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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4 23: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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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赟松,陈飞等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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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监管概论

消费品安全监管概论试读: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科技进步,产品安全管理已成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多种因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全球保障消费者利益及安全的呼声愈加强烈,世界各国也纷纷加强对产品的“市场后管理”,并把“缺陷产品管理”作为产品“市场后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国家政府机构实施产品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职能。

产品安全事关广大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事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是国家大事。对②上市后的产品,通过消费者的使用,及早发现产品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并及时召回处理,不仅是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点,也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围绕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继建立了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体系已初步形成。总结和学习国内外经验,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落实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市场准入关、销售关、服务关,是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维护民族企业利益、保证国家市场安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消费是产品的重要用途和属性。本书以消费类产品(即消费品)安全监督管理研究为核心,以研究国内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基础,探究国内外管理机构缺陷产品管理的做法与经验,从完善产业管理与产品管理的角度,重点说明了产品的市场后管理——“缺陷产品管理”的重要性,突出了产品召回管理在缺陷产品管理中的地位,深入研究了消费品安全事件的信息采集、产品缺陷认定、缺陷产品信息公示、缺陷产品召回这一新兴管理的内容,创新提出了产品的“无缺陷推定”、“追溯管理”、“产品安全监管链”、“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链”等新概念,引导读者科学认知消费品与安全监管理论概念,力求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有经验借鉴或实践指导作用。

全书共4章。

第1章 绪论

。阐述产品安全管理的背景,概要描述了常用的名词术语和实施管理的基本理论。通过列举缺陷产品召回事件,指出了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及其发展趋势。

第2章 国外消费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重点列举了美国、欧盟、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消费品安全组织机构与监管体系。

第3章 我国消费品安全监管现状。重点介绍了我国消费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介绍了我国消费品安全监管相关系统建设与服务。

第4章 消费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提出了产品监督管理的“无缺陷推定”原则,“追溯管理”、“消费品安全监管链”等相关基本概念,分别介绍了消费品安全信息监测与信息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消费品安全风险管理与预警、缺陷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内容。

以下人员参与了本书的编写(按姓氏笔画为序):于珊、王理、王琰、王慧萍、王贇松、尹彦、尹旭峰、冯蕾、孙宁、刘红喜、朴英俊、陈飞、陈玉忠、陈建新、李岩、宋黎、张勤、肖金坚、肖凌云、姜肇财、郭鸽、钱玉民、徐思红、崔华、谢志利。

本书在编著过程中,中国市场学会、北京诚信时代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单位的么巍、王北辰、王思远、邓卫国、白秀卿、向体燕、纪锦霞、许波、张亚南、张晓晓、肖红玮、周密、周星星、郭敏敏、钱圣杰、管建民、潘守慧等在资料收集、书稿校对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错误,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作者2012年4月第1章 绪论

消费品是指通过市场流通,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一种产品。消费品的使用与消费安全,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涉及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涉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消费品安全管理已成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受科学技术发展与环境条件的限制,产品的安全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消费品的安全性也不例外。当前,伴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与质量的不断提高,消费品的种类将变得越来越丰富,消费品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更多的消费品也必须通过消费者的使用,才能发现消费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通过多种反馈形式,进而推动产品的生产制造者改进产品质量,形成消费品“设计—制造—销售—使用消费—召回—改进设计”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质量不断提升的发展路径。

消费品安全管理分为“市场前管理”、“市场中管理”和“市场后管理”三个核心环节。本书侧重研究产品质量安全的后市场管理,这是一项集消费安全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分析、风险评估与预警、产品缺陷评判认定、产品召回等技术与管理为一体的系统工程。

1.1 概述

1.1.1 概况

[1]

1993年9月1日,我国开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明确: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消费品作为[2]“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和食品、药品等产品一样,都是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保障资料。根据消费品的使用特点及各国在消费品管理上的习惯称呼,以及国外在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消费品分类范畴,本书将消费品分为一般消费品(也称普通或通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和特殊消费品三类。

随着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消费品种类日益丰富的同时,各类消费品的技术含量也日趋增多与复杂。由此,因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的失误而致使消费品中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从而引起国际社会各方面的重视。长期以来,人们自产品出现的开始,就注意到对产品的质量管理。然而,伴随着产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经过近几十年发生事故各方的博弈,目前对有争议或有缺陷的产品,也从经销服务商的维护、维修、退货处理,引申到生产制造商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初步形成了产品从“生产制造商设计生产——经销服务商销售——消费者使用消费——生产经销与维护服务商维修——生产制造商召回改进”的科学发展大循环。其中,不仅涉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给予了更高的要求。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起源于美国汽车业。20世纪60年代,美国每年都有数万人死于交通事故,100多万人受伤,在认定缺陷汽车产品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产生巨大伤害的情况下,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1966年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而奠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汽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卡罗拉制动故障问题。当年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从而引发了世界各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密切关注,纷纷效仿,陆续出台或修改增加了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内容的法规制度。如美国的强制性安全规范《消费品安全改善法》(CPSIA)、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等等。在今天,甚至已将产品是否有召回管理作为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重要要求条款。

我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管理也是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为试点开始实施的。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60号令),标志着我国对缺陷产品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制度化。2007年8月27日,又发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该规定的发布与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消费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范围。目前,我国还出台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8号)、《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2011第82号)等规章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除受到科学技术发展本身原因限制而存在缺陷与安全隐患外,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某种产品的生产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它必定会考虑成本因素和经济效益,并力求不断降低成本,由此也会有可能导致产品偏离质量安全要求或致使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对此,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导经济健康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对消费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是在现代经济发展条件下,对我国质检机构赋予的一项新的职能。在当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显得尤为迫切而必要。借鉴国外缺陷产品管理及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经验,需要在组织机构、法规制度、安全标准、信息采集、缺陷认定、信息发布与预警、产品召回实施等方面形成一整套的运行管理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3号令。1993年2月22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引自国家标准《消费品安全标签》(GB/T 25322—2010)3.1。

1.1.2 消费品召回事件回顾

近年来,因消费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在国际上已成为强化生产企业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从美国Simplicity公司侧栏可卸式婴儿床空隙卡住婴儿导致窒息身亡的百万“婴儿床”召回事件,宜家公司窗帘拉绳存在勒死儿童隐患的336万个卷帘百叶窗、罗马帘和百叶窗召回事件,到丰田汽车多种部件引发交通事故安全问题的近千万辆汽车“召回门”事件,这些召回事件表明,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儿童玩具、家用电器、化妆用品、家具装饰等各类生活用品,也涉及国内、国外乃至国家之间的贸易经济关系。[1]

1.宜家儿童帐篷召回

2011年10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发布公告,宣称由于钢丝框架可能会发生断裂,从而划伤或刺伤儿童,全球最大的家居用品企业宜家将召回近10万个折叠儿童帐篷。宜家中国公司的公告称,本次召回为立方体形的折叠儿童帐篷,型号为90192009,品牌为布萨(BUSA)。这款帐篷钢丝框架可能发生断裂,从帐篷布料中戳出。宜家目前已发现三起事件,其中一个事故有轻微受伤的情况。由于存在安全隐患,宜家建议已经购买了召回产品的顾客立即停止使用,并到宜家进行退货,宜家将全额退款。顾客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服务热线400-800-2345。布萨儿童帐篷从2011年8月1日起在宜家所有市场销售,售价为人民币79元。此次召回全球共涉及98700个折叠儿童帐篷,中国9家宜家店共召回2610个。

2.大量汽车产品召回[2]

大众汽车召回。2011年10月8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网站透露,因柴油机故障,大众汽车集团正准备从美国市场召回16.8万辆大众及奥迪车型。此次召回总共涉及三个车型:2009—2012款捷达中型Sedan轿车和Wagon车型、2010—2012款高尔夫紧凑车型以及2010—2012款奥迪A3车型。其中捷达与高尔夫总数161144辆,奥迪A3共7131辆,召回总数为168275辆。这几款召回车型均配有2.0L柴油发动机。该公司向NHTSA提交的文件指出,上述柴油发动机的燃油喷嘴的振动现象能够产生巨大压力,形成细小裂缝,从而可能导致燃油喷射系统发生燃料泄漏,甚至诱发火灾。该公司表示,20%的召回车辆的燃油喷射线路可能使用材料不当,导致燃油喷嘴零部件存在瑕疵。正式召回将从2011年11月开始,届时大众汽车公司将为受影响的车辆免费更换燃油喷嘴,并且安装减振器以降低振动影响。[3]

本田汽车召回。2011年9月初,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和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2011年9月15日起,召回2005年8月8日至2007年12月8日期间生产的飞度(Fit)牌轿车145542辆、2005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22日期间生产的思迪(CITY)牌轿车81547辆,以及2006年1月11日至2007年3月5日生产的思威(CR-V)牌多用途乘用车28677辆,上述车辆数量累计255766辆。本次召回的原因是,当驾驶席侧电动窗开关受到外来含有硅氧烷的溶剂侵入时,如果继续使用,会使开关触点异常磨损,产生粉末堆积,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引起短路、发热,使开关内部损坏,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零部件的局部烧损。对此,两公司将免费为对象范围内车辆更换新的驾驶席侧电动车窗开关,以消除隐患。另外,在2011年8月8日,两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从2011年8月8日起,召回2004年7月20日至2009年10月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配备了自动变速器的2005—2010款2.0L、2.4L雅阁(ACCORD)轿车605025辆;2004年7月7日至2009年9月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奥德赛(ODYSSEY)轿车151489辆,以及2009年8月6日至2009年11月24日期间生产的部分配备了自动变速器的2010款思铂睿(SPIRIOR)轿车4001辆,上述车辆数量累计760515辆。该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如果在类似车轮陷在雪地或泥泞里打滑的恶劣环境下,为前后挪动车辆而在D挡、R挡之间进行反复快速切换操作后,当发动机处于高转速状态时再从N挡挂入R挡,可能会使自动变速器内的轴承受到过大的荷载冲击而受损,产生异响。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动机熄火或无法再启动,或者P挡驻车锁止功能失效的故障。对此,两公司将免费为对象范围内车辆电子控制单元(ECU)软件进行升级,以消除隐患。关于本次召回,本田汽车公司宣布全球将召回249万辆汽车,其中,美国市场召回约150万辆,中国市场召回约76万辆。

3.办公家具产品召回

2011年8月19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称,由于使用者的手指可能被椅子的调节部分夹住,从而被夹伤。欧迪办公公司将在美国召回34000多把以及在加拿大召回425把中国产办公椅。被召回的产品是Huichang家具有限公司(音译:中国汇昌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Realspace PRO 3000系列定制座椅。SKU码为996-190。该款座椅自2009年5月至2011年6月在Office Depot商店和网站出售,售价为170美元。Office Depot说一名消费者的手指被该款座椅调节倾斜度的装置夹到,引起公司警觉。CPSC称购买了该款座椅的消费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办公椅,并联系欧迪办公公司进行免费维修。召[4]回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到2011年5月。

此外,在2009年10月16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Raynor Marketing公司还联合召回中国产办公椅约15万把,原因为召回的办公座椅上的螺栓会松落,消费者有跌伤和外伤的危险。Raynor公司已经收到了33起螺栓脱落的报告,其中14起受伤撞倒和擦伤的事故。该次召回的办公座椅包括9000系列、SKU编码为510830的多功能网面座椅和9000系列、SKU编码为690690带头枕的网面座椅。召回的座椅的销售时间为2006年5月至2009年8月,售价为300美元和[5]350美元。

2009年9月1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OfficeMax(麦克斯办公用品)公司还联合召回中国产办公椅约216000把,原因为在使用过程中,椅子的背部和底座会损坏,消费者有跌伤的危险。OfficeMax公司已经收到35起椅子损坏的报告,其中15起报告中包括的受伤类别分别为破口、肌肉损伤、擦伤和震荡。此次被召回的椅子的型号编码为OM182和OM96614,印在座椅下面白色的UPC标签上。椅子的颜色为木炭色或者深木炭色,有黑色的塑料扶手和能移动的滑轮底座。该产品的销售时间为2003年9月至2008年7月,售价在40~65美元之间。OfficeMax公司已收到35起椅背或底盘轴断裂的报告,其中包括15起人身伤害报告。CPSC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被召回的办公椅,并与任意一家OfficeMax公司联系退货及全额退款,[6]或获取55美元的购物券。[7]

4.宝洁漱口水产品召回

2011年7月15日,美国消费日用品生产商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P&G),宣布在全球主动回收旗下某些批号的“欧乐-B”漱口水产品。该公司表示:召回产品系哥伦比亚生产,使用期限为2011年7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宝洁总部表示,这是“欧乐-B”针对品质管理问题所采取的谨慎措施。公司在其一间合同加工厂生产的某些批次产品中,检测到微生物与公司内控标准不符,因此决定立即回收所有货架上的上述产品。该批产品中,有两款产品涉及中国市场,分别是“欧乐-B”牙齿及牙龈护理漱口水350mL与500mL。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已经接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的通报,并立即核查了宝洁公司通报的此产品进口情况,查明2011年中国内地除港、澳外,共进口“欧乐-B”漱口水3批共35892瓶;并责成由宝洁立即发布召回公告,认真做好上述产品的召回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暂停进口该公司“欧乐-B”漱口水,并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加强进口漱口水的检验检疫。

但有舆论指出其退货流程烦琐和引发部分消费者不满。其要求:消费者登录宝洁官网,下载并填写完整退款申请表,同时将属于召回范围的产品空瓶、购物凭证、接受退款的银行活期存折账号姓名页复印件和申请表,邮寄或快递到指定地址。经审核后,凡满足退款条件的消费者,10~15个工作日内将退款打到消费者提供的账户。公布的流程信息同时声称,“超出接受退款期间的退款要求恕不受理”。[8]

5.锦湖轮胎产品召回

2011年4月1日,锦湖轮胎(中国)公司受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和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委托,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自2011年4月15日起,召回2008—2011年生产的7个批次锦湖轮胎产品,涉及数量共计302673条。该报告称,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轮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标准,过量使用返退胶,导致轮胎质量性能下降。为消除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危害,锦湖轮胎(中国)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轮胎进行免费更换。此外,锦湖轮胎(中国)公司还承诺将对2008年3月以来在中国生产的轿车用轮胎产品提供为期半年的免费检测服务。

2011年4月2日,该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确定召回2008年生产的批次编号为C02208和C04008,2009年生产的批次编号为C00509和C00909,2010年生产的批次编号为C02410和C02910,以及2011年生产的批次编号为C00111的锦湖轮胎产品。召回时间期限为2011年4月15日—2011年10月15日。召回措施:锦湖轮胎用户对所涉产品需要召回,需事先预约(4月15日开始可向指定店面预约)。根据已约定日期到指定地点进行免费更换同规格花纹产品,不在召回范围内和自行损坏的轮胎不予更换。同时还明示了召回原因、服务时间和信息咨询等内容。随后,该公司官方网站上正式挂出《轮胎检测召回实施细则》。明确了轮胎召回流程、轮胎检测标准、具体规格、常见故障判定、理赔索赔及补偿说明、办事机构及相关服务内容。

6.美国政府官员面对中国缺陷产品的态度

2011年1月10日,美国进口消费品监管机构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主席伊内兹·特南鲍姆(Inez Tenenbaum)在北京接受财新网记者专访时表示,2010年,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起的、涉及中国产品的召回事件共计220起,占总召回事件的51%,这220起召回事件的背后是数以百万计的商品。召回数量最大的三类产[9]品是玩具、电子产品和童装。

2010年10月25日,因出口美国的中国产玩具、组合茶具、小家电,甚至石膏板,频繁发生“召回”事件,伊内兹·特南鲍姆在CPSC认证的第三方检测公司SGS通标的实验室里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以玩具为例表示:如果中国玩具制造企业不根治安全隐患,将会遭遇美国安全监管机构更多的召回。“美国市场上80%的消费品都是来自中国”,“每5个召回的消费品中有4个是中国生产的”。美国进口的玩具中有80%由中国生产,但由于危险设计和在产品中发现有毒物质等因素,在过去几年已导致一连串对中国产品的大规模召回事件。根据CPSC的记录,2009年在港口被截的消费品数量几乎是2008年的两倍,在采集的1800件样品中,55%含有安全隐患,这些产品包括电器、爆竹、带有小部件的玩具,等等。她介绍称,当美国进口公司发现产品有缺陷,他们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通报给CPSC,经过检测之后,CPSC就会和公司进行自愿性的联合召回。此外,在消费者举报、CPSC在医院急诊室得到产品不良报告,或者看到相关的新闻媒体报道后,CPSC都会和进口商进行沟通,做出自愿性联合召回。如果公司拒绝召回,将诉诸法律手段。为了保证美国进口的消费品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2008年,时任美国总统布什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该法案要求对某些儿童产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检测。而一旦被调查,出口的产品可能被禁止,甚至最终导致出口商失去美国市场的份额。“法案已经通过两年了,那些制造商已经将这些要求视为向美国出口的一部分。”一些专家指出:美方严格的检测和频繁的“召回”事件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由技术壁垒转化为贸易壁垒,对中国长[10]期的贸易发展产生深层影响。[11]

7.美国政府针对日本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的民事罚款

2010年12月21日,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召回门”事件被美国政府处以3242.5万美元民事罚款,旨在处罚该公司2009年冬季安全召回事件相关的违规行为。2010年年初,丰田公司已经支付了创纪录的1600万美元用于解决召回事件相关的政府调查。丰田公司著名的“召回门”事件始于2009年秋季,因加速踏板和突然加速问题,该公司宣布全球范围内召回大量汽车。由此,该公司将因为召回相关的违规行为向美国政府支付大约5000万美元。[12]

8.松下电冰箱召回

2010年8月,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主动召回报告,决定从8月4日起,主动召回松下公司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生产的B20~B26、C23~C29系列9个机种的电冰箱,中国内地涉及数量总计365574台。

该次召回范围内的电冰箱由于控制冷媒的零部件(冷媒控制阀)中采用了红磷阻燃剂,高温高湿环境下,可能造成冷媒控制阀线圈断线,出现“冷藏室不冷”或者“冷藏室过冷”的不正常现象。其中个别型号电冰箱在故障状态下长期使用时,极少数产品会产生冷媒控制阀冷媒泄漏,极端情况下会导致冒烟、起火,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召回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电冰箱,在电源插座的L极与N极接反的情况下,也存在类似安全隐患。

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委托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同时公开发布通告,对召回范围内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以消除安全隐患。要求相关用户登录其公司网站或拨打该公司呼叫中心电话800-803-6118、400-656-0095,联系上门免费维修事宜。[1]引自2011年10月8日《京华时报》信息。[2]原引自2011年10月8日千龙网新闻信息。[3]原引自2011年9月8日及2011年8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监督司网站“缺陷产品召回”信息。[4]引自201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贸商品质量服务平台”资讯中心“时事新闻”信息。[5]引自201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新闻信息。[6]引自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新闻信息。[7]引自2011年7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网“新闻动态”信息。[8]引自2011年4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网“新闻动态”信息。[9]引自2011年1月11日《财新网》信息。[10]引自2010年10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信息。[11]引自2010年12月21日来源DJ_CFW华盛顿(道琼斯)信息。[12]引自2010年8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国内新闻”信息。

1.1.3 国内外产品安全管理体系

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企业的建设发展,更涉及国家利益与经济贸易关系,因此,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更是不断加快构建适合自己国家的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把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企业管理和国家政府监管的重要形式,以寻求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利益。

1.国外产品安全管理体系

国外产品安全管理体系,重点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强化产品管理机构的作用;三是提高和细化产品技术标准;四是强化生产者的责任意识;五是突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互为补充完善,形成了产品安全保障与管理的核心依据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产品责任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纵观其法规体系,其一方面是制定完善的产品安全法规,强化事先预防。即力求将产品引起的事故和疾病扼杀在篮中,使在产品发生损害之前将其鉴别出来从而防范危险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则是制定具体的产品责任法,强调事后救济。即当缺陷产品导致人身、其他财产伤害时,力求给消费者提供一种补偿,保护消费者。如围绕消费品安全,主要有《产品责任法草案》、《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消费品安全法》(CPSA)、《易燃纺织品法》(FFA)、《联邦危险品法》(FHSA)、《防止有毒物品包装法》(PPPA)、《冰箱安全法》(RSA)等。围绕汽车产品,主要有《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等。围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产品安全,主要有《联邦食品与药品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肉食品卫生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与大量的标准规范共同构成了美国完备的产品安全保障体系。

欧盟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主要有:《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缺陷产品责任指令》、《欧洲产品安全——包括召回在内的纠正措施指南》等。其各成员国在依托欧盟统一的法律规则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本国专项法律法规。如德国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德国产品责任法》、《设备与产品安全法》(GPSG),英国的《消费者保护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等。(2)政府部门分工管理实际上构成了多维监管,形成了对缺陷产品的全角度责任追源

世界各国政体不同,机构设置不同,法规标准不同,这样在实际上就构成了当一个产品伤害事件发生后,可以有多个角度处理问题的方法。借鉴国外机构依据重叠交错的法规与标准规范,不仅可以有效形成贸易与技术壁垒措施,还可以依据不同的法规标准追究生产者乃至生产国的不同责任来保护消费者或国家利益。

以美国为例。美国有多个行政机构对缺陷产品及其召回具有行政管辖权,其机构名称及职能管理范围如表1.1所示。

欧盟相关机构名称及职能管理范围如表1.2所示。

日本相关机构名称及职能管理范围如表1.3所示。

澳大利亚相关机构名称及职能管理范围如表1.4所示。

2.我国产品安全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政府逐步细化职能管理,不断深化经济与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可持续发展,完善政策法规,优化机构职能,强化企业责任,为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现已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标准规范制度为依据、产品质量信息监测为手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专设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相结合、企业为责任主体、社会参与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1)法规政策

在法规政策方面,围绕着特殊产品的专项管理和一般产品的综合管理,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如表1.5所示。(2)标准化管理

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为基本法规,实行国家标准化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国际惯例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对不同类产品分别实施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1]施条例》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对于属于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产品质量是否达到了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或进行缺陷认定乃至召回管理的核心依据。

为加强和统一我国的标准化管理,我国《标准化法》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围绕标准的层级及制定管理,《标准化法》明确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3)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国形成了由政府机构、行业社团、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市场主体准入资格管理:工商执照注册管理;

产品生产许可准入管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产品生产与技术标准化管理;

产品流通管理:产品进入市场管理;

缺陷产品管理: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缺陷认定或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管理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0年第53号。

1.2 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

1.2.1 常用名词术语与基本概念

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是不是缺陷产品,如何检验认定,把握好名词术语及统一相关概念至关重要。

1.产品与缺陷的相关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组织加工、制作,用于满足社会成员某种需求和欲望的制品。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简单地说,产品就是“生产出来的物品”。任何一种产品,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商品: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社会成员使用和消费,并能够满足社会成员某种需求的产品。或可以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商品应有标识。[1]

消费品: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消费品是根据商品用途不同所划分的一种分类。通常情况下,消费品指为出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消费或享用为目的、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其零部件。根据消费品的使用特点及各国在消费品管理上的习惯称呼,以及国外在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消费品分类范畴,消费品分为一般消费品(也称普通消费品或通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和特殊(或专项)消费品三类。

一般消费品(普通消费品或通用消费品):通常指使用周期短、一次性投资较小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玩具及工具、仿真用品、化学产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照明设备、休闲运动设备、防护设备及机械、小型家具、燃气器具及其他。一般消费品不包括:①不是为出售给消费者使用、消费或享用为目的而设计或销售的任何商品;②烟草和烟草制品;③药品、装置或化妆品;④食品,包括禽肉和禽肉制品,肉类和肉类产品,以及蛋类和蛋类产品;⑤机动车及飞机等专项产品。

耐用消费品:指使用周期较长,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商品及特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计算机、冰箱、大型家具等。

特殊(或专项)消费品:指特定或非包装化,用于满足消费者特定需要或有特殊规定的专项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美容产品以及自来水、电力、煤气等。[2]

儿童产品:为12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提供使用的消费品。消费品是否主要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需考虑到以下因素:①制造商关于该产品用途的说明,包括产品上的标签,视其是否合理;于该产品在其包装、展示、宣传或广告中是否表明适合12岁以下儿童使用;③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适合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

儿童玩具: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3]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

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4]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缺陷:局部有欠缺、不够完备或未达到某种标准要求的地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按缺陷的来源,可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缺陷产品:在某一方面有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或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产品缺陷:因设计、生产制造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众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汽车产品缺陷: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5]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儿童玩具缺陷: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6]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医疗器械缺陷: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7]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不安全食品: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①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于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③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④有关法[8]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药品安全隐患: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9]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产品伤害与质量安全事件

产品伤害:指人们在接触或使用某种产品时,给人体突然或短暂地经受不可承受的能量时导致的身体损伤。产品产生伤害的原因可由产品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指示缺陷造成。产品给人体带来的伤害[10]形式主要有:物理伤害、化学伤害和生物伤害。

●物理伤害,指消费者在使用或接触产品时,对人的身体造成创伤甚至死亡。如产品的边角过于尖利导致使用者的划伤等。物理伤害包括机械、电气、热、噪声、振动和辐射等造成的伤害。

●化学伤害,指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引起消费者的过敏性或不适应的不良反应。如用洗发水导致消费者的头发脱落等。化学伤害包括天然产生的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等所造成的伤害。

●生物伤害,指产品中含有病原性微生物、病毒、寄生虫等而给人体造成伤害。伤害程度:消费品对人体的伤害程度一般可分为四级,[11]即非常严重、严重、一般、微弱。

●非常严重。导致灾难性的伤害。该类伤害可导致死亡、身体残疾等。

●严重。会导致不可逆转的伤害(如疤痕等),这种伤害应在急诊室治疗或住院治疗。该类伤害对人体将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般。在门诊对伤害进行处理即可。该类伤害对人体造成的影响一般。

●微弱。可在家里自行对伤害进行处理,不需就医治疗,但对人体造成某种程度的不舒适感。该类伤害对人体的影响较轻。

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指由于产品质量存在某种缺陷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玉级)。对发布事件预警标识时用红色表示;

●重大(域级)。对发布事件预警标识时用橙色表示;

●较大(芋级)。对发布事件预警标识时用黄色表示;

●一般(郁级)。对发布事件预警标识时用蓝色表示。

致伤隐患:指导致人员死亡、人身伤害、或严重或屡发疾病的风险。也可描述为:指产生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

3.检验检疫与认证认可

检验: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采用一定的手段,对某一物质的性质、特征、组成及其品质优良程度等所进行的检查试验。通常把对物理特性的检验称为物理检验;对化学性质或组成的检验称为化学检验(或简称化验)。检验的方式一般有破坏性检验和非破坏性检验,从被检对象的类别考虑,常常分为半成品检验、成品检验或商品检验等。按检验内容分为试制品检验、性能检验、可靠性检验、苛刻检验、分解检验。

质量检验:根据产品标准或检验规程,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观察、测量、试验,并把所得到的特性值和规定值作比较,判定各个物品或成批产品合格与不合格的技术性检查活动。

检验报告:具有一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或货物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一种客观的书面证明。这种检验机构被要求具有良好的检验技术及条件,审慎客观、公正。

检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检验鉴定,确认某种对象(如人类、动物、植物或其他物品等)达到一定要求和标准的评定过程。

认证: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12]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按强制程度分为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两种,按认证对象分为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CCC认证(也称3C认证):是中国国家强制要求的对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的产品实行的一种认证制度,无论国内生产还是国外进口,除特殊用途的产品外(符合免予CCC认证的产品),凡列入CCC目录内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均需获得CCC认证。CCC认证是一种对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认证标志分为四类:CCC+S(安全认证标志)、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CCC+S&E(安全与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和CCC+F(消防认证标志),其每类标志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官方认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项目所实施的许可管理,凡是需经官方认证的项目,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方可准予生产、经营、仓储或销售。它是一种对市场准入性的行政许可。根据产品的分类不同,其产品生产许可证分别由政府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颁发。

认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13]认可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满足所规定要求的一种证实,以增强政府、监管者、公众、用户和消费者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以及对经过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所评定的产品、过程、体系、人员的信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及相关机构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等的管理工作。

4.产品生产与安全监管

产品缺陷或将造成消费者安全隐患或伤害,能否消除或是将伤害程度降至最低,从产品源头抓起十分关键。根据产品缺陷产生的可能性——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确保消费者安全,不仅要抓好技术问题,也要注重管理问题和生产责任者的社会道德意识的问题。对此,需要统一明确和定义责任划分范围与责任承担者。

责任主体(以汽车产品为例):

汽车产品经营者:汽车产品制造商、汽车产品进口商、汽车产品[14]销售商、汽车产品租赁商、汽车产品修理商的统称。

汽车产品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15]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汽车产品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16]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汽车产品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

[17]业。

汽车产品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18]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汽车产品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

[19]人。

产品召回:

召回:指制造商对已生产出或流通于市场的缺陷产品,无偿收回以消除缺陷的过程。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形式。

自愿召回(也称主动召回):指制造商自行判断认为其生产的某种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产品召回措施的过程。

强制召回(也称责令召回):指政府主管部门发现并且认定某种产品存在危险,向该产品制造商发布指令,要求其必须采取措施召回其产品的过程。

汽车产品召回:指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20]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儿童玩具召回: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21]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①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②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有关规定中确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于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22]有关规定中确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药品召回: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①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②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③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23]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医疗器械召回: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三级:①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②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③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24]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产品安全管理:

监测: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技术设备,对某种目标进行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其动态分布或其影响因素的过程。

⑦情监测:指对公开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的一种监视和预测行为。分为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两种形式。多以网络手段实施,称为网络⑦情监测。

⑦情监测系统:指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的一套对⑦情,尤其是负面⑦情实施监测预警与控制的管理机制,包括监测、预警、应对三个环节。

监管(监督管理):指对现场或某一特定事物、环节、过程,按相关规定要求给予应有的监察督促并实施指导或控制,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协调活动。

产品生产环节:指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从设计研发、原材料投入到产品产出为止的全过程。

产品流通环节:指产品的运动过程。即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运动过程,由售卖过程(W—G)和购买过程(G—W)构成,包括对产品宣传、产品营销、销售配套服务、专项培训等内容。广义的产品流通,还包括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继续进行的生产过程,如商品的运输、检验、分类、包装、储存、保管等。

市场前管理:指相关部门对产品生产主体、市场主体及其产品生产与上市场流通前所进行的协调活动。主要有生产或市场主体准入资格管理(即各类主体的法人执照注册管理)、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即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管理)等管理环节。

市场中管理:指相关部门针对产品流通和市场经营服务主体所进行的各种协调活动。主要有市场流通产品的准入管理、产品的质量监管和经营服务主体的行为管理等环节。

市场后管理:指相关部门针对出现问题的产品、存在有缺陷的产品、使用报废收回产品及其产品生产制造与相关服务组织所进行的协调活动。主要有问题产品或缺陷产品责任落实管理、产品缺陷检测认定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产品报废收回管理、产品安全事件跟踪、风险预警与应急预案管理等环节。

消费品安全监管:依据相关标准对消费品的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监测某种消费品可能因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指示缺陷而致使消费者受到物理伤害、化学伤害和辐射伤害的可能性,以便对缺陷产品依法实施召回管理。[1]引自国家标准《消费品安全标签》(GB/T25322—2010)3.1。[2]引自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美国法典编号15U.S.C.异异2051*2089公法编号92-573;美国法令全书编号86Stat.1207,1972年10月27日)第3条.定义。[3]引自《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4]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5]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6]引自《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7]引自《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8]引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令第98号)。[9]引自《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10]参引《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则》(GB/T 22760—2008)附录A:消费品危害类型。[11]参引《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则》(GB/T 22760—2008)4.4.1表1伤害程度分级。[12]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二条。[13]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二条。[14]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15]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16]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17]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18]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19]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20]引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0号)。[21]引自《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22]引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8号)。[23]引自《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24]引自《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1.2.2 消费品安全监管理论与技术

1.监管理论

监管理论是以政府监管为出发点,研究其经济学视角的功能与作用。它是在以政府监管的内涵、组织、动机、方法和影响等基础上,分析研究公共利益论、权益保护论、风险控制论。

公共利益论。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一直到60年代都是被经济学家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它是指在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行业中,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政府对这些行业中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正是由于政府的参与,才能够解决市场或产品的缺陷,所以政府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从公开、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实施管制,以克服这些缺陷。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来界定;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三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综合各种情况对公共利益作出判断,处理具体涉及公共利益的个案。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立法、行政、司法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行使。

权益保护论。这一理论的观点是消费者、投资者、国家与集体利益都必须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有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则,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行为准则等,实施各种措施增加侵权者的成本,避免投机行为和伤害投资者或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涉及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儿童权益保护、妇女特殊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风险控制论。这一理论源于“金融不稳定假说”。用于产品安全管理,是对产品缺陷安全事件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判断,监测事件并防止事态的非正常运行、扩大或超限度变化。特别是产品伤害的结果,无论是警示生产者还是提示消费者,都容易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更显得异常重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风险控制已不局限于地区、行业和国家。风险预警的常用方法包括:①定量预警法,依靠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数据资料和有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进行量化处理,根据基本原理和数学模型的不同,分为时间序列预警法、因果关系预警法以及综合预警法;②定性预警法,利用主观判断的方式方法,对事物、现象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状态进行预警分析,比较成熟的方法有Delphi法、头脑风暴法、类推法等;③综合预警法,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予以运用的预警方法。

2.监测技术

监测,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技术设备,对某种目标进行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其动态分布或其影响因素的过程。有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直接监测与间接监测、网络监测与现场监测等多种方法。实施监测的目的是经过统计分析,反映现状或尽可能准确预测事物规律,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或防护手段。

消费品安全监测是一个涉及法规制度、组织机构、标准依据、装备技术、网络体系的系统工程。监测消费品生产、使用的全过程是实现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首要环节。监测点的网络化,监测体系的信息化,监测数据采样抽样的科学化,信息数据处理的智能化,监测流程的合理化对消费品安全事件的影响扩大、及时实施行政干预、消费品安全预警、保护消费者利益有着直接的、关键的重要作用。

消费品安全监测,涉及消费品生产机构准入监测、消费品生产制造过程监测、产品市场流通监测、消费者使用安全投诉监测、消费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监测、消费品缺陷产品维护维修监测、消费品缺陷产品召回监测等内容。消费品安全信息监测体系框架如图1-1所示。图1-1 消费品安全信息监测体系框架

监测理论的核心内容包括:(1)研究监测的对象与目标;(2)监测的分类与依据;(3)监测的方法与流程;(4)监测系统的运行机制;(5)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处理;(6)监测结论与结果的应用。

3.检测技术

检测就是用指定的方法检验测试某种物体(气体、液体、固体)指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它是一个系列完整的操作过程,通常包括预处理、初始检测、条件试验、恢复和最后检测。适用于各种行业范畴的质量评定。其检测结果往往以文字报告的形式表现。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不仅是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追溯消费品安全事件原因的重要依据。从客观上讲,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关乎国计民生,不容有丝毫的轻忽。

质量检测作为鉴定消费品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是否存在缺陷、安全功能是否完备的重要技术手段,需要依据检测理论通过感官法、正常量测法、理化极限试验法、无损检测法、局部破损检测法、资料分析法等方法对消费品进行检测,其基本原理和工作程序应为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1)感官法:以设计规范和检验标准为依据,凭借感官进行检查。(2)正常量测法:指利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通过消费品标准工作状况下的量测结果与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相对照,从而判断消费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理化极限试验法:通过进行现场试验或实验室试验等物理、化学试验、力学测试手段,或是极限条件下的仿真模拟,取得数据,分析判断质量情况。(4)无损检测法:借助专门的仪器设备在不损伤被检测物的情况下,探测消费品结构内部的组织特征或直接测定其表面参数来推定消费品可造成的损伤。(5)局部破损检测法:利用仪器设备对消费品进行局部损伤试验,根据局部损伤试验获取的数据,来推定消费品可能造成的损伤状态。(6)资料分析法:通过对有关资料和信息统计分析,间接对消费品进行质量判定。

4.统计分析技术

统计学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说是从数据出发去研究自然和社会经济规律。统计学原理可以分为:①调查与实验设计,涉及获得原始数据的各种方法;②描述统计,包括整理、显示和分析数据的一系列方法;③推断统计,利用局部的数据去推断整体的情况;④多元统计分析,研究多个变量的统计问题。

消费品安全监管涉及的统计分析方法有:层次分析法、抽样调查法、综合评价分析法等。

层次分析法。用层次分析法进行系统分析,首先要把问题层次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将问题分解为不同的组成因素,按照因素间的相互关联影响以及隶属关系将因素按不同的层次聚类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分析结构模型,并最终把系统分析归结为最底层相对于最高层(决策层)的相对重要性权值的确定,或者相对优劣次序的排序问题。

抽样调查法。按照一定方式,从调查总体中抽取部分样本进行调查,用所得结果说明总体情况。抽样调查法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是从全部研究对象中,抽选一部分对象进行调查,并据以调查对象作出评价。抽样调查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随机抽样,即调查对象总体中每个个体都有同等机会被抽取出来作为样本。另一类是非随机抽样,是对总体中的每一个体不给予被抽取的平等机会的一种调查方法。抽样调查法的过程:确定目标总体;建立抽样框;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确定样本规模;设计样本方案;实施抽样。

综合评价分析法。将多个指标转化为一个能够反映综合情况的指标来进行评价。其特点表现为:评价过程不是逐个指标顺次完成的,而是通过一些特殊方法将多个指标的评价同时完成的。在综合评价过程中,一般要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进行加权处理;评价结果不再是具有具体含义的统计指标,而是以指数或分值标识“综合状况”。综合评价分析法主要有打分综合法、打分排队法、综合指数法、功效系数法等。综合评价分析法的步骤:确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收集数据,并对不同计量单位的指标数据进行同度量;确定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权数;对经过处理后的指标再进行汇总,计算出综合评价指数或综合评价分值;根据评价指数或分值进行排序,并由此得出结论。

1.3 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与发展趋势

1.3.1 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1.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落实产品标准是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消费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大事。从消费者各类投诉、产品安全事故多发、大量产品召回可以表明,伴随着经济社会与科技进步的发展,消费品种类繁多、科技含量加大,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对消费品的安全问题留下隐患,并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消费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技术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产品的性能、规范、检查方法、包装、储运条件等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才能有基本保证。对此,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市场准入许可,生产标准执行,及早发现问题,减少产品技术安全事故特别是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执政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产品生产企业利益的需要

众所周知,在许多情况下,一件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纵横交错的发生背景。如汽车交通事故。如何确认事故产生的真正原因,如何甄别是否是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如何界定事故的责任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难题。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可以通过在产品生产、市场流通、售后维护服务、医疗救护等更广泛的范围内查询、追踪某一类产品或某一批型号产品是否有造成各类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事实,探究原因,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产品生产者负责。对于经过统计分析和定位产品缺陷的,可追溯产品的性能及安全隐患,确认产品生产者责任,依法要求生产者履行责任,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排除产品质量原因的,则起到保护生产企业的作用。

同时,产品生产企业还可借助于政府职能机构的消费品安全监管,不断发现产品新问题,进而改进和消除产品缺陷,促进产品技术的提升与产品的升级换代,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是监督产品生产者履行企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的最终目的是解决消费品安全问题,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分清责任,减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安定。缺陷产品召回是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赋予政府管理者的新职能、新挑战。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所发现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问题,监督生产责任者是否按规定实施主动召回,或将实施强制性的责令召回。监督其产品召回信息的公开披露、召回工作的组织实施、消费者的意见反馈等,确保把解决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问题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激发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已变得不现实。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其中有生产的技术问题,也有管理者的管理问题,更有经营者的社会道德与诚信问题。尤其是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某些经营思想不端正的企业就可能生产劣质产品以降低成本,甚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名优产品价格出售,等等,这些行为都会损害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也有害于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声誉,形成不正当竞争和影响社会及市场的稳定。由此,必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消费品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格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谐社会的建立。

4.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是减少产品伤害损失与防范风险的需要

生产者生产相对安全的产品是其义务,但是生产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生产完美无缺的产品。由于人的局限性、技术的时令性、物质的自然性等各种因素夹杂在一起,产品不可能毫无风险。由于产品缺陷来源于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而政府职能部门基于管理地位、信息资源、财政资金支撑的多种优势,有利于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更多、更准确、更真实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通过对消费品质量安全性的风险评估,就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品安全信息警示。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的产品安全知情权,才能有效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消费品,才能防范产品因缺陷问题造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产品伤害事件发生。

5.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是应对国际贸易和保护国家与民族利益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商品贸易已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消费品的质量问题,不仅影响到一个国家和一个执政党的国际形象,也影响到民族工业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不仅把缺陷产品召回作为商品进口的必须条款,甚至借助于“安全标准”变相作为一种技术壁垒实施贸易保护或是作为“惩罚”措施的借口。借鉴美国政府针对日本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的民事罚款,保护本国利益的经验,缺陷产品生产企业可能面临的诉讼包括:①缺陷产品事故可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而引发民事诉讼,这些案件的起诉都将是个人伤害;②对购买了缺陷产品但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的所有消费者给予的产品赔偿(包括退回、免修、调换、优惠服务及经济补偿等);③一个国家或其地方政府可依据该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制度,通过检察官提起诉讼,实施市场保护惩罚性赔偿;④以国家政府名义进行刑事诉讼,由政府启动国家对进口产品生产国的刑事案件调查,如果有相关情节发现,那么将启动针对生产机构相关人员的刑事诉讼;⑤金融机构(如证监会)对该企业(上市公司)的诉讼,如发现任何隐瞒问题,没有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或者误导性地公布了财务数据,那么金融机构可将向该上市公司提出民事诉讼。因此,实施消费品安全监管是应对国际发展形势,保护国家利益和保护民族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1.3.2 消费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

纵观国内外消费品安全监管的发展,有着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1.制度化

不断构建和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产品标准与规范,结合形势发展,适时补充出台管理制度。如日本2007年5月开始实施的《生活消费品安全法》,对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布、认证制度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该法规定: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有义务将生活用品引发的重大事故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同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日本经[1]济产业省将向社会公开事故信息。其修改后该法还规定,对一些原因不明的事故,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作出评判或鉴定后,连同产品信息和事故原因一并向社会公布。但是,对一些特殊产品,如热水器、取暖器等使用煤气和石油的产品,即使是事故原因不明确,也要随时向社会公布该产品的详细信息。经产省制品安全课说,如果连续发生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的产品安全事故,为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也要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专业化

设立专业管理机构,授权赋予专向管理职能,成立专业技术组织机构,确立专业、权威的检测认定机构。如美国1972年依照《消费品安全法》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并有约500名雇员,其总部和实验室均坐落于美国马里兰州,并有大约100个办事处分布于全国各地。又如日本的经产省,2007年为了加强产品安全管理的力量,在原设了制品安全担当审议官和规划官两个职[2]位,又将制品安全课的人员编制从25人增加到33人。这类专业组织机构还有法国的“消费者安全委员会”,澳大利亚1995年成立的“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品委员会”等。

3.信息化

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化优势,构建信息服务平台。为信息采集、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提供便捷。如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 RAPEX),是一种用于通报食品以外的危险消费品的快速预警系统;美国国家电子伤害监测系统(National Electronic Injury Surveillance System, NEISS),是一个负责统计产品伤害、监测和跟踪的系统。英国产品伤害监测系统则可以追溯到1978年,它以家庭事故监测系统(HASS)和休闲事故监测系统(LASS)为主体,重点收集全国各地一些有代表性的医院急诊室的数据。

4.国际化

基于产品贸易的国际化,消费品安全监管已变为全方位跟踪一个国家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产品技术、产品生产主体全面情况的重要方式,以便追溯生产国商品责任生产主体责任,并已逐渐成为国家之间贸易交往、产品进出口争取优势地位、实施贸易制裁的重要信息来源和依据。

特别是从消费品安全信息共享的角度来看,包括所有欧盟成员国和一些欧盟经济区域国家在内的近30个国家加入了欧盟的RAPEX系统,从而实现了国家层面上的信息共享。美国与15个国家签署了《产品安全协议备忘录》,通过这些协议可以共享消费品安全方面的大量信息并及时开展联合行动。

2008年5月,ISO/PC 240“产品召回项目委员会”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ISO/COPOLCO)提议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可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已成为世界性关注的公共安全问题。[1]引自新华网东京2007年5月15日电(记者刘浩远)“日本修改后的《消费品安全法》”信息。[2]引自新华网东京2007年5月15日“日本修改后的《消费品安全法》”新闻信息。

1.4 小结

消费品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生产制造、缺陷认定等高技术检测鉴定问题,又涉及信息监测、风险预警等信息化工程问题,更重要的是还关乎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法规,权益保护的社会学、管理学等问题。

消费品安全管理理论研究包括:(1)消费品安全管理领域术语研究,规范统一名词概念;(2)创新缺陷产品“追溯管理”理论研究;(3)探索消费品安全“技术链”、“监管链”的一体化应用研究,解决好管理交叉、难点突出等问题,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消费品安全管理模式。

第2章 国外消费品安全监督与管理

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在国际上率先开创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础。由此,经济发达国家纷纷效仿。时至今日,缺陷产品召回已成为解决产品伤害问题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大多数国家也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而且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领域也由汽车业延伸到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各种消费品市场。

纵观国外产品安全监管的特点,一是产品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断完善;二是产品安全标准中对于人身伤害的安全指标不断提高;三是实施产品安全管理的专业机构分工不断细化;四是建立公正权威的技术检测机构为实现缺陷产品召回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证;五是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信息处理系统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和共享;六是强化消费者依法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

总结国外处理大量缺陷产品安全问题的成功经验,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明确,体系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和补充,共同形成了日臻完善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在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各国政府按照部门职能的分工不同,依据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畜产品等构建了产品监管体系。本章重点介绍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及地区的消费品安全监管体系。

2.1 概述

2.1.1 概况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一体化发展,产品安全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公共安全话题,各国国家、政府、机构之间围绕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往来频繁。下述个例列举体现出:一是表现在政治层面上,被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国家外交与国家领导人重视;二是表现在经济贸易层面上,突出产品的质量标准管理——标准国际化。

1.国家高规格重视

国家总统关注提案认可推进实施。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2008 HR 4040)是美国参议院经过连续几天的辩论以后才通过的,因这项法案将改变当前的美国消费品安全保护体制。该法案是以突出解决产品中的铅含量、儿童用品安全与第三方测试等问题为目标,从《美国消费品安全法》颁布至今,已多次修订,不断细化,不断升级和完善。美国总统对该法案的签署使得该法案争议尘埃落定,并推进实施。2011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生效3年后,又正式签署了其修订案HR 2815。

两国总统函件沟通产品问题。2010年10月7日,法国总统萨科齐致信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抱怨法国部分农畜产品出口俄罗斯受到不公正的检疫限制。在这封以朋友口吻的信中,萨科齐称,继续维持这些限制措施不符合法国和俄罗斯当前的经济政治友好合作关系。

国家总理高度关注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年6月28日,中德政府首轮磋商,温家宝总理和默克尔总理共同主持,双方对口磋商签署了7份合作文件。两国总理对中德标准化合作、产品安全合作和食品安全合作给予了重点评价和期待。双方达成多项共识。一是双方同意进一步完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合作机制,为两国贸易便利化提供技术支持,奠定质量安全基础。双方同意成立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并签署联合声明。二是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务实合作。三是双方同意成立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共同维护两国消费者利益。四是双方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与技术部关于产品安全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与技术部关于机械设备产品安全合作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与技术部关于化工设备承压部件安全合作备忘录》,在玩具安全和电子电气产品安全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合作领域扩展至机械设备产品安全、化工承压设备安全。

两国政府经济对话。2007年12月13日,中美联合发布关于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说明。中美双方承诺扩大对话和信息共享,增强法律、政策、计划和鼓励措施的基础,以便对食品、药品、医疗产品和消费品出口实施有效的政府监督。声明指出,中美两国为此已签署八个领域的促进出口安全的备忘录,包括:食品和饲料、药品和医疗产品、酒类和烟草产品、玩具、烟花、打火机及电子产品、车辆安全,以及杀虫剂容许量。

两国政府成立合作机构。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两国政府合作成立了消费者事务部长级理事会(the Ministerial Council on Consumer Affairs, MCCA)。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消费者政策事务进行协商与合作,为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信息,促进澳新两国在消费者产品安全和产品召回方面的广泛合作。为协调统一澳大利亚各州/地区以及新西兰的电气法规,适应竞争性工业的需要,澳新两国还专门成立了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协调澳新两国电气法规政策、方针和持续的改革活动,统一采用互惠互认计划(approvals scheme)。

我国与欧盟机构积极合作。我国质检机构与欧盟机构保持合作发展态势。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与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签署了《中欧关于管理合作安排谅解备忘录》,通过定期的年度会议和密切的工作组活动,在政策法规、不合格案例信息通报与处理、人员培训、技术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效地解决了中欧消费品、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遇到的许多实际问题,保障了互输产品的安全质量水平,切实保护了双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0年,双方又共同签署了关于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关于管理合作安排的谅解备忘录》的联合声明,同时签署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第五次高层会议纪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食品安全与SPS合作工作组会议纪要》三个重要文件。《联合声明》将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业务纳入了《谅解备忘录》项下,并将每年召开的“中欧食品安全和SPS联合委员会全会”更名为“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欧委会消保总司高层会议”。

2.标准国际化活动频繁

ISO组织成立项目机构:2008年5月,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ISO/COPOLCO)提议,ISO正式成立“ISO/PC 240产品召回项目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产品召回方面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其秘书处设在马来西亚标准局(DSM),现有17个成员国和9个观察国。主要解决因各国采用不同的政策和程序给全球性产品召回构成重大挑战的问题。

欧盟机构讨论国际标准:2009年11月20日,欧盟ISO项目委员会首次在加拿大多伦多讨论制定预防生产和销售可能引起消费者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国际标准。该标准将为消费品供应商提供减少相关产品风险的实际指导,有利于树立消费者信心和促进市场竞争力。与会者还界定了“消费品”的概念,考虑是否将烟草、食品和药品等商品进行排除或包括。共有23个国家参与了ISO委员会项目,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20多名专家第一次参与了该项[1]目内容。

亚洲机构召开专题会议:2011年3月,第五届ANCO(亚洲消费[2]者参与标准化网络)工作会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此次大会主题是“产品安全与召回”。来自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老挝、马来西亚、尼泊尔、菲律宾、斯里兰卡、泰国、越南等1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工作会议。本次会议旨在让亚洲消费者能够更全面地参与到ISO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来,建立一个类似于APEC或东盟的成员国之间标准化工作机制,为ANCO成员国的消费者建立区域或国际的行为规范,为ANCO成员国之间提供一个交流平台。[1]原引自ISO网站消息。[2]亚洲消费者参与标准化网络(the Asian Network for Consumer Participation in Standardization, ANCO)前身是ISO COPOLCO亚太非正式组织(AP COPOLCO)。其宗旨是通过加强亚洲各国标准化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消费者积极参与标准制定。2006年,在ISO COPOLCO第28届会议上,AP COCOPOLCO正式更为此名。

2.1.2 国外有关产品召回情况统计

1.美国有关产品召回情况

美国十年来产品召回次数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10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共实施召回3605次,各年召回次数如图2-1所示。图2-1 美国2000—2010年产品召回次数趋势图

我国是美国重要的消费品交易国家。CPSC一项报告显示,自1997年开始,每年在CPSC管辖权限内的由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及中国台湾地区)进口至美国的消费品总量超过了其他任何国家,也是被组织实施产品召回次数最多的国家。CPSC在2006—2010年间共发起召回1851次,其中涉及中国生产的产品1148次,占61%。各年的产品召回次数情况如表2.1所示。

CPSC在2006—2010年期间共召回消费品330 660 419件,其中涉及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及中国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191 393 425件,占召回产品总数量的57.88%。各年召回消费品数量如表2.2所示。

召回产品存在的危险与采取的措施

召回产品存在的危险主要有:起火、电击、烧伤、窒息、跌倒、勒束、割伤、失控等;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形式包括烧伤、烫伤、电死、中毒、神经损害、外伤、皮炎、结膜炎、缺氧等。

玩具和儿童用品类产品产生的伤害主要为窒息、跌伤和铅超标;电子电器类产品产生的伤害主要为引发火灾、触电和烧伤。

召回采用多种形式:停止使用,联系经销商免费修理、退款、更换等;对未及时报告产品缺陷的经销商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

2.欧盟2010年有关产品召回情况(1)召回次数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欧盟2010年(截至第53周)共召回产品1757次,情况见表2.3。(2)召回产品的类型

按照产品的类型来统计,截至第2010年53周的数据统计显示,在欧盟2010年召回的产品中,共实施召回1741次,其中涉及服装鞋帽类产品最多。详情见表2.4。

3.加拿大2010年有关产品召回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24日的数据统计显示,加拿大2010年共实施产品召回263次,召回产品12 713 237件。其中中国产品的召回次数和召回数量均属最多。统计情况如表2.5所示。

4.英国2010年汽车产品召回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17日数据统计显示,英国2010年汽车产品共召回346次,召回车辆2 651 048辆。其中沃尔沃汽车(VOLVO CAR)的召回次数最多,共召回47次,丰田(TOYOTA)汽车召回数量最多,为1 352 348辆。统计详情见表2.6所示。

5.日本2010年有关产品召回情况(1)一般消费品召回

截至2010年12月24日的数据统计显示,日本METI、NITE两大机构一般消费品2010年共召回127次,召回数量5 254 388件。其中家用电器召回产品次数及数量均为最多。详情见表2.7。(2)汽车召回情况

1)召回次数及数量

截至2010年12月24日的数据统计显示,日本2010年共召回汽车313次,共召回汽车7 063 167辆,其中日本国产车占主要比例。详情见表2.8。

2)故障部位

截至2010年12月24日的数据统计显示,日本2010年召回车辆的故障部位最多的是照明装置、电气装置和制动装置,召回次数最多的部位主要发生在发动机、动力传动与制动装置、电气和转向等处。详情见表2.9。

3)生产厂商

日本2010年各生产厂商生产的汽车被召回的情况统计见表2.10。

6.澳大利亚2010年有关产品召回情况

澳大利亚2010年共召回产品271次,主要召回产品的类型为车船类产品和儿童用品等。产品类型分布情况如表2.11所示。

2.2 美国消费品安全监管

2.2.1 概况

美利坚合众国(简称美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自1870年以来,其国民经济就高居世界首位,国内生产总值超过全球20%,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2010年中美双边贸易总值达到3853亿美元,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美国增长最快的主要出口市场,中美两国互为对方第二大贸易伙伴。

美国是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最早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1966年起源于美国的汽车业,现已延伸到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各种消费品市场。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品,美国法律制定了不同的召回标准、补救范围和召回管理程序。目前,有权发布召回缺陷产品命令并对产品召回情况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主要有六大行政机构:

一是对一般消费品享有最广泛执法管辖权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二是维护机动车和道路交通安全、负责机动车及其配件质量和召回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三是负责管理生物制品、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放射性电子产品、兽医产品质量和召回、回收以及安全警示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四是负责主管对肉类、家禽产品等质量与召回的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五是负责对高使用频率的发动机、杀虫剂产品、超出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进行监管和实施产品召回的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六是负责调查因娱乐船只及其设备存在缺陷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以及要求制造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只及其设备作出召回处理的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

2.2.2 法律法规介绍

1.《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及相关技术法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于1966年颁布,是美国第一部建立召回制度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该法的目的在于减少交通以及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伤亡,并为规定州际贸易中机动车和机动车设备的安全标准,以及为进行必要的安全研发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该法案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passenger cars)、多用途乘用车(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s)、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school buses)、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该法案的重大贡献是依据该法建立的汽车召回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带动美国在食品与药品、农业领域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而且还引入到世界其他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召回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

目前,美国围绕交通及机动车安全,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还有《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等。并在相关法律中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等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排放、噪声)、节能和防盗方面的汽车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自我认证和产品召回,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具体负责制定与实施的FMVSS法规主要有5大类,计64项。它们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CFR)第49篇第571部分。包括: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8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7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3项;

FMVSS500系列——1项。

特别要提出的是,为便于上述法规的实施,还专门制定有一系列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等,以保证FMVSS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以及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在该篇的不同部分。同时,美国其他与汽车相关的管理部门,围绕汽车的专项管理,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1)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系列法律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CFR第49篇第556部分 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CFR第49篇第557部分 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CFR第49篇第573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CFR第49篇第577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CFR第49篇第579部分 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从1966年到2011年,美国经过45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用户投诉、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如果用户认为汽车存在安全缺陷或不符合标准的设计,则有权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投诉,要求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对此进行调查,查证属实后,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即可责令汽车制造商进行车辆召回。(2)安全与节能环保系列法规

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有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系列法规(FMCSR)。该法规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维护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这些法规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同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一样,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还针对汽车的排放控制单独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性的技术法规,它们主要收录在CFR第40篇第85部分中。

2010年5月7日,NHTSA和EPA联合发布轿车、轻型载货车、中型乘用车油耗与CO 2排放的新技术法规,对CFR第40篇第85部分T分部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2010年9月23日,NHTSA和EPA联合发布通告,修订CFR第49篇第575部分和CFR第40篇第600部分,修改轿车和轻型载货车燃油标识。

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授权,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主要规定了制造厂商在各车型年(model year)内必须遵守的公司汽车平均燃油经济性指标,即各公司在各车型年内所生产的所有车型的最高平均燃油经济性水平,简称CAFE,单位为英里/加仑,这部分法规同样收录在CFR第49篇中。

美国EPA(联邦环境保护署)也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的汽车技术法规,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燃油经济性的试验规程、计算规程、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它们都收录在CFR第40篇中的第600部分。

2010年5月7日,NHTSA和EPA联合发布最终法案,对轿车、轻型载货车、中型乘用车油耗与CO 2排放制定新的指标要求,对NHTSA和EPA所管辖的美国节能法规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包括:

CFR第49篇第531部分、第533部分、第536部分、第537部分、第538部分;

CFR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B分部、C分部、D分部、F分部。

上述修订法规要求自2012车型年开始,到2016车型年,轿车、轻型载货车、中型乘用车车辆制造厂商应满足各年度的CAFE和CO 2排放限值。目标是到2016车型年,EPA在清洁空气法(CAA)的框架下,要求轻型车辆在2016年达到平均CO排放250g/mile(相当于235.5mpg)的水平;而NHTSA则以能源政策和保护法(EPCA)[4]为框架,要求轻型车辆在2016年达到34.1mpg的平均燃油经济性。

此外,美国目前仅对中重型载货车和摩托车制定了噪声技术法规,相关内容收录在CFR第40篇第205部分。(3)防盗系列法规

1984年美国发布《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根据该法令的规定,相应在美国《机动车辆信息及成本节约法》中增加新的篇章——第6篇:防盗。从1985年开始,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上述法律的授权下,对机动车辆防盗发布了一系列技术法规。1992年美国政府又公布《1992年反轿车盗窃法》,进一步加强对车辆防盗的法制化管理,规定将该法由美国运输部负责具体执行。1996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将该法转交美国司法部执行。防盗法规包括:

CFR第49篇第542部分 选择应满足防盗标准的系列车型的规程

CFR第49篇第541部分 联邦机动车辆防盗标准

CFR第49篇第544部分 保险公司报告要求

CFR第49篇第543部分 对车辆防盗标准的豁免

2.《冰箱安全法》《冰箱安全法》(Refrigerator Safety Act, RSA,《美国法典》编号15U.S.C.1211-1211n)于1956年颁布实施,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冰箱安全作出规定。《冰箱安全法》初始行政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但《消费品安全法》已将其职能转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冰箱安全法》分为5节。主要针对家用冰箱的冰箱门提出规定,要求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产品的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冰箱门从内侧打开,从而防止儿童玩耍时被关在冰箱里不能打开冰箱门而造成危险。

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交付或进口未安装可在内开门的冰箱门的冰箱,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将视为轻微犯罪,在被定罪后,会面临监禁和罚金。

冰箱属于《消费品安全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冰箱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除了遵守该法关于冰箱门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遵守《消费品安全法》的规定。

3.《消费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美国法典》编号15U.S.C.2051-2084,《公法》编号92—573)是美国国会于1972年10月27日颁布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也是美国关于消费品安全最基本的一部立法。该法案以保护公众,防止消费者受到由消费品造成的不合理伤害为目的。

该法案覆盖了提供给消费者个人使用、消耗或娱乐的绝大多数消费品。仅有部分特殊的消费品不受其管理,而是通过其他立法加以规定。这些特殊的产品包括交通工具、食品、药品、有毒物品等。

该法案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建立的法律依据。它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作出了规定。确定该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是根据参议院的意见,获得参议院的同意,由总统任命的。

该法案确立了产品安全制度的基本模式:消费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消费品安全标准的发布、消费品安全的监管、危险产品的认定、消费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和消费品安全责任的追究;保证消费品安全的义务人范围包括制造商、分销商、进口商、零售商和商标所有人;该法还规定了违反消费品安全标准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该法案设置了两项确保消费品安全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制认证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指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伤害信息交换中心,专门负责收集、调查、分析并发布与消费品有关的死亡、伤害和疾病的原因的数据和信息,以便发现消费品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预防和控制,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关于强制认证制度,《消费品安全法》规定,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某些消费品必须经过认证,认证制度对于确保消费品安全以及增强消费者对消费品安全的信心起到重要的作用。

该法案规定各州及地方法规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法规发生冲突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法规具有优先权。

该法案主要章节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产品安全信息和研究;信息公开披露;消费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消费品安全标准;被禁止的危险产品;消费品安全规则的程序;消费品安全规则的司法审查;紧急危险;产品证书和标签;通知和修理、更换或退款;小部件事件的报告;检查和记录;进口产品;出口产品;被禁止的行为;民事处罚;刑事处罚;强制执行和没收;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产品安全规则和其他执行行动;对私人补救的影响;优先性;对举报者的保护;经济责任;全地形车辆等。

4.《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CPSIA 2008,编号HR 4040)是于2007年11月1日提出提案,2007年12月18日提交众议院讨论,最终于2008年8月14日由美国前总统布什签署,使之成为正式的法令,法令编号为110-314。《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是自1972年《消费品安全法》(CPSA)颁布以来对其进行的最大的一次修订,在CPSA基础上进一步授权加强消费品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儿童产品的安全管理。该法案从提出到最终签署,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审议。签署生效后对各个有关消费品的部门、机构和企业产生深远影响。(1)该法案关于“儿童产品安全”部分涉及的内容《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对儿童产品中铅及邻苯二甲酸盐含量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提出了十分严厉的含铅量标准。法案涉及所有目标群体为12岁以下儿童产品,而且该法案还将永久或根据进一步研究结果来禁止儿童玩具中含有6种酯类化学成分。在儿童产品可追溯性标识中规定,法案生效一年后儿童产品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都需有永久、清晰可辨的标识。在耐用幼儿产品标准及消费者登记中规定,耐用幼儿产品都需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生产者还需提供消费者一份已付邮资的登记表,登记消费者姓名、地址和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后保存,供以后可能的召回使用。耐用幼儿产品是指预计供5岁以下幼儿使用的产品,包括标准尺寸和非标准尺寸的婴儿床、幼儿床、高脚椅、升高椅、悬挂椅、沐浴椅、围护儿童用的门和其他围栏、游乐园、固定活动区、婴儿背带、婴儿车、学步车、秋千、摇篮车和摇篮等。关于铅含量和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根据法案要求,法案生效当日起180日后,儿童用品中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六百(600伊10-6),1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三百(300伊10-6),3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伊10-6);儿童用品涂料中铅的限值变化将缩小近十倍,从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永久性禁止儿童用品中含有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三种物质,暂时性禁止含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及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儿童用品。《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规定儿童产品需强制通过第三方测试,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于法案生效后发布通告要求儿童产品通过第三方检测。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的产品有:标准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小物品、儿童金属配饰、婴儿跳床、学步车及蹦床等其他儿童产品。同时也在法案生效10个月内设立对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的要求。法案要求加紧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某些儿童用品须接受经过授权的第三方检测和认证,包括这些儿童用品的所有制造商在出口或销售用品之前,需提交样品并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合格测试机构测试含铅量是否合格,最后出具第三方认可证书;出口货物须随附每批适用证书,并发送证书副本至任何接收该用品的经销商或零售商;每本证书必须包括产品制造、测试的日期和地址、检测机构联络资料等信息。

法案中本编的主要章节有: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涂料标准;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性第三方测试;儿童产品的跟踪标签;耐用婴幼儿产品标准和消费者登记;玩具与游戏器具的广告标签要求;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对少数民族儿童的与消费品相关的可预防性伤亡研究;禁止销售含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2)该法案关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

CPSIA授权给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并扩展委员会职责,以确保消费产品的安全性。该法案的新条款用于强制要求制造商制造出更加安全的产品,对违法者加重处罚,并且当制裁违法者时,给予了委员会更大的权力,用以加强此法案的执行力。

法案中发布了全地形车标准和三轮全地形车的禁令,即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采用相关标准来规范三轮全地形车之前,美国将禁止三轮全地形车产品进口和销售,并将四轮全地形车从自愿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今后在美国除了销售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四轮全地形车之外,进口或销售三轮全地形车将被视为非法。

法案中规定违反此《消费品安全法》、《易燃纺织品法》和《联邦危险物质法》的一系列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大幅增至1500万美元。违反单个《消费品安全法》将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款。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将面临5年以下的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甚至包括没收财产。

法案中本编的主要章节有:委员会的授权;加速制定法律;与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机构信息共享;公开信息披露;建立一个公众消费品安全数据库;依据其他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的法令制定的储存强制令;加强的召回权力以及改正措施计划;对于由防火墙隔开的符合性评估机构的检查;供应链的识别;禁止行为;处罚;举报人保护;召回品及不合格品的出口;进口安全管理及跨部门间的合作;重大产品隐患清单及不合格进口产品的销毁;与进口消费品安全相关的公权力效力研究及报告;各类地形用车辆标准;织物及服饰产品中的甲醛使用研究;技术及顺应性变化;撤销;浴池及温泉安全技术修订等。

5.《易燃纺织品法》《易燃纺织品法》(Flammable Fabrics Act, FFA,《美国法典》编号15U.S.C.1191-1204,《公法》编号83—88)于1953年由美国国会颁布。法案对由纺织品或相关材料制成的产品的燃烧性技术提出规定,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火灾导致的死亡、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易燃纺织品法》分别于1954年和1967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规定。1972年,美国成立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负责制定和修改纺织品易燃性相关标准,将本法案编入CFR第16卷中(即16 CFR part 1609),并于1975年制定了主要纺织品的易燃性标准。内容主要包括6大标准:

服装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16 CFR part 1610)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尺码由0至6X(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蒺s sleepwear:Sizes 0 through 6X(FF 3-71),16 CFR part 1615)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尺码7至14(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蒺s sleepwear:Sizes 7 through 14(FF 5-74),16 CFR part 1616)

地毯和地毯片表面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surface flammability of carpets and rugs(FF 1-70),16 CFR part 1630)

小地毯和小地毯片表面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surface flammability of small carpets and rugs(FF 2-70),16 CFR part 1631)

床垫及其衬垫物易燃性标准(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mattresses and mattress pads(FF 4-72),16 CFR part 1632)

2008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再次对该法进行修订,该法令已于2008年9月22日正式生效。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增加了对某些易混淆术语的定义;②引入了更为先进的燃烧测试仪器和方法;③规定了更科学的试样测试前干洗和清洗过程,细化了测试纺织品制样、测试量、燃烧实验过程及实验报告内容;④对织物燃烧时间的计算、织物底部0点燃及燃烧的判断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6.《防止有毒物质包装法》《防止有毒物质包装法》(Poison Prevention Packaging Act, PPPA,《美国法典》编号15U.S.C.1471-1476,《公法》编号91—601)于1970年颁布并开始施行,并于1976年和1981年进行修订。《防止有毒物质包装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家用物品的包装,包括家用物品的范围、包装标准、标识等作出规定,使儿童免受由于家用物品不当包装造成伤害的风险。该法适用的家用物品是指通常用于消费者使用而生产和销售的任何消费品,或个人在家庭中存放和使用的产品。包装是指直接包装或盛放家用物品的外用容器或包装,但不包括厂家、分销商运输产品时的装运容器或包装。《防止有毒物质包装法》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对有毒或有害物质设立专用包装标准。专用包装是专门设计或使用的盛装有毒或有害物品的包装,目的是防止5岁以下儿童打开或接触到此类物质,从而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或导致严重疾病,但成年人可以便利地打开使用。

考虑某些特殊情况,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不采用专用包装标准,但必须在包装上附加显著的标识说明本家用包装应远离儿童或由有权机构作出替代性说明。这些条件包括:如果产品依专用包装标准使老人或残疾人无法使用;物品经由内科医生、牙医或其他注册医生分发时;依照处方直接分发或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分发时。

7.《联邦危险品法》《联邦危险品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美国法典》编号15U.S.C.1261-1278,《公法》编号86—613)于1960年颁布,根据《消费品安全法》中关于职能转变的规定,对联邦危险品监管的各项职能已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行使。

该法对其调整范围内的危险品、毒物、剧毒物、易腐蚀物、刺激剂、增敏剂、易燃物、放射性物品作了详细的定义,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关于危险品的禁止行为。

该法规定了严格的危险品的标识要求。例如,在包装上必须明显标注对危险的警告或小心标识,对主要危险或多种主要危险进行陈述,如果是用于儿童的物品,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说明以保护儿童不受危害等。该法非常重视对儿童的保护,对儿童使用的某些玩具和游戏标签以及美术材料标签等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对危险品的通知、维修、替换、退款程序也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包括民事罚款、刑事罚金或和刑事拘留。刑事处罚方面比较特殊的还在于设置了刑事违法报告前的听证会,即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向联邦刑事检察官提交刑事违法报告前,应采用合适的方式通知被起诉人,并使其有机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陈述其对该预期法律程序的观点。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危险品监管的主要职能包括:

1)危险品认定。如果认为某物质或混合物符合该法关于“危险品”和“禁止性危险品”的定义,可以依法宣布该物为危险品或禁止性危险品。另外,也可因特殊危险品造成特别危险的可能性,而要求变更或增加危险品的标签规定。

2)豁免权。如果认为因不可能或不需要完全遵守法律规定也可以充分保证公共健康和安全,或者存在国会其他法律或依据国会其他法律制定的要求能够满足《联邦危险品法》规定时,有权依法豁免遵守相关规定。

法案中的主要章节有:定义;危险品相关规定及其变更与豁免;被禁止的行为;处罚;产品扣押;刑事违法报告前的听证;禁令;执法方式——传票;审查与调查;公开信息;进出口;通告和修理、更换或退款;对联邦及州法律的影响;废止《联邦腐蚀性毒品法》;毒理学顾问理事会;国会对消费品安全条例的否决权;美术材料标签;某些玩具和游戏标签条例;小球禁令等。

2.2.3 相关组织机构与监管系统

1.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1)组织机构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1972年依照《消费品安全法》设立并正式运行,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由5名委员组成,约500名雇员。其总部和实验室坐落于美国马里兰州,并有大约100个办事处分布于全国各地。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联邦政府所有有关消费品安全方面的问题,重点围绕降低产品危险和确认产品危险两项内容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1)标准制定。与企业和各个州、各个地区组织共同制定有关产品性能、标签等方面的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或提出禁令禁止某些产品。该委员会认为,自愿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都是基本的安全保证,强制性标准仅仅是最低要求,是自愿性标准优先考虑的要素。即如果遵循非官方的安全标准可以减小伤害危险,而且这些标准很可能会得到广泛的遵守,那么该委员会将采取这些非官方的安全标准。

2)监督活动。检查监督消费品遵守安全法规状况,发现和确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产品,寻求符合自愿性安全标准。根据《消费品安全法》,制造商、经销商以及零售商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普通的运输公司特别排除在外)。“制造商”也包括任何进口消费品的企业,尽管进口商有赖于外国的厂家,但它们仍然对进入美国的产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有零售监督(发布针对被管制产品的项目计划以及检查产品召回的有效性)、进口监督(收集进口产品样品以及与海关协调消费品安全工作)和互联网监督(检查互联网上销售的被管制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网上是否销售被召回的产品)。

3)宣传活动。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渠道向政府、团体组织及消费者开展公众宣传活动,介绍消费品安全知识,帮助消费者评估产品的相对安全性。免费向公众发行相关出版物,消费者可以在网上获取,也可以索要纸质出版物。对于被召回的产品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查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网页上的召回产品目录、站内搜索召回产品、订阅电子邮件这三种方式来了解被召回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信息。

4)受理举报。通过热线电话、网络等方式收集公众投诉。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安全产品。当该委员会收到消费者举报投诉时,首先会向投诉人发出确认信,让投诉者核实所投诉的信息是否被记录的准确无误。如果投诉人指明了产品制造商,委员会将会告知制造商,这样制造商会主动联系投诉者以了解情况。该委员会对于收到的产品投诉,因人力有限,并不会调查所有被投诉的消费品。但是不管调查与否,消费者的投诉都将会录入该委员会的数据库,作为鉴别消费品伤害的特征。

该委员会管辖了超过15 000多种消费品,其中涉及儿童产品、室内外家用产品、体育和娱乐产品。但不涉及飞机、汽车、摩托车、船只、轮胎、酒精、烟草、食品、药品、化妆品、杀虫剂、除草剂、枪支、弹药和医疗器械等产品。(2)一般消费产品的召回管理

根据美国法律要求,产品投放市场后,如果发现产品在设计或者制造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当地的法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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