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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3 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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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慕南

出版社:河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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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律令

历代律令试读:

编写说明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民族,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悠久的文明之一。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近5000年之久,从公元前841年开始,有文献可考的编年史从未间断,至今已近3000年,这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是绝无仅有的。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只有中国的历史始终传承有序,从未中断。

中国人的文化是崇尚和平的文化,奉行中庸的理想人格。在多种文化相汇时,善于融合,不偏颇、不怨尤,尚调和、主平衡,使中华民族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文化如百川之海,浩淼无垠。《中国文化史》叙述中国从史前到现在的国土开辟、民族形成、社会进化、经济文化发展、政治演变的不平凡的历程。

为了全面展现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本书用了近1200万字、8卷68分册的洋洋篇幅来记述。

政治卷:分为历代帝王、王朝更替、历代名臣、权臣末路、宫廷政治、后宫政治、政治事件、千古奇案等8分册来阐述政治斗争的复杂性。

军事卷:分为军事统帅、兵书通览、著名战役、军事思想、军事制度、军事谋略、军事工程、军事间谍等8分册来演绎古代军事文化的发展和军事斗争的残酷。

文学卷:分为神话传说、历代诗歌、历代词赋、历代小说、历代散文、文学名著、文学名家、民间文学等8分册来展现中国文学形式的丰富多彩与辉煌成就。

艺术卷:分为书法与篆刻艺术、绘画艺术、建筑艺术、雕塑艺术、音乐艺术、舞蹈艺术、戏曲艺术、民间艺术、工艺美术、艺坛典故等10分册来描绘古代绚烂多彩的艺术殿堂。

科技卷:分为古代生物与医学、古代数学与物理学、古代天文历法、古代地理与农学、古代化学、古代发明与发现、历代科技、科学名家等8分册来展示古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巨大成就。

民俗卷:分为传统节日、婚育习俗、服饰文化、饮食文化、信仰文化、诞辰与丧葬习俗、民居民俗、游艺文化、中华武术、风水与巫术等10分册来表现古代人民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

社会卷:分为商业贸易、社会经济、农业制度、古代教育、古代民族史、思想文化、千秋教化、典章制度等8分册来解读古代社会生活的形成、演变与发展过程。

历史卷:分为历史典籍、中外关系、历代律

、历代官制、历代宦官、历代状元、历史掌故、历史之谜等8分册来揭示古代历史长河角落中最为隐秘的部分。

为了摒弃传统历史教科书条条框框式的说教,增加直观性、可读性、趣味性,本丛书分门别类采用辞条的形式,并辅之以大量丰富、精美的插图,以立体的方式再现中国文化的宏伟历史画卷。

由于丛书篇幅宏大、编写时间又较为仓促,书中难免存在各种疏虞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悉心指正。本书编委会

一、律令史

先秦刑法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

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非刂(刖)、宫、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刞”就像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自刂”字。“自”本象鼻形,“削”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

非刂(刖),即断足。甲骨文有像用锯截断人足的字。

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孰”、“圉”等字所从的“刡”,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劮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木告,在足曰桎。”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对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

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的刑罚,所谓“放弑其君则残之”。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

不睦

”、“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尚书·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据文献和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西周晚期铜器《僻匉》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证实西周确用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罚。《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僻匝》“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爰(锾)”,与《吕刑》篇所记相合。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后三十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采用。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魏文侯时李悝所著

《法经》

,则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前四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发展。在体例上,《法经》以罪名为纲,所谓“皆罪名之制”。较以前以刑名统罪名,即将处相同刑罚的罪名列入同一章节,更为科学。是法典编纂的重大变化。《法经》以刑法为主,杂以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对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响。

在战国时代法家轻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响下制定的刑法,极其严酷,故有“战国之世,刑法深苦”之说。以秦国为例,当时的刑罚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划分。徒刑中有“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处徒刑时常附加肉刑,如“黥为隶臣”、“刑为鬼薪”、“黥劓为城旦”等等。判处徒刑的囚犯,实际上就是为官府服役的奴隶。死刑有车裂、剖腹、枭首、腰斩、抽胁、镬烹等等。此外还有“夷三族”和连坐等规定。

中国现存最古的成文法律是20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里发现的

秦律

的部分抄本。其条文大都制定于战国时期。《法经》《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李悝(约前455~前395)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为前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李悝曾在魏国实行大规模的封建性改龙形玉饰革,其中重要成果之一,即是在总结春秋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其中盗法、贼法及杂法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处罚,囚法、捕法大略规定捕获罪人及诉讼方面的事宜,具法则是“具其加减”,即规定犯罪加重或减轻处罚的一般原则。《法经》原文早已失传,但它的篇章结构和“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为后世封建立法创立了模式,影响深远。秦律

秦律是秦王朝建立以前及统一以后所实行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秦王朝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的一个专制王朝,秦朝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中央政权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上也有着重要地位。秦朝封建法制的建立,至少可以追溯到商鞅(前390-前338)变法时期。秦孝公三年,商鞅开始在秦国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刑律六篇,并把法家一系列法律主张运用到政治实践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秦朝法制在此期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75年在湖北云梦出土的大批秦墓竹简证明,秦王朝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行政管理、仓储、物资检验、牛马饲养以及刑事犯罪、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秦朝刑律、刑罚残酷,处罚极重,充分体现了法家“以法治国”及“重刑”的特色。虽然秦朝法律制度在风格上不同于后世深受儒家影响的各朝法律,但秦王朝所形成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一直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

汉律

皇后之玺

汉律包括西汉初期制定的《九章律》、《傍章以及《越宫律》、《朝律》等基本法典,其中以《九章律》为骨干。《九章律》是西汉初年丞相萧何在参照秦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在《法经》及秦律原有六篇之外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初刑律,多属在秦朝旧律的基础上删修而成,在内容和风格上与秦律密切相关。自汉文帝、汉景帝以后,逐渐对原有法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汉武帝接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后,儒家学说即开始独霸中国政治舞台,并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领域渗透,由此中国传统刑律即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西汉中期以后在法律理论、法律原则、具体制度以及在司法活动中所取得的儒家化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后世的各部刑律之中。

《曹魏律》

曹魏律是三国时期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制定于魏明帝即位之初,于太和三年(229)颁行,史称《魏律》。《曹魏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九篇,合为十八篇。《曹魏律》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传统刑律上尊号碑进入法典科学化、完备化的新时代。曹魏律对秦汉相沿旧律的篇章结构和法典内容进行了彻底改革,如将《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一篇,并置于整部法典之首,在法典中正式列入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大量减轻处刑幅度,删除旧律中的繁杂条文等。这些改革相对纠正了秦汉旧律内容庞杂、结构零乱的弊病,使整部法典篇章结构更为合理,法律条文也更为简练,大幅度地提高了古代刑律的整体技术水平。特别是自《曹魏律》开始,逐渐把西汉以来儒家化的法律成果直接纳入法典之中,使得中国传统刑蒙逐渐烙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

《晋律》

《晋律》又称《泰始律》,制定于西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并于次年颁行天下。因《晋律》曾经过当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杜预注释,故又称《张杜律》。《晋律是继《曹魏律》以后又一部对中国传统刑律的科学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法典。它在《曹魏律》的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即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条文间的系统性和逻辑联系,进一步简省条文,减轻处刑幅度,显现出“宽简”而“周备”的特点。在内容上,《晋律》更加“严礼教之防”,第一次将服制列入法典之中,凡亲属相犯准照五服制度确定刑罚。同时,张斐、杜预二人对晋律的注解,集中了当时传统律学的精华,对于后世封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作出了重要贡献。

《北魏律》

《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朝北魏政权的基本法典,制定于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共20篇。《北魏律》是在参酌汉、魏、晋诸律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编纂而成。在南北朝时期南朝诸国重视清谈、轻视名法,对法律制度无甚创建的情况下,《北魏律》承汉魏晋诸律之衣钵,吸收前代法律文化之精华,开进一步“纳礼入法”,扩大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因而成为一部承前启后的重要法典。

《北齐律》

《北齐律》是自《法经》以后、隋唐律之前的一部比较成熟的封建法典,于北齐天保元年开始始制定,至武成帝河清三年才告完成,前后长达14年时间。《北齐律》是在总结以前各代定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篇章结构上,确定为12篇,并把晋代以来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一篇,作为整部法典的总则而置于全律之首。《北齐律》还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和“杖、鞭、徒、流、死”的刑罚体系,成为隋

《开皇律》

的直接蓝本,影响及于唐宋明清诸律。《开皇律》《开皇律》的制定始于隋文帝开皇元年,于开皇三年定型并颁行天下,共12篇,500条。《开皇律》参照《北齐律》修订而成,是唐初立法的主要蓝本,其中所确立的篇章、结构、规模以及“十恶”制度、 “笞、杖、徒、流、死”刑罚体系等都为唐代立法所沿用。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成熟、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的古代刑律。《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修改唐初《武德德》、《贞观文官图律》的基础上完成的,共12篇,502条,于永徽四年颁行,原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在结构上采用律疏结合的形式,把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立法水平。在内容上,《唐律疏议》“礼法结合”,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教条与法律规范融合起来,全面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各种特征。同时,它科条简要,刑罚适中,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也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承袭,并对东南亚各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洋定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刷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编纂仿照晚唐《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时的《显德刑统》,即在法典中除律文与疏议以外,还将相关的令、格、式、

等形式的法规与律文编在一起,故称为“刑统”。《宋刑统》共12篇,213门,律文、疏议502条,敕令格式177条,起请32条,其中律文的绝大部分承袭唐律而来。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刑统也影响到辽国、金国及元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明朝主要法典,正式颁行于明洪武三十年,共分7篇,460条。《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30年,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皆承唐宋律而来,但在篇章结构上一改隋唐以来12篇的体制,在一些具体罪名上有所创《大明律》新,许多罪名的处罚标准也不同于唐律。作为“祖宗成宪”,《大明律》终明之世一直被遵循,少有改动,并被清朝作为立法的直接蓝本。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于清乾隆五年,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刑律,其篇章结构近于明律,律文共436条,律后分别附有奏准的条例1049条。《大清律例》较以前各代刑律更为严密周详,体现出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专制制度趋于强化的特征。《大清律》清世祖顺治书“正大光明”匾

谋反

指谋害皇帝、抢夺王位的行为。《庸律疏议》解释说:“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行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匿,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谋反行为在伦理上违反了“君为臣纲”的道德教条,在政治上危害着专制制度的核心和支柱——王权,因而自古以来即是各代刑律处罚的重点。“夷三族”、“具五安禄山像刑”等酷刑罚即是秦汉时代针对“谋反”行为的极端处罚。在南北朝时期,谋反者,“同族无少长皆弃市”。在唐律中,“谋反”、“

谋大逆

”者,本人不分首从一律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处绞,年十五以下及兄弟、姊妹、母女、祖孙、妻妾、部曲、田宅资财一并没入官府,伯叔父、兄弟之子不论是否别籍,皆流3000里。即使是“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的“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亦皆处斩,父子、母女、妻妾流3000里。“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无状可寻者”,也要流2000里之外。在明清之际,对于谋反、谋大逆的行为处罚更重。依《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谋反谋大逆者本叁不分首从凌迟处死,亲属中16岁以上的男子,如父子、祖孙、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等,不限籍之同异,不论是否残疾,一律处斩,甚至异姓同居之人如外祖父、妻父、女婿等,亦处死刑。清代甚至规定15岁以下、11岁以上的男子也要阉割发往新疆为奴。在各代刑律中,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最重。谋大逆

指蓄意危害皇室宗庙、皇帝祖先陵寝和皇宫建筑物等行为。《唐律疏议》解释说:“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皇家宗庙、祖先陵寝和皇宫建筑物直接与皇室的尊严、利益、气运和安全相关,因此谋大逆的行为在严重程度上仅次于谋反行为。历史上对谋大逆的处罚大体上与谋反罪是一致的。在唐朝以后的诸法典中,对于谋反谋大逆行为人本身的处罚是一样的,仅谋大逆的亲属连坐者处罚稍轻而已。

谋叛

指背国从伪的叛敌行为。按《唐律疏议》的解释,谋叛包括“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等行为。对于谋叛行为,唐律规定始谋未行者,为首处绞,为从者处

流刑

。若已施行,则不限首从一律处斩,妻、子流2000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皆流3000里。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绞,若抗拒官兵者,按已施行论斩。

恶逆

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行为。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夫等尊亲属者,逆天道、悖人伦,被认为是极恶的行为,也是儒家道德所最不能容的。《唐律疏议》即说:“父母之恩,昊天罔及。嗣续妣祖,承奉不转。枭獍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相传枭为恶鸟,生而食母,獍为恶兽,生而食父。对于谋杀祖父母的禽兽行为,自然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唐律中,谋杀期亲以上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仅“谋”即处斩刑。明清两代,此类犯罪毫无例外地处以凌迟极刑,即使在执行

死刑

前死亡,也要

戮尸

以示严惩。按唐以后各朝刑律,祖父母、父母、夫为人杀而私自与杀人者和解者,流2000里。虽不私和,但期亲以上被杀经30日而不告者,也要相应处刑。

不道

与汉朝“不道”罪不同,唐以后“十恶”中的“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之人及支解人的行为。《唐律疏议》解释说:“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按唐宋律规定,犯“不道罪”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妻、子亦流2000里。

大不敬

“大不敬”是指触犯和损害皇帝尊严的诸种行为。包括:资大祀神御之物及皇帝御用之物;盗及伪造皇帝印玺;合和御用药物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造御膳,误犯食禁;制造御用舟船,误不牢固;指斥皇帝,发言谤毁而情理切害;对皇帝使节无人臣之礼等。按唐律的规定,盗大祀神御祭品供品者,流2500里;盗皇帝印玺者绞;伪造者斩;盗皇帝御用物品者,流2500里。和合御药有误、造御膳有误、造御用舟船有误者,皆绞。此三者皆属过失犯,若是故意犯之,则人“谋反”。指斥皇帝,言含诽谤者,处斩,对皇帝使节无人臣之礼者,绞。

不孝

“不孝”行为自古以来即是内涵最为丰富的伦理教条。商周时期,已有“无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的规定。即使在崇尚法治、漠视人情的秦朝,也有对“不孝”罪的处罚规定。“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控告祖父母、父母。儒家认为,亲属为一体,亲属之间有人犯罪应互相包庇容隐。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尤应如此。《唐律疏议》中即说:“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过失,理须争谏,起敬起孝,无令陷罪。”因此对那些忘情弃礼而故告父母祖父母者,唐律规定处绞刑。明律和清律中,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称“干名犯义”,处罚更重。

咒骂祖父母、父母。按儒家的观点,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应“乐其心,不违其志”“父母所爱亦爱之,父母所敬亦敬之”,恭谨伺服,才合孝道,若情有不嘛即恶言相向,则属“不孝”。故而唐律规定凡詈骂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

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指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而自行另立户籍、分割家财的行为。《唐律疏议》说:“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别籍、异财,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因而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另立户籍、分异财产者,皆处徒刑3年。明清律杖100下。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儒家认为孝道的最低要求是供养父母。《礼记》中说:“孝于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终养之。”子孙若家道堪供而让父母祖父母衣食不充,即是不孝。唐律中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者,徒2年。

服丧违制。按儒家的要求,子女对父母应“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生养死葬都是孝道的基本要求。传统礼制对丧服制度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传统法律也规定了对各种违礼行为的处罚。按唐律规定,匿父母及夫等丧者流2000里;丧制未终而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者,徒3年;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杖100下;居父母丧期间生子者,徒1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3年;诈称父母丧者,亦徒3年。不睦

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属等亲属相犯行为。按唐律,诸谋杀、斗杀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者,流2000里。妻殴夫者,徒一年,重伤者加凡人斗伤三等,至死者斩。妻告夫者虽所告属实,亦得徒2年。告大功尊长者徒15年。

不义

指谋杀本属府主、县令、受业师;吏卒杀五品以上本部长官;闻夫丧匿不举哀及作乐、释服从吉、改嫁等行为。按唐律,凡谋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者,流2000里,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妻子夫丧而违礼制,包括闻丧不举哀、丧服未终释服从吉等,一准于父母丧。

内乱

指亲属间的犯奸乱伦行为。包括奸小功以上亲属、奸父祖之妾及与之通奸者。在古代刑

中,亲属犯罪重奸不重盗。对于强奸亲属及与之通奸的行为,处罚重于常人。唐律中,诸奸父祖之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等处绞刑,奸小功以上其他亲属及亲属之妻者流2000里,强奸者处绞。律

中国历代皇朝正式颁布的主要法典称“律”,规定人们不准做什么或必须如何做,否则的话就要处以刑罚。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是属于刑法范畴的法典,起到的是惩治犯罪的作用。出于争夺政治上正统地位的考虑,习惯上一般每个朝代开国之初总要公布一部律典,来树立一面具有政治号召力的旗帜,起到安定人心、稳定政治局势的作用,对于巩固政治统治,有着积极意义。然而也要指出的是,这种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各皇朝争取正统地位的政治策略,有时也有着就法律言法律、脱离社会实际的倾向。

一般都认为,中国历代的律都是从战国时魏国法家人物李悝的《法经》一脉相承发展而来的。《法经》大约出现在公元前4世纪末,是一部私人著述的法典蓝本,早就已经亡佚了。据说它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李悝曾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贼两篇置于《法经》之首,显然《法经》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其中的囚、捕两篇或许有现代刑事诉讼审判方面法规的性质。最引起人们注意的是最后的“具”,据说其他五篇内容都是罪名,而这一篇“具其加减”,就是规定定罪量刑的总的规则,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在法典中设置总则,这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创新,是欧洲的法典在18世纪时还不曾做到的,足可见中国古代立法技巧之高超了。

据说后来商鞅携《法经》自魏入秦,主持秦国的变法,即以《法经》作为秦国法律的立法基础。商鞅把原来各国所称的“法”改称“律”,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发现了158条秦律的律文,以及190条关于法律的问答解释。从这些条文中可以发现当时的法律已经极其严密,已有几十种篇章的名目。

以后刘邦建立汉朝,帝王将相大多数是秦朝的小吏,成长在“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的环境中,很自然的承袭秦朝法律。汉朝的法律主要由律和令两大部分组成,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可以说律是以刑法为主的、稳定的成文法规;令则是皇帝发布的诏令,可以说是具有各方面内容的单行法规,其中有关刑事方面的条文在发布该项诏令的皇帝死后往往就改称为律。高级司法部门如廷尉所做出的典型判例(称为“决事比。”)也可援引裁判。汉律本身基本完全沿用秦律的内容,在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朝初年的律,与云梦睡虎地秦载有秦法律条文的秦简墓出土的秦律风格、内容极其相似。据说萧何曾对汉朝继承的秦律进行过修订,在原来《法经》的六篇外又增加了户(户口方面的犯罪)、兴(军事调动及后勤方面的犯罪)、厩(畜牧方面的犯罪)三篇作为汉律的主体部分,号为“九章律”。

东汉灭亡后,曹魏于公元229年公布了《新律》。曹魏的这次立法活动意义深远。首先,它开创了开国之初就制定一整套法典的先例,为以后的各朝各代所继承。其次,它开始明确律作为完整的、自成体系的、稳定的法典,与其他的各种法律形式不相混淆,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其有最高的地位。而令被作为规定国家各项制度的法规,不再直接和皇帝临时发布的诏令关联。再次,曹魏《新律》的编制体例有明显的进步。《新律》共由18篇组成,第一篇为“刑名”,由《法经》的“具法”、秦汉律中的具律改名扩充而成,集中规定全律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过去具法在法经六篇之末,而具律夹杂于秦汉律各篇之中,地位不够突出,《新律》把总则性质的“刑名”置于律首,强调总则对于全律的统率作用,是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以下的各篇基本上都是按照主要罪名来编制的。

曹魏《新律》开创的法制改革在35年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公元268年晋朝也颁行“新律”,历史上一般称之为“泰始律”。晋朝的律共有20篇、620条。晋律将曹魏《新律》的刑名改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律首,集中规定全律的适用原则。为了解决汉朝时对法律的解释出自各家影响司法的问题,在公布了晋律后,又将张裴、杜预对律条所作的注解尊为权威,司法部门可以援引这些注解来作出裁判。后来这些注解和律条合编在一起,一共有1530条,号为“张杜律”。

在西晋以后的岁月里,与南北分治的政治形势相一致,法律的发展也分为南北两支。南方的东晋依然沿袭晋律,以后的刘宋、萧齐尽管改换朝代,不过并没有因此就改换法律,而是仍然沿用这套法律。503年,在萧衍夺取南方政权的第二年,他所建立的梁朝就公布了一部新的法典《梁律》,其篇章结构基本继承晋律,但是条文要复杂得多,总共有20卷、2529条。后来南陈取代南梁后也随即公布了新的《陈律》,法典的篇幅继续增加,达到了30卷,但具体有多少条以及篇章结构都没有记载。

和因循守旧的南方不同,北方的法律改革要频繁得多,北魏及以后的北齐、北周都曾积极制定法典。北朝是由少数民族贵族建立的皇朝,这些皇朝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吸引汉族士族阶层支持少数民族皇朝、认同少数民族皇朝统治的政治需要,力求比南朝的法律更符合儒家礼教的要求。建立北魏的鲜卑拓跋族,在原来游牧于蒙古高原时期还没有成文法,开始建立代国时仍然实行游牧民族的习惯法,杀伤、偷盗都以赔偿马牛了事,明显具有游牧民族习惯法的特点。但自建立北魏皇朝入主中原后,统治者深感本族原有的习惯法无法统治广大的汉族人民,因此在汉族世家大族的帮助下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立法,所制定的法律完全按照中原汉族的法律传统以成文法典为主体。如北魏孝文帝极其重视法律,在位时期多次与臣下讨论修订法律,并亲自执笔定律,他认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不礼貌只判处髡刑,有悖于儒家礼教所说的“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要求加重处罚。这次由他制定的《魏律》在491年颁行全国,共20篇,832条,同时颁行的还有魏令。孝文帝主持制定的律令现在都已亡佚,不过从现存的若干条文来看,已经找不到一点鲜卑族的习惯法痕迹。

北朝分裂后,北齐和北周都试图以正统思想号召汉族士族拥戴自己,所以立法都贯彻儒家精神。北齐正式建国后,经过长期的准备,于564年颁行了全新的律、令。《北齐律》的主要起草人是封述,封氏一族为河北大姓,先祖累世为西晋、前燕、后燕、北魏各代高官,载有汉代法律内容的居延汉简封述本人长期担任主管审判的大理寺卿,以精通律令制度而闻名。其他参加修律工作的官员中也有不少硕学大儒,对于历代法律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史称“校正古今,所增损十有七八”。因此《北齐律》结构紧凑,文字简练,是南北朝时期最优秀的法典,成为隋唐立法的蓝本。《北齐律》总共949条,由12篇组成,第一篇为“名例”,是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规定全律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恰似近代刑法典的总则(从此以后中国历代的法典第一篇都为名例律)。以下各篇分别规定各类主要罪名及其刑罚,与近代刑法典的分则相当。在内容上,《北齐律》继承了魏晋以来法律改革的成果,最具特色的是创立“重罪十条”制度,即将全律中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危害最大的罪名归为十类,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犯有这十类罪名的罪犯,一律不得在大赦时赦免罪行,官员贵族也不例外,而且还不得享受八议、赎免之类的特权。

与北齐对峙的北周一心想用西周继承人的名义号令天下,北周皇朝的创始人宇文泰事事仿照儒家所传承的周礼,制定法律也不例外。他命令主管审判的廷尉赵肃按照儒家经典《尚书》、《周礼》来起草法典。赵肃是素族出身,历任的官职都是司法职务,实在无法将深奥迂阔的儒经和现行实用的法律捏和在一起,搞了几年都没有成功,忧愁交加,以至于得了心脏病,只得辞职,回家不久就死了。他的遗稿在经过进一步修订后,于公元562年颁行。为了与儒经《尚书》中周公告诫臣民的《大诰》相当,称为《大律》。《大律》共有25篇,1537条。从现存的史籍记载来看,北周《大律》确实如史籍所评论的那样“烦而不当”,今古杂糅,礼律凌乱。有的规定明显是不可能实行的。比如,《大律》设定五种刑罚,每种五等,其中的流刑按照《周礼》的说法,从500里到4500里分为五等,可是北周当时统治的只不过是关中地区,无论从东到西还是从南到北都没有4000里,绝没有把罪犯流放到4500里以外的可能。

由于当时这两朝都是把立法当做政治策略来进行的,至于这些立法是否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是否能够切实实施,并不是当时的统治者所考虑的重点。这一时期统治者大多以武立国,统治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军事武力手段,法律只是辅助性质的统治工具。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立法却可以进行纯法理的探讨,不用顾忌法律的实施问题,按着法理完善法律的条文。所以从现存的北朝法律内容来看,几乎找不到少数族统治及少数族习惯法的痕迹,完完全全是儒家正统礼教为主导、辅之以法家手段的“正宗”的中原传统法律体系。可是正因为如此,这些辉煌的法典常常成了束之高阁的“书面法律”,对于少数族统治者来说只是装点门面的摆设而已。

杨坚废周建隋后的第三年(583)就颁行《隋律》,史称“开皇律”,12篇篇名与《北齐律》完全相同,但是条文大大减少,总共只有500条。而且一举废除了大量的鞭、枭首之类的酷刑,建立相当轻简的新的“五刑”刑罚体系。还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进一步发展为“十恶”,完善对于纲常伦理的保护。不过隋文帝杨坚沿袭了北朝统治者的传统,希望以这部优秀的法典来号召南方的世家大族,因此主要是将自己定的法律当做政治手段,并不打算让自己的行为受到一点点约束。在他统治时期经常随心所欲地发布很多残酷的单行刑事法,或者是抛开法律任意判处刑罚。比如他在法律中废除鞭刑,说是鞭刑给人造成的痛苦要比拿刀子“脔割”更甚,可是他自己却喜欢在殿堂上责打大臣,不是用拇指粗的大棒就是用马鞭,经常将人活活打死。他在法律中规定对于盗窃罪不处死刑,可是在公布了法律后他就认为天下的盗贼太多,下令哪怕只偷盗了一个铜钱也要处死刑。他的儿子隋炀帝杨广更将老爸的这种做法发挥到登峰造极的水平,另外制定了一部更加宽大、更加简约的法典,史称“大业律”,可是他所施行的统治却是历史上最为残暴的,比如在杨玄感起兵被镇压后,他下令将当地百姓全部杀死。还说天下之所以有人作乱,主要是因为人太多了。

唐朝在隋末混战中脱颖而出,重新建立稳定的皇朝统治。唐初的统治者认真吸取了隋朝的历史教训,几次慎重制定法典,都以隋文帝的“开皇律”为蓝本,但是并不像隋文帝那样任意破坏法律。其中唐高宗在唐太宗时期法典基础上制定“永徽律”及其法定解释“永徽律疏” (两者在后世被合称为《唐律疏议》),完整保留到了现代。这部法典在653年公布,号称500条(实际502条),分为12篇:名例(相当于刑法总则)、卫禁(有关触犯宫廷和国家边关城池警卫制度的犯罪)、职制(有关触犯官职制度的犯罪)、户婚(有关触犯户口婚姻制度的犯罪)、厩库(有关触犯国家畜牧及仓库管理制度的犯罪)、擅兴(有关触犯军队调动、工程兴建制度的犯罪)、贼盗(有关政治性的、人命以及强盗、窃盗方面的犯罪)、斗讼(有关斗殴伤害以及诉讼方面的犯罪)、诈伪(有关欺诈和伪造的犯罪)、杂律(以上不能包括的各类犯罪)、捕亡(有关逮捕人犯方面的犯罪)、断狱(有关触犯审判制度方面的犯罪)。《唐律》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用语精确,是世界古代法制史上的杰作。历经唐末的战乱后,宋朝仍然完全沿用《唐律疏议》作为自己法典的基础,并进行若干增补,合编为一部新的法典,于962年颁布,并且刻版发行。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刷的法典。这部史称《宋刑统》的法典在两宋时期一直是基本法典。另外宋朝的历代皇帝临时发布的有关刑事方面的“敕”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加以系统整编号为“编敕”,也同样起到法典的作用。

与宋皇朝先后对峙的辽、西夏、金、元这四个少数民族皇朝,一般都以习惯法规范本民族,而以公布的汉字记载的法典来统治汉族人民,为此曾先后颁布内容形式都接近于中原皇朝传统的法典。1036年契丹族辽朝公布的法典《重熙新定条制》,较少受到《唐律》的影响。西夏大约在1149年~1169年间颁布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也是刑法为主的法典,20卷、150门、1463条,但与唐律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女真族的金朝在1201年公布的《泰和律》,篇目与《唐律》相同,总共563条,其中删除了47条《唐律》,对282条原来《唐律》的条文进行了修改,126条维持原样,增加了《唐律》所没有的49条,并对原来几条《唐律》的条文进行了分割,显然是《唐律》的翻版。

在中国法制史上较为特殊的是元朝的法律。1271年元朝建立的当年就宣布废除原来金朝的《泰和律》,但并没有立即颁布传统意义上的法典。先后颁行的《至元条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等大多是皇帝发布的“条格”和“断例”的汇编。

在元末农民大起义后夺得皇位的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后,接受左丞相李善长的建议,决定仿照《唐律》来制定明朝的法典。朱元璋还曾要人将《唐律》抄写成大字条幅挂在宫殿里,每次上朝后,就招集儒臣和刑部官员为自己逐条讲解《唐律》,讨论如何按照《唐律》来制定新的律典。经过几年的讨论消化,1374年颁布一部法典,从史籍记载中可以知道其篇目和唐律完全一样,也是12篇,总共有606条。以后1397年明太祖又正式颁行《大明律》,下令他的子子孙孙必须严格遵守这部律典,以后若有大臣建议修改这部律典的,就要按照“变乱祖制”的罪名处罚。这部不准再加修改、一直沿用到明朝灭亡的律典一共有30卷、460条。《大明律》编制体例和前代律典不同,《名例律》以下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律下又按事项分成30门类。《大明律》的条文数目虽然少于《唐律》,但实际上律条的内容往往比《唐律》条文复杂,有的一条概括了《唐律》四五条内容,而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条文是《唐律》所没有的内容(其中约有一半是明朝创设的)。

清朝入关后有意识地沿用明朝法律制度,清世祖所谓:“明太祖立法可垂永久,历代之君皆不及也。”因此将《大明律》翻译为满文后再加上一些明中期以后公布的条例以及司法部门习惯采纳的法律解释,就变为《大清律》。乾隆帝于l740年公布了《大清律例》,保留了几乎全部的明律条文,共有436条律条,1009条条例。以后的修订只增补条例,律条本身不再改动。这部法典一直沿用到清末的1910年才告结束。令

中国历代皇朝将不直接规定刑罚的、制度性的法律称之为“令”以及其他的一些名目。“令”为“领”的本字,原指人的脖颈,派生出“引导”、“带领”、“指挥”等字义。这种法律具有正面引导的意义,具体要求人们应该如何去做、或者不怎么做。由于历代都高度重视定罪量刑的“律”,而且历代“律”变化不大,保留至今的“律”还有不少。而“令”过于琐碎,条文繁杂,每到改朝换代,官职制度一变,“令”就要大改,因此完整保留至今的只有《大明令》,而这部《大明令》却并非典型的 “令”。

在秦朝的法律中已经有称之为“式”的部分,具体规定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而皇帝发布的“诏令”,也包含有相当多的制度方面的法规。汉代沿袭这些制度,律和令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到曹魏制定《新律》时已开始有意识地将一些制度性的法律编订为《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等等以“令”为名的法规。而将近40年后西晋开始立法时就明确了“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的原则,将所有定罪量刑的法律都归纳于“律”,而将一些“太平当除”的临时性法规,以及“施行制度、以此设教”的积极性、正面性的法规编入令典。268年与《泰始律》同时颁布的《晋令》共40卷、2306条,分为32篇。篇目主要按照官府行政事项以及职官机构两方面来编制。

编令的传统后来被南北朝的各个皇朝继承。比如南梁在503年和《梁律》同时公布了《梁令》,共有30卷、28篇。南陈继续编制令典,也是30卷,其篇目估计和南梁相同。北魏时期多次立法,律令往往并不同时一起制定,因此遭到批评,大臣孙绍称“律令相须”,只有律而不颁布令,“臣下执事,何依而行?”可见当时令已是政府机构必备的制度。但北魏的令典几乎都已亡佚。北齐在564年制定了篇幅达40卷之多的令典,其编制方法与晋以来的惯例不同,完全按照朝廷的尚书24曹机构名称来进行编制,共24篇、40卷,还把一些被认为不宜于作为“定法”的法律编为“权令”。

隋唐两朝都进行了大规模的令典编纂。唐朝前后十多次修订令,据《大唐六典》的记载,唐令的篇目总共有27篇、30卷、1546条,基本结构和晋令相似,其中绝大多数是各级政府的事务规范。也有一些社会生活制度,比如丧葬令规定怎样身份的人可以建造怎样规格的坟墓,杂令有市场买卖的一些基本制度,捕亡令有关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办法等等。另外唐朝还频繁修订“式”,基本按照朝廷各部门分篇,共有33篇,具体规定各部门的行政事务规则。令和式也是有强制力的,《唐律》专门设置“违令罪”和“别式罪”,前者处笞五十,后者处笞四十。另外,唐玄宗时曾经要求大臣按照儒经《周礼》的形式,以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的“六典”来汇编唐朝的法规以及典章制度,后来在738年实际编成时,是按照唐朝朝廷各个部门分别编辑的有关的法规制度,仍然名为《大唐六典》。这种编辑形式对于后世有很大影响。

两宋时期也仍然频繁编令,现存的1029年修撰的《天圣令》原书共30卷,分2l篇,约1500条。保留至今的篇名有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附《捕亡令》)、医疾令(附“假宁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另外宋朝也编有“式”以及“格”,后者是有关官府设置的各类标准。

少数民族皇朝在入主中原后也采用了令的法律形式。金朝建立起与汉族皇朝一致的法律体系,在颁布《泰和律》的同时,颁布《泰和令》,共20卷、30篇、700余条;以及《六部格式》30卷。但西夏颁布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虽然有“令”名,实际上却相当于律。元朝习惯于将有关官府种种政务的法律统统汇编在一起,将刑事方面的法律也和一些“令”以及相关的法律编在一起。

朱元璋在南京建立政权之初,采用元朝的法律体系来制定律、令,都按照朝廷六部分篇,其中的“刑令”具有刑法总则的性质。正式建立明朝后,这部令就称为《大明令》。这部令典是惟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但是其性质却和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并不完全是积极性规范。在颁布《大明律》后,《大明令》有关刑法总则性质的条文大多失去了效力,但其他部分的条文仍然有效。

明朝仍然有大量以单行法规形式制定的制度性法律。明中期开始将所有的法律按照朝廷部门汇编为《大明会典》,1511年正式颁布。会典按照各个职官机构的职责以及制定的先后汇编有关的各类法令制度,其中的刑部项下还收录了《大明律》以及刑事条例和有关的制度。以后嘉靖、万历朝又曾再度编纂会典。

清朝是一个善于编订法律的朝代,先后五编会典。1684年编成第一部会典162卷,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纂方式,按照朝廷各部门的分工而分类,具体规定各机构的职掌、职官、办事细则等。以后在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年间又分别修订了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另外又编订“则例”,即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的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则例可分各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两大类。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部门都编有则例,因为则例与会典性质不同,自《乾隆会典》起,将则例与会典分立,形成“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关系。到最后的《光绪会典》,有正文100卷,事例1220卷,附图270卷。敕

汉武帝时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有意识任用一些酷吏来担任司法官员。有个著名的酷吏杜周当了主管司法的廷尉,在审理案件时,揣摩被告是皇帝打算排挤的人,就有意罗织罪名,判处重刑;被告是皇帝打算宽大的人,就故意长期关押不做处理,等到时间长了就向皇帝报告请求平反。有人看不惯他这样,责问他说:“作为廷尉要为天下主持公平,但你却不按照法律办案,专门以皇帝的意思来审判,办案难道应该是这样的吗?”杜周回答说:“法律是哪里来的?以前的皇帝宣布的就是‘律’,现在的皇帝宣布的就是‘令’,只要有现在皇帝的指示就可以了,有什么要一直遵照的法律!”杜周为此得到汉武帝的欣赏,交给他办很多“诏狱”(皇帝交办的案件),单是“二千石”官员的案件就有近百件,每年还有各地地上报的千余件疑难案件。杜周办案都用酷刑逼供,被牵连入案的人竟然有十多万人。他自己连连升官,一直升到御史大夫,位极人臣。

杜周的话是一种狡辩,但其中说到“律”和“令”的关系,确实是秦、汉时期法律的情况。当时的“令”是指皇帝的诏令,正式发布的令是一种单行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皇帝死后他所发布的某某令依旧被认为有效时,该令就会被改称某某律,具有正式的、永久的、普遍的效力。因此律、令并称,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过皇帝一般的指示“诏”并不是令,必须是明确规定要将这一指示“著为令”的,才可以由有关的大臣进行整理、提出具体条文,经皇帝批准发布为令。所以杜周所说的只要皇帝有指示就可以用来办案的,是不符合当时惯例的。

历代统治者都知道,社会实际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为实现统治,需要经常修改法律。但是和现代不同的是,老皇帝制定的法律被认为是“祖制”,从伦常的角度讲后代是不可以改变祖先法律的。所以后来的皇帝只好采用发布大量单行法规的办法来补充法律。秦汉时是以皇帝发布的令来补充律,曹魏以后“令”成为制度性法典的名称,皇帝发布的正式指示被称之为“敕”,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就成为单行法规。比如《唐律》明确规定,皇帝发布的敕只具有特定的、临时的效力,各级官员必须按照敕的指示行事,但是在事后不得援引敕来处理类似的事情,如果法官直接援引敕来裁判案件,就犯下了要判处两年徒刑的罪行。皇帝的这种临时处分性质的敕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累租盾,由刑部上奏皇帝,将敕整编为单行法规的草案,请求皇帝批准发布为“格”,(或者称“永格”)。敕只有转化为这种“格”,才具有了普遍的、永久的法律效力,成为可以补充律的、与律并行的、正式的单行法规。

唐中期以后,整编格的情况逐渐减少,在编格以后皇帝又发布的规范性的指示被移为“格后长行敕”,直接就具有单行法规的效力。唐末这种情况越来越常见,于是“敕”一经发布就成为单行法规。这后来就影响了宋朝,法律体系中“敕”具有了头等的重要性。宋神宗曾明确说过法律体系为敕、令、格、式。敕经过累积后就按部门编订为“编敕”,具有法典性质。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敕”并不是皇帝一个人的意志表示,唐朝时的“敕”都是要经过中书省起草、皇帝过目,再经门下省复核(如果有异议可以封还)盖章的程序。两宋时的“敕”制定程序有所简化,但仍然是要由中书舍人起草、宰相复核、皇帝批准的程序。皇帝直接下达的指令称为“御笔”,并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宋徽宗统治后期,经常发布“御笔”干预司法审判,遭到司法部门的抵制,宋徽宗为此大怒,1106年特意下达诏旨说:“出令制法,重轻予夺的权力是由皇帝来掌握的,而近来下达的‘特旨处分’,被司法部门引用敕令,认为是妨碍司法,阻止不准施行。这是以司法部门应该遵守的规则来阻挠皇帝的意志。擅自杀生才叫王,能够利人害人的才叫王,有什么法令可以阻挡?”于是规定凡有“御笔”处分的,不准依照现有法律来阻止,否则的话就要算作“大不恭”(即大不敬)罪。第二年又规定凡“御笔”断罪的,不许到尚书省喊冤。但是即使是这种“御笔”,实际上仍然是由蔡京等宋徽宗的亲信起草的。1127年宋徽宗被迫让位给自己的儿子,大臣立即建议废除“御笔”断罪制度。

金元以后逐渐将皇帝发布的这种单行法规统称为“条格”或者“例”,明朝将列有几条的“例”称为“条例”。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曾经明确表示:律是永久有效的“常经”,而条例只是“一时之权宜”。在这一原则,明朝前期历朝的惯例是,每当新皇帝即位,就宣布前朝发布的所有条例一律作废,裁判只准援引《大明律》。经过一百多年后,《大明律》显然已很难符合变化相当大的社会情况,1500年经明孝宗指令,朝臣仔细审核历代的条例,整编出297条,编订为《问刑条例》,被明孝宗批准发布,并且规定以后不得废除,与律并行,永久有效。以后经过两次修订,到明末《问刑条例》已经有382条,许多基层司法部门为了检索方便,将《问刑条例》与《大明律》合编,形成律例合体的法典。

清朝也继承了明末的传统,律例合编为法典。1740年颁布《大清律例》的同时,曾规定每五年修订一次条例,将皇帝在五年内发布的条例分门别类地编入这部法典。不过这种严格的制度后来没有坚持下去。由于每条临时制定公布的条例一般都直接具有永久和普遍的效力,所以逐步造成条例膨胀的情况,到1870年已有1892条。另外皇帝所做的政务决定自动成为“事例”,官府可以参照施行,按照部门汇编这种“事例”就成为本部门的“则例”,具有永久的效力,但有关定罪量刑方面的“事例”必须要经过正式定为条例后才可以在裁判中加以援引。

二、历代刑法

宫刑

亦称腐刑、下蚕室、阴刑,即破坏男女罪人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的酷刑,男为去势,女为幽闭。宫刑作为一种仅次于死刑的残酷刑罚,在夏商以后一直到南北朝时期一直长期存在,直到隋朝才正式废除,不再作为常用刑罚使用。

大辟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夏商以后,作为极刑的死刑方法很多,如枭首、

车裂

、弃市、腰斩、戮、醢、脯等等,均极为残酷。

笞刑

分5等,由笞10至笞50,每等加笞10;

杖刑

分5等,由杖60至杖100,每等加杖10;

徒刑

分5等,由徒1年至徒3年,每等加徒0.5年;流刑

即流放,分3等,由2000里至3000里,每等加500里;死刑

分斩、绞2等。

刺配

是一种集墨刑、流刑、徒刑等数刑于一身的刑罚,即在罪人额头或面部刺字,杖击并发配边远地区服劳役,重于流刑。刺配之刑为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设,宋朝监行,辽、金、元、明、清皆沿用。

枭首

即将犯罪人斩杀处死以后悬首示众。在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诸代刑律中都把枭首作为正式的死刑刑名,隋文帝时废除,但自宋特别是明清以后又在一些条例中恢复此刑。在清代,枭首多适用于“强盗”犯罪。戮尸

清朝时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强盗”等重案罪人在执行死刑前监毙或死亡者,因为此类案犯罪大恶极,不能因其死亡而逃脱极刑,故仍屠戮其尸。其中谋大逆之案不仅戮尸,还要坐刂首扬灰,以儆示他人。

凌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俗语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做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呆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官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擒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凌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呙”,即 “骨”字去了 “月”(肉),其形状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义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呅”,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呅之。”并注解说,另,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旱已明瞭,只是到7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准备被执行凌迟的犯人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摧,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如《水浒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才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从上面所引《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概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

斩首

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清末凌迟处死犯人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惨酷的程度真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冬,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世宗朱厚熄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胁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坐刂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浩》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以理睬,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半道御史何哲与都御史詹做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璋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来。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问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曼阝。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曼阝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先说刘瑾。正德五年(1510),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坐刂尸枭首。执行时的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有详细的记述:

是日,予同年陕西司主事胡远该监斩……告于尚书刘先生(碌)曰:“我如何当得?”刘回言:“我叫本科帮你。”予因应之。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邀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坐刂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坐刂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刘瑾把持朝政时,残害忠良,作恶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场固然使人解恨,但从他受刑的过程来看,凌迟这种刑罚不能不说它确实惨无人道。

再看郑曼阝。若说刘瑾被凌迟是罪有应得,而郑郧受如此酷刑却使人感到惋惜。郑曼阝是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及第,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祯初年,由于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引起的政治纠纷,郑曼阝也被卷了进去,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最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关于郑曼阝一案的详细背景与是非曲直,这里不作具体考述,我们只讲他受刑的大致经过。

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圣旨下达让当日执行,有司官员立即下令传齐有关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当时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侧甘石桥下四牌楼(后世简称西四牌楼,即今北京西四),处决死囚常在这里进行。按平常的惯例,斩首在西牌楼下,凌迟在东牌楼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伙人役在东牌楼旁边搭起一座棚子,里面供监斩官等人在此就坐,棚子前面竖起一根上边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会,行刑的被凌迟处死的犯人的惨状刽子手们也提前来到,他们每人带一只小筐,筐里放着铁钩和利刃。刽子手们取出铁钩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锋利。辰、巳时分,监刑官带校尉、人役等押着郑曼阝来到刑场。郑曼阝停放在南牌楼下,他坐在一只大箩筐里,没有戴头巾也没有穿鞋袜,正在向一名书童絮絮不休地嘱咐家中后事。这时,围观的群众人山人海,把周围的道路、空场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顶上都爬满了人。有位吏役说,西城察院的官长还未到,必须稍停片刻,正说着,那位官长由随从前呼后拥,分开密集的人丛向这边来了。就位之后,他高声宣读皇帝圣旨,由于周围人声嘈杂,他都念些什么,人们听不清楚,只听他最后的一句是:“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齐声附和,声如雷震,围观的群众莫不心惊胆颤,两腿发抖。只听得三声炮响,之后开始行刑。人群更加骚动起来,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长脖子,想看看刽子手怎样剐人。但由于近处的人围得密不透风,稍远一些就看不见行刑的场面。过了好大一会儿,只见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下一条绳子,有人在木杆后面拉动绳子,绳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东西,鲜血淋漓,原来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处,这说明犯人的肉已被割尽,开始剖腹取五脏了。又过了一会,木杆上的绳子放下来,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颗人头,这说明郑曼阝已被砍下脑袋,悬挂示众。接着,又把郑曼阝的躯体也挂了起来,使他的胸贴着木杆,背朝着众人,大家看见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条一缕的,却没有割掉,千百条密麻丛集,就像刺猬似的。这时,凌迟之刑宣告结束,有两名校尉手舞红旗,骑着快马向东飞驰,他们是去宫中把剐的刀数向皇帝报告。后来,有刽子手把郑曼阝的尸体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条条地出售。据说,人们买这人肉是作为配制疮疖药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迟之刑。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首领一旦捕获,总是要凌迟处死。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将领林风翔、李开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迟示众。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兵败被俘,也受了凌迟之刑。太平天国的著名领袖翼王石达开在大渡河兵败,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将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这个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3)六月二十五日,骆秉章率领清兵把石达开和宰辅曾仕和、中丞黄再忠等绑赴刑场。石、曾二人分别被面对面缚在两个十字木桩上。执行凌迟时,刽子手先对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过,惨叫狂呼,石达开斥责他说:“为什么不能忍受此须臾时间?”曾仕和这才紧咬牙关,不再叫喊。石达开受刑时,被割一百多刀,他从始至终默然无声。石达开的凛然正气和坚强意志使清军官兵感到震惊,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这种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车裂

明清小说写到某人惨死时,爱用这样一句套语: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汉书》中彭越。”李存孝是唐末晋王李克用的义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谗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获,带到太原,“车裂于市”。彭越是汉初开国功臣,刘邦采纳吕后意见,以谋反罪把他车裂处死,并灭其宗族。一提及车裂之刑令人谈虎色变,足见这是古代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所谓车裂,就是把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向不同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又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车裂古时称为吙或车吙。《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日车吙。”前人注解说:“车吙,谓车裂也。”可见,早在周代就已实行车裂之刑。春秋时,诸侯混战,各国君主对那些弑君犯上的乱臣贼子加重处罚时,就采用车裂的办法。公元前694年,齐国“吙高渠弥”,公元前598年,楚国伐陈,将夏征舒“吙之栗门”,公元前551年,楚国“吙观起于四竟”,等等,都是突出的例子。又周敬王时的名臣苌弘含冤而死,《庄子·肱箧》篇和《韩非子·难言》篇都说他被抽肠致死的,也有人说他是被车裂而死的。《淮南子·汜论训》云:“昔者苌弘,周室之执数者也……然而不能自知车裂而死。”据此,苌弘很可能是先被车裂,之后又被抽出肚肠(参见本书《抽肠》)。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孝公死后,太子即位为秦惠文王,商鞅受到敌对势力的攻击,结果被擒获,车裂于咸阳。此事在《史记·商君列传》、《战国策·秦策》、《韩非子·和氏》等史籍中都有记述,《东周列国志》第八十九回“咸阳市五牛分商鞅”更作了详细的描写。当时,也有人是在死后其尸体又被车裂的,如吴起,苏秦及秦国的搆篠、赵高等。

春秋战国期间,车裂之刑使用得相当普遍,有些仁智之士已经认识到这种刑罚过于残酷,主张废除车裂。周赧王时,齐王决定在本国实行车裂之刑,群臣纷纷进谏劝阻,齐王都不肯听从。子高(孔子的后人,名孔穿)来见齐王说:“车裂是无道之君的刑罚,而您却实行它,这都是您下属臣僚们的过错啊!”齐王问为什么,子高说:“如今天下纷争,英雄豪杰都想选择一个有德的君主前去投靠他,打算干一番大事业。您如果滥用酷刑,就会失去声望,英雄豪杰们就不敢来了,本国的人民也将要背叛您了,这样下去,国家肯定会灭亡的。您的臣僚们面对这种关系国家前途的大事,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怕违背了您的意旨,招来龙逢被断首、比干被剖心那样的惨祸,这只是为了保全自身而不惜使主上成为桀纣那样的昏暴之君。所以我说他们的过错太大了。”齐王听取了子高的意见,取消了使用车裂之刑的决定。

遗憾的是,子高的正确主张和齐王的从善如流的清明政治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秦以后各代,车裂的做法仍然存在。

秦末农民大起义时,陈胜的部将宋留率兵攻占南阳,听说陈胜已死,不敢再向武关方向进军,而向东撤退到新蔡,投降了秦军。秦将派人把宋留送到咸阳,宋留这个农民军的叛徒并未能保全性命,被处以车裂之刑。汉末农民起义时,马元义在京师谋划起义,响应张角,并且联络中常侍封谓、徐奉等为内应,定于二月五日动手,因叛徒唐周出卖,马元义被捕,车裂于洛阳。可见,封建统治者对农民起义这样的作乱者是深恶痛绝的,凡是擒获农民军的首领或骨干分子,不论他屈膝投降或宁折不弯,都要用凌迟或车裂这样的最残酷的刑罚把他处死。

三国时吴国末年,孙皓也使用过车裂之刑,当时民间传言,孙皓死后,齐王孙奋和上虞侯孙奉两人中当有一人继承帝位。孙奋母亲的坟墓在豫章(今江西南昌)。豫章太守张俊怀疑这样的传言事出有因,就主动给孙奋的母亲扫墓,为自己预作打算。孙皓听说了这件事,就命令逮捕张俊,将他车裂处死,并灭其三族。

十六国时,统治者多半秉性凶暴,爱用酷刑,当然也包括车裂在内。今天可以看到的记载。车裂常用于惩治那些乱伦丧理、忤逆不孝之徒。前凉姑臧(在今甘肃武威)有个叫白兴的人把自己的女儿作妾,其妻妒忌,自兴大怒,就把妻当作婢女,伺候女儿。郡县把此事上奏,凉王张骏大惊道:“这真是自古没有听说过的怪事!”于是下令将白兴在姑吜闹市区车裂示众。前秦建元三年(367),有司奏报说,某人偷窃了他母亲的钱财而逃走在外,被官府抓获,打算把他流放到边远地区。太后(苻坚的母亲荀氏)听说此事,气愤地说:“罪款三千条,没有比不孝更大的了。应该把这不孝之子在市朝处死,为什么却要把他流放刘远方去呢?难道中国之外能有无父无母的地区吗?”于是苻坚下令将不孝子车裂处死。同年,池阳(今陕西泾阳西北)有个百姓听信了他的妻子的挑唆,打算害死自己的母亲,就让母亲坐上车子,说是去看望亲戚,一直拉到南山中。母亲问他:“儿呀,去亲戚家怎么走到这里来了呢?”儿子怒斥她说:“老丫头,不许多嘴!”就让母亲下了车,领她到溪谷之间。这个不孝子离家的时候,妻子悄悄嘱咐他,一定要他把母亲身上穿的内衣带回来,因此他在杀母之前必须脱下母亲的内衣。但是,他不好意思亲自动手,就背朝着母亲,厉声命令母亲自己脱衣。母亲哭着说:“我生你养你,想不到今天落个这样的下场。你既然听信媳妇的话,把我杀死就算了,不要再逼索这件衣裳罢。”儿子又怒斥她不许多嘴,更严厉地命令她快脱。母亲悲愤之极,呼喊道:“天神,山神,你们都看见了吧!”话音未落,只见儿子手中的刀,忽然向着他自己的头顶砍下,身体栽倒在岩穴中。母亲见儿子已死,乘车返回,到家时天已经黑了。媳妇以为是丈夫回来了呢,迎上去问道:“我要的那件衣服拿回来了吗?”母亲大声呼唤邻居,人们抓住那位恶妇送到官府。官府把此事奏报朝廷,苻坚下令把恶妇车裂,以示严惩。这是见于史籍记载的受车裂之刑的惟一的一位女性。此外,南燕慕容超即位时,左仆射封嵩派黄门令牟裳对太后说,慕容超不是太后亲生,应该按照旧规,立慕容钟为帝。慕容超逮捕封嵩,要把他斩首,封嵩请求允许他回家和母亲告别,慕容超说:“你这样的人还知道有母亲,那么为什么要离间别人的母子关系呢?”于是又下令把封嵩的斩首改为车裂。西秦时,乞伏公府弑杀叔父乞伏乾归,乞伏乾归的长子乞伏炽磐讨伐公府,把他擒获,之后将乞伏公府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车裂处死。北魏道武帝时,范阳卢溥聚众叛乱,道武帝拓跋王圭擒获卢溥和他的儿子卢焕,都处以车裂之刑。

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法律。隋朝建国后,高祖杨坚于开皇元年(581)颁定新刑律,废除前代的鞭扑、枭首、车裂等酷刑。过了不久,隋炀帝杨广又把各种酷刑都恢复起来。杨玄感谋反,兵败被擒,炀帝把他斩首,并诛灭九族,参与谋反的人当中罪恶大的,有的被车裂,有的被枭首,有的被截断手足又用乱箭射死,有的被处死之后又让文武百官脔割死者身上的肉而食之,残酷手段无所不用。炀帝不仅荒淫而且暴虐,这导致了他后来的灭亡。

唐代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直到唐末,才偶而又见。那是唐昭宣帝天礻右二年(905)十二月,朝廷将守司空兼门下侍郎、同平章事柳灿贬为登州刺史,将太常卿张廷范贬为莱州可户,第二天,又下令将柳灿斩首,将张廷范车裂于都市。五代时的车裂之刑仅见李存孝一例。五代以后,只有辽代曾规定“淫乱不轨者,五车吙杀之”。如保宁十年(978)九月,平王隆先子陈哥谋害其父,被车裂处死。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残酷的死刑虽然仍有凌迟、

剥皮

等,但车裂基本上见不到了。斩首

斩首是古代执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先秦时的死刑有车裂、斩、杀等名目,但那时的斩不是斩首,而是斩腰。执行时,囚犯的身体伏在“椹质”上,刽子手用巨斧砍断其腰(参见本书《

腰斩

》)。所以,“斩”字用“车”作部首,是取和车裂同样将人处死的意思,偏旁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时用斧不用刀。秦以前也有把人割头处死的做法,那叫“杀”。秦以后,逐渐把“斩”引伸为广义的杀,杀头的刑罚便叫做斩首。

秦汉时的死刑有斩、枭首和弃市,其实都是斩首。区别是,枭首是指斩首后把人头悬挂在高竿上示众,弃市是指将囚犯在闹市处死;执行其他死刑(如绞、车裂等)后再把头割下来悬挂示众也叫枭首,在闹市执行其他死刑也叫弃市(如三国时曹魏的死刑中弃市为绞刑)。汉和三国时使用得较多的是斩首,如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就是斩首。后魏时死刑叫做“大辟”(这是沿用先秦时的名词),包括腰斩、殊死和弃市三种,其中的殊死就是斩首。从隋代起直到明清,都正式把斩首列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死刑之一,处罚的程度在凌迟和绞刑之间。斩首作为一种官方正式执行的刑罚,在清亡后才被枪毙所代替。古代被判为斩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如钦定要犯)或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中)应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为斩罪的犯人都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的时候才能处决。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清都定在秋后。《左传》中就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天道肃杀之威,所以《礼记·月令》篇说:“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稍有差别。西汉时规定在十月以后至腊月之间,一到立春就决不能再执行死刑。明代规定执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唐代也曾规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间决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规定,在大祭祀日、致齐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霁、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已是通例。古代史籍记载及小说戏曲中的描写都是这样。如清初朱素臣的传奇《未央天》写书生米新图被屈打成招,判成死罪,定下来的行刑日子是十一月十七日,时辰是寅时三刻,这是符合明代刑法规定的,因此监斩官必须等到天亮才能行刑。由于米新图冤情重大感动了上天,这天夜里天一直不亮,直到打过九更,朝廷派来复查此案的官员赶到,救了米新图的性命。京剧《九更天》就是根据这个传奇改编的,剧中情节反映了古代关于行刑时间的规定。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从春秋时起大都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市进行,这即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意思。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又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鼓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们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较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执行斩首时必须有监斩官,这也是自春秋时就有的成规。《周礼·大司寇》所说的“莅戮”,就是后世所说的监斩。《左传·桓公四年》所记“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石石昔使其宰孺羊肩莅杀石厚于陈”,这右宰丑和孺羊肩充当的就是监斩官斩首的角色。监斩官可以由原审理此案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别的官员担任。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把囚犯从监中提出来,带往刑场,监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规。如南北朝陈时规定,死囚将被处决,押送时要乘露车(车上不施用遮蔽,如同现在所谓的敞篷车),戴三械(即项械、手械、足械);加壶手,到达刑场后去掉手械及壶手,时辰一到即行刑。古时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周朝时就有这规矩,叫“明梏”,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是时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称“亡命牌”,这和“明梏”的意义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酒饭,这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的家属和他诀别。监斩官要亲自观察犯人和亲属会见的情形,判断这犯人的真假,由此“验明正身”,否则容易出现差错。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曾发生两起几乎把人错斩的事情。抚州狱中,犯人陈四应该斩首,陈四闲应该释放,泉州狱中,陈翁进应该斩首,陈进哥应该受杖,结果这两地都因为犯人的姓名只有一字之差而看错了,分别把陈四闲和陈进哥绑赴刑场斩首,临刑之前亲属与死者诀别时发现弄错了,监斩官才急忙加以纠正。著名传统剧本《三女抢板》(又名《生死牌》)有这样的情节:衡阳知县黄伯贤为搭救被诬陷而将被斩首的朋友之女王玉环,让自己的亲生女儿黄秀兰冒名替死,临刑时王玉环的父亲王志坚赶到刑场与女儿诀别,发现不是玉环,感到惊奇。监斩的贺总兵看出破绽,又要把黄伯贤逮捕,欲加杀害。这件事说明,在处决死刑犯人时也会产生人为地更换犯人的现象。为了杜绝此类事件,所以后世在执行死刑之前将罪犯“验明正身”这一道程序决不可缺少。

有的犯人因为不肯屈服或者冤枉,临刑前要高声叫骂。为了不让他叫出声,就给他的嘴里塞一个木丸。这个办法是唐代武则天发明的。垂拱年间,太子通事舍人郝象贤因得罪武则天,将被处斩,临刑大骂,就用木丸塞其口,然后行刑。后来法司杀人时都这样做。唐代以后,一般死刑犯人不再用木丸。

斩首时,通常情况下是由刽子手把囚犯反绑在木柱上,囚犯双腿跪地,头自然向前伸出,刽子手挥刀从囚犯颈后向前下方猛砍。但在非正常情况下,也会附加其他残酷手段。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祸时,宰相王涯等数人被宦官仇士良逮捕,将被处斩。临刑时,刽子手把他们的头发解开,反系在木桩上,又把他们的手和脚分别绑在木桩上,用铁钉钉牢,然后开刀。著名诗人卢仝本来没有参与反对仇士良的政治活动,因逮捕王涯时,他正在王涯家中,于是同时被捕,同时赴难。卢仝是秃顶,没有头发可往柱子上绑,刽子手就用一颗尖钉把他的后脑勺钉在木柱上。卢仝有个儿子,起名为“添丁”,本意是为国家增添一名男丁,韩愈曾作诗祝贺他说:“去岁生儿名添丁,意令与国充耘耕。”后人说,卢仝如此惨死,使“添丁”二字成了谶语,死时竟然在头上添了一颗铁钉。

明初,朱元璋将人斩首时还曾采用过一种十分奇特的方法,就是在地上挖个土坑,把囚犯埋在里面,只露出一颗脑袋,刽子手用利斧削去。当时出现过一阵平民百姓出家当和尚的热潮,朱元璋痛恶这种现象,就命令抓来许多和尚处死。有一次同时挖十五个土坑,一字排列,埋十五个和尚,一帮刽子手各执大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人头,这叫做“铲头会”。当时有位高僧在被埋的十五人之列,他的头被削去后,又立即从脖颈处长出一颗头来,再削去,再长出,一连长出五次。朱元璋害怕了,就释放了这些和尚,并且下令废止“铲头会”。这“铲头会”一事属实,高僧的法术纯系传说,人们附会这个故事,以表现对朱元璋的残酷行为的不满。

斩首的行刑者——刽子手,都是心狠手黑之辈,他们不但要有杀人的胆量,而且要经过一定的技术训练。人的脖颈虽然较细,但因为其中有颈椎骨,所以不用力气就不能一下子砍断。有的犯人孔武有力或身怀绝技,要砍掉他的头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这时刽子手要采用其他附加手段。

清初有个名叫阿里玛的武将,因功提升至京中任职,进城后横行不法,作恶多端,顺治皇帝想除掉他,就派遣一个勇力仅次于他的武官巴图鲁占把他逮捕,押赴菜市口斩首。囚车走到宣武门,阿里玛说:“死就死罢了,但我是满族人,不能让汉人看见我受刑,就在这城门里边把我杀了吧!”同时,他用脚勾住城门瓮洞,囚车竟不能行进。巴图鲁占同意了他的要求,下令在城门里边行刑。在用刑时,阿里玛的脖颈就像铁铸似的,刀砍不动。阿里玛告诉巴图鲁占说,先用刀割断脖筋,然后再砍。巴图鲁占让刽子手这么做了,才把阿里玛杀死。

明朝时,有个叫陆晖的苏州人犯罪当斩,临刑时,刽子手挥刀砍去,却未能损伤他的皮肉,刀反而砍折了,这样连续砍折了三把刀,他的脖颈上只有三个刀印。监斩官大惊,问他是怎么回事,陆晖说:“我在入狱后就让家里人造了一尊观音像,虔诚祈求保佑。现在你们杀不死我,这是观音菩萨的慈力吧!”。监斩官把这个情况呈报,有司奏明朝廷,赫免了陆晖的死罪。这个陆晖,可能具有硬气功一类的绝技,达到了俗话说的“刀枪不入”,他说的观音菩萨保佑的话不过是假托之词。

由于刽子手行刑需要勇力,所以若同时斩杀许多死囚,一个刽子手是不能胜任的。遇到这种情况,需要选派许多刽子手同时行刑,或者先由一名刽子手行刑,杀数人后,再由别的刽子手替换他。手段极高强的刽子手一次能连杀多少人,未见到这项“最高纪录”,不敢妄言,但据常理推断,恐怕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若一人连续而不间断地杀人,在杀到一定数量之后,不仅杀人者体力不支,而且所用的刀也不能再用了,或者刀口砍缺,或者刀身变形(据说人血的热度可使刀身弯曲)。因此,考察刽子手的“业务能力”,就得看他能够连续杀人的数目。清代咸丰年间,有一次官军在福建沿海地区捕获海盗五十余人,押赴福州市北郊刑场斩首。这些海盗多是有些功力的,刽子手行刑时,对一名囚犯连砍数刀还不能砍下头来。于是就另想办法,找来一条木匠用的大锯,两个人对拉,锯断囚犯的脖子,囚犯号叫,惨不忍闻。这天,有个卖菜的农家少年,挑着个菜担也来看杀人,见到锯头的情形,大骂刽子手是没有人性的笨蛋。刽子手冲着他说:“你小子有能耐,来试一试。”少年放下菜担,接过一把刀,连砍三十四颗脑袋,手起刀落,干净利索,而且神色不变。监斩的清军武官非常惊异,当即表示接收这位少年入伍当兵,让他专门负责处决囚犯。那时候的规矩,刽子手杀一名囚犯,应该得到一千钱的报酬,少年一下子得钱三万四千,挑着菜担子回家去了。少年向父亲夸耀自己的事迹,其父大怒,把他的钱扔到地上,又用木杖把他痛打一顿,坚决反对儿子干这种作孽的差事。少年无奈,哭诉于武官请求退伍。他的父亲的坚决反对的态度,表现了一般民众对刽子手职业的憎恶与鄙弃。

刽子手将犯人斩首时,犯人体内的血液会突然从断了的动脉血管喷射出来,喷射的高度简直令人难以置信。关汉卿的著名悲剧《窦娥冤》写窦娥在被斩首前发下三桩誓愿,其中的一桩是,她让刽子手在斩台高处悬挂丈二白练,如果自己是冤枉的,在头被砍掉后,“不要半星热血红尘洒,都只在八尺旗枪索练悬”。结果,窦娥的誓愿实现了,她的一腔热血没有落地,全部溅在那幅白练上。这当然是关汉卿文学创作的浪漫手法,意在突出窦娥的冤情和悲愤,但这样的描写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的。古代传说,汉代东海郡有个孝顺媳妇,名叫周青,身罹奇冤,被太守枉杀。周青临刑前让人竖起十丈竹竿,悬挂五条白幡,发誓说:“我若确实有罪,死后血往下流,若是冤枉的,血要向上喷。”结果在行刑时,周青的血呈青黄色,顺着竹竿向上喷,达到最高竿头,又向下落到白幡上。关汉卿笔下的窦娥,显然是以东海孝妇周青为模特儿塑造出来的。

这样的事例不仅一个周青。南朝梁天监十五年(516),荆州市斩人,斩首后血向上喷射,有一丈多高,然后散作雨滴状,细细落下。人们觉得异常,这一年果然荆州出现特大旱灾。晋元帝司马睿在位时,令史淳于伯押运粮草误了期限,按律当斩。行刑时,淳于伯的鲜血顺着柱子向上喷溅,达到两丈三尺那么高。此类现象若用今天的科学观点来看待,不难理解。人体内心脏的运动产生一股巨大压力,血液靠这压力由动脉输送到全身。人被斩首,血液自然要喷射而出,文学作品的描写和古籍的记述据客观事实作了较大夸张,因而显得格外离奇。有人还说,如果把斩去头的尸体扔到水中,他会直立不倒,水从脖腔处向里灌,体内的血要向外喷涌,互相激荡,发出奇怪的声响,非常可怕。人被斩首时,从脖腔中喷出的血液并不全是红色的。前面说到东海孝妇周斩首青的血是青黄色的,固然是一奇,但也有人的血是白色的。明朝初年,松江人钱鹤皋起兵反明,为张士诚复仇,兵败被擒,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把他斩首,砍头后白血喷涌如注。朱元璋大惊,认为他是厉鬼,于是下令让全国百姓祭祀他。也有的人斩首后无血。十六国时,安定人侯子光(或作刘光)年方二十岁,相貌英俊,自称是佛太子,从大秦国来,应当在小秦国称王。他改姓名为李子杨,不久自称大皇帝,定年号为龙兴。镇西将军石广将他捕获,斩首后他的颈上没有血流出,十余天后他的面色仍然和活人一样。南宋末年,著名将领李庭芝兵败被元兵俘虏,斩首后也没有出血。以上两例如果情况属实,不知这是什么道理。

各地官府监斩囚犯,其程序总的来说是比较简单的,若是皇帝亲自监斩犯人,那仪式可就大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主要是皇帝亲自主持接受凯旋归来的功臣献纳战俘的典礼。明代曾举行多次,气氛森严,场面宏大,有关书籍的记载也比较详尽。

单说万历二十七年己亥(1599)四月二十四日那次献倭寇俘虏的大礼吧。那天上午辰时,阳光灿烂,万历皇帝朱翊钧高坐在午门城楼上,太监、侍女、校尉、宦官、皇亲国戚、文武大臣排列有序。大司寇萧岳峰将战俘带到午门前聚集,自己在城楼下的御道正中跪下,兵部的两名侍郎跪在他的两侧靠后一些,侍郎的头齐及他的臂肘,三人成为一个“品”字形。萧岳峰高声致词,首先报告自己和二侍郎的官职姓名,然后宣读战俘名单,并宣布或磔或斩的处理意见,最后说:“合赴市曹行刑,请旨。”致词完毕,俯首听命。万历皇帝听完,说:“拿去!”声音低弱,大臣们站得稍远一点的都听不见,但在皇帝发令之后,身边有近侍二人重复一声:“拿去!”接着由勋臣贵戚四人同声接着重复一声:“拿去广接着是八人,再后是十六人,又三十二人,这样逐级扩音,声响越来越大,到最后是站在城楼下的武士三百六十人齐声大呼:“拿去!”声音简直如雷吼一般。之后,官兵押着带铁镣、穿囚衣的战俘出西安门,萧岳峰亲自押阵,前往西市。沿途看热闹的市民填街塞巷,车马只好缓缓而行,二十里的路程,傍晚才到达。将囚犯斩首完毕,已是天色昏黑的时候了。

被斩首的犯人在临刑时一般都难免表现出对死亡的畏惧。有的吓得面无人色,有的瘫软得抬不起头来,有的拉屎拉尿,满身污秽。但是,也有一些不平常的人具有某种坚定的政治信念、豁达的人生态度或傲岸不俗的性格特征,因此他们临刑慷慨从容,神态自若,其生命在最后一刻犹能迸出明亮的火花,甚至让刽子手也感到胆寒。嵇康临刑时索琴奏一曲《广陵散》,成为千古佳话。三国时,魏国夏侯玄参与曹爽之谋,被司马懿斩首,临刑面色不变,举动自若。南朝时,庾弘远仕齐为江州长史,贤明有声望,被刺史陈显达处斩之前,他向人要来帽子戴好,说:“子路临死结缨,我不能不戴帽子就去死。”南宋文天祥在大都(今北京)柴市英勇就义,临刑时从容对吏卒说:“吾事毕矣。”然后南向再拜而死。他的表现成为后世忠义之士效法的榜样。明末黄道周在清兵攻破南京后被俘,拒绝投降,开始绝食数日不死,后来清朝决定把他斩首。他临刑立而不跪,刽子手见他身材高大,风骨凛凛,举刀时两手发抖,一刀砍下,黄道周仍然昂首不屈。刽子手吓坏了,连忙跪在他面前说:“请先生坐下。”这时黄道周已挨了一刀,颈部鲜血淋漓,他还能点点头说:“可以。”于是坐在凳子上,刽子手第二刀才把他杀死。

清代著名文学家金圣叹康熙时因哭庙案牵连,被叛死刑。临斩前他要酒畅饮,神色自若,一边饮酒一边说:“割头,痛事也;饮酒,快事也。割头而先饮酒,痛快痛快。”他的儿子到刑场与父亲诀别,哭得泪人似的,金圣叹说:“别哭了,我给你出个对子你来对,上联是:莲子心中苦。”儿子正在痛哭,哽咽未定,哪有心思对对联?他好大一会儿没有回答。金圣叹说:“傻孩子,哪里值得这么悲伤呢?我替你对吧,下联可接‘梨儿腹内酸’。”这联是对得极其工稳的,上联的“莲”与“怜”谐音,意思是见儿子悲痛感到可怜;下联的“梨”与“离”同音,指他的将要骨肉分离的孩儿。金圣叹在死前如此从容不惊,竟然还有巧妙的文思,真不容易。所以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记述这段故事后,称赞他“志气早定,故临难不迷”。据说,金圣叹在受刑前还对刽子手说:“我有一封家书,请转交给家里的人。”刽子手在行刑后不敢隐瞒,把信送给了监斩官,那官儿疑心信中写有反对朝廷的言语,拆开查阅,只见信上写着:“字付大儿看:盐菜与黄豆同吃,大有胡桃滋味。此法一传,我无遗憾矣。”那官儿讨了一场没趣,自嘲地说:“金先生临死还这样捉弄人。”腰斩

小说、戏曲描写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处死用的是虎头铜铡,施行时罪人被平放于张开的铡口下面,从腰间铡为两段。如包公下陈州铡了四国舅、在开封府铡了驸马陈世美、后来又铡了亲侄儿包勉等等。这些故事当然只是根据传说编撰的,事实无考,但这种铡人的做法却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腰斩。

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而“杀”就是杀头,即后世所谓的斩首(参见本书《斩首》)。“斩”字用“车”作部首,是指它的本义与车裂相同,都是使人的肢体分裂;偏旁为“斤”,就是斧头,指行刑时用斧或钺。《周礼·秋官·掌戮》篇的注解说:“斩以斧钺,若今要(腰的通假字,下同)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这已经把斩和杀的区别说得很清楚了。

春秋、战国时的史籍中,写到将人处死,多是指腰斩。《庄子·月去箧》篇云:“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这里的“斩”即“腰斩”。《韩非子·说疑篇》列举了关龙逢、比干和春秋时随国的季梁、陈国的泄冶、楚国的申胥、吴国的伍子胥等六人都是因为直言进谏而得罪了国君,或被杀,或自杀,“要领不属,手足异处”。又鲁定公十年(前500),鲁与齐两国之君在夹谷会盟时,倡优和侏儒上前演戏,孔子认为不合礼节,向齐国提出抗议,齐君不得不让有司依法惩治优人等,使他们“手足异处”。上两例所说的“手足异处”,显然是指腰斩。

最初,腰斩使用的刑具称为铁质。铁即是大斧;质或写作锁,或称椹质、银顿等,即是用斧砍人时下面垫的木砧。《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有“君不忍加之以铁吽”一句,前人注解说:“铁吽,要斩之罪。”《战国策·秦策》中记范雎说:“今臣之胸不足以当椹质,要(腰)不足以待斧钺。”此语之意是谓瘦削的胸不值得放在砧板上,纤细的腰经不往斧钺一砍,所指的处死方式,分明是腰斩。又《汉书·项籍传》的“孰与身伏斧质”一句后颜师古注解说:“质谓呏也。古者斩人,加于呏上而斫之也。”从这句话的意思可以看出,腰斩在行刑时,人伏在砧板上,刽子手举斧砍断其腰,这斧与质是分离的两件东西。后来,这一套刑具发展为用轴连在一起,铁演变为铡刀,质则演变为铡床。所以,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就将“铁”释为“垄斫刀也”,即铡草的刀。《汉书·戾太子传》中的“不顾斧钺之诛”一句后也注解说:“铁所以斫人,如今垄刃也。”王呁友更明确指出:“铁,今谓之铡;铡床,古谓之椹质,又谓之稿砧。”铁质演变为铡,这大概是汉代的事。

秦汉之间刘邦、项羽争霸,韩信开始离楚归汉时,还不出名,有一次因犯军法当受“斩”刑,一同被处死的十三人先斩过之后,轮到韩信,《史记·淮阴侯列传》写道:“信乃仰视,适见滕公,曰:‘上不欲就天子乎?何为斩壮士!’”细观文意,韩信一定是躺在砧板上了,他才能有“仰视”这个动作,可见当时的“斩”是指腰斩。汉代还有两人与韩信有相似的遭遇。一个是张苍,他曾因罪当斩,而且已经“解衣伏质”,王陵在旁边看见他身材长大,皮肉白嫩,认为是一个罕见的美男子,就在刘邦面前讲情,没有斩他。另一个是王伝,他在任被阳县令时将被绣衣御史暴胜之处斩,“讠斤已解衣伏质”,仍然“仰言”一番,暴胜之听他言语豪壮,也赦免了他。从张苍、王讠斤的情形来看,那时的腰斩在行刑时,犯人必须脱光上身衣服,使腰部裸露出来。

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常被使用。商鞅变法时,曾明文规定对百姓实行连坐,一家犯罪,邻家不告发者,要处以腰斩。当时究竟有多少人被腰斩而死,难以统计,据说商鞅在渭河边处决囚犯,死者的鲜血把渭水都染红了。秦末,赵高诬陷李斯谋反,李斯于是在二世二年(前208)被腰斩于咸阳。汉代法律规定,大逆无道者腰斩。许多被判定为谋反或犯上等罪者,都要腰斩处死。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乐通侯栾大因诬罔罪被腰斩。征和二年(前91),司直田仁因失纵罪被腰斩。征和三年(前 90)六月,郭穰告丞相刘屈誌夫人用巫术诅咒皇上及打算立昌邑王为帝等情节,有司劾奏说刘屈誌大逆不道,汉武帝大怒,降旨将刘屈誌腰斩于东市。汉昭帝始元五年(前82),成方遂(一说张延年)被卫太子诬告,也受了腰斩之刑。

汉代以后,只有北魏承袭汉制,法律明文规定有腰斩的条款。神吤年间,崔浩定律令,就写明:“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其他朝代虽然法律条文不再规定有腰斩,但实际上仍然偶尔采用腰斩的刑罚。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变时,宦官仇士良指挥神策军逮捕李训、王涯等人,把他们腰斩于子城西南隅独柳树下,并且让百官都到场观看,之后枭首于兴安门外示众。五代时,后汉史弘肇为大将,高祖刘伀死后,他受顾命辅佐隐帝刘承皰,当时有一天,太白星在白昼可以看见,人们惊异不安,史弘肇便下令,民众凡有仰观太白星者,就腰斩于市。仇士良专权时对与他为敌的朝臣非常仇恨,用法外的残酷手段进行报复,史弘肇在特殊情况下用严刑来安定人心,这都不奇怪,但在宋代的太平盛世,朝廷惩治某些有罪的官员,也常常破例使用腰斩。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官霍琼借征兵之机劫掠民财,被人揭发,腰斩处死。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将作监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等都被腰斩。南宋初高宗时,宋齐愈因谋立异姓、危害宗庙社稷等罪,腰斩于都市。

辽代也有腰斩之刑。应历十五年(965)二月,穆宗耶律王景因获鸭而产生的一时的高兴,下诏废除腰斩之刑,但实际上未真正废除。圣宗耶律隆绪时,近侍刘哥、乌古斯叛逃,遇赦后又被人告发,结果都腰斩处死。

明初,朱元璋大兴文字狱,对不肯与他合作的知识分子施暴示威,也在法令之外使用腰斩之刑。著名诗人高启在入明后对朝政有所不满,在擢升为户部右侍郎时辞官不就,回到原籍吴淞江畔的青丘隐居,以教书为生。有一次,他作了一首《宫女图》诗:“女奴扶醉踏苍苔,明月西园侍宴回。小犬隔墙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诗中对宫廷生活寓有讽刺之意,朱元璋见到此诗非常生气,有心惩治他,一时未找到借口。后来,高启受苏州知府魏观知遇,把全家迁至郡城居住。魏观在府衙大兴土木,有一天高启为他作上梁文,文中对朝政又进行讥讽。朱元璋得到密探报告,于是就下令把高启逮捕,腰斩于南京。

清代未见腰斩之刑,但这种酷刑并未绝迹。在现在革命史上,反动地主武装对共产党人进行报复,就又拾起古代统治者曾使用过的腰斩之刑。如著名革命英雄刘胡兰就是被还乡团用铡刀铡死的,因不属于古代的范围,这里就不详谈了。剥皮

剥皮,这两个字一听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这种刑罚不在官方规定的死刑处死方式之列,但在历史上确实被多次使用过,并见诸史籍记载。

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就曾经“生割剥人”,但他是怎么个剥法已难查考。三国时吴国末帝孙皓曾剥人脸上的皮。吴亡之后,孙皓降晋,有一天,晋武帝司马炎和侍中王济下棋,孙皓在旁边观战,王济问孙皓:“听说你在吴国时剥人面、刖人足,有这回事吗?”孙皓回答说:“作为人臣而失礼于君主,他就应当受这种刑罚。”这时,王济的腿正在棋泉下面伸着,两只脚伸到晋武帝坐的一边去了,他听了孙皓的话,立即把腿缩回来。这件事说明,孙皓对自己曾使用过剥人面皮的刑罚毫不掩饰,也可以看出,像王济这样有地位的人,听到剥皮之刑也会不由得产生畏惧之感。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曾经把一些死囚剥去面皮,让他们唱歌跳舞,借以观赏取乐。北齐统治者高氏也惯会剥人面皮。譬景从北齐南逃回梁时,高澄命令逮捕侯景的妻和儿子,先剥下他们的面皮,然后用大铁镬盛油把他们煎死。幼主,高恒继承了他的祖父辈和父辈的残暴,经常剥人面皮,亲眼观看被剥者的痛苦之状来取乐。

根据现在可见的史料,六朝时的剥皮之刑多是剥人面皮,后来便进而剥去人全身的皮了。元朝初年,世祖忽必烈诛杀了阿合马,籍没了他的家。阿合马有个爱妾名叫引柱,武士们搜查时从她的衣柜中搜出两张熟好的人皮,每张皮上都连着两只完整的耳朵。问她存放这人皮有什么用,引柱说,这是诅咒时用的,把它放在神座上,发咒语时人皮就会出现应声。世祖下令把引柱和画师陈某及阿合马的另外两名亲信曹震圭、王台判共四人,剥皮示众。

明朝时,剥皮之刑用得最多、最狠。从明初的太祖皇帝朱元璋,到明末农民起义领袖张献忠,不少人都用过剥皮之刑。朱元璋开国之初,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而用法峻苛,“剥皮揎草”是他的一项发明。据叶子奇《草木子》记载,朱元璋对各地官员责治甚严,若有官员贪污暴虐,准许百姓赴京诉冤。官员贪污的数额在六十两白银以上的,就要处以死刑,杀头后还要枭首示众,并且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官座旁边,让后任官员触目惊心,起警戒作用。府州县衙附近,都要设立一座厅堂,祭祀土地神,若需要对某人实行剥皮就在这里执行,因此这座厅堂便叫做“皮场庙”。洪武年间,宫中的太监犯了死罪应当处死者,一般都不用斩首,而是凌迟或者剥皮。朱元璋的宫禁甚严,太监如果有娶妻者,也要处以剥皮之刑。明初开国功臣蓝玉被处死之后也剥了皮,朱元璋还下令把他的皮传示各省。因为蓝玉的女儿是蜀王妃,蜀王朱椿就把蓝玉的皮保存下来。明末张献忠占领成都时,他看见端礼门楼上供看一尊人像,穿着公侯的华服,皮肤和手脚都是人的肉身,一打听,才知道这就是蓝玉。

朱元璋剥皮的手段传给了他的子孙。他的第四个儿子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赶走了侄子建文皇帝,占了南京,对忠于建文帝的朝臣进行了残酷镇压,景清和胡闰都是被剥了皮的。景清刺杀朱棣未遂,被捕后骂不绝口,朱棣命令剥下他的皮,“草椟之,械系长安门”。胡闰是被缢杀的,然后用灰蠡水侵脱他的皮,剥下来,揎上草,悬挂在武功坊示众。明武宗正德七年(1512),赵呇(即赵疯子)谋反,兵败被俘,同时起事的陈翰、贾勉儿、庞文宣、郭汉、宋禄、孙玉、朱仓、孙隆、张富、李隆、孙虎等共三十七人也先后被俘,一齐带到京师午门,武宗朱厚照下令把他们全部处死,并将为首的六人剥皮。当时法司官员启奏说对剥皮之刑曾有祖训让禁止,正德皇帝不听,又下令把剥下来的六人的皮制作成马鞍镫,他有时出行,就骑坐这备有人皮鞍的马。

嘉靖年间,著名抗倭将领汤克宽率兵平定海寇,将海寇首领王艮俘获处死,把他的皮剥下来蒙作鼓面,叫“人皮鼓”。这鼓放在北固山佛院内,后世不少人都见过它。它的声音不如牛皮鼓响亮,据说,因为人皮比牛皮纹理厚而没有牛皮结实,所以它的声音不如牛皮鼓。

明初永乐时,韩观任两广提督,杀人成性,曾剥人皮作成坐褥,这人皮剥得非常完整,耳目口鼻俱全,把它铺在坐椅上,人脸正好在椅背上,头发披散在椅后,韩观升帐就坐着这人皮褥,以示威严。

天启年间,魏忠贤擅政时也常用剥皮的手段。当时,“民间偶语,或触忠贤,辄被擒戮,甚至剥皮割舌,所杀不可胜数。”而且,魏忠贤剥皮的方法非常奇特,有一天,某旅店里有五个人在一起饮酒,其中一个人说魏忠贤作恶多端,不久肯定会倒台。另外四人有的沉默不语,有的感到害怕,有的劝他说话要慎重,不然会招来灾祸。那人大声说:“魏忠贤虽然专横,他总不能把我剥皮,我怕什么!”当天夜里,众人都在熟睡,忽然门被推开,闯进来几个人,举着火把照了照每人的面孔,把那位说大话的逮走了。不一会,又把一同饮酒的另外四个人也逮了去,带到一处衙门,先捕的那人一丝不挂躺在那里,手和脚都钉在门板上,堂上高坐着一位衣装鲜丽的显官,正是魏忠贤。魏忠贤对四个人说:“这位说我不能剥他的皮,今天不妨试一试。”就命令手下人取来熔化的沥青浇在那人身上,过一会沥青冷却凝固,用锤子敲打,只见沥青和人皮一齐脱掉,形成一幅完整的人的皮壳。那四个人吓得半死,魏忠贤对他们每人赏给五百两银子压惊,把他们放走了。

明末张献忠将人剥皮的事例很多。他的所作所为,实际上是对明朝统治者的虐政实行农民式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他大概是因为亲眼看到了蓝玉被剥的人皮,所以他也对明朝的官员予以剥皮,他不仅使用了明朝皇帝曾经使用过的剥皮手段,而且还有不少独出心裁的花样。张献忠入蜀后动不动就拿人剥皮,而且大都是活剥。剥皮时,先从被剥者的后脖颈开刀,顺脊背往下到肛门割一道缝,然后把皮肤向两侧撕裂,背部和两臂之间撕离开肉的皮肤连在一起,左右张开,就象两只蝙蝠翅膀似的。这样被剥的人要等到一天多才能断气。如果被剥的人当场致命,行刑的人就要被处死。当时成都府彭县有个叫龚完敬的,本是崇祯十年(1637)进士,崇祯十六年(1643)因死了父亲回原籍守孝,张献忠占领成都后他暂时表示降顺,被授予官职,但他心里不愿背叛明朝。张献忠想杀他,把他的仆人抓来问龚完敬每天在家中干什么。其中一个叫龚应登的仆人说,完敬每天五更时起床焚香祷告,不知祷告些什么,每天退朝回来只是叹气,不说一句话,过节时给祖宗烧纸后,记帐单上只写乙酉字样,不书大顺年号,等等。张献忠听到“不书大顺年号”这一句,勃然大怒,喝令刀斧手把龚完敬拿下,推出朝门,活活剥皮,并把剥下的人皮揎上草,晓谕四方。龚完敬的弟弟完淳、完熙及家属婢仆共一百余口同日处死。

张献忠的部下孙可望后来投降了南明,被永历帝朱由榔封为秦王。他也是个惯剥人皮的能手。永历六年(即顺治九年,1652),孙可望杀了陈邦传,并剥下他的皮传示各地。御史李如月向永历帝弹劾他“擅杀勋将,无人臣礼”,永历帝不敢得罪孙可望,就打了李如月四十大板。孙可望的亲信张应科知道了,就向孙可望报告,孙可望大怒,立即命令张应科把李如月抓来剥皮。张应科遵命逮捕李如月,绑在朝门外,又准备了一筐石灰,一捆稻草,放在他面前。李如月问这是干什么用的,一个人告诉他:“这是揎你的草。”李如月叱骂道:“瞎眼的奴才!这草棵棵都是文章、节节都是忠肠。”不一会,张应科站在右边角门台阶上,传达孙可望的旨意,喝令李如月跪下,李如月又骂道:“我是朝廷命官,岂能跪听反贼的命令?”于是步行到中门,向永历帝居住的内宫行跪拜礼。张应科命令把李如月扒掉衣服,按倒在地上,用刀割开脊背的皮肤,直到臀部,李如月大叫道:“死得快活,浑身清凉。”又呼喊着孙可望的名字痛骂。剥皮剥到四肢时,把他的手和脚都砍断,再把他翻过来剥前胸的皮,这时李如月只能发出细微的声音了,仍能听得出是在骂人,直到最后砍断脖子时,李如月才死去。张应科又指使从人把李如月的皮用石灰渍干,用线缝好,中间塞满草,送到北城门通衢阁上悬挂起来。

从这里描述的剥皮的经过,可见孙可望的残忍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李如月的死尽管是为腐败无能的南明王朝效忠,但仍不失为壮烈。鲁迅在引述这段故事之后,评论说,张献忠的剥皮法是“流贼”式的,孙可望虽说也是流贼出身,但他既然是南明王朝的秦王,后来又降清被封为义王,因而他的剥皮法其实是官式的,这和当初永乐皇帝剥景清的皮的方法完全相同。又说:“大明一朝,以剥皮始,以剥皮终,可谓始终不变;至今在绍兴戏文里和乡下人的嘴上,还偶然可以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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