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环境与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17(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14 15: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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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孝松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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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环境与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17(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

中国对外贸易环境与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17(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试读:

前言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每年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和肯定裁定的案件数量均居全球之首,反倾销已成为制约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对中国对外贸易环境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探究反倾销的形成机理,剖析中国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深层原因,评估反倾销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探究反倾销的应对策略,对于中国调整长期贸易战略并建立有效的宏观政策体系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本书前三章从不同角度探究了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第一章通过使用多年度、跨国、跨行业的混合数据进行经验分析,揭示出中国频繁遭遇各经济体反倾销的共同原因,为读者从整体上把握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提供了基础性论据;第二章深入到厂商层面考察了中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原因,通过将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匹配,实证检验了厂商的异质性特征对其遭遇反倾销的概率的影响;印度是近年来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第三章在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的框架之下,定量分析印度对中国反倾销税裁定的影响因素,发现印度当局裁定反倾销税税率时明显受国内利益集团政治势力的影响,同时也有打压中国、谋求在龙象之争中获取优势的动机。

第四至第七章从多个维度探讨了反倾销对中国产生的影响。第四章是理论分析,借助产业组织理论中异质产品的双寡头模型,分析了国外反倾销政策对中国企业的研发、产品价格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第五章在国际贸易引力模型中加入反倾销因素,定量考察反倾销壁垒给中国出口带来的影响,发现贸易伙伴对中国商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显著抑制了中国商品的出口,使中国的出口额减少2.0到3.2个百分点,而发达经济体反倾销的抑制效应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第六章聚焦于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壁垒对出口增长的二元边际所产生的影响,发现贸易伙伴发起的反倾销显著抑制了中国出口增长的内涵边际和外延边际,并且反倾销措施对外延边际的抑制效应要大于对内涵边际的抑制效应;第七章旨在定量考察反倾销壁垒对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GVC)的影响作用,使用了对中国总贸易流量最为彻底的分解方法,计量结果证实了贸易伙伴发起的反倾销会显著降低中国参与GVC的程度与在GVC中的地位。

第八章从对外直接投资视角探究反倾销措施的应对策略,在控制了伙伴国一系列特征的基础上,计量结果稳健地表明,中国企业存在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跨越反倾销壁垒的动机,平均而言,伙伴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使中国企业对其的投资每年增加10亿至13亿美元。

本书以理论为基础,突出现实性,强调应用价值,重点在于探索如何解决问题,本研究的成果可以为相关决策部门应对反倾销这一最常见的贸易壁垒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从而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及经济的全面腾飞提供思路。第一章 中国究竟为何遭遇反倾销——基于跨国跨行业数据的经验分析摘要:通过使用多年度、跨国、跨行业的混合数据进行经验分析,本章揭示出中国频繁遭受各经济体反倾销的共同原因。出口激增、人民币贬值是十分重要的宏观经济因素;反倾销的非传统使用者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更大,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更多;一经济体反倾销的总体状况显著影响对华反倾销的案件数量和裁定结果;中国的总体反倾销报复能力对国外各经济体对华反倾销具有较强的遏制作用;各经济体的关税减让幅度越高,使用反倾销措施来替代关税、抑制中国商品进口的动机越强;各经济体加入FTA的数量对提起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数量有一定影响,而与各经济体裁定对华反倾销案件时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数量无关。第一节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但与此同时,中国出口的激增使自身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很多国家认为中国商品抢占了本国产品的市场,抢走了本国工人的就业岗位,因而对中国商品高筑贸易壁垒。

基于许多原因,传统的关税壁垒已经逐渐丧失了其重要地位,目前各经济体实行贸易保护主要依赖非关税壁垒。第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曾经主持过多轮关税减让谈判,乌拉圭回合使各缔约方达成了新的关税减让承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又使新一轮的关税减让很有保障地逐步落实,因而各成员方通过高关税实行贸易保护的目标越来越难以实现。第二,非关税壁垒种类很多,各成员方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选择不同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有针对性地对本国/本地区市场进行保护。第三,在贸易自由化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之下,各成员方都不敢大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而非关税壁垒十分隐蔽,且杀伤力很强,受到各成员方的青睐。第四,在GATT时代,各种非关税壁垒的使用条件十分苛刻,而WTO时代,一些苛刻的条件得以放松,这为成员方使用非关税壁垒实行贸易保护提供了有利条件。

反倾销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在每一轮GATT/WTO的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都对反倾销协议进行了修订,而修订的结果是这些国家得以更为便利地实施反倾销(Blonigen and Prusa,2003)。实际上,在非关税壁垒盛行的情况下,反倾销已经成为各经济体谋求贸易保护的最重要的手段。20世纪80年代初,仅有少数几个经济体使用反倾销措施,而在WTO成立之后,各经济体纷纷使用这种非关税措施实行贸易保护(Zanardi,2004),而且反倾销在未来仍将继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Bown,2007)。另外,各经济体在进行反倾销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本国/本地区政治经济形势对特定的目标国采取歧视性的措施(Bown and McCulloch,2005;李坤望和王孝松,2008)。

如今,中国商品在国外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各经济体反倾销的头号目标国。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8年6月,中国共遭遇反倾销调查640起,占世界全部反倾销案件的19.4%,而且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最终导致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比例很高,达到了69%,而同期世界全部案件中,导致征税的比例仅为[1]63.7%。细分申诉方来看,不仅美国、欧盟等频繁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而且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高举反倾销大旗,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见表1-1)。在本章考察的16个申诉方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申诉方全部反倾销案件的比例最低为11.9%(印度尼西亚),最高达到了46.3%(哥伦比亚)。在各申诉方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最终导致征税的比例都很高,从37.0%(澳大利亚)至86.0%(土耳其)不等,大多在60%以上。中国商品如此频繁地遭遇反倾销,并且遭受征收反倾销税的比例也如此之高,这给中国出口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阻遏了部分商品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对外贸易绩效。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理论上讲,判定倾销及损害的条件比较严格,如果完全按照相关定义和法理,大多数反倾销案件很难获得胜诉并导致反倾销税的征收,那么各经济体为何还如此热衷于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比重如此之高,原因何在?各经济体对华反倾销的背后是否隐藏着共同的动因?大量的产品出口是否是造成被反倾销的唯一原因?中国能否有效应对来自各经济体的反倾销调查?本章试图回答上述一系列问题,剖析中国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种种深层次原因,并为中国有效化解反倾销、更好地发展对外贸易提供有益信息。

本章由六部分组成,除引言外,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节对倾销及反倾销问题进行概述,并对相关文献进行评述;第三节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构建本章的理论框架;第四节介绍经验分析方法并对数据进行描述;第五节对计量结果进行分析;第六节为结论性评述,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表1-1 对华反倾销案件数比例及征税案件比重(1995年至2008年6月)续前表

资料来源: www.wto.org。注释[1]这里的数据同表1-1中的数据均来源于WTO官方网站,而本章进行经验分析所使用的反倾销数据来源于Bown教授建立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关于二者的差异和本章选取后者进行经验分析的理由,后文会给出详尽的解释。第二节 反倾销概述及相关文献综述

一、倾销及反倾销问题概述

我们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为“倾销”所下的定义来对倾销进行说明。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产品的行为(USITC,2005)。具体来说,其是指剔除商品、购买数量和销售环境的差异之后,出口厂商在进口国市场上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价格(正常价值)进行销售的行为;如果某种外国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不足,则选取一个“第三方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商品在“第三方国家”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如果某种外国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和“第三方国家”的销量都不足,则使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构造出一个“推定价格”,以此来确定“正常价值”;如果被诉倾销的厂商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则使用“替代国”方法来计算倾销幅度,即先搜集被诉厂商在生产的涉案商品中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再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具有可比性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然后搜集这些生产要素在“替代国”市场上的价格,以此来确定生产成本,在对包装、运输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整后构造出“正常价值”。

在确认国外厂商存在倾销行为后,还要判定倾销行为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是否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损害的判定依据主要有:进口价格对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有巨大的抑制作用,并且进口需求出现了进一步的提高;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冲击程度很大,涉及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经济因素,如生产产量、销售、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国内产业虽然尚未处于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境地,但已受到了这种威胁,而且这种威胁是真实的、迫切的和可以预见的。只有在确认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存在倾销、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并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时,反倾销税才可征收。

从理论上讲,反倾销税是为了保护进口国产业、打击外国厂商以低于“正常价值”向进口国出售商品的“不公平”行为而征收的。在实践中,判定是否存在倾销和实质性损害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定义“正常价值”和“公平价值”都绝非易事,这就为决策机构在进行裁定时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裁定结果也极具伸缩性。因而,探究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及其裁定结果背后的影响因素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又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使用者,再加上数据较易获得,因而反倾销动因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大体上说,研究反倾销动因的文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究宏观经济因素对案件的发起及其裁定结果的影响;另一类是从微观视角对影响反倾销的政治经济因素进行考察。(一)宏观经济因素对反倾销的影响

对影响反倾销的宏观经济因素的考察要追溯到Feinberg(1989),他考察了美国四个主要进口来源国汇率的变动对美国反倾销调查的影响,认为美元相对于出口国货币贬值会显著增加反倾销调查发生的可能性。Knetter和Prusa(2003)扩展了考察对象,并得出了与Feinberg(1989)相反的结论。他们考察了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传统的反倾销措施使用者的调查与宏观经济因素间的关系,发现美元升值会导致反倾销调查数量增加,同时,他们指出实际GDP增长率的降低也会增加反倾销调查的数量。

Mah(2000)探究了美国ITC反倾销决定的各种宏观经济因素,他发现确认存在损害的案件比例的增长率与贸易差额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贸易差额与确认存在倾销的案件的比例的增长率具有单向因果关系。Blonigen和Bown(2003)认为,报复性反倾销行动造成的威胁对反倾销活动有着最终抑制效应,它将导致某种类似“冷战”的均衡。如果一国是反倾销措施的积极使用者,或者一国是美国商品的重要出口对象,那么申诉者倾向于拒绝或较少发起针对该国的反倾销调查。Feinberg和Olson(2004)将全部WTO成员方作为考察对象检验了反倾销调查是否基于报复而发生。在控制了宏观经济因素和行业特征等变量之后,他们发现报复是世界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Aggarwal(2004)将考察对象扩展至发展中国家,比较研究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动因的异同。根据其研究,在发达国家,反倾销调查主要由其国内宏观经济压力所驱动,而根据国际贸易状况评估的外部压力对发达国家反倾销申诉的影响是不显著的。Aggarwal还研究了WTO的成立对各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的影响,指出WTO多边框架体制下自由贸易制度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形成了压力,促使进口国国内的企业寻求有效的保护,因此WTO的成立导致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在世界范围内更加普遍。Feinberg和Olson(2005)考察了在GATT/WTO的倡导下,各国进行关税减让是否是导致反倾销调查增加的重要原因。其结论是:在乌拉圭回合中承诺关税减让幅度大的国家倾向于更多地使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也就是说,在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反倾销措施成为关税的“替代品”。

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对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宏观经济因素进行经验分析。谢建国(2006)使用格兰杰因果检验与计数模型得出了如下结论:经济因素是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其中,美国国内工业产出的波动与对华贸易逆差显著提高了美国对华的反倾销调查频率。同时,中美政治关系的恶化将加剧中美在贸易领域的冲突。同样运用计数模型,沈国兵(2007)的计量结果显示,美国源于中国的进口渗透率的提高是其针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主要的决定因素,美国反倾销法的变化增加了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而中国对美出口比重减小会对美国的反倾销行动产生抑制效应。潘圆圆(2008)分析了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13个经济体申诉的共同原因,检验了各种因素的解释力,发现申诉方的发展程度显著影响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而各经济体对中国的FDI(外商直接投资)、申诉方的失业率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则没有太大的解释力。(二)微观因素对反倾销的影响

反倾销调查是由厂商或劳工组织发起的,因此微观视角的分析就是考察申诉方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动因,以及申诉方自身(及其所属行业)的特征对反倾销裁定结果的影响作用。

关于微观经济因素对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影响的文献,可以列出一个长长的清单: 从Finger(1981)、Feinberg和Hirsch(1989)的单方程估计,到Hansen(1990)的两阶段嵌套Logit模型,再到此后考察了更多因素的Furusawa和Prusa(1996)、Sabry(2000),以及Blonigen和Bown(2003)。上述文献都是按照标准行业分类(SIC),将反倾销涉及的商品归并到相应的行业中,并得出了十分一致的结果:至少对于美国来说,行业的进口渗透率、国内雇佣人数和资本存量/密集度是其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三个基本影响因素。

在相关机构对是否存在倾销和是否存在损害进行裁定时,申诉方的政治经济特征会对裁定结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在考察裁定结果时,学者们不仅将微观经济因素纳入计量模型之中,而且将申诉方及其所属行业的政治特征作为考察因素。Finger等(1982)和Baldwin(1985)率先对影响美国ITC裁定是否存在损害的政治经济因素进行了经验检验,他们指出在ITC的裁定过程中,不仅经济因素会对裁定结果产生影响,而且来自行业的政治压力也会对ITC的裁定结果产生显著的影响。这两篇文献不仅创立了对该问题进行经验分析的框架,揭示出了ITC裁定过程中的机制特点,还引入了贸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此后,研究影响ITC的裁定结果的因素的所有文献都沿用了相同的分析框架,运用了相似的分析方法。

Andeson(1993)、DeVault(1993)、Moore(1992),以及Baldwin和Steagall (1994)使用ITC公开发布的报告中给出的数据,对影响ITC的裁定结果的因素进行了检验,他们的估计结果与Finger等(1982)和Baldwin(1985)的结论并不一致,他们认为政治压力对ITC的裁定结果几乎没有影响。Hansen和Prusa(1996,1997)与Prusa(1998)并非仅限于分析ITC报告中包含的案件,而是将反倾销案件中涉及的产品归并到SIC分类之中,从而突破了ITC报告的限[1]制,对ITC裁定的全部案件进行了分析。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经济因素和政治压力都会对ITC关于是否存在损害的裁定结果构成显著影响。

在关于裁定是否存在倾销(计算倾销幅度)的研究中,李坤望和王孝松(2008)克服了以往文献未纳入申诉方政治特征的缺陷,基于案件层面对美国相关机构裁定对华反倾销税税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经验分析,其结果表明,用政治捐资衡量的申诉方政治势力是决定美国对华反倾销税税率的首要因素。(三)小结

综观现有文献,关于反倾销的发起原因及裁定结果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无论是对宏观经济因素的考察,还是对微观因素的分析,都有相当精彩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针对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的深层次探讨仍是空白。一方面,谢建国(2006)、沈国兵(2007)仅仅考察了一个特定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宏观决定因素,这无法解释中国为何在世界范围内频繁遭遇反倾销;另一方面,李坤望和王孝松(2008)从微观视角探讨了美国利益集团的政治势力在裁定对华反倾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但这也无法全面揭示各国纷纷发起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潘圆圆(2008)虽然考察了多个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影响因素,试图提炼出共同原因,但其使用的是国家整体的数据,而反倾销显然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因而其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而且结果的可信性也存在问题。

本章属于探讨影响反倾销的宏观经济因素的范畴,通过考察16个对华反倾销申诉方的种种经济特征,以及WTO运行机制所带来的种种制约因素,来揭示出中国频繁遭遇各国反倾销的共同原因。特别地,我们将反倾销案件细化到行业层面,通过构建跨国、跨行业、多年度的三维度混合数据,进行更细致的经验分析,从而更清楚地揭示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由于我们对反倾销数据掌握得较为全面,因而本章不仅考察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的影响因素,还考察相关机构裁定是否存在倾销及损害的影响因素。此外,我们还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纳入崭新的影响因素进行考察,从而弥补了现有文献的空白。注释[1]ITC报告中将涉案产品的经济指标(如进口渗透率等)公布于众,但其公布的案件数十分有限。如果抛开ITC报告,那么涉案产品的经济指标将无法获得,只能将具体产品归并到SIC分类之中,因为按照SIC分类的产品的各种经济指标容易获得。第三节 理论框架

反倾销本身是一个现实问题,但对其影响因素进行经验分析的背后需要有强大的理论支撑。我们根据已有的文献和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以及中国自身具有的特点,构建本章的理论框架,从而确定经验分析中待考察的变量。

一、宏观经济形势

根据倾销及反倾销的含义,一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从根本上说是由进口激增引起的。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大量涌入进口国国内会给该国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商品滞销、工人失业将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国厂商或劳工组织往往倾向于对国外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而相关裁定机构也倾向于确认存在倾销及损害。Mah(2000)指出,美国进口和出口的差额与ITC确认存在损害的案件比例的增长率存在显著的单向因果关系。Aggarwal(2004)证实,一国每年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与其贸易逆差扩大和进口产品大量涌入显著相关。由此,我们认为,各国从中国的进口额是影响反倾销调查的关键因素,特别地,涉案商品所属行业从中国的进口额同该行业的反倾销状况应具有直接联系。

汇率对反倾销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一方面,Feinberg(1989)指出,进口国货币汇率的下降使得出口商品以出口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下降,而美国相关机构是根据这个价格来裁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所以这样的升值使得确认存在倾销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Knetter和Prusa(2003)认为,由于进口国货币的贬值会使得进口国进口数量下降,这样进口商品所占比重下降,更不易判定该类商品的进口会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所以进口国货币贬值、出口国货币升值会减少进口国的反倾销数量。实际上,这两篇文献分别从裁定存在倾销和裁定存在损害两个角度来判定汇率对反倾销的影响,因而从本质上说并不矛盾。我们也将考察各申诉方的货币同人民币之间的实际汇率对各国对华反倾销所产生的影响。

二、申诉方特征

如前文所述,20世纪80年代之初,仅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使用反倾销措施,世界上全部反倾销案件几乎都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五个经济体提起诉讼造成的(Zanardi,2004)。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WTO成立以后,新的反倾销使用者逐渐活跃起来,而其提出的申诉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中国商品。例如,印度从1992年才开始有反倾销申诉记录,但此后的十多年间,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激增,从1995年到2008年6月,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高居世界榜首,而其中约1/5的案件针对的是中国商品。那么,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和新兴使用者之间,在对华反倾销的申诉和裁定方面是否有所不同呢?这需要我们纳入代表传统使用者的虚拟变量来考察。

申诉方的其他特征也可能对反倾销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申诉方当年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很多,则说明该经济体的进口竞争部门可能普遍面临来自外部的严峻挑战,或者该经济体修改了反倾销法律,使反倾销诉讼胜诉的机会大大提高,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在厂商中形成了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风潮。在这些情况下,对华反倾销案件是否会更多,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是否更容易被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由此我们将申诉方当年发起的案件总数纳入我们的考察范围。

三、与WTO运行相关的因素

这里有两个因素值得考虑。一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中,各国承诺的关税减让幅度有所不同,例如墨西哥承诺的平均关税减让幅度仅为0.9%,而印度的减让幅度则高达13.1%(Finger et al.,1996)。Feinberg和Olson(2005)的经验分析结果表明,在乌拉圭回合中承诺关税减让幅度大的国家倾向于更多地使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即反倾销措施成为关税的“替代品”。各国频繁对华发起反倾销是否与关税减让有关?本章选取了申诉方各年的实际减税幅度来考察其对反倾销的影响,从而检验中国是否成为关税减让的受害者。

另一个与WTO相关的因素是各国参与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情况。实际上,FTA是一种违背非歧视原则的贸易安排,但又被WTO规则所允许,它会对自由贸易造成扭曲(巴格瓦蒂,2003)。我们认为,加入FTA的成员之间实行自由贸易,而对来自FTA之外的成员的进口实施限制,这可能会影响对华反倾销的申诉情况。具体地说,如果一国加入了FTA,而中国并未加入同一FTA,那么该国对华贸易政策将会具有歧视性,体现在反倾销上则为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多、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比例高。据我们所知,目前国内外针对反倾销动因的研究当中,尚没有将参与FTA的情况作为影响因素进行经验分析,而FTA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作用愈发明显,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1]的影响也日益突出,应该作为考察的对象。

四、中国的报复能力

作为贸易政策措施的反倾销,蕴含着战略性行为,因为一国对另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会招致另一国的报复,这就使得申诉方提起诉讼时,以及相关机构进行裁定时,不得不考虑另一国的反应。根据Blonigen和Bown(2003)对美国的考察,如果一国是反倾销措施的积极使用者,或者一国是美国商品的重要出口对象,那么申诉者倾向于拒绝或较少发起针对该国的反倾销调查。与Blonigen和Bown(2003)不同,Feinberg和Olson(2004)发现报复性行为是导致全球反倾销案件增加的重要因素。我们倾向于接受Blonigen和Bown的观点,认为中国的反倾销报复能力的增强将降低别国对中国商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降低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为此,我们纳入反映中国的报复能力的变量来进行检验。

五、贸易偏转

Bown和Crowley(2007a)对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反倾销措施的四种主要效应,他们开创性地提出了贸易偏转效应(trade deflection effect)的概念,即反倾销措施可能会促使诉讼对象国将涉案产品出口到第三方市场。Bown和Crowley(2007a)的经验分析证实了美国对日本商品使用反倾销措施会产生贸易偏转效应,而Bown和Crowley(2007b)通过检验中国入世前遭遇的反倾销措施产生的影响,发现贸易偏转效应并不明显。Feinberg和Olson(2005)的经验分析结果显示,全球反倾销措施的贸易偏转效应是显著的。针对这个有趣的问题,本章也纳入测度贸易偏转效应的变量,以考察贸易偏转是否是导致中国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注释[1]当前中国政府正在努力同众多国家政府协商建立FTA的问题,这反映出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当前中国加入的FTA数量有限,而世界其他国家广泛参与FTA,这已对中国的贸易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积极同贸易伙伴商讨建立FTA无疑体现出中国政府对FTA问题愈加重视的姿态。第四节 经验分析方法与数据

一、经验分析方法

本章旨在考察中国频繁遭遇各国反倾销的原因,由于反倾销措施具有极强的行业特征,因此我们构建了跨国、跨行业、多年度的混合数据,深入到行业层面考察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动因。相比于以往文献,我们的经验分析包含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对四项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考察:一是在特定年份,某一国家是否针对中国某一行业的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二是在特定年份,某一国家针对中国某一行业的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三是在特定年份,某一国家针对中国某一行业的商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被确认存在倾销的案件数量;四是在特定年份,某一国家针对中国某一行业的商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被确认构成损害的案件数量。

描述是否发起调查的变量(Initiation)是一个0-1变量,因而我们使用Probit方法进行估计,以考察其影响因素;为了检验结果是否稳健,我们也使用了Logit方法进行估计。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Number)、确认存在倾销案件数量(Dumping),以及确认构成损害案件数量(Injury)均为非负整数,因而我们使用计数(Count)模型进行估计,泊松(Poisson)模型和负二项(Negative Binomial)模型均被采用,以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对于所有四个被解释变量,我们都用单方程估计,具体地,计量模型的形式如下:(1-1)式中,F为累积标准正态分布,X为一国是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向量。(1-2)式、(1-3)式和(1-4)式分别表示反倾销案件数量、确认存在倾销案件数量和确认构成损害案件数量的条件期望,它们服从泊松分布或负二项分布, Y、Z、W分别为这三个变量的影响因素向量。A'、B'、C'和D'分别为系数矩阵。ε、ε、12ε和ε分别为四个方程的残差项。下标i表示申诉方,j表示特定行34业,t表示特定年份。

二、变量选取及数据描述(一)数据涵盖范围

四个被解释变量均来自于Bown教授建立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WTO主要成员方反倾销的各方面信息,特别是提供了涉案商品的编码协调制度(HS)代码,便于我们将涉案商品归并到所属行业之中。我们按照通行的做法,将全部商品按照HS两分位编[1]码,分成20大类(行业),具体类别如表1-2所示。表1-2 HS编码描述续前表

资料来源: www.wto.org。

全球反倾销数据库中的记录与WTO发布的反倾销记录存在差异。正如Zanardi (2004)所述,WTO成员方不一定把全部反倾销案件向WTO汇报,因而WTO的记录并不全面。Bown教授建立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是直接根据各国的反倾销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整理而成的,因而比WTO官方提供的数据更为全面,这是我们选择该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经验分析的原因。

由于纳入了与WTO运行相关的变量,因此我们选取的考察期从WTO成立之年开始;由于全球反倾销数据库仅提供2004年以前(含2004年)的数据,所以本章的考察期也到2004年为止;出于获得一期滞后值的需要,本章将考察期定为1996年至2004年。

在选取申诉方方面,我们主要考虑一国或地区的反倾销案件总数及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其全部案件的比重。表1-1中所列的16个经济体,在WTO成立之后,均是反倾销措施的积极使用者,并且发起的对华反倾销数量较大,最终导致征税的比例较高,因而我们选取这16个经济体为考察对象。

这样,本章的计量模型运用的是包含三个维度的混合数据,这三个维度分别是年份、国家和行业,因而基准模型中包含9年、16个经济体、20个行业的2 880个观测值。(二)变量的选取及说明

根据理论框架,我们选取了五类解释变量。

第一类解释变量是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一国从中国的进口额(Cim)和实际汇率(Exchange)。本章的进口额是分行业的数据,申诉方某年从中国进口的某一类商品的价值为一个观测值,与申诉方该行业在当年对中国的反倾销状况相对应。由于进口金额普遍较大,因此我们对其取了对数,这样对进口额进行非线性压缩,不仅能克服异方差,而且能克服进口额与汇率高度相关而引发的多重共[2]线性。各申诉方各行业从中国的进口额来源于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由于从中国的进口激增是引发反倾销调查和确认中国商品存在倾销与损害的主要原因,所以我们预期ln Cim的系数为正。Exchange为各年度申诉方货币对人民币的实际汇率,即一单位外国货币所能兑换的人民币数量,其增大表示人民币贬值。由于汇率对进口变化和倾销裁定的影响存在滞后性,所以我们选取了案件提出前一年的实际汇率纳入计量模型。Feinberg (1989)、Knetter和Prusa(2003)分别从不同角度证实了汇率对反倾销具有相反的影响作用,所以我们预先无法判断Exchange的符号。实际汇率的数据来源于美国农业部的经济研究服务网站。

第二类解释变量是申诉方的其他各种特征:一是申诉方是否为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Tradition);二是申诉方当年的反倾销案件总数(Cases)。Tradition为一个虚拟变量,传统使用者赋值为1,其余为0,根据Zanardi(2004)的描述,我们将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设定为传统使用者。由理论框架可知,Tradition的预期符号不确定。Cases的数据为作者根据全球反倾销数据库整理而得,我们预期它同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确认存在倾销及损害的案件数量呈正相关关系。

第三类解释变量是与WTO运行相关的两个变量,即各经济体在各年度的关税减让幅度(Concession)和各国参与FTA的数量(FTA)。Feinberg和Olson(2005)使用了Finger等(1996)计算的各经济体在乌拉圭回合中承诺的关税减让幅度,用这一幅度乘以时间的对数值作为解释变量,发现关税减让幅度同发起反倾销的概率显著正相关。在定义Concession时,我们改进了Feinberg和Olson的方法,先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官方网站查到了各经济体各年度的实际关税率,再求出各经济体从1980年至1994年之间的平均关税率,最后用1996至2004年各年的关税率与其相减,从而得到了实际减让幅度。我们预期Concession的系数将为正。变量FTA是首次在反倾销文献中出现的变量,我们从WTO官方网站查到了世界全部FTA的信息,整理得到各个申诉方在特定年份参与的不包含中国的FTA数量,我们预期各国参与FTA的数量同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确认存在倾销及损害的案件数量正相关。

第四类解释变量是反映中国反倾销报复能力的变量,我们选取了上一年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All)和上一年中国对申诉方同类商品是否发起调查(Retaliation)。这两个变量均来源于全球反倾销数据库。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中国在1997年才开始有对其他经济体的反倾销记录。由于中国的报复能力将遏制其他经济体对华的反倾销行为,因此我们预期这两个变量的系数为负。

第五类变量是贸易偏转,我们纳入变量Def lection来检验是否存在Bown和Crowley(2007a)提出的反倾销措施的贸易偏转效应。具体地,Def lection等于上一年度世界各经济体除申诉方之外针对某一行业的全部反倾销案件数量。数据来源于全球反倾销数据库,我们预期该变量的系数为正。

各个变量的含义、描述性统计和预期符号被列于表1-3之中。表1-3 变量描述及预期符号注释[1]国际海关理事会制定的HS编码将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二类,其中第二十一类是收藏品和古董,第二十二类是特殊交易品,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没有涉及这两类商品,因而我们的计量模型中未包含这两大类。[2]在样本中,有少量进口额为零,为了给这些观测值赋值,我们计算出非零进口额的对数值的均值为17,然后将进口额为零的观测值的对数值赋值为-17。通常认为汇率与进口额高度相关,在我们的样本中,取对数之后,ln Cim与Exchange的相关系数仅为0.18,可以认为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第五节 经验分析结果

一、估计结果及分析

在进行正式的经验分析之前,我们先要考虑计量模型的形式设定问题。由于我们的样本是跨国、跨行业、多年度的混合数据,所以是否在回归时加入各种固定效应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本章考察的时间跨度较大,因而加入时间固定效应是必要的,本章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深入行业层面考察对华反倾销的影响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入行业固定效应,大多数的解释变量(如Exchange、Tradition和Cases等)都反映了申诉方的种种特征,因而加入国家固定效应的意义不大。而且,Feinberg和Olson (2004,2005)在进行与本章类似的经验分析时都加入了时间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所以有理由相信,这两种固定效应需要加入计量模型之中。为了更确凿地证实这一点,我们进行了Wald检验,结果列于表1-4之中。Wald检验的原假设是时间固定效应或行业固定效应可以被剔除。如表1-4所示,无论用何种估计方法,Wald检验的F统计量都很大,接受原假设的概率都是0,因此我们在进行估计时,应该加入时间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表1-4 Wald检验结果

注:表中所列数值均为F统计量,全部P值(接受可以剔除时间或行业固定效应的概率)均为0。

经验分析的结果列于表1-5之中。在考察各经济体是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Initiation)的影响因素时[(1)列、(2)列)],从中国的进口额的对数值(ln Cim)和实际汇率(Exchange)这两个宏观经济指标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说明中国相关商品的出口激增的确是申诉方发起调查的重要原因,而人民币对某经济体货币贬值会造成中国商品向该经济体的出口增加,因而招致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增大。Tradition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WTO成立以来,相比于美国、欧盟等反倾销传统使用者,非传统使用者更倾向于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同预期相符,Cases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一经济体在某一年度发起的反倾销总数越大,则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概率越大。另外,中国的反倾销报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申诉方对华发起反倾销,All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中国在前一年对其他经济体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越多,越能对各经济体起到震慑作用,因而在当年明显降低了其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Retaliation反映了中国对特定经济体特定行业的报复能力,其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说明中国的直接报复能力有限,尚不足以对其他经济体产生遏制作用。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直到1997年中国才有对其他经济体反倾销的记录,而且初始几年的案件数极少,再分布到特定经济体的特定行业中,则Retaliation为1的样本很少,与Initiation对应后进行回归,其系数很难显著。反映各经济体关税减让的变量Concession的系数符号为正,但不显著,这意味着关税减让并不能显著提高各国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关于变量FTA,用Probit方法估计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而用Logit方法估计的系数不显著,我们可以认为各经济体加入的不包含中国的FTA数量并不是它们对华发起反倾销的重要原因,只是“边际地”影响了各经济体发起对华反倾销的可能性。Def lection的系数为正不显著,意味着Bown和Crowley(2007a)指出的反倾销贸易偏转效应没有增加各经济体对华发起反倾销的概率。

仅考察是否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影响因素并不能全面揭示中国遭遇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我们有必要考察案件数量、裁定是否存在倾销与损害的影响因素。

当以Number为被解释变量,用计数模型进行回归时,结果大体上与考察Initiation的影响因素时相同[(3)列、(4)列)]。不过,此时Concession的系数为正并且显著,这意味着,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申诉方的各自特征、中国的总体报复能力之外,关税减让幅度也是影响各经济体对华发起反倾销的重要因素。在特定年份,各经济体相对于WTO成立之前的关税减让幅度越大,那么反倾销作为替代措施来限制中国商品进口而被使用的次数越多。变量FTA的估计系数为正,用泊松模型估计时,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而用负二项模型估计时,在15%的水平上显著。显著性水平虽然不是很高,但说明了各经济体加入FTA的数量对反倾销行为产生了一定影响:在特定年份,一经济体加入的不包含中国的FTA数量越多,则其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1]查数量越多。

申诉方的相关裁定机构在裁定对华反倾销案件时,裁定结果的影响因素又是什么呢?表1-5中的(5)列和(6)列、(7)列和(8)列给我们提供了答案。特定部门从中国的进口额增加,会显著提高裁定机构确认存在倾销及损害的可能性。同样地,人民币对一经济体货币贬值会提高确认存在倾销及损害的可能性。反倾销非传统使用者运用反倾销对中国商品的打击更为严厉(Tradition估计系数显著为负)。申诉方在某一年发起的全部反倾销案件越多,相关裁定机构越容易确认中国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和构成损害。中国商品成为各经济体进行关税减让的牺牲品,因为申诉方减税幅度越大,越容易裁定中国商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行为。中国反倾销报复能力也会对各经济体裁定机构的裁定结果产生影响,中国的总体报复能力越强,各经济体裁定机构则越倾向于更为谨慎地确认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中国在特定行业的报复能(Retaliation)并未显著影响申诉方当局的裁定结果,反倾销措施贸易偏转效应未在裁定结果当中体现出来。最后,各经济体参与FTA的数量未对该经济体相关机构裁定对华反倾销案件产生显著影响。

二、敏感性检验

在检验各经济体是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时,我们使用了Probit和Logit两种方法;在检验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确认倾销和损害案件数量的影响因素时,我们使用了泊松模型和负二项模型两种估计方法。用不同方法估计的结果是一致的,这已经表明了我们的结果是稳健的。但为了进一步证明结果的稳健性,我们进行两组检验。一方面,如同Feinberg和Olson(2005)那样,我们只考察制造业的对华反倾销状况;另一方面,我们将全部样本划分为1996至2001年,以及2002至2004年两部分,考察中国入世前后遭遇反倾销的原因是否有所变化。表1-5 对华反倾销影响因素的估计结果

注:括号中为标准差,***、** 与* 分别表示估计的系数在1%、5%与10%的水平上显著。表1 6与表1 7中的含义与此相同。

只考察制造业的估计结果被列于表1-6之中。同估计全部样本时一样,进口额、实际汇率、申诉方特征、关税减让、中国的总体报复能力仍然是各个被解释变量的重要影响因素。这里略有不同的是,当考察Initiation的影响因素时,关税减让幅度(Concession)的估计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而此前用全部样本进行估计时,该变量不显

[2]著。这反映出农业部门的关税减让情况比较复杂,用一经济体的平均减让幅度作为解释变量来考察其对所有部门发起的反倾销的影响情况,可能会导致估计结果有偏,因而此时Concession不显著,但只考察制造业时,Concession与预期符号相符并且显著。另外,以Initiation和Number作为被解释变量时,FTA的系数为正,且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显著性水平比考察全部样本时大为提高。这反映出一经济体加入FTA的数量对发起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具有部门差异,农业部门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不受该经济体加入FTA的数量的影响,因而考察全部样本时FTA的估计系数的显著性较低,只考察制造业时FTA的系数有了大幅度提高。以Dumping和Injury为被解释变量时,同考察全部样本时一致,FTA的估计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表1-6 对华反倾销影响因素的估计结果(制造业部门)续前表

以中国加入WTO为界,我们将全部样本分为两部分,分别考察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影响因素。如表1-7所示,入世前的估计结果[(1)列至(4)列)]与全部样本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ln Cim、Exchange、Cases的系数显著为正,Tradition、All的系数显著为负。几点不同之处是: FTA在影响是否提起诉讼和案件数量方面,作用更不显著。考察确认倾销和损害案件数量时,关税减让幅度已不再是一个显著的影响因素。Retaliation的估计系数为负,并且显著。造成以上差异的可能原因是:对于全部样本而言,各经济体加入FTA的数量对反倾销行为的影响作用较小,考察时期较长、样本数较多时,其作用才能显示出来;当考察期较短、样本数较少时,其“边际的”影响作用也趋于消失。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是逐步落实的,WTO成立之初,各经济体关税减让幅度较小,因而用反倾销措施来替代关税的动机并不十分明显。在WTO成立的最初几年,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较少,但上一年对某经济体特定行业的反倾销恰好起到了震慑作用,使该经济体同一行业当年发起对华反倾销的案件有所减少,相关机构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也有所减少。

考察入世后各经济体对华反倾销的影响因素,估计结果同考察全部样本时略有不同。ln Cim的系数为正,但除估计Initiation时以外,均不显著,这体现出中国入世后各经济体对华反倾销呈现出了新特点:从中国的进口激增已经不是各经济体对华发起反倾销、确认存在[3]倾销和损害的重要原因。Exchange和Tadition的系数的显著水平有所下降,Def lection在三个回归中显著为负,其他结果与考察全部样本时一致。Exchange和Tadition的重要程度降低可能反映出中国入世之后遭遇反倾销的原因有所变化,也有可能是样本数量大为减少造成的。根据Bown和Crowley(2007a), Def lection的系数的预期符号为正,入世后的结果却是显著为负,或许说明中国入世之后,厂商在规避反倾销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前所述,Def lection等于上一年度世界各经济体除申诉方之外针对某一行业的全部反倾销案件数量。如果某一行业在上一年遭遇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较大,则中国该行业的厂商会主动限制出口,因而该行业的出口量减小,遭遇反倾销的案件数量、被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数量都将下降。表1-7 对华反倾销影响因素的估计结果(入世前后)

三、经验分析结果小结

在我们的估计结果当中,变量Tradition、Cases和All最为稳健,这意味着反倾销的非传统使用者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更大,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数量更大。一经济体反倾销的总体氛围显著影响对华反倾销的案件数量和裁定结果。中国的总体反倾销报复能力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具有较强的遏制作用。

宏观经济因素ln Cim和Exchange的影响作用也十分稳健。其中Exchange只有在考察入世后各经济体是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不显著,其余情况下均为正,且十分显著,这说明汇率的确是造成中国频繁遭遇反倾销的重要因素。lnCim在大多数情况下显著为正,只有考察入世后的影响因素时不显著,这可以初步揭示出国外各经济体对华反倾销的新趋势:不以进口激增为依据来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对案件进行裁定。

与WTO运行相关的两个变量Concession和FTA的影响作用比较稳健。Concession的估计结果表明,各经济体的关税减让幅度越高,使用反倾销措施来替代关税的动机越强,因而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案件越多,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数量越大。FTA的估计结果表明,各经济体加入FTA的数量对发起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数量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单独考察制造业时,影响尤为明显;而参与FTA与各经济体裁定对华反倾销案件时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数量无关。

中国在特定行业的报复能力(Retaliation)未能对各经济体对华反倾销构成显著影响,反倾销的贸易偏转效应(Def lection)并未影响各经济体的对华反倾销行为。注释[1]我们也针对变量FTA进行了Wald检验,检验结果在5%的水平上拒绝了模型中可以剔除FTA的原假设。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向作者索取Wald检验的结果。[2]或者说,该变量的估计系数在20%的水平上显著。[3]当然,限于考察期较短,我们不能确定这种解释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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