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第2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11 04: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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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霞 李志勇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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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第2版)

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第2版)试读:

前言

税务会计是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是会计学科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习税务会计不仅可以进一步加强学生对会计知识和会计实务的理解及应用,还对税收法规的运用和落实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会计实务和会计教学中,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一个薄弱环节。我国迫切需要培养一批既懂会计又精通税法的会计工作者。高等院校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有利于会计人才的培养,为学生将来进入企业从事财务或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基于培养具有综合专业素质的应用型会计人才的需要,本书依据我国各类税种分别介绍相关税制及其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会计与税法紧密结合,注重新颖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各税种现行税制部分,将相关法规更新至2017年5月,尤其对“营改增”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以体现新颖性;在会计核算部分,尽可能全面介绍各类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尤其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将各类涉税业务需要取得的原始凭证一一列出,以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书共9章,由江霞、李志勇主编。编写分工如下:会计核算部分由江霞、孙立新负责编写,现行税制部分由李志勇负责编写,董常伟也参与了部分内容的编校工作。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著作,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某些错误和不妥之处,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7年5月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述

学习目标

了解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以及会计的含义

掌握税务会计的含义、特征

熟悉我国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体系关键词

税务会计 税收法规 会计法规引例

某公司在一次税务检查中,因业务招待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涉嫌偷税而被罚。该公司一会计很不服气,拿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人员理论。他认为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作为期间费用理应抵减利润,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与税务人员争论不休。

多年来,在我国号称“会计国考”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考试,其综合题部分一般标注“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这种导向使得广大考生学习会计时单纯考虑会计规定,不考虑相关税法规定,造成会计人员在税收申报时与税法规定脱节,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成为会计工作中的弱项,即使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有时也会表现出对涉税事项的不熟悉。为此,加强会计人员涉税事项处理方法的学习成为当务之急。这时,从会计中分离出来的税务会计应运而生。

要明确税务会计的概念,就应当了解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会计的含义。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应运而生。第一节 税务会计的概念一、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会计作为人类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活动,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出现了“结绳记事”“刻契记事”等极为简单的记录、计算行为。殷商时期,开始有会计记录,并得以在国家征纳赋税中应用。西周时期,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会计”一词出现了,并形成了一种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计量、记录的专职、独立会计活动,以及专门掌管国家财务收支的官职——“司会”,古代会计由此产生。在我国,会计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古代会计阶段

在西周奴隶社会就出现了“会计”一词。在宋代,官府中的官吏报销钱粮或办理移交,要编造“四柱清册”,实行“四柱结算法”。所谓四柱是指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四项数字,比喻支撑物体的四根柱子,缺一不可。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是“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期末余额”。(二)近代会计阶段

一般认为,从单式记账法过渡到复式记账法是近代会计的形成标志,即l5世纪末期,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巴其阿勒有关复式记账论著《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的问世,标志着近代会计的开端。《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一书中专门用一个章节阐述了复式记账的基本原理。这被会计界公认为会计发展史上一个光辉的里程碑。

我国会计从单式记账向复式记账的过渡一般认为在明代。明末清初,山西帮商人傅山在“四柱清册”记账方法的基础上,设计出一种适合于民间商业的会计核算方法——“龙门账”,将全部账目划分为进、缴、存、该等四大类:“进”指全部收入;“缴”指全部支出;“存”指资产并包括债权;“该”指负债并包括业主投资。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是:进-缴=存-该。“龙门账”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复式记账的开始。(三)现代会计阶段

成本会计的出现和不断完善的同时,管理会计的形成并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是现代会计的开端。管理会计主要是为内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财务会计主要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一般认为,现代会计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更确切地讲是从1939年第一份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会计研究公报”的出现为起点。

会计就是这样产生于人们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客观需要,并随着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而发展。会计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会计的每一步改革和发展,都是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进行的。因此,会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二、会计的含义(一)会计的含义

会计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特定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二)会计的特点

理解会计定义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的计量单位

经济活动中通常使用三种计量单位:劳动计量单位、实物计量单位和货币计量单位。劳动计量单位以时间(如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消耗量;实物计量单位以财产物资的实物数量(如米、千克)作为计量单位;货币计量单位以元为计量单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很难将物化劳动换算为时间计量单位。因此,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但不是唯一计量单位,会计在选择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的同时,要以实物量度和劳动量度等作为辅助的计量尺度。

2.会计的方法

会计拥有一系列专门方法,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和会计检查方法三大类,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是整个会计方法体系的基础。(1)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对特定主体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所应用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设置账户。

②复式记账。

③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④登记会计账簿。

⑤成本计算。

⑥财产清查。

⑦编制会计报表。(2)会计分析方法

会计分析方法主要是利用会计核算的资料,考核并说明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效果,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未来经济活动的计划、预算和方案,并对报告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3)会计检查方法

会计检查方法亦称审计,主要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检查特定主体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正确,以及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计划、预算是否可行、有效等。

上述各种会计方法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计方法体系,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是基础,会计分析方法是会计核算方法的继续和发展,会计检查方法是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分析方法的保证。

3.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具有的内在功能。

从会计的基本职能看,会计是对经济运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五条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1)会计核算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它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也称作会计反映职能。

会计确认是运用特定会计方法、以文字和金额同时描述某一交易或事项,使其金额反映在特定主体财务报表特定项目中的会计程序。会计确认分为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

会计计量是用货币或其他量度单位计量各项经济业务及其结果的过程。

会计报告是指在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对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以财务报表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报告的会计程序。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是全面、连续、系统地进行的,这样报告的结果才能形成完整、综合的会计信息,以便客观公正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2)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即以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利用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控制和调节,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监督财产物资的完整性。

会计监督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在参与编制各项计划和费用预算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未来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事中监督主要是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整经济活动;事后监督主要对已经发生和已完成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评价。

会计的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是密切相连、相辅相成的关系。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也是实行会计监督的过程。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前提,没有会计核算提供的数据资料,会计监督就没有客观依据;会计监督是会计核算的保障,如果只有会计核算而不进行会计监督,会计核算就不能正确有效地进行,就难以提供客观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是会计的两项基本职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活动范围及内容的不断扩大,会计的职能也在不断发展,特别是会计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尤为突出。当然,从会计的基本特征看,目前会计所具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职能,是从核算和监督两项基本职能中派生出来的,不属于会计的基本职能。

4.会计的本质

会计的本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

经济管理包括对人、财、物三大要素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实行劳动最优组合。对物的管理是物资管理,主要是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物资的利用效率。对财的管理是财务会计管理,主要是利用资金手段,对一个特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价值管理,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人力资源管理和物资管理往往要通过财务会计管理的手段来付诸实施。所以,会计工作也称为会计管理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一)税务会计的产生

在国家产生并开始征税后,作为税款的缴纳者,与关心自己的生产耗费一样,必然会关心自己的税收负担,自然也会有纳税计量和记录的要求。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各国的税制也远未走向法制化。在这种纳税环境下,纳税人纳税的原始记录和计量不可能形成规范的体系。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所得税的产生,各国税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也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税务会计的产生也就逐步具备了经济、法律等环境。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E.S.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所言,很多小型企业的会计目的主要是填制所得税申报表,而这些企业在报税以前都不记账。即使是大公司,收益的纳税问题也是会计师们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所得税法规对建立会计的通用程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就不足为怪了,而这些程序反过来也有助于会计理论的形成。

在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现代所得税法的诞生和不断完善对其影响最大。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筹资等各环节、各方面,涉及收入、收益、成本、费用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其次,科学先进的增值税的产生和不断完善,也对税务会计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它对企业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企业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设置、记载上分别反映收入的形成和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及转移价值中所包括的已纳税金。这样才能正确核算增值额,从而正确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或者说,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税务会计有必要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现在,国内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承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可以与管理会计融合,也可以独立)构成会计学科三大分支。可以说,现代企业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核心,以税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为两翼的企业会计体系。(二)税务会计的概念

迄今为止,税务会计的概念众说不一。日本税务会计专家武田昌辅认为,税务会计是为计算法人税法中的应税所得而设立的会计,其不是制度会计,而是以企业会计为依据,按税法的要求,对既定的盈利进行加工、修正的会计。日本的富岗幸雄则认为,税务会计是根据会计的预测方法来掌握并计算出被确定的计税标准,从而起到传达和测定财务信息的租税目的与作用的会计。我国台湾税务会计专家卓敏枝、卢联生和庄傅成认为,税务会计是一门以法令规定为准绳,以会计技术为工具,平时负责汇集企业各项交易活动、股东可抵扣税额与未分配盈余计算之合法凭证,并加以整理、记录、分类、汇总,进而年度终了加以结算、编表、申报、纳税的社会(人文)科学。陈建昭等人认为,税务会计为一种国内性会计,非为国际共通性会计。税务会计在企业会计理论结构上,以重叠之形态,再注入其特有之计算方法或会计理论,以达成课税为目的之完整体系。

本书认为,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成熟到能够把征税、纳税看作是社会自我施加的约束,财务会计已不能满足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等)后,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介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融国家税收法令和会计处理于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可以说,税务会计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

税务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财务会计中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的会计处理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会计事项,或者出于纳税筹划的目的,对纳税进行调整或重新计算。因此,税务会计并不是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账表(纳税报表及其附表除外)。各企业均应设置专职税务会计人员(办税员),大企业还应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机构和税务总监(Chief Tax Officer,CTO)或税务经理。

随着各国税制的逐步完善和会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的国际协调、会计的国际趋同,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也会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三)税务会计的模式

税务会计模式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程序的影响,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但基本上可以分为立法与非立法两种模式。在法国、德国等实施立法会计模式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即以税法为导向。因此,这些国家的企业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对个别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可以不必分开。而在实施非立法会计模式的国家和部分实施立法会计模式的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荷兰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独立于税法的要求,其财务会计的账面所得不等于其应税所得,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该分开。我国现行税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遵循两者分离的原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的会计领域,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应是会计发展的主流方向。

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存在明显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关系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财税分离会计模式、以法德为代表的财税合一会计模式和以日荷为代表的财税混合会计模式三种。因各国的税制结构体系不同,税务会计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

采用这种税制模式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丹麦等),其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50%以上。因此,这种税制模式必然要求构建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模式。

2.以流转税(商品劳务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流转税(商品劳务税)收入是税收收入的主体,所得税所占比重很小。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应建立以流转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模式。

3.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务会计

在采用这种税制模式的国家(如德国、荷兰、芬兰、意大利等),实行的是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复合税制,两者比重相差不大,共同构成国家的税收收入主体。尽管我国的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所占的比重最大,但从税制体系看,我国也是复合税制体系。从社会发展看,所得税所占比重应越来越大,因此,未来我国应建立以流转税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并重的税务会计模式。(四)税务会计的特点

税务会计有别于财务会计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法导向性(或法定性)

税务会计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这是它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会计对某些会计事项可以根据其企业经营需要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税务会计则必须在国家现行税法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当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等产生差异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进行纳税调整。对某些按财务会计制度反映而不便按照税法规定反映的会计事项,必须单独设置账簿,单独核算其销售金额等,方能据以按应税税种的不同税率计税或减税、免税;否则,税率从高或对应纳税额不予减免。由此可见,严格接受税收法规导向是税务会计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2.税务筹划性

企业通过税务会计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还体现其作为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这具体体现在“应交税费”账户的作用上:它既可以反映企业上缴税金的数额,即实际履行的纳税义务,又可以反映企业应缴未缴的税金数额。税费是企业对国家的一笔负债,其金额大小、滞留时间长短,可以反映企业“无偿使用”该项资金的能力。减轻税负、提高盈利水平是每个企业不懈追求的目标,通过税务会计的筹划(谋划、对策),可以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3.协调性

对财务会计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事项及其结果,只要与税法规定不悖,税务会计就可以直接采用;只有对与税法规定有差异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才进行纳税调整,即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因此,税务会计是对财务会计的调整,两者具有协调性。

4.广泛性

按税法规定,所有法人和自然人都可能是纳税权利义务人。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广泛性。小型企业虽然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但对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则是体现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处理原则;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现以会计主体为导向的财务会计处理原则,但为了纳税的需要,降低涉税风险,仍须设置税务会计。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要探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会计与法律、会计与税收、会计与企业决策者的关系。法律对会计的影响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时代,正式法典对记录企业的经济业务就起到了促进作用。沧海桑田,历史发展到今天,各国包括税法在内的法律、会计操作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的法规制度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影响是方向性的。税收对会计的影响往往与法律对会计的影响分不开。税收通过法律发挥作用,法律保障税收的执行,但它们对会计影响的着重点不同。法律规定会计“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税收则引导企业及其会计“怎样做”,从而影响企业及其会计的具体行为。例如,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实务中允许存在合理差异时,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分别反映的原则,否则,两者之间量的差异将无法揭示出来。因此,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调节性的。企业决策者则要求在国家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如选择会计原则、会计程序、会计方法等,但会计的规范、计量方法、处理方法等也会反作用于法律、税收和企业决策者。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一定独立存在,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其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务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并做调整会计分录,再融入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之中。对以税法为导向的小型企业会计,不对外提供会计报告,而是两者融为一体,其会计可以称为企业会计或税务会计。(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

对于税务会计目标,美国会计学家查尔斯・ T.亨格瑞直言:“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 沃尔特・ T.哈里森也曾说过:“税务会计有两个目标:既要遵循税法规定,又要使公司纳税金额最小化。”

税务会计目标可以分为基本目标、最终目标和特定目标,以避免单一目标的局限性。基本目标是遵守或不违反税法,即达到税收遵从(正确计税、纳税、退税等),从而降低税法遵从成本。最终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特定目标则是根据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不同,提供具有决策相关性的信息: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据相关信息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据相关信息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地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最后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会的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更看重的是其自身的税收利益。

财务会计的目标也称财务报告目标或财务报表目标,是指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中,人们期望通过会计活动达到的结果;或者说是财务会计系统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将其作为制定或修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财务报告目标主要解决:第一,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或者说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第二,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会计信息。

财务报告的目标最初是向资源所有者(股东)如实反映资源的受托者(经营者)对受托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即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有助于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资源使用的有效性,人们将其称之为受托责任观。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强调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即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要,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经济决策。人们将这种观点称之为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并非矛盾,财务报告既可以满足其使用者作经济决策的需要,也可以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各个国家财务报告目标的区别主要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因此,许多国家都提出了双重目标,我国就是其中之一。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根据这一目标的要求,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如实反映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经济资源,对经济资源的要求权,以及经济资源要求权的变化情况;如实反映企业各项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的金额及其变动情况;如实反映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等。这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正确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合理的经济决策,以及评价企业经营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资源的使用效率。

2.对象不同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是运用会计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对客体进行的分类和表述。在企业中凡是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的对象,因此纳税人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

如前所述,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在经济管理中具有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核算和监督的内容,称为会计的对象,其是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客体,具体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交易是指双方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交换,在会计上通常是指本会计主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值交换活动,如采购商品、销售商品等;会计事项是指会计主体内部发生的、导致单位内部各项资产和权益发生变化的经济事项,如固定资产折旧、产品加工完成等。会计主体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引起会计要素的价值存在形态不断地变化,所以,财务会计的对象也可以表述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资金运动)。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

3.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

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不少差别,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因为计算应税所得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定(假设)相矛盾。财务会计只是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因而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应该认为这是正常情况。税务会计既要遵循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循与税收法规不相矛盾的那些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质量要求)。

4.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

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法都明确规定法定收入项目、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两者金额后,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但在实际计算时,要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当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与税务会计不一致时,财务会计的核算应服从于税务会计的核算,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

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却可以有某些不同。各国都在努力缩小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可能消失,因为两者目标不同。此外,承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实际上是承认政府有权对纳税人的非营业收益等进行确认和征税。抹杀两者的区别,可能对征纳双方都是无益的。因此,既不必要求对方适应自己,自己也不必削足适履去符合对方,应该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和规范,在理论上不断发展自己,在方法上不断完善自己,更好地体现各自的具体目标,共同服务于企业的整体目标。第二节 税收法规体系一、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二)税收制度和税法的概念

1.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一个国家根据其税收政策、税收原则,结合本国的国情和财政政策的需要制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社会经济基本的要求。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2007年以来的税制改革形成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为辅助的税制结构体系。目前,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了立法程序,属于税收法律以外,其他各税种的税收制度尚未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

2.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构建了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就是现行的税收制度;狭义的税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即严格意义上的税法。本书所提及的税收制度是指广义的税法。二、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构成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又叫作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目的和标准,还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多种详细的分类。这些分类对国家制定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作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四)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五)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如下几种。

1.比例税率

在比例税率下,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表1-1所示为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表1-1 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如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 000元,用上表所列税率,其应纳税额可作如下分步计算。

第一级的1 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为1 000×10%=100(元)

第二级的3 000元(4 000-1 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为3 000×20%=600(元)

其该月应纳税额=100+600=700(元)

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

在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分级计算、然后相加的方法比较烦琐。为了简化计算,也可采用速算法。用公式表示如下。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上述公式移项得如下等式。

按超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接上例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 000元,如果用简化的计算,则4 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4 000×20%-100=700(元)。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则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是计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为此,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计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为此,增值税的具体计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十)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建立在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的基础上。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各有千秋。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目标不同,相应的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1.流转税

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财产和行为税

财产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资源税

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

特定目的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由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征收管理,1996年财政部农税管理机构划归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部分省市机构相应划转,这些税种就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上述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二)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三节 会计法规体系

人们习惯把会计称为一门商业语言。既是语言,就得有一定的规范,以使需要相互沟通和交流的人们能够理解对方意欲表达的内容。

语言是随着社会的需要而逐渐发展的,会计规范的发展也是如此。在西方国家,会计规范一般表现为会计原则,或称为会计标准、会计准则。所谓会计原则,其实是会计规则和惯例的统称,是指会计工作中采纳或认可的规范,它们构成了会计实务的基础。会计原则是指导会计工作的通用规则,而不是对各类会计主体发生的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该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所作的具体规定。这就意味着,会计主体有着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基础上选用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自由。

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用来指导和约束会计工作的各种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的总和。

我国会计发展经历了长期的统一会计制度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统一会计制度逐步为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所取代,但这种替代是一个过程,至今尚未完成。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已形成了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三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法规体系。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布实施,分别在1993年12月、1999年10月和2017年11月进行了三次修订。在我国,《会计法》是一切会计工作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会计法》。其他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拟订,均应以《会计法》为依据。现行《会计法》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会计工作的管理权限划分等基本方面,以及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般要求。与修订前的《会计法》相比较,1999年10月修订后的现行《会计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禁止虚假;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特别关注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各单位强化会计监督。2017年11月修订后的现行《会计法》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再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只要求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除了《会计法》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也涉及会计问题,主要是规定了对违反会计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的处罚规定。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会计法》起着补充作用,使《会计法》更好地发挥其在会计实践中的主体作用。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各种条例,诸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地方性的会计法规。三、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一)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的会计准则由财政部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会计准则既是处理会计实务的标准、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也是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依据。我国的会计准则由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具体会计准则是对各会计要素和具体、特殊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基本会计准则是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和指导原则;具体会计准则是基本会计准则在处理具体会计业务中的应用。

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有两种:一是具体规则导向,二是基本原则导向。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什么情况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很难找到一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只是单纯的规则,或只是单纯的原则。现实的情况是:有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中规则多一些,而另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中原则多一些。所以,我们只能说,某一国家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为导向,而另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是以原则为导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选择的是以具体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选择的是以基本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然而,以具体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容易给企业滥用准则的机会,使之逃避准则的约束。自2001年安然事件爆发以来,华尔街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引发了对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争论,因此,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开始向原则导向转变。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1992年11月颁布的,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我国投资、设在境外的企业,向国内有关方面编报财务报告时,也应按照其规定办理。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十章五十四条,内容涉及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表和附则。会计基本准则解决的是会计核算中所必需遵守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工作中所涉及和运用到的基本概念,一般不具备直接指导实务的作用。基本会计准则是关于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记账方法、一般原则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以及财务报表的基本规定。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不具备实务操作性,但它是制定和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在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着统驭作用。

1992年,我国颁布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至2002年共计发布了16项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财政部在制定我国会计准则时,尽管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但主要与美国会计准则趋同。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借鉴了国际经验,特别是随着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转变,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也由规则导向转为原则导向。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建立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原有16项具体会计准则的修订以及22项初次发布的具体准则,具体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上述38项具体会计准则包括三个大类,通用会计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1号~第4号,第6号~第9号,第11号~第24号,第28号,第29号,第38号),通用的财务报告和披露准则(第30号~第37号),以及特殊行业准则(第5号,第7号,第25号~第27号)。

近几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全面改革和修订。2011年,该理事会发布了四项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四项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财务报表列报、雇员福利、联营中的投资、单独财务报表。这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我国于2014年先后对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了5项原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并新增了3项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这些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具体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财会〔2014〕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财会〔2014〕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财会〔2014〕1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财会〔2014〕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新颁布)(财会〔2014〕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新颁布)(财会〔2014〕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颁布)(财会〔2014〕16号)

这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突出特点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同时也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体例发生变化。

2017年3月和5月,我国又对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了4项原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这些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修订的4项具体准则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2017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新增一项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此项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财会〔2017〕15号),此项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施行。

此外,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制定的具体会计操作规定,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于 2001 年开始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不分行业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涉及会计要素和重要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一般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列举了主要会计事项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二是在1993年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结合各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将国民经济各部门划分13个行业,共制定了13个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其中5个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工业企业、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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