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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3 16: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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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豪才《行政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罗豪才《行政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绪 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的含义(1)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学说

①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古德诺认为,任何政府体制都具有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这两种基本功能,而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制定政策是政治,执行政策是行政,政治与行政应分立。

②形式意义的行政说

该说认为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职能。这种观点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论活动本身的性质如何,一律根据机关的性质来区别国家的职能。

③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该说认为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这种观点也是建立在国家职能的分工、国家作用的分类的基础上,但它以国家职能的实质内容和目的作为区分标准。

这种观点对于理解行政及立法、司法活动的特征有较大意义,但由于其所描述的行政除主要指向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外,还有可能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同时,它又不能涵盖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职能、准司法职能的活动,故这种观点也存在着较大不足。

④行政即管理,也就是行政管理活动

这个观点的优点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但是,“行政”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同等概念,用管理来确定行政并没有充分表述行政的含义,需要作补充和解释。(2)本书关于行政概念的观点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②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1)行政权

①行政权的含义

a.行政权的内涵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

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基础。

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

第三,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b.行政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一,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

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第二,行政权与行政权限亦有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②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权的内容大致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③行政权的特点

a.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b.行政权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行政权上述特点的变化:

a.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

现代社会,行政的直接强制性色彩有所淡化,而平等、协商、参与日益成为行政的基本模式或重要特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公私合作、公私共同治理等行政行为或活动方式,更多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几乎没有命令、强制内容;

第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传统上具有强制要素的行为,也需要遵循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甚至与相对人协商等程序。

b.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

c.为了避免行政优益权的滥用,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④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a.行政权的积极作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代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地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

b.行政权的消极作用

第一,腐败和滥用权力。

第二,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

第三,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第四,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相偏离的现象频频发生。(2)公民权利

①公民权利的概念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②公民权利的内容

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并形成有机的权利体系。

③公民权利的意义与必要限制

a.公民权利的意义:广泛确认公民权利,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充分保障权利的真实性,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法治国家应当承担的任务。

b.公民权利的必要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权利也不是无限的、绝对的。(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①行政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②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应依法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③对于公民来说,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④现代行政的发展已经形成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不再是由行政机关一方独自掌控的格局,相对方也不再是被动的管理对象,而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围绕行政管理事务相互交流、合作、协商、博弈而最终实现公共治理的目标。于此背景下,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越来越多地展现出相互依存、相互合作、彼此信赖、共同治理的特点。

3.行政法(1)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指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指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

①行政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②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①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3)现代行政的变革与行政法的回应

①现代行政过程已经且正在发生如下一系列变革:

a.行政的目的不仅限于维持秩序,更包括促进经济繁荣、改善人民生活、保障人权发展等多重目的。

b.行政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在功能上大致有“秩序行政”、“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福利行政”等。

c.行政机关的规模和人员因此相当庞大。

d.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能不止于执法,更包括制定规则的准立法和裁决纠纷的准司法,而且,行政不再只有“命令—服从”模式,还包括“合意行政”模式,甚至有时担纲“自我革命”—即放松管制—以促进更有效社会治理的使命。

e.行政过程受到民主的压力,通过各种形式吸纳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力量参与其中,对行政决策产生影响。

f.行政的普遍而又积极的干预,也带来较大的干预失当、干预失败,甚至官员腐败的风险。

②现代行政法针对上述问题已经或者正在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回应:

a.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为从整体上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结构性均衡。

b.行政法治原则已经展现出针对不同情境中的行政适用不同原则的意义。

c.现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涉及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过程中发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二者缺一不可,也不能偏于一端。

d.现代行政法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过程放在显要位置,从而使得行政手段和行政程序成为关注的焦点。

e.现代行政法具有明显的发现其内在的同时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进行有效激励和制约的机制,行政相对方在现代行政法中地位的提升,呈现出一种行政法的平衡。

4.行政法的渊源(1)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其可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①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是行政法的主流渊源;

②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指导性案例等,其是行政法的辅助性渊源。(2)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①宪法

②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其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a.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b.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c.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它们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a.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我国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①法律解释

a.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b.关于法律解释的效力位阶,一般来说,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优于行政解释。

第一,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解释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本身均有拘束力。

第二,法院在审判中适用法律时,对已经有的行政解释亦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但可不受之拘束,法院可以以自己的解释代替行政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对法院本身有拘束力,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亦应有拘束力。

第三,立法机关认为法院的司法解释违反立法原意或法律的原则、精神时,完全可以自己作出解释,以立法解释取代司法解释。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立法解释。

②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条约、惯例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但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a.判例是指可作为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处理有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案件的依据的法院判决。

在我国尚未开始施行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判例制度,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确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b.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第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第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第三,具有典型性的;

第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第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④软法规范

a.法律有硬法与软法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中“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不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实际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b.在我国,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除了国家机关以外,还有执政党的各级组织、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拥有公权力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这些组织制定的规则往往就是那种不具备法律的形式但是却在事实上具有实际约束力的社会规则,即行政软法规范。这些规范要成为软法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它们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得到宪法、法律的明示或者默示认可。

5.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①分类依据: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②概念

一般行政法是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一般行政法是其他行政法规范的基础。

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①分类依据: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②概念

实体行政法是指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是指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③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总是交织在一起,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行政法的一类,又总是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交织在一起。(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①分类依据: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②概念

a.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关于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表现于公务员法中。

b.行政行为法又称行政活动法,即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

c.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6.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二、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关系概述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2.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①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②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实体和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

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同时是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主体,实施某种行为对行政机关来说,既是行使权利又是履行义务。

由于程序性规范是对行政机关选择和决定行为程序的一种限制,因此,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义务主体而相对方是权利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第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的地位。

第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主体。

b.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一,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比行政主体的外延要宽得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方。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概括为:

a.物质财富;

b.精神财富;

c.行为。

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⑤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

a.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b.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c.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a.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第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依法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也会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监督主体、被监督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b.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

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第三,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关系。

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行政主体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的权利,承担较多的义务。(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也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十分庞杂。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其内容各不相同,很难详尽地论述。(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抽象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变成具体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这种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②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原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相对方的行为也可以引起特定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①行政法上确立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

a.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亦即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对局部的行政法规范及其适用领域具有指导作用。

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③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

a.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b.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c.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d.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④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性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

①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是狭义的,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于现代行政的发展,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立法法》上的体现:

a.《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第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第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四,犯罪和刑罚;

第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民事基本制度;

第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第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第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b.第9条又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②法律优先原则

a.法律优先原则的概念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具体而言,该原则有以下含义:

第一,法律优先行政。法律优先行政的应有之义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

第二,行政不得违法。行政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b.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的比较

第一,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

第二,法律保留原则不能完全适应现代行政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第三,相比较之下,法律优先原则可以得到普遍的适用,因为行政机关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3.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①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成因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③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区别表现在: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

联系表现在: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深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既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行政公开原则

a.行政公开的功能

第一,减少或消除腐败。

第二,保障知情权。

第三,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

b.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

第一,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行为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项的内容,在最终形成之后,原则上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第二,行政过程公开。行政过程的公开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所有环节,都要向公众开放。

第三,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原始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以外,一般都应当公开。

c.行政公开原则的实现

立法上有关行政公开的具体规则,行政机关都应予以遵守。若具体的立法缺乏明确的公开要求时,行政公开原则也应成为行政机关需要恪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②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论述如下:

a.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具体而言:

第一,不徇私情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假公济私,在对待行政相对人时,不应由私情占据主导地位,作出厚此薄彼的行政行为。

第二,不存偏见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让先入之见过分地影响其对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不武断专横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应该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b.程序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具体包括:

第一,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第二,不单方接触。

第三,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③比例原则

a.比例原则的含义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b.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适当性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第二,必要性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是在可选择的几个适当措施之中对于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最小的措施。

第三,狭义的比例性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与目的之间是成比例关系的,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对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越多,目的的公共利益价值就应该越大,反之,就应该越小。

④信赖保护原则

a.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b.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第三,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c.信赖保护的方式

信赖保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存续保护的方式,即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作出的行为;

第二,补偿保护的方式,即政府在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或组织的信赖利益之后,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作出的政府行为,同时对个人或组织由此而受到的合法权益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

⑤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经明确的成为宪法原则。

a.在立法明确的情况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可以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所吸收。行政机关就应该按照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权。

b.在立法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应成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此意义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四、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西方学者将宪法典叫做“静态宪法”,把行政法叫做“动态宪法”。

①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逐渐扩及某些传统上认为应属民法调整的领域。

2.行政法的作用(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对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促进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和服务权能来实现的,体现为:

①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②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

③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

④行政法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特殊地位。

⑤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赋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包括行政法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听证制度是一种相当重要的、新兴的程序制度。(3)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在我国目前民主与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实意义较强:

①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是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特殊要求。

②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符合行政法产生之需要。

③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也与行政法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的作用和目的相吻合。

五、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1.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1)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指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学。

②任务不同:行政法的任务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的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公共利益;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2)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联系

①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有联系。

②行政法学的研究受行政法发展的制约,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行政法的发展,又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1)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认识到了行政法,20世纪初,行政法学在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体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显现出惊人的发展速度。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延续至今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又再次为其行政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主题。(2)英美法系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

行政法学的真正重大发展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3.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1)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2)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建设和研究行政法方面主要是抄袭前苏联模式。行政法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尚未充分展开就受到了漠视。(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行政法制建设受到了高度重视,行政法制日臻完善,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4)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得我国行政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①强化了对监督行政、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的理论研究;

②开拓了传统理论上未曾深入研究的领域;

③在有关专题的研究上取得了某些突破,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领域法律关系、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控制、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等;

④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研究行政法学的理论问题,成为重要的新的研究方法;

⑤加强了对国外行政法的研究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国际交流。(5)在进入21世纪的最初几年,行政法学研究已经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①融合传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新公法学、公法基础理论正在酝酿之中。

②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论大量引进行政法学的话语体系。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理论、公共行政范式理论甚至既古典又现代的主权理论等,正在被行政法学者们纳入视野范围。

③反思性的理论研究渐渐成为一种普遍性趋势。

④以行政管制为新的研究视角与落足点的方法,正在浮出水面、崭露头角。

⑤程序行政法的研究正在开始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将成为21世纪上半叶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题域。

⑥经济全球化、加人世贸组织对行政法的挑战,受到广泛的重视和研究,已经开始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的一个议题。

3.本书的体系安排

本书的体系大致分为三个部分:(1)第一部分为“绪论”,重点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2)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集中阐述关于行政权组织和行使的原则和规范,即调整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3)第三部分是“监督行政行为”,着重论述关于监督行政的原则和规范,即调整监督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各部分又分为数量不等的章节。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答:(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

①行政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②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法的特点

①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且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行政法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

b.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的多头、多级立法体制导致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②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这是由现代行政的发展所决定的。现代行政已涵盖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触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b.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在行政法规范中,以宪法、法律形式表现的那部分法律规范与民事、刑事等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必须及时作出调整,因此其稳定性相对较低。

c.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第一,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

第二,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

第三,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1)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其可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2)行政法渊源的分类

①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是行政法的主流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②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指导性案例等,其是行政法的辅助性渊源。

a.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b.国际条约、惯例,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但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c.判例与指导性案例。判例是指可作为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处理有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案件的依据的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d.软法规范,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不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实际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3.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其特征有哪些?

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有着结构上的差异。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且对称的;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平等但非对称的,从整体上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地位还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总体上也是趋向于平衡的。

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⑤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4.什么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权力及其运作是一个庞杂的系统,为确保其合乎法治要求,就需要多种监督。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关系。审判机关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但行政诉讼不是审判机关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唯一方式。

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若发现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有权依法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与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其内含的“行政应有法律依据”、“行政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要求,与我国一直以来强调的依法行政之要求大致相当。

a.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b.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2)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②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a.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b.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c.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d.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第三,信赖保护的方式

e.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一,在立法明确的情况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可以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所吸收。行政机关就应该按照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权。

第二,在立法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应成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6.行政法的作用有哪些?

答:(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对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促进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和服务权能来实现的,体现为:

①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②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

③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

④行政法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特殊地位。

⑤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赋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以公民或组织身份为前提的各种权益,包括个人权益、合伙权益、法人权益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行政法自其诞生以来,就始终是民主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具有保护公民、组织上述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包括行政法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听证制度是一种相当重要的、新兴的程序制度。(3)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片面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到有机、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当然,我们在正确认识行政法作用的基础上,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目前民主与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实意义较强:

①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是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特殊要求。

②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符合行政法产生之需要。

③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也与行政法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的作用和目的相吻合。

④正确认识行政法两方面的作用,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文明的需要。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该概念可以从如下几个层面来理解(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

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a.行政主体是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a.“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这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b.判断某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不仅要看其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而且要看其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a.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b.某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它不是行政主体,只不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和行政主体有时是可以分离的。

④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一方特殊的主体。(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因此,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和行政职责三方面来理解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①行政职权

a.行政职权的概念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b.行政职权的分类

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第一,固有职权自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

第二,授予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者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被授权组织的消灭而消灭。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c.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一样,大致可以将其归类为如下内容:

第一,行政立法权。

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决策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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