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14 17: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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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婚姻家庭继承)试读: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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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结婚。后陈某某欲在村里搞大棚蔬菜种植,于是向本村村民朱某某借款,截止到2012年12月13日共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面是朱某某一人的签名,2012年12月25日,陈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朱某某要求黄某某偿还上述借款,黄某某不同意偿还,于是朱某某将黄某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某偿还朱某某借款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黄某某在庭审中答辩称:自己不是借款一方的当事人,借款双方的当事人系朱某某与陈某某,现陈某某已死亡,属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免除责任;朱某某出示的借条,不是黄某某所出具,与黄某某不具有关联性,黄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不应承担朱某某所主张的债务责任;《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不能适用上述法律,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要求依法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朱某某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截止到2012年12月13日,陈某某结欠朱某某借款8万元,由于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时间,朱某某可以随时要求偿还,黄某某与陈某某系合法夫妻,但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朱某某提交的借条虽是以陈某某个人名义出具,但黄某某无证据证明朱某某与陈某某对该笔借款明确约定为陈某某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朱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款属陈某某与黄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某死亡,其妻黄某某对其与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朱某某要求黄某某偿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黄某某关于其不是借款一方的当事人,该借款不能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解释,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等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10条之规定,判决黄某某给付朱某某借款8万元,诉讼费由黄某某承担。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是一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定会对外发生很多经济往来,有很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如何偿还,也是在生活之中经常遇见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常见的发生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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