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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8 0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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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文洪,张红菊,侯建新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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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的演进与社会变革

所有制形式的演进与社会变革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所有制形式的演进与社会变革作者:赵文洪,张红菊,侯建新排版:skip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1-01ISBN:9787509766040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导言一 本书的研究范围、研究重点(1)关于研究范围。本书题名为《所有制形式的演进与社会变革》,理应包括人类社会自形成以来至今所有社会发展阶段的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演变与社会变革的关系,包括原始公有制社会、奴隶私有制社会、封建私有制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每一次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演变,都伴随着剧烈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即使在同一个社会发展阶段,所有制形式也不是一以贯之、静止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调整、发展、变化的。对于所有制问题的研究,也是一项十分浩繁艰巨的工作。由于人力和时间的不足,不允许我们从事这种宏大的、涵盖古今中外的通史式的研究。因此,本书重点研究西方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演进及其同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做出这种选择的理由在于:第一,封建主义同当代西方经济社会之间具有远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之间更密切和重要的联系。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所有制就是直接从封建母体中脱胎而出的。有人说西方从中世纪到近代的变化就是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变化。而了解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人都知道,其实资本主义的契约原则,与封建主义的契约精神或者契约习惯有着非常密切的传承关系。今天蕴涵在西方资本主义所有制结构及其存在环境中的许多重要因素,也都与封建社会有清晰的渊源关系。研究资本主义所有制,离不开对封建所有制的研究。第二,资本主义所有制问题,既是历史问题,更是现实问题。如果为我们的研究追求现实意义的话,那么资本主义所有制必然要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第三,一百多年以来,我国学者在研究西方历史的时候,几乎都在想着中国的历史,想着清末以来我国由盛转衰、落后挨打的历史,并且把它同西方历史进行对比。当然,对比的主要内容不是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而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我们集中研究西方这两个时代的所有制问题,也有利于人们对中国和西方历史进行比较。

那么,资本主义所有制应该研究到什么阶段为止呢?可以到现在,也可以到现在之前的某个阶段。我们选择了后者,研究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理由是此后的发展,包括2008年以来西方金融以至整个经济的动荡,大家比较熟悉,而且由于离我们的时代比较近,因此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才看得更加清楚。

对于封建所有制,我们集中研究土地所有制,因为在那个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资本主义所有制,我们着重研究其阶段性的变化。(2)关于研究重点。我们研究的重点不是一般地描述所有制形式的演变,而是把它放进具体的、鲜活的、丰富的生产生活环境中,看它运行方式的复杂性,以及同社会政治、经济以至观念的变革之间的相互影响。这就是历史的方法,而不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封建时代部分,我们比较广泛地探讨了封建制度的起源同封建所有制起源之间的关系,庄园的物质状况和制度状况,公地制度,财产观念的演化等。而其中,我们又把个人权利当作一条主线,贯穿始终。由于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上一个空前强调个人权利的社会,资本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石也是关于个人权利的原则,因此,这样做也许可以较好地建立两个时代所有制形式之间既否定又继承的内在联系。在资本主义部分,则着重探讨以科学技术为龙头的生产力的发展对所有制形式变化的影响——没有任何一个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像资本主义社会这样剧烈、迅猛和引人注目;所有制形式在几个阶段的变化;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同阶级关系的变化之间,同政府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变化之间的关系。二 研究西方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问题的意义

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通常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包含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人类历史上的所有制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学术问题,自从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学诞生以来,它就得到了空前的高度关注。那么,在这个问题几乎成了史学界的常识性问题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还要研究西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的演进和社会变革这一问题呢?

第一,近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生产力的强制下在自身范围内不断调整,从而产生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演进过程。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层面看,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其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但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是在延续以前的形式的基础上发展演变来的,而每次演变后,资本占有的社会化程度都有大的提高。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这决定了在此阶段以家族所有制为基础的单个资本所有制占据支配地位,并且从生产组织形式上经历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家庭手工业的工场制向机器大工业的工厂制的转变。工厂制的广泛采用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体制和所有制关系的全面确立。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推进和工厂制的推广,机器大工业生产使企业规模不断膨胀,企业在所有制形式上除了单个业主制外,合伙制企业在这个时期也发展起来,在公用事业领域还出现了特许制的股份公司。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把生产力推向全面社会化的同时,资本自身也获得了社会化发展的性质,私人资本在自我发展中走向自己的反面。

自19世纪70年代起,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到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有限责任制的股份公司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资本是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出现的一种资本形态,它在坚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社会资本的产权关系,是私人资本社会化的第一次蜕变。从19世纪末开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向工业部门渗透,垄断金融资本和垄断工业资本不断融合,最终确立了金融资本的支配地位。金融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资本形态,扬弃了产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独立性,在二者混合生长中形成的新的资本形态。金融资本的实质是垄断,它是在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形成过程中,两者相融合而形成的垄断资本形式。金融资本是在股份资本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包含比股份资本更为深刻的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金融资本所有制在推动资本集中和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生产过剩危机、财富和收入分配的过度集中、非生产性的食利资本泛滥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危及资本主义经济的持续发展,导致国家干预时代的到来。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资产阶级国家同私人垄断资本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资本主义,实质是垄断资本直接控制和利用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以保证垄断资本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并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国家资本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国家占有并服务于垄断资本的所有制形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有三种基本形式:国家调节经济、国私合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国家对私人垄断资本所有制的调节主要体现在对金融资本所有权的干预和限制上,促进私人垄断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这种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公司所有权结构在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背景下,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阶级利益和矛盾妥协的产物,其目的是兼顾工业资本积累、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稳定运行。国家所有制企业主要是国家作为出资人,拥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国有企业的重要职能是推行政府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为私人垄断资本的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国有制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是由于其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部门,因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国家资本所有制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资本主义形式,体现国家作为总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关系。当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在20世纪70年代明显表现出来。工业垄断资本的过度积累导致生产过剩危机,国家过度干预产生了不利于私人垄断资本的局面等问题。这些都预示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即将进入新的阶段。

20世纪8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法人资本主义阶段。法人资本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发展的新形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实施新自由主义政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法人股东化的产物。法人资本所有制的基本特点是,各类法人(企业法人和机构法人)取代个人或家族股东成为企业的主要出资人,企业的股票高度集中于少数法人股东手中,法人股东凭借手中集中化的控股权干预,甚至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和制约管理阶层的经营行为,使公司资本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重新趋于合一。法人资本所有制有两种资本形式,即企业法人资本所有制和机构法人资本所有制。法人资本所有制在性质上是一种基于资本雇佣劳动的垄断资本集体所有制,它体现了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法人资本有其历史进步性,它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导致国家经济过分依赖虚拟经济部门,形成金融支配型积累和增长体制,直接造成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当前发达经济体经济复苏困难重重。

从资本主义经济微观层面看,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经济组织单位是企业,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演变主要体现在资本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这是资本产权关系发展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资本主义企业所有制形式也不断变化和演进,主要是从独资经营发展到合伙经营,再到股份公司的过程。

从资本所有权的历史演进角度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中,资本控制权的存在大致可分为五种形态。一是以完整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者的全面控制。以完整所有权为基础的全面控制属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的初级控制形式。二是持有半数以上股权的多数控制。多数控制是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的第一步。在这种控制形态下,一部分股东已经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三是股份不过半数而利用法律手段形成的控制。在未持有多数股份的情况下利用种种法律手段取得公司控制权。可利用的法律手段如发行无投票权股票、发行超额投票权股票、利用投票权信托组织和股份参与制等。四是持有少数股份而形成的少数控制。少数持股控制是资本所有者个人或集团以自己掌握的少数股份为基础,通过在分散股东中收集足够的投票委托书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五是经营者控制。经营者控制是由于大公司股权过于分散,因此没有股东能够形成控制力量的结果。这五种控制形态体现了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历史发展过程,即完整所有权控制→多数持股控制→利用法律手段控制→少数持股控制→经营者控制。这实际上是资本所有权关系发展演变的一个历史系列,它体现了资本所有权关系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趋势。

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变化,要求我们对它做与时俱进的研究。否则,我们就难以深入了解资本主义。

第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制经济的体制改革、公有制经济同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公有制经济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等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我们既要避免西方封建社会以来所有制变革所造成的消极社会后果和巨大道义代价,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又要吸收其对我们有益的经验。例如,我国的股份制经济就是从西方学来的。如何在发挥这一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其消极作用,仍是需要我们探索的课题。

第三,我们需要有对西方历史,尤其是封建时代和资本主义时代所有制问题做比较贯通且深入研究的一部历史学著作。西方是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源地,也是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演进的最典型的样本。资本主义的未来走向和最终命运,也主要取决于它在西方的发展情况。资本主义所有制同社会主义所有制之间的优劣比较和竞争,也主要将发生在西方与中国之间。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西方所有制的历史。目前,国内虽然有许多涉及西方封建时代和资本主义时代土地制度、财产制度、企业制度、国家与经济的关系、阶级关系等问题的史学成果,但是还没有一本对西方所有制历史做比较贯通和深入研究的历史学著作。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史等学科领域内的有关著作,毕竟缺少对史实的深入钻研。我们的研究也许将有助于人们系统、全面、历史地了解市场经济,以及作为资本主义发源地的西方的所有制形式的演进及其社会影响。

第四,我们需要对所有制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的了解和分析。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根据政治经济学定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个人、阶级、集团或者社会所有,是人与人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所形成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一定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一定的交换关系和一定的产品分配关系。同时,生产资料所有制要通过生产、分配、交换等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来实现自己。这里的一切关系和环节,都与权利和义务有关。没有权利义务体系的保障,所有制就无法实现。

为什么同样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欧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所有和占有(使用)之间的关系会有差别呢?为什么对土地的权利总在向承租者、经营者这边发展,以致最后占有者变成了所有者?为什么在欧洲,私有土地可以发育出资本主义农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欧洲封建制度的个人权利体系。一方面,欧洲封建制度是反个人权利的。它把许多自由的村社农民变成了人身依附或半依附的农奴,它剥夺了许多自由农民的土地,使之成为领主的财产。它的等级制度剥夺了人与人之间应有的平等的身份权利。因此,它是反个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此外,欧洲封建制度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部分垄断,剥夺了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另一方面,欧洲封建制度又为个人权利的发展留下了空间。欧洲封建制度下的国王与贵族之间、贵族阶层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契约的内容非常重要,因为它明确规定了下级的权利。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表明,下级的权利大到可以推翻上级。这就为个人权利的保留和发展留下很大的空间。欧洲封建制度下的庄园制度,仍然保留了农民自治的权利。庄园法庭的主角是村民而不是领主。这就为农民个人权利的发展留下了空间。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中关键的权利,它既需要其他个人权利的支撑,又为其他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由于领主的主要精力不放在经营上,他们同直接生产经营者之间又有着种种屏障,因此农民独立经营的空间越来越大。随着商品经济、货币经济的发展,领主越来越成为寄生阶级,而农民,尤其是其中的富裕农民,则越来越成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角色。这一切都在逐渐地侵蚀和改变着原有的土地所有制结构。

因此,就像土地所有制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个人权利状况一样,个人权利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土地所有制状况。只有深入研究个人权利状况,我们才能深入认识欧洲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及其能够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演进的原因。

为什么欧洲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同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的进程是同步的?政治权利同经济权利往往是紧密相伴的,政治权利同财产权利更是密不可分。与典型的欧洲封建土地所有制相伴的,是包括国王在内的贵族等级对国家政治权利的垄断。对个人财产权利的捍卫和争取,在经济上,表现为贵族努力使自己同国王之间的土地纽带变得松弛,努力限制国王任意剥夺其财产的权力;表现为下级贵族对上级贵族的类似斗争;表现为佃农对地主的类似斗争。当这种斗争仅仅限制在经济和法律范围之内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时候,它就上升为政治斗争。以英国为例,一部议会史就是一部私人财产权利发展史,它是国王的臣民围绕税收问题同国王进行和平和暴力斗争的舞台与产物。当然,税收问题并不孤立,它同土地私有化密切相关:土地越私有,土地的产物就越私有,就越不能被任意剥夺。另外,土地越私有,也意味着土地所有者的政治力量越强大。英国革命中,革命军队的主要成分是自耕农。他们之所以积极参军,拿起武器同国王斗争,是因为他们要捍卫自己的土地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土地私有化的实际内容是出租者的土地逐渐变成承租者的土地。承租者先是在经济上逐渐放松同出租者之间的关系,接着变成独立的、富有的经营者。经济上强大起来了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一是不再愿意忍受国王的剥削,二是有了反抗国王、改变现状的经济力量。因而,他们要发动一场改变财产关系的革命。革命的结果是在新时代的有产者阶级中建立起了民主制度。研究欧洲代议制民主历史的人都同意:没有哪个政治制度比代议制同个人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了。

从法律的角度看,财产的私有程度越高,处置和经营财产的自由就越大。对财产的使用权利限制转让财产的权利,对财产的所有权则包括了转让财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由竞争的权利变得几乎同所有权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说,所有权就是自由经营权。因为,参与市场竞争是财产无限增值的唯一途径。当资本主义同现代科技结合起来,让财产增值的规模变得像魔法一样巨大的时候,自由竞争的权利甚至成了所有权最重要的内容。当约翰·洛克和亚当·斯密把财产权利当作天赋人权的时候,他们是看到了财产权利在新的市场时代的巨大增值潜力的。政治经济学中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竞争学说恰好出现在英国近代私人所有权确立的时候,这绝不是偶然的。

通过对个人权利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比较深入地窥见欧洲所有制形式的演进同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

另外,放在同时代的世界背景下看,欧洲的个人权利结构具有很鲜明的特点。我们可以带着历史比较的观念去研究这一问题,这样也许对理解整个世界历史都有助益。

对欧洲历史上个人权利问题的研究,能够为我国现实的所有制结构建设提供启迪。国有制要避免变成部门所有制,甚至个人所有制,就必须找到一种途径来切实保障全国每一个公民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核心就是全体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要用合法的个人财产权利,去制止那种把国有财产变为非法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同时,国有企业只有锐意进取,在市场中具有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能力,才能够避免被私人侵蚀和瓦解的命运。私人财产权利既是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保障,又是西方金钱政治的温床。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防范金钱与权力的勾结,防范权力被金钱操纵,事关我国的国体与政体,也是我国所有制结构建设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迄今,国内外历史学界都不乏对西方财产权利问题的研究成果。但是,从财产权利角度来比较系统地探讨所有制形式的演进及其与社会变革之间关系的历史学著作,我们还没有见到。

第五,我们需要通过对西方所有制问题的历史研究,来更加深入地认识资本主义。一个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中国,必须进一步地了解、认识资本主义。这一工作自清朝末年就开始了。可以说,鸦片战争以来,我国无数志士仁人对国家发展道路的探索,都是以对西方资本主义的认识为前提的。或者更多地看到了它的长处,或者更多地发现了它的弊端。这样的认识,决定了对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取舍。今天,我们对西方资本主义的认识仍然存在两个不够:一是对它的弊端认识不够;二是对它的生命力认识不够。

所有制问题,从一个方面深刻地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

研究18~19世纪西方劳资关系史、议会史、政党史的人,大多会客观地发现,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广大劳工尤其是妇女与儿童劳工命运悲惨;议会成为有产阶级的利益代表,议会选举中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资格限制;政党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成为资本支配的政治集团;金钱支配权力等。这些现象,无不与当时不合理而又极其僵硬的所有制结构有关。英国和法国都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就意味着不可改变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不可触动有产者的财产,不可限制有产者剥削和压迫劳工的权力,不可改变金钱支配权力的现状。资本主义所有制也是造成人与人之间金钱关系、利益交换关系高于精神关系、超利益关系的社会现象,或者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的根本原因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它把医生、律[1]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

早期资本主义既创造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奇迹,也创造了资本对人的奴役、对人类基本价值的亵渎的地狱。而资本主义的功劳与罪恶,都与它的所有制形式有关。正是因为看到了当时问题的症结在于所有制,所以马克思主义者才把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并且彻底消灭私有制当作共产主义运动的根本任务。

早期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今天是否改变了?早期资本主义的那些弊端是否还存在?如果存在,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这都是我们正确认识资本主义必须做的工作。

所有制问题,也从一个方面深刻地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命力。

资本主义制度自从诞生之日起就遭遇了一个又一个危机:工人运动、经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频繁的国内动荡、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上的连续诞生。但是,两三百年过去了,它不但没有灭亡,反而在不断地发展生产力,调节社会矛盾。今天世界上生产力最发达的国家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当然,不合理的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从外部为这一制度注入了能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其对世界经济的支配地位,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获得廉价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产品。但是,这并不能构成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仍然具有很强生命力的理由。只要看看它们在科学技术领域里的创新在全世界科技创新中所占的巨大比重就清楚了。从创新能力看,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思想家、科学家、文学艺术家最多的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为什么具有这样顽强的内在生命力?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资本主义一直在进行自我调节、自我革新。资本主义到目前为止还不是僵化的、教条的、故步自封的。对西方近代以来在所有制方面进行的各种调节、改革的研究,就能够说明这点。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西方各国都进行了一些社会政策调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遗产税和收入累进税;二是社会福利;三是一些企业的国有化。这些调节措施能够实行,就表明所有制的刚性已经没有早期那么大、那么强了。凯恩斯主义和罗斯福新政,都是与调整所有制关系有关的政策。我们要注意的是,资本主义在这几方面的调节既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统治者在社会危机面前,甚至是在对社会危机的预期中自发进行的。当然,西方国家今天的所有制到底同18~19世纪的所有制有什么区别,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目前,我们在国内世界历史学界还没有见到通过所有制的历史来揭示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弊端并解释其生命力的篇幅较大的成果。

综上所述,的确有对西方自封建社会以来所有制形式的演进及其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三 本书的研究方法、基本观点

关于研究方法,本书坚持以下几点。(1)实证与理论相结合。所有制问题是理论性非常强的一个问题,而本书是一本历史学著作。避免空洞理论,凸显历史学特色,让史实说话,让资料说话,把具体史实与理论分析相结合,是本书在研究中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本书的一个特色。本书从具体的历史事实出发,通过分析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所有制形式的具体状况、结构和实例,归纳总结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深化对社会发展的认识,并对正确认识我们今天所处时代的所有制状况和社会发展变迁提供有益的启示。(2)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虽然对研究范围做了限定,本书的研究主题仍然是一个宏观问题。本书在研究西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的演进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时,既从宏观的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又有丰富生动的微观实例,把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既见森林,又见树木。(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本书运用大量的丰富而翔实的史料,对西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再进行定性分析,得出可靠的结论,做出必要的理论概括。

关于基本观点。构成本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诠释体系的基本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是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变化的最根本的原因。同时,其他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必将导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的变化。

第二,欧洲封建所有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演进,以及资本主义所有制本身的变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三,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演进,导致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一系列变化,这证明了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四,所有制具体地存在于整个社会各阶级阶层鲜活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之中,而非简单地表现为谁拥有生产资料的法律问题。

欧洲封建所有制存在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中,存在个人权利空间比较大、契约观念和法制观念比较强等因素,它们有利于封建所有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欧洲从封建所有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既是历史的进步,同时又给劳动者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从而付出了巨大的道义代价。

几百年以来,西方资本主义所有制经历了多种变化,我们不能用看西方18~19世纪的所有制的眼光来看20世纪的所有制。但是,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这一基本矛盾没有变。西方资本主义所有制既有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面,又有不适应的一面;既有僵硬、顽固的一面,又有灵活可变的一面。在西方所有制形式的演变中,可以发现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因素在逐渐成长。四 私人所有制的萌生、确立及影响

本书探讨西方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都是私人所有制。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私有制社会。要准确把握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根本特征,首先必须对人类历史上的私有制有一个基本认识。因此,在全部的探讨展开之前,我们要用一定的篇幅探讨私有制的基本特点,尤其是它的起源过程。

把人类历史看成一个自然发展过程的马克思主义者,十分重视私人所有制萌生、确立和不断演变的历史。

马克思指出:“人的孤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最初人表现为种属群、部落体、群居动物——虽然绝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政治[2]物。”马克思的这一论断,使得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始社会史观,从根本上区别于“天赋人权论”者的唯理论的原始社会史观。而这也就决定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私有财产起源观从根本上区别于历史唯心主义的私有财产起源观。

按照17~18世纪天赋人权论者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3]等人的说法,私有财产是每个人天赋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庄严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们是不可剥夺的。至于私有财产最早在历史上如何产生、发展,并不是17~18世纪的思想家们要悉心从经济学和历史学角度考察、探讨的问题。尽管像杜尔阁这样对经济有深入研究的人,也曾从经济关系的变化谈到原始社会中经济门类的变化导致私有制的产生,其中包括“战败者往往变成奴隶,而胜利者[4]则摆脱必要的劳动,成了主人”。

应该说,在17~18世纪,整个社会条件和各种学科发展的情况,还不具备从经济学和历史学的角度深入研究私有制起源的条件。

但是,正是在17~18世纪和19世纪上半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英、法、德和荷兰等国日益发展,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与一般反对剥削压迫、要求人人平等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传播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出现了对私有财产制度的不同评价。

英国学者威廉·葛德文(1756—1836)于18世纪最后10年,先后3次出版了《政治正义论》(全名为《论政治正义及其对道德和幸福的影响》)一书。他在该书的名为“论所有权”的第8篇中写道:“所有权问题是政治正义这一建筑物赖以完成的基石。我们对于财产的观点是否正确,将决定我们是否能够体会没有政权的简单社会形态建立的后果,以及能否消除我们对于复杂的社会形态的先入之见。有关财富的错误概念最容易歪曲我们的判断和见解。最后,一旦把所有制建立在公道的基础之上,强制和惩罚制度一定死亡的时代也就会到[5]来。”

法国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于1840年出版了《什么是所有权》(也译为《什么是财产》)一书,其中他借用了法国大革命时期吉伦特派的代表人物布里索于1780年提出的一个论断:“财产就是盗[6]窃。”

1865年,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一文中写到,蒲鲁东的《什么是所有权》一书,“在严格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史中”,“几乎是不值得一提的”。但是该书“向经济学中‘最神圣的东西’进攻的挑战勇气,嘲笑庸俗的资产阶级悟性时使用的机智反论,致命的评论,辛辣的讽刺,对现存制度的丑恶不时流露出来的深刻而真实的激愤,革命的真[7]诚”激励了读者,并且一出版就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接着,马克思指出了蒲鲁东不能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私有化财产制度的演进的错误,并且写道:“古代的‘财产关系’在封建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封建的财产关系又在‘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中没落了。这样,历史本身就已经对过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批判。蒲鲁东实际上所谈的是现存的现代资产阶级财产。这种财产是什么?对这一问题,只能通过批判地分析‘政治经济学’来给予答复,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但是,由于蒲鲁东把这些经济关系的总和同‘财产’、‘la propriété’这个一般的法律概念纠缠在一起,他也就不能超出布里索早在1789年以前在类似的著作中同样的话所作的回答,‘财产就是盗[8]窃’。”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由于在批判地继承前人优秀思想成果的同时,积极参与了当时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又对政治经济学进行了不断深入的研究,因此他们才可能第一次在人类科学发展史上科学地解决人类社会中私有财产的产生、发展和演变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于1845~1846年合写《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书中写道:“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一旦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9]开来。”而在从事生产劳动的人类社会出现之后,“分工发展的各个[10]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

因为分工程度发展的不同,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原始共产所有制,在原始共产所有制瓦解之后,出现了先后相承的不同形式的私有制。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毫无疑义的是,在刚刚脱离动物界的[11]人类群体之中,只能存在公有制。最初的人类,只能通过群体的集体生产劳动,并且通过基于集体生产活动而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分工来发展自己。随着人口增加而逐渐壮大的原始人群,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和发展、完善社会分工的同时,也相应地改进社会的组织、调整个人与集体的相互关系。正是朝着这个方向的坚持不懈的以万年计的运动,才在少数先进的人群中于新石器时期出现了私有制的萌芽。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12]间的各种中间状态。”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建立在详细研究人类历史并且进行科学的理论概括之上。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我们读到:“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

在创立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的进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高度[13]重视对原始社会史的研究。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拉法格和普列汉诺夫等也曾对原始社会史的研究倾注了很多精力。俄国十月革命之后,苏联、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学者,在发展古人类学、考古学、民族学、历史语言学等方面都做出巨大贡献。当今这些学科的发展程度以及它们共同拥有的关于原始社会史的资料,远远超过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世时的数量。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如何从原始的共产制中逐步萌生、确立私有制的一系列基本论断,仍然熠熠发光,是指引我们的研究工作沿着正确方向进行的指明灯,是帮助我们解决困难的可靠的钥匙。

在十分漫长的原始社会里,人类依靠群体的力量,在从事劳动以求生存的艰苦斗争中逐渐积累经验、完善生产工具和提高劳动技能。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协作是十分重要的。这种劳动协作,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方面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正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14]为基础。”

原始社会中逐渐萌生的“个人”与“集体”的分离甚至对立,乃是产生“私”与“公”的思想观念的基础。

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于“私”字的解释是,“属于个人的或为了个人的(跟‘公’相对)”(第1228页)。而对“私有制”的解释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原始公社的瓦解而产生,是产生阶级和剥削的基础”(第1229页)。

历史表明,从与“公”相对的“私”的观念的萌芽,到引起阶级和剥削出现的“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制度”的确立,经历了数千年的漫长岁月。

1892年,拉法格在《财产及其起源》一书中写道:“探究原始民族,就能找出财产的起源;搜集全地球的材料,就能追究财产发展的[15]阶段。”他还指出:“私有观念对于一切资产者是非常自然的,但当初跑进人们的头脑却不那么容易。当人民开始思想时,恰恰相反,[16]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一切应当归大家。”在这里,拉法格指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即人类的特点是有思想,“公”、“私”关系的发展演变,不仅受经济发展的制约,也受人类群体中思想观念发展变化的制约。

人类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有机体。其中,“公”、“私”的对立面具有多重层次,因而对两者相互关系的演进的考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而绝不能简单化。在作为对立而又统一的矛盾体的“公”、“私”关系中,“私”的发展,不可能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而且也涉及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关联到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变化。

我们在讨论“私有制”的萌生、确立的时候,既要十分重视生产领域分工进步的决定性作用,也时刻不能忘记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如氏族与家庭形式演变的巨大反作用,还有宗教领域和意识形态的其他领域的变化的巨大反作用。总之,必须唯物辩证地细心考察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环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而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强调某一点。

摩尔根在于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一书中,详细讨论了在[17]很长的时间内,氏族制度“是古代社会的基础”。他给氏族下了定义,即“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18]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书中,他又详细描述了氏族制度随着人类的进步,由原始形态递变到最终形态所经历的几个顺序相承的发展阶段。现在令我们感兴趣的是书中讲述的易洛魁人的氏族和个人公共拥有且仅仅由私人享有“名字”的情况。书中写道:“在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的各部落中,每一个家族是没有名称的。同一个家族内,各个人的名字并不能表示出彼此属于同一家族的关系。代表家族的姓氏并不早于文明社会之出现。但是,印第安人的个人名字通常却能表示出个人所属之氏族,以别于同部落中属其他氏族的个人。一般习惯,每一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名字,这是该氏族的特殊财产,因此,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这些名字。一个氏族成员的名字就赋予其本身以氏族成员的权利。这些名字或者在词义上表明它们属于某氏族,或者众所周知其为某氏族[19]所使用者。”在这里,每个氏族各自拥有一套特殊的个人名字,这也就构成该氏族的“特殊财产”。

在详细介绍了易洛魁人中的命名、换名手续之后,摩尔根指出:“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利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但一个成年男子如自己想改换名字,只要促使一位酋长在会议上宣布这件事,便能办到。一个人可以有权对某一个名字控制,如长子能控制其亡父的名字,他可以把这个名字租借给另一个氏族中的朋友;不过,承借这个名字的人一旦死去,这个名字仍归还其原来[20]所属的氏族。”这样一种氏族专有的名字以及个别氏族成员使用属于氏族的名字的规则,也就体现了氏族中“公”与“私”的相互关系的一个侧面。这个事例鲜明地说明,随着人群的扩大和交往的日渐增多,个人占有必然会产生,而且个人占有与个人使用是分不开的,随之必然会产生调节“个人占有”与集体之间关系的规则。

苏联的民族学家对原始社会中每一个人从出生到逐步作为成年人融入整个社会的过程,做了详细的研究,并且指出了名字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意义。他们在集体编写的《原始社会史·阶级形成时代》一书中写道:“在使之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中,给小孩取名起重大作用。名字使孩子进入了氏族组织,从而能够决定他在氏族组织中的地位。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即在氏族公社时代,以及在其瓦解的时代,一个小孩、少年,由于不同原因而得到几个名字。‘一人拥有许多名字,乃是特殊的坐标,它们能使该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在氏族中的地[21]位,包括他与祖先的联系,得到准确的认知’。”

在中国历史中,重视“名分”、讲究“正名”一直是传统文化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刊登侯旭东的长篇论文,题为《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这种标题文章的出现本身就值得高度重视,尽管文中的论断并非全无可商榷之[22]处,特别是涉及“名”与“占有”及“所有制”的地方。有的论断则是需要进一步收集资料给予更充分的阐述。例如,文中写道:“参考其他地区的资料,有理由相信,见于西周的人名使用习俗应有[23]更为古老的源头,可能是周人在进入文明以前就已遵行的习惯。”把这一论断和上面引用过的摩尔根所说“代表家族的姓氏并不早于文明社会之出现”联系起来思考,就会发现不少值得发掘之处。

考古学和民族学材料证明,物质意义上的私有随着按照性别进行的劳动分工的发展,从个人占有常用的劳动工具,如石斧、弓箭等开始,接着是一些个人装饰品和日常生活用品。

私有观念的出现,在原始社会的葬俗中得到了一定反映。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的发展而日益发展的宗教观念,以及体现宗教观念的埋葬习俗,为后人通过研究墓的构建和随葬品的种类、数量,从而了解私有制的发生、演变,提供了可能。

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一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中,高度注意了柯瓦列夫斯基关于“各种形式的动产是按怎样的顺序变成私[24]有财产”的论述。

柯瓦列夫斯基作为一位有广阔视野的实证主义民族学家和社会学家,承认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规律性,曾经批驳法国学者古朗士等关于[25]存在永恒的土地私有制的错误论断。从1876年起,他就和马克思保持着学术上的友好联系。马克思赞同他“根据比较民族学的材料揭示农业公社的过去以及阐述从远古时代起家庭制度发展进程的”努力[26]。

1879年夏天,柯瓦列夫斯基把自己刚刚出版的新作送给了马克思。“马克思在阅读该书时,在书中做了许多批注和评语,这些批注和评语后来都反映在摘要中。”马克思之所以高度重视柯瓦列夫斯基的这部著作,是因为“它取材广泛,对公社在不同国家中的历史命运做了比较研究,用新的事实证实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27]段即原始公社的实质的结论”。

柯瓦列夫斯基在书中指出:“在游动的而不是定居的远古群的状态下,在只以渔猎为生的民族中,财产(马克思注为还不存在‘不动产’)的最古老形式是财产共有制,因为他们在同自然界的斗争中没有协作是不行的;他们只有靠联合起来的力量才能向自然界争得他们生存所必需的东西。”“武器和衣服最早成为私有财产的对象。随着时间的推移,私有财产的范围由于个人的私人活动创造的物品为个人据为己有而日益扩大。个人亲手栽培的树木,他自己‘驯养的’动物[28]等,或他用暴力抢夺来的物品(马克思注[Jus Quiritum!]),[29]首先是奴隶和妻子,就是这样的物品。”“要判定在蒙昧人中什么东西是个人财产,必须考察哪几种财物在埋葬死者时必须毁掉。在某些蒙昧人中,只毁掉武器和衣服;在另一些蒙昧人中,还加上死者的男女奴隶,死者的诸妻或一妻;还有些蒙昧人则要毁掉死者栽培的果[30]树和喂养的家畜。”

我国学者广泛引证了考古资料来说明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王玉哲在《中华远古史》中指出:“新石器时代晚期的社会,已经产生了私有制。”“家猪是大汶口文化时期人们的一项重要的动产……随葬的猪,应当是墓主生前的私产。这些家畜最初是归氏族所有的,可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动产,后来逐渐被有势力的人物据为己有,变成个别家庭的私有财产了。”“大汶口二十五号墓有石铲6件,玉笄1件,臂玉环1件,指环2件,骨、角、牙器12件;一二五号墓有石器19件,骨、角、牙器26件,陶器19件。这些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以及装饰[31]品,一定都是墓主生前的私有财产。”

任式楠在其长篇论文《中国新石器文化总考察和文明起源探讨》中指出:“约自公元前4000年以后,即从新石器时代晚期后段起,原始社会发生显著变化,在一些先进地区母系氏族社会相继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私有制推动下的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原始氏族公社迈上了[32]逐步解体的道路,凸现文明起源的历史进程。”

肇始于新石器时代的“私”与“公”的逐渐分离以致后来演变为越来越严重的相互对立,随着农业、家畜饲养业、游牧业和制陶、纺织、金属冶炼与加工以及服务于宗教和逐渐形成的氏族贵族的生产奢侈品和礼仪用品的手工业,还有营造住宅、神庙、防卫设施的建筑业的发展和出现,商业应运而生。这一切都为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生产领域的变化,又与社会组织、婚姻形态、家庭结构和观念、意识的变更相互影响。总之,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既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又在多种矛盾冲突中,表现出纷繁复杂的无数过渡形态。为了正确认识和理解延续数千年的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并且成为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的漫长历史,我们在高度重视揭示世界历史发展统一规律的同时,必须十分小心地考察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显现出的历史偶然性,不能抓住一点、无限夸大、以偏概全,一定要努力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马克思高度重视田野农业出现的条件和巨大作用,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摘要中,他写道:“家畜以其畜力补充了人类的筋力,它是具有极大意义的新因素。后来,铁的生产提供了装有铁铧的犁以及更为合用的锹和斧。由于这类工具的出现,并且在以前的园艺的基础上,便产生了田野农业,从而第一次提供了无限量的食物……在田野农业出现以前,地球上任何一个地区都很难发展到五[33]十万人一起生活并处在一个管理机关领导之下。”

要正确理解整个原始社会后期私有制产生和演变的历史,我们必须高度重视20世纪之内,全世界的考古学家在研究农业起源以及农业发展与其他生产部门的相互关系上的巨大成果。

20世纪下半叶,学者们已经很清楚,最古老的农业大都产生于极为肥沃的、地下水源丰富的、易于灌溉的地区。而且,农业的发展与许许多多的自然因素,如最早栽培的作物产量、气候条件等密切相关。研究表明,由于土壤、气候条件和耕作方式的不同,并非任何时[34]候,人工灌溉都有明显的增产优势。

在欧洲的东南部和中部,新石器时代农业的高产,已经为人们的长期定居提供了条件。在公元前第7千年纪,希腊和美索不达米亚北部就已出现将谷类作物与粮用豆类作物混种在一起的现象。在公元前第6千年纪,美索不达米亚的某些地区开始播种单一的作物。在欧洲和西亚,随着时间的推移,农作物的种类日渐增多,已有小麦、大麦、燕麦、黑麦、亚麻和黍等。在俾路支斯坦,铜石并用时代人们就已开始栽培棉花。

在铜石并用时代和青铜时代,园艺业在包括东南欧、中亚和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地区开始出现。公元前第6千年纪下半叶,外高加索地区已经开始栽培葡萄,并且栽培葡萄的技术迅速向四周传播。到公元前第2千年纪初,葡萄栽培已经遍及希腊、意大利、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从公元前第5千年纪的下半叶到公元前第3千年纪,人工栽培[35]的水果已经包括李子、石榴、栗子和枣等。

任式楠在《我国新石器——铜石器并用时代农作物和其他食用植物遗存》一文中,写道:“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起源中心地区之一。根据有关学者对660多种世界上重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果树等栽培植物的起源中心和种类分布情况的分析,起源于我国的有136种,占20%。目前我国各地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大部分是以原始农业为其经济支柱的农耕文化遗存。农耕文化是我国新石器文化的主体。这些新石器农耕文化中,普遍存在大量多样的陶器,制陶术早已远离初始阶段,工艺比较进步;其原始农业早已从园艺式的驯化、栽培植物,进入以谷类粮食作物为中心的大田生产……就已有的我国新石器时代的农业遗存来看,内容十分丰富,它是研究整个新石器农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新石器农业,包括耕作方式、农具形制、作物品种、家畜种类、养畜依附于农业等方面,构成了自[36]具特点的原始农业体系,在世界原始农业史上占有突出的地位。”在《中国史前农业的发生与发展》一文中,任式楠详细探讨了中国史[37]前农业南稻北粟两大农耕系统的演进史。

在充分重视20世纪世界范围内农业考古的卓越成就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学术界关于农业与游牧业相互关系的论断在19世纪和在20世纪下半叶是不一样的。在1988年出版的《原始社会史·阶级形成时代》一书中,苏联学者指出:“游牧生活方式的形成问题迄今仍然[38]极富争议。”大多数专家认为,游牧乃是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其中,全体居民,或者至少是他们中的大部分,出于放牧的需要而经常迁徙,在他们的经济中,一般情况下,以牲畜或者畜产品交换农产品有着巨大作用。出现游牧生活方式的前提条件在公元前第6千年纪到前第4千年纪间逐步形成,个别地区还要晚一些。在公元前第5千年纪和前第4千年纪,西亚的平原和山区出现了采取半游牧的生活方[39]式的人群。

从有富裕物品到产生可供少数人借以谋取私利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十分复杂且涉及多个层面的变化过程。这个过程从世界范围看,大约始于公元前4000年。

1884年,恩格斯在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所写的序言中指出:“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四十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以此为指导,在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对比的时候,在主要点上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40]结果。”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专设第四编来论述“财产观念的发展”,他写道:“对财产的最早观念是与获得生存资料紧密相连的,生存资料是基本的需要……财产种类的增加,必然促进有关它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某些规则的发展。这些占有财产和继承财产的法[41]则所依据的习惯,是由社会组织的状况和进步确定和限制的。”接着,他指出,在蒙昧人中,“财产的占有欲”尚未在“头脑中形成,因为几乎不存在财产”。只是“在氏族制度建立之后”,才“出现了[42]第一条继承大法,它规定把死者的所有物分给其氏族成员”。

摩尔根和马克思都十分重视原始社会后期农业发展状况与财产积累的关系,高度重视与农业有关的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变化。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的第三编第六章“与家族相关的制度的顺序”中,写道:“无论怎样高度估量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它是使雅利安人和闪族人摆脱野蛮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力[43]量。”

摩尔根明确指出了随着财富积累而产生人剥削人的可能,也就出[44]现了奴隶制。在谈到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奴隶制的时候,笔者认为必须明确指出,在独立地从原始社会步入阶级社会的诸民族中,第一个有人剥削人制度的社会,必然是奴隶占有制社会。

首创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在阐发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学说[45]的时候,第一次把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阶段引入人类学术史。

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很重视不同氏族部落间的战争中俘虏的命运。他概括地指出:“对俘虏的处理,在野蛮时代的三个阶段中经历了三个顺序相承的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是把俘虏烧死在火刑柱上;第二个阶段是杀俘虏以祭神;第三个阶段是把俘虏变成奴隶。所有三种方式都根据一个原则,即俘虏的生命由俘获者支配,这一原则根深蒂固地一直保存到所谓文明时代[46]很晚的时候。”

在马克思的这段话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野蛮时代三个顺序相承的阶段中对待俘虏的方式是不同的,只是在第三阶段才“把俘虏变成奴隶”;第二,由俘获者支配俘虏生命的原则产生于野蛮时代,并且延续到文明时代很晚的时候。

为什么在野蛮时代会产生由俘获者支配俘虏生命的原则?这显然与氏族制度的存在紧密相关。氏族制度的原始性以及由此必然产生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决定了这种原则的出现。恩格斯指出,在易洛魁人中,“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只是到后来,才因物质利益的影响而稍[47]微缓和一些”。这里提到的“物质利益的影响”是发现了把战俘变成奴隶,奴隶可充当增加主人财富的工具。把战俘变成奴隶,目的[48]是增加主人的财富,摩尔根和马克思都看到并且指出了这一点。

恩格斯以彻底唯物辩证的历史观,深刻揭示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奴隶制必然“既为人所公认,同样又为人所必需”的经济和社会根源。他指出:“只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身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有一点是清楚的: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这种分工的最简单的完全自发的形式,正是奴隶制……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而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49]命了。”

罗马法十分详细地规定了以奴隶主拥有主要财产的所有制的方方面面。以晚出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为例,其中将[50]奴隶与“土地、衣服、金银”等并列为“有形物体”。在该法典的第二卷第一篇第17条中写道:“根据万民法,我们从敌人那里取得的东西,立即属于我们所有,甚至自由人也沦为我们的奴隶。但若他[51]们以后从我们这里逃走,重返家园,他们就恢复原来的身份。”能够以逃走的方式重返家园的战俘,就可以摆脱当奴隶的厄运,这是由沦为奴隶的人构成的“有形物体”,区别于“衣服、金银”等“有形物体”的极为重要的特征。这条法律规定还说明,在奴隶占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一个人的身份,即他是自由人还是奴隶,是与他生活在[52]本来所属的氏族部落之中还是之外紧密相关的。源于原始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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