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政与发展当代思潮(第2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12 02: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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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敬忠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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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政与发展当代思潮(第2卷)

农政与发展当代思潮(第2卷)试读:

前言

大学应该提供什么?人们通常认为,大学应该提供创新科技的讯息、适应社会的技能和改变命运的知识。但我以为,大学是思想的发源地,亦是自由的象牙塔,大学应该给予人们以思想和自由,大学教育应该坚守“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为了践行大学精神,我们固然可以采取诸多措施,但更重要的是将对思想和自由的追求内化为一种心灵认同和日常文化。这种日常文化如何成为可能?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耶鲁大学教授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C.Scott)曾告诉我,他坚持在每周的固定时间组织学术讲座——农政研究学术报告会(Agrarian Studies Colloquium)。20余年来,该活动从未间断,时间和地点也从未改变。因此,无论是耶鲁大学的师生,还是耶鲁大学之外的人,都熟知他组办的这一学术活动。该活动对全世界相关领域的学者和学生都产生了影响。当人们在固定的时间习惯性地参加学术讲座和学术讨论时,便形成一种日常学术文化。事实上,世界上很多著名大学有类似的系列讲座及其衍生的学术文化。

中国的大学不乏各类讲座,尤其是明星和名人的讲座常常人气爆棚,但纯粹的学术讲座却略逊一筹。并且,这些讲座的时间和地点基本是根据演讲者的便利而临时决定,因此一般不固定且缺乏长期规划。这种以演讲者为中心的形式很难形成学术文化。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经过多年筹划,自2011年开始举办“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该系列讲座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由专门的学术委员会确定演讲学者,并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做好关于讲座学者与讲座主题的计划。第二,在固定时间(周四下午14:00~16:00)和固定地点(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CIAD报告厅)举办讲座。第三,每期讲座都按照统一的程序规范进行,即1~1.5小时演讲,0.5~1小时提问与讨论。第四,校内外听众均可自由参加。在系列讲座中,所有应邀前来的国内外学者都只为一个共同目标而来——在“农政与发展”平台上演讲并与听众讨论和互动。时至今日,我们始终保持着这些特点。现在,该系列讲座已成为中国农业大学校园学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师生以及很多校外听众在周四下午都会如约来到CIAD报告厅,聆听世界顶尖学者的思想,并与之进行互动和论争。

近年来,中国的大学十分强调理性的科学思维并注重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但人文精神则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尤其是很多科学家过分关注技术和专业的范畴。钱理群认为,如果眼光完全局限在技术和专业范围内,发展到极端,就会把专业的、技术的世界,看作世界的全部,每每“咀嚼着身边的小小的悲欢,而且就看这小悲欢为全世界”(鲁迅语)。很多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学者往往忽视对人类与社会之本质的追寻,并排斥其间的价值和意义。有些专业造诣很高的科学家甚至质疑和嘲讽对这种价值和意义的讨论。他们崇尚大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功用性,不去关注乃至贬低对意义世界的探索和对人类价值的关怀,并将与此相关的人文社会议题的研究和讨论仅仅看作活跃校园文化的佐料,在非综合性大学里更是如此。今天的现实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常常无法相容甚至相互排斥,但事实上,大学非常需要包容性,并能够兼容并包各种不同的观点,这也是“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期冀实现的目标。“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所邀学者均属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并聚焦于“农政”与“发展”两大主题。“农政”涉及与农业、农村、农民和土地相关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议题,“发展”涉及几乎所有国家都坚信不移的富强之路——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以现代化为主要理论基础、以工业化为主要途径。“发展”意欲实现快速的社会转型,尤其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变。这意味着,“发展”需要改造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农业和农村。为此,农民、农业和农村必将承受转型的阵痛和代价,而与之关联的土地制度和土地关系也将随之发生变革。追寻中国和世界的历史进程和变迁遭遇,“农政”与“发展”两个关键词几乎包括所有重大主题,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涵盖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法学、地理学、历史学、管理学、传播学、哲学等。多年以来,“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已成为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巨擘传播真知灼见并讨论当代思潮的平台,被公认为具有独特风格和广泛影响力的学术活动品牌。

我本人出身农村,对农业、农村、农民和土地有着朴素的认识和理解,且人生之路一直没有离开“发展”二字,因为自记事起,就一直要努力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我多年的学习和研究也一直围绕农业、农村、农民、土地和国家发展等主题。在此过程中,我用了大量时日深入基层乡村:住在农民家中,同农民一起吃饭、一起下地、一起讨论,在获得丰富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常常产生诸多现实困惑。当我聆听“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诸位学者的思想观点时,每每感觉醍醐灌顶、茅塞顿开。在感慨不断和共鸣不已之际,也时时鉴往思今,抚膺长叹。我深深地为这些世界顶尖学者的广阔视野和思辨深度所折服,震撼之余,总有将这些演讲进行翻译、整理、出版并广泛分享的冲动。加之学界同仁的不断鼓励,所以我们在该系列讲座开办后不久,就着手准备讲座文稿的整理和出版工作。

几年的历程证明,这种学术讲座的文稿整理和出版工作,可以说是一条学术不归路。首先,录音整理极其耗时,且需要反复确认,其后的翻译工作更是需要深厚的学术功底和精确的语言呈现。其次,由于一篇录音整理稿与一篇具有较强可读性的学术文章往往相去甚远——后者需要明晰的逻辑结构且避免重复,而录音整理稿因为演讲的情境化、口语化和互动性特点常常无法达到这些要求,这就需要整理者付出十分艰辛的劳动。最后,将所有演讲文稿分卷出版,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史实、文献、人名、地名等核对工作。由于大部分演讲稿并没有原文(均为录音整理),因此这项工作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管如此,每当我们完成一篇演讲文稿的整理和编订工作,心中都充满由衷的喜悦和学术的快感。

呈现给读者的正是“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中诸位学者的思想精华,其内容涵盖了农政与发展的广泛主题。我相信,任何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土地和发展问题的讨论和研究,都会在书中找到与之相关的文章。在阅读这些文章时,读者还可以从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的网站上查看每位学者演讲的PPT等资料信息。

组办“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并整理出版讲座文稿,仅仅依靠任何个人的力量是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在当今大学体制下,这些均不属业绩考核和职称晋升的学术成果。在此背景下,我的同事和团队成员依然满怀激情,孜孜努力并默默奉献。这在当今如此注重功用的现实社会里,显得非常难能可贵,也极其令人感动和自豪,我由衷地感激他们!“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由叶敬忠教授主持,并由学术委员会完成讲座学者的策划工作,成员包括:叶敬忠、李小云、萨图尼诺·博拉斯(Saturnino M.Borras Jr.)、亨利·伯恩斯坦(Henry Bernstein)、扬·杜威·范德普勒格(Jan Douwe van der Ploeg)和诺曼·龙(Norman Long)。参与讲座的学者大多由该学术委员会确定并邀请,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的其他老师也参与了部分学者的联系和邀请工作。负责学者来访安排和翻译工作的人员有:汪淳玉、潘璐、贺聪志、刘娟、陆继霞、龚利、吴惠芳等。此外还有大量老师和学生参与来访学者的接待、录音、录像、信息发布和志愿服务等工作,无法一一列举,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所有校内外听众的积极参与和热情互动最为重要,没有他们,此系列讲座也就无从谈起了。

讲座文稿的整理出版工作是在每一讲的录音整理和翻译基础上进行的,参与翻译和文稿整理的人员均已在每篇文稿中进行了标注。所有文稿均由许惠娇进行第一轮编审,高瑞琴进行第二轮编审,叶敬忠进行最终的统稿审定。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们竭尽所能且不遗余力地对文稿内容进行了编辑、核对和审定,但某些内容或许是演讲者引用他人的文献但未能做出标注,因此,在将来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此类问题,欢迎读者指正,我们一定会及时修订。

感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文分社社长宋月华和编辑韩莹莹的细致工作以及对此多卷本讲座文稿出版的支持!

感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农业大学“985工程”中国农村政策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对“农政与发展”系列讲座活动以及讲座文稿出版所给予的支持!叶敬忠2016年10月于北京[1]1 关注农村——中国都市化法律的反思邓正来

我们一定要克服学术研究的“唯西方化”和“唯学科化”取向。在克服了这两种取向之后,无论是对中国农村问题的认识,还是对中国未来政治问题的认识,抑或是对中国经济问题的认识,都能够有更符合中国本身的、让自己还相信的、对中国问题能进行解释的理论出现。

坦率地说,我对中国农村的关注是不够的。这并不是说农村不重要,而是受制于我所从事研究的知识资源。但我曾对中国法律都市化的性质做过非常认真而严肃的思考,所以可以从这个视角与大家分享中国人在制定法律时是如何把中国的农村忽略掉的。实际上,中国法学家的法律研究有很多问题,所以他们参与制定的法律一定会有很多问题。尽管立法者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已经基本建成,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制度的安排就是终极性的,或者说没有任何问题的。一 唯西方化的制度安排——法律都市化

如果谈论法律都市化的问题,就必须关注一个背景——如何认识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如果我们不知道身处其间的社会发展状况及其发展脉络,是很难对它进行发言的。即使发言也没有什么意义,就像许多西方学者跟中国学者讨论中国模式一样,基本上是不着边际的。但凡按照西方的知识——我称之为逻辑性的知识——来认识中国,无论是赞成中国模式还是反对中国模式都不靠谱。西方的逻辑知识在解释西方的问题、取得的成就及其发展路径方面有很强的说服力,或者说非常行之有效,但用来解释中国时就不一样了。我们可以举出无数例子来加以说明。例如,西方一讲到做买卖,马上就会想到交易成本问题,只要双方接受彼此的条款,买卖就算成功了,这就是所谓非人格化的市场、陌生人的交易市场,它是没有情感交流的。而中国人是怎样做买卖的呢?喝酒、拍胸脯!把肋骨都要拍断!你说这个成本多高?为什么?因为中国人尽管也会考虑交易成本的问题,但更讲究的是从骨子里做买卖,也就是在做感情。所以,中国人对很多问题的想法与西方不一样,这是根基性的东西,我把它称为“生存性智慧”。在做价值判断时,你可以说它有很多问题,但中国人就是这么生活和发展的,西方人永远都不会懂。例如在西方人眼中,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中国政府不是集权的就是专制的,他们总是习惯性地拿些概念来套中国的发展。我的回应是,不,完全错!在这30多年里,中国每个地方发展出来的模式都是不一样的,因此,用西方的概念根本没有办法解释中国人自己的、真正的发展进程。那些概念在解释西方或者中国局部地区、某个很小的领域时可能有效,但若用到中国人的生活中,就会搞错!

今天的中国教育是什么?客气地讲,我们的教育体制,即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在发挥着作用。不客气地讲,真正的教育是什么?是家庭的教育,是同学互相之间的教育。课堂教的东西与我们的生命、我们真正的经济发展没有关系。现在知识分子在干什么?玩概念!自娱自乐!他们认为,“给你讲于尔根·哈贝马斯、约瑟夫·拉兹、米歇尔·福柯,你知不知道?你怎么能不知道?你不知道还读什么书?”有的学校从本科生阶段就开始向学生灌输各种各样的概念,但学生不知道这些概念与他的生命有什么关系,也不知道与他所处的特定时空有什么关系。今天的经济发展也与绝大多数人的生命没什么关系。举个例子,我在深圳坐出租车时,很喜欢和司机聊天。我说:“你们深圳这几年发展得不错。”他说:“这和我没什么关系,我十几年来一直开这个出租车,工资没怎么涨,而这些大楼我从来不进去。”现在,我们的政治也与我们没什么关系,我们的经济、社会乃至文化都与我们不相干了。我们一定要看到这些问题。

30多年来,我们的法学乃至社会科学最要命的一点就是“唯西方化”。但请大家注意,这里讲的是“唯西方化”,而不是“西方化”。实际上,我们的确要学习西方的经典文献和理论模式,它们作为人类知识的一部分,可以开启我们的智慧。但我反对在思考中国问题的时候,把西方的理论、问题乃至范式和分析工具统统作为思想的前提和出发点,而不是作为参照物。在这个过程中,更要命的问题出现了——拿西方的东西作为审查中国人思想的判准,例如你会说英语吗?你会用英语讲课吗?你是不是去过美国?等等。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方式和套路来做研究,更不能以之为判准。

再举一个“唯西方化”在都市化法律方面的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中国法学界以及其他学界的人士关心的主要是都市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但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主要在农村。然而,当农村老百姓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根本没有办法诉诸法律程序。例如,有人在农村小学门口摆摊卖矿泉水,实际上是把井水装在瓶里以假乱真;可口可乐就更糟了,有良心的摊主弄点红糖,放点糖精,没良心的摊主就放色素。没钱还好,买不起;口袋里有几块钱的孩子就糟糕了,每天喝那些东西。除了孩子的零食,酒也很容易在农村地区出大事,但很少在都市出问题。因此,真正的中国消费者权益问题不是发生在都市。尽管表面上每个消费者都有权益,但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只是都市人,却没法兑现对农民的保护。我们正是用这样一种抽象的、形式化的权利,掩盖了中国真正的消费者的问题。很多在基层研究经济学、人类学的朋友调查后,告诉我为什么假冒伪劣在基层根除不了:根除了它,找谁罚款?找谁收税?你卖假烟,他先不管你,到时间了再来罚款,他是要捞钱!在农村地区,困难的是,不可能每天5元的劣质产品喝下去身体马上就垮了。等到几年之后身体垮了,想去起诉,可是起诉谁呢?摆小摊的那个老太太吗?5元,加10倍才多少钱?走几十公里去起诉?法院都不受理!所以,尽管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了看似公平的权利制度安排,但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仍然是不存在的。有了这个法律,反而把真问题都遮蔽了,因为它看似保障了包括农民和都市人在内的每一个人的权利,但实质上,它只是便利于都市人。当然,都市化、城市化本身就值得批判,凭什么只有城市化才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要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就为它欢呼,而要去看这部法律是不是真正的中国人的法律。在这种西学的法学家眼光下构设的法律也许适用于其他国家,但这样的法律置中国的农民于何地?实际上,它把中国丢失了。我们不能在制定这样的法律时,遮蔽了中国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在思考中国人的问题时,不能把中国人的问题弄没了。二 唯学科化的学术研究——问题分裂化

我们谈论法律都市化的另一个背景与中国渐进的发展特征有关。中国人的发展有两个最基本的特性:一个是整体性,另一个是共时性。然而,在认识中国问题时,我们的“唯学科化”却把问题分裂化了。我不反对“学科化”,但“唯学科化”本身是个问题。如果大家对知识社会学有所涉猎,就会知道“唯学科化”这个东西有多么糟糕。如果你去读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的著作,就会知道“学科化”是怎么来的。它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胜利的结果!为什么?我们都知道,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政治学与经济学是分不开的。19世纪以后才出现卡尔·波兰尼所批判的纯粹的、自我调节的市场,于是经济学开始主张跟政治学分离,因为经济学者认为经济学与政治学没有关系,用经济学来研究经济问题足矣,根本不需要政治学,于是出现了经济学学科。但公共产品由谁提供?公共空间如何处置?国家安全如何保障?各种政治制度安排如何兑现?于是出现了政治学学科。另外,人们的婚姻、结社等问题与社会结构有什么关系?它们有什么功能?于是出现了社会学。然后其他学科才慢慢出现,法律也是如此。所以,“学科化”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胜利的结果。

当然,“唯学科化”也并非一无是处。它的好处之一就是知识的传承。知识有很多分类,但在我看来,知识可以分为最基本的两大类:一类是传承性的知识,例如教科书、必读的书目或杂志将某一类知识系统地进行梳理,就形成了所谓的学科;还有一类是认识、解释乃至改造世界的知识,这类知识与传承性的知识有关,但不等于教科书上的知识。现在很多老师上课,一本教案可以原封不动地讲10多年。这样的老师教出来的学生,毕业之后到工作岗位上都埋怨他们学的那些东西根本没用。学政治学的认为所学毫无帮助,政治根本就不是那样的;学经济学的也感慨所学非所用;学社会学的人,人际关系搞得很差;搞人类学的,连自己的家谱和祖宗都不知道。何其怪哉!

我特别反对与生命不相干的学问。如果读过黑格尔所著《法哲学[2]原理》的导言,你就会知道任何一种再高深的知识,都一定产生于特定的时空之下,即所研究问题的渊源就是当下的时空。如果读约翰[3]·罗尔斯的《正义论》时,仅仅知道其正义论的原则,那你根本就没有读懂。你还应该知道为什么罗尔斯要颠覆支配了一百多年历史的功利主义哲学。当时罗尔斯所面临的多元条件、多元社会出现了,你不能把某一个少数民族当作可以牺牲的对象,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也不能,所以罗尔斯才会去考虑正义二原则的问题。不仅罗尔斯如此,每一个学者都是这样。当你做的学问与你的生命不相干时,你以为那仅仅是一些概念吗?吉尔·德勒兹说,哲学就是个概念工厂,但他所谓的概念不是与生命不相干的概念,而是说“概念工厂”本身就是生命的结合。“唯学科化”导致了什么结果?它与中国转型时期的“整体性”和“共时性”这两个特征是截然相反的。例如农民的权利,现在农民工的数量依据不同的统计标准有1.6亿~2亿,他们在都市游荡,每年最担忧的就是过年的时候拿不到工资,因为他们需要这笔钱回家炫耀一下,过一下好日子,互相比一比,来年再出来工作。后来,国家开始出台法律规定,引入司法援助制度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当然,我并不是反对兑现农民工的权利,但我们还得想一想这些农民工是谁?众所周知,他们都是15~50岁的劳动力。我们还需要问:他们与农村是什么关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是什么关系?可想而知,他们是中国农村的主力,是传承中国文化的最中坚力量。但如果他们都去都市游荡,就意味着中国的农村被抽空了,中国农村文化的传承主体被抽离了。原来在农村磕头的人,去都市晃荡几年回去后就不再磕头了。他可能觉得自己现在糟糕的处境正是当年父辈没有提供好的教育导致的结果,他甚至可能因此不愿承担为上一代养老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这不是简单的兑现农民工权利的问题,实际上他们来年还会出来,并且会拉上更多的人出来,而这绝不是单凭法学、凭一个法律条例就能解决的问题。

所谓的整体性是指,在中国,任何一个法律问题都可能是一个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文化问题乃至意识形态问题,而这些问题并非我们所想象的通过某一个学科就可以解决的。现在很多人一开会就说,“我是学经济的,我就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实际上,有限的学科知识使人们根本看不到全景,反而把所有复杂的面向全部遮蔽了。西方人却不是如此,他们有一种自主性,这是我们一般不关注的。例如,它的工会有自主性,它的大学有自主性,它的篮球协会有自主性,它的足协有自主性。我们有吗?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唯学科化”的弊端。现在都市人有社保,农村的农民有镇保。什么是镇保?镇保其实是又一种歧视,即又要通过法律来规定的另一种身份上的歧视。现在主流的文献谈到社会公正时,便将矛头指向贫富差距,但社会公正就只是收入分配的问题和贫富差距的问题?不是如此的!怎么会这么简单呢?对于一个具体生活实践中的人,他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是我们所谓承认的问题和身份的问题——才是社会公正中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唯学科化”对于我们认识中国转型期的问题不仅没有好处,还会导致更多的大问题。

在共时性上,也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中国有句老话: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是最朴素、最自然的环保观。例如,中国很多地方挖井挖到20米深还不见水,就不能挖了,再挖就会挖断龙脉。当然,龙脉在哪儿,其实是看不见的,但这是人出于本能的、传统的对自然的认识和敬畏。现在我们颁布的环保法是研究法学的人制定的,这些法学家受学科化的限制不会去研究环保;研究环保的人,只检索环保文章,而不研究生存权;而研究生存权和哲学的人,却又不研究环保。但在中国,环保问题和生存问题是在同一个农民的身上表现出来的。这就是所谓共时性。西方人的幸运在于,他们的发展是在一种自然的时间中展开的。在他们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没人跟他们说:“哎,哥们儿,还要环保啊!”于是,蒸汽机啊,煤啊,都乱开发,乱折腾。当时,伦敦是最有名的雾都。他们还很得意:“我们有这么大的雾,你们有吗?”这意味着他们工业厉害、资本主义发达。等到他们发达了,也没人告诉他们,“你不能乱消费,乱消费要出大问题的”。而他们现在发达了,于是说中国正迈向乌尔里希·贝克和安东尼·吉登斯[4]所讲的风险社会。中国人很不幸,在这30多年中,原始积累、环保、消费通通一块儿发生,但正是这样的问题才是真问题。在生存问题解决以后,西方人在谈论环保时就不谈生存。但中国谈论环保的时候不谈生存意味着什么?它不仅意味着要通过“学科化”的方式把整体的中国切割开,还意味着要把一个活生生的农民一劈两半,你研究他的一半——生存,我研究他的另一半——环保。面对中国这么庞大的农民群体,我们凭什么用一个环保概念压垮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又凭什么用一个生存概念压垮环保问题?我们的法律考虑过这些问题吗?环保问题涉及多代人的正义,而生存权问题一定涉及一代人的正义。这两种正义问题都体现正义观,各有各的道理,但它们在中国广大的农民身上却是高度紧张的。然而,我们的研究也好,法律也好,都是把这些问题全部概念化,但这些抽象概念不是真正的问题。如何将我们的制度安排与中国现在的发展问题更好地关联起来,才是我们今后要面对的一个大问题。而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首先要看清由学者设计的很多制度安排,其次一定要在学术研究中克服“唯西方化”和“唯学科化”的取向。三 结语

我们每一位学人,每一位读书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不要有那么多条条框框。学生看书也不要过于局限。学政治学的,标题上没有“政治学”三个字就不看;研究农村发展的,没有“农村”“农民”几个字眼就不看。这很奇怪,为什么研究农村问题,就一定要凸显“农村”二字?它不出现也并不影响你的思想,因为当我们讲农村问题时,它一定躲不开都市的问题,躲不开社会的问题,躲不开国家的问题,躲不开意识形态的问题。所以,我特别主张问题导向的研究方式,而不管它属于哪个学科。只要你觉得它对认识这个问题有帮助,你就去认真地研习、做准备。当然这很辛苦,但哪有思想是不辛苦的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克服学术研究的“唯西方化”和“唯学科化”取向。在克服了这两种取向之后,无论是对中国农村问题的认识,还是对中国未来政治问题的认识,抑或是对中国经济问题的认识,都能够有更符合中国本身的、让自己还相信的、对中国问题能进行解释的理论出现。

主持人:从邓正来教授的演讲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的法律以及很多发展战略和政策行动是都市偏向的,其瞄准的群体或思考的视角是都市人口,而不是农村人口。这在一定程度上,让农村和农村人口承受了更多的发展与转型的代价。这是我们从事农村社会研究工作尤其需要关注的方面。此外,任何社会问题都不会因为学科分割而进行学科特异的呈现。因此,我们对社会问题的考察应该超越学科分野进行整体性思考,这是发现真问题、研究真问题的重要路径。

我想特别说明的是,在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唯西方化”时,邓教授所指的不是“西方化”。他尤其强调,我们要学习西方的经典文献和理论模式,它们作为人类知识的一部分,可以开启我们的智慧。但这需要我们正确理解。我非常同意邓教授的观点,国内有些学者盲目拒绝和排斥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尤其是他们大多不了解、不理解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邓教授对中国问题的思考,已经超越中西理论分野和学科分野,更多地进入伦理和哲学层面。他尤其强调,我们的学问应该与生命相联结。我认为,要做到这点,首先,要将自己的兴趣融入学问之中,因为只有真正的兴趣才会使人们真正地用心,真正地把自己的生命投入学问之中。此时学问就不是外在于自己的,而是和自我的生活、生命融为一体。其次,要将研究对象对生命的关切和理解作为我们学问的重要内容。例如,当考察小农农业时,尤其需要理解小农在农业过程中对生物生命的尊重。正如齐格蒙特·鲍曼所言,对小农来说,生命的绵延不绝是农业的精髓,农业就是循环不止、生生不息的开始和终结,是永远的重生。

问:第一,我相信一元论,相信理性主义的扩张,即人类整体是理性化的产物,只不过你快一点我慢一点罢了;第二,关于法律的问题,我们的上层建筑是按照理性的现代主义来构建的,对城市化、现代化的支持太过明显,法律也必然如此,规范传统社会不需要现代法律体系,伦理、民间信仰和习俗等都在发挥作用,而立法者假定中国进入现代社会了,从而产生了立法的必要性。对以上两点,您怎么看?

答:这两个问题很有意思,我做一些简单的回应。第一个是理性现代化的问题。我对现代化持批判态度,推荐大家看一本简单的书[5]——《复杂》。它讲的是那些顶级的物理学家、经济学家等人物是如何看待和处置理性的,是不是跟我们想象的一样,是不是存在一个理性的、现代化的、真正的承诺?第二个是关于法律的问题。1982[6]年我翻译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时,就在思考法律哲学的问题,到现在差不多有30年了。当时我就在想,人类一旦选择某种东西来规制自己,当自己要反自然的时候,就会有一种强大的本能,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辩护。人类选择了法律这样一种安排,但有没有想过这种安排真的像我们想象的那么正当吗?中国人并非没有法律,也并非没有民法,只是中国人的民法不叫“Civil Law”。大家不要以为没有法律就是错的,有了法律就是对的,而要认识到在法律这个脉络中还有法律是善是恶的问题,即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现代化承诺中对法治的诉求实际上都是对形式和理性主义普遍性的要求,所以我们还应该对法律本身做认真的哲学思考。实际上,法律并非唯一的规制。

问:您认为当前的权力格局是多元化的还是单一化的?

答:其实中国是有公共空间的,但中国人没有多元主义。别看在中国存在左派和右派,但他们都会排他性地而非包容性地坚守己见。也就是说,我们即使有公共空间,也不会进行公共讨论。实际上,中国离多元还很远,不要说政治,连经济、文化、社会离公共讨论都还很远。

问:您认为民族主义思潮下国家应该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答:我们特别倾向于贴标签。例如在钓鱼岛事件中,其实民众的游行示威等活动是很正当的,不能简单地将其说成是民族主义。有些活动其实与改革开放以来受益很少的那部分人对政府的不满、不信任等有很大的关联,而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民族主义。

问:转型时期的制度变迁产生了许多漏洞,如何填补这些漏洞?

答:中国在发生制度变迁,其实整个世界都在发生制度变迁。18世纪以来民主的、法治的制度体系都已经出问题,我们没有办法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全球变暖的问题、恐怖主义的问题、全球环保的问题、全球风险的问题等。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民主国家出现以来,其制度安排的问题何在,实际上并不只是有些漏洞而已;在我们面对的未来世界中,没有一整套的制度安排,也没有背后支持它的理念,这是我们面临的更大问题。

问:您提到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可否就这个方面再多讲一些?

答: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最重要的是“去学科化”。例如农民权利的问题,不要一看到“权利”二字,就开始区分是法学的还是政治学的问题。你要去看农民权利的发生过程是怎样的,只有这样才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所以,不要从学科出发,要从问题本身出发。

问:现在农村很多耕地被荒废,或由老人耕种,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以后可能会面临无人种地的局面。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答:我对田园荒废没什么看法,但对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很有看法。现在很多的灾难是现代化带来的,是唯理性主义扩张带来的。

问:官民冲突的背后究竟是法律的漏洞还是民众对体制的不理解?有人说法律维护的是利益集团的利益,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官民冲突中的法制是不是用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这个问题不能这么简单地看。中国的问题,一定有很深的二元结构作为背景。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文本是完全不同的,法律的文本和它的制度安排也不一样。诸位可以去拜读一下胡锦涛“两个问题”的讲话,一个是社会治理方面的讲话,另一个是他在中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相信你们会对中国的问题有更好的认识。

问:您说“唯学科化”和“唯西方化”不好,为什么现在我们国家在“唯学科化”和“唯西方化”?

答:为什么会“唯西方化”?这里有一个很长的、历史性的、对自己民族命运的判断,即认为中国挨打是因为贫困和缺乏技术,从而富强这个念想始终在我们的潜意识中历史性地存在着。于是,西方人成了我们的模范!另外,我们不加反思地接受外来的东西,但有没有思考过,凭什么现代化就那么正当呢?中国政界和老百姓追求富强,这可以理解,但学术界是在和一种其并不清楚的东西共谋,这非常值得我们警惕。

问:有一些观点我不是很同意。第一,我认为中国是有一个非常好的愿景的。第二,社会发展必定是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这一过程一定要用法律和合同来约束人的行为。问题在于谁来制定法律,谁来参与以及如何制定。[7]

答: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梳理了中国法学30年的发展,说的就是中国法学没有愿景,只有西方人而非中国人自己的理想图景。“熟人社会一定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这在西方是可以的,即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后,需要有一种抽象的法律秩序来规范。但中国跟西方差得太远了,诸位想一想,中国的都市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吗?你们到了学校,是不是要找老乡啊,当过兵的更是要找战友啊。中国人的这种概念远远超过西方人对故乡、对地方的看法。当然,并不是说不要法律了,而是说法律一定要针对中国的真问题。

问:关于社会批判,是否需要在批判的同时有一个规范性的基础,或者在批判的同时有一个理想的图景?批判是否应该有个边界或限度?

答:我一直认为,如果给批判设定一个限度,那就不叫批判了。按照哈贝马斯批判理论的说法,人有一种求解放的旨趣,有一种自由的旨趣,要把人从所有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即使是公理性的定论,也能够成为批判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批判是没有限度的,也不应设定限度。但问题是,你批判你所批判的对象是为了什么?别人的批判我不清楚,我是在批判现在的知识体系没有办法说清楚中国所处的状况,这个时候想去构建它的理想图景是做不到的。假如你想要去构建一个不脱离中国实际状况的理想图景,那么这在某种意义上会构成另一种批判。所以,关键在于你要知道问题到底是什么。今天的学术界探讨的许多问题都是表象,而没有看到根本的问题。

邓正来(复旦大学教授、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1956年生于上海,1978年考入四川外国语学院,1985年开始独立治学。他于20世纪90年代开启并推动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研究、中国学术规范化与社会科学自主性大讨论以及自由主义大讨论三大运动,独立创办并主编《中国书评》《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受聘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2008~2013年担任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知识社会学,侧重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研究。他长期致力于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经典著作的汉译工作,尤其是其对哈耶克著作的翻译和研究属国内权威。其主要论著有《国家与社会》《自由与秩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等20余部,主要编著有《国家与市民社会》等30余部,主要译著有《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法理学》等近20部。他同时是《复旦人文社会学科论丛》《中国社会科学辑刊》《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等学术期刊的主编。

[1] 演讲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录音整理:付会洋。文稿整理:刘丹。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97。

[3]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英文版参见:Rawls,John.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Massachusetts:Belknap Press.

[4]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黄平译校,译林出版社,2000。

[5] 〔美〕米歇尔·沃尔德罗普:《复杂——诞生于秩序与混沌边缘的科学》,陈玲译,三联书店,1997。英文版参见:Waldrop,Mitchell M. 1992. Complexity:The Emerging Science at the Edge of Order and Chaos. NY:Simon & Schuster.

[6]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二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英文版参见:Pound,Roscoe. 1959. Jurisprudence. Saint Paul,Minnesota:West Publishing.

[7]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1]2 理解“留守者”境遇的一个替代框架杰华(Tamara Jacka)

家计过程强调的是,家户的创建和维系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社会过程,包含生命的各个阶段,超出了家户的范围。

我研究的是中国农村留守人口的生存境遇和外出务工对留守群体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尽管劳动力流动这一主题在多年前就已经备受瞩目,但其对农村留守群体(绝大部分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影响研究近几年才得到学界的关注。而且,对留守群体的现有研究仍存在一些局限。例如,外出务工的方式以及留守群体对外出务工的应对实际上镶嵌于“家计过程”(householding)中,而现有的研究并没有触及这一点。此次演讲的题目也许有些夸张,但其实只是想提醒大家关注现有研究的缺陷,并提出看待事物的另一种方式。我将从“家计过程”的概念讲起,然后与大家分享一些实地研究的发现(包括对留守妇女生活状况的定量研究和一些定性方面的案例),最后提出研究的结论和一些讨论的问题。一 “家计过程”的概念

迈克·道格拉斯(Mike Douglass)提出“家计过程”一词,以强调“家户的创建和维系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社会过程,包含生命的[2]各个阶段,超出了家户的范围”。道格拉斯写道:“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家户是从物质、心理、社会文化习俗与道德观念等方[3]面再生产出人本身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主要节点。”道格拉斯尤为关注跨国移民与家计之间的联系,特别是菲律宾及亚洲其他地区的家计是如何依靠家户成员在海外的流动和务工的。

与道格拉斯对跨国移民的关注不同,我研究的重点在于国内的劳动力流动。他的模型在考察中国现实情况时很有用处,部分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的生活也越来越依赖人员的跨界流动,尽管他们跨越的不是国界而是地界。他的模型有助于我们将劳动力流动理解为农村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脱离农村生活的外在内容。它不仅有助于理解外出务工对留守群体的影响,而且有助于厘清外出务工与家户生活其他方面的多向联系。虽然它与生计策略(livelihood strategies)十分类似,但它有两个方面优于生计策略:其一,家计过程模型关注家庭再生产策略(包括社会再生产),而不局限于生计策略;其二,它使我们注意到家庭内部的权力和矛盾,以及家庭成员如何一起努力满足各自的需求。二 雪谷县的调研发现

此次演讲主要涉及我的两篇文章,即已经发表的《劳动力流动、[4]家计过程与宁夏农村留守妇女的生存样态》和待发表的《留守与脆[5]弱?——构想发展与中国农村老年妇女的能动性》,但主要依据第一篇文章。中国对留守妇女的通常定义是,上年度丈夫外出务工达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妇女。因此,我也以此为标准来选取调研样本,以便我们的研究能与其他人的研究进行对话。此外,现有文献一般将留守妇女的年龄界定为60岁以下,以便与60岁或65岁以上、有子女外出务工的留守老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相区别。但还有不少妇女正好处在留守妇女与留守老人这两个群体之外,她们的年龄一般为45~60岁,丈夫已不再外出打工,而是和她们一同在家照顾外出务工子女的子女。按现在的定义,这些妇女既不是留守妇女,也不是留守老人(尽管她们的境遇与留守老人很接近)。因此,现有的对留守妇女年龄的界定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篇文章关注的是50~80岁的妇女,这次演讲不会涉及太多,但会用到其中的一些数据。

这两篇文章的研究发现源于近期在雪谷县(化名)做的一次实地调查。雪谷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虽然宁夏有很多回族穆斯林,但雪谷县的回民很少。我们的调查群体主要还是汉族。根据在2个乡镇的调研结果,这个地方的外出务工现象很普遍,至少有1人外出务工的家庭比例为40%~90%。

我们的研究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2010年7月,我们在当地开展了问卷调查,共调查了2个乡7个村约2000名妇女,样本选择范围是已在村里生活超过6个月的18~80岁的女性。除问卷调查外,我们还筛选了54名妇女进行半结构访谈,其中大部分妇女至少被访谈2次。除了妇女,我们还访谈了家庭其他成员、务工返乡人员、村干部等,3次实地调查期间一共进行了约150次访谈。(一)定量研究发现

现有的大部分研究认为,外出务工尽管增加了家庭收入,但对留守群体的生存样态有负面影响。例如,留守妇女的劳动负担尤为沉重(她们的工作量随着家庭成员的外出而增加);面临的压力大,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欠佳,有孤独感和不安全感;与丈夫的关系不尽如人意,有冲突且不稳定。

但我们的研究数据并没有为这些发现和断言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现有的一些研究只展示了留守妇女的数据,却没有呈现非留守妇女的数据,因此无法判断留守妇女的情况与非留守妇女是否有显著差异。也有一些研究虽然提供了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两个群体的数据,但总体来看,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的生存状况差别不大。我们也有类似的研究发现:问卷所有问题(如工作量、焦虑感、健康状况、对婚姻稳定性的看法等)的调查结果显示,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之间在各个方面都不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这意味着二者的生存状况差别极小。以下是工作量(见表1)和焦虑程度(见表2)的数据,大家可以窥见一二。表1 工作量统计表表2 焦虑程度统计表(二)定性研究发现

在论及大部分研究关于留守与非留守群体之间的细小差异时,项飙总结道:“留守群体面临的问题不能仅仅归因于他们的留守状态。相反,关键在于很多农村地区从经济上、社会上都被留守了,农村社[6]区无力为这些留守群体提供任何支持。”我不想反驳项飙的这一观点,从很多方面来看,这一点都无可争议,但对留守群体生存状况的相关研究以及项飙的解读,都勾画了一幅有误导性的乡村现状图景。而我们此次的定性研究分析了外出务工方式、留守妇女对外出务工的应对,以及家计过程其他方面之间的联系,呈现了一幅不同的、更为复杂的图景。为了说明这一点,下面讲述一位妇女和她所在家庭的故事。1.案例详情:小李的故事

小李今年30岁出头,嫁给了小王。这对夫妻有两个儿子,一个上小学,一个还在蹒跚学步。他们和小王60多岁的父母一起住在红山村。该村坐落在海拔2600米的山上,距离雪谷县城有45分钟车程,村里共有344户人家。小王家有3个兄弟,小王排行老二。15年前,他和弟弟一起去新疆打工。小李嫁进王家后,随即跟随丈夫一起去了新疆。他们的长子出生在乌鲁木齐,并在那里上小学。而小王的哥哥、嫂子以及他们的孩子都留在红山村跟父母一起务农。

几年前,小王的哥哥骑摩托车出了车祸,不幸身亡,当时坐在车后座的幼子也失去了生命。小王的哥哥去世后,他的嫂子成了寡妇,两个侄女也没有了父亲。这场惨剧之后,小王的父亲将小王和小李从新疆召回,接替兄长的位置,在家务农。小李这时已经怀上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小夫妻俩便提出,如果这一胎是儿子,就过继给嫂子。但结果寡嫂再嫁了,她没有要小王和小李的第二个孩子,而是将两个女儿留在老王家。这两个女孩在银川市的饭店当服务员,春节时会回到红山村和祖父母一起过节。

小王回家乡后,开始在距离红山村几小时路程的固原市打工,每年只外出3~4个月。他在固原打工的收入比在新疆打工的弟弟少得多,但家里繁重的农活限制了他打工地点的远近和在外停留的时间。老王家有12亩地,每年三月和四月,小王与小李一起种下土豆和胡麻后,小王去固原打工,七月再回来帮忙收麦子、犁地、种冬小麦、收土豆,直到九月家里的农活才告一段落。家里大部分农活由小王和小李承担,但种麦子是和小王的叔叔、婶婶一起种,因为两家的地是挨着的。

大部分情况下,洗衣、做饭、照料两个男孩等任务都由小李负责。她还养了2头牛、1头猪。她的公公、婆婆身体不好。公公几年前还能下地干活,但现在已经干不动了;婆婆虽不能下地,但可以在小李干活的时候,帮忙喂养牲口和照顾小孙子。她每天早上要花3~4小时割草喂牛,因为政府禁止他们上山放牧;中午接大儿子放学、做午饭、洗衣服,再送儿子上学,然后在回来的路上去找住在同村的母亲闲聊一会儿;下午还要在土豆田里忙上5小时。

因母亲身体不好,小李娘家只有父亲能下地干活,而她的兄弟姐妹们都不在家。尽管小李想多花点时间陪父母,帮父亲干点农活,但她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是因为她自顾不暇,另一方面她的公公不允许她回娘家帮忙。别人家的女儿、女婿一般都会帮父母收小麦,因为小麦成熟时间有所差异,所以可以轮流收割,两不耽误;而小李至今都没有帮父母收过小麦,这在村里是很少见的。幸好小李的舅舅和小李的父母住得很近,能在收小麦的时候伸出援手。但在开犁和种地的时候,小李的父亲只好雇一个工人和一台拖拉机来做。

在小李婆家,小王和他父亲把持着财权。小王带回工资时,会给小李一点现金,用于维持家用和孩子的花销。由于这个地方的人普遍穷困,需要借钱度日,因而每个人身上都背有债务。在家里,小王负责借钱和还钱,但在农事上,真正握有决策权的却是小王的父亲。

我们第二次去访谈的时候,小李吐露了她和公公有很大的矛盾。几个月前,公公大声呵斥她,责备她懒惰,还动手打了她。小李把这件事告诉了娘家父母,她父亲去找了村干部,但村干部因不想卷入家庭纠纷而无所作为。这些矛盾发生的时候,小李夫妇和小李的公公、婆婆还没有分家,他们不仅在一个锅里吃饭,开支也在一起。春节小王回来时,小李便以公公打她为由要求分家,但小王恼羞成怒,不仅和小李大吵了一架,还大打出手。尽管如此,小李后来还是设法分家了,或者说部分分家了——小王依旧给公婆提供经济支持,包括工资的一部分和地里产出的部分粮食。但2011年1月,当我们再次来到小李家时,他们已经不在一起吃饭了,而且小李和公公互不说话,也不肯一起照相。之后不久,小李和她丈夫又大吵了一架,然后就离家出走了。小王不仅在村里到处找她,还去固原寻找,但两个月过去了,小李依旧音讯全无。小王和他父亲认为,小李出去打工了,而小李的父母明知女儿的行踪却故意隐瞒。2.案例分析

我想用这个案例来说明,家计过程对中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方式的三个相互关联的影响以及外出务工对妇女生存样态的影响。

家计过程的第一个特点在于,它是一个包含着不同时期的多种策略的流动过程,而外出务工不过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家计策略。需要强调的是,家计过程不仅包括维持生计,还包括照料家庭成员、维持身体健康和家庭福祉以及延续父系的血脉。在整个中国农村,家计过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外出打工(一般是由男性和年轻的单身女性承担)、务农以及照料义务(大部分是由中老年妇女承担)之间的分工。在雪谷县,务农是劳动量极大而产出极小的活动。相对于中国其他地区来说,虽然他们的地很多,但大部分是无法使用拖拉机的小块土地,而且很多土地在出入不便的山上。同时,由于地薄、雨少、农资价格高,大部分村民地里出产的粮食刚刚满足家庭所需,有时甚至还不够。另外,由于农产品价格很低,农民所得收入可能只够偿还一些债务,根本维持不了日常的开销。在村民眼中,有四种极为重要的社会再生产开销,即给儿子找媳妇必须支付的聘礼、盖房的费用、孩子上学的费用以及医疗支出,而这些开销单单靠种地是无法维持的。因此,绝大部分村民需要向亲戚、其他村民或者信用社借钱。村主任说,红山村的村民每年向同村人或信用社借的钱总计达到七八十万元,每家每年的平均债务是2200元,而该地区每户的平均年收入是5000元左右——不到全国农村平均的1/4。为了还债,家里必须有人外出打工,但当地的就业机会少,报酬也低。县城和固原能够提供一些建筑和修路的工作机会,但工资少,往返交通费很高。所以,大多数打工者倾向于到很远的地方去找报酬较高的工作,其中很多人(尤其是男性)选择了新疆,他们一去就是几个月。在雪谷县,受调查的21~50岁的留守妇女中,有76%的人说她们的丈夫上一年离家时间达9个月以上。

一个家庭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保持务工与农业之间的平衡,以及如何在维持家庭生活的同时使工作量保持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用劳动力的多少以及家庭的生命周期。在雪谷县,大多数妇女有2~3个孩子需要照顾。虽然男孩长大后将是重要的家庭劳动力,但他们长大之前是沉重的负担。这也是处于21~35岁年龄段的妇女工作量最大的原因。小李家干活的人很少,要养活的人却很多,所以作为主要照料者的小李承受着沉重的负担。如果她离家出走几年后又回到婆家,她的劳作任务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因为她的孩子可能不再需要那么多的照看,但小孩上学的费用和年迈公婆的医疗费用会有所增加。为了应付这些花销,她丈夫会花更多的时间打工,小李也将因此要干更多的农活。

现有的调查一般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外出务工是单独的行为,务工者、留守者和非留守者之间有严格的分野。但小李的故事告诉我们,在大多数家庭,外出务工并不是一次单独的事件,很多家庭成员有或长或短的务工行为。这能够解释为什么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之间并无显著差异,因为组内区别和组间区别可能同样明显。

家计过程的第二个特点是,他们可以依靠家庭内的劳动分工和亲戚、邻里之间的互助。首先,家庭间的分享合作(尤其是农忙季节的农业帮工)对家计以及留守妇女的福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相比亲戚和邻里之间的互助,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更为重要。与小李一样,绝大多数年轻妇女要依靠婆婆帮忙照看小孩、做家务、照顾牲口以及干农活。在非洲,人们会说“农民和她的丈夫”,以贬低妇女在农业中的作用;而在中国,人们可能会说“农民和她的婆婆”,以表达二者之间的分工合作,而妇女之间的这种劳动分工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留守妇女的劳动负担并没有明显高于非留守妇女的统计结果。因丈夫外出而在农业生产中失去的劳动力,留守妇女能够通过调整劳作任务而得到弥补。因此,像小李这样的年轻妇女虽然会多干一些农活,但她婆婆可以帮忙照看小孩、喂牲口、洗衣、做饭等。通过这样的调整,60岁以下已婚妇女的工作量并没有因丈夫外出而显著增加,反而是老人特别是老年妇女承担了大量的工作。由于我们在雪谷县做的调查并不是历时性的,所以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年妇女的负担在逐渐增加。再次,再介绍一下年轻女性与娘家的联系。从夫居的婚姻关系是中国农村最常见的婚姻形式。这意味着女儿一旦嫁出去,她的忠诚和付出就应该主要是给婆家了。但在雪谷县,嫁出去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都会为自己的父母提供物质支持,包括在收获时节带配偶回来帮忙,还会带回一些钱、食物和衣物等。对老年女性而言,女儿打电话或者回家看望所提供的精神慰藉,与儿子提供的精神慰藉一样重要。以我们在雪谷县碰到的家暴事件为例,一位姓谢的老人经常被丈夫暴打,她嫁到外村的女儿们会尽全力说服父亲,还和村干部一起阻止父亲的暴行。

家计过程的第三个特点是分歧和纷争。尽管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合作对家计和妇女福祉起到重要作用,但妇女还是会受制于家庭内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受制于家庭内的分歧和矛盾。家庭矛盾主要发生在妇女与丈夫以及妇女与公婆之间。在小李的婆家,她的公公有着非同寻常的权力。实际上,很多男性在那个年纪已经从家计活动中退出,不再为家庭服务,并将决策权下放给自己的儿子。因此,很多时候男性老人相当边缘化。例如,在另外一户人家(杨家)里,包括年轻女性及其婆婆在内的家庭成员,完全没有提到家中的男性老人,就像他根本不存在一样。

这种家庭分工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还体现在妇女在决策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纵观中国农村,年轻女性的权威和决策权相对于公婆而言有所提升,但相对于丈夫而言变化不大。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很多地区男性的外出对女性的决策权影响甚微。我在云南省的调查显示,女性在农业和零工方面有了更大的决策权;但在雪谷县,男性在对农业的决策权等诸多方面仍处于掌控地位,按村里人的说法,“他挣钱,所以他做主(钱怎么花)”。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这个说法。例如,杨家就是婆婆和媳妇当家作主;丈夫虽然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但他把所有工资都上交给了媳妇,由她决定怎么花钱。在一定程度上,老杨和他媳妇颠覆了留守妇女一贯的无助和被动的弱势形象。尽管如此,即便是最彪悍的女人也会受强势性别话语、制度和实践的严格制约,她们也会被要求承担无偿的照料和家务劳动。尽管这些活动对家庭的存续至关重要,但人们一般都不把它们当作“活”,付出这些劳动也不会给妇女带来尊重或者威信。

家庭权力关系的不平等更多地体现在家庭财务的往来和财产的分配上。在雪谷县,家庭外部的财务往来由户主负责,而户主一般是男性;土地也往往承包给了男性户主,并且父母只会将土地传给儿子而不是女儿,因此土地的再分配和继承都有利于父系血脉。如果女人离婚的话,无论是娘家还是夫家所在的村都不会给她分配任何土地。所以,妇女只有有限的土地使用权,缺少经济上的自主性。这对她们的福祉产生了严重影响。再次以姓谢的老年妇女为例,她承受着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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