间组织,而在乡村政治领域,村民自治被认为是公民社会兴起的表现(俞可平等,2012)。以邓正来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对原本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那种自上而下单向性‘国家’范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把社会或市民社会的概念引入了中国社会的发展研究之中,进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分析框架”(邓正来,1997)。市民社会研究由“国家”开始转向“社会”,更加关注社会自治力量的新生与重组。一些西方汉学家比较普遍地采用“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概念作为分析中国近代社会的工具(杨念群,2007)。萧邦齐用“市民社会”理论审视20世纪初期知识分子的流动格局与走向对晚清政治变迁的影响(R. Keith Schoppa,1982)。兰钦把晚清政治语汇划分为三重概念:官、公和私,“公共”处在“国家”和“私人”之间的位置上(Mary Back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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