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12 11: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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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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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试读:

1.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

【分析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本条确定了上述所列各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是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进行了行政复议程序,才有继续就不服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除非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

由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的认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反之,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丧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案情】

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毛某为渝C10621号货车的实际车主,在2004年2月12日与重庆惠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以重庆惠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定车主,并以重庆惠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且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6月1日,毛某驾驶渝C10621号货车从昌都地区水泥厂承运水泥前往西藏天地公司,在返回途中,因转弯下坡时方向失灵,该车翻入80米深坡下河中,造成驾驶员毛某当场死亡、车辆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2004年10月29日毛某之父毛某均向荣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毛某工亡认定申请表的申报。2005年1月20日荣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重庆惠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某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毛某2004年6月1日死亡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重庆惠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荣昌县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致使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2005年8月1日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被告毛某均(死者毛某之父)、小毛(毛某之子)为申诉人,以重庆市惠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诉人之间的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作出荣劳仲案裁字[2005]第22号仲裁裁决书。按照其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由被诉人重庆市惠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小毛、毛某均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共计86,39620元。重庆惠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决其为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赔偿责任。

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原、被告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由于原告方在收到荣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告毛某均之子毛某的死亡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没有在规定的60日内向荣昌县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必经前置程序。因为原告方放弃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致使以对行政复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丧失。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致使原告方与毛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故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起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与毛某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不承担其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理由,法院不予以支持。关于死者毛某生前的工资标准,被告方称为每月工资1500元,但未提供书证依据,只提供由两个证人证实在一次吃饭中看见毛某交其工资给家人为1500元的证据。这两个证人的证词只证明毛某给付工资的一次行为,不能反映毛某生前工资的全面情况,故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以采信。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证实毛某的生前工资为每月1037元。从其劳动关系角度,用人单位对职工工资的认定意见,具有可信度,因而毛某的生前工资标准每月为1037元,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方因毛某因工死亡,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重庆惠通运输信息有限公司的本案诉讼请求;由原告重庆惠通运输信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毛某均、小毛给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被告小毛的抚恤金,共计79,6186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认定不服的程序救济问题。本案中,重庆惠通运输信息有限公司对荣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其与毛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毛某死亡属于工伤的认定书不服,却没有在规定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致使其丧失了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只能接受已成的事实。

【关联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

2.对工伤认定不服,职工有权提起诉讼

【分析解答】

劳动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工伤作出明确认定,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定、通知等,劳动者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案情】

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佟某是大庆市龙凤区新兴劳动服务公司职工。2000年11月22日,在炼油厂洗槽车间发生伤亡事故,佟某受伤。次日由市劳动局等4个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这起事故展开调查。2000年12月7日佟某口头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没有作出认定,而是在2000年12月25日作出了非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认定,在该认定中也对佟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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